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5:54:3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计划生育证明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深圳计划生育证明模板【2】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深圳计划生育证明模板【3】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无则写“婚后无生育小孩”,有则以此类推),于×年×月×日离婚/丧偶,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再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迁户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条件:
本证明仅适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评先、入党、党代、人代、政协候选人之用。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村(社区)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第三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五、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计划生育证明书写要求
一、计划生育证明内容要求
把当事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详细列明,如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情况(未婚、初婚、离婚、再婚、丧偶),配偶资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子女出生情况(含收养抱养,小孩出生日期,政策生育内外属性),节育措施情况,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如果有,则须写清是否处理以及处理地点、日期)。
二、计划生育证明格式样板
[样式一]未婚无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计划生育证明《迁户口计划生育证明》。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二]未婚有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未婚,于×年×月×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女)孩(有生育二孩的,以此类推),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何时处理。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三]初婚未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四]已婚生育一孩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是,写时间/否,则不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五]已婚生育二个或以上孩子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初婚,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六]再婚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无则写“婚后无生育小孩”,有则以此类推),于×年×月×日离婚/丧偶,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再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如何办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计划生育证明《如何办计划生育证明》。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从教育培养人这一根本目的而言,对生命的遗忘是教育最大的悲哀,对生命的漠视是教育最大的失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将面对越来越多的生存压力,教育对生命漠视和无助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重视和反思。珍视生命现已成为重要的教育研究命题,并在理论与实践上取得了颇为丰厚的成果,这对于改善我国教育中生命缺失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概括地说,生命教育就是以生命为起点,激发教育的内在生命因素,发展生命、完善生命,以提升生命质量和生命意义为宗旨的教育理念。而生命化教育就是使教育直面人的生命,通过符合生命本性的活动达到具有生命特性的状态或程度的教育活动,是使生命教育理念得以贯彻和实现的教育活动,是随顺人的自然和个性化的教育活动。
音乐以其强烈的感染力和神奇的效应成为生命世界的共同语言,世界上没有哪一种语言能像音乐一样超越时空,沟通生命信息。因此可以说:音乐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而生命化音乐教育则是通过符合生命本性的活动达到具有生命特性状态或程度的音乐教育活动,它不仅使音乐教育直面人的生命,以提升生命质量和生命意义为目标。而且在教育课程与教学中均体现出关于生命教育的独特内容和方式,从而使音乐教育与人的生存、成长和发展更为紧密,有利于实现美育功能,完成陶冶情操、提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命。
生命化音乐课程与教学的本质
生命化音乐课程的本质在于激发音乐课程内在的生命气息和生命激情。还音乐课程以生命的本真状态。相对于一般的课程来说,生命化音乐课程更强调对音乐知识的内在理解而不是简单记忆,知识的学习指向对音乐的领悟、体验以及审美能力的生成。生命化音乐课程更重视经验、体验以及活动,更强调审美的主体性。
对教学本质的研究一直是我国教育界特别是教学理论界的重要问题并形成了众多不同的意见和说法。“特殊认识说”认为:教学过程就是学生的特殊认识过程,这种认识活动以人类已有的知识为主要对象,力求在较短的时期内传授大量的文化科学知识,其特点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体的认识活动,教学认识具有间接性、发展性和教育性。该说按照认识的普遍规律来把握教学的一般过程,确定了教学理论与实践的一个方法论前提,多年来在教育理论中被广泛接受。这一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仅仅局限于唯一的特殊认识过程,不利于深入、全面地揭示多层次的教学过程的本质,这种片面性导致教学实践中片面强调传授知识,忽视了智力、能力、情意、思想品德、体质等,忽视了学生多种心理的参与,不利于学生个性的整体性和谐发展。“特殊交往说”认为:交往是教学活动所具有的最普遍和最稳定的共同属性,交往表现教学过程的全部,反映教学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贯穿于教学发展的各个阶段,影响着教学过程的进行和结果,因此,教学是一种特殊的交往活动。教学交往本质观反映了现代教学的开放性和社会建构性,反映了现代教学的多重主体性和交互主体性,涵盖了现实的各种教学。它对主体性教育理论的构建有重大意义,对改善师生关系、增强师生之间的有效交往十分必要。不足之处在于,交往是任何社会活动的外在形式,如果仅从外在形式去阐释一种社会现象的本质未免有些牵强附会,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背离教学过程本质研究的基本方向的。“多本质说”的基本观点是:教学过程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多形式、多序列、多矛盾的复杂过程,教学过程的本质应该是一个多层次多类型的结构,主张用系统论的观点,从整体性和全过程上对教学过程的各个侧面进行客观的、系统的、综合的分析研究。该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承认人们可以从多方面、多角度去分析和研究教学过程的本质,有利于打开思路,清除认识上的单一化和形而上学的弊端;但该说把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每一种联系或关系,都看成就是该事物的一种“类型”的本质,并将它们并列起来,没有揭示教学的整体本质,揭示的只是教学过程的特点或学科属性。
从以上对教学本质的不同观点来看,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教学本质的观点,对于生命化音乐教学来说同样如此。基于对教学本质的研究与认识,我们还是可以从生命的角度对生命化音乐教学进行一些必要的认识,生命化音乐教学的提出主要是针对音乐教学实践中工具理性主义的泛滥所导致的割裂了主体生命体验的现状而言的。因此我们认为,生命化音乐教学就是以主体的生命为基点和最终归宿,通过对音乐的学习和感受增进情感的发展和审美能力的发展。凸显生命灵动的活动。
生命化音乐课程与教学的特征
基于以上对于生命化音乐教学本质的认识,我们从生命的角度对生命化音乐教学的特征进行简要的描述,以期对生命化教育有一个外在的认识。
情感性:音乐教育处处离不开情绪唤醒、主观感受与体验,离不开情感层面及其活动,它的一切活动核心在于情。从这个意义上说,生命化音乐教育是审美情感教育。
审美性:音乐教学在美育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音乐教学不但要给学生一双发现美的眼睛,通过恰当的方法和途径向人们展示音乐的美,而且要通过审美教育培养人们认识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丰富人的情感,美化人的心灵。
生命化音乐课程与教学的审美性决定了在音乐教学过程中,必须以审美为核心。
愉悦性:追求快乐和愉悦是生命的本真表现,音乐教学中的愉悦性可以构成一种审美的本质力量,恰恰是音乐教学的这种愉悦性,使学生在轻松课堂氛围中放松自己的心灵。
自始至终充满着激情,保持着愉快的心情参与教学活动,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提升性:生命化音乐课程与教学必须要有提升性,即通过音乐教学提高学生的鉴赏能力,通过提高对作品的思想性的挖掘,使音乐教学达到艺术性与思想性的统一,从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超越性:在音乐教学中,无论是欣赏音乐还是表现音乐,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素养、生活经历和审美经验,对作品进行不同的理解和情感体验,这一心理过程包含着联想、想象,包含着发散思维和集中性思维,这些都是创新之源,人们通过联想和想象,实现了对自己原有认识的超越以及对作品本身的超越。
生命化音乐课程与
教学的意义
长期以来,生命在音乐课程与教学中的失落是音乐教育的突出问题,虽然新课程改革所倡导的新课程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对一这问题有所关注,但鉴于音乐教育的特殊性,这一问题在音乐教育中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音乐课程与教学对于人的生命的地位和作用被忽视,工具理性主义使音乐课程与教学丧失了生命的家园,把音乐学习作为一技之长加以对待,音乐教学及活动成为学校的形象工程,没有面向全体学生,技术至上导致文化本质在生命以及音乐中的丧失,模式化和形式化严重,忽视了灵活性和创造性等等。
生命化音乐课程与教学的意义之一在于生命与音乐教育内在的契合。音乐与人类的实践活动相伴而生,成为人的生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一个适应自身发展的外部环境,更需要音乐对外部世界美的事物的净化并陶冶人的心灵,可以说生命的完善与音乐息息相关。人是文化的存在,音乐艺术作为文化的一种形态最能反映人的生命本质,成为人类生活最直接的感受形式和最真实的感性要求。音乐是人的存在方式之一,生命需要美的熏陶,而基本途径就是美育。音乐课程与教学能够引导感性,对学生进行审美的引导与规范,能够使受教育者理解生命的价值,能够使学生从艺术的人生中领悟现实人生,从一定意义上说,音乐是用独特的语言传达世人的人生体验的心灵印记,可以起到沟通主观和客观世界的作用。因此,应把美育的宗旨确立在培养和塑造人的生命意识这一点上,通过引导、升华,对人实施具有生命层面意义的教育。
生命化音乐课程与教学的意义之二在于生命在音乐课程与教学中的回归。实现生命化音乐课程与教学的使命,就是要在音乐课程与教学中体现生命的特征,唤醒生命意识,激发生命情感,尊重生命存在。比如在情感化的音乐教学中体现生命的现实性与体验性,创设音乐情境,传达情感体验,营造愉悦氛围,陶冶学生的性情;在审美化的音乐教学中体现生命的崇高和价值;在个性化的音乐教学中体现生命的整体性与独特性,包括个性化的教材处理――将抽象的概念转化成具象的音乐语言,个性化的教学过程――灵活运用各种课型,个性化的教学风格――音乐教师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特点等,以个性化的教学发展学生的个性。
生命是教育的原点,生命化教育是对可能性更健全生命的成全,使学生对自己生命的价值、未来发展的可能性更有信心。生命化教育是随顺人的自然的教育,其真正意义就是通过他人的引导、帮助,使学习者获得自我了解和生命的觉醒,因而可能变得更为自由而完整。
让学生自主学习15分钟,分析总结生物有哪些特征?然后教师在黑板上用表格的形式在黑板上写出生物的特征,然后进行详细的讲解。第一特征是生物的生活需要营养,二是生物能进行呼吸,三是生物能排出体内的废物,四是生物对外界刺激性能作出反应,五是生物能生长和繁殖,六是生物都是有遗传和变异的特征。
学生看完书后,再做详细地讲述。第一是生物的生活需要营养。生活中可有很多的例子,如植物生长需要阳光、水、无机盐等,没有阳光植物就会生长不良,甚至不能生存。展示一些生活的例子,如大棚种植蔬菜,为什么要盖上薄膜?花很多的钱做成温室,营造一个很好的环境,比如恒温,保持一定的水分,施以足量的氮肥、磷肥、钾肥和一些有机肥,让植物首先有一个很好能进行光合作用的条件,有足够的叶子,这样才能为植物更好的生长创造有利的条件。再如人每天要吃各种营养物质,用来补充能量。如果没有水,人最多只能活七天左右就会死亡。由此可见,生物的生活是必须需要营养来维持的。
第二就是生物要进行呼吸,而呼吸需要氧气,没有氧气生物不能生存。对于生物生活为什么需要氧气,可以作一个简单的了解。对于人来说,每个运动,哪怕就是动一下眼睛,心脏跳动一下,每一个肌肉动一下,都是需要能量的,而这些能量,就是生物通过呼吸作用,将体内的有机物在人体的一种特殊的催化剂的作用下氧气的被氧化所释放的能量。
第三就是生物能排出体内的废物,比如动物出汗、排尿等行为都是为排出体内的废物,有利于生长。为什么动物会出汗,这有什么作用呢?其实出汗直接的作用就是散热,其次是排出多余的水和无机盐,所以人体排出的汗是咸的就是这个原因。人体的盐的浓度保持百分之零点九是最适合的,高了或低了都会影响到人的正常功能,所以当体内盐的浓度高于百分之零点九时就会表现口渴,于是人就想到补充水分。再比如体内钾肥浓度高了或低了就会影响到心脏的正常跳动,所以人体内的水或无机含量多了少了都会影响到人的正常生命活动,人是这样其他生物也是这样,只是排出废物的方式不一样。
第四是生物对外界的刺激能作出反应。如远离敌人,就连植物都有反应,如食人花、痒痒树对外界的轻微刺激都会有反应,这实际上是生物的一种保护性反应。对于人类而言,这种表现是最高级的,人类有了区别于其他生物特殊语言中枢,能够以语言来进行交流。对种种刺激作出反应也是一种保护,比如针刺到你的手。别人踩到你,你也会作出保护的反应。人在做手术时打麻药,其实就是对痛觉暂时失去功能,才能在让你不知痛的情况下为你做手术,否
则就会让非常的痛,虽然历史上有关公骨疗毒故事传说,但那毕竟是特殊的情况。自然界中有很多的这样的例子,所以说生物对外界的刺激是能作出反应的。
第五是生物能生长和繁殖,任何生物都有这项功能,这是一种生物能存在的必然行为。只是有的方式很复杂,有的简单,有管怎样都要生长和繁殖。任何生物都是由小到大的生长过程,而种族的延缓是必须的。如破壳而出的幼鸡长成大鸡,蘑菇的生长都是由小到大的过程。
第六是生物都是有遗传和变异的特征的。每种生物种族的延续,就是生物的普遍有的遗传现象;而生物总是不断的进化,物种的优胜劣汰,又是生物的变异现象。有了变异,生物界才有不断的更新,也才有更大的活力。如水稻品种的不断进化,有了杂交水稻,解决了中国人民吃饭的问题,有了进化才能不断地有新品种的出
现,才有了丰富多彩的生物世界。
鲁迅说“要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然而,多少人,倒在了命运的轮转下;又有多少人,只信仰着“谋事在天”,而忽略了“成事在人”;还有多少人,在面对人生纵横交错的的十字路上失去了踏上未知人生的勇气,甘于平凡,死于庸碌。
如是,那么不妨去读读《鲁滨逊漂流记》,或许他会告诉你一个别样的人生。
《鲁滨逊漂流记》是我读的第一本外国名著。因为年代已算久远,已不记得当初是怀揣着怎样一种心情翻开这本书。只是读完之后,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息的那种震撼抑或说感动还记忆犹新。
故事的主人公鲁滨逊原本有个富裕的家庭环境,但喜爱航海与冒险的他,毅然拒绝了父亲的建议——继承家业。他的冒险精神,他不甘于平凡的寂静,使他放弃了殷实的生活,毅然决然的踏上了未知而凶险的航海之路。
或许会有很多人说他傻。有着这样优裕的生活条件却不要,甘愿去过那种时时处于危险之中的犹如与死神舞蹈着的水手生活。但我却佩服着他。佩服他能够如此轻易的放弃那唾手可得的财势。
但我更为佩服的是他能够忍常人之不能。他的坚强,他的毅力,他的勇气,于孤寂困厄中开出了生命灿烂的花。鲁滨逊在一次航海中遭遇风暴,独自一人流落到一个荒无人烟的孤岛。我想许多人在面对如此绝境定然会心生惧意抑或干脆就心灰意冷了。然而他没有。他靠着从遇难的支离破碎的船上寻到的一点食物及物品,开始了他在荒岛上一过就是二十多年的孤独生活。
鲁滨逊不是没有绝望过。当他看到他刻在木桩上用以计时的刻痕日益增多时;当他手中那有限的物资日益减少时;当他踏遍小岛也寻不到一点人烟时。绝望的情绪就犹如潮水般侵袭入他的心底。但是,他并没有就此放弃他的人生。出乎意料却又似乎是在情理之中。那样一个不甘平凡充满激情的人怎么可能就此被打败、被击溃?
他靠着他的双手开荒种地、圈养山羊、修造船只、砍树建房。他用他辛勤的劳动,在荒芜人烟的孤岛上建造了一个美丽的家园。
二十多年的孤独,他没有遇到一个人。陪伴他的,只有他手中的猎枪,圈养的山羊,那一片金黄的麦地以及忠诚的野人“星期五”。但他凭着那份不屈、那份勇气、那份坚强的意志,战胜了恐惧,斗败了孤独,开出了生命更为绚烂的花。
后来我时常在想,笛福笔中那样的生活究竟能有几人挨得过。那样孤寂的生活,恐慌以及寂寞难道不会日复一日地啃噬人的心灵吗?
我不知道像鲁滨逊这样的人是否存在,但我却着实是钦佩他的。而我也不想追根究底地去证实他是否存在。毕竟震撼我们、感动我们的是他那样的精神——不放弃。他那坚强的毅志,他那面对困难的勇气,折服了许多人,也感动了许多人。
读过《鲁滨逊漂流记》,难道你不为他的人格魅力所折服吗?
人的一生,艰难险阻在所难免。没有谁能够一帆风顺,总会在人生的河流中遭遇急流或风暴。有些人害怕了,被惧意打败了,任阴影占满了心底。有些人,挣扎着掌握住人生的船舵,凭着自己坚强的毅志,终于迎来了明媚的阳光。
当我读到鲁滨逊在荒岛中生活了二十多年,终于在一次机遇下回到阔别已久的家园之后,我在想,他或许应该就此安家了吧。靠着父亲留下的家业,平静的过他的生活。毕竟人生能有几个二十多年。然而,我还是错了。或许因为那二十多年的折磨,确实消减了他对冒险的兴致。他开始了他平静的生活。他建立了自己的庄园,购买了许多奴隶,过着富实的生活。然而,这样的平静下,他内心对航海冒险的渴望也随之而来,如潮水般势不可挡。一旦萌发,便一发不可收拾了。特别是当他听说海港来了一艘船并将要航海的时候。于是,充满激情而不甘平静的他再一次踏上了他的航海冒险之路。一如当初的毅然决然。
几经波折,几经风险。鲁滨逊的生活无疑是丰富的。他那样的活着,虽然一度与死亡作伴,与孤寂为伍,还要时常忍受恐惧的阴影的侵蚀。但他的精神境界却是许多人所不及的。所以他该接受我们这些人的折服、我们的钦佩。
想起他在荒岛上的形象:蓬乱的长发,犹如虬枝横生的大胡须,勉强蔽体的“衣物”。看来是如此的邋遢而不可入目。但他在我心中的形象却是高大的。他高伟的精神感动着我,感动着许许多多在人生困厄中苦苦挣扎的人。
一、加强孕前管理
1、全力抓好每年两次的孕环检工作。凡已婚育龄妇女一律按规定参加孕环情检查,各村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每年两次孕环检参检率要达到99%以上。
2、抓好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凡已生育对象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等长效节育措施,违法多生一胎对象限期落实结扎措施,各村当年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要达到85%以上。
3、及时落实违法怀孕对象的补救措施。凡违法怀孕的对象,一律落实引、流产等补救措施,村违法怀孕对象补救率要达到80%以上。
4、加强计划生育合同签订管理工作。已婚育龄夫妇一律要与乡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9%以上。对不按时参加孕环检、不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的对象,要按照计划生育合同的规定,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督促其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加强村级基层基础管理
5、落实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全面建立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负责,村计生协会参与的“三位一体”管理机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充分调动村党员干部和其他组织参与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落实工作责任,教育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6、制定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结合各村实际,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规范村民生育行为。明确规定遵守和违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奖励和制约措施。
7、抓好村级计生服务员队伍建设。选好配强村计生服务员,落实报酬待遇,村计生服务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全面摸清本村户籍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切实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和计生管理工作。对不能胜任服务员职责的,该换则换,该停则停。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8、加强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全面摸清外出流动人口底数,对重点管理对象建立个案,保持联系,完善外出流动人口“双向互动管理服务”机制。
9、加强外寄计划生育证明的核查工作。在一年两次妇检中如发现假证明的限期回乡复查。对伪造、编造、买卖和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和事要依法予以从严查处。
四、加强综合治理
10、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必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明,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必须及时报告乡计生办,各接生单位凭产妇生育证明发放《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对无生育证的,一律凭乡计生办证明补办《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一、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年龄为18—49周岁,以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跨乡镇异地居住30天以上的流动人员。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为重点管理对象。
二、流出人口的管理
1.凡是离开户籍地到异地经商、务工的18—49周岁的流出人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的人员虽不办理《婚育证明》,但对已婚育龄妇女应加强管理。
2.流出人员在离开户籍地前,持居民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者还要持结婚证,到乡镇计生服务站办理《婚育证明》。
3.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首先到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再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到流入地应及时提供流入单位的名称或地址和联系方式;每三个月寄回由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对违法生育者,在流出前应缴清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要签订分期缴款协议),再办理《婚育证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流出人员进行必要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解答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5.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各乡镇计生服务站要主动做好每年二次的联系工作,了解她们的孕情、环情及其生产、生活等情况,协助现居住地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乡镇计生服务站在了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6.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流出人员寄回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要及时认真审核,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对流出人员必须要季度登记,及时变动,保证底数准确。并主动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联系,互通信息,互相配合。
7.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流出人员,提出生育申请的,计生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二孩准生证。
三、流入人口的管理
1.流入本区的人员,要持本人的身份证和《婚育证明》三天内到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或单位登记,15天内到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交验《婚育证明》。
2.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对流入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婚育证明》,乡镇计生服务站在《婚育证明》上加盖查验结果印章,并进行登记建档。
3.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定期进行孕、环情监测,对监测结果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环情监测后,要向流入地反馈,限期补办《婚育证明》。
4.流入本区的人员,到居住地乡镇计生服务站交验《婚育证明》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劳动就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5.流入地的乡镇计生服务站,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建立档案,每季度提供一次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户籍地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6.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劳动、工商、计生等部门,对流入人员进行排查,建立流入人员计划生育档案,定期与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联系,及时反馈流入人员的婚育情况。
7.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流入人员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全方位服务。了解流入人员需求与愿望,帮助他们解决劳资纠纷、住房困难、子女上学等实际问题,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系列服务。
8.加强辖区内出租房的管理。明确房屋出租者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责任并与之签订责任书。
9.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乡、村每年都要与辖区内的企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状。
四、行政执法
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员;对招用流入人员或出租(借)房屋给流入人员,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区人口计生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流入人员违法生育的,流出前没有缴清社会抚养费或流入后违法生育的,由区人口计生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违法生育者在户籍地已受到处理并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区人口计生委不再处理。
五、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齐抓共管单位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履行部门的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作为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建设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时,要查验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现居住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公安部门每季度要将流入育龄人员暂住登记情况反馈给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流入人员的死亡、迁出、迁入、出生、暂住等情况。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同时,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当年发生的婚姻情况。
工商部门每季度要向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反馈办理营业执照和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
房管部门每季度要向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提供区外户籍人员购房的详细个人档案情况。
教育部门在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时,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区外户籍学生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住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将办理《婚育证明》作为外出务工条件,每季度将办理情况反馈区人口计生委。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要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出现违法生育的,将予以一票否决。
六、考核奖惩
1.考核内容。流动人口组织管理、制度管理、查孕环率、验发证率、清查验证、宣传教育、“三生”服务、群众满意度。
2.考核口径。①区内跨乡镇居住的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未满3个月,违法生育的,纳入户籍地考核;3个月后违法生育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实行双向考核。②区外出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纳入户籍地考核。
3.奖惩。对管理到位,服务优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予以表彰;对疏于管理,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严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计划生育综合评先资格。
第三条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卫生、劳动、房产、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第七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市各村委会、居委会、家委会应当做好居住在本区域、本单位内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营业场所或无固定摊们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与出租房屋的旅店(包括招待所、饭店等)、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条工商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领有营业执照,并有固定场所或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流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必须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情况查验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对成年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建卡。
第十三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在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签订劳务合同、领取营业执照。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招聘流动人口时,应核查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不得招聘。
第十五条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流动人口,必须凭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准予生育的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经审查准后方可生育。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避孕、节育的规定,节育手术费,有用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服教育,限期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怀孕费。终止妊娠后,所征收的款额全部退本人。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费及生育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拒不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出具假证明、拒绝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逐步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育龄夫妻享有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主动参加生殖保健检查,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包括: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做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的同时,可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参加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或者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中支付。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接受前款规定项目所需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以接受恢复生育手术。
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施术人员应当向受术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受术者或者其亲属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应当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四条夫妻要求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当持有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证明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不得为其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具体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服务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公益活动的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推行聘任制,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了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本人诊查,按照规定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后,方可出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文件。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文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方面实行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计划生育药具流通环节实施检查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营利性的医疗、保健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营利性的医疗、保健机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和个人,由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划生育技术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
(三)未经本人诊查,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者未经批准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导致违反政策生育,或者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