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音乐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7 14:57:2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背景音乐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背景音乐论文

篇(1)

微电影作为时下最为新颖的网络作品形式,在近两年因制作简洁,耗时短且具备电影的基本质量与必要元素,在业余爱好者中成为尝试影视制作的最佳“试水”途径。微电影的制作必须要运用到背景音乐,正是这样一种“草根式”作品,在发展中面临这样的细节问题:微电影中的背景音乐使用,是否有已经或者将会侵犯到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

音乐作品作为一种在网络上传播已十分方便快捷的视听信息资源,完全具备构成作品所需的三个条件:独创性,客观性和可复制性[1],即其应受著作权保护。但如果让著作权人保留全部的著作权利,这种艺术形式的传播将受到很大阻碍,从而影响到网络社交繁荣。一部作品的出版多少受到其他事物与灵感的影响与启发,并非完全创造自个人,所以音乐的有条件共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分为两类:一是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2]。这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其中,表演权所涉及到的即是微电影中背景音乐的使用问题。“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3]。制作者将任意音乐作为背景加入微电影中播放,从烘托渲染电影气氛,且可以任意次数在网络上播放,应认定为表演中的“机械表演”。所以,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费用。

有人提出,小成本微电影中背景音乐的使用完全是个人欣赏的用途,并非“据为己有”,而是“借用”,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内。合理使用是指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行为。但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与微电影配乐相关。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关键问题在于“合理适用”范围第一款中“个人”的理解,以及对第一款使用限制的理解。

首先,“个人”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自然人或包括其所属的家庭。绝大多数是工作室或团队来制作微电影,即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音乐通过网络的传播,感染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点击观看视屏的广大网民。所以微电影其实是一个艺术化、品牌化、高端化的广告长片[4]。其次,合理适用范围第一款中,“合理使用”仅限于个人满足实现欣赏、研究、学习的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网络因其特有的传播速度范围巨大等属性,要求制作者的视屏必须通过上传至一定门户网站公开发表,甚至复制多次播放来得到公众肯定,博得预期效果,已经远远超出了不能扩展至第三人等的限制。再是,现在网络上的微电影因为多数是由工作室制作,所以都能见到其为了推广品牌所打出的特有的工作室标识。不难看出,这是为了给团队带来更好更大的声誉或是经济效益的一种投入。这一点与当初轰动一时的美廉美超市侵权一案中商场用音乐吸引顾客是一种行为。所以,微电影背景音乐的使用,不适用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不能排除其侵权责任的违反可能。但也有一些特例。因多数古典名曲(如莫扎特等过世多年的音乐家的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所以演奏或是以背景音乐形式出现的这些世界名曲,使用者并不侵犯这些音乐家的著作权。但同时容易被忽视的是,在微电影中使用世界名曲时,仍需要考虑名曲的演奏者,因为演奏者同样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通常有四点:

第一,使用目的。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使用目的必须是非营利性的。随着微电影市场不断扩大,很多公司从中看到商机,利用微电影植入商业广告或是直接作为宣传短片,这样的短片严格意义上仍属于微电影范畴,但是已经脱离微电影以往较为单纯个人欣赏的性质,也违反了合理使用的标准。

第二,使用性质。在这一问题上立法者和法官通常都“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围。”因为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再加上判断标准具体化的缺失,让合理使用的性质判断在实际操作很困难。

第三,使用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因为音乐时长上的局限性,在一部微电影中,很有可能同时存在十几份甚至几十份一两分钟的侵权音乐作品。也就是说,使用者可能只是很少部分的侵犯到某几个具体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整个侵权作品数量却十分巨大。

第四,市场影响。这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是否侵权的判断最终总要落在行为结果的市场影响上,作为微电影,现今的市场前景十分可观。不少工作室将其作为推出团队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其市场影响力不可小觑。所以不能将这一类商业化了的微电影的背景音乐使用划归为“合理使用”范围。

中国微电影的版权制度尚在起步阶段,这也给很多想靠娱乐混取名利的一些人可趁之机,正如微电影《浮云》爆出的抄袭事件。就像是微电影的背景音乐问题,要想正确合理的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网络著作权的维护,不仅需要著作权人积极主张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需要电影制作团队尊重音乐版权,正确使用他人的劳动成果。著作权相对复杂,其保护意识近两年在我国迅速升温,著作权日常保护意识的欠缺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利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案例逐渐增多。但同时保护著作权不能只靠“对簿公堂”,更需要公众用理性和法治的眼光来审视身边的侵权现象。

【参考文献】

[1] 来小鹏.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58-59.

篇(2)

“激发学生对音乐的兴趣,这是把音乐的魅力传递给他们的必要条件。”的确,人的情绪和兴趣对人的认识活动有很大的影响,情绪高涨、精神愉快,认知效果就好,学习兴趣是学生喜欢学、主动学和坚持学的内驱力。所以,在音乐教学中激发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对培养学生的音乐素质、健全审美心理是有着重要作用的。由于人的兴趣是通过实践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对音乐兴趣的培养就得从实践中获得。

一、游戏引趣促学习

如:我在教学歌曲《金勾勾》时,对于一年级的学生来说有两个难点,一是歌词不认识,二是三拍子的歌曲从来没接触过。我就先让学生回忆了天天在玩的游戏——拉勾勾,让他们和同桌同学按照平时的方式玩一玩。“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谁变谁是小黄狗。”我先让学生们读熟歌词,把游戏中的每个动作同歌曲中的每句话结合起来,又把每个动作分成三个小动作,无形之中就解决了三拍子的问题。下面就是游戏环节了,把学生排成大圆,让他们按照歌词和节拍来进行游戏,先不需要唱,说话就行,以《金勾勾》歌曲为背景音乐。这样一场游戏下来,不用老师教,学生早能跟着音乐演唱了。

二、表演诱趣促理解

其实音乐课上理论知识只占了一小部分,有时候整节课不讲理论,或者理论早就渗透在歌曲当中,多的是学习歌曲、欣赏乐曲。可以表演的项目非常多,可以是上节课教的,表演一下可以用来巩固;可以是这节课刚刚学会的,让学生有展现自己成果的机会;也可以是课外学的,让老师发现一下班级中的音乐小能人。这些表演都可以增加学生对音乐课的兴趣,可以让平时沉默少言或者不喜欢音乐的学生也加入其中,由产生羡慕、蠢蠢欲动到自己积极要求在同学面前表演。

三、故事启趣促想象

如我在教学欣赏曲目《三个和尚》这首民乐时,就先特意找了“三个和尚”的故事,以这首民乐为背景音乐,辅以适当的肢体动作,用生动的语言把故事讲得生动形象。如小和尚一个人在山上的平静、三个和尚的吵闹、寺院着火的慌张等等,让学生随着老师讲的故事情节来感受音乐的高低起落,激起学生主动理解乐曲的兴趣。讲完故事后,将作为背景音乐的《三个和尚》声音转响,结合故事情节,聆听音乐。之后,也可以配上音乐,让班中“故事大王”来讲讲“三个和尚”的故事。经过这样的设计,本来显得很抽象的民乐曲目转化为形象生动的故事,一幅幅美妙的场景在学生脑海中浮现,学生乘着想象的翅膀,在愉悦的氛围中欣赏音乐、享受音乐,自然趣味盎然。

四、影视激趣促欣赏

如音乐教材中的欣赏曲目《劳动歌》,就是动画片《白雪公主》中的插曲,讲的是七个小矮人在劳动时的场面。在欣赏《劳动歌》的时候,同时播放这段动画,让学生看着画面欣赏乐曲,动画的视觉冲击与音乐的听觉冲击相辅相成。第二遍听的时候,让学生带着问题去边看边听——乐曲中模拟了哪些声音?由于是看着听,所以学生听完之后印象特别深刻,一下子就把曲子中所有由乐器模拟的各种声音找出来了。如,宝石掉下来“咣”的声音;小矮人们用铲子挖矿藏的声音;他们把挖到的矿藏扔进仓库的声音……学生发言非常积极,也非常投入,惟恐自己知道的让其他同学抢去了。我们课堂上要的不就是这种效果吗?

有时对于特别抽象的乐曲,教师也可以把故事与动画相结合进行教学。如果找不到动画,可以找几张漂亮点的图片来进行比对教学。这样学生才不会觉得听长长的、抽象的乐曲是一件无趣的事情了。

五、妙用评价,培养兴趣

音乐课堂教学评价是以教育目标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标准和手段,对教学活动及其结构进行价值上的判断的活动,是教学工作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教师应巧妙运用评价语言,变换评价方式,充分发挥评价的“正功能”,减少“负功能”,使学生更好地学习音乐,促进学生音乐素质的提高。语言上的评价也可以称为即时评价,在学生答题之后,教师做出明确的评价:“你答对了!”“你做得真棒!”“还差那么一点,还要努力哦!”……

评价的语言要新颖,要变化多样,才会引起学生的兴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评价的时候,尤其在差生方面要多用赞美的语气,让他们觉得自己虽然在其他功课方面差了点,但是音乐课上表现还是不错的,产生对音乐课的期待情绪。

篇(3)

“有的谎我自己都不信”

重庆市沙坪坝公安分局警官郭跃强说,初步查明,2011年初,王某通过境外网站免费提供的服务器注册“英文国际”。

为了让“客户”上钩,王某撒谎说:“网站可以请国内外知名专家;网站协助很多客户评上了副高、正高职称;网站跟多个学术期刊合作密切,即使被编辑发现抄袭,也能发表……”王某坦言,有的谎言连自己都不相信,那些高学历者却深信不疑。

王某还和“客户”签订了合同。合同内容是:支付定金1000元,网站提供论文摘要;支付30%费用,着手;完成后,支付40%费用;后,受害人支付剩余30%费用。

案件破获后,警方根据线索核查到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了解情况。但一些人不愿承认,声称“怕影响到工作前途和学术声誉”。

竟然“没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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