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42:3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奖励制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苏州工业园区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述简称公司)的正式全职员工(含学校借调员工)。
二、目的:
1.规范和构建具有市场竞争性、内部激励性的薪酬激励体系;
2.吸引、保留并激励公司的优秀人才;
3.最大限度发挥员工潜力,提升企业绩效。
三、福利标准:
1、公司关怀:员工被公司正式聘用后,发生以下事由可得到公司给予的相应福利关怀:
(1)结婚关怀:标准为2000元礼物
制度:在我司工作期间首次登记结婚的,直属经理可代表公司和团队给予员工价值2000元礼物作为新婚贺礼;
流程:由行政部确认信息,报总经理审批,走工资流程(或报销)发放;
(2)喜得贵子关怀:标准为500元礼物
制度:在我司工作期间有子女出生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直属经理代表公司和团队给予员工价值500元礼物以示慰问;
流程:由行政部确认信息,报总经理审批,走工资流程(或报销)发放;
(3)住院关怀:标准为500-1000元营养品或慰问品
制度:员工患病住院,行政部代表公司和团队在看望时给予员工给予价值XXX元营养品或慰问品以示慰问;
流程:由行政部确认信息,报总经理审批,走工资流程(或报销)发放;
(4)过节关怀:标准为XX元礼物
制度:公司在法定节假日统一为在职的正式员工发放价值XXX元左右的过节礼物; 其中三八妇女节为全体女性职工享受。
流程:公司统一安排;
(5)生日关怀:标准为100元礼物
制度:员工在生日当月由行政部给予价值XX元左右生日礼物;
流程:公司统一安排;
(6)直系亲属去世关怀:标准为1000元
制度:员工遇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公司行政部进行安排,或直属经理代表公司和团队看望,给予XXX元以示慰问;
流程:由本人提请行政部确认后,由总经理确认走工资流程发放;
2、其他福利:
(1)年度体检
制度: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公司每年安排正式员工进行一次例行体检(平均标准XXX元/年/人);
流程:公司统一安排;
3、特殊福利
此福利是为了公司吸引(保留)特殊人才或者员工有突出贡献、遇到特殊困难的情况下发放,发放标准由公司讨论决定。
4、培训
除了公司正常组织的培训外,对优秀员工,每年可以获得一定的培训报销,员工自主参加提高自身岗位技能的相关培训;
5、员工活动与团队建设
员工俱乐部:不定期组织人员参加活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
团队建设活动:各部门根据相关标准(XXX元左右/人/年)各自按季度予以组织;
流程:公司统一安排或部门走财务报销流程。
方案二:公司在初期不单独组织员工集体活动,相关活动信息可以关注学校工会,公司支持员工参加校工作组织的各项活动。
6、每周运动时间
在合理安排自己工作的前提下,员工可以利用学校资源每周可以自主安排最多三次体育活动,每次一小时左右。
7、周五提前半小时下班
在合理安排自己工作、无集体会议的前提下,员工可以在周五下午4点下班。
8、奖励方面相关政策
(1)、年会
(1)目的:提高公司凝聚力,加强员工对公司归属感;
(2)适用范围:全体正式员工;
(3)举办时间:每年1月。
流程:公司统一安排;
(2)、季度优秀员工 (月度也可以)
(1)目的:激励季度业绩突出员工,鼓励荣誉感和成就感;
(2)适用范围:业务部门员工;
(3)统计周期:季度;
(4)奖励XX元。
流程:经行政部确认,总经理批准后,走工资流程发放;
(3)、年度优秀员工
(1)目的:激励年度业绩突出员工,鼓励荣誉感和成就感;
(2)适用范围:公司正式全职员工;
(3)统计周期:年度;
(4)形式: 公司统一组织旅游休假活动。
流程:经本人申请经行政部确认后,公司统一安排或员工本人走财务报销流程;
(4)、长期出勤奖
本公司正式员工连续三个月全勤,奖励一天特殊假(视作出勤)
流程:在三个月内经本人申请报行政部备案即可,过期视作放弃;
(5)、长期服务奖
(1)目的:激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保持并提高员工的忠诚度;
(2)适用范围:公司正式全职员工;
(3)统计周期:截止到每年12月31日;
(4)5≤司龄<8年: 发放形式为价值XXX元旅游报销。
8≤司龄<10年: 发放形式为价值XXX元旅游报销。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抱养、收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同时以上三种人员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否则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标准。
凡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对象,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满55周岁之日起,按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对象本人死亡为止。
各地根据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四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县、*县、*县、*县、*县由省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10%,各县财政承担20%;源城区由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30%。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单位的确定。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单位。单位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划拨及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办法》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各县区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及时下拨到单位。单位按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生育奖励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贪污、骗取、虚报冒领、挪用、克扣、截留各级财政划拨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领取及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和领取,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申领程序。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长久、工作量大的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互相配合、各尽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村委会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镇级计生办的职责及权力,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单位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省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省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省节能奖评审表》;
(三)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三)项材料;个人应当提供上述(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节能奖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初选后报省经委。经省经委组织评审后,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委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经委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职责:
3.1人事科负责内部推荐的统筹管理工作;
3.2财务科负责内部推荐奖励费用的统计工作;
3.3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协助人事科做好内荐人员的筛选工作。
4.要求:
4.1内部推荐费奖励标准:
职级分类内部推荐费奖励标准(元)
高级职称技术人员200元
中级职称技术人员100元
初级职称技术人员50元
一般员工(工勤、保安、门卫、护工、护理员等)20元
4.2内部推荐费发放时间:被荐人员通过2周试用期,正式上班一个月后支付。
4.3内部推荐流程:
4.3.1员工依据公示栏内《招聘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推荐人选给人事科。
4.3.2.1技术人员、行政人员:人事科与医务科、护理部一起进行初步面试,初步面试通过后试工两周,第一周试工通过后进行第二次面试,第二次面试考官为主管领导和正院长,二次面试通过后,再进行第二周试工,两周的试工通过后文秘站网-再进行体检,体检及格为最终确认录取人选。
4.3.2.2护工、护理员、工勤人员:人事科与用人部门负责人一起进行面试,面试通过后再试工两周,试工通过以后再进行体检,体检及格为最终确认录取人选。
4.3.3内部员工推荐人才,通过试用期成功录用,人事科按内部推荐奖励标准发放内荐奖金以现金形式发给推荐人。
4.4内部推荐奖励的规定:内部员工推荐人选,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4.4.1被推荐人员为推荐人的直系亲属,不能领奖;
4.4.2被推荐人员与推荐人为上下级关系的,不能领奖;
4.4.3被推荐人员与推荐人在工作上有互相制约的关系,不能领奖;
4.4.4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要符合本单位对人员招聘的基本要求(包括学历、经验、技能等要求);
4.4.5被推荐人员所提供的个人简历不能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为更好地组织我校各种教育教学科研的学习交流活动,通过举行讲座、教研组学习、印发学习资料、网络、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德育活动以及进行校内外的交流形式,组织教师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转变教育观念,探索现代教育模式和教育教学规律,促进我校的教育改革,特制定以下德语科研工作奖励制度:
一、学校不定期举行各种讲座。通过讲座进行教育新理念的学习、科学育人方法、教科研经验的推广等。
二、教研组学习活动。
各教研组每月组织一次学习,可以是理论学习,也可以讨论学习一些教科研的经验成果等。每次活动做到有计划、定时间,且要认真选定内容、定主讲人、定讨论题。
三、校内交流。
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德育教科研交流,对我校的德育课题研究、教育教学论文及其它教科研工作进行交流,使大家在交流活动中互相学习、互相启发、有所认识、不断提高。
四、对外交流。
积极参加地区级及以上教科研活动,加强德育信息和德育工作交流。经常走出去或通过网络,学习先进教科研经验,以促进我校教育科研工作向着正规、科学、深入的万向健康发展。
五、充分利用学校德育网站进行教科研工作的指导和交流。
六、每学期收集优秀德育论文、案例进行汇编,便于学习交流与推广。
七、德育教科研成果归档制度。
凡我校的德育教科研成果材料,如获奖论文、发表的论文、开发的校本课程等须及时向德育室申报归档。一方面作为学校档案保存;另一方面也用于作为奖励的依据。
凡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学校要以不同形式给予奖励。注重自身修养严格自律,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坚持经常地教师,且周围群众对其都有一致好评的教师可作为师德先进个人向上级推荐。被评为校、市、地区级德育先进工作者,学校分别给记入档案,并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被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师德标兵”,“师德先进工作者”,“德育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学校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号召全体教师向其学习。
八、评选办法
先进年级组和优秀年级组长,由政教处组织评定,政教处、教务处提供材料,同意报有关会议审批。优秀班主任及先进班集体由各年级初步评定,政教处、教务处提供相关材料;学生先进个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由班级民主初步评定,年级组同意,报学校德育处审批。凡受国家、自治区、地区级表彰的先进个人不再受校级重复表彰,凡受校级表彰的不再受年级组重复表彰。
九、表彰方式
第三条群星奖包括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7个门类。每个门类分成人、少儿和老年组3个组别。每门类设15个奖,每组各设5个奖。获奖作品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群星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四条群星奖的奖励对象是由群众文化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辅导并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由群众文化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创作、编导、辅导并表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申报工作,中国人民总政治部宣传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文化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申报工作。
申报工作包括参评作品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报送等方面。
第六条参加群星奖美术、书法、摄影门类评奖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参评之日前3年之内创作;
(二)曾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发表或曾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展览,并受到好评;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参加少儿组评奖作品的创作者必须在18岁以下;参加成年组评奖作品的创作者必须在18岁以上55岁以下;参加老年组评奖作品的创作者必须在55岁以上。
第七条参加群星奖音乐、舞蹈、戏剧、曲艺门类评奖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评之日前3年之内创作;
(二)作品类型为小型作品;
(三)在当地演出100场次以上,并获得群众好评。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参加少儿组评奖作品的内容必须反映少儿生活且表演者必须在18岁以下;参加老年组评奖作品的内容必须反映老年人生活且表演必须在55岁以上。
第八条参加美术、书法、摄影门类评奖的,参评者应当向主管申报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参评作品原件;
(二)参评作品被发表或被展览的证明;
(三)参评作品创作者和辅导者基本情况介绍。
第九条参加音乐、舞蹈、戏剧、曲艺门类评奖的,参评者应当向主管申报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参评作品录像带(CD盘);
(二)参评作品演出场次证明;
(三)参评作品简介、曲谱;
(四)参评作品主要创作者、表演者、辅导者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条参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文件和材料。
各主管申报部门正式向文化部申报的作品每个门类至多为9件,每组至多为3件。
第十一条评奖期间,文化部成立群星奖评奖委员会,并设评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文化部设立群星奖专家库,根据评奖门类、专业和年龄结构分组。
评委会成员由文化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予以聘任。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评奖作品创作、编导、表演、辅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本届评委。
第十二条评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百花齐花、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鼓励作品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三)充分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导向性和示范性;
(四)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第十三条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的评奖分初评、终评两个阶段。初评通过观看各门类参赛作品录像的方式进行,每门类分别评出30个作品参加终评。终评通过观看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出获奖作品。
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的评奖通过观看作品原件方式进行,直接评出获奖作品。
以上各门类获奖作品名单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后,由文化部审核公布。
第十四条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奖委员会成员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部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再聘任。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参评单位和个人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文化部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并撤销已获得的奖项。
第十六条文化部监察局监督整个评奖过程。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总政治部负责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五类: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自然科学类;
(四)技术发明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报科学技术部备案;设立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登记。具体办法遵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九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实践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成果,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并创造出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类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的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二条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对*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
第三章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地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30日。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奖金数额为8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列支,每年500万元。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奖金主要来源于县发下的奖金。
(一)整体达标奖:
按县局下达给我校的起奖目标,如高考完成此目标,则奖其60%给高三全体任课教师,其奖励如下:
1、县奖给学校高考奖金的60%之五成奖给直接管理和任教高三级的全体科任教师。该项奖金按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协调程度奖给高三级全体科任教师及管理者,无任高三课的艺术类的辅导教师如当年有艺术类考生上省线以上,则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2、奖给高三奖金的五成中的30%为学科单科奖,70%为达标奖,班整体目标占达标奖的七成,具体分配见附图:
班整体目标分配方案如下:
1、班主任、级主任、落级的行政领导提取班奖金总额的10%进行管理奖。提成部分由级主任按各人工作实绩、工作进行分配。
2、其余90%奖励由班主任按该班任课教师的工作量(占三成)和教学质量(高考分数)(占七成)按比例分配。
其中教学质量的计算方法(艺术、体育、英语术科标准分列人计算)
(该部分奖励金额÷各科上省大专线学生总标准分之和)′某科任教师该科上省大专线学生标准分之和=该科任教师教学质量。
工作量计算则按教务处计划分担节数为准。如果第一学期有课,而第二学期无课则工作量折半计算。
单科奖励分配方案如下:
单科奖金÷各科上省大专线总人数ⅹ担任班上省线人数
(二)整体未完成上省大专线目标的奖励:
整体未完成上省大专线目标,但班完成目标,按班完成目标的一半计算(该条款同样适用下述奖励之(三)的1、2、),完成目标的班,单科上省大专A线每生奖5元。
(三)其它:
1、英语、美术、音乐、体育类特别奖:
英语(Ⅱ)、美术、音乐、体育类考生上省大专A线一人奖给辅导教师每生200元。
2、各班有体育、艺术类考生上省大专A线以上的,每生奖给该班非术科科任教师100元,班主任加奖50元/人。
3、高考单科平均分在市面上中学排第一名奖励80元,第二名奖70元,第三名奖40元。
如平均分超重点中学n间,则加奖100′(n+1)元(n为起过的重点中学间数)
4、单科成绩居云浮市之冠,奖给科任教师500元,第二名奖400元,第三名奖200元。
单科成绩居全县之冠,奖励200元,第二名奖150元,第三名奖100元。(同一学科同一考生,按最高奖项奖给)
5、完成县下达指标,县市有奖金奖给学校,其四成奖金按以下分配:
①、奖金总额的10%作为管理奖奖给无担任高三级课的行政领导、级主任、科组长,其中每位领导占1份,级主任、科组长每位占半份。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奖励等级)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人员,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持有单位或者持有人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一)在全国首创或者在本市属先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
(三)在本市或者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申请程序)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二)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向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教学成果项目,向其主管的委、办、局或者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主管的委、办、局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八条(提交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
(四)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效果的学校的证明。
第九条(市评审委员会)
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负责评审。
市评审委由若干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组成。其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后,应当提交市评审委评审。
第十条(回避制度)
市评审委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市评审委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评审周期)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每次评审活动开始3个月前,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授奖部门)
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予;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市评审委授予。
第十三条(奖金归属)
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颁发相应的证书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经费,从本市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人事奖励)
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
对于弄虚做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市评审委的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教学成果项目的评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参加评审的该教学成果项目,市评审委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区县级教学成果奖)
区、县和委、办、局(包括高等院校,下同)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委、办、局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