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评估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5:2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知识产权评估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知识产权评估

篇(1)

在21世纪这样一个知识经济大爆炸的时代,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完善评估制度,强化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实现知识产权充分运用的前提,对于知识财产超越物质财产而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含义及特点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就是由专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从而为知识产权资本化提供决策依据的技术性活动。它具有评估难度大、主观性大、评估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准确性难以衡量等特点,这也是该制度目前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困境所在。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

(一)成本法

成本法,顾名思义就是根据研发该项知识产权的成本费用来评价和估算其价值的方法,一般应当包括原材料、劳动费用、宣传费用等支出。具体包括两种方法:一是历史成本法,即为创造某项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易于计算,缺点则是历史成本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导致计算所得的结果与市场脱节。另一种是重置成本法,即在现时条件下研发或购置一项相同用途的待评知识产权,扣除物理性、机能性、经济性损耗后的必须支出。这种方法虽然避免了历史成本法中的时间差问题,但是成本是机械的,不能完全体现知识产权的全部价值。

(二)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以现行市场的某种相似资产作为参照物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虽然相对客观,与有形资产交易模式也最为相似,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专有性(独占性或垄断性),寻找一个相似的参照物则成为市场法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三)收益法

收益法更加侧重于知识产权的生产力,即未来能够创造多大的收益,并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现,从而得出评估价值。这种方法并未涉及到知识产权交易,更加公平合理。但受到未来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也具有较大的可变性,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四)比例法

比例法是以有形资产作为参照,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事实上,在绝大多数的专利权交易过程中,并非单纯地只有专利权的交易,往往还伴随着专利权的载体和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等的交易。因此,交易各方可以在总资产价值明确之时,根据其中专利资产的比例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

由此可见,各种方法各有利弊,究竟适用哪种方法还取决于评估对象的性质和使用目的。同时,应当遵循综合评估的思路,善于将多种方法结合运用,从而弥补各种方法的不足,相互佐证,才能得出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结果。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困境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

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相关规定主要有:《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而这些规范一方面大多数是针对有形资产价值评估而设置,另一方面也仅仅是笼统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进行规范,缺乏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较强的评估规则,其目前的立法状况与其在实践中的使用频率和作用极为不匹配。

(二)缺乏权威有效的评估方法

经过以上所述可以发现,现有通行的评估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甚至并不能有效的、准确的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此外,对不同类别、不同交易目的的知识产权应当具体适用哪种或者哪几种评估方法也缺乏相应的规定或指导意见,致使评估方法适用混乱,在各类方法本身存在弊端的前提下,“殊途”自然很难期待“同归”,评估结果的权威性、有效性也随之大打折扣。

(三)法律因素加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度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权利,拥有较多特殊的法律规定,因而在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待估知识产权的特殊法律属性。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在评估时要考虑的法律因素不完全相同,一般共性的都要考虑其法律保护期限、能否续展以及是否被强制许可使用,而专利权则需考虑:专利权的法律状况与权利状况、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独创性、专利权的风险等。

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出路

(一)明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目的

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本质上就是一种主观思维活动,最终的评论结果也只是一个理论参考值而非现实价值,主观性是难以避免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就是要在这项行为自身所具有的主观不确定性和市场对其要求的客观公允性之间寻求一个平衡,尽可能地运用审慎、合理的评估方法获得一个能够让公众认可的评估结果。

(二)完善法律法规,出台有针对性的评估准则和规范

目前,尽快出台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可行性的具体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于规范评估手段和市场,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具有重要意义。还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定单独的准则规范,以更针对性的解决各类复杂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同时,对评估管理制度的规范也不容忽视,将评估师、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活动一并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形成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真正的使评估有法可依。

篇(2)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质押、转让、许可等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不同背景下所关注的主要因素和采用的计算方法都存在着差异。

目前传统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传统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和成本法)不能适用于一切情形知识产权评估的要求,如许可和企业合并就属不同情形。尽管大量学者对知识产权评估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评估方法。但评估时,评估人员根据不同的评估客体和要求选择不同评估方法,没有一种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评估。在这样的背景下,TedHagelin基于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竞争优势的影响提出了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法(CompetitiveAdvantagevaluation简称CAV方法)。尽管该方法存在一些不足,但该方法对于评估知识产权束(知识产权的集合)的许可具有明显的优势:如对某一产品而言,多个专利或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一揽子许可较单一专利或单一技术秘密的许可更为常见。而在进行一揽子许可时,可整体考虑该知识产权束对产品竞争优势的影响,从而获得有益的参考。本文介绍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方法,并对该方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

1 CAV方法主要内容

CAV方法可以用于多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例如专利、商标、商誉、版权等J,尤其适用于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束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一般的普通许可等不同许可类型的许可使用费的评估。

CAV方法将被许可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或者服务所得利润逐项分解,充分考虑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商标、专利等对利润的影响。计算企业因被估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将被评估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从总的利润中分割出来,进而获得被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采用该方法评估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时,采用的具体参数有所区别,本文仅以专利许可费评估为例。

1.1主要模型

采用CAV方法进行专利许可费评估时,以应用专利的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为载体,即以该载体为对象,利用该载体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参数进行计算。以鼠标专利为例,若进行该专利价值评估,则以采用该专利技术的鼠标为载体,该种鼠标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为参数。运用该方法除了需掌握被估载体的现值(使用专利之前的价值)外,还需要进一步计算出被估载体中专利对载体利润贡献的权重和被估专利对载体相对竞争优势的影响。该方法的主要计算公式见式(1):

PV=PVNxTPG×DCD

(1)

式中:PV为被估专利的价值;PVN为该载体的现价值或者利润;G为被估载体中专利这一无形财产对利润的贡献;DCD为采用被估专利技术所增加的市场竞争优势。

为计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占被估载体利润的权重,TedHagelin在其文章中将知识产权区分为三个集合:技术型、声誉型和运营型知识产权,并列出了相应的区分参数。技术型知识产权中包括实用专利、功能性软件、商技术秘密等具体知识产权形式,但不包括企业自身运营所采用的商业方法专利。声誉型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品牌等。运营型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方法专利和商业过程创新等。主要参数的确定与金融、市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数据有关,缺省情况下专利对利润贡献的权重TPG为:

TPG=R&D/(R&D+AD+BP)XIPA

(2)

其中,R&D为研发的投入、AD为广告投人、BP为企业商业创新的投入。为该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中所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对利润的贡献的权重。缺省情况下按式(3)计算:

IPA=(R&D+AD+BP)/(SGA+R&D)×(1一TA) (3)

其中,为企业有形财产对被估利润的贡献率,SGA为企业运营中的销售开支、一般开支和管理方面的开支。

在式(1)中,竞争优势DCD是一个相对的数值。以专利为例,可利用专利技术应用导致被估载体技术性能的改变来评价被估载体竞争优势的变化。首先计算出被估载体原有的竞争优势,接下来计算出被许可专利后该被估载体的竞争优势。将两者相减即获得相对竞争优势。由式(4)计算:

DCD=DCD1一DCD2

(4)

CAV方法在计算DCD1、DCD2时通过专利技术对载体主要性能比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提高的比率来计算竞争优势。见式(5)。

DCD1=(IPAA—Sacv)/Sacv

(5)

其中,IPAA为该载体应用专利技术后的技术性能数值,Saev为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具体计算过程中有时需计算被估载体市场占有率的数值,CAV方法利用行业内生产该载体的企业数计算平均市场占有率,并且认为载体的竞争优势与该载体市场占有率成正比。

1.2主要参数

CAV方法不仅需计算出被许可人因许可所导致的竞争优势增加而获得利润,同时需考虑许可的时间、该预期利润的折现率等,因此涉及了大量的参数。CAV方法的参数可以从评估环境中获得,主要包括市场、管理等参数。除此之外,还涉及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的风险等参数。CAV方法具体包括的输入变量较多,如产品的年销售额、市场的增长、产品的剩余生命、许可的时间、产品利润幅度、折现率、载体的价格、知识产权组成等诸多具体参数。

1.3主要步骤

不同类型的专利许可费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同。如排他许可不仅需考虑专利被许可人的竞争优势的增加,还需考虑专利许可对专利权人收益的影响。采用CAV方法评估不同类型许可时所涉及的参数也有所不同,具体评估过程也存在差异。本文以最简单的独占许可为例说明CAV方法进行专利评估时的主要步骤:

1)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在确定应用该专利的载体时,同时确定与该专利所能提高的相关技术性能。如利用专利能够大幅提高产品的灵敏度,则选择灵敏度这技术性能指标作为计算竞争优势的参数。

2)计算相对竞争优势DCD。根据产品性能描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前的竞争优势DCD2。利用专利许可后产品的性能参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后的竞争优势DCD1,从而得到相对竞争优势DCD。

3)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并计算技术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这部分的计算完全依据许可前的参数给出。具体计算公式见式(2)(3)。

4)根据式(1)计算专利的价值。考虑到专利的许可时间,按收益法中相关折现方法计算专利的现金价值。

5)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专利的价值。根据以上5个步骤计算出专利在许可后能够带给被许可人的净利润。在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分摊计算出的被许可专利产品净利润的基础上评估出专利许可费。

2案例

为了进一步探讨CAV方法,本文给出以下假设许可案例。假设A公司在一项关节移植技术方面领先并拥有一项专利。该项专利技术的主要发明内容是利用生物技术在关节移植用产品表面复合了~层药物膜,从而有效地减少因关节移植导致的感染。为简化许可模型,本案例仅考虑独占许可的情形:即A公司试图将该专利技术独占许可给一个被许可者而其本身并不参与相同产品竞争。A将专利许可给一个非竞争的企业时,许可后产品的专利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因此,仅需分析被许可人应用该专利的情形,而不必考虑如一般许可情况下产品市场被一般许可的分割而导致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就相同产品的竞争而受到的影响。A公司接触了B公司,B公司生产相关产品。B公司对于A公司的抗感染膜非常感兴趣,A决定对这项技术的许可费展开评估。

根据CAV模型,评价专利许可费需要五个步骤:

(1)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和竞争参数

该案例中,被估的载体非常明确:即产品表面利用专利生物技术复合了一层药物膜的移植产品。该设生物膜的性能即专利技术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包括4个主要参数:抗感染、抗增生、抗生物降解和价格。在本例中假设行业相同产品的平均感染率为35%,具体假设数据见表1。

(2)计算相对竞争优势

根据定义的性能参数和行业平均性能参数计算出许可前B公司移植产品的竞争优势(见表1所示)。该表中给出了移植产品所在行业的平均性能参数以及许可前后的竞争优势的情况。分别将专利被许可人B公司产品单一性能参数的竞争优势计算出,平均后得到平均竞争优势,分别为12%和73%。

这样可以计算出许可前后B企业竞争优势的变化6l%(73%一l2%)。,不同行业企业间竞争优势和市场分配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应用该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或者产品分析计算,也可以通过统计分析获得产品的性能、价格并将管理经验和销售数据相结合计算相关系数。CAV方法在缺省情况下将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问假设为一比一关系。

本例中被许可企业B公司许可前的竞争优势是12%。则认为许可前B公司的市场份额也是超过平均值的12%。在这一算例中假设有6个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则平均的市场份额是16.7%,可以推测出B公司许可前平均的市场份额是18.7%(16.7%×1.12),而许可后的市场份额是28.9%(16.7%×1.73)。这样可以计算出B公司增加了10.2%的市场份额(28.9%一18.7%)。

(3)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和专利所占权重

利用CAV方法进行计‘算必须填入企业的会计损益表的信息。这部分信息包括了销售、日常和管理费用的支出、企业的市场资金值,企业总的研发投入。此外还需要广告投入的费用、新的商务过程创新中总投入费用。这些复杂的费用分别比较计算后给出专利对利润供献的权重,如式(2)(3)。本例中假设专利对利润的供献占20%。

(4)计算专利的价值

CAV方法采用当前时间的信息,产品销售的增加,许可时间、利润幅度和折现率等参数按照收益法计算专利价值。例如,如果B公司在2003年已经有2.5万美元的销售额,销售量年增长为40%。许可时间为5年,营业利润幅度为35%,当前折现率为6%。根据这些假设,利用收益法计算出B公司五年内总利润为10.88万美元。单纯的技术知识产权增长为2.18万美元(10.88×0.2)。则根据式(1),该生物复合膜专利的价值为2.22万美元(2.18×0.102=2.22)。

(5)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计算出的专利价值

CAV方法在计算出的专利价值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对于计算出的价值需结合管理经验和已经计算出的市场、知识产权数据来分析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CAV方法计算的技术风险主要考虑技术最终是否可以被成功商业化。通常情况下,处于技术生命周期后期的技术,由于已经被应用或者说已经被测试,技术更成熟,技术风险越小。但对于处于中试阶段的专利技术而言,技术风险要远大于成熟技术。市场风险的计算需要考虑同一个市场内部的竞争、被许可企业的情况等因素。CAV方法采用被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平均市场占有率来计算。此外,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风险,如专利可能被因不具备法定的授权条件而被宣布无效。在应用CAV方法时需分别将以上风险量化后在总的价值中将风险减去。

最后,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合理分配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从而获得专利许可费。

3 CAV方法存在的不足

尽管CAV方法对评价知识产权束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评估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CAV方法基于收益法的思想进行知识产权评估,计算评估载体基于知识产权所获得预期利润。尽管CAV方法非常容易理解,评估所需的信息相对也容易收集,评估的可重复性也比较好,但是该方法也同样存在缺陷。

CAV方法的主要不足在于将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间假设为一比一的关系。以案例中的生物技术为例,认为技术性能抗感染、抗增生、降解能力和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产品的市场份额。实际上一般消费者并非本领域的技术专家,并不一定对产品的性能有如此深入的了解。或者消费者仅按其中个别的关键性因素进行产品的选择,如按照价格的高低选择。这就增加了计算时竞争参数选择的难度。一旦选择的性能参数对产品的竞争优势影响较低,则直接影响最后的计算结果。对于尚未实际销售的产品而言,主观预测存在巨大的风险,这必然导致应用该方法不能正确地评估出专利价值。

篇(3)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质押、转让、许可等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不同背景下所关注的主要因素和采用的计算方法都存在着差异。

目前传统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传统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和成本法)不能适用于一切情形知识产权评估的要求,如许可和企业合并就属不同情形。尽管大量学者对知识产权评估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评估方法。但评估时,评估人员根据不同的评估客体和要求选择不同评估方法,没有一种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评估。在这样的背景下,tedhagelin基于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竞争优势的影响提出了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法(competitiveadvantagevaluation简称cav方法)。尽管该方法存在一些不足,但该方法对于评估知识产权束(知识产权的集合)的许可具有明显的优势:如对某一产品而言,多个专利或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一揽子许可较单一专利或单一技术秘密的许可更为常见。而在进行一揽子许可时,可整体考虑该知识产权束对产品竞争优势的影响,从而获得有益的。本文介绍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方法,并对该方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

1 cav方法主要内容

cav方法可以用于多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例如专利、商标、商誉、版权等j,尤其适用于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束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一般的普通许可等不同许可类型的许可使用费的评估。

cav方法将被许可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或者服务所得利润逐项分解,充分考虑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商标、专利等对利润的影响。计算企业因被估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将被评估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从总的利润中分割出来,进而获得被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采用该方法评估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时,采用的具体参数有所区别,本文仅以专利许可费评估为例。

1.1主要模型

采用cav方法进行专利许可费评估时,以应用专利的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为载体,即以该载体为对象,利用该载体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参数进行计算。以鼠标专利为例,若进行该专利价值评估,则以采用该专利技术的鼠标为载体,该种鼠标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为参数。运用该方法除了需掌握被估载体的现值(使用专利之前的价值)外,还需要进一步计算出被估载体中专利对载体利润贡献的权重和被估专利对载体相对竞争优势的影响。该方法的主要计算公式见式(1):

pv=pvnxtpg×dcd      (1)

式中:pv为被估专利的价值;pvn为该载体的现价值或者利润;g为被估载体中专利这一无形财产对利润的贡献;dcd为采用被估专利技术所增加的市场竞争优势。

为计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占被估载体利润的权重,tedhagelin在其文章中将知识产权区分为三个集合:技术型、声誉型和运营型知识产权,并列出了相应的区分参数。技术型知识产权中包括实用专利、功能性软件、商技术秘密等具体知识产权形式,但不包括企业自身运营所采用的商业方法专利。声誉型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品牌等。运营型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方法专利和商业过程创新等。主要参数的确定与金融、市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数据有关,缺省情况下专利对利润贡献的权重tpg为:

tpg=r&d/(r&d+ad+bp)xipa    (2)

其中,r&d为研发的投入、ad为广告投人、bp为企业商业创新的投入。为该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中所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对利润的贡献的权重。缺省情况下按式(3)计算:

ipa=(r&d+ad+bp)/(sga+r&d)×(1一ta) (3)

其中,为企业有形财产对被估利润的贡献率,sga为企业运营中的销售开支、一般开支和管理方面的开支。

在式(1)中,竞争优势dcd是一个相对的数值。以专利为例,可利用专利技术应用导致被估载体技术性能的改变来评价被估载体竞争优势的变化。首先计算出被估载体原有的竞争优势,接下来计算出被许可专利后该被

估载体的竞争优势。将两者相减即获得相对竞争优势。由式(4)计算:

dcd=dcd1一dcd2      (4)

cav方法在计算dcd1、dcd2时通过专利技术对载体主要性能比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提高的比率来计算竞争优势。见式(5)。

dcd1=(ipaa—sacv)/sacv    (5)

其中,ipaa为该载体应用专利技术后的技术性能数值,saev为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具体计算过程中有时需计算被估载体市场占有率的数值,cav方法利用行业内生产该载体的企业数计算平均市场占有率,并且认为载体的竞争优势与该载体市场占有率成正比。

1.2主要参数

cav方法不仅需计算出被许可人因许可所导致的竞争优势增加而获得利润,同时需考虑许可的时间、该预期利润的折现率等,因此涉及了大量的参数。cav方法的参数可以从评估环境中获得,主要包括市场、管理等参数。除此之外,还涉及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的风险等参数。cav方法具体包括的输入变量较多,如产品的年销售额、市场的增长、产品的剩余生命、许可的时间、产品利润幅度、折现率、载体的价格、知识产权组成等诸多具体参数。

1.3主要步骤

不同类型的专利许可费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同。如排他许可不仅需考虑专利被许可人的竞争优势的增加,还需考虑专利许可对专利权人收益的影响。采用cav方法评估不同类型许可时所涉及的参数也有所不同,具体评估过程也存在差异。本文以最简单的独占许可为例说明cav方法进行专利评估时的主要步骤:

1)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在确定应用该专利的载体时,同时确定与该专利所能提高的相关技术性能。如利用专利能够大幅提高产品的灵敏度,则选择灵敏度这技术性能指标作为计算竞争优势的参数。

2)计算相对竞争优势dcd。根据产品性能描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前的竞争优势dcd2。利用专利许可后产品的性能参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后的竞争优势dcd1,从而得到相对竞争优势dcd。

3)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并计算技术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这部分的计算完全依据许可前的参数给出。具体计算公式见式(2)(3)。

4)根据式(1)计算专利的价值。考虑到专利的许可时间,按收益法中相关折现方法计算专利的现金价值。

5)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专利的价值。根据以上5个步骤计算出专利在许可后能够带给被许可人的净利润。在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分摊计算出的被许可专利产品净利润的基础上评估出专利许可费。

2案例

为了进一步探讨cav方法,本文给出以下假设许可案例。假设a公司在一项关节移植技术方面领先并拥有一项专利。该项专利技术的主要发明内容是利用生物技术在关节移植用产品表面复合了~层药物膜,从而有效地减少因关节移植导致的感染。为简化许可模型,本案例仅考虑独占许可的情形:即a公司试图将该专利技术独占许可给一个被许可者而其本身并不参与相同产品竞争。a将专利许可给一个非竞争的企业时,许可后产品的专利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因此,仅需分析被许可人应用该专利的情形,而不必考虑如一般许可情况下产品市场被一般许可的分割而导致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就相同产品的竞争而受到的影响。a公司接触了b公司,b公司生产相关产品。b公司对于a公司的抗感染膜非常感兴趣,a决定对这项技术的许可费展开评估。

根据cav模型,评价专利许可费需要五个步骤:

(1)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和竞争参数

该案例中,被估的载体非常明确:即产品表面利用专利生物技术复合了一层药物膜的移植产品。该设生物膜的性能即专利技术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包括4个主要参数:抗感染、抗增生、抗生物降解和价格。在本例中假设行业相同产品的平均感染率为35%,具体假设数据见表1。

(2)计算相对竞争优势

根据定义的性能参数和行业平均性能参数计算出许可前b公司移植产品的竞争优势(见表1所示)。该表中给出了移植产品所在行业的平均性能参数以及许可前后的竞争优势的情况。分别将专利被许可人b公司产品单一性能参数的竞争优势计算出,平均后得到平均竞争优势,分别为12%和73%。

这样可以计算出许可前后b企业竞争优势的变化6l%(73%一l2%)。,不同行业企业间竞争优势和市场分配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应用该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或者产品分析计算,也可以通过统计分析获得产品的性能、价格并将管理经验和销售数据相结合计算相关系数。cav方法在缺省情况下将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

问假设为一比一关系。

本例中被许可企业b公司许可前的竞争优势是12%。则认为许可前b公司的市场份额也是超过平均值的12%。在这一算例中假设有6个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则平均的市场份额是16.7%,可以推测出b公司许可前平均的市场份额是18.7%(16.7%×1.12),而许可后的市场份额是28.9%(16.7%×1.73)。这样可以计算出b公司增加了10.2%的市场份额(28.9%一18.7%)。

(3)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和专利所占权重

利用cav方法进行计‘算必须填入企业的会计损益表的信息。这部分信息包括了销售、日常和管理费用的支出、企业的市场资金值,企业总的研发投入。此外还需要广告投入的费用、新的商务过程创新中总投入费用。这些复杂的费用分别比较计算后给出专利对利润供献的权重,如式(2)(3)。本例中假设专利对利润的供献占20%。

(4)计算专利的价值

cav方法采用当前时间的信息,产品销售的增加,许可时间、利润幅度和折现率等参数按照收益法计算专利价值。例如,如果b公司在2003年已经有2.5万美元的销售额,销售量年增长为40%。许可时间为5年,营业利润幅度为35%,当前折现率为6%。根据这些假设,利用收益法计算出b公司五年内总利润为10.88万美元。单纯的技术知识产权增长为2.18万美元(10.88×0.2)。则根据式(1),该生物复合膜专利的价值为2.22万美元(2.18×0.102=2.22)。

(5)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计算出的专利价值

cav方法在计算出的专利价值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对于计算出的价值需结合管理经验和已经计算出的市场、知识产权数据来分析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cav方法计算的技术风险主要考虑技术最终是否可以被成功商业化。通常情况下,处于技术生命周期后期的技术,由于已经被应用或者说已经被测试,技术更成熟,技术风险越小。但对于处于中试阶段的专利技术而言,技术风险要远大于成熟技术。市场风险的计算需要考虑同一个市场内部的竞争、被许可企业的情况等因素。cav方法采用被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平均市场占有率来计算。此外,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风险,如专利可能被因不具备法定的授权条件而被宣布无效。在应用cav方法时需分别将以上风险量化后在总的价值中将风险减去。

最后,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合理分配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从而获得专利许可费。

3 cav方法存在的不足

尽管cav方法对评价知识产权束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评估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cav方法基于收益法的思想进行知识产权评估,计算评估载体基于知识产权所获得预期利润。尽管cav方法非常容易理解,评估所需的信息相对也容易收集,评估的可重复性也比较好,但是该方法也同样存在缺陷。

cav方法的主要不足在于将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间假设为一比一的关系。以案例中的生物技术为例,认为技术性能抗感染、抗增生、降解能力和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产品的市场份额。实际上一般消费者并非本领域的技术专家,并不一定对产品的性能有如此深入的了解。或者消费者仅按其中个别的关键性因素进行产品的选择,如按照价格的高低选择。这就增加了计算时竞争参数选择的难度。一旦选择的性能参数对产品的竞争优势影响较低,则直接影响最后的计算结果。对于尚未实际销售的产品而言,主观预测存在巨大的风险,这必然导致应用该方法不能正确地评估出专利价值。

此外,缺省情况下公式(1)中的计算采用专利许可前的参数。若企业的研发投入为0,则该公式将会出现一个非常荒谬的结果,即该载体的利润中不包含专利的贡献。因此利用cav方法计算出被许可的专利价值为0。可见该方法的参数选择过于主观。

篇(4)

1.评估风险。知识产权评估具有很强的技术性,需要评估人员具有很高的专业知识,否则很难对一项知识产权做出较为准确的评估。因此,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信誉、评估人员的执业风险以及评估制度的完善性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增加了知识产权评估的不确定性。此外,还存在评估方法上的风险。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具有较高的不稳定性,其未来的收益很难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客观环境的影响都使得价值评估面临较大的风险。

2.技术风险。与固定资产价值评估相比,技术风险则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所特有的,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影响技术风险的因素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技术替代风险、技术再研发能力、技术流失程度。首先,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或技术路线的大规模改进,研发出新的可替代技术,使原有的知识产权价值降低,甚至变为零,这就是技术替代风险。其次,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一部分由其再研发能力决定,再研发能力代表该技术在未来的发展潜力,潜力越高,被评估的价值肯定也越高。很多企业在花费高价引进先进技术之后,由于缺乏自身的再研发能力,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也给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增加了风险。另外,随着时间的发展,运用专利技术产品的销售,专利的保密性逐渐降低,造成技术流失,技术流失风险的存在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技术风险。

3.经营风险。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经营状况越好,投给知识产权的资金越多,越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大规模应用。总体上,公司的经营风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而这些中小企业相对来说管理能力较弱,管理制度不一定很完善,从而会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受自身限制,可信程度较低,相对来说财务风险更大。

4.市场风险。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经过市场的检验才能体现自身价值。市场风险由两部分组成:该技术的竞争水平、该技术的处置难度。技术竞争水平越低,说明在同行业中处于下风,市场风险越大,降低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价值。而知识产权的处置难度越低,其变现能力越强,市场风险越低,越利于其质押融资。

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中占有很大比重,原因在于法律具有独特的强制性和多样性。法律风险具体可以分为转让争议风险、强制许可风险、权属风险、侵权风险、政策导向风险、法律完善风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否清晰完整、是否签署转让协议和许可协议、协议内容的清晰程度、国家政策导向的稳定性、是否存在侵权风险等因素,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皆有很大的影响。

6.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指的是外部社会的大环境,具体可以分为三部分:该区域的经济发展趋势、该地区人均消费水平、该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社会环境的变化,影响人们对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也会影响到技术交易的活跃程度,从而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因此,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会增加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风险。

7.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当然也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这些因素包括市场利率、通货膨胀、汇率变动、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其他金融政策的变化等。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也要考虑这些因素对价值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评价

(一)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价值评估风险评价1.确定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基于以上分析,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价值评估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指标体系主要包含一级指标集合和二级指标集合。在进行决策时,需要确定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权重集合。一级指标因素的权重集合Wi={W1,W2,W3,…Wm},其中i=1,2,3,…m,Wi>0,ΣWi=1,Wi表示一级指标因素Ai的权重。二级指标因素的权重集合Wik={Wi1,Wi2,Wi3,…Win},其中k=1,2,3,…n,Wik>0,ΣWik=1,Wik表示二级指标因素Aik的权重。运用德尔菲法向10名专家发放调查问卷,从而确定每级指标相应的权重,如表1所示。2.确立评价因素集和各个因素隶属度。确定评价因素,将评价集合B={B1,B2,B3,B4,B5}共5个等级,分别对应优、良、中、低、差,并且人为规定“优”对应分数80-100,“良”对应分数60-80,“中”对应分数40-60,“低”对应分数20-40,“差”对应分数0-20,评语优、良、中、低、差分别对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中的低、较低、中等、较高、高。相应的评价等级分行向量C={C1,C2,C3,C4,C5}={100,80,60,40,20}。确定各个因素的隶属度矩阵,通过建立评判矩阵来描述指标集Ai到B的模糊关系。其中判断矩阵中的元素D表示指标Aik对第r级评语Br的隶属度。3.单因素模糊评价分析。对二级指标进行单因素的模糊矩阵运算。Ei=Wi*Di。其中,Ei为隶属向量,Di为隶属度矩阵,Wi表示向量Ai的权重,再通过将隶属向量与评价因素集相乘,即:M=E*B,确定综合评价值。

(二)算例分析这里以某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分析,来说明利用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价值评估风险评价的方法。通过对该公司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发现该专利在7个风险方面处于良好水平,市场风险较小,利于进行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其中,该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相对较低,但是在金融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价值评估的角度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进行分析,筛选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价值评估方面风险项的评价指标,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所有风险项目进行量化评价,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价值评估风险进行综合评价。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各个参与方对价值评估风险的分析和测算,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价值评估风险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降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风险:

1.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程序和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比如:可建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快推动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建立。特别是在评估方法的标准化方面,通过深入调研,在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等方面制定详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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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难点问题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特殊性致使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务中面临着诸多难点问题,现就主要难点问题分析如下:

其一,知识产权在质押日的权属、状态及有效性难以确认。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法定性决定了其在质押日的有效性难以确认。要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及有效性,首先在于确定出质人是否持有证明其为合法权利人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或者著作权登记证等。但众所周知专利证书只记载授予专利权时的状态,对于随后发生的权属变化、许可他人使用及有效性变化均没有反映:如该项权利是否已经办过质押登记,是否有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者是否已经被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等。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被多个主体占有或使用,具有多种权利表现形式,不同的形式对应不同的价值,因此必须明确被质押知识产权的状态。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该知识产权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以及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地域都很难确定,必须经过严格审查。

其二,评估价值类型确定时的难点问题。按《国际评估准则》和我国资产评估业普遍采用的分类方法可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规定:市场价值是资源买方与自愿买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制压迫。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界一般认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资产评估的市场价值通常适用于产权变动类资产业务的需要,如:资产出售、转让等。在资产交易的市场上通常由多个买方和买方,他们都希望资产交易价格是公平合理的且市场价值应该是能够反映市场价格趋势的资产的估计值,而不是具体的交易价格。

非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各种非公开交易市场条件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将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资产价值类型都定义为非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不强调资产的最佳使用状态,而是强调资产在特定条件下所能发挥的效用或可能带来的效益。在特定条件下,被评估资产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得到最佳使用而发生资产交易后该资产仍按原用途继续适用,资产处于一种非最佳状态但对特定的交易双方来说是公平合理的。非市场价值不以公开市场数据为基础,也无需得到公开市场的认可。

知识产权质押是由特定的买方贷款企业特定的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质押融资这一特定市场条件下进行的,针对同一产品市场上没有众多的买者和买者,且交易过程中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强调资产在质押融资条件下所能发挥的效用或可能带来的收益,而不是最佳状态,其更符合非市场价值的特征。当企业不能如期偿还债务,银行处置被质押知识产权时面对的又是一个公开的市场,市场上由众多的买者和买者,双方地位平等且都希望价格公平合理,其更符合市场价值的特征。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的确定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其三,评估方法应用中的难点问题根据《国际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类型、特点和市场条件合理选择评估方法。但就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实践来看主要使用收益法,因此本文主要就收益法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在运用的难点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收益法是指通过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估测,并将未来各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值,以此来判断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其主要决定因素为:超额收益、折现率以及收益期限。现分别就以上三个要素确定是的难点问题分析如下:

(1)确定超额收益时的难点。知识产权所创造的收益是指不包括知识产权所依附任何有形资产的正常收益在内的超额收益,因为在实际中被评估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与其他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使用,因此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将由于使用被评估知识产权而增加的收益分离出来。目前常用的方法有直接估算法、差额法、分成率法及要素贡献法。

直接估算法是通过未使用无形资产与使用无形资产的前后收益情况对比分析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额。而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有其特殊性,当债务到期前由贷款企业继续使用而贷款期届满时有可能产生企业无力偿债银行将其处置的情况。若采用直接估算法,则收入增加额或成本节约额很难确定。因为被质押知识产权对贷款企业的有用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其他企业的有用性,其使用该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入增加额或成本解决额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企业,且作为无形资产经济寿命很短,此种方法计算出的超额收益与该知识产权在未来期间真正产生的超额收益有较大出入。很有可能在短期内由于其完全替代品的出现致使被质押知识产权的超额收益额大幅度降低,甚至为零。况且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商标权很难区分其使用前和使用后,且其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差额法同样如此,且差额法计算出的超额收益往往是由无形资产共同带来的,要计算单项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分解。分成率法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贷款企业的分成率不一定适用于其他企业,且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各自有其特点,其超额收益的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目前尚未统一、规范的确定超额收益的方法,致使评估实务中超额收益的确定很难。

(2)确定折现率时的难点。无形资产评估折现率的本质是指该无形资产的投资报酬率,其一般包括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评估时应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的功能、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折现率。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折现率确定的影响因素很多。首先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经济寿命短,和被评估知识产权类似或更先进的替代品的出现会给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使用在时间和空间上造成威胁,从而使其预期收益额和预期收益年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知识产权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和一些专门的技术人员配合来完成且需要一定的财务支持,企业资本成本的高低及人员流动将会对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产生影响,因此还必须考虑财务风险和人员流动风险。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时还要考虑其他诸多因素:国家行业政策变动风险,汇率风险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折现率的确定较为复杂。

确定收益期限时的难点。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收益期限,是指知识产权发挥作用并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时间。作为无形资产,其受科技进步、人们偏好及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前所述当类似或更先进的知识产权出现时,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将会受到影响,国家法律法规会对其法律寿命产生影响。另外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也会对收益期限产生影响,如:在经营过程中,贷款企业不能提供足额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维护会严重影响其收益期限。尤其作为商标权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恶化时期收益期限会大大缩短甚至贬值为零。在综合考虑以上那些因素时,各个因素所占的比重又有多大,这都很难确定。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点问题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难点问题,我们必须分别采取各自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具体业务的开展扫清障碍。

其一,完善法律,严格审查,明确评估标的。由于知识产权在质押日的权属、状态及有效性难以确定,因此评估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查询被评估知识产权的内容、国家有关规定、专业人员评价情况、法律文书,并核实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

其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体系,明确评估价值类型。评估目的决定评估价值类型。质押评估由于其特殊性评估价值类型难以确定,而评估价值类型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体系,明确评价价值类型。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深入研究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特殊性,明确其价值类型,形成行业内统一规范,为具体评估业务的开展提供依据,从而进一步完善评估结果。

其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选用评估方法并选取参数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应根据被质押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特点及市场条件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当被评估知识产权存在活跃市场,能够找到类似参照物时,可选用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否则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时,遵循一般方法的前提下应注意:(1)确定超额收益时,合理估计与被质押知识产权相关产品的未来超额收益。假定知识产权质押品转让个一般受让人,然后根据市场预测估计利用该知识产权开发产品的超额收益,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和技术进步因素等。(2)确定折现率时,认真研究该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充分考虑技术替代性风险;注意关注国家对于该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收益期限的影响风险;关注贷款企业的财务风险和人员流动风险,并合理确定其权重。(3)确定收益期限时,同样关注行业内技术进步因素对其技术寿命的影响,国家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寿命的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对其经济寿命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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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一项是使用权利,人类智慧的产物具有是十分可观的价值。只要知识产权被合理利用,就有可能创造比有形资产更多的利润。其实,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是未来它获利能力的体现。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在“创造改变世界”的时代具有非常高的地位。它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融资手段,即知识产权证券化。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所能创造的未来收益现金流为支撑,移转到特色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资产作担保,在市场上发行可流通的证券。知识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增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领域的结合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价值和金融创新工具的有效融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实力的发展。然而,对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必须需要一个准备工作,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只有对其进行评估,其价值才能得到确定和量化。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及特点

知识是人类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包括人类自身)的成果。它可能是关于理论的,也可能是关于实践的。而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被称为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有别于传统的财产权。因为,知识产权在大体上有着一些自身特有的特点。

第一就是国家授予性。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走法定程序。是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的,只有得到相关机关授予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才能收到法律保护,其创造者才能有效并充分地享有和行使其权益。

第二就是专有性。即除权益人同意或法定规定外,权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体现了它的排他性。

第三就是地域性。知识产权只能受到授予国管辖领域范围内收到保护。除此之外的任何地域,都没有保护该项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就是时间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时间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才能受到保护,权利人才能独占。一旦超过期限,知识产权就会变成公共财产。如专利的保护期限只有十年或二十年。此项举措是为了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

三、三大价值评估传统方法

目前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务界,基本都沿用了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大传统方法。但这三大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的有效性有待商榷。下文就将分析这三大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适用性。

(一)成本法

成本法的步骤是先对被评估资产重置成本的估测,再对被评估资产存在的各种贬值进行估测,最后将重置成本减去各种贬值就是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成本法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复原重置成本,是指以被评估资产过去实际的开发条件作为依据,以现行市价重新取得资产所需耗费的费用求得评估值;另一种是更新重置成本,是指以目前时间点的开发条件为依据,重新获得该项资产的费用作为评估值。总之,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就是要取得知识产权获得前所实际发生的成本,以此作为其价值评估值。其实,成本法相对来说更加适合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的评估,对无形资产的适用性不强。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也具有以下缺陷。

利用成本法评估需要对过去知识产权产生的成本进行测量。而知识成果成本的可测量性就是进行价值评估的一大障碍。举例说,对于像专利这样的技术性研发,除了在创造过程中需要的一些设备,资金的投入外,还需要创造人的时间和脑力。前两者可以统计,但是对于活劳动的时间价值和脑力价值的测度是没有标准或者说是无法测量的。专利的研发是个复杂的脑力过程,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重复试验,即使这样还可能存在得到的不具创新特色的成果。这其中时间的宝贵性和脑力的劳动是无价的,但对于实际的成果来说,它的价值可能是零。这就是成本法的第二大缺陷:投入的成本是否和知识产权未来带来的现金流的大小成正比。如果研发的产品,不适用现实的生产要求的需要,不能将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那此项创新的成果没有任何收益,其价值和研发成本完全没有关系。因此,成本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并不适用。

(二)市场法

市场法就是指利用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市场法相对来说,对资产的评估最直接和最简便。但是它的利用存在几点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可以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三是在公开市场是有交易活动。只有满足这三个前提条件,市场法的评估结果是相对准确的。

根据我国国情,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并不完善。活跃的公开市场的条件难以满足。就像一些商业秘密的交易可能非常保密,难以获得其交易的相关价格和细节。大部分的科技成果的出售或转换都只在交易双方私下进行,而没有相应的平台进行公开。这时的成交价可能包含很多其他利益因素的影响,其价值不能合理估计。

除此之外,由于知识成果是人类脑力活动的结果,它并不是传统生产链上产品产物。因此每个知识成果都存在不同的特点。即便存在公开市场,有大量的知识成果在交易,要找到完全相同的对照物是非常困难的。唯一可行的就是寻求功能相似的类似成果,再利用相关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考虑的有两者交易的时间因素,地域因素,领域因素及功能因素。因此,在上述条件均可以满足的情况下,市场法相对成本法来说,更适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所估测到的被评估资产在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作为价值的评估值。该评估技术的思路就是,任何投资者在购置或投资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他所预期该资产未来能带来的回报。理论上说,这种方法对知识产权这种能够为拥有者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比较科学合理。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可以利用企业使用知识产权后的超额利润表示。对其进行折现,其中折现率的值是固定不变。收益法也正是最适合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缺陷和有待解决的问题。将科研成果产业化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产品的生产往往需要经历一定的生命周期,在不同的生命周期中,产品的预期收益和折现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这就需要分阶段得到预期收益和折现率,再进行折现。因此,在利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需要结合实际的动态变化,才能使评估值更贴近现实值。

以上的三种传统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各有利弊,在现实中,常常将三种结合起来进行评估,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在实践中,结合上述方法的优缺点,学者还提出了其他更可行的评估方法。

四、三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创新方法

(一)比例法

比例法指以有形资产作为参照物,根据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有比例,估计无形资产的价值。根据现实中存在的交易情况,专利权交易过程中可能还伴随着专利权的载体和相关配套设备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可以先估测总资产的价值,再乘以无形资产占有的比例的得出专利权的价值。在总资产不明确的条件下,也可先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再根据相对比例得出专利资产的价值。

(二)模糊综合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标方法。根据模糊数学隶属度理论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它基于传统方法得出的初评结果,求得纠偏系数,对评估结果进行一定的修正。知识产权的价值有很多的影响因素,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就可以利用模糊数学工具将许多难以度量的因素量化,找出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关键影响因素,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此方法的大概步骤如下。先将传统方法得出的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值作为评价对象。并找出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各种因素作为因素集。专家们对初始评估值做出评价的若干等级集作为评语集。再根据专家经验构建判断矩阵,与数学模型结合来确定评语集中各指标的权重。然后通过向专家咨询法来得出对初始评估值相对于某个因素的合理性与否的评价。将每个评价意见进行整理得出单因素评价矩阵。将上述得到的权重集与单因素评价矩阵进行模糊运算,形成综合评价矩阵。对结果进行加权评价处理,对评语权重加权,得到纠偏系数。最后将初始评估值乘以纠偏系数得到比较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这个方法在实际运用中需要征集专业人员的评价意见,才能得出相对合理的评价集,最后的评估结果才能贴近实际。

(三)竞争优势法(CAV)

这种方法是根据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竞争优势的影响提出的。主要到将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利润进行逐项分解,分析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对利润影响。计算企业因为得到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竞争优势,这样可以将由于知识产权而增加的利润从总利润中分解出,这就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利用该方法进行评估在需要建立模型的前提下需要确定大量的参数。包括市场参数,企业管理参数,产品销售额,产品剩余生命,折现率等等。大量参数的确定将会产生很大的工作量,参数越多,为了得到更精确的评估值,对每个参数选择的准确性要求就越高。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每个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的评估都具有各自的优缺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结合其存在的客观环境,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以提高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资产评估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保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者的利益,并为相关经济活动提供依据。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实务界更应该完善产权评估方法,并在运用相关评估方法时采取务实与弹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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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21-02

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发展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所有产业创造财富的核心资源。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盈利动力中最重要资本性资源。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普遍,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只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先开展了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国务院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这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与此同时,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开展,在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何才能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工作做得更好,始终是评估行业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值得我们进行细致的思考和研究。

二、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意义

(一) 有利于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

目前一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缺乏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存在的自由资本,很难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活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作为该类中小企业拓展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如果没有规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将无法进一步开展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因此,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的研究,有利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的规范,从而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

(二) 有助于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研究,方便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进而增强企业的创新意识。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在提高企业申报或登记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企业维权意识,有效防范企业风险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促进银行、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引导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

(三) 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普遍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这使得银行不易判断其未来发展前景和财务经营状况,同时对其价值也不能准确定位,因此,很难决定是否向企业提供贷款和贷款数额的多少。知识产权的专业特点成为银行对其质押融资的先天屏障。通过对课题的研究和成果的施行,有利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发表客观、独立的评估意见。这为银行开展点多、面广的信贷业务提供了科学的参考意见和深层的信息分析结果,从而使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起良好互信平台,进而降低贷款风险。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特殊性

(一) 评估目的的特殊性

通常把引起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对评估的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称为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对于任何一项资产的评估都是基于一定目的的,不同目的下评估的方法和价值也不尽相同。银行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不仅十分关注知识产权未来能够实现的价值,而且对其变现能力和风险程度尤为关注。这就使得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比一般无形资产的评估项目涉及的内容更广泛。《国际评估准则》(2005版)中明确规定:“抵押贷款价值是由评估师对财产的未来可售性进行谨慎地估算来决定的财产价值。抵押贷款价值评估成为计算风险权重的众多风险分析技术中的一种,也是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这一规定表明,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已不单单是对标的物价值的判断,更重要是它将作为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要比单纯对价值的估计更重要。

(二) 质押标的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业务的时候,倾向于那些价值稳定、增值性较好且在市场上容易变现的担保物,如机器设备、房屋和土地等。知识产权与实物资产在价值特征和物理特性上存在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范围。因此,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中,要重点对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可制衡性和可转移性等真正能够降低质押人风险的关键特征进行关注。

1.稳定性

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价值由于受许多动态因素的影响而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企业的生产水平、市场运作能力、技术服务水平以及商誉好坏都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已经占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其中某些因素可能会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短时间内发生较大的变化,当企业遭受危机时,可能会导致商标等市场类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急剧下跌,由此带来巨大的价值波动。随着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寿命,使其小于法定寿命,从而引起价值波动。

2.可制衡性

担保的意义在于转移制衡,通过“心理约束”和“实质补偿”可制约出质人的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降低质押风险(张弛,2007)。通常我们把制衡理解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对资本与价值的重视。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若企业提供作为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核心业务和基础盈利能力影响很大,那么,企业在未来会积极地加强对质押的知识产权的维护和管理,从而有利于降低质押风险。

3.可转移性

知识产权的可转移性指的是将自身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转让的方式与受让方进行技术贸易。在企业中,有的知识产权在与其他资产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价值很高,但却由于难以从企业中分离而使转移性下降。因而,评估人员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要分别对知识产权对于借款人的有用性和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加以重点区分。例如,对于专利权而言,其所有者或者特许使用者的技能会直接影响其价值。专利权的买方在买入专利时可能还不具备这种使用技能,或者可能还不具备将该项专利与其他决定其是否有用的专利技术共同使用的权利(罗纳德·库明,2007)。

(三) 评估方法的特殊性

当前主要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成本法虽然原理简单,易于掌握运用,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由于受到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殊性的影响还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在用市场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选取类似的知识产权交易作为参照物,综合考虑时间、交易地点和条件以及其他影响价值的因素适时调整,确定评估值。当前应用市场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还受到交易信息可利用性差、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不活跃、参照物可比条件难以满足等问题的制约。

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是对其获利能力的实现程度的评估,将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能力进行量化,确认为预期收益作为被评估对象估价的基础,恰与知识产权价值形成的理论对应;收益法由于灵活、实用性强,能够避开成本法和市场法面临的难题,在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具备了明显优势。

四、对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为了使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以及真实性得以保障,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特别是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质量,需要行业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设和落实。通过规范性的文件来明确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从而提高评估的质量。

目前,我国行业内部已经制定出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和专利评估指导意见,这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在评估要素、评估对象、评估类型以及披露事项等方面与其他评估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相比存在一些差别,因此,就要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自身特点制定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上海已经制定出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范性文件,但所涉及的范围仅为在上海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希望上海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能够为全国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到引领作用。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上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许多成果基本停留在比较浅层次的介绍上,缺乏创新,并且理论和方法明显落后于评估的实践,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于评估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对于当前存在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理论和方法需要有所突破,例如,在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运用超额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应当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对超额收益的方法进行确定。又如,在评估的过程中应用数学方法来确定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和功能性损耗等。

(三)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数据库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价格行情体系,通过经常在权威报刊以及常设技术市场上公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的实际成交价和卖方价格等,使之成为一种包括技术咨询、中介和服务活动的参考体系。而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的交易数量小、透明度不高等原因使得在评估实践中很难找到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这就造成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很难找到一些可供参考的价格指数,在无形中加大了评估工作的难度。因此,希望国家的知识产权局能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的交易行情机构体系。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应该大力推广计算机等现代通讯技术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中的应用,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纵横交错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对各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各种信息的搜集与处理,建立数据库,科学组织软件开发,有利于评估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现代化、高效化,从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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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2.4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价值被逐渐挖掘和利用,作为一种可以创造价值的资产,知识产权具备了与有形资产相同甚至比有形资产更高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技术,自1997年美国鲍伊债券(Bowie Bonds)获得成功后,世界各大投资银行纷纷进行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尝试,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份额大幅提高。在我国,知识产权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加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领域的融合是响应国家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号召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所追求的知识产权价值开发模式与资本市场投融资模式下的双重创新,是知识产权价值与金融创新工具的有效融合。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现金流为支撑,通过证券化架构安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然而,要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就必须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知识产权独特的经济特性使得其易于受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预测难度非常大。因而,价值评估作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对其进行讨论就显得相当有必要。

二、文献综述

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学者们所关注的对象主要限于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使用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并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纠偏。学者们根据无形资产价值形成的三个不同时间段(过去、现在和未来)建立了三种传统价值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Bertolotti(1995),Parr&Smith(1994) 和Pitkethly(1993)分别研究了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在专利价值评估中的运用。国内张亚楠、王建中、刘光涛(2010)分析了知识产权评估收益法中涉及的一系列宏观参数。胡琴、郑向前(2009)阐释了成本法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此外,刘田、张文德(2009),姜秋、王宁(2005)等都对模糊综合评价法在纠偏上的应用进行了有关阐释。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提出改进建议,并通过一个具体实例检验了模糊综合评价法对价值初评结果纠偏的有效性。特别是在模糊评价法影响因素集的确定上,针对影响因素众多的情况,本文提出可采用层次分析(AHP)法来确定评价对象影响因素的具体权重。

三、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应用的比较改进

1.重置成本法

所谓重置成本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现时条件下的重置成本,并扣减其各项贬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价值评估方法。成本法下,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在购建时的成本耗费。一项资产的原始成本越高,其原始价值就越大,该方法常用来评估那些具有特定目的,而在市场上没有潜在出售和许可价值的知识产权,如某项技术工程的图纸和文件等。但对于商标等知识产权,成本法却无能为力,因为这类知识产权的成本无法估算。事实上即使能够估算出一个成本,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其成本和价值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高投入如果无法转化为现实产品往往就毫无价值,而低投入却可能由于被人们广泛使用而产生巨额的利润,如电话的发明。因此可以考虑在知识产权成本的评估中加入一个转换系数,即知识产权转换为现实产品的可能性系数。

2.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又称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个与待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作为参考,并针对已交易知识产权与待评估知识产权的差别对交易价格做出适当调整,从而得出评估价值的方法。市场法是最直接、最简便的一种评估方法,应用性较强,对于那些有较多相似之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很有用。但市场法的应用前提在于:(1)存在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2)市场上存在可参照的知识产权交易;(3)参照交易的指标数据易于获取。实际上,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市场上很难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而且知识产权市场的交易并不活跃,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都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关交易数据很难通过市场收集到。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法的应用。因此可以考虑参照海外的活跃知识产权市场上同类知识产权交易的指标数据。2009年8月8日,科技部、北京市政府联合推动成立了中国技术交易所,以此为平台,和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市场服务机构展开合作。

3.收益法

收益法是将待评估资产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所带来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为现值以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其理论依据在于某项资产的价值应该等于其为持用者可能带来的预期超额利润的现值。利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知识产权时,需要识别和量化其在未来能够获取的那部分现金流,确定折现率和知识产权的有效使用年限。在待评估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投资资产拥有潜在的许可费收入或销售提成收入时,收益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在收益法的基本折算公式中,折现率是被假设为固定不变的。而这一假定不符合现实情况。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知识产权转化产品也将经历一个幼稚、成长、成熟、衰退的阶段。因此可以考虑产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预期净收益和折现率的差异性。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的具体年数,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产品类型也是不同的。如此则能动态化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评估,更为贴近现实。

四、基于初评结果的纠偏——模糊综合评价法

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分别从不同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价值评估,每种方法各有缺陷。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评估效果,会使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一定的偏差。再加上评估者自身评估经验和知识水平的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模糊综合评价法基于上述方法得出的初评结果,求得纠偏系数,对评估结果进行了一定修正。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模糊环境下,利用模糊数学的工具,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某种目的对一事物作出综合决策的评价方法。知识产权价值具有较大的模糊性,而模糊数学工具将许多观念性的难以精确度量的因素量化,突出关键因素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影响,克服个人因素的影响及其他不可量化因素的干扰,使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较好地结合在一起。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关键在于合理地确定评价因素集及权重、评语因素集及权重。对于影响因素众多的情况,本文提出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因素集权重。为了使这些参数结果更具权威性和合理性,可以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利用无限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调查问卷等形式,采用专家调查法或德尔菲法,向相应不同领域的专家征求参数结果。具体步骤如下:

1.确定评价对象、因素集和评语集

评价对象就是利用上述价值评估方法求得的知识产权价值的初评结果。因素集是指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各种因素的集合。评价因素的选择,一定要把影响该知识产权价值的所有因素都考虑进去进行选择。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内涵各不相同,其价值形成因素也不相同,应视不同的知识产权确定不同的评价因素集。

评语集是专家们对知识产权初评价值作出评价的若干等级集。评语集的选择要适度,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如:。

2.确定因素集中因素权重分配向量A和评语集因素权重W

各个评价因素在综合评价中占有不同的权重,可通过专家咨询法来确定。对于影响因素众多的情况,本文提出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评价对象影响因素的具体权重。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时,其基本思路是:确定各指标的层次关系;确定主观判断的相对标准;采用单一目标两两对比的方法,同层次指标之间构造出判断矩阵;求得矩阵的特征向量,计算比较指标的相对权重;进行一致性检验。对于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其指标的权重分别评估,即通过专家意见构造判断矩阵,并采用特征根法求解综合判断矩阵,将专家经验与数学模型结合起来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最后经过归一化处理,得到各指标权重。

其中,

评语集因素权重是为了给评语集中专家们不同等级的评语以适当的权值,以保证纠偏系数的纠偏方向。评语等级越低,评语权重就越大;反之,等级越高,权重越小。合理的权重值为1。

3.建立单因素模糊评价矩阵R

评价矩阵R可以通过专家咨询法或德尔菲法得到。首先确定拟进行征求意见的专家,并将他们按照评估因素集分为m组, 针对每一因素向对应的专家发出调查表,让他们作出初评结果相对于这一因素而言是合理、偏高、太高,抑或偏低、太低的判断。然后利用算术平均法求出专家们做出某一结论的比例,此即为评价矩阵中的。对于其他因素,依次类推,可建立评价矩阵。最终通过综合整理各因素的征求意见结果即可获得单因素评价矩阵。

4.进行复合运算,求得综合评价矩阵,最终确定纠偏系数C

把权重集A 和评价矩阵R 进行模糊运算, 就形成了综合评价矩阵。最后对评价结果用加权平均法进行处理, 以为权重, 对评语权重 进行加权, 可以得到纠偏系数。

5.初评值乘以纠偏系数, 就得到了相对比较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

五、纠偏实例

甲企业拥有一项专利,首先运用上述传统价值评估方法中的收益法对此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得初评价值E。=500万元。而后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该初评价值进行纠偏,其评估指标如下表所示。

序号

评价因素集U

权重A

1

研发总经费

0.05

2

研发周期

0.05

3

技术创新度

0.1

4

技术成熟度

0.1

5

技术生命周期

0.1

6

技术垄断度

0.1

7

行业类别

0.15

8

技术转化度

0.1

9

预期收益

0.15

10

法律保护程度

0.1

评语集=。鉴于专利这项知识产权的影响因素相对较少,该实例中权重的确定并未采用AHP法,而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调查问卷等形式,采用专家调查法或德尔菲法,向有关专家征求参数结果,得到的评价因素权重分配向量A和评语集权重W分别为:

=

经专家评审得到的单因素综合评价矩阵为:

则综合评价结果,这一结果表明,有17%的专家认为初评价值太低;30.5%的专家认为偏低;45.5%的专家认为合理;7%的专家认为偏高。

纠偏系数

则经纠偏后该专利的价值,比初评价值多出了50.5万元。这在于有六成专家认为该项专利的价值相对于预期收益而言估值偏低,有五成的专家认为相对于法律保护程度而言估值太低,同时所有的专家都认为相对于技术垄断度而言估值偏低。这正是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意义所在。鉴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模糊综合评价法以一种灵活而简捷处理手段将许多观念性因素量化,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主观干扰因素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从而提高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可靠性。

六、结语

针对各种具体的知识产权,分别采用重置成本法或现行市价法或收益法以得到初评值,并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初评结果进行纠偏,采用这样的“两步走”评估程序,既使得整个评估过程具有一贯性,也更容易被接受。此外,为了确保价值评估的结果具有公信力,许多国家地区都发展出定价保证机制。定价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找出定价对象的客观价值,如果存在完善的保证机制,保证的价值就是定价对象客观价值的下限,比任何定价报告更具说服力。

[参考文献]

[1]张亚楠,王建中,刘光涛.浅析知识产权评估收益法中涉及的宏观参数[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4).

[2]胡琴,郑向前.成本法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的应用[J].财务通讯,2009(29).

[3]刘田,张文德.企业知识产权模糊评价研究[J].情报探索,2009 (9).

[4]姜秋,王宁.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保护[J]. 技术与创新管理,2005(6).

篇(9)

作者简介:陈莹,女,广东药学院财务处会计师,硕士;

宋跃晋,女,广东药学院医药经济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3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79-03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资源地位日益凸显,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高新技术产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据统计,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达18%,并且对其他经济部门还有间接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需要资本的支持,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握有大量知识产权资产的同时,面临严重的资金缺口困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具有现实的意义。

为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的目标。自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全国近20个地区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在16个省(区、市)推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17个省(区、市)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家辅导团队。各试点城市相关部门积极构建融资平台,以制度创新的方式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先后推出相应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部分地区针对具体情况还成立了专门的科技服务机构。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90亿元(较2010年增加28%),3年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累计超过200亿元,有力地支持了部分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2011年,我国共有21665项专利获得实施许可,1953项专利成功办理了质押融资,仅占获实施许可专利数的9%,较2008年增加了5.44%。由此可见,尽管知识产权主管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众多商业金融机构都做了诸多努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的推进仍然较为缓慢。

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决定金融机构是否放贷以及放贷规模大小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特性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其价值评估面临着诸多风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它并不像有形资产那样一目了然,在质押融资中对其价值的评估也具有较大弹性。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不确定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和后续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相较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而言,知识产权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其不能通过占有来明确其法律状态,而必须通过法律的认可来明确其权利的取得;二是知识产权在权利取得以后,在权利存续期内,仍然受到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影响而随时可能发生改变。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其在质押融资中的价值评估存在巨大风险:

1、权属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清晰性和完整性,以及后续产生权属纠纷的可能性。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一旦因权利人本人或他人的原因而失去法律的认可,如专利权因未交年费或授权期届满而失效,或专利权取得后又因他人的异议而被撤销等,此时的知识产权将毫无担保价值。

2、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授权和转让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和限制会影响其价值,而价值评估过程中往往容易忽略以上因素而导致过高估值。

(二)知识产权在经济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是国家为促进技术创新,赋予权利人某种经济上排他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作为其客体的知识产品处于法律赋予的排他期限内所创造出的经济价值。可见,知识产品在权利存续期内所能够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影响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技术替代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技术进步、技术发展速度加快或技术路线改变而导致替代技术的出现,使得原有的知识产权价值降低或变得毫无价值。

2、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又称强制授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专利、版权或其他具有排他性权利的一种许可方式。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践中,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而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迅速贬值。

3、市场化风险。很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是与其他市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没有这些因素的协同配合,其产生经济价值的能力会大大减弱,如商标权的价值与权利人对商标的运营、策划息息相关。

4、侵权风险。主要是指产品被仿冒、假冒而受到冲击,从而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目前,侵权问题在我国尤其突出,“山寨产品”充斥市场,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现象普遍,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

(三)知识产权的流动性风险

设定知识产权为质押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债权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债权人能通过将知识产权变现来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必须考虑其流动性风险:一是是否存在一个成熟、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的处置通道不畅将严重影响其价值;二是某些知识产权的特性使得其经济价值的实现依附于特定的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从而使得这些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流动性极低。

据统计,我国企业的专利利用率为86%,而其中96%的专利是由权利人自己实施的,仅有4%是以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的方式得以实施,这从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专利权在公开交易市场上变现的困难。

(四)评估人的主观判断风险

目前,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现有的评估方法也只适用于重要专利和驰名商标。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其复杂性而言,仍然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和方法的应用,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的附着性特点所选取的收入分成率,主要由评估人的主观判断所决定。评估人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的控制

(一)加强资产评估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就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而言,它的计算简便,但与知识产权自身所能带来的价值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资产的市场价格定值。可见,从政策层面上讲,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采用市场法是理想的选择,但是它的应用则需要一个成熟、活跃的交易市场,而我国的现状很难满足这一条件。收益法是对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作出预测,并根据合理的贴现率进行贴现从而得出其价值,它符合知识产权的知识属性要求,但其操作复杂,且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特征,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门评估指导意见或准则,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建立系统的评估标准,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规则,加强评估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评估、预期经济价值的评估、风险评估等,它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权属的确定性; 二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三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前景; 四是持有该项知识产权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是存续期限; 六是是否已进入实质的实施阶段, 是否已产业化; 七是未来替代技术出现的可能性;八是强制许可的可能性;九是被侵权所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借鉴日本等国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经验, 进一步规范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规则, 提高评估规则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学、会计等多学科领域,银行培养内部专业的评估专家成本较高,难以独立完成。因此,中介服务机构成为保证评估结论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的主要技术平台。同时,知识产权开发运用成功能够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间接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政府应以其强大的财力和良好的信誉承担起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的任务,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当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中介机构应根据银行的委托,根据知识产权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情况,结合权利的法律属性、企业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及产品的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作出是否适宜贷款、贷款额度建议及风险评估报告,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对于为银行提供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要公开披露估值的方法、估值的标准、估值的影响因素、估值的法律、政策、市场等背景因素、允许的估值误差度等,并承担因估值严重不准而给银行带来的贷款损失。

(四)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

银行设置质押资产的出发点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即当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处置质押物来获得补偿。可见,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质押品的评估价值是第二位的考虑因素。从这一角度出发,应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企业的价值判断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研究开发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管理水平等一系列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综合分析来进行的。据统计,当前我国三分之二的专利分布在中小企业中,银行向这些企业,尤其是向高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更多的是看中他们的发展潜力,银行应综合考虑企业整体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2008 年,科技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方面的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赋值为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值为30 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赋值为20分,成长性指标赋值为20分,四项指标加权得分必须达到70 分以上。可见,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能够对企业的业绩和未来的发展与增长作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不仅可以保证贷款的投向,还可以保证企业的还款能力。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构成,其业务分为担保和再担保,担保公司资源分散,没有开展联保、互保和再担保业务,银行对担保行业的资信认同度也不高。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融资担保模式与风险收益的匹配问题;二是风险分散机制的有效性问题。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依靠制度创新以及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天津市对涉农高技术生产者的小额贷款实行五户联保的联合担保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由县级政府成立担保中心,通过担保与反担保方式对农户、信用社和开发银行提供双向担保。

参考文献:

[1] 余丹、范晓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风险防控[J].科技与法律,2010,(02).

[2] 苑泽明、姚王信.知识产权融资不对称性的法经济学分析[J].知识产权,2011,(02).

[3] 刘玉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资产评估的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2011,(02).

[4] 丁锦希、顾艳、王颖玮.中日知识产权融资制度的比较分析—基于创新药物专利质押融资现状的案例研究[J].现代日本经济,2011,(03).

篇(10)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商业识别性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业权利。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相对于有形财产权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有性。一项发明、一个商标或一部作品的独占权只能授予一次,其他人不能因为相同的发明、商标、著作权获得法律的保护。二是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取得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三是时间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得到法律保护,这是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

二、我国知识产权评估风险分析

(一)知识产权评估主体风险

知识产权评估主体是指知识产权评估的机构和人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知知识产权评估主体只能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机构人员。

一般说来,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都比较专业,但是知识性资产技术性要求较高。所以,评估师除了需要具有专业能力外,所提供的评估服务质量也相当关键,因为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成千上万的投资人,也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二)知识产权评估客体风险

1.知识产权评估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和后续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相对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一是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使得其不能通过占有来明确其法律状态,而必须通过法律的认可来明确其权利的取得;二是在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后,在权利存续期内也仍受到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影响,从而随时可能发生改变。

2.知识产权评估方法风险

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采用的收益法居多。现就收益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使用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是收益能力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被作为获利工具使用, 且具备了资产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并能给经济主体带来未来收益时, 就转化为了资产。知识产权在交易过程中资产价值的实现具有相当的难度, 故采用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评估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是折现率的确定存在风险。目前,知识产权评估中常用的折现率确定方法通常为CAPM模型和WACC模型。但是,CAPM模型是用来测算权益资本折现率的一种工具,而WACC模型所估算的是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和企业负债所构成的全部资本折现率,显然这两者与知识产权之间并不对应。

三是收益期限的确定有待商榷。知识产权在法律上都有一个法律保护期限,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来说,一般都还存在一个经济受益期限,尤其是对于更新换代较快的资产。而在评估知识产权时,所用到的收益期限是指的经济获利年限,一般都短于法律保护期限。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收益期限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三、我国知识产权评估风险防范对策分析

(一)评估主体风险防范

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需要专业评估人员按照标准程序进行,遵守相应的评估准则。为保证评估报告使用者得到公正、合理的评估意见,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在约束评估人员行为上,应建立健全评估操作规范,明细权责,约束知识产权评估主体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评估质量。

(二)评估客体风险防范

1.明确知识产权权属状况

第一, 专利权权属状况的确定。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是最初获得该专利权的权利人。如该专利权在日后转让或许可给他人, 在专利证书中并没有记载, 往往需要通过查询登记簿来获得该专利权最新的专利权人情况。

第二, 商标专用权权属状况的确定。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 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 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2.知识产权评估方法风险方法

第一,科学分析知识产权的收益能力。委估的知识产权一般处于尚未应用或已经应用两种状态,根据特定的状态,应用不同分析模式,可以有效减少收益能力不确定性风险。对尚未应用的知识产权,在公开市场假设前提下分析收益能力,首先调查分析知识产权产品在该市场上可能占有的份额,得出产品销售的预期收益,进而通过利润分成率计算知识产权的收益。对已经应用的知识产权,首先识别增长曲线类型,而后进行参数估计,得到拟合方程,用通过检验的拟合方程来预测未来销售收入。

第二,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折现率。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及附着性,在预测知识产权收益时,假定其在一个既定的载体中被正常使用所能产生的预期客观收益。在选择折现率时,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本身风险,还要考虑所依附载体风险。所以,在确定知识产权折现率时,要考虑无风险报酬率、知识产权载体风险报酬率和知识产权特有风险报酬率三个部分,即:知识产权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知识产权载体风险报酬率+知识产权特有风险报酬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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