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42:4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股东会会议纪要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同年9月王某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未果,遂以针织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被告的股东并享有10%股权,被告公开经营情况。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受理费241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而引发的股东权纠纷案件,如何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是处理好本案的关键。
股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表明股权可以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却未能对股权的交付形式、股权转让的效力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当事人股权转让的行为表现出千差万别的不规范状态,由此发生的争议在公司法方面的诉讼中为数甚多。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资产结构和经营效益良好的公司,股权意味着更多的利益,反之,股权则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责任。股权的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转移,将会引起转让前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当事人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许多利益冲突和诉讼纷争正是由此引发。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一、申请公司名称:、x市x x有限责任公司
二、备用名称:x x市x x有限责任公司
三、拟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拟设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五、拟设公司的地址:、x市、x路x x号
邮政编码:x x x x x x电话:x x x x x x x x
六、拟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批发、零省;服装鞋帽批发、零售;装饰材料、家具批发、零售
请预先给予核准。
全体股东(共15名)签名或盖章
XXXXX货公司(发起人)代表:x x x
XXXXXX副食品商场(发起人)代表:x x x
X X家具商场(发起人》代表:X X X
(其他人略)
XX X年X月X日
附件:
1.发起人股东会会议纪要;
2.股东出资比例及金额;
3.《×X市×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信托有信任与委托两重含义,有信任才会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只有树立令客户信赖的信誉,有令客户满意的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客户才会有足够的信心来进行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才能发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誉,一是要有足够的实力和完善的机制保证能够防范抵御金融风险,使客户的利益有保障;二是要有高超的理财能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客户能够得到满意的收益。要达到以上目的,就需要一批合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理财专家和金融工程专家。这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信托投资公司人力资本和核心竞争力所在。
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既是资本密集又是智力密集的行业,其基本职能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所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对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突破传统治理模式的约束,突出经营决策活动的高效性。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货币资本(出资人的出资)为基础的、以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其中主要涉及董事会与总经理在公司经营中的权限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设置问题。在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总经理主要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董事会则主要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这是国内多数企业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多变性,因此对经营者的决策活动提出较高要求。为提高经营效率,客观上需要给予经营管理者以较大的决策权限。为减少决策活动的失误,客观上也需要设置决策咨询机构为经营者提供决策参考。
突出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作用。信托投资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信托投资公司能否发展、能否有信誉、能否有能力来承担社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关键在于“专家理财”。因此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识才能、有发展远见、有创新意识并用于实践的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立业之本。尽管人力资本的提法与我国现行《公司法》有不尽相同之处,但从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特点的角度考虑,应该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划设计中引入人力资本的概念,并确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励与约束等内容,尤其是产权构成中的合法地位。
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组织框架
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及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改制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结构(1)公司设置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受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2)公司设置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可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设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工作。(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拥有对公司财务上的检查权以及对董事或经理业务执行活动是否得当的监督权。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4)首席执行官(以下简称CEO)及其领导下的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CEO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工作岗位,以求人岗匹配,人事相宜,共同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应设置CEO办公室协助CEO工作。(5)根据《办法》中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职能工作部门,在信托新业务定位开创初期,可设立信托业务部、托管业务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市场营销部、投资部、基金部、研发部等具体业务部门以及总务部、财务部、稽核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及法律事务部等辅助工作部门。信托投资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起来的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成决策及执行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及运营要求,公司内部设置完善、齐备的工作部门,各部门按其业务关系进行垂直管理,通过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使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总体优势。
股东及股东会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为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在公司内部决定公司战略的机关。股东大会依照“股份多数决定原则”在公司内部形成公司的决议,并由业务执行机关付诸实施,对外不代表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使职权。
董事及董事会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权利、义务、任职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集体决定公司业务决议的机关。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收集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3)对董事、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CEO及执行委员会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资本密集、智力密集型行业,所面对的又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灵活、高效的经营决策活动就显得至关重要,对经营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划分就应考虑到这种行业特点。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负责,总经理对日常经营决策负责。究其实质,董事会与总经理实际上履行的是同一职务。同一职务由两个部门负责,往往因职责不清等因素影响而效率低下,有关案例已屡见不鲜。因此在设计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时必须考虑到以上因素的影响。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应主要表现为选择、评价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薪酬制度,而公司的经营活动则全部交由以CEO为代表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来独立地进行,从而使董事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实现功能性分工的目的。
CEO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CEO对董事会负责,CEO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委员会是由CEO牵头的公司经营活动领导机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CEO及执行委员会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责。执行委员会对拟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实施,CEO办公室督办。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印发。会议纪要应分送公司董事、监事。
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CEO及执行委员会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咨询意见。
监事会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为满足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的需要,监事会应具备以下职能:
第一,对内监督权,即对公司业务的监督权。具体包括:(1)业务执行监督权。监事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账册、文件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监事在履行业务执行监督权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2)会计审核权。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提供的各种会计报表进行审核。监事在执行职责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董事或经理解释有关问题;(3)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示权。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经理停止其违法行为;要求无效时,可以代表公司对董事或经理提讼;(4)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
第二,对外代表权。监事会一般没有代表公司的业务权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代表公司的权限。具体包括:1)在监事要求董事、经理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无效时,可代表公司向法院对其提讼;2)在监督公司业务执行情况和审核公司会计时,有权代表公司向外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3)在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限。
三、适合信托业务特点的公司部门的设置
第一,根据资金投向不同,将信托业务分为两类部门,一类部门侧重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另一类部门侧重在非证券市场的应用。
第二,设置投资银行部,负责证券承销及有关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企业购并及项目融资等中介业务。
第三,设置营销部,负责有关客户开发和金融产品的销售及相关服务事宜。
第四,设置研发部为公司有关决策提供论证依据,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可研报告,根据市场需要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第五,设立托管部,保管信托财产,办理信托财产名下资金往来及项目核算工作。
第六,CEO办公室。CEO办公室是执行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向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1)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包括有关公文处理、会议组织、文件管理等;2)执行委员会指令的落实和督办;3)根据执行委员会指示组织调研,向执行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研究报告;4)提交需执行委员会协调的跨部门综合业务事项提案;5)承担对外联络与指定范围内的公关工作;6)对公司CI制作与管理,公司宣传品、印刷品、对外传媒的归口管理;7)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稽核、总务、法律事务等具体职能部门。
3.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信托有信任与委托两重含义,有信任才会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只有树立令客户信赖的信誉,有令客户满意的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客户才会有足够的信心来进行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才能发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誉,一是要有足够的实力和完善的机制保证能够防范抵御金融风险,使客户的利益有保障;二是要有高超的理财能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客户能够得到满意的收益。要达到以上目的,就需要一批合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理财专家和金融工程专家。这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信托投资公司人力资本和核心竞争力所在。
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既是资本密集又是智力密集的行业,其基本职能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所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对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突破传统治理模式的约束,突出经营决策活动的高效性。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货币资本(出资人的出资)为基础的、以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其中主要涉及董事会与总经理在公司经营中的权限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设置问题。在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总经理主要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董事会则主要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这是国内多数企业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多变性,因此对经营者的决策活动提出较高要求。为提高经营效率,客观上需要给予经营管理者以较大的决策权限。为减少决策活动的失误,客观上也需要设置决策咨询机构为经营者提供决策参考。
突出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作用。信托投资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信托投资公司能否发展、能否有信誉、能否有能力来承担社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关键在于“专家理财”。因此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识才能、有发展远见、有创新意识并用于实践的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立业之本。尽管人力资本的提法与我国现行《公司法》有不尽相同之处,但从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特点的角度考虑,应该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划设计中引入人力资本的概念,并确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励与约束等内容,尤其是产权构成中的合法地位。
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组织框架
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及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改制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结构如下:(1)公司设置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受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2)公司设置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可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设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工作。(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拥有对公司财务上的检查权以及对董事或经理业务执行活动是否得当的监督权。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4)首席执行官(以下简称CEO)及其领导下的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CEO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工作岗位,以求人岗匹配,人事相宜,共同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应设置CEO办公室协助CEO工作。(5)根据《办法》中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职能工作部门,在信托新业务定位开创初期,可设立信托业务部、托管业务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市场营销部、投资部、基金部、研发部等具体业务部门以及总务部、财务部、稽核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及法律事务部等辅助工作部门。信托投资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起来的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成决策及执行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及运营要求,公司内部设置完善、齐备的工作部门,各部门按其业务关系进行垂直管理,通过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使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总体优势。
附图
股东及股东会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为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在公司内部决定公司战略的机关。股东大会依照“股份多数决定原则”在公司内部形成公司的决议,并由业务执行机关付诸实施,对外不代表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使职权。
董事及董事会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权利、义务、任职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集体决定公司业务决议的机关。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收集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3)对董事、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CEO及执行委员会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资本密集、智力密集型行业,所面对的又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灵活、高效的经营决策活动就显得至关重要,对经营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划分就应考虑到这种行业特点。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负责,总经理对日常经营决策负责。究其实质,董事会与总经理实际上履行的是同一职务。同一职务由两个部门负责,往往因职责不清等因素影响而效率低下,有关案例已屡见不鲜。因此在设计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时必须考虑到以上因素的影响。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应主要表现为选择、评价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薪酬制度,而公司的经营活动则全部交由以CEO为代表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来独立地进行,从而使董事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实现功能性分工的目的。
CEO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CEO对董事会负责,CEO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委员会是由CEO牵头的公司经营活动领导机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CEO及执行委员会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责。执行委员会对拟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实施,CEO办公室督办。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印发。会议纪要应分送公司董事、监事。
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CEO及执行委员会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咨询意见。
监事会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为满足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的需要,监事会应具备以下职能:
第一,对内监督权,即对公司业务的监督权。具体包括:(1)业务执行监督权。监事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账册、文件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监事在履行业务执行监督权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2)会计审核权。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提供的各种会计报表进行审核。监事在执行职责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董事或经理解释有关问题;(3)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示权。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经理停止其违法行为;要求无效时,可以代表公司对董事或经理提讼;(4)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
第二,对外代表权。监事会一般没有代表公司的业务权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代表公司的权限。具体包括:1)在监事要求董事、经理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无效时,可代表公司向法院对其提讼;2)在监督公司业务执行情况和审核公司会计时,有权代表公司向外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3)在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限。
三、适合信托业务特点的公司部门的设置
第一,根据资金投向不同,将信托业务分为两类部门,一类部门侧重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另一类部门侧重在非证券市场的应用。
第二,设置投资银行部,负责证券承销及有关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企业购并及项目融资等中介业务。
第三,设置营销部,负责有关客户开发和金融产品的销售及相关服务事宜。
第四,设置研发部为公司有关决策提供论证依据,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可研报告,根据市场需要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第五,设立托管部,保管信托财产,办理信托财产名下资金往来及项目核算工作。
第六,CEO办公室。CEO办公室是执行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向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包括有关公文处理、会议组织、文件管理等;2)执行委员会指令的落实和督办;3)根据执行委员会指示组织调研,向执行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研究报告;4)提交需执行委员会协调的跨部门综合业务事项提案;5)承担对外联络与指定范围内的公关工作;6)对公司CI制作与管理,公司宣传品、印刷品、对外传媒的归口管理;7)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稽核、总务、法律事务等具体职能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期货经纪公司依法规范、稳健高效地运营,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公司治理是指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经理层等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内部机构有效运作、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与此相关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强化制衡机制。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使之更加明确、详尽并具备可操作性,确保上述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二)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期货经纪公司应在遵循《公司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围绕期货经纪业务这一核心环节,合理细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的职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增强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维护所有股东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强调股东的诚信义务。期货经纪公司应为维护非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性保证,强调所有股东的诚信义务,限制控股股东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更加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规范经营、积极进取的企业文化,促进期货经纪公司的高效稳健运营。
第四条 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内部机构的建设,制定、修订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会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和最终权益持有人结构,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和过度分散。
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鼓励期货经纪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引入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具备良好信誉并有能力支持期货经纪公司规范发展的股东。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和议事规则应保证股东和股东会具备《公司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所有股东应享有平等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合法地位与权利应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大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某些重大事项需由股东会做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例如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投资或采购等。与表决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
第九条 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意见、整改通知和处罚措施应列入股东会的通报事项。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制定的整改方案应列入股东会的审议范围。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审议事项。股东会应对其提出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其他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时,不得放松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报告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期货经纪公司的独立性。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干预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会计、保证金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等经营管理事务。期货经纪公司上述职能部门与股东、最终权益持有人及其下属职能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述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做到资产和财务完全独立于股东。期货交易投资者的保证金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封闭管理。
第十五条 股东有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供其股权结构和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一)所持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的;(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三)拟转让所持有的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四)发生合并、分立或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五)进入清算程序或被接管的;(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期货经纪公司股权或其股东权利发生转移的情况。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知道上述情况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股东及董事直接或间接与期货经纪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同意,股东、董事均应及时告知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要按照议事规则,由董事会科学合理地组织安排,确保股东拥有参与议事、讨论、决策的充足时间。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完整、真实、并由董事会妥善地保管好。
第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等原因致使期货经纪公司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股东会无法召集的情况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会应认真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除此之外,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还应规定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并决定经理层拟定的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证金封闭管理的各项要求;(二)审议并决定是否实施有关业务创新活动的计划,保证业务创新活动的合规性及相应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三)审议并决定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如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则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仍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也应明确授权范围、限额等,以有效地控制公司决策风险。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开、公平的董事选聘程序。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积极参加有关培训。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制定规范明确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形成完整、真实的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追究参与该决议董事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投反对票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下设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董事会职能的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机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鼓励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成立审计、风险控制等重要的专门咨询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司经营决策的风险监控,督促公司依法稳健经营。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期货经纪公司的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和保护中小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二)单个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三)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四)由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的;(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与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期货经纪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或者在期货经纪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三)为期货经纪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四)最近一年内曾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况的人员;(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的任期规定与其他董事相同。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在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决定作出后10日内,将独立董事选聘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还可以规定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二)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或监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董事会对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提请股东会对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董事、监事进行审计。
(四)就期货经纪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1、期货经纪业务以外的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2、交易额高于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3、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和风险控制情况;4、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创新行为;5、利润分配方案;6、经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7、可能造成期货经纪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8、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9、可能损害期货投资者利益的事项;10、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和激励计划;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记录中载明。如果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或独立意见未被期货经纪公司采纳,独立董事应将有关独立意见的具体情况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津贴由董事会制定标准、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章程中合理规定独立董事有关制度,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和津贴等,确保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或监事应认真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除此之外,监事会或监事还应对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和业务创新活动的合规性进行重点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开、公平的监事选聘程序或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及监事提交的专项报告和建议书,要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在控股股东推选的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一定比例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推选监事的限定数量或比例。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具备一定的财务、审计、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有效履行职责,监事会或监事可聘用或临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监事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了解重大决策过程,以确保其获得信息的及时性、充分性和便利性。
在重大事项决策未公开之前,监事对所知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监事在知晓期货经纪公司董事、经理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所指经理层由期货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构成,其任职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二条 经理层应认真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合规,谨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期货经纪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四十四条 经理层应当勤勉尽职,在守法合规经营、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不断追求期货经纪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为股东谋求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四十五条 经理层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层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股东或董事)违反保证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抽逃注册资本的要求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间应合理分工,如分管市场开发和交易业务的经理层成员一般不应同时分管结算或风险控制业务。
第四十七条 经理层应当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报告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保证金安全状况、风险状况、经营前景和业务创新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经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经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经理层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定期报送监事会或监事。
第五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明确因紧急情况导致所有经理层人员均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应急措施,以维持期货经纪公司的平稳运转。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公正、公开的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五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的评价、薪酬与激励方式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委员会确定。董事会应当将对经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作为对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应当向股东会报告。任何董事、监事和经理层成员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价的决定过程。
职工持股会是上世纪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职工持有本企业股权的新形式。它既是当时特定条件下国企改革的产物,对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又因其过渡性的特征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可以这样说,职工持股会的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在今后对企业的发展、稳定、和谐都产生较大影响。绍兴市工贸国资系统现有企业大多由原工业、商贸国资公司下属国有、集体企业转制而来。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为推进市属国企改革,在原企业经营层持大股,职工适当持股的原则上进行了改制。因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50人的上限限制,职工的持股方式选择了职工持股会这一形式。目前有职工持股会的流通企业13家,工业企业3家。本文试从笔者长期指导职工持股会工作的实践出发,对这一领域进行一些阐述。
一、职工持股会是国企中职工参股的一种特殊方式
(一)职工持股会的定义与特点。
职工持股会是上世纪末为推动国企改革,在企业中设立的作为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持股会依托企业工会设立,在企业登记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持股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持股会的权力机构,其常设机构为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依据淅经体改[1998]92号《浙江省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概括)。
从以上表述可见,职工持股会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职工持股会是一个工会社团法人,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持股会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大多数情况下在初始公司登记中为控股股东)代表职工会员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其二、职工持股会是依据企业工会设立的会员制组织,职工同时兼具企业劳动者、工会会员和持股会出资人三重身份。全省改革之初,为突击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多数国企(大多数竞争性行业,国退民进)仅实施了资产单置换,职工国有身份未置换,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由过去身份上的大锅饭转换成持股上的大锅饭。
其三、职工持股会的表决权力行使方式采用一人一票制,此种表决方式的特点是无差别化,表决权的平均化。优点是可以体现员工当家作主人的感觉,缺点是忽视了出资差异所对应的权利、义务的轻重区别,不利于人主观能动性的调动。
(二)职工持股的两种方式比较
职工持股,是指企业职工和经营者持有本企业股份而成为企业所有者的投资行为。它包括两种投资方式:以自然人直接投资形成的直接持股;以职工持股会这一社团法人间接投资形成的间接持股。两者统称职工持股。
两种职工持股方式相比较,有以下一些区别:
1、存续时间不同。直接持股是法定持股形式,具有长期性;间接持股是国有企业转制的特殊阶段职工的持股形式,具有阶段性和临时性。
2、调整的法律、法规不同。直接持股(自然人持股)受《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调整;间接持股(持股会)受浙经体改(1998)92号、浙政(1998)16号、绍市体改字(1999)21号、市体改委(1999)48号会议纪要等地方性法规、内部规定调整。
3、权利与义务不同。直接持股中的自然人股东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间接持股中的职工持股会会员不是《公司法》法律调整的主体,只有职工持股会才是一个社团性质的股东,会员的集体意志(先要经持股会内部表决形成有效决定)只有通过职工持股会才能表达,很多表决时不同意的会员也必须服从集体意志,个人权利是受限制的。
4、股份的转让规定不同。《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份可以在股东间相互转让,符合规定条件与程序的还可向公司外转让,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会员股份一般只能在会员间转让,同等条件下会员有优先购买权,会员调离、死亡、退休后所持股份必须作退会处理。
二、职工持股会作为过渡性股东在实践中出现的矛盾与困扰
职工持股会总体上只是过渡性股东的一种形式,但并不是说职工持股会能在短期内自然消亡,一般来说,职工持股会的解散缘于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出现严重亏损,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被宣告破产,或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二是老会员不断退会,持股会最终因会员数量锐减,剩余会员被公司吸收为自然人股东,持股会自然解散。可以这么说,职工持股会的规范工作将在相当长时期内成为改制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职工持股会在运作中存在着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会员退会难。虽然各企业在《职工持股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会员在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必须作退会处理。”实际中随着城市商业房地产大幅增值和企业多年经营积累,企业的每股净资产往往成倍数增长,与当初募股时的一元相比增值十分显著。持股会会员作为老国企职工,为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的“必须退会”,无法与自然人股东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虽然有据可依,但于情于理不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多次遇到会员来信来访,不少是以往按规定以原募集价值退股的会员,要求弥补与实际净资产的差价款。如国商、华谊大厦。一些企业会员退休后甚至拒不退股,不配合办理有关退会手续,导致退会难的根本原因是股权背后的利益之争和利益分配关系。
二是换届选举难。不少改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一些重大人事调整,经营方针确定预先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同意方能通过。一些企业由于会员人数多,事先工作不够细致,导致实际投票时不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有效票,如百货公司持股会多次因此未过法定比例,无法组成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
三是企业发展难。不少企业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在总股本中居绝对控股地位,人人持股的弊端是人人有话语权,人人又不承担责任,造成权责不清,不利于经营层行使经营管理权,对企业长远持续发展起掣肘作用。
三、破解职工持股会运作难题的一些思考
(一)要尽快完善出台职工持股会规范动作的指导意见,梳理、修改现有规范性文件,使各地持股会工作能有法可依。职工持股会是一种特殊的职工持股形式,在我国《公司法》等国家立法中鲜有类似规范,它的设立、运作及规范化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我国《公司法》调整的法定股东形式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职工持股会是依托工会设立的社团法人(有些地方要求按规定向同级工会组织、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备案),同《公司法》中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法人有本质的区别。从绍兴来看,目前调整职工持股会的主要有浙经体改(1998)92号、浙政(1998)16号、绍市体改字(1999)21号、市体改委(1999)48号会议纪要等地方性法规、内部规定。这些文件的颁发至今已十多年了,法规的制定者大多也因政府机构调整被撤并,法规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现实、立法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上位法(如《公司法》)也作了大的修改。法制的陈旧不但无法调整现有法律关系,还带来许多争议,引发了大量、诉讼事件。我们建议省国资委与相关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各地实际能出台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以解决目前改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缺少统一执行依据的困难。
(二)要搭建好“两个平台”,促使职工持股会“人与股”的正常流转。近十年来,工贸国资公司致力解决职工持股会的流转难题,通过制度性流转做到会员股份合理集中,会员依法向自然人转化的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在现代公司的发展进程中,董事会逐渐成为公司组织机构的核心和公司主宰。公司的治理基本上由董事会进行。董事会治理公司采取的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就公司的重大经营事务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因此,董事的表决权对董事决议的形成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但实践中由于程序上的欠缺,或由于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董事受到胁迫或欺诈,或董事能力受到限制,使董事作出的决议存在着瑕疵。这种有瑕疵的决议效力如何?怎样得到法律的救济?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董事表决权的纠纷难以处理,也影响到董事表决权的完整保护与科学规制。所以,研究董事表决权瑕疵的效力及法律救济对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和制衡董事会职权,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董事表决权和董事表决权瑕疵的法律内涵
董事表决权是指董事为履行职责而依法享有的在董事会上就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独立作出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它是董事基于公司委托而拥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董事的表决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职责或义务。这种权利不得让与,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或其它方式违反。
如果董事在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从而影响表决的效力的状态,就是董事表决权出现瑕疵。因此,董事表决权瑕疵是指董事在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因董事行为能力的受到限制,或者表决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或方式,或者表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从而使表决欠缺效力。
二、董事表决瑕疵的表现
1、程序欠缺导致董事表决的瑕疵
程序瑕疵是指董事个人在行使表决权时存在的程序上的欠缺。董事表决程序瑕疵的主要情形有:
(1)、无委托书或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表决
董事表决权是通过董事意思表示的方式得以实现,它通过一种积极、主动的方式进行,将意思转换成一种语言表达。这种权利不得让与,但可行使。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由此可以看出董事表决权表决必须有书面委托书,如果只是口头委托,那所作的表决就属瑕疵表决。就是有书面委托,如果委托书授权不明,人委托人行使表决权,也属于瑕疵表决。
(2)、未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表决
在举行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事项进行记录并做成会议纪要,由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然后予以保存。会议记录必须要有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签名。如果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发生表决的效果。
2、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导致董事表决的瑕疵
(1)、董事表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导致的瑕疵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法国达能公司欲强行以40亿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总资产56亿元的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中方董事认为董事会根本没有做出任何董事会决议,达能公司仅以自己单方的3名董事做出表决,这样的表决充分显示达能公司漠视中方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1]
(2)、董事表决违反公司章程导致的瑕疵
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具有式的效力。同时,由于法律对公司章程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又使得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对外公示力。董事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也是有瑕疵的表决。如武汉股民张秋菊因不满上市公司“武石油”董事会公布的一份重组方案,将“武石油”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根据武汉石油公司出示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只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等,不包括拟定整体资产出售议案。董事会在未经授权,未按法定程序便形成资产出售转让的议案,该议案违反公司章程,应该被撤销。法院认为,按照被告的章程规定,董事会不得拟定公司资产转让议案。而本案董事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授权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行为有悖于被告章程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董事的决议,符合事实,法院予以支持。[1]
3、意思不真实导致董事表决的瑕疵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无效。对于董事行使表决权时如果受到欺诈、胁迫,是否也确定为无效行为?从理论上讲,董事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关于民事行为的基本理论也应该适用于该种行为。但是,董事表决权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没有相对的另一方.但这并不等于说董事行使表决权不会受到别人的欺诈和胁迫。当受到欺诈、胁迫形成的表决则应构成董事表决瑕疵。
4、能力受到限制导致董事表决瑕疵
董事行使表决权的前提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能力受到限制即丧失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就没有表决的能力。如果丧失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是持续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董事,所以,能力受到限制的董事表决一般是董事突然、短暂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三、董事表决瑕疵的效力
1、程序欠缺之瑕疵表决的效力
公司法规定董事表决权行使必须有书面委托,因此,对于无委托书的表决,应认定为无效。但如果事后补上了委托书,且不能到会的董事对表决的董事所作的表决表示追认,该表决的效力如何认定?应适用民法关于的基本原理,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只要被人事后追认应当视为有效。如果有书面委托,只是委托授权不明,则不管人董事是否违背被人的董事的意愿,应认定该表决有效。
2、内容违法之瑕疵表决的效力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凡是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均属无效。但是,董事个人表决的无效,对董事会决议产生什么影响?这要分情况看待:第一,个别内容违法的表决并非多数人意见,其表决意见本身就被董事会决议所吸纳。即使该表决无效,也不影响整个董事会决议的效力。第二,有违法内容表决意见是董事会多数人的意见,已被董事会决议吸纳,但该无效部分不是董事会表决内容的全部,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整个董事会决议无效?如果决议各项内容不具有可分性,则部分决议事项无效导致整个决议各项内容无效;如果决议各项内容具有可分性,则部分决议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决议中的其他事项无效。即就是说,除去无效决议事项,公司决议亦可成立的,则其他决议事项仍然有效。[2]
3、意思不真实之瑕疵表决的效力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时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那么,对于受胁迫或受欺诈的当事人个人的表决来说,其效力是否也无效呢?董事表决权尽管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它与一般的民事行为不同。首先,该行为行使的是一种表达权,行为过程中没有“对方当事人”,该行为具有单边性,民法中的一些规则如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无法适用于董事表决这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其次,判断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一般考察其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如果不存在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只是个别董事做出了受欺诈或受胁迫的表决而否认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则不仅有损董事会决议的稳定性,而且也可能间接地损害与董事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外部人的利益。所以,只有董事或有关利害关系人有事实和理由证明参与表决的某个董事在表决时受到了欺诈或胁迫,这样可认定该董事个人表决无效。
4、能力受到限制之瑕疵表决的效力
如果限制行为能力的董事参加表决,则应该减去其人数,结果导致实际参加董事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标准的,则应该属于程序违法的一种情形。因此,除了限制行为能力的董事表决当然无效外,还将直接导致整个董事会决议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如果除去参加董事会表决的限制行为能力的董事人数,参加董事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标准的,根据“有效之部分,不受无效之部分而受影响”的法理,仅发生限制行为能力董事本人表决无效的结果,对董事会决议不产生影响。
四、董事表决瑕疵的救济
1、董事表决瑕疵的撤回
董事表决是一种特殊民事法律行为,有关民事行为撤回的法理对有瑕疵的董事表决同样也适用。但董事瑕疵表决的撤回需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并非所有的瑕疵表决都能撤回。
(1)、完全可以撤回的瑕疵表决
如果董事表决有瑕疵,但董事会决议没有正式形成,这时应该允许董事撤回其有瑕疵的表决。
(2)、有条件撤回的瑕疵表决
当董事会决议已经形成,董事要撤回其瑕疵表决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其一,董事撤回自己的瑕疵表决必须在董事会决议生效之前。其二,瑕疵仅限于受欺诈、受胁迫而形成的表决。内容违法、程序违法的表决董事自己不能撤回。因为无论是内容违法还是程序违法,都有可能直接形成整个董事会决议瑕疵,而对于董事会决议瑕疵,董事个人无权撤回。
2、董事表决瑕疵的追认
如果说有关民事行为撤回的法理对董事表决适用,那么有关民事行为追认的法理对董事表决同样适用。对董事作出的有瑕疵的表决,如果确认其效力不至于导致整个董事会决议有瑕疵,应当允许董事追认。如有重大误解而导致的瑕疵表决和董事委托授权不明由其他董事其所作的瑕疵表决都可以因董事追认而变得有效。
3、董事表决瑕疵的诉讼
如果存在瑕疵表决的董事会决议已经生效,应该建立瑕疵表决诉讼制度予以救济。至于用一种什么方式提讼?这要依据董事表决瑕疵的效力来划分。董事瑕疵表决有三种状态:不存在的董事表决、可撤销的董事表决、无效的董事表决。相应的董事表决瑕疵的诉讼有董事表决不成立之诉、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
(1)、表决不成立的确认之诉
董事表决不成立的确认之诉是确认瑕疵自始不成立的诉讼。董事表决的瑕疵是程序性瑕疵,并且是重大的瑕疵时,才可以提起该诉讼。这种重大瑕疵一般是董事表决主体不具有决议资格;出席董事的人数或表决权数小于法定数。事实上,一份出席数或表决数小于法定数的董事会决议是没有效力的,无需进入诉讼程序。但如果行为人伪造会议记录,使本来不成立的董事表决貌似成立,权利人可以提起表决不成立的确认之诉。
(2)、董事表决瑕疵的撤销之诉
董事表决瑕疵的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表决在撤销之前仍然有效。自法院撤销董事表决的裁判判决生效之日起,表决丧失效力。
意思不真实的瑕疵表决,权利人有权可以提起撤销之诉。除了董事自己有权提讼之外,其他董事以及股东是否有权提讼?这必须谨慎对待,董事表决瑕疵影响的主要是董事个人的表决权,对于其他董事来说,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如果允许其他董事可以撤销该董事的瑕疵表决的话,极易损害董事会决议的稳定性,特别是在撤销瑕疵表决导致整个董事会决议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再行表决,一些董事可能会做出更加不利于公司的第二次表决。所以,只有做出瑕疵表决的董事才有权提讼。
(3)、董事表决瑕疵的无效之诉
当董事表决内容违法或者董事能力受到限制而行使了表决权,权利人可以行使无效之诉。无效之诉是确认董事表决自始无效。如表决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或取消董事的合法权利;规避法律、逃税逃债;董事丧失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情况下而做出了表决,这些表决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无法弥补的瑕疵,因此,为有效治理公司和维护市场的基本稳定,应该确认这些有瑕疵的表决为无效表决。
参考文献:
我市实行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市国资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认真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加快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从基础工作抓起,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有资本统计、国企清产核资、国企财务决算、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国有产权界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重大投融资项目管理、国企绩效评价等规范性文件,抓好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我市的实际,继续加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及执行体系建设,做到管有依据、管有规矩、管有界限、管有分寸。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凡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在做好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必须认真编制包括资产存量、分布、结构等在内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及其运营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5、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6、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二)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除履行上述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之外,还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2、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4、协调处理发生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6、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7、对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8、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2)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3)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5)国有股权转让;
(6)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7)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9、市国资委初审、逐级呈报的重大事项:
(1)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2)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3)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4)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上级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0、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1)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2)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4)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5)捐赠企业资产;
(6)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7)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8)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二)市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四)市国资委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2、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二)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2、对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3、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4、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5、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8、转让企业产权时,未按规定落实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9、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中图分类号:D26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加大了在法律服务方面支持企业发展的力度,其主要途径是成立“法律援助团”,并依此开展相关了系列的讲座、咨询等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广大中小微企业以其贡献60%以上GDP、50%以上税收、65%以上出口、75%以上就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涌现了一大批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主的创业者,作为经济转型驱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更为凸显。
然而,由于中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抗风险能力弱、资金少、组织结构不完善等弱点,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接受政府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实际需求也不对称,使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生存、发展显得尤为步履维艰。对由专业技术人才设立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生产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薄弱,导致“输了一场官司倒闭了一家企业”的案例屡见不鲜。
因此,政府服务部门如何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丰富服务途径,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从而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是在经济新常态下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必须重视的问题。
苏州市相关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针对此现状,开展了一些开拓性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探索一:“科创园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打包委托服务”
1.试点模式:本试点由苏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苏州市律师协会合作,依托创业园,经过文件公示、自愿报名、自主对接的形式,确定了11家律师事务所、11家科创园(事务所与科创园一一对应),每家科创园选择20家左右的企业以打包委托服务的模式(符合“专精特新”特征的企业优先)。在签定的三方试点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各方义务:中心主要――协调落实三方工作方案、监督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开展服务效果评价、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其工作的成本费用等;创业园――落实拟实施打包服务的园内企业、组织企业参加相关主题培训、收集园内企业法律服务需求、配合事务所开展相关服务并评价其工作质量等;律师事务所――根据三方确定的服务内容开展相关工作,就协议约定的工作接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创业园的指导。
2.试点内容:编印相关法律典型案例汇编资料;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融资相关法律等四场法律知识与实践培训;在科创园定期接受相关企业咨询;律师事务所与创业园相关人员不定期进行企业走访,了解企业需求、及时提供指导;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免费服务项――拟定、审阅、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劳动人事制度的梳理与完善;参加客户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拟定会议纪要、决议等法律文书;协助客户与第三方进行谈判,就相关核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客户办理项目报批,并审阅相关法律文书;协助客户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依法进行协调、沟通;向客户递送、解释最新法律法规等。
3.试点成效:经初步统计,试点签订重点服务企业220家,节约了企业法律顾问费用支出近400万元,开展相关主题培训共计40余场、培训企业1200余家次、接受企业咨询2700家次。通过活动,相关企业在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与水平方面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探索二:“法律服务团购服务+补贴”
1.试点模式: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帮助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帮助企业有效防止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预防法律纠纷,避免经济损失,促进初创期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开展法律团购活动。法律团购活动是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公开律所机构备案要求,入围一批优质且具有中小企业服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备案机构按照一定服务内容,为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试点内容:团购内容主要包括律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小时,团购价1万元(正常1家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费在2万元以上),服务期1年。园区科技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购入围律所服务,且有实际费用发生,按25%的比例给予企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