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4: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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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许可证(带框)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保持清洁干净。
3、卫生许可证真实有效,不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如需使用证照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办理外出携带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外借。
4、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5、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体检、培训证明上岗,证件、培训证有专人负责集中管理。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考核、卫生及“五病”调离制度
1、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按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査和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并向卫生监督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3、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包括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4、从事浴足的工作人员,每客浴足前、后其双手应用75%酒精擦拭,防止交又污染及工作人员自身感染。
5、洗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掌握一定鉴别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常识,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就浴顾客,应立即劝阻其就浴。
6、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随时保持整洁;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不准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工作时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染指甲,不准在工作时吸烟、吃食、随便陶耳陶鼻、随地吐痰。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验收
(1)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含消毒剂,必须专人负责,并掌握相关卫生知识和采购知识。
(2)采购负责人要对入库的公共用品用具做好验收工作,对进够使用的消毒剂做专门台账,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购买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使用数量和使用日期。
(3)在采购消毒剂时,要向供应方索取厂家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相关证件必须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4)采购回的公共用具须经卫生管理部门人员验收后可进行进存储库,以备需用。
2、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
(1)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应在相应的储藏间存放,储藏间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并运转正常。
(2)布草、拖鞋等应按照卫生要求保洁。放置在密闭的保洁柜内,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保洁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3)消毒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必须符合消毒剂标签标准的规定。消毒剂做到专间存放。
(4)经常清扫,保持储藏间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3、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
(1)顾客用公共浴巾等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
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2)客用口杯、茶杯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清水冲消毒。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人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对不宜蒸、煮的茶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4)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5)公用拖鞋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程序:除污一浸泡洗刷一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4、口杯、公用拖鞋的保洁
(1)经消毒的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2)经消毒的拖鞋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定期每周对更衣柜清洁消毒。
6、清洁消毒后,做好记录。
卫生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卫生工作,认真做好卫生工作考核考评,并有记录。
2、服务人员必须每天定时做好岗位卫生工作,各级卫负责人负责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
3、实行卫生工作与职工奖金挂钩制度,对卫生检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当月奖金或年度奖金。
4、对在月、季、年度中未发生责任事故,无检查扣分平时卫生工作认真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卫生检查内容
(1)服务员上班时是否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2)游泳场馆卫生是否做到卫生间、地面、更衣柜等干净清洁,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换消毒。
(4)清扫工具是否按类分开配套使用,标志是否清楚
(5)脚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进行自测。
(6)自测记录是否公示。
卫生质量检测制度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顾客用具用品(消毒效果)等进行检验检测。
2、检验检测必须是市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或其经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
3、采样检测时应有卫生主管负责人在场,并在“采样记录”上进行签名,以认可采样的真实性。
4、检验结果出来后,应在公示栏中对顾客公示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2、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3、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那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4、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5、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人新风。
6、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浩,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7、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8、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1、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它人员也有报告义务。
2、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顾客消毒剂中毒等。
(4)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3、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4、发生事故后,除了及时抢救病人外,事故报告责任人还必须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隔离现场,并会同卫生部门及时处理。
5、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游泳场所卫生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的危害,建立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制订预案依据
在制订卫生安全事故和传染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规和文件。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立足于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及时控制的原则,大力开展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预防健康教育,积极宣传和普及传染病及健康危害事故预防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属地管理。
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后,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四、组织管理
(一)成立健康危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突发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督查各部门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及时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宣传制度、卫生管理制度
五、处置
1、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或隔离;
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它紧急应对措施;在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
识。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六、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秩序。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卫生管理档案制度
1、卫生档案档案的内容:
(1)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2)卫生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消毒剂等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4)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
(6)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7)每年度检测报告
2、管理要求
(1)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
(2)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接听报修电话或报修单时应礼貌用语,并仔细听取和记录维修地点及内容等情况。
2、维修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在征得客人同意或不打扰客人的情况下迅速抢修,修理完毕后,维修人员和服务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3、如遇设备损坏较严重,应向客人解释,并告知客务中心,由客务中心征得客人同意后停用游泳场所
4、发生大的工程事件(如主水管爆管,加消毒剂仪器坏等),部门经理、主管都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
5、建立各类卫生设施维护保养档案,做到有计划的进行维护。
6、空调出风口滤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游泳设施定期进行彻底清洗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好更换,保证各类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
所有对客服务区域及后台部门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场所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卫生清理实行部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部门办公室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区域划分为:南办公室走廊大门以东办公室负责,走廊大门以西财务部负责;院子以走廊大门中心界定东西,以局西办公楼门洞中心界定南北,大门以东南部及东南角花坛由办公室负责,大门以西南部由财务部负责,大门以东北部及东北角花坛由城建资产部负责,大门以北部及花坛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市场营销部负责门前三包。文苑小区工地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
四、责任区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日常保洁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五、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不得因卫生清理不达标而影响公司的整体评分。
六、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内容。
公司卫生间管理制度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文明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男、女宿舍楼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其它区域卫生间管理由所在单位责任人负责。
二、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订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卫生管理准则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3.本公司卫生事宜,除总务及生产单位(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外,全体人员,须一体确实遵行。
4.凡新进入员必须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5.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7.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8.饮水必须清洁。
9.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10.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11.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12.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的气体、尘灰、粉末之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适当方法减少此项有害物的产生。
(2)使用密闭器具以防止此项有害物的散发。
(3)于发生此项有害物的最近处,按其性质分别作凝结、沉淀、吸引或排除等处置。
13.凡处理有毒物或高热物体的工作或从事于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线中的工作等,须着用防护服装或器具者,应按其性质制备。
从事于前项工作人员,对于本公司设备的防护服装或器具,必须善用。
14.各工作场所的采光,应依下列的规定:
(1)各工作部门须有充分的光线。
(2)光线须有适宜的分布。
(3)须防止光线的眩耀及闪动。
15.各工作场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勿使有所掩蔽。
16.凡阶梯、升降机上下处及机械危险部分,均须有适度的光线。
17.各工作场所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温度之调整以暖气冷气或通风等方法行之。
18.各工作场所应充分使空气流通。
19.食堂及厨房之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
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
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清洗、消毒、储存用品、用具的专用设施应当分类设置,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
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
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
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
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灭虫和废弃物存放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消除蚊、蝇、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虫危害的防治措施,应当设置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专用设施。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要求)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第十六条(独立通风要求)
公共场所吸烟室、卫生间及浴室须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不得与其它排气系统相通。
第十七条(建设要求)
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分类管理)
根据公共场所与公众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发生健康危害的风险程度,公共场所分为一般公共场所和特殊公共场所。
对特殊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一般公共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特殊公共场所包括:
(一)旅店业:宾馆、酒店、饭店、旅店、招待所、培训场所、旅游度假场所;
(二)洗浴按摩场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场所;
(三)理发、美容场所:理发店、美发店,生活美容店、影楼;
(四)游泳场馆;
(五)文化娱乐场所: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公共场所包括:
(一)室内体育、健身场所;
(二)餐饮场所:餐厅、咖啡厅、茶座、酒城(吧);
(三)商业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室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五)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车、客船、客机和长途客车。
根据卫生防病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的种类和范围由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三同时审查、验收)
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进行卫生预评价。
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卫生许可)
特殊公共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其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续展,原发证部门经审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卫生许可证过期失效。
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管理)
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借。
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申办条件)
特殊公共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的卫生预评价报告;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备案)
一般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开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递交备案资料。
备案项目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备案内容)
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情况备案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检测与评价资料;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
(四)其他相关的卫生资料。
第二十六条(组织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消毒制度和卫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检测、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使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空调系统、顾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设施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检测、评价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体检)
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合格的方可上岗。
患有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传播疾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业。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培训)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危害事故处理)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的蔓延,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和批准;未取得资质认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工作。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应当客观、准确、真实。
第三十二条(配套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
铁路、民航、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督职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对特殊公共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对竣工项目进行卫生验收;
(二)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对特殊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审查,发放卫生许可证;
(四)对一般公共场所进行备案;
(五)对公共场所及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状况进行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六)对公共场所发生的健康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七)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活动者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三同时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二十日内依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卫生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批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特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对资料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15日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公共场所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卫生要求和规范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公共场所内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抽样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责令暂停营业;
(二)封存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用品、用具和设施;
(三)组织控制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现场。
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道德要求)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执法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发给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危害健康因素,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执法程序要求)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应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并根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
特殊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二)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卫生设施、顾客用品用具、供水设施,经监测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一般公共场所开业三十天后,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或者消毒产品等相关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或者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合格上岗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或者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工作的;
(七)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蔓延的;
(八)未按规定对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的。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予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特殊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没有得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二)特殊公共场所的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达不到消毒要求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非法从事卫生技术服务罚则)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罚则)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其资质认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罚则)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公共卫生健康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行政部门罚则)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民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 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机关服务中心为 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机关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事科、工会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 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保洁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和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 各科室内(公共部位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 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 机关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机关前后院、楼内卫生间、电梯间、门厅、楼道、走廊、开水房等)的日常清扫与保洁,保洁公司负责。
第九条 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清洁区应达到地面清洁,墙壁洁白,室内无蜘蛛网,门窗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十条 机关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公务员及保洁人员打扫,做到门窗洁净、会议桌干净整洁、空气清新。
第十一条 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区域,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各科室使用后的报刊杂志及废旧纸张,统一保存及处理。
第十二条 开水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严禁将瓜皮、废纸、茶叶根、烟蒂等易堵塞物倒入便池及下水道,以上物品请自觉倒入专门设置的容器,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督促保洁人员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十四条 严禁从楼上外抛任何杂物,严禁在高层窗台外摆放花盆及杂物。
第三章 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环境卫生由各科人员负责,各科科长负总责,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
第十六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 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坚持每天一小清,每周一大清,工作时随时清,节假日全面清。
第十八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十九条 开展多种形式控烟宣传,积极开展创建无烟科室活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九条 分布在机关公共区域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保洁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科室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告知、通报及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按规定、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三、对于集体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健康知识学习、突击打扫卫生等活动,各级领导都要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要从经济上予以处罚。对平时的打扫卫生工作也要注意观察,安排工作时一道讲评,表扬好人好事,调动员工积极性。
四、各部门都要设立固定垃圾点,添置存放垃圾的容器或有砖砌围墙。安排专职人员及时清运垃圾,保证垃圾不淌出容器之外,尤其是夏季,更要勤清理,防止蚊蝇滋生。
五、公司财务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爱国卫生工作。各部门对于破损的室内吊顶、地面、墙壁、招贴画、广告牌等有碍观瞻的部位,要及时报告总公司,统一安排,进行维修更换。对于需要添置的清扫工具,报告公司领导,及时购买。
六、公司办公楼、**大楼及各部门的门卫人员,都要承担环境卫生清扫工作,作为一项任务,列入门卫制度之中。
七、遵照县爱委会的规定,搞好“门前四包”。定期打扫划分给我公司的街道卫生区段。服从县爱委会的检查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争吵,对批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八、厕所是打扫卫生的重点,各部门都要安排专人或轮流天天打扫,注意灭杀蚊蝇,做好保洁工作。
九、重视公司住宅楼的环境卫生,中心户长要在每一层楼都指定一名负责人,督促检查,保持清洁。
十、各部门、超市都要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分类制定营业厅、库房、食堂、环境卫生制度,深化细化卫生管理职责,并要有相应的考核奖惩措施,认真考核,及时奖罚。
十
一、公司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对各部门、超市的考核内容当中,同其它工作一起安排,一起检查,年终一并考核,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
二、公司领导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检查范围,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严肃指出,予以纠正,同时为年终考核评比打下基础。
**年十月十一日
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卫生管理制度
县委、县政府以前所未有的魄力,提出用三年时间,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这是提高公民素质,倡导文明风尚,建设和谐家园,创造良好人居环境的一件大好事。我公司为了能在创国卫工作中高标准、严要求,圆满完成任务,特制定本制度,望各部门、县城各商业网点认真执行。
一、创建国卫,人人有责。公司全体员工,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在哪个岗位上工作,都要充分认识到,搞好创国卫工作是自己份内的一件大事,必须积极参加,努力干好。
二、每天上班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打扫环境卫生,按照各部门划分给本人的卫生区域,自觉地干好这项非常重要的第一项工作。
三、创国卫工作中将有大量的集体突击活动,如卫生知识培训、健康知识学习、突击打扫卫生等,各级领导都要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要从经济上予以重罚。对平时的打扫卫生工作也要高标准、严要求,注意观察,及时讲评,表扬好人好事,调动员工积极性。
四、各部门都要设立固定垃圾点,添置存放垃圾的容器或有砖砌围墙。安排专职人员及时清运垃圾,保证垃圾不淌出容器之外,尤其是夏季,更要勤清理,防止蚊蝇滋生。
五、公司财务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创国卫工作。各部门对于年久失修的房屋、破损的室内吊顶、地面、墙壁、招贴画、广告牌等有碍观瞻的部位,要及时报告总公司,统一安排,进行拆除、维修、更换、刷新。对于需要添置的清扫工具,报告公司领导,及时购买。
六、公司办公楼、**大楼及各部门的门卫人员,都要承担环境卫生清扫工作,作为一项任务,列入门卫制度之中。
七、遵照县创卫办的规定,搞好“门前四包”。定期打扫划分给我公司的街道卫生区段。服从县创卫办的检查指导,不讲任何理由,不惜一切代价,对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八、厕所是打扫卫生的重点,各部门都要安排专人或轮流天天打扫,注意灭杀蚊蝇,做好保洁工作。
九、重视公司住宅楼的环境卫生,中心户长要在每一层楼都指定一名负责人,督促检查,保持清洁。
十、各部门、超市都要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分类制定营业厅、库房、食堂、环境卫生制度,深化细化卫生管理职责,并要有相应的考核奖惩措施,认真考核,及时奖罚。
十
一、公司要把创国卫工作纳入对各部门、超市的考核内容当中,放在突出位置进行安排、检查,年终认真考核,对创国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教师要努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办公室内要求地面整洁,无明显的鞋印、污迹、灰尘、纸屑、杂物。
3、教师办公桌必须整洁,物品摆放务必整齐。除日常办公用品外,其他物品不许摆于桌上。
4、作业架卫生干净,无灰尘、杂物,作业本摆放整齐、有序。
5、要定期擦窗户,窗上不能有明显的污迹。
6、门要经常擦,不允许门上有灰尘,不允许有明显擦洗痕迹。
7、墙面干净,不允许出现蜘蛛网等脏物,有污迹要及时清洗。规章制度张贴要整齐有序。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券是指在我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范围内,由辖区政府统一为城镇居民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服务券不得兑付现金、实物,不找兑,不得买卖,不办挂失。
第三条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券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内,负责本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和服务券使用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做好对城市居民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和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乡镇政府(下同)负责辖区内人群的调查摸底、分类统计和服务券发放对象的确定,负责服务券的申领、发放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宣传工作。
第二章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服务券分为四种,分别为儿童保健券、孕产妇保健券、妇女保健券、重点人群保健券。
第八条服务对象:
(一)儿童保健券的服务对象为0--3岁儿童;
(二)孕产妇保健券的服务对象为孕产妇;
(三)妇女保健券的服务对象为35--60岁妇女;
(四)重点人群保健券的服务对象为60岁以上老年人、低保对象、残疾人。
第九条服务内容:
(一)儿童保健券: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健康检查2次;0--1岁儿童每年健康体检4次,1--3岁儿童每年健康体检2次,6个月--3岁儿童每年做一次血红蛋白测查;提供儿童保健指导。
(二)孕产妇保健券:产前检查4次(孕早期1次,孕中期1次,孕晚期2次),产后访视2次。
(三)妇女保健券:每年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生殖保健、更年期保健知识及计划生育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指导。每2年提供一次妇女病普查,包括宫颈防癌涂片、内外生殖器检查、白带常规等。
(四)重点人群保健券:每年提供健康管理,开展重点慢性病筛查与病例管理。每2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包括:全身体格检查,尿常规、血常规、血糖、血脂、心电图检查。
第三章印制与发放
第十条服务券是有价凭证,由区政府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样券见附件2),区财政局监制。服务券须注明券种、面值、有效期、编号、服务项目。服务券每年印制的数量依据调查的服务对象人数确定,服务券印制后的数量、价值金额要准确登记备查,服务券印制、发放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解决。
第十一条服务券面值:
(一)儿童保健券,面值10元。
(二)孕产妇保健券,面值12元。
(三)妇女保健券,面值20元。
(四)重点人群保健券,面值28元。
第十二条服务券有效期:
儿童保健券、孕产妇保健券有效期为一年,具体时间从发放服务券之月起向后顺延12个月;妇女保健券、重点人群保健券有效期为两年,具体时间从发放服务券之月起向后顺延24个月。
第十三条服务券的编号由区行政区划号码(6位)+识别码(1位)+自然数码(6位)构成。识别码由1代表儿童保健券,2代表孕产妇保健券,3代表妇女保健券,4代表重点人群保健券,具体号码由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服务券的申领和发放,发放时须填写发放登记表,实行发放者和领取人双签字,发放服务券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券实行双印鉴制,必须加盖区卫生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用印鉴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服务券按享受服务条件发放,一般是一人一券,但具备享受两种或以上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可同时申领两种或两种以上服务券。服务券发放给服务对象本人或监护人,服务券仅限于具备享受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本人使用,不得转送其他人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结算
第十七条服务对象凭服务券,在领取服务券的街道范围内区卫生局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享受相应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保健券、妇女保健券仅限于在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
第十八条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卫生局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已取得*市卫生局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
(二)取得区卫生局核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经卫生局考核达到一星级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一星级)标准。
第十九条区政府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各街道范围内,公示本街道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为服务对象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并收回服务券,填写服务券登记一览表和相应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表格,并通过*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信息软件管理系统上报相关服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服务券的结算实行考核拨付制,每半年结算一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收回的服务券汇总上报区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由区财政局按服务量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卫生局按照《*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服务券的考核评估细则,加强对服务券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服务券宣传、印制、发放、使用、兑付等情况的考核与监督。
1、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每位工作人员上班前5分钟打扫自己办公区域卫生,整理资料,保持办公桌整洁;
3、每位工作人员每月擦洗一次自己使用的电脑主机及键盘,爱护电脑;
4、轮到值日的人员要履行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每天提前10分钟到办公室,打扫办公室卫生,清倒垃圾。各办公室的关灯、关电、关门。
5、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6、室内办公用品和各种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室内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
7、村卫生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各办公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并将结果予以张贴公布。
二、公共区域卫生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村办公楼内公共通道、村办公室前操场、厕所等公共区域。
2、我村办公室公共区域卫生由各楼负责。监督各自卫生区的卫生打扫情况。
3、值周人员,每次打扫完毕后负责检查公布。
4、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1)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1、
生活区保洁员负责生活区公共区域(包含生活区周边5米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带)内的保洁工作,保持生活区公共区域内的卫生整洁,保洁范围内无垃圾、地面干净、无尘土、无卫生死角等,做到每天打扫,随时维护;
2、
生活区保洁员负责保持公共区域内所有楼梯扶手、窗台、消防箱等表面无灰尘、光洁明亮,做到每天擦拭;
3、
生活区保洁员负责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玻璃窗在视线内无灰尘、无蜘蛛网、印痕、做到每周擦拭;
4、
员工入住期间,应自觉维护本舍环境卫生,轮流打扫,确保全天候清洁、整齐、规范;
5、
室内清理的垃圾及时送到垃圾桶里,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清扫、丢弃在走廊公共区域内;
6、
(一)项目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环卫卫生法规。对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学习
3、组织建立健全环卫卫生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支持环卫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
4、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对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卫卫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实行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
5、组织拟定现场卫生防疫管理预案,监督执行现场疫情报告制度。为改善职工的生活环境、提高健康水平服务。
(二)环卫卫生负责人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现场环卫卫生法规、管理制度,服从项目部的统一领导,对本项目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2、协助项目经理部拟定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等,对现场环卫卫生平面布置提出具体方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管理人员、班组成员学习有关环卫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环卫卫生应知应会考核。
4、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班组人员及炊事人员的健康证,监督炊事人员持证上岗。
5、定期(每月不少于三次)和不定期检查现场各区域的环卫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应予以制止,并酌情提出处理意见。
6、按文明施工资料管理标准,做好环卫卫生的各项资料,真实具体,以备查考。
(三)区域分管负责人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卫生管理规定和要求,服从项目部、环卫卫生负责人的领导,对本区域环卫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落实有关环卫卫生管理措施,维护环卫卫生设施,保证本区域内干净整洁,符合管理规定。
3、认真学习有关环卫卫生管理知识,经常对辖区范围内的职工进行环卫卫生教育、文明施工教育,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核。
4、组织工人搞好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并督促其搞好个人的内务卫生,养成遵规守纪、讲文明爱卫生的良好习惯,积极预防疾病。
5、必须坚持对本辖区进行日常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上级予以处理,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整改工作的“三定”要求落实。
6、完成项目部、环卫卫生负责人交办的其他环卫卫生工作任务。
(四)班组作业工人
1、必须服从各级环卫卫生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的各项制度。
2、认真学习有关施工现场环卫卫生法规、制度及卫生常识,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统一卫生考核。
3、积极完成本施工岗位范围内环卫卫生包干任务,搞好文明施工。
4、遵守生活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个人内务卫生,完成分担值日包干任务。
5、讲究个人卫生,谨防病从口人,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加强相互监督,敢于制止不讲卫生、破坏卫生设施和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7、积极提出有关改善环卫卫生环境、促进现场卫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树立集体荣誉感。
(五)食堂管理负责人
1、执行上级有关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和要求,对食堂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负直接管理责任。
2、组织落实食堂卫生管理措施,协助环卫卫生负责人落实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做好施工现场职工卫生防病(疫)的管理工作。把好病从口人关。
3、监督检查食品采购、运输、储存、保管、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保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卫生,对用餐人员的身体健康负责。
4、定期组织炊事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炊事技能的学习培训,逐步提高炊事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5、不录用患有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人员从事食品制售及食品洗(削)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炊事人员定期进行体检。监督炊事人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6、加强对食堂库房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潮、防鼠、防虫、防霉变。严禁使用亚硝酸盐。
7、组织定期对公用食具清洗消毒和食堂区域的清扫,保证环境清洁、餐具清洁,炊事人员卫生符合规定。
8、必须搞好成本核算,保证饭菜价格合理,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
(六)食堂采购员
1、贯彻执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服从食堂管理人员的领导。对采购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负直接责任。
2、不得采购腐坏变质、霉变、有异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不采购小商、小贩加工制作的荤食、凉菜。
4、采购食品时,做到一看是否新鲜、二看有无合格证件,比质比价。
5、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认为必要时,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6、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应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晒、防蝇。
7、协助食堂财务管理人员搞好成本核算,保证饭菜价格合理,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
(七)炊事人员
1、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法规,执行现场食堂膳食管理制度,对用餐人员的健康负责。
2、认真学习国家《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常识。参加卫生常识统一考核。
3、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岗位的膳食制售任务。保证热饭、热菜、热汤供应及时,服务热情周到。诚恳听取职工们的意见,有错就改,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
4、积极完成分工包干的环境卫生任务,保证本岗区域内环境清洁。必须搞好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5、炊事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并保持整洁,不赤背、不光脚、不穿拖鞋、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从事其他活动。
6、炊事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健康检查,持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从事炊事作业。
7、搞好食堂的防火工作和防大气、防水污染工作,制定个人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明卫生管理规定及公司OHSMS体系要求,落实好卫生责任制并张贴上墙。
(二)施工现场食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食堂应距厕所、垃圾箱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场所30米以外,并做到四周平整、清洁、无污水。
2、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设施,日常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干净。
3、门窗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食物的采购、制作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规定,生熟食品分开制作,设立标记,禁止采购销售腐烂变质的食物。
4、食品、炊事用具和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
5、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炊事和生活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宿舍要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应根据用工数量建好临时宿舍。
2、宿舍四周排水畅通,室内通风良好,屋檐离地面高度不能低于2.5米。
3、宿舍应保持卫生整洁,被褥、床铺整齐。夏季应有防蚊蝇措施,冬季应有防寒保暖措施,禁止火盆取暖。
4、宿舍必须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人床,禁止职工睡通铺。
5、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
(四)施工现场厕所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厕所必须建成水冲式,厕所墙面抹灰刷白。
2、厕所卫生应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冲刷、清理、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五)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保温开水桶,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3、施工现场不得喝生水,严禁共用一个器皿饮水。
(六)施工现场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吃不洁净食物、不随地大小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