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整改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18 09: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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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整改报告

篇(1)

(一)采取的工作措施

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是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针对2015年第三季度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采取四项有力措施,督促帮助抽查不合格企业解决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有效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一是及时向抽查不合格企业通报情况,提高其质量主体责任意识。针对每一份涉及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抽查报告,在第一时间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整改复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使企业对整改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帮扶企业整改落实。充分发挥机关科室、技术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指导企业严把生产各环节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避免发生不合格的问题。三是认真组织复查验收。企业整改完成后,根据申请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工作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复查检验,使复查工作做到规范、有序。四是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将企业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企业整改情况验证记录、整改工作现场核查表、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及复查报告等相关文书和记录进行归档,做到一企一档。

(二)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州已经完成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10家企业的后处理。通过后处理整改工作有效有序的开展,提高了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意识,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从抽查情况看,有少部分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企业质量管理薄弱,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过程控制记录和出厂检验等落实不够。二是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在工艺操作过程中不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原材料把关不严,对原材料查验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其他物质带入到成品,导致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针对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我局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成立产品质量安全监控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加强业务协调配合,加大对重点产品的监督力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二是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力度,对量大面广的企业要进行适时跟踪,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严厉打击偷工减料、无证生产情况。三是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充分发挥质监职能和技术机构技术能力,帮助企业完善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和质量体系建设。

(一)加强《质量发展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构建新闻宣传平台,积极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名牌发展战略和质量安全知识。分批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逐次开展《质量发展纲要》和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强化企业质量主体意识。以“进学校、进社区、进市场”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质量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质量效益型道路”的思想意识深入人心。

篇(2)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围绕总局“十二字”方针,自觉把握“四转四加强”工作思路和“四个上台阶”工作目标及“质量监管、质量提升”活动,实现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全面履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执法打假的工作职责,着力推进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设,提高工作有效性,提升全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取缔产品制假制劣窝点,关停无证生产企业;落实巡查制度,掌握产品质量实情,实施动态监管;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和完善产品从设计、原料进厂、生产控制、出厂检验、产品标识、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监管链条,实现全过程监管,使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94%以上。

对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纳入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每年巡查、回访不少于2次。各股室负责所辖行业的巡查并建立完善工业产品企业质量档案。巡查方式: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看现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巡查结果处理:对存在的可以现场整改的一般性质量问题,责令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的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质量问题,视情节予以立案查处并责令企业整改;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照后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完善质量档案。

三、工作重点

1、强化监督抽查。为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促使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生产出合格产品,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程度,每年抽查1至2次,以全面掌握我区工业产品质量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数据。

2、建立“黑名单”。对纳入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产品管理而未获证的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采用淘汰工艺生产的企业,产品质量显著不稳定,恶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同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提请取缔。

3、实行全方位服务。按照服务社会、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企业的思路,一是提供质量分析报告,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抽查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按照产品类别,重点区域和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调研,形成比较全面的、能够反映产品质量状况、生产工艺水平等方面的质量分析报告,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宏观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二是针对巡查、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服务小组从计量检定、标准宣贯、工艺的控制、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质保体系的建立等方面深入企业现场服务,适时开展企业检验人员培训和标准宣贯、质量分析研讨活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规范。三是扶优扶强,及时产品质量状况信息正确引导消费。

4、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无证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各股室要按照局党组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所辖行业生产企业的巡查建档、监督抽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篇(4)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和范围

继续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突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准入产品、高危食品、较大风险强制性标准或涉及强制性指标的产品、重点监管区域(行业)及重点监管企业的产品、重点监管产品和有潜在危害产品的检查。主要产品为食品及相关产品,我市“三五”产业中的经编(今年新增了羽纱面料、柔性灯箱布、复合材料用双轴向基布、合成纤维土工格栅、玻璃纤维土工格栅省级区域名牌推广使用产品)、家纺、太阳能利用及包装产品,装饰灯泡、混凝土砖、家用燃气灶具、铅酸蓄电池等重点监管产品,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价、重点产品专项整治抽查、不合格产品加严抽查、省级区域名牌推广使用、巩固提升评价类监督检查和定量包装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统一列入计划范围。

年专项监督抽查计划中重点改变对太阳能热水器企

业的抽查方式,加强对太阳能热水器行业中以个体工商户等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及前几年未抽查到的企业进行检查,新增对太阳能配件(太阳能热水系统用橡胶密封件)生产企业的抽查,同时对手工发泡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抽查,尽可能加大对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覆盖面。

二、监督抽查工作要求

1.抽检分离。年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由工作站和受行政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必须执行抽检分离。抽样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接受过培训的检验机构人员参加,并向企业出示相关文件和证件。

2.为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库建设,抽样人员在实施抽样时,同时承担企业信息调查工作,按要求填写《省产品质量监督企业信息调查表》,经企业确认签章。

3.实施抽样时,当抽样产品为我局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行业)、重点监管企业的产品或重点监管产品(名单另行下发)的,原则上由执法人员负责抽样工作,同时执法人员应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除按要求填写《省产品质量监督企业信息调查表》外,同时填写《重点监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质量技术监督企业检查记录表》。发现无许可证非法生产、获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继续生产及有质量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对产品实施封存或扣押并予以查处。

4.为提高检验结果公正性,部分产品试行盲样检验。对实施盲样检验的产品,食品办和稽查大队要制定具体方案,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确保不出现差错。

5.按计划规定时间执行。除部分产品实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外,原则上要按计划规定的时间抽取样品。根据企业生产变化情况或突发性情况,抽样单位可变更抽样时间,需变更及变更后的时间应及时报监督稽查科。抽样单位结束抽样后,应及时将抽样数据汇总表、《重点监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报送监督稽查科。

6.按计划名单及批次数执行。严格按计划名单及批次进行抽样,发现有企业关闭等需变更抽查企业的,及时将变更抽样企业申请报监督稽查科批准后再行抽样。(具体抽样名单以电子版下发)

篇(5)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重点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以及违法生产、经销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行为。健全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专项整治活动,使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甲胺磷等五种剧毒农药的销售、使用。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检查是否有营销甲胺磷等5种剧毒农药的行为,农药市场整治。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农药经销业户进行拉网式检查。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行为;否在低毒产品中添加违禁成分、修改标签内容、违规将防治范围扩大到蔬菜、果树、茶叶的行为以及擅自扩大使用剂量的行为。对各种违法销售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严惩。同时,要加强农药的登记、生产和经营管理,加快替代产品及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二)进行检查的同时,生产用药整治。对生产环节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生产基地、示范区。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生产档案建立和生产记录情况;产品检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对蔬菜、水果、茶叶和食用菌生产企业或基地。还要组织必要的产品抽检,验证蔬菜、水果、茶叶中是否使用了禁限用农药,双孢菇和白灵菇中是否使用了荧光增白剂等行为。要指导生产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基地建立农业生产档案、产品自检等项制度,逐步规范农药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使用行为。

三)包括:获证单位是否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原料、添加剂使用是否违规;基地生产是否使用了禁用农药;采收是否符合农药安全间隔期;产品销售是否加贴标识等。对制度建设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完善。对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认证产品整治。对已经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质量保证制度。要坚决予以打击。

把城区的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依法处理。二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人的检查力度。检查的重点是否建立了产品准入制度,四)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一要加大对批发市场农产品的检测力度。从现在起。否建立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制度等,对尚未建立检测室的要督促其上设备、配人员,尽快进行检测。对制度不完善的要予以指导,尽快完善。对整改不积极、不建立入市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的批发市场,要依法处罚。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4日~15日)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全面动员。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相应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整改提高阶段(10月16日~11月30日)按照职能分工,拉网检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相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重点攻关阶段(12月1日~31日)根据拉网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农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集中整治。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篇(6)

第二条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基地监督管理的督导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下达正式文件,明确分管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第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基地管理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基地创建材料、验收材料、续展材料、《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证书》复印件、年度检查材料、产品质量抽检材料和风险预警材料等。

第五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要求规范生产行为,接受省级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基地原料产品质量及信誉负责。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六条 年度检查是省级工作机构每年组织对本辖区内获证基地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控制及产品预包装标签等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基地年度检查工作。

第八条 年度检查材料应当包括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综合意见表》。年度检查材料由省级工作机构存档。

第九条 年度检查应当在作物(动物)生长期进行,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实施。检查应当包括听取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总结五个基本环节。要求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拍照,并作为年度现场检查报告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 年度检查主要检查基地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档案记录、产品预包装标签、产业化经营等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后完成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并签字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工作机构的基地主管领导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综合意见表中做出年度监督管理结论并签字负责。检查结论分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结论为整改的,基地建设单位必须在接到省级工作机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省级工作机构申请复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并做出结论。三个月内不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报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基地年度检查工作,并将所辖区域内基地年检工作总结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

第三章 产品质量抽检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部绿办、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每年委托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对获证基地产品进行的监督性抽样检测。

第十六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每年下达抽检计划。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下达的抽检计划制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检测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基地建设单位配合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完成产品质量抽检。

第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产品质量抽检。拒不接受的,视为自动放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二十条 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年度抽检基础上,省级工作机构可以对辖区内基地产品安排一定比例的抽检。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下达的年度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基础上,编制自行抽检产品的年度计划,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抽检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年度抽检计划规定的项目,抽检标准执行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的抽检标准。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基地日常巡查,对已发现基地环境、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国内外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基地环境、产品安全信息,并组织开展基地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第二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经核实、整理的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结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取消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基地,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回证书。

第二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对年度监督管理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省级工作机构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第三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篇(7)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抓起,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方位、全过程的农产品安全监管机制,严格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坚持专项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依法严格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严把农产品质量关,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任务目标

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和退出制度,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对五种高毒农药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监督抽检率达到100%,蔬菜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对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巡查覆盖率达到100%。

重点工作

着力构建“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控”的农产品安全监管机制,抓好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市“百村千户无公害标准化示范工程”要求,建设10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树立100个蔬菜生产科技示范户;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许可证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人,签订质量承诺书;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进行监管,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好质量检验监测,对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强化监管,狠抓关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取得实效。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主体。县成立由副县长范玉龙为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张霖琦、县农牧局局长宋建设为副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局副局长耿战勇担任,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检验检测、信息汇总、分析预警等工作。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由农牧局无公害蔬菜办公室牵头负责,局属相关单位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质量检验检测,执法大队负责投入品监管,农技中心、种植业管理科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确保各项监管工作正常运行。

(二)强化农产品源头的安全监管

要建立优质粮、蔬菜、食用菌、脱毒甘薯等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制定和完善各品种无公害生产操作规程,从源头抓起,重心下移,通过辐射带动,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规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违规药物行为,确保源头净化。按照市“百村千户无公害标准化示范工程”要求,建立西关、顺城关、南化、蟠桃、孔村、西咬村、北楼、牛家庄、刁桥和惠康蔬菜基地等10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示范村,培树100个科技示范户,配备10名无公害蔬菜生产质量监管员,推广10项无公害蔬菜生产关键技术,抓牢源头,把住关口,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大力开展农资打假和投入品专项治理活动

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关键农时季节开展农资打假和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对蔬菜种植基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集中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和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要现场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首先要立即禁止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明确专人负责,限期督促整改;对该移送移交的,要立即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属地责任,落实“两图一卡”制度,即:将全县的监管对象全部上图上墙,将监督责任全部分解上图上墙,将日常检查登记上卡,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透明化和责任实名制,大力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放心生产环境。

(四)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工作

篇(8)

为积极配合“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工程的深入实施,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质量关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和温州市局《关于对重点区域(产品)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提升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局领导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事先预范、提前预警、产品质量风险前瞻性预测”的质量监督工作新定位,构建和谐监督。防止20*年漏电断路器产品出现新的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确保漏电断路器产品质量稳定与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重点关注,我市漏电断路器产品、生产企业和我局的监管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一)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不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

(二)监督抽查合格率比上年度有所提高;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得到普遍落实;

(四)无证生产、假冒伪劣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五)质量监管工作基础得到强化,各项质量监管工作制度不断得到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机构保障到位。成立“漏电断路器产品质量关注工作领导小组”,在“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质量关注工作协调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形成企业自抓、质监总抓、乡镇主抓、部门齐抓的工作格局。

(二)分析数据,做好质量风险前瞻性预测。一是组建专家数据库,对苗头性的使用违规零部件行为进行监测,及早发现制假源头,主动应对;二是及时总结、分析漏电断路器产品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形成行业质量状况的分析报告,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

(三)分类监管,增强“重点关注”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市漏电断路器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结合低压电器行业产品质量基础信息数据,对231家已取得3C认证证书的漏电断路器企业进行ABCD分类。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四)突出重点,推进“重点关注”整体工作。一是抓住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管,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二是加强专项跟踪监督抽查;三是增加巡查频次,加强对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存在的问题。

(五)协调配合,完善执法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与认证机构的信息沟通,充分发挥CQC*联络办公室的信息平台作用,建立认证机构定期反馈认证信息及查处通报制度,加大获证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力度。

(六)强化基础,帮助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整体素质。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使用采标标志,支持技术力量雄厚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计量减损增效”活动,提高经济效益。要针对我市漏电断路器的产业特点,采取各种措施,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质量技术水平高的龙头企业。注重发挥重点骨干企业在质量管理、名牌创建等方面先进性作用,带动一批中小企业质量上台阶。

(七)依法行政,严格市场强制退出制度。要坚决查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要求实施强制退出市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坚决执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行业自律,遏制恶性压价竞争行为。制订、完善行业规范、行业质量标准,引导有序竞争,主动协调产品价格,制止低价倾销的不良行为行业。协会要逐步完善自治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推行行业诚信评价制度、开展行业诚信职业教育。积极探索行业内产品价格调控的有效措施,对产品以低于行业议价、质量成本价销售的企业,按照行规公约予以处罚。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实施工作从20*年1月份起至20*年11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20*年1-2月份。

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精心策划,加大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召开行业协会动员大会、不合格企业负责人学习会和质量分析会、召开不合格企业技术人员座谈会分析漏电断路器的质量问题、产生原因以及如何采取对策和制订自纠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二)企业自查、行业自律阶段。时间为20*年3月底前。

各漏电断路器生产企业要按照强制性认证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要求相关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进一步规范我局对漏电断路器行业协会的授权试点工作,使不合格企业的整改验收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协会在维护企业权益、规范自律、实心惩戒和协调合作方面的独特作用,强化标准自律。组织行业研究出台协会自律标准,并通过协会自律机制,将标准分解落实到产业链的各生产环节。

(三)关注提高阶段。时间为20*年2月初至20*年11月中旬。

1、采取信息普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定期巡查等不同的监管措施对各类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A类企业,建议政府扶优扶强,并列入市政府的“品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中,大力推进做强做大该批企业。

B类企业,委托行业协会,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通过整改,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C类企业,列入我局重点产品监管对象,由辖区各稽查中队进行定期巡查。

D类企业,列入重点打击对象,建议撤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按规定实施强制性退出。

2、以检查漏电断路器关键部件材料为突破口,加大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在开展各类监管措施的同时,及时对各类企业进行动态转换。注:漏电断路器关键部件材料检查要点详见附件1。

(1)A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不合格,或出现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B类企业;转为B类的原A类企业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重新转为A类企业。

(2)B类企业连续3年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合格,且无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A类企业;

(3)B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以上(包括一次)不合格,或出现违反质量法、计量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C类企业;原B类企业转换为C类企业后,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转为B类企业;

(4)当年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C类企业,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B类企业;

(5)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发现拒抽、拒检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一律转为C类企业。

(6)C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出现有下列行为的转为D类企业:

①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②整改后产品经复检仍不合格的;

③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继续生产和销售违法产品的;

④同一种产品于近二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

3、建立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将企业分类情况、分类转化情况和强制性退出情况通过职能部门门户网站、平面媒体、征信系统及时公布,采用市场倒逼制度,促使不具备生产条件、产品抽检屡屡不合格,甚至制假售假的末位企业尽快退出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产品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发生一次不合格(含一次),且企业整改不力的,建议暂停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对有以下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向认证部门建议撤销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1)同一企业在两年内相继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假冒伪劣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2)同一企业在两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且明显属于以劣质低价产品倾销市场、严重扰乱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

(3)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发生不合格,并经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或同一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于两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

(4)因质量违法行为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并引起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对我市质量监督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且企业整改不力的;

(5)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危害的质量违法行为。

(三)总结阶段。

20*年11月底前认真做好总结上报省、市局。达到关注目标,请示上级解除关注,仍达不到目标的,要求继续关注或启动质量预警程序。

篇(9)

(一)强化领导,落实质量安全风险排查责任。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人员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细致摸查,把安全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特种设备、食品、食品添加剂、队伍建设等为重点认真开展排查。认真摸查潜在的风险对象、风险环节、风险品种、风险时段等“风险点”。做到全过程、全方位进行深入排查,根据查出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三)严把三关,构筑企业安全生产防线。切实把好原料进厂关、生产过程关、出厂检验关。一是严把原料进厂关。全面查验企业采购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验证记录以及进货台账;二是严把生产过程关。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生产;严把添加剂使用关,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三是严把出厂检验关,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成品合格率达到100%。

(四)控制四类风险,确保质量安全零风险。对隐患排查出的问题,实施风险管理。一是控制管理风险。完善从企业负责人到车间管理人员的责任落实;二是控制质量风险。对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实施。

在效果上,我县产品质量水平得到了提升,特别是食品企业,在2014年监督抽样中,合格率100%,企业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提高。

二、产品质量问题方面

我县的企业主要是以食品加工为主,全县共有食品生产企业41家,其中获证的25家食品生产企业,(目前停产的有3家),未获证的17家小作坊有4家事胶合板生产企业。我县的企业特点是规模小,小作坊企业占比例较大,为了加大对产品的风险排查,我们逐一进行排查,针对糕点食品企业对原材料把关不严、食品添加剂的验证记录、进货台账、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与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的控制以及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不全等风险的共性,我局采取统一集中整治,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意识。

在效果上,我们借助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加快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报告制度,督查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严格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对企业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减少质量安全隐患。

三、特种设备方面

我县目前在用锅炉18台,压力容器18台,9台电动葫芦吊,11台厂内机动车辆,72台电梯,1台移动式起重机械,7台门式起重机械。我局在特种设备检查过程中,采取重点设备重点盯防,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不留隐患。一般性风险实行登记制度,限期整改,隐患治理一个注销一个。具体措施: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实行登记建档制度,每下达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必然制定整改方案,最后形成整改报告报我局备案,隐患治理一个注销一个。

在效果上,我县的特种设备年检合格率达100%,通过风险排查,进一步摸清了特种设备的风险点,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的档案建设和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了作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隐患排查和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在工作和人员方面

我们针对干部职工在理想信念、依法行政、业务水平、技术能力、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进行深挖细找,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业务水平和“五公开”、“十不准”,领导干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充分发挥党员带头作用,在业务上做到相互学习,生活上互相帮助。

在效果上,杜绝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大为改观,工作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五、存在问题

(一)在监管工作中风险监测及处置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三)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有待提高。

篇(10)

第三条 凡生产发证产品的企业要按照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企业自查,考核评分;对发现的问题,要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完成整改,达到要求,填报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在报送许可证申请书的同时,要按规定向局许可证办公室缴纳许可证的审查费和管理费。

第四条 企业自查整改工作,确因厂房,设备改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建议审查时间。经其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以统一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理解和贯彻执行。

第六条 企业对在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和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组织整改,制订计划,落实措施;整改计划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医药管理局,并由上述部门进行检查,监督企业实施整改计划。

第七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许可证办公室委托产品检测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按规定组织抽样封存,样品由被抽企业寄送产品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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