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套费责任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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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费责任书

篇(1)

在年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xxx市政府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力度,确保市长环境保护责任数落实到实处。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具体部署—年的环保责任书的工作任务,会上,市政府制定了责任分解方案,《-年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已分解完成。把37指标分解到各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于建民市长分别与各单位签订了环保责任书,规定了各责任单位的责任任务目标和规定完成时限,制定了检查、调度、奖惩制度,先后出台相应文件和技术规范10余份。市政府和环保局对责任书完成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进行调度,并定期向市人大报告了有关工作情况,确保了市长责任书的顺利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切实保障《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按照国家、省和xxx市关于环保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针对当前环保工作的形势,市政府加强了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在市人大常委会后,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两次听取环保部门和分管市长的专题汇报,对下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三次深入有关企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对每一个建设项目都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办事,尽管现在各镇办、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很高,但决不允许重污染项目在我市落户。

根据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治污要求,全市以调整促治污,以治污促发展。《水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已配合xxx市环保局编制完成。一是完善和改造治污设施。二是对治污能力不足、不匹配的企业进行限产。三是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开发无污染或轻污染项目,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四是对工业生产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取得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充分利用现有政,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建设步伐

为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清洁优美的生存环境,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当前资金并不宽裕的情况下,一是尽快实施城区雨污分流工程,确保府河截污工程今年11月完工;西北护城河截污工程今年底前开工。二是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手段,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在现有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城市污水处理厂组织专门班子,配合水资源办公室征收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三是积极探索城市污水处理厂市场运行机制,尽快走出一条“市场经营、政府补贴、资源利用”的良性运行路子,切实改善城区河道面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这一热点问题。

四、严格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在当前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新、扩、改项目不断上马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污染物排放量不再增加,是市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十分注重的问题。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酸雨及二氧化硫控制区规划》正按计划进度实施。市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碧水蓝天”,坚持环保部门“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坚持环保工作的高度集中管理,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一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用水量大、没有可靠治理技术、不能做到废水有效综合利用的项目坚决不批;对批准建设的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要做到100%。二是在全市大力开展环境管理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和清洁生产审计,当前重点抓好兴隆庄煤矿、古城煤矿的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和太阳纸业、热电公司、xxx机务段的清洁生产审计工作。三是加大环境监测力度,在重点河流段面和重点水污染企业建设在线自动监控网络,确保河流水质和重点企业排污口监督管理不失控。四是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擅自建设的水污染项目坚决予以查处,严防“十五土(小)”项目死灰复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城市

规划建设生态城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四型城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我市党代会精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市政府将牢固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增强竞争力”的思想,积极探索“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把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贯穿始终,既关注生态经济体系、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障体系,又关注人居环境体系、生态文化体系,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努力寻找新的发展动力,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培育新的发展环境;将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把生态化原则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把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高效生态产业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谋求有力的环境支撑。认真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尽早通过省级“生态示范区”验收。(1)

六、深入开展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为解决城区大气污染问题,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整治”的方针,市经贸局、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抽调人员联合组成了综合治理办公室,集中对城区大气污染进行联合执法。一是在供热管网到达的地区取代了31台计112蒸吨的分散小型锅炉,使60多个企事业单位停用燃煤锅炉,加入集中供热网。二是综合整治城区饮食摊点。采取宣传发动、限期整改等措施,使城区200余个摊点改烧液化气、型煤等清洁燃料。三是对城区和交通要道两侧小型大气污染源进行集中整治。取缔了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燃煤茶水炉128台,城区1蒸吨以上锅炉全部配备了消烟脱硫除尘装置

,对医院、商场、学校及宾馆13台锅炉进行了二次风改造。

七、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实施总量控制。坚持对全市各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按照环保责任书的要求,明确各企业允许排放污染物的总量限额,没有总量余额的,禁止新上污染项目,促使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逐步消减排污量。二是划定烟尘控制区。目前,全市烟尘控制区面积已达14平方公里。编制了《烟尘控制区区域划分方案》等文件,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的配套措施。三是加大排污费的饿征收力度。依法征收、以收促治,运用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加快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四是建立了废气排放和废水治理设施档案。对全市所有废气排放、废水排放治理设施进行了摸底统计。五是严格新建项目管理。坚持“三同时”制度和“三不上”、“三不批”原则,两年来否决污染项目10余个,有效控制了新污染源的产生。

八、加强生态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xxx市是山东省实施“双百工程”的第一批省级生态示范区试点之一,年市政府委托省社科院编写完成了《xxx市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规划》于年2月26日通过了省环保局组织的专家论证,已由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审议批准,逐步实施。《规划》将对全市下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创建《环保模范城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复,正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九、大力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把提高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秉公执法、维护公众利益作为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新颁布《征收排污费条例》及实施细则,已经完成监理人员技术培训,正逐步推开。在前期保证环保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添置更新环保监测和监督管理设备,提高环保工作自动化程度。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3个子站、1个总控站),已经完成技术人员培训及设备洽谈,只待财政拨款。

责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把提高队伍素质与改进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完善并坚持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对环保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加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的培养;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为我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四型城市”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十、深入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环保局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了《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在《xxx日报》开办了《今日环保》栏目。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期间,报纸、电台、电视台都设立环保专题栏目,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注重把《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与“四五”普法、“三下乡”活动结合起来,提高宣传教育的实效。积极参与市纪委、监察局和广电局开办的“行风热线”,解决群众提出的实际问题。

十一、招商引资工作,已完成项目意向协议。

二oo四年环保工作安排:

一、贯彻落实全国环保会议精神和省市环保会议精神,做好我市年环保工作。

二、抓好环境目标责任制,全面完成市长、县市区长环保责任书的各项任务。

三、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形势,继续采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我市排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企业继续实施再提高工程,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使排污企业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及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根据《xxx市生态建设规划》制订的目标和任务,抓好xxx市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篇(2)

**年城市管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为指导,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上级提出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三大工程”为工作的主线和切入点,本着实事求是,施政为民的精神,联系管区的实际情况,力求深化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以城市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方向为目标。

一、继续抓好“四个建设”,全面落实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组织上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和事业心,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目标上确立“工作成绩争一流,环境卫生创先进”,争创市、区级卫生先进集体和单位,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制度上进一步建立科学有序的辖区城市管理机制,落实**区《城市管理辖区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强化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城市管理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对辖区组织管理、居民楼院管理、门前“三包”工作、爱国卫生工作、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小区物业管理实施考核,检查评比,严格坚持日巡察月考评年评比制度;网络上进一步扩大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城市管理《责任书》的范围,不断完善辖区各单位、社区的卫生组织,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职权,严格落实辖区责任制,努力形成以街道为中心的全方位城市管理网络,及时解决和处理各类督办件,促进城市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长效管理机制的方向发展。

二、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努力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一是严格实行辖区责任制,办事处分管领导与科室签订目标责任书,扩大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范围;二是充分发挥城管科在负责辖区环境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实行全天候、网络式的监督、协调和管理,进一步调动驻辖区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加强环境卫生治理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三是发挥办事处卫生协管员的突击队作用,努力解决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发动居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在整个街道形成人人参与、共创共建、共同维护城市形象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

三、召开**年城管工作会议,下达兴隆路管区第十八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实施方案,以搞好城区爱国卫生为主线,做好春冬两季的灭鼠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城市管理工作。今年是青岛市卫生城市复审和全国第十八个卫生活动月,各单位、社区居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真正把责任目标量化、细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实处。确保十八个爱国卫生月和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有组织、有措施、扎实有效的开展,使计划与进度目标和效果的统一。年内做到争创一个市级卫生先进集体,一个市级卫生先进单位,一个市级无烟单位,确保**年城市管理工作做到“保二争一”的总体目标。

四、大力推进居民楼院的整治的力度,不断改善生活环境。今年区委、区政府下达给兴办的拆违任务六千五百平方米,虽没有去年的拆违量大,但今年的拆违难度大,需要解决的问题多。拆违同时要进行大力宣传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做到拆违不拆民心,拆违凝聚民心。重点拆除杭州支路北侧、温州路24-38号、瑞昌路210-216号、兴隆路78号及群众反应举报需拆除的违章建筑。硬化居民楼院3万平方米左右,对温州路24-38号,兴隆路78号,瑞昌路210-216号楼院,瑞安路101-133号楼院进行综合整治,新增绿地1000平方米左右。自来水一户一表,计划安装4000户左右,特别对已收缴安装费和超水费的楼院争取第一批安装完毕。在做好整治楼院的同时要考虑暖气、煤气、一户一表的改造安装问题,尽力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做到配套安装,避免人力物力的重复投入,并且首先要考虑与**年建设五个和谐社区结合起来。

篇(3)

**年城市管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为指导,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上级提出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三大工程”为工作的主线和切入点,本着实事求是,施政为民的精神,联系管区的实际情况,力求深化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以城市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方向为目标。

一、继续抓好“四个建设”,全面落实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组织上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和事业心,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目标上确立“工作成绩争一流,环境卫生创先进”,争创市、区级卫生先进集体和单位,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制度上进一步建立科学有序的辖区城市管理机制,落实四方区《城市管理辖区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强化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城市管理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对辖区组织管理、居民楼院管理、门前“三包”工作、爱国卫生工作、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小区物业管理实施考核,检查评比,严格坚持日巡察月考评年评比制度;网络上进一步扩大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城市管理《责任书》的范围,不断完善辖区各单位、社区的卫生组织,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职权,严格落实辖区责任制,努力形成以街道为中心的全方位城市管理网络,及时解决和处理各类督办件,促进城市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长效管理机制的方向发展。

二、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努力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一是严格实行辖区责任制,办事处分管领导与科室签订目标责任书,扩大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范围;二是充分发挥城管科在负责辖区环境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实行全天候、网络式的监督、协调和管理,进一步调动驻辖区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加强环境卫生治理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三是发挥办事处卫生协管员的突击队作用,努力解决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发动居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在整个街道形成人人参与、共创共建、共同维护城市形象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

三、召开2**年城管工作会议,下达兴隆路管区第十八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实施方案,以搞好城区爱国卫生为主线,做好春冬两季的灭鼠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城市管理工作。今年是青岛市卫生城市复审和全国第十八个卫生活动月,各单位、社区居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真正把责任目标量化、细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实处。确保十八个爱国卫生月和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有组织、有措施、扎实有效的开展,使计划与进度目标和效果的统一。年内做到争创一个市级卫生先进集体,一个市级卫生先进单位,一个市级无烟单位,确保2**年城市管理工作做到“保二争一”的总体目标。

四、大力推进居民楼院的整治的力度,不断改善生活环境。今年区委、区政府下达给兴办的拆违任务六千五百平方米,虽没有去年的拆违量大,但今年的拆违难度大,需要解决的问题多。拆违同时要进行大力宣传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做到拆违不拆民心,拆违凝聚民心。重点拆除杭州支路北侧、温州路24-38号、瑞昌路210-216号、兴隆路78号及群众反应举报需拆除的违章建筑。硬化居民楼院3万平方米左右,对温州路24-38号,兴隆路78号,瑞昌路210-216号楼院,瑞安路101-133号楼院进行综合整治,新增绿地1000平方米左右。自来水一户一表,计划安装4000户左右,特别对已收缴安装费和超水费的楼院争取第一批安装完毕。在做好整治楼院的同时要考虑暖气、煤气、一户一表的改造安装问题,尽力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做到配套安装,避免人力物力的重复投入,并且首先要考虑与2006年建设五个和谐社区结合起来。

篇(4)

1、营造林完成情况。我市*年营造林任务为7.869万亩,其中:退耕还林工程坡耕地造林0.3万亩、荒山造林1万亩;天保工程封山育林3.7万亩;市县级林业专项基金营造林2.869万亩。现已完成营造林任务7.886万亩,为年任务的100.22%,其中:退耕还林工程1.3万亩,完成率100%;天保工程封山育林3.74万亩,完成率100%,市县级林业专项基金营造林2.886万亩,完成率100.59%。

2、义务植树及基地建设。植树节期间,市五大班子及各区、市、县政府带领机关干部、武警官兵、青年志愿者等参加各种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全市完成义务植树407.04万株,为年目标任务的101.76%;义务植树基地建设1027亩,为年目标任务的128.4%。

3、抓好退耕还林工程后续管理和成果巩固工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成立了市、县两级退耕还林工作检查组,并安排了每亩按0.2元的检查补助资金计11万元,在全市开展了退耕还林工程大检查工作,为落实好国家延长退耕还林补助期限奠定了基础。

4、新农村绿化建设。*年,在市新农办确定了21个市县共建示范村以后,我局及时安排相关区、市、县林业绿化局上报了新农村绿化建设规划,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上报的设计方案进行了评审,及时将100万元新农村绿化建设资金下达相关区、市、县,并督促责任单位抓紧实施,定期组织检查,力争将新农村绿化建设抓出亮点,建出特色,发挥示范村的带动作用,促进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5、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一是完成了二调资源的普查工作,据初步统计,我市森林资源已从34.7%上升到了41.08%。二是森林防火,全市共发生火警火灾324起(其中:火灾30起、火警294起),火场总面积190.56公顷,受害森林面积121.55公顷。“春防”期间森林防火毁林率控制在了0.4‰以内。全年全市共查处火灾案件276起,处理各类人员291人。其中:刑事处罚7人、行政处罚32人。同时完成了制定《*市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对*年森林防火工作超前召开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进行了安排部署,签订了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三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全市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16.9348万亩,实施防治15.9838万亩。其中:生物防治面积6.8671万亩、仿生制剂防治面积2.6478万亩;化学防治面积1.5643万亩;人工除治面积4.5846万亩。主要防治对象为:马尾松毛虫、云南松毛虫、思茅松毛虫、松毒蛾、松褐天牛、银杏大蚕蛾、地老虎类底下害虫等。四是根据省林业厅的要求,完成了白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五是配合市人大完成《*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立法工作。六是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在开展专项活动工作中,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占用林地的项目进行了一次实地检查;对福海生态园未批先占林地案件有关部门已立案侦察,正在查处之中。目前,截止12月26日,我市共发生违法占用林地651起,侵占林地面积849367.72平方米,已查处600起。其中: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建房326起,侵占林地面积85352.07平方米,查处277起,拆除149起,拆除面积35356.45平方米,已植被恢复面积11105平方米。

6、中德财政合作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在开阳、息烽县启动,该项目建设周期5年,总投资3465.22万元(其中:德国政府无偿援助1871.22万元、中方配套1594万元),建设规模10009公顷(其中:纯针叶成林3109公顷、纯针叶幼林2400公顷、针叶混交成林500公顷、针叶混交幼林1700公顷、退化的针叶林400公顷、阔叶幼林1500公顷、人工造林400公顷)。目前,该项目建议书省发改委已审批,可研报告已编制完成,德国官方项目评估团对项目的机构、能力、设置、布局、预算、配套资金落实及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评估,确定同意*市按项目可研实施,现已按实施要求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待省项目办通知进入实施阶段。

7、指导、配合白云区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年以来,已召开全市林业工作会传达省林改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同时还成立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督查组,督促指导试点县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林改宣传发动、摸底调查、制定林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林改工作经费(省下拨21万元,市拨20万元,试点县配套25万元)等工作,同时还走访了林改试点县白云区麦架镇小桥村、沙文镇斑竹村,调查了解林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召开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专题会议,对林改试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等,有条不紊地推进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8、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绿色通道有关工作。按照环城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要求,按时完成了南环线征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于9月16日由省林业厅领导、市林业绿化局及业主单位一同上报了国家林业局审批。同时按照市委书记李军对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采取“超常规措施早谋划、早运筹、早行动”的有关指示,以建设经济路、景观路、生态路、人文路为标准,加大绿色通道建设力度,现已完成了南环线道路景观绿化的设计招标及绿色通道规划设计工作。

9、林业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的林业绿化建设工作,加快构建“生态文明、生产发展”的和谐社会,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市的林业发展现状进行了调研,初步确定了加快我市林业绿化发展步伐的思路,并委托林业勘查设计院等有资质、有实力、有创意的单位,在年内编制完成《*市*年—2020年林业发展规划》及《*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利用规划》、《*市高速(等级)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和《*市环城林带区划界定报告》、《*市环城林带社会经济调查报告》、《*市环城林林带自然调查报告》等工作项目,并相应完成专家初审工作,同时完成《*市环城林带建设与研究》专著的出版。

10、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我市清镇市、息烽县、开阳县已被确定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县,目前三个试点县的石漠化综合治理方案已正式通过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待省改委评审通过后计划完成营造林15900亩,其中:封山育林及人工促进封山育林11500亩,人工造林3400亩,幼林抚育1000亩。

11、贵黄高速公路(*段)景观改造工程。9月20日已进场施工,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绿化景观改造,将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清镇市的相关单位逐场核实造林用地,并严把整地关、施肥关、种苗关、种植关及树种配置关,争取10月底全面完成该项改造工程。

12、林业产业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及行业部门积极争取各级资金,以林场森林资源为载体,对有条件开发森林公园建设的林场,继续完善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公园的接待能力。将通过积极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努力使林场产业发展有一个新的发展。

13、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年,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发施行。起草了《*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地方性法规形式颁发施行。

㈡园林绿化建设

1、“新增绿地30万平方米”实事任务。通过实施拆危(旧、违)建绿、社区绿化、新建工程配套绿化、新建公园绿地、道路绿化、立体绿化等项目,完成新增绿地建设32.71万平方米,为目标任务的109.04%,其中:云岩区完成8.65万平方米,为目标的108.13;*区完成8.19万平方米,为目标的102.41%;小河区完成了4.46万平方米,为目标的111.5%;金阳新区完成11.41万平方米,为目标的114.11%。

2、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按照《*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完成了申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各项工作及建设部到*市检查验收的迎检任务。

3、完成节日和重大活动的环境布置工作。已完成“迎春花展”;“春节”、“五一”和省、市党代会、避暑之都颁奖晚会城市环境绿化美化工作,共摆放鲜花171万盆;庆祝“国庆”和迎接“*大”召开,城市环境布置摆放鲜花55万盆(袋),营造了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氛围,提升了城市品位。

篇(5)

(一)COD

根据《市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年要实现进一步削减1.5%的目标,需要净削减COD排放量2000吨。

根据全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发展计划,预测年工业COD新增量为0.0961万吨,生活COD新增量0.0881万吨,因此年新增COD0.1842万吨。

增减累计,共需新增3842吨COD削减量。

(二)SO2

根据《市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年要实现进一步削减1.6%的目标,需要净削减SO2排放量179吨。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电力需求计划,预测年燃煤电力行业SO2新增量0.0092万吨,非电行业0.0100万吨。合计SO2新增量0.0192万吨。

增减累计,共需新增371吨SO2削减量。

二、减排措施

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必须通过结构、工程、监管、政策、责任“五管齐下”,切实加大力度,确保落实两项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

(一)结构减排

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关停、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l、COD

加强涉水行业整治,结合实施水源保护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精神,年按计划淘汰落后造纸行业、小化工、小漂染、小制革等企业的关停淘汰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关停企业死灰复燃。

2、S02

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集聚的总体部署,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推行集中供热、集中控制、集中治理、降耗减污,有步骤、分阶段按计划关停、淘汰和改造部份企业和一批工业锅炉(炉窑)、民用锅炉。年蕉城、霞浦、古田、寿、福安、柘荣六个县(市、区)必须通过结构调整分别减排129.6吨、213.4吨、119.8吨、8.8吨、222吨、9.2吨。

(二)工程减排

以工程减排为依托,全面实施COD、S02治理减排项目。

l、COD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进度,加强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推进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切实降低COD排放量。

(1)生活污水处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福安、福鼎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建成并投入运行。年底新建成的霞浦污水处理厂要配套污水管网,尽快完成调试,并于年5月底前投入正常运行。

(2)工业废水深度处理

加大涉水、化工等行业污染企业治理力度。南洋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要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完善、水回用、零排放等工程,进一步削减COD排放量。

(3)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

严格实施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全市现有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在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井投入运行。

2、SO2

大力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深入推进合成革企业工业锅炉(窑炉)脱硫工程,降低S02排放量。

(1)火电行业

已建脱硫设施的大唐电厂要加强治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非电行业

加强对合成革和药业等行业的污染治理,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福鼎、霞浦合成革行业要在去年脱硫设施运行基础上,于上半年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市联网,并确保稳定运行。其它列入计划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脱硫设施和煤改电工程并加强脱硫设施管理,确保运行率、处理率达到要求。

(三)严格管理减排

严格污染源在线监控、日常执法检查、减排项目核查督查等,督促所有已建治理设施的企业加强减排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继续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

年底前要完成所有国控和部分省控重点排污单位,明年底前全面完成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仪器的安装和联网。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同意。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跟踪管理

对已安装并联网的污染源,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配备专门力量紧密跟踪,实时监督企业排污情况,每日一调阅、每周一分析、每月一汇总,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责成企业整改。

3、全面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核查督查

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对已建污染减排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其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年度减排项目进行全面核查督查,切实推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围绕污染减排,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

4、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

建立和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力度,重点加强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根据污染减排和促进企业生产技术、工艺优化的需要,重新全面调整、核定各排污单位排放量,督促所有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治理、处置污染物,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5、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推进力度,组织大唐火电厂等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实践形式。

(四)政策减排

对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污染减排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决不让政策“放空”,营造有利于全面推进污染减排的良好政策环境。

1、继续严格实行电力企业脱硫电价同脱硫效率挂钩政策

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并处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大唐火电厂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95%的,按比例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

2、继续严格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

对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当地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对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3、继续严格实行减排设施运行评估奖惩政策

定期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支持其在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对脱硫效果好的火电厂、工业锅炉以及COD减排效果好的企业进行评比,对评选出来的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4、继续严格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

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5、继续严格新建项目源头把关

把新建项目“点对点”总量调剂列为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前置条件,要求新上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区域内通过老项目的治理实现平衡。对不符合总量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促进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工艺,节能减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技术先进、低耗少污的建设项目以及以改善环境和节约资源为主要内容、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加大公共财政对减排工作的资金投入

省政府十分重视污染减排工作投入,省级财政已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工业企业脱硫和废水深度处理的补助,以及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所需资金安排。并制定实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排资金申报指南。在减排专项资金安排中,要把城市污水管网配套和截污工程作为重点扶持和补助的项目,以管网配套进度、截污量及处理水量等为重要依据,采取下拨补助资金、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补助所在市(县)政府,加大公共财政对管网配套的扶持力度,促进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早配套、早截污、早减排。

(五)责任减排

实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要求落实减排任务的地方政府、部门要严肃追究贵任,对不按规定落实减排工作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撤销授予该地方、部门或企业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实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境友好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的污染减排“一票否决”制。

1、强化各级政府减排第一责任人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一项一项抓协调,一个一个抓落实,定期召开减排会议,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不按规定落实减排任务、违法排污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

2、强化企业减排主体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通过减排增强综合竞争力,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要自觉主动筹措资金,抓紧实施并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每月要向环保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切实防止“限而不治、关而不停、拖而不管”的现象。

3、强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要充分发挥减排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确保减排政策落到实处、减排项目全面推进、减排成效充分展现。

三、工作机制

(一)上下联动促落实

年度计划任务的完成,必须依靠各县(市、区)减排工作的推进、减排项目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市总体计划,制定实施本辖区年度减排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市里重点抓对减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区域性的治理项目,其它的由县分级抓,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减排项目推进格局。

(二)强化调度抓进度

1、强化减排项目调度

排污企业每月日前要向所在地环保局报告减排项目进展,其中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工业开发区、集控区还要同时向省环保局报告生产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情况。各县(市、区)环保局每月5日前要汇总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和年度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市环保局。

2、建立重点减排项目分析会制度

省环保局每月召集各设区市环保局、有关重点减排企业召开一次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分析会,每个季度向省政府报告一次重点减排项目进展。结合工作进展,适时召开重点减排企业座谈会。

市环保局不定期地在各县(市、区)召开类似的重点项目进展分析会。

3、完善减排项目档案台帐

篇(6)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确立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地方式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助、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由下列各项费用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综合开发费,包括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

(四)地段差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二十二条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综合开发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款用于小区的配套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综合开发管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开发责任书,领取开发经营许可证和项目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单位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计划部门申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到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及开发责任书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责任书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引导开发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对未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出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必要时由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仍达不到原核验的质量等级或者影响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购买人有权提出调换或者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建设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7)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市临时绿地的绿化管理和土地管理。

市或者区、县规划、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责任单位)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养护。

第五条(临时绿地的建设)

临时绿地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与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时绿地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用地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三)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四)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完成的除外;

(五)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地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条(建设、养护标准)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标准,参照不低于三级(含三级)公共绿地的标准执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临时绿地,应当适当提高建设、养护标准。

第七条(挂牌管理及对公众开放)

临时绿地建成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

建成的临时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

第八条(临时绿地的撤除和保留)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第九条(撤除临时绿地后补签合同)

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在撤除临时绿地后,与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延长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书面决定;

(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撤除临时绿地备案回执。

第十条(优惠申请)

临时绿地存续期间超过1年(含1年)的,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享受以下优惠:

(一)临时绿地存续期间免缴土地闲置费;

(二)临时绿地存续期不计入土地使用期限;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

第十一条(通报制度)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临时绿地的建设、撤除情况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单列统计)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公共绿地面积统计时,应当单列统计临时绿地的建成面积。

篇(8)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各责任单位要按照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把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要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征地、拆迁进程度,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房)改造、垦区危房改造项目早日动工建设。去年已开工结转今年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进度,尽快竣工(今年计划竣工项目见附件2)。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受理工作要在上半年完成、国庆节前完成审核、11月底前发放到位。

篇(9)

今年年底,近千套保障房将竣工交付,保障房的后期管理问题亟待解决。我市将明确机构、职能,专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实现住房保障工作常态化,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廉租房补贴要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随时审批”,并将其纳入城区办事处、经济开发管理处、市民政局、市房产局等单位的日常工作,实现“半年一发放,一年一核查”的工作目标。

二、积极探索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的新路子,确保安居工程切实惠及民生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情况,为防止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空置现象,今年起对我市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采取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模式,按照“以人定房”的方式进行配租,确保保障性住房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中。今年将制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三、明确任务,克难进取,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一)新增廉租房补贴户100户

今年将进一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严格执行“三审二公示”制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城区办事处、市民政局、市房产局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防止违规领取廉租住房补贴现象发生。

(二)新增廉租住房100套

主要采取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完成。在有建设意向且具备建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确保10月底前全面开工。配建的廉租房部分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等费用,并享受廉租房建设相关优惠政策。市房产局负责配建项目的落实,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

(三)建设公共租赁房100套

为解决六里坪工业园区务工人员居住问题,拟在六里坪镇建设100套公租房。六里坪镇政府作为该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确保6月底前开工,同时做好工业园区后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和土地储备工作。市房产局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督促项目按政策落实。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900户

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市政府“十件实事”之一的5个老居民小区排水改造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相结合,将酱品厂家属楼、丹南小区及周边、丹一巷小区、汤家庄怡苑小区及周边、姚沟路图书馆片等五个老居民小区改造纳入今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受益户数约1986户。改造项目所属的城区办事处负责项目改造的清理清表、违建拆除等前期工作,市房产局负责项目建设工作。

(五)林业棚户区改造57户

该项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确保年内落实到位。

(六)竣工保障性住房500套

篇(10)

以党的十七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高度关注民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全覆、城乡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贫困生资助政策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等民生工程,努力构建和谐安康新**。

二、基本原则

实施“民生工程”总原则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尽力而为,惠及多数”。一是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政策,理顺分配关系,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坚持明确责任、激励促进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客观公正地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责任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坚持新增财力向民生工程倾斜的原则。新增财力要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向社会事业倾斜。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个人积极开展社会福利和慈善募捐活动,兴办公益事业。

三、实施办法

(一)建立“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签订年度“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责任书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民生工程”目标的完成。

(二)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各乡镇、县直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落实。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为确保民生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完,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每项工程分别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责任单位及协同责任单位组成的抓落实工作班子,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县政府将对各项工程完成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督查,确保各项工作全部落到实处,努力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县政府对民生工程目标责任分解如下:

1、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目标任务: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2008年我县农村低保在现有的基础上,实施扩面提标,2007年14332人补助由380元/人提高到437元/人,2008年新增7158人补助177元/人。

相应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规范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加强动态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政府分管领导:许德武

牵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人:张永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目标任务:逐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使其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2007年分散供养标准人均达到1300元,集中供养标准人均达到1717元。

相应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规范农村“五保户”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加强动态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到位;加大农村五保户供养设施建设力度,逐步提高五保户对象集中供养率。

县政府分管领导:许德武

牵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人:张永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目标任务: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

相应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和规范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加强动态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对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政府分管领导:张辉

牵头责任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人:樊向东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目标任务: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县覆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占农业总人口90%以上。

相应措施:科学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和医疗基金监管,平稳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县政府分管领导:薛昌露

牵头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责任人:任艾冰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目标任务:2008年将达到80%的城镇居民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相应措施:参与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机制,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建立经费和机构保障机制;协助做好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平稳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政府分管领导:张辉

牵头责任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人:樊向东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目标任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相应措施:将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和因病致贫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扩大救助病种;制定实施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和规范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管理,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政府分管领导:许德武

牵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人:张永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

目标任务:对所有符合救治和救助条件的重大传染病病人,按规定给予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

相应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规范对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对象的审批管理,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实施救治和救助。

县政府分管领导:薛昌露

牵头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责任人:任艾冰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乡村卫生

目标任务:2007年至2011年,按照省制定的指导标准,实施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15所乡镇卫生院、110个建制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添置与更新“填平补齐”任务。2008年完成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9所,村卫生室40个。

相应措施:制定五年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监管;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以县为主的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审计的“六统一”项目管理模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建设用地和税费减免政策等,按规定予以保障和落实。

县政府分管领导:薛昌露

牵头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责任人:任艾冰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城市社区卫生

目标任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5个,其中中心1个、站4个。

相应措施:制定五年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健全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评价体系;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加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县政府分管领导:薛昌露

牵头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责任人:任艾冰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城关镇人民政府

9、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目标任务: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同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8年我县计划资助寄宿学生1680人,每生每年资助750元。

相应措施: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预算,制定实施方案,健全管理制度;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政策宣传和资金使用监管;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措施,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县政府分管领导:薛昌露

牵头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责任人:刘善训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0、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

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现有农村中小学8108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

相应措施: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监管;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以县为主的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五统一”项目管理模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县政府分管领导:薛昌露

牵头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责任人:刘善训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目标任务:从2007年至2010年,用四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19.82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2008年解决2万人饮水安全。

相应措施:制定实施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监管;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管理模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建设用地、用电和税费减免政策等,按规定予以保障和落实;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机制,积极发挥工程使用效益。

县政府分管领导:张涛

牵头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人:徐建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目标任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相应措施:严格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7〕3号)的规定,开展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评估、档案和信息管理等工作;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管;将奖扶工作纳入年度人口目标考核。

县政府分管领导:张涛

牵头责任单位:县计生委

责任人:孔赞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

目标任务:2008年计划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68.7公里。

相应措施:制定实施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监管;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管理模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县政府分管领导:张涛

牵头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责任人:徐家友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目标任务:2008年,完成省第一套电视节目无线发射设备的更新改造,新增省第一套调频广播节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安装运行。

相应措施: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县政府分管领导:薛昌露

牵头责任单位:县广播电视局

责任人:傅强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5、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

目标任务:2008年,全省所有市、县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2008年我县完成补助210户。

相应措施:严格按照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的规定,开展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评估、档案和信息管理等工作;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管。

县政府分管领导:张辉

牵头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责任人:于业春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城关镇人民政府。

16、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目标任务: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加快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进程,解决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的迫切需求。2008年完成80例贫困家庭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

相应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规范贫困白内障患者人员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加强动态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

县政府分管领导:薛昌露

牵头责任单位:县残联

责任人:熊泽芳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目标任务:及时、足额将直补资金发放到移民户,2008年我县完成大中型水库移民2220人政策落实。

相应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加强动态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县政府分管领导:张涛

牵头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人:徐建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目标任务:通过提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解决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2008年我县计划资助中等职业学生3169人,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

相应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加强动态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力争此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县政府分管领导:薛昌露

牵头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责任人:刘善训

协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并落实到人。

2、相关配套政策制定落实情况。

3、各项考核目标是否及时分解。

4、与县政府签订的各项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

5、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6、群众民间测评情况。

(二)考核办法

1、考核方法。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年中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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