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6 01:40:5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房产税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日前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房地产调控未来的大方向将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逐步替代“限购令”这样的行政手段,今年年底将会对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情况做总结,今后可能会出台扩大试点的方案,但扩大试点城市名单尚未确定。
从上述采访中可以看出国家积极改革房产税的决心,进一步推动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范围及程度,同时对如何在中国进一步改革财产税进行了思考,如何使房地产调控在制度建设方面得到更多实质性推进及如何改革完善地方税务体系。如何推进财富分配机制及如何抑制房地产泡沫等。
正因为当前我国房价虚高,有关专家提出要多占有多套房产的人征收房产税,希望通过征收房产税来遏制炒房,投机性购房现象。这是在物业税面临法律和技术障碍的情况下,房产税被赋予的厚望。
二、征收房产税的目的
财政部2010年9月曾就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做出公开回答,提出是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主要目的有四点:一是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二是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三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四是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1]。
(一)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
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尤为有限。随着人口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2]。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所导致的。征收自住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有利于少数人占有财富的表现形式,从而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显示,这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多数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的征收是为了改善地方税收结构及居住环境、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其房产税征收不仅评估系统健全、征收过程公平公正,税收的使用途径也完全透明,所以,美国人愿意缴纳这样一个服务性质的税种,专款专用的房产税被用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改善人民的教学、治安、居住环境等等,而其住房本身也会随着诸种环境的改善而升值。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00—2007年,美国的个人收入增长了28%,中等价位房的房价增长了48%,而美国房产税的同期增幅是62%。因此,美国征收房产税不是为了打压房价,而是给人民增加福利及让物业升值[3]。我国房产税的征收的一个目的即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善地方税收结构。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
征收房产税能够适当的调整经济结构,对房产市场过热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过多流向房地产的资金再次转向别的产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经济结构产生了一些调控的作用。随着房产税的征收,购置房产的成本增高,促使投资者对土地的理由更加谨慎,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四)对房价的控制有一定的作用,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纳税筹划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技巧
1.1筹划思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应纳税额,一要降低营业额,二要争取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2筹划案例
案例一:丙企业通过参与土地拍卖竞得一块地价6亿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术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与丁企业联合开发此房产。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权,丁提供资金。丙、丁两企业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估计双方可各分得价值7亿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两种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6亿元,丙应纳的营业税为3000万元。(2)“合营企业”方式,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丁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2.1筹划思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称为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产税的筹划思路就是想方设法将“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自营”房屋行为,或者采用拆分法将租金进行分解。
2.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开发了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四层楼设计为商场,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500万元。由于该商住楼的增值率比较高,如果对外销售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场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1:A公司与H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500X12%=60(万元)。
方案2: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H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5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为简单起见,我们不考虑将开发产品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税费问题,则应缴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
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47.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
3.1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增值额越多,适用税率越高。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可以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
3.2筹划案例
案例三:Y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总可售面积100000m2,均为普通住宅。销售均价3500元/m2,预计总收入35000万元,预缴营业税及附加1960万元,总开发成本20800万元(不含银行费用)。
方案1:直接按现状进行开发与销售,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1+20%+10%)-51960=2900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000=6000(万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0X30%=1800(万元)
方案2:追加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资200万元,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200)×(1+20%+10%)+1960=8926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260=5740(万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税。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1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房地产由于其建设周期时间长,涉及纳税环节多,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比较高,在我国房地产业盈利空间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实施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对国家和房地产企业本身而言都是必要的:首先,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合理的引导房地产产业结构调整。基于房地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位置,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必要调整是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纳税筹划能够及时的调整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结构。其次,纳税筹划有利于避免企业的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的行为进行合理调整,这样能够实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避免企业采取违规的手段偷税漏税。最后,纳税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纳税筹划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负担,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保障企业有更多的的资金用于施工建设过程中,并且通过纳税筹划也实现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2.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来看,实施纳税筹划已经具备完善的条件:①房地产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已经非常成熟。一是纳税筹划已经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认可,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企业优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二是我国税法法制环境不断优化,比如我国在2014年出台了房屋交易税收政策保证我国房地产税务的进一步完善。税务法律的不完善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保障。②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环境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实施。一是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涉税生产环节比较多,根据对房地产企业生产环节分析,几乎房地产企业在每个生产环节都有涉税事项,因此较多的税种为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二是纳税成本已经构成房地产企业成本支出的重要内容,因此房地产企业非常注重纳税筹划,为此他们引进与培养了大量的懂税务的专业人才,这就为房地产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主观因素的可行性。
3房地产企业各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3.1开发建设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①筹资方式不同所导致的企业纳税金额也就不同,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的筹资主要有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产生的纳税影响也不同,比如:假设以房地产企业计划筹资45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0%,项目预计利润为1000万(扣除各种经济费用),企业的筹资方式选择不同的筹资形式:第一种:向社会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4500万,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第二种:采取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相结合的办法,但是权益融资比重要大,向社会发行360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10元,剩余的9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款。第三种:仍然是采取上两种方式进行,但是负债比例要大,公开发行股票融资1800万,其余的2700万向金融机构借款。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进行分析发现:随着权益资本比重的下降,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分别为250万、227.5万、182.5万,呈递减趋势。通过对这三种方案的对比,第三种企业的应税所得税最少,投资效益最高,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合理的配置筹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应税比重。②利息费用的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税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主要是根据增值率的大小进行征收,因此合理的去除项目费用是降低增值额,减少企业纳税金额的重要途径。由于开发阶段对税收构成影响的主要是筹资资金的利息,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从降低利息角度入手,比如企业通过负债形式获得融资,那么其支付的利息比较高,因此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利息证明,以便扣除相应的利息项目金额。
3.2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①房屋定价策略的纳税筹划。随房屋进行定价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利润的主要手段,由于受到税收政策的约束,以制定高房价的策略并不能为企业带来高额的利润,相关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因为高营业收入预示着高额的税负。因此需要企业按照销售计划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将一部分房屋以低价格销售,以此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控制在税率的低档次内。②促进方式的纳税筹划。随着国家宏观调整政策的不断出台,楼市在经过快速上升阶段,已经处于相对低迷的状态,造成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不理想,为此企业为了回笼资金,房地产企业选择促销的方式,但是房地产选择的促销方式不合理就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房地产企业制定了购买商品房赠送实物的方式,其结果就是该企业要将实物的销售市值纳入到企业应缴纳税款事项之中。
3.3现有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在房屋销售一部分之后,企业为了投资以及对外出租他们选择预留一部分商品房,这样一来就会产生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这些税费的存在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产生重要的影响。①闲置房产投资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将没有销售出去的或者计划中不销售的商品房以对外出租或者以房屋作为入股资金进行利润分红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过大量的实证证明,房地产企业采取对外租赁的方式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②合理分解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房屋在选择对外租赁的方式之后产生的营业税、房产税将以房屋对外租赁的价格为税收依据。因此房屋的租金高低直接决定房地产企业的税负,通过合理分解房屋租赁价格是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重要首选。比如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将房屋租赁价格中的水、电以及物业费等进行单独核算的方式。
4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4.1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有:税收政策的变化、预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与税务部门信息沟通的不及时、没有从企业的整体战略进行合理安排以及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缺乏等方面的风险。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zd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zd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
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一)对国家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不够重视
我国为了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宏观调控,接二连三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但是,从目前的局势上来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还不能适应这种调控的方式,另外,房地产的相关领导者还会出现对相关的调控制度会错意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明确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上来看,部分的房地产企业并没有将税务筹划落实到具体的实际行动当中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具有一定的难度。另外,在为房地产企业做税务筹划时要求财务工作人员清楚的了解国家的经济走势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但是从目前房地产市场税务筹划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上来看并没有达到这一点的要求,因此在税务筹划方面缺乏整体的思路,筹划具有片面性,税务筹划的目标不明确,不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发展的成本。
(三)税务筹划的方式不正确
正如上文所说,税务筹划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能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但是在房地产企业中对其培养的时间是很短的,因此税务筹划的优秀人才较少,能够对整体局势进行把握的人更少,这一现象就会导致税务筹划的方式出现错误,很难将相关税务筹划的方式与房地产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结合。
(四)税务风险意识较为淡薄
从理论上来说税务筹划与逃税漏税仅有一线之隔,没有把握好尺度很有可能会造成违法的情况发生。在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税务风险意识比较淡漠,主要表现的情况为:
1.缺乏相关的税务筹划经验,在税务筹划策略方面会忽视税务风险防范;
2.缺乏对税务风险的方法,没有认识到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在思想不够重视,因此也不能在行为上做到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
二、完善的措施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因此在改进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的问题进行完善。
(一)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变化速度越来越快,作为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需要深刻理解国家政策的具体情况,能够预测到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的动向,积极地进行税务筹划,提高对国家宏观环境的适应能力。
(二)明确相关的税务筹划目标
房地产企业管理需要对税务筹划目标进行明确地规定,规定的制定实施需要在项目处理的阶段进行明确。另外,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式需要进行事前筹划,只有这样才能够把握最佳的筹划时机,达到筹划的目标。
(三)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税务筹划的能力
需要从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方面对相关工作人员税务筹划的能力进行提高,使其掌握相关的税务筹划的策略,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出税务筹划的重要作用。以湖南省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例,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人类为生存、发展和繁荣不懈地努力和创造,推进了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在享受大自然无私给予恩赐的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同样肩负着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责任。作为与环保工作息息相关的给排水专业工作者,从我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将从节水、节能和二次供水的污染防治等几个方面探讨建筑给排水设计中的环保问题。
1节水
资料显示,中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为2400多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四分之一,属于缺水国家。特别是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水污染日益加剧,水资源问题更加突出,节约用水成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建筑给排水中节水的重点在于:卫生器具及其给水配件;屋顶水箱浮球阀;建筑中水等方面。
1.1采用新型卫生器具及其配件
老的卫生器具特别是大便器冲洗水箱耗水量大,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密封性和耐用性差,经常造成“跑、冒、滴、漏”等现象,造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而新型的卫生设备,如JS型虹吸式高效节水型坐便器每次冲洗水量仅为5升,可节水50%;公共浴室采用单管恒温供水配合脚踏阀淋浴器、光电淋浴器、手拉延时自闭淋浴器等比一般双管淋浴器可节水20~50%;而陶瓷芯水龙头密封性能好,开关数万次无滴漏,节水效果十分显著。
1.2屋顶水箱浮球阀
屋顶水箱浮球阀继阀芯两步到位的配重逆开式浮球阀之外,有出现了双筒浮球阀、液压式浮球阀和呼吸阀。最具特点的是导阀控制型浮球阀,兼有浮球阀、减压阀、止回阀、流量控制阀、泄压阀等多种功能。这些新式浮球阀克服了传统产品开关不灵的现象,减少了溢流。
1.3建筑中水
“节流”也需“开源”,建筑中水使污、废水处理后回用,既可节约用水,又使污水无害化、资源化,起到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缓解水资源不足的重要作用,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最近颁布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中水水源、水质标准、中水系统、处理工艺等几个方面都做了具体要求,预计正式实施后,对中水利用将起到极大地推进作用。建筑中水系统在济南市的南郊宾馆、玉泉森信大酒店都有应用且效果不错。目前,中水处理设备已有定型产品供设计选用。
2节能
节能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节能的就是环保的。建筑给排水的设计中,除对系统进行合理布置、精心计算外,二次供水设备的选择和热水供应系统是节能的重点。
2.1二次供水设备的选择
由于传统的水泵-水箱供水方式中水质易受污染,所以二次供水已越来越多的被气压罐供水和变频调速供水所取代。其中变频调速设备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并得到广泛应用的供水方式,它采用变频器改变电机的供电频率,根据用水量的大小实现对水泵的无级调速和循环软起动。变频设备已从最初的恒压变量供水发展到变压变量、变频气压供水等方式,根据系统的运行特点和设备的节约特性,合理的选择设备,其节能效果是十分突出的。一般的,因为在用水低谷时偏离设计工况最严重,设备的组成必须满足低谷用水量变化的特点,设备必须在系统用水低谷时效率要高。当低谷用水量不及单台水泵最大流量20%的时候,宜设置小流量泵进行小流量时的自动切换;当低谷用水量是断续的小流量时,宜设置适合于断续供水的压力供水装置。
2.2热水供应和太阳能利用
热水供应系统可采取的节能措施主要有:降低使用温度(热水在管道和设备中的热损失与配水点要求的水温成正比,降低使用温度可减少能耗);减少热水耗量,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减少流率;采用高效能保温材料减少热损失;提高换热器的传热效率;采用节能型产品;开发利用新能源等。
太阳能作为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清洁安全的新能源,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热水供应系统。利用太阳能的直接加热设备有真空管式和热管式,其集热效率高,保温性能好,受环境影响小,全自动运行,操作简单、维护方便,可全年使用。在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集热器的选用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其抗冻性能、抗热冲击性能、承压能力等因素。(2)寒冷地区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方式。(3)集热应因地制宜综合应用串联、并联方式使水流平衡。(4)必要时采取辅助加热方式。超级秘书网
3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的污染防治
由于城市供水体制的原因,二次供水是建筑给排水设计中保证水压的必然措施,但因此也增加了贮水设施、供水设备等中间环节,增大了水质污染的可能性。要防治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在设计上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3.1系统
在确定供水系统时,应作多方案比较,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如在市政管网允许的情况下,供水设备直接从市政管网吸水而不设贮水池;尽量采用变频调速设备,取消高位水池(箱)。
3.2水池(箱)
有很多情况下不得不设贮水池(箱),水池(箱)中水质污染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本体、附件、停留时间过长。
传统的钢筋混凝土水池、水箱由于表面粗糙,极易滋生青苔、微生物、细菌;钢板水箱则易锈蚀,使水质下降。建议采用不锈钢、搪瓷钢板或达到卫生要求的玻璃钢水箱代替传统钢板水箱,采用钢筋混凝土水池时宜加内衬。
水池(箱)检修孔、溢流管等附件极易封闭不严造成水质污染,在设计上应采取在溢流管上加防鼠网等措施。
有资料表明,水在水箱中贮存24h后余氯为零,超过24h后,水质会严重恶化,而生活消防合用水池中水的停留时间大都超过24h。为解决这个问题,除尽量单设生活水池外,应在水池中补充加氯或采取其他消毒方法。
3.3管材
(一)印花税
印花税针对房地产流转环节课征,买卖双方必须在书立合同上贴足印花,并在其上加盖戳记。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在正式合同之前,还有临时性合同,都需贴印花。土地买卖的现金收据金额超过3万日元时要缴纳印花税(个人出售土地则不在此例),通常由买卖双方折半负担。未贴印花或未贴足印花的,通收3倍的罚款;未加盖戳记的,征收与应贴印花同等金额的罚款。
(二)注册执照税和不动产取得税
日本实行财产登记制度,即取得土地房屋的人为保全其权利而进行登记。该制度是日本对房地产取得和保有环节征税的基础。土地和房屋在市町村“房地产征税台账”上分开登记,并向一般市民公开。作为一项法定行政服务,自2003年起,除纳税人外,同时允许租地人、租房人和其他相关者公开阅览台账登记的全部内容。这项政务公开活动使纳税人有机会比较自己与同一市町村内其他人的房地产评估额,如对评估不服,可以向市町村的专门机构提出审查请求或向法院。
在进行登记时,取得房地产的人必须缴纳注册执照税。其税率根据登记的种类如所有权保存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地上权或租赁权的设定/转租或转移登记、临时登记、抵押权设定登记、土地房屋分块分期登记以及登记注销等分别设定,如所有权保存登记税率为4‰,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建住宅适用1.5%.的税率,为促进房地产的流转,对新建住宅和二手房转移登记则适用优惠税率。注册执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评估额、债权金额和不动产个数。
此外,房地产取得者还须缴纳不动产取得税,该税属于都道府县税。县税务所凭借房地产登记证明,到现场进行核实后,向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并征税。征税日期为买卖合同上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日期,即取得房地产的日期。不动产取得税的标准税率设定为4%,其减轻税负的方法是变动计税依据,如2004年以房地产评估额的1/2作为计税依据,并减按3%征收。除因继承、遗赠、信托、转让担保、土地规划换地等取得的房地产不征此税外,因买卖、交换、赠与、新建、增改建等取得的房地产都需征此税。其免征对象为取得费低于10万日元的土地、低于23万日元和12万日元的房屋和构筑物,以及用于公共和公益目的的道路用地及墓地等。
(三)消费税
在日本,土地的出售不征消费税,而用于宅地的土地平整工程则需征消费税,这部分消费税添加在每块土地出让金之上,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对房屋的新建工程款和购入款,由工程承包商、不动产商缴纳消费税,最终转嫁给建筑商和购房者。不动产商介绍房地产买卖收取的中介费也需要缴纳消费税,税负最终转嫁给委托人。
(四)继承税与赠予税
日本继承税和赠予税目前均采用10-50%的6档累进税率。征税对象包括土地、房屋、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其中继承税来自房地产的应税财产占6-7成,占直接国税的3.4%.两者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评估额。评估标准根据市价(指在纳税期内由不特定多数当事人进行正常自由交易时成立的价格)。为确保评估的公正合理性,国税厅规定了三项基本方针:①评估的全国统一性;②评估的简单明了性;③评估的安全性。评估额通常设定得低于市价。免征继承税的财产包括墓地和供宗教、慈善、学术等公益事业用的财产。
日本房地产保有课税
(一)固定资产税
1.征税主体、征税对象及纳税人。日本在改革地租、房屋税时,明确了固定资产税的征税主体为市町村,其收入全部归市町村支配;计税依据由工商业收益和住宅租赁额改为评估额;并将房地产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折旧资产(房地产以外供经营用的资产)。固定资产税实行台账征税原则。市町村政府对土地、房屋、折旧资产分别设有征税台账和补充征税台账,后者是为遗漏登记的房地产实际所有人或使用人准备的。凡是在台账上注册登记的房地产所有人均为固定资产税纳税人。
2.计税依据及税率。固定资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原则上三年固定不变,从形态上区分为基准年度评估额和比照基准年度评估额,以区别不同情况、不同用途的房地产,通过合理调整计税依据,公平税负。固定资产税的标准税率为1.4%.日本对公益事业、住宅用地(灾区)等采取了一系列按照各种财产评估额给予一定比例减除的优惠措施,并通过设定期限加强某些领域优惠措施的执行效果。
3.免征点及减免税制度。固定资产税采用免征点制度,免征点为土地30万日元、房屋20万日元、折旧资产150万日元。免税范围则包括:政府、皇室、邮政部门、自然资源机构、土地改良区、宗教法人、墓地、公路水路、国立公园和国家风景保护区、国家重点文化历史名胜、重点传统建筑群保存区、学校法人、社会福利及公益设施以及城市更新机构取得的土地等。固定资产税的减免优惠则主要集中在一定面积的新建住宅、新建租赁住宅、市区再开发工程建筑以及供老年人居住的优质租赁住宅上。
4.评估及价格确定。日本房地产评估实行市田丁村长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其步骤是,首先由市町村估价师做出实地调查后将评估结果提交市町村长,估价师评估所依据的是国土交通省土地鉴定委员会每年1月1日确定的公示地公示价格;然后,市町村长根据全国统一的房地产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确定房地产价格,并及时在房地产征税台账上登记后公示,同时将记载有各地区标准地价格的路线价图供一般阅览。
市町村房地产评估根据土地用途(商业、工业、住宅、观光、农田等)和距离城市中心部位置,在每一情况类似地段(街道、交通、居住环境等)选出标准地和标准田。标准地价格以地价公示价格的70%为尺度,并根据市场价进行调整。路线价采用画地计算法对宅地进深、宽度、形状、街道等进行修正后反映在评估价格上。
宅地和房屋评估采用不同方法,在人口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住宅区、工厂区设置路线价,对市区以外的宅地评估按照评估额乘以各地段相应倍率的方式;房屋评估则通常采用以再建筑价格为基准的评估方法,即评估时先求出在同一场所新建房屋所需建筑费用,再根据房屋现状,减除房屋的折旧和损耗。
对农田和市区化农田也采用不同的评估和征税方法。普通农田按照买卖价格评估,市区化农田比照类似宅地价格评估。对宅地的税负调整通常根据负担水平确定相应的调整系数,商业地比照宅地,地价下降时调整系数向下调整。
5.其他。固定资产税的核定征收日为每年1月1日,征税与否要根据征收日当天房地产状况而定。因此,即使在征收日之后房地产因火灾等事由消失,当年固定资产税也要按全额征收,不予退还。相反,征收日之后拥有的房地产不征当年的固定资产税。征收有效期限为自法定纳税期限起5年以内。纳税期为2月、4月、7月、12月,记载有备期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纳税通知书于法定纳税期前十天送达纳税人。提前纳税的纳税人,市町村政府给予其奖励。根据市町村条例,因受天灾、生活贫困接受补助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城市规划税
城市规划税的纳税人和征收方法的规定均与固定资产税相同。不同的是,城市规划税的征税对象为城市化区域内和开发区内的房屋和土地,征收的税款专项用于该区域内的城市规划事业。折旧资产不包含在征税对象范围内。计税依据对住宅用地也设置了优惠措施,最高限制税率为1.3%,对新建住宅一般不设减免税措施,但东京都例外。
日本房地产转让课税
日本对个人和法人的房地产转让收益均征收国税和地方税,但征收方法有所差异。首先,普通个人转让房地产的收益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居民税。房地产保有期以5年为界限,对个人超过5年的长期转让收益征收15g的个人所得税和5%的个人居民税,对不超过5年的短期转让收益征收30%的个人所得税和9%的居民税。通过对短期或超短期房地产转让收益课以重税,抑制以获取土地升值利益为目的的投机行为。房地产转让收益按照分类课税的方法,对总收入减去取得费(各种税费、贷款利息)、转让费(各种损失费、中介费、违约金)、扣除额(3千万日元)之后的余额征收。其次,专门从事不动产业的个人转让房地产的收益不属于转让所得,而纳入经营所得,与此类似的情况,如农户或职员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后转让的收益,纳入杂项所得,均采用综合计税方式。上述两种所得视规模还须缴纳事业税;此外,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属于以营业为主的工商业范畴)的个人也须缴纳事业税。个人事业税对工商业、畜牧水产业、自由职业征收,税率分别为5%;5、4%、5%.
对法人的房地产转让收益首先计算出法人税税额,方法是先对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核算,求出税前利润,并作出相应的税务调整后,按当期收入额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法人税对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适用税率为30%,资本金低于1亿日元的法人按年收入额低于800万日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2%,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法人居民税的计税依据也是上述法人税税额,地方政府对法人税税额按照一定的比例(5%的都道府县民税+12.3%的市町村民税=17.3%)以及按法人规模(资本金和从业人员)定额征收法人居民税。此外,法人转让房地产还须缴纳事业税,计税依据为经营所得。法人事业税不区分行业种类,对全部经营所得征收,分别采用5%、7.3%、9.6%的比例税率。不论个人还是法人,计算事业税时均可以作为费用,从翌年的个人及法人税额中向后结转扣除。
经验与借鉴
二、防治措施
1.细菌性病害的防治对策
在防治过程中只要能够掌握其发病规律,就可有效的避免此类疾病的发生。在防治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网箱是设置在大水体中且鱼群密度很高,因此预防不能照搬池塘养鱼的方法,如不宜使用全箱泼洒等方法。首先,饵料配方要合理,投饵量要适当,防止因饵料配方不当引起鱼的营养缺乏症或因饵料不足使鱼体消瘦,发生鱼病。饵料加工杜绝使用霉烂、变质原料,混合各种添加剂时,要搅拌均匀,否则也是引起鱼病的原因。其次,发现病鱼、死鱼及时捞出,要深埋不能乱丢,防止传播病菌或败坏水质。其次,种苗的消毒。种苗消毒可以采用复合型的二氧化氯或者高效的菌毒消毒剂进消毒处理,采用还需要此阿勇肠炎灵、鳃病灵、克血灵或者烂尾灵拌饵喂食。当鱼苗处于发病季节前后,应该每隔半个月使用高氯精、溴氯海因、二溴海因等药物进行消毒。并使用大蒜素和克血灵拌饵投喂两天,同时还可以在发病季节每隔两周左右用新鲜生石灰化水泼洒一次,调节水的PH值。
2.病毒病的防治措施
继发性的感染细菌性疾病是水产感染病毒后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些水产疾病主要包括河蟹抖抖病、虾类肌肉白灼病以及病毒性的败血症等疾病。预防该种疾病的重点是要做好细菌性病害的防治工作,同时,还需要采用相应病毒的预防措施。首先,在对鱼塘彻底清塘之后,在放养的前一周之内,采用精碘进行消毒一次,精碘对病毒病的预防有着优良的治疗效果;其次,在发病季节来临之前,应该加强对网箱(鱼塘)进行消毒处理,以增加消毒的次数。在发病季节之前采用精碘消毒两次;最后,对已经发病的鱼应该积极的采用内服药物进行防治,以防止病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