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鉴定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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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鉴定申请书

篇(1)

中图分类号:TQ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利用管道输送气体、液体甚至气固、气液、固液和三相的物质。种类繁多,使用状况复杂,影响因素和环节较多,导致各种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为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确保其设计质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颁发了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许可规则》适用于《特种条例》所规定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根据《许可规则》规定的压力管道类型及设计范围,各个单位需要申请和自己设计设计业务相关的公司所需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本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需提前6月向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换证《设计许可申请书》。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2月前完成评审工作。

另外,需要另行说明的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鉴定评审工作,由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承担,其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开展评审工作,设计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一、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申请书》应该包括的内容

1.作为申请单位,首先应该明确自身设计业务范围。根据相关业务范围申请相关资质的许可证。

(1)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具备GA2级相应各种规格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2)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C2和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3)取得GD1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D2级中相应压力管道产品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2.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如公司名称及地点,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登记机构及注册号,相关质量认证机构及证书。

3.申请换证的许可类别、级别及品种范围,并同时应承诺声明本单位的合法性、内容的正确性以及产品质量的保证。

4.时至申请年限,所设计的相关项目的级别及数量,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典型压力管道的设计产品的具体情况。如项目名称、类别、级别、专业名称、设计参数、规格及主要材质,相关参与的设计及校审人员,设计质量评定等级及制造日期和使用状况。

5.关于设计人员在申请年限近期的概况,如相关设计人员身份信息,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信息,从事设计年限及岗位职称等。

6.另外,需要给予明确的说明信息,关于设计项目所使用的相关主要技术装备,如使用硬件级软件型号,数量及主要性能等。

二、针对换证或增项申请单位的处理

针对换证或增项申请单位,在完成申请书后,首先需要翻阅上届审查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所出具的的设计许可证申请或换证评审工作报告,查阅相关换证鉴定评审意见。其意见组成一般分为设计管理部分评审意见、设计技术文件评审意见两部分。针对相关意见及建议,核查准备本届换证所需设计管理文件及设计技术文件是否满足上届评审相关意见及建议。

三、准备本届设计管理评审文件

1.准备检查所需的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检查设计申请书中所提及的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

3.准备检查所需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质保制度文件,以及实际项目所运行和改进的情况。对相关技术文件的校审文件及校审记录进行核查,以保证满足质量体系要求。同时需要针对有效期内,主要项目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处理措施。

四、准备设计评审的技术文件

关于设计技术文件,在未拿到设计资格或者增项申请时所需要准备的是试设计文件;在已经拿到相关资格证后进行换证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是所设计的产品文件。如:设计输入条件、工作指令,布置图、流程图、管道等级表及说明、设备图纸、管道数据表等,以及设计输出的图纸文件、材料汇总表、管道安装技术要求等

1.准备申请书中典型项目列表中的项目文件2~4套,必须涵盖所申请的设计级别。如申请级别为GC2, 则准备需要包括GC2,GC3的典型项目文件。

2.需要征求已完成在运行的项目的业主回访工作,针对用户所填写的用户意见反馈表,提升后续设计工作。

3.根据法规要求,针对性的检查需要使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的相关文件是否遵循相关国家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情况。

4.组织各级设计人员进行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专业考试和设计文件答辩,同时针对核查项目技术文件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讨论。

篇(2)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运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第二章污染事故处理管辖

第五条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成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国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技术审定工作。

第七条下级主管机构对其处理范围内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主管机构处理的,可报请上级主管机构处理。

第八条上级主管机构管辖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机构处理。

第九条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定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指定处理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办理书面手续。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须在指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污染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

第十二条主管机构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写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状况等。

(二)尽快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重大、特大及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机构报告。

(三)对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重的污染事故,应参照农业部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渔业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当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四条调查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必须制作现场笔录,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水体类型、气候、水文、污染物、污染源、污染范围、损失程度等。

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定量准确,如实记录,并有在场调查的两名渔业执法人员的签名和笔录时间。

第十五条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或其它具备资格的有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主管机构处理污染事故的依据。

监测数据、鉴定结果报告书由监测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主管机构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第十八条如属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主管机构有责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调解,如另一方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请求主管机构调解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与事故纠纷有关的证据和其他资料;

(四)请求解决的问题。

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自留一份,两份递交受理机构。

第二十条主管机构受理污染事故赔偿纠纷后,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调解处理工作。

负责和参加处理纠纷的人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一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按期或不提出答辩书的,视为拒绝调解处理,主管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调解处理过程中,集双方座谈协商。经协商可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和主管机构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主管机构应督促履行,同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主管机构调解污染事故赔偿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篇(3)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年3月23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年1月3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安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二: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的,写明其业主姓名、姓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等。]

法定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写明证据名称)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篇(4)

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如何查询购房合同备案】

1.从20xx年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性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

2.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细节,您可以详细咨询开发商或是房管局产权市场处。

3.而查询合同备案登记情况,您可以登录网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查询频道,输入身份证号以及合同备案登记号,并选择正确的备案时间即可。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理由;

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

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购房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篇(5)

前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完善,我国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准入门槛也发生了变化,要求特种设备检验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高,除了法定的检验机构必备的核准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外,很多外企也希望国内的检验机构具备实验室的认可及其检查机构认可的资质。本文就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这几种资质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一、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核准

(一)依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和专门为特种设备的生产、应用、检验与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都必须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审核合格后才能运行。

特种设备的综合检验、特种设备的无损检验、气瓶检验的机构准入审核依据的是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它是2004年12月3日颁布的,2005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5月了1号修改单、2009月5月了2号的修改单、并在2010年的12月了3号的修改单。

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的机构核准的相关根据是TSG Z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这个法则自2011年5月10日正式,到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另外,检验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还必须要满足TSG Z700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相关要求。

(二)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监相关部门。

(三)适用的范围:特种设备综合检验、特种设备无损检验、气瓶检验。

(四)性质:政府行政许可,对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机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五)意义:核准是特种设备检验的机构准入门槛,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设备的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专业把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相关的检验检测提供无损的检测服务的设备检验检测部门,都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现在申请都是采用网上填报方式,申请部门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的特种设备局中的行政许可栏目中,并且自主的选择相应项目操作。国家质检总局做出相关受理后会给申请部门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部门可根据受理的通知书向国家授权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相应的约请,现场评审的时间确定,是由申请机构和协会共同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的,并经过严格的现场评审后,申请部门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不符合项的工作,并把整改的资料提供给相应的评审部门,评审部门确认都以做到整改后予以发证。

(七)证书有效期:4年。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

(一)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时间是在2006年2月,它替代了1987年颁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条例,并在2006年的7月颁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此来代替2000年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二)实施机关:国家实验室与国家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都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来实施,省级实验室资质的认定都是由省级的质检部门认证相关的认可管理机构组织来实施。

(三)适用的范围:向相关部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与结果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

(四)性质:市场准入条件。

(五)意义:实验室资质的认定是检测部门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的国内,从事向相关部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数据与结果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都要通过实验室资质的认定评审。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检测机构可以登录认监委或省级质检部门的官方网站下载相应的申请书,向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地方的质检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相应的受理后相应的实施部门会派出评审组来对申请部门现场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七)证书有效期:3年。

三、检查部门的认可 、实验室的认可

(一)依据:检校实验室的评审主要依据是CNAS―CL01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检查部门公认的评审依据为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二)实施机关:实验室的认可与检查部门的认可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来组织并实施的。

(三)适用的范围:可与国际实验室的认可合作部门签订互认协议的国家来实现互认,避免重复评审。

(四)性质及原则:都为自愿申请原则。

(五)相关的意义:第一,表明具备了必须要按认可的准则来深入的开展校准及检测服务,不断的开展检查服务的相关技术能力;第二,可以很好地增强市场竞争力,赢得政府及社会各界信任;第三,能够获得双方互相签署互认协议方地区与国家认可机构的承认;第四,能够被很好地列入获准认可机构的名单,提高相关的知名度。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实验室能够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中下载申请书,再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受理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就会派出评审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实际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七)证书的相关有效期:3年。

(八)实验室的检测和检查部门的区分: 第一,工作方式不同。通常,检测要在环境条件好的实验室中进行,需使用比较复杂设备、及检测工艺,不需对检测的结果判断。第二,业务的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不同。实验室检测的相关物品,一般都是接受了客户进行委托才检验的,实验室也只对产品实际检测结果负责。检查部门不单要检测抽取或者是委托的物品,还必须要有相应检查行动,并作出正确的判读。第三,检测报告和检查报告是不同的。检测报告只是给出了准确、科学、客观的最终结果,在有需要时并可以对结果做注释及相应的说明等,检测报告是委托方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依据。而检查报告则包含所有的检查结果和根据这些结果对符合性所作出的判断。第四,对工作人员要求不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专业技术能力。检查机构的人员不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还要具有分析和综合判断力,对人员能力、监督、培训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

四、“三合一”认可

(一)依据:实验室的认可的依据是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计量认证和授权的依据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实施机关: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共同实施。

(三)适用的对象:我国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

(四)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我国的国家质检中心能够在认可委的指定官网下载实验室的相关认可申请书与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申请书,再向认监委实验室部提正式的交书面申请后,并接受相应的受理后,国家认监委会派出评审组来对国家质检进行现场的实际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五)证书有效期:3年。

特种设备的相关检验机构假如只做法定检验与政府委托检验,那么只需申请核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就可以了, 申请前所建立和运行的质量体系需要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的管理体系要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关要求,相关的取证后在核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限定范围内来深入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伴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往来日趋频繁,进出口货物的重复检测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正常货物通关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明确规定承认签署“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的实验检测结果。相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而言,法定检验资质或许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这就需要已经通过核准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建立一套能够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质量管理系统,并向认可委提出申请。

参考文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陈英红 CNAS认可准则在特种设备检验领域的应用: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07

[3]乔东 实验室认可活动的国际发展趋势:技术监督实用技术1997

[4]TSG Z 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含第1、2、3号修改单

[5]TSG Z 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TSG Z 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篇(6)

根据交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

一、参与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的主体及其性质

1.政府监督管理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政府监督处于龙头主导地位,强化政府监督的作用,可以使质量保证体系有序而高效地运作。

①强制性

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构的运转,而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是通过国家法律获得的。因此,政府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的。

②执法性

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法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等权力。

③全面性

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而不是对某一个工程项目,就管理空间来说,覆盖了全社会;就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来说,则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④宏观性

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其着眼点主要是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社会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监理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全面监督、管理工程的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及合同其他事项进行全面监理,同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和组织协调的专业化的管理活动。

①服务性

监理单位属于中介服务性质的单位,本身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依靠其高技术、高智能和丰富的经验为业主提供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通过对工程施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 服务业主,达到业主的建设意图。

②科学性

科学性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其他一般服务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活动,要求监理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准则。

③委托性

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这是由工程监理的特点决定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工程监理中,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④公正性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必须具备组织各方协作配合,调节各方利益,促使合同当事人各方圆满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这就要求其必须坚持公正性。

3.法人监督管理

对于交通工程项目法人而言,他们为了提高交通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的实现,项目法人必然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高智能的监理单位,把交通施工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工作交给监理单位。

①责任性

交通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以及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报质量安全受监。

②合约性

按照合同约定,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③组织性

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同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交通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

1.质量安全监督申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三十日之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到质监机构办理交通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交通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交通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2.资料审查

监督机构在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后,组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符合性和强制性。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合同文件等审查项目从业人员的资格、资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从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文件是否批复,机构、制度是否设立或制定。同时还需根据需要实地核查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机械设备情况。

3.告知

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即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监督通知;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整改意见,待申请单位落实审查整改意见后再出具受理监督通知;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落实审查整改意见的,出具不予受理监督申请通知,同时说明原因,返还申请资料并视情况抄报交通主管部门。

4.监督检查

根据制定的《监督计划》,开展对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三种: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①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是监督工程师了解和掌握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的一个重要环节,日常巡查一般按照每月一次(也可根据计划自行定制巡查频率),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②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③综合检查。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频率为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检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5.交工检测

交通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交通工程合同段交(完)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受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质监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

6.试运营

交通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一般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7.质量鉴定

通车试运营2年后,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质监机构在三个月内对交通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交通工程质量鉴定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8.竣工验收

交通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顺利完成,交通工程质量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更需要健全的法规和明确的综合管理平台加以控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法人共同参与,通过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审查,告知,监督检查,交工检测,试运营,质量鉴定以及竣工验收八个步骤,完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平台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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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屋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即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有以下几项。

1 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是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申请书是申请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申请书或者申请表用来说明权利人情况和房屋状况,可以由申请人填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不管是否亲笔填写,申请人都要在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监督之下,在登记表上签名,以确保真实。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核实委托的真实性,防止欺诈。对于委托的真实性,可以采取当面委托、公证委托和鉴证委托。登记表由受委托人签字。《物权法》要求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为便于登记机构在日后可能产生的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可以就登记申请书中的有关事项通过询问笔录进行核实。

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并不是仅以询问情况来决定是否核准登记,而是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原因的材料是否齐全及合法真实来确定。对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情况,询问的内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在登记申请表上设置询问栏,预设少量的常见问题,由申请人在答案中选择是或否,如有需要询问其他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必要时也可以记入询问栏,然后由申请人签名。二是不设询问栏,也不固定询问的问题,只在登记表上统一注明“已就登记有关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登记机构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后,由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这样既进行核实情况又提高了效率。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通常包括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民政府划拨土地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裁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确认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等能够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初始登记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规范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此之前,许多土地是当事人通过购买、继承、互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实行土地国有后,权利人以沿用传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只要通过前述方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予进行房屋初始登记。

4 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房屋符合城市规划的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国初期直至上世纪70年代,由地方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房者颁发建筑执照。近几年来,由于有关部门加强了建设和规划的管理,在建房者开始施工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在副本上注明该副本不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待房屋竣工时,经过规划验收认定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要求施工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申请初始登记。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规划部门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建房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的,可以责令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处罚款。临时建筑是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批准建造的。批准建造临时建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拆除。按现行规定,临时建筑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5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初始登记还需要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主要用以区分房屋与在建工程。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法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常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即通常所称的“五方签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备案审查

后出具的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未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擅自使用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依职权组织质量鉴定,而后进行备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居民自建的民宅,无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即可。

6 房屋测绘报告。《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图形、面积等必要材料。房屋图形、房屋面积都是房屋登记的重要信息。房屋图形测绘、房屋面积的计算需要通过房产测绘来完成,通过房产测绘报告1来体现。按《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产面积测算”的规定,房屋的面积系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房产测绘报告应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房产测绘的施测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二、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初始登记的创新

某些开发商为了规避税费,未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总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销售,业主购买后多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产生诉讼和。据悉,该类情况全国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使得开发商得利、业主恐慌、政府无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上海、深圳关于遗留房产登记问题处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北京、郑州、铜陵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给房屋登记工作注入了活力,体现了务实能动的执法态度,是对初始登记制度的突破与创新,符合实质法治精神,也是物权登记本质的回归。不仅对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小产权房”的根本解决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1 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处理。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具有当时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书,或者具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之一的,可以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行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所有权证(即直接进行初始登记),然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理。根据“违法必究”及“过罚相当”原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责令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后,被处罚人提供的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交款凭据及其他应提供的办证材料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3 “房改房”的处理。对单位自管公房未办理单位所有权证,但却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由售房单位刊登公告,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政府房改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改办批复及相关资料为购房干部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或拆迁安置方式获得的房屋,转让时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该房屋又被单位出售给个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单位原购商品房的购房资料或单位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购房人的购房协议和缴款凭证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单位购买商品房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又将该房出售给个人的,且该单位现已不复存在,个人申请办理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可依据原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建房手续或者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已不复存在证明、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售房发票以及购买单位房产时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和开具的收据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

4 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的国有企业房产转让的处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处置之前,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前,已由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而现要求办理的,登记机构依据企业原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 联建房屋初始登记。属商品住宅的,登记机构可依据购房资料和相关建房及联建资料先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缴有关税费;属非住宅的,按联建协议约定份额,由联建各方补缴有关税费后,再为各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联建分成界定不清的,若联建各方均存在,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制房屋分成定位表并加盖联建各方印章。若有一方不存在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其不存在证明,将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座落与派出所现编排的门牌号一并公告后,产权无异议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联建分成产生纠纷的,依法解决纠纷后,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

6 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办证问题。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可以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复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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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表风险管理部汇报年第3季度工作总结。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部门职责与目标,第二部分汇报第二季度工作总结,第三部分分享经验教训,第四部分提出下季度工作计划。

一、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是推行制度、提供法务支持、开展内部审计审查。目标是及时完成重点工作计划和日常合同审核任务,保证公司顺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尽量为公司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等。

二、年3季度,风险管理部重点工作和日常合同审核均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

三、工作总结

1、质量管理体系推行方面:风险管理部对A分公司开展了合同管理培训,对B分公司开展了制度管理、风险管理、反腐倡廉、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培训,对总部档案管理培训。对A分公司进行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检查,对总部职能部门和项目部进行了档案管理检查。

2、合同审核方面:风险管理部审核各部门初次送审的合同共232份,其中总部78份,A子公司89份,B子公司25份,C分公司14份,物业公司共25份。

3、法律咨询和风险防范方面:

1)风险管理部拟制并了《对经济类文件授权审批和签字盖章事宜的特别要求》,要求各部门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同时向对方书面明确仅有指定的授权人才是代表本公司对外签署经济文件的合法有效人,合作方与其他人员签署的经济文件对本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针对商铺带租约销售的策略,风险管理部建议公司设立运营公司以规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返租销售的禁止性规定,在托管合同中设计对租回商铺经营管理的基本思路,界定管理内容与责权利等,并协调解决运营公司与客户的租期和与租赁户租期不一致的问题。

3)商务宿舍蓄客阶段,所有资料是按超高一层销售。办预售证时,因房管局限价,只能由一层改为两层卖。风险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相关文书,指导营销策划部公告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并进行公证。请认购客户签订知悉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的确认书,并出具不修二层楼板的申请。

4)风险管理部根据C公司咨询,向其提供意外伤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指导其完成赔偿并防范负面影响。

4、诉讼仲裁方面:年第3季度风险管理部顺利推进奥的斯电梯仲裁案,圆满完成园林仲裁案,受理并有序推进商铺客户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的诉讼案等。对A子公司与总包单位的经济纠纷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调查,秉承尊重客观事实、诚实守信、合情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向公司提交专题报告,并强烈建议A子公司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给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专项调查和危机应对方面:针对物业公司匿名举报信进行专项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均与被举报人无直接关系,但同时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公司其后对被举报人换岗处理。参与广告公司举报事宜调查,发现举报事宜的确存在,但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误解。协助公司处理总部总包单位工人闹事危机事件,并准备相关往来函件和公关报告。

6、员工培训方面:根据师徒协议,指导新员工学习公司制度和文化、风险管理部职责和法律专员岗位职责,带领两人前往各子公司开展审计审查等,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开展培训。带领新入职风险管理部的资深专家学习风险管理部职责和内审专员岗位职责,带领她开展档案管理培训和检查,在工作中学习审核技能技巧。

二、分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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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课题全程管理内容与管理层次

课题的全程管理包括项目建议、课题申报与立项、过程管理、结题管理、结题后的跟踪管理、科技档案管理等环节,每个环节又包含一系列管理活动。课题数量多时,可分项目进行管理,也可分阶段管理,无论采用哪一种管理方式,只有将这些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科研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

课题管理分为2个层次:基础性管理和创造性管理。基础性管理是科研管理人员首先要做好的工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开展一系列管理活动,具有较强的被动性和事务性。创造性管理是更高层次的管理活动,强调充分发挥科研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并将管理创新融入科研创新之中。前者是如何完成工作,后者是如何做好工作,侧重点不同,管理效果也不同,如果只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必然使科研管理工作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在扎实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之上,将创造性管理活动融入每个工作环节之中,才能真正做好课题全程管理工作。

2  项目建议

近年来,中药科研领域的专家针对国家颁布的各类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提出了许多具体的项目建议,具有很强的前瞻性,体现了中药研究的发展动态、趋势和前沿。由于项目建议与科研机构的学术影响力密切相关,因此,科研管理人员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①提高自身中医药专业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把握国家需求,了解学科前沿,掌握科研动态;②密切关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的计划信息,敏锐把握资助方向,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撰写项目建议,若该建议被列入招标计划,将为课题立项奠定良好基础;③如果项目建议被采用而申报的课题却未被立项,需分析原因并与项目组织部门沟通,确保以后建议成功;④积极推荐专家参与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和招标指南的制定工作,既能扩大专家的学术影响力,也利于本单位人员深入理解科研政策导向,从而把握好选题方向。

3  课题申报与立项

承担更多的国家级重点课题、高水平课题是研究机构科研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而课题申报的数量和质量是其实现的前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申报、评审与管理已非常普遍,这就要求科研管理人员必须主动、密切地关注网络招标信息。在获取招标信息后,科研管理部门就要进行申报动员、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课题立项、立项奖励等一系列工作,工作本身有较强的规律性和时效性。

3.1  项目与指南的理解

①全面了解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特点,指导科研人员选择适合自身研究方向的计划项目进行申报,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强调在完成国家目标基础上的科技创新。②掌握招标计划的立项背景,正确、深刻地理解招标指南的资助范围与重点,结合中药课题管理经验,在选题方面给申报者以必要的提示与指导。

3.2  申请书质量控制

①确保申请书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别对单位与人员信息严格把关。②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目标、方案、技术路线等核心内容进行评议,帮助申请者理清思路、发现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关注申请者对专家建议的采纳情况,分析课题立项与之的关联,以判断专家的科研指导能力。③保证经费预算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从文字角度审核申请书内容,如重点是否突出,层次是否分明,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清晰、流畅等。

3.3  申报课题的遴选

①对于限项申报项目,在整体考虑研究机构学科分布、学科发展及科研资源分配等问题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优秀课题申报,择优程序的设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②对于不限项申报项目,如果不考虑中标率等因素,可以全部上报,有些选题即使被内部评审专家否定也不能轻易放弃,因为某些科研创新点在更宽泛的专家群体中也许是被肯定的,且申请者在完善申请书过程中也会提高自身科研能力。

3.4  任务书质量控制

①及时掌握各部门最新的科技管理办法,如科技部为落实“十一五”规划制订和修订了一系列管理办法,这些文件是课题任务书管理和其后各环节管理的重要依据。②对任务书内容进行把关,如经费与任务对等,若结余经费过多将对财务结算产生影响;考核指标与研究内容相关,避免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预算编制合理,以保证在执行每个栏目的预算时不出现过大偏差等。③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应签订正式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4  课题过程管理

课题获准立项是课题管理的良好开端,而课题研究最终能否实现预期目标,过程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科研机构“重申报,轻过程”的现象普遍存在,大家更关注如何争取到课题,而忽视如何完成好课题,甚至出现降低研究目标的情况。课题研究质量高,才有可能获得延续资助,科研工作才会有发展后劲。

4.1  课题研究质量控制

课题研究质量的控制需要课题组、科研管理部门、决策层及专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科研管理人员是多向沟通的中心环节。①随时关注,主动与研究者沟通和互动,随时掌握课题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关注课题研究过程中的新发现,鼓励课题组深入研究,并采取措施加以扶持和培育。②定期检查,每年组织专家组对在研课题进行评议,与专家共同分析阻碍课题进展的瓶颈所在,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对确实无法继续的课题及时终止研究。③随机抽查,如原始记录是否规范、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实验操作与实验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④及时反馈,将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决策部门反映,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并将解决方案反馈课题组。⑤奖惩分明,对研究质量高的课题予以奖励,对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者予以惩罚。

4.2  课题经费管理

经费管理是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涉及财务、科研、课题负责人三方职责与权限的协调,也易成为薄弱工作环节,有些科研机构为加强管理会设专职岗位。①全面了解各计划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掌握各办法的不同之处;②及时采集财务信息为科研管理服务,如课题经费计划数与实际到位数是否一致、经费使用合理性等;③为财务管理提供科研管理信息,确保经费核算的正确性;④对某些科目超过预算的课题,提醒课题组及时调整经费支出,必要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提交预算调整方案。

4.3  合作协议管理

课题合作研究有两种类型:一是本单位参与外单位课题,经费拨入;一是外单位参与本单位课题,经费拨出。两种情况均需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并进行规范管理。①依据《合同法》规定,结合中药科研工作特点,设计统一格式的合作协议文本;②制定合理的协议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核制度;③严格审核协议内容并提出修改建议,如经费约定是否合理、协议经费占课题经费比例、责权利是否统一、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

5  结题管理

5.1  研究工作总结

①在规定的结题时间之前,督促课题组进行全面的研究工作总结,要求研究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课题整体研究情况。②将研究报告与任务书考核指标进行对照,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③对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课题,需分析原因并在结题报告中如实说明,必要时可申请延期结题。

5.2  课题经费结算

结题工作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结算二部分内容,经费不结算就不能认定结题工作完成,但目前结题不结帐的情况十分普遍,有些课题甚至挂账十几年,这是课题组与科研机构利益搏弈的结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以严格执行计划项目的财务管理规定为前提。①要求课题组在提交结题报告前必须进行财务结算,否则不予办理结题手续;②要求财务部门出具真实的结算报告,必要时双方共同核实账目;③结算后取消账户,经批准留归课题组的结余经费另立账户管理;④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5.3  结余经费管理

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56号)文件精神,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帐,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这项规定对今后课题经费的预算和执行预算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科研机构以往累积的大量长期挂帐课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①结余经费按一定比例划归课题组使用,另立财务帐号管理,用于、申报成果等方面的支出;②按剩余比例划入研究机构公用经费,用于科研再投入,如设立科研探索基金、科研奖励基金等,以培养科研后续发展能力。

6  结题后的跟踪管理

6.1  继续申请资助

有些课题可以进行深入探索或扩大领域研究,应鼓励其继续申请各类项目以获得后续经费支持,这类课题往往因积累了深厚的工作基础而较易获得资助。

6.2  成果鉴定与申报科技奖励

①在结题课题中甄别比较成熟的课题,帮助课题组在结题报告的基础上整理提炼以形成成果报告,并督促其进行成果鉴定。②根据各级科技奖励的特点,帮助课题组选择适合的奖项进行申报。③有些课题获得过多次资助,研究工作很深入,可整合为一个比较大的成果进行申报。

6.3  成果推广

具有应用性的中药科研成果应及时转化推广,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对科研课题的肯定。①明确成果推广的时机,如中药新药研发课题在研究初期就应寻找合作企业,以保障研发资金充足并利于后期推广;新方法、新模型等基础性研究成果应及时。②在中药科研成果的形成与推广过程中,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方面,特别关注与企业合作过程中自身权益的保护,如机构名称在产品宣传中的正当使用等。③对可公开宣传的成果进行整理汇编,制成项目简介以促进成果推广。

7  科技档案管理

7.1  归档管理

课题归档工作需要课题管理、档案管理、课题组三方的协调配合才能完成。①课题管理人员要确保每个课题的全程管理资料具有原始性和完整性,全面收集申请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结题报告及其它管理文件,如合作研究协议、任务调整报告等。②档案管理人员指导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积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后者将技术资料与管理资料合并整理归档,并应重视结题后相关资料归档。③完善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归档工作制约机制,只有将档案管理与结题、经费管理结合在一起,才能保证归档工作顺利进行。

7.2  档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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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计划与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是指围绕海洋与渔业产业的发展而开展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为提高行业综合管理水平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申报原则和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的需要,符合我省及本地区海洋与渔业开发与综合管理的计划目标,有利于促进海洋与渔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培育海洋与渔业经济新增长点,带动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促进海洋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申报项目须是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或对决策部门有重大科研(参考)价值的,或对行业科技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并在全省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探索、研究,其研究成果能较大幅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较明显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明显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的发展,并能带动周围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项目实施后能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项目单位须是海洋或渔业管理部门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海洋或渔业开发和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并具有承担项目相关的基础与条件。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凡是申报我局科研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填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科研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一),填写时必须实事求是,并同时提供项目说明书,内容包括:1、项目立题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概况和发展趋势);2、研究开发内容和预期成果;3、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技术经济指标(说明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经济、生态效益);4、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5、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6、资金筹措和匹配落实情况及资金用途;7、其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如承担单位背景材料,药物、饲料等特殊行业的生产资质证书等)。项目说明书使用A4纸,装订整齐后,夹在《申请表》中,一式三份全部打印。

(二)各市、县项目需通过所在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申报。市级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表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是否有匹配资金、申请单位资产情况等实事求是签署具体意见。国家和省属单位申报项目,可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报。

(三)同一项目负责人申请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已获资助的项目在完成之前,一般不再受理原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申报新项目。为确保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能在研究与开发的全过程中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开发)与协调工作。

(四)项目上报时间: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须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下一年度的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项目说明书等材料三套报送我局。

(五)各市海洋或渔业主管局和直接申报单位应对项目进行严格筛选,按项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集中排序形成汇总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

第六条项目初审

(一)我局科技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手续不完备,相关资料不齐全。

2、申报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未按要求打印。

3、不符合省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安排范围和有关规定。

4、申请经费过多,我局无力支持。

(二)凡要求我局转报上一级(国家海洋局、农业部、省政府等)科研计划的项目,按上一级单位要求的程序与规定办理项目申报手续。我局对项目材料审核,备案后统一报送。

第七条项目评审

(一)申报项目经初审后,我局将组织局技术咨询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立题正确性、技术先进性、指标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承担单位基础条件、课题组人员组成、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的评审。

(二)技术咨询委员成员对本人参加的项目实行回避制度。

(三)对技术咨询委员会评审确定的项目,将由我局综合平衡、经局领导批准后编制并按规定程序下达年度计划。对列入市海洋或渔业主管局科研基金的项目,我局在综合平衡时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重大科研与开发项目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新上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我局签订项目合同(附件二),项目合同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填报。(应在计划下达1个月内向我局报送合同草案,认可后打印并盖章,一式五份报我局科技处)。

第九条项目合同是计划执行、检查、项目验收、评审、鉴定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更改,应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海洋或渔业主管局(国家和省属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局批复后生效,否则仍需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条各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项目年度检查制度。各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市年度项目计划进展情况,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相应的年度检查表(见附件三)、经费决算表(见附件四),并审核、汇总项目年度检查表和年度经费决算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一式三份汇总上报我局科技处。并同时报送WORD软件打印的软盘或E。国家和省属承担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报送我局科技处。

第十一条各级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随时掌握进展、督促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为确保项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每个项目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下达办法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分期下拨比例和时间视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停止下一年度拨款,或不安排第二年度的项目计划。

(一)不按规定格式、时限上报项目材料(包括不上报计算机软盘)。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例行检查时不予合作甚至拒绝检查。

(三)弄虚作假和贪污、浪费、挪用经费等,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一)省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验收由我局科技处负责受理,并组织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完成后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文件资料,经所在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我局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参与项目实施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项目验收意见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项目结题

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撰写课题完约报告(说明指标完成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等,详见合同条款第七条),整理课题资料,并将完整的课题资料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局科技处审查。对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由于资料不齐的,限两个月内补齐后重新报送。两个月内不补齐的视同不报材料处理。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完成合同书预定的目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由承担单位领导审阅、单位盖章,连同结题项目材料,经市海洋或渔业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局批复、备案。

(三)由于主观原因未能按计划合同书进展和质量要求开展项目工作或完成质量极差者及不报送任何课题完约材料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项目鉴定

对全面完成合同指标的项目,其成果要求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向我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一)鉴定范围:列入我局科研计划内的技术成果,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二)申请鉴定的条件

1、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

3、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4、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试产、试用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请鉴定资料要求: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合同书、课题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总结、工业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报告和应用情况证明等,其中检验报告是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用情况证明须由成果直接使用单位出具详实报告。企业生产的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经标准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标准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填补国内外空白及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应有经国家科技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四)鉴定申请程序

1、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提出,并按统一表式填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书》(附件五),附全套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向我局科技处申请鉴定

2、我局科技处在收到鉴定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答复。对同意鉴定的科技成果,批准并以鉴定许可证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不同意组织鉴定的,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

(1)不属于本办法成果鉴定范围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3)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鉴定申请条件的;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不清楚的;

(5)一个项目成果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成果,要求分别鉴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

(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五)鉴定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

科技成果鉴定由我局负责组织。必要时可委托市海洋或渔业主管局主持鉴定。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六)鉴定形式

1、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的,应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2、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函审专家组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附件六)。

(七)鉴定委员会和函审专家组

1、科技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负责制。鉴定委员会和函审专家组是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2、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我局选聘,申请鉴定单位可提出建议名单,但不得自行聘请。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征得我局的同意或认可。

3、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4、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专家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5、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6、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我局认可并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或函审专家组成员。

7、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8、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9、鉴定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八)鉴定内容

1、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统一,并符合规定;

(2)审查是否完成科研合同要求的指标;

(3)对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作出评价;

(4)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对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应退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2、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有明显失实的,我局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将提请鉴定委员会或函审专家组补正。

(九)通过鉴定的成果应形成科技部统一格式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由我局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我局颁发的证明文件,是技术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唯一合法证明。鉴定证书签发一式五份。

(十)鉴定管理

1、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2、与省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向我局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3、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我局备案。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可重新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软科学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等的评审

(一)评审范围

1、列入我局科研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未列入我局科研计划,但对我省海洋与渔业的决策产生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或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等成果由我局组织评审,评审不实行委托。

(三)申请程序

1、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之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填报统一格式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书》和附上全套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我局审查批准,以评审许可证形式通知完成单位。

2、提交评审技术资料,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须包括:

(1)软科学研究成果:任务合同、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成果采纳应用单位以及有关背景材料等;

(2)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任务合同、研究报告、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国内外论文引用情况、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等;

(四)评审形式

1、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我局根据成果特点选择采用。对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度大的成果,采用会议形式评审。通信评审通过评审有关文件资料对成果做出评价。评审委员须填写评审意见表(见附件七),我局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

2、评审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多数通过。

(五)评审委员会

1、评审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1)评审委员会由我局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总人数,应视成果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为7-11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应占1/2以上。

(2)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参与该成果研究的人员、顾问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2、评审委员会承担下述任务:

(1)对提交的全套资料进行审查,以任务的执行情况、成果作出的结论、阐明的现象、特性或规律、所提出的决策方法、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并对成果的水平,创新性、可行性和适用性,科研效率以及研究方法或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产生的效益作出确切、科学、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

(2)指出成果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3)通过评审结论。

(六)通过评审的成果应形成统一格式的《科技成果评审证书》,由我局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评审证书是我局颁发的证明文件,是项目完成通过评审的唯一合法证明。评审证书签发一式五份。

第十八条成果权益和保密

(一)我局科研项目的成果权益属我局和承担单位双方。承担单位在进行推广、转让时,应先征得我局同意。

(二)其它单位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由我局鉴定或评审的,除按前述条款以外,还需经项目下达单位审核同意并提交有关单位立项的材料。

(三)科技成果的保密要求,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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