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8 07:09:0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债权债务清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完善土地手续方面
由于历史的原因,金达通土地权证一直未归位,项目存在严重产权瑕疵,按照集团和上级公司的要求,完善土地手续成了公司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53亩土地变性过户及15亩超占土地问题。该项工作在去年工作基础上得到实质性突破和推进。由于国土变性过户涉及较强的政策性,且办理程序复杂,再加上地震后都江堰百废待兴,政府工作人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从而影响了工作进度。经过公司不懈的努力,不懈的与都江堰市政府、市国土局、地税局等单位领导反复沟通,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用好、用活灾后重建政策、成都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的政策。经过我们的努力,按照5月17日,都江堰国土局非常态会审会纪要精神,地价按照40万/亩的整理成本加土地出让金的地价即55万/亩的价格优惠给我公司,对于53亩土地补交出让金按55万元的25%缴纳,即13.75万/亩,同时,15亩超占土地亦按照此价格协议出让给我公司,征地指标按存量土地置换予以解决。同时,在交纳土地款资金存在较大的缺口的情况下,经请示集团给予协调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得到集团的大力支持,集团通过办公会同意由地产公司借款1200万给金达通以解决完善土地手续所需资金缺口。
2、项目现场安全管理问题
(1)积极努力解决项目堆土侵权问题
现场安全管理是目前金达通公司的难点问题。由于项目地处偏僻的农村,再加上项目停工时间长,存在严重产权瑕疵等原因,外包的安保力量又比较弱,公司及政府监管存在盲区,出现了当地村民及泰逸公司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公司立即上报了上级公司和当地政府。公司上下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包括:严厉抗议、发律师函、公证取证、报告政府、与泰逸公司及村民反复沟通协商等,但收效甚微。目前,公司一方面积极与律师一道完成了相关证据的收集、诉讼方案的制定,随时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将积极按照上级的指示,加紧与地产公司协作沟通,待新的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出来后再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针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我们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市国资委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的意见精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定期不定期的项目巡查。同时,为维护公司利益,确保现场安全,我们对物管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整,拟与物管公司重新签订物管合同。
3、债权债务处置
(1)债务问题。在去年司法终审判决生效的基础上,结清了明星公司及巨洋公司所有遗留债务,并已按程序制度完善相关支付手续。同时完成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做到帐消案存。
(2)债权清收工作
成都保定、江苏靖华两个案子完成诉讼前的所有司法文件准备工作。江苏靖华案子由于管辖异议问题,已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答辩书,基层法院也驳回了对方管辖异议,目前,公司将与律师一道时刻保持与法院的沟通工作。等待江苏靖华案开庭;宝定太行案原定开庭时间由于法院原因延迟开庭,自此,公司重大债权债务问题清理将划上句号。
(3)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核销工作
在建工程的核销是公司项目重起的一道关键门槛,在建工程不核销,下一步重建工作将无从谈起,是金达通公司继续向前推进重要的一环,为此,公司研究政策,完成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目前,已按相关决策审批程序上报了集团,并取得了集团关于资产核销相关批复,并为中介评估、审计机构进场做好了准备工作,为下一步上报国资委打下了一定基础。
4、股权调整工作
相对于个人的债权债务而言,企业债权债务无论是从金额上,或是从发生经济往来的关系上,或是从数量上,都是比较多而且复杂的。它的范围包括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发生购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业务而形成的的暂收、暂付、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对于企业而言,随着自身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债权债务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频率越高。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加强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解决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能够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降低经营风险,而且使企业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对于促进企业自身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一、当前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
从目前市场上的大多数企业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债权债务管理不够重视。许多企业存在债权债务无专人管理,债权债务混杂不堪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虽然成立了债权债务管理机构,但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于企业该什么时候履行债务偿还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此外,由于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不够重视,债权债务往往拖的时间比较长,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呆账、死账、以及无法消化的成本费用,造成长期挂账的资金数额大,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经济的发展。二是企业内部务部门之间对于债权债务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作。债权债务管理属于企业综合管理的范畴,不仅与财务管理联系紧密,而且与经营管理等密切相关。企业应该改变过去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账务不清也是财务部门责任的观念。只有加强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意识和整体观念,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对债权债务形成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
二、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中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就是在对本企业当前的债权债务管理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后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应本着“合理、合法、盘整资金,按实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的原则,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也就是企业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
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企业内部之间可根据企业发展特点成立专职或兼职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对一些大的债权债务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同时,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可负责对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分类,按类别拟订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将问题分为主要应由经营部门负责处理或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处理等。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债权债务的清偿、清理回收率,减少企业的资金风险。
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就是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据债权债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实现高效运行的一体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确管理职责和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事中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债权债务进行分析,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考虑改进债权债务发生的管理工作,确定近期应清理重点,制定清理方案,将其中部分债权债务列作坏账,予以核销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到期后所进行的清理。企业可按照分析的资料,对延期的债权债务明确清理目标,根据目标选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为提高清理人员的积极性而采取合理的奖励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难度极大时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可选用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甚至司法解决等各种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应得利益。
三、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企业要始终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明确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意义。今天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原材料等价格的急速上涨,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通过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挖掘企业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来保障企业发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是明确债权债务管理是当今社会企业长期发展中要始终抓好的一项工作。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当今社会,企业的债权债务将始终存在于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应当把债权债务管理当作一项长期抓好,以便从长远角度促使企业营运资金结构向合理化方面发展,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具体说有两点:
1、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债权债务。
2、保证债权债务款项记录及时、认真、准确;建立债权债务清理责任制,实行债权债务清理责任追究制度。按谁挂账谁清账的原则,保证应收款项及时收回,尽可能缩短债权期限。合理确定债务规模,减轻债务负担,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
二、债权债务控制的程序
1、划分责任部门。债权债务的责任部门为主办该项经济业务或经济往来事项的部门,主要是指与对方联系、洽谈、签约等,并已向财务部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部门。责任部门的直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所经办债权债务的清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批准人为次要责任人。
2、职责分工。对债权债务管理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物资采购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会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
(1)财会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债权债务审核、核算、清理、签认。财会主管人员负责控制、审查债权债务发生的合理性,监督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2)物资采购部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采购物资必须签订采购合同。
(3)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涉及的有关工程、劳务项目要确保技术、质量符合要求,并确保工程、劳务项目按期完成。在有关工程、劳务项目发生前必须签订相关合同。
(4)各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并进行会签,对所签合同的各项条款要认真审核,在确定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条款时,应考虑缩短债权债务期限,便于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3、列账。债权债务列账时,财务部依据有权批准人、经办人签章的有效单据,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4、分析。公司债权债务状况作为每季度经济活动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分析,对半年以上无清理动态的债权债务,财务部须每季度向批准人和主管财务的经理报告。
5、责任追究。对半年以上无清理动态的债权债务、超过三年无法收回而形成坏账的其他债权,应区分债权性质和无法收回的具体情况,分别追究经办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债权债务控制的方法
对债权债务的控制,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审核:财会部门在核算债权债务业务时,应对有关原始资料(购销发票、请购单、定货单、验收单的项目、规格、单价与金额等)进行审核,认定确系本单位经济业务已发生,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并经有关责任部门审核签章,方可进行会计核算。
2、确认:财会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确认债权债务。
(1)应收账款的确认。在劳务已经提供,合同已经履行,相关手续已经完备时确认。
(2)应收票据的确认。在劳务且各种结算凭证合法完备时确认。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收到的票据形成的债权,其确认应与应收账款确认相同。
(3)预付款项的确认。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经单位负责人授权批准,按合同规定预付给供货方货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货款,确认为预付款项的成立。
(4)其他应收款的确认。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为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种赔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财会部门应根据单位负责人的批准、相关责任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确认。
(5)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根据购销合同对所购商品的所有权已转移或劳务已发生为标志,即可确认列为应付账款。
(6)应付票据的确认。应付票据产生于企业购货环节,购货方向供货方购入商品或劳务时所开出的商业应付票据。在开具商业票据时,经办人必须审核购货合同、请购单、定货单、验收单,核对购货发票金额,经财会主管签章后交票据签发人签发,同时应在票据登记簿上逐笔登记。经办签发票据的人员不得办理“应付票据”的核算工作。
(7)其他应付款的确认。发生非购销或非接受劳务应付的款项记为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本单位承担的租金、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存入保证金、应付养老保险金等,按实际发生金额予以确认。
(8)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的确认。在一定时期内取得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交税、交费。
3、记录:财会部门根据审核和确认的债权债务,进行账务处理。
4、清理:债权债务发生后,经办人必须及时主动地清理债权债务,财会部门负责债权债务审核、核算、清理、签认工作的人员督促、协助经办人清理债权债务,定期(每季末)检查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1)应收账款到期时未收到款项时,在应收账款到期前,财会部门应通知责任部门及经办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到期后逾期三个月及其以上的,财会部门必须定期(每季度)向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提出书面报告和催收通知单。
(3)对个人借支、预支等款项,经办人在借支、预支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同时将余款全部交清。经办人在借支、预支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的,财会部门必须将其名单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督促借支人清账。
(4)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偿债能力控制债务规模,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偿还债务,不应无故拖延。
(5)对跨年度的债权,财会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开具对账单或签认单交责任部门或经办人与对方核对有关数据,并取得对方的签认手续,发生差异时要及时查清原因。
四、债权债务控制的重点
各公司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公司财会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负责人审核,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公司财会部门对批准后的坏账及时列销,并对已列销的坏账要建立台账,记录列销的有关情况,并继续关注事态发展,收回的坏账金额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账损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其他超过两年以上无法清偿的债务,由负责债权债务清理的会计人员提出申请,经财会主管人员核实,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列销。公司按规定列销的坏账,应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公司列支坏账损失时要取得完整的书面资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避免有关人员利用坏账挪用公款。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通过清理自查,摸清我镇村级债权债务形成的原因、构成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核查审定、锁定债权债务,为下一步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化解村级债务,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促进我镇农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根据区政府规定,我镇成立了清理锁定村级债权债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镇政府镇长;副组长:,镇工会主席;成员单位由镇财政所、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站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清债办),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帮助各村开展村级债权债务的清理自查和统计上报等具体工作;各村委会成立有村民代表参加的清债工作小组,在区乡两级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具体实施村级债权债务的清理自查工作。
三、清债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自查、摸清底数
通过村自查清理、摸清底数,为镇级核查提供翔实的基础数据和有效依据。
1、时间安排
自查工作从2012年5月15日—5月底。由各村清债领导小组牵本村委会(包括村民小组)2011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村级资产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工作务必于15天内内完成,自查结果按要求登记汇总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核。
2、工作要求
(1)自查统计工作应根据区统一设计表格(表样见附件),结合本村实际,按照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利率、经手人、证明人、债务人、债权人等项目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对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要按照资产名称、数量、价值(估值)等内容登记台帐,并在自查后实施动态管理,及时登记。
(2)村级自查结果要经过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逐笔核对、审查、确认,经自查登记入册的债权债务和村级资产必须具备充分有效的原始依据,确保帐册相符、帐据翔实。
(二)彻底核查、锁定债务
1、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由镇清债办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核查工作组,工作组根据各村自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村组先行试点核查,同时区清债办也要对部份村进行核查。根据试点结果总结经验,研究制定明确的锁定债务原则和方案,再在全区全面铺开。核查试点工作从2012年6月开始,具体全面铺开到核查锁定工作结束时间,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再另行确定。
2、工作要求
核查锁定债务试点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工作原则确定,遇重大特殊事项或以下未列举的事项,难以确定的,由镇核查工作组报区清债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再确定。
(1)核查工作以村级自查为基础,以会计帐目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同时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重点进行核实。
(2)对在账面往来没有的债权、债务,各村应出具有效原始依据,经核查组审核确认属实的,凭有关依据按程序可及时补登有关账表。
(3)对由于时间较长或其他历史原因造成原始资料不完备的,审核时除通过对债权债务相关记录进行分析核对外,还应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审核其他能相互印证的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并由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和资料缺失原因说明材料等。
(4)经清查不实的村级债权债务,以及违反规定增加农民负担形成的债权债务,原则上村级债权债务中剔除,特殊情况报区清债办研究确定。
(5)对债权单位或债权人已撤消或者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有关协议后,按有关程序核销双方债权债务。
(6)对村内过去兴办电力、通讯、交通、水利、教育等公益事业所欠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上划的,先对其债务单列,通过协商后,按有关程序划转给有关单位;对确属用于集体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对形成有形资产的必须到实地核查验证),借贷手续齐全,使用开支合理的,可确认为集体债务,由集体逐步偿还。
(7)对村组集体在发展农业生产、兴办公益事业过程中形成的工程,其工程造价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无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的以项目中标价、合同价或验收决算单为核实依据,同时要通过实地勘察和查账相结合核实工程造价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定额规定和公允市价,超过部分一律从债务本金中剔除。
(8)对以村组集体名义为个人和其他单位贷款或担保形成的债务,先对其债务单列,并通过认真协调,帮助其解除担保关系,尽量从村级债务中剥离出来。
(9)对村级管理费开支形成的开支,由村民代表逐步审核确认,与村集体事业无关、村民不同意的,按“谁举债、谁负担”的原则落实责任人,从村级集体债务中剥离。
(10)对由村集体代垫代缴应由农民承担的合理税费而形成的债务,应将其债务分解落实到相应农户,并明确税改前、税改后欠税费项目、金额。对此类债务先分类统计汇总,再根据统计数据,报区政府研究后决定处理办法。
有的高校债权债务总额超过千万元,且形成的时间长、涉及的业务面广,三年以上往来款项占单位资产负债的比例畸高,形成这种不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由于高校普遍只重视单位收支核算,不关注往来挂账形成原因和影响;二是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发生轮岗、调动等工作变动时,只是对账面数据进行核对移交,未能将单位债权债务形成的背景、处理建议等相关内容逐一进行详细移交;三是一些高校因为合并、分立等机构变动原因,制约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形成了单位历史遗留问题。
(二)盲目扩张大量举债,陷入财务困境
近年来,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国内有些高校通过大量举债的办法,达到扩大办学规模或提高职工福利的目的,这也使高校财经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大多数高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造成单位债务累累,出现财务赤字,有些高校甚至通过压减正常的日常支出来维持单位运转,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教育质量和长期发展。
(三)关联业务通过往来核算,虚增债权债务
有些高校为了提高单位职工福利,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创办了一些类似后勤服务之类的企业。虽然企业应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关联业务较多,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过程,收支核算常常以往来核算体现,导致财务账面上虚增债权债务,不能真实地反映高校的财务信息。由于市场原因或事企不分等因素,校办企业很难真正做到自主经营,且大多数企业因经营不善年年亏损,不仅未能实现投资的初衷,高校作为投资主体还会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职工借款管理不规范,出现挪用公款不良现象
高校职工借款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借款内容和金额控制不严。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大部分是财政拨款,有些高校对资金管理把控不严,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职工借款审批手续把关不严,容易造成一些职工想尽办法钻制度“空子”,借款额度和借款事项较随意,以不同理由同时借出大量现金作为业务周转;二是职工还款不及时,个人借款挂账额度较大。个别高校的职工借款账面余额累计达到上百万元,容易出现“公款私用”现象。
(五)忽视隐性债权债务管理,会计信息不全面
高等学校会计核算除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外,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或付出现金作为会计确认标准,高校会计核算时,对没有引起现金实际流入,但已经形成现时权利的经济事项,收付实现制既不确认收入,也不反映与之联系的收款权利,这些事项就是高校隐性债权,如学生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对外投资分红收益等;对没有引起现金实际流出,但已经形成现时义务的经济事项,收付实现制既不确认收支出,也不反映与之联系的付款义务,这些事项就是高校隐性债务,如应付未付税金、欠缴水电费、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款项等。高校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中并未记录这些隐性债权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该单位的真实财务状况,不能充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二、加强高校债权债务管理的对策
(一)注重会计基础工作,降低呆账风险
高校要强化财务人员责任意识并加强会计业务培训,提升会计的业务处理能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债权债务的核对、清理工作,比如,制度中明确规定“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资,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已核销预付账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职工个人借款额度较大现象,高校一是要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需要借款的职工,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冲账还款手续,对工作变动的职工,必须及时清理个人借款,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二是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除了可使用现金的业务范围,其他事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对于出差等公务事项,应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控制现金支出、预防公款私用。
(三)规范财务核算,真实反映财务信息
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应该明晰产权关系,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清晰界定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对于相互之间发生的关联业务,不能为了掩盖校办企业经营亏损的客观事实或隐藏收入,而采取不规范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真实客观地反映财务信息。高校校办企业应当真正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不能仅依赖高校的投入,总是模糊地摇摆在事业与企业管理之间,制约自身的发展,只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了才能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明确举债责任,避免财务危机
要较好地防范高校的财务风险,避免出现高校财务危机和可能连带引发的社会金融危机,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规范高校举债的资金使用方向、明确高校负债的偿还责任、及时清理高校负债;另外,需要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在举债之前应进行可行性分析,明确单位现有财务状况能承担的负债额度,应反复论证单位举债融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能追求盲目扩张,忽视财务风险给单位带来的发展隐患。
(五)通过专项清理,解决历史遗留往来事项
首先,高校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历史遗留形成的债权债务,要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清理为主动清理;其次,校内的各相关部门应该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清理;最后,应该要安排专项工作清理小组,有针对性目地性地进行清理,对有偿还能力的应责成其及时清偿,对暂时无法偿还的应有具体的偿还计划,对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上报核销,清理工作完成后应总结经验,并形成长效机制。
摘 要:企业债权债务是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其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资金运作效率的高低。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的财务活动,还可以显著降低经营风险。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债权债务出现的原因,并对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进行了探讨。旨在提高债权债务管理能力,促进企业健康长久的发展。
关键词 :企业财务;债务债权;管理;原因
中图分类号:F23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168-01
收稿日期:2015-03-20
作者简介:刘毅英(1978-),女,汉,广东广州人,大学本科。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1.企业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企业债权的形成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内部因素; 既有客观规律,又有主观过错; 既具难违性,又具可控性。
1.1 企业外部原因
持续高涨的原材料及能源价格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加剧了相互拖欠。企业外部不良环境,助长了企业债权的发生。国家信贷政策的调整,使银行从严控制贷款规模发放,一些企业贷款沽竭,造成相互拖欠,使得某些企业陷人新贷难求,旧贷催还的恶性循环。
1.2 企业内部原因一些企业面对干变万化、日渐激烈的市场,没有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缺乏适销对路的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只能靠传统的老产品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和市场占有率。因市场竞争激烈,多数企业为求生存,在艰难地发展业务关系的同时,采取赊销或铺货方式推销企业产品,维持现有的销售网络,有些企业甚至为抢占市场份额,采取先发货后催款的销售方法,一旦失控就会造成货款被大量拖欠。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正确的营销机制。一些企业由于营销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销售人员只管卖出货物,不管货款回笼,而且在营销过程中不及时履行对账手续,造成货款不清,证据不全,出现问题相互扯皮,使企业老债无人清,新债继续长,造成企业货款难以收回。
1.3 不良债权债务的负面影响
不良债权债务可以对企业、政府、社会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会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法正常地组织和开展正常的企业运营活动。严重者一旦造成拖欠职工工资、基本的福利得不到保证,就会出现人才流失现象,使企业丧失后劲,甚至会使企业破产。对于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而言,企业债权债务过高也是颇为头疼。企业亏损,发展乏力,影响国家经济发展。顽固的“ 三角债” 问题会导致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产生混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哇循环发展。
2.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对策
面对企业的不良债权债务,企业自身与政府部门,要上下齐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气消除企业不良债权债务,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2.1 提高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意识
企业应提高对债权债务的管理认识,对债权债务的形成机理进行研究,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债权债务同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有着较大的区别,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债权债务活动不仅仅涉及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还与其他相关部门紧密联系。部门之间应该加强协作意识,提高债权债务的管理能力,挖掘企业资金,伴随着债权债务的产生和消灭,使资金的使用更加合理化。
2.2 健全债权债务的全面管理办法
良好的财务管理机制是提高企业债权债务管理水平的基础,企业应在完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上下功夫,制定并实行企业债权债务横向与纵向管理办法。企业债权债务横向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债权债务的特点建立专门的债权债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其进行管理,并且定期由其他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按照风险大小、持续时间、收回难度等进行系统的分类,在债权债务形成后,不断总结经验,使用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达到降低企业资金风险的目的。
企业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是指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机制。企业应该在债权债务持续的时间段内做好内部控制,对债权债务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对形成债权债务的具体业务进行分析,对特殊风险点进行控制,改进债权债务的跟踪办法,做好坏账计提准备,合理划分企业往来账的账龄。对到期后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派专人负责延期债权的催收和延期债务的偿还。
2.3 建立债权债务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基础上加大信息技术的投人,建立相配套的债权债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债权债务管控能力,详细把握企业资金运行状况,方便对债权债务的查询、分析,设置债权债务的到期时间,设置坏账准备计提系统,严格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制定合理的应收款项政策,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财务部门与其它管理部门相配合,通过与其它部门管理系统的连接,对所有客户建立完善的档案,并随时更新,定期评价客户的履约能力和风险系数,为清理不良债权债务建立科学可行的决策方案。
2.4 制定并执行债权债务的清收与追责制度
成立清欠机构,加大清欠力度。对债权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负责企业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制定应收账款催收办法、奖惩措施、债务重组方案、法律诉讼实施方案等制度和规定,定期对企业的应收款项进行分析和评审,督促应收账款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清欠,成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债权清收,及时回收资金,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被拖欠行为。
3.结论
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是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管理质量决定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财务状况。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应当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从思想上重视,在制度上完善,防范因债权债务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从而使得企业健康、长久地经营下去。
参考文献:
[1] 刘亚涛.完善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策略分析[J].现代商业,2012(21).
[2] 俸佩盛.浅议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策略[J].当代经济,2013,14.
一、建立财政厅(局)主管厅(局)长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负责制
财政机构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是当前财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财政部已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抓这项工作。各财政厅(局)要建立主管厅(局)长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负责制,确定相关处室专人负责,并将主管厅(局)长、处长及具体经办人员名单、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于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债司备案。主管厅(局)长要亲自抓本省(市)范围内财政机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对在清欠工作中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财政厅(局),财政部将在财政系统内予以通报。
二、督促债务机构积极筹措偿债资金
各财政厅(局)要督促本省(市)范围内财政机构中所有债务机构按全国证券回购清欠办的要求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清欠专户,并按银传〔1997〕31号文件规定的数额和时限注入资金。各财政厅(局)要逐一督促、检查债务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资金。财政部将对各地组织资金注入清欠专户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按旬在全国财政系统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债务大户的重点监管
各财政厅(局)对证券回购债务在5000万元以上同时又有证券回购债权的机构,要督促其首先偿还债务,不得以债权未收回为由拖延还款。对于证券回购债务大于债权在5000万元以上的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其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登记其各类资产,督促制定近期内还款的计划和实施的办法。因出租、出借交易席位而发生巨额债务的机构,必须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追回被套走的资金,挽回造成的损失;要求这些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交易员不得擅自离任,总经理必须亲自参加清欠工作,定期向当地财政厅(局)汇报清欠工作情况,并由各省(市)财政厅(局)汇总后及时上报财政部。对偿债不好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各财政厅(局)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组织财政系统清欠专场
为了搞好财政系统的证券回购清欠工作,财政部决定把清理财政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作为财政机构清欠的突破口。为此,4月底至5月上旬,财政部将配合全国清欠办组织进行财政系统清欠专场,专门清理财政机构之间在三个交易场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北京STAQ系统)内的证券回购债权债务。由在上述三个交易场所有债权债务的财政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具体经办人员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场办理偿债手续,集中清理财政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
五、建立旬报制度,定期公布清欠进度情况
从1997年4月30日起,财政部将按旬定期通报各省(市)财政机构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进展情况,各债权债务机构务必于每月1日、11日、21日向当地财政厅(局)汇报上一旬清欠专户资金余额情况及清欠进度,并由各省(市)财政厅(局)统一汇总后于每月3日、13日、23日之前上报财政部,以督促加快各地清欠工作的进度。
郭昌 郭庆祥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 邯郸 056001
摘要: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也许被认为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真理,而被法学研究忽视,但是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在合同法体系下的地位与基础如何?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来自哪里?与合同的救济方式的关系如何?均需要正当性解释进而将其与整个合同体系融合,明确其法律适用。文中,以我国合同法的规范体系为视角,以规范分析的方法,探析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的正当性解释。
关键词: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 正当性解释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该条文本身看似是一个完整的规范,但是该条的逻辑来讲并非完整的规范结构,首先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应当援引合同法91条,而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7种情形,其次对一个合同而言,应当判断哪些是合同的结算和清理的条款,每个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内容都不同,然而国内学者对于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正当性将其视为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一样的效力,忽视了对合同98条规定的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基础及法律适用规则探讨。
一、对合同效力的正当性的探寻
合同效力的正当性是合同具有拘束力、强制力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古老的话题,“大陆法系国家把“合法的原因”作为合同效力的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并非所有的允诺皆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经过深思熟虑,具有“约因”的契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合同的效力的正当性,我国有学者有人将其归结为“法律规定”, 然而,从罗马法到近现代的合同法理论,合同或法律行为之效力正当性的问题主要应在伦理上被证成。
二、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与合同法98条对效力割裂的基础
合同的效力的来源于当事人意思合致,即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合同双方与多方之间的意思一致表示,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权利义务进行安排,并实现各方企图实现的私法上的效果。合同根据合同主体的意思,取得其合同的效力,因此,根据合同法第8条,合同主体有信守合同的义务,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合同责任的承担。
三、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界定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概念界定,从目前的合同法教科书及学术论著的检索也未检索到对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概念界定。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是指双方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为解决合同遗留事务而进行的约定。如建筑工程施工的工程款结算等事宜、长期供货合同解除后双方对账等约定。因此,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与违约责任、保证金条款等不同。
四、合同终止原因下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如下几种方式:(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另根据合同法117条,发生不可抗力时,不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是规定免除其责任,因此,将不可抗力与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迟延等纳入履行障碍是符合逻辑体系的,在该体系下,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合同履行不可能的情形,合同一方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合同法94条、96条规定解除合同。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下
在债务已经履行并使得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的情况下,保持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是否必要?应当说明的是在民事权利中很多权利的设定是以权利预设的方式达到调整的目的,如缔约权利、撤销权诸如此类的权利,但是是否需对效力的预设存有疑问,这也是98条特殊之处。因此,将合同整体效力与合同结算清理效力分开是必须的。再如合伙协议中,各合伙人已经同意合伙终止,但是合伙期间的财产并没有清理,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工资并没有得到完全给付,合同法98条在弥合诉权及债务得到正确完全给付具有逻辑体系连接的作用。
2.合同解除的情况下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或不溯及地消灭,未履行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消灭原因按照我国合同法94条,合同解除存在如下四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提前拒绝履行的情况;三是发生迟延履行,经催告依然不履行的;四是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而根据合同法93条,存在合同一定解除情形。合同解除的后果之一是清算,这是对合同退出后清理各自权利义务的必要。对于合同解除有两种观点,合同解除合同溯及消灭(直接效果说),另一种观点是不溯及合同的效力(间接效果说)。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依照我国合同法免除的是责任,即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方可以向对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合同。
3.在债务抵销情况
在债务抵销关系下,合同法98条尤为重要,“依照抵销的效力,债之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称抵销的溯及效力,为许多立法例肯定”。“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效力,在解释上亦应作相同解释”。如果在可抵销情况下,双方债务已经消灭,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之关系消灭,则对方所受领的利息即属于不当得利,可请求予以返还。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必须的程序,合同法98条的存在,为债权债务的清理提供法律依据。
4.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情形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然而,提存仅是视同向债权人履行,如果将提存视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尚有疑问,提存的事实使得债务人从债中解放出来,但是这种解放是整个债的解放还是仅履行义务的免除?提存后如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那么意味债的消灭,但是本文认为在提存的情况下,仅在受领人将提存物受领后,整个合同债务发生消灭,提存仅发生履行义务免除的后果,提存为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一种履行债务的方式免得债务方因此陷入迟延履行的境地,但是当受领人受领标的物依然存在合同各类抗辩权,因此将情形视为合同终止恐有不当。因此,合同清理条款效力的延伸点应当是在提存标的物受领时开始。
5.债务免除的情形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基于债权流转的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体系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是化解政府及企业债务,减少诉讼的有效途径。该项目由科技部立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指导,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及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产学研联合创新。实践中,主要由地方政府组建市或县区级的国有独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协同银行、保险等专业机构,将企业静态的应收、应付账款,通过科技和增信方式,转换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集融资、融货、流转、交易和抵付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动态可流转应收账款。
与保理相比,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重在做实初始债权债务关系;与质押贷款相比,更加注重流转功能;与清理“三角债”相比,完全市场化运作,没有行政性质的强制清理,不需要初始资金注入,不放大风险;与政府融资相比,直接盘活企业应收账款,将更多资金注入实体经济,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债务集中兑付压力,最终实现逐步化解。目前,津皖浙晋已分别组建了天津渤龙、浙江余姚等8家国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42家中外资银行参与,业务规模300多亿元,未发生一例风险,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形成了完整的业务网络和风险控制体系,受到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重视和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指出,这种模式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化解三角债、降低流通成本、化解地方政府债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支持扩大范围。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造成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合同终止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如出现合同中债务已经依约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中任一情形的,合同即告终止。此为法定的合同终止,另外,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终止合同。
合同的终止并不是合同责任的终止。如果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引起另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此时因解除而终止合同的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不应影响权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终止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消失,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直接规定的,因此,合同终止后合同条款也相应地失去其效力,但仅是合同的履行效力终止。即为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效力终止。但在实际中,合同终止后仍会产生遗留,当事人在缔约时一般应对此类情况作出约定。为实际满足合同权利义务双方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98条规定,如果合同终止后尚未结算清理完毕的,其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2条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