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4:55:0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药品经营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前 言:
医药公司从过去比较混乱的经营管理模式,逐渐向更加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方向迈进,而药品经营管理的环境与整个市场的背景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全面了解当前我国医药行业市场经营情况的基本现状,有利于促进医药公司的发展更加科学化。
1医药公司药品经营管理的现状
我国每年都会在年末统计一下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情况,在2008年的年终,我国的制剂生产企业多达四千多家,其中里面还包括很多原材料药的生产厂家,与发达国家医药公司相比,发达国家医药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而且所用的设备比较先进,在资金方面能够供应医药公司的发展要求市场开拓能力不足的问题,对新产品的研发产生阻碍,对医药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产生制约。从我国整体的市场来看,外企占据35%的市场份额,国企占65%左右,随着外企的资金流入市场,国企的境况每况愈下。虽然外企只占35%的份额,但是这部分市场却被几个位数不多的企业瓜分,所有的企业都会获取一定的经济利润,而且每个企业所面对的客户群是比较稳定的,但是在我国的65%的份额被众多大中小企业瓜分,平均利润值并不高,并且存在很大波动,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能够站稳脚跟,获得竞争优势,就必须通过实践探索出一条具有自身特点的药品经营管理的科学途径。
2医药公司药品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分析
2.1力求合作
供应链是医药商品在药品销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经过药品的生产和患者最终的使用药品,整个过程都需要合作,这样才能加强医药公司和相关的供应链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才能使供应链得到更好的优化,使其资源能够达到共享,最后的目的就是能给患者带来更好的药品服务,赢得患者的信任。
2.2提高专业化的管理水平
提高医药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水平,实行全方位的、专业化的管理,以增强医药公司经营管理的实力,同时还要鼓励医药公司必须跟随市场发展动态,能够积极预见市场变化的动态,然后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确立医药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每一步的实施都要有计划的进行,同时注意人才的培养,要不断更新人员思想,努力提高人员专业化的管理能力。在进行广告的宣传时,要具有药品的品牌宣传意识,力求打造药品品牌,增强药品产品的信誉度,积累更多的客户量,不断地开拓市场范围,在药品价格上做好灵活的更新策略,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走向国际化,建立药品销售网络,给顾客的购买提供方便。
2.3积累更多的资本
医药公司只有积累更多的资本,注重自身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进而通过努力才能成世界大型药企,像GSK,辉瑞,拜耳等。对于具有先进的、科学的思想理念的,有较丰富的资源的,能力极强的企业来说,积累资本,可以丰富其药品资源,使企业竞争力得以提高。我们要学会运用资本手段,整合资本能力,达到不断发展的目的,这种例子在我国的本民族制药企业中并不缺乏。
2.4力量来源于知识的积累
企业能否进步,取决于企业所积累的知识,通过企业积累更多的知识,使得企业的技术手段更加强劲,然后将技术与创新发展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使用新的生产设备,采用新的药品生产工艺,使得医药公司的技术更加专业化,这样才能将药品生产能力有效提高,使医药公司能够向大型的医药公司模式发展。对医药公司的药品质量和药品的种类进行逐一改善,使药品公司能够适应市场的发展,提高其整体的竞争能力,为开拓新的目标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2.5对非处方药品市场进行开发
在我国,有很少的非处方药生产的企业,在非处方药的营销过程当中,医药公司的经营发展模式还不是非常正规,一些企业为了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的在市场竞争中寻求有利席位,而且还要不断地更新管理理念,要站在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开拓非处方药的广阔市场,在战略的眼光下,决心去抢占广阔的非处方药市场,在品种,销售,宣传中不断发展。此外,农村非处方药和中成药市场有很大优势,值得我们去开发。
2.6增强买入药品的验收管理,确保入库药品质量
1)买入药品逐批验收
医药公司需要严格根据GSP的要求和本企业的规定对买入的药品实行抽样验收,确保逐批验收,针对双批号合箱的药品需要分别实行验收并登记,于此同时,还需要验收人员对买入的药品统计其合箱批号出现的概率,倘若同一个品种从没有过合箱的情况,需要对该品种的供应商实行质量查询。通常一个药品供应商,其生产的产品出现合箱属于常规现象,但若没有合箱,则可能是该企业存在人为凑整件截批的情况,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混批现象,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人为的更改生产批号的现象,对其药品需要按劣药论处;倘若一个药品供应商生产的合箱信息没有出现在药品包装上,则证明在实际产生的合箱药品,从车间到仓库,最后销售出厂,必然会导致混乱分不清哪箱为合箱。在药品供应商遇到质量问题而收回产品时,医药公司也必将退回更多的产品,这种情况将会给公司带来多余的烦恼和不必要的工作量。
2)加强随货检验报告的审核
按照国家GSP要求,医药公司药品买入首营品种时需要附加药品供应公司买入同批药品的合格检验报告单。针对买入首营品种需要严格核查同批次的同批检验报告,审核质量标准所要求的检验项目同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有出入。倘若检验报告检验控制指标低于质量标准控制指标,在或者检测项目少于质量标准,那么需要立即停止该品种的买入验收,以避免买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药品。
对于现营药品品种,需要定期的向供应商索要药品的同批检验报告,并进行严格核查,以保证买入药品的合法性和买入药品的质量,当发现与要求不符时,需要立即停止该品种的买入与销售。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管理的各种因素中,重要的是人员和药品的管理,抓住这两个主要方面可以带来更好的经营成果和销售业绩,可以开拓更广阔的人群,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而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管理规则在日益剧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成为核心因素,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了药品的零售企业很好的发展,药品公司就需要了解市场运行状态,因为药品经营管理并不是人们所说的经济管理,它不仅涉及管理方面的内容而且也涉及到经营方面的内容,比如以往的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管理,重点是在技术管理上,这对保证药品的质量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面对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医药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药品的经营管理上,我们认为:
1.要营造良好的产品管理的科学环镜,产品管理是以营销为目的的医药公司的最主要的管理职能之一,所以从各个方面凝聚力量,可以使医药产品更好的经营和管理。
2.要对产品管理的目的和范围进行深入明确,只有保持医药公司及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得到人们的认可,才能不断推出新产品。
参考文献
1现代学徒制相关概念解析
现代学徒制指的是通过学校、企业的深度合作,实现学校教师与企业资深技术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的目标,以提高学生应用技能为目的,培养现代化应用型人才。现代学徒制的教育模式使企业也成为教育的参与者,实现了学校的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无缝对接、教学内容与企业生产实际相对接等目标,有效保证了学校所培养出的人才质量。与普通大专班和以往的订单班、冠名班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同,现代学徒制更加注重技能的传承,由校企共同主导人才培养,设立规范化的企业课程标准、考核方案等,体现了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总的来说,现代学徒制是我国教育部门为了进一步提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成果,让校企合作教育模式更符合当前社会以及学生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达到素质教育要求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强化我国教育手段的有效途径。
2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探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很多高等学校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是“学校教育+半年的企业实习”,虽然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生产中,还能够让他们在不断地实践中提高自身的创新创造能力,但是,很多时候所谓的企业实习都是流于形式,经常产生校企双方在教学管理和考核过程中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而且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是以学校教育为主,企业并不能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给出合理性的建议,导致学生所掌握的知识很难真正地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不仅打击了学生学习的自信心,也降低了企业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评价。企业和学校其实并没有真正地重视顶岗实习,对学生疏于管理,考核活动基本上也是走个形式而已,基本上不存在学生不能毕业的情况。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出现为打破这种人才培养现状创造了条件,不仅使学生和教师都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也使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教育与生产实际脱节情况的发生。为了更好地将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应用到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教育活动中,并且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2.1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在充分考虑学校教育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帮助学校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不断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用制度促进人才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并且为后续教学工作指明方向,让教师能够抓住教学的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可以成立专门的指导委员会,并且积极主动地与药学会展开合作,通过与企业进行深入交流考察它们是否有合作的意向,并且就合作的规模、合作的形式等内容进行协商,把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对企业资源的利用率,并且在此基础上签订合作办学的相关协议,为学生提供更现代化和人性化的人才培养服务,提高学生未来发展竞争力。校企双方成立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并由校长和企业负责人共同担任组长,成立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组成的组织机构,做好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招生与招工、教育教学方案的制订、教学工作的安排、教师资源的配备、经费的管理等工作。同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出台一些人才培养方案、制度等,明确学校与企业双方需要履行的任务和负责的内容有哪些,确保现代学徒制下人才培养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能层层相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2进行教学试点
招生招工一体化是现代学徒制的主要特点之一,如果从时间顺序进行考虑,可以将其分成三种形式:“招生即招工”“先招生后招工”“先招工后招生”。三种不同的招生招工措施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特点。在实际应用中,学校一般采用的是“先招生后招工”的形式,并且通过学校与企业根据教学实际的需要共同制订出招生招工的方法,并且明确培养对象、培养方式、学徒权益等内容,很多时候还会对专业规模进行限定,确保教学活动的有效性。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更符合现代化教育理念的要求,因为在招生招工过程中考虑的内容更多,学生的主体地位更突出,这是现代学徒制人才模式的优势之一。在现代学徒制招生宣传的带动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报名,然后学校再对这些报名的学生进行面试,这与一般的统考笔试有很大的区别,更能考查出学生的综合能力。学校根据学生面试结果择优录取,保证了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此以后还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即学校、企业以及学生或者学徒,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后续的人才培养工作能够更有序、更规范地开展。
2.3制订符合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学方案
教学方案的制订也是实现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所以这就要求学校和企业都能重视这个教学环节,通过共同的努力制订符合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学方案,为后续的教学工作指明方向,同时使教师的教学思想和教学行为更规范化。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和企业都应该遵循现代学徒制的教学要求,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同时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明确教学目标,并且根据行业标准和企业未来发展需要、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同时按照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等国家职责资格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企业学徒课程数量,促进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能够有效进行。学校和企业都应该安排负责人负责此项事务,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放到一个足够高的位置上,并且坚定不移地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基本原则,切实保障教学活动能够真正发挥出效能,满足学生未来发展需要,为企业健康发展输送保质保量的人才。
2.4构建校企融通课程教学体系
与单纯的校园人才培养工作不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考虑企业教育对于人才培养工作的影响,不能只考虑学校教育因素而忽视了企业的根本利益。因此,学校和企业师资团队都应该参与到校企融通课程教学体系建设当中,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目标要求、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和企业所能够提供的教学资源等方面入手,制定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课程安排,将整个教学工作分成两个部分,即学校课程部分和企业课程部分,使两者都可以对人才培养活动产生积极性作用,并且发挥出各自的教学优势,达到“1+1>2”的教学效果。开发、优化校企互动融通专业课程也是保证教学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可以共同商定“工、学”时间,保证教学活动可以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性向综合性方向进行,避免由于给学生造成太大的学习负担而打击他们学习的自信心,通过循序渐进地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来满足学生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双方还应该根据学分制课程和企业岗位素质要求,不断优化教学方式,在原有的教学基础上不断开发新一代的核心课程资源,为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创造条件。
2.5实施校企“双主体”教学模式
对于整个教学活动而言,教学组织是实现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而实施校企“双主体”教学模式更是体现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优势的重中之重。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各自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就是认识到了这种特点,通过将学校与企业进行优势互补来达到现代化人才培养工作的目标。“六合一”是体现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优势的关键,这里的“六合一”主要包括学校与工厂合一、教室与车间合一、教师与师傅合一、学生与学徒合一、教程与工艺合一以及作品与产品合一。这种“六合一”的思想能够有效地将学校教育与企业教育有机地融合到一起,使整个人才培养活动更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对教学工作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该对校企双方进行精细化管理评价,从细节上规范教学行为,同时也要尽可能地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他们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
3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深入思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自从将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应用到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教育活动中以后,整个专业的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明显得到提升,但是由于教师和企业师傅综合能力参差不齐,所以很多时候都不能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有效性。除此以外,学生学徒时间安排随意化、教学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现代学徒制作用的发挥,所以这就要求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首先,要从法律角度做出要求。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人才培养具有基本相同的性质,都需要学校和企业共同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往往需要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同时也需要提供很多的教育资源,这就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保证他们的根本利益,那么他们的参与积极性将大大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工作产生中断。因此,这就要求国家能够从政策上激发这些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企业进行经济补贴,做到政府行业统筹、校企双向互动。其次,要重视人才培养各个环节的考核工作。迫使学校和企业都能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为提高人才培养效率和质量提供实质性帮助。为此,学校和企业应该强强联手,根据实际需要共同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培养考核机制,对学校和企业应该履行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并且要求双方相互监督,确保人才培养活动的有效性。最后,要加强对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对于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而言,要实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就必须因地制宜地选择教学资源,不能采用大众化的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最有效的教学资源,满足他们的学习要求。学校和企业都要发挥出他们在教学资源、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优势,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效融合到一起,加强教学资源数据库建设,保证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冯智雄.烹调工艺与营养专业“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与探索[J].教育现代化,2019,6(28):21-23.
[2]周香勤.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分析[J].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中旬刊),2019(4):113-114.
[3]徐旻.我国高职院校发展现代学徒制教学模式探讨[J].高教学刊,2017(21):96-98.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的坏好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提高企业自身质量管理水平,规范药品经营管理的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现状
药品的质量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在质量管理上存在漏洞。首先表现为对药品经营管理质量把控不严,管理制度相对较为混乱,而且有弄虚作假的不法行为,缺乏相应的药品质量监督机制,过多的注重企业的利润,忽视药品的质量。其次药品采购把关不严。很多药品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在进行药品采购时,缺乏相应的监察手段,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入库,从而留下巨大隐患,一出现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第三由于药品行业的特殊性,难免因运输、储存不当等原因造成药品质量的下降,例如运输路程过长、运输方式选择不正确、天气原因等。
二、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药品经营的监管力度,并规范经营管理
要想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必须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使其进行规范化经营,从药品原材料到生产的各个环节,再到药品的经营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测,以防止不合格产品的出现。并且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GSP相关标准进行操作,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药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并且进行规范化的经营。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标准,并完善监督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企业自身经营的实际状况,进行相关质量管理标准和制度的制定,并保证严格按照制度来执行,而且要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注意对药品的保养,合理储存药品,对需要冷冻、冷藏的药品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要求药品管理人员要熟悉每一类药品的特性以及储存要素,严格按照储存标准进行储存,并掌握适当的储存温度,以免因储存和保养不当而引起药品质量问题,药品质量不合格轻则影响企业的信誉度,重则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相关药品经营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做好监督,促使员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来执行。
(三)做好药品质量的查询工作,完善药品质量档案
近年来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事故不计其数,所以做好药品的质量查询工作相当重要。企业可以对经营的药品按照用途和种类进行分类,设置相应的编号,以方便查询,质量管理部门严格对企业经营部门的质量查询和监督,对发生事故的经营企业严肃处理,明确权责,要求其限期整改,甚至是停业整顿等。并且建立并完善药品的质量档案,质量档案的建立既可以方便药品质量管理部门对药品质量的查询,又使得经营企业对自身的药品质量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而且有利于经营企业对药品质量的管理和优化等。
(四)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强药品的验收和管理,以保证入库药品质量
药品经营企业在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时,要严格按照GSP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和验收,严把入库药品质量关。药品验收人员对合箱药品要进行分别检验,尤其是双批号的合箱药品必须分别进行审核和验收。对于从未出现过合箱的药品,应该加大审查力度,可以追踪到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查询,而且要加大对该品种药品的检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停止购进该类药品,降低药品质量问题带来的风险,以保证入库药品的质量。
(五)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以及做好跟踪
合理的运输方式是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是需要冷藏或者冷冻的药品。而且不同的药品种类和数量也有着不同的运输方式,这就需求企业根据药品的质量要求进行运输方式的选择。要求尽可能采用快速有效的运输方式,减少中间的中转过程,以缩短运输时间。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采用直接运输的方式,直接送达到客户手中,而且要尽量采用冷藏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还应注意天气的变化,时刻掌握天气动态,并根据南北温度差异来进行运输方式的选择。此外,做好药品运输实时动态的跟踪,对药品质量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需要冷藏的药品。要求企业必须做好药品发运之后的跟踪工作,以便随时监控药品质量。
(六)加强冷藏药品出库包装的质量控制
加强冷藏药品出库包装的质量控制能够保障冷藏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药品经营企业在对冷藏药品进行运输之前必须仔细检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具备完备的密封冷藏措施,对需要保温的药品进行保温包装。而且药品还要注意对药品的防虫、防潮处理,以免因质量问题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七)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员工质量管理意识
药品生产经营离不开员工的参与,所以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的好坏,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员工生产经营的质量意识,加强员工对于药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严格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药品质量的管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对食品药品经营质量以及经营企业管理的不断加强,一方面促使药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使药品经营企业加大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并且促使药品经营企业制定药品经营的标准化体系,从药品的原材料到出库包装,再到运输都严格把关,以确保药品的质量,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参考文献:
[1] 刘丽凤.关于药品质量管理措施的探讨[J].求医问药(下半月),2013(01).
[2] 李英丽,齐文波.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几点建议[J].中国医药导报,2010(13).
[3] 李秋涛.浅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J].今日药学,2010(10).
作者简介: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25-02
药品经营运行环节成本管理是医院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对象,是对药品的购进、销售、保管、维护等环节运行成本的管理。药品经营环节管理不规范,损耗过大,会造成药品成本过高,药品周转缓慢,资金积压,出现药品短缺、破损、过期等问题。随着国家对药品价格宏观调控,在现行药品加成政策下,由于药品加成率的下降,使得医院单位药品的差价降低,医院的药品收益减少{1},利润越来越低,科学规范药品经营环节运行成本管理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必须以提高医疗药品使用安全性、稳定性与有效性为目标,以科学规范的管理,降低药品运行成本和资金积压,加快药品库存周转,促进药品经营运行环节能够科学规范地发展。
一、实施方法
1.明确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对药品和库存材料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和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药品和库存材料毁损和流失{2}。制定出成本控制计划,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执行配比原则,以利于更好地处理费用支出与收入的关系,准确地计算利润。
2.控制或减少药品报损基数。随着药品管理规范化,必须遏制药品经营环节不规范导致的药品破损、变质、包装变形等情况,制定药品报损基数和报损比例,减少药品报损数量,科学规范的设定报损比例,按规定药品年报损比例在千分之三以内,以实物为依据据实报损,报损药品要由药品部门填报药品损耗表经单位监审部门逐一核实签字确认,及时销毁。药品报损单一式三份,药学部、财务科、报损部门各一份,据此核销药品库存数。
随着药品进销差价的降低,药品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药品报损越多,药品差价收入相应就会减少,药品成本相应增加。因此要科学规范药品管理,降低药库、药房的药品报损比例,减少药品损耗,降低药品成本。
3.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降低药品库存。合理控制药品采购品种数量,药品管理业务流程控制中,要求药品采购计划中的进口药品和中外合资药品以及贵重药品不得超过30%,以减轻病人用药负担;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不得少于80%;控制采购药品的数量和金额,保质保量低价采购药品,保证药品周转天数不得超过30天,减少药品资金的占用{2}。随时监控库房药品库存情况,除抢救药品和特殊管理药品外,各种药品库存量不得超过该药品一个月的常用量;连续60天未出库的药品为呆滞积压药品;距离失效期时间小于90天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有上述情况时由采购负责与供货商联系,做退货或换货处理,避免因药品积压,滞销或失效造成损失。
4.合理储备药品,加快资金周转率。医院药品供应渠道多,大部分在外地采购,药品库存量过大,占地面积大、药品效期安全有隐患,影响资金周转;存量过小,会导致缺药,影响病人的治疗。建议把药品按ABC分类,设置上下限,计算出每种药品存量的最大值{5}。对外地公司供应的品种最大量按上年度平均用量20天,市内公司按上年度平均用量10天制作采购计划;特殊需求的药品:抢救药品90天、品60天、效期低于1年的药品30天。使药品储备合理,减少积压,加快资金周转。
5.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药品运行成本管理。对药品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数据采集、统计汇总,有利于决策信息的确定,加强成本管理{3}。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功能完善的药品配送系统和管理控制系统实行药品管理。药库采购药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实行采购人员和财务结算人员完全分开,在充分保证药品质量的基础上实现最低的进货成本④。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药品进行数量、金额双向管理,控制药品库存数量、避免药品断货及资金积压。
6.完善药品复核制度降低药品运行成本。药品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药品收入,或多或少出现亏损现象。如:药品销售不及时导致过期、损耗;药品管理不严格,导致破损变质;验收时把关不严,导致药品短货直接亏损。在实际工作中要规范管理,完善复核制度,操作者不可随意更改工作程序,药库要认真核对药品的入库验收,药房要仔细核对药品的发放,实行双人核发制度,避免差错事故;重视薄弱的工作环节,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降低药品运行成本。
二、结论
加强药品经营环节运行成本管理是现代药品管理的方向。医院药品品种多,销量大,周转快,药品利润在医院收入中占有一定比例,随着国家对药品价格的宏观调控,药品的进销差价率不断缩水降至13%左右,出现明显下降趋势,药品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只有规范药品管理业务流程,做好药品运行环节的购进、领出和销售相关工作,降低药品经营环节的运行成本,弥补药品加成政策对医院收益的影响。如果药品运营环节衔接不连贯、不规范、不紧密,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卫生事业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医院面临着市场的挑战和机遇。如何做好医院药品经营环节的管理工作,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是值得医院管理者研究的新课题。学习经营理论,借鉴企业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减少资金占用、控制药品积压、降低药品成本、加快药品周转有利于医院的长足发展,也是医院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注释:
①田立启,杨士进等.医疗机构药品差价率变化对医院经营行为的影响研究.经济师,2012(3)
②诸秀敏,孟宪敏,于润吉.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管理业务流程[B].中国卫生经济,2006.25(10):77-78.
③陈青青.关于医院后勤改革的几点思考[A].中国卫生经济,2007.26(2):56-57.
④王俊香.浅谈我院的“三转一中心”经营策略[J].中国卫生经济,2004,23(6):77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号:1004-4914(2017)02-190-02
一、山西省医药公司发展介绍
山西省医药公司成立于1950年,建国初期隶属于山西省商业厅。1955年山西省药材公司挂牌,负责全省中药材的调拨、批发和零售。随着历史变迁与机构改革,1979年组建成为山西省医药管理局,1983年更名为山西省医药总公司。1999年省政府把原属于省医药总公司管理的182个企业,组建为省医药集团公司,承担着全省医药药品的批发和调拨任务。2004年山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2011年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传承了山西省医药公司、山西省药材公司、山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源,2012年10月1日,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正式启动运营工作,经过不断的探索与改革,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由一个整合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型医药商业企业,一跃成为依靠现代管理理念治理的股份制大型医药流通企业。
二、山西省药品经营企业转变改革过程
(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对山西省药品经营行业的冲击
从1955年到1983年,由省药材公司到省医药总公司,随着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各大国有制医院、私有制医院、股份制药房等更多的药品销售企业可以直接面向群众销售药品,到2000年左右私有制药品经营企业大规模成立。由于私有制药品经营企业没有完整的销售手续,或是销售范围受限,在进行药品销售时就势必会挂靠在一些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名下。由于供求市场容量有限,往往看到的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大量的销售票据背后,实际上都是私有制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成果,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其实并没有那么多与票据相对称的业务量,形成所谓的“走账”,逐渐一些小型的国有药品经营企业被私有制药品经营企业并购、卖牌。股份制、私有制药品经营企业渐渐占据药品销售市场主导地位。
(二)国家药品销售管理政策的调整与再改革
2010起,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开始整合小型药品经营企业,由于药品经营企业的规模、资质、经营范围、销售手续管理等要求日益严格,一些曾经挂靠或者购买国有企业牌子的小型私有制药品经营企业纷纷倒闭、转行,或者干脆又返回头继续挂靠到符合经营销售条件的大型药品经营企业上;在严格的市场条件管理下,销售利润大幅缩水。最后,大型医药集团逐步将小型私有制企业并购,占据大部分药品销售市场份额。
三、制约山西省药品经营企业发展的因素
制约山西省药品经营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为:制药和药品经营产销一体化的综合性大型企业短缺,新药创新能力弱
1.大型医药企业集团的组建与发展逐步规范着药品经营市场,但制药与药品销售综合性企业短缺,能够在全国具有竞争力的大型综合性药品经营企业少之又少。
2.省内制药企业常年生产一些比较成熟、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仿制药品,同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多,产能过剩,专业化程度低;而药品销售企业就向市场上销售着这些技术含量较低的仿制药品,因为此类药品成本低,费用低,利润高,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牌子弱、疗效较差等。长期如此,导致群众不愿购买山西省企业生产的药品,选择购买一些知名度更高的省外或国家级药品,影响制约着山西省药品经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3.药品创新研究投入不够。影响山西省医药企业深层次发展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药品制造企业研发投入少,新特药少,新特药创新能力弱。
四、对未来山西省药品经营企业稳步的发展建议
(一)继续推行大型医药集团为药品销售市场主体原则
大型医药集团的企业经营管理更加现代化,制度更加完善,药品采购环节更加严格,出库销售检查更加细致,百姓用药更加放心,应当坚持继续推行大型医药集团为药品销售市场主体原则,并形成大型医药集团市场化,同时应形成良性竞争,避免一个或某个医药集团垄断化发展。
(二)鼓励支持制药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产销一体化的系统发展理念
建议政府鼓励科技型企业向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对省级大型制药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人才输送,允许其设立制药研究中心,帮助联络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药品研发成功后,主动宣传,扩大市场影响,使其形成产销一体化的管理系统,力争使山西省具备产销一体化的大型综合类优秀医药企业跻身全国同类一流水平。
(三)加大新特药的开发并参与药品新品种的竞争
新特药是未来制药企业竞争的核心,山西省医药企业能否跻身全国前列,取决于以仿创结合为主的研发新能力。
据笔者了解,市场上儿童专用药物品种与数量稀少,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高、危害严重,儿童专用药品的研发资源少,给药途径不安全,儿童用药成人化现象极其泛滥。因此笔者呼吁并建议山西省制药企业能够大力研发专用于儿童服用的药品,保证下一代的安全健康成长。
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改革左右着山西省药品经营企业的发展方向,根据分析阻碍山西省药品经营企业向前发展的原因后不难得出,继续推行大型医药集团化发展是前提条件,支持大型综合性医药企业产销一体化系统管理是主要方法,加大新特药的研发力度是必要手段,只有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能更加稳步地推进山西省药品经营企业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好务,把好健康关。
参考文献:
[1]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新华网,2011
[2] 杨舒杰,陈晶,王淑玲.医药企业并购中资源整合的策略研究[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8
[3] 陈斌.中国医药企业竞争的现状及未来走势[J]企业论坛,2003(4)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关键词:
精细化;规范管理;营销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9-0029-02
1 精细化管理的含义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所占用的资源和降低管理成本为主要目标的管理方式,是对于管理工作要做到制度化、格式化、程式化,强调执行力。精细化作为现代工业化时代的一个管理概念,最早是由日本的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天下大事,必做于细。”精细化管理的理论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所接受,精细化管理就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文化和管理方式。
在药品营销体系中体现在产品线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个环节需要达到预期的效果。精、准、严以达到最佳效果:精就是事前从充分的市场调研、产品定位、营销政策的制定、渠道的梳理、人员实施、信息反馈、绩效的考核、工作总结等精美的细节衔接;准是运行系统的控制标准,通过规则的系统化、程序化、标准化和数据化的手段,使组织管理各单元精确、高效、协同和持续运行;严是执行力的体现,就是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细化、明确化,要求每一个管理者和执行实施者都要明确职责、工作到位、绩效考核数字化、用量化指标来衡量工作质量、进度、效率。根据信息反馈,及时修正和完善精细化管理体系,使精细化管理更上新水平。
2 药品营销中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实施要点
科特勒认为:营销就是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提供出售,并同别人交换产品和价值、以获得所需物质的一种社会和管理过程。医药营销的实施精细化管理,精在职责具体化、明确化,细在实施过程,管在执行力和工作质量的控制,促进营销工作从相对粗放的定性目标管理向精细的定量控制管理转变,推动营销管理水平的提高。下面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几个要点:
2.1 工作目标的制定
依据市场情况和总体目标制定工作目标,细致的前期工作及产品策划,目标明确细化,包括年度指标、季度指标、月指标、周指标,同时按产品、按地区、按客户、按销售人员分解指标。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和总结、信息反馈评估机制。
2.2 完整的管理标准体系
精细化营销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精细的管理制度,是精细营销的前提和保障;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按照管理制度有章可循;精细的管理体系按产品线从开始到结束,一系列步骤和工作细节标准化推进,每个环节达到预期的效果。精细量化的考核标准,对各个环节工作流程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目标的实施。
2.3 良好的执行力
执行力就是有效利用资源,保质保量达成目标的能力。良好的执行力是药品营销中精细的管理的有力保证,要制定有价值的策略,管理者必须同时确认企业是否有足够的条件来执行。要明白策略原本就是为执行而拟定出来的,所以提升企业的执行力就变得尤为重要。衡量执行力的标准,实施精细化管理对个人而言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对企业而言就是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的战略目标。执行力要成为一种强势,必须要统一观念、明确目标、细化方案、强化执行和严格考核,使销售政策落实在网络体系的每一个环节。
提升执行力首先对执行人员进行执行前强化培训,细化目标让执行人员明白自己要做什么?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目标?这样才能目标一致,执行到位各尽其责。其次要明白自己的工作依据,这是我们工作执行力的基础,也是我们工作执行的目标。这也就是说,要知道自己做的每一件事情依据在哪里,这些依据是否还在执行。还要明白控制工作的关键点是什么,这就是我们的工作控制点。
2.4 人员培训和素质的提高
现在企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竞争归根到底还是人才的竞争。实施精细化管理需要有高素质销售团队。如何提高员工素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发挥员工的创造力?企业作为一种权变系统,作为企业主体的人也应是权变的,即企业必须不断培训员工。从产品知识、销售技能、政策法规、文化养成教育等,按照企业经营要求制定培训计划,以便形成统一和谐的工作集体,通过培训可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日本一些企业采用“自我申请”制度,定期填写申请表,主要反映员工过去的工作能力、发挥情况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及对个人能力发展的自我设计。然后由上级针对员工申请与员工面谈,互相沟通思想统一看法,最后由上级在员工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存入人事信息库,作为以后制定员工培训计划的依据。同时这种制度还有很重要的心理作用,它使员工意识到个人对工作的“自主性”和对于企业的主人翁地位,疏通了上下级之间思想交流的渠道,更有利于促进集体协作和配合。
2.5 绩效考核
开展精细的绩效管理,是药品营销中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有效地将企业的营销目标分解、量化为每个员工的具体的、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到产品线每一个销售环节,促进员工工作的精细化和积极性,确保公司销售目标的完成。
2.6 工作质量的评估
制定工作质量评估体系,精细到营销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先设定一个此项可行的总分,按照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包括时间进度、销售业绩、工作态度、事务性工作等指标综合评估,工作质量评价周期可按月、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评估。工作质量的评估可通过表格等形式定期公示,让团队每个人都清楚工作状况并提出改进办法,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3 结论
当前形势下中国医药市场正处于调整和变革时期,广大制药企业在市场恶性竞争、国家法规、企业资源条件等多重因素的夹击下,面临着如何在现有的资源条件下,逐渐实现由粗放销售模式向精细化模式转型,并在转型中保持销量的可持续增长的问题。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客观性和必然性,万科董事王石所言:“精细化是未来十年的必经之路”。
精细化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它要求每一个管理者都要到位、尽职。第一次就把工作做到位,工作要日清日结,每天都要对当天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等等。
精细化管理采用量化管理,重点是关注细节、数据、工具,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是通过规则的系统化和细化,运用程序化、标准化和数据化的手段,使组织管理各单元精确、高效、协同和持续运行。
“细节决定成败”,粗放的经营管理付出的代价比比皆是,精细化不是新鲜事物,却又是新鲜的事物,因为精益求精的追求总会带来新的收获。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11(c)-085-02
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药卫生流通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这必然对药品经营与管理人才有广泛的需求。培养企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就要求学校有与之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学模式。笔者于2008年7月开展了江苏省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人才需求的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进行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教学模式改革。
1 部分调研结果
1.1 江苏省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分析
①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在经营企业中覆盖的职业岗位群,其面向的业务岗位包括:药房营业员、营销人员、市场调研、仓储管理、销售内勤、初级管理人员、采购员等。②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在生产企业中覆盖的职业岗位群,其面向的业务岗位包括:营销人员、市场调研、仓储管理、销售内勤、初级管理人员等。③相关的岗位还有: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日化企业等行业的营销人员、市场调研、仓储管理、销售内勤、初级管理人员等。
1.2 江苏省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现状调研
根据笔者的调研,我省高职高专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是2007年开始招生的,各校的课程体系都是在药学专业的基础上,加入一些如市场营销学、医药电子商务、药品仓储与养护等营销与管理的课程,因此这些课程模式是学科课程模式,其基础体系是学科体系的知识体系。
2 项目化课程模式与学科课程模式的区别
学科体系的结构是指按照学术研究的需要将学科知识分类所建立的学科门类和学科内部知识的组合关系。显然,学科结构与学术教育的功能相联系,因此,学科课程的功能定位必然是培养学术型专门人才。
项目化课程模式的基础体系是工作体系,所谓工作体系是指围绕职业工作目标的达成,不同的工作任务按照其特点和属性,尤其是工作任务的内容和顺序的相关性所组成的工作任务体系。该体系的基本逻辑关系是基于职业岗位(群)的工作任务的相关性。在工作体系中,工作知识依附于工作体系而存在,它们的产生完全出于工作任务达成的需要,依附于工作实践过程而存在。既然工作知识是附着于工作体系而存在的,那么以工作知识为内容的职业教育课程只能来自于工作体系。我国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这一特色化的人才培养目标表明,学生通过专业课程的学习,应当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某一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因此,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就必然成为高职院校课程改革的方向性要求,从而也决定了课程项目化改革是符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规律的,其体系结构应当是高职课程本质属性的反映。
项目化课程模式的基础体系是工作体系,所以项目课程的结构不同于学科课程的三段式结构。因此,高职教育课程模式改革的主要突破口是进行一场对“结构”的革命。笔者的工作是要建立与职业体系相适应的专业体系,建立与工作结构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体系。具体来说,就是研究并完成符合项目化课程模式的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研究并完成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的制订。
3 课程项目化改革的步骤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项目化课程体系正确建立的前提是专业定位准确,岗位明确,工作任务分析清晰,课程分解、整合合理。因此笔者具体研究的思路是:
3.1专业岗位需求调研
首先在医药企业等学生可能就业的部门进行调查问卷、访谈,就企业能为学生提供的工作岗位、对本专业的人才需求情况、本专业学生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等进行调研。调研结果显示,企业迫切需要药品经营与管理人才,比较看重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情况。大多数企业认为原有的课程体系,与实际工作相脱节。
3.2专家“头脑风暴”
为了使课程体系构建、课程开发能够符合企业岗位需要,我们邀请了不同企业、不同层次的行业专家,运用“头脑风暴”法,就专业的就业岗位、岗位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要求、需要哪些技能等进行了研讨,形成了以项目为引导的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3.3项目化课程模式的开发
基于工作任务体系进行规划是项目化课程模式的主要指导思想。新的课程模式将药品经营与管理分成若干项目,如药品质量管理、药品采购、仓储配送管理、药品销售、临床用药指导等,将常规学科体系下的课程如:市场营销、药理学、公共关系、推销技巧、电子商务、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等成为相应项目下的子任务。通过项目化课程模式的运用,模拟实际工作场景,以实现学生在校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项目化课程模式,以培养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体现了“教、学、做”的一体化。
4 结语
笔者从2008年在学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启动了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项目化课程模式的探索,目前正在2008、2009级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实施教学,2008级校内教学已顺利完成,进入企业实习阶段。由于这项改革需要打破头脑中固有的思维,是一次崭新的尝试,希望通过我们的改革探索,为企业培养真正需要的人才,实现本专业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明淑,李淑惠.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基于工作过程进行课程开发的思路与探索[J].中国医药导报,2010,7(5):116-117.
[2]黄水品.创新教育模式培养使用人才[J].教育与职业,2007,(8):5.
[3]赵志群.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一体化课程开发指南[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
第十九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储存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第四节进货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
(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条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六节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第七节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三条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第四十五条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六条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四十七条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第四十九条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八节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第五十三条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五十四条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五十五条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十六条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第四节进货与验收
第七十条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七十四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五条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第五节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七十八条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第七十九条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药品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需求方。
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根据医生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