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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由于是超率累进制,可以通过控制房地产或者土地转让中的增值额进行纳税筹划。增值额通常是指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可扣除项目的差额,这就衍生出收入与成本两方的筹划。收入筹划并不是简单的降低收入金额,而是通过对收入的进行分散,把一些收入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如随着精装房的增多,房地产公司可以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如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房屋总售价是不变。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成本方面的筹划主要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扩大成本的支出,降低整体的增值额。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利息的支出,增加房地产开发中的成本。利息扣除情况: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1)、(2)项所述两种办法。
(二)利用减免税优惠进行筹划
一般减免税规定: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金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20%的,予以免税,其中的普通住房不包括别墅、高级公寓等。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要结合项目的增值金额,如果项目的增值金额介于20%~50%之间,就要考虑是降低增值额、把整体的金额控制在20%以内,还是不进行筹划缴纳土地增值税。总之,企业要研究最新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情况,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二、土地增值税中利息筹划案例分析
例如,某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20000万元,开发成本10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利息支出200万元。项目开发期间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向关联企业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为60万元,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开发项目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列分别为5%或10%。由于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000-200=980(万元)按照方法1可扣除开发费用=(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万元)。方法2可扣除开发费用(20000+10000-200)*10%=2980(万元))故开发企业可以用不能全部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为事实依据,商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采取上述第二种方法进行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从而达成一个有利结果。
三、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建议
(一)树立依法治税的意识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二)增强纳税筹划风险管理能力
纳税筹划面临着风险,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也无法避免的面临着风险,因此,企业必须格外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十分的复杂,纳税风险来源较多,这就要求产企业全面的进行统筹规划。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纳税筹划风险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纳税筹划方面的风险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预警,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即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及量化,通过这两个环节,能够较为完整的对财务风险进行预警与管理。通常风险的识别是预防的前提,只有准确及时的风险识别,才能够为风险应对提供有用的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需要尽可能的考虑到风险的所有潜在原因,包括筹划过程、法律法规、外部环境等。对于已经识别出的潜在风险,及时制定策略,进行风险防范。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4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⑥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①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②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③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2对于现行土地增值税改革的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研究所教授施正文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改革应在土地增值税整体的税收结构的布局规划上来斟酌改革,它涉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和一个税种存废。在房地产应缴纳的税种综合性改革的框架内,土地增值税应该与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税等税种的改革联系起来,使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顶梁柱。有关现行土地增值税的改革途径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是取缔土地增值税,由其他税种代为发挥其作用。其二是改革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取消伦”是由张天犁在2000年提出的,其观点很简单,就是废除土地增值税。“改革论”主要是由邓弘乾和雷根强提出的,其主要的观点有3条:①扩张土地增值税的增税范围,增设两个税目“土地租赁增值税”和“定期土地增值税”;②合理的判断计税依据将“自然原因导致的增值”与“人为原因导致的增值”区别开来;③适量降低税收比率,同时对长期持有的不动产进行的交易给予优惠。“取消论”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土地增值税在国外有很多的成功案例,例如意大利现在实行的是单一的对不动产增值额进行纳税,由中央财政机关和地方财政机关联合区别事权和产权的不同进行征收,事权税率为23%,产权则为33%,对调节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收益和抑制房屋类资产价格上涨打破房产泡沫产生很好的作用。韩国把土地增值所产生的增值额应纳的税费按环节的差距划分为特别增值税、估计取得税、超额利得税和开发负担税,实施效果也非常好,降低了计算的繁琐度。与内陆一海之隔的台湾,其土地增值税更为简单,也是分为3类税种:典权土地增值税、转移增值税和定期增值税。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并不是一个无用的税种,它可以有效地抑制房价的增长,打破房产泡沫。
2.1改变土地增值税的受益对象
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受益者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在土地交易中也担当着交易者和持有者的角色,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为了从开发商那里获得一定的利益,地方政府会选择以牺牲税收为条件,在清算上采取暧昧的态度。总而言之,土地增值税应当从地方税种改成地方和中央共享税或是仅仅是中央税。这样土地增值税的受益方不仅是地方政府还有中央,由此间接地加大了征收的威慑力。所以如果受益不单单是由地方政府一手掌控,中央政府也参与其中,那么地方政府就不能把这一税种当作调节收入的“橡皮筋”。
2.2降低税收过程的难度
现行土地增值税改革有一个重点,就是要降低税收制度的弹性。所谓的税收制度弹性是指税收制度在征收条件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导致一些人利用这种不足来逃避征税。但是现在作为征税的法律依据,目的是调整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的法律关系的物权法当前尚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涉及明确产权、估计价值等技术难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实际的操作难度大而且成本高昂使其成为一个征税难点。土地增值税清算必然要审核大时间跨度的收入、成本与费用的实际情况,这些加大了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行政成本、服从成本,增加了执法的风险,致使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双方都望而却步。土地增值税章程和细则规定,对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销售时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结束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看起来比较简单的过程实施起来却无比困难,因为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四级累进税制,是对销售的增值额进行征税。换句话说,就是要在销售所得中扣除包括各项借贷成本、土地使用权成本、营业税和物业发展开支相关各项的支出。如果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地产开发各类项目的清算说明,说明内容涵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具体用地项目、开发内容、融资方向、销售明细、关系方交易内容、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相关情况,以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的原始凭证、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等。这些资料无形中给清算添加了巨大的难度。而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环节中有时地方政府会以很低的征税比例来征收,造成了土地增值税征税额不够的情况。如果降低征收过程的难度,就不必要求企业提供那么多的数据,而且降低了企业和税务部门计算纳税金额的难度。
2.3适当降低征收比率
现行的土地增值税由于征收比率过高导致征收困难重重,问题多多,所以应适当降低税率。按照一些相关人士的估计,假如真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话,正常的中小型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费差不多占其房地产项目成本的3%~5%。这些税额最后的负担人还是普通的大众购房者,这就失去了土地增值税存在的意义。在降低征税金额方面日本是一个很成功的先例。19世纪80年代,日本的中央银行拓宽了相关金融政策的宽度,鼓励资金尽量流入房地产市场以及股票市场,导致房屋的价格飞升。美元汇率降低后,大量来自各国的资本进入日本的房地产业,加倍刺激了房价的上涨,导致日本出现房地产泡沫,而日本的房屋价格之所以能从1992年开始下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减少了土地增值税的税费金额,在这件事上中国不妨效仿日本,改变房地产价格的现状。近年来人民币陷入贬值风暴之中,美元大量涌入中国市场,在进入股票市场之后下一个目标应该就是利润奇高的房地产市场,如果再不抑制房价的增长,那么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会越来越大,后果不堪设想。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一、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三、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四、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
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⑥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
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不仅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与之极不相称的是,土地增值税额虽有较快的进展,但在当年的税收收入中的比率依然不高。如2001年为0.07%,2002年为0.12%,2003年为0.18%,2004年为0.29%,2005年为0.77%,2006年为1.02%,2007年为1.08%。
2.房地产业税收流失严重
2005年,国家税务管理系统针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一次大范围的税收检查,有11个省级国税机关和29个省级地税机关参与这项工作。检查结果表明,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国共检查纳税人27738户,其中,有问题的13835户,问题率达到49.88%。税收流失情况的确严重。
3.原有征收制度不合时宜
国务院于1993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这一税种。目前来看,这一征收办法不合时宜,重点表现在相关收入、费用的界定不科学,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较高;税务人员在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等方式上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平等竞争。
二、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1.对房价的影响
随着全国各地房价的快速上涨,土地的价格上涨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而土地的价格上涨,特别是当土地的价格快速上涨时,一些企业或一些人利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土地,对土地进行囤积、对土地进行炒作也就成为自然。而土地的囤积与炒作,必然会推高市场土地的价格,而多次的土地炒作又会使土地的价格轮番上涨。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一定意义上可以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土地的流转与炒作,降低房地产市场泡沫吹大的风险。影响机制如下:
(1)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开发商会不会因此将增值税转嫁给消费者并由此引发房价的新一轮上涨,笔者认为对于这一点要区别看待,因为价格涨不涨并不完全由开发商决定,市场供需,土地,建筑类型,区位等众多因素决定着房价,即使开发商有意涨价,也很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销售周期)的牵制而无法实现。作为开发商来说,如果能将增值额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保持在20%以内,就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而如果提高房价以图更高利润,扣除土地增值税后的利润和20%差不多,但高房价会造成销售上的困难,销售周期和财务成本都随之增加,索性不如更加合理地定价,这样起码资金回收速度快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严征土地增值税,会有效遏制开发商爆炒房价的中动使得目前充满泡沫的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
(2)这个规定将会鼓励开发商进行普通住宅的开发。因为高端住宅项目的利润会比较高,增收的税费自然也就比较高。但如果是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一是正好符合广大购房者的需求;二是因其成本低售价低,如果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话就可以免征增值税了。如此一来,普通住宅的供应量将加大,能极大地缓僻购房难、购房贵的局面,购房者的选择将会更多。
(3)理论上土地成本的上涨会推动房价的上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虽然会使开发商的成本或多或少地增加,但开发商极少采用成本定价法,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市场定价法,因此这部分成本并不会转嫁到房价上。而且房价是否受影响,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我国商品房价格的居高不下,本质上是由于商品房供不应求所致。
因此,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开发商成本的增加,不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只会部分削减开发商的暴利,开发商为了避税会多开发中低档住宅,这就会使国内居高不下的房价有所回落,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会收效。
2.对房地产开发商利润的影响
当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后利润根据利息扣除计算方式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利息支出可以准确计算并提供证明
应纳土地增值税
=(94.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1.25×单位成本×销售面积-销售面积×利息支出/总面积)×土地增值税税率-(1.25×单位成本×销售面积+销售面积×利息支出/总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速算扣除数,则税后利润
=(销售单价×销售面积一单位成本×销售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0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应纳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67%。
(2)利息支出不能准确计算或不能提供证明
应纳土地增值税=(94.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1.3×单位成本×销售面积)×土地增值税税率-(1.3×单位成本×销售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速算扣除数。
则税后利润=(销售单价×销售面积-单位成本×销售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应纳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67%。
从以上公式分析可以看出,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所得税可扣除金额亦随之增多,应缴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企业所得税减少幅度无法抵消土地增值税的增长,所以企业的税负增加,而利润会相应地下降。
虽然《土地增值税的暂行条例》颁布已有13个年头,但开征该税种的初衷,即便放在目前这种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房地产市场。依然是适用的。在此之前采用的预征方式,由于征收比例过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大。而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和税收产生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土地的流转与炒作,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挤压房地产企业过高的利润,使房地产市场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也就是目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意义之所在。
[摘要]土地增值税是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税务总局从2007年2月1日起,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此政策对房地产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从此政策出台的背景分析出发,深入探讨了该政策对房地产市场中的房价和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两个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房价利润
参考文献:
[1]樊丽明,李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J].税务研究,2004,(9).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34-04
引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常常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然而本文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税额随流转而生以及使用四级累进税率的特点,前一环节暂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在后续的交易环节中予以填补,股权转让房地产的方式并不能够真正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梳理
中国自199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对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根据48号文的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当时恰逢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国企被大国企或经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兼并。国家对于企业兼并中的房地产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对于企业兼并的鼓励措施。①
但是,48号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问题。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该批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转让之实的行为是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的。但是该文件有两个问题:一是其自身的效力问题,二是该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问题。
第一,国税函[2000]6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抄送的机关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税务机关遇到相同情形事项是否参照执行一直存在争议。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阶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致,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按照执行的。①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该批复仅是根据个案的批复,并未给出适用情形的界定标准。例如,在一定期间多次转让是否会认定为“一次性”?转让 100%以下股权就可以不征?“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主要”如何界定?
在该文件效力不明且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然而,该文件只对财税 [1995]48号文的第一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但有关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新文件并没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说,48号文中的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依然有效。那么在2000年已经出现相关批复的情况下,为何财税[2006]21号文未将这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的行为明确排除在48号文“暂免征收”的情形之外呢?下文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性质以及中国税法中关于股权转让中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分析,认为上述行为无法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特征及股权转让中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随“流转”而生,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第6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中的“增值”可以简单地描述成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依法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这里的“增值”发生在流转环节,其承担的税负可以转嫁,亦即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上个环节(因为符合“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等优惠条件)免征,在下个环节必须补上或者有收益时再收。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可以简单地表示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扣除项目,主要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及所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金,其中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所上缴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税等。在这些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占较大比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成本高,则扣除的金额增多,则土地增值额较低,反之土地增值额较高。
同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部分,税率为60%。
因此,土地增值额越高,则适用的税率可能越高。故在房地产转让取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越高,则扣除的金额越多,由此土地增值额越低,导致适用的税率就可能越低。反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低,则土地增值额高,故可能导致适用较高税率而多纳税款。
(二)48号文规定对于企业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
“暂免征税”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调控目标而实施的,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依法进行税收减免,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并起到对特定产业或行业的鼓励、扶持作用。中国在税收法律制度中建立了大量详细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但是并未建立系统的税收优惠制度。通常而言,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和延迟纳税等。本文所探讨的“暂免征收”即为“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在台湾的税捐制度中又被称之为“缓课”。
48号文第3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这种暂免征收不等于免税,即对于该部分的土地增值税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税条文的表述如48号文中的第5条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其次,这种暂免征收的具有期限性、临时性。48号文第3条仅规定暂免征收而未规定后续征收的时间,根据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税因其流转而征税的性质,我们认为后续征收应发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转的环节,由于下一次的土地流转环节发生时间不确定,因此法律不就暂免征收作出固定的时限规定具有合理性。当然,也有对于暂免征收的期限规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如台湾《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以其所有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作价认股者,其所得税得选择缓课五年。”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48号文第3条仅是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暂免征收,不等于该部分税收被直接免除。同时,暂免征收的税收优惠期限持续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转环节为止。
三、常见的以股权转让房地产案例分析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收资本5 000万元。2012年A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 000万元。该宗地拟投资6 000万元开发非普通住宅项目。2013年A公司投入该项目开发成本1 5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200 万元。后因资金原因无力开发,欲将该在建项目以 8 500万元转让给 B公司。公司无其他经营业务。A 公司为减少税费,要求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该项目。交易前两家公司对两种交易方式进行了测算(两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单位:万元)。
(一)交易环节税赋测算
1.以股权转让方式应纳税金额
2.以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应纳税金额
从两张计算表可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较直接以房地产转让交易方式少纳税金。
(二)后续开发销售应纳税额
房地产在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必然会进行流转。设定B公司受让后投入7 500万元继续修建,发生期间费用800万元。销售收入26 000万元,均为非普通住宅项目收入。
1.当上个环节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时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
2.当上个环节以转让房地产方式转让时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
(三)两开发环节税赋分析
结合受让后继续开发销售环节来看,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前后两环节纳税额共计7 196万元,而以房地产直接转让的方式纳税额共计5 817万元。其中纳税的差额主要产生于土地增值税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比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多纳929万元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实际上并不能节省税费。房地产交易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得到的结果是整个环节缴纳的税金最多。
结论
48号文规定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而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并不能依据该条文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因为土地增值税随土地的流转环节而生,交易环节的免征部分会在下一环节进行递延征税,且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上一环节暂免征税部分可能导致可扣减税额的减少,进而导致适用更高的税率,导致最终纳税数额的增加。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相比,有负债风险、政府审批、第三方权益影响等诸多差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基于对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主要资产和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税务等情况的尽职调查,谨慎合理地选择并购方式。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转、受让双方应当进行全面的税负分析,将日后目标公司开发或继续开发该房地产项目所产生的税负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等体现在股权转让的价格当中,以确定合理的房地产转让方式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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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一直在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方面,规范国家参与国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增加国家财政方面,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方面,提高国有土地利用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见于部分大中城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问题,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再次提到了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通知中指出:”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为配合国务院对房地产的调控,央行于2010年5月2日宣布,至10日起各大金融机构上调存款类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至此表明了,国家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向常态回归的决心。从宏观政策面来看,这无疑对房地产行业来说是很不利的。然而,房价过高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房地产行业的税负很重。在房地产应征的各项税费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是依据商品房销售收入为缴纳依据,然而土地增值税则不然,它是以地产项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四级差别累进税率来征的,最高税率可高达为增值额的60%。因此,如何有效的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是房地产行业每一个财务人员应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特征
1.土地增值税定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实行差别税收待遇,按商品房销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差别累进税率,增值率高,税率高,多征税;增值率低,税率低,少征税。
2.土地增值税征、缴管理
纳税人应在项目未办理竣工结算前按照项目所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税务部门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且完成销售再做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但对于某些房地产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财务核算管理混乱、成本原始凭证不齐全、销售收入依据不完整、费用开支不合理,无法确定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具体金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对其采用核定征收。
3.土地增值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额=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建造成本-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利息)*1.3-与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有关的税、费;或还可表述为:土地增值额=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1.25*不含息建造成本-实际支付的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贷款利息-与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有关的税、费
计算土地增值额中所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房屋主体建筑的各项建造成本、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
4.土地增值税额计算方法
先计算出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然后再根据两者之比的比率按下列具体公式计算:
(1)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30%
(2)5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10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分别为二、三、四级的速算扣除系数。
5.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征。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项目)作价入股,转让到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于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合作建造,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1.借款利息的筹划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资金60%以上来源于各种途径的借款,然而,借款利息采用不同方法扣除所计算出来的土地增值税是不尽相同的。通常,在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资本化计入相关开发成本。但实际工作中在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时,大多会将已经资本化的利息调出作为费用简化处理。当然实操中,并不用通过具体的账务处理将已资本化的利息调至财务费用中去,而只是在计算增值额时把已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剔除即可。故此,税法规定:A、纳税人能够提供银行贷款利息原始凭证的,并且能够正确划分所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利息,则:可扣减的开发费用=实际支付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项目开发成本)*5%。B、纳税人不能够提供银行贷款利息原始凭证的,或不能正确划分所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利息,则:可扣减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项目开发成本)*10%。
这无疑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空间:如果房地产项目开发主要资金流来源于银行筹资借款,借款利息能够提供银行机构出具的利息证明,利息费用较高,且高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应付金额”和”项目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应尽可能提供银行机构的利息证明,并按项目分摊贷款利息,以求能按实扣减利息,从而降低税负;反之,项目开发筹资虽多,但所能提供的银行借款利息证明金额,低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应付金额”和”项目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可不计算应资本化的利息或不提供银行机构的利息证明,从而达到合理避税 ,以求项目利润最大化。
2.合理提高能成本化的管理费用
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费用可以通过企业管理的人事编制的调整而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30人,每年开支的管理费用约为300万。其中,25人参于了项目开发管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这25名工作人员的人事编制调整到项目部,以求加强项目开发进程管理,如此一来增大了项目成本费用支出约计250万元,这样,一年则可能增大可扣减成本费用:250万元*1.3=325万元(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银行贷款利息证明的)。
3.地下车库的合理策划
商业地产的高层项目通常都会建造地下一层、二层为地下车库,根据车库性质大致分为三类:有产权车库、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库、无产权的车库。很多开发企业为了促进销售额,通常希望建有产权车库,但实际上从税收来说,他们是大大的失策了。
如果所开发项目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自己所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建议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库以求合理避税。我们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和车主签订《车位使用协议(合同)》,车主取得若干年的“车位使用权”,物业公司收取“车位维护管理费”,弥补物业收费不足,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可以再分配入房屋主体的建造总成本,这样又可合理增大总成本金额,为将来核算土地增值税奠定基础数据。
如果开发企业想尽快资金回笼,实现车库销售,也可建造无产权的车库。无产权的车库如何核算处理,会计制度、税法均无具体规定。开发企业可以将其作为独立的成本核算对象――车库进行核算处理,建成之后,可转做“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可以出租。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转让若干年的使用权,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仍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及按租赁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应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且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出售固定资产与开发产品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先转为固定资产出租,租赁3年后再出售,也可规避土地增值税。但是租赁期所得租金应确认收入,出售时按销售企业不动产处理。在整个租赁期间不仅应确认固定资产的租赁收入,还应该每月提取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入租赁成本。出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处置时,应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5.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普通标准商品房实现销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能否免税,决定因素在于增值率(若增值率
6.精装商品房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精装修的商品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适度加大建造成本的同时,也可一方面提升商品房销售价格收回装修成本。精装商品房装修成本项目的增加,从某种意义上给了房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上很大的可操作空间。例如,增大扣除项目中某次成本可扣金额等,都可合理降低增值率,实现避税。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一系列宏观政策的出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各项税收政策的逐步细化,如何合理避税成为每一个房地产行业财务管理人员理应认真思索的问题。要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除了需要每一个财务工作者熟悉房产企业的运营流程,更重要的是能熟悉房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相关税收法规。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合理利用税收筹划的方式,在核算每一笔会计分录时,都要考虑到今后的纳税效果,在正确核算的大前提下力求最大可能的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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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 计算 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4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 票。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⑥开发间接费。指 企业 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 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① 计算 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 会计 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①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②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③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4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
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 票。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⑥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①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②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③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上世纪末,由于住房分配制度的终结,商品房市场开始蓬勃发展。以199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原点,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管理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启动征收时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2006年,这一时期规范了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进行整体管理,但是更注重预征,对清算及后续管理跟进不足。
二是分类管理时期。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为原点,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投资过热。文件在强调了预征环节管理的同时,要求加强对已经完工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并正式将分类清算提上日程。
三是全面环节管理时期。2015年以来房地产行业迎来第二个高峰,为了遏制房地产行业泡沫化,自上而下要求税收发挥调节作用,而土地增值税就是最为重要的抓手之一。这一时期除了对预征和清算环节紧抓不放送,还加大了对尾盘销售以及后续对完工项目稽查检查的力度,开启了全流程管理的新时期。
1.2基层土地增值税征管运行分析
1.2.1管理主体
土地增值税不同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基本是以房地产项目坐落地为准,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辖,而不是以企业注册经营地为准。纳税人自获得土地进行开发,开始进入县区级税务机关管理范围。由于房地产行业近年来普遍对税收收入贡献较大,根据目前河北省税务机关管理体制,基本由专业化分局进行管理,即各县区局的重点税源分局或者重点行业分局。
在税务局管内部管理流程方面,以信都区税务局为例,税政二科负责政策解释,风险科负责涉地风险任务上下级衔接,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税款申报征收工作,日常管理由第二税务分局进行。
1.2.2征管概况
2015年后伴随全国房价的又一轮上涨,作为三四线城市,邢台商品房价格基本完成了翻倍,成交量也大幅度上升,即使伴随着土地价格和原材料、人工成本的上涨,房地产企业利润总额仍大幅增加,由此带来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大幅度增加,以信都区为例2015年土地增值税收入15767万元,2017年18547万元,2018年24278万元,2019年26678万元,2020年到达27856万元,2021年1-11月入库土地增值税27324万元。虽然从数据上来看,土地增值税收入逐年大幅增加,但是仍然低于理论上的测算增加值,也就是说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仍然存在着不足,下面我们将从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2. 信都区X公司典型案例分析
2.1信都区X公司项目情况简介
邢台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在信都区太行路开发了某楼盘,取得出让土地104亩,容积率2.1,总设计建筑面积145589.5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31761.45㎡:住宅126983.45㎡ 商业3930㎡公共建筑面积839㎡ ;地下建筑面积13887.09㎡全部为地下室和车库 。2013年5月取得土地证,2014年3月取得建设证,2014年9月取得预售证开始进行不动产销售,由于行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归属于当时的信都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分局管理。
2.2 X公司预征环节的问题
项目开始销售两年后,信都区税务管理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前台已销售房源信息表和申报数据明显不匹配,随即联系房管部门获取了X公司该项目网签备案信息,发现其共网签备案房屋1185套,网签价款47434.12万元,实际申报销售房屋1021套,价款43639.39万元 。税务机关随即对X公司进行约谈,该公司按照少计算的预售收入3794.73万元,按照2%预征率补缴土地增值税75.89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3 X公司清算环节的问题
2018年1月,X公司开发项项目取得预售证已经超过三年,该项目总体已经完工,且不动产出售的比例超过了85%,剩余房产也基本处于出租和使用状态。因满足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管理机关在当月向X公司下发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的相关通知,要求X公司在通知规定的90日内提供相关项目的清算报告及所有涉及土增清算的资料,完成审核并缴纳清算税款。
X公司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清算通知书后,鉴于本地没有合适的中介机构,从石家庄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并于2018年3月出具了《关于X公司某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内容如下:通过对X公司提供的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账簿、报表、销售台账及其他有关清算资料计算,项目总可售面积144750.54平方米,已经出售的面积112342.45平方米,未出售面积11808.09平方米,预售收入共计50554.10万元,核算各种扣除项目累计47770.15万元,截止报告期已经预缴土地增值税1011.08万元,本次清算应退土地增值税175.89万元元。
收到X公司提供的清算报告后税务机关组织人员进行了清算审核工作,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存在20套商铺以6100元/平米的价格出售给某投资公司,远低于其他商铺10000元/平米的均价,经约谈企业,企业承认某投资公司是其旗下的关联企业,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交易价格至10000元/平方米;二是部分合同约定由X公司提供的建材,出现在施工方开具给X公司的发票明细中,确定为甲供材重复计算,将其调整出扣除项目。经调整后税务机关送达了清算结论通知书,结论为补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47.21万元。
2.4 X公司尾盘销售环节的问题
清算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员在对X公司进行日常管理时发现,该公司对尾盘销售的申报处理并未按照收入减除扣除费用的方式进行申报,而是仍采取预缴2%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工作,管理人员责令X公司限期改正并补缴税款。
2.5案例启示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房地产公司规模较大,财务人员基础水平较高,但是其受到利益驱动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在土增申报各个流程仍会出现诸多的问题。其中预售环节利用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隐瞒部分预售收入,推迟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是各房地产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清算环节由于税务机关专业能力的欠缺,对开发建设的部分扣除项目无法进行准确评估,造成部分不合理扣除项目存在于最终的清算报告中。清算后,税务机关往往会认为项目已经结束,而忽略了对尾盘销售的管理。以下的篇幅我们将从案例中总结问题,从管理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流程、内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
3.问题分析
3.1管理主体问题
3.1.1部门设置和协调性问题
(1)部门设置问题。我市税务机关管事制度未能全面普及,大量税务人在一线被管户所束缚,总局、省局、市局、区局四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所有工作任务被分割给每一个管理员,这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流水化作业、专业化作业严重背道而驰,使得大量基层管理人员被大量日常琐碎管理任务套死。从人员分配来看,大量年轻干部集中于机关科室、处室,客观上造成基层缺乏年轻人,队伍严重老化,无法适应土地增值税管理这种专业性强,流程冗杂的管理事项。在保质还是保量上,基层分局往往选择的是后者,以完成工作为前提,质量只能退而求其次。
(2)缺乏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难度在现行各税种之间首屈一指,所以在征管体制设置之时将其统一归属至重点税源分局进行专业化管理,但是整体清算工作安排和政策对接解释工作却缺乏明确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尤其是在面对一些个体性差异的时候,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定,逐级上报和请示会极大加重基层分局管理负担,相应也会影响到管理效率,甚至一些问题久拖不决成为积症。
3.1.2缺乏素质全面的管税人才
(1)管税人员力量不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活跃,市场中的主体成几何数量增加,而一线管理人员数十年来规模没有明显增加,电子化的信息系统虽然带来了管理上的便利,但是更多的任务也随着电子系统的应用而产生。极大的纳税人群体和有限的税收管理力量造成了整体上的力量不足。以信都区为例,辖区内有300余户房地产企业,每个管理组平均40户房地产企业,此外还要管理一百至二百户的其他行业重点税源企业。从目前情况来看基层管理人员负担过重,投入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精力明显不足。
(2)管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房地产业务本身的核算和申报纳税有其特有的行业特点,要求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当深厚的房地产业税收和会计知识储备,同时还要对征地补偿、前期建设、开发费用、工程建设、竣工结算、销售等各环节有相当的了解,这样才能做好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目前的情况是重点税源分局的管税人员即使是其他行业的管理熟手,也未必能够承担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目前基层税务工作人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军人转业和复原,这部分人往往进入系统年龄偏大,没有从事过相关专业的学习,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符合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要求;二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的应届和往届大学生,这些人只有一部分是经济相关专业毕业,学习文秘、计算机等专业的人员缺乏基本的知识积累,即使是经济相关专业毕业人员也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积累,短期难堪大任。
3.2税收政策问题
房地产行业的运行核算有别于一般行业,其代表的土地增值税税种本身的设计思路也较为独特,除了其超率累进的计税特点,其复杂的扣除细则本身也决定着容易出现政策上的盲区。
(1)土地增值税立法等级有待提高。随着近年来城建税、契税、印花税的立法完成,目前现行的19个税种大部分均已上升到法律层次,土地增值税作为少数几个没有立法却又在总体税收中占有相当比重的税种,法律等次明显不足。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财政部制定的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我们日常工作中尊为圣经的各种土地增值税文件政策大多数是总局和省局以以各种形式下发的文件,对于同一事项的处理规定往往各地不同,对于跨省市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同样的业务在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政策不同,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存在部分政策表述不清楚,缺乏可操作性。土地增值税条例对于扣除的规定涉及规划、建设领域的专业问题,简单的表述不足以让基层管理人员明晓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处理。在表述模糊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和企业站在各自立场都有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容易造成双方关系的对立,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3)与其他部门缺乏政策对接。目前的暂行条例和文件对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也存在对核算的相关要求,但是更多的是以“准确、真实”为主,但是对于如何判断“准确、真实”缺乏有效的指引。比如不同建筑方式的建筑成本应以什么规则为准,设计费用、装修费用在什么范围内发生属于合理范围,企业征地环节各种赔偿标准是否合理等,这些都需要与规划、建设部门的相关政策进行对接。
3.3管理流程问题
3.3.1信息获取不对称
(1)信息获取渠道缺失。把握好一个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是控制好企业税收管理的关键,房地产企业也不例外。目前对房地产行业管理上,建设、土地、不动产、银行等部门往往拥有比税务系统更早、更全面的数据源,比如施工进度、网签销售、贷款审批情况等,这些数据源对于税务系统做好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至关重要,而目前要实时获得这些数据难度颇大,信息渠道缺失确实导致了企业和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偷逃税款留下隐患。
(2)管理程序置后。一个房地产项目从登记到注销历时几年或十几年,从其申请项目立项到土地招拍挂,从土地平整到建设规划,从开工建设到竣工结算,先后要接受土地、不动产、规划、建设、税务等不同部门管理,税务部门进入管理的位次相对滞后,通常在其取得预售证开始销售才进入正常管理,属于事后管理,由于缺乏跟其他部门的沟通,事前不容易发现问题,后期发现问题往往企业已经结束经营不容易处理,造成执法风险。
3.3.2缺乏统一专业的管理系统
目前土地增值税管理嵌套在金税三期中使用,此外部分省市自行开发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系统,这些系统基本上没有对接大数据,缺乏第三方来源数据的比对,仅仅依靠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管理,不能有效的提出风险、防范风险、解决风险,缺乏土地增值税管理应该有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3.4内外部环境问题
3.4.1纳税人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
(1)纳税人存在主观上少缴税款的故意。首先,纳税人在长期和税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他们通过政策和管理上的漏洞总结出哪些违法行为不容易被发觉,或者即使被发现,也可以以什么样的理由蒙混过关,只要是结果不超过补税加滞纳金,那么纳税人就有主观偷逃税的动机。其次,房地产从业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强,往往不次于我们的业务骨干,他们利用土增清算过程的复杂性,钻目前政策文件的盲区,游离在避税和偷逃税之间。
(2)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手段。在日常管理中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少缴土增值税往往采取如下几种手段:一是瞒报部分收入。例如利用信息不对称瞒报部分已经实现的销售收入,银行贷款到账后不及时计入预售收入,将房产抵账给建筑商不开发票不计收入。二是虚增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本身就是一项繁冗复杂的工作,要与自然资源、不动产、建设、规划等数十个部门打交道,还要与供货方和建筑总包打交道。项目存续期间长,期间很多费用容易出现重复计算,虚增的问题,如多计工程款,甲供材重复开票等问题。三是采用不合理的分摊方式。目前的实际运行中,商铺的的成本不高于住宅但是售价普遍高,开发商会采取多让商铺分摊成本的方式降低商铺增值额,达到逃避高税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核定税款逃避清算。企业在明知核定低于查账缴纳数目的情况下会主观造成核算不清楚,进而采取核定征收清算达到避税的目的。
3.4.2税务中介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税务中介作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桥梁,是作为纳税人从事复杂涉税业务时,替纳税人全盘掌握涉税事项,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有益第三方。目前,税务中介鉴证已经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比较普遍的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种复杂困难的涉税事项,税务中介机构的参与可以有效提高清算质量,加快清算进度。但是,实际情况是税务中介机构本身是企业化管理,其逐利性决定了其会站在纳税人一方想方设法与税务机关纠缠,其公正性就要打折扣,因此中介机构不能完全发挥其对土增清算的监督管理作用。
4.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对策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指出了问题,也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为了达到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目标,我们将逐个对准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4.1激励管理主体的对策
4.1.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专业化管理
(1)保持合理的人员配置。保证一线的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配置,保证征收和管理部门有足够的资源应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同时各业务科室应该加强协调,根据各自分管工作跨部门组建土地增值税风险管理团队,专门对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尾盘的相关管理事项进行集中式管理和辅导,将土地增值税管理的专业化层次进一步推高。
(2)进行机构整合,简化工作流程。按照税收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合理分配部门职责,建立大征管、大风险的管理模式,彻底进行管事制改革,简化内部事项工作流程,加快内部事项运转速度,限期处理内部事项,提高基层整体运转效率。
4.1.2提升专业能力,培养专业人才
(1)开展高层次的学习培训活动。适时组织土地增值税管理相关人员开展专业性培训,在学习涉税知识、财务会计知识的基础上,要加强对项目开发流程,造价评估,建筑核算的学习,加强对房地产主要涉税风险的研究和分析。同时通过培训可以开展学员之间的交流,通过对实际案例的探讨提高业务素质,拓展业务视野,增强专业化能力。
(2)加强岗位锻炼,以干促学。重点行业分局可以成立专门的清算管理小组,由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带领经验不足的同志,下手干、实际查,通过实际工作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既能完成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又可以培养新的专业化人才。
(3)加强管理人员的日常培养。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很多溶于日常,比如,通过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申报对比土地增值税,查找逻辑关系的不合理;查询企业获得预售证后是否产生了预缴收入,如何对接不动产部门查询网签备案合同等,只有日常工作足够认真细致才能培养出足够专业化的管理人才。
4.2完善税收政策的对策
(1)提高土地增值税立法层级。目前土地增值税政策领域的支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均不是法律。税务系统应呼吁在人大层级推进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的立法进度,以期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做好细则配套工作,解决最后一步的问题。一是针对目前尚有部分政策解释不明确的,制定明确的解释并统一适用规范,尤其是一些已经引发纳税人诉讼的要第一时间解决。二是对于已经有政策解释但是无法进行落实操作的,如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中平均交易价格如何掌握等问题,要制作专门的操作指引,指导基层管理人员以及房地产行业纳税人可以正确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3)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及应用汇编。集中各级土地增值税业务骨干、税收政策法规专家,将土增清算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政策适用及疑难点进行梳理和汇总,编成手册发放到一线,方便一线负责征收、管理和清算审核的同志使用。这样做既可以促进土地增值税政策在系统内的普及学习,更有利于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工作和清算管理工作更好的开展。
4.3完善管理流程的对策
(1)建立第三方信息获取机制。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之所以困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税务机关没有建立和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的稳定渠道,从而无法断定纳税人申报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税务系统应尽量在更高的层次建立与兄弟行政部门及银行方面的信息共享渠道,得到第一手准确真实的数据。
(2)前移管理环节。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管理应尽量前置到其立项开发阶段,从其立项开始就要建立项目台账,把控其建设工期,预售证办理情况,销售情况和竣工情况。同时通过调查其工程款拨付还可以完成对下游施工企业的日常税务监管,保证施工方的应该缴纳税款不会流失,保证涉及项目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4.4净化内外部环境的对策
4.4.1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1)利用纳税人学堂,普及税法知识。及时在纳税人学堂更新最新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适时开展针对房地产行业的涉税专家讲座,广泛进行税法宣传,倡导纳税人规范记账,规范申报,提交真实准确的纳税资料并适时进行警示教育,提高纳税人主动守法的意识。
(2)主动进行一对一上门辅导。房地产行业的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数据管理,实际经营情况管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基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入户,一方面带去最新的税收政策,上门解决企业遇到的税收问题,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企业最新的生产经营状况。这对于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涉税风险应对都会大有脾益。
(3)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内控。监督房地产行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真实准确核算收入成本、扣除项目和应纳税所得额,引导行业规范化管理。
4.4.2引导中介机构发挥积极作用
(1)提高涉税鉴证行业进入门槛。对于中介行业从事的一般记账工作,由于其技术含量不高可以适当放宽,但是对于其的涉税鉴证事务,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鉴证事务应适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保证由拥有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机构从事。并同时建立行业执业黑名单制度,对在执业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执业中的公正性、规范性、合法性。
(2)加大对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不能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直接推卸给中介机构,不能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一味的认可。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严格审核,确保其报告的准确性,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对中介行业的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