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6 15: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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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工作计划

篇(1)

二、安全培训目标和任务

以《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中心境内网格管理员进行安全知识及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培训;对中心境内所有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部经过安全培训,做到100%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受训率达100%。

三、培训范围

中心境内社区、学校、幼儿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中心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发挥安全监督作用。

四、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以创建“和谐校园”为载体,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确保万无一失。进一步推进和谐校园安全文化建设。

二、20XX年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主题:

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创建和谐文明校园。

三、活动时间:20XX年1月至12月

四、活动内容:

时间 内容 地点 负责部门

1月:签订学校社会综合管理责任书(到年级组),安全文明教育讲座。

2月:加强寒假和春节期间的校园安全和个人安全、

3月:围绕3月29日全国第十六个安全教育日,开展一系列的“安全周”活动,邀请中山街道派出所的李剑或交通支队交警来校作讲座。

4月:围绕松江区课堂教学展示活动在我校召开为契机,重点做好学校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5月:围绕学校读书节活动,加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在我心中”的教育活动。

6月:开展校园“安全月”活动,学校、社会、家庭、班级等,有机会邀请交警支队法制辅导员作法制安全讲座。

7、8月:学校德育、少先队组织加强学生的暑期安全教育活动;学校党政工组织教职工外出休养和考察工作中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校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9月:制定好学校20XX学年度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的工作计划,开好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工作会议,加强学校放学期间的值班和学生疏导工作。

10月:切实加强学校门卫制度和门卫安全检查制度的教育活动。

11月: 围绕全国安全“消防月”活动,开展一系列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12月:围绕上月的消防安全月,做好总结工作,同时做好全年安全宣传教育总结。

20xx-20xx学年度学校安全培训工作计划(二)为了全面搞好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 教学秩序,现制订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计划。

一、安全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全校师生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急救技能,确保全校师生的财产生命安全。

二、本期工作要点及措施

1、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学校安全工作都应该具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树立“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山”的思想观念,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各司其职,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2、实施目标管理制度。校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具体负责,施行层层负责,层层管理,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

3、全面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各级各班要利用“安全教育月”和“安全教育日”,采用不同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要利用班会或活动课等时间,向学生进行防火/防电,防疾病,防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等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4、组织师生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制定的“师生安全教育规定”,使师生以安全教育规定为准则,自我规范自己的言行。

5、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学校供水供电供暖楼梯等设施要施行谁受益谁负责的制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和排除隐患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6、加强对全校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的自觉性,严禁体罚或变向体罚学生,坚决杜绝随意性赶学生的不良行为。

7、各班级组织的体育课和活动课,任课教师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认真上课和辅导,切不可掉意轻心。

8、各值周组成员在值周期间切实尽职尽责,按时开锁大门,负责护校,负责值同检查学生的安全、纪律、学习、卫生等情况,做到认真检查登记,进行评比,总结,面向全体师生通报。

9、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评估学校各级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师生要给予表扬,对成绩不足者或工作行动缓者要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绝不姑息迁就。

10、不断提高领导的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实行安全工作汇报制,值周组负责检查学校的安全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上报于学校领导,凡不及时上报者要追究责任,一切后果自负。

20xx-20xx学年度学校安全培训工作计划(三)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县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XX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党的XX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根据县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XX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提高校园安全管理效能,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原则,全面提高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消除校园安全隐患,为确保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无事故,创建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而努力。

二、工作目标

1、组织

学习国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面提高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全年校园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2、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效能,规范校园安防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校园安全责任追究、考核奖惩和应急处理等长效管理机制。

3、加强学校的安全检查力度,完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营造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校园安全和学生健康成长。全力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4、继续扎实推进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人防、技防、设施防安全保障体系,学校安全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进一步得到完善,以“平安校园”的创建要求,严格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保卫台帐,随时接受上级各部门的检查。

5、加大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使安全教育深入师生,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工作措施

1、规范管理,提高认识,进一步健全各项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校园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使安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形成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安全防范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督查制、安全工作月报制、责任追究制和考核奖惩制等制度,规范安全台帐建设。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文件的要求,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强化安全检查,建立安全隐患矛盾排查制度,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继续加强安全考核力度,提高教职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

2、及时上报校园安全信息,建立健全校园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继续落实校园安全信息报送和校外活动审批制度,确保师生活动和校园安全。

3、加强校舍维修和监管工作和每月安全月检查。认真对照国家有关的建设标准,建立定期检查,确保校舍的楼梯、走廊、通道的设施达到安全要求。建立和完善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对校舍、设施、设备、消防、用电、饮食卫生、周边环境、学校交通等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保证校内师生活动场所和器械的安全。各类消防设备设施每半年维修保养一次;学校体育器械等坚持每学期期初、期末各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后做好记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对学校设施、危险品管理、消防“三合一”场所的专项监管力度,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规定的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并保证器材规格正确,性能良好。同时也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操作培训,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消防、疏散等演练活动。结合消防宣传周等活动开展师生的消防知识培训,确保消防器械使用的正确熟练,同时也要保证楼梯等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有疏散指示标志,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及设备,确保校园用电安全。

5、切实加强饮食饮水卫生管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饮食饮水安全的自我防范意识。要求学生不吃零食,不吃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克服不良卫生习惯,切实提高学校饮食饮水卫生工作水平。学生不得到校外摊点购买食品,更不能将“三无”及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带入校园,严防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继续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食品卫生管理,进一步扩大学校从业人员和师生安全知识知晓率。

6、健全学校安防体系,积极创建“平安校园”。学校在现有技防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安全设备设施投入,新的一年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警务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保安值班、校园巡查制度,充分发挥校园警务室的作用,严防各种外来的滋扰侵害。通过加强校园治安巡查和校园周边治安联防,为学校创设一个更加良好的周边环境,努力构建平安校园。

7、利用各种阵地,加强安全教育活动,健全学生的心理品质。深入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认真开展相关的专题教育,要坚持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资料,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以提高学生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活动,使学生掌握必要的自我防范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经常深入学生中间,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对学生尤其是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跟踪教育,并及时进行心理辅导,教会学生与人交往,以避免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

8、加强检查力度,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扎实开展校园安全常规和校园安全、交通、消防、食品卫生、校舍等检查,做到排查在前、发现在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校园安全隐患。

四、年度工作安排

二月份:

1、安排假期行政保卫值班

2、安全工作例会及检查

3、上报安全隐患及矛盾排查月报表

三月份:

1、安全工作例会及检查

2、开展综合治理宣传月系列活动

3、开展第十三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活动

4、对师生进行春游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

3、上报安全隐患及矛盾排查月报表

四月份:

1、开展“全省中小学预防溺水教育活动周”活动

2、安全工作例会及检查

3、上报安全隐患及矛盾排查月报表

五月份:

1、安全工作例会,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检查。

2、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演练。

3、加强师生心理健康教育。

4、上报安全隐患及矛盾排查月报表

六月份:

1、继续开展预防血吸虫、艾滋病和三项专题教育活动

2、安全工作例会及检查

3、暑期行政保卫值班安排

4、上报安全隐患及矛盾排查月报表

七月份:

1、安全工作检查

2、上报安全隐患及矛盾排查月报表

八月份:

1、安全工作检查

2、开学前对校舍、寝室、食堂等进行卫生检查

3、上报安全隐患及矛盾排查月报表

九月份:

1、安全工作例会及检查

2、积极开展“全省中小学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周”活动

3、安全教育

4、上报安全隐患及矛盾排查月报表

十月份:

1、安全工作例会及检查

2、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上报安全隐患及矛盾排查月报表

十一月份:

1、安全工作例会及检查

2、消防安全教育

3、上报安全隐患及矛盾排查月报表

篇(3)

2013年,计划培训企业负责人1500人,安全管理人员2000人;培训从业人员60000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参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基本消除。

二、主要工作

1、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根据实际报名情况组班,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落实,镇海职教中心(社区学院)承办,培训地点:镇海社区学院。

2、区安监局负责组织一般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将实行教考分离,考核方式为上机考试。具体见附件2。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根据实际报名情况分类实施,由工程学院镇海社区学院培训点负责组织落实,区安监局负责督促考核,培训地点:镇海社区学院。

4、各企业应抓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经费,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健全和完善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各镇(街道)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统计汇总报区安监局综合科。

5、镇海职教中心(社区学院)要加强培训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丰富教学内容;要提高授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建立授课监管和考核机制,提高教学质量;要严格培训管理,防止出现代培代考现象。

6、区安监局将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信息数据库,并实现网上培训情况查询。

三、工作措施

篇(4)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集中培训活动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三、培训方式和时间

由市政府主办,主要采取集中培训方式。市消防大队承办,期间开展培训工作。

四、培训范围

(一)各乡镇(街道)村电(社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及各委、办、局的主管领导;

(二)公安(边防)派出所所长及负责日常监督的专(兼)职民警;

(三)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长及从事内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教师;

(四)医院(卫生所)分管消防安全的院长(所长)及保卫科人员;

(五)大型市场、商场、超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六)宾馆、饭店、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七)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从业人员。

五、培训内容

消防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法》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篇(5)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省厅相关会议精神,总结分析当前危化品生产安全形势,安排部署今年危化品重点工作,经局党组同意,决定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3月30日全天

(二)地点:市应急管理局局一楼视频会议室

二、会议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9:00-12:00)

1、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分管领导围绕安全监管面临的重难点问题进行工作座谈发言(每人不超过6分钟);

2、市应急管理局领导讲话。

(二)危化品监管人员培训会(14:00—16:00)

1、省厅危化品登记中心潘恒作培训辅导;

2、市局领导作总结讲话。

三、参会人员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和危险化学品监管股主要负责人,化工园区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内设股室主要负责人。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辖区监管实际,谈面临形势、谈安全风险、谈管控做法、谈经验教训、提建议意见。

(二)请各地将参会名单于3月25日上午12:00前报送危化科,联系人:占桂林,电话:8822582,电子邮箱:hgyjwh@163.com。

(三)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参会人员要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做好入场前的测温、消毒等措施,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附件:参会人员报名表

黄冈市应急管理局

2021 年3 月23日

附件

参会人员报名表

填报单位:

姓名

性别

篇(6)

二、强化安全培训模式,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

创新安全教育形式,对培训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一是采取“师带徒”形式:把有技术精湛的技术人员、外聘专家组织起来,为职工讲解安全操作方法、流程提高职工技能操作水平。二是采取“安全警示教育”方式,针对近期企业发生的事故进行案例剖析、结合开展三违人员警示教育、三违人员家属座谈等多种形式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增强职工安全警觉意识。三是采取“从点到面”教育方式,加强一线班组长安全培训教育,先提高班组长的安全技术水平,然后班组长再利用班前、班后会有意识地向班组职工灌输各种安全思想,潜移默化的实现班组安全教育经常化。

三、强化安全培训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教育扎实有效

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检查能确保企业安全培训的效果,公司要加强对公司内部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明确到人,把安全培训检查列入公司月度安全考核及季度评比工作计划中,同时检查要会同相关各个部门,形成联合检查督导组,适时对基层车间安全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认真听取各车间(部室)相关责任人,对办单位安全培训情况汇报,审核培训工作制度、计划的可行性、查阅安全培训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培训体系要求。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根据企业行业特点,针对基层单位利用生产淡季及间隙开展各种培训活动,采取过程检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职工对“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并对职工持证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确保人人持证上岗,并上标准岗。

篇(7)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安全发展,努力服从服务于黄蓝经济示范区、和美幸福新建设,围绕落实2012年全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完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为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奠定良好急促。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战略布署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不断创新手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自主负责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机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继续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100%;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继续推进全县全员培训工程及农民工培训,培训率达到90%以上。

三、培训计划

根据市里下达的任务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我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各镇、街道办、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搞好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同时,根据县里统一下达的培训任务,积极组织参加县里的集中培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积极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所有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全部接受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计划组织培训班16期,培训1100余人。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进一步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重点是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电气焊点、电器维修经营点及建筑施工企业电工、焊工、登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10期,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700余人。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抓好高危行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上岗培训合格率达到100%。计划举办培训班18期,培训人员1100余人。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保安全就是促发展、抓培训就是保安全”的观念,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1、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上报,督促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活动。

2、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上报,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生产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活动。

3、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全体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篇(8)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和《市安全生产条例》为依据,以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为目的,以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责任意识、法规意识和安全技能为重点,把安全培训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市安监局将根据分类培训的原则,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相应教学内容和教育频次的培训,工作目标为:1.市安监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执法人员,执法监察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培训率达100%;2.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100%,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90%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率达100%,全面提高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为我市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培训对象

1、市安监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监执法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人员;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等企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

四、培训内容及学时

1、安监执法人员及分管领导主要培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等,培训总时间不少于24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各镇(办事处)要根据市安监局下达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指标(见附件),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各镇(办事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执行,达到全员培训的目标。

(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将培训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镇(办事处),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抓好本辖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体分工如下:

1、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市安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执法人员执执法人员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培训和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负责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督导镇(办事处)安全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指导、监督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工作;负责承担以上企业安全培训授课辅导人员的培训。

2、镇(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做好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3、企业作为安全培训责任主体,要将全员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所需资金,以及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费用。

(三)培训形式。培训采取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在保证教学计划、学时的基础上,灵活多样、不拘形式。可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播放影碟、集中授课或分时段授课以及到镇(办)驻地、到企业授课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考核发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安监部门考核发证。

其他从业人员经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教育合格证》。

对考试不合格者必须进行补考;对补考不合格的,进行再培训。

(五)建立全员安全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保管完善的安全培训档案,即“建立一卷一册,持有一证”。“一卷”包含材料:年度培训计划、课程表、培训教材(或教案)、上课签到表、考试试卷、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情况汇总表;“一册”包含材料:安全教育汇总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登记卡(含培训证书编号);“一证”是指: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合格证》。

六、主要措施

篇(9)

1、安全教育培训

1-11月份共计完成培训新入厂员工22人次。按照我厂年度培训计划,8月份组织开展一期HSE管理制度培训班,培训60人次。结合我厂专业管理的实际,5月份对我厂专业技术人员季度抽考的题库(安全环保、设备专业)进行全面整理和修订,使之更符合专业技术管理的需要。进入冬季,认真组织开展冬季安全培训工作,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月度工作总结。

2、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

    按照我厂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的工作计划,按时完成了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题库的编制和出题工作,协助科室主管人员做好我厂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工作。

3、职业健康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组织进行员工工作服和工作鞋的发放。每季度按时上报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同时对车间的药箱药品进行及时登记更换,确保员工使用。7月份,对我厂各车间现有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全面摸查,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我厂目前现有各类劳动防护用品13余种4800余个(套),

(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积极与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联系,对我厂所属车间涉及到尘毒和噪声的岗位共计12个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监测合格率100%。

(3)职业健康体检

    组织开展全员健康体检,体检率100%。2016年健康体检我厂未检查出各类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

(4)职业卫生档案

    按照公司计划安排,于5月份组织对厂属各车间的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全面的梳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确保我厂的职业卫生档案具备有效性和实效性。

4、安全环保职责修订

按照公司全面修订“一岗双责”通知的要求,组织进行我厂各部门、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修订完善工作,新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相关内容,补充完善相关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5、低老坏统计上报

1-11月份共计统计上报“低老坏”问题698项,其中现场问题676项,管理问题22项,整改率100%。共计奖励392人次,奖励金额34880元。

6、HSE信息系统

    每月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系统职业健康管理模块的维护和上报工作。我厂现有54人有权限进行信息系统登陆和管理。1-3季度,我厂信息系统登陆情况统计结果显示,未登录的人数平均占21.6%,主要原因是二季度我厂未登录人数17人,占31.48%。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1、细化员工安全培训工作。针对安全培训工作的不足,结合具体工作,做好培训需求的征集,有针对性地制定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与内容,做到安全专项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提高安全培训的实效性。在坚持全员培训,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的前提下,创新培训形式,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利用“安全月”等时机,适时的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篇(10)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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