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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3 — 0079 — 02
建立乡镇敬老院,加强对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是我国十一五时期扶贫计划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人数达5525673万人,其中集中供养人数达1792042万人,基本实现了全国每镇一所敬老院的目标,对保障乡镇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1〕。
一、中部贫困乡镇敬老院发展取得的成果
(一)中部贫困乡镇敬老院实现高覆盖率
目前,我国中部乡镇敬老院几乎达到了全覆盖,每个乡镇均设有敬老院。以山西省长治市为例,长治市坚持把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加强农村五保供养作为改善民生、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重点来抓,全市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132所,其中新建54所,改建55所,扩建25所,总建筑面积达到15.62万平方米,床位数10513张,尤其在西部偏远的贫困乡镇如碾张乡建立了碾张乡敬老院,实现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在山西省率先实现了五保对象高集中供养率。〔1〕
(二)中部贫困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完善
自十七大以来,中部贫困乡镇建立了标准化的敬老院。碾张乡敬老院占地约3000平方米,院内是统一的平房,两到三个人居住一个房间,房间内宽敞明亮、清洁、安静、防滑、通风良好,配置着各种生活用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供水、供电、洗涮,卫生间、取暖设施齐全,能够满足老人的正常生活。院内有供进行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的专用场地;有符合身心特征及需要的休闲娱乐健身器材。
(三)中部贫困乡镇敬老院具有院办经济
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碾张乡敬老院积极组织具有劳动能力的中老年人,开辟菜地,种植瓜果蔬菜,实现院内瓜果蔬菜自给自足。对于有手工技能的老人,敬老院鼓励支持其积极发挥自身技能,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的劳动所得归个人所有。碾张乡依托敬老院的特色,积极发展院办经济有助于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状况。
二、中部贫困乡镇敬老院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中部贫困乡镇敬老院融资渠道单一化
乡镇敬老院是为了保障农村五保人员的正常生活而建立起来的,资金来源于省、市和县的财政支出。长子县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事业,2010年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子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全县乡镇敬老院新建改建达21所。在2011年第一季度的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居于第二位。但是,长子县敬老院普遍存在供养能力远远小于供养需求。目前碾张乡敬老院集中供养人数58人,约占该镇弱势群体总人数的7.4%,集中供养标准是每人2000元/年,不足本市统一供养标准的50%。〔2〕此外,敬老院集中供养费用包括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生活费、医疗费以及生老病死等一切费用。从长远来看,贫困乡镇敬老院持续发展缺乏持久稳定的经济支柱,难于真正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中部贫困乡镇敬老院服务队伍建设缓慢
根据《长治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市常住人口为3334564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2383773,约占总人口数的71%,碾张乡是晋东南地区的粮食产区,农业生产方式粗放,工业发展缓慢,文化教育事业落后,社会服务业处于空白区。由于地处偏僻的山区,工资水平较低,生活环境艰苦,工作量大等原因,乡镇敬老院专业护理人员严重短缺。目前乡镇敬老院护理人员严重短缺,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偏大,只能保证“五保”供养老人吃、住等基本生活照料,无法满足“五保”老人精神慰藉、护理健康咨询、科学养生等多方面的需要。以碾张乡为例,目前供养人数58人,日常护理人员只有2名负责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中部贫困乡镇敬老院文化建设滞后
“十一五”期间,长治市积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市共有乡镇132个,目前在119个乡镇设立了文化站。从2008年底到现在,用于乡镇文化建设的费用达984万元。乡镇敬老院属于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如体育场,健身花园,文艺活动中心,初步满足了敬老院老人的基本文化需求。但是乡镇敬老院还处于文化建设的起步阶段,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目前乡镇敬老院绝大多数供养人员文化程度为小学层次,思想闭塞,不善与人交际,自我心理疏导能力较差,在敬老院中常常出现打架,闹矛盾等现象。同时,健身花园、文艺活动室以及图书馆大多出于闲置或者关闭状态。如何真正的实现敬老院文化建设从硬件到软件的转变,将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
三、促进中部贫困乡镇敬老院长期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不断推进中部贫困乡镇敬老院走向社会化
第三条敬老院应当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社会,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的修缮费用、管理人员工资、社会劳动保险、五保人员医疗费用由县财政实行定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敬老院正常运转经费(包括水、电、燃料),村组负责收缴五保人员土地转包费用,其余不足部分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组织社会捐赠进行筹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其他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各尽其责,支持敬老院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兼顾供养社会托老对象。
敬老院应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休养人员自费代养。
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敬老院、五保老人、被委托人五方共同签订供养协议,实行居家养老,供养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协议发放,并不定期检查寄养人员的供养情况。
第七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实行集中供养。
第八条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领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九条敬老院收养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敬老院的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环境较好,交通便利。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敬老院规模大小和供养人员多少提供适量的可耕种土地,供敬老院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一)新建敬老院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改建敬老院的各种设施要基本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敬老院规划、设计、建设、竣工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要求。
(二)敬老院的建筑设计和外墙装饰应与老年人心理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门、走道、出入口的设计必须做到方便老年人;装修中不得使用有害、有毒和易碎、易燃的装饰材料,地面用材适合老人活动,配备消防器材,制订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三)内部设施除必要床位和生活用品外,还应根据敬老院规模大小提供医疗、学习、娱乐、健身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建立供养人员参与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组织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搞好环境绿化和清洁卫生,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七条伙食团必须达到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C级以上标准,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供养人员的饮食应讲究营养、卫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尊重供养人员的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适时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供养对象在30人以上的敬老院要设立医务室,条件不具备的要与乡镇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实行定点联挂,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供养人员生病后,敬老院应及时将其送到定点医院(卫生院)治疗(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医院或卫生院为五保人员的定点医院);五保对象去世后,敬老院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二十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五章生产经营和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的土地、房产、设备和其他财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用作任何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院长变动时,应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五保供养协议书中已登记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原则上一级敬老院每年院办经济收入不低于3万元,二级敬老院不低于2万元,三级敬老院不低于1万元,规模较小的敬老院不低于0.5万元。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根据敬老院供养对象人数按20∶1的比例进行配备,并经健康体检合格,办理《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聘期3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聘用协议落实。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给各敬老院下达院办经济任务,每年负责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完善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应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扶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对敬老院的有关减免和优惠政策,在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等方面尽可能为敬老院提供方便。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敬老院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县财政、建设、教育、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林业、*、卫生、司法、广电、自来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鼓励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敬老院提供捐助和服务。
各中小学校将敬老院作为学生的德育基地,大力宏扬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美德。
第五条对在敬老院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敬老院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优先接受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也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接收入院。
第七条供养对象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五保供养对象入院须由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与村组、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
入院协议一般应当包括村组应承担的责任,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义务,供养对象的后事办理和遗产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后,其房产、田土、山林可由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代管;解除入院协议后,应当归还五保供养对象本人;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九条敬老院管理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以养为主的原则,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从机关干部职工中选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敬老院工作的人员担任。
敬老院院长要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供养对象的民主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和供养对象民主测评两年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督促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敬老院应成立有供养对象代表参加的院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敬老院的自我管理机构。
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督促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敬老院服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供养对象10∶1的比例配备,并签订聘任协议书,聘期为一年。在一年内,受聘对象表现好、工作负责的,也可以长期聘用。待遇比照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待遇确定。
敬老院服务人员应热爱五保供养事业,有事业心,有责任感,忠于职守,敬业奉献,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体贴细致的服务。
第十三条敬老院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卫生、饮食服务、治安保卫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供养对象应以院为家,团结互助,和睦相处;要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敬老院可以根据供养对象的身体条件,组织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种、养、加工等生产劳动,并从生产收益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保持厨房、餐厅清洁,按规定对炊具、餐具消毒,保证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敬老院应采取宣传栏等不同形式,加强对供养对象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督促供养对象定期洗澡、理发,及时清洗、更换衣服和被褥,勤打扫整理,经常保持室内室外的整洁和个人卫生。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经常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有益的慰问和祝寿活动。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立医务室,聘请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并备有常用的药品或诊疗设备。条件尚不具备的,可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做好供养对象的疾病防治和定期身体体检工作,建立供养对象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供养对象生病时,敬老院应及时负责治疗。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敬老院应及时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供养对象去世后,按照入院协议由敬老院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应强调亲情服务,为供养对象提供无微不至的日常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或患病的供养对象,应当给予全护;对入院后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采取隔离措施,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
第二十三条供养对象的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福利彩票公益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收入。
敬老院可以从统筹到的供养经费中,每月为每个供养对象发放不少于10元的零用钱,由供养对象自由支配。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救灾救济款物应当优先照顾敬老院的五保供养对象。
第二十六条五保供养对象的粮油统筹由供养对象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所在村组按协议要求上交敬老院。
五保供养对象所在村组每年应当提供不少于200—300公斤稻谷和3公斤食用油。
第二十七条供养对象的常见病医疗统筹由敬老院从供养经费中按每人每月不少于20元的标准提取;重大疾病统筹每年由民政部门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适当予以安排。
县民政局从城乡大病医疗资金中出资将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和物资管理。
敬老院物资进出要登记、验收,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收支帐目每月公开一次,接受供养对象和服务人员的监督,同时接受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理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种植、饲养、加工、服务、商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搞活院办经济,增加经济收入,提高供养对象生活水平。
县工商、税务、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应大力支持敬老院办好经济实体,在政策、资金、技术、产销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三十条敬老院的合法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敬老院管理的国有资产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一条敬老院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敬老院在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劝其离开,并由所在村(居)委会接回原居住地妥善安置,实行分散供养。
(一)违反院纪院规,经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连续两年经三分之二以上供养对象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敬老院供养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敬老院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及聘任协议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歧视、刁难、虐待供养对象,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对妨碍、阻挠敬老院管理工作,侵占敬老院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改善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敬老院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中,列入“民生工程”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把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摆到突出的位置,努力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广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物质和文化需求的敬老院管理新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按规定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为农村敬老院提供建设用地和水田、山林、鱼塘等生产基地,提供敬老院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在当地的落实。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待遇
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生活问题,是落实民权、解决民生、维护民利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好本地区五保供养经费,落实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的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吃饭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继续执行洪府发〔20*〕25号文件,落实好五保供养资金,并全部用于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吃饭问题。同时,按照30—50元/人.月的标准由县(区)财政列支专项资金解决五保老人的零用钱。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穿衣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由县(区)财政列支专项资金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服装、衣被等费用。每年为每位五保供养对象配备床上用品及春、夏、秋、冬服装各两套。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居住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洪府厅发〔20*〕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逐步完善配套设施,不断改善五保老人居住条件。按照每所敬老院每年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列支专项资金解决敬老院购置设备、维修设施的费用。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疾病治疗问题。全额资助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农村医疗救助待遇。每所敬老院设置不低于15平方米的医务室,并按在院供养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金额购置常用药品(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解决在院供养对象日常看病问题。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妥善处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2个月的供养标准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核销。
努力解决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的教育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保障好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接受教育的权利。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敬老院工作队伍建设,是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敬老院管理经费,是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农村敬老院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敬老院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所有工作人员均实行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工作人员的选聘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组织完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各项待遇,其工资待遇经费及敬老院工作经费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列支专项资金落实解决。敬老院院长月工资一般不低于800元,其他工作人员月工资不低于700元,并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其待遇。敬老院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末集中供养人数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落实。
五、进一步建立敬老院管理激励机制
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是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为全面提升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广泛开展“星级敬老院”评定工作。对授予星级的农村敬老院,由政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负担,并制定相应的《星级敬老院评定及奖励办法》。通过开展星级创评,使我市农村敬老院达到“制度健全,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环境优美,内务整洁,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同时,把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民生工程”的考核体系,推进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上新台阶。
六、工作要求
据统计,截至20__年末,全__农村五保对象共有32.84万人,其中有5.66万人入住敬老院和五保村,集中供养率为17.23%;__区有五保对象901人,现有乡镇(街道)敬老院13所,农村五保村30个(其中:20__年新建7个),敬老院和五保村入住183人,集中供养率达20.31%。五保对象均按照“每人每月30斤米、1斤油、50元钱”的标准供养,集中供养标准平均达到每人每月145.83元,分散供养标准平均达到每人每月125.83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该区的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供养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五保对象日常管理和服务照料难度较大。从入户调查情况看,目前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大多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瘸瞎疯瘫,自救能力最弱,且基数大,居住分散,流动较为频繁,动态管理难度大。加之一些五保对象性格孤僻,不易合群,精神普遍孤寂,有的五保对象虽有亲友资助,但难以做到尽心尽力。少数五保对象因重病、残疾或高龄导致生活难以自理。
(二)五保供养标准相对较低。近两年,虽然大幅度提高了五保供养标准,但随着近年来物价的不断上涨和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五保的供养标准相对来说较低。大部分五保对象都没有劳动能力,即使部分对象有劳动能力也难以通过自己劳动来维持生计,仅仅依靠每月“30斤米、1斤油、50元钱”的标准难以改善生活。
(三)五保对象医疗依然是个难题。__区45%以上五保对象常年有病,除一般小病尚能及时救助外,解决五保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的巨额费用依然是个难题。虽然政府已全额资助五保对象参加了新农合并纳入民政医疗救助范围,但由于现行医疗体制原因,五保对象患大病必须先交钱才能住院治疗,加之新农合报销比例有限,一些不在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又无法报销,医疗救助的数额又较为有限,致使五保户医疗难问题突出。
(四)乡镇(街道)敬老院管理水平滞后。敬老院的管理主体是乡镇(街道),虽然业务部门常要求、常检查、常布置,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敬老院的机构性质不明确,工作人员配备不齐,工资福利待遇偏低,积极性严重受到挫伤;一些敬老院规模偏小,生活设施不完善;一些敬老院脏、乱、差无人问津,管理人员形同虚设;一些管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难以胜任等等,严重地制约着敬老院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亟待改进。
三、思考和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五保对象是农村最贫困、最弱势的群体,他们的生活理应由国家给予保障。做好这项工作体现了我们党对弱势群众的一种关爱,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建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五保供养工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该项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议事日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五保老人,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对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力度。区民政局、财政局每年要开展两次以上对五保对象的普查或抽查,及时准确掌握五保对象总体生活状况,针对五保对象死亡率较高的实际情况,改变过去一年一调整为每季度一调整,及时将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二是进一步加大对五保对象的日常照料和服务力度。建立党员干部联系和随访分散五保对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生活难以自理的五保对象,由乡村指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由监护人妥善照料,或尽可能安排到敬老院。
(三)进一步加大五保供养资金的投入和监管力度。一是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市配套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标准,改善五保对象生活待遇,重点在提高集中供养率方面下功夫,力争取得突破。二是每年开展一至两次的五保供养执法检查,由区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五保供养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到位。
根据国家医改政策,2006年6月我院被定为济困医院试点单位,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贫困人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济困医院成立后,我们收住了很多来自农村敬老院的孤寡老人。在临床治疗和护理这些老人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农村敬老院的卫生保健条件不尽人意,照护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为老人提供的服务基本上就是吃、住,很难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照护,缺乏保健和康复等专业性照护,一些疾病不能及时预防,老年人一旦疾病缠身,或者重病重伤不能治好,就很容易瘫痪,甚至是离世[1]。
为实现WHO提出的健康老龄化,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及有效地节约国家卫生资源,从2007年10月—2008年10月,我院对本市的10所乡镇敬老院的老人开展了社区卫生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一年来我们对农村敬老院老人护理的经验和体会总结如下。
1 制定计划和措施
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服务计划和护理措施:成立社区服务小组,小组由医生、护士、检验士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服务时间一年(2007.10-2008.10。护理对象是本市10所敬老院的老人。小组定期轮流到这10所乡敬老院进行下乡服务。
2 护理方法及内容
2.1 健康状况调查摸底
为全面掌握敬老院老人的健康状况,我们对10所敬老院的258位老人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有:老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病史、患病治疗情况等,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慢病管理档案,这有助于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高效性。在258位老人中65岁以上的有229人,男性占45%,女性占55%。
2.2 护理内容。
2.2.1 饮食保健指导 包括饮食卫生、饮食习惯、饮食分类(如预防性饮食、适合基本健康老年人代谢特征的饮食、针对老年疾病的饮食[2]。
2.2.2 睡眠保健 如睡眠有规律,睡前泡热水脚等。
2.2.3 优化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居室明亮、通风、清洁,居室环境的安全,防意外措施。
2.2.4 老年人运动保健 选择适合老年人的运动项目,注意运动时间,防运动时意外。
2.2.5 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精神寂寞仍是老年人挥之不去的心病[1]。指导敬老院工作人员创造条件,积极努力组织老年人参加文体锻炼等各种活动,缓解老年人的悲观情绪,减轻老年人被社会边缘化和排斥的感觉,使生活充满乐趣。
2.2.6 培训敬老院的照护人员,使他们掌握老年人的一般保健知识及老年照护技术,指导他们为老人提供服务。
3 护理效果
为了解对敬老院老人实施社区护理一年来的效果,我们设计了《敬老院老人实施社区护理前后的健康状况及满意度调查表》,内容有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前后健康状况;患病情况;病后治疗情况;医疗费用的支付情况;对实施社区护理此项卫生保健满意度共6个项目内容,并就实施社区护理前后的健康状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比较。
从调查表发现老人身心健康状况大有改善,患病次数减少,特别一些老年慢性病如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冠心病复发及住院次数明显减少,医疗费用支出也比上一年降低25.8%。大大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参会人员:
记录人员:
会议背景:7月18日至19日,州民政局副局长一行对我县养老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查出我县敬老院数目多、管理混乱、隐患严重等问题;以及我县由于大部分老人无身份证、无银行卡等情况无法将高龄津贴发放到位的问题;县民政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将情况汇报县级领导,并全面落实安排部署整改工作。
会议内容:
(一)确定撤销和保留的敬老院。经县民政局领导班子对我县所有敬老院进行走访调查,全面了解我县敬老院情况;随后协商将安全隐患大、地理位置偏远、环境条件差、效益低的敬老院拆除;经领导协商认为保留“中心敬老院、镇敬老院、敬老院”三所敬老院。其余8所敬老院采取拆牌工作,将8所敬老院的牌子全部拆除,实地考察后申请固定资产报废。将拆除敬老院产生的五保户送往保留的三个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
(二)全面整改保留的敬老院。
1、为保留的3个敬老院各配备编制三名(院长、会计、医务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贫困户中爱心、孝心、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护理人员。
2、加强敬老院经费保障,聘用人员经费每人每年10000*3=30000元,水电等费用30000元,三个敬老院合计180000元。
3、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材及急救药品;配备消防栓。灭火器、逃生应急灯、逃生标志等。
4、强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县民政局协助保留的敬老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值班值守、门卫管理等工作规章制度;各敬老院要建立人住人员档案台账,办理相关机构证书和许可证书。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救助工作保障。区委、区政府对“民生工程”工作非常重视,将其作为区重点工作来抓。区委常委会、区党政联席会、区政府常务会等高规格会议经常研究“民生工程”工作。每年均要召开多次不同层次的专题会议部署落实工作任务。区政府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全力保障社会救助资金落实,做到足额预算、优先拨付、稳步增长。今年,我区累计落实各项配套资金399.23万元,完成目标数388.5万元的103%;其中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费20万元,保障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我区还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了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强化了乡镇街道的社会责任。并且出台了《区开展购买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招聘对象主要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分别为基层民政所、村(居)委会公开招聘了9名民政助理员和126名民政协管员,较好地解决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依照政策,不折不扣落实救助资金。我区始终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不折不扣落实救助政策,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从2012年1月开始,我区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320元和13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2400元和1560元,城乡精简退职职工月人均救济水平分别提高到245元和205元。截止12月份,全区有城市低保对象1527户2764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金797.26万元,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达215.67元;有农村低保对象3699户7684人,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943.35万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达90.5元;城市医疗救助累计救助951人次196.88万元,资金使用率达108.53%;农村医疗累计救助2855人次387.17万元,资金使用率达97.31%;五保供养对象1017人,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814人,集中供养率达80%,累计发放五保供养金252.03万元;临时救助困难群众88人,发放救助资金20.3万元。
二、致力完善城乡低保覆盖,扎实保障困有所济
根据全区实际情况,我区建立健全了低保申报制度、低保家庭收入核查制度、低保分类管理制度、低保动态管理制度、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低保公示制度、低保资金管理制度、低保档案管理制度、低保工作责任追究等十项低保规范化制度。同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和措施,有效实现城乡低保“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一)严格执行联审公示备案三项基本制度
一是城市低保三级联审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城乡低保对象三级联审票决制的通知》,全面实行城乡低保三级联审制度,凡是没有通过三级联审票决的低保申请家庭,不得纳入低保范围。目前,全区共召开低保三级联审票决会议12场次,有60余户低保申请家庭通过了现场评议审核,有效地避免了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
二是城乡低保公示制度。我区将低保公示列为对各乡镇街道村务公开栏考评内容,对全区4889户10327人城乡低保对象、291户974人城乡低保退保对象进行了公示,进一步增强了社会监督效力,保障了低保对象审核评定工作公开公正。
三是低保备案制度。今年,我区将乡镇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作为重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保的,减轻或免除追究个人责任;对隐瞒不报,由群众举报后清理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全部实行区、乡、村(居)三级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的,一经发现,不管是何种原因一律取消低保待遇。全区126个村(居)委会的668人村(居)委会干部和342人乡镇(街道)干部进行了备案承诺,其中有64户143人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了低保待遇。
(二)认真开展城乡低保提标提补和年审工作。召开了全区城乡低保提标提补和低保年审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和低保年审工作的通知》,采取乡镇(街道)民政所干部分片包干的形式,会同村(居)委会干部对辖区内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了重新核查登记、重新分类、重新评议、重新公示。并分为A、B、C、D、E五类,实施分类施保、分档救助。通过重新审核全区共取消城市低保对象17户25人,月取消金额4755元;取消农村低保对象274户895人,月取消金额74205元,提标提补后,城、乡低保人均补差分别达到214.23元和90.6元。
(三)稳步实施城乡低保资金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市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资金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文件精神,制定下发了《开展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方案分自查自纠、督查检查、总结完善三个阶段进行,从4月份开始至8月底结束。为确保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顺利开展,7月4日-12日,我局与区纪工委组成了联合督组,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督查,重点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动态管理是否有效运行,资金发放是否符合要求,精细化管理是否到位;同时,将督查的情况以区政府名义下发了督查通报,通过督查,使我区城乡低保基本达到了“制度健全,操作规范,发放及时,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保障了低保资金的规范使用。
三、严格加强医疗救助管理,扎实保障病有所医
(一)完善制度,保障有力
成立了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分解并落实了部门职责。区财政除每年足额配套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外,还安排6万元用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信息系统维护。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网上即时结算平台,将医疗救助封顶线从3万元提高至5万元。目前,全区共有3240余名困难群众通过这个平台获得救助,救助金额达220余万元。为切实帮助困难群众缓解高额医疗费用压力,在实施一次医疗救助后,对自负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的对象进行二次补偿。全区共有14人得到救助16余万元,极大地提高了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二)严格把关,规范操作
为保障医疗救助资金安全使用,我区严把“四关”强化医疗救助工作监管,扎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的权益。一是做好入院审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城乡困难群众办理入院手续时,必须严格证件审查,对缺少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人员,拒绝提供同步结算服务。二是规范执业行为。严把诊治关。定点医疗机构在对救助对象治疗时,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配药和合理收费。三是严格资料审核。区救助局对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医疗救助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救助资金,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四是加强督查稽查。采取网络审查、入户调查、现场稽查等形式,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督查和随机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立即停止其医疗救助服务,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四、不断提升五保供养水平,扎实保障老有所养
近年来,我区以创建“星级敬老院”为抓手,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和谐敬老院,全力提升五保供养水平。目前,全区有2所五星级敬老院,3所四星级敬老院,3所三星级敬老院(其中:东固敬老院、富田敬老院申报争创五星级敬老院)。
(一)夯实基础促制度健全。我区把敬老院建设作为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大建设投入,全区10个敬老院今年4个实施改扩建,项目总投资690万元,将新增建筑面积6300平方米、床位260张。全区70%的敬老院安装了太阳能,基本能供应院民所需。严格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等20余项管理制度;成立了敬老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敬老院管理的紧急通知》、《区敬老院十项安全管理制度》、《区“三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所有敬老院院长与乡镇政府或民政局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书,对敬老院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并且制定了与周边接壤区域是山林的“三院”要留有1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等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各敬老院进行了日常管理检查和安全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责任人跟踪督查整改到位。为所有敬老院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可覆盖敬老院所有主要通道,视频监控系统可24小时开启,影像资料可保存一个星期,有效提高了敬老院安全工作技防水平。
(二)培训业务强素质提高。为强化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提升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7月7日-10日,我局在省民政学校举办了一期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班,共有26名基层民政干部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主要学习了老年事业发展现状及省内老龄事业发展趋势、老年社会工作、养老护理知识技能和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了参训人员对养老服务业和安全管理的认识,激励了他们对社会福利工作的热情。
(三)完善体制解后顾之忧。出台了《区加强和完善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我区敬老院为事业单位体制,管理人员配备按照1:10的比例实行定岗定员制,2010年11月份再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此,从2012年1月份开始,院长工资每人每月880元,工作人员工资每人每月680元,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2012年区财政全额安排敬老院工作经费29.73万元。同时,还出台了《区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定岗招聘并考核合格的在职农村敬老院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村干部管理规定执行,由区、乡、用人单位(敬老院)、个人分别按2%、5%、5%和8%负担。此外,还积极解决敬老院离任管理人员待遇问题,对在院长岗位上任职10年以上的离任管理人员,按照农村离任“两老”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四)优化服务让老人满意。积极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每年新编排两个以上的集体文娱节目,每月举行一次集体过生日,九九重阳节时为五保老人举办文艺晚会等,同时,定期为五保老人体检,为五保老人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幸福家园。促进老人身心健康。制定出台《关于开展2012年农村敬老院目标管理考评工作的通知》,对敬老院实行季度考评,考评情况与管理人员绩效挂钩。对未新编排两个以上文娱节目,资金使用不规范或财务没有纳入乡镇经管站或财政所管理的敬老院实行“一票否决”。发生院民走失、食物中毒、非正常死亡和院内火灾等安全事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解聘,院内主要负责人全年基础工资下调5%。年度目标考评综合分85分以上的为达标敬老院;综合分排前三名的敬老院评定为先进敬老院,给予通报表彰,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对年度目标考评在85分以下的敬老院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条乡镇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由乡镇人民县政府负责治理。准则上每个乡镇建立一所敬老院。鼓舞社会力气兴办和赞助敬老院,其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乡镇人民县政府要增强对敬老院工作的指导,把敬老院事业归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民政部分是敬老院事业的营业主管部分,负责对敬老院事业的营业指导。财务部分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务、物价、监察、审计部分负责对敬老院资金治理、运用状况的监视。
第二章建立与治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县政府是敬老院建立的主体,建立资金由乡镇人民县政府筹措。
第六条敬老院的建立应遵照量体裁衣、合理结构和节省准则,充分应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采取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建立方法。
第七条兴办敬老院需向县民政部分提交下列材料:
(一)《敬老院建立项目审批书》;
(二)场地运用权证实;
(三)项目建立规划图;
(四)其他需要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敬老院建立应到达下列前提:
(一)新建、改扩建敬老院设置床位辨别到达50张以上,集中供养人员辨别到达50人以上,人均寓居面积9平方米以上;
(二)通水通电、情况优雅、交通便利、占地上积(含生产基地)10亩以上;
(三)生活区、文明文娱区、生产运营区结构科学合理,有食堂、卫生间、浴室专用场合和文明文娱、健身等基本配套设备;有需要的生产运营基地,能进行种、养、加工生产;能开拓以副补院项目。
第九条敬老院普通以地点乡镇行政区域称号定名,社会组织、小我捐赠赞助建立的敬老院,要求以其他方式定名的该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构称号治理的规则。
第十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兴办的敬老院经审批后,应到县事业机构注销治理部分处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社会力气兴办的乡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向相关审批机关提出请求,并处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兴办的敬老院,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归入事业单位治理,治理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按1:10比例审定事业编制,采取定编不定人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执行合同聘用制治理。
第十二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县政府聘用,也可由乡镇人民县政府从在编人员中选拔录用发生,并报县民政部分立案。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应将敬老院归入目的治理审核范围。敬老院应坚持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档案治理、值班、考勤、卫生、安全捍卫等治理准则。
对敬老院院长执行年度审核制和信任度测评制,由乡镇人民县政府和县民政部分组织施行。对年度审核不称职或许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该当进行调整或解职。
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审核执行信任度测评制,由供养对象测评,对延续两次测评达不到50%信任度的该当解职。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坚持健全财政准则,增强财政治理。要设立专账,执行自力核算和“一支笔”审批,做到资金专款专用。详细账务核算由乡镇人民县政府财务集中核算中间治理。供养资金、工作经费、生产运营收入与日常支出等状况要按季,承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的监视。
第三章供养
第十五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但患有神经病和严厉流行症的五保供养对象该当涣散供养。有前提的敬老院可以面向社会开放,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
第十六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按下列顺序处理:
(一)由自己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
(二)乡镇人民县政府对请求对象调查公示;
(三)乡镇人民县政府对请求对象组织健康检查;
(四)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或监护人)与敬老院签署供养和谈;
(五)乡镇人民县政府搜检同意。
第十七条五保对象出院处理顺序:
自己自愿要求退出敬老院的,由自己提出出院请求,由敬老院报乡镇人民县政府同意;
因故被院方发动出院,由敬老院提出请求,经乡镇人民县政府同意。经同意出院的五保对象,由原地点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处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寓居地并妥善布置日常生活,有监护人的实时奉告监护人。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后,村(居)、组应共同敬老院持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五保对象凶事由乡镇人民县政府组织处理,敬老院详细负责五保对象丧葬事务,村(居)、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摒挡后事。也可由五保对象的财富承继人处理。
第十九条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小我财富按国家相关司法规则处置。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后,按规则中止五保供养的,其小我财富应实时偿还自己。
第二十条敬老院供养对象的生活程度,应不低于本地村(居)民的均匀生活程度。对未满16周岁或许已满16周岁仍在承受任务教育的供养对象,教育部分应依法保证其完成任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应合理布置供养对象住房,每室不宜超越两人。对入院后患流行症的供养对象要进行隔离医治。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养分,严厉依照食物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每周有食谱,并尽量知足非凡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供应热情周密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克不及自理的供养对象供应需要的非凡护理。积极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文明文娱和健身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益。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应设立医务室,装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敬老院医务室应为供养对象坚持健康档案。依托本地医疗机构,按期为供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实时医治。
财务、民政、卫生等部分要落实供养对象参与新型乡村协作医疗。供养对象因病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现行新型乡村协作医疗政策报销,不足局部,按政策予以恰当救助。
第二十五条供养对象应团结合作,讲卫生,保护公物,顾全治理,尽量做到自立服务;自觉恪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准则;积极参与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四章生产运营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应具有需要的生产运营前提,有能知足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的生产基地。组织有劳动才能的供养对象参与生产劳动。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应对生产运营进行本钱核算,按期生产运营状况,承受供养对象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视。
第五章资金保证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资金起原包括:县级财务预算、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县财务部分应按县民政部分审定的实践供养人数按月实时拨付供养经费,作为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费用。
第三十条县财务部分应将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归入财务预算。详细规范:敬老院工作经费,按每所每年不少于5万元,院长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院长每人每月不少于70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乡镇人民县政府应妥善处理好敬老院后续建立资金及维修经费,县级财务赐与恰当津贴。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逝世,由县财务部分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规范,拨付给乡镇敬老院作为该五保对象丧葬津贴。
第三十一条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在用电、用水、用气和电信、电视收视等方面对比城镇低保对象予以优惠,省、市人民县政府物价部分已有政策明确的,按规则执行。敬老院的建立与生产运营,按规则减免相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县县政府对治理优越、有示范效果的敬老院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赐与恰当奖励。
第六章司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有关部分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日矫正;过期不矫正的,赐与正告或许传递批判,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置;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背国家有关司法、律例,损害供养对象正当权益的;
(二)优待五保供养对象的;
(三)五保供养对象呈现异动(增减)隐瞒不报,虚报供养人数,套取五保供养经费、医疗救助等资金的;
(四)贪污、调用、截留、私分敬老院资金及侵犯、违规措置敬老院资产的。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自我发展”的原则,完善制度,改善环境,提高我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敬老院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一)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结合我镇实际需要,建设标准化敬老院。
(二)理顺和明确敬老院管理体制,使敬老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大对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底全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85%以上。
(四)解决敬老院供养资金缺口,提高供养水平。
(五)提高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六)建立镇敬老院工作监督考核制度。
三、工作内容
(一)组织实施。将敬老院建设纳入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敬老院建设与管理。
(二)供养对象。敬老院在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同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各项生活服务。
(三)供养资金。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所需资金及工作经费在镇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同时通过开展敬老院自身生产、拓展服务范围、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
(四)对五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年核实,保证五保对象供养率85%以上。
(五)基本建设规范。根据老年人的生活特点,在敬老院内合理划分生活、生产及娱乐康复等区域,配置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卫生、文体娱乐、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设施。
1、在醒目位置悬挂标识。
2、设计先进、合理,符合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达到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床位140张,基本满足全镇五保的生活需求。
3、生活、生产、娱乐康复等区域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设;院容美观,环境清洁;生活区空地作物和绿化面积达90%以上。
4、实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
5、居室、卫生间、浴室、走廊、楼梯等设施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6、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少于10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居室朝向良好,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居室内配备供暖和降温设备,并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必须生活用品。
7、辅助用房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医疗保健室、活动室、浴室和公厕、娱乐室、康复室等功能室。
8、厨房、餐厅分设,卫生整洁;炊具齐全,配备餐具消毒和食品保鲜等设备;桌椅、餐具满足就餐需要;食物储藏有防蝇、防鼠设备,配备整套厨房专用设备。
9、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医护人员及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规药品,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
10、浴室保证供养对象每月洗浴两次以上;卫生间内有坐便器,夏季有防蝇设施,便于清洁。
11、活动室配备文体娱乐设施,室外活动场所设置合理,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六)工作人员组成。敬老院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员、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有专职, 有兼职。
敬老院根据供养服务人数,按精简效能、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
(七)管理制度。敬老院应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岗位责任、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思想教育、值班请假、车辆设备、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服务。
(八)服务管理。敬老院应加强五保供养对象的服务管理,主要包括: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服务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伙食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6元。
2、提供服装、被褥、家具等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3、实行分级护理,对一般院民实行常规护理,负责整理房间,打扫卫生;对半自理院民实行二级护理,负责整理床铺,送水、送饭;对生活不能自理院民实行一级护理,负责喂水、喂饭、喂药、洗脸、擦身、每天查房1—2次;对重病号实行昼夜值班服务。
4、保障五保对象有病及时治疗,并建立供养对象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5、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的丧葬习俗,妥善办理供养服务对象的丧葬事宜。
6、发给五保对象每月10元以上的零用钱,满足其特殊消费需要。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九)财务管理。敬老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供养资金、管理经费、医疗基金、丧葬基金、各类物资及生产经营收入等都建立专账,账目定期公开,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十)工作人员待遇。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我镇同等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十一)部门监督。镇民政办负责对敬老院的管理和指导,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两项检查均计入年终考核分。其中,日常检查占60%,年终检查占40%。建立暗访制度,暗访检查成绩计入日常检查考核分。
四、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