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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治,是法律管理层面两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而在高等教育学生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及监督,也脱不开这两点。《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具有立法和进行法律法规建设的责任及义务,而具体到各个执行机构,如高等教育机构,其责任主要就是法治或依法管理。高等教育执行机构或其管理者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正义,促进其和谐发展。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背景和理论基础
学生管理的法制化一直以来都是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自20世纪90年代末教育部全面提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以来,21世纪初期,教育部就对依法治校给出了明确定义,即严格遵循教育法律的导向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到将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努力营造以法治精神为背景的良好育人条件,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提高高校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学生、学校间矛盾和冲突的能力[1]。这一意见将依法治校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两年后,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横空出世,将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高校学生正确享受、履行权利和义务从此有了官方的权威的法律依据;早在2012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变革面对新的机遇,教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别指出,师生为主、法制为器,是创造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的育人环境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飞速发展,随之带来的是社会的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剧变,人们的思想和社会风气越来越趋向多元化、自由化,公民开始对权利和法制有了更深刻的体会、更高的要求。高校学生经历了中小学时期的长期高压,许多大学生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处在“放飞自我”的极端状态,但是另一方面,这批相对素质较高的学生对待新鲜事物和思想的接受能力和速度又是其他群体无法企及的。随着依法治教进程的推进,我们时常能够在各类媒体上看到高校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权责争议案件,这表明高校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逐步开始用权利本位思想武装自己,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墨守成规的传统学生管理模式必然不能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寻找高校及学生之间新的定位,寻找新的、适应社会和教育教学发展的新的学生管理手段,也变成了各大高校、各级教育管理者们争相研究、热烈探讨的时代课题。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中国的教育理论和手段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夫子的时代,“人治”的色彩也是从封建时期就流传下来的传统“文化”,在这种近乎专权的管理体制下,教育者往往习惯于自己的主体地位,往往强调对于学生的绝对领导和绝对权威,往往不能容忍反对及质疑的声音。大学生的权责意识、法制观念也随之不断更新和强化,这种传统的、老旧的、不平等的教育、管理方式慢慢不被学生所接受,反对、抗争的声音不绝于耳。因此,高校学管工作的法制化改革刻不容缓。(一)有助于保障高等教育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已经过去的20世纪,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始终在追赶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旨在打造层次结构合理、学科门类齐全的教育体系,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了集科学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于一体的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体制。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继“211”“985”工程后,“十二五”期间,又进一步提出了“双一流”建设的国家战略,有利于提升中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有利于为民族振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2]。长期以来,政策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保障力量,法规的保障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及利用,高等教育事业也不例外。诚然,没有政策,高等教育就没有肥沃的土壤、难以发展,但法规的作用是政策无法取代的,没有法律法规保障的发展,后劲不足、发展不畅。只有以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为主,政策保障为辅,双管齐下,高等教育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有助于提高高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水平。社会各界对于“依法而治”都有其独到的见解,在落实上也有各自独特的方式方法,对于教育领域而言,依法治校是重要举措。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中,人的管理毋庸置疑是最重要的,学生管理是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依法治校就是要求依法管理学生。我国高等教育由于广泛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划分不明确、工作效率不积极等问题,管理效能不足、收益不高。学生管理法制化,可以有效杜绝上述不良现象的产生,促进高等教育、高等学校的良性发展,提高高等学校的办学效益。(三)有助于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社会法制化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土壤,而自然辩证法告诉我们,思想对于行为具有先导作用,法制意识即是遵守法律的理论先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当代大学生既是主力军,也是一支生力军,所以高校对于大学生的培养远不能拘泥于科学文化知识,同时还有责任和义务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两者有机结合才是他日大学生们在社会立足的根本。实现高校学管法制化,当代大学生可以深入社会法制化发展的内部,使他们对法制的感受更加理性化,有助于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四)有助于平衡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传统的教育体系中,学生是教育的客体,大学生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年纪更长、获取资讯更便捷,反而会出现将心智不成熟误作个性独特、将过于自我为中心误作思想前卫等情况。因此,在大学教育中,常常需要将学生作为主体看待[3]。也就是说,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需要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目的、以学生为导向。需要注重于保护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将关怀和关心学生作为学生工作的主旋律。成立学生自治组织,鼓励学生对于一些简单常规的事务进行自治自理,同时亦不可过度,对于涉及原则性的,或确属学生不具备自治能力的事务,应明确并由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健全的沟通、反馈机制[4]。即高校学生管理应权责明确、张弛有度、有节有界,既不可一味放权,做“甩手掌柜”,亦不可限制过当,以免打压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具体实践
要实现高校学管工作的法制化,方法得当、举措得力是教育管理者工作的重点。可依靠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作为理论依据,结合学管工作实际,从以下几方面探索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5]。(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是一切法制化进程的基本前提,高校学管工作的法制化离不开成熟的教育法规基础,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的标尺,也是教育管理工作前进的基石。每所高等学校都设置有其学生管理条例、考试管理条例、后勤管理条例、违纪处罚条例等,这些常规制度规范了教育者、教育管理者和学生的行为,它们从属于各级高等教育法规,既体现了法律法规约束功能的共性,又有其涉及对象、实施领域的个性。只有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完善、相得益彰,法制才是完善的、成体系的,法规的实施才有明确而具体的标准。诚然,在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无论是《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还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相关部门出台的行政管理规定,都为高校学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施依据,但依然不能够完美地覆盖到有关教育教学的各方各面,如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权责界限、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处理方式都属于没有涉及的灰色地带,更有甚者,某些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本身便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这显然会阻碍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正确性,影响各类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对于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是不利甚至有害的。因此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必须还要考虑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章制度,以便更有效地执行。(二)完善高校法制化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要实现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就必须提供一系列的具象化的法制化管理、反馈和调节机制。如,许多大学的学生管理规章和规定中都特别地增加了学生处理的申诉机制,当大学生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有具体、明确的方法、途径向学校表达自己的异议和诉求,这就是高校法制化管理的具体体现,学生、学校的权责都有明确的依据去执行,通过合理途径对于涉权问题进行申诉和处理后,学生如果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可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亦可要求社会第三方介入,如求助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甚至人民法院等,这些做法对于合理地处理学校及学生之间的权责纠纷和矛盾冲突,体现法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积极的作用,一方面维护了学生合法的权益,另一方面也间接为高校免除了后顾之忧。再者,高校学生对于学校来说不可避免地属于弱势群体,对于这一客观因素,高校亦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法律帮助及法律服务,进一步增强其法律手段、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三)强化教育各界的法制观念和意识。法制的建设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义务,与社会各界都息息相关。许多人认为相较于法律,政策与生活联系更紧密,我们应该按政策办事,因而漠视法律;有的认为法律只是制裁犯罪分子的手段,与他人无关;还有的认为高校是专心学习的地方,法制建设与高校关系不大等等。高等教育学生管理法制化,必须改变以上的错误观点,而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制教育。教育各界都对法制有了足够的认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才能有肥沃的土壤[6]。学生相对于学校来说属于弱势群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弱者心态会阻碍学生合理诉求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学生对于法制的认知也不足以支撑其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学校拥有学生个体所远不能及的资源、权限和社会影响力等,如果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极有可能利用这些资源、权限和社会影响力,操纵事态的发展、逃避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种现象对于学生与学校间的权责纠纷的处理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教育所涉各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都需要强化法制意识,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法制观、正确地使用法治手段、积极地对待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和义务,而学生则要摒弃弱者心理,用法律武装自己,既要敢于维权,又要善于维权、合理维权、依法维权。(四)重视高校法制教育与网络结合。近年来,受网络技术井喷式发展的影响,以微博、抖音等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它们深刻影响着当代学生的生活和思维方式,也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高校学生心智不成熟、阅历不丰富、判断不客观,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非常容易丧失理性,片面、偏激地了解问题、发表言论,甚至做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此外,在当今的社会形势下,各行各业“内卷”严重,一些无良媒体为了赚眼球、博出位,丧失了新闻从业者的基本操守,输出的观点夹带私货、故意引导舆论,而大学生往往容易被利用。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高校甚至社会的“定时炸弹”。不可否认,网络已经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挑战,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必须顺应时势,将网络空间,尤其是网络自媒体领域的法制教育重视起来。此外,高校也应积极探索将网络自媒体的资源和特色运用到学生管理的实践中,意识到信息化管理对高校学生管理的积极作用和意义[7]。打造多元化、现代化、网络化的学生管理模式。尝试建设校方官方自媒体平台并设立专门的责任机构,发挥喉舌作用,宣传、展示学校的政策方针、校园文化、科研成果、新闻动态等。同时,可以通过自媒体充实学生的意见反馈、维权投诉、沟通建议渠道,打造更完备的学校学生联系枢纽[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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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永新.科学发展观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创新[J].学理论,2009(12):9-11.
[4]王秀彦,袁文,苏林琴.当前大学生自治组织发展的困境与对策[J].北京教育(高教),2010(Z1):80-81,117.
[5]赵鹏.加强民办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对策研究[J].教育界,2016(7):21.
[6]朱艳民,马浩辉,任怀敏.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若干思考[J].人力资源管理,2015(10):137.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判决。虽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行为人的罪行,但是由于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的不完善客观存在,例如鉴定意见过于相信权威、无实物鉴定不可避免、鉴定过程不规范、检察机关把关不严等,都使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出现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行为人的利益,所以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审查机制,成为促进我国司法公平,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在此,本文将对现有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审查机制存在的意义、问题、改进意见进行简单的分析和阐述,希望对实际状况能够有所帮助。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存在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是否犯罪嫌疑人的依据
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是要有充分的依据,在侵犯财产权案件之中,犯罪嫌疑人涉嫌的金额和物品价值成为了检察机关进行公诉的最直接的依据。检察机关会根据价格鉴证部门的鉴定结果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二)判定行为人是否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主要因素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是决定行为人命运的关键所在,法官会根据涉案物品鉴定意见,判断涉案物品的价值,根据价值判定行为人是否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然后综合相关的其他因素,对行为人做出比较合适的判决,在尊重行为人的前提之下,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二、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审查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无实物鉴证过程不够谨慎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需要有实物,但是由于部分行为人销毁或损害物证,使得鉴定部门无法对实物进行鉴定,只能依靠照片或行为人口述,再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鉴定过程即不能考虑到物品的损耗程度,也不能对物品的材质、价值进行合理的判断,使得鉴定意见出现偏差,若鉴定结果过轻,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无法给社会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若是判定结果过重,则会损害行为人的人权,不能显现出我国法律的公正公平。
(二)鉴定过程不规范,鉴定部门定价不合理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涉案物品鉴定的鉴定过程做出了规定,但是真正将其落到实处,还有一个过程。首先,司法机关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具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而是让社会机构定价,造成鉴定结果的公信力缺失。二是,鉴定机构在拿到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时,没有经过认真的市场调查,没有经过透彻的分析,随意定价,例如“天价葡萄”、“天价太空豆角”、“天价兰花”等现象的产生。三是,对于一些稀有名贵的植物、动物、古玩、字画等特殊物品,更是缺乏公开的市场参照物作为相应的鉴定依据,随意估计定价也是一种无奈选择。同时,对于鉴定结果的理论说明并不重视,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也得不到合理的解释,有些缺少职业道德的人甚至因为利益关系人为的造成了鉴定结果的不合理。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审查机制
(一)司法机关要重视鉴定机构的合法性
司法机关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应该充分的重视所委托的鉴定机关是否有合法的鉴定资格。在一些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受利益熏陶,一些没得到国家认可非涉案物品鉴定机关也从事涉案物品鉴定,他们的职员专业技术较低,对法律法规掌握的也不够全面,他们极有可能做出不合理的鉴定意见,影响司法机关行使权力。所以,司法部门在进行鉴定委托时,一定要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获得合法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
(二)引进鉴定机构内部集体审核机制,保证鉴定意见的合理性
鉴定机构应该深知自身所肩负的责任,不断对自身的鉴定程序进行完善和改进,提高自身的鉴定水平。所以鉴定机关应该将内部集体审核机制引入到鉴定程序之中,集体审核能够杜绝盲目相信权威和“拍脑袋”定价格等不合理的鉴定方式,也能避免由于鉴定人员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不足造成的鉴定结果不合理。特别是价格涉及罪与非罪,罪行轻重等法律临界线的鉴定意见,更应该充分发扬民主精神,汲取每个人的智慧,使得鉴定意见在民主讨论中得出。这样得出的鉴定意见一定是最科学、最民主、最合法的,从根本上保证了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正确性。
(三)检察机关要完善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中煤第一建设公司特殊凿井处是一个流动性很强的冻结施工单位,常年在全国各地流动施工,工期短,流动性大,职工之间即有地域的差别,也有行业的和民族及个人素养的差别。不同人群的相互掺杂使职工队伍沾染上了各种不同程度的不良习气,影响了企业的社会形象,成为影响现代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障碍。如何有效提高职工队伍的文明素质水平,已经成为关系到企业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作者从2006年7月份开始,历时一年多,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职工队伍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并倡导本处的职工容止格言,以加强职工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力度。此措施从开始酝酿、提炼、倡导到现在已实施满一年的时间,使职工精神风貌有了显著改观,有力的扭转了社会对矿建企业职工的不良印象。
一、调查提炼容止格言的原则与步骤
容止格言具有凝练、简洁、便于记忆传颂等特点,具有磨练意志、增进修养、改进作风、激励向上的作用。因此,在提炼职工“容止格言”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1.必须考虑企业职工队伍的整体性特点。
2.必须体现出当代职工的精神风貌。
3.必须体现“勇争第一”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4.既要具有雅而不俗、众而不偏的特点,又要体现公认的行为和道德准则。
5.必须与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推动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科学发展。
在以上原则指导下,我们在提炼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
1.调查阶段。首先对全处职工的籍贯、民族以及文化素质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无论是否处于同一文化层次,职工的音容举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文明素质也不尽相同。这种差别,往往被人们视为生活、工作与社会交往中的小节,不易引起人们的重视,从而影响了职工队伍的整体形象和企业社会地位的提高。从职工的来源看,90%以上的职工均来自北方地区,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生活习惯和社交礼仪。从职工队伍的民族结构看,绝大多数为汉族职工,极少数的满、蒙、仫佬等民族职工的生活习惯、礼仪习俗与汉民族的职工已无太大的差别。上述调查结果为我们提炼“容止格言”提供了基本的依据。
2.初拟阶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处党委成立了多科室参加的提炼倡导职工容止格言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亲任组长,按照仪容、言谈、性情、举止四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提炼起草。经过近一个月的工作,工作小组提出了一个“三必、两勿”的讨论稿,即:“容必正、着必整、言必行;性勿躁、气勿娇”。然后将讨论稿发至有关部门和职工群众中征求意见。
3.成稿阶段。讨论稿在职工群众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了一些修改意见,包括:容止格言不仅应包括人的仪容、性情、言谈、举止,也应包括人的功过观念,并应体现“勇争第一”的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于是,工作小组再次进行了认真的归纳、分析,挖掘提炼,最终形成了“五必、五勿”的职工容止格言,即:容必正、仪必恭、着必整、量必宏、言必行;性勿躁、气勿娇、情勿韬、功勿傲、过勿绍。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传颂,工作小组对“五必、五勿”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释义。即:
容必正:音容和悦,正直无私,理想远大。
仪必恭:仪态端庄,谦虚恭敬,礼貌待人;
着必整:衣着整洁,讲究卫生,注意形象;
量必宏:心胸开阔,责己容人,团结和谐;
言必行:语言文明,言而必行,行而有果;
性勿躁:性情沉稳不浮躁,处事不惊善谋断;
气勿娇:落落大方不娇柔,从从容容不造作;
情勿韬:坦诚相见交朋友,光明正大处人生;
功勿傲:居功不傲再奋进,勇争第一立新功;
过勿绍:明辨是非知荣辱,知错必改正自身。
二、倡导与推广容止格言的具体方案探讨
倡导和推广职工容止格言,不是在职工中针对某一项工作制定的规章制度,也不是对职工言行的强制性规范,它主要靠舆论力量的支持发挥作用。因此,需要重点在宣传、引导、烘托气氛等方面进行大量工作。
1.营造氛围。通过自办报纸《特凿通讯》、网络、宣传栏、标语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倡导容止格言对提高职工素质、提升企业形象的重大意义,并将容止格言制作成宣传画,在机关各办公室,项目部,职工宿舍等广泛张贴,烘托出浓厚的氛围。为了使容止格言及其释义为全处职工所掌握,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根据全处职工的文化和修养层次,将宣传和推行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重点宣传对象为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文化水平和修养水平较高,因此,我们将容止格言“五必、五勿”的本语及其释义宣传单一并发放其手中,让大家记其文,明其意,发挥带动职工的作用。第二步宣传对象主要是一线职工,这部分人员相对文化水平和文明素质较低,是宣传和倡导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因此,我们在宣传时避免了急于求成的做法,主要采用辅导讲解等形式向他们灌输本语,讲解释义,辅以宣传画培养了大家兴趣,使大家在潜移默化中传扬了“五必、五勿”的主旨精神。
2.机关带头。首先从处机关管理人员衣着抓起,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在机关上班,还是出差在外,都穿戴为统一制作的西式工作装,佩戴统一的领带,并在处机关开展了创建流动文明科室活动,将文明用语及“容止格言”所倡导的内容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从而推动了处机关文明之风的兴起。
3.发动基层。通过积极发动各项目部开展了文明宿舍竞赛、文明用语竞猜、礼仪举止示范等活动,有效地带动了职工传颂“容止格言”的积极性。为辅助促进整个倡导容止格言活动的开展,我处还为全处一线职工统一配备了工作装、被褥等,并为各项目部配备了洗衣机,免费为职工洗涤衣物,保证一线职工能经常穿戴上整洁的服装,既受到了广大职工的好评,又收到了提升形象的良好效果。
三、效果反馈
倡导容止格言,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对优秀的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受到职工群众的普遍欢迎。我处在职工中倡导“五必、五勿”的容止格言,措施得当,主要取得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明显效果:
1.多数职工不仅能背诵“五必、五勿”的本语,而且能对其释义做出较准确解释,并能自觉贯彻施行,展示了较好的企业形象。
2.职工群众的修养水平逐步提高,着装、仪表、性情等得到较大的改观。讲脏话、穿着邋遢、酗酒现象等不良现象日益减少,团队协作精神日趋增强,功过荣辱观进一步端正,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进一步增强。职工队伍中呈现出健康向上的新气象,促进了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3.“勇争第一”的企业精神进一步得到发扬。在“功勿傲,过勿绍”格言的影响下,广大职工自觉发扬“勇争第一”的企业精神,“居功不傲再奋进,勇争第一立新功”,促进了施工生产再上水平。地勘二项目部在安徽朱集矿注浆孔施工中,创出1048米的全国最高纪录。冻安三项目部在内蒙古黄岗梁矿施工中,20余名职工,仅用了两天时间便清除了3万多立方的积雪,为正式开机运转创造了条件。在容止格言的推动下,职工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使我企总产值、利润连年攀升,分别比倡导容止格言前的2006年有了显著提升,施工区域由原来的华北地区扩展到华东、东北、西北等广大区域,企业的社会声誉也日益扩大。
参考文献:
[1]晁林.试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J].经营管理者,2008,(11) .
2、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荣誉。几年来,我市的法治建设得到了上级的多次肯定,也取得了不少的荣誉,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得到了两项全国性的荣誉,即我市被、司法部评为2001—200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县市,市司法局被司法部荣记集体一等功。这是对我市法治建设、普法宣传工作的最好肯定。
3、提高了全社会的法治素养。通过扎实有效的普法教育和法治建设工作,法律知识得到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有了新进展。
4、有力地促进了稳定与发展。诸暨近五年社会总体和谐稳定,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离不开“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推进,也离不开法治的有效保障。
二、进一步深化对推进“法治诸暨”建设、“五五”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五五”普法、推进“法治诸暨”建设,事关发展全局,关系民生,意义十分重大。
1、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诸暨”是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诸暨”,根本的是要把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包括人的权利、人的利益、人的安全、人的自由、人的平等、人的发展等,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必须站在构建“四位一体”、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从更宽的视野、以更大的力度、在更深的层次上,切实推进法治建设和“五五”普法工作。
2、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开展“五五”普法,建设“法治诸暨”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就在于不断深化“平安诸暨”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法治建设是创新落实“枫桥经验”的必然要求。我市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探索创新落实“枫桥经验”是新时期的一项重大责任,理应在普法教育和法治建设方面走在前列,更好地利用法治的力量,协调和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切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枫桥经验”的与时俱进,用法治精神丰富“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用法治实践夯实“枫桥经验”的实践基础,始终保持“枫桥经验”的强大活力和生命力。
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推进“法治诸暨”建设和“五五”普法各项工作
1、务必创出特色。一要认真探索建设“法治诸暨”与创新落实“枫桥经验”的内在联系。切实找准两者理论和实践上的有机结合点,使“枫桥经验”在推进“法治诸暨”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更多更好的经验。二要认真探索建设“法治诸暨”与创建“平安诸暨”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有效途径。和谐社会的第一特征就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要研究如何更好地利用法治原则、法律规范和法治的力量来协调解决新问题新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环境。三要认真研究有诸暨特色的法治建设的具体载体和抓手。积极探索“五五”普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手段,使“法治诸暨”建设更好地创出特色、创出亮点、不断走在前列。
3、启动及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律五进”工作,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措施及成效。
4、围绕经济结构调整、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等中心任务,积极搭建平台,大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特别是高端业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措施和成效。
5、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文化建设和诚信建设,实施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和信息化战略,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情况。
6、加强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农村全覆盖工程”,推进城乡法律服务均等化的做法和成效。
7、开展“关爱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围绕降低门槛、畅通渠道、简化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及典型案例。
8、贯彻落实《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公证服务改善民生职能,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和典型案例。
9、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和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对解决司法所收编管理方面问题的对策分析和采取的措施。
10、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深入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
11、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思考及思路对策。
12、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强化衔接管控措施,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建设过渡性安置基地,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就业的经验做法。
二、工作内容
全县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创建工作将紧紧围绕七个方面的内容开展:一是转变工作职能,完善工商行政执法体制;二是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四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五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六是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七是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体责任分工见附表)。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阶段(2009年11月—12月中旬)
各创建单位要加强对开展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动员,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法治工商建设是事关全局的大事,是今后全县工商系统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基层分局(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创建工作方案,迅速安排部署本单位的法治工商创建工作。
(二)创建实施阶段(2009年12月中旬—2011年5月)
为推动法治工商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县局确立陵西路工商分局和公平交易分局作为全县法治工商创建的试点单位,明年6月前,县局将在试点单位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并出台本系统的法治工商创建考评验收方法和标准。
从2010年6月1日开始,全县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创建工作将转入全面创建实施阶段,各基层分局(所)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入广泛地开展法治工商创建活动。
(三)考评验收阶段(2011年6月—2013年10月)
全县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按年度进行分级考评验收,由县局对各基层分局(所)的创建工作进行考评验收。从2011年6月1日开始,各基层分局(所)通过自评,认为本单位达到《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考评办法和验收标准》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可向县局提出考评验收申请报告,县局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对认为符合验收要求单位,将组织考评小组进行实地考评验收。全县工商系统的考评验收工作将在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全县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局成立法治工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人教股、监察室、法规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局法规股,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落实。
(二)加强部门配合。法治工商创建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全县工商系统的方方面面,必须由各单位齐心协力,共同完成。创建工作要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县局法规股牵头组织、监察室密切协作、各业务机构积极配合。
法治建设及“七五”普法中期检查第二督导组对平城区开展督查工作
8月6日上午,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孔维盛、市司法局副调研员宗富国带领市法治建设及“七五”普法中期督导组第二组一行四人,对平城区法治建设及“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
在督导过程中,首先,督导组与大家举行了座谈会,组长孔维盛详细说明了此次督导的行程安排目的意义及相关要求。随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宁汇报了我区法治建设及“七五”普法工作的开展情况。督导组现场查阅了相关印证材料,详细了解法治建设及“七五”普法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随后,督导组对马军营乡进行了实地督导检查。
通过督导检查,督导组对我区的法治建设及“七五”普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要进一步加强《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清单制度;二要进一步加强档案及工作情况的收集和整理,积极将法治建设及“七五”普法工作号的经验好的做法报送市法治办和市普法办;三要继续扎实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尊法守法的浓厚氛围,确保法治建设及“七五”普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自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来,我市政府制度建设逐步规范,依法决策更加科学,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化解矛盾成效显著。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介绍推广我市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在省政府对全省设区市政府绩效评估依法行政指标考评中,我市综合得分连续四年位居全省首位。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首先,越是开放的领域,法治建设的推进越快。毫无疑问,经济领域首当其冲,无论是在立法的数量,还是执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远远走在其他领域的前面。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在法治建设上承担了更多、更具体的国际责任和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且制订出了一大批新的法律法规,培养了一大批熟悉国际规则的经贸界、法律界人才,为规范和改善中国的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次,越是对外开放水平高的地区,法治建设的水平也相应更高。对外开放水平高的地区,经济社会生活更加活跃,各类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多样,对于法治的需求更强。在法治实践和应用中,人们的规则意识提升也更为明显。反过来,法治建设也为这些地区的继续发展和治理水平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持,从而形成了经济社会对外开放与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三,国际社会的经验做法,不仅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也影响着社会的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中国的法治建设积极吸收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从法律体系、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到执法、司法实践,法治工作者的培养训练,涉及诸多方面。中国法治建设的开放性,也直接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中国不仅对各国的法治建设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而且在许多方面实现了与国际法治的有效对接。更重要的是,在开放的过程中,全社会的法治视野更加开阔,对本国的法治建设有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为深入研究国有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情况,我们先后到内蒙、宁夏、新疆、陕西、天津、上海、浙江等地,通过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随机访谈等形式,对十家国有煤炭企业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情况进行调研。所调研的企业包括了国有煤炭开采企业、煤化工企业、发电企业、科学研究企业。本文基于调研的结果,对国有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法治文化建设提出了建议。
国有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基本情况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将“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国有煤炭企业里成为企业的一种自觉。在调研中发现,煤炭企业在建设法治文化,实施依法治企的道路上都取得了一定进步。员工的法治意识普遍有所增强;法律事务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较为健全;普法教育能够年度开展、形式丰富多样;法律制度比较完善;普遍建立了基本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个别公司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信息系统;高管层依法决策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所有这些,都为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奠定了精神、制度、物质层面的基础。整体看,煤炭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有进步,但是进展不一,繁简不同。
国有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问题
国有煤炭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体系的完善,法治基础设施的健全使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具备了雏形,使法治文化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依法治企,管理先进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具体表现为,法治文化理念体系还不够清晰,法治文化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法治文化的执行体系还不够到位,法治文化的群众性、创新性仍显不足,因而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出现了一些认识上或实践上的问题。
(一)对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澄清。调研中发现,无论是普通员工、中层管理者还是高层管理者,都对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程度的混淆现象,有的甚至认为,法治文化就是法律文化。谈法治文化建设,往往还局限在法律文化,甚至是法律制度建设的范围内。
(二)管理者和员工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煤炭企业凝聚了大批高素质专业化人才,但是任何专业都有短板。这些人才中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有过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少之又少,工作中难免出现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的短板。在经营管理中往往表现为习惯于按传统经验和老规矩办事,出了问题或纠纷以后,首先想到的是依靠熟人关系,通过非正式的途径、行政权力的力量而不是依据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员工和中层管理者法治意识的缺乏,一方面表现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个别关键岗位员工在利益诱惑面前,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另一方面表现为不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倾向于通过过激的方式进行宣泄,而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
(三)企业法务人员队伍的法治素养需要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务从业人员一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具有做好法务工作的基础。但是在法律实务、依法治企、法制意识、法治文化方面仍有欠缺。他们经历过的实际诉讼不多,在法律原则的坚守,制度的执行方面,不受企业领导意见的影响而独立决策的能力有待加强。在法治文化的创新方面,有的还停留在法制文化建设阶段,只重视制度建设,忽视法治精神的倡导;重视法律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忽视实际应用的培训和知行合一的引导;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性不够。
(四)企业的法治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治体系包括了法治意识、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执行体系、保障体系等多个方面。运营中,管理层对法治文化的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法律的运用上应该更倾向事前的防范。员工在参与普法的活动中,更多的是完成任务,走走形式,而非真正接受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在制度体系上,不仅仅是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更为重要的是执行不够到位,“人治”而非“法治”的思想和做法仍然存在。有时为了追求经营效益,完成考核指标,在工程建设、生产运营、财务管理方面,偶尔会有未批先建,未验即产,违规担保等行为。在法治文化的组织体系上,法务机构、法务人员配备还不太健全,其作用的发挥还不到位。在规章制度的执行和保障方面,有些企业并未将法律损失纳入单独的业绩考核指标,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