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殊教育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7 14: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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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殊教育论文

篇(1)

一、完善教育安置体系,补偿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缺陷

由于各级各类残疾的影响,特殊需要儿童在身心上无法按照正常的规律进行发展,更无法自然地获得各种认知经验,因此越早对特殊需要儿童进行干预,就越有利于特殊需要儿童经验的获得和认知的发展,早期干预和早期教育对特殊需要儿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缺陷的补偿,不仅需要具体的补偿训练,更需要从宏观的角度作出合理的教育安置。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尚停留在为学龄期特殊需要儿童提供集中教育的单一培养模式,这将使特殊需要儿童在学龄前期错失补偿认知缺陷的机会,也使成年特殊需要人士在学业结束后,继续为社会认知的不足所困扰,造成生活和工作的诸多困难。因此,完善我国教育安置体系成为特殊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1.早期干预学龄前特殊需要儿童,建立早期教育体系

在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特殊需要儿童的学校教育,尚未延伸至对学龄前特殊需要儿童的干预与教育。这不仅受制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程度,也受制于我国教育体系的发展现状。

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特殊教育学校的责任,而学龄前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是特殊教育学校目前尚未开展的工作。这需要民政和卫生部门联合对各社区新生儿进行筛查,确诊残疾后,由特殊需要儿童家长向残联部门提出教育需求,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转介到特殊教育学校或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最终由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和残联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早期干预与教育的绩效进行评估,从而形成早期教育体系。

2.巡回辅导学龄期特殊需要儿童,建立融合教育体系

目前,我国学龄期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安置主要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这不仅制约了特殊需要儿童与主流社会的融合,也限制了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教育的交流合作。因此,我国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安置体系应作出适当的调整以满足学龄期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需求。市级残联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和民政等部门需要联合成立“融合教育指导小组”和“融合教育督查小组”,从行政上建立对学龄期特殊需要儿童进行入学评估、安置、教育、督导和绩效评估的的融合教育体系,即通过义务教育安置评估,将学龄期特殊需要儿童按照受教育能力的程度分别安置于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业康复机构进行适合其本身发展的教育或康复训练。

同时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业康复机构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在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特殊需要儿童可以到专业康复机构进行身体机能的康复。另外,经过学习或训练后,受教育能力有所变化的特殊需要儿童可以重新得到安置,从而实现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学习或训练。

融合教育体系中,特殊教育学校担负重要的作用。其一,为就读于普通学校和专业康复机构的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手语、语训、盲文、定向行走、视功能训练和感觉统合训练等专业课教学。其二,对就读于普通学校和专业康复机构的特殊需要儿童进行巡回辅导,指导特殊需要儿童学习和交往,同时指导普通学校的老师和专业康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何教育特殊需要儿童。

3.终身支持成年特殊需要人士,建立终身教育体系

成年特殊需要人士因其视觉、听觉或智力等方面的障碍,在社会认知上处于弱势地位,生活和工作中常常遇到各种困难。建立成年特殊需要人士终身教育体系,是帮助他们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的重要保障。

终身教育体系可以支持成年特殊需要人士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向残联部门提出申请,残联部门则依据其需求的性质转介到相应的机构,同时与财政、人事、教育和民政等部门联合成立终身教育督查组,对教育部门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联盟培训机构、残疾人成功者联盟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联盟和专业康复训练机构等支持单位进行督导与评估,以保证该体系的有效运行。与此同时,残联部门还依托各支持单位积极为成年特殊需要人士提供各种类型和内容的继续教育,成年特殊需要人士有义务接受终身教育。

为了保证成年特殊需要人士提出的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以及残联部门提供的继续教育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成年特殊需要人士终身教育体系中支持单位的选择和建设十分重要。除了教育部门提供文化上的提升,专业康复训练机构提供机能上的康复外,还需要企业联盟和职业技能培训联盟对成年特殊需要人士进行企业文化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胜任自己的工作。此外,还需要成年特殊需要人士群体中的成功者为其提供培训,以保证终身教育体系更具认同性和榜样性。

二、开发教育资源,建立教育资源体系

教育资源是实施融合教育的基本保障,是补偿其认知缺陷的有效手段,同时建立教育资源软件体系和硬件体系,才能有效地构建开发教育资源的运作机制。因此,开发与建设区域性和全国性教育资源体系将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方向。

1.依托行政力量,建立教育资源软件体系

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资源的开发,首先要解决如何开发的问题。单凭特殊教育学校的人力物力,只能开发教学性质的资源。要想开发适合融合教育的资源体系,就必须首先依托行政力量,建立教育资源软件体系。

教育资源要达到补偿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缺陷的目的,就必须包括多角度全方位的资源系统,这就需要市政部门协调教育部门、民政部门、残联部门、文化部门和旅游等部门的力量,联合成立资源开发组,整合开发教学、生活、辅具、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资源,创造特殊需要儿童平等认知社会的资源环境。

2.借助软件体系,建立教育资源硬件体系

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资源的开发,还要解决开发什么的问题。教育资源硬件体系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基本的教育安置,而且包括安置后教学实施、教学设备、教育仪器和教学用具等教育资源的开发,还包括助视辅具、助学辅具、生活辅具和工作辅具等辅具资源的开发以及体育场馆、学习场馆、康复场馆和运动场馆等社会资源的开发。

良好的软件体系,是建立教育资源硬件体系的基础。教育资源硬件体系的建立,需要以市政部门协调残联、民政、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联合成立的资源开发组为平台,整合开发各类资源,以满足特殊需要儿童认知补偿的各种需求。

三、研究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特征,建立视障科研体系

各级各类障碍给特殊需要儿童造成的最大影响是认知的缺陷,但也形成他们特殊的认知方式,例如盲生以听觉、运动觉和触摸觉等感觉通道进行认知。为了更好地提高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的能力,特殊教育学校科研首先应该从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特征进行研究,然后根据研究结果开展学科教学,从而建立有效的视障科研体系。因此,建立多模式的校际联合科研体系也将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新方向。

1.联合高等师范院校,开展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研究

通过对近五年教育类期刊特殊教育论文的检索,分析其涉及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等情况发现,特殊教育所做研究主要集中在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基础理论和学科教学方法上,有关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研究为数不多,且多为高等师范院校所做,特殊教育学校尚不具备独立从事专业心理学研究的基础。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应该与高等师范院校联合研究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特征,全面探索特殊需要儿童感觉、知觉、表象、记忆、想象和思维等认知特点,为提升特殊需要儿童教育教学奠定基础。

2.建立特校联盟,开展学科教学研究

通过对近五年教育类期刊特殊教育论文的检索发现,特殊教育所做研究缺乏基于特殊需要儿童认知原理的教学实验研究。为了从认知源头上弥补特殊需要儿童的认知缺陷,提高学科教学水平,特殊教育学校应该把与高等师傅院校联合研究的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特征作为理论基础,联合其他特校合作研究学科教学,从而形成符合特殊需要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各学科教学方法,提升特殊教育整体水平。

四、发展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功能,构建社会服务体系

特殊教育隶属于基础教育,但其社会功能远不止接纳特殊需要儿童,提供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及特殊教育咨询与指导。特殊教育学校同样应当发挥自身的教育优势,成为服务社会的教育资源,成为融合教育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独特的生命教育功能,将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值得思考和尝试的方向。

1.建立生命教育基地,发挥特校社会服务功能

特殊教育学校因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应发挥其生命教育的功能,完善“生、老、病、残、死”的生命教育过程,成为社会“以残育人,育人不残”的生命教育基地,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的功能。

在特殊教育学校内成立生命教育基地,可以让普通学校的青少年学生和社会人员通过体验特殊需要儿童生活,参加竞技比赛,欣赏文艺演出以及参与艺术创作等活动感悟特殊需要儿童的生命价值,并对自己的生命意义进行深思,从而达到生命教育的目的,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社会服务的功能。

2.建立专业义工组织,提升盲校社会服务水平

篇(2)

把特殊教育作为教育发展任务之一,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为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的提供了良好发展的机遇。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质量是《纲要》的创新和亮点之处。近年来,国家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基本的教育政策,残疾人受教育状况越来越成为衡量教育公平实现程度的重要方面和内容,不仅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数量显着增加,残疾学生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也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目前,国际社会对处境不利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教育日益关注和重视,如下理念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教育不是少数人的特权,是所有人的基本人权;让所有的人包括残疾儿童都能够平等地接受适合其独特需要的高质量的教育;隔离就是不平等(全纳教育)残疾儿童教育“零拒绝”即“不能拒绝”(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宜的义务教育)[1。以上理念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尽管中国特殊教育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无论是与国外特殊教育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相比,特殊教育的发展都还明显滞后。当前,我国特殊教育面临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偏低;城乡、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尤为薄弱;投入不足,保障能力有待加强;理念、内容和方法不适应时代要求等问题和挑战。面对日益发展的中国经济、日益提升的中国国际地位、国际特殊教育新理念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和国内残疾儿童日益多样化的特殊教育需求,中国特殊教育要想真正的得到健康发展必须完成六大变革或转变。

 

1.由特殊教育政策、条例向特殊教育法规、法律方面转变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特殊教育法制建设工作迅速发展,与特殊教育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等相继颁布。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和政府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确立了国家和政府对残疾人教育的政府责任。为保障宪法规定的实施,国家又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制订,2008年4月修订)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再次宣布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毫无疑问,我国现行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在推动特殊教育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我国经济发展和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相比,与特殊教育的发展要求相比,与残疾人的教育需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巨大改善与提高的空间。表现在:

 

(1)现有法律条款缺乏强制性的条款。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主体的制裁缺乏法律依据,对被侵权者缺乏相关的救济措施和手段[3]。由于法律条文规定不具体,造成相关部门互相推倭责任,执法部门难以操作。

 

(2)特殊教育立法尚不完善。现有的法规级别不高,权威性不强,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周边的国家与地区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如比利时的《特殊教育法》,美国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韩国的《特殊教育促进法》,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于1984年颁布了《特殊教育法》。

 

(3)现有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已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条款原则性表述多,宣誓性的语言过多,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可操作性不强[2]。如2008年4月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24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这样的条款很难起到大的作用。

 

如果不解决上述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中国特殊教育很难得到更大的发展。因此,首先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宜的条款,去掉空泛的宣誓性的用词,增加强迫性条款,制订《残疾人保障法》的司法解释细则,以便减少相关部门互相推倭责任,增强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能力。其次,逐步完成我国《特殊教育法》的立法工作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周边的国家与地区《特殊教育法》的经验,以便解决现有的专项特殊教育法规级别不高,权威性不强,缺乏核心大法的困境。只有如此,才能使中国特殊教育真正走到依法治教的轨道上。

 

2.由三类残疾儿童教育向特殊需要儿童教育的转变

 

我国特殊教育主要包括两种教育形式,一种是特殊学校教育,另一种是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就特殊学校类别而言,目前主要有盲、聋、弱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招收盲、聋、弱智儿童中那些生活能够自理、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就普通学校而言,目前也仅能招收部分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入学,其中以轻度为主。换句话说,尽管所有残疾儿童都有权利接受义务教育,但并不一定都有机会。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我们国家目前仅能为一部分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过去的特殊教育主要是针对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的教育,我们国家也仅为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设立了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可以去特殊学校上学,一些轻度的残疾儿童可以去普通学校去学习,其他类别的残疾儿童,像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学习障碍儿童、肢体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等怎么办?该去什么样的学校儿童不是普通儿童没有能力接受普通学校的教育学校没有额外的经费和师资力量教育他们;即使校长禁不住家长的哀求,出于同情和怜悯接收了这样的孩子入学,由于得不到特殊教育资源的支持,也只能是把所有责任和负担转给班主任教师,可想而知,班主任教师和残疾孩子会面临怎样的困境,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尽管近几年有关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也指出,要为这些残疾儿童提供义务教育,但责任不明确,大多停留在文件上。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国际组织和特殊教育先进的国家,都早已将残疾儿童的概念扩展成特殊需要儿童的概念,为所有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特殊需要儿童不仅包括视觉、听觉、智力、肢体等类别的缺陷儿童,也包括超常儿童、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学习困难儿童等。美国法定的特殊需要儿童有14种残疾类别,邻国日本法定的残疾类别有9种,韩国也有8类,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12种法定的身心障碍类别JLM。因此,我国的特殊教育需要将残疾儿童的概念扩展,制订政策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招收其他类别的残疾儿童,包括多重残疾儿童,解决一些特殊需要儿童(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学习困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等)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困境。如果在教育部建立特殊教育司,各省能设立专门特殊教育管理机构,则会更加有利于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3.由特殊学校教育形式逐渐向融合教育形式的转变

 

(1)我国传统的特殊教育形式是将被鉴定为盲、聋、弱智的三类残疾学生安置在专门为他们设立的特殊学校内。为了解决残疾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的问题,我国开始尝试在普通学校安置残疾儿童接受教育,也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近十几年来,我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人数不断增加,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在校生数占在校残疾学生总数的比例一直都稳定在60%以上,2001年还达到了?.86%[4]。可以说,从“九五”以来,残疾儿童在校学生中,近六成以上残疾儿童少年是在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我们国家并未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放在与特殊学校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给予关注,表现在:随班就读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在我国已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中都只强调了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都强调了要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工作,但对于接受残疾儿童入学的普通学校经费如何拨付、残疾儿童如何管理、随班就读教师如何培训等却少有涉及。即便是1994年教育部颁布有关随班就读的专项行政法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提到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增加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经费投入”,但仅凭教育部颁布的一纸规定能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多大约束力是可想而知的。

 

(2)随班就读的管理不到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管理与特殊学校的管理完全不一样,特殊学校一个省也就十几所,多的近百所,残疾儿童相对集中,比较容易管理,而随班就读的学校比较多,但每所学校也就几个或十几个残疾儿童,比较分散,管理起来会比较困难。目前在国家教育部的层面上仅在基础教育司设立了特殊教育处负责基础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管理职能,上下对应,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中也只是在基础教育处(科)中有一人兼管特殊教育,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就很少有专职特教干部了,在这种特殊教育管理体制下,根本就没有能力和精力管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尽管有些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设有1名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员,但也杯水车薪,因此,很多地方的随班就读工作平时几乎很少有人问津。况且,按行政管理的范畴,特殊教育处只负责三类特殊学校(盲、聋、弱智)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教司的义务教育处则负责普通学校义务教育的行政管理。如果普通学校拒绝接受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学习障碍儿童、肢体残疾儿童等残疾儿童入学,特殊教育处也难以管理。

 

(4)随班就读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培养滞后。从对随班就读现状的研究和调查结果来看,随班就读师资质量令人忧虑。教育部特教处2007年组织专家组对随班就读师资状况的调研结果表明,只有37.80%的随班就读的师资经过特殊教育培训,而有62.20%随班就读教师没有经过培训[7。即使经过培训,能够由特殊教育机构集中培训、或学校送出接受培训占的比例也很小,大多是学校自己组织座谈、研讨等,培训质量可想而知。如此现状说明,随班就读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培养滞后已严重影响了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

 

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仍然是国家特殊教育发展的主体,是我国解决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必然之路,但如何真正做到占在校残疾学生总数比例60%以上的随班就读残疾儿童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迫切需要国家出台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法规。因此,建议:借鉴我国某些地区随班就读的经验,根据残疾类别,分别制订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国家标准;实施在普通师范院校加开一年特殊教育课程以弥补和改善随班就读教师不懂特殊教育的困境;政府从财政上给予经费:国外特殊教育发展,实施残疾学生教育5随班就读学校最基本的发展需要。

 

4.由过份重视特殊教育硬件投入向满足残疾儿童需求的转变

 

我国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即方投入总和)从1998年的8.52亿元增〕30.14亿元,净增近24亿元;预算内特殊总量也由1998年的5.96亿元增加到:亿元,净增19多亿元[8]。不能说我们国不重视特殊教育的投入,问题是投入的^近十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各士都在加紧翻新扩建、征地新建,大兴土7区的特殊教育学校打造成校舍、硬件设^至是全世界第一,似乎只需要把特殊学世界一流,那么特殊教育的质量也就变J至于校舍建设是否适合盲生或其他残S学校是否有足够的残疾儿童在校学习(愿意招生,居然每两年就招一届六、七个买的现代设备是否能够有效使用(有些少使用或从来不用,作为窗口设备供来1都被放置在次要的地位了。一方面,特现代奢华,并配备有特殊教育领域一流的设备,但另一方面似乎学校的办公经费非常短缺,甚至购买一些为残疾儿童课堂教学的简单教具都没有经费支持,更不用说派遣特教教师外出参加培训了。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建立特殊学校学校对促进特殊教育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一定数量和条件良好的特殊教育学校,高质量的残疾儿童教育根本就无从说起,但问题是是否城市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都需要扩建或新建,需要建成什么规格的特殊教育学校?我们特殊学校的盲生,仍然使用着早被发达国家盲生淘汰的盲板、盲笔,扎写着每天的作业,为什么不能从建豪华大楼的经费中节省一部分,为盲生提供又省力、速度更快的盲文打字机或盲人计算机等学习用具,以提高他们的学习效率呢?

 

如果不改变一谈到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就是要投入多少多少钱用于建大楼或购买设备,似乎特殊教育只有大楼和设备这些硬件,那么特殊教育的质量就永远不可能得到提高,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不可能得到满足。对于城市和发达地区,特殊学校建设已基本完成,应该逐渐完成向教育质量和效益的转变。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残疾儿童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让每个残疾儿童都学有所得。

 

5.由城市发达地区特殊教育=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转变

 

中国的特殊教育是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的特殊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格局,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教育过程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尽管特殊教育学校从1988年446所[9]增加到2008年的1640所[10],但他们殊教育学校分布来看,以2007年为例,各地分布非常不均,东、中、西部地区差异非常大。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四省都各有上百所特殊教育学校,而西部地区省份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偏少,尤其是青海、新疆、宁夏和西藏各省(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都不及10所。一方面是,发达城市的特殊学校的校舍越来越豪华,设备越来越先进,另一方面是,有些几十万人口的地区,连一所特殊教育学校都没有。即使残疾儿童可以去普通学大多集中在城繊达地区(见一。从目前中国特校随班就读'但整个地区都没有几个懂特殊教育的特殊教师存在,很难想像,该地区的残疾儿童教育还能够健康良好的发展。国家制订的《“^^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008年一2010年)指出[11],2006年除北京、上海、天津3个直辖市和西藏外,全国现有326个地级市(州、盟),尚有74个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其中中西部65个,占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地级市总数的88%。全国现有县(市、旗)934个(不含市辖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1246个,尚有493个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其中中西部405个,占30万人口以上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县总数的82%。由此看出,中西部地区特殊学校建设仍然是未来中国特殊教育发展非常重要的一项工程,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由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变,可以极大的促进中西部地区残疾儿童的教育规模和教育质量。

 

6.由专门的特殊高校师资培养向普通大学开设特教专业培养方式的转变

 

篇(3)

人类对生命的关注,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人们对心身问题和心物问题的探讨,而生命哲学作为一个哲学流派则是19世纪反对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思潮的产物。生命哲学将哲学关注的主题由外转向内,其核心是人的生命以及与之不可分割的人的生活、心理状态和历史文化等[1]。用“生命”解释人类的一切活动则是生命哲学的基本内涵。其代表人物柏格森、狄尔泰等人认为,生命是世界的本源,是一种绝对自由的、不受任何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制约的创造力量,是最真实、最直接的实在[2]。这一观点揭示了一条重要的生命法则――“生命的流动性”,即生命本身不是实体,而是活力,这种非实体的活力源自精神层面,有着不可遏止的永恒动力。在确定了恪守生命的研究本体之后,生命哲学进而用生命的发生、演变来解释世界、文化及历史,认为古代人留下的古籍、文献、民俗等是他们的生命,同时也是文化,能够书写历史。

在认识论上,生命哲学认为直觉高于理性,情意又高于认知。这使得生命哲学具有非理性的倾向,因此它也因具有“破坏理性”的一面而一直遭到许多人的批判。甚至有人因其强调意志、意识对于生命的意义而将之归为唯心主义。然而,随着其外延的不断扩大,生命哲学对人类反思生存的价值和意义,以及提升和完善人类的生活具有重大深远的影响。

一、生命哲学内涵对教育本质取向的影响

“科学性导向”是近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法则,然而它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造成了深重的负面影响,不仅造成了教育对象的工具化和教育目的的功利性,而且导致“关注人性”被挤出了教育的视野,教育生命发展的本质受到了挑战。虽然在生命哲学的影响下,以人为对象的教育活动亦将“生命”引入自身的范畴,但是,应在何种意义上理解“生命”在教育学中的使命和旨归,又如何判断它的是与非,仍然是教育工作者需要进一步深思的问题。

生命哲学的科学观把“科学”的概念由自然领域扩大到人文社会领域,认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不再是自然界的事物,而是一切有生命力的事物,包括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根据这个命题,狄尔泰作了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分,并强调研究人的生活的精神科学比自然科学更为根本、更为重要[3]。生命哲学的这种科学观启示教育应首先关怀人的生命,关注人的价值,关心人性完善。在本质取向上,教育应以“培养人”作为自己质的规定,关注“人”及其本质性要素――人的生命及生命意义的提升[4]。

事实上,教育确是直面生命、提升生命的社会活动,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最能体现生命关怀的神圣事业。某种意义上讲,教育承载着唤醒人性、洞悉人生、彻悟人生,使混沌的人生变得清澈,使沉睡的生命得到唤醒的巨大使命。生命哲学呼唤对生命的尊重,以生命的视角来关注人、发展人、完善人,这本身就是教育的追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以“生命”为内核的生命哲学,因其对生命超乎寻常的关注及其独特的诠释对整个教育生命价值的回归都大有裨益。“生命”的介入使教育接近本真,并折射出教育与生命之本源性、本体性的关系,即生命是教育发生的原点,教育是生命的存在形式;教育是一个内在的、灌注着其个人感受和体验的生命活动过程,而不是外在于其生命本体的异己力量。

二、生命哲学视野下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

关注生命是时代的强音,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作为生命多样性的一种重要体现,同样需要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尊重。因此,生命哲学视野下的特殊教育,要求教育直面特殊需要儿童作为人的本质,更要求整个社会提升对他们的生命关怀和价值肯定。

(一)特殊教育理念的提升

柏格森认为,智力在生命面前无能为力,因此教育教学千万不能用狭隘的智力观以偏概全地对待一切教育对象和学习内容[5]。这一观点对特殊教育理念的提升有着重大启示,同时也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下“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具有同位性质。如果学生首先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是一个鲜活的生命,那么他生命价值的实现是极其有限的。因此,新的特殊教育理念首先要求摒弃将特殊需要儿童当作成人依附者的观念,而把他们视为独立的“个体”。在教育目的上提出开发所有学生的潜能,使特殊需要儿童成为他们自己的旨归。在教育方法上,要求不再针对个体之不足进行“补偿性”、“纠正性”教育,而是依据个体优势进行“发展性”、“建设性”的积极教育[6]。

(二)对特殊教育成果本位的强调

随着特殊教育理念的提升,特殊教育领域出现了有关教育实效性的探究。所谓特殊教育的实效性,即学校所提供的教育和服务,对特殊需要儿童今后融入社会、独立生活、获得平等机会及培养其创造性一定是有益的。这一主题涉及在特殊教育过程中如何实施适当的教育。所谓适当的教育是指学生能够从中受益的教育,即特殊需要儿童在享有平等教育机会后,要从特殊教育中获益,做到生活独立、经济自主,并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特殊教育要对他们未来的生活品质担负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特殊教育成果也是衡量“真正的”教育的一个标准,而要想达到理想中的特殊教育的成果,办学者所持的特殊教育理念十分重要。

(三)特殊教育教师的角色转变

教育与生命的本源性关联表明,教师工作的对象不是知识,而是一个个充满灵性、千姿百态的生命[7]。这就要求特殊教育教师必须跳出和超越传统的训练者角色,认识到教师的职责不在于“教书”和“训练”,而在于唤醒和开启新的精神生命。教师必须从“专业的教书者”转变为“生命型的教师”,像生命哲学所提倡的那样,用生命去理解生命,以自己的心灵唤醒学生的心灵,从而在教学生涯中构建新的共同特质,即坚持一种“以人为本”的理念,“视儿童自身为目的,而不是手段”。

(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

特殊教育的成果导向要求培养特殊需要儿童的生活适应能力。按照柏格森的观点,直觉与体验是生命中普遍存在的力量,真正符合生命的做法则是引导学生学会将自己置于认识的对象之内,使学习者与认识对象达到物我同一,从而实现自我体验。这也启迪特殊教育在课程改革中要以真实生活情境为核心组织教学与活动,并在其中充分考虑学生的体验。此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并非只是教学设计的转变,还应随之配套完善相应的课程标准、评价体系等。

参考文献:

[1]方明军.生命哲学视野下的教育反思[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5,4,(5):31-33.

[2]娜仁高娃.生命哲学视野下的主体性教育[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刘琦艳.生命哲学对基础教育的几点启迪[J].当代教育论坛.2008,2:29-30.

[4]石兰月.生命视角中的教育[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3,12,(4):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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