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6 15: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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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论文

篇(1)

我认为,小额信贷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在组织上具备可持续性。小额信贷从发展初期,就应该用长远的眼光来考虑,建立合法的专门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作为一项服务于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活动,需要一个具有独立性和长远目标的组织机构来运作,一个从一开始就没有独立性和长远打算的小额信贷机构是不可能发展出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的。同时,只有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许可,小额信贷机构才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进而才能大规模地开展业务活动。

其次,必须在经营收入上具备可持续性。这点对小额信贷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虽然小额信贷是作为一种提供给穷人的金融服务,但是它反映的是一种正常信贷关系。这决定了小额信贷机构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扶贫机构,它的业务也应该是一种正常的金融业务。尽管小额信贷的发放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也不应低于商业银行平均利率,才能弥补其各项成本,使机构正常经营下去。

再次,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信贷队伍。小额信贷机构面对的是最基层的农村客户,工作压力大,任务重,薪水待遇也比较低,这就对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业务熟练,更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献身精神。反之,则会影响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小额信贷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金融机构准入的严格控制。众所周之,在我国只有经过中央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合法从事各种金融业务。现阶段在农村地区成立和注册新的小额信贷机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从基础上影响着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2.资金来源上受到限制,过于狭窄。由于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取得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资金在来源上就受到严格的限制。我国目前的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依靠央行的再贷款支持,二是政府扶贫资金,三是国外和国际组织的资助。央行的再贷款数量非常有限,很难满足小额信贷市场的需求;政府扶贫资金容易受到政府的左右,用途窄;靠国外的捐赠和贷款更是永远不可能发展出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机构。

3.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低利率政策。考虑到广大低收入农户的承受能力,我国政府大规摸推行小额信贷的目标定位于消除贫困。这样,具有“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利率在我国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往往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市场利率,相反,小额信贷的管理成本和呆坏账处理成本是高于商业银行的,这就造成了低利率和高成本的矛盾缺口,而这个缺口只能由农村信用社承担。长期以来,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难以得到补偿。

4.农村信用社自身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硬件来说,农村信用社处于最基层,设施环境条件差,缺乏良好的办公环境;从软件来说,员工的素质千差万别,任务重,信用社管理水平和防范金融风险、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金融需求的能力层次都比较低,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管理成本。

三、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完善外部环境建设

小额信贷是一项新的金融服务,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来培育。在我国农村主要是由农村信用社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因此必须给予小额信贷机构以合法的金融机构地位,使其可以在吸收存款方面合法化。必须加快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使其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成为产权明晰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控风险、自求发展的市场主体。在农村信用社内部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2.使小额信贷利率逐步市场化

我们知道,一个合理的贷款利率能够激励贷款人按时还款又能使信贷机构实现自负盈亏。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成本和贷后管理成本都普遍高于大型商业银行,而且小额信贷在农村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我们可以在充分考虑资金来源成本、贷款管理成本、农民承受能力和农村资金市场需求状况的基础上,对小额贷款利率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首先,在小额信贷推广初期,实行优惠利率政策,鼓励农民贷款,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小额贷款的积极作用。在成熟之后,小额信贷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之上向上浮动。在小额信贷形式被广大农民接受之后,可以根据农村市场资金需求状况,将小额信贷利率逐步由浮动过渡到市场化。

3.对小额信贷对象进行培训

这里的“培训”既指贷前培训,又指贷后培训。多国的实践证明,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是小额信贷成功的关键所在。农村的市场基础薄弱,农民也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在脱贫致富的道路上,他们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在项目的选择上,无法对迅速变化的市场灵敏的做出应对,很可能选择了已经处于衰退阶段的落后技术;其次,对新技术了解渠道狭窄,操作困难。这就需要小额信贷机构对贷款户进行业务培训。首先应为农户提供有前途的项目和技术以供选择,在农户进行生产的过程中,要加以指导,教农户学会如何根据市场的需要来调整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这不是单独由农村信用社的力量能够做到的,还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农业科技部门共同努力。通过这样的培训,大大提高贷款的成功率,减少小额信贷的风险,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摘要】农村小额信贷在国际上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开始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采取小额信贷这种直接的扶贫方式,对我国的扶贫计划和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农村小额信贷仍处于很不成熟的初级阶段。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

篇(2)

为了优化农户贷款环境,1999、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2年得到了大发展。据中央银行的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就有30710个农村信用社开办了此项目,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92.6%;两种小额贷款余额共近1000亿元,获贷农户5986万户;评定信用村46885个,信用乡镇1736个。农村信用社正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的舞台上。

1双赢的信贷方式——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

1.1农户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

从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是农信社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的有效途径。市场营销学理论认为,要实现某一机构目标,关键在于确定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能比竞争者更有效率地更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应该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并赢得一般农户关系着各家农村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大多数以家庭为作业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因而,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产品。若要不顾自身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和公共关系盲目去抢占城市市场,无异于舍本逐末,得不偿失。

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信用社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如果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这无疑源于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成功实践。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比年初增加2589亿元,各项贷款增加19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7个百分点,实现增盈减亏33.86亿元。通过对湖北省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与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其结论为: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业贷款;从农户小额信贷与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如果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在内,农户小额信贷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10.643个百分点。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1.2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

首先,农信社小额信贷极大地改善了农户贷款环境,而且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村委会成员对本村村民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采取与村委会成员合作组成信用评定小组(有些地区信用社还建立了村信贷协管员制度)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并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方式使农户在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内随时可以获得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简化了贷款手续,免除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借款可能发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招待费等,也不需要承担国际经典小额贷款模式所涉及的强制储蓄成本、缴纳小组基金的成本、频繁参加小组会议和频繁还款的交通成本及机会成本等;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克服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户获取贷款的可能性。

其次,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在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抑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到了支持“三农”中坚金融力量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发展有了新的要求——中国农业必须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疑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山西省临汾市农户自2001年以来,在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下,通过“公司十农户”的模式,办起了几十个333.3~2000hm2大小不等的蔬菜基地、特色水果基地和药材基地,建成了果蔬保鲜中心,组建了销售中心。通过企业建基地、小额信用贷款扶植农户进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方式,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得以发展,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农户也不会因贷款难而丧失追求农村新的经济增加点的机会,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武汉新洲区农信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成效显著。2002年,全区小额信贷累计投向渔业4000多万元,蔬菜1400多万元,蘑菇700多万元,蛋鸡680万元,鸡汤420万元,木业220万元。仅大埠水产养殖区投放贷款达850万元,接近40%农户得到了贷款支持,新增精养渔池400hm2,新增黄颡鱼套养面积333.3hm2,促进了养殖业超常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农业支柱产业的建设。通过调查,在当地通过贷款发展渔业的农户,户平收入增加2000元,人平纯收入达到了3400元,比上年增加400元。

2三大主要矛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拦路虎”

2.1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2002年底,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总贷款额的37%,已由19542家信用社资不抵债,占机构总数的55%。巨额亏损严重削弱了信用社的资金投放能力。央行为弥补信用社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毕竟还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信用社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

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有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

2.2单一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与多元化、多层次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

(1)期限。目前的农户小额信贷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满足农户多方面需求的有效机制。由于农信社自身资金实力有限,现阶段农户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于央行的支农再贷款,而支农再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为6个月、9个月,最长为一年,并规定不得展期。

(2)利率。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是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借贷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利率过低,小额信用贷款又会再次成为寻租的对象,中低收入农户又会面临再一次被边缘化的可能。如果利率过高,则会加重农户借贷成本,打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念头。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成本和农户的还贷能力实行浮动利率。

(3)金额。由于农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还要进行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花卉种植等,因此农户的贷款需求与以往相比大大增加。但是农村信用社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非但没能充分考虑到农户的实际贷款需求变化,而且从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员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的现象。

2.3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其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但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报道,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人农户,在对中低收人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信用社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笔者曾对浙江省某市的一家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就该信用联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来看,呈现出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2900万增加到2004年的3400万,增长率为1.47%。但从其所占该农村联社当年贷款总额来看,该信用联社2003年的贷款总额为18.294亿元,2004年为19.218亿元,增长率为6.24%,明显高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增长速度,而且农户小额贷款所占总贷款的份额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分别只占1.59%和1.74%。

3三大有效措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的出路

3.1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科学设计农户小额信贷的利率、期限和金额

一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二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农业生产周期与农业资金周转速度相衔接,坚决克服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和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的做法;三要确定符合农户资金实际需求的贷款额。农户小额信贷以“小”为特征,主要解决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防止“垒大户”造成的信贷风险。但小额信贷也不是越小越好,发放的贷款额应至少能维持农户整个生产周期的资金投入量。

3.2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建立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

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了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明,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是与商业保险不同。

3.3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给予优惠政策,引入竞争机制

给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研究表明给穷人贷一美元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应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小额信贷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信用社多发放小额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支持,允许像邮政储蓄等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低因农户业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通过竞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提高其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增加农业投入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篇(3)

一、小额信贷及其在我国发展的现实意义

1、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有效管理,以合理的利率向穷人贷款,帮助更多穷人增加收入。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具体是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是在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现实意义

许多报告都指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问题仍是供给问题,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积极作用,并同时担负着社会扶贫、保障的责任。

(1)发展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金融“借贷输血”的一剂良药。农民贷款的低利率、不确定风险都使正规金融机构部门的诸多业务“趋利避害”,转战“非农”。同时,正规金融部门的高门槛,也使得广大农民望门止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小额信贷依据自身额度小、限期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性担保形式等特点,专门向农村中低收入农民提供贷款,为农村贷款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小额信贷灵活的担保形式或不需担保的特点降低了我国农民贷款门槛。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肩负着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三大功能。经济杠杆功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贷款难的困境,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又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改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通过办理该业务推动县域以下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长足发展。政策性支农功能。在我国,小额信贷扶持的主要是社会的弱势产业,服务对象普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额小面广量大,管理成本高,很大程度上承担起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支农服务功能,带有一定的扶贫性质,这也是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机构的基本原因。社会保障功能。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工人再就业贷款等社会保障性质的贷款,大多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小额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组织”的运作模式,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扶贫组织的责任。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及面临问题分析

1、基本现状

(1)放贷主体。在我国,小额信贷的放贷主体有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包括一些国外扶贫信贷投资和接受国外捐赠,还包括民间自发的借贷融资。其中,民间借款融资一般占地区融资总量的20%-25%之间;第二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一般由农业银行发放。贷款金额在2万元以内,利率相对较低,期限在1-3年,此类贷款占农村地区小额贷款的8%左右;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贷款额度在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左右,贷款性质为商业性质。在农村小额贷款比例中占较大比重。依不同地区有不同比例,一般达到30%至40%之间。

(2)发展形势。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总体来说有发展速度快、总体数量大、涉及面广等特点。为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相关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早在2000年前后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1年以后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至2007年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31619亿元,其中农业贷款14498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19648亿元、10081亿元,增幅分别为164%、228%,全国2000多个县中几乎所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开办了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在增量贷款中有90%以上是靠小额贷款的增长。最新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已达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受益面更高。农村小额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成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法宝。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的障碍

小额信贷在中国农村的发展虽然获得成功,但是可持续发展率较低,而可持续发展率的高低,是国际上衡量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归纳总结,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体系、相关政策及机制建设等外部条件不完善:第一,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困扰其发展;第二,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发展矛盾重重,只有明确功能定位问题,才能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第三,保障机制、政策体系不完善加大行业风险。目前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等政策性扶持和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不同程度上也制约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

(2)资金来源和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当前农村信贷资金不能实现有效配置,农村资金分流仍然严重。正如前文所述,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小额信贷在农村的资金支持同样难以得到保障。

(3)自身特性的限制:小额信贷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这些特点,促使它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我国农村的贷款市场,但同时,贷款利率偏低、贷款品种单一、额度小、风险大等一些问题也阻碍了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

(4)管理困境:第一,外在金融监管力不从心。有关部门对具体监管方式未做出统一规定,协调小组并非专门的监管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另外,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投资人又多为非金融专业人才;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困难。第二,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内部治理经验不足。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成功并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组织架构、制度框架在央行指导下已初步建立,但在内部管理授权、职责划分、激励约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三、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文所提出的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可采取以下措施。

1、确保资金来源,保证充足的后续资金,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1)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依据不同目标实行不同政策。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其次,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再次,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进一步增强支农能力。

(2)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营的基础。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另外,可以尝试改变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风险控制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吸纳存款的限制,确保资金的来源充足。

2、良好的宏观环境,健全的法律体制、政策保障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1)加强立法,明晰借、贷主体,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确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发展政策型或商业型或政策+商业型小额信贷。依据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条件,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实现政府扶贫和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依据不同功能定位来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和风险保障系统。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并建立起完善的小额贷款政策保障制度、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以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减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

(4)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主体的“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三是法院、银行、政府密切配合,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逃废债行为;四是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3、完善、创新组织机制,提高部门管理效率,增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活力。

(1)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小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用途、期限、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放宽小额贷款对象、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拓展小额贷款用途、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简化小额贷款手续,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2)提高部门管理效率,重视对组织成员及农民群众的培训。加强内部管理: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按照国际惯例,参照业内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整章建制;其次,有关部门应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帮助其对业务潜在的风险做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培训组织成员,不断提高组织内金融人才处理业务的能力;最后,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完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避免操作风险,确保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关于农村小额信贷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只是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着重从其发展意义、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三个方面构建了分析框架,对如何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做了初步的总结和探讨。农村小额信贷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有积极的意义,担负着政策支农和发挥经济效益两大基本功能。本文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希望通过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使其成为解决农村金融困境、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支点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佘传奇: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2]杜晓山: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J].中国农村经济,2005(8).

篇(4)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是向贫困家庭提供非常小的贷款以帮助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扩大现有的小本生意。农村小额信贷以贫困或中低收入农村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这是农村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农贷资金供给渠道狭窄

农村信贷供给渠道狭窄,形成了求大于供的局面。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农村经济开始向多元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村信用社不能广泛吸收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

(二)小额农贷的财务自立能力较弱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承担着涉农资金政策性投入,没有相应的弥补途径,更未能享受到相应的资金组织和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而小额农贷一般情况下创造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但在农贷发放过程中,用较低的利率去承担资金成本和经济损失,(如投入大量人财物力、包括宣传、交通、工本、人工等大量的间接费用支出),要想实现小额农贷的财务自立是非常艰难的,从而给农村信用社增加了风险,背上了自负盈亏包袱。由于支农义务与政策扶持的不对等,制约了小额农贷的可持续发展,挫伤了信用社的支农积极性,削弱了信用社的支农后劲。

(三)农贷措施与农户需求不匹配

农信社投放小额贷款时,仍多沿袭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做法,贷款周期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与农村产业结构和农业经济周期长的特点不相适应。

农户小额贷款的金额按一级、二级、三级划分,分别能够按贷款等级贷款5000元、3000元、1000元,主要适合以小规模家庭生产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但目前,大部分农户小规模生产资金可通过自筹解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农民加大了对新兴养殖业、高效经济作物、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甚至基础设施的投入,他们对大额贷款的需求越来越高,急需多元化的大额信贷品种与之相匹配。

农信社小额农贷利率一般上浮80%,年利率普遍在9%左右,造成农户贷款成本较高,付息压力较大。

(四)小额农贷实际操作与管理机制不对称

一是小额农贷的超常工作量与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偏少、管理手段落后、社会诚信观念淡薄等的矛盾非常突出。二是小额农贷责权利不对称。目前对到期不能收回贷款的信贷员采取的各种责任清收措施,导致信贷员所承担风险与利益的不对等,从而影响了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即使上级下达硬性指标,信贷员仍然惧贷、惜贷,使小额农贷的推广效果大打折扣。三是小额农贷的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对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这就从源头上限制了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的期限。再加上《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从政策上就没有建立起一种中长期贷款机制。

(五)保障机制的缺失不全

首先是贷款本身的风险。由于农业产业是一个受自然灾害、市场行情、人为因素等诸多环节影响的弱质产业,加上小额农贷的借款主体——农民,大多还属于经济劣势群体,自身本来抗风险能力脆弱,如果用每天生息的贷款从事高风险产业,一旦出现风险,无疑给本来拮据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农村信用社每遇到类似风险,往往也是束手无策。

其次是来自外部的各类风险。一是来自于农户的道德风险,由于成千上万的农户都有贷款,还款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攀比心理;二是由于农户法律法规知识的淡薄,存在将多个小额农贷转移给一户使用的现象,形成风险叠加;三是缺乏有效的信息、管理机制。由于移民、外出等原因,致使诸多小额农贷因债务人外迁,无法收回贷款。四是小额农贷管理落后,给农村信用社员工造成混水摸鱼之机,形成新的道德风险。

(六)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欠规范

小额农贷的基础是信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小额农贷顺利推广的关键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评定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二、发展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小额农贷对农民致富持续发展无疑又是举足轻重。实践证明,全力打造小额农贷这一业务品牌是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

(一)建立多层次的小额信贷载体

在未来的若干年,中国小额信贷的主要力量在农村,很可能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少量中小型的民营小额信贷机构。

农村信用社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其经营网点遍布全国农村,它也是目前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主要金融机构。不过,目前各地农信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并不平衡。

邮政储蓄银行也经获准成立。它覆盖面较广,尤其有农村的庞大网络机构,具有经济实力强和网络科技优势。不过,目前邮政储蓄系统还缺乏大量从事信贷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完善小额信贷经营管理机制,防范小额信贷风险

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状况,建立和不断完善业务监督、财务管理、风险预测等各项内控制度,尤其加强对小额信用贷款质量的考核,对小额信贷放得出、收得回的信贷人员给予鼓励。

建立农户小额信贷风险机制,强化审计稽核部门的监督功能,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稽核。

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为小额农贷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政策、法律环境。

(三)加大改革和政策扶持的力度,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从完善内部财务制度、贷款审批等方面入手,真实准确地进行账务核算和报表反映,以便采取有效措施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进入良性运作的轨道。另一方面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

发挥邮政储蓄机构网点多、深入农村的优势,按照商业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以适当形式回流农村,增强其在农村的储蓄、汇兑和支付等功能,促进其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利率自由浮动并最终实现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利率改革的最终日标。放开农村信用合作社存贷款利率是一项一举多得的措施,一方面扩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自,利用其灵活机制,多吸收存款,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利率全面市场化积累经验。

(四)切实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

首先继续推行农户“贷款证”制度,将小额农户信贷纳入个人征信体系,让农户个人信用得到规范,并使它成为社会守信的基础工程,创建信用保障和支持系统。其次,大力加强诚信教育,通过强化对农民诚实守信教育、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等活动,为讲信用的农户开绿灯,提高授信额度,对失信农户取消授信资格、降低信用等级等,促进增强农民信用意识的,营造稳定、和谐的融资环境。最后,探索建立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落实奖惩措施,尽快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工作纳入到对基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有效保护金融资源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关当事人的金融行为,逐步形成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0):10-13.

[2]J.D,冯匹斯克.发展中的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10):20-22.

篇(5)

 

小额信贷最初由孟加拉国农业经济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年最先实施,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开展了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担保的额度较小且具有反贫困、促发展功能的贷款种类。通过几年的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有效的改善了农村资金短缺的现状,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但是,小额信贷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小额信贷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特性

(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

到目前为止,小额信贷制度表现出了快速发展的态势,已惠及全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5500万到6000万人,促进了社会发展与和谐。我国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表现出发展速度快、涉及面广、效果好的特点。尤其在2001年以后,小额信贷制度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改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等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发展。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农村小额信贷覆盖面已达到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覆盖面更高。小额信贷制度对我国农村经济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金融论文,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促进了农民的脱贫致富,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小额信贷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其在发展的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二)小额信贷制度的特点

由于农村小额信贷具有明确的扶贫和促进农村发展的功能,所以其具有了非常明显的特性。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需要担保,降低了贷款的难度。农村小额信贷信贷是一种自然人贷款,以农户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作为贷款信用,无需担保。2、贷款利率较低。因为要发挥小额信贷的扶助作用,同时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我国小额信贷定制了较低的利率水平。3、用途规范不明确。此类小额信贷,没有规定较为严格的贷款用途,有较大的利用范围,可以用来农业或工业生产,也可以用来日常消费。4、贷款手续不严格。因为此类小额信贷具有涉农性质,农村组织松散,必须依靠当地的村委会帮助办理信贷手续,因此具有不可避免的漏洞。

二、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及成因

小额信贷制度与其他商业信贷相比,面临着较特殊和显著的信贷风险。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1、自然风险,我国种植业、养殖业受自然因素较大,一旦受灾,农业减产,直接降低农民的还贷能力。并且,我国还没有普遍实行农业风险保险机制。2、市场风险,广大的农民群体仍是小规模的经营模式,缺少信息渠道,农产品销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弱论文提纲怎么写。3、道德因素,小额信贷机制不完善,对小额信贷机构内部人员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加之借款者对还款事宜抱有侥幸心理,导致小额信贷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除此之外,本文认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根源还在于:

(一)自身局限性造成的风险

1、贷款利率偏低。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而在中国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只有8%—10%金融论文,而此时刚刚仅能使其自负盈亏。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部分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要知道,小额信贷主体从本质上说是企业,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率水平的偏低,使放贷主体经济效益不高,放贷积极性受挫,从而不利于放贷主体的发展;另一方面,较低的利率使贷款者有可能降低对贷款的使用效率,从而增加了违约的风险;再者,较低的利率容易使各阶层争夺这份资本,往往使贷款落不到真正需要的人群手中,从而失去了小额信贷应发挥的作用。

2、贷款品种的单一、额度小。农村小额信贷的品种的单一性决定了小额信贷的规模,表面上看会降低信贷风险,从长远来发展来看,不利于其抗风险能力的发挥。农村小额信贷的额度设计得较小,能降低信贷主体的受损程度,但另一方面小额度的贷款一般满足不了贷款者的要求,经常出现相互担保、相约不还得现象扰乱金融秩序,反而增加了信贷风险系数。

(二)管理疏漏造成的风险

1、外部监管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监管机制处于不完善状态。有关部门未对具体监管方式作出统一的规定,放贷主体和政府部门关系不明晰或不对称,造成监管困难。

2、贷款机构内部管理疏漏。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松散,是造成风险的重要成因。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的现象。农村小额信贷的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靠村委会和农户,而村委会人员难免会在其中掺杂人情关系,使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信贷人员又缺乏对村委和农户的审查和调查,从而轻易地将贷款放出。更有甚者,贷款主体将材料交并于村委代办,这无形于将贷前审查环节落空,这些人为因素大大打造成了小额信贷的高危险性。办理贷款手续审查不到位,造成责任落空的风险。贷款主体在办理贷款时往往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在办理贷款时金融论文,贷款者往往仅凭身份证则取得款项,而造成签字人与身份证登记人本身不统一,造成最后责任承担落空的风险。更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贷后审查的疏忽,贷款用途监管趋于形式。贷款用途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环节,贷款用途的审核是贷前的必经环节。但在现实中,由于贷款主体工作人员的疏忽,加上贷款者多为农户等,法律素质较低,对贷款用途问题认识不清,很容易出现转为他用,或代他人贷款等现象。由此还款风险大大提升。

(三)小额信贷的法律体系及相关机制建设不完善

1、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其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困扰其发展。目前来说,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名正言顺的发展。

2、农村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作为一项特殊的贷款具有利率低、无需担保的特点,但他它又区别于政府补贴,其贷款主体仍为营利性组织,仍需此部分营利作为贷款主体生存的血液,由于小额信贷功能的不明确、利率偏低、无需担保等的特点,使小额信贷制度发展尴尬,也由此带来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保障机制、政策服务体系不完善。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和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是保障小额信贷制度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农户征信制度以及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大大制约了信贷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风险的规避对策

在市场经济型社会,法律应当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防范在借助各种技术性手段的同时更应该依靠制度规范,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小额信贷市场的正常发展和运作。

(一)完善小额信贷制度,克服自身局限性

1、建立适当的贷款抵押制度。建立适当的抵押担保制度是降低小额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农村,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碍,几乎没有可以抵押的物品,但广大农民又迫切需要这笔款项去脱贫致富。这就需要我们对此作出创新的担保制度,以促进小额信贷的发展。一是可以尝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担保创新;二是尝试以村为单位的农民专业担保合作社作为担保机构;三是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法律法规,允许农村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入抵押范围,以实现与金融业实务的配合。

2、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决定小额信用贷款质量的关键,是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必须跟上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1、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保障资料的真实、可靠。真实、全面、准确的借款客户在信息是开展信贷业务的基础,因此金融论文,对相关信息要逐项认真审查核实,尽可能避免失实资料入档。2、明确评级责任。农户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农户信用贷款及还本付息,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评级失误。3、探索小额信贷信用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要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二)改革放贷主体的经营模式

1、改革只贷不存的信贷模式,建立多元化资金开源渠道论文提纲怎么写。目前,有些现代企业只贷不存,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不能长期存活,具有较高的操作的成本和巨大的投资风险。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才能保障充足的资金,这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可以尝试改变农村小额信贷企业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的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吸收存款的限制,以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

2、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推广农业保险,促进银保合作。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尤其是对于我国地理位置较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农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强有力的农业保险保障机制是促进小额信贷创新的有力保障,使其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规避信贷风险,必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力度;二是加速发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制度,以减少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三是信贷机构与农业保险机构合作形成互动机制,开发保险和信贷配套的金融产品服务。

3、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我国新农村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对金融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小额信贷服务需求的增加必然要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此,我们在完善金融法制环境的建设、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政策激励机制来保障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广泛建立。一是政府可以尝试采取资金补贴,提供免税营业网点等措施吸引金融机构在空白乡镇增设金融网点;二是采用税收政策鼓励;三是出于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的原因,因此金融法机构要发挥其社会责任。

(三)加强农村小额信贷放贷主体的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内部管理规定,控制内部风险。要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造成的风险。一是参照国际、国内经验,完善内控机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监控系统金融论文,对风险做出较为细致的评估;三是加强内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其金融业务的处理能力;四是建立职工激励政策和奖惩措施,挖掘信贷人员潜能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2、实行外部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有效、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划分央行与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对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职能。因此,须将小额信贷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其上级管理机关和责任制度。并对其作出规避风险的制度设计,以此来给小额信贷制度必要的制约。

(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良好的法律环境

时至今日,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已有较为长足的发展,但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它。为了规范管理小额信贷制度,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小额信贷的单行法,此法应当从放贷主体、对象、利率、担保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的规范,加强小额信贷制度的设计和完善。

总之,从我国全国范围看,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度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随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而暴露出的问题,我们也不可忽视,只有积极引导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机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以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山彬、申巧凤.浅议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J].河北金融,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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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钱水土,夏良圣,蔡晶晶.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09(9).

篇(6)

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上借贷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缺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手段和工具。一些市场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用评级和审计过的财务报表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会依据市场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发放一部分信用贷款,但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基本上不存在能够提供农户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除了市场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用评级信息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外,贷款市场上借款者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的情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借款者收人较低,无法提供合乎金融机构规定的抵押担保物。与依靠物质资本实现信用增级(比如担保抵押)和依靠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信用增级(比如尽职调查、经审计过的会计报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不同,在实践当中还存在有依靠社会资本实现信用增级的第三条途径。

一、杜会资本在信用增级中的作用

从狭义或者说从个体的角度看,社会资本蕴含于社会团体、社会网络之中,个人不能直接占有和运用它,只有通过成为该网络的成员或建立起网络联带,才能接近与使用该资本(Coleman,1988)。社会资本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之中,这种个人与组织的其他人之间的联系可以给个人带来未来的收益。从广义或者说从组织规范的角度看,社会资本是组织内部为了成员间的相互利益而普遍认同和遵守的规范。著名学者福山给社会资本下的定义是;社会资本是促进两个或更多个人之间的合作的一种非正式规范(Fukuyama,2000)。一个组织的社会资本的多寡反映了该组织内部所共同遵守的规范和成员之间凝聚力的大小,或者说是组织对于其成员影响力的大小。如果个人违反了该组织的规范,就会受到惩罚,其社会资本减少;相反的,如果遵守规范,他的社会资本就会不断增加。

把社会资本这一概念引人到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借款人的故意赖账行为会损害小组中的其他成员的利益,也会损害该借款人在周围社区中的声誉和信用度,从而会大大减少他个人的社会资本。如果借款人认为贷款的数额不足以弥补由于赖账而造成的自己在社会资本上面的损失,那他就不会故意不归还贷款。小组成员通过彼此之间存在的社会资本以及连带责任对借款人还款具有积极性的影响,对小组中出现债务拖欠的人施加“同伴压力”,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可以提高小额信贷的效率。

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是多个经济主体进行互惠合作而自主建立起来的一种合作金融机构和制度安排。在缺乏抵押担保品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村镇社区的一个外来组织,往往对借款农户只具有很弱的约束力。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如何避免发放小额信贷后的道德风险问题、提高借款农户的还款意愿变得尤为突出。农村金融机构通过与民间的、企业或者是当地政府的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本的组织机构合作,借助这些当地的组织所拥有的丰富信用资源建立社会信用合作组织,从而间接地提高了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农户的约束力以及借款农户的还款意愿,借助其社会资本能力控制信用风险,不仅可以增强信用关系,控制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风险,而且可以大大减少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运营成本,弥补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发放不注重机构建设的弊端,能使农村金融机构有更大的意愿发放小额信贷,满足更多边缘农户的小额信贷资金需求,从而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总体效率,这种互惠多赢的制度安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信用合作机制。

二、加快社会信用平白建设

实现信用增级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它可能是村镇社区的群众组织,也可能是村民委员会,还可能是一些公司企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从当地具体的社会资本环境出发,选择合适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的具体形式,建设社会信用平台,有效降低小额信贷的发放成本和减少拖欠现象,提升小额信贷的效率。

(一)政府的信用资源

政府具有管理、规范、提供制度框架和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多重身份,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存在有强大的政府组织网络和组织资源。在当前的体制转型时期,农村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信用和组织优势来构建小额信贷运行平台,有着重要意义和可操作性。首先,农村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成立贷款平台,代表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农户和微型私人企业贷款业务,并组织当地各类人士对农户小额信贷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农村金融机构参考民主评议的推荐意见,独立进行评审,明确是否提供贷款,这提高了小额信贷发放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其次,由政府指定的借款人作为借款平台,对农村金融机构承担统借统还责任,承担委托责任。农村金融机构决定贷款后,与借款平台签订合同,借款平台再与农户和微型私人企业签订委托贷款相应合同,然后,发放贷款。贷款结束后,通过借款平台回收贷款。再次,成立信用促进会,形成自律机制。信用促进会内部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情况以协议方式成立若干联保小组,形成相互监督约束机制,所有借款农户均需加入,这可以大大促进信用建设。

(二)民间的信用资源

先生认为,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相互之间通过这种关系联系叠加,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络。因此,我国民间存在有相当多的信用资源。农村地区群众性基层组织有农民协会、村民委员会、家族会等,这些组织由于比较贴近小额信贷的对象,相对比较了解借款农户,再加上人们往往比较重视邻里的信誉关系,因此这些基层组织可以在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过程中作为社会信用合作组织,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实现信用增级。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服务基层农户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身处农村、熟悉民情、贴近农户的各类群众性基层组织设立担保平台,对农户和微型私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担保平台负责村镇社区范围内的授信调查和担保监控工作,对提出担保申请借款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担保平台审查后对借款农户提供担保,农村金融机构对经担保平台担保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企业的信用资源

在一些农村地区,农业龙头企业既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同时又与当地大多数农户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因而拥有很大的影响力。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基地+农户”模式构建社会信用合作组织。农村金融机构通过与龙头企业进行合作,借助该企业的社会资本通过“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向原本信用能力不足的广大农户发放小额信贷。这种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到农户,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龙头企业为小额信贷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农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小额信贷给农户,农户生产的产品由龙头企业收购;另一类是间接到农户,以龙头企业作为承贷主体承贷承还、农户认账的间接到户形式发放小额信贷。一方面,公司通过向当地的农户提供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销售渠道等服务,降低单个农户容易遭遇的技术和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公司和基地可以借助众多农户的合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获取规模效益,这使得公司与农户形成了强大的利益共同体。

三、杜会信用平台运作方式创新

(一)社会信用合作组织选择

在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的发放过程中,选择正确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是决定组织化信用增级这一制度安排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农民往往在社会上多个相互交叠的组织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由于农民在血缘、地缘、业缘等方面的不同,一个农民不止是生活在一个单一的组织(圈子)里面,在其中都具有互利程度不等的长期合作关系,因而也分别拥有多少不一的社会资本。农民的行为有可能增加他在某一组织中的社会资本,但同时却可能减少他在另外一个组织当中的社会资本。如果一个组织能通过社会资本的增减这一奖惩措施有效促使其成员有积极性去遵守而不是违反规范,则反映了该组织拥有足够多的社会资本来影响和约束成员的行为。

农村金融机构如何选择社会信用合作组织,首先要看该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是否具有足够多的社会资本,是否对借款农户拥有足够大的约束力;其次.要看该社会信用合作组织运行效率的高低,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受到的激励程度的大小。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社会信用合作组织对借款农户缺乏足够的约束力,那么这种安排无法实现借款农户的信用增级,结果是小额信贷的风险和偿债责任被转嫁到了社会信用合作组织身上要如果社会信用合作组织自身的运行效率低下,或者缺乏利益激励,那么很大一部分小额信贷资金可能被该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所损耗,结果是降低而不是提升了小额信贷的发放效率。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在权衡以上两点利弊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合适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

(二)农村小额信贷服务中介创新

为了防止小额信贷因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应该在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发放中引人第三方的作用,即在小额信贷资金供给者〔农村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者(农户)之间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贴近并深入小额信贷市场内部,处理小额信贷市场局部化信息的服务中介,由其来发现、收集、筛选、利用、供给信息,分散或承担部分风险,撮合可以给各方带来利益的小额信贷交易。功能完善的服务中介能够使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交易所需的信息链得到有效贯通,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在小额信贷资金流动中可以建立起长期的、深人的、有力的激励约束关系。

1在农村金融市场各类主体及活动的基础上构建金融服务中介功能组织。金融服务中介的功能包括农户贷款担保、农业保险、农户信用评级以及各种类型的资金中介等等。构建金融服务中介的关键,是“由暗转明”,把多种多样的农村金融活动或组织特别是原本不公开的民间金融活动或组织参与者纳人规范化合法化的运行及监管体系中,以民间金融活动或组织为基础和主体构建功能导向性的组织模式。各类功能性组织要内生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条件及现实需求,突出民间性、草根性、多样化及多层次性。不限形式、不限规模、不限所有制,从个人到机构,如独立的专业贷款人、信用和村镇银行,都可以成为金融服务中介的组织部分。农村金融服务中介组织主要的业务经营人员必须尽可能地贴近农村居民。吸引村镇内从事借款的人员、能人及有威望的人(如经营大户、村干部、村中大家族的长者)以各种方式参与进金融服务中介的运营中,在业务上发挥社会力量的激励、约束等作用。经营范围在最初阶段应该限制在村镇内,避免可能产生的非理性扩张冲动,在现实经营能力与信息比较优势的条件下实现获利经营。这样有利于充分有效的利用村镇内的局部化信息,对交易者实施有力行为约束。当金融服务中介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发展成熟后,机构的各类属性就应该通过交易行为由市场进行选择,在正规经营和信息分散之间找到一个效率最大化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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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1.促进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完善正规信贷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我国要十分重视专业小额信贷机构,对于符合国家的规定的,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改造和完善,给予合法地位,进行资金上和政策上的扶持,促进它们的快速发展。对于不符合我国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取缔和整治。同时还应不断完善正规信贷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例如在机构内部建立一个独立的小额信贷业务部门,制定一套区别于银行其他部门的运作方式和绩效考核方法,基于各自情况,以有针对性的政策来对其进行引导。国家也可以降低甚至免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经营税,以提高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2.改善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外部发展环境。我国政府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常常会进行过多的干预,对一些政策的资金投入却不到位。这是十分不利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政府应充分发挥经济职能,减少政府干预,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建造一个稳定而平等的外部环境,提供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小额信贷发展加大扶持力度。这样才能使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在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中持续发展。

3.允许农村信用社自主制定合理地小额信贷利率。小额信贷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农村信用社就必须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单单强调小额信贷的政治意义,而要理解信贷扶贫的概念和真正意义,取消对小额信贷的利率上限,允许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风险成本,自主制定合理地小额信贷利率,这样就能够保证农村信用社负担得起对农户长期的小额信贷服务。同时为了不损害农户的利益,农村信用社也不能制定太高的利率。

4.加强农村信用社自身建设。农村信用社传统的经营理念已经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户丰富的信贷需求,这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变得缓慢起来。为了促使农村信用社持续快速的发展下去,应努力转变经营理念,不断引进先进理论,与时俱进,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农户的需求层次,设计并完善一套合理科学的创新经营模式和小额信贷服务,不断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同时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对信贷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安排信贷员进行对相关理论的学习,从而全方位提高信贷员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和业务水平。不断充实对信贷员队伍,公开选拔高素质人才。

篇(8)

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由于其服务对象是贫困农户,因此无法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而在现行信用体系中,这些农户又属于缺乏信用的群体,所以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贷款。虽然我国先后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但都不能当然适用于非赢利性、非政府性、非企业法人的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缺乏有效的监管主体,严重制约了它的发展。

(二)政府的过多干预

我国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另一类是由国外小额信贷组织所建立的分支机构或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这一类机构的独立性较第一种要强,但同样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在这些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大多都存在着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服务于财政目标而偏离扶贫宗旨。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大都由政府任命,兼职人员很难在机构内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容易导致相互推卸责任,影响信贷活动。

(三)资金短缺问题严重

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融资模式可持续性差。我国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资金来源单一、不稳定,对外来捐赠的依赖性强。近年来,外部捐赠主要青睐规模比较大、操作成熟的机构。因此,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很难得到外部捐赠。第二,产权不清限制了资金的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但没有规定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产权界定不明,个人就无法形成与他人交易的合理预期,“外部性”、“搭便车”等行为就难以避免。第三,国家的政策规定限制了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规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行为。”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能从外部广泛吸收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四)经营风险较大

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农户,这就决定了其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较大。其一是农户收入来源单一,农作物收成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种植也无法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价格变动及时调整,这就使得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具有了不稳定性和季节性,如果发生大面积的自然灾害或滞销情况,有的机构甚至会面临破产的信贷风险。其二是由于我国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产权不清,机构内部资金所有权主体真空,容易引起管理者贪污、挪用的道德风险。

二、完善我国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制度选择

(一)完善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

第一,要明确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对于那些符合条件并且营运正常的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应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相关的金融服务,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主体。第二,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政府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同时,要本着“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原则形成监管体系,进行自愿性注册,要求注册的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并指导和激励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内部监管体系。

(二)政府角色的转变

在缺乏市场准入政策环境下,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缺乏独立性的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政府在扶持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过程中要发生角色转变:第一,成为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必须在一个宏观环境的支持以及政府的机制扶持下才能良性发展。第二,成为监管体系的引导者。对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要有一个监管的框架,明确监管主体,对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在运行过程中的放贷主体是否偏离、放贷利率是否过高进行监管。第三,成为配套服务的参与者。政府负责在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项目的引进、运作中出现的问题的咨询工作,由政府有关技术部门组织一系列问题的规模咨询活动以及解决问题的规划指导,对于出现的问题与矛盾,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应对,合理调节,重点解决。

(三)拓宽融资渠道

2011年10月27日,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高峰论坛上,国内首只公益批发基金———惠普一号公益性小额信贷批发基金在京。资金批发中介接受各方的捐赠、政府拨款或者优惠贷款,选择较好的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给予资助,这种方式不仅能提供资金,而且还能使资金投资增值。此外,政府还可通过财政收入、社会募捐等渠道组建针对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项目的专项基金或是以财政贴息为前提,保持贷款利率浮动,逐步形成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稳定的赢利模式。

篇(9)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市场力量的不断成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飞快的发展,农村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也不断增长,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每年资金需求缺口约为1万亿元,农村发展中的资金供给不足,将深刻影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三农”国策的顺利实施。如何解决农村地区的资金缺口问题,普遍推广小额信贷不失为一种良策。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人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它通常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

国内的小额信贷始于1994年,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计,截止到1998年8月,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经在全国22个省的605个县开展,发放贷款6亿元。到1998年底,投入资金总计10多亿元。政府项目规模较大的省(区)有陕西省、云南省、四川省、广西自治区、贵州省等,到2001年底,累计发放扶贫到户贷款250亿元,累计扶持贫困农户1715万户。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

(一)放贷主体缺少金融监控

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根据放贷主体,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一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第一类项目的主要矛盾是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如何把这类机构纳人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中,对其行为进行金融监管,是解决这类项目问题的关键。从目前来看,这类机构项目由于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进行扶贫活动,一般不吸收社会存款,作为小范围内的短期项目是可以进行利率灵活性的运作的,但如果作为长期生存和推广发展的金融活动,那么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稳定其运作规程,使之规范化,才能有利于农村金融稳定的发展。而第二类项目可称之为“政府主导型”项目,它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扶贫攻坚任务,但其在确立项目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尚未得到重视,且在体制和管理制度上存在着弊端,加之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控困难的问题。

(二)利率偏低

小额信贷的第三类项目,也就是农信社作为放贷主体以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贷款项目,在整个小额信贷的业务中处于主力军地位。现阶段,我国小额信贷具有涉及面广、操作成本高的特点,因此必须收取较高的利息,才能弥补成本。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利率控制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的利息不能补偿操作费用,不得不依靠外部补贴,因而不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

(三)缺乏保障机制,风险无法分散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都需要担保。坚持有担保原则,对保障贷款债权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现行小额信贷原则上不需要抵押担保或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形式。但是因为贷款对象都是最贫困的农民,其担保作用与一般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担保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因为当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农业并没有形成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仍处在粗放式经营的自然经济时期,靠天吃饭的现象十分普遍。农民一旦遭遇“天灾”影响,导致收成减少,便会无法及时还贷,其授信额度因此下降,使得小额信贷无法发挥其正常作用,发出去的贷款成为呆、死账,对信用社等小额信贷机构造成冲击。

(四)贷款种类单一、额度小、期限短

现行的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投向结构单一;实行贷款额度“一刀切”制度、额度小,难以支持农户在高效农业、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方面的大额资金需求;目前农村小额信贷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使得小额信贷在促进发展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中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加大了信贷资金使用的风险。

(五)资金供求矛盾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广大农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竞争,迫切需要资金支持,而当前农业银行全面收缩乡镇网点机构,将业务的重点转向大中城市和获利高的行业;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服务农村经济的功能存在缺陷,设在农村的邮政储蓄机构只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大量分流了农村资金。因此,直接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家,但农村信用合作社也缺乏足够的资金。一方面是农户强烈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失,农村的资金缺口很大,农民贷款难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二、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

从国外小额信贷的发展过程来看小额信贷真正进入制度化的发展阶段,真正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中坚作用的明显标志是:政府对小额信贷政策的明朗和规范以及金融机构的大规模介入;在强调小额信贷扶贫和助农功能的同时强调其金融服务功能;加强小额信贷机构服务能力的建设;健全小额信贷机构的规范化的财务管理体系并提高其控制风险的能力;小额信贷的贷款本金从以外援和政策性资金为主,逐步过渡到来自当地金融市场的资金占相当比重。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扶农助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立法,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

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它应该包括在农村务农的农户、进城务工需要救助的农民、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一切需要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均能获取此项业务的经营权,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让其对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投入创业资金,帮助广大的农村弱势群体及早符合申请小额信贷的法定条件。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小额信贷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将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与信用社改革模式、城乡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二)明确信贷发放主体,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

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资金和补助,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农业发展银行要全面开办“政策型”小额信贷业务,发放对象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阶层。其次,加大中国农业银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必须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城乡小额信贷业务特别要发放一定数量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再次,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解除信用社沉重的历史包袱,进一步增强其支农能力。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对农村信用社因各个改革时期国家政策导向所形成的沉淀资金,应比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对此类不良贷款予以科学合理的处置。最后,在农村地区资金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央行可以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确保信用社的资金来源。

(三)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

首先,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尝试由各级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薄弱产业、弱势地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培育出更多的符合小额信贷发放条件的借贷主体。其次,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解决小额信用贷款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投入成本高而容易形成“财务不能自立”的风险补偿问题。再次,可以组建农村政策性保险公司,创立政策性保险基金,主要为农户、农业和农村提供互的保险,为开办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服务和补偿业务。最后,可以给予开办农村小额信贷达到一定量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以调动各种金融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

(四)建立小额信贷科学管理体系,实现良性循环

一方面,疏通正规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的渠道。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村以信用社作为主要的资金调度机构,因此可以在地方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的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逐步扩大规模最终形成全国性的资金市场。另外农村地区的邮政储蓄机构应当改变其“抽血”的角色,可以通过同业拆贷和购买金融债券等的方式,将其吸收的储蓄存款转借给当地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扩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一套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适应小额信用贷款建设发展要求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对各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信贷人员实行依据贷款发放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业绩评价的机制,按照发放成效制定奖惩措施,以激发和调动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和促进信贷人员多放款、放好款。此外可以实行贷款“风险比例管理”制度,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量和收息情况,按年核定不良贷款的相对数或绝对额,制定相应的收款政策,保证贷款的按期收回。

(五)实行灵活的小额信贷利率并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

利率的过分管制会带来资金使用价格的扭曲和金融资源配置上的不合理,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赢利水平。小额信贷扶贫是一种经济行为,不是权宜之计,应考虑信贷资金的回收和财务上可持续发展。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贷款活动的完结之时。鉴于此,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需要,放宽利率浮动的范围,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实行灵活的利率。

(六)扩大贷款种类和额度,放宽贷款期限

目前小额信贷的对象仅限于生产性贷款。可以按照消费信贷模式,拓宽小额信贷的种类和领域。比如,可以结合当前农村的税费改革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给农民提供农机补贴等,在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使得农民的收入提高。同时,在总结农户小额信贷和推行农户资信评价系统的基础上,尝试对有一定经济基础,发展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流通和畜牧养殖业的农户提供额度较大的“中额”农户信用贷款。

在扩大小额信贷种类和额度的同时,也要对小额信贷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的不同贷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力求在贷款期限方面进一步贴近生产经营的实际。

参考文献:

1、杜晓山.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J].中国农村经济,2004(8).

2、张勇.孟加拉小额信贷的最新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3、朱旭东,马妮.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6).

篇(10)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市场力量的不断成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飞快的发展,农村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也不断增长,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每年资金需求缺口约为1万亿元,农村发展中的资金供给不足,将深刻影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三农”国策的顺利实施。如何解决农村地区的资金缺口问题,普遍推广小额信贷不失为一种良策。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人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它通常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

国内的小额信贷始于1994年,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计,截止到1998年8月,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经在全国22个省的605个县开展,发放贷款6亿元。到1998年底,投入资金总计10多亿元。政府项目规模较大的省(区)有陕西省、云南省、四川省、广西自治区、贵州省等,到2001年底,累计发放扶贫到户贷款250亿元,累计扶持贫困农户1715万户。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

(一)放贷主体缺少金融监控

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根据放贷主体,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一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第一类项目的主要矛盾是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如何把这类机构纳人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中,对其行为进行金融监管,是解决这类项目问题的关键。从目前来看,这类机构项目由于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进行扶贫活动,一般不吸收社会存款,作为小范围内的短期项目是可以进行利率灵活性的运作的,但如果作为长期生存和推广发展的金融活动,那么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稳定其运作规程,使之规范化,才能有利于农村金融稳定的发展。而第二类项目可称之为“政府主导型”项目,它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扶贫攻坚任务,但其在确立项目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尚未得到重视,且在体制和管理制度上存在着弊端,加之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控困难的问题。

(二)利率偏低

小额信贷的第三类项目,也就是农信社作为放贷主体以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贷款项目,在整个小额信贷的业务中处于主力军地位。现阶段,我国小额信贷具有涉及面广、操作成本高的特点,因此必须收取较高的利息,才能弥补成本。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利率控制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的利息不能补偿操作费用,不得不依靠外部补贴,因而不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

(三)缺乏保障机制,风险无法分散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都需要担保。坚持有担保原则,对保障贷款债权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现行小额信贷原则上不需要抵押担保或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形式。但是因为贷款对象都是最贫困的农民,其担保作用与一般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担保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因为当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农业并没有形成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仍处在粗放式经营的自然经济时期,靠天吃饭的现象十分普遍。农民一旦遭遇“天灾”影响,导致收成减少,便会无法及时还贷,其授信额度因此下降,使得小额信贷无法发挥其正常作用,发出去的贷款成为呆、死账,对信用社等小额信贷机构造成冲击。

(四)贷款种类单一、额度小、期限短

现行的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投向结构单一;实行贷款额度“一刀切”制度、额度小,难以支持农户在高效农业、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方面的大额资金需求;目前农村小额信贷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使得小额信贷在促进发展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中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加大了信贷资金使用的风险。

(五)资金供求矛盾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广大农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竞争,迫切需要资金支持,而当前农业银行全面收缩乡镇网点机构,将业务的重点转向大中城市和获利高的行业;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服务农村经济的功能存在缺陷,设在农村的邮政储蓄机构只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大量分流了农村资金。因此,直接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家,但农村信用合作社也缺乏足够的资金。一方面是农户强烈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失,农村的资金缺口很大,农民贷款难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二、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

从国外小额信贷的发展过程来看小额信贷真正进入制度化的发展阶段,真正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中坚作用的明显标志是:政府对小额信贷政策的明朗和规范以及金融机构的大规模介入;在强调小额信贷扶贫和助农功能的同时强调其金融服务功能;加强小额信贷机构服务能力的建设;健全小额信贷机构的规范化的财务管理体系并提高其控制风险的能力;小额信贷的贷款本金从以外援和政策性资金为主,逐步过渡到来自当地金融市场的资金占相当比重。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扶农助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立法,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

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它应该包括在农村务农的农户、进城务工需要救助的农民、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一切需要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均能获取此项业务的经营权,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让其对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投入创业资金,帮助广大的农村弱势群体及早符合申请小额信贷的法定条件。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小额信贷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将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与信用社改革模式、城乡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

(二)明确信贷发放主体,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

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资金和补助,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农业发展银行要全面开办“政策型”小额信贷业务,发放对象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阶层。其次,加大中国农业银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必须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城乡小额信贷业务特别要发放一定数量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再次,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解除信用社沉重的历史包袱,进一步增强其支农能力。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对农村信用社因各个改革时期国家政策导向所形成的沉淀资金,应比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对此类不良贷款予以科学合理的处置。最后,在农村地区资金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央行可以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确保信用社的资金来源。

(三)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

首先,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尝试由各级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薄弱产业、弱势地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培育出更多的符合小额信贷发放条件的借贷主体。其次,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解决小额信用贷款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投入成本高而容易形成“财务不能自立”的风险补偿问题。再次,可以组建农村政策性保险公司,创立政策性保险基金,主要为农户、农业和农村提供互的保险,为开办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服务和补偿业务。最后,可以给予开办农村小额信贷达到一定量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以调动各种金融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

(四)建立小额信贷科学管理体系,实现良性循环

一方面,疏通正规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的渠道。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村以信用社作为主要的资金调度机构,因此可以在地方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的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逐步扩大规模最终形成全国性的资金市场。另外农村地区的邮政储蓄机构应当改变其“抽血”的角色,可以通过同业拆贷和购买金融债券等的方式,将其吸收的储蓄存款转借给当地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扩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一套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适应小额信用贷款建设发展要求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对各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信贷人员实行依据贷款发放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业绩评价的机制,按照发放成效制定奖惩措施,以激发和调动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和促进信贷人员多放款、放好款。此外可以实行贷款“风险比例管理”制度,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量和收息情况,按年核定不良贷款的相对数或绝对额,制定相应的收款政策,保证贷款的按期收回。

(五)实行灵活的小额信贷利率并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

利率的过分管制会带来资金使用价格的扭曲和金融资源配置上的不合理,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赢利水平。小额信贷扶贫是一种经济行为,不是权宜之计,应考虑信贷资金的回收和财务上可持续发展。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贷款活动的完结之时。鉴于此,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需要,放宽利率浮动的范围,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实行灵活的利率。

(六)扩大贷款种类和额度,放宽贷款期限

目前小额信贷的对象仅限于生产性贷款。可以按照消费信贷模式,拓宽小额信贷的种类和领域。比如,可以结合当前农村的税费改革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给农民提供农机补贴等,在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使得农民的收入提高。同时,在总结农户小额信贷和推行农户资信评价系统的基础上,尝试对有一定经济基础,发展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流通和畜牧养殖业的农户提供额度较大的“中额”农户信用贷款。

在扩大小额信贷种类和额度的同时,也要对小额信贷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的不同贷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力求在贷款期限方面进一步贴近生产经营的实际。

参考文献:

1、杜晓山.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J].中国农村经济,2004(8).

2、张勇.孟加拉小额信贷的最新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3、朱旭东,马妮.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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