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4:55:3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医院行政管理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1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精细化工作的能力和意识
提高管理人员在精细化工作方面的素质是推行医院行政工作精细化,合理分配医院既有资源,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达成资源运用最优目标的有效手段。加强对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精细化的意识,从主观上引导和开发管理人员工作精细化的觉悟,是推进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精细化的有效手段,能够有效提升医院工作效率,提升医院口碑,从而对未来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进一步精细化具有深远意义。医院可以组织开展培训课程,邀请精细化管理方面的专家开办讲座,利用培训具有的战略控制性和激励性的特点,让精细化管理观念深入人心,为未来医院进一步推行精细化的行政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1.2明确医院行政管理各部门的岗位职责
医院行政管理工作量大,工作内容复杂,如果不能将各个部门职责进行合理明确的划分,就会出现部门间职责界限模糊,职责交叉重叠,或者出现职责真空现象,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不协调等后果。因此,应根据医院自身条件,结合医院自身特点,精细明确地划分各部门应承担的相应职责,实现职责安排系统化,职责划分精确化,职责描述明确化。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灵活的管理手段,统筹协调医院各部门间的责任承担和工作分工。
1.3优化医院行政管理的工作流程
医院性质和社会职责的特殊性决定了医院工作要快速高效的需求。为保证医院各部门工作系统协调,人力资源合理运用,工作流程顺畅无阻,就要设计科学的组织控制程序,制定明确规范的操作指导手册,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指导,以应对突发事件和复杂事件,避免因业务不熟练而产生的混乱,导致的部门运转不畅,工作效率下降。通过对重点问题的针对解决,帮助部门和人员的运转和活动,提升医院整体的办公效率与工作效率,实现工作运行效率最优化的目标。
医院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行政管理会包含医疗管理之外所有的内容,所以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行政管理在医院管理里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内容,同时也是医院进行全面建设过程中,一个最基础的项目工程,如果能够做好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就可以有效的保证医院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内部安全等问题。新形势下医院的行政管理,其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进行安全的管理,并且做好行政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顺利地开展医院中的各项工作,同时为医院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障。行政管理工作一般是培养医院过硬作风的途径,主要是对医护人员进行培养,培养他们在工作时的作风、遵守纪律的程度、仪表与形象以及他们的精神面貌等等,这些工作都是需要行政管理来给他们做坚实的后盾。所以,新形势下医院的行政管理需要加强重视,进一步为促进医院良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2]。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来源以及他们的现状。有很多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来源都是在护士、临床医师以及医技部门等转岗过来的,并且通过这个途径到行政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数量非常多,另外还有一种来源,则是在高等管理院校学习的毕业生,毕业之后直接上岗就业,来到了医院行政管理的工作岗位上,当然,这部分工作人员占有的数量非常少。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来源多样复杂,并且他们的个人素质水水,以及专业的管理水平都存有明显的差距,有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提升,才能适应岗位的实际需求[1]。
二、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存在的一些的问题
1.医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平均收入相对较少,并且待遇也比较低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在进行考核的过程当中,是一个软项指标,所以很难表现出它当下的经济效益,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医院里面他们的待遇常常是与医院的二线员工一样。因此,在医院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与奖金等收入场常常是会少于相同级别临床医务人员的实际工资。甚至在职称进行评定的过程中,有一些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因为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了以上这些因素的影响,致使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受到了影响,进而也让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节奏得不到有效的提升。2.新形势下医院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新形势下,医院因为各项事务都在不断增多,所以导致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有了责任重、事务多以及政策性比较强的特点。但是医院却并没有将这些与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奖金,还有他们工作的业绩、工作的质量以及工作效率等等联系起来。使得医院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的时候,发挥不了任何有效的激励作用。这也就致使很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他们虽然在工作上面,其能力是很强的,但是却并没有真正的将他们发挥出来,进而使他们的工作效率很差。
三、提升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方法
1.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要想进一步提升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水,最重要的一条途径或者方法就是,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进而来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医院应当尽可能的为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创造更多的机会以及条件,让他们外出进行学习,也可以在医院内部组织一些多种类型的培训活动,让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全都参加,进一步的培养他们的管理知识以及他们的管理能力[3]。2.医院应当完善激励机制,进入提升执行力激励机制能够有效的激发与调动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积极性。医院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他们实际工作以及生活里面,也会经常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所以医院的高层以及领导应该在物质或者是精神方面,利用激励的方法,来积极的调动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积极性,进而高效率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医院可以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工作质量以及奖金等联系在一起,对他们的困难给予关心,鼓励以及引导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充分挖掘他们的潜力,进而有效的提高他们的执行力。3.医院要提倡以人为本,进行和谐的管理行政管理开展的理念就是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将尊重他人、信任他人以及激励他人贯穿在整个管理的过程里面。进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要通过自己的理想、感情、形象、情绪以及心理等来激发出被管理人员他们内心深处的动力,并且在管理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去创造和谐民主的氛围,让医院的工作人员能够树立起主人翁的意识,原意和医院成为命运以及责任还有利益的共同体,进而达到和谐的管理。4.要对个人的职责进行明确,进行科学的管理医院里面的所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都要对自己在医院管理的职责进行明确,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并且同事之间还应当进行相互的支持与鼓励,进而使所有的工作人员形成一股合力。还应当在管理的过程中,进行科学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尊重人理道德等等,让管理的方式更加合情合理[4]。
1自然法概述
1.1自然法与正义
在这里,我基本上是将正义与公平在同一层面上使用了。自然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应当是首先必须解决的。一般说来,自然法理论是从用来区分合乎自然的人类的行为,所谓“自然”(Nature),可从“人性”(Natureofman)、“社会性质”(NatureofSociety)甚至是事物本质(NatureofThings)而演泽出人类行为完善无缺的规范。H.Kelsen认为自然自然法论者所主张的“自然”因时代与地域的差异而有不同。有时是指神,有时则指人性、历史、社会的法则,且都主张绝对的价值或正义存在于自然之中。
自然法思想渊源久远,自希腊哲学,经罗马时代、中世纪、宗教革命,而至近世,每一时代的自然法论者均有其独到见解。归纳其共同点,可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所适用的行为规则,并不限于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在国家所制定的行为规则以外,存在有更普遍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与空间及不同社会之中。这种人类行为规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创设,而是根据理性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故可被人的理性认识。[②]这是一切个别行为规则之源泉;并构成批判一切人为规则内容的善恶与公平的准则。换言之,自然法学者均承认有一种较高或理想之“法”存在,并认为它是“实证法”(也可称为“制定法”)的终极目标,且承认其绝对价值而追求绝对的正义。近代由于自然科学的勃兴,经验科学取代了理性运用,自然法思想因而趋于没落,由法实证主义取而代之。然而,法实证主义的观点却狭窄而偏激,导致法律最终成为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使元首的意志成了法律与正义的根据,导致武断与罪恶的法律产生。至“二战”后,自然法思想卷土重来,自然法由追求绝对正义转而寻求可适用于当前环境的理想标准,这种标准成为制定法的指导原则,甚至成为批判制定法的依据。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人们习惯于将正义区分为“平均主义”与“分配正义”。前者支配私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契约当事人间的自然正义原则,后者被理解为全体(国家、集体)对个人尤其是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原则。即平均正义要求在对等的两人间寻求双方共同适用的均衡点,分配正义则重在众人财富或利益之分配。Cicero所称的“使各得其所”,目的是使所有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即对于相同事物享受同等对待,不同事物为不同对待。而ThomasAquinas则在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正义之外,再加上共同的“善的正义”,赋予正义追求善(Good)的功能。至JohnRawls以理性人为基础,从社会契约的观点批判功利主义,认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他提出了“正义即是公平”(JusticeasFairness)的概念。其内容包括: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自然事物的调整、机会平等、程序正义、产生自己与他人,良心自由、忠诚履约等[③].JohnRawls强调“正义即公平”,坚信正义首先就是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公正和连续性为正义的起码要求,也即形式正义(FormalJustice);而实质正义似应包括:分配上之差异补偿、利益公平开放给所有社会成员,每个社会成员均可凭自己之能力及努力发展潜能、追求成就,形成社会阶层重新分配的效果、新生人性尊严或人道精神[④].只有正义才是人类共通的善的秩序,在具体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之具体现实化,而在社会进化中不断演进。正义以平等为其核心,就其排除任意性而言应比单纯之平等更重要,应包括合理性、客观性、一致性、公平性、平等性与中立性等相关概念。
1.2正义与法的关系
在自然法概念下,正义为法的指导原则。其与法的关系依日本学者井上达夫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要求法律本身的正确适用。正义是法律内在的要求,若有欠缺则属恶法。任何法律以其存在为限,以所赋予它一般准则之公平适用为正义价值成立之意义。第二、任何法秩序均标榜正义之具体表现。法律本身不正,即无强制人民遵守的效力。可以说事实之陈述须符合“真理要求”(Wahrheitsanspruch),同样地法律须符合“政府要求”(Gerechtigkeitsanspruch)。第三、法律须符合正义要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等,对现在法秩序的批判根据已有的种种价值与目的,故法律须追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才符合正义的要求。[⑤]
1.3自然法下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发展而来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下,将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有的“善”,自然正义之具体要求,可因时因地而变化,惟自然正义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产生具体内容。自然正义不论何时何地均具有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
在立法方面,自然正义是指导原则和依据。在司法方面,在追求法律安定性与妥当性上有相同的功能。自然正义对下列事项均可以发生作用:第一、法官造法(JudicialLawMaking)。从权力分立观点,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在创制法令,仅在阐时事物的真正内涵,在发生疑义时给予权威性解释。这种见解与英国习惯法的传统相符。然而在事实上,“习惯法的大部分为法官于社会所流行的情绪与民众所接受的习俗,或惯例中发展出来”[⑥].第二、解释法律。解释之目的在于探索或阐释法律宗旨,而法律最终目的则在于规范社会生活。然而规范本身并非终局目的,执行法律规范常在于追求某些基本价值,而追求正义的实现。第三、形成法理。法理有补充法律解释的功能,也有监督法律或习惯妥当性的作用。而法学理论的基本功能既在补充法律及习惯之下,使执法者自立于立法者的地位,寻求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则,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调和社会生活各种对立的利益,法理应是指自法律精神演绎出的一般法理原则,与条理、自然法、法律通常之原理并无不同。然而,实定法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以求符合正义理论。所以,自然正义实为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为法官造法提供制度上的保护,避免了多数人利用民主原则所发生的政治专断。
综上所述,自然法始于希腊哲学,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自然正义则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义的依据。自然法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当的法律原则或正义标准。[⑦]故自然法已成为“实定法”之指导原则、批判标准与衡量内在正义之准则,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两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条件,并成为检证“实定法”本身妥当性的基础。当实定法欠缺或不明时,必须以自然正义为法官造法,法规解释及补充漏洞的法理准则。当实定法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不符合。此时可参照考赖特布鲁(GustavRadbruch)的见解——原则上法的安定性优于自然正义;若违反自然正义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始为无法忍受?一般认为侵害人民基本权,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或其他宪法之精神时,即应认为无法忍受,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优先。
2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
2.1概说
自然正义原为英国法之支配(RuleofLaw)(或译为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据以控制公行为(PublicBehavior)及行政行为(DaministrativeAction)之方法。这一概念植根于英国普通法,是由大(TheGreatCharter:MagnaCharta)所衍生的基本原则[⑧].自然正义原则为英国法院用于监督行政措施与决策及外国裁判与习惯的承认。内容包括:(1)习惯的合理标准为“是否公正、适当及合理的、诚实的、正常的人会采纳他”,或者更直接与自然法相联系,“是否与是非的基本原则相调和”。(2)用禁止命令或移送命令控制行政机关违反自然正义的行政行为或准司法决定。(3)在国际私法领域引用外国法或承认外国交易时,如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如公平审判、人身自由、行动自由等)将不被执行。
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特征表现在:任何意见均可公开表达,并公正地被听取。在Byenev.KinematographRentersSociety案中,Harman法官认为,(1)控诉人了解控诉的本质;(2)给予了陈述的机会;(3)法院诚实地作为,符合自然正义原则[⑨].关于自然正义原则与法律之关系,法院认为议会创制法律是为了使行政权依一定的公正程序原则来行为,因此认定制定中已经隐含了自然正义因素。法院在解释及适用法律之时,也必须适用明示性的制定法程序,分别适用普通法与制定法,并以自然正义原则作为解释法律和补法律漏洞的指导原则。
2.2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
学者们都认为英国的自然正义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不得就自己的事件为自己的事件为裁判原则”(偏见排除原则),与“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听证原则)等两个普通法上原则。二者原本仅适用于司法判决,适用范围极为狭小。然而到了20世纪初,逐渐发展成为一般法院监督行政权超越法理的重要原则,并以其作为拘束具有司法性或准司法性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对于体现行政程序的正义非常重要。而英国的衡平法(Equity)本质上仍源于自然主义。从16世纪开始就将其称为“衡平与良心的规则”,依自然正义、衡平观念及良心的命令,适合于每个具体个案进行裁量时形成判决。
2.2.1内容
自然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排除偏见原则,当对法院审判公正性有怀疑时,法官就不得作出任何有效的判决。这一原则对行政法院或行政许可机关这类行政组织有拘束力。或不具资格者参与了决定则该决定无效。对此原则有两个固定的限制:第一、若法官因偏见而回避,但当事人的者不能从事法律性的行为时除外。第二、行政机会首长从公益立场支持某项政策时,不得以行政首长有偏见。此在美国称为“制度性决定”(theinstitutionaldecision)。自然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为双方听证原则(也可直接称为听证原则),乃要求公正听取双方意见的权利。[⑩]在这个意见上,其与美国“正当程序”条款完全相同。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为宪法基本权利。正当程序的文字意义为公平程序,保证国家给予个人基本的公平待遇。如没有听证(没有给予辩护机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听证原适用于司法程序中,后用于立法程序中。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也具有强制性,如行政立法与行政司法,所以,当行政行关行使职权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权利时,即应进行听证。
简单说来,英国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作出不利益处分时,保障适当的告知与听证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正义原则为普通法上的原则。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作出不利益处分的权限时,即使法律就有关正当程序没有规定,法院仍可以权限滥用之类型——逾越权限之法理而判决无效。
2.2.2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相关案例中的运用
自然正义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英国表现得比较多。如RidgeV.Baldwin(1996.A.C.40)一案,表现在公务员的免职处分方面。具体案件是:1957年10月Baldwin市警察署长Bridge,因涉嫌受贿被捕并受免职处分,其后以证据不充分被判决无罪。Ridge以该处分欠缺事前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而请求废除该处分。第三审以上诉人的免职处分完全欠缺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违背自然正义原则而认为前述处分行为无效。以前的法院都未曾就公务员免职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表示意见,该判决以该主管行政机关之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而适用自然正义原则。[11]
在UniversityofCeylonv.Fernando(1990LAII.E.R.631)一案中,关于大学生的惩戒处分问题。若对重要证人没有给予反对询问的机会时,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认为已经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但本案实际情况是并未完全剥夺其反对询问的机会,所以,法院最后以本案原告未申请反对询问而判决原告败诉。[12]
关于行政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在Erringtomv.MinisterofHealth(1935IK.b.249)一案中,由于贫民区(slum)清除处分案的主管承认迟误有关事项之公告且异议人未出席公听会,而复审采用了未经听证程序的新证据,因此该处分有程序上的瑕疵,该处分案因此被认为违法,法院明确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判决行政程序违法。[13]故在行政程序方面,英国以自然正义原则保障听证权利,并排除偏见介入。并且依照越权原则(ultravires)的法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属准司法性质者可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即法院对受到行政机关直接侵害的权利或利益,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规范行政机关公权的行使,故认为自然正义原则在此难以适用。因此,英国法似偏向于程序法则的公平,而忽略了实体问题。然而判例法的发展,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法则及自然正义原则,提供法院验证不法程序或欠缺实体妥当性的标准,使自然正义原则更趋于成熟。
总之,英国是议会政治发源国,一直以“议会至上”为原则,认为国家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归属国会,法院对立法行为的审查较为消极。拒绝承认国会有权违背自然正义原则,仅要求依自然正义来解释国会立法。反之,英国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审查方面则扮演较积极的角色。对于行政行为之违反自然正义原则,视为违反议会所定正当程序或属权限滥用,依越权法理则认为该行为为无效。此外,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强制命令、宣未性裁判、中止命令等方式请求救济。能以自然正义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包括准司法行为、行政听证程序、公务员免职处分、对学生之惩戒处分、行政计划程序等。其行政决定前后的各种程序,都必须排除偏见并听取双方当事人之意见,以符合公开、公正、公平之要求。综上所述,英国根据具体个案,在行政法中山下而上建立了自然正义原则,落实法的支配(即法治)。
2.3自然正义与正当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以普通法为主,盛行司法造法(即法官造法),法律常处于变动不定的状态。因此,自然法的概念在普通法中发挥了很大影响力,而分别衍生出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英国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正当程序原则均发源于英国昔通法与(英国大》。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都依据控制行为程序的正当性与妥当性。当然二者也有以下不同点:第一、自然正义适用范围超过正当程序。自然正义在英国适用不区分国家行为与私人行为,故包括公行为与各种私法人及工会活动。而正当程序在美国仅适用于“国家行为”。第二、在英国,基于自然正义原则对公布涉及人民自由权利的法规时,要求该行政机关对于影响人民利益的法规规条款负有协商义务(DutyofConsult)。但美国行政行为与行政规则的区分还不明确,“行政规则”既可一般适用也可特别适用。故二者不便从适用范围的广义和狭义上来区分,也难说“行政规则”的形式必须具有“立法形式”。[14]第三、对于程序的正当性,其核心有三点,即通知(Notice),评论期间(ACommentPriod)或听证(Hearing),陈述理由(StatementofReason)。英国自然正义的概念仅包括第二者,而忽略对事实理由的陈述,以避免行政决定程序而带来的负效应。总之,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二者概念相类似,适用的情形也属相似,所以在同时承认两者时难免发生疑义。然而如何区分而使两者能分别适用以审查公法上行为,使其更臻完善,自有其必要性。一般说来,自然正义原则实为确保正当性与妥当性的最后一道防线。
2.4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自然正义必须适用于社会生活,因其本身具有的伦理性而无法避免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然而为避免该原则的滥用而妨害了行政目的与行政功能,故其适用应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如能维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避免法官的主观恣意。可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
2.4.1法定程序
所有法律都明文规定当实施涉及人民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运行。这种程序包括通知、听证、告知理由,等等,这样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如果立法者没有按照理智来判断事物本质以及考虑其他充分理由,而规定应履行的程序,就属于“恣意”(Willkur)行为。而立法者为避免不理智的立法后果,就必须斟酌各种待规范事务的本质及其他充分的理由,考虑到公益或立法政策,才能设立规范。这里的法定程序,是理智判断后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所以其为自然正义原则的首要判断标准。
2.4.2事物的本质
事物的本质(NaturederSache)原为法哲学上的概念。本质(Natur)本来就有“自然”之意,它是源于自然法的概念。所以事物本质为制定法之外的一种价值表现,在于各种不同事物中寻求合乎自然法的正义。一般说来,事物本质可分为三部分:一为事理或法理,是事物当然之理;二为一般社会生活的事物本质,是作为评价对象的文化现象,山此寻找法律上的规范要素:三为事物本身的属性,如男女之别,昼夜之分,事物的差异等自然现象。事物本质在H.Coing确定的法秩序中应有的位置。法律的目的在于让正义在人间真正实现,把事物本质作为实现正义的基础,适合于事物本质的类型中,事物本质所含的伦理性要素是能避免立法者或法官的恣意。而具有伦理性因素的事物本质概念,则提供法律的当然内容[15].事物本质的运用须具有法律规范客体的性质,一方面要求其符合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不与社会生活脱节。另一方面,合乎事物本质者才能符合事理,而事理存在于社会生活关系之中,是正义的基本标准,等同于具体自然法或衡平法,是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2.4.3综合宪法理念的判断
自然正义原则与公平正义的理念相贯通,同为价值判断。而宪法也是充满价值判断的理念,而对立法者的权限产生拘束力。其基本精神为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如平等权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在实质平等的要求下,非绝对禁止差别处置,可斟酌具体案件事实上之差异及立法目的。也就是说,宪法明文规定的或宪法基本精神所推导出的价值,立法者可作出合宪性的判断。而我国宪法在法治国及福利国理念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强调法的稳定性、适当性,维护公益与私益的均衡,这是其基本精神。故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应综合上述各种宪法理念,根据具体个案事实来作出判断。
自然正义适用的对象是社会生活现实,故其判断标准应求诸一般理性人的社会经验或价值标准。而社会经验价值标准,应根据行为当时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风俗习惯与社会变迁等具体情况,考虑具体个案的事实而依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及宪法精神宋判断。
总之,自然正义原则是从正义的理念发展而来的。在英国是从程序方面入手,而成为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不可或缺的原则,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一样,其判断标准,在形式上,以法定程序为判断依据;在实质上,则必须依照一般人的经验、价值、事物的本质及宪法的理念参照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确保行政的功能与目的,维持法律的正当性与妥当性,避免法官的恣意裁决行为。法治国家均强调分权原理和依法行政原则,认为国家行为须有可预测性,行政裁量不能滥用或越权裁量,必须注意比例、诚信、符合行政目的与公共利益等原则。就程序而言,不允许立法者借助专断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财产,也不得借国家权力透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对人民造成侵害。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正当性的要求,排除行政的恣意性要素。[16]
自然正义原则给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公正陈述意见的机会。在实体方面,禁止专断性政治权力的行使,排除恣意性及产生专断的可能性。此外,立法、行政与司法均须具有法治主义观念与平等思想,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
结论:日本英美法学名家和田英夫教授认为英美法有四个重要特征:一是法之支配,二是判例法主义,三是陪审主义,四是普通法与衡平法。[17]这四个特征的精神与本质所在则是自然正义原则,强调法律重要性及其对人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民主国家司法的要务。故民主国家司法的真正使命不仅仅是维持国家秩序(AufrechterhaltungderRechtsordnung),而是保障基本人权为核心的“法之支配”(Ruleoflaw)。由此可知,应认为审判的目的在于“公平正义”(Justice)的实现。对自然正义原则可作出如下结论来:(1)、自然正义原则原为制定法外的概念,是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基本精神,是法之支配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用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2)、行政法上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依据要求正当程序的进行,要求给与当事人辩解的机会,获知决定的理由,以追求公开、公正、公平。(3)、法定程序是履行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方式,结合听证的进行,要求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4)、自然正义原则在实体上要求对个案进行判断时,必须依社会通用的价值标准,参考具体个案的差异,排除恣意,以符合事物的本质。(5)、宪法价值的实现,为自然正义追求的目标。借宪法理念的判断,方可使自然正义原则达到追求法治国家的理想。(6)、自然正义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可为立法指导、法律解释及适用的标准及判决的依据。其判断可参考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宪法精神来进行综合评判。[18]
自然正义原则是绝对正义及永恒价值的追求,为超越制定法的概念,是评断制定法的正当性与妥当性的依据。因此,透过自然正义原则以检验国家行为是否符合事实,是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成为实现正义的最佳方法。而自然正义原则在“正义可无止境追求”的观念下,不仅仅限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正义实现,更应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妥当性,才符合现代行政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维护人性尊严,维护行政公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杜2001年版。
[3]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
[4]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7]JohnRawls(罗尔斯):ATheoryofjustice(正义论)。
[8]DennisLloyd,TheldeaofLaw,《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
注释:
[①]自然正义有两个主要原则:a.任何人就自己之诉讼不得自任裁判官(NemoJudexinSuaCausa);b.任何人之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AudiAlteramPartem)。
[②]姜明安编:《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135页。
[③]JohnRawls(罗尔斯):ATheoryofJustice(正义论)
[④][台]张泽严:《从罗尔斯的正义论谈成人终身教育的社会意义》,载《空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一期。
[⑤]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第278、279页。
[⑥]DennisLloyd,TheldeaofLaw,《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第234、250页。
[⑦]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第150页。
[⑧]PaulR.Verkui:英美行政法的分流,法治斌译,载《时代》第13卷。
[⑨]Z.W.Nedjati&J.E.rice:EnglishandContinentalSystemsofAdministrativeLaw,North-Holland,1978,P.108
[⑩]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412页。
[11]DavidFoulk,AdministrativeLaw,LondonButterworths,1986,6ed.,P.223
[12]D.C.M.Yardley,supranote28,PP.110-111.
[13][日]山口幸男:《行政裁判——行政手续自然正义的原则》,载《英美判例百选》,有裴阁1946年,第24-25页。
[14]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378页。
[15][台]高文琦:《事物本质之概念及在法学上之地位》(台大法研硕士论文,1979年6月,第5页。)
一.前言
1959年《财政法组织法》(LOLF)确立了法国财政预算的基本框架。期间,该法令虽多次被修订,但仍然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2001年8月,原法国总统希拉克颁布了新《财政法组织法》,明确提出建立以结果和绩效为导向的财政预算,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方法编制的预算案。该法案被认为是法国公共财政的一次重大改革,它给法国财政预算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显著变化。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使法国的公共行政从传统的官僚模式走向新公共管理模式,公共服务领域从此也开始面临一连串的重大改革。
二.改革的背景
1.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响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技术变革、全球化、信息化和国际竞争的挑战,许多国家的行政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韦伯的官僚理论为代表的、等级深严的传统公共行政制度在支配整整一个世纪的漫长年代后,正转变为公共管理的、责任的、服务的、企业化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形式。
新公共管理理论源于欧美国家,最早由英国前首相柴契尔夫人提倡推行。随后该理论在西方国家逐渐受到重视。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在其著作《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中提出了“再造政府”的理论,并强调“再造政府就是用企业化体制来取代官僚体制”。[①]戴维·奥斯本认为,在传统模式下,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力不从心,窘态百出工商管理论文,因此该模式应当被改革。戴维·奥斯本提倡政府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和提供更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同时,政府应当拥有一定的公共企业精神,并学习或运用企业管理的基本理念及做法,运用私人企业管理技术以及用结果指标来评估绩效,让政府更具活力及竞争力。
在戴维·奥斯等学者的推动下,新公共理论的影响日益扩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特别是西方经合组织(OECD)的会员国,相续进行了改革,提出了“绩效政府”的理念。法国在这方面虽然改革起步较晚,但是也出台了相关的法令,加快了行政改革的步伐。主要内容有: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取消对各地方政府的监管,扩大地方政府权力,扩大地方民主,增强地方民选机构的权利等等。
2.改善法国政府财政赤字的迫切需要
从法国国内看,法国的公共债务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国历届政府站。2005年,法国公共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已经远远超过了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规定的60%的上限,达到了66.8%。同时,西方各国政府都大刀阔斧的改革政府机构、改善公共财政管理,而法国却相对滞后,这就迫使法国政府加快了行政改革。从2000年以来,法国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失业率上升、国内投资与需求大幅度减少,这造成了法国财政收入锐减。与此同时,为实施经济刺激计划,法国政府又大规模投入资金。这导致法国公共债务规模明显扩大。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与1959年以来形成的预算体制相比,新《财政法组织法》的变革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预算的绩效的管理。在过去,各部门预算支出项目是分割孤立的,完全由议会根据部门需要进行拨付。在这样的机制下,预算项目很难体现各种计划的性质也很难明确各级行政管理者的责任。新《财政法组织法》运用绩效机制来推动财政预算,重新建立了财政预算机制。新机制使得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明确、国家政策连贯而紧密。该机制把财政预算分为“任务”(mission)、“项目”(programme)、“行动”(action)。“任务”是财政预算的最高级工商管理论文,体现了国家的主要公共政策以及相应的财政预算安排。同时,若干个“项目”组成了某个“任务”。“行动”又把项目的各项计划具体化。
新《财政法组织法》规定,各级、部门必须建立下一年度的行政计划与工作安排;同时,每项具体计划的效果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并把结果反映到年度绩效考核报告中。
2. 项目的行政负责人责任更为明确、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新《财政法组织法》的另一最大的亮点在于,除了不能触动人员工资之外,只要能保证项目目标圆满完成和提高工作效率,各行政部门项目负责人可按实际情况自由调度资金预算。同时,为了保证项目负责人的公正、廉洁,该法案还规定必须强化行政部门内部审计职能,使每个公共政策项目执行者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与责任。 3.强化了议会对财政预算的民主监督力度。新《财政法组织法》实施之后,议会是最大的受益者。它对财政预算的监控力度得到了空前的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财政预算更为透明。根据新《财政法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当政府向议会提交国家未来四年的发展报告的时候,必须同时提供相关数据与证据的来源,以供议会调查、审议,从而提高财政预算的真实性。其次,扩大了议会对预算批准的范围。得益于财政预算的分任务管理与绩效管理机制,议会可以通过讨论国家公共政策与发展策略来决定对某项任务是否赋予相关财政预算支持,从而大大提高了议会的决策者的角色。在新《财政法组织法》实施之前,议会由于缺乏必要的时间与手段,只能针对整个国家财政预算的一揽子计划进行投票。只有约占6%的财政预算真正被议会深入讨论研究。新法案实施之后,“任务”、“项目”、“行动”与它们所需要的财政预算一目了然,议会成员可以从容不迫的进行讨论和投票。最后,公共政策与财政预算捆绑进行表决,提高了议会地位和权利。一方面,决算法草案的审议时间缩短、效率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审议的宗旨不再是对财务报告进行技术和形式上的修改,而是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并对每个项目的结果、成本和使用进行分析。
四.新《财政法组织法》对公共服务机构的影响
配合新《财政法组织法》,法国从希拉克政府到萨科齐政府,都对公共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渐进式改革。萨科齐的政府改革目前正在进行工商管理论文,无法考察其最终效果,但是其部分改革措施是值得借鉴的、同时应当承认其改革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减少了财政支出。由于公共支出明显上升,威胁到了法国的财政与金融安全,萨科奇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称为“公共政策全面修订” 的全面改革计划,旨在对公共支出进行结构性削减站。这项计划确定了很多改革目标:实现政府机构现代化;改善为公民和企业提供的服务;确保公务员能够因为工作而得到更多的表彰;以及推广注重效果的文化。其整体目标是用更少的资源,取得更好的成效。该计划是法国政府全面转型的范例,它由370项经过开支审查筛选出的举措组成,同时,每个政府部门都必须节约开支和提升效率。
2.大幅度的减少了公务员数量与规模:法国公务员的数量从2003 年开始减少,减少的幅度逐年加大,到了2007 年,退休的公务员人数介于7万到8万人之间,而该年就裁减了1万5千 个职缺。[②]如今,萨科奇政府实行每两名公务员退休后只补充一名新公务员的政策。行政人员的开支从而大大减少。
3.对公共部门进行分类改革。现有的公共服务部门被分成三大类:一是关系到民生与社会稳定的教育、公共卫生等部门,将继续由国家管理;二是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意义的领域,具有一定商业色彩的军工、航天和核电等部门,国家将继续控制;三是可以向私人资本开放的其它的部门,如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领域内国有企业垄断将被打破,私人资本获准进入。
4.行政部门的创新改革。主要有两项:一是预算法采取“目标管理”原则,各行政部门将根据目标制订预算;二是对政府各部门引入外部审计,同时对岗位任务和人员设置等深入调研并提出现代化管理建议。
5.强化公共部门的绩效管理。公共部门的各项公共事务分为“任务”、“项目”、“目标”、和“指数”。“任务”是指各项社会事务,如交通、社会治安等。“项目”是指细化后的各项“任务”,如在就业“任务”中,就有增加就业的“项目”;“目标”是每个项目要达到的目的,如增加就业的“项目”中就提出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目标”。最后,“指数”是指量化后的结果,主要用于评估各项措施是否富有成效。如在采取新措施后,每年新增的就业岗位的数量等等。
法国政府在推进公共部门改革中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以法国内政部为例, 2005年法国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低于5000人,与2002年相比受伤者减少了25%,而死亡率则减少了36%,创历史之新低。与2002年相比,违法活动减少了8.2%,在公共道路上的违法活动则减少了20%。[③]
五.借鉴与启示
法国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工商管理论文,其公共部门颇具特色,它在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着十分关键作用。虽然由于政治体制和国情不同,不能引入他们的所有做法,但他们绩效考核的理念、严格的责任机制,对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绩效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深化市场化改革,减少公共部门监管。当今世界是信息化社会,全球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在法国,公众参与公共管理早就是一个现实。在我国,一方面,民众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开始寻求公民参与的过程来充实公民生活,来有目标地表现公民意识,并学习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另一方面,政府行政官僚的扩张,经常造成公共部门逐渐远离其所服务的社会大众,忽视民众的的真正需求,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在新形势下,要解决事业单位中的绩效改革问题,其基本点还是应当立足于对公共部门,包括对事业单位权利的限制和对公平性的追根问底。只有在上层建筑中确立了公平性与市场经济的自由与充分竞争,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和创造力。没有一个完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作为社会子系统和公共部门的事业单位绩效改革的效果也无法保证。所以,政府、事业单位不能既当游戏的裁判又做选手,它们应当把主要精力用到保护公正与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2. 重新认识公共部门的本质。高绩效政府组织是指政府组织以绩效评估体系为标准,以最低的管理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满足度的一种管理模式和组织形态。它强调了以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作为产出的最终标准。法国新《财政法组织法》的根本目的是在于提高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为公众更好的服务站。对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一方面,其“绩效”必须最大程度地凸显其社会公益性,并抑制、克服其可能潜在的自利性和营利性;另一方面,其“绩效”还必须同时依循各自具体行业的内在要求,凸显其独特的公益价值。在我国,目前许多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做得不尽如人意。事业“绩效”应有的内涵和标准均被严重异化、扭曲。所以,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绩效改革工商管理论文,不能不首先从理清什么是事业绩效开始。我国的事业单位属于公共部门,所以它们的绩效应当是“公共、公平和责任”。
3.绩效考核制度应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从法国经验看,财政绩效管理伴随着政府管理理念提升,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政府管理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法国2006年执行的新预算案看,最大的特点就是建立了新的结构。新结构分为“任务”、“项目”、“行动”三级。每一个级别都有相对固定的行政负责人。这就使得各部门公共政策项目负责人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和承担更多的责任。而目前我国的财政预算与管理体制仍然沿用传统的模式,它与事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体制改革无法匹配。
4.应当强化公众与人大对事业单位绩效的监督与评估作用。法国议会是新《财政法组织法》的最大受益者,其角色因为新《财政法组织法》而强化。议会有权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由此可以具体知道公共支出的去向,增加了公共预算的透明度。在我国推进事业单位绩效改革过程中,绩效指标的如何量化,考核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具备公信力是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绩效改革的一个难题。由于缺乏可以借鉴引用的办法和模式,很多地方和单位的绩效考核变成了“官绩效”“一言堂”。因此,绩效考核需要考虑多维度考核,以使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正。鉴于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应当作为绩效考核指标,让学校、医院所在的社区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到绩效评价中来,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任青霞:有限政府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研究,2004(1).
[2]陶学荣:公共行政管理学导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Pierrick Le jeune:la function publique face a la culture de resultat[M].Bruylant,2006.
摘要:
在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全方位的医院管理对行政管理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对医院行政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给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探索其新的特点及其规律,大力加强和改进工作方法,以确保医院的健康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
关键词:行政管理;医院管理
在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全方位的医院管理对行政管理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对医院行政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给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探索其新的特点及其规律,大力加强和改进工作方法,以确保医院的健康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那么,如何加强医院行政管理呢?笔者结合自身的管理经验浅谈如下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1 “尊重”、“激励”是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最佳途径
传统的医院管理模式是一种事无巨细的“干预式”管理模式,以一种高高在上的态度对下级进行指挥,所以压抑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管理对象过于被动,管理方法过于机械。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医务人员在素质、心理、技术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对行政管理工作者也相应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集权的、多层次的、经验型的管理方法不再完全适用。因此,行政管理工作者必须以全新的思维、全方位的角度,切实做好有针对性的行政管理工作,为提高医院的整体素质注入新的活力。我们认为,其最佳途径是实施人性化管理,通过对人的理解和尊重,来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简单地说“尊重”、“激励”是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最佳途径。
1.1“尊重”加强与医护人员的沟通,尊重医护人员在工作上、生活上和情感上的合理需要,尊重医护人员的人格和权利,用柔性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从而更好地调动医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谈心、走访了解医护人员的心理世界,在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关心、相互宽容的前提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通过严格落实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和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
1.2“激励”改革考核评价制度,把制度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结合起来,从而激发全院医护人员工作的活力。在实施过程中:(1)要打破静态考核模式,实行动态考核,把考事和考人结合起来;(2)完善考核机制,制定切合医院实际的《工作质量标准实施细则》,依据《实施细则》量化管理,增强考核的实效性;(3)抓好典型培养力度,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医院行政管理论文,让医护人员学有榜样。努力营造“学典型、比典型、赶典型”的浓厚氛围,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医院建设全局工作的开展。
“尊重”“激励”的行政管理措施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人的因素,创造了一个规范化制度下的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满足了人们对精神和物质上的越来越高的追求,拓展了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这样不但激发增强了医护人员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而且也极大地释放了医护人员在工作上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增加了管理的效益。在管理实践中,既要防止和克服轻制度、重人情、轻管理、重和气的思想;又要避免情绪化、极端化、片面化、绝对化“,小事弄大,大事弄炸”的现象。因此,在行政管理当中,要切实搞好思想统一,提高思想觉悟;切实发挥好各级各类人员的作用、协调好各类关系;切实把握好情与理的度,日常管理要有理性,危机管理要有理智,冲突管理要立足于理解,管理过程要顺理成章,管理行为要合情合理,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
2正确实施奖罚措施的对策
奖励与惩罚是管理人员全面落实目标管理,完成医院内各项工作任务,充分调动医护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有力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因此,医院管理者在使用奖罚措施的方法上,必须力求公平、公正的心理;以充分发挥奖罚的管理效能。
2.1必须坚持奖罚原则
2.1.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正确实施和操作奖罚的基础,是充分发挥其激励先进、督促后进的前提,要把实事求是原则始终贯穿到奖罚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2.1.2民主公开的原则。奖惩必须公开进行,增加其透明度,且评出的先进能与管理者、职工心理相容,达到奖励先进,带动一般的目的,必要时应登报、广播、上宜传专栏,以扩大教育面。
2.1.3积极稳妥的原则。实施奖励措施,应采取群众评选,领导培养的办法,既要积极主动,大胆操作,又要核准查实,慎重进行,确保达到奖罚一个、震动一片、促进全面的效果。
2.1.4全面衡量,轻重相应的原则。要认真看待奖罚措施的典型性、严肃性,奖罚的对象必须是正反两方面的突出典型,且还须根据其工作成绩的大小与造成的不良后果的程度,决定奖罚的方式,偏轻或偏重都将发挥不了奖罚应有的效果。
2.1.5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正面的典型是时代宝贵的精神财富,能达到示范作用。在奖励时,应摆正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关系,坚持政治上与生活上关心并举,注重净化激励意识,优化激励环境,强化精神支柱的作用。
2.2制定科学的奖励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只有标准科学、合理,奖励才能以功论赏,按绩给奖,具体应包涵以下几个方面:
2.2.1奖罚标准应有较高的效价。
面临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行政法学研究的面向需要有所改变,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兴起以及晚近“软法”现象的萌芽,便是理论对现实的呼应。在二者兴起至僵化的变迁中,笔者观察到这一现象: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在“生存背景、本质属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且二者是互动的,前者往往在软法运行机制中扮演精神指导的角色,而后者亦可以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实践应用的缓冲方法。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互动基础。
(一)研究困境与相互需求。
新世纪的国内行政法,基于秉承大陆法系“确定性”之要求,与正在全面渗透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之间的矛盾已经日渐明显,早期为缓和这一矛盾而兴起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以及近日倍受质疑的“软法”概念,二者在致力于“弥补”、“进化”的路径上虽然有所成就,但同时亦遇到了自身困境:
1.替代“严格规则主义”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理念,难以摆脱国内法律文化的约束,“法律解释体制上的禁锢??
以及真正意义上判例制度的缺失”[1](P310-311),使得现阶段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实践结合所能做到的最大延伸,仅仅只是从一些经典案例的解读中加以暗示,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面临着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困境,而学者基于这一观察提出的“赋予法官解释权”、“建立判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因为涉及到司法改革这一沉重话题,成为现阶段无法逾越的障碍,于是寻找可以规避司法改革的缓冲方法成为必须。颇有意味的是,这一内在要求与晚近兴起的软法理论品格恰好契合,与司法改革相对的是,软法立法目的、价值取向的实现并不需要司法作为保障,软法机制更多依靠“自愿规则”得以运行,它不需要强制力的介入,它强调的不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对抗关系,而是多方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倘若利用软法机制诠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应用之道,可以很好地绕开“司法改革”的藩篱。
2.对于软法而言。尽管批判逐渐减弱,理论界亦开始对其渊源、运行机制等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关注。然而,软法理论本身深化的趋势却很缓慢,这主要是因为:(1)它没有可靠的理论基础,国家和司法实践方面也少有支持;(2)“软法理论通常以彻底的主观主义的立法观念为预设前提。依这种观念,国家可以制定任何它们所希望制定的规范,软法规范也是如此”,[2]这暴露了软法机制的最大缺憾――精神指导的模糊性(非理性化)。
而更加为难的是:“软法理性化”并不能依靠其自身,其更多取决于的统摄,但“”这一话语固有的不确定性,却使得于此之下构建“精神指导”存在空洞的可能,于是在公法领域内寻找到一个具体替代机制便是当务之急。在众多理论游说中,笔者观察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应性,正如学者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承载着人权、民主、法治基本价值和精神”,[3](P146)如果我们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软法制定、实施的指导精神,一方面可以对软法偏离法治原则、违背法治精神等不利现象予以源头上的治理,实现理性化;另一方面亦可以避免“”话语的不确定,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互动的合法性保障。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说,欲实现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之间的互动,前提条件是二者在本质属性上应为一致,只有确立了此种前提,才能保证互动的合法性,才能保证互动不是由“法律规范”流向“其他社会规范”,不是变相的侵害人权。申言之,本质属性是否一致的核心论调应该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皆应属于法的范畴。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法的关系,对此,学术界并无争议,一般认为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而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后者――软法与法的关系。事实是,现阶段软法为法的本质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和担忧,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始终认为缺少“强制力”这一基本因素的软法论调,很难取得传统概念上的认同。于是,针对这一问题,软法学者从法社会学角度做了细致的推演,他们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有些规则根本没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机会,(但是)人们没有理由将这些规则视为非法律。”[4]比如行业自律规范,柔性法律文本等等;并认为法是“由那些旨在型构或裁定大量人类行为的模式或者尺度构成的,而不是由那些处理单一的个别情形的瞬变且具体的指令构成的。”[5](P250)无论如何让渡于灵活性之目的,软法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属于法的范畴的,是不同于道德和习惯的。软法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软法不是对人们的内在心理,而是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从而这种约束力是外在的;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方式制定或认可的,从而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6]软法完全契合法的基本要素,软法首先是法。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互动的既定存在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互动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同时需要注意,这一互动事实并不以本文为起点的,事实上,在过去发生行政活动中,就已经存在着。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软法的隐性精神指导。
一般认为,软法渊源主要包括:政法惯例、公共政策、自律规范、专业标准以及弹性法条。[7](P189-201)笔者认为,在既已存在的软法规范中,“行政法基本原则”时常扮演软法规范制定的精神指导角色:(1)要求软法规范的制定必须具备相应程序,如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草案讨论等等。“卫生部办公厅的征求《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对于“征求意见”本身为硬法制定的必经程序,但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这一软法制定中亦有相应体现;(2)在软法规范中直接规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等。”其分别体现了行政法定、行政均衡以及行政正当原则;(3)作为软法实施的过程指导。
如南通市工商局港闸分局《南通工商局港闸分局二〇〇七年法制工作意见》中就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所有的内部程序、外部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软法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参照软法规范执法,要遵守“告知”、“送达”等程序,这实质上是“行政正当原则”对软法实施的渗透。
(二)软法作为“基本原则实践操作”的缓冲方法——以“禁止过度原则”为例。
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如果否认软法机制的存在,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合法性支持,于是它会主动将软法机制作为其链接实践的缓冲方法,这里我们选取行政均衡原则之子原则——“禁止过度原则”为例加以说明,“禁止过度原则”主要包含两个要素:“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我们所说的软法缓冲亦是在此二者中发生:(1)、就“必要性原则”而言,其要求如果国家还可以采取其他具有同样效果但使公民负担更轻的手段的话,则现行手段即为不必要(nichterforderlich)的。[8](P42)对此以软法视角加以理解,即在实现管理论文"target="_blank">行政管理目的时,可以采用典型行政行为的方式,同样也可以采用非强制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之软法方式,即软法手段可以作为“禁止过度原则”链接实践的考虑方向。例如福建省泉州市德化洵中有7个加油站没有营业执照,当地工商局并没有依照传统做法加以取缔,而是运用行政指导的方法要求停业整顿。最后,有5家加油站完善了手续,恢复了营业,得到当地政府的充分肯定;[9](2)、就比例性原则而言,其要求行政主体“若有必要采取行动,其行动手段应该尽可能柔弱,其严厉程度应与其要达到的目的相称或成比例,而不能轻易而随意地动用严格法手段”。[10](P138)应当尽量运用“合作”、“协商”等软法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因为软法手段固有的灵活性、协商性等特点,可以使得过程和结果之间的比例达到最优,如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强拆1241个报刊亭,导致市民无法买报”,便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①三、精神指导的限度与缓冲方法的扩展。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软法予以精神指导的限度。
从学科分野的角度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才真正属于公法的视野,而“软法”仅仅只是行政管理(尤其是新公共管理)中的概念。“公法关注与类的价值、等级秩序、正当程序、规则与标准、体系的一致性、制度实践的方式与稳定性。而新公共管理则关注灵活性,它假定国家太大、花费太高。”[11](P142)罗豪才先生在总结软法存在非理性状态时也这样说道:“软法先天的非理性其实只是潜在的、微弱的”[12](P79)这提醒我们: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追求的价值存在明显的紧张,我们一方面需要以基本原则为指导,将软法纳入社主义法治轨道;同时也要察觉软法与传统公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尊重软法本身的属性空间,软法“外在”的非理性,并不等于基本原则的精神指导可以无孔不入。相反,我们要尊重软法灵活、协商、主动纠错等方面的价值,只有在软法违背自由、公平等基本法律价值时才予以干涉。如果我们在这种互动关系中过于苛刻,会直接影响到软法本身之灵性,那么互动的实质便成为对软法的否定了。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软法缓冲方法的扩展。
必须承认,上文所述的抽样分析仅仅只是对实践的深度解剖,大部分的执法主体并没有主动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应当允许软法其在合理范围内延伸,扩大对实践的操作。
1.软法对“行政法定原则”的扩大诠释。随着二战德国形式主义的法治国走向实质主义的法治国,法治国的工具主义思想早已融入了实质主义的法治国思想之中,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已是行政法定原则的必然趋势。然而,“实质主义法治”的外延究竟有多大,“实质”之意是否包括政策?是否包括行政惯例?是否包括专业标准等等?如果说否定这些软法渊源,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而依照上述软法渊源所作行为便有悖于“行政法定原则”呢?从传统理论上来说,这一推论是成立的,但这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例如2006年三月,江苏省南通市下属的启东市公安局出台了一个具有软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维护社会治安有功行为奖励办法》(简称《奖励办法》),文件规定驾驶员如果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可以根据立功程度相应扣减其交通违章处罚记分,从传统理论角度分析,这一规定和行政法定原则相违背的,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章必须扣分,《奖励办法》本身有悖《立法法》。但事实上该行为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类似做法。这便需要以社会需求为基点,从软法角度扩充理解行政法定原则的内涵。笔者认为,于公共治理模式下的“行政法定原则”,其行为依据不仅包括“硬法渊源”,在软法渊源完全具备基本的理性要素时,应当将“软法渊源”纳入其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实践对“行政法定原则”的理解。
2.软法对“行政正当原则”的理念更新。在法律对行政控制模式的选择上,“行政正当原则”以其过程监控为优势而倍受青睐。按照传统理解,行政正当原则主要包括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三项内容,具体表现为听证、避免偏私、告知等程序。笔者认为,在硬法模式下的行政正当原则,由于过程和结果之间的分割,实质上是很难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如每年举行的价格听证会以及《行政处罚法》听证制度的僵化等等。
在行政管理理论中,“硬法”调控下的法的程序结构是反应型的、防卫型的、封闭型的,相对人所谓的“参与”,实质是“协作”,而不是“合作”。②协作的实质是相对人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被动地、机械地完成行政机关的程序要求,从而使行政机关避免由此而造成的诉讼事件。但是,“合作”是不能被强制的,合作所表明的是对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制度的主动建构。因此,我们需要补充对“行政正当原则”的认识,在传统基础上加入“软法理念”,加入软法实施机制中的“定期交流程序”、“学习和批评程序”、“自我评估程序”等等,从而将治理模式下的程序模式,构建为“前摄型的、事前的、开放的、宽容的”合作结构[13](P138),变“协作”为“合作”,变“单向度的社会控制”为“合作式控制”,变“僵化程序”为“开放协调”。
3.软法对“行政均衡原则”的实践保障。“行政均衡原则”一般包括平等对待原则、禁止过度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基于上文已经将平等对待原则进行抽样分析,故而此处不獒。笔者从软法角度对余下两项子原则的实践路径予以重新探讨:(1)平等对待的原则。在平等对待原则的逻辑框架中,存在着制定法与习惯法界分,从而构成“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内容。笔者选取后者加以分析,所谓行政自我拘束是指行政主体如果曾经在某个案件中做出一定内容的决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行政主体都要受前面所做出的决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对有关行政相对人做出相同的决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14]
其主要意义在于“要求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未有明确、具体规定情况下,应受行政惯例的约束。”[15](P218)可以看出,其实践路径并不涉及“硬法”内容,更多是依靠软法渊源中的“行政惯例”。故而,在软法话语未出现时,学者对此慎言道:“在公众将行政机关视为自由的威胁而非权益的保护者,是异己的力量而非信赖的对象的情况下,引入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社会效果是值得怀疑的。”[16](2)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本质上属于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17](P228-231)其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与道德之间存有密切联系,对其实践操作的终极手段依靠的亦是行政主体的道德感悟(如诚信政府)。尽管有学者提出以“民主机制”、“法制化”、“司法审查”三位一体模式,从外部环境上建构诚信政府,落实信赖保护原则。[18](P276-285)但却难以在“行政主体主动性”上有所作为,究其原因,在于硬法模式下法律与道德的清晰界分。然而,这一不足在软法机制中却是可以避免的,软法规范是自我实施的,一定程度上“依靠社会认可、讥讽、信誉等来执行”,它大部分“可以转化为个人道德,人们出于负罪感和羞耻感而自觉遵守它。”[19](P265)因此,采用软法机制的作用,可以使行政主体出于自身的道德律,主动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四、结语。
总之,“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是公法领域内两个不同的理论主题,理论发现仅仅是对既定实践的事后考察。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互动研究具有双重意义,其对于软法而言,可以利用在判例中总结和成长起来的行政基本原则,予以全方位精神指导,提高软法本身的理性精神,扩大软法理论研究的范畴,更好地实施“公共治理”;同时,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而言,可以运用软法无须“以司法作为保障”、“充分体现合作精神”、“完善行政主体的主动精神”等优势,拓展基本原则的内涵理解,提高基本原则本身的可操作性。
注释:
①2009年2月25日,无锡市城管局在没有经过听证程序的情况下,以“未经合法审批”为由做出决定,关闭、拆除市区1241个报刊便民亭,引起市民强烈不满。参见“江苏省无锡强拆1241个报刊亭,市民无法买报”[N].现代快报,2009-2-25.
②协作和合作之间存在很大区别:协作是强制性的,但合作不能被强制;合作是建构性的,而协作则是构成性的。合作表明的是对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的主动建构,而协作仅仅是发生在这些关系和制度之中的总体上被动的行为。参见张康之。论社会治理中的协作与合作[J].社会科学研究,2008,1,49—53.
参考文献:
[1][3][15][17]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2]魏武译。冗余的软法[J].行政法学研究,2008,(2):124.
[4]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J].外国法译评,1995,(3):23.
[5][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J].中国法学,2006,(2):27.
[7]宋功德。公域软法规范的主要渊源[A].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8][德]伯阳(BjornAhl)。德国公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9]莫于川。行政管理革新与法治政府建设——应以法治和发展的眼光审视当下的行政管理新举措[M].南都学刊,2008,(4):41.
[10][13]瞿小波。软法概念与公共治理——软法与公共治理之关系和软法概念之证立的初步理论[A].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没有按照计划工作;(2)在送货之前重复性工作;(3)从事了本来完全可以减少费用的工作;(4)低于用户或公司质量标准的工作;(5)高于用户已经确定为合理实用的质量标准的工作;(6)没有完成规定的具体任务;(7)没有事先具体计划、指导工人实行这些具体计划,并且没有事先采取必要的纠错行动;(8)没有有效管理成本;(9)从事了虽然能被接受但以某种方式导致其他高成本或延误送货结果的工作;(10)设立比实际报价要高的预计成本项目;(11)对预计成本项目的忽略;(12)没有满足预算要求。
测量缺陷也有各种方式。有的通过目标完成情况来确定缺陷数量。西屋公司的无缺陷测量公式为:绩效=100-有缺陷项目数/无缺陷项目数×100。如果有缺陷项目数等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为零;如果有缺陷项目数多于或小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就为负或为正。
全面质量管理(totalqualitycontrol,TQC)来自日本企业管理实践,20世纪80年代大力引入我国。日本企业结合科学管理和零缺陷管理的理论,提出过程质量控制的理念,即将产品的质量缺陷消灭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这样最终产品必然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为了做到这点,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是一个质量控制点,每个环节的操作员工都是质量控制人员。为了保障每个质量控制点不出废品,每个质量控制点都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客观检测手段。按照这种控制要求操作,最终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用检测都是合格产品。
个别工商组织推行的零缺陷管理或全面质量管理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已经显得不够通用和规范,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1988年由国际标准组织推行的ISO9000系列的质量认证体系,融合零缺陷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管理理念,成为保障质量管理更加规范的国际化标准。ISO9000实施的是已经具有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质量国家标准,它适用于整个生产过程,而不是某一具体产品。该体系认证在市场上标志着质量,国际购买者往往会坚持要求其固定供应商获得这种认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严格的程序及考核要求,按照系列分为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等,依照不同行业设立,但制定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是其核心。其中ISO9001标准的用途是:当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并对产品性能要求有原则规定或有待制定,只有当供货方充分证实了其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的能力时,才能相信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应要求供货方按ISO9001提供质量保障。该质量体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与尊重。因而,只要企业通过考核达到ISO9000质量体系并严格按照这一体系的要求去做,其产品质量就是可靠的,其服务就是值得信赖的。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代表着规范化管理的方向,迅速从工商业领域推广到其他领域。在用企业精神、市场原则改革政府组织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影响下,规范化管理的思想以及成功经验也开始推广到公共管理领域,国外许多公共机构如医院、学校、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也开始推行规范化管理。在我国,2000年9月深圳市国税局蛇口分局通过了ISO9001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后河北省地税局也开始学习深圳的经验,在基层机构进行ISO9001体系试点建设。
综合起来,规范化管理的特点就是程序性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控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
二、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含义
应当说,在政府组织内部推行规范化管理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理论上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因此有必要对政府组织推行规范化管理的含义及其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规范化管理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约束或自律。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显著特质,诚如美国学者斯蒂格利茨所说:“第一,政府是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政府行动必须受到约束。约束的形式多种多样,法律和社会舆论是对政府的外在约束,或政府他律,而规范化管理则是政府的自身约束,或政府自律。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能够有助于消除政府失灵。
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将工商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引入公共机构,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方,按照工商管理的原则和理念,向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政府规范化管理应运而生。在80年代,我国曾经在政府管理中大力推行过目标管理(managementbyobjective,MBO)。实践证明,目标管理比起规范化管理有许多不足。由于目标管理强调终极结果,容易导致政府行为短期化弊端,而规范化管理强调的是过程结果,能够促使政府持续不断地改进管理质量与效率,因此规范化管理更符合政府组织的特性。
政府规范化管理就是按程序办事。所谓规范化,就是政府按照事先的规定行动,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程序。简言之,政府按程序办事,就是规范化管理。政府组织本身就是依照程序建立和运行的,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政府组织并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办事,主观随意性、长官意志以及以职谋私等现象大量存在,以致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严重的还发生犯罪行为。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就可以大量减少这种不规范行为和犯罪行为,最终提高政府服务社会公众的质量与效率。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强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提高管理质量。应当将这个目的作为统帅政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不能为规范而规范,以致走向规范化管理的消极面,搞形式主义。
规范化管理要有制度和考核标准。规范化是一个制度建立和强化考核标准的过程。一般说来,制度建立的依据是法规和惯例。法规比较明确,也容易执行。在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与现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条文相冲突。而惯例是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而且从行为结果上看具有利弊双重性特点。过去在没有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时候,实际工作也按照许多工作惯例来运作,并取得成效。因此,政府规范化管理应力求将惯例趋利避害,将好的惯例转化成制度安排,将不好的惯例通过制度安排革除。有了制度,还需要对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考核,为此就需要设立独立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机构。首先,标准应是指标化、量化和可操作的。而且标准起着导向的作用,需要下功夫来设计一套标准体系。ISO9000引入公共组织,就是一种标准体系的建立。除ISO9000以外,还可以根据各个机构的实际情况设立其他标准化体系。其后,对运行情况需要有外在的独立机构对政府组织进行考核。政府同级组织或上下级组织之间由于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共同性,比较难以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容易流于形式。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尚未真正制度化,任重而道远。
三、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难点及解决
全面推行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也有一定难度,这与政府组织的自身特性和承担功能有关。政府是非生产性组织,非营利组织,因此在理解政府管理质量、管理效率方面与工商组织有许多不同,这直接影响政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设立。政府的行为绩效应当不同于工商组织绩效,不能以政府机构取得的收益当作考核标准,或政府基层组织不能只是以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作为考核标准,而应以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的满意程度作为绩效考核标准。进一步说,由于政府面对的社会经济事务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因此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能够走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实事求是地说,政府规范化管理不是万能的。
推行规范化管理在实践中会遇到两个突出的矛盾:第一,政府行为合法与合理悖论问题。要么政府行为合法但不合理,比如事事都要按照程序办结果导致不合理行为的发生;要么政府行为合理但不合法,比如为了便利服务对象的需求,省去繁琐的办事程序,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到底以哪种标尺来规范政府行为,没有统一意见,要通过实践来检验。一是依据现行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如火车站内厕所收费;以改革精神来合理规范政府行为,如对娱乐、休闲场所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工作讲求实际效率和办事遵从程序形式的矛盾。应当说,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将效率与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制度形式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是在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能事事都提前考虑,特殊情况时时出现,需要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才能得到合理的结果。因此,刻板地遵循已有的制度规定,也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进一步说,制度是由人创造的,并由人去遵守。而人是具有创新能力的,在规范化管理中也要给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留出空间。21世纪的最新管理理念是以人为本,由于这种理念的传播,使得许多具有创新特性的工商企业开始推行弹性工作制以及创立学习型管理组织。作为侧重程序性管理的政府组织,当然不可能照搬这种弹性工作制,必须推行规范化管理。但是政府组织也会遇到如何处理效率与形式的矛盾,为此,需要上级关注来自基层的创新思维与创新做法,及时地将一些不符合惯例或已有规定的做法纳入到制度创新中。不能忘记,规范化管理的终极目的,还是提高政府组织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效率。
建立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1.建立具有可操作法和可检验性的制度。ISO9000是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但是需要有相关条件的具备和落实。毕竟,按照ISO9000的要求,需要制定比较繁琐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许多政府机构还不具备制定这三类文件的条件。美国学者詹姆斯·Q·威尔逊将政府组织机构分成四种类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能观察得到的生产型机构;可以观察到付出但观察不到成果的程序型机构;可以观察到成果但观察不到付出的工艺型机构;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观察不到的应付型机构。显然,只有生产型和程序型的政府组织才具备条件实行规范化管理,对于其他类型的政府组织实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一般说来在我国,窗口服务性的政府机构可以参照服务业的ISO9000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和调控性的政府机构主要围绕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2.细化制度,责任量化到人。政府组织都多多少少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实施细则,就使得既有制度不能落实。实际部门的经验比较看重领导的重视,以及抓落实就是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实际上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也能起到落实的作用。为了将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需要有一套考核政府组织管理绩效的指标体系。但目前国内对政府组织的管理绩效及相关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比较粗糙和不具体,今后这应是政府组织理论研究需要突破的难题。
3.尽快建立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对政府组织行为是否规范,从根本上讲不能由政府组织自身说了算,而应当由政府提供服务的受益方社会各界来评价。目前我国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及其考评主要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努力,这是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政府做出的积极努力,值得高度评价。但是从长远看,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约束应当是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会他律。实现社会他律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
4.强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政府规范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内部的事情,但是由于与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有直接联系,因此需要将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相关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这样从外部增加了一条对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督促和检查渠道。实际上,政府规范化管理的最终受益者是社会公众,让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规范化管理制定规定,会更加有利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5.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与管理素质。制度再好,也需要人去执行。因此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和管理素质对完成规范化管理有重要意义。搞ISO9000,首先需要人人掌握相关规定和知识,通过学习而获得更多的知识,提高管理的自觉性。
6.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推进政府规范化管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的需要。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将加快信息化进程,信息化本身就需要有规范化的信息输入与输出,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的电子政府可以满足政府改革的多种目的和要求。因此,把电子政务纳入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构成要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应当从这个角度审视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电子政务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快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2]刘瑞.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分析[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3]D.S.皮尤.组织理论精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4]CarHeyel.TheEncyclopediaOfManagement[M].VanNostrandErinholdCompany,NewYork,Cincinnati,Toronto,London,Melbourne,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124 — 03
21世纪初我国高等教育经历了规模发展阶段,高校数量增多,在校生数量激增,现在全国高校数量在2000所以上,在校学生3000多万,使得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阶段跨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如今高校从规模发展阶段进入了内涵发展时期,而如何提高高等教育的培养质量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其中学生工作是保证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这就需要从理论上不断加强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研究,从实践中不断探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新路径,以此来提升管理水平,创新管理机制。
一、人性化管理概述
1.人性化管理提出的背景
人性化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模式提出来是经过管理理论和实践100多年发展的结果。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在管理领域形成了科学管理理论,其运用于管理特别是企业管理的代表就是“泰罗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把人视为物,以物为本,实现了管理的机械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实行非人格化管理,他们主要依靠强迫、控制、指挥和惩戒等手段,辅之以金钱的刺激,来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提高生产效率,也称为传统管理模式。科学管理理论重视物的因素,把人当成机器,制定和出台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措施,辅以金钱的刺激,对人实行严格管理,以此来提高效率,其忽略了管理过程中人的因素,未注意到管理和生产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20世纪20年代,以梅奥为代表的进行了著名的“霍桑试验”,提出了人是“社会人”的假设,后来发展成为行为科学理论,该理论的主要代表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奥尔德弗的ERG理论、麦格雷戈的“X理论—Y理论”、沙因的“复杂人”理论、卢因的群体动力论、利克特的支持关系理论等。
行为科学理论是将人作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复杂人”等假设基础上来看待,而不在仅仅把人当成“经济人”。它们认为人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人的因素是管理的核心因素,管理过程中应该采取“民主化”和“人性化”管理,通过多种方式满足人的各种需求,以此激励他们在管理中的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管理效率。行为科学理论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优化了管理的效果,它强调人的作用,关注人性,按照人性的需求和满足来优化管理。
20世纪80年代,在日本产生了企业文化管理理论,它不仅汲取了科学管理理性的一面,又吸取了行为科学理论“人性”的一面,同时注重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系统理论。“企业文化理论与以往理论不同,他不是将将激励的理论和方法落实到单个员工身上,而是过渡到树立企业的整体共同价值观念上,以形成企业强大的凝聚力。同时在管理过程中注重文化的调控职能,把硬性管理技术和软性管理艺术结合起来,刚柔并济,从而在管理中将理性与人本主义结合在一起。西方管理客体思想由‘物本管理’演变为‘人本管理’。”20世纪90年代,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在生产中具有核心的地位,人是知识的载体,对人的管理从体力劳动者的管理转变到脑力劳动者的管理,从而使人本管理发展到能本管理阶段。能本管理,是以人的内在知识、智力、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为本,比人本管理更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更强调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实现了知识经济时代以能力特别是实践、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人力资本价值。能本管理阶段是人本管理的高级阶段,是人本主义思想的集中根本体现,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现代管理论不仅强调了严格管理的理性一面,更关注管理过程中人性的一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这为在管理过程中采取人性化管理相结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由于人性化管理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成功。因而由企业管理领域扩展到多个管理领域,从而出现了人性化管理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运用。
2.人性化管理的含义
所谓人性化管理,是一种管理模式,它注重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本,关注人性要素,尊重人、理解人,以此来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业绩。人性化管理的实质是充分尊重、理解和信任被管理者,给予其关心和帮助,为其提供发展空间,从而挖掘其潜力,发挥其创造才能,人性化管理核心思想是以人为本。高校学生工作人性化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工作队伍和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合理满足从事学生工作队伍人员的物质和精神性要求,十分关注学生的个性和特点,充分调动学生工作队伍工作的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的一种管理模式。
3.人性化管理的内容
人性化管理是根据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来实施管理的,是将人性学理论应用在管理理论中,由传统的物本管理变为人本管理,人性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围绕满足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基本要求来实施的。首先是在管理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措施满足人的自然属性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人的生理的需要,如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身体需要和人的安全的需要,如生命、财产、职业等方面的安全需要。
其次是在管理过程中满足人的社会属性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人的社会交往、受尊重程度和实现人的自身价值等方面。这就要求在管理过程中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措施充分做到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信任人,满足人的各种基本社会需要,为其成长和发展提供机会和广阔的空间,从而实现人的自身价值。
最后是正视人性的特点,保留传统管理模式的长处,以人性化管理为主导,做到人性化管理和传统管理的有机结合。传统管理在保证管理的有序化、规范化方面有其优势,在管理过程中首先要实行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不能一味地排斥或反对传统管理,相反人性化管理应该在传统管理的基础实施,做到人性化与和传统管理的有机融合,在保留传统管理优点的基础上实施人性化管理。因而在人性化管理的内容中首先必须制定和采取各种措施保证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人性化管理措施。
二、高校学生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意义
1.高等教育理念的改变,需要高校学生工作人性化管理
我国高等教育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照搬了前苏联的高等教育的理念、原则和体系而形成的,其强调高等教育单纯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服务,注重专业知识教育和理论教学而忽视了人的发展及其能力的培养;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脱离社会经济发展,闭门办学,专业设置、学生数量和办学规模随意性大;在教学方法和内容上也是以教师为主体,学生为客体,重专业理论知识的教学而轻实践能力的培养,重专业素质培养而轻视人文素质教育。在这种理念下形成的高等教育机制和体制,在当代已经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对高等教育提出来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培养出满足社会需要的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人才,还要承担大众化教育的艰巨任务,注重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而现代高等教育的理念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我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培养出德才兼备的人才。高校的学生工作承担着人才培养的重要责任,应在“以人为本”的高等教育理念下,树立“以生为本”的工作理念,把学生看成高校的生存之本,学生工作的一切都是为了全体学生的成人成才。
2.传统管理模式的弊端,呼唤学生工作人性化管理
我国高校传统的管理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的,管理理念上强调严格管理、绝对服从;管理体制和内容僵化,实行制度化、行政化管理;管理方法单调、多依靠经验管理,缺乏创新。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整齐划一、循规蹈矩、易于操作、便于管理,但学生成为被管理对象,且始终处于一种被动地位。这种管理模式的主要弊端就是管理形式单一、内容统一的机械式管理模式阻碍了管理人员和学生积极性的发挥,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创新性。随着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人才的创新性要求,这种管理模式已经阻碍了管理效率的提高和人才质量的培养。因而高校为满足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点,需要在学生工作管理模式上做出变化,改变传统管理模式,采用人性化管理模式,改变强制性管理而采取服务性管理,转变教育管理理念变管理为服务。
3.新时期大学生的特点,要求学生工作人性化管理
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当今我国在校大学生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自我意识增强,具有鲜明的个性特点;思想更加开放,价值取向多元化;生活条件优越,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就业压力变大,心理承受力较差。新时代大学生的特点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校学生工作“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已经阻碍了人才的培养,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人才创新性的培养要求。高校学生工作要顺应时代潮流,改变以前刚性化管理模式,依据大学生的特点,根据不同层次,不同个体的学生做出符合学生个性特征的教育管理工作,从而实现人性化管理。
三、高校学生工作人性化管理的策略
高校学生工作实行人性化管理,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工作和调动两个主体的积极性。一是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调动学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
1.坚持人性化管理,调动学生工作队伍工作积极性
高校学生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辅导员和班主任,在管理工作中要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培养一支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专业化工作队伍。
(1)坚持以人为本,设计和制定工作制度
高校的辅导员、班主任是一支人数众多的专兼职学生工作队伍,加强这一支队伍的建设,是做好学生工作的关键。各个高校在制度设计之初要根据人性化管理要求,制定辅导员、班主任的任用、培养和管理各项制度,为学生工作人员在制度层面创设一个培养人,提升能力的制度平台。
(2)贯彻人性化理念,确立工作激励机制
在管理过程中,要以人为本,关注学工队伍人员的自身发展,满足其物质和精神层面的需求。为此要确立一套完整的、合理的激励措施,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是建立工作绩效机制,设立专项经费,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次是建立职务和职称晋升机制,教育部在2005年1月出台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了辅导员具有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要根据这个文件精神,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职务和职称晋升机制,对于那些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达到一定期限,成绩突出,而职称问题又没有解决的,可以设立非领导职务岗位,解决他们的待遇问题,从而为其提供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3)坚持人性化管理,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学工人员编制上,高校要按照教育部1:200(辅导员和学生)的规定,及时足额配备辅导员,减轻辅导员工作量,让他们有时间有精力做好学生工作;在生活上,关心他们,改善其生活条件、办公条件,为其提供便利的工作环境;在工作上,加强辅导员、班主任业务培训,通过建立定期专业培训和日常例会等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培训,建立一支学习型的学生工作队伍。
2.坚持人性化管理,调动学生学习、工作的积极性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主要是两个平台建设,即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平台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平台建设。前者为学生成人成才提供一个安全的、有序的环境平台,其是基础性平台,后者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提供了一个锻炼和成长的平台,其是层次提升的平台。
(1)以人为本,打造安全、有序的学生常规管理平台
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作保障,高校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高校要坚持以生为本,制定各种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抓好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首先是学生安全工作,主要包括财产安全、交通安全、生命安全。做好安全工作先要对学生灌输自我保护的思想,然后是学生工作部门要抓住学生“人头”,即要清楚学生何时何地在做什么,这就要求高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要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检查方法,做到管理到位,不能听之任之;其次是加强学生生活习惯的养成教育,保证学生按时起身,按时上课,按时就寝,从而形成一个学习有氛围,生活有规律,安全有保证的良好环境。
(2)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增强学生学习积极性
人性化管理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增强学生学习的内动力,高校学生工作要从关心学生切身利益着手,满足现代大学生个体利益的需求。首先是进行思想引领,加强专业教育,以就业和创业为目标,改变学生对专业学习的认识和态度,激发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其次是采取有效地激励措施,设立各种奖学金制度,调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综合奖学金,专业的考级、考证过关奖,考研、考公务员奖等;再次是邀请知名学者、教授给学生开设一些高质量的讲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最后是有针对性的分层次进行学习辅导。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设立学生学习互助组并且辅导员、班主任老师要经常关心和帮助他们,使其走出困境,顺利毕业;对立志考研,考公务员和考各种专业资格证书的同学,学生工作人员要为学生参加辅导班,如考研英语、数学辅导班、公务员考试辅导班、司法考试辅导班,提供力所能及地帮助。
(3)以生为本,搭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平台
高校学生工作要坚持学生为本,依据不同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兴趣爱好,搭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平台,为学生成人成才服务。这个平台的建设主要以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让学生在各种文体活动、技能比赛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接受教育,得到锻炼,提升素质。首先是开展各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要结合一些爱国主义或思想政治教育基地,开展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主题教育活动;其次是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的文体活动,如读书活动、演讲辩论比赛、学科竞赛、文艺晚会和多种体育比赛等;再次是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省、市的各种素质大赛或文体比赛,让他们在不同层次的舞台上展现自己,锻炼自己,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第四是建立和培养一批责任心强,敢于勇挑重担学生干部队伍。要充分利用当代大学生参加活动积极性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活动能力的特点,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让其在参与学生教育管理的过程中接受教育,得到锻炼,从而提高其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最后是深入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当代大学生由于很多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自我控制和约束力差,社会适应能力较弱,再加上就业压力大,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因而高校学生工作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对于那些心理问题严重的学生要配合医院和家长做好治疗工作,促其早日康复。
在社会经济体制转型的条件,高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还处于探索和发展过程之中,高校学生工作应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以人为本,采取各种措施,探索出一条学生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升的路径,从而提高高等学校学生工作的管理水平。
本论文为淮阴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项目:《大学生课外综合素质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施》的阶段性成果。
〔参 考 文 献〕
〔1〕〔美〕赫伯特·A·西蒙.管理决策新科学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2〕 〔美〕托尼·布洛克特.管理理论与原则 〔M〕.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3〕 周三多.管理学—原理与方法 〔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