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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minimumsubsistenceguaranteesystemforcitizensistheresultofthesocio-economicfactorstobetrappedinpovertybytheGovernmenttogivethemostbasiclivelihoodguaranteesystemfornationalrelief.Ruralminimumlivingstandardsecuritysystemistosolvefoodandclothingproblemofruralpovertyanimportantmeasurefor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andbuildinganewsocialistcountrysideisofgreatsignificance.Thesystemsinceitsinceptionmorethan10years,constantlysumupexperienceinallaspectsonthebasisofalsobecomingmoreandmoremature.Thearticleaimsfortheoperationofitsmainproblemsputforwardasoundideatomakeitbetter,toplayagreaterroleinsociety.
Keywords:ruralareas;minimumsubsistenceguaranteesystem;lowobject;fundinglow
前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俗称“低保”。低保制度使得农村的贫困群体得到了十分及时且必要的救助,这对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和谐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广和完善面临最大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低保资金的来源,二是低保户的评审,三是低保运行的监督。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一、在资金来源上,应该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
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至今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许多地区由于基层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严重影响了农村低保的推广,这种现象在农村的其他保障制度推广中也普遍存在。这对于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的财政压力很大。考虑到中央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支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不应平均投入支持财力,而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倾斜。根据各省经济状况的不同,中央确定转移支付低保资金的比例,对于沿海开放的省份中央可以不补或少补;对于内陆较贫困的省份,中央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30%~50%较为适宜),尽可能的减轻省级的财政压力;对于特别贫困的省份,如青海、,中央至少应负担低保总支出的一半,这是在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资金划分。这样划分的依据有二:一是各省经济情况不同,自给能力有别,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符合建立和谐社会,全国协调发展的主流;二是经济越是发达的省份和地区,需要低保救助的人越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没有能力安置配套资金,越需要大力支持。
关于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低保资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2005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万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5000多亿元,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农村低保的力度应该不成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究竟需要多少钱?如果按每人每月“补差”30~40元计算。如今还没有享受低保的2600多万贫困人口每年大约需要100亿元。但是,这笔钱并非都要“新增”。按辽宁省的说法,取消农业税后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款项中,已经有“农村特困户救济”这一项,2005年在辽宁省是1.62亿元。而全省全年的农村低保资金是2.54亿元,这笔款项占的比重是64%。也就是说,实际上,有2/3的钱中央已经掏出来了。2005年辽宁省农村低保的补差金额是30元左右,即使辽宁省补差金额增加到40元,也不过再增加1.5亿元。所以,如果假设辽宁省正在全国平均水平上,除去已有的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全国“新增”投入也就在30~50亿元之间,而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可得到低保救助金为40元。按比较宽裕的计算,整个资金量再翻一番(每人补差70元左右),也不过100个亿,相当于2005年财政收入的0.33%。所以说,解决农村低保的资金问题的前景应该是很乐观的。[1]2007年第二季度,民政部统计低保的补助标准是71.4元/每人每月(参照下表),6月份的计划支出为7.4亿元,按此计算全年不过88.8亿元,仅占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39373.2亿元)的0.2255%。这个比例低于2005年。所以中央完全有能力推进农村低保的全面覆盖。
民政事业统计季报(2007年2季度)
在省份内部,各级亦应参照上述模式确定省级和市县各级分担的比例,可以按照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数额确定各级负担的比例,如福建省对于人均在1.5~2万元的县市给予15%的补助,对于超过2万元的县市完全由地方各级自行负担,[2]对于1~1.5万元的省级补助30%~50%。这样就可以实现省内的平衡。做到把钱用在最需要救助的农民身上。同时各级政府要设立低保资金专用帐户,实现专帐管理,专户专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到期强制划拨,优先保障的运作模式。对于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赠要及时缴入专用帐户,防止挪用。各级政府在负担比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还应该逐年增加资金投入量,以切实提高低保户的保障水平,增加低保户的数量。
二、在低保对象的选取上,要坚持评审程序化、公开化的原则
每个低保对象的确定必须在符合收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省级监督的程序,有效杜绝非贫困因素的干扰,同时各评审级次的结果都必须及时在乡村两级公示,给其他村民提出异议进行监督留有时间,省级政府的监督可以采取不定点抽查的方法和对宏观政策的调整方面。
三、在资金的发放上,应坚持社会化的原则
通过分布广泛的农村金融机构
,如信用社,邮政储蓄网点低保金,这样做有助于避免克扣、冒领及不必要行政干预,节省人力、财力、物力。
四、在低保对象的管理上,应采取动态灵活的方式
五、在低保的监督上,应坚持多元化,依靠群众的原则
通过公示低保审核程序让群众参与低保的全过程,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还可以通过上级的行政监督、平级及上级的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等多种方式防止、截留挪占、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六、在保障对象的范围上,应该逐步实现由指标式低保向应保尽保过渡
都是贫困户,都符合低保条件,有人得不到救助就会引发诸多矛盾,与公平原则不符、与和谐社会相悖。在目前还没有能力实现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应该给贫困市、县、乡、镇更多的指标,而不宜平均分配,因为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贫困人口就越多,需要救助的人和相应的资金投入就越多。以吉林省为例,2006年吉林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共有特困户120万,占农村人口的7.7%。由于资金极其有限,目前仅将80万纳入低保范围,还有将近40万贫困人口无任何保障。德惠市边岗乡2006年共有贫困人口3200多人,占乡总人口的8%,目前只有1518人得到低保,有另一半贫困人口只能继续等待低保指标的增加。[3]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决定,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7600万元,将全省保障标准提高到693元,补助标准提高到360元;投资200万元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系统,推进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适当增加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和一次性专项经费,推进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发展,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七、在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上,定额补助虽然存在一定问题,目前还不适宜采取补差原则
定额补助是每月发给低保户固定金额,享受者人人平等,这样易于操作,节省人力、物力,又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是目前各地普遍推广的补助模式。
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对低保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
目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依据上级的指示、办法、意见等,随意性大,不具有持久性,这不利于低保制度的发展。各地在运作模式成型,条件稳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期将低保法制化,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更好地推进低保工作。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决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出台《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吉林省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办法》,规范农村低保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关系7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设社会新农村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和谐、分配和谐的关键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
参考文献
Abstractminimumsubsistenceguaranteesystemforcitizensistheresultofthesocio-economicfactorstobetrappedinpovertybytheGovernmenttogivethemostbasiclivelihoodguaranteesystemfornationalrelief.Ruralminimumlivingstandardsecuritysystemistosolvefoodandclothingproblemofruralpovertyanimportantmeasurefor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andbuildinganewsocialistcountrysideisofgreatsignificance.Thesystemsinceitsinceptionmorethan10years,constantlysumupexperienceinallaspectsonthebasisofalsobecomingmoreandmoremature.Thearticleaimsfortheoperationofitsmainproblemsputforwardasoundideatomakeitbetter,toplayagreaterroleinsociety.
Keywordsminimumsubsistenceguaranteesystem;lowobject;fundinglow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俗称“低保”。低保制度使得农村的贫困群体得到了十分及时且必要的救助,这对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和谐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广和完善面临最大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低保资金的来源,二是低保户的评审,三是低保运行的监督。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一、在资金来源上,应该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
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至今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许多地区由于基层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严重影响了农村低保的推广,这种现象在农村的其他保障制度推广中也普遍存在。这对于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的财政压力很大。考虑到中央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支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不应平均投入支持财力,而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倾斜。根据各省经济状况的不同,中央确定转移支付低保资金的比例,对于沿海开放的省份中央可以不补或少补;对于内陆较贫困的省份,中央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30%~50%较为适宜),尽可能的减轻省级的财政压力;对于特别贫困的省份,如青海、,中央至少应负担低保总支出的一半,这是在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资金划分。这样划分的依据有二:一是各省经济情况不同,自给能力有别,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符合建立和谐社会,全国协调发展的主流;二是经济越是发达的省份和地区,需要低保救助的人越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没有能力安置配套资金,越需要大力支持。
关于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低保资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2005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万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5000多亿元,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农村低保的力度应该不成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究竟需要多少钱?如果按每人每月“补差”30~40元计算。如今还没有享受低保的2600多万贫困人口每年大约需要100亿元。但是,这笔钱并非都要“新增”。按辽宁省的说法,取消农业税后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款项中,已经有“农村特困户救济”这一项,2005年在辽宁省是1.62亿元。而全省全年的农村低保资金是2.54亿元,这笔款项占的比重是64%。也就是说,实际上,有2/3的钱中央已经掏出来了。2005年辽宁省农村低保的补差金额是30元左右,即使辽宁省补差金额增加到40元,也不过再增加1.5亿元。
所以,如果假设辽宁省正在全国平均水平上,除去已有的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全国“新增”投入也就在30~50亿元之间,而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可得到低保救助金为40元。按比较宽裕的计算,整个资金量再翻一番(每人补差70元左右),也不过100个亿,相当于2005年财政收入的0.33%。所以说,解决农村低保的资金问题的前景应该是很乐观的。[1]2007年第二季度,民政部统计低保的补助标准是71.4元/每人每月(参照下表),6月份的计划支出为7.4亿元,按此计算全年不过88.8亿元,仅占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39373.2亿元)的0.2255%。这个比例低于2005年。所以中央完全有能力推进农村低保的全面覆盖。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收入过低而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贫困人群而建立的,旨在使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一种救济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面对目前城乡低保制度的二元化在保障方面所表现出的城乡差异,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亟须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问题,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重庆市为例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进行探讨。
一、重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重庆市从2003年开始进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2007年1月,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人数和保障标准逐年提高。当前,重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表现在:
(一)覆盖范围扩大,但仍显狭窄
随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低保覆盖面有较大幅度的扩展。截至2008年12月底,重庆农村低保人数为78万人,占农业人口的3.31%,比上年增加6.15万人,增长8.5%。但目前农村还需要低保政策扶持的贫困人口以及已确定为低保对象但还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群众仍占很大比重,这对推进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工作是一个大的挑战。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二元化拉大了城乡低保差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政策规定和内容上都各不相同,明显表现为制度的二元化。城乡不同的保障标准及由此造成的实际补助的差别,使得城乡差距越拉越大。2009年城市低保标准是223.8元每人/月,实际补助是159元;而农村低保标准是98.1元每人/月,实际补助是59元,城乡差距分别是228%和269%。由于这种人为的制度安排,城乡低保差距被拉大,致使农村低保对象生活艰难,低保家庭除了维持日常生活支出外,基本无力购买日常耐用消费品。
(三)财政收入增加,但救济经费不足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国家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持力度也大幅提高。但低保经费保障的力度远远小于经济增长发展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幅度,加之区县政府在利用社会救济经费时往往先保障经济效果明显的其他项目,延迟对低保的补助,救济经费的滞后使得低保工作开展缓慢。
(四)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但基层办事缺乏科学性与公平性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保障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存问题,克服现实生活中的困难,帮助他们尽早脱离贫困。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其工作量大且繁琐,加之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难确定性,使得部分低保工作人员在完成工作时因缺乏相关低保法律的支撑,做事时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二、重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低保对象和低保标准难确定性分析
家庭收入是农村各地区确定低保对象的唯一依据。农村家庭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非固定性收入,其中非固定性收入又分为隐性收入和临时性收入。农村家庭收入构成存在着多样性和不稳定性,使家庭收入界定困难。同时,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导致各地区低保标准差异也较大。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实力雄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受财力限制的中西部地区,低保标准则相对较低。
(二)城乡二元化指导思想分析
城乡二元化思想使政策导向程度不同。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进行了改革,现已基本实现了统一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程度有很大提高,运行机制开始趋于成熟。与城市相比,针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国家只是从政策层面提出全面建设的要求,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规范。一些地方由于城乡二元思维定式,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不科学,各地方各自制定制度,缺乏统一指导,使低保工作落实难度大,运作不规范。
(三)低保资金缺乏原因分析
目前,重庆各区县已普遍将低保资金列入了财政预算,有效地改善了低保资金的供给状况。由于各地财政状况参差不齐,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时,因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效益优先的原则,最低保障资金排序前后不一,使得某些地区尤其贫困地区的低保资金供给也参差不齐。同时,低保资金筹集工作比较滞后,宣传、募集、资助的力度不足,使得部分社会救济经费在归到慈善机构后被分散利用。
(四)农村低保相关法制缺失分析
目前,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没有专门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全国性文件和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低保工作开展方面,各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多是依据各地方政府自身制定的有关政策开展,操作程序不规范。且大多数地方的农村低保由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救灾救济科室来负责,没有专门的科室负责,由于缺乏制度性约束,工作中的随意性较大,造成工作中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三、建设重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按照重庆市规定,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能享受差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核定能否成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唯一依据,因此要求工作人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须分类计算,对家庭固定收入采用逐项计算;对非固定性收入采用家计调查的方式。同时必须登门走访,反复核查,避免漏报、错保现象的发生,力求公平、公正。重庆各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差异较大,在设定保障标准时也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科学地设定本地的保障标准。
(二)统筹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差距
重庆是西部地区典型的“大城市带大农村”,城乡统筹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重庆作为我国首个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首先应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彻底摒弃城乡有别的传统观念,城乡统筹发展;结合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以维持各地贫困居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为依据,因地制宜,科学实施。自2007年起,重庆已开始建立城乡统筹低保制度,将实行“工作机制城乡统筹、保障标准地区有别”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将享受与当地城市困难群众一样的保障标准.
(三)拓宽低保资金筹措渠道,规范资金监管
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有限的财政收入下,有效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的保证。重庆市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区县财政为主,市财政为辅,同时鼓励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对于低保资金的规范管理,应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健全基层社会保障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实质是一种法律保障,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最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要有法可依。首先,通过国家立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主体的权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使其规范化、法律化。其次,建立健全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的规章制度,并使之与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接轨,真正做到城乡统筹。
四、结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它的最终目标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济制度的延续和延伸,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秩序、繁荣经济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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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分析与政策研究――以对重庆市北碚区失地农民的调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义务或有条件给予公民的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有些需要强制性实施。换言之,它是指国家以倡导或干预方式提供的各种收入支持和服务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内容。就社会保障的英文“SocialSecurity”一词而言,直译即为“社会安全”的意思,内涵自然包括维持社会稳定与公平、支持社会和谐发展与经济增长等福利增进与改善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的一种对内安全职能。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是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合理运行与发展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计划,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家庭不因失业、年老、疾病或家庭成员死亡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公共服务(如医疗等)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补助以增进其福利。从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知道,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社会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收入,而且把社会管理职能延伸到营养、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就成为紧密协调提高福利水平和促进人力的民族国家政策。[1]”这里研究的社会保障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能够从国家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侯文若先生的定义比较完整、全面,“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对暂时和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福利增进,而实行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种机制”[2]
二、少数民族城市化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化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观规律.历史地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先是在尼罗河流域,然后是在两河流域,出现了最早的城市形态.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工业化加快,带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成为创造文明和聚集财富最主要的地域[3]。 城市化一词来自英语(Urbanization),也译作“都市化”、“城镇化”。对于城市化的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城市化是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过程,或者说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 [3]“城市化通常指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4]“城市化进程,就是一个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演变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进步,社会制度变迁以及观念形态变革的持续发展过程[5]。纵观世界历史,“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城市化的过程,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在现代条件下,城市化的本质是乡村城市化,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其中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向城镇集中,城镇人口的增长,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逐步城市化;二是城市区域的扩大和城镇数量逐步增加,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城市化一定意义上就是改变农民的社会关系,化农民为市民,让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由从事较低效率的农业劳动转变为从事较高效率的第二、第三产业的经济活动,由传统的、封闭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现代的、开放的生产生活方式,享受现代城市文明。农村人口城市化与城市经济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共同构成城市化的丰富内涵。适应农村人口城市化要求,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入手。
三、少数民族城市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
少数民族农村经济落后,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困难,这都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有一定关系。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仍然延续着传统的小农生产作业模式,农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劳动者素质低,这与城市化、工业化兴起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相矛盾。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应该注意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即它的社会功能,同时应该重视,社会保障超常的经济效率,即它的经济功能。通过向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提供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一方面会激发出农民潜在消费需求,调动农民投资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农民得到社会保障后,农村经济将会快速发展,尤其表现为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民的劳动生产效率得到提升、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因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后,农村医疗保健工作的加强,生活服务设施的改善,使农民平均寿命和劳动年限得以延长,从而相对增加了社会劳动投入总量。同时,农民患病、养老、失业、生活有了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劳动力的再生产能顺利进行,劳动力的城镇化与农村非农化转移得到支持与鼓励,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看作是国家的恩赐与负担,实际上它更是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2002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亿。全国共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土地总面积613.1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63.87 %。在这里,笔者选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与甘肃城市社会保障,与其它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比较分析来揭示甘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1.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所涉及范围之内的项目,都己经开始试点推进。2003年甘肃省在山月、灵台、安西、阜兰和庆城五个县开始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力度,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速度正在加快,2006年,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县已经达到3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试点县覆盖率达到44%,参合农民达到近800万人,2006年全省农村以县为单位的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从2004年的5.75%增加到43.7%,增幅和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基本持平,可以看出,即使达到2006年的水平,覆盖率仍然比全国平均覆盖率50.7%低了7个百分点,但是这种差距正在呈现缩小的趋势。截至2006年6月30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覆盖农业人口98728万人,实际参合853.04万人,参合率为86.41%,高于我国中西部平均79.43%近7个百分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覆盖特困农民30多万人,以农民自己交费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在甘肃省贫困人口的集中地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2002年甘肃省开展养老保险的只有一个地级市,9个县,194个乡的1345个村,总计参保人数9.8万人,且在2002年没有新参保人数,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的建设上,至2002年末还没省级机构,只有2个地级机构,16个县级机构,145个乡镇机构。发展速度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度。[7]
2.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比较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与本省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在国家和单位的保障下,不断发展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只能是居民个人承担。甘肃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与城市的差距,本文主要从甘肃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社会保障项目等方面来说明。
甘肃省各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情况。2003年全省总城市低保人数与低保费用为569710人、3734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526人、低保费用3423万元。其中每个市分别为:兰州市城镇低保人数109344人、低保费用9314.1万元,农村低保人数12835人、低保费用80.3万元;嘉峪关市城镇低保人数1941、低保费用1614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嘉峪关市还没有建立起来;金昌市城镇低保人数11171人、低保费用599.9,农村低保人数2085人、低保费用12.4万元;白银市城镇低保人数65395人、低保费用355.80,农村低保人数3406人、低保费用20.3万元;天水市城镇低保人数71405、低保费用592.76万元,在2003年农村低保也没有建立起来;武威市城镇低保人数33991人、低保费用183.02;张掖市城镇低保人数39036人、低保费用230.2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3688人、低保费用5.6万元;平凉市城镇低保人数39380人、低保费用227.86万元,农村低保人数6369人、低保费用33.6万元;酒泉市城镇低保人数29221人、低保费用176.44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96人、低保费用47.6万元;定西市城镇低保人数50044人、低保费用267.07万元,庆阳市城镇低保人数34931人、低保费217.90万元,农村低保人数2696人、低保费用12.0万元;陇南市城镇低保人数36315人、低保费用221.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7151人、低保费用30.5万元;临夏市城镇低保人数24124人、低保费用320.8万元,甘南州低保人数22871人、低保费用136.6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两市都还没有建立。[8]
甘肃省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对比。城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都已普遍实行,在农村医疗保险有34个县实行,其他的没有涉及;社会福利:城市职工福利,办公福利如社区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等普遍覆盖,教育福利即九年制教育;农村办公福利如五保户供养、养老院、农村社区服务覆盖率低,教育福利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扶贫,农村救济、救灾和扶贫,2006年10月1日启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城市与农村都有优待、抚恤、安置项目。自愿辅助保障:城市企业保障、商业保障,农村少量商业保障。[9]
3.其它民族地区保障情况
全国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同甘肃一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开展的工作大同小异。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有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内容[8]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各民族地区主要的保障方式;农村社会救济是民族地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主要救济措施,但以临时救济为主,标准偏低;各地普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但多数地区处于停滞状态;广西、内蒙、青海等地已开始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仅在少数县进行试点。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次。下面是对青海省平安、大通、海晏三个县的6个乡农村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10]。
平安县:巴藏沟乡:13个村、960户、汉族50%、回族50%、人口总数4382人、五保户15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0元现金、贫困户67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0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9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石灰窑乡:14个村、1710户、汉族56%、回族44%、人口总数7890、无集体经济、五保户16户、通过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1元现金,贫困户120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1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23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
大通县:良教乡:12个村、3510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6847人、有一个乡办小煤窑,五保户34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2元现金,贫困户261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0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数913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一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东峡镇:13个村、3383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4818人、无集体经济、五保户20户,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3元现金、贫困户466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1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老人有3000,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两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海晏县:三角城镇:5个村、915户、汉族80%、人口总数3755人、两户镇办企业、五保户2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4元现金、贫困户318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有900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无保障措施。哈勒景乡:3个村、282户、蒙古族85%以上、人口总数1418、无集体经济、无五保户、贫困户73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3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有82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医疗无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障却很缺乏。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工业化、现代化,消除民族之间的差距与不平等,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的切入点,加快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当前少数民族地区需要解决农牧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问题。
五、建立与完善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人类生存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11]人是一种高级复杂动物,存在不同的需要(按不 同的需要分为自然需要、社会需要、经济需要),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并通过人的自觉社会实践活动得到体现。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充分保证成员福利和使他们获得自由的全面发展”[12]。这里说明社会应该保证人类的自由和需要,为人类提供福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中国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保障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民获得该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是一种纯公共物品,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的获得保障权,社会保障不应该因地域或民族不同而产生排他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首先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但同时也与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和伦理道德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在本文以人道价值思想,以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原则,对怎样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作出了以下构想。
1.建立少数民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特困户救助制度,但这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要求。由于少数民族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应该为农民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网,具体的应从以下入手。
(1)合理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政府对农村居民提供生活最低保障,不仅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农村居民应该享受的生存权利。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该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2)科学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标准
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遵循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居民依赖思想;根据本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发展、物价和财政能力来确定。
(3)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机制
资金问题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大瓶颈问题。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财政、乡镇、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的。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少数民族地方财政和乡镇财政困难而无力支付。少数民族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4)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国家有必要制定《最低生活保法》,把最低保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农民的最基本生存权益;二是对于特困户可以实施减免政策,减免子女教育的学杂费等。
2.建立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1)实施少数民族新型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在少数民族地区应该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少数民族农村实施医疗救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农村医疗保障最基本的选择。根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合作医疗补偿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则合作医疗基金可能会超支,反而导致农民看不起病。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农民给予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我国少数民族农民对大病的应对能力很弱,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多,农民对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非常迫切。大病医疗救助覆盖面应该是少数民族全部农村居民,具体的对象应该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应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补贴为辅”。建立个人账户,农民和集体分别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农民的平均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并确定一个标准,超过部分归入统筹基金。支付较小的医疗费,则由统筹基金支付。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从事农村大病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逐步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还不具备经济条件,养老保险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养老、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程度,达到“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4)鼓励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互助
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互助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生活中村民为了解决一时的困难,可以向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求助一定的物质帮助,等其他的朋友、邻居或其他困难户有困难时,给他们一定的物质帮助,这不仅彼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帮助,而且还加深了交流和沟通,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加强了农村地区的团结和稳定。对于这些突发性、暂时性的小型灾害和困难,还可以弥补国家和集体保障的不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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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重光 .刘维新:《社会主义城市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版.
[7] 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加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甘肃省卫生厅统计资料整理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8]《甘肃年鉴》.2004年.
[9]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10]青海省财政厅社保处.《青海省农村牧区社会保障现状及思考》附表(内部资料)转引自唐新民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云南省为例》.
江苏省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992一1998年为试点起步阶段,1999一2002年为整顿规范阶段,2003年至今为探索发展阶段。截止2006年6月,全省已有13个省辖市、101个县(市、区),1310个乡(镇)建立了农保制度,参保人数已达859.95万人(含乡镇企业职工),基金积累总额74. 45亿元,领取养老金人数127. 57万人,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居全国首位。
目前,全省农业人口3699. 88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2665万人。而江苏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859.95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3.2%,占农村劳动力人口32. 2%;南京、姜堰、建湖参保人数较少,覆盖率较低,其余地区情况大体相同。因此,总体来讲,江苏省参保覆盖面过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发挥和实现。
一、江苏省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健全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等因素制约,许多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办法都是通过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力,资金难以得到有力保证,部分地区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江苏省尚未形成较为理想的制度模型,可以说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处于一种缺失状态。
2.覆盖面窄
目前,全省农业人口3699. 88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2665万人。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859.95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3.2%,占农村劳动力人口32. 2%,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集中在城市各类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因此,总体来讲,参保覆盖面过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发挥和实现。
3、资金缺口大
目前全省农民社保资金来源渠道少,且数量较低,与建立、健全农民社保体系所需资金相差甚远,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强,资金投入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4、生活保障水平低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农村贫困地区的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由于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带来了城乡两级分化的状况日益严重,农村居民收入相对于城市居民收入的比例下降了,农村贫困问题仍然严重。因此,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并不高,用于养老保障能力有限,农民的现金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和购置生产资料后所剩无几。
5、参保意识淡薄
全省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缺乏总体的设计和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保障措施难以落实到实处。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的限制,农民没有参保的意识,缺乏长远打算,因而对参加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等积极陛不高。
二、针对江苏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情况。为建立、健全全省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一些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力度不够,使得全省农村社会保障没有落实到实处,可以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咨询和质问制度,给农民提供有关社保咨询的平台,同时赋予农民社保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应缴纳农民社保费用而未予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2、继续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做好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县统筹,农民个人负担部分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筹集标准原则上农民个人负担每人每年不低于24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财政负担,市和区、县各负担50%,确保区县低保户、五保户能无障碍进入合作医疗。
3、构筑覆盖广泛的农村救助体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低保资金由区、县负担,对经济较薄弱的区县,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低保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为重点、社会互助为依托的农村救助体系。全市分散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10%,集中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0%。进一步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
4、坚持“个人墩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街接、保障基本”的原则
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5、增加投入,建立多元融资渠道
为解决全省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资金不足的现状,首先要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融资渠道;其次应积极拓展社保资金的来源渠道,市、区、县要加大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投入,如果财政资金有限,可以开展慈善投资、社会捐赠活动减轻财政的压力,也可以通过冷行农民社保资金债券方式来缓解目前社保资金的不足。
6、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首先,应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对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失去工作能力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给予基本生存的最低保障制度规范,以解决其温饱问题。其次,要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进行统筹规划,以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最后,应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低保制度,以确保低保制度符合各地区的发展水平,从而更好的保障当地人民最低的生活水平。
7、扩大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全省农民参保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参保率自然就低,因此加强社保在农村的宣传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扩大宣传,营造社会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宣传到位;对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要及时宣传报道。
1.引言
本文主要分析政府工作报告中作谓语的动词英译的虚化法。本文所指的虚化,是指在汉译英过程中,采用名词法、形容词法、副词法、介词词组法、非谓语动词法和无形法来翻译汉语谓语动词。
2.结合《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英译 》分析动词英译的虚化法
2.1名词法
名词法包括翻译成名词、名词性短语和名词性从句。
例1:国内生产总值47.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2%。
Chinas GDP reached 47.2 trillion yuan,an increase of 9.2% over the previous year.
在例1中汉语动词,“增长”采用了名词法翻译方法。把动词“增长”翻译成了名词性短语“an increase of ”,可以减少小句的数量,使文章更简洁。英语倾向于用名词表达汉语用动词表达的概念,即动作、行为、状态等,尤其在科技、法律、政治文体中更是如此。
2.2非谓语动词法
例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The system of subsistence allowances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was basically in place,guaranteeing basic living conditions for the poor.
分析:原文的并列结构暗含因果关系,非谓语动词 guaranteeing显示出深层的句法关系,既译出“得到保障”,又连结前后。用现在分词guaranteeing作结果状语,表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之后所带来的结果。如果把它译为guarantee,就不会有这种效果。)
例3:交通运输产业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夯实。
Th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developed quickly,thereby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foundation for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分析:在例3中的“发展”是实化翻译成“develop”,“夯实”则采用了虚化翻译法,用现在分词做结果状语,传达出“交通运输产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结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如果两个都采用实化法来翻,就体现不出前后的因果关系,使句子结构更加复杂。
2.3无形法
例3:粮食总产量实现了历史罕见的“八连增”,
Chinas grain output increased for the eighth consecutive year,which has rarely been seen in history.
分析:例3中的“实现”在译文中并未出现,采用了虚化翻译法的省译法,避免出现两个动词的赘余,因为英语是一主一谓,把“八连增”翻成谓语动词要比翻成“realize”更能表达出“增长”的状态。
此外,在英译时还使用了形容词法和介词词组法。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研究结果
在政府报告这种政论文的谓语动词英译中,动词英译虚化翻译技巧的使用很常见。在虚化法中,名词法方法采用的最多。
3.2分析
在政论文英译中动词采用名词法最多。究其原因,如下:
名词法不仅在语篇的信息结构中举足轻重,而且也和其它语法或词汇衔接手段一样,对语篇的连贯、流畅起着重要的衔接作用。名词法这一过程直接导致书面语中句与句连接的更加紧密,小句数量的相对减少,从而降低了语法复杂程度。
名词法能够尽量摆脱动作参与者和环境成分对过程的影响,降低语言人际功能的发挥,从而增强语篇的客观真实性。
名词法的选用与语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名词法是很多正式语体,如科技文体、政论文体、法律文体等的一大特征,因为这些语体经常涉及到抽象的概念,而且一般是书面语。大量使用名词性成分代替动词性结构能有效削弱整个语篇的动作感。
4.小结
从语言特征上来看,汉、英两种语言的差异在于:汉语是动态的语言,英语是静态的语言。因此,在翻译政府工作报告这类政论文的过程中,掌握汉语的“静态倾向”特征和汉语的“动态倾向”特征,转化思维方式,对提高译文的质量大有裨益。(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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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Scientific research output; SCI/EI; CSTPC/CSSCI; Scientific research ability
?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通过查阅某军医大学2005~2014年1655名博士的毕业档案,对博士以某军医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索引论文[外文期刊论文包括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EI)收录论文,中文文章包括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per and Citation Database,CSTP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CSSCI)收录论文]、申请课题、申报专利、参与编写书籍、参与国内国际会议及大会论文收录等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某军医大学博士科研产出现状。
采用Excel 2007录入,运用SPSS 20.0进行统计,结果运用相关分析、t检验、方差分析进行比较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2.1.1 发表学术论文数量变化
CSTPC/CSSCI论文数量
2.2 申请课题情况
科研能力是博士生能力的核心所在,参加科研课题的申请研究是培养科研能力的有效途径。统计发现,共149名博士参与申请课题366项。课题类型以国家级课题为主,其次为省部级课题、校级课题、军队课题,国际课题比例较小(图3)。
图3 2005~2014年某军医大学博士申请课题项目构成
2.3 申请专利情况
2.4 大会发言及论文收录情况
2.5 参与编写、翻译、校正出版著作情况
3 讨论
3.1 结果分析
3.1.1 博士综合科研产出水平逐年提升
统计结果显示,博士在校学习期间参与承担了某军医大学大部分的科研项目任务,在发表科研论文、申请课题、申报专利等显性科研成果上贡献突出。
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是博士研究生智力的高级表现形式,体现在在各科学领域探究真理、理智创造活动的能力。从结果来看,博士科研成果产出主要集中在发表学术论文上,在申请基金、专利、大会论文收录及著作编写等方面虽有成绩,但仍不够突出。而且博士之间科研能力参差不齐,科研产出差别较大,如发表SCI/EI论文上,发表数量最多的博士达22篇,尚有一定比例的博士未发表过SCI/EI论文。同样的不均衡现象在申请课题、专利及参与著作编写方面亦表现明显。究其原因而言,一方面,受制于导师水平的影响。实践证明结构合理、 实力雄厚、 富有创新精神的高质量导师队伍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源动力[12],对博士科研产出有较大影响。长期以来,某军医大学积极打造尖端学科,塑造学科优势,忽略了小学科、小专业的发展,导致师资力量配置不合理,良莠不齐。另一方面,生源质量即博士自身科研素养亦是影响博士科研产出的关键因素。长期以来,某军医大学博士招生中过多地强调了考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忽略了对博士自身科研潜质的考察,致使部分科研能力水平相对平庸的人员进入到博士队伍,影响了博士科研产出水平。
3.2 建议
3.2.1 强化科研创新要求,优化科研创新培养机制,促进科研产出质与量的良性结合
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博士教育已形成规模,并处于量的发展向质的提升的过渡期。提升教育质量,创新是灵魂,科学研究是支撑[13]。如果一个科研机构进入了科学研究的良性发展阶段,其发表高质量论文越多,所得到的学术认可程度也就越高[14]。从结果来看,某军医大学正处于科研产出成果量变的积累期,并逐步迈向质的飞跃期。然而,就目前来看,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产出速度与科研产出总量的增长速度还不相适应,科研产出各个方面与同类院校之间无明显差异[15],尚未形成自身特色,与国外医学院校差异较为显著[16],仍需不断努力,逐步缩小差距。
3.2.1.1 构筑、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提升博士研究生的科研个性 科研个性是科研意识、精神的统一,是社会、家庭、教育等因素作用形成的态度、行为特征。现实中,忽略博士自身个性,实行统一标准管理一直是我国博士教育中的弊病。杨振宁曾说过,中国按部就班地把知识给孩子,平均起来是好的,可中国教育有个不好的地方,就是对特别好的,占总数 5%的最聪明的学生比较不利[17]。因而,在博士培养过程中应突出因材施教,鼓励和发展个性,不能一味搞平均主义。要注重为科研优才提供施展个人能力的舞台,强化对科研优才的奖励和鼓励,营造良好的科研平台和氛围[18]。
3.2.2 改善科研条件,强化科研产出保障水平
3.2.2.2 改善博士生活水平,提高生活保障 良好的生活条件是博士研究生集中精力从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物质基础。虽然近年来国家提高了助学金、奖学金的标准和发放比例,通过各项途径来保障博士生活质量,但平均下来仍低于地方最低生活标准,加上高昂学费的困扰,对于无收入能力的博士来说,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极为迫切。因而,应在国家奖助学金的基础上完善研究生“助研、助教、助学”的管理制度,建立博士研究生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博士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科研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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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市场风险 民生风险 防范机制
虽然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禁止,或避而不谈,但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导致农民融资需求与日俱增以及国家批准成都、重庆两个改革试验区的设立,使得实践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象层出不穷。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具体完备的规范性文件指引的情况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推动的新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浪潮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系列风险。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风险
(一) 信贷市场风险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约束的制度,在没有一套统一完备的规范对其加以规制的情境下,地方政府往往各自为政,增加该领域的信贷市场风险。此外,由于农作物产出收益的不稳定导致抵押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就很大。加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变现风险,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二) 民生风险
现阶段农村土地依然承载着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失去土地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失去生活保障。对于经济条件不甚好的农民来说,他们虽有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融资的需求,但基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其不敢抵押贷款,而这又反过来限制了农业的多样化发展及其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更多的情况是这部分农户虽然进行了抵押贷款但由于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此时银行实现其抵押权就导致社会保障风险,即民生风险。
二、 风险防范机制之构建
在还没有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所产生的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只能在现有法律与制度框架下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信贷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信贷市场风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较为活跃地区的主要风险,为避免形成全国性危机,笔者主张应当坚守分步走的方式,即首先允许城乡统筹试验区在区内进行试点,其次逐步扩大到全部的城乡统筹试验区,再次扩大到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地区,最后覆盖全国。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的相关参与方有必要联立起来,共同促进该市场的平稳发展。
1.金融机构的自我防范
信贷市场风险的受害方首当其冲是金融机构,因此其自身要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体制。
(1)事前审查。首先,以申请人取得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贷款之必要条件,防止权属不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抵押标的。其次,对于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较高的农户来说,土地的保障功能日渐弱化。金融机构在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时要注意申请人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尽量选择大户。
(2)事中监控。即建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跟踪机制。金融机构要尤其关注逾期贷款的催收、贷款合同的展期、债权保全的诉讼时效,及时发现和控制新增风险。并监督贷款去向,确保债务人所取得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开发。
2.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导致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往往不能获得抵押物详细信息,以致经常出现信贷风险。因此,培育一个健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迫在眉睫。
(1)广泛建立土地交易所。土地交易所可以提供交易场所和充分信息,这一方面能够促成抵押关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也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了场所和方式。抵押权人不仅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折价优先受偿,还可以公开拍卖以其价款受偿。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与抵押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既是完善土地交易市场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家庭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首要步骤,既对权利人起着确权和公示的作用,又为政府管理提供依据。有效的确权经验可以借鉴成都市温江市的做法,即先对村里的土地进行测量,由地方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然后将测量的结果公示,以此为依据,再由当地国土局发放各种权证,确保农民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笔者认为登记生效主义能够增强物权的公示性,便于利益相关者查看土地权利变动及抵押登记的顺序情况,为是否进行抵押以及抵押合同的内容提供帮助,有利于防止抵押纠纷,从而一定程度上防止信贷风险的产生。
(3)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我国土地市场发展起步比较晚,目前各地尚无专门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缺乏一个相对科学的评估价值作参照。而价值评估是衡量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价值的必要环节,其对于防范银行信贷风险和最大程度发挥土地融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而价值评估应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在考虑各种自然因素的情况下根据市场供求变化釆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和收益还原法来进行确定。在抵押期间,由于土地价值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时或者再抵押时,应该对其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3.抵押担保模式多元化
为了能够把农地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农村土地抵押成功的经验,创建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
(1)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共同联保。实践中金融机构在往往青睐于农业生产大户,这对于规模较小又具有融资意愿的农户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申请贷款时,农户之间可以组成利益共同体,互为对方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2)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的共同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的前提是农业企业能够将自身承包的农地交付给农户进行生产,同时为农户提供销售渠道,确保生产的农产品不滞销。这样就提高了农户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而且由农业企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3)农户与农业担保基金的共同担保。这种模式将承包经营权和担保基金组织的基金作为担保物,承担责任时,贷款农户和该基金组织承担比例责任。
4.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其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农户与金融机构损失。
首先,由点到面推广农业保险。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可通过开办农业风险管理学习班和农业保险知识讲座等方式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灾害风险的认识,提升其投保意识,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扩大农业保险财政支出。我国自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当前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明确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有针对性地向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农户推荐符合其经营项目的保险产品,同时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经营项目提供或增加保费补贴支持。
(二) 民生风险防范机制——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
对于相当部分农民来说,鉴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他们虽然具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强烈需求,其出于生存的后顾之忧依然没有很高的意愿去“冒险”,而对于真正敢于“冒险”的农户来说,当金融机构实现其抵押权时,又确实会陷入生存困境。因此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够消除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提高其抵押积极性,又能够解决其生存的后顾之忧。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贫困人口维系正常生活所需制定的一种保障措施。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其在保障目标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功能基本一致,因而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功能的替代制度。诚然,我国自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框架。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予以完善。
1.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变动规则
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仅体现在食物保障方面,导致了农村低保标准偏低。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选择科学合理、反映本地区财政状况的测量方法,按照公共基础服务均等化原则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制定科学合理的救助金额。
2.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地方各级政府要分情况确定由哪级政府财政予以补助。即对极贫困地区的低保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转移支付,欠发达地区的低保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支付,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此外,大力发展社会捐赠、福彩收益再分配等多种筹资渠道,确保低保资金能够足额到位。
3. 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界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户范围,事实上,收入水平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民都应被纳入。如此才能确保广大生活贫困农民获得国家资金救助,保障其生存权。
4. 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的社会管理和流向监控机制
当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因没有规范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为地方政府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必须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监督机制。首先,完善省、市、县农村低保工作机构,使其各司其职;其次,减少审查与资金发放中间环节,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保证“应保尽保,不能保的坚决不保”。最后,落实政务公开,通过农村低保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宣传教育等途径设立群众监督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会保津体制作保证,如果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得不到保津,中国的社会保津制度就很难称得上完善。在本文中笔者着重探讨了农村最低生活保津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农村居民养老保津制度,通过对这三项制度的构建基本就构建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作保证,如果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得不到保障,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很难称得上完善。因此,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应尽快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靠”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其构建的重点。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家庭人均收人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补助的制度、是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主要措施,在
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存在生活困难甚至不具备维持生存条件的情况。特别是这些地区的老年人,他们的养老保障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欠发达地区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解决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我们可以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由省一级政府的社会保障机构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地方可以根据省定标准结合地方实际确定自己的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在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要注意合理、科学的原则。若这条保障线过高,一方面地方财政可能会承受不起,另一方面可能造成最低生活保障养懒人的情况出现,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如果保障线过低,就不能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目前的现实生存问题。国际和国内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较多,但笔者建议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45%左右作为各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比较适宜。这是由于一方面通过对表(a)的分析可知:近几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人逐年增长,表示食物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的恩格尔系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且逐渐向40%逼近,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统计的数据比较科学、准确,在各地统计上报的基础上,又经各农调队矫正,比较接近实际水平。n1如河南省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45%为1149元,按12个月平均则为95.8元,基本上可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要。
关于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我们可以把它可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形式: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人低于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同时强调要确保社会保障金按时足额的发放,保障金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原则上做到按月足额发放。当然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为关键的是建立稳定的最低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居民低保资金应该由各级政府列人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村级原则上不负担,对于相对困难的县(市),省财政可给予适当的补助,必要时可有国家给以补贴。
二、建立符合农村杜会经济发展特点的合作医疗制度
在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合作医疗制度方面,各地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积极探索,积极实践,摸索经验,最终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人手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在于加强宣传力度解决农村居民的思想顾虑并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强制实行。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机构自身的管理而使农村合作医疗走向正常的轨道。
其一,加强宣传晓之以“利”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和集体经济的扶持下,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按照自愿、适度与受益的原则,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建立的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为防止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我们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宜传动员工作,实行分类指导方针,增加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发展合作医疗,完善县、乡、村三级合作医疗体系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克服“变相摊派”和“等待农村居民自愿’,的思想,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的宜传、组织动员工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共同抵御疾病风险,逐步形成以村合作医疗组织为基础,乡镇合作医疗组织为重点,一定范围(如大病及康复医疗合作)的县市联合的多级合作医疗组织体系。逐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化程度,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合作医疗的互助互济功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的需要。
其二,加强合作医疗各个方面的管理。
确立县、乡镇、行政村、农村居民个人四级出资制度,县、乡镇两级政府出资部分进人社会统筹账户,行政村、农村居民个人出资部分进人个人账户,合理确定四者的年出资总额及年出资比例,让农村居民切切实实从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使之成为农村居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当前卫生系统要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使农村居民享受得到低成本的优质的医疗保健卫生服务,农村居民才会自愿加人合作医疗,并确定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重点补偿方式。农村合作医疗能否长久不衰,其中重要的一环是要建立长期、稳固的基金管理制度:一是要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或挤占医疗基金;二是要综合考虑农村居民年人均医疗费用实际支出与农村居民愿意交纳的保险额等因素来确定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只对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持有的医院开据的正规发票进行事先确定比例的报销,并且严格规定每年对参保人报销的最高金额。三是要与医疗体制的改革结合起来大力整顿农村医疗卫生市场、加强对乡〔村)卫生院〔所)的财务监督,加强对个体医生的管理,杜绝见利忘义、销售假药、非法游医的坑农行为,做到合理就诊、合理用药,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当利益,减少医疗基金的浪费。
三、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贫困,是指一种人们缺乏满足最起码生活需要手段的状况,即人们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能力。世界银行2001年1月对贫困进行了定义,即缺少机会参加经济活动、在一些关系到自己命运的重要决策上没有发言权和容易受到经济以及其他冲击的影响。在我看来,贫困是个人或者家庭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生存状态,不仅包括物质贫困,而且包括精神贫困。社会救助是指通过立法,由国家或者政府对由于失业、疾病、灾害等原因所造成收人中断或者收人降低并陷人贫困的人员或者家庭实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相应地,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指针对农村中的贫困人口或者家庭进行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生活社会救助。农村生活社会救助,主要是为了保障贫困农民的最低生活需求,由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成。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它的供养对象是符合“三无”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供养内容为吃、穿、住、医、葬等方面;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规定,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由政府兴办敬老院供养)或者分散供养(由亲属或邻居在家供养)的供养方式;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适时进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资金发放主要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资金来源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补助为辅。
(二)农村生产社会救助。农村生产社会救助,主要是为了使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脱离贫困。它的救助对象是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农民;救助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扶持、资金扶持、科技和信息扶持等。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农村中的扶贫开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在农村推行扶贫开发,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等。
(三)农村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医疗社会救助,主要是为了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为农村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它的救助对象是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在实施了医疗保险后仍不能支付医疗费用的那部分人;救助标准为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且要考虑当地政府的救助能力;救助方法是减免或者全部减免医疗费用、设立专项基金或是社会慈善组织的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
二、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生活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保障对象的确定和全面覆盖比较困难;保障标准的合理制定困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度方法各地存在较大差异;保障资金的来源较为单一,社会资金支持较少。
(二)农村生产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农村中的绝对贫困人口较多,脱贫困难;扶贫标准过低,导致“维持贫困”;贫困农户自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缺乏脱贫的主动性;社会各界的生产性救助活动开展的成效十分有限。
(三)农村医疗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医疗救助水平较低,主要的大病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资金的供求矛盾较为突出,需求明显的大于供给;管理体制不健全,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能分工和责任分担不明确。
三、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农村生活社会救助的改革措施。对于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的确定,可以参照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英国的贫困群体主要由国会确定。英国对申请社会救助有严格的程序,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贫困线标准对低收人者进行较为复杂的生活状况调查,包括家庭收人和资产状况。这就涉及到贫困线的制定,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贫困线的确定有贫困发生率、贫困缺口率、恩格尔系数等指标,要对这些指标进行综合的考虑和参照。另外,要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村生活社会救助进行捐赠和帮助,使救助资金来源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