婚前协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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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

篇(1)

关键词:婚前协议;涵义;意义;功能

婚前协议在西方社会非常普遍,但近年来,国内一些大中城市也刮起了这股“流行风”,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也都纷纷签订婚前协议。究竟何为婚前协议?它又有什么意义和功能呢?这正是以下将要探讨的问题。

一、婚前协议的涵义与主要内容

关于婚前协议,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简单地说,婚前协议(Premarital Agreement)就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其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以避免将来离婚或有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当然,签署婚前协议,这与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有相违背之处,然而,随着科学、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内容和活动空间也发生了变化,是中国传统观念里“三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所根本无法比拟的,人们比较和选择的机会也就会相应地增多。正如古语有云“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万事没有绝对,生活中存在诸多不稳定地因素。面对这样的一个现实,于是,人们想到了法律,想到了婚前协议。关于婚前协议的内容,其早期主要是在财产的归属问题上面,然而随着大家契约意识的逐渐强化,婚前协议的内容也变得丰富多彩起来,已不再单单局限于财产公证了。事实上,在制定婚前协议的内容时,应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点:第一,在我国,婚前协议的内容必须首先要合乎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此前提上其内容才能生效。第二,婚前协议一般主要是对双方的财产权利作出约定,但其并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只要内容条款能够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就能生效。 因此,目前关于婚前协议的内容条款很多,例如:包括父母赡养协议、婚后生女孩不熟歧视协议、婚后家务分工协议、子女随母姓协议等等,甚至还会涉及一些更为细小的事情方面。

二、婚前协议的意义与功能

从社会学的角度,事实上可以把结婚看作是一场“交易”,因此,在婚姻市场上,男女双方都应该小心翼翼地挑选搭档,各自都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去换取最大的利润,至少也要有把握收回投资,决不能做亏本的买卖。婚姻就像任何一笔买卖一样,协议双方随时可以自愿散伙,只要出示协议,就不会有财产争议,婚姻双方也就不会过于失落伤心了。而从另外一个视角―女性主义的角度看,婚前协议也可以被理解为现代女性为争取男女平等、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手段。事实上,婚前协议在旧中国就已存在,在旧中国的买卖婚姻中,对于买来的妻子都会“约法三章”,诸如要服侍丈夫、孝顺公婆、夫死不需再嫁等等。显然,当时的婚前协定与今天的不可同日而语。在现代社会里,虽然女性地位与旧中国相比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就整体而言在两性平等问题上,女性依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争取签订婚前协议可以理解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女性为维护婚后的自身权益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签订婚前协议是有法律根据的,而且此项规定更是保障了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婚前协议的功能,从时下对婚前协议的争议中就能分辨出来大致可分为正反两个功能即保障婚姻和亵渎感情。具体而言之,对婚前协议持反对意见的一派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感情之上,纯洁的婚姻不需要婚前协议,而且感情,特别是婚后的感情也不是靠一纸协议就能维持的,它的存在实际上是对双方感情的亵渎。此外,在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中,这婚前协议就是“离婚协议书”,还没结婚又怎么能作离婚的打算?而拥护派则认为在结婚双方自愿签订的前提下,可以有婚前协议。因为这是对上方利益的保障,并没有什么道德问题。如果不是当今社会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婚前协议是不会出现的,婚前协议是对夫妻双方的一个保障,保障双方的婚姻在个人利益上潇洒地合,潇洒地分。这也是社会法制的进步表现之一。如果说婚姻是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那么可以说,婚前协议则是体现了当代人对自我生活的高度理性自觉。古人云:“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凡事预则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前协议对调节婚后纠纷也是不无益处的。

结束语

关于婚前协议的说法很多,大家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实,婚姻就好比是两个人“做买卖”,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签合同”,合同的宗旨就是力求对双方资产和利润做到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保障“幸福”,贯穿于买卖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合同,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为爱情、为婚姻签份“合同”也未尝不可。

参考文献:

[1]尹诤.《现代围城―聚焦中国城市的婚姻家庭》,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

[2]司马龙.协议在婚前 好合也好散――都市流行婚前协议[J].庭科技.1995.7

篇(2)

内容提要:本文从实例和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以尊重契约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突破传统婚姻法理论,将婚姻法与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结合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婚前财产协议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部分设想,以供参考。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契约公示

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被称为全国财产分割标的最大的一起离婚案——哈尔滨宏鸣火锅老板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曾轰动一时:胡海英1997年6月与李钟鸣结婚,婚后与丈夫共同创业,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因感情破裂,胡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钟鸣断然拒绝了胡海英分割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原来在诉讼期间,李已经擅自变更饭店、企业、房产、车辆的产权。

案例2.据报道,“外星人”巴西球员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其未婚妻多明格签定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由于这位球星的个人财产估计有8000万美元,如果不签定一份协议,那将来一旦两人离婚,罗纳尔多的财产将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为明星的罗纳尔多,将来离婚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大了。这份协议将在两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将就婚前财产协议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二、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

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这只泊来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陆我国并已在都市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依然对此众说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不是该安静地离开?

有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以下的困扰:

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个体认识的困扰。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

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于是乎,婚前财产协议几乎成了“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词,爱情至上的人们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们也产生了困惑:婚前财产协议,你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笔者以为,这样的观点似乎显得过于传统和保守,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考虑,婚前财产协议不失为双方当事人的明智选择。

(二)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不能例外。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

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代替个体作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为“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个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现在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②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中出现的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得不到财产甚至背上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一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但随着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强;反之,进行过“婚前财产协议”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据统计,在有过“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争执、矛盾的,仅占8.9%)。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协议的适用早已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阔的市场,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的著名球星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妻子签订的财产协议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例。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

在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但笔者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此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可见一斑。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备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无法完全满足。③所以,笔者主张不应该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制度,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即债务);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过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可能的,毕竟目前中国对此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笔者以为,当事人是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我们不能为达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的目的进行而一味地要求当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公示,法律也应该为其提供一个合理的途径。公示的机关必须是惟一的,这样才能保证公示资料的准确性。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均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且婚姻登记档案与财产契约公示程序属不同系统、不同机关受理,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④。所以,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不宜作为公示机关。但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案应该是由国家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统一负责夫妻约定财产的管理工作(可类似于专利或商标的管理)。当前,最经济可行的办法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充当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的角色,这样也方便未婚男女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时一起办理公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记制度,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同时配备便捷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方便相关第三人随时随地查询。

四、结语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笔者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注释:

篇(3)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后可以共同使用,但归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二、甲、乙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___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属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三、甲、乙婚前或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行生效。

附婚前各自财产清单:(略)

篇(4)

甲乙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奥迪a6型轿车一部,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篇(5)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感情真挚,现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情况约定如下:

婚前债权债务约定

第一条 男方婚前有债权 元,债务 元;女方有债权 元,债务 元。双方确认以上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结婚后,上述权利和义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第二条 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偿还债务。

婚前财产约定

第三条 婚前,男方有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1、房产 处:房产证号

2、汽车 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四条 婚前,女方有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1、房产 处:房产证号

2、汽车 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五条 双方确认,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双方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对于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贷款,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各自偿还;

2、共同偿还,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男女双方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归各自所有

2、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财产

第八条 为筹办双方婚礼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双方以及双方的亲友为男女双方购买以下财产:

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

第九条 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 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 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

第十四条 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 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方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 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 婚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事后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回。

子女抚养、老人赡养

第十七条 子女有权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均不得拒绝。

篇(6)

鉴于:甲、乙双方经自愿相识相恋,并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成为合法夫妻;

鉴于:在任何一方死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婚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

鉴于:双方已经充分知晓对方的婚前财产(女方婚前财产详见本协议附件);

鉴于:订立本协议时,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已充分了解其各自权利及订立本协议的后果;

鉴于:双方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志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财产进行处理;

鉴于: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双方在此订立协议如下:

一、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略)

二、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

(略)

三、债务

(略)

四、日常开支

(略)

五、其他

1.任何一方因处分其个人财产而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2.若发生分居、离婚,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张分割婚前财产及婚后属于各方的财产。

3.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4.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女方婚前财产清单

一、不动产:

(略)

二、投资其池公司的股权

(略)

三、基金

(略)

四、股票

篇(7)

结婚是人生最重要的大事儿,在这个闪婚闪离的时代,结婚族小编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这世界上没有谁能保证自己的爱情天长地久,能够持续一辈子,而婚前协议书就是对以后的婚姻的约定,日后万一自己的婚姻出现一些问题或者矛盾,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前协议书怎么写呢?其实婚前协议是结婚男女双方共同的约定,只要不触犯法律,并且双方都同意的内容或条列,都可以放到婚前协议书内,下面来看看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婚前协议书写法:

【一】婚前协议书总则

1、此协议是结婚男女双方自愿签署,如有其中一方不愿意或被迫签订,将不具有法律效应,只有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2、婚前协议书可以修改其内容,双方可以提出异议并协商修改,交给自己的律师或者公正机构备案生效。

3、此协议书最终解释权归签订协议的夫妻双方。

【二】婚前协议书权利

1、双方都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

2、婚前双方都有了解对方的收入花销的权利,了解对方的工作状态和心里状态的权利,并且应该主动交流,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欺骗和隐瞒。

3、如果如果怀孕,具有拒绝离婚的权利,而且男方不得提出异议。

4、双方都具有如理由离婚的权利,提出离婚的一方应该如理由支付对方谨慎损失费用贰万元呀,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和拖延。

5、夫妻双方如果有子女并且已经离婚,都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且在子女没有满18岁成年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替子女做出重大决定,比如终身大事、工作、更改姓名等。

【三】夫妻义务

1、夫妻双方都应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给每个公民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2、婚后夫妻双方有赡养各自父母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对方孝敬父母且有义务协助对方孝敬父母。

3、夫妻双方负有生育子女的义务,不得以非医学理由拒绝生育。

4、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离婚后有给予抚养费的义务

5、夫妻一方意外亡故,另一方有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

婚前协议书(一)

兹因立约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公开仪式,在两人以上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立约人同意婚后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制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约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约定财产制前往管辖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采买日常用品 ②煮饭 ③洗碗 ④倒垃圾 ⑤清洁 ⑥整理家务 ⑦房屋之修缮 ⑧喂乳换尿布 ⑨接送子女上下学

⑩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五、家庭生活费

立约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夫负担全部

妻负担全部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夫妻双方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____% 妻负担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立约人同意婚后扣除前开家庭生活费后,由:

夫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妻自由处分

妻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夫自由处分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按比例增减自由处分金,并得另行协议。

七、子女姓氏

立约人同意婚后子女从 父姓 母姓

八、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九、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

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十、特约事项:

_______________

立约人: 男方:

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前协议书(二)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双方准备结婚,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到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的协商,对婚前以及婚后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和乙方结婚后,乙方自愿将自己婚前以及婚后的所有财产归甲方一人所有,乙方自动放弃婚后财产处理权,若日后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乙方无权支配一切财产,均由甲方一人处理及获得。

二、甲乙双方婚前的债务由债务方自己承担,婚后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个人投资以及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三、由于乙方工作性质,甲方无法掌握,每日空床费300元

四、丙方和丁方是此协议的见证人,以证明甲方乙方均是在清醒且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该协议。

五、此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六、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

乙方 :

篇(8)

英国《每日邮报》曾报道:俄罗斯一名富翁与妻子离婚,为此支付的分手费折合人民币280亿元。这种新闻,更让年轻女子想嫁入豪门,能安度晚年百般好,不能的话,至少可以坐在宝马车里哭;或者嫁潜力股也成,与他一同胼手砥足,共苦后但求同甘,求不到,总不至于双手空空。

但至少在中国,想想就算了,法律、习俗与人心,都并不支持这种分手费。理论上,婚姻中的财产要平分,但我所知道的男人,一旦起意离婚,莫不会大动手脚,到最后,留一套房子给女人,号称净身出户――当大家都是傻子呀,谁信千万以上的富翁只有一套房子?但,没有证据,有罪推定是不成立的。下堂妻们的生活,完全取决于这个男人的良心。而良心,是世上最靠不住的事物之一。

为了抵御离婚风险,中国式婚姻的对抗策略就是加高结婚门槛:传统的男出房子女出装修或车子,已经不时兴了,房子是升值品,车子是贬值品,至于装修――离婚了你能扒下来吗?我所听过的几例结婚谈判都是这样:男方全款买房,女方完全不管,带几件床品就算大仁大义;女方的嫁妆是另一套小房子,租金算女孩子的零花钱。要两套房子有什么用?总比离婚时,女孩子一无所有飘零街头来得好吧。

婚前协议已不仅仅是传说,而成为一种可以大大方方提出来的事务。中国人一向说得好:先小人后君子。谈钱固然伤感情,但你侬我侬之际,山盟海誓容易,感情一消失,就伤钱了。签婚前协议,大家公事公办,至多有些尴尬;但离婚分产上法庭各自开记者招待会,那才真叫恶形恶状,各自抖隐私,我们作为看客,看得高兴,同时也实在替他们不值。

问题再往深处上溯,大概就必须问:一场婚姻,到底谁的牺牲更大?女性会认为答案毫无疑问: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三载哺育,为此,职业生涯终结、身材与外形走样――也就令再婚的可能性极大下降,更不用说家务、以女性为主的孝顺老人。但男人们的反驳也一样毫不客气:中国法律把生育权归给女方,女方有不经男方同意便中断妊娠的权力,那么,毫无疑问,生孩子这件事是你自愿的;你做饭我还上班呢,即使你也上班,高收入女性毕竟少得很,说起来还是我养你……

这种互不相让,以及很多现实因素,使得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劣势位置。如果把婚姻视为职业,一桩拿不到退休金、没有遣散协议的职业,你能希望员工爱岗如家?还不得没事儿多攒私房钱多看下家呀。

婚前协议与分手费,听起来就意头不祥,“没结婚就想着离婚吗?”这观念,真是老土得令人嗤笑。那人寿保险呢,还活得好好的就想到了死亡;失业保险呢,上着班就要为失业做准备?而这两者的相关性往往提示我们,离婚至少不像死亡那么无可回避,至少也像失业一样司空见惯。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产阶级大部分婚姻稳定,这显然跟他们离婚成本巨大有关,你再嫌弃家里的黄脸婆,考虑到甩掉她要损失的巨额财产,就得三思了。只是,还有没有人,在结婚的时候,就已经认定对方是自己一生伴侣?决定与对方厮守,直到死亡将他们分开?不用考虑到钱,因为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我将与你融为一体。应该还有这样的人吧?

篇(9)

因为婚姻配偶有权在离婚时分到财产,有权在对方身故后继承财产。同居者除非双方正式签立了法律上有效的契约,一般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一些西方国家的婚姻法中有逐渐承认同居者的有关法律权利的趋势,这有点类似于中国的事实婚姻)。如果一方不希望在离婚后给另一方财产,或者一方担心在离婚后得不到应有的财产,就有必要签立婚前协议。

如果一方有债务,债权人有权追索负债人本人的财产和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不愿受累于配偶债务者,也可以通过婚前协议将双方财产在法律上严格分开,就能防患于未然。这是婚前协议的另一作用。

婚前协议要求双方不隐瞒各自的财产,而且所立条款不能与当事人的遗嘱有冲突。如果一方的生计要依靠另一方的话,婚前协议一般不会解除另一方赡养的责任。

以往,婚前协议主要是用于保护较富有一方的财产。现在,婚前协议的范围已经扩大,它涉及种种与企业和工作有关的问题。签立婚前协议的压力不仅来自配偶,而且来自配偶的家庭和企业合伙人。有的企业主一定要子女在结婚前签好协议,以防万一婚变时家族财产被外人瓜分。企业合伙人也希望同仁签好婚前协议,使企业不受当事人婚姻变化的影响。这个问题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是比尔・盖茨,其结婚前和未婚妻订立的婚前协议遭到许多人的嘲笑和诟病。其实,这无关乎爱情,而是对双方的保护,也是对微软公司的保护。

婚前协议并非只是为保护婚姻中的富有者。其实,婚姻中的弱者也可以用婚前协议来保障权利。如今,男女虽然有平等的工作机会,但事实上许多女性牺牲了本来可以用在事业上、工作上的岁月来支持丈夫。离婚后,女子在必须自谋生路时往往吃亏。这对她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婚前协议定得好,就对她有了一层保护。例如妻子日夜辛苦帮助丈夫读完大学再当上医生、律师或企业经理,最后被丈夫抛弃的事时有发生。我们传统的做法常常只是对“陈世美”式丈夫进行道德上的谴责,除此之外,我们无能为力。但如果有婚前协议就可以规定丈夫在一定条件下也必须送妻子上大学或做出相应的赔偿,就可以在法律上保护婚姻中弱者的权利。

婚前协议当事人在婚姻失败,或配偶身故后把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智判断来处理财务,而不必依赖法院。

不用说,婚前协议也可能成为爱情的敌人。相互信任是婚姻成功的基础。可是婚前协议无疑告诉对方:我不信任你。它使放弃婚姻变得容易了。沉浸于恋爱的幸福中的男女是否有必要谈这个问题?实在应该极其谨慎,否则会产生不必要的摩擦,破坏蜜月的欢乐。这也是许多新婚夫妇对婚前协议望而却步的缘故。

如果双方成熟到足以能处理这样一个敏感的问题的话,则必须在不受任何压力的情况下,本着守信的精神去签立婚前协议。婚前协议的宗旨是公平合理。公平合理不等于平均。但任何偏袒一方或带强迫性的婚前协议都将埋葬婚姻。

签立婚前协议的双方应有各自的律师,而不宜共聘一位律师。如果让一个律师一手包办,则日后法院将认为一方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因此协议是不公平的,而不予认可。

篇(10)

甲方:(写上未婚夫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_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现住所地)

乙方:(写上未婚妻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_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现住所地)

一。协议总则:

1、甲乙双方相知相爱、情头意合,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纠纷,现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的共识下,自愿订立本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及公证机关公证后开始生效。

3、如对本协议所列条款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在生效之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之后可进行修改或删减。

4、该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夫妻双方。

二。婚前财产

1、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这部分尽量写的详细一点,可写上车子的品牌,型号,购买价,已行驶里程数等。房子的话写明位于什么市什么区什么路什么小区几幢几室,房屋面积多少,购买价多少,现在的市价为多少。如有创业公司的话写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等问题。还可以写上银行存款有多少)

乙方的财产有:

(可写明自己拥有多少的银行存款,在新房的购置过程中哪些家电是由乙方购买的,新婚时的嫁妆有哪些等等。)

2、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该部分一般的格式为位于什么市什么区什么路什么小区几幢几室的房产为甲方所有,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车子同理。甲乙双方的存款可以定义为共同共有或者各自拥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所购买的财产为双方共同拥有。具体条款你夫妻二人可详细商议)

三.婚后夫妻双方的核心守则

1、夫妻双方因相亲相爱而缔结婚姻,故此双方承诺婚后互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双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及与其他异性发生情感纠葛问题。如有一方违反本条守则,则必须放弃所有婚前其个人财产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的全部权利,作为给予无过错方的精神和生活赔偿、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时,过错的一方不得获取任何其个人婚前财产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的权利。

2.夫妻之间不可做出任何伤害对方的行为,包括精神及ru tǐ层面。绝对不允许发生任何家庭暴力行为。如有一方违反本条守则,则应赔偿另一方人民币:元。(应要大写,如壹万元整。)

3.夫妻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均不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婚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细则规定

1、夫妻双方婚后均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部门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并负有基本义务。

2、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之中,均应尊重家庭及配偶,主动承担家庭的各项义务,相亲相爱,互守。

3、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在无理由无根据的情况之下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请求,应本着互敬互爱的态度积极沟通交流,不得故意欺瞒和欺骗另一方。

4、乙方在妊娠,怀孕,哺乳期间有权利无条件拒绝离婚,甲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夫妻双方本着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互相承诺婚后必须尊重孝敬对方父母,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对方赡养父母并必须协助另一方赡养双方父母,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6、夫妻双方负有生育、抚养后代的义务,因医学理由不能生育、抚养的情况除外。(此条可根据你夫妻双方的自我意愿定位生或者不生。)

7、夫妻双方生育子女之后,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自主商议决定。

8、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幸发生意外,如下落不明,发生事故致身体残疾,亡故等情况的,另一方必须负起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

9、夫妻双方中如有一方违反前第三款第一项中的忠诚义务,在结束婚姻关系之时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具体事项应由无过错方进行决定。如孩子的抚养费用承担,探视的时间、次数,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属等问题。

10、夫妻双方中如有一方因违反法律而被监禁,另一方可随时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请求。另一方不得提出异议。

11、本着创建和谐大家小家的意愿,夫妻双方在婚后有义务参加另一方的重要家庭聚会或活动。但因工作、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出席的情况除外。

12、夫妻双方对各自父母的财产具有独立的继承权,未经一方授权,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13、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活动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准则。

五。其他条款

1.在该协议生效之前,双方可对本协议增加或删减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的条款,可增加在本协议第四款之中。

2、夫妻双方如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之中,若认为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夫妻生活繁琐而细致,在此不进行赘列。望双方共同建立和

和谐家庭,美满婚姻。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两方各持两份,政府公证部门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协议人签字盖章:(甲方)_____年__月__日

协议人签字盖章:(乙方)_____年__月__日

公证机关备案专用章:_____年__月__日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二

女方:

身份证号

男方:

身份证号

鉴于:

双方欲于 年 月 日正式登记结婚,实际缔结婚姻关系时间以结婚证书记载为准。现就部分与结婚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婚前财产

1.1婚前财产指结婚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即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票,债权,现金,存款,首饰,车辆,服装,家具,家用电器等。

1.2双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续或消亡改变其性质,不因婚姻存续长短而改变其性质。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以前在 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双方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均以公证书记载为准,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未记载于公证书之财产,除有确切的相反证据,均应当推定为婚后财产。公证费用双方平均分担,如果一方毁婚,应当承担全部公证费用。

第二条 婚后财产

2.1婚后财产指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所得;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2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双方个人财产。

2.3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确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财产所有权有登记的以登记为准,无登记的以占有为准。如果任何一方通过盗窃,涂改,抢夺,抢劫,诈骗等方式将应由另一方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双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通过公证、公布、告知、在对外签署合同时在条款中注明等方式令尽可能多的公众了解到双方已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事实。因某一方债权人不知这一事实而主张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该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另一方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财产分割

3.1 如果出现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上述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进行分割,但应当各自取回。

3.2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如果出现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义接受馈赠,合资购买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时还没有分割的,应当依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3.3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是,协商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按份共有的财产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平均分割。实物可以分割的,实物分割,实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财产价值损失的,可以折价或变价后分割货币。

第四条 共同生活

4.1双方缔结婚姻后选择地址为 的住宅用房为共同生活所在地。该住房使用权系购买(租赁)所得,产权所有人为 .上述住所地如需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就有关事宜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4.2为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双方每月各给付 元人民币进入共同生活基金,给付日期为双方各自发薪日(如发薪日不确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则为每月1日)。该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上述基金用于住所地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宽带上网费、电话费、住所地用餐所需费用以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共同生活基金支出的费用。每月由管理方制作开支明细表,每年由双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有赤字,则由双方按每人50%的比例出资补足,如有盈余则由双方平分,并根据盈亏情况协商次年每月给付的金额,但该金额应逐年上升并且不少于上一年实际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明细表一式两份每月会签一次,双方各执一份,经会签的明细表视为双方对于生活费的给付和支取均无异议。经摧告无合理原因拒绝会签明细表的,视为已经会签。

4.4双方承诺,无论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出现无住房或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免除对方的扶助义务并且保证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按时按数支付约定的共同生活费。为保证实现本条款的承诺,双方父母将作为担保人,一旦任何一方出现无住房或生活困难或无力支付共同生活费的情况,该方父母将承担起排除这一情况的义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提供经济补助,代为支付共同生活费等措施。双方父母应当出具身份证明材料以证明合同双方父母身份并在本协议上签字同意该条保证条款。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五条 子女

5.1 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不生育子女,不领养子女。为此双方应当做好必要的避避孕措施,该避孕措施应由双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并由男方承担最终责任。一旦女方意外受孕,男方应当支付女方流产费用,营养费,误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每次合计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但有事实证明该胎儿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的除外,并可根据6.2条追究女方责任。

5.2 如因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生育或领养子女。该书面协议至少应当对以下事宜进行约定,生育或领养手续费用问题,抚养子女的费用问题,子女监护责任问题,发生离婚时子女抚养权问题,子女姓名确定权问题等。

第六条 忠实义务

6.1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男性、女性)发生边缘或实质性,包括但不限于接吻、拥抱、、共浴、共眠、、、等,否则应当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万元/次。但是得到对方事先或事后同意、受到、强制猥亵或者根据国际惯例或者公序良俗可以接受者,不需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

6.2如果任何一方发现可能危及婚姻存续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3.1条所列事件,以及与第三方相爱,对第三方神魂颠倒,改变性取向,可能改变性别等,应当毫不迟延的通知另一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办法。如因通知迟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

7.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7.2本协议如需修改,双方需订立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7.3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

7.4本协议一式6分,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字:

女方:

年 月 日

女方父亲:

年 月 日

女方母亲:

年 月 日

男方:

年 月 日

男方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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