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5: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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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
(二)人口控制指标(24分)
1.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2.违法生育多项控制率3%(12分)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超生1个小孩扣1分;
(三)工作质量指标(66分)
1.重视教育(6分)
计生政策法规进村入户、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达85%以上记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村(居)委有固定宣传栏记2分,无专栏不记分;永久性标语1—2幅记2分,缺1幅扣1分。
2.优质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10分)
全年开展两次免费生殖健康服务达80%以上,建立服务档案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使用药具在控制指标内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3分。
3.计生协会和村民自治工作(6分)
村民自治达50%以上,且验收合格记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验收不合格不记分;协会工作达标记2分,不达标不记分。
4.行政执法(15分)
依法催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政策全额征收上交记15分。降低比例的按比例记分。该征收不去征收的,不记分。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5分)
做到流入流出底细清、情况明,当年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认输达到80%记1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流出区外的育龄妇女每半年有效等价证明达60%以上记2分,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对流入到建卡管理、持证验证达90%以上记1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建立人口信息平台记1分,不建不记分。
6.人口出生误差(6分)
人口出生统计误差控制在5%以内记6分,超过0.1个百分点扣1分。
7.出生婴儿性别比(10分)
当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记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5分。
8.人口引产与出生人口比(5分)
当年人流引产例数与当年出生人数之比控制在30%以内记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
9.奖励扶持政策(3分)
严格坚持政策口径和申报程序,确认对象准确无误,无弄虚作假,不循私舞弊记3分,如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且调查属实的,此项不记分。
摘要:本文运用Kress & Van Leeuwen提出的视觉语法理论,对一幅计划生育宣传画进行多模态话语分析,解读其再现意义,互动意义和构图意义,揭示了当时社会背景对其创作的影响。
关键词:视觉语法;计划生育宣传画;多模态话语分析
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已经实行了数十年。计划生育宣传画是一种典型的多模态政治话语,对于理解计划生育政策有巨大帮助。本文尝试运用Kress和Van Leeuwen提出的视觉语法理论,解读一幅计划生育宣传画的多模态意义。
一、视觉语法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多模态话语的意义分析逐渐兴盛起来。但是以往的话语分析集中于语言文字这种单一话语模态上,多模态话语分析的指导理论基本没有。鉴于此种情况,Kress 和 Van Leeuwen(1996)在他们的著作Reading Images: The Grammar of Visual Design中,提出了一种多模态话语分析的理论框架,即视觉语法,认为图像可以表现三种意义,即再现意义,互动意义和构图意义,为解读图像的意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再现意义对应功能语法中的概念功能,表征图像中参与者之间的概念关系。根据图像中是否有向量出现,Kress和Van Leeuwen把再现意义区分为叙事再现和概念再现两种。向量标志了叙事再现,而概念再现中则没有向量。叙事再现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行动过程,反应过程,以及言语和心理过程。概念再现则主要包括分类过程,分析过程和象征过程。
其次,图像还可以构建观看者和图像中表征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即互动意义。互动意义主要通过接触,距离,视角和情态来实现。当图像中表征参与者直视观看者的时候,表征参与者与观看者之间就形成了接触。这时的表征参与者似乎在向观看者索取什么东西,我们称之为 “索取”类图像。如果表征参与者与观看者之间没有接触,则表征参与者只是客观地呈现一些信息,这类图像被称为 “提供”类图像。距离指的是通过表征参与者在图像框架中的大小来表现其与观看者的关系。不同的距离可以表现出不同的亲疏关系。例如,特写可以表现亲近距离,中镜头表现社会距离,而远镜头则表现了一种公共的距离。视角主要反映表征参与者与观看者之间的态度关系。视角可以从水平视角和垂直视角两个维度进行考量。其中正面的水平视角表明观看者属于图像的一部分,而倾斜的水平视角则暗示观看者不属于图像的一部分。垂直视角中的仰视,俯视和平视也可以表现出表征参与者与观看者不同的权势关系。最后情态表现的是图像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体现图像情态的资源很丰富,包括颜色饱和度,颜色区分度,再现,深度,照明,语境化等等。每种情态标记都是一个连续体,从最高情态到最低情态。判断情态高低的标准并不是客观的,而是与历史和文化背景息息相关(李战子, 2003)。
构图意义表现的是图像中表征参与者相互联系的方式,以及他们是如何组成一个整体的(Kress and van Leeuwen, 1996: 181)。分析构图意义主要考虑其信息值和显著性。图像参与者的信息值主要由他们在图像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一般来说,图像左侧是已知信息,右侧是新信息。图像上方是理想情况,下方是真实情况。图像中心是重要信息,四周是附属信息。显著性指的是图像中表征参与者的重要程度,可以通过大小,前景或背景,色调对比等手段进行实现。
二、计划生育宣传画的视觉语法分析
根据Kress和Van Leeuwen的视觉语法,本文将对一幅计划生育宣传画进行多模态话语分析,解读其中体现的再现意义,互动意义和构图意义。
1.再现意义
这幅宣传画中存在两个向量,构成了两个反应过程。具体来说,图中的父母面带微笑,看向画外的某些东西,在这个过程中,父母是反映者(reactor),而现象(phenomenon)没有直接体现出来。从他们喜悦的表情中,我们可以猜测或许是他们对计划生育和美好生活的向往。第二个过程中,女儿是反映者,她手中的语文课本则是现象。那个年代农村读书的女孩比较少,通过构建这个反应过程,可以表现出计划生育政策对女孩的关注。
2.互动意义
宣传画中的父母看向画外,与宣传画的观看者形成了眼神接触。根据视觉语法理论,这种有“接触”的图像是“索取”类的,即图像中的人物向观看者索取什么东西。考虑到这幅宣传画的计划生育主题,我们可以推断,图中的人物是在索取观看者的认同感,请求观看者加入到计划生育的实践中来。
距离方面,图中人物都被置于前景,并且只有上半身显露出来,这样就与观看者形成了一种亲近的距离,暗示了一种亲密的关系,即计划生育与观看者是息息相关的。
视角方面,图中的人物是水平正面面向观看者的。根据视觉语法理论,“正面视角意味着图中表现的内容是我们世界的一部分,是与我们的世界一体的。”就是说,观看者实际上与宣传画中表现的内容处在同一种社会实践中,这样也可以提高观看者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与感。
3.构图意义
信息值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一家三口占据了整个宣传画的中心部分。其他元素,比如背景中的电塔,建筑,大桥则分布在图像的四周。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心-边缘式分布,中心部分是核心信息,而边缘部分则是附属信息。可以看出这幅宣传画重点强调了人物的工农学的阶级身份属性,以及计划生育给他们带来的喜悦和好处。
多模态话语分析强调将各个模态看成一个整体。在这幅宣传画中,图像在上方,标语文字“为革命实现晚婚和计划生育”在下方。根据视觉语法理论,图像上方的元素是理想中的状况,下方的元素是现实的方面。这意味着计划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造就和谐家庭氛围,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幅宣传画把计划生育与当时火热的联系了起来,把计划生育建构成了革命工作的需要,这样能很大程度上激起人们的参与热情。
谈到显著性,可以看出,一家三口在图中是最显著的元素,承担了整幅画中最重要的角色。他们被置于前景之中,并且尺寸巨大,与背景中的建筑,景物形成鲜明对比。并且他们衣着艳丽,色彩饱和度高,夺人眼球。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农村女孩读书也是一件很稀少的事儿。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一家三口在图中的显著性作用。
三、结语
上文运用Kress和Van Leeuwen的视觉语法理论,对一幅计划生育宣传画的再现意义,互动意义和语篇意义进行了解析。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这幅宣传画通过突出再现一个三口之家,拉近他们与观看者的距离,表现出来计划生育对社会生活的改善,提升了人们的参与感。同时从这幅画的“索取”特征,可以看出其宣传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要求观看者参与计划生育实践。另外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就是这幅宣传画着重表现了人物工农学的阶级身份特征,并且将计划生育与革命的需要连接起来。70年代,中国的还处于的社会环境中,工人农民是社会的主人,人们充满了革命的热情。这种表现手法正迎合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份需求和革命热情,必然会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
参考文献:
[1]Halliday, M. A. K.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 (3rd edition) [M].London: Edward Arnold.2004.
我们充分认识到,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是广播电视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新闻单位在计生工作中的舆论工具作用对做好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我站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继续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配合宣传力度,注重宣传社会效果,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政策通过广播电视这一渠道,进入千家万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人口和计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支持。
一、加强对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领导组织和保障
1、调整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领导机构。形成了站长、站总编辑任组长,分管宣传副站长任副组长,新闻、专题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宣传领导小组,统筹广播电视计生宣传工作。
2、加强计生宣传的计划性和系统性。为使计生宣传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取得显著的宣传成效,我在年初就把其纳入年度宣传总体规划,列为今年常规宣传的一个重点
二、加强舆论环境建设,努力营造浓厚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氛围
1、进一步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闻报道力度。我把人口和计生宣传作为社会公益性宣传列入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电视台通过新闻节目中的《人口和计生》专栏这一报道平台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报道。重点宣传党和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充分报道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大活动。通过常年不断、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切实推动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继续做好了人口和计划生育非报道方面的宣传。在广播电台的《科学与生活》、《学习园地》两个节目中不定期开辟人口和计划生育专版,今年已达4期。平时则在这两个节目中穿插安排部分相关内容,并且时间和长度都逐步增加。把关爱女孩、关注社会性别平等、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内容作为宣传的重点,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精心制作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和公益广告,形成专片在电视台经常性播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力地促进了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寓人口计生宣传教育于管理与服务之中
在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活动中,全县把群众是否拥护,是否满意作为计生宣传工作的出发点,把工作重点由单纯的强调对群众生育行为的约束,转向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上来,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更加深入细致。
(1)计生宣传咨询服务个性化。县、乡两级服务站在设立咨询门诊、咨询电话的基础上,定期组织计生服务人员到城区、乡村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为育龄群众解难释惑。
(2)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实效化。县计生服务站专设了不孕不育症专家门诊,定期邀请省内外专家座诊,提高诊治水平,对不孕不育症患者建立档案,提供优质的检查、诊断、治疗、咨询和孕期全程服务。
一位在县人口计生委工作的朋友告诉我,作为人口计生部门的干部,他们一般是希望农民多超生,这样就可以多罚款,多创收。问其原因,原来是目前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尤其是女同志外出打工长了见识,再也不愿成为生育机器,过去为了传宗接代拼命要生男孩的超生游击队早已不见踪影。农村自愿生一个的比例大大提高,想生两个以上的越来越少。曾经,计划生育的超生罚款是地方一大稳定收入来源,不曾想农民兄弟进城后也学起了城里人不愿意多生,要少生优生。于是已习惯于靠罚款生存的基层财政就陷入困境,不少穷地方,工资发放一直是个大难题。于是,通过强制、粗暴的手段,获得超生罚款收入就成为一个常用的工具。
这是一件值得深思的事情,本来地方人口计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居民执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曾想却被演变成地方政府创收的工具。还记得《半月谈》杂志也发表过一则相关报道,说是一些人口计生部门和基层政府并没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意图超生者睁只眼闭只眼,一旦超生成为事实后就“缴钱了事”。不少乡镇对农民超生罚款的收入已占当地收入的半壁江山。违法生育越多,他们的“罚款”(社会抚养费)收入就越多;征收越多,他们可支配资金也就越多,于是形成了一个“吃人怪圈”:哪里违法生育的人口越多,哪里计生部门的奖金福利就越高,他们吃饭、用车就越潇洒。
自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农村基层政府的办公经费就一直处于紧张状态,转移支付似乎有点杯水车薪,根本不够用,于是乎就衍生出许多筹集办公经费的“绝招”,暴力执法获得计划生育超生罚款也就成为一个有力工具。在一些农村地区,对于超生群众,拿不出罚款就强行没收其财产,甚至“株连九族”,亲戚家财产也给没收。还有些地区搬完财产后还把农民的房屋给拆了,弄个倾家荡产。这种只想着多罚款收费而弃国策于不顾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必须坚决加以制止。人口计生部门一定要改变目前的工作作风,彻底整治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及时将收费罚款的依据、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显然,新乡市平原新区祝楼乡这起计生办进村入户强行带走孕妇和婴儿的行为,正是这类事件的一个代表。
其实单纯从计生政策来看,目前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到了该调整的时候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和加速了社会老龄化进程,由于社会高速发展,疾病控制、卫生条件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出现“少生、少死、高寿”的现象。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使中国进入“4-2-1”模式,即一个独生子女将要面临父母2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4人的格式。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人变得越来越长寿,这样下来,一个独生子女将要面临6个老人需要赡养的问题,如果两个独生子女结婚,要面对12个老人需要瞻养的格局。这是一个可怕的现象,据一项研究测算,2000年我国每100个劳动年龄人口只需负担15.6个老年人,2050年则要负担48.5个老年人。
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有正式职工10人,女职工4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重点管理对象3人),男职工6人(其中重点服务对象的男职工1人,超过49周岁的男职工5人),在3名重点管理婚育年龄妇女职工中,有2人已上环,且按时参加了镇组织的环孕检工作。我队是县直单位年度一类管理对象。
二、工作措施
1、领导重视。成立了大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大队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每月安排时间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布置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地与干部职工签订了计划生育责任状。
2、积极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由镇组织的环孕检工作,并及时上报本单位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等。
3、开展了大队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计划生育专项整治工作,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
4、及时地清查了本大队职工,无政策外计划生育情况。
5、积极认真地开展了单位公房、工作人员私房出租合同管理,经查本单位没有公房和私房出租情况。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旨在落实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由政府出资,针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死亡后父母无法再生育,在母亲年满50周岁以后给予的计划生育扶助制度。
我市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过快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对此,广大育龄群众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一些独生子女遭遇意外风险死亡的家庭,遭受了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打击,特别是在夫妻失去生育能力后,更需社会的关心和扶助。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有利于增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统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的条件和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逐级审核、公示、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委托发放机构建立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到人,确保政策落实的可靠性;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和确认程序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户籍为;
2、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无子女;
5、女方年满50周岁。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本人申请。扶助对象家庭在女方年满50周岁年度的1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审议。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无异议的由村(居)计生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2月28日前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申报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3月31日前上报所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市、区)审查认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在村(居)公示。无异议的,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于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录入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
5、扶助对象退出。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对扶助对象进行审验,对确认为扶助对象死亡、因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委逐级审核后,停止发放扶助金。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扶助金的,取消其扶助资额,追回已领取的扶助金。
四、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
1、扶助的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界定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
2、资金的发放
扶助金由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发放,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发放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委托发放机构办理存折,领取扶助金。
现已超过规定年龄的,以本制度开始实施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9月30日前。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资金由市与区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其中北三市、长海县和金州区贫困乡(镇)的扶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县级财政承担50%;开发区自行承担;其它地区市级财政补助20%,县级财政承担80%。
市财政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定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并通过市人口计生委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在发放日前及时足额地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报送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委托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做到建户准确无误,及时发放到人。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年1月1日起实施。
七、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监督检查扶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委托发放机构对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将个人账户收支情况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逐级报至市财政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利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建立目标人群个案数据库,会同有关方面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每年进行一次项目实施的综合评估,并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协会、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成立了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制定工作措施及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对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和省“条例”及省有关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具体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全面、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更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与和谐社会发展。
二、严格执行人口法规的规章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案件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了计划生育维权工作制度、人口计生政务公开制度等,严格再生育审批程序,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案件的处理率达100%,坚持“十禁止”、走群众工作路线、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全乡无违反“七不准”和“十禁止”的行为发生,无行政复议案件发生,无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发生。
三、加大力度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在全乡各村开展便民维权活动,通过三条便民措施,即在生育文化服务中为群众获取计划生育知识和信息提供方便;在技术服务中为群众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提供方便;在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服务中为群众维权、办事提供方便,和四条维权要求,即保障群众合法生育权、保障群众知情和参与权、保障群众法定的奖励和优待权、保障群众的诉求和监督权,尊重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实现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四、广泛开展人口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了学法用法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了村组计生人员任职培训、专业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中,增强了各级计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固定标语等形式和,扎实开展了人口计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自觉依法生育和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率达到了100%。
第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当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 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五)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 业工作。本条规定,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均按生一个子女享受。
第五条 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夫妻,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除已有规定 的外,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 工的,由雇主发给50%。
(三)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发给;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四)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由其原单位发给。
(五)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单位发给。
(六)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七)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第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奖励的夫妻,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其奖励与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交回《光荣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新变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由五款修改为四款,第一款中增加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主办单位。删去原第五款。
二、第四条第一款由五项修改为六项,第一项中的满14周岁止修改为满十八周岁止。第三项中的满11周岁止修改为满十五周岁止。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农村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删去第二款中的第一项,发给奖励费修改为享受。
三、第五条修改为: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第六条中的可以生育但不生育子女的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
五、第七条由六项修改为七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项中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领导重视是做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关键,为此,县计生办专门成立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亲自抓普法工作,健全普法工作的有效组织体系,提供了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强大保障,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人,形成了完全的普法工作机制,使普法工作有部署、有组织、有实施,真正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四•五”普法规划,依法治理规划及实施
为了切实保证普法工作的连续性,长期性,县计生办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以中央《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收养法》、《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执行为重点,加强对《宪法》、《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监督,制定“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四•五”普法工作计划,把普法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规划,争取在“四•五”普法期间计生系统从熟悉本行业的行政法规,从基本上了解和掌握行业法规以外的其他重要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案件,在计生系统内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行业新风,并对全县各族育龄群众大力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力争作到育龄群众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大投入,为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为确保法制工作顺利进行,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半年县计生办计生系统人员进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人口统计》培训班,用于理论培训学习资料投入1.5万元,宣传教育资料3.3万元,宣传板面、宣传橱窗0.6万元,资金到位,任务落实,为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版权所有
四、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提高普法工作的组织保证,为此,我办对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理论学习高标准、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级计生干部接受普法学习教育,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对他们组织学习,以会代课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详细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使执法干部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
为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县、乡、村各级均有人口学校,设立普法宣教阵地,县人口学校每月10日开展对各乡、村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知情选择培训活动,每次活动都结合法制宣传为重点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制观念。
五、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浓郁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借3月2日中央《决定》颁布2周年,5月29日计生协成立22周年庆祝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群众中家喻户晓。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了农牧民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知识,覆盖面广,感染力强,影响力大,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