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4:55:4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学家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对此,有学者就从心理学、教育学的角度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价值观不能仅仅停留在“知道”的认识层面,还应当“内化”。这一认同的内化机理具体来说包含五个环节,即理性认知、情感共鸣、思想转化、心理调适和沉淀固化。结合目前我们的价值观教育可以清晰地看出,问题在于现行教育模式把重点放置在了第一个环节,即仅仅强调理性认知这一认识环节,而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其余四个环节则几乎被忽略。事实上,后面的四个环节才是决定价值观确立的关键。
除此之外,我们目前法学专业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不成功还与另外一个原因有关,那就是愈发严重的应试化倾向。众所周知,目前国内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很大。由于这种压力的存在,它回溯性地产生了一种连锁反应,导致我们的法学教育走上了一条越来越应试化的道路。具体来说,就业压力首先影响了高中毕业生的专业选择,毕业之后的就业难使得很多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对法学专业有所顾忌。近年来一些法学院系招生规模的萎缩即表明了这一点。招生困境反过来会直接影响大学的很多方面,其中就包括教育思路和教育理念。国内前些年热议的法学教育该不该走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讨论即源自这一背景。同时,国内高校的评估评价体系中看重毕业生的就业率,又返回来推动或者说加剧了这种应试化。就学生自身而言,就业当然更是头等大事,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入校以后就会考虑要准备将来的一系列考试,如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由于这些考试决定了他们未来的人生,因此学生们对其都格外重视,校方由于考虑到就业率的压力,对此也往往持积极鼓励的态度。最终,各种因素汇聚成的无情现实使得国内各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义无反顾地走向了应试这条道路。
这种应试化带来的负面效应迅速累积,并引发连锁反应,使得当前的法学教育陷入到一种退化的困境之中。其突出表现就是对简单识记的强调,对阅读和思考的忽视。而这一状况又与前述第一个原因密不可分,即能够量化、标准化地以统一试卷的形式加以考查的多是形而下的知识,形而上的知识虽然与此不同,但也只能无奈地与“死知识”一同以试卷形式考查,最终使得知识层次不加区分,考查方式无区别,进而造成教学模式也完全同质化。
以司法考试为代表,探讨其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以及法学教育自身的定位,是前些年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经过了多年讨论,目前对此基本上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考试不能成为法学教育的单一化指标,法学教育应当有自身的品格。正如北京大学的潘剑锋教授所言:“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
我们身处的,是一个确定性丧失的时代,也是一个人们转而寻求相互理解并力图达成共识的时代。——作者题记
问题与方法
民法问题是民法学问题的核心[1],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2].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民法就是通过对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所谓“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首先是指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冲突的利益关系;其次,是指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关系。作为私法核心的民法,虽不承担着积极推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使命,但仍须发挥消极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即要着力避免民事主体的利益安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也需要对这种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民法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对上述冲突的利益关系作出取舍,或安排利益实现的先后序位的过程,就是一个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民法学者在学术实践中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大多与此有关。
在价值取向单一的社会,面对价值判断问题,讨论者“心有灵犀”,极易达成共识。但在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里,讨论者由于社会阅历、教育背景以及个人偏好的不同,而持守不同的价值取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难免“众口难调”,价值判断问题就成了困扰人类智慧的难解之题。讨论者面对无穷追问,难免流于如下三种命运:一是无穷地递归,以至于无法确立任何讨论的根基;二是在相互支持的论点之间进行循环论证;三是在某个主观选择的点上断然终止讨论过程,例如通过宗教信条、政治意识形态或其他方式的“教义”来结束论证的链条。[3]正因如此,分析哲学家干脆否认价值判断问题可以成为理性讨论的对象。他们认为“只表达价值判断的句子没有陈述任何东西,它们是纯粹的情感表达。”[4]所以“伦理是不可说的。伦理是超验的。”[5]而“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6]
问题是,民法作为通过规则治理社会的关键一环,承担着说服民众接受规则治理的使命。以民法学研究为业的人,也就无法如哲学家般的 “超凡脱俗”。民法学者必须要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回答现实生活中形形的价值判断问题,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提供借鉴。民法学者如何完成这一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换言之,民法学者如何能够运用理性来讨论价值判断问题,以避免现实主义法学家罗斯(Alf Ross)不留情面的嘲讽——“祈求正义就象嘭嘭地敲击桌面一样,是一种试图把自己的要求变成先决条件的情感表达方式。” [7]?
建立在现代逻辑、语言哲学、语用学和对话理论基础上,并吸收了道德论证理论成果的法律论证理论[8],尝试着提出了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可行方法:即讨论者只要遵循特定的论证规则和论证形式,其得出的结论就可以作为符合正确性要求的结论。换言之,法律论证理论力图通过程序性的技术(论证的规则和形式)来为正确性要求提供某种理性的基础。[9]法律论证理论的代表人物阿列克西(Robert Alexy)就认为,理性不应等同于百分之百的确实性,只要遵守了一定的讨论(论辩)规则和形式,那么规范性命题就可以按照理性的方式来加以证立,讨论的结论就可以称为理性的结论。[10]这一思路当然可以用于讨论民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但法律论证理论能否足以解决前面提出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德国法律诠释学的代表人物考夫曼(Arthur kaufmann)针对法律论证理论所提出的批评那样,法律论证理论在哲学立场上几乎全以分析哲学为背景,分析哲学的缺陷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律论证理论的缺陷,因此该理论只能以语义学的规则来讨论价值判断问题。[11]这一批评确属的论。尽管阿列克西并未忽视讨论者的“先入之见”,而是一再强调“法律论证理论是在一系列受限的条件下进行的。在这一点上,特别应当指出它须受制定法的约束,它必须尊重判例,它受制于由制度化推动的法学所阐释的教义学,以及它必须受诉讼制度的限制。”[12] “谈话者最初既定的规范性确信、愿望、需求解释以及经验性信息构成了论证的出发点。”[13]但他却基于这样的理由,即“截然不同的规范性确信、愿望和需求解释均有可能作为出发点”[14],从而放弃了对于讨论者“先入之见”的必要分析和考察。恰是这一点,使得法律论证理论无法圆满回答本文提出的问题。[15]因为确定讨论者在进入论证程序时共同的“先入之见”——即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对于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至为重要。离开了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民法学者就无以达成相互理解,也更谈不上在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上形成共识。我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也为这一论断提供了支持。
实际上,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总是在特定的法治背景下展开的,而非“无底棋盘上的游戏”。民法学者总可以在特定的法治背景中寻找到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作为共同的“先入之见”,供作其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学术平台。这一点,在民法学者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表现地尤为明显。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进行的讨论,须以现行的实定法为背景展开,讨论者必须尊重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取向。即使针对某项法律规范涉及的具体价值判断问题,讨论者可能会就立法者究竟在该法律规范中表达了何种价值取向产生争议,但他们至少可以在法律认可的基本原则的层面上达成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以此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平台。[16]如果民法学者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因无须考虑立法者业已在实定法中表达的价值取向,表面上看,在讨论者之间似乎无法形成价值共识。但学术实践的经验却告诉我们,讨论者总可以在某个抽象的层面上达成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我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就证明了这一点:即使是从立法论角度出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讨论者也总可以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层面上形成价值共识。这其实就印证了罗尔斯(John Rawls)极具洞见的一席话“当人们对具有较低普遍性认识的原则失去共识时,抽象化就是一种继续公共讨论的方式。我们应当认识到,冲突愈深,抽象化的层次就应当愈高;我们必须通过提升抽象化的层次,来获得一种对于冲突根源的清晰而完整的认识。”[17]以该认识为前提,民法学者运用理性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可行途径,可以在最低限度上表述为:以讨论者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共识为前提,确立相应的实体性论证规则,经由理性的讨论,寻求相互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尽量就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达成新的价值共识。
本文就力图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并阐明与其相对应的论证负担规则。这里所谓实体性论证规则,不同于法律论证理论中作为程序性技术的论证规则,而是以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为内容的论证规则。笔者深信,讨论者若以实体性的论证规则为前提,遵循作为程序性技术的论证规则和形式,运用妥当的论证方法[18],必会达致相互理解,进而为形成新的价值共识开辟可能。
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
(一)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第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与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有关。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在民法诸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19],也就无从谈及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平等对待。这是分配正义的要求,因为正义一词的核心语义是公平,即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同时,“政治立法者所通过的规范、法官所承认的法律,是通过这样一个事实来证明其合理性的:法律的承受者是被当作一个法律主体共同体的自由和平等的成员来对待的,简言之:在保护权利主体人格完整性的同时,对他们加以平等对待。”[20]
如前所述,民法作为一种组织社会的工具,是通过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自身调控社会关系的功能。而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语境中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使每一个参与分配的人都能够在利益或负担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额’,因此要尽可能地避免对人群加以分类。另一种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别或范畴的人才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因此,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21]
近代民法[22]相对重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因此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人”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切自然人,无论国籍、年龄、性别、职业;一切经济组织,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是民法上的“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劳动者、雇主、消费者、经营者等具体类型,也都在民法上被抽象为“人”,同样具有民法上平等的人格。[23]正是借助这一点,民事立法实现了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的转变。即从按社会成员的不同身份赋予不同权利的立法,转变为不问社会成员的身份如何,对同样行为赋予同样法律效果的立法。[24]也正是借助这一点,民法才可以通过成文法的方式,采用高度精粹、技术性的语言,抽离于各种社会的生活条件和世界观,显示出了惊人的超越体制特质。[25]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代民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第一个基本判断,是平等性。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几,一般不具有显著的优越地位。因此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了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的基本判断。第二个基本判断,是互换性。所谓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这样,即使平等性的基本判断存有不足,也会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26]在这种意义上,互换性从属于平等性。正是这两项基本判断,为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也为近代民法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提供了正当性。当然,近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也非常有限地包括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主要体现为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区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并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侧重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受到了挑战,出现了某些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其一是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其二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劳动者和消费者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27]面对企业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也受到了挑战。仅仅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单纯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已经无法在特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的和平。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日渐受到重视。具体表现为在生活消费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区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区分为雇主和劳动者,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则,侧重对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它既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又在特定的领域内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我国就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着重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
应该说,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是民法得以存续的基石,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不仅使私法自治原则丧失了存在的前提,民法也丧失了存在的正当性;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民法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来实现调控社会生活的目标也就无所依凭。在这种意义上,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构成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例外。只要民法尚未丧失其调控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就永远只能作为例外而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包含着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该规则对应着一项论证负担规则:即主张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来回答特定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者,必须承担论证责任,举证证明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需要在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上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否则,其主张就不能被证立。这就意味着,面对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主张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不仅需要积极地论证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无须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还需要通过论证,有效反驳主张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所有理由。而坚持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则只须通过论证,有效反驳主张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即可。
按照论证负担规则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需要兼具实质上的正当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方可构成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所谓实质上的正当性,是指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必须能够证明,如果不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会导致处于分化和对立状态中的社会群体利益关系严重失衡,以至身处弱势地位的一方无法自由地表达意志,从而使得建立在民事主体普遍平等假定之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无法发挥作用。所谓形式上的正当性,是指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确实能够证明,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符合体系强制的要求,[28]因此并不违背类似问题应该得到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行以后,围绕该法第52条第1项和第2项[29]中所称的“国家利益”是否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理论界和实务界(改:民法学界)存在有较大的意见分歧。由于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决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从事的相应合同行为究竟是绝对无效还是可变更、可撤销[30],从而直接影响到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安排,所以这是个典型的价值判断问题。笔者拟借助这一问题来展示前述论证规则的运用。
对这一问题,民法学界存在有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一种观点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31].《合同法》应对市场主体进行类型的区分――即将市场主体区分为作为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另一种观点则坚持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32],因此不应对市场主体进行类型的区分,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不难看出,面对同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两种对立的观点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前者主张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后者则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依据前述的论证规则及其派生的论证负担规则,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讨论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论证责任。他们不但要证明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必须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还要对主张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所有理由都进行有效反驳。
在讨论的过程中,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讨论者提出,将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从国家利益中排除出去,从而使相应的合同行为从绝对无效变为可变更、可撤销,如果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者不负责任,不行使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岂不是放任了国有财产的流失?[33]这一理由是讨论者从逻辑推理的角度提出的,其有效性取决于对如下事实判断问题的回答:即是否有实际的证据证明承认(或否认)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就阻止了(或放任了)国有财产的流失。如果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讨论者不能够提出实际的证据证明其理由,该理由就建立在一个虚假的命题之上,不能发挥论证的效用。实际上,直到今日,我们也未能看到这样的证据。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的讨论者倒是提出了不少有力的论据,支持在这一价值判断问题上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主要包括:
第一,认定合同绝对无效与认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最大的区别在于:认定合同绝对无效,意味着动用国家的公权力,对市场交易关系进行直接干预,绝对否定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效力,不允许合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凡是在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地方,就不存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贯彻和体现;认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则给合同当事人留有较为充分的自主决定余地。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意思表示存在错误而处于不利交易地位的当事人,既可选择行使撤销权消灭合同的效力,也可选择行使变更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公权力并不直接介入到市场交易中间去。以这种认识为前提,认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就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迄今为止,我国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有一条主线,就是对国有企业要放权让利,让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在这种意义上,让国有企业享有充分的市场自主权,可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如果说国家利益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等于是在市场交易的很多情况下,用国家公权力的决定代替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自主决定,这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其次,在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因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胁迫行为,从而处于不利交易地位时,如果只需变更合同,就既能实现交易目的,又可以通过利益关系的调整避免自身遭受的损害时,认定其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导致上述合同绝对无效,会在实践中导致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丧失灵活调整利益关系的可能,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与实现国有财产增值保值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二,如果认为国家利益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法官会在审判实践中面对一个难:一个国家控股60%的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订立合同,这个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或者胁迫行为,损害了这家国家控股公司的利益,法官如何去认定合同的效力?是认定整个合同绝对无效?还是国家控股60%,因此这个合同的60%是绝对无效的,剩下的40%按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如果说整个合同都认定是绝对无效的,公司其余40%的股份可能是由自然人或者民营企业控制,那么凭什么按照有关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规则,把这些股份对应的那一部分合同行为也认定为绝对无效?如果说合同的60%绝对无效,40%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就会出现同一个合同行为由于同一个原因一部分绝对无效,一部分可变更、可撤销这种难以想像的局面。同样,如果一方实施欺诈、胁迫行为,损害国家控股、参股公司利益时,不作绝对无效处理,仅将损害国有独资公司等国有企业利益的合同作绝对无效处理,这又不符合体系强制的要求,违反了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与建立法治社会的理想背道而驰。
第三,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体对待,不作类型区分,既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的郑重承诺。认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采用与其他市场主体不同的法律调整规则,明显不妥。
时至今日,坚持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既不能证明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要求在这一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上无须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又无法在论证的过程中对主张贯彻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进行有效反驳,其观点就没有被证立。我们籍此可以得出结论: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
(二)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
作者:刘晓梅
哲学上的“直觉”范畴已在乔姆斯基语法学上有所表现。乔姆斯基认为,语法学研究不可能完全依赖对素材的描述,更需要语言学家依据自己的直觉,本语族人的直觉来进行研究。对语法规则上是否可用,他并非以技术验证而是强调本语族人的直觉,并且认为直觉是语言素材的一部分。以下我们来分析一下乔姆斯基TG理论中短语结构与转换结构是如何运用“直觉”范畴的。1.短语结构与直觉。词与词之间组合成短语,在其组合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系统规则,系统规则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通过人们自身的直觉探索再分析,最终用语言来表达形成的一种体系。例如:Theboybrokethecap.为什么不能说成“Theboyhitthecap.”或“Capthebrokeboythe.”为什么冠词只能放在名词前面,为什么动词不能用hit?这是种语言直觉,洛克认为“直觉可以直接认识一件事物的正确本质而不致陷入于错误”。[4]于是,我们认识到了现实生活情境中一些动词的选择,也懂得了词与词之间的依赖关系和语句通顺即称为语感,这属于语言使用者的“语言直觉”。根据“语言直觉”我们归纳出许多的短语结构规则。但是这时的理论研究还不够完善,在80年代初,乔姆斯基意识到在词汇性范畴和短语性范畴之间还存在着中间状态的范畴。例如:Thisverygoodidea.根据“语言直觉”我们可以了解到中间状态的存在,而没有其他的方式来验证,也无从说明。“语言直觉”提供前提,乔姆斯基把短语结构规则改用X价(Xbar)作为中间状态,在例子中isa就是那个中间状态。2.转换结构与直觉。转换结构规则更能够体现我们对语句的直觉。转换结构规则主要是主被动句之间的转换。转换是TG理论的特点之一,原是指事物从一种状态转化为另一种状态,而在乔姆斯基的语法体系中却是指句子生成过程定阶段上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操作手段或规则。直觉在转换结构中并非用来解释转换规则而是在转换规则中运用直觉更具有解释力。例如:a.Theboybrokethecap.b.Thecaphasbeenbrokenbytheboy.这两句之间主被动转换的联系应如何解释呢?在乔姆斯基眼中,“简单性是一切科学理论的追求,也是他多年来从事生成语言学研究的追求,引入转换这一操作手法就是这种追求科学理论简单性的尝试”。[5]若用规则的“简单性”来解释其转换之间的联系是不够完全,也很难解释的。于是后来乔姆斯基更多强调它符合本语言人的直觉作用。
共相是现代哲学中的基本范畴。通俗点讲就是在个别与普遍的辩证关系中。“共相”就是代表与个别事物对立的那个“普遍”。一开始,“共相”代表的是普遍的事物,是与代表个别事物的“殊相”相对立的。到了现代罗素则提出“所有的真理都涉及到共相,而所有有关真理的知识也都涉及到对于共相的认识”。以下我们就从乔姆斯基普遍语法层面上来分析罗素在《哲学世界》中涉及到共相的两个方面。1.各种词类共相的存在。“共相存在于精神思维上”的观点就直接引发了证明共相存在的问题即共相是存在于现实中还是精神上。在语法学层面上来说就引发了名词、动词等词类共相是否存在的讨论。我们在说明名词的共相时就会涉及到名词的用法。我们就会先列出各种含有名词的句子,尽管句子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但是只有根据句子中相似的联系,才能总结出一些普遍的语法规则。例如:a.花瓶倒了———热水器坏了。b.我喜欢跳舞———我热爱祖国。这两组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名词就存在这样的关系即可以在句中充当主语、宾语等这一语法共相的存在。在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热水器”“花瓶”是主语共相;“跳舞”与“祖国”是做宾语共相。由此,我们知道了名词的共相存在,实际上表现为名词在各句中联系的实际存在,名词在句中的用法有很多,但是在每一个殊相中却永远存在某一点相似且为彼此相似,那样就可以证明其共相是什么了,同时也证明了共相不仅存在于思维也存在于现实。因此,语法学上的“共相”世界是知识的世界。2.普遍语法中语言共相是共相的知识。从语言学层面上说普遍语法研究的是共相的知识即为“语言共相”。“语言共相”主要是各种语言都遵循的普遍原理。以下我们根据普遍语法来分析一下语言共相知识的一些方面。(1)每种语言不仅有名词、动词等词类分析,也有主谓结构之分。例如,在英语中“Theboybrokethecap”;在汉语中“那男孩打破那杯子”。首先,都有词类之分,男孩、boy为名词,打破、broken为动词;其次,都有结构上的“共相”即为主谓宾结构;最后指称代词都位于名词前面而不是“boythe”或“男孩那”。普遍语法研究的是其共相即语言中相同部分,特殊语法则反之可作为殊相看待。(2)许多命题是有关殊相的,却只有关共相。因此,在研究语言共相的时候也要关注殊相的重要性。我们研究语法上词类的用法,我们就必须列举多个殊相句子加以分析,通过经验得到“语言共相”。例如,在句式的变换中:a.Johnopenedthedoorwiththekey.b.Johnusedthekeytoopenedthedoor.c.Thedoorwasopenedbyjohnwiththekey.d.ItwasJohnthatopenedthedoorwiththekey.再如:a.我们去过天坛。b.天坛我们去过。c.我们天坛去过。在第一、二组的各个句子是作为殊相存在,但是它们都是由施事John和我们、受事thedoor和天坛、动作open和去过、工具thekey等共相组成的,都是通过词序与动词形态的变换来进行词义的同义转换。整体上看,每一句都不同,但从某个角度上看又显出它们的相同点,即表达意思相同只是结构不同。换句话说,实际上是验证了形式的特殊性与规则的普遍性哲学原理。因此,无论在英语学科还是中文学科中在进行句法词义转换时,都要涉及到列举不同句子为殊相,以上7句都为殊相,再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得到语言共相,即作为一种句法手段变换可以通过移动、添加、删除、替代等句法规则把语义同句式联系起来。
不仅在美国,而且在欧洲和亚洲等地区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学科上看,其学术影响远远超出语言学的专门领域,不仅在语言哲学上有所影响,也带来了在心理哲学上前所未有的冲击。乔姆斯基语言哲学中引发的一些哲学思辨,既继承前代一些哲学范畴问题的探讨,又开创了一些新的发展方向。“虽然它不能完全扭转乾坤,但的确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展现了一个全新的方向”。[3]总之,对乔姆斯基语言哲学的研究是对以往传统语言学新的一种继承方式。
一、语法翻译法的形成及发展
语法一翻译法最早是在欧洲用来教授古典语言希腊语和拉丁语的外语教学方法,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中期随着现代语言作为外语进入学校课程开始被用来教授现代语言。
它可分为三个时期:18世纪上半叶,以外语译成本族语为主要具体方法,内容偏重于机械背诵语法规则,其实用目的是如何了解外语。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末,以本族语译成外语为主要方法,内容注意到了阅读。其实用目的似是用外语表达本族语的内容。20世纪至今,在众多学派的冲击和促进下,语法翻译早已吸收了许多学派的方式方法。
二、语法翻译法的特点
语法翻译法是通过先详细分析语法规则,然后将这些语法知识应用在目标语、母语互译的实践途径教授外语的方法。它的的语言学基础是传统语言学;心理学依据是官能心理学;哲学基底是惟理主义。其特点如下:
1.借助原“希腊—拉丁语法”的规则,形成了非常完整、系统的语法教学体系。
2.重视词汇和语法知识的系统传授,注重语言规则的归纳和列举。大多数的语法翻译课本中,教学大纲以语法知识点的顺序编排,并试图有组织、有系统地教授语法。
3.把第二语言教学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智力训练,把教学看成是发展心理的一种特殊途径。
4.强调不同语言的共性,强调第二语言学习中母语能力和翻译能力的重要作用。考试形式自然是目的语和本族语的互译。
5.强调阅读和写作,几乎没有系统地注重听力和口语。
6.强调精确。
7.强调对书面语的分析,着重原文的学习。课文主要作为语法分析的材料。其语言教学模式是阅读—分析—翻译—讲解—背诵。
三、语法翻译教学法的现实价值
1.我国外语教学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语法翻译法的价值
(1)师资条件
大学英语教学量大、面广,大部分的英语教学工作仍由中国教师完成。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在国内学习英语的,即使有些教师有短时间到国外进修的机会,口语水平仍达不到接近母语的程度。语法翻译法对教师的口语要求较低,采用其进行教学绕过了对教师的口语要求。
(2)传统语文教学
语法翻译法比较接近传统语文教学,都注重字、词、造句、阅读、作文的训练;都采用逐词阅读的方法;学习方法上都强调背诵,强调“熟能生巧“等等。因此,在传统语文教学的潜在影响下,语法翻译教学法的运用对于中国教师和学生来说得心应手和顺理成章,易于操作。
(3)课堂规模
中国大学英语课堂规模大,在大的课堂规模中进行教学,语法翻译法比较容易执行。学生在单位课堂时间学到的知识点多,教学效率高。
(4)学习方式
对中国学生来说,外语必须经过有意识的、系统的讲解才能掌握。对他们而言,“语言十分复杂,有各种各样的规则、繁多的句型、大量的习惯用法、困难的发音,这些内容很难在只重意思表达的课堂教学活动中为学生所自行掌握。只有通过有意识的反复练习才能达到自动化”。(5)学习动机
动机是制约语言学习的一个因素。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他们既没有出国深造的机会,在短期内也没有与外国人进行交流的需要,他们学习外语的目的最大莫过于通过各类学历、学力考试。英语考试内容重点总是放在语法、词汇、阅读理解和写作上。在考试中要求的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率。语法翻译法强调语法规则、词汇的记忆、句子在母语和目标语之间的互译、目标语材料的阅读,强调精确,因此在短期内要想通过一门外语考试,语法翻译教学法不失为一种最有效的方法。
2.语法翻译法的优越性决定了其自身的价值
(1)其强调的语法有利于外语学习
Canale和Swain认为交际能力应该包括语法能力、社会语言能力、话语能力和策略能力。
“有效的语言教学不可能完全脱离语法”。
就连倡导交际法的Wilkins也认为:学习的第一阶段可侧重rulesofgrammar,第二阶段偏重rulesofuse。
廖巧云做的调查显示,不涉及语法教学的交际法对大、中学生是行不通的,语言基础知识不过关的学生虽然努力学了四年,但进步甚微。
可见,“语法恐怕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在外语教学中如何把语法教学摆在恰当位置上的问题。”足见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语法翻译法强调语法、词汇学习,其好处如下。
①语法翻译法有完整的语法体系,这一体系有利于学习者较快、较好地掌握目的语的整个结构。建立在“希腊—拉丁语法”规则上的英语语法体系有利于外语学习者认识目的语的形式、不同的词类、句子组合等,有利于学习者掌握这一体系。
②通过有限的语法能够生成无限的句子,这是语言的生成特征。人们可以记忆有限的语法规则,却无法记忆无限的句子,而教授语法知识正是“授人以渔”。
③尽管语法本身不等于语言,但它总结了语言本身的规律,可以帮助学习者了解语言。
④有利于学习者打好语言基础,在注重读写译的同时,为听说能力的提高提供保障。口语表达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即潜在的表达素质和实际的产出能力。潜在的表达素质是一个量的积累,实际产出能力则是运用所积累量的技能问题。作为口语表达的说,如果缺少一定的词汇和语法结构,也就是相应的口语表达素质,往往开不了口。听,当然也需要一定的词汇和语法结构,我们常说的听不懂,关键的问题就是词汇量不够和语法不清。可见语法翻译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综合表达能力方面,仍具有有效性。
(2)实现母语和外来语间的对比
成年人学习外语跟儿童不同。成年人的脑海里已经蕴涵了庞大的母语参照体系,他们必然要利用其母语知识去类推、理解、把握外来语。
在母语和外语有差别的地方,学习者的母语知识会干扰外语,而在母语和外语有相似之处时,母语则会对外语学习有积极的帮助。这个过程叫做语言迁移。在两种语言相似之处,迁移起正面作用,而在有差别之处,迁移便起负面作用。
语法翻译法通过比较二者在语言上的特征,有利于学习者在学习英语时利用汉语正迁移,排除负迁移的影响,引导学习者在向目的语迂回靠拢的过程中减少盲目性,少走弯路,提高学习质量。
(3)和其它教学法相得益彰
在今天的外语课堂上,语法翻译教学法依然很活跃,许多老师仍然普遍采用英译汉或汉译英的练习方式,也结合课文讲解必要的构词知识、语法知识、词汇用法和典型的句型结构这些方法比较有实效,与其它教学法交替使用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而语法翻译法也正好弥补了其它教学法的不足。
参考文献:
[1]桂诗春.应用语言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2]冷洁.从社会、文化和民族性角度看语法翻译法盛行中国的原因及对我们的启示[J].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2003,(2):20-24.
【关键词】
小学阶段 作文教学 评价方法
针对小学阶段的作文课教学而言,其实际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作文水平往往是令人堪忧的。所以说,语文教师更是觉得作文教学的艰难。这主要是因为学生的写作水平很难得到提升,即便是很努力地讲解。因此,语文教学的重要任务便是如何激发学生的写作兴趣,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基于此,笔者认为,对学生的作文进行评析,不仅可以提升学生作文写作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够提高学生对作文写作的积极性。为此,笔者做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关于语文作业评价问题,总结了一些经验,分享如下:
一、找亮点,通过激励评价对学生的作文进行评析
作业评价要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为主,恰当的鼓励,会激励出学生的学习信心,进而提高其学习兴趣,发挥出其潜在的能力;正确的激励评价,可以让学生享受到认真完成作业的成功和快乐,以利于其再努力地学习。
老师在进行评价时,要以人为本,根据每一名学生的特点进行,要抛弃传统的评价模式,观察每个学生的优点。对于一贯学习好的学生,给予五角星一颗奖励;有独特见解的,也给予一颗五角星进行奖励;学习差的学生有进步,也要给予五角星奖励。或者口头表扬,诸如“你很棒!”“你是好样的!”等等。对于学习差的学生,不要一棒子打死,要有策略地进行帮助,比如在错题旁注上“再考虑考虑”“再检查一遍”,对于粗心的同学,可以提示其“请仔细看题目要求”等,让学生心平气和地对照评语改正错误,对于改正错误的,老师再予口头表扬或五角星奖励。
二、树信心,通过分层差异式方法对学生的作文进行评析
传统的教学模式,有一个统一的学习标准,学习好坏的学生老师一样对待,作业一样多,没有考虑学生的特点,往往会出现学习好的觉得没深度,学习差的觉得学不会。这与学生的智力和兴趣都有关系,笔者将学生的层次划为三级,悟性好的学生多布置作业,学习没压力的,适当按课本要求进行,学习差些的,老师适当减轻作业标准,以领会为主,不以作业量多少为标准。分层布置作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评价也比较灵活,这样多数同学都能得到老师的肯定和鼓励,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动力。
激励的形式可以多样,可以口头表扬,可以五角星鼓励,也可以在作业旁加注鼓励的评语,一个大大的“优”,会对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激励的作用是不可限量的。不同层次的学生,有不同的衡量标准,有针对性的评价,会提高班级的凝聚力,提高整体教学成绩。
三、重主体,尝试多向型的方法对学生的作文进行评析
传统的作业评价模式一成不变,老师是教学主体,老师一味的灌输和机械的评价,让学生永远处于被考试的状态,只知道应付作业,不会主动地学习,这对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非常不利。笔者认为,以学生为学习主体,将评价形式全方位展开,学生和家长都可以参与。
语文学习,阅读和摘抄非常重要,可以说是语文学习的基础,鼓励学生摘抄,老师不妨以学生的摘抄作为一个评价主体,首先请同学之间互评,看谁的摘抄内容好,谁的字迹工整,可以自评,也可以互评,然后大家一致推选最满意的作业,老师给予鼓励和表扬。榜样的作用是巨大的,很多学生会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满怀期望和信心的对待作业,改变了以前疲于应付的局面。对于有不足的作业,老师及时客气的予以点播,很多学生会满意地接受,并予以改正。
四、突过程,让学生在体验中对其进行作文评析
小学生的年龄正是养成好习惯的时候,但是很多学生很难完成令人满意的作业,拖拖拉拉,字迹潦草几乎是通病。但是,被老师肯定或鼓励,是每一名小学生的向往,老师如果以批评为主,很容易伤到小学生的学习兴趣,或者说自尊心,长此以往,学生会对语文作业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语文学习失去动力。所以,建议老师以鼓励为主,开展多形式的评价,学生作业可以自评、同学间互评、老师评等方式,最大限度的给学生成功的感觉,以激励其学习积极性。
此外,还要着眼于学生发展,注重过程评价。我们知道,评价的结果,是提高学生兴趣和学习潜力,而评价的过程是值得肯定的老师在批改作业过程中,发现优秀的作业就要给予肯定,并且在班上进行表扬,以促进其他同学认真的完成作业。评价的作用,不再是区分好与差,而是体现一种激励作用。笔者认为,新课程下的语文作业评价作用,是一个以评价为主体的活动,其目的是挖掘学生的潜能,激发其对语文学习的兴趣。
综上论述,笔者认为,上好一节语文作文课,首先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不能在课堂中给学生作文设置程式化、框框式的写作范文,而是针对学生作文的内容进行有效引导其思考的深入,基于作文的肯定评价,这样才能让学生对作文写作有个正确的认识,进而提升他们的写作积极性,让今后的作文写作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林小英.多元评价 讲求实效【J】.小学语文教学,2010(02)
2支架式教学法
现代的教学方法的目的,是培养具有自我更新知识能力的终身学习者,它极大地冲击了传统教学方法“重教轻学”的观念,动摇了教师“满堂灌”“控制练”“考法宝”的教学方法体系,出现了教法与学法的整合统一。其中,建构主义理论发展出的支架式教学法,作为近二三十年来国外流行的教学方法,在处理“教”与“学”二者之间的关系方面,提出了富有创造性的见解。支架式教学的概念灵感来自于建筑行业中使用的“脚手架”(Scaffolding)。通过在学生智力的“最邻近发展区”来建立“脚手架”,利用这种脚手架的支撑作用(即“支架作用”),不断地把学生的智力从一个水平提升到另一个新的更高水平。支架式教学法是以支架问题为主线,以问题为中心,通过师生“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进入自主探索的过程,使其能够获取直接知识,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支架式教学方法下教学,教师对学生的需求要能够及时地给予支持,即搭建“支架”,若没有必要时就及时隐退,即撤掉“支架”。搭建支架作为基础,要时刻依存于学生的“最近发展区”来进行设计教学任务、实施教学以及对学生进行指导。因此,教师要通过对学生已有的学习、生活经验,以及学生在教学活动过程中的表现来做出诊断,发现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斯基将“最近发展区”定义为“一段距离”,即学生的实际发展水平与潜在发展水平之间的距离。前者由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定,后者由成人指导下或与能力较强的同伴合作时,其表现出来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决定。最近发展区会在学生解决支架问题过程中显现出来,因此教师需要通过不断地创设问题情境来搭设支架,运用材料、规划、直接干预、介入等方式来调整教学支架,使学生的学习保持在其最近发展区内。支架式教学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①搭建支架。支架的搭建围绕当前的学习主题展开,将新知识隐含在一个或几个支架问题中,形成一级“支架基地”。该支架基地的提出应该是能够覆盖到课程的主题,然后再对支架基地中每一支架问题进行分解,形成若干子问题;②进入情境。先将学生引入支架中的最末级子问题的情境中,然后通过教师的演示或介绍类似概念的过程,对学生进行启发引导,让学生进入教学情境中;③独立探索。教师在学生的思考过程中,要不断地重新搭建新的问题支架,帮助学生在概念的框架中逐步攀升。在学生探索的过程中教师要逐步放手,尽可能让学生自己独立探索,最后达到使学生能够脱离教师的引导,而自己在概念框架中自主学习;④协作学习。当学生讨论的问题出现多种意见相互矛盾时,鼓励学生进行小组协商、讨论。在共享集体思维成果的基础上,学生会对当前所学概念有一个比较全面、正确的理解,从而实现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⑤效果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及时进行评价。
3支架式教学法在螺旋式教学模式中的应用
在螺旋式教育模式下,不是将课程仅仅作为一个个孤立的知识去教学的,而是每个知识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学生需要对所学知识形成一个整体结构,理解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而这层关系则需要通过支架式教学,由简至难、由点到面循环上升的连接。因此,在螺旋式教学模式中运用支架式教学法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3.1如何选取支架点
搭建支架的关键点在于寻找最近发展区。但问题支架的选择不应该建立在现有的发展区内容上,否则会阻碍教学的进行,使支架式教学流于形式;同时也不应该超越发展区,否则会使学生无从下手,挫伤学生的自信心而导致放弃学习。因此,可以根据式进行量化选择合适的入手点。
3.2如何设置情境
教师设计的教学情境包括问题难度、呈现方式、提出时机。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教师创设的情境也不同,主要分为理论性情境和实践性情境两种:①理论性情境是以概念为主的新知识或以研究为主的知识,如财务会计课程中概念的介绍及科目的设置。此时,教师可以通过节目的方式组织课堂,教师充当主持人的角色,将教材中的内容通俗化,通过用日常生活中的实例来创设教学情境,进行类比来引起学生的兴趣,形成学生思考的动力。在引导学生进行思考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反馈、暗示、指导、解释、示范、提问等工具,来帮助学生进入情境;②实践性情境是以应用知识或实习、实训为主的知识。教师要根据实践内容搭建问题支架,问题支架要使难度由低到高逐层加深,全面、细致地进行综合教学。教师可借助于现代教学媒体(如多媒体计算机、教学网络、校园网和因特网等)等途径,尽可能地创设仿真的实训环境,使学生能够以职场人的心理进行学习。如财务会计课程中,业务处理可以通过“理实一体化”教学、“未来教室”(StarC云端一体化学习平台)等,将理论知识与实训相结合,通过实践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在螺旋式教学模式中,重点在知识的重复性和延伸性,因此在情境的设置时,要注意知识在跨越式的螺旋上升过程中情境的转换与连接。
3.3何时拆除支架
当教师为学生提供了有助于他们进步的支架后,就要考虑适时退出,即拆除支架。拆除支架的目的不是停止对学生的帮助,而是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为学生留有自己探索、学习的空间,让学生自主去思考,从而发挥其主动性来提升能力。对于理论性的知识,教师要根据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来“缓慢”拆除支架;而对于实践性知识,只要学生一上手,教师就可以尝试撤出指导,让学生自己探索发展。
(1)预习的方法。不同年级不同教学内容有不同的预习方法。低年级语文预习要学会查字典,解决音形义等问题。中高年级在新教材讲读之前,阅读有关资料,将要讲到的内容先自读2-3遍,从中找出不懂的难点和不甚懂的疑点,带着这些难点和疑点,在上课时予以解决。(2)听课的方法。指导学生沿着教师教学思路,积极参与。听课不仅听教师,还要听同学对问题的各种建议、看法,并敢于提问“为什么”。(3)练习的方法。除普通的书写工整、格式正确外,应独立思考,灵活运用新知识解答,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得出的结果,都应做到理解、掌握。(4)复习的方法。分课后复习,单元复习,学期、学年复习。各种复习应以教材为重点,对照笔记,检查作业,分析重点、难点,打破教材顺序,运用对比方法找出知识异同。(5)考试的方法。考试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解题要从易到难等方法的指导。
二、传授基础知识与学法指导
标点、字、词、句、段、篇的学法指导,低年级是小学阶段识字量大的阶段,要教会查字(词)典。中年级以句、段为指导重点,高年级以篇章结构、文章训练为重点。根据教材结构特点,中高年级每册教材八个单元,互相独立,又互为整体,每单元遵循着一个由“教——扶——放”的过程,精讲课文教者在“传道授业解惑”同时注重“学法”渗透,利用教师的学法指导去学习课内自学课文,教者只要恰当点拨。最后让学生课外独立阅读第三类课文,是学生运用“学法”的阶段。语文课是教者传授知识的主要过程。在课堂教学中,教者应根据不同的知识点传授,渗透学法,让学生“知其所以然”。如:讲授《桂林山水》一文,分析桂林的山有三个特点:奇、秀、险;要求学生依同样的方法自学下一段,桂林的水也有三个特点:清、静、绿。作者运用了“抓住特征,分步描写”的方法,学生通过学法指导练习学法,最后掌握学法,让学生体会出:描写自然景观,要抓住它的特征分层、分段叙述。
三、以培养智能为内容的学法指导
智能包括观察、注意、记忆、思维、想象等能力。教学五年级《梅雨潭》一文,我首先让学生观察彩图,然后要求学生依照一定的顺序介绍梅雨潭,接着,讨论观察顺序,使学生明确观察景物的有效方法。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从远到近,从整体到局部等(反之也成立)。在学生明确了写作顺序后,学习课文,体会作者的写作顺序,布置观察作业。这样把学法与学文有机渗透,通过“观察——讨论——学习——运用”的教学过程,学生不但学会了看图学文的方法,而且训练了触类旁通的能力,也体会到了学法指导的层次性。
四、培养非智力因素的方法
2.由重视企业内部成本向重视内、外部成本并重;
3.计量由简单的加减向综合化和数学方向发展;
4.以货币计量为主向采用多种综合计量手段并存的阶段发展。
【关键词】会计成本;成本概念;传统成本;现代成本
一、会计学中的成本概念
会计学的成本是根据实际成本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受益的情况汇集和分配所发生的生产费用,所计算出的一定数量产品或劳务的个别劳动耗费的补偿价值。它可以用来计量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耗费、计算企业损益、考核企业耗费水平、限定生产经营性耗费补偿的范围和数量等等。会计学上的成本具有以下特点:
(1)围绕企业生产过程进行研究,重点研究生产成本。不涉及企业与外界和企业内部组织之间的费用。
(2)是对历史的反映。只关心实际发生的成本,不关心未来的产出。
(3)能够以货币加以计量。只核算企业成本中可以在货币支出形态上直接反映出来的部分,不包括应计入而不能在货币形态上直接反映出来的成本。
(4)只计量实物资本成本,不计量人力资本成本。
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成本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商品作了透彻剖析,揭示了成本概念的经济内涵。
马克思从耗费和补偿两方面对成本进行论述。成本从耗费的角度看,是商品生产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中必要的劳动价值,它是成本最基本的经济内涵;成本从补偿的角度看,是指补偿商品生产中资本消耗的价值尺度,即成本价格,它是成本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即成本是已耗费又必须在价值和实物上得以补偿的支出。马克思的企业成本理论揭示了成本的经济内涵。
(1)从成本的经济性质上看,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劳动耗费的价值度量,体现了成本的可计量性。
(2)从成本经济内容上看,成本是商品价值中的前两部分。商品价值取决于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而成本是生产该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体现了成本的个别性。
(3)从成本经济本质上看,成本是为生产一定数量和质量劳动成果发生劳动耗费的价值补偿,体现了成本的可补偿性。
三、西方经济学中的成本概念
(一)传统经济理论中的成本概念
传统经济理论中的成本理论主要是从厂商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在生产经营中如何通过比较各种成本支出方案,最终作出生产决策,即以最小成本支出获得一定利润或以一定成本支出获得最大利润。也就是说,传统成本理论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为出发点,主要研究生产成本问题。传统经济理论中主要包括生产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等几个概念及核算方法。
1.生产成本。由于生产过程本身是一个投入产出的过程,因此生产过程中所投入和使用生产要素的价格就是生产成本,经济学中关于企业生产成本的分析一般具有如下基本内容:
(1)短期成本。是指在生产者来不及调整某些生产要素的情况下,生产一定的产出数量所花费的成本。短期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前者不随产量的变化而变化,后者可随产量变化而变化,呈现递减、不变、递增的态势。短期成本有两个重要概念: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平均成本又可分为平均固定成本、平均可变成本和平均总成本。平均固定成本随产量增加而递减:平均可变成本、平均总成本、边际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经历递减、最小、递增三个阶段。
(2)长期成本。是生产者在可以调整所有的生产要素数量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所花费的成本。长期成本只包括可变成本,它是短期成本从长期角度看由那些最低值的成本所组成。长期总成本曲线、平均成本曲线分别是短期总成本曲线、平均成本线的包络线。企业可根据长期成本曲线来作出生产规划。
2.边际成本。它是成本计量的一个重要概念。所谓边际成本就是指由于厂商产量每增加一单位所增加的成本费用。
由于边际成本即厂商每增加一单位产量所增加的成本,完全是可变成本增加所引起的,而单位可变成本又存在着先减后增的变化规律,因此作为它变动的结果,边际成本也必然是一条先降后升的u形曲线。边际成本作为一个动态成本的概念,对平均成本的水平及其变动趋势有着重要影响。
另外,边际成本分析,也可用于长期所有生产要素同比例变动时,规模报酬递减的情况。同机会成本一样,边际分析是经济学家系统地考虑各种可替选择成本的关键性概念之一,其重要性甚至高于机会成本。正如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所言,我们最难以做出的决策不是做某事还是不做某事,而是多做还是少做些。
3.机会成本。经济学一般着眼于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配置,故机会成本在经济学中被定义为“从事某种选择所必须放弃的最有价值的其他选择。”机会成本不是实际的支出,而是对资源配置的一种度量,表达了稀缺与选择之间的基本选择。其具有以下特征:不是实际的支出,不关心已经发生的成本,而关心未来的产出,是对未来活动结果的预见。
把机会成本作为现实的重要因素,其意义在于:
1.有助于决策者全面考虑可能采取的各种行动方法,以便为有限的资源寻求最为有利的使用途径;
2.有助于人们理解货币成本和真实经济成本之间的差异,从而也就解决了资源的使用在会计上是盈利,在经济学上是否有效的问题。
(二)现代经济学理论中几个重要的成本概念
现代成本理论突破了传统成本理论仅仅围绕企业生产过程进行研究的局限,更注重研究企业作为社会活动的一个细胞与外界以及企业内部组织之间发生的成本费用。
1.社会成本。所谓社会成本是指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察的进行生产的代价,它既包括各项私人成本,又包括各种各样的外在成本,后者是指由于单个厂商的生产行为所引起的整个社会利益的损失。比如厂商生产经营中排放废气或污水,会引起空气和水资源的被污染,造成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从而引起社会环境治理投资或费用的增加。这一部分投资或费用尽管是由于厂商的生产行为引起的,但它并不或不完全直接由排污厂商承担,而是社会来承担。这种成本就叫外在成本。外在成本和“私人成本”的总和构成社会成本。
2.交易成本。又称交易费用。西方学者对交易成本定义众多,但并无质的差别,只是其侧重点或范围不同而已。科恩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签约的交易费用;二是签约后的事后费用。最后交易费用概念扩展到包括度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等等。阿罗使交易费用的概念,更具一般性;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成本、信息成本、政治成本都属于交易成本的范畴。
交易成本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交易成本是发生在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人与人之间的离开了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交易活动不可能发生,交易成本也就不可能存在,即交易的社会性。
2.交易成本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领域即交易成本不等于生产成本。
3.在社会中,一切经济活动成本除生产成本之外的资源耗费都是交易成本。
关于交易成本的计算,人们还没有达到像传统成本价格的计算那么精确的程度,但不少新制度经济学家正在完善对交易成本的计算。正如有学者所说:“如果说亚当。斯密时期的经济学家在构造他们的模型时,忽略了专业化和劳动分工所产生的费用的话,那么现代的经济学家再也不能忽略数额巨大的交易费用了。”
四、会计学成本与经济学成本之比较
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成本概念,赋予了成本本质的规定性,体现了成本的个别性和可补偿性,揭示了成本的经济性质,它对于研究对比会计学成本和西方经济学成本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2.会计学成本重点研究生产成本,其与传统经济学中的生产成本,边际成本范畴相同。在西方经济学中生产成本和边际成本概念已经比较成熟,其理论也广泛地运用在会计学实践上。
3.会计学成本与机会成本。在传统会计学上,成本只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但忽略了机会成本,经济学则关心企业如何作出生产和定价决策,衡量成本时就包含了所有机会成本。在会计学中引入机会成本的概念有助于使传统会计在现有以核算为主的基础上加强参与决策,实施适时控制和开展经济分析等功能。例如,目前有学者提出的资本成本会计,主张计量股权资本成本,将其视为真实成本,纳入会计核算中来。机会成本不是对传统会计成本的否定,而是对传统成本分析的补充,扩展了传统会计成本的内涵。
4.会计学成本与社会成本对比。根据马克思的成本概念,成本的经济实质是价值消费和补偿的有机统一体。为此,人类的劳动消耗需要补偿,自然资源的消耗同样需要补偿。而传统会计所依赖的成本概念是立足于企业微观本身来处置成本补偿。若单个企业的生产行为造成自然资源的无偿占用和污染破坏,而不计入社会成本,就会以牺牲社会环境质量为代价而虚增企业盈利。社会成本概念告诉我们,应从可持续发展实际要求出发,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待成本耗费和补偿问题。为此,众多学者提出将社会责任会计和与之相应的环境会计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在成本中反映企业生产商品对社会资源消耗和损失程度,求得实际成本的真正补偿。
5.会计学成本与交易成本。传统会计学成本重点研究生产成本,但在社会中,一切经济活动除生产成本之外的资源耗费都是交易成本,只要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就存在交易成本。根据交易成本相关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点,是契约联结的网络。企业不仅与人力资本的提供者(雇员、经理)、实物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债权人等)缔约,也与原料供应者、产品购买者缔约,还与政府缔约政府管制契约,与社会缔结有关社会责任的契约,故形成了人力资本成本、信息成本、政治成本、社会成本等一系列成本范畴,这些成本范围随着各种条件的成熟,会最终进入会计成本的研究范围。
会计从来是服从和适应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运行的状态决定着会计运行的方向。传统会计学成本是适应于传统工业经济,在新的经济下,要求会计模式也要进行相应变革,而经济理论恰恰为会计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通过会计学与经济学成本之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学成本的发展方向,从中可窥视出会计未来的发展趋势。
(1)传统会计成本正从单纯计量过去信息,正向能动地运用信息参与决策,提供未来信息的方向发展,即由静态向动态,由计量过去到计量未来。
2、确定教学重点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职业院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提供基础性的教学活动的组织部门。因此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数控加工项目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应成为教学的重点,同时,在组织教学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学生的评价和总结,并对易发生问题的部分进行预先提醒,这是保证总体教学效果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同样的,学生的反馈也是我们改善教学的重要数据来源,为后续教学的改善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持。
3、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与实验手段现代化的教学和实验手段的应用,对于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和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实际上,无论是在教学方面还是在数控加工的实际操作方面,计算机辅助软件的应用是必然选择。通过计算机上的模拟操作,能够有效的避免因为误操作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损失。虚拟实验室在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同样也能够为教师更好的展示教学内容提供支持,如通过多媒体将数控加工进行演示,将传统的、枯燥无味的理论教学融入到新奇、动感的视频中来,不仅极大的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样也能够克服教学基础设施有限的问题。部分情况下,计算机技术在教学和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还可用于缩短教学时间,解决课时偏紧的问题。
4、做好教师的评价总结作为项目教学法的重要环节,教师评价对于这一教学法的实践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实际上,学生在实际的学习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教师不能够及时的为其答疑解惑,必然影响学生的总体学习效果。而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有必要针对不同的组别提出总体的评价,以此为基础来帮助他们通过吸收和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来提升自己的效果,最终为学生的各项能力的真正提高做出积极的努力。在评价的过程中,应采用多层次的教学评价体系,改变传统的以成绩为主要评价方法的模式,真正意义上的体现出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和提升程度。
二、案例分析
(一)项目内容在数控铣床上完成零件的加工。毛坯:80×30铝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第一阶段:设计项目计划。本人对学生进行了分组,要求每组成员自主讨论,确定零件加工的路线、刀具补偿轨迹、HNC程序编程。每组大致上确定加工路线以及程序后,要求学生在电脑上进行仿真模拟,检查与纠正程序。第二阶段:每组学生配置一台数控铣床,要求学生输入程序、装工件、装刀、对刀、输入刀补参数,进行零件的加工。第三阶段:评价总结。老师对学生进行评价,不仅要对学生完成的项目进行评价,更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行为、动手能力与参与度等,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学习记录卡中。
西汉时期,天文学上有所谓浑、盖之争。关于宇宙的结构,中国古代早就有天圆地方之说。西汉初,有《周髀算经》提出所谓“天似盖笠,地法覆槃,天地各中高外下”的盖天说;另有一种盖天说则认为“天员如张盖,地方如棊局”,“天形南高而北下,……天之居如倚盖”,也就是说,天有所倾斜地盖着地平面;并且认为,“天旁转如推磨而左行,日月右行,随天左转,故日月实东行,而天牵之以西没”;与此同时,浑天说也已出现,这就是后来张衡在《浑天仪注》中所说的“天如鸡子,地如鸡中黄,孤居于天内,天大而地小。天表里有水,天地各乘气而立,载水而行。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又中分之,则半覆地上,半绕地下”。[4]然而,在西汉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是盖天说。
天文学上的浑、盖之争引起了当时儒家的注意。两汉之际,桓谭与扬雄就浑、盖曾多次交锋。桓谭(约公元前23~公元56年),字君山,沛国相(今安徽淮北市)人。他“博学多通,徧习五经,皆诂训大义,不为章句,能文章,尤好古学,数从刘歆、扬雄辨析疑异”[5];著作有《新论》。桓谭对天文学也颇有研究。他曾经在主管刻漏时,发现刻漏的度数随着环境的燥、湿、寒、温的变化而不同,因而在昏、明、昼、夜的各个时候,刻漏的度数是不同的。所以,他在白天还参照了晷影,在晚上还参照了星宿,从而得到了正确的时间。[6]此外,在宇宙结构问题上,他反对盖天说,主张浑天说。
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字子云,蜀郡成都(今属四川)人。他博学多才,在语言学、文学和方面较为突出。曾摹仿《周易》作《太玄》,仿《论语》作《法言》。
扬雄重视对自然的研究,他曾经说:“通天、地、人曰儒;通天地而不通人曰技。”[[7]]扬雄认为,儒家学者应当“通天地”,就是要研究自然,并进一步“通人”。显然,在他看来,儒家也包容科学,而不是排斥科技,不是轻视科技。
扬雄对天文学很有兴趣。在宇宙结构问题上,他起初相信盖天说,后来因多次受到主张浑天说的桓谭的责难而发生了改变,接受了浑天说,[8]而且,还提出“难盖天八事”:[9]
其一云,“日之东行,循黄道。昼夜中规,牵牛距北极南百一十度,东井距北极南七十度,并百八十度。周三径一,二十八宿周天当五百四十度,今三百六十度,何也?”
其二曰,“春、秋分之日正出在卯,入在酉,而昼漏五十刻。即天盖转,夜当倍昼。今夜亦五十刻,何也?”
其三曰,“日入而星见,日出而不见。即斗下见日六月,不见日六月。北斗亦当见六月,不见六月。今夜常见,何也?”
其四曰,“以盖图视天河,起斗而东入狼弧间,曲如轮。今视天河直如绳,何也?”
其五曰,“周天二十八宿,以盖图视天,星见者当少,不见者当多。今见与不见等,何出入无冬夏,而两宿十四星当见,不以日长短故见有多少,何也?”
其六曰,“天至高也,地至卑也。日托天而旋,可谓至高矣。纵人目可夺,水与影不可夺也。今从高山上,以水望日,日出水下,影上行,何也?”
其七曰,“视物,近则大,远则小。今日与北斗,近我而小,远我而大,何也?”
其八曰,“视盖橑与车辐间,近杠毂即密,益远益疏。今北极为天杠毂,二十八宿为天橑辐,以星度度天,南方次地星间当数倍。今交密,何也?”
在汉代天文学的发展过程中,桓谭对于盖天说的责难以及扬雄的“难盖天八事”,实际上促进了浑天说的发展,对于后来浑天说取代盖天说的地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汉初的历法基本上是沿用秦以来的颛顼历。颛顼历是一种古四分历,以365 1/4日为回归年长度,29 499/950日为朔望月长度,十九年七闰。汉武帝时,公孙卿、壶遂、司马迁等受命议造汉历;最后,在18种改历方案中选定了邓平所造的八十一分律历,称太初历。太初历以365 385/1539日为回归年长度,29 43/81日为朔望月长度。西汉末年,刘歆修订太初历而更名为三统历。
刘歆(?~公元23年),字子骏;后改名秀,字颖叔。沛(今江苏沛县)人。他集六艺群书,撰为《七略》,包括辑略、六艺略、诸子略、诗赋略、兵书略、数术略、方技略。西汉末年,他建议将《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立于学官,移书责备太常博士,遭今文经学家的反对。王莽执政时,刘歆任国师,后因谋诛王莽,事泄而自杀。
《三统历》的主要是运用“三统”解释历法。[[10]]刘歆说:“三统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纪也。”《周易》乾之初九,音律黄钟律长九寸,为天统;坤之初六,林钟律长六寸,为地统;八卦,太簇律长八寸,为人统。刘歆的《三统历》采用太初历的日法八十一,并说:“太极中央元气,故为黄钟,其实一龠,以其长自乘,故八十一为日法。”
至于一个朔望月的日数,刘歆根据《周易·系辞上传》所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说:“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统三也,四时四也,合而为十,成五体。以五乘十,大衍之数也,而道据其一,其余四十九,所当用也,故蓍以为数,以象两两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有归奇象闰十九,及所据一加之,因以再扐两之,是为月法之实。”用算式表达:
{[(1+2+3+4)×5-1]×2×3×4+19+1}×2=2,392
2,392÷81=29 43/81 日
这就一个朔望月的日数。按照十九年七闰,所以,
(19×12+7)×29 43/81÷19=562120/1539=365 385/1539日
这就是一回归年的日数。
刘歆又根据《周易·系辞上传》所谓“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说:“并终数为十九,《易》穷则变,故为闰法”;“日法乘闰法,是为统岁”,即:
(9+10)×81=1,539年=562,120日
“三统,是为元岁”,即:
1,539×3=4,617年
由于干支记日法60日为一周期,一统的日数562,120除以60,余数为40,所以,若以甲子日为元,一统后为甲辰,二统后为甲申,三统后才又到甲子,因而三统为一元。刘歆说:“历数三统,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
在这一基础上,刘歆根据《周易·系辞上传》所谓“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说:“阴阳比类,交错相成,故九六之变登降于六体。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变而成卦,四营而成易,为七十二,参三统两四时相乘之数也。……以阳九九之,为六百四十八,以阴六六之,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八之,为八千六百四十,……又八之,为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为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然后大成。”用算式表达:
{[(3×3)×(2×4)×(9+6)]×8×8}×2=138,240
接着,“以乘章岁,为二百六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而与日月会。三会为七百八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而与三统会。三统二千三百六十三万九千四十,而复与太极上元”。用算式表达:
138,240×19×3×3=23,639,040年
“太极上元”实际上是5,120元的大周期。
《三统历》在运用“三统”解释历法时,还涉及历法,有节气、朔望、月食及五星等的常数和运算推步,还有基本恒星的距度。与以往的历法相比,《三统历》包含了不少新的内容。它提出了所谓“朔不得中,是为闰月”的设置闰月的方法,即以没有中气(二十四节气中,从冬至起,奇数的为中气,如大寒、雨水、春分、谷雨等十二节气)的月份为闰月。《三统历》还提出以135个朔望月为交食周期,其间有23次月食,并且给出了月食发生的月份的推算方法。此外,《三统历》所测的五星行度和会合周期的精度都较前有明显提高。《三统历》在中国古代历法的发展中具有很高的地位,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一部完整的天文学著作”,“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年历的雏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