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7 14: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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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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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出案例教学的突出特点就是:互动和反思,这两特点区别于传统案例教学。传统教学本质上是单项的知识输送,表现为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点,而案例教学则是通过教师和学生的双向沟通、讨论等互动方式,集思广益,形成不同认识和看法。最为重要的是,案例教学并不看重最终的结果,而侧重于反思,其不追求传统案例教学的一元化和标准化,而是希望通过此种互动式讨论,达到对问题的全新认识,侧重于对传统有理由的合理挑战,这是案例教学的重点之所在。

(二)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区别

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相比,在主体上、方法上、方式上、特征上、目的、重点和答案上都有明显不同。在主体上,传统教学是以教师为主,而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主。在方法上,传统教学以讲授知识点为主,而案例教学以案例为主,围绕该案例进行扩展。在方式上,传统教学着重于知识点的记忆,而案例教学则是启发学生进行大胆思考,小心求证。在特征上,传统教学侧重于以理论讲解,而案例教学主要以案论理。在目的上,传统教学就是将知识点的传授,而案例教学则是通过大胆思考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能力。在重点上,传统教学重点在于教授是什么,即将知识点铺成出来,讲授事实,而案例教学则不同,主要是针对案例提出疑问,即这个案例中不同主体为何有该种行为,侧重于追根溯源。在最终答案上区别更大,传统教学的重点侧重于知识点的讲授,通过记忆来实现知识点的获得,因而最终考核或者考试的答案仍然是唯一确定的,这既符合该讲课方式的特点,也最终朝着教师所期望的目标发展,但是案例教学则不同,其答案不具有唯一确定性,是多元开放的,答案的多元开放性的标准是言之有据、言之有理,通过答案的多元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和进行有益思考。

(三)案例教学中教学双方角色的变化

在传统教学中,课堂是以教师为核心,学生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在法学教学中,体现为教师逐一讲授法学原理,通过相关例子来讲授其知识点,整个课堂以教师为轴心,教师承担了课前准备、课堂讲授和课后检测等工作,学生就如生产线上的工人,按照既定程序来完成作业。但是案例教学却使得学生和教师的角色慢慢发生着转变。在案例教学当中,课堂的核心角色是学生而非教师,这是一个重大的就是转变,在课堂开始前,学生已经投入到此种教学当中,学生需要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来广泛阅读和收集信息,进而进行信息的筛选,以事实为依据,来分析问题,然后通过课前的讨论,形成一个预解决方案。在课堂当中,通过和其他同学和教师的探讨,从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解决方案。在课后,通过教师点评或者在讨论中得到启发,来修正其解决方案。这一过程,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使得学生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掘其智力。

二、案例教学的作用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学生获得信息的成本不断降低。由于法学本身的特点,传统法学教学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方面收效甚微。面对此种情况,在法学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学生的兴趣,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案例教学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案例教学具有生动具体和直观易学特点,这与枯燥的传统的教学而言,能够更方便地将学生吸引到课堂中来。案例教学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这可以更大程度地实现教学相长。

(二)明确学习目的

案例教学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案例教学开始前,需要学生查阅相关资料,通过收集大量的资料来获得关于该案例的思考,为课堂讨论打下基础。学生通过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对该案例的一些基本的看法,进而可以更有效地在课堂上开展学习。案例教学的目的不是简单的习得基本法学知识,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推进法学素质教育、培养高水平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案例教学的学习的目的,不仅是通过该案例直击该案例反映的核心争议,更重要是通过对该核心争议的学习与讨论,实现对该争议的不同认识,在这个过程中,通过资料收集、形成基本认知、课堂讨论、教师引导和课后的查缺,实现整个法学思维的锻炼和能力的培养,这才是案例教学核心之所在。

(三)提高教师水平

教师是案例教学的发起者,作为发起者,其个人能力、责任意识都会对案例教学的成败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自己认知范围内选取案例,事实上,案例的选取非常能够反映教师的水平,一般的教师在案例的选取过程中,重复地选取大部分教师都会选取的案例,这主要是其研究和视野的限制。在案例的选取上,以经典案例为基础,往往有些教师仅仅是拿国内的著名案例进行讨论,其价值几许,不得而知,还应该通过选取同时期其他法域的案例,进行类型讨论和比较,这有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解决国际纠纷和参与国际竞争。当然,这对教师的外语水平、科研能力提出了要求。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案例的分析也必然渗透着教师的实务经验,案例教学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本专业知识,同时还具备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因此,通过案例教学的开展,能够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和能力,也能促使教师将实践中获得的经验转化为理论。

三、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信息摄入量小

和传统教学相比,案例教学课堂教学中,专业信息摄入量较小,学者指出,案例教学在同等教学时间内的信息量相对较小。在同等教学时间内,传统教学通过集中讲授知识点,表现模式为讲授-接受和反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表现在老师通过一节课堂上将要讲授的知识点通过各种形式讲授给学生,然后学生通过笔记、理解等方式获得接受,然后在考试中得到反馈,而案例教学重点不在讲授,而是以该案例来锻炼学生的能力,表现模式为案例-讨论和反馈,和传统教学不同的是,案例教学不是通过在特定的时间内大量讲授或者铺设知识,而是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和互动式讨论,因而在同等时间内,获得的专业知识必然相对较少。

(二)缺乏系统性

在实际案例教学过程中,往往只是局限在一个知识点上,整个学期下来,学生知识获得了零零散散的知识点,对于整个法学知识的构建作用有限。法学学习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各个知识点学习,来不断构建和完成自身的知识体系,实践中的案例教学由于在案例选取、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和课程时间的限制,在教学结束后,所获得的知识点无所依托,其零散状态会很快丢失。法学学习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系统理论的学习和构建,而在实践当中,教师的案例教学由于没有依附点和前后连贯性,是其缺乏系统性。

(三)忽视学生主体地位

在实际案例教学过程中,本应当是学生处于主体地位,但却异化为老师处于主讲地位。在具体教学方法上,过于重视教师的中心地位,从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实际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准备往往不太深入,而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在课堂组织和参与方面,都往往是教师沦为主体又转化为传统的教学,这种忽视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使得案例教学与传统法学并无二致。笔者认为,传统法学教学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就是,忽视学生的独立性个体,不加区别地进行知识的倾倒,使得学生没有动力去获取知识或者参与学习讨论当中,但是同样,虽然我国高校法学院引入了案例教学,但是本质还是简单地以案说案,没有将学生拉入到案例讨论和学习当中,本质上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

四、案例教学的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一)以经典案例入手

法学案例不计其数,如何选择合适的案例成为了案例教学的重要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作出规范,我国整个法律被划分了相应的法律部门,包括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教师在进行法学教学时,需要根据其课程性质,选取经典案例进行教学,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经典案例,不仅是指学生在生活中有所耳闻,更重要的是该案例的发生在某个领域引起了普遍的讨论。因而,笔者认为,在法学的案例教学过程中,选取经典案例作为切入点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以经典案例为靶心,直接就将要讨论的核心的问题提出来,然后学生可以针对该案例,收集国内外资料来分析案件,往往会使得讨论的中心能够得到极大的深化,学生也能获得非常直观的认识。

(二)组织和引导

案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组织和引导,通过合理的组织,可以在无形中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通过适当的引导,可以实现师生角色关系的转换,从而实现案例教学收到较好的结果。在组织和领导中,老师应当明确知悉自身的角色定位,即学生应当是整个案例教学的主体,而自己更多的是作为辅助者,促使其完成主要任务。教师通过选取经典案例,为学生选择了可切入的剧本,然后就是在整个过程中,根据案例分析的过程,提供相应的信息、互动、衔接等支持。

篇(2)

二、判例教学的准备与实施

1.判例卷宗的搜集整理

在判例教学法中,教师首先应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相关的判例(最好是案件卷宗的复印件),并作为教学资料发给学生,选编出来的判例应是具有代表性的。除了这些判例资料,教师应鼓励学生查阅更多文献资料,包括一些相关判例(如裁判文书)、法律法规、论文、著作,尽可能地全面阅读,多做比较分析,学生课前应做好准备。法学教师若能参与法律实践应多参与,以尽可能的搜集第一手的判例资料,判例资料越真实生动具体,学生锻炼的收获就越大。

2.课堂上,教师组织学生讨论分析判例,去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理及规则

课堂上,学生要对判例进行分析讨论,学生可做角色扮演,分别从原告、被告、法官等不同角度进行阐述。教师应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激发学生发言甚至质疑的积极性。教师也可以通过学生的讨论,观察和了解学生在理论及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不足,及时调整授课方向和重点,使教学更有针对性。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发挥的是引导作用,而不是单纯的讲授。“判例教学法”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结论,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及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去感受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过程,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地是需要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而不是依靠教师的灌输。学生自己的探索和发现将是学生法学学习中难忘的经验积累。教师要能够在授课中为学生创造出更多自由展现的空间,教师一般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提问、作业、质疑,引导学生从不同立场、不同角度进行讨论,最后才进行适当的点评和总结。

3.课后教师还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辅导

在判例教学进行中,学生要用大量时间进行课下的准备,如同律师、法官、检察官庭前的阅卷准备一样,若想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优势,事前的准备必不可少。学生在准备过程中及模拟实战后,会有许多理论及实践问题,此时教师的辅导将起到抛砖引玉甚至使学生茅塞顿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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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学专业毕业生供应与需求信息不对称。实际上,高职院校毕业生不断增多导致毕业生就业面临困难,但不能仅以数量的增多而得出法学专业就业人数供大于求的结论。实际上,在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上,仍存在大量的缺口。虽说法学毕业生就业的渠道有限,比如公检法等行政、司法系统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律师,再加之公司等社会单位法务、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等渠道,皆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以此来讲,法学专业的就业渠道相对于其他专业来说应当是比较广泛的,但是为何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及就业对口率较低,原因就在于供求不对称,主要由于竞争的日益激烈及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严重缺乏。因此,导致法学专业相对“供大于求”。因此,面对我国高职法学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必须实施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改革研究,从而生产出“产销对路”的法学人才,而首先就应当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结合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及我国社会转型期及法律制度等因素,从多学科交叉培养、培养教学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置、教材的选择、教学方式的改变及考核评估模式的改革等方面着手,从而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

二、多学科交叉培养的基本含义及意义

1.交叉学科的基本概念。交叉学科包括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的概念,狭义指的是由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相互交叉的地带发展出来的科学;而在广义上交叉科学不仅包括狭义的学科,还包括各个学科大门类内部各个学科交叉所形成的学科。

2.交叉学科的提出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1926年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心理学家伍得提出了交叉学科的概念,并在20世纪60年代日趋成熟,但是在我国明确这一概念却在2006年国务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了加强式交叉学科的研究。在2007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重视发展交叉学科;到2010年明确指出“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升到了战略高度。

3.多学科交叉培养的意义。自然界各种现象之间本来就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人类对于自然界的认识所形成的科学知识体系也必然具有整体化的特征。科学史表明,科学经历了综合、分化、再综合的过程。现代科学则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而交叉科学又集分化与综合于一体,实现了科学的整体化。学科交叉是“学科际”或“跨学科”研究活动,其结果是导致的知识体系构成了交叉科学。交叉学科作为综合性、跨学科的研究,有利于发展前沿科学,取得科学突破,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复杂科学问题、社会问题和全球性问题。因此,我国需要加速发展科学技术,提倡交叉科学的研究,把交叉学科的研究放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地位。

三、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改革策略

1.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目标的改革。交叉学科目前作为我国教学事业的战略指导思想,应用在法学教学方面,则体现在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目标的变化。法律职业背景及需求决定了法学专业的学习不仅需要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更需要的是法学教学的应用性和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法学教学的基础为其职业知识体系,是一种技术理性,一般法学培养包括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及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但是归根到底,法学理论的研究在于其法学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因此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应该一改传统法学知识的传授,而更加注重法学的实用性。把高职法学教学纳入到职前教育的范畴,改革为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目标。同时关注法学实践的培养,不仅仅是脱离了其他学科的固步自封,而是应当注重法学培养的规范性及其实践性,两者兼顾;更是注重与其他学科相互交叉,产生思想的碰撞及知识的融会贯通。通过法学教学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更加注重“复合型法律人”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法学专业人才运用法学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际上,在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学教学中,要求法学本科的学习必须建立在具有其他知识体系的基础之上,比如美国法学的学习必须到了一定程度之上才能有资格报考法学专业,而我国法律硕士专业的设置也是基于该培养目标,但目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的发展却有所背离。正如目前的就业现状来说,我国目前的法律硕士专业毕业者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如科目划分及公检法招收等方面的资格限制问题。因此,法学教学目标除了对教学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结合之外,更加注重学科的交叉学习。

2.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理念的形成。前面讲到法学教学目标的改变,从传统的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单一式培养转变为以注重法学实用性的多学科交叉式培养,通过高职院校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法学学生法律思维、操作实务、职业道德等全面的法律素养的培养,形成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理念,合理设置教学课程体系,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方案。扭转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传授,学术型强且学科单一,与社会实践脱节的法学教学水平低下、特色不鲜明的问题,注重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应用性,树立多学科交叉培养的高职法学教学培养意识,注重以“中国法律为本,外国法为辅”的基本学习路线,坚持熟知本国法律,兼涉外国法;注重法律教学培养的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平衡;更要打破学科之间的壁垒,加强不同法律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交叉学习,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适应国际需要。

3.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的改革。目前国外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主要存在三种教学模式,第一种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即是从高中招收法律本科,但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加念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再进行1~2年的专业实习,方能取得专业的执业资格;第二种是北美模式,这也是我们之前讲到的从非法律专业本科招收的法学专业学生,通过入学考试,学习三年,获得法律本科学位;第三种是澳大利亚模式,即将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经过6年左右获得双学位。我国目前的高职法学教学与第一种英国和欧陆模式相仿,但是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只需获得司法考试资格,通过一年的实习便可获得律师执业的资格。但是要想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人才,则必须改革高职法学教学的培养模式,更为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进入,改革高职法学教学的课程体系,更加注重培养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技能及法律素养的实践性法律人才。

篇(4)

从2008年起,国家司法考试允许在校大学生参加。在就业率低的大环境下,拿到含金量极高的司法资格证无疑成了毕业生增加就业机会的重要法宝。因此,也就引发了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思考。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法学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秉承不同的教育目标,就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教学方法,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另外,还有一些老师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课堂教学非常功利,只关注司法考试的考点及考试技巧,而对法学基础理论却一笔带过,导致学生的学习态度也非常功利,只学习和司考相关的课程,总体学习效果不好。

1.2教学方法单一、理论脱离实践

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学理论体系很完整。每一门课程的内容也很多,而课程的课时数有限,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地讲授清楚课程的重要知识点,单纯的理论灌输是最简单的方法。所以,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就是讲授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每一个法学专业的教师都在尽职尽责地讲一整节课,中间几乎没有可以停歇的时间。即便是穿插有案例,也是为了让学生理解某一个知识点,抽象地设定的一个案例模型。学生在课堂上几乎没有完整地接触过一个真实的案例,缺乏独立分析、推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校学习时感觉案子都很简单,但是到实践中看到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就完全傻了眼。更有甚者,我们的教师也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毕了业就站讲台的,他们没有实践经验,能把理论讲清楚已经很不易,课堂教学也就无从联系实践了。

1.3学生学习很功利,只为应付考试,积极性差

现在的大学生中,真正刻苦钻研专业知识的人不多,学习主动性不足。在几年的教学实践中,我发现学生对课堂教学的需求是多样的。有一部分学生,学习就是为了应付各种考试:期末考试、考研、司考等等。为了考试而学习,势必会功利化,考试考的内容就多花时间,考试不考的或者是很容易就能及格的就少学或不学,导致知识体系不完整。还有一部分学生,学习没有兴趣,认为专业知识很枯燥,上课只想听老师讲一些有趣的内容,不管它跟课程是否相关。另外,也有一部分学生学习没有目标,不会独立思考,只是很被动地跟随教师的思路,看起来像是个好学生,其实不会思考,没有任何想法,学习只是流于形式,不能深刻理解法学知识并应用于实践。

1.4考试形式单调,考试成绩不能反映教学效果

高校法学课程的期末考试,除了实践课之外,主要是笔试。考卷题型不外乎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考查的内容多数是识记和理解性的,分析和运用性的内容少,学生只要在考前背一背,基本上都能取得好成绩。分数的高低几乎完全取决于考生的记忆力,并不能反映考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有些教师为了避免及格率太低,给自己带来麻烦,会刻意地降低试卷难度,放宽评分标准,过分为学生着想,期末考试只是为了让学生有一个体面的学科成绩,完全不能反映教学效果。真正的考试应该是能够考查出学生课堂上是否认真听,课下是否复习所学内容、查阅相关书籍拓展知识的。

2教育教学的正确价值目标和功能

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决定着教学方法。不同目标的法学教育,其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都不相同,因而在教学方法上会有根本性的区别。法学教育应该树立什么目标?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对法学专业的介绍,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主张一种综合性的价值目标,既注重系统化的理论培养,又要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同时还要兼顾法律职业的价值培养。教育的根本是思想精髓的传承,而不仅仅是技能教育。“有学者认为应该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本身就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机械地把法学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割裂开来,做简单的分类,是不科学的。法学教育既要进行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培养,也要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既要培养学术型人才,也要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两种培养目标本身并不矛盾,可以很好地统一起来。另外,根据教学和学习的规律,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先对法学知识做系统的理论化梳理,再接触实践,完成从理论到实践,从接受到应用的培训过程。我们不可能只讲理论而不应用实践案例,同样,也不可能在没有任何理论背景的基础上进行案例教学。直接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在中国成文法的背景下有一定的冲突。法律移植应当考虑本土情况,案例教学应该是为了应用和反思理论知识教育,而不是单纯地采用学习案例的方式来推广经验。法律应用中的经验来自于对理论知识的熟练掌握和深刻理解。在课堂教学中,应当系统地讲解法学理论知识,同时注重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让理论知识以实践经验作为支撑,而不是简单地依照教材讲授形而上的东西。另外,也可以依照案例教学法单独开设一些实践性课程,根据实践来反思理论,使学生知道,我们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为什么做出这样的选择,是否存在更好的选择,从而使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紧密地结合起来。

3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

高校教育应当回归教育的本质,摒弃功利主义,重塑平静淡然的校园氛围。做任何事情都没有捷径,必须依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寻求适合的教育方法,无需急于求成,功到自然成。综合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3.1明确教学目标,杜绝功利

法学教育是一种综合性教育,我们的目标也是要培养兼具理论和实践的优秀法学人才。课堂不能只对准司法考试,不能只对准研究生考试,当然更不能只对准期末考试。明确法学教育综合性的教育目标,法学人才应当既能做学术研究,又可以驾驭实务。比如,在美国,优秀的学者可以到检察机关任职,相反,实务工作者,比如,律师、检察人员、法官也可以到高校任教。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可以良性互动,这并不矛盾。学生只要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在任何工作岗位是都能够适应,只是有一个熟练的过程。教师在课堂上还是应当以既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通过理论阐释和案例探讨的方式,引导学生理解、应用法学知识。法学教育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不能为了某种利益而随波逐流、摇摆不定。无欲则刚,不功利,才能够使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更优秀。

3.2开展灵活生动,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根据课程内容,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摒弃单一的讲授法。讲授法适合在法学课堂教学中为学生做基础理论的介绍。要想让学生掌握理解法学知识,还应当结合案例教学法、讨论法等教学方法。对于注重运用的知识点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当具备一定的吸引力,能够起到吸引学生注意力、引导学生思考的效果。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可以培养学生运用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容易引发讨论和思考的知识点,也可以引导学生展开讨论。这样,既可以帮助学生梳理自己的知识体系,还可以在讨论中学习到新知识、新观念,得出新结论。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课堂教学应当是生动有趣的,而不是单一讲授下的枯燥无味。

3.3定期写论文,引导学生做学术研究

法学理论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记住理论本身,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应用。这种应用除了实践应用之外,还应当包括应用理论进行学术研究。每个学期,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给学生推荐一些阅读书目,指定选题,指导学生写课程论文或学期论文。学生自己查阅资料,整理归纳观点,最后得出结论,表达成论文。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清晰地掌握该知识点的发展脉络独立思考得出观点,拓宽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另外,论文写作是主动的,不能再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灌输。这种方式也可以督促学生主动学习,提高学习积极性。

3.4设立高校实践基地,让实践课程走出校园

如果说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是严谨而枯燥的,那么实践课程应当是生动有吸引力的。实践课程要真正走入实践,不能仅仅找一些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上模拟审判,要让学生真正地进入到案件中,案件的处理直接牵动着学生的神经。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完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获得良好的效果。实践基地的建设可以是和当地的公检法部门合作,也可以是联系律师事务所。实践课程不在教室学习,而是在实务部门实习。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自己设立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或类似的机构,为学生和青年教师参与法律实践创造条件。学生到社会中去实践校园内学习的法学理论,不但能够将所学知识用于法律实务,也可以对法律职业本身有一个客观真实的认识,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也能起到良好的指引。

3.5明确考试目的,考试形式多样化

考试的作用不仅仅是在考查学生的掌握程度,也是在检验教师的教学效果。教师要向学生明确考试的目的,考试不是为了跟学生较劲,也不是考查学生的记忆力,不能为了考试而考试,尽可能使学生淡化对高分的追求。学生对于考试应当是认真对待,又不过分追求成绩。这也对高校学生成绩评定的规则提出了挑战。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弱化试卷性考试对学生成绩评定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考试。试卷性考试是考查学生知识水平的最简单形式,但是学生的记忆力高低会影响总成绩,掩盖学习效果。因此,在开展试卷性考试的同时,应当采用其他一些考试形式。对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以通过小组式的审判模拟来评定成绩。学生分组扮演角色,模拟案件在实务中的处理流程。这样既可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能锻炼学生的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侧重于理论性的课程可以以论文写作为考试形式。教师指定一些重点和热点问题,让学生就此发表看法,也可以在论文写作的基础上开展学术讨论,学生互相提问,互相打分。另外,在班级人数不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口试。教师和学生一对一考试,面对面回答问题。从学生的现场回答直接看出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真实反映教学效果。

篇(5)

1.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以实际案例作为出发点,一个好的案例本身或许就是一个“故事”,较之枯燥的法学原理来说,具有很强的趣味性,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其中蕴含的法学原理,而是在“提问——讨论”过程中一步步得出结论,这种师生间的互动关系是传统教学方法难以达到的。在此过程中,学生也成为教学的主体之一,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介入,无疑会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1.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案例教学中,教师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答案的宣示、法律原理的告知,而是引导学生剖析案例,找出案件涉及的法律原理、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条文,解释法官的裁判、推理过程,使学生自己得出结论。就具体案例而言,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并非唯一的、绝对正确的答案。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是主要目的,答案本身尚在其次。因此,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当允许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的意见,鼓励学生对已经存在的概念、定义、结论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教师要做的是对其逻辑推理的过程进行评析,能否自圆自说是判断正误的标准,这对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1.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立足真实的案件展开讨论,学生需要做的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利用所学的法学原理解决教师提出的问题和案件中的纠纷,使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在不知不觉中得到训练,而法律思维恰恰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此外,由于案例通常已有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学生在分析过程中可以对比自己的答案与既有结论之间的差距并加以反思,找出问题所在。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有效连接“书本上的法”和“生活中的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交际式互动教学法

交际式互动教学法的基础,在于培养目标的定位与知识的分类:(1)对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进行正确定位(即法科学生既要具备普通大学生的人文和科学素养,又须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分析具体法学、法律问题的能力);(2)对法学学科的知识进行科学分类,其中主要是对法学主干课中的重点知识(即法科学生必须掌握且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正确的筛选。交际式互动教学法的关键,是对各个教学环节的组织,使参与者能够就有关的法学问题或者案件处理问题形成对话局面,实现平等交流。(1)组织教师对教材中的知识点进行总体和个别的评价,区分出重点知识和一般知识,从而为交际式互动教学奠定基础;(2)从重点知识中进一步筛选出可供交际式互动的重点话题,选择典型的或者疑难的案例,为交际式互动教学选定主题;(3)除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外,选择可参与交际式互动教学的专家学者和司法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交际式互动教学的辅助教学人员。

交际式互动教学法采用的形式,主要有:专题讨论式。以专业课主讲教师或者有关专家的专题报告、或者对专业课重点知识的疑难问题的讨论为主要形式,以学生的广泛参与和对话为辅助,从而达到学生在专题讨论和与专家的平等对话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智慧的启迪。疑难案例研讨式。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运用。而在校大学生只有通过了解和参与司法实践,才能感受到活生生的法律运作,也才能进一步增强探求知识的欲望。在目前,疑难案例的研讨不失为在校学生了解和接触司法实践的最便捷的途径。学习心得报告式。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参与上述专题和疑难案例的研讨,获得了相当的知识和智慧,为此,应当给学生提供一个发挥才智、体现智慧的机会和场所。这种方式将以学生的心得报告为中心,辅之以教师的点评和必要的指导,使学生的学习成绩在与教师的交流中得到提高。模拟法庭指导式。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受到了普遍的青睐,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实践问题。但由于它需要特殊的场所、精选案例、且耗时长、参与人数有限等局限性,因而只作为辅助教学方法之一。在此情况下,教师的指导作用是学生将所学知识正确运用于实践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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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认为,协同创新原本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是企业提升投资回报率、增强和谐的组织文化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本质上应是一种管理关系[1]。学者熊励、孙友霞等人对协同创新的研究表明,协同创新正日益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不竭源泉和动力,是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主要路径。不管是内部协同创新,还是外部协同创新,都需要企业这一产业组织进行组织、指挥、领导、协调、控制等,这完全是企业管理的重要职能。因此,协同创新是一种管理创新[2]。从协同学理论和国内外协同创新实践来看,所谓协同创新,就是多个独立的、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组织形成的目标趋同、知识互补、运作配合、收益共享的创新模式,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创新[3]。而管理创新原是指企业或相关组织把新的管理要素(如新的管理方法、新的管理手段、新的管理模式等)或要素组合引入原有的管理系统以更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管理创新可有很多分类,包括管理思想、管理理论、管理知识、管理方法、管理工具等的创新,其具体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1)管理思想理论上的创新;(2)管理制度上的创新;(3)管理具体技术上的创新。三者位阶从高到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4]。从高校教育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的角度看,教育管理是管理者通过组织协调教育队伍,充分发挥教育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信息的作用,利用校内外各种教育条件,高效率的实现教育管理目标的活动过程;教学管理是为了实现教学目标,按照教学规律和特点,对教学过程的全面管理;科研管理是遵循科研规律的一种动态的全过程管理。长期以来,无论是教育、教学管理还是科研管理,无论是政府的宏观管理、高校自身的中观管理还是教师的自我微观教学科研管理,都存在着理念落后、方式单一、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的弊端,缺乏共享、参与、协作的精神,不单是政府主导的教育思想和制度滞后,而且学校和教师也没有充分发掘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潜力,闭门办学、闭门授课、闭门研究的做法成为一种难以跨越的藩篱。尽管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科研队伍和科研资源,但却自成体系,分散重复,效率不高。高等教育是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高等学校担负着不断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的重任,但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等突出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5]。这就要求高校面对国家的创新战略,必须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创新管理思想,更新管理理念,创建协同创新平台,提高管理水平,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等展开深度融合。笔者认为,协同创新、管理创新不仅仅是高校自身的单方面行为,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各方参与主体目标一致、相互配合、和合共同,必须在宏观、中观、微观即政府、高校、教师三个维度全方位展开才能臻于实现。

(二)从政府的宏观管理到高校的中观管理再到教师的微观管理

从宏观角度而言,政府应当做好整体部署、政策引导和法规制度设计,统筹规划,主动干预,整合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各种资源,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有关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凝聚共识,通力合作,使协同创新既有制度支撑,又有强有力的管理者、监督者和协调者,通过高效的管理确保协同创新有可持续性的发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即“2011计划”)指出,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突破制约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打破高等学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把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通过系统改革,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活力,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氛围[6]。政府在做好协同创新顶层设计的时候,应当从体制机制改革入手,建立健全人事制度、财政扶持制度,鼓励、引导高校积极参与协同创新。“必须由过去单纯政府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学校、教师个人行为三者结合,必须鼓励三者的协同创新。否则,教师教育改革将处于‘一头热两头冷’、甚至互相扯皮的不和谐状态,从而直接影响改革效果”[7]。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协同创新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管理、协调职能。从中观角度而言,高校作为协同创新平台构建的重要主体,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能为平台的运行提供技术、人才、设备等资源的储备,是平台创新资源的主要来源之一[8]。在某种程度上说,高校的协同创新更为强调的是大学的主体作用,或者是基于大学的应有职能进行协同创新,并在协同创新中增强主体性,发挥指导、参与、控制等作用。高校要从学校内部体制机制的改革入手,克服协同创新的制度障碍,积极推动协同创新战略。在构建科技创新平台的基础上,高校还应围绕协同创新的目标,培养高素质的领军人物和专门人才,联合组建创新团队,不断提高协同创新的能力与水平。在教育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上,应更新管理思维,创新管理方法,改革考核评价内容,注重管理的动态性、过程性、开放性,探索科学基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科研发展路径。从微观角度而言,高校教师应当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教育思想,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具体实践,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探索不同学科、不同课程协同创新的方式方法。《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即“高教三十条”)指出,要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要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指导学生进实验室、进研究基地、进实践教学基地,支持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团队。要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习过程考查和学生能力评价[9]。教师的教学改革和课堂教学管理,要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重结果轻过程、重课内轻课外、重逻辑思维轻实际运用的旧思维和旧习惯,把参与性、过程性、动态性等元素贯穿到日常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以协同创新为思想导向,实现教育教学效果的最优化。

二、协同创新、管理创新视域下的行政法学教学改革

近年来,笔者承担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的行政法学教学工作,在国家教育改革、协同创新精神和政策的影响下,结合自身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尝试将新的理念、新的方法融入到教学工作中,以参与性、过程性、动态性等元素为导向,运用多种方法改进课堂教学,使原本抽象枯燥的行政法学授课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从协同创新、管理创新的角度看,需要对行政法学教学改革进行总结、提炼的地方,确有不少。

(一)宏观视域下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协同创新

从宏观角度看,任何一项好的教学改革,都离不开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不能把教学工作当成教师、学校“闭门造车”式的内部行为,而应当把它作为一个综合的、开放的系统。教学离不开各种社会条件的支撑,否则,教育事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笔者在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不断通过各种关系建立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带领学生观摩案件审理、参与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为传统的课堂教学尽可能多打开一扇窗。但同时认为,如果建立与社会各界联系的桥梁不是通过个人,而是通过政府的主导,通过明确的政策加以推进,将会大大减少实践教学的沟通联络成本,进而提高教育教学的成效。在这里,宏观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主动介入、主动干预,率先实现对教育管理理念和方法的变革,创造协同创新的制度环境,显得十分重要。

(二)中观视域下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协同创新

高校作为协同创新的主体,一直将发挥直接的指导、参与、控制作用。为此,高校要推进协同创新,就需凝聚共识,紧密联系实际,制定符合本校特点的协同创新战略。在教学管理与科研管理上,应改革考核评价的内容与方法,注重动态性、过程性、开放性。如,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不应仅重视课堂教学的评价与管理,还应当加强对课外实践教学的督导,把现场教学、学生实践情况等元素,纳入到对教师的教学评价项目中,丰富评价内容,增加评价手段,改进评价方法,这样才能跟上协同创新发展的时代节拍。

(三)微观视域下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协同创新

近年来,笔者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不断尝试采用案例分析法、问题教学法、情景体验法、课题研究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方法,努力使教学过程体现师生之间的协同、学生相互之间的协同、校内校外的协同、教学与科研的协同,改变了原有的“填鸭式”“满堂灌”和教师的“一言堂”现象,以及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重结果轻过程、重课内轻课外、重逻辑思维轻实际运用的旧习惯,课堂教学管理也不再是一种僵硬、静止、封闭的管理,而是赋予了许多生动丰富的内容,体现了协同创新的精神,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具体而言:第一,师生之间的协同。师生之间教与学的过程,是个教学相长的过程。教学工作绝不是教师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师生们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任务,教师若要教好课,没有学生的参与、支持,是不可能的事。明确了这一点,就要在思想上树立和学生是一个“教学共同体”的意识,并把这个意识转化为师生们上下协同、共同参与的自觉行动。要努力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系统”中能动的一员,而不是被动的“一大堆”。第二,学生相互之间的协同。学生们朝夕相处,共同在一个集体中求学,他们自身各有优点,也各有不足。他们相互帮助,相互影响,有时比从老师那里能学到更多的东西。加上他们青春年少、风华正茂、思维敏捷,如果老师给他们正确的引导、布置合理的任务,使他们通力合作,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绩。在教学过程中,笔者注意利用学生的这一特点,授课前给他们布置小论文、研究专题、社会调查等作业,并以3~5个人为一组,分工协作,让他们分别承担资料收集、内容撰写、PPT课件制作、小组负责人公开演讲的角色,然后根据每组不同的表现给他们打分。通过这种方式,锻炼了学生们组织协调、文献收集与整理、语言表达、多媒体课件制作等多种能力。第三,校内校外协同。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行政法学也不例外。为增强学生对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就必须走出校门,深入社会生活,走向行政执法的第一线,让学生感同身受,积累丰富的感性认识。那种关起门来侃侃而谈、闭门造车式的授课方式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近年来,笔者利用自己兼职律师的便利,带领学生到现场观摩法院行政审判厅处理宅基地纠纷、参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诉案件、带领学生参加城管局“市民开放日”活动,还受邀为城管局举行讲座等。多种方式与平台的采用,进一步提高了教学效果。第四,教学与科研的协同。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还必须从事科学研究,教学与科研始终是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历程中的两个核心工作。教师的专业发展历程是自我专业发展意识、自我认识、职业认同、自我效能感、成就动机的变化发展过程,是专业自我、专业理想、职业体验的结合体[10]。教学与科研作为大学的两个基本功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教学对科研具有促进作用,是科研的基础和保障;科研对教学具有支撑作用,是教学拥有生机和活力的源泉。教师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通过科研带动教学,不断用科研的实践和成果去充实、更新教学内容,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与科研共同发展是提高教师个体创造效能和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11]基于此认识,笔者在从事行政法学的教学工作中,坚持教学科研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积极引导学生申报科研项目、创新创业项目,培养他们从事科学研究的习惯。本人也积极申报教研课题,发表教研论文,使教学与科研不断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当然,协同创新、管理创新不仅是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校内校外之间、教学与科研之间的协同等四个方面所能完全概括的,实践中需要反思、总结的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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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理念方法缺乏创新教学中仍然延续以往的讲授型教学,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主导,缺乏与学生的互动以及对学生主动分析能力的引导和培养,学生自身缺乏对专业理论研究的能力;教学内容也多为知识理论讲解,注重学科自身理论体系的完整和知识的系统性,授课中也缺少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内容;运用教学手段比较传统,方式方法单一,改革进度迟缓,缺乏创新精神,很难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对专业内容的兴趣。

(三)实践教学过少,法律从业技能不足课堂教学内容与法律实践联系不紧密,课堂教学立足于书本教学,学习的知识也不过是应用于书本案例,“从书本中来,到书本中去”,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不够重视,没有真正的接触到法律实践的环节;同时在课程设计上实践课课时较少,而且实践课教学也往往流于形式,学生没有切实的动手动脑,缺失了对从业技能的锻炼。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技能训练不足,很难从根本上真正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二、设计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立足点

(一)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改变传统教学中灌输式教学,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开展自主性分析,加强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使学生树立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理念习惯,改变以往重理论轻实践,重成绩轻能力,重固有轻创新的旧有理念,在各方面积极做出转变。

(二)完善课程培养方案,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使课程设计比例更加科学合理,加大实践课、讨论课等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基础课程比例,并力求实现实践教学的切实有效性,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及监管体系,提高学生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学生适用所学知识提供适合的实践平台和机会。

(三)适应地方和区域经济建设的切实需要立足于学校自身的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方向,结合区域经济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特点,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加强学生从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较好的掌握从业中要求的说、写、及独立思考分析的能力,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出色、具备专业素质、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学专业应用性人才。

三、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方法

(一)完善教学内容设计,丰富教学手段,强化创新思维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量化,使不够明确的教学相关过程具体化,杜绝教师的随意性,同时加大实践课程的教学比例,切实完善实践课程内容,使学生真正得到锻炼和实践的机会,加强学生实际的书写、语言、分析等能力的培养和运用,并以考核的方式对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各种活动加以管理,细化相关考核细则和规定。在授课来源上邀请知名学者、教授、初高中知名教师、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来校,以授课、演讲、报告及座谈等不同的形式,开阔学生的视野和思维,同时加强教师及学生同外界的联系,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加大任课教师对实践活动的参与,或者任用兼职法律实践事物的教师任课,保证教学质量。

(二)制定完善合理的教学质量评判体系,加强科学有效的教学管理针对学科特点,制定法学专业各门课程相对应的课程改革计划及进度监察体系,对计划中各个环节加以实时监控和管理,制定个环节完成设定指标参数,细化各个进程中每个步骤的要求和作用,及时发现计划中的疏漏和错误并作出实时改动。严格实施合理的考评制度,实现有计划的完善过程,逐步形成量化体系。同时加强监控教学、服务教学等工作,在教学管理环节运用科学有效的手段,细化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规程,杜绝人为意志的判断和决定,从教学工作的各方面入手进行全方位监控,同时运用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实现对教学工作的支持和对正常教学工作的保障,实现管理的切实有效性。加强管理的同时加强服务理念及实际行为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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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方法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启发式教学?教育界对它的看法不尽一致,但有三点几乎是共识的,即:从学生在教学中的地位、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的本质联系以及教学应达到的目的来看,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主体性

即:把学生看作教学过程的主体,千方百计把学生由从属和被动地位变为主体和主动地位,注入式教学不重视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性,教师讲,学生听,扼杀了学生聪明才智和个性特长的发挥。相反,启发式教学则认为教是为了学,教是为了教会学生自学,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在教学中搞好主导作用,尽可能启发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想方设法唤醒和培植学生的主体意识,造就学生独立人格。因此,学生学习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必须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在教学中要解放学生的大脑和双手,要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动脑想、动口说、动手练,使其积极主动地学习,成为课堂上的主人。

2、能动性

即:积极引导,激活思维,使学生处于积极的思维状态。启发式教学认为教与学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没有学生的能动作用,也就根本谈不上“启发式”。学生能动作用有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其核心思想是思维活动状态。为此,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师应按照“教为学服务”的原则,精选教学内容,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其处于最佳的思维状态。例如:课堂教学要以研究讨论为主,切忌呆板地照本宣科,时间安排上要给学生留下充分思考的余地和发表主张的机会,以调动学生积极思维、主动钻研的积极性;同时授课要紧密联系实际,用栩栩如生的形象、真切感人的情景以及耐人寻味的哲理深深吸引学生,打动学生,感染学生,使课堂教学变成有吸引力的有趣活动。再比如实验、实习、调查等社会实践课,教学中可以采取提问、讨论和现场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强化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

3、创造性

即:启发式教学的目的在于着力发展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到会学,由学习到创造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学的主要目的不是简单地传授知识,而是通过知识的传授,提高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变为会学,由学习变为创造。离开这个目的,启发式教学也就不复存在了。启发式教学的三个特征告诉我们,启发式教学首先要把学生看作教学的主体,要以千方百计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启发式教学的核心是要运用各种手段,激活思维,使学生始终处于积极思维状态,,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启发式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学生的智能,提高其创造能力。把握这三点,就可谓把握了启发式教学的精神实质。

三、启发式教学法在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启发式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运用方法。

1、设疑求解教学法

设疑求解教学法是以贯彻启发式原则为宗旨,着重解决学生认知领域的问题。在此教学下,学生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阅读相关的资料,通过以设疑,析疑、解疑、质疑的教学过程模式,重视学生的质疑和问难精神,引导学生探究问题,最终达到掌握法学知识的目的。此种教学法实际上就是让教师与学生进行互动,分为教师设疑和学生设疑两种形式。教师设疑,即教师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后回答,或者提出问题让学生自己解疑、得出结论,教师的每堂课都本着“提出问题、分析疑难、解决问题、掌握知识”的基本思路组织实施,重视学生自身的“领悟”,以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学生设疑,即学生根据所学资料,提出不理解的问题,之后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反映不断地加以引导,这实际上是引导学生主动探索未知、获取知识的一个过程。这种教学法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教学过程:一是教师设疑,引发学生兴趣;二是学生阅读资料、思考、分析从而使思维处于积极、主动状态之中;三是教师引导解疑;四是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深入提问。

2、角色模拟教学法

这是指通过设置一定的情境,让学生按不同角色置于某一虚拟的或真实的场景之中,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种较为接近实际应用的教学活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如律师的扮演者,还是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比如原告或被告的扮演者,以及观看表演的学生,都由原来的受教育者变成既是受教育者,同时也是教育主体。教师由原来课堂的主角变为起主导作用的角色,要注重设置较为逼真的场景,引导学生思考,促使学生动脑筋、想对策。角色模拟教学法可考虑采取以下模式:第一步,案件选择。围绕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案件应当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应预先设定答案,以便为学生提供充分发挥的空间。模拟的内容可以是节选的片段,也可以是较为完整的案件模拟,如模拟法庭庭审过程。第二步,组织材料。由于因模拟不同的角色,教师通常需要准备角度、特征、立场和内容全然不同的材料。组织材料应当严密、准确、细致、完备、分门别类和条理清晰。第三步,角色分工。根据案情,角色包括双方当事人或人,也可以有法官、检察宫、证人参与,此外,还可以安排学生当观察员。观察员不参与表演,其任务是观察和记录,并对各方表现做出分析、评价和总结。第四步,模拟表演。教师在学生进行角色模拟之前,引导学生对问题做进一步思考、读书、讨论。第五步,模拟评价。这是角色模拟之后重要的学习过程,也是全面总结、深入思考和不断提高的过程。

3、问题分析教学法

问题分析教学法主要是遵循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师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由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起引导作用,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积极参与意识和锐意进取的意识,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大胆突破常规的思考方法,主动提出自己的见解。此种教学法主要步骤如下:提出问题—研究分析—进一步提出问题—再次研究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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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敏感而密切,整个国际社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国际法的作用也日益得成熟、重要。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和学时的安排只能完成国际法的启蒙教育,这种初级教育对于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要求来说差得很远。国际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兼顾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形成的。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实例很难,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影响了国际法的教学效果和本专业的发展。因此国际法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人主要从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希望能为培养国际法专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教育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道德品质也是衡量人才的一个重要指标。现今世界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并同时把它作为学校教育与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和目的之一。因此无论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环节德育教育都不应当被忽视。

在欧洲一些崇尚绅士风度的国家,民族的文明素养很高,但是在他们的学校教育课程中却很难找到专门的德育科目,德育一般就渗透在各门教学工作中并同步进行,也就是任何一门学科都兼有道德教育的任务。目前我国大学的课程,在各门科目上一般都设置有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部分。就实践教学环节来说,我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德育教育部分。在对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进行考核打分时应增加具体的道德品质的考核成绩。比如在实践学习中是否注意环境保护、是否体现了人文关怀、是否从事了义工或志愿者的服务等等。总之,凡是能体现公平、正直、诚实、勇敢、仁爱、热爱劳动、艰苦朴素、追求民主、乐观向上、宽容团结的精神品质和行为都可以成为学生实践成绩中的一部分。

(二)案例教学是国际法教学实践改革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所学

摘要内容。但案例教学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

1、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

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既要选择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综合性的案例。将案例与与所讲授的重点内容有机结合,尽量涉及多个知识点或多个章节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调整,随时加入一些具体生动,较受社会关注的案例。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前瞻性和与时俱进。

目前各个高校教学用的案例教材虽然多,但观其内容,其中所编的案例却大多相同。其中案例也大部分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上世纪90年代的案例都属于年轻案例。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十分典型的案例,所以经常被采用。另一方面也由于国际社会、国际法的特点所决定的。案例材料陈旧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前沿知识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因此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既要注重科学系统性,也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在此一方面呼吁广大专家学者能够,即时对当前的教材进行修订与增补。或者多编纂一些新的、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当今社会的现状联系紧密的案例教材。一方面也要求广大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对案例的选择进行甄别、更新。随时关注本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采集新案例。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在完成某一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就可以选取一些时事性、较有深度及广度的案例讨论。甚至直接制作、改编一些案例。以便及时提高教材、教法水平,增强教学效果。因此改编、更新国际法教材,把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实践教学改革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案例教学的过程要把教师创新教学与学生主动学习结合在一起

案例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加以适当的组织引导。具体操作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学生课前阅读相关资料,并设计几个有针对性的问题,让学生提前进行思考寻求解答。但注意不要给予过多的提示,以免限制了学生的思路。预习案例有助于学生将所学内容融会贯通,多角度解决问题。

具体由学生完成的部分主要应该有三个环节。首先案情介绍阶段,这部分比较简单,但需要学生事先预习。主要是学生对案例背景介绍,也可以对案例中的要点进行总结,为理解案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重点部分,由同学们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提出行动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同学们可以相互批评、反驳、辩论。这个过程要求学生们充分参与、发言。同学们可以反驳其他同学的发言,也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但不能重复其他同学的论点。随着辩论的进行,对案例的分析也会愈加深入,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也会愈加的透彻并且和有关法律事实密切的结合起来。此时老师只要对同学们遗漏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就可以。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点评。点评中强调学生对相关案例的点评,这样能够调动学生的思维,促进其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坚持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在学生点评的基础上,教师结合本次讨论内容作总结性的点评,指出学生的不足同时肯定其成绩。最后由教师对同学们之前的讨论进行评价打分。不论观点是否正确客观,充分参与就是得分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

在整个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充分空间,真正让学生自主的去分析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培养学生概括、归纳、分析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辩论能力;提出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也有利于养成学生关心、了解我国国情和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动态的习惯。

案例是教学法中的最优资源,也是实践教学的最常用手段。它为师生提供了一个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从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通过课前预习和课堂讨论为学生营造了一个生动、灵活、深刻的学习氛围。避免传统教学中只讲授空泛冗长的理论,却不能就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立论分析,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案例教学的重点不是寻找某一确定的答案,而更加注重认识问题和解答问题的过程。面对有挑战的问题和各种可能性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得到激发,为寻求答案,学生将会主动分析法律上的争议点,搜寻相关法规和类似案例,得出自己的判断,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 将国外的一些实践课程模式引入我国的国际法课堂

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创新,各院校都在探讨如何将国外的实践课程模式“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2cy) 引入各自的法学课堂教学。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 和“辩论技巧”(Advocacy) 。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即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那些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法学院学生开设高级训练课程。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学高校都建立了专门的模拟法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把一些经典的案例依照严格的法庭程序进行重现和模拟。通过学生扮演具体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仲裁员、双方当事人的人和有关证人,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对学生增强学习兴趣、加深理解、学以致用是十分有效的。很好地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但现在大多数的法学院校的 “模拟法庭”还只是一种形式。利用效率低,有的学校甚至一学期都不能开展一次模拟法庭活动。案例的选择也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领域。国际法的相关案例十分少见。另外一些学校的模拟法庭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学校开展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形式,没有相关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些都是急需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模拟法庭”,尤其是“模拟国际法庭”和“模拟国际仲裁法庭”活动对我们培养学生能力所起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隐性的,但却是长远的和巨大的。

另外,各法学院校对“辩论技巧”等专业素质的培养形式还在初级阶段。这也是我们应充分重视和积极探索的。

(四)通过分层教学法实现实践教学中对学生主体性和差异性的关注

这一改革措施主要是在实践教学中更好地根据学生的个体能力、已有基础及学习偏好等来进行有效的教学。“分层教学”的具体做法是,针对班级授课制下不同学生的学习风格和多样性的学习差异,如根据学生在学习时对视觉、听觉和动手操作等不同学习类型的偏好和实际能力,而将学生的课程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某一层次既和某一级的学习水平和深度有关,也和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有关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在这里我们要十分注意的是学生层次的划分不是由教师主观决定的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而是由教师提出划分方案,而由学生自己选择。

比如第一层的学生,在这一层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对某一话题的基本理解能力。这一层的学生可能是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即操作型的学生。这一类的学生擅长通过操作实践的方法来学习。那么教师就可以分配这一组的学生就某一国际法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各种报告资料;为国际法的案例教学提供音像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或者进行“模拟国际法庭”“模拟冲裁法庭”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二层的学生主要是培养他们比较复杂的思维能力,其首先要求学生熟练运用他们曾在第一层水平阶段已经学过的东西,懂得如何运用选择、引起或发现更多的体验、认识和结论,同时要求学生自己设计方案并找出答案。这一层次的学生往往是学习比较认真,理论基础扎实的学生。教师要注意拓展这部分学生的思路、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当事人的角色,通过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这里教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完全自由思考和创造的空间,不要过多的限制和说教。

第三层次主要是一些善于思考、见解独立的学生。对这一层次的学生应该着重培养他们更复杂和更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这一层级中,学生要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围绕一个现实世界中有争论的主题进行评议和分析。与此同时还要求学生进行批判性地思考并把研究与个人的审美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结合起来。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大法官的角色, 分层教学法主要适用在实践教学模式中,在课堂教学和期末理论考试当中则不适用。国外教育界的一些专家和实验教师对上述模式的总体评价一般都很高。通过学生的个性化指导,充分发挥每名学生的特长,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了学生的信心,帮助每一位学生达到他们的理想目标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无疑,这对学生的发展和师生关系的融洽都是十分有益的。

(五)在实践教学中采用小组学习的方法

小组学习法就是让学生自主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学生们在课余时间可以进行集中学习。包括讨论、讲座和进行调研。

国际法的案例教学过程是一个充分锻炼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贯穿小组学习的方法。通过小组学习,学生们可以互相启发,弥补不足。一方面有利于在课堂讨论中更加有针对性,不遗漏要点;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提出自己的观点。既有利于学生表达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学生进行不受约束的思考。

对国际法的相关事件进行调查研究也是实践教学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调研能使学生掌握更加详实资料,培养学生严谨求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快速反应的能力等多种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组成学习小组,学生们分工合作也可以促进实践活动的顺利完成。

总之,学习小组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都有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是一个长远的工作,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要紧紧把握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要素,突出培养学生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通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动手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宋艳,《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研究》教育探索2010年第4期

2、李学兰,《法学模拟教学方法之理论与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03,(4).

3、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国际经济法网。http: //intereconomiclaw.com 2005-10-11/2005-12-12.

4、张海凤,《法学案例教学法建构浅析》[J].行政与法.2005(9).

5、杨莉、王晓阳,《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2)./

6、胡玉鸿,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J].法学2001,(9).

7、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08月

篇(10)

中学是大学的基础,大学教育要想有一个好的开端,就必须提高中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就中学教师来说,人人都希望自己的教育与教学活动能高效率,但这并非易事,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诸多因素,如自己的工作能力、教育的大环境与小环境等主客观原因,无论如何,学习、掌握、借鉴各种优秀的教育、教学方法则是非常必要的。作为一名数学教师,应该了解国内外先进的数学教学方法,找出各种方法的优缺点,然后根据中学的实际情况,吸收他人教学方法的长处,使自己的教学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从而促进中学教学方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国内外中学数学施教的对象都是中学生,年龄段在13-18岁,心理发展阶段属于青少年期,他们具有相似的心理和认知水平,教学内容大同小异,所要达到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基本一致;正是由于在施教对象、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等方面具有共同性,因此中学数学教学存在着可比性。比较中西方中学数学教学方法,发现有如下的相似之处:

(1)教学程序基本一致。各国中学数学讲授新课基本上采用这样的程序:老师提出问题,学生自学预习: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理解所学的内容;巩固所学的内容;检测所学的知识。

(2)讲授法是各国中学数学教学普遍采用的基本方法。不论中国还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发达国家,数学知识的传授基本上是以讲授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助。

(3)普遍重视启发式教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都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教学方法改革,中学教学也不例外。通过教育改革各国都重视如何提高学生素质、培养能力的教学,尤其重视启发式教学思想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①

从中学数学教学实际来看,我国的教学方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相比,存在着差别,主要表现在:

(1)教师与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关系和作用不同。中国大部分的教学方法都是以老师为中心,有“重教轻学”的倾向,在教学过程中大都是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这主要是我国长期的应试教育导致的。尽管我国的教育改革努力向素质教育的方向发展,但由于中考、高考对学生的影响仍然很大,使得大多数学校教育自觉或不自觉地滑向了题海战术、应试教育。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学生记住数学概念、数学公式,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较深、较难的数学知识。但弊端是很明显的,它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兴趣,束缚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教学方法重视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注意探索学生的好奇心;多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注重应用教育,鼓励学生发展。在教学过程中讲究自愿,学生享受学习的充分自由,学习比较轻松愉快。

数学教学中学生与老师的关系不同也造成教学气氛有明显的差异。发达国家中,老师和学生基本上是朋友关系,可以互相自由地交往、交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辅导提示的作用。课堂上老师有目的地让学生讨论,学生可以自由出入,有时老师甚至可以别出心裁地把课本搬到野外与学生们一起在明媚的阳光下、柔和的清风中愉悦地学习。这种教学方法能促进学生积极开动脑筋,增加对学习数学的快乐,减轻学生压力,造成欢快的教学气氛,但中国学生长期以来处于严格的课堂管理中,强调教室、强调自己的座位,老师也不敢放开,担心过分放松,会造成课堂上活泼有余、严肃不足和自由散漫的混乱场面,因为学习到底不是娱乐。同时由于中国传统思想习惯不同,在严重“尊师”思想的影响下造成了老师与学生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过分严肃,学生过分紧张,再加上数学不同于文科,故事性的内容少,更加使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学生很容易感到疲惫懈怠,致使一部分学生特别是差生把学习数学当成是服“若役”。

(2)对培养能力与个性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同。在发达国家中强调个性的培养,鼓励学生自由发展,因而分层次个体教学方法使用得比较多。比如他们在教改中提出的非学校论的教学方法,及计算机程序教学法(把所要学的知识编成程序,让学生面对计算机自学)。这些方法强调自学,注重因材施教,能较好地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满足不同学生学习的需要。但这样的教学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使学生很少听到老师主动的讲解,难以与同学进行互相帮助,互相影响;此外使学生很少接触到课本以外的数学知识,影响学生的社会化。我国一般采用的教学方法大多是集中型吃“大锅饭”的统一的教学。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知识,有利于教师全面考虑、统筹安排,教师易于把握节奏。但是容易造成优差生的严重分化,教学没有针对性,不利于因材施教,实际上忽视了个性的差异。

在国外的数学教学中,注重对学生的了解和沟通。如美国一些学校使用的教学日记法,学生以日记的形式记录教学中的思维过程、心理状况,使学生与教师能经常通过日记进行交谈,教师易于了解学生的认知水平、知识经验、兴趣及个人思维风格等非智力因素的个体差异,教师能从学生的这些资料中综合出各种学生的成就抱负水平、焦虑水平、意志水平,从而设计出教学方案,提高教学水平。而我国教师过分注重智力因素,相对忽视了非智力因素,教师和学生的交流少,自然而然在他们之间形成隔膜,老师对学生的心理、情感、动机、兴趣难以了解,无法得到反馈,学生的焦虑、交际需要等得不到及时的满足。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师的教学具有很大盲目性。②

(3)培养学生的数学意识与应用数学教育的思想存在差异。国外的教学方法一般注意培养学生的数学意识。重视应用数学教育,具体反映在注重数学与日常生活的联系,数学中采用的例子尽量来源于现实生活。如日本的CRM教学法(复合的现实数学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选取一些学生熟悉的事物,针对其中所包含的数学知识进行讨论和探索,最后得出结论。这种教学方法深化了学生对数学知识的理解,有利于培养他们利用数学眼光看问题和建构数学模型的意识,培养了用数学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毕业后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当然如果过分地联系难免有牵强附会之嫌。我国的教育目标虽然说重视应用教育,但至今未有与之协调的教学方法,事实上成了纸上谈兵,仍然只是从数学本身的结构出发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造成曲高和寡的情形。另一方面,中国当前的教育方法对培养学生的解题能力非常有效,善解题是中国教学方法中比较突出的特点,这从数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可以看出。

(4)教学中使用的工具和教学媒体也存在着差异。国外由于经济和科技发达,直观教学手段有了极大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及各类教学媒体普遍被使用。随着我国教育的改革,中国也力争改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教学,但由于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原因,多媒体的普及远远不是近期可以实现的。③

(二)

当前我国的教育改革在极力推进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因而以后教学的关键是如何提高学生的素质。所谓的全面素质可以概括为“四素质三能力”,即:文化科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身体心理发展素质、劳动技术素质等四素质和逻辑思维能力、应用能力、创造能力等三能力。故通过中外数学教学方法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我认为改进教学方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重视教师和学生的交流,改善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加强对学生的全面了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2)重视能力的培养,真正做到使学生的素质全面发展;(3)改进教学方法必须与改革考试制度相联系,不破除升学率的压力,就无法使教师与学生从考试的繁重负担中解放出来。必须改变考试凌驾于教学之上,考试是“指挥棒”的不合理状况,使考试成为教学的检测手段,起辅助教学的作用。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世界上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方法,因而对任何好的教学法都不能完全照搬,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吸取合理的思想和有效的成分,创立一套合符实际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不要固守一两种教学方法,而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学生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因材、因人施教是教学方法的唯一出发点。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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