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42:3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个人为个人担保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学习了十六届六中全会报告、科学发展观理论、社会主义荣辱观论述及党风廉正建设和效能建设有关精神,完成1.5万字的读书笔记和二篇学习心得。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区委、区政府保持一致。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掌握和运用政策的水平,增强了服务群众的本领。同时,通过三年的努力,完成了党校在职研究生经济专业的学习,培养了自己把握经济工作的能力。
二、严格要求,廉洁自律
我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为规范,注重思想道德建修养正确行使权利,不谋私利,抓好自己的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告诫自己要做到自尊、自省、自警、自励,勤恳工作,踏实做人。严于律己,身体力行,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先做到。
三、抓班子建设,凝聚人心干事业
团结带领街道领导班子克服困难,认真谋划好、落实好各项工作。加强民主集中制,集思广益,提高班子民主决策能力。在街道和社区中努力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发挥集体作用,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思想上经常沟通,工作中齐心协力,生活上互相关心,每个人主观能动性得到较好发挥。同时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秩序,量化目标任务,通过自身努力,带动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四、真抓实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勤学苦练,尽快适应工作,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技能。,从最基本做起,从学习开始,以前辈、同事为榜样,以书本为老师,把单位同事作为一面镜子,做到了在学中干,干中学,边学边干,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不懂的地方虚心向单位同事请教,通过学习使自己的基本上掌握了业务操作规程和要领,对自己应承担的工作能够独立完成,也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技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二、恪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一、述职报告的概念
述职报告是各级干部及其他岗位责任人在人事考评活动中,向本系统、本部门领导和干部、群众陈述任职情况、汇报工作实绩时,根据职务或职责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总结和自我评估的书面汇报材料。
述职报告是对任职者进行实际考核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利于述职者与各方面沟通关系,有利于提高述职者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写作目的,述职报告可分为任职期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和竞岗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的特点
1.主体的个人性。
2.内容的特定性。
3.作用的考察性。
4.语言的通俗性。
三、述职报告的结构
述职报告的结构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一般写“述职报告”或“我的述职报告”即可;也可采用双行式标题,还有时间加文种式。
2.正文。由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前言。简要交代任职概况,回答何时起任何职,岗位职责是什么及这次述什么内容,有时还要简要叙述履行岗位职责的主要成绩,对自己所任工作的总体评价,以确定述职的范围和基调。
②主体。根据岗位责任目标,结合上级对本次述职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廉几方面出发,分项叙明任职期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对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做出了哪些决策,解决了什么问题,取得了什么成效,获得了哪些经验,岗位职责执行的怎样,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足之处及应对措施,下一步打算怎么办。写作时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其主体部分的结构可采用下列几种形式:
(1)并列式。即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成绩、经验、问题、今后的打算等安排成文。
(2)时间式。即把整个过程按时间顺序分成几个阶段,再分别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汇报,找出每一阶段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3)主次顺序式。即按照述职内容的主次轻重,把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融为一体,归纳成若干条目,每一条目都冠以序数,标明层次,使全文条理清晰而富有逻辑性。
③结尾。介绍今后工作的设想,也可对全文作概括性的总结,或表达自己的决心。如果主体写了这方面的内容,结尾则可不写。
3.落款,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
在现实中,更多的时候是要求述职者在一定的范围内面向有关的领导和群众宣读自己所写的述职报告,一般在开头要加上称谓,如“各位领导、同志们”、“各位评委”等,在结尾上“以上述职,请予审查”、“欢迎领导及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等。最后写述职人姓名和述职时间。
四、述职报告与个人工作总结的区别
1.写作目的不同。述职报告的写作目的是向领导和群众评估、汇报自己的实绩等真实情况,以接受领导和群众的审查和监督。个人工作总结的写作目的则是为了更好的指导今后的实践。
2.内容不同。一是回答的问题不同。二是侧重点不同。三是反映成绩的范围不同。
3.表达方式不同。个人工作总结可以采用夹叙夹议、叙议结合的手法,而述职报告的主要表达方式是叙述说明而不是议论,一般不宜采用夹叙夹议的表达方式。
五、述职报告的写作要求
1.述职报告重在述。
2.重点突出。
英国《每日邮报》报道,大约1/5人群经历过上腹部持续或反复疼痛,或者罹患肠易激综合征等胃肠道疾病。研究人员先前发现,这类人群比同龄人更容易焦虑和抑郁。研究人员认为,压力激素是消化系统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不少患者说自己的肠胃问题始于年幼时期,当时他们的心理学体征尚未出现。因此假设,消化系统失调可能导致情绪紊乱。这一假设有一定理论支持。近期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抑郁和焦虑心理与肠道菌群组成改变存在关联。肠道和大脑通过交感神经连接在一起,两者之间联系复杂,双向交流,肠道内的变化通过信号直接发送至大脑。
中国职场人士半数抑郁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2009年对北京等六省市13177名职场人士进行的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职业人群的焦虑和抑郁状况较为严重,处于无抑郁状态的人仅占49.3%,处于轻度、中度和重度抑郁状态分别有25.6%、23.52%和1.58%。
北京工商局通报不合格产品黑名单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通报了新一批不合格食品黑名单。
此次下架的问题食品有,连城县广大食品厂生产的“东方红园”红薯干,二氧化硫超标;郑州市管城区伊源祥食品厂生产的“伊源祥”加州牛排和河南亲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卫龙”亲嘴烧均为糖精钠超标;沈阳市馨溢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馨溢源”辣肉卷,山梨酸超标;天津泉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泉源”甘草杏,亚硫酸盐超标;郑州市管城区天赐巧老婆豆制品厂生产的“天赐”开心农场和郑州市管城区福达食品厂生产的“华豫福达”调味面制食品均为苯甲酸、甜蜜素超标;郑州市管城区羽萍食品厂“羽萍”辣到你活该,糖精钠、甜蜜素超标;辽宁丹东丰麟食品厂生产的“丰麟”烤鱼片,亚硝酸盐、亚硫酸盐超标。
基因决定快乐程度
英国研究人员日前发表报告说,他们发现幸福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大脑中的一种特殊基因决定的。由于人们体内的这种基因结构有差异,人们对生活的满意程度也不相同。
伦敦经济政治学院行为经济学家德内弗斯是这项研究的发起人。他说,研究对象是一个名为5-HTT的基因。这种基因能帮助神经细胞回收利用发送信号的化学物质血清素,血清素被认为与情绪波动息息相关。研究发现,5-HTT基因存在“长”、“短”两种结构。从父母那里继承了两个“长”5-HTT基因的人往往比拥有其他基因组合方式的人更容易感到满足。这一发现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每个人的幸福感各不相同,以及为什么有些人相对更容易快乐。
不过,德内弗斯说,“我们的幸福感不完全是由这一基因决定的,其他基因以及我们在生活中的体验也是个人幸福感不尽相同的重要原因”。
部分纸杯双酚A含量远超塑料杯
由于担心可能诱发性早熟,欧盟宣布将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塑料奶瓶。日前,南京医科大学药学院研究环境激素的专家对部分生活用品中的双酚A含量进行了测定,结果显示,试验用一次性纸杯中的双酚A含量是一次性塑料杯的30倍,雨水里的双酚A含量是饮水机里纯净水的5倍多。
双酚A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工业化合物之一,常用于制造塑料产品,如太空杯、塑料餐具、水壶、婴儿奶瓶等。最新研究显示,双酚A在加热时能析出至食物和饮料中,可能诱发性早熟,甚至致癌。更重要的是,双酚A可产生雌性荷尔蒙效果,可能导致年轻男性数量骤减,还会导致男婴女性化。
专家建议,不用聚氯乙烯包装材料在微波炉中加热食品,不用泡沫塑料容器泡方便面,尽量少用一次性餐饮盛器,不要淋雨。
我国开始执行国际首个泰国香米标准
前段时间,央视曝光了一批泰国香米品牌掺假事件。为了应对市场上泰国香米真假难辨的状况,国家标准委近日的行业标准《泰国茉莉香米品种鉴定及纯度检验方法》(以下简称《检验方法》)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标准由厦门检验检疫局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合作制定,这是目前国际上首个公开的泰国香米纯度检验标准。
《检验方法》虽然不是强制性标准,毕竟让国内泰国香米行业有了一个参照的标准。它主要涉及泰国茉莉香米品种鉴定和纯度检测的DNA技术检测法、感官检验法、水煮检验法等3种方法。
这个标准中的DNA方法检测结果准确,但仪器设备要求高,检测费用高,而感官法和水煮法则适合普通老百姓来检验自己买的泰国香米够不够纯。
感官法:香米有独特的潘丹叶香味,行内俗称的茉莉花气味。肉眼观察晶莹剔透、光洁、显微黄色、一般没有腹白。香米粒型明显细长、呈弯腰弓背状。质地较为致密,不易折断。香米煮熟后软滑爽口,米饭凉后米粒不发硬。
水煮检验法:大米煮熟后,平铺在透明玻璃板上,再用另一块玻璃压在上面,施外力将饭粒压扁,若饭粒通体呈透明状,则是香米,若边缘成透明,中心有白粉状,则不是香米。
每天工作11小时心脏病风险增七成
最近研究称,每天工作11个小时以上的人,患心脏病的风险会增加67%。伦敦大学的研究人员通过对7千余名英国工人的工作时间进行长达11年追踪后,发现了这个结果。研究人员说,工作时间长再加上高血压、糖尿病以及吸烟等其他危险因素,让心脏病发病比例增高。
加拿大超市每天清理过期食品
把即将过期的食物减价出售或捐给慈善机构,把已过期的食品销毁是加拿大商家的惯常做法。在加拿大,几乎所有的超市都会在晚上结业前的2~3个小时内,把当天或是第二天必须卖完的食物以非常低的价格卖掉。那些即使打折后仍未卖完的食品就被当成垃圾处理了。如果因极个别疏漏,没有及时把过期食品下架,一旦被发现或收到顾客的投诉,他们会马上将这些漏网之鱼处理掉,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自己的声誉。
在法律上,加拿大严格禁止销售过期食品。卫生部《加拿大食品和药物法案》中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可销售劣质食品。在卫生专家看来,食品存放时间过期,会增大被细菌感染的可能,对人们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伤害,因此理所当然归属于“劣质食品”类。加拿大疾病控制中心的食品安全专家明确表示:任何商家都不应以任何形式来销售任何过期食品,这是违反政府法规的。
吃药加糖能增强药物杀菌效果
吃药时加点糖是人们常有的经历,一般来说都是为了更好地帮助药物下咽,而英国《自然》杂志刊登的一项最新研究说,加糖还可能会帮助增强抗生素类药物的杀菌效果。
编号:
交通银行 行:
鉴于你行向 (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 贷款(金额) (大写: )(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 。该贷款期限为 ,利率为 ,用于 。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和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 %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担保人:
日期: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
1、向银行提供资料要真实,提供本人住址、联系方式要准确,变更时要及时通知银行;
2、贷款用途要合法合规,交易背景要真实;
3、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未来收入预期,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4、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还款额不宜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5、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6、要按时还款,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7、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对于抵押类贷款,还清贷款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登记;
8、提前还款必须要提前一个月与银行沟通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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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可撤消担保书 致:XX公司鉴于贵公司将¼用 ,签订(试用期)一年期劳动(务)合同,经 请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 在贵公司经营活动或工作期间发生的债务(含Υ法和过失给贵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障责任,具体保证事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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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经济担保书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担保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经 济 担 保 书担保人:被担保人:一、担保人_____________愿意为____________ 作经济担保。
五篇个人担保书优秀范文 担保书是指担保人为了替被担保人进行担保而写下的协议书,担保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些担保书还约定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那么个人担保书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个人担保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五篇...
履约担保书
根据本担保书,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做为委托人(以下称“承包人”,)和________________(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名称)做为担保人共同向债权人______________(雇主名称)(以下称雇主)承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责任,承包人和担保人均受本担保书的约束。
鉴于承包人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同雇主签署了_________(合同名称)的书面协议,下文中的合同包括合同中规定的文件、图纸、规范和修改;本担保书的条件是:如果承包人迅速地忠实地履行了上述合同,本担保书的责任失效;否则将保持有效。一旦雇主提出承包人违约,而雇主又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担保人将迅速弥补违约的损失,或者迅速:
1.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合同;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合同条件提供雇主合格的投标书,在雇主和担保人确定了评标价最低响应性投标人后,安排投标人和雇主之间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提供足够的资金,支付“合同价余额”以外完工所需的费用,包括担保人有责任承担的赔偿费,但总数不超过上述第一段中提到的金额。这里所说的“合同价余额”指雇主按合同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额减法已合理地付给承包人的金额;或
3.付给雇主按合同条件完成合同所需的金额,但不超过本担保书的限额。
本担保人不承担大于本担保书限额的责任。任何有关本担保的诉讼,必须是在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一年内提出的为有效。除了雇主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书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承包人和担保人的法人代表在此签字盖公章,以资证明。
担保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担保书范文(二)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书范文(三)
经济担保书
担保人:被担保人:
一、担保人_____________愿意为____________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聘用期间,若出现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不还,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无力偿还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并负责偿还。
三、担保人概况: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_
五、担保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请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其担保资格的真实性:
担保人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
担保人工作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填写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备注:
1、请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顺序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员,员工的经济担保人应依此顺序选择。担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有较稳定的收或固定资产;愿意为被担保人承担风险。
3、担保人工作单位只为担保人的担保资格的真实性作证明,不负任何经济责任或连带责任。
4、担保人工作单位对担保资格的真实性证明时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人事部门章。
5、担保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持一份。
担保书范文(四)
借款担保书
出借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借款人: 电话: 身份证号:
保证人: 电话: 身份证号:
鉴于出借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借款人_____提供借款人民币_____元(大写:元整)(以下称借款金额),且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附件后),依据上述借款合同该笔借款期限为_____,利率为_____。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上述借款合同所有条款,应出借人的要求,保证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向出借人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偿付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到期应付款项的_____%(即相当于借款金额_____%【人民币_____元】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出借人即有权直接向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出借人第一次书面要求还款通知后 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保证人担保范围内的所有款项主动支付给出借人,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要求还款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 利息和出借人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担保合同自保证人和出借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二份,出借人和保证人各执一份。
出借人: (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 (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书范文(五)
员工担保书
本人,xx,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愿意为_______先生/女士作担保,其身份证为: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按下列条件为其担保。
担保范围:
(一)保证被担保人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贵公司规章制度;
(二)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履行职务或工作期间,不以盗窃、商业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收受贿赂等任何手段侵犯贵公司或贵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贵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
(三)保证被担保人不从事与贵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营业,不做任何兼职工作;
(四)保证被担保人严格保守贵公司营销网络、工艺、技术等商业秘密;
(五)保证被担保人对因其工作失职、渎职、失职以及损毁公司财物而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被担保人品行优良,勤奋认真,相信他一定能履行自己职责,努力工作。
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
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附件: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以及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0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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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经济担保书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担保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经 济 担 保 书担保人:被担保人:一、担保人_____________愿意为____________ 作经济担保。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二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
(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
(f)任何如没有本项的条款将导致本担保书或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但无论如何,假如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
7.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b)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c)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i)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iv)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e)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贷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h)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借款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
(i)担保人已经向人及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担保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j)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k)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l)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担保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m)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8.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
(a)第7条款所包含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就当时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而言,在实质方面每一天都将是真实与正确的;
(b)担保人将以恰当及有效的方式维持和经营其业务;
(c)担保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书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连同有关的董事和会计师报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证实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
(d)担保人将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
(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人;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人;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
10.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
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
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
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
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人或各债权人。
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公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
18.(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续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19.(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b)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
(c)除非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20.(a)除非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b)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
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
22.本担保书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及人各执一份。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人事入职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试用及报到
第二条 新进人员入职资格:
1、 符合公司用人条件,并已通过面试、复试、终试者;
2、 经核查无虚假资料及经历;
3、 在原单位离职交接清楚;
4、 无传染性疾病;
5、 无犯罪记录。
第三条 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由考勤员制卡,核定发薪日期。逾期未办理者,由备取人员依次侯补。
第四条 报到应备资料及事项:
1、 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2、 社会保险卡复印件一份(已办保险者提供);
3、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
4、最高学历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含毕业证、学位证、英语等级证),原件交人才交流中心验证后退回;
5、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原件(专业人员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
6、 体检证明。
第五条 公司有意向录用之人员,如为仓管、司机、送货、出纳之职务,人力部/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则须先派人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情况,并做背景调查,将调查结果记录并存于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条 由于工作需要,新聘员工可经人力部经理批准后先上岗,但须于5个工作日内办妥入职及担保手续,逾期未办完手续或入职资格不符合公司规定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新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员工。
第八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九条 员工一经录用,即签订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正规《劳动合同书》,交劳动部门鉴证,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章 担保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觅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担保人之责任均按《担保书》中的规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担保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1、 担保人具有爱施德公司所在地常住户口;
2、 有正当职业及稳定经济来源;
3、 有长期稳定的住所;
4、 不能为本公司在职员工;
5、 担保人无犯罪前科。
第十二条 担保等级:
1、 一级担保:适用于仓管、司机、送货、出纳;
2、 二级担保:适用于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担保手续:
1、 一级担保:
A) 担保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人力资源部/分公司行政人事部进行核对后将原件退回);
B) 担保人提供工作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家庭住址、家庭电话;
C) 担保人须亲自到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签订《担保书》。
2、 二级担保:
A) 担保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人力资源部/分公司行政人事部进行核对后将原件退回);
B) 担保人提供工作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家庭住址、家庭电话;
C) 担保人须亲自到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签订《担保书》。
第十四条 担保人之工作单位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担保人或被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变更。
第十五条 担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担保资格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部,由被保人另觅新担保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担保书后方可解除原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员工之担保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正常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3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发还担保书,解除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担保核查,核查人为公司人力部档案管理人员、分公司行政人事部指定负责人员。
1、 一级担保核查:
A) 核查担保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确认是否与房产证地址相符;
B) 核查担保人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及单位电话;
C) 每半年核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2、 二级担保核查:
A) 核查担保人家庭电话、工作单位及单位电话;
B) 每一年核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第四章 背景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等级:
1、 一级调查:适用于仓管、司机、送货、财务及经理级以上人员;
2、 二级调查:适用于业务人员、门店管理人员及保安、更夫;
3、 三级调查:适用于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背景调查,调查人为公司人力部入、离职管理人员,分公司行政人事部指定负责人员,进行电话查访(根据《员工登记表》信息)。
1、 一级调查:
A) 查访内容:最近两家单位工作内容及表现、同事关系、离职原因和离职手续办理情况;家庭住址、电话等信息的真实性。
B) 查访对象:原单位人力资源部、直接上司、相关人员。
2、 二级调查:
A) 查访内容:最近一、二家单位工作内容及表现、同事关系、离职原因和离职手续办理情况;家庭住址、电话等信息的真实性。
B) 查访对象:原单位人力资源部、直接上司。
3、 三级调查:进行电话抽查单位及家庭信息。
第五章 临时员工入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分公司有临时性工作,需雇用临时人员从事,应填《人力需求申请》,注明工作内容,期间呈部门经理及分公司负责人批核,人力部核准后招募。
第二十三条 雇用限制:
1、 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2、 经管财、物、仓储等主要工作不得雇用;
3、 雇用期不超过3个月(钟点工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办理入职报到手续,可视岗位情况确定入职所需资料及办理三级担保,签订《担保书》。
第六章 分公司入职资料上报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必须在三日内将新聘员工之《员工登记表》传真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及核薪。
第二十六条 录用审批权限:
1、 分公司财务、仓管、主管级以上人员报分公司负责人审核、总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力部会签,总经理核准;
2、 分公司其他员工报分公司负责人核准,人力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员工档案须严格按照规定顺序装订,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装订顺序为:
1、《员工登记表》 2、学历证复印件 3、英语等级证复印件
4、资格证书复印件 5、社保卡复印件 6、体检证明
7、《招募面试表》 8、《担保书》 9、担保人之户口本复印件
10、担保人之单位证明11、担保人房产证复印件 12、《背景调查表》
13、《家访调查表》 14、《担保核查表》
第二十八条 《员工登记表》须明确注明起薪日期、所在部门、职位及负责区域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于每月25日将本月新聘员工个人档案原件及担保资料复印件(员工个人档案复印件、《担保书》及相关担保资料原件留存分公司妥善管理)按顺序装订,以EMS方式寄至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入职管理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同时启用新表格,旧表格一概作废。
附:1、《录用通知书》
2、《员工登记表》
3、《背景调查表》
4、《家访调查表》
5、《担保核查表》
6、《担 保 书》
附件一:
录用通知书
先生/小姐:
一、由于您的品德、学识、能力出众,已被我公司录取,热忱欢迎您加入爱施德公司的行列,成为我们良好的工作伙伴。
二、请于 年 月 日 时间携带本通知单及下列各项资料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如不能按时报到,请事先与我们联络,否则逾时将由备取人员依次候补。
三、报到应备资料及事项:
1、一寸彩色照片四张(如有社会保险卡,则只需交2张照片)。
2、社会保险卡复印件一份(已办保险者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
4、最高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含毕业证、学位证、英语等级证)由
公司交人才交流中心验证后退回本人。
5、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原件(专业人员提供)。
6、体检证明(公司指定的医院)。
类型
美国的海关担保主要分为单一进口海关担保(Single entry bond)和持续海关担保(Continuous bond)。其中前者针对的是一项进口货物所发生的担保,而后者则在通常情况下适用于那些在一年期限内进口报关量巨大或是通过数个口岸进口报关的进口商,经常进出美国关境的国际承运人、保税仓库经营者也在适用范围之内,一年期限届满后,可向海关申请延长。
适用范围
美国海关担保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根据适用主体或涉及内容的不同,大致可分为10个类别,分别以代码进行区别:
进口商或报关人担保(activitycode 1 bonds)以及归还退税担保(activity code 1a bonds)
这两种类型都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和持续海关担保。其中前者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担保,它针对的是一般进口与报关情况下所发生的海关担保;后者则是针对因退税支付错误所发生的海关担保。
担保货物保管人担保(activity code2 bonds)
这一类型可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或持续海关担保,主要针对担保货物的承运人、转运人、各种保税仓库保管人、集装箱中心站经营者等主体提供的海关担保。
国际承运人担保(activity code 3bonds)与国际运输工具担保(activitycode 3a bonds)
它们也都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和持续海关担保。其中前者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船舶、车辆、飞机的国际承运人以及无船公共承运人,后者则适用于在未经报关与支付关税的情况下进出美国关境的国际运输工具。
对外贸易区经营者担保(activitycode 4 bonds)
它只适用于持续海关担保,针对的是被授权许可从事对外贸易区业务的经营者所提供的海关担保。
公共计量员担保(activity code 5bonds)
它只适用于持续海关担保,针对的是那些根据海关规章中相关标准、程序对装载的动植物油脂、石油、石油产品及化学产品等商品进行测量并加盖许可标记的人员或组织所提供的海关担保。
羊毛及皮草产品标识法货物的进口担保(activity code 6 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针对的是根据《1939年羊毛产品标识法》、《皮草产品标识法》从海关监管状态下放行任何羊毛或皮草产品所需提供的担保。
提单担保(activity code 7 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若申请人在向海关提交一份真实有效的提单前就希望货物能从海关监管状态下放行,应适用此担保。
扣留版权商品担保(activity code 8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若申请人希望保证美国政府及其雇员、涉嫌侵权商品的进口商或所有人免于因海关扣留行为而造成任何损失与伤害,应适用此担保。
中立担保(activity code 9 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是申请人为保证其武器装备与军需品之类的货物不被用来针对任何与美国保持和平关系的国家、政权或个人而适用的担保。
被判定有罪货物的法院费用担保(activity code 10 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若海关查封的货物被法院判定有罪、申请人应支付所有相关费用时,可使用此类型。当事方
通常情况下,一项海关担保涉及3个当事方,即受益人(thebeneficiary)、担保债务人(theprincipal)与担保人(the surety)。所有海关担保的受益人只可能是海关。而担保债务人的范围则可以是进口商、报关人、承运人、保税仓库所有人、对外贸易区经营者或其他打算与海关发生业务关系的任何人;担保债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保证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担保人通常由一家取得美国财政部授权的担保公司充任,在担保债务人未能完全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下,它将负责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又被合称为海关担保义务人(the bond obligors)。
担保债务人包括:
合伙担保债务人
由合伙组织充任的担保债务人称为合伙担保债务人。要担当这一角色,合伙组织需向海关提交一份合伙协议的副本,并在海关担保书中列出商行字号,同时在商行字号签名之下列明所有合伙成员或人的全称(full names),除非它已事先将列有相关全称的书面通知提交至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若合伙组织属有限合伙范畴,则仅需在海关担保书中列明商行字号(firm name)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的名称。
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495节(经《美国法典》第19卷第1495条修正)的规定,若合伙组织中的任何一名成员提供了海关担保,其行为将对其他成员产生同等约束。但在有限合伙情形下,除非该合伙组织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名成员的行为将不会对其他成员产生约束效力。
公司担保债务人
以担保债务人身份参与海关担保的公司称为公司担保债务人。在海关担保书中,其名称应采用印刷方式,并加盖橡皮图章或附有经授权的公司主管人员或律师的书面签名。通常情况下,代表该公司签署海关担保书的人员应向海关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除非此人是已为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所了解的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经理或秘书,这些人员的签名将构成约束公司权限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如果海关担保是由代表公司的事实人(attorney in fact)完成,且该事实人未向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则该公司具有相应权限的主管人员应立即向海关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连带担保债务人(co-principal)
海关担保的债务人可以同时由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人”(如个人、合伙、公司)与另一个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人”组成,称为连带担保债务人。这意味着一个不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人”,如某公司中非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将不能成为连带担保债务人。
同时,组成连带担保债务人的各个实体也应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个人与公司、合伙与公司等组合形式均不能组成连带担保债务人。
担保人包括:
个人担保人
通常情况下,除非口岸海关关长有理由相信,一个个人担保人就足以保证关税的征收与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否则个人充任担保人时人数必须为2。所有个人担保人均应具有美国公民身份,且在美国拥有居所。另外,除非海关担保交易所涉及的州明确立法禁止,否则已婚妇女也可成为个人担保人。
所有个人担保人均须在批准该海关担保的口岸海关辖区内拥有足够的财产,其所提供的财产价值应等于或高于2倍的担保数额。因此,个人在被接受为担保人之前,应宣读第3579号海关表格上的誓词。如果口岸海关关长要求,个人还需出示一些能够证明自身偿付能力和财务能力的证据。而且,口岸海关关长还可以求助于特定的主管人员,直接对个人担保人进行调查,以便核实其财务能力。
公司担保人
公司担保人由已取得美国财政部授权的担保公司充任。财政部每年都会在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财政部第570号通告》(TreasuryDepartment Circular 570),列出经批准可以充任担保人的担保公司目录,并以通告方式对此目录进行随时更新。通常情况下,除非海关署长亲自批示,否则未列入此目录的任何公司不得充任海关担保人。
在担保书中,公司担保人的名称应采用印刷方式,并加盖橡皮图章或附有经授权的公司主管人员或律师的书面签名。担保公司的人或律师也应附有亲笔签名,并在其下加盖印章,同时还须在担保书中适当位置列明其社会保障号码。
担保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应采用第5297号海关表格,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公司的名称与编号,担保公司人或律师的姓名、住址与社会保障号码,担保公司人或律师经授权从业的口岸海关,授权委托书的制作日期,担保公司的印章,任意两名担保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签名以及授权担保的数额。授权委托书完成后,应提交海关并由后者保存原件。除非修改受让人(Grantee)名称、地址及增加担保公司授权委托书上的口岸海关,5297号表格一经海关批准,不得再作任何变动。否则,需向海关重新提交两份5297号表格,一份是撤回先前的授权委托书,另一份则包括新的授权。
此外,1995年8月21日,被告晓升公司以电报和特快专递等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国际银行向被告厚泰公司主张权利。国际银行收到了上述信函,但直至1996年10月5日才向法院起诉。
[裁判要旨]
原告国际银行和被告厚泰公司、被告晓升公司三方签订的《外汇综合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国际银行已经依约履行了自己的贷款义务,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际银行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晓升公司关于其可免除担保责任的答辩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可予采纳。据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2日判决:
一、被告厚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国际银行贷款本金港币80万元及从1996年1月1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
二、驳回原告国际银行对被告晓升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国际银行不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责任期限约定是否明确,不能以是否有具体的年月日来衡量。晓升公司于1995年2月15日向上诉人出具的担保书第三条明确约定:“本担保书为不可撤销和持续的全责担保书。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贵行的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时为止。”只要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担保责任到什么时候为止,就应当认定期限是明确的。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处理。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借款方偿付贷款本金、利息和逾期罚息;判令晓升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厚泰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晓升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对晓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
当事人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国际银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被上诉人厚泰公司理应依约还贷。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晓升公司能否免除保证责任。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晓升公司给国际银行出具的保证书中对保证责任期限的约定是否明确。 保证责任期限应当是一个恒定的时间段,即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没有这个时间段,就无法确定义务人何时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否违约。本案担保书第三条约定中,由于借款方的实际还款日期不能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限也就无法确定。这种约定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操作中没有意义。保证责任与保证责任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证责任明确不等于保证责任期限也是明确的。因此这一条约定,正是《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所指的情况。司法解释针对保证责任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规定了保证人向债权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保证人及时履行义务。晓升公司在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电报和特快专递等书面形式通知国际银行向厚泰公司主张权利,国际银行作为债权人却无视自己的权利, 在接到晓升公司的函电后,没有根据函电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直至1996年10月才提起诉讼,已逾催告期限。晓升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10月22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评析]
信贷实践中,约定“保证责任承担至主债务消灭之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时止” 等的,不在少数, 本案所涉《担保书》第三条 “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时止” 的约定,即属此类。对此类约定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了类似个案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
一、立法及司法政策的演进
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时止” 等此类约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我国立法和司法前后政策并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施行(1995年10月1日)之前,对此类约定的性质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以下简称《保证司法解释》),该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采取“意思主义”,如当事人已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的,保证人免责。如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人应在主债务人履行期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不消灭,保证债务依然存在。同时,赋予保证人以催告权,旨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财产流失等情况造成财产损失。2应当注意的是,《保证司法解释》对于保证期间采取了“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三分法,但后两种约定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的约定,则被解释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与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同其效力。?
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担保法》对保证期间采取了“有约定”和“没有约定”的两分法,并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推定了一个“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确立了“保证期间法定主义”,亦即,任何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债务适用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债务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在我国《担保法》上并没有规定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这种情形,在解释上应视为“没有约定”,而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的约定,如系“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则应视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而将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1998年11月23日)上,就“关于适用担保法的一些重要问题”强调指出: “关于如何处理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问题。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市场交易中采取保证担保的方式比较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也极不规范,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当事人争执很大,审判人员也认识不一致。问题主要出现在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这种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具体截止日期,究竟是应该参照担保法对”没有约定“的规定,推定为半年,还是应该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保证期间定为两年,在审判实践中争论较大。我们考虑,这种情况毕竟不同于当事人根本没有约定,仅仅是该约定没有确定明确的期间,如果完全按照没有约定处理,也不尽合理。因此,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保证期间确定为两年比较合适。但是,必须明确这段期间是保证期间,它与诉讼时效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那样的中止、中断情况。”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据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的约定,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但将保证期间推定为“2年”。
上述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对保证人和债权人利益的衡平,但其中法理,不可不辨。
二、条件抑或期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的性质
本案发生于《担保法》实施之前,法院依《保证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本案,在法律适用上无疑是正确的,如本案发生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实施之后,也只会发生处理结果上的变化,而其中解释论,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系“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则是共同的,但该论断不无检讨的必要。
本案在将案涉《担保书》第三条 “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贷款方的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时为止”解释为“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确”时认为:“保证责任期限应当是一个恒定的时间段,即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没有这个时间段,就无法确定义务人何时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否违约。本案担保书第三条约定中,由于借款方的实际还款日期不能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限也就无法确定。这种约定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操作中没有意义。”而原告认为:“保证责任期限是指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责任期限约定是否明确,不能仍是否有具体的年月日来衡量”,并进而认为,案涉《担保书》第三条已明确约定了保证责任到什么时候为止,因此,该条可解释为已对保证期间作了明确约定。
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和法院的裁判均承认案涉《担保书》第三条的约定是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其主要分歧在于,法院认为该条约定的期间不确定,属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而原告认为该条已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这两种不同的解释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如将该条解释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依《保证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在主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有催告权,主债权人在保证人行使催告权后怠于行使其对主债务人的权利,保证人免责;如将该条解释为“保证期间约定明确”,依《保证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在主债务消灭之前承担保证责任,无催告期间的适用。
本文认为,这里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案涉《担保书》第三条的约定是否属于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保证期间究竞是诉讼时效期间抑或除斥期间,理论上多有疑问,但其属于期间的一种,应无争议。通说认为,作为法律行为附款的期限,3应是将来确定的事实。4 “主债务本息还清”、“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贷款方的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等是否是将来确定的事实?有学者认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的约定看起来没有明确的终结时间,但主债务的清偿通常是能够实现的,其实现之时就是保证期间的结束之日,实际上保证期间是以主债务的结束时间为终止时间,相当于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期间认定方法。”5本文对此不敢苟同。本息是否还清取决于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主债务本息还清”等事实并非将来确定会发生,并不具有必然性,将之认定为期限,混淆了条件和期限的区分。
条件和期限均系当事人对其意思表示效力所附加的限制,构成意思表示的一部,6均以将来的事实为内容,其主要区别在于条件是针对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则是确定发生的事实。7关于期间与条件的区别,自罗马法以来,学者设有四大原则以为区别:(1)时期确定,到来亦确定,为期间,如“明年10月1日”;(2)时期确定,能否到来不确定,为条件,如“甲成年时”,甲的成年固然确定,但其能否到来不确定,若甲未达成年而死亡,则所约定的将来事实不能实现;(3)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间(不确定期间),如“下次下雨时”;(4)到期不确定,到来亦不确定,为条件,如“乙考上大学时”,乙能否考取难以预料,而其于何时考取大学更属不可知。依此推断,“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时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属“时期不确定,到来亦不确定”的情形,应为条件。因此,本案中,原告和法院将案涉《担保书》第三条的约定解释为保证期间,值得商榷。
本案中,前引法院裁判要旨将案涉《担保书》第三条的约定认定为不确定期间。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是以期间之到来时间确定与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所谓确定期间,是指附期限事实之发生,及其发生的时期均已确定者;所谓不确定期间,是指附期限之事实必然会发生,但其发生之时期尚未确定者。8前者如“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后者如“下次下雨时”。本案中,“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贷款方的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这一事实本身不是必然会发生的,虽然其发生的时期尚未确定,亦不能据以认定该约定为不确定期间。
本文以为,案涉《担保书》第三条的约定与期间的属性不合,自不属于保证期间的约定,本案所涉《担保书》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但由于《保证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在法律效果上作同一处理,因此,将“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贷款方的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解释为期间抑或条件,对案件处理结果并没有实质性影响,但如依《担保法司法解释》,将上述约定解释(约定不明的)期间,则保证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满后2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将上述约定解释为条件,则保证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应依《担保法》第25、26条的规定予以推定)。两种结果大相径庭,对此类约定的性质加以厘清,甚为必要。
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之分析与评价
本案如发生在《担保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则应适用该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人晓升公司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处理结果则正好相反。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之所以如此规定,理由如下:
在这种约定中,对于保证期间还是作出了约定的,只是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时间,毕竟不同于根本没有约定,而且在这种约定中,体现出债权人是采取最大限度的可能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完全认定为无效,从而适用六个月的规定,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公。从另一角度考虑,虽然诉讼时效经过中止、中断、延长,也可能最终持续很长时间,但这毕竟是不断地发生法律所规定的事由,累积而成。如果承认这种约定的效力,必然造成以当事人以事先的约定排除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结果,使保证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不利境地,显然也是不合适的。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如果超出诉讼时效,则超出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没有超出的部分仍可认定为有效。9
上述规定及其理由尚值商榷:
第一,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本身不属于关于期间的约定,已如前述,自不应解释为“对于保证期间还是作出了约定的,只是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时间”。这种约定实际上表述了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保证之债为担保主债而设,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附随性,即保证债务的主债务之存在为前提,因主债务之消灭而消灭,保证债务原则上与其所担保的主债务同其命运。信贷实践中,象本案所称《担保书》第三条的约定体现了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的属性,只要被担保的主债务未消灭,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即存在。此种约定若无保证期间的强制适用,应是保证债务的当然之理,亦即无须约定,即应适用。但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有保证期间,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限制。因此,如当事人在这种约定之外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因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而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有学者认为,这种约定符合保证的目的,且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必要变更其内容。10本文认为,在我国实行保证期间法定主义的制度设计之下,这种主张几无实现的可能。
将在性质上属于保证债务从属性的约定解释为“在这种约定中,体现出债权人是采取最大限度的可能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完全正确,但称“如果完全认定为无效,从而适用六个月的规定,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公”,则有失偏颇。因为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债务在存续上的从属性本应属当然之理,主债务存在,保证债务即存在,但我国《担保法》强制性地补充当事人的意思,规定了“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对保证人利益的关爱,跃然纸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将同一情况的两种不同情形(约定和未约定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作出不同处理,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也与我国《担保法》法定保证期间的立法宗旨相悖。
第二,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适用仅有约定和法定两种,在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之间不存在约定不明的独立情形。在解释上,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即视为没有约定,而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因此,即使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解释为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亦应认定其属“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自应推定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六个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在对保证期间“有约定”、“没有约定”之外,再规定一种“约定不明”,并为其推定一个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两年),实有越权之嫌。
第三,保证期间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相互独立,各有其特定的规则。诉讼时效制度意在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属以社会为本位的立法,而保证期间制度旨在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着眼于个人的利益,因此,时效利益一般不得事先抛弃,但保证期间可得自由约定。同时,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虽为两年,但其可因时效的中止、中断而变动,亦可因特殊情形之发生而延长,累计可延长至20年,因此,那种认为主债务存续期间仅为两年,并进而认为作为从债务的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不能超过两年的观点,理由尚不充分。例如,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3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多次中断而延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4年。此时,保证期间并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并不违反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第四,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已被确定为除斥期间,11作为诉讼时效的补充,除斥期间制度之设旨在解决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如果不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另加限制,则仍有可能使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的情形。因此,一般而言,除斥期间要短于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保证期间制度体现了对保证人利益的倾斜,即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保证债权,则保证人免责。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认定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并进而将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则债权人不用急于向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对保证人保护不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不仅没有准确理解我国担保法上保证期间制度的立法原意,也没有很好地把握保证期间制度与保证债务从属性之间的固有冲突。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如果出租人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将保证期间认定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岂不保证期间比诉讼时效的期间要长出1年,显然对保证人有失公平。12
? 综上,本文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还清时止”的约定,不能认定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应视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而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