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6 15:56:0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借用合同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借用合同

篇(1)

1.甲方:_________(借用单位)

2.乙方:_________(借出单位)

3.丙方:_________(被借用人员)

二、协议内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用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因_________需要,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向乙方借用丙方至甲方_________工作,本协议借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借用期间,甲方负责丙方的工作安排、考核、支付相应薪酬,甲方与丙方协议确定丙方的薪酬标准、核算及支付方式。

3.借用期间,甲方承担丙方的劳动安全和其他相关管理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4.借用期间,乙方停发丙方的职级工资等所有工资性待遇,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并按规定及时调整。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涉及人事管理的申报、证明和批准手续。

6.借用期间,丙方享受乙方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公共福利待遇。

7.借用期间,乙方保留丙方的退休待遇,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乙方人员同等条件办理退休。

8.甲方应就乙方为丙方提供的各项待遇和管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和借用管理费,补偿金以丙方档案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度属地各项社会保险及统筹缴费比率计算,管理费按补偿金的20%计算。补偿金及管理费按社会保险年度测算并报产业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缴入_________财务处。

三、违约责任

1.协议各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商定条款,应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相应赔偿。

2.其中,协议期未满而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分别向其他两方支付不少于_________个月丙方档案工资和乙方补偿金及管理费之和的赔偿。如有两方共同违约,第三方有权要求两违约方分别按上述标准赔偿。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报产业人事主管部门见证并备案后生效。

2.协议如有其他约定,可制定附件并在本条后注明与本协议同时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2)

1.甲方:_________(借用单位)

2.乙方:_________(借出单位)

3.丙方:_________(被借用人员)

二、协议内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用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因_________需要,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向乙方借用丙方至甲方_________工作,本协议借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借用期间,甲方负责丙方的工作安排、考核、支付相应薪酬,甲方与丙方协议确定丙方的薪酬标准、核算及支付方式。

3.借用期间,甲方承担丙方的劳动安全和其他相关管理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4.借用期间,乙方停发丙方的职级工资等所有工资性待遇,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并按规定及时调整。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涉及人事管理的申报、证明和批准手续。

6.借用期间,丙方享受乙方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公共福利待遇。

7.借用期间,乙方保留丙方的退休待遇,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乙方人员同等条件办理退休。

8.甲方应就乙方为丙方提供的各项待遇和管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和借用管理费,补偿金以丙方档案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度属地各项社会保险及统筹缴费比率计算,管理费按补偿金的20%计算。补偿金及管理费按社会保险年度测算并报产业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缴入_________财务处。

三、违约责任

1.协议各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商定条款,应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相应赔偿。

2.其中,协议期未满而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分别向其他两方支付不少于_________个月丙方档案工资和乙方补偿金及管理费之和的赔偿。如有两方共同违约,第三方有权要求两违约方分别按上述标准赔偿。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报产业人事主管部门见证并备案后生效。

2.协议如有其他约定,可制定附件并在本条后注明与本协议同时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人员借用协议范本人员借用协议范本

-----------------------------------

借用人员劳务协议

甲方:法人代表:

住所:

邮政编码:

乙方:法人代表:

住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员工派往乙方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员工__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派往乙方参加××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甲方员工________在乙方工作期间,须遵守乙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完成乙方交给的工作任务。该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乙方可将其退回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

三、乙方承担甲方员工_________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每月____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甲方承担其员工________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之办理缴纳手续。

五、甲方员工________若提出离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篇(3)

2.乙方:_________(借出单位)

3.丙方:_________(被借用人员)

二、协议内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用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因_________需要,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向乙方借用丙方至甲方_________工作,本协议借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借用期间,甲方负责丙方的工作安排、考核、支付相应薪酬,甲方与丙方协议确定丙方的薪酬标准、核算及支付方式。

3.借用期间,甲方承担丙方的劳动安全和其他相关管理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4.借用期间,乙方停发丙方的职级工资等所有工资性待遇,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并按规定及时调整。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涉及人事管理的申报、证明和批准手续。

6.借用期间,丙方享受乙方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公共福利待遇。

7.借用期间,乙方保留丙方的退休待遇,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乙方人员同等条件办理退休。

8.甲方应就乙方为丙方提供的各项待遇和管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和借用管理费,补偿金以丙方档案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度属地各项社会保险及统筹缴费比率计算,管理费按补偿金的20%计算。补偿金及管理费按社会保险年度测算并报产业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缴入_________财务处。

三、违约责任

1.协议各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商定条款,应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相应赔偿。

2.其中,协议期未满而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分别向其他两方支付不少于_________个月丙方档案工资和乙方补偿金及管理费之和的赔偿。如有两方共同违约,第三方有权要求两违约方分别按上述标准赔偿。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报产业人事主管部门见证并备案后生效。

2.协议如有其他约定,可制定附件并在本条后注明与本协议同时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人员借用协议范本人员借用协议范本

-----------------------------------

借用人员劳务协议

甲方:法人代表:

住所:

邮政编码:

乙方:法人代表:

住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员工派往乙方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员工__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派往乙方参加××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甲方员工________在乙方工作期间,须遵守乙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完成乙方交给的工作任务。该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乙方可将其退回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

三、乙方承担甲方员工_________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每月____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甲方承担其员工________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之办理缴纳手续。

五、甲方员工________若提出离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篇(4)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自__________公司借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用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__公司派往甲方参加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借用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乙方如有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通知__________公司,由该公司对乙方进行处理。

三、甲方承担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每月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解除本协议,均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乙方月工资为标准)。

六、甲乙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于协议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个周期。

七、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篇(5)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070-05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相比有所进步,包括:1.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类别仍为12个,专业承包资质专业类别由原来的60个减少为36个,同时专业类别名称和等级有所变化,其中取消了19个类别;劳务分包资质由原来的13个专业类别合并为施工劳务资质企业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2.资质类别方面,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只能要求的承包资质予以取消;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少、经营范围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3.在资质标准要求方面,对部分与目前工程实际制度不相适应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取消了对项目经理的要求,将原来对项目经理的要求转变为了对建造师的要求,一级资质对建造师要求大部分专业保持不变,个别有所减少;二级资质对一级建造师的需求明显增加;同时建造师可以做公司的技术负责人。

但整体来说,一方面,资质评价仍然是从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方面进行要求,专业类别仍旧细分过多,整个产业仍被切割得非常细碎,人才、技术、经验无法流通,容易形成垄断,影响整体发展,不利于竞争,也不利于两岸建筑业的交流;另一方面,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依旧不能十分容易地获得相应资质,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并不会因此而减少。

台湾地区的建筑业从1970年代之十大建设开始,已经在基础设施、都市建设、科技厂房、商场住宅等各种工程建设中大展身手;大陆地区是在八九十年代开始大规模的城市建设,相比之下,台湾地区至少提前二十年起步,加之双方语言沟通无碍,本可在大陆建筑业市场有所参与并分得一杯羹,但由于资质管理上的严苛甚至不合理的要求等原因,致其并无一席之地可占。目前,除30余位台湾注册的建筑师经特批获批一级注册建筑师的个人资质,以及十余家建筑企业依据《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备案外,两岸建筑业上的交流并无实质上的进展。此时,即使台湾企业想借用大陆企业资质承接工程,又会面临合同无效的窘境,更不利于其权益的保护。

一、借用资质行为的认定

借用资质顾名思义就是没有资质而要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实务中称其为挂靠,那为什么要挂靠呢?因为我国对建筑市场实行资质管理这一市场准入制度,没有相应的资质就不能承揽相应的工程,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有资质的企业无法完成日益加大的工程量,没有资质或低级资质的又无法插足进来,于是就催生了借用资质这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借用资质行为的特征

借用资质者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即使有此资格也不具备与项目要求相匹配的资质等级,如一些个人或没有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未达到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因此,借用一方向借出方交纳“管理费”,就成为挂靠的最重要特征。被挂靠人不实施管理,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收取管理费而不进行管理,或者仅仅是形式上的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1]。如此,形式上的合法就非常容易地逃避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借用资质行为的认定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特征:

在构成要件上,首先双方之间既无资产联系亦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联系,而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①亦支持了该观点,认为如果有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其次,在整个挂靠关系中,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被挂靠人和实际履行的一方之间并无合法或者实际上的人事调动、聘用及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前者与实际履行的劳动者之间也没有合法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和利益盈亏的最终承受者实际上是实际履行一方,即挂靠人。因此,如若一方实际履行了义务,但却只是以债务人的代表人身份作出履行,那么其并非权利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也就不构成借用资质行为。②

最后,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内部挂靠约定,但并不是挂靠人的所有对外行为均属于外部挂靠行为,而必须限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而且有使第三人相信其就是被挂靠人的表征如被挂靠人的资质、营业执照、公章等。例如,在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方伟丰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黄培粮与恒盛公司之间基于工程项目施工而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无论其构成所谓的项目承包或是项目挂靠性质但均未由此产生黄培粮有权以恒盛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果;同时也不能认定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方伟丰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黄培粮有权以恒盛公司名义签订合同。③在该案中,由于黄培粮并非使用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因此不属于直接的挂靠行为,而属于无权。

(二)挂靠行为有别于行为

挂靠行为与行为具有相似之处,因为挂靠人与人均是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行为中,人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即对第三人而言人与被人并不是同一个人。与之相反,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在这里表明,自己同与行为相关的那个名义载体是同一个人[2]。而署名与直接挂靠行为尤为相似。所谓署名,是指人事先经过被人的同意并不显示自己的名字而直接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并使第三人误以为其就是被人[3]。挂靠行为亦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使第三人误以为其是被挂靠人。但就署名而言,人为被人而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除基于合同享有约定的权利外,人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也不履行其他任何合同以外的义务;而挂靠人为其自己而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依约定由挂靠人自己承担,被靠人则仅仅是名义上的载体罢了。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④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⑤的规定,该挂靠行为是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挂靠行为是指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同时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约定该法律后果由挂靠人承担的行为。此时,第三人会认为挂靠人即被挂靠人本人。建设工程、装潢等采用资质作为行业准入条件的行业中所存在的挂靠经营行为,就是本文所探讨的借用资质行为。

二、借用资质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效力指法律赋予合同的约束力,它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二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三是履行合同随附义务[4]。

(一)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⑥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规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又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做了解释,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于这种挂靠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学说上有几种观点:

杨代雄教授认为,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出名人就该法律行为进行追认的对其发生效力;但在该法律行为被追认前,第三人有权以通知的方式将其撤销。出名人不追认但第三人不知道借名人是借用他人名义而做出该法律行为的亦对出名人发生效力;反之,第三人明知行为实施者是借用他人名义的该法律行为不成立。依据相关情事可以断定相对人并非只愿意与出名人缔结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在借名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5]。另有学者从挂靠行为的角度指出,当第三人的合同相对人为被挂靠人时,被挂靠人与挂靠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挂靠经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挂靠人与被挂人都是明知,此时二者都存在过错[6]。还有学者站在立法论的角度,在违约之时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7]。

借用资质行为的法律效果可以从意思自治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来进行考量。基于自我的意思表示形成法律关系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对个体在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自己意愿的认可[8]。在意思自治实现过程中,为促进交易的便捷进行,保障交易的安定性法律有必要确认一种能够彰显主观权利的事实,并进而规定凡对该权利外观事实付出信赖者,如其信赖合理、正当则应得到法律的保护[9]。因此,信赖原则与自我约束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行为交往中的基本原则。人们不但可以信赖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而且只要存在表意人通过某种行为以可归责于自己的方式造成了存在某种意思表示的表见那么人们还可以信赖这种表见[10]。

借用资质行为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无论是挂靠人的意愿、被挂靠人的意愿抑或是相对人的意愿,均应得到应有的尊重。挂靠人的意愿是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合同,被挂靠人的意愿是法律行为的后果归于挂靠人,相对人的意愿则为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但是从信赖保护及权利外观主义看,由于被挂靠人的可归责的行为,若将某资质出借给挂靠人使用并签订合同,诱使第三人认为挂靠人就是被挂靠人的权利外观,此时应对第三人的积极信赖利益予以保护[11]。

挂靠人通过被挂靠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如果第三人没有理由知道挂靠人是借用他人资质,并且只愿意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由于被挂靠人事先同意挂靠人使用其名义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由被挂靠人作为挂靠人签订合同的主体;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撤销该法律行为。

2.如果第三人明知挂靠人是借用他人资质,那么他将不受信赖原则的保护,二者的行为依据意思表示来决定。如果挂靠人与第三人事前通谋作出意思表示却都不受其拘束,此时成立通谋虚伪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行为无效;如果第三人与挂靠人都愿意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那么,该行为在第三人与挂靠人之间有效。

3.如果第三人并不看重行为人具体是谁,即不论是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第三人都将与其订立合同,那么,为避免第三人利益受损,防止挂靠人逃避债务,第三人有权主张挂靠人为法律行为的主体。

4.若借用资质行为违公共利益或者禁止性规定,那么该行为无效[12]。

具体而言,如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那样,仅就字面含义即径行认定挂靠行为无效,但却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仅不能起到惩罚的作用,还会在私法上侵害合同守约方的利益。因此,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违反那些不具备强烈的伦理基础的规范时,应避免产生无效的后果。”[13]如此才能规避以下不良影响的发生:

1.合同无效对工程造价确定的影响。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即便合同无效,承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进行结算,即用“无效合同有效化”处理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违法行为。

2.合同无效将影响质量索赔范围及计算。若合同有效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计算索赔金额,也可按法律规定索赔相应的间接损失。但合同无效通常只能索赔修复费用等直接损失,其他间接损失很难索赔,也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直接计算索赔金额。

3.合同无效将对工期索赔产生重大影响。若合同有效,则可直接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计算工期违约金;若合同无效,则过错责任很难界定,因工期引起的相关费用索赔也难以得到支持。

4.合同无效对利息计算有一定的影响。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应支付利息,但利息的计算则与合同效力有关。若合同有效,则利息可按合同约定计算(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若合同无效,则不能直接按合同约定计算,此时,利率标准及利息起算点均带有较大不确定性,对承发包双方均有一定的风险。

5.合同无效阻碍业主请求施工人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总之,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都被当然地认定为无效,换一种说法,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与合同无效并不完全是一回事[1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认定合同无效反而损害了守约方业主的合同利益。

(二)借用资质与合同效力的检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者实属矛盾。

国家出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目的,对建设工程的施工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通过资质对其进行管理,施工主体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公法上的违法行为,后果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因该违法行为而否定其在私法上的权利义务,需要法律上对其进行评价。建设工程合同是私主体即业主和施工人意欲发生私法上权利得丧变更而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15]。是不是所有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会导致私法领域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答案是否定的。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有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之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都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那么什么样的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什么样的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有一个法律上的评价和甄别。《建筑法》上专门对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将上述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认定为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否有利于对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值得商榷。司法解释的这样安排,并不能起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也无法遏制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因为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非但不能起到惩罚实际施工人的目的,反而不利于业主利益的保护,特别是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主张工程价款的情形。

在行政法上已经对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下,是否有必要对当事人间的私法关系进行干涉?实值探讨。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就要返还财产使合同恢复原状。即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也应当折价补偿。事实上,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只能在合同尚未开始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起到足够的预防作用,阻止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将来的履行行为;但是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的结果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来说也没有任何损失。而合同已经履行一部分或者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再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仅能对合同无效后将要履行的行为起到阻碍作用又或者是完全不起作用,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依旧能得到补偿。在尚未开始履行、部分履行、完全履行的三种情况下,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并不会因为合同被认定无效而受到财产损失。既然不会遭受财产损失,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必然会抱着合同无效也无妨的心理来承包工程,此时合同无效对其的阻碍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16]。

所以,单纯认定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无法在现实中起到预防作用,也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在利益衡量的层级上不应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而应当维持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尚未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采取禁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使得该种行为不能得以履行,如果合同已经完全得以履行,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对违反资质管理的行为加以处罚,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罚款等[17]。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可以说是对被挂靠方的有力处罚,不仅使其无资质可借,更使其自身亦无法承揽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罚款是对实际施工人最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助于从根源上惩治违反资质管理的行为。

三、借用资质与合同效力的重新定位

随着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我们对建筑市场的规律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与认识,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已经明显区别于2004年出台的“解释一”的规定,其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具体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第三条对挂靠行为和内部承包行为的认定做了区分,即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司法机关在处理建设施工纠纷,特别是在处理资质与合同效力问题时应该始终坚持利益衡量的内在逻辑。在处理建设施工纠纷时进行利益衡量是一种类型化思维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实质法律推理,它将利益衡量作为确立大前提的一般方法和原则,沿着法律推理的程式,得出有效的案件处理结论,在禁止性法规未明示的情况下,并且也无法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或者规定直接推断出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就需要综合衡量一下该法律条文或者规定所保护的法益与法律行为本身所涉及的法益,由此来判定该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有效[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利益衡量的内在逻辑是:立足于不同的案件事实基础,准确识别承包人、发包人、其他招标投标人利益乃至合同自由利益(平等与意思自治)、质量合格与安全达标的工程项目成果、招投标制度经济效益、建筑业的健康与发展繁荣、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诉求,进而依据利益位阶、社会效果、公共政策、弱势保护因素标准进行利益保护方案的比较、取舍,再与现行法律框架反复比对、权衡、检验与校正,形成最终的法律判决理由。这一逻辑过程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得出裁判的审慎性和规范性,同时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为解决当事人的权益矛盾、妥善解决纠纷提供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新路径。

四、结语

对于借用资质一方来说,借用资质行为可以使其绕过过高的资质制度门槛及过于繁琐的审批程序来承揽工程,而对于出借一方(即被挂靠方)来说,还可以收取可观的管理费,这对于双方而言均为双赢之举,而判定因借用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并不会对借用人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因此,一方面,认定因借用资质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以便约束施工人来保护业主的违约质保利益;另一方面,进行资质改革并加大对借用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才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之王道。

注 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

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中法民二终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

④《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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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效宇.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D].吉林大学,2013.

〔15〕周佑勇.工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篇(6)

一、借调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借调合同。丙方仍返回甲方工作。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丙方应服从乙方分配的___________工作。

2.丙方必须按照乙方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应为丙方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

1.乙方负责对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丙方劳保用品,配置生产(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并提供保障丙方安全、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3.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与乙方同工种同等级别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2.丙方在借调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乙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3.借调期间甲方保留丙方的职工身份,并连续计算工龄。

4.借调期间,如遇工资调整,甲方按工资调整政策对丙方予以评定,符合条件,甲方应予升级,待借调合同期满后,丙方回甲方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5.借调期间,由甲方为丙方提供住房。

6.借调期间,乙方应按月(按年度)和甲方支付__________借调职工管理费,作为丙方的保险基金。

五、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奖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协商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自__________公司借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用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__公司派往甲方参加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借用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乙方如有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通知__________公司,由该公司对乙方进行处理。

三、甲方承担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每月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篇(7)

但其实质不合法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法定义务而终止与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不与本单位的临时用工确立劳动关系,而要求该部分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确立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后,再行签订借调合同将劳动者借用,笔者认为该借调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该借调合同无效。

(二)用人单位主观过错

明显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利用借调行为规避劳动合同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减轻、避免、推卸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其过错明显,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也违背了《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三)借出单位借出员工

在劳动关系上表现为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非经协商不得变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系违约。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劳动合同关系有其名无其实。而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与借出单位、劳动者签订三方的借调合同,从而达到证明劳动者已与借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目的。

(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一方,用人单位利用借调行为达到用人目的,而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有用工主体责任全部推至借出单位,而借出单位因与劳动者多为形式上劳动合同关系。借出单位名存实虚,且借出单位企业实力往往远低于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待遇与单位自有员工差距较大,也往往形成明显的同工不同酬。劳动者的薪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卫生等权力均得不到保障。

二、应对用人单位借调行为进行立法规制伴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根本的是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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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单位(户)│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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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

│利率 │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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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借款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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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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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日期 │年 月 日│到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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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计划

还款情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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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金额│年│月│日│还本金额│还息金额│结欠本金│经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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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1.上列借款,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不经贷款方批准,不挪作他用。如转移贷款用途,贷款方有权给予加收_________%罚息、提前收回借款等信用制裁。

2.上列借款,保证按期归还。如按期归还确有困难,在到期3天前向贷款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不经批准延期或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

3.上列借款,在逾期1个月后仍不归还,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必须是在试用期内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欲解雇不合格的职工的时候,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考核、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否则,就必须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新法新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比《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增加了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内工资标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问题。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需执行新的标准,而且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或者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否则,就是无效条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必须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向劳动者说明原因,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定情形?

陈文,在一家国有企业做了多年车工,去年年底跳槽到了一家新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1月1日起至4月1日止)。并约定,试用期内公司有权对陈文进行考核,产品达不到三级为不合格。4月1日,技术考核组对陈文的工作进行了考核,4月2号,技术考核组得出考核结论:陈文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陈文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4月12日,公司做出决定:由于陈文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陈文的劳动合同。陈文对此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公司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文的主张,裁决公司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领导不明白,为何不能与在试用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

试用期,又叫适应期,在这个期间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互相考察,以决定是否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则必须在试用期内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陈文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与陈文的劳动合同了。另外,劳动部(腾讯微博@义贤律师)在有关文件中也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 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篇(10)

乙方(劳动者): 性别: _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址: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

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工资标准:每月 元,月底发放。

三、工作期间甲方提供保洁工作所需劳动工具、用品。

四、工作内容:

1、打扫、保持校门口过道、操场、车棚、两栋教学楼走廊、

楼梯道的清洁卫生。

2、清洁、保持两栋教学楼走廊墙壁无污物、顶无蛛网灰尘。

3、打扫教学楼一至三楼及明德楼北侧男、女厕所的卫生,

要求每天下午放学后冲净、拖干,每月定期清除尿渍一次。

4、保持室外垃圾桶整洁(垃圾无外溢、外观无污垢); 清理

垃圾池及周边卫生。

5、定期修剪花木,清理花园杂草,根据土壤墒情及时浇水,

保持花园整洁美观。

6、清理学校所有水池,保持整洁无积水。

7、完成其他临时任务。

五、工作中,乙方应注意安全,如因违反相关规定出现的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并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额外的经济补偿。乙方如需辞工,需提前一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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