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7 14:58:2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伦理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篇(1)

人们对现实社会生活进行道德认识,确定一定的道德标准,形成具体的道德规范,目的在于影响现实社会生活,实现社会关系的自身的完善化。这里所发生的关系,包括道德与现实生活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有着“实然”、“适然”和“应然”三个密不可分的环节,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考虑的三个方面。

所谓“实然”,在这里指的是实际存在着的行为,或行为的现有和实有,即休谟所说的“是”。一般来说,“是”包括两个层次上的东西:一是本质层次上的,即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二是现象层次上的,即通过感性认识可以直接感受和把握的各种各样的事物及其方面。“实然”或者“是”的本身在其性质上是纯粹客观的。这种“实然”或者“是”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的需要所驱动的世俗的(即实际的)社会生活及人们的行为(包括社会群体的行为和个人的行为)。这种社会生活和人的行为虽然都是人的生活和行为,其中必定具有道德的性质,但是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它并不就是道德行为,或者并不就是蕴涵善恶性质的人的生活和行为,而是人们在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社会历史活动。传统伦理学(指除伦理学以外的所有其他伦理学)之所以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没有认识到“实然”或者“是”的客观性质,并将人的行为简单地化为道德意识的产物,成为一种纯主观性的东西。

“应然”即“应该”或者“应当”。它并不等同于休谟所说的“应当”,并非广义价值论上的一个范畴,而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但是,它并不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直接的、机械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价值认识、道德把握,既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又具有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理想性。它既包括实际生活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又包括道德标准、道德规范、道德价值目标等等。

“适然”与“实然”、“应然”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有着确定内涵的范畴,而且主要是一个方法和功能的概念。“适然”之“适”可释为“适合”、“适宜”。“适然”居于“实然”与“应然”之间,是两者的中介,因此,它承担着两种职能:一方面要适合“实然”的本性;另一方面又要适应“应然”的要求。它要力求把“突然”与“应然”结合起来、一致起来。这就是说,它是连接“突然”与“应然”的桥梁。

在传统伦理学中,“适然”这座连结“实然”与“应然”的桥梁虽然被承认其存在,但由于没有正确地认识“实然”,所以“适然”形同虚设,成为多余的东西。因为在这里,“应然”如同康德的“绝对命令”、宋明理学的“不可逆哉”的“天理”,有其绝对性:一是表现为“应当”的纯洁性。这种纯洁性指的是“应当”排除了一切功利的、物质的、世俗的考虑,只能是纯粹的道德要求,它要求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存天理,灭人欲”,以便使道德主体在内心自觉地适应“应然”的要求;二是表现为“应当”的不可违背性。它视其为天经地义的东西,是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应该而且必须遵循的“天理”,是他们发自内心或出于本性的、绝对自律的义务;三是表现为“应当”的普适性、无条件性。“应当”被看作是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空间的永恒性的东西。“应然”的这种绝对性,使道德主体毋需去考虑道德是否符合、适应现实的社会生活,主体的任务只在于按“应当”或“应然”办事。正因为如此,传统伦理学就用不着去探讨关涉现实条件和情境的“适然”问题。

其实,“适然”这座桥梁对于道德的运行来说是不可缺少、非常必要的。这是由“突然”与“应然”、“是”与“应当”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实然”即“是”,即“事实”;“应然”即“应当”,即“价值”。“事实”与“价值”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从“是”不能简单地推导出“应当”,也就是说,“事实”不是“价值”,“价值”不能简单地归为“事实”。然而,它们作为人类生活的两大因素,并不是截然二分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就“实然”而言,它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具有对于人类而言的好的可能性与坏的可能性之分,这使得人类对其可能性的选择成为必要。对其可能性的选择要基于对客观现实的认识,但目的却在于改变世界。然而人类改变世界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地根据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无目的地改造外界对象的过程,而是人类依据自身因素(其中包括价值性因素)参与其中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不仅“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1]。运用人的“内在尺度”于对象的过程,是一个依据“价值”、“应当”来确定改造对象的方向的过程,是一个使“实然”适应于“应然”的过程。

就“应然”而言,“适然”这座桥梁也是必不可少的。其一,“应然”、“应当”作为人类的价值规定,是一种侧重于一般性、普遍性的价值把握,别开了其作用对象的特殊条件和特殊情境。因为,“应然”、“应当”在尚未作用于对象之前,处于与作用对象相分离的状态,即“应然”与“实然”是分离的。然而“应然”、“应当”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与“实然”相结合。但是,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实然”却是有区别的。这就要求“应然”、“应当”在发挥其作用的时候必须适合于“实然”的特殊时空条件,诸如民族传统、利益关系、阶级结构、制度特征以及其他各种复杂的因素等等。例如,“应该诚实”作为一种普遍的、一般的应然、应当的道德要求,并不是对任何对象都适宜的,一个人对自己的同志要讲诚实,但如果对敌人诚实则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一位医生可以将详细病情告知患感冒者,却不能无条件地将病情如实地告知患不治之症者。其二,“应然”、“应当”作为对客观现实的价值把握,具有超越性、理想性。如果离开了“实然”这个参照系,过分地强调“应然”、“应当”的超越性、理想性,就会脱离现实,滑向空想的理想主义。这就要求把“应然”、“应当”与“实然”结合起来,使“应然”、“应当”适合于“实然”,适合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本性、社会生活的现状和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只有这样,“应然”、“应当”才是合理的、正确的,才能被广大群众所认同、所自觉地奉行。

应该指出的是,“适然”这座连接“应然”与“实然”的桥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实然”与“应然”虽然分别属于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但它们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有着内在联系的。作为人类生活的必不可少的方面,“实然”就是由人的需要所驱动的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行为活动,以及由此而建构和展开的以利益关系为核心的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由于人的行为活动都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需要,由于人的需要总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求得满足的,因而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发生相互之间的关联,这就是说,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乃是一个处理或者建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正是在这种过程中,人们产生了相应的要求,建立了用来约束自己行为的规范,也即确立了某种价值标准,达成了某种价值共识,树立了某种共同的价值目标。所有这些都是“应然”的内容。正是因为“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着这种统一关系,从而使得“适然”能够在“实然”和“应然”之间承担起由此达彼的“桥梁”的职责。

任何“一门科学或理论,既教我们去认识事物,也教给我们行动的艺术。……在我们发现了原理或规律以后,我们就应用它们,把这些原理或规律付诸实践,制订出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以达到某些目的。”[2](p14-15)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更是如此。伦理学可以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理论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发现社会道德生活的原理或者规律;实践伦理学的任务则在于应用这些原理或者规律,以此来达到人类自身的目的。理论伦理学所揭示的原理或者规律,就是“应然”,就是道德价值。正如麦金太尔所说:“在伦理学中,理论探究的目的,就是精心论证一种完全充分而又合理可靠的善和最善概念。”[3]而应用伦理学或实践伦理学所要探究的,一般地说,则是应用这种规律或者道德价值的“艺术”,是使道德价值现实化的操作性体系。应用伦理学或者实践伦理学的主题,就是要把握道德价值现实化的操作性体系,也就是要把握“适然”。

传统伦理学注意到了应用伦理学问题,探究过道德的可操作性体系。然而,这种探究是在个人绝对服从于整体和文化专制主义的条件下进行的,虽然其中有着不少合理的因素,但是总的说来,它是片面的,难以施行的。它所强调的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目的在于使个人适应“天理”,养成“德性”。而养成“德性”的过程又是一个脱离社会实践、排斥物质利益的过程,即所谓“养心莫善于寡欲”的闭门造车。在此,“适然”是人对绝对性道德的无条件的适应,是人世间对道德宗教式的净化,而不是对道德和现实世界的双向互动的结果,不是人对道德价值的再创造;道德的操作最终被归结为先验的“良心”的动作。而“良心”的动作则是个人自己的事情,是主观的、随意的。所谓“仁者能爱人,能恶人”,至于有“良心”的人到底爱谁、恨谁,爱和恨的程度如何,都是由己而定的,缺乏外在的制度保障和矫正的机制。虽然西方伦理思想家曾经企图用“公正旁观者”来克服“良心”作用的随意性,但很难使“博爱”落到实处,其“爱”在实质上只是等级之爱,如亚时里士多德对妇女的态度和对奴隶制的辩护就是如此。

“适然”这种道德的可操作性体系,绝非局限于传统伦理学所注重的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良心作用的范围。它包括以下四大操作系统:

“适然”的第一大操作系统是转化系统。转化系统的职能是将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规范、道德价值观念转换为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贴近人们生活的道德选择。这一系统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一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道德行为谁则。对于应用伦理学来说,“关注应用的焦点当然要从高层次的理论原则转向能够产生具体效果的较低层次的原则。”[4](p19)这种较低层次的道德原则规范就是具体的道德行为准则,它们是在一般的、抽象概括性的道德原则与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和统一中确立起来的,它切合人们的生活实际,易为人们所理解,且歧义和争议较少,并易于具体操作。其二是一般的、抽象概括性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具有普遍效力的道德制度。道德制度是有组织的社会道德活动形式,是使一般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具有普遍效力的生活制度,是实现一般道德原则规范和道德价值的具体硬性运作的方式。道德制度的建立和存在,会使一定社会的成员对特定情境作出反应,达成道德共识,从而有助于抑制、消除个体在道德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三是一般的、抽象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简单直接的道德操作规程。这种转化是对以对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社会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认识为前提的,是以处理现实和具体问题在方法上简明性为取向的。这种转化既是对道德理论、道德原则规范的简化,又是对道德作用于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切入点的选择。

“适然”的第二大操作系统是接受系统。如果说“适然”的转化系统是为了使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适合于客观的社会生活的话,那么,其接受系统则是为了使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适合于主观的人。接受并非强加,也非外在强力干预和外部强制机制所能真正地达到的。接受是主动与被动、内在与外在的统一。接受系统既包括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社会道德教育以及扬善贬恶的社会道德评价和道德氛围,又包括个人的道德认识、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能否被人们所接受,依赖于对道德有用性的证明,要使人们坚信:“坚守道德原则,能使人们尽可能生活得和平、幸福、充满创造性和富有意义”[5];依赖于对人们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准的了解;依赖于对传统文化、时代精神和生活现状的把握;依赖于对个人道德需要的启动和激发。

“适然”的第三大操作系统是决策系统。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实际的社会生活却会趋时而变,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往往会产生不同的问题,这就使道德决策有了必要。道德决策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某一道德目标,在占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客观条件,借助一定方法,确定各种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满意的方案以付诸实施的活动。道德决策系统包括发现和提出道德问题、确定道德目标、拟定道德方案、选择和实施其中满意的方案等环节。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迫使我们必须作出选择,于是道德决策便“是我们个人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这些决定的基础是我们的价值,特别是我们的道德价值”[6]。更明确地说,道德决策就是对道德价值的选择。由于道德价值存在着性质优劣、层次高低之分,因而道德决策的总原则是:善恶之中择善,两善之中择大善,两恶之中择小恶。

“适然”的第四大操作系统是评估系统。评估系统有两种评估方式:其一是个人评估;其二是社会评估。评估的对象包括“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就“应然”的评估而言,主要是评估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否合理、是否全面、是否合乎现实生活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否充分发挥了它们的效用。就“实然”的评估而言,则是对世俗生活的质和量的评估,以便了解实际社会生活的根本性质、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评估的目的在于了解“应然”和“实然”的基本情况,矫正以及优化个人的和社会的道德实践。

“适然”是对“应然”与“实然”之间矛盾的解决,这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走向实践、付诸应用的一个基本前提和要求,是应用伦理研究的重要课题。

人们对应用伦理问题的重视,自伦理学产生就已开始。柏拉图对其“理想国”中三个等级的不同德性的描述,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运作如何做到“中道”的阐发,孔子所提出的“仁之方”即“忠恕之道”,可以说,都是关涉应用伦理问题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伦理学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而产生出来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对实际社会生活的反映和提升。正因为如此,伦理学像其他科学或理论一样,其最终目的是实际应用,是为了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这是由道德作为实践理性而必然要求知行合一的本性所决定的。

虽然伦理学本身包含着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应用问题,人们也始终重视伦理道德的应用,但作为理论性活动的应用伦理研究却长时期未被系统深入地进行过。应用伦理学被提到议事日程并为人们所重视,是20世纪上半叶才有的事情。

应用伦理研究在20世纪20年代兴起并在以后得到蓬勃发展,其条件是多方面的。首先,20世纪初摩尔开创的分析伦理学(或元伦理学)为应用伦理研究提供了契机。元伦理学认为,社会道德问题是由道德概念使用的混乱所造成的,因此他强调对道德语言进行语义分析,以达到对道德要领的准确把握,据此他将伦理学研究视为探究伦理学的纯粹形式的事业,从而使伦理学脱离了现实社会生活,脱离了人们的道德实践。但是,现实社会生活却离不开伦理学的应用,离不开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指导。其次,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为应用伦理研究提出了亟待解决的诸多重大的现实课题。例如,机器工业的发展,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核武器及其他尖端武器的生产,使人类的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人类随时都有被毁灭的潜在危险;生物工程、克隆技术一旦失控,就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使全世界各个角落都有处于严密监视之中,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受到威胁,造成了人们的普遍恐慌,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都是与道德密切相关的,也是关于人类继续生存和发展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再次,复杂的社会问题的存在也使应用伦理研究变得异常紧迫。当今世界中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处于一个市场、同时并存和相互竞争的状态,而各个民族国家都要竭力地保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宗教冲突、民族冲突、文化的冲突接连不断;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功利主义、经济主义、物质第一主义抬头并逐渐地占据支配的地位;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多样化,实用主义、道德相对主义、道德虚无主义的蔓延,使社会难以达成价值共识,协调人们的行动。以上这些条件都使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成为必要并有了可能。

那么,如何开展应用伦理研究呢?有两种探究的思路可供选择。这两种思路可以称为“伦理学的应用”思路和“应用伦理学”的思路。

“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是一种“从理论到应用”的思路,是一种把外在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加之于人们的不同的实际生活领域,并把政治、经济、生态等领域当作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应用对象的思路。梯利所说的“实践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的应用”[2](p15)以及传统伦理学所持的都是这一思路。

这种思路的第一个特点是,侧重于道德理论体系的建立、道德原则规范的确定,并自觉不自觉地将其理想化。道德理论体系和道德原则规范建立在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之上,人们就是依据其价值观念、价值目标、价值理想来建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被归结为只是人们价值追求的表现,这就必然不断将其拔高,最终走向道德理想主义。

与第一个特点相联系,这种思路的第二个特点是,在与现实生活的关系上,现实生活不是道德认识的对象,而是道德实践的对象。由此,其逻辑的思路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不是内生于现实生活的,而是外生于现实生活的;现实生活不是主动的,不会对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提出自己的要求,而是被动的,只是接受道德理论和原则的作用的客体;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发挥作用的动力不是来自现实生活,人们不是出于对利益、幸福的追求,而是源于道德自身,是道德的自我实现,这就无异于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外化。在此,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发挥作用的动力因和目的因是统一的,但只是统一于道德,而毋需也不应当有利益、权利方面的考虑。正因为如此,道德理论和原则就可能是对现实生活毫无所知的知识体系。这样,就可能对现实生活提出无法满足的要求,致使现实生活伦理化(如政治伦理化、经济伦理化等),造成对现实生活的疏远、隔离乃至有害的影响。

这种思路的第三特点是,其应用模式是一种工程模式。正如詹宁斯所说:“在应用伦理学中最流行的应用模式就是所谓的工程模式,它把伦理学中的应用看成是工程中的应用和应用科学中的应用。”[4](p260)工程模式即从理论直接到应用的模式。在这里,“理论”是一般性的理论或普遍的原则规范,通过逻辑推理,得出能直接指导行动的结论。这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从普遍性到特殊性的过程。于是,这种应用模式实际上只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在不同现实生活领域的个别化、特殊化,它既没有任何中介的环节,又用不着进行道德价值上的某种转换,只关注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唯一性、绝对性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划一化、普及化,至于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否正确可靠、合理恰当,则毋需去作认真而深入地考虑。

“应用伦理学”的思路与“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不同,它是一种从理论到中介再到应用的思路,是一种“应然——适然——实然”同时存在、相互作用的思路。在这里,“适然”已经不是前面所讲的世俗已经存在的“实有”,而是被“应然”提升了的存在,是“应然”的现实化进程的逻辑环节。在这种思路中,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即“应然”)既是由现实生活内生的,又是由人们的价值目标、价值追求所规定的,既是现实的,又是理想的。它不是理论演绎的结果和人们主观臆想的东西,而是有其客观的现实依据的,并要不断地受到现实生活的检验和矫正。这是其一。

“应用伦理学”的思想不同于“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的第二个方面是,它侧重于对理论与应用、“应然”与“适然”之间的中介的揭示和探讨,并将“适然”作为应用伦理研究的使命。在这里,应用伦理学如同伦理学一样,是一门理论性学科。所不同的是,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道德的本质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它提示道德,论证道德,训以道德的“必然之理”;而应用伦理学则研究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于实际生活的具体规律,它不是伦理学一般理论和普遍原则规范的简单延伸和机械套用。它既不等同于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管理伦理学、家庭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等部门伦理学,又不是一套可以直接操作的规范体系,但它又离不开这两者。部门伦理学为应用伦理学发现不同的具体的现实生活中的特殊道德问题和具体道德价值,规范体系的建立则是部门伦理学的一个任务。而应用伦理学主要要探讨的是:“应然”与“实然”沟通的规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制约因素及其相互关系,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结构及其运行模式,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被人们普遍接受并达成共识的规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操作原则、操作方法、操作方式,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矫正机制及其优化方式,等等。

显然,我们要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序健康的运行,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加强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这也是当代中国伦理学建设的一个极为现实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7.

[2]弗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3]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167.

篇(2)

   无论何种学科都有其研究对象会计伦理学,必须与伦理学"母体"相区别以显示出自身的个性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近年来伦理学学科朝两个大方向,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延伸,会计伦理学作为引导会计工作的科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这种学科上的渊源关系,决定了会计伦理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将受到母学科伦理学的制约和影响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对会计伦理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无论是伦理学还是会计伦理学都致力于一定伦理精神的对象化和现实化都要求实现对人的行为导向的人道化科学化,由于两者的对象不同所要解决的任务各异因而它们就表现为不同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注意到这一点,对于明确会计伦理学的研究方向非常重要,会计伦理学只有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突出自己的特点才能丰满起来我们对会计伦理学的研究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然而就我国会计伦理学的研究现状而言,其所构建的理论框架多为伦理学理论框架的"整移"。例如对应于伦理学的道德理论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三大部分理论体系,会计伦理学将理论框架设定为会计道德理论会计道德规范和会计道德实践三大部分,对应于伦理学的人际关系和谐和个体德性完善的研究重点会计伦理学,则将研究的主要任务设定为会计活动的各类人际和谐和会计人员德性的完善。

笔者这样作比较.并非否定科学伦理学作为会计伦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在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指导下进行会计实践的必要性,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处理财务活动中人际关系和自身德性对会计活动质量带来的重要意义,而只是认为会计伦理学体系的构建必须立足于会计的实践活动尽管会计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分支学科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伦理学体系,就是伦理学的简单演绎和套用它应该脱离伦理学的"母体"而体现出自身独特的个性即会计伦理学体系的构建不应从现有的伦理学体系出发而应该根据会计人员的财务活动特点,进行理论研究构建学科体系的框架要从领悟时代的发展和会计改革现实对会计人员提出的道德要求出发结合实践阐述这种要求。

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关于立法方法论的论述,对于会计伦理学学科体系的建立颇具启迪意义。马克思在谈到立法活动时要求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一个自然科学家立法者,既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法之创制源于客观的现实同样会计伦理学体系的确立,也不应该出于研究者的主观臆想或者是照搬现成的伦理学理论成果而应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科学的道德理论指导下,从当今我国社会现实特别是我国会计改革的现实出发立足于会计道德现状以及社会对会计人员的价值,期待努力创建无愧于新时代的会计伦理学体系。

二、会计伦理学应该具有完整的研究

     领域会计伦理学的主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伦理价值体系和原则规范,对会计人员所实施的财务行为进行伦理的评判和导向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财务"实际上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它不仅指财务会计的活动.而且还包含仓库物资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等一切与财务活动有关人员的活动,因而他们必须对自己行为的方式内容态度以及后果承担起道德上的责任从而对会计伦理学赋予了一个对财会行为进行道德价值评判和导向的任务。

目前我国会计伦理学研究的一个缺陷是视野过窄从学科研究外延来看会计伦理学仅停留在“会计“人;应该怎样做这种狭义的会计伦理问题上,固然会计人员的伦理问题应该成为会计伦理学十分重要的研究内容,但其他人员在相关财务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性也应当成为会计伦理学所要关注的问题,只有当所有人的财务行为方式财务行为内容及态度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时我们才可以说整个社会具备了良好的会计伦理道德,从目前社会现实的要求来看会计伦理学研究工作者既要进一步探讨会计人员的伦理问题也要探讨,其他与财务活动相关的人员的伦理道德问题在学科的发展上必须将狭义的会计伦理学推向广义的会计伦理学在研究对象的确定上会计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指会计人员应该包括一切与财务活动相关的人员后者具有财务意义的行为同样必须接受会计伦理的审视和指导总之财务活动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会计伦理学研究范围的广阔性这是构建广义会计伦理学的现实基础无视这一客观现实将不利于会计伦理学的科学发展。

三、会计伦理学的价值目标

    应该具有层次性价值目标是人们行为的导向,作为一门从伦理道德的意义上研究会计应当如何的学科会计伦理学的最终目的是使自身设定的价值目标变为会计人员自觉的行为选择,所以价值目标的设定在会计伦理学的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会计人员能否认同并自觉追求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关键在于,会计伦理学是否能真实反映会计人员道德的现状并进行正确的导向,一般而言我们可以而且应该要求会计人员比其他职业的劳动者具有更高的道德,这是由会计劳动的特点以及会计在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但就会计这一整体而言其成员的道德水准呈现出不同的层次以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为例,既具有奉献精神忠于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也有仅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作为谋生手段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行为违背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甚至违反了法律上述会计人员不同的道德水准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是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不一致性在会计领域的具体反映既然会计的道德水准存在差异,那么会计伦理学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就应该包含不同的层次从而反映和满足不同层次会计人员的价值追求并予以引导。

然而现有的会计伦理学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并没有呈现出应有的层次性。而是仅仅从一般意义上对会计人员的行为提出要求,这不仅使得会计伦理学的价值目标缺乏明确的针对性以致处于不同道德层次的会计人员缺乏明确的行为目标,而且导致会计伦理学学科研究范围狭窄研究效益低下所以会计伦理学必须潜心研究,确立能够引导不同道德层次的会计人员进行价值追求的目标体系,笔者认为这种道德价值目标作为对会计人员的行为导向既包含了,对会计人员提出遵纪守法基本层次的道德要求又包含了对会计人员提出具备好素养的高层次的道德要求,这些要求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序列在这一序列中无论是处于何种道德层次的要求,都有其发挥自身功能的特定范围即都有对特定的人群进行行为导向的价值忽视了会计人员道德状况的多样性设定的价值目标,就会过于单一并会妨碍会计伦理功能价值的实现目标过低对道德层次较高的会计人员而言就失去了导向的意义,目标过高对道德层次较低的会计人员而言,就是一种空想只有设定一个呈现出不同层次的使每个会计人员经过自身的努力都能够达到的目标体系,会计伦理学才能实现对会计人员行为的有效导向。

四、会计伦理学应该注重激励与惩罚机制的研究

前已论及会计人员的道德是呈现出不同层次的,因此会计伦理学对不同的人发生作用的状况也是不尽相同的,对于那些道德状况处于较低层次的会计人员来说,会计伦理学主要应发挥其对会计人员行为的规范纠偏功能,明确规定行为限度同时也应该蕴含对会计人员不当行为的纠正特别是会计人员"恶、的现象更是会计伦理学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例如采取严厉的措施使违德违法的会计人员、不能作弊不敢作弊不愿作弊、不能作弊、就是要尽可能确保制度安排上没有缺陷,设立一道道制衡机制完善各个操作环节的安排、不敢作弊、就是要针对各种会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民事和刑事的处罚在法律上必须有严格的惩罚措施保持强大的威慑力量,让会计人员不敢违法、不愿作弊、是基于制度基础和法律安排上的良好机制和道德艺术使会计人员在主观上没有作弊的念头,对于那些处于较高道德层次的会计人员而言会计伦理学应更多地探讨,如何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其追求更高的境界,因为这种追求作为行为主体高度自觉性的体现并不是简单设定、不得为非、的行为限度所能奏效的而是人们在一定的机制激励下的主动选择,没有一定机制的激励会计人员就难以产生高尚的举动即使偶尔为之也难以持久,更谈不上成为一种习惯激励机制的形式大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的自我,即自己为自己设定向善乃至至善的动机机制由于会计人员的高尚举动,一般是在一定机制的激励下对崇高价值目标理性认同和情感共鸣的结果,所以会计伦理学要致力于培养会计人员科学的财务行为和理智的良心,将此作为会计人员高尚行为的内在驱动因素二是客观外在的社会激励这种激励可以是精神的也可以是物质的对受激励者,可以使他们拥有一种社会地位也可以为他们创造一种有利的自我发展机会。

五、会计伦理学研究应将历史经验与现实情况结合起来

会计伦理学研究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展望其发展趋势,我们应该进一步探索中外会计伦理思想的发展根基和历史的逻辑,联系我国的会计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会计学家和思想家在会计实践活动中创造的极富道德价值的会计思想和他们的会计行为构成了我国会计伦理思想发展的深厚根基,时至今日这些思想诸如任人唯贤量入为出开源节流公开公正独立性诚实守信等,构成了我们今天的会计道德的丰富内容在新形势下我们要继续挖掘这座、富矿、借,以构建我国会计伦理思想发展的总体脉络和整体框架奠定我国会计伦理学基础,这无论为我国会计领域的道德建设提供历史经验还是为当代会计伦理学的研究,提供历史借鉴都具有理论的价值和实际的意义,另外在外国会计思想史上许多会计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著作言论及实践活动中都包含着有价值的会计伦理思想,对于这些珍贵的历史遗产进行考察挖掘研究和批判地加以吸收使之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会计道德服务也是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

篇(3)

0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理性主义和实利主义成为当前十分凸显的追求,在这样一个相互攀援相互制约的时代,人们的社会取向更加多元化,毫无疑问的是技术合理性和功利优先性成为当前价值取向的主导。经济发展和人文取向是并肩发展与时俱进的,然而现实情况确实人文逐渐被大家边缘化,伦理以及所关注的道德生活被轻视、被挤压,迫使伦理学职能在诸多困境中不断转型和发展,力求保存最后的伦理价值。因此,研究此问题对于提高我国的人文取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 “去道德化”现代语境的根源

我们熟知的“道德当顶天立地”,如果用学术的语言进行表达就是:道德应定位于宗教与法律之间。现代社会是一个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日趋分化且公共化趋势日益强化的社会。在此条件下,承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治理的政治和法律理所当然地变得越来越重要,所以政治学或政治哲学和法学也就相应地成为现代学术的显学和显贵。可无论社会公共化的扩张如何强势,私人生活领域总不会全然消失;更重要的是,即令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政治与法律也很难料理一切,因为并非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所发生的一切人与事都是“政治的”或具有法律意味的,甚至于即便是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那些具有哪怕是极为明显的政治或法律意味的人和事,也还有其超政治或者超法律的文化价值意义。

然而,道德毕竟只是一种世俗化的文化元素,它以一种“隐性秩序”的方式寄生于社会的风 俗礼仪和人们的心理――精神世界,发挥着它特有的对人类及其社会生活秩序的软式约束和协调规范作用,旨在规范人们的生活行为和生活世界的伦理秩序。

作为一门研究道德的学问或知识,伦理学随着它所依着的道德一起承受着这一现代性事件的全部后果。如果说,人文学是关于人类自身之生活目的与意义的最切近 、最深刻的学问,那么,伦理学当是人文学科群中的知识典范。然而,人文边缘和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公共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伦理学的知识危机!

若明乎于此,则政治法律之上或之外必须保有道德伦理就是一个合理正当的结论。在此,过度强调政治和法律对道德的忠诚的同时,我们至少应该承认,在清晰划分道德伦理与政治法律之间的界限同时,还应当关注它们之间无法割断的内在关联,即人类行为规范和秩序与其心灵寄托和精神秩序之间的内在价值关联。由此我们还必须明了,虽然道德伦理关乎人类的情感、意愿、精神和心灵,但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类确定并理解自身对人生之善和人类行为之善的道德追求,则必须同时发现和承认人类自身“实践理性”的局限:诚如我们无法指望政治和法律的规范约束包囊人类生活和行为的一切意义一样,也无法指望道德伦理能够指引并帮助我们达于“至善”和“圆满”,人生的有限无法作为意义无限的抵押,后者还不得不诉求于人类的自由信念和信仰。

2 伦理学的知识危机

我们对伦理学的现代境遇形成了两种复杂的知识概念:一方面,强大的人和社会对政治和法律的认识造成了当前人们对当前伦理的认识日渐减少,因此就造成伦理学本身知识危机;另一方面,即使当代人对理性知识和生活能力有充分的认识,但是道理伦理仍然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人们生活中的稀缺资源。

我们知道,伦理学的经典范式有很多,但是从根本上看无非就只有两种理路:一个是目的论,另一个是道义论。中西古典伦理学的传统都是来自美德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可是,到了近代,伦理学的方法和理论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一方面,社会公共结构的转型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急剧扩张,使伦理学不得不逐渐越出传统美德伦理的理论范畴而趋向于普遍(公共)规范伦理的理论进路,进而,现代伦理学自身的规范研究越来越依赖于政治学、法学,甚至是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西方启蒙运动虽然被理想主义和科学技术的猛烈冲击,但是其强大的物质成果却依然能够得到不断的强化和普及,有的甚至成为现代人新的崇拜偶像。这一巨大的物质技术文明的进步给伦理学直接带来了多重挑战和后果:首先,逐渐发展形成诸多崭新的应用伦理学领域和道德伦理等相关课题。其次,对原有伦理学理论范式的表达进行方法论的突破。尽管当代美德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教授十分严厉地批评并有力地裁断“启蒙运动的道德谋划已然彻底失败”,但毋庸讳言,启蒙运动所发起的这种普遍理性主义的“道德谋划”不仅仍在继续和强化,而且已然并且日益深刻地改变着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道德思维方式。最后,最为深刻和复杂的是,现代科学技术对现代人和现代社会之基本道德观念的不断冲击,以及由此形成的对伦理学基本理念的根本性影响。

3 伦理学的转型

目前,现代语境中的伦理学理论就有极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不仅仅是在减轻或者是推卸当代伦理学家的学术和责任。然而,如果从20世纪伦理学的发展来看,我们不难看出伦理学们在学术和理论上做出的巨大成就,就我国近三十年的研究进程来看,其在经济伦理、生态环境伦理、政治伦理等方方面面都做出居多成就。但是,近几年,元理论学家和价值伦理学家们都陷入理想和反理想研究的固定思维模式之中,直到20世纪晚期的罗尔斯才开始认识到该问题,重新建构伦理理论,进而诸多伦理学家才开始反思这些问题,他们逐渐展示出某种超越单纯科学理性主义的理论迹象。

时至今日,伦理学家们站在一个难以抉择的十字路口,面临着又一次历史性的理论决断:今天的伦理学家们似乎站在了一个多少有些残酷的十字抉择路口,面临着又一次的历史性理论决断:正视现代社会的结构性转型,我们再也无法期待用某种完备的伦理学原理来解释我们的道德生活世界及其不断歧出发散的应用伦理问题。我们需要对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层面甚至问题,给出不同却又合理有效的伦理学解释和解答。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现代语境中的伦理学正逐渐被理性主义和市场商业化所不断压迫,导致传统的伦理学的知识、方法不断被冲击。这些现象的出现对伦理学而言是巨大的挑战,需要伦理学在种种困境中不断实现转型和发展。笔者相信,随着世界各国的充分重视和伦理学家的不断深入研究,一定会伦理学的发展创造更丰富的条件,笔者也相信,未来伦理学在学术界必将占据重要位置,指导人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篇(4)

人即存在。存在乃整体、大全、无,随着存在的分裂和聚合而涌现出的类存在,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直接分有大全。这种分有一方面决定了它们都是存在,是类存在。人也如此,是一种类存在。这就是人的本体论意义。另一方面这种分有又使它们处于“无根”状态、残缺状态。归依大全成为类存在的根性。然而,与自然万物接受大全引领,依靠生长、灭亡等手段归依大全而且永远难以达至大全不同,人主要依靠创造走向大全。人不仅能接受大全的引领,而且还能引领大全;不仅能达至大全,而且能丰富、塑造大全。这首先表现在人能创造、丰富自身。这就是人的伦理意义、价值意义。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即由此决定。因此,在本体论上,人与自然万物同质、同级、同在。在价值论上,表面上看,人与自然万物的区别在于,人是与自然万物相较有所不同的一个特殊的类,正如自然万物与人相较也是一些各不相同的类一样,人的使命就在于保持其作为类的特殊性,即保持其作为类的存在;深层次看,人具有新质,比自然万物高级,甚至高于存在,因为人是一种应当之物,能超越存在。在此意义上,人是万物之精华,包容万物;是存在之镜,包容存在。人与存在同在,没有人,存在就不再存在,不再完满。人即存在。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柏拉图将善的理念置于众多理念的顶端。

人的伦理性存在具有根本意义。人可以从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人可以充当政治性存在、经济性存在、文化性存在、教育性存在,但这些存在无不以人的伦理性存在为支撑。事实上,如果人没有完成向伦理性存在的转变,人就不会拥有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如果没有婚姻伦理,人在宇宙中的繁衍续存都成问题。因此,人、人之伦理性存在理应成为价值伦理学关注的焦点。

“我”是人的一个类存在。如果说归依存在是人的根性,那么,归依人则是“我”的根性。一方面,根源于人使“我”承继了人的宇宙地位与尊严,这是与生俱来的,但却未必伴“我”终生。在这一点上,众多的“我”是同质、同级、等高的。另一方面,“我”的出生即“我”与人的分离,从此“我”开始了向人的归依和跋涉。“我”的一生即走向人、走向圆满的一生,这是由“我”的类存在决定的。途中“我”可能被取消人的资格,可能一不小心自动离队,还可能凭借创造力量达成人,甚至超越人、丰富人、完善人。这是因为,人是应当之物,“我”也是应当之物,我有机会成为人的领路者。换言之,人在存在的意义上有绝对的自由。在这一点上众多的“我”因为伦理创造力的强弱和伦理成就的大小而显示出价值论上的高低。

如同人对存在的分有是残缺不全的,“我”对人的分有也是残缺不全的。人的残缺性使其在宇宙中具有充分的施展空间,有绝对的自由,同时也具有巨大的宇宙使命。这是人之形而上学涌动的根源。“我”的残缺性使“我”在价值王国、在如何做人上具有充分施展空间,有绝对的自由,同时也具有巨大的人的使命。这是人之伦理涌动的根源。

“我”生活于“我”的残缺性中。由于“我”的残缺性源于“我”的存在,所以“我”的一切活动都流露出这种残缺性。我任性、我偏狭、我自私,我温和、我豁达、我善良,我快乐、我痛苦、我烦闷,我行恶时因内疚和恐惧而烦,我行善时也因猜忌和结果的不定性而烦。一切都因“我”而起,我深感做人难。而且,我还要时刻面对众多残缺性的“我”。我生活在“我”的海洋里,我整日在“我”中挣扎,直到“我”成为人,才能解脱。这可能需要无数代“我”的努力,也可能幸运之神就降临在今天的“我”身上。

由“我”走向人是一段漫长的人生历程。其间要跨越我们、你、他等站点。“我”每天都在钻入我们、你、他之中,受其排斥和同化之后再出来,同时“人”也在排斥和同化我们、你、他。直到有一天“我”成为并包容了我们、你、他,“我”就成长为人,拥有一个人的存在。

“我”直接来源于母体的“我”。离开母体即“我”的开始。婴儿期即我的“前我”。母体的“我”虽具有伦理意义,但“前我”还不具有。这主要是因为婴儿还没有责任能力,还不能创造价值以扛起责任,其行为也就不具有伦理价值。直到“我”在“前我”面前出现,我才开始我真正的伦理存在。婴儿行为的最大特点是无理性、无“我”性,仅靠身体直接亲近存在,这看看,那摸摸,这嗅嗅,那舔舔,与存在融为一体。其聪敏源于对存在的直观、体验。赋予婴儿行为以极高的理想伦理价值地位,目的是要有“我”性的我回归而又超越无“我”性的我,成长为人。

如上,我的伦理之路历经三个阶段:一是婴儿或“前我”阶段。此时“我”的理念还未出现,我是一个非伦理性存在;二是“我”阶段,此时我一方面为适应世俗社会而力求摆脱婴儿期的稚气,一方面受人的召唤而力求超越“我”,有时因我堂堂正正地做人而博来阵阵赞赏,有时我为一次诚实而付出昂贵的代价,有时我至大至刚,有时我胆小畏缩,我可能由昔日的小人进取为今日的君子,也可能由君子蜕变为小人,我被夹在善与恶、正与邪、苦与乐的中间,备受伦理煎熬。而且,只要“我”性不去,煎熬不止;三是人的阶段。此时我已将“我”从我的存在中连根拔起,任尔东南西北风,“富贵不能,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我养我皓然之气,至死不渝。当然,我的这种洁身自好是一种不自由状态,只有我们都超越“我”才有人的全面的、真正的自由。此时伦理学纯属多余。因此,伦理学真正要解决的是第二阶段的困境,即解决“我”的问题。只有在“我”阶段,我才具有丰富的伦理意义,才是真正的伦理性存在,是伦理价值的载体。在走向人的历程中,关键在于“我”做什么,创造何种价值。

二、看、思与做

看是我接触存在的第一种基本方式。自生睁眼至死闭眼,看伴我终生。看是我向存在发射的光,此光照亮存在。即使不能思和做,我却能看,通过看洞察世间万象。在伦理意义上,看是一种能量,能产生伦理效应,因而本身是一种存在。看把我与存在直接相连,看其实是存在之中的存在,即是存在中的光。我就是通过此光直接把握存在。看即直观。伦理现象不比自然现象可以条分缕析,因而只能通过看、直观来洞察。看是我进入价值世界的惟一信道。看有内视和外视之分:外视是接触财物价值的主要方式,内视则是接触人之苦与乐、爱与恨、赞同与反对、意志与应当等内部态度的主要方式。

思是我把握存在的辅助方式。“前我”阶段,我只能靠看把握存在,当“我”面临于我时,我之思才开始。思的长度远不及我的长度。因此,思之对象的域界随我思的能力而消长。思是一种认识活动,哈特曼认为:“认识归根到底是一种存在关系,也即一种存在的主体和同样存在的客体之间的关系。”[1]这种关系不同于看所连接的我与存在、伦理现象之间的关系。前者是一种主客体现象,在那里不仅存在是破碎的,而且主体与客体截然分开、对立。别尔嘉耶夫认为,思(认识)揭示的是存在、生命的秘密,哲学接近生命的本源;“认识是光,这光来自存在,并在存在之中闪烁”[2](P7)。但是,思对于伦理研究并非多余。当我反思伦理行为、总结伦理经验时,意识的作用显露出来。思可以作为看、直观的辅助工具。

做是我接触存在的第二种基本方式。生命即生机、活力。其他生命在自然力面前意志薄弱、甚或只有顺从的意志,而我的生命在自然力面前则显示决定的意志,以至于我会不惜生命来捍卫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捍卫我在价值领域和人伦领域的地位和尊严。意志的力量不仅能为人伦立法,而且能为自然立法;不仅能立足于自然世界,而且能创造一个伦理价值世界。如果不这样做,在人伦领域,我就被取缔;在自然领域,我、人一并被取缔。生命、意志、做与我同在。做是我之生命发射的能量,是我生命意志发出的绝对命令。于我,做就存在,不做就不存在。事实上,如果说看和思与我的存在还能须臾分离,那么做与我就根本不可分离。我注定要做。

总之,对于接触存在来说,看、做是两种基本方式,思是一种辅助方式。它们虽然都是我向存在发射的能量,但价值领域只能靠前者来把握。思是迄今为止把握客体的有效手段。当今科学给人类造成的诸多问题,根源于局限于客体的思是一种不健全的理性。这种理性显然不能把握存在,更不能把握价值领域。然而,看和做能把握存在,自然也是根治这种不健全理性的良方。理性之思虽能引导做,使做省力,但这种引导毕竟有限,在思终止的地方,看与做会义无反顾地推进下去,才独立地前行,才真正地开始。正如大脑通过各类器械把月球搞得再清楚,人终究要登陆一样。其中的根由在于,做不仅能推进思,而且能匡正思,最根本的是做是人的生存方式、生活方式。

如果说思是一种有限理性,需要做和看来推进和修正,做需要看、思来引领,那么可以说,看、直观则具有无限性。它直接从存在出发,无须任何引领。它是发现价值、善的特有方法,意志则以绝对命令的方式将此价值、此善传达于我付诸行动。在伦理价值领域,关键在于我准备做什么,而这首先取决于我直观到什么是应当的,然后意志坚决地按此应当去做。

三、“应当”是如何发生的?

“应当”产生于存在的深处。

首先,人作为一种类存在,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一方面使我承继并拥有了这种地位和尊严,另一方面又迫使我去保持这种地位和尊严,这就是人的终极使命。这是种伦理地位、伦理尊严和伦理使命。这种地位和尊严说明我是有绝对自由、绝对责任、绝对目的的存在,反过来说,没有这种绝对的自由、责任、目的,人在宇宙中就不存在。因此,在向人迈进的历程中,就出现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这是生活中我时时刻刻面对的问题,也是伦理学的第一个基本问题。

其实,一方面我做所依循的法则对于我是给定的,意即我必须维护人的地位和尊严,即我必须做人。此即第一应当。这是人作为一种类存在向我发出的绝对命令:应当做人!这是一种存在的必然性、人的必然性。另一方面,此应当法则又是人自身的存在法则,是生命意志本身运行的法则,因而是一种意志的必然性、自由的必然性。

其次,我生活在社会中,生活在众多“我”的海洋中,我在社会、在众多“我”中的地位和尊严同样赋予我以自由、责任和使命。我必须随时超越“我”,必须容纳我们、你、他,必须尊重其他“我”的地位和尊严。这种伦理的必然性就是引领我做的“应当”。同时,尊重其他“我”就是尊重我自身,因为我与其他“我”是同类的。没有什么比尊重我自身更自由了,因此这种貌似外在的必然性同样是自由的必然性。当在公共场所“我”踩了别人的脚还一幅傲慢模样时,别人会责斥:“你还是不是人?”没有什么比这类话更能激怒“我”了,因为这句话从根本上取消了“我”的存在,把“我”开除出人的队列。哈特曼凭空独断地提出并要人们接受“我们应当做什么”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3],其根本错误在于否认了“我们”对于人、对于存在的根性,从而使他的问题有失去伦理意义的危险,难怪别尔嘉耶夫抱怨在哈特曼伦理体系中,“不清楚的是,人的自由是从哪里来的,人从哪里获得创造价值的力量”[2](P70)。对于伦理学,根本性的问题是“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

再次,我是具有直观能力、理性能力的存在。行动前,我能靠直观获得应当的法则,并预测行为的结果,靠理性获得知识的法则,并设计行为的图景。然后,在意志作用下,以应当的法则引领知识的法则,将其付诸行动。行动后,面对结果,我或欣慰或内疚。对结果的考察是理性的事,这就是对应当的反思,即“应当之思”。“应当之思”能帮助我建立和巩固按应当法则行动的习惯。当然,伦理学也重视对结果的直观,以评价其中的伦理价值,归咎责任。伦理习惯主要是靠失败感、内疚、痛苦、自责等伦理体验来建立和巩固的。

但是,伦理学的使命在于塑造人,对结果的关注、伦理制裁的目的是为了下一次行动。它主要不在乎我做了什么,而在乎我还准备做什么;不在乎我过去是什么,而在乎我还能成为什么。伦理学实质上是指向未来的,是自由的、宽容的、爱人的,它真正关心的是“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

四、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

伦理学之所以必须先从存在出发阐明其实践品格,然后再从存在出发论证其第一个基本问题的确是“作为人我们应当做什么”,是因为伦理学本身的特质确实比后者具有优先性。哈特曼的疏忽就在于,不从存在出发,不从人的存在出发,独断地宣布“我们应当做什么”为第一问题,然后又由此问题宣布伦理学的实践品格。

伦理学有两个基本构成:一是伦理法则问题,背后是深层次的意志自由问题;一是对前者进行论证的问题,即伦理学的基础问题。而且,伦理学家多有共识,认为前者是“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叔本华认为,尽管伦理学家对此问题的回答貌似不同,但实质一样,用最简单、最正确的形式表述就是:“不要害人;但应尽力帮助人。说实在话,这就是所有道德写作家竭尽全力试图说明的命题。”[4]我们暂且不论叔本华的概括是否正确。我们可以问:为什么对这同一问题甚至同一答案有不同的论证?这似乎是一个愚蠢的发问,因为立即就有这样的反问:条条大路通罗马,起点和终点相同,为什么不能有不同的路?也可以回答为:不同的论证都是正确的,都是伦理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还可以回答为:作为哲人个性的传达,伦理学是一门自由的学问。我们也可以反问:条条大路通罗马,难道就没有一条捷径?伦理法则固然有多样性,难道就没有统一的法则?论证可以有多样性,难道就没有一个统一的、全面的证明?

问题还是为什么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论证?我们认为是哲人对“应当做什么”的不同理解造成的,而且我们认为这些不同的理解里面只有一种是全面的、正确的。亚里士多德从经验出发强调德行,因为德行能导致幸福。康德从先验出发,得出一条绝对形式的法则,因为这条法则本身就是普遍法则。康德是为法则而法则。我们认为,伦理学中的经验主义是错误的。诚然,“应当做什么”中的“什么”可以是经验中的一切,我们可以从经验出发而且必须从经验出发,因为任何一种行为都不是一种纯粹的伦理行为,因而必须借助经验;大多数人都从经验出发,他们就生活于经验之中。但是,难道经验中就有我们所需要的一切,一切都能出自经验?难道我们永远就只日复一日地重复经验,难道我们就不需要创新?当今“克隆人”的问题经验中有吗?显然,在经验主义那里,创新伦理法则的前线被彻底封死,伦理生活的创新也就此完结。

康德的伦理先验方法是正确的,但康德对伦理学必须采取这种方法的原因并不十分明白。只有哈特曼一眼就认出“我们应当做什么”中的“什么”是“还未做的”,因此它是一个先验的领域,必须用直觉的方法来考察。其实,人之伦理行为确实要从经验出发,伦理研究考察历史中的习俗、伦理法则并对其进行论证是很有必要的,但这会把伦理学变为解释学,变为后发的、继起的。这是对伦理学实践性的扼杀。伦理学作为关于人的学问,其使命在于创新伦理法则,并引领人们创新伦理生活。它虽然可以研究伦理生活中“已出场的”一切,这是比较容易的,但它更主要的是要研究“未出场的”一切,这是真正的困难与挑战。

五、对于人什么是有价值的?

“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中的“什么”是“未做的”,这种“未做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质料性存在;二是观念性存在,我们称其为应当之物。它们都是先验的,但又是两类不同的先验性存在。

应当之物的先验性根源于它本身。无论它是否被实践,是否被经验,它都是先验的。不同的是,在被实践之前,它以纯先验的形态存在;在被实践之后,它以与经验材料相混杂的形态存在,经验形态是其表象,实质上它仍是先验的。不依赖其他任何东西,它本身就是先验的独立存在。

而质料性存在的先验性则不同。它只是相对于经验才是先验的。一种情况是,它至今未曾为人所经验;第二种情况是,从根源上讲,现有经验中的一切在首次为人所经验之前,都是先验的,或者说,经验中的一切无不来源于先验;第三种情况是,它虽已为人们经验过千百次,但在一次具体的行为中,它仍有待于被经验,因而是先验的。在被纳入实践之前,质料性存在的是先验的,在被实践之后,这种先验性质料性就完全变为经验性质料。质料性存在的先验性依赖于应当之物的先验性。随着应当之物的被实践,它的先验性被彻底改变。

应当之物除了具有先验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理想性、应当性的特征。应当之物是一种理想境界,理想性是指应当之物始终是行为者坚守、执行的目标和信念,即使在它被实践过后也是如此。应当性是指意志欲实践应当之物的坚定性、必然性,是一种自由必然性。例如,在我们以诚实原则结交的朋友当中,诚实原则依然是悬挂在朋友头顶的利剑,他如有背弃,随时会被逐出朋友之列。其原因就在于诚实原则具有这种理想性、应当性。

那么,应当之物究竟是什么?

我们没有随心所欲地做什么,而是在行动之际切入“应当”,这说明在行动之前有一个特殊过程发生:要么意志之前没有裁决物,要么有多种裁决物——有等级之差,甚至处于同一等级——相互冲突,令意志难以裁决而又必须裁决。所谓意志的裁决,就是意志把裁决物与我的内部状态相对照,看其是否符合我的情感——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否对于我有意义、有价值,是否对于人有意义、有价值,最终形成一种态度。这是一个评价的过程。当然,对于行为本身及其结果,也存在这样一个评价过程。经过评价,我们建立一个意义世界,这是一个现实领域。“对于人什么是有意义的、什么是有价值的”与意义本身、价值本身是两回事,这个意义本身、价值本身就是应当之物。意志的裁决就是要根据后者发现前者。后者是一个评价标准、评价根据的问题,比前者更为根本、更为关键。“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所确定的伦理法则就是要根据这个评价标准来阐明,这是一个伦理学的基础问题。如果说“对于人什么是有意义的、什么是有价值的”是伦理学的第二个基本问题,那么,“什么是价值”则又是这个问题的根本,价值及其结构与秩序是这个根本问题的具体展开。

【参考文献】

[1]倪梁康.而对事实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C].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258.

篇(5)

一、立论依据

(一)会计伦理根源于会计活动社会属性的伦理方面

会计活动不仅有其伦理属性,还有文化、法律、经济、政治等属性。会计的伦理属性是通过会计的伦理父系、伦理品性和伦理义务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从社会发生学的角度说,会计活动是一种会计信息共享活动。会计信息共享是和会计信息私有和独占相对立的范畴,它强调的是把会计信息成果传递和传播给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关系人。用伦理学的观点看,会计是处于多种伦理关系之中的,并具有伦理品性和伦理义务。

(二)从历史的维度.探讨会计伦理的思想之源

会计活动最初的基本目的是提供某人或某组织经济事件的信息,现在仍然如此。起初只是个人需要这些信息,后来越来越多的人们需要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对使用者越来越重要,尤其当该信息说服人们按一种方式或另一种方式行动,并且其行为对提供或获取该信息的人不是有益就是有害,控制信息制作与的伦理因素随之在不断增加。因而。在整个会计发展史中贯穿着会计伦理思想,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引起人们对其伦理因素的关注。

(三)从现实的角度,会计伦理对当下解决会计领域世界性

关于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国内外会计学界很久以来关注的热点问题。概括起来会计学界主要从自律的有限性、他律的局限性和环境的不道德等角度分析造假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但我认为,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说到底是道德与利益关系问题,并且与会计的存在方式紧密相关。为了满足人们对利益的无限追求,相关人员道德生活萎缩,缺乏正确的道德认知。从道德与利益和会计的存在形式研究会计信息虚假问题是有一定意义的。但由于在理论受到了委托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同时在实践方面,会计委派制改革中的一些挫折影响了人们深入探讨会计存在独立性的问题。

二、研究方法

关于会计伦理的研究方法,会计学界主要运用的是平行推移法.也就是将伦理学的基础理论推移到会计领域。并在此基础上融入了管理学、社会学、审计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这种方法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对于一门新兴学科来讲非常必要。但是深入思考,会计伦理学的发展更需要有独创性及原创性的研究,而且伦理学在会计学中的应用不能简单等于会汁伦理学。有些学者的观点是哲学的方法就是会计伦理学的方法。他们认为哲学方法是最一般的抽象的方法。哲学方法对于作为其分支的应用伦理而言,当然能够对其起作用,不仅如此,哲学的一般方法论意义甚至对人类所有领域的思维、实践活动均能有指导作用。这并不能成为混淆哲学方法和会计伦理方法的理由。哲学的方法与会计伦理的方法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当哲学的一般思维方法在会计伦理道德领域中深入复杂的伦理关系.被会计伦理道德内容具体化后,哲学的一般思维方法即具体化为会计伦理方法:哲学的纯粹抽象分析,要能够成为具体会计实践的指导,就必须深入会计的实践活动内容,变抽象为具体。否则就大而不当、空洞游离、抽象飘忽。目前会计学界期盼伦理学界的研究人员能够运用哲学思维对一些现实的会计活动提供合理的伦理分析。比如盈余管理伦理观、合理避税的伦理分析、财权寻租中的伦理关系研究等。由此可见,会计伦理学的研究不能超脱于现实会计活动走向纯粹的抽象,而失去其会计伦理的个性和务实性,应当从“实践——精神”的视角上把握会计活动过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以及会计伦理的内涵、作用规则等。也不能将伦理学基础理论简单地平行推移到会计学领域,这样往往会缺乏一定的理论深度,甚至会出现穿错鞋戴错帽的问题。另一方面会计活动是复杂的多边性、交叉性活动。会计活动同时内涵着政治活动因素、法律因素、社会心理因素等。除了关注哲学方法和伦理学方法外,更应注蘑发挥交义学科的优势。在研究过程中要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相关方法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探索一条有会计伦理学特色的方法论。比如,会计学界的叶陈刚教授将成本一效益法(CB)引入会计伦理,通过会计行为的成本函数、收入函数和“成本一效益”计量模型,研究会计做假的利益驱动。用经济学的方法补充了纯伦理学的方法。

三、研究门类

困内会计学界学者认为会计伦理包括会计道德规范、会计道德实践、会计道德机制及环境、会计道德理论等几个部分。西方会计伦理研究主要在会计伦理假设、会计伦理推理、会计政策选择、会计伦理原则等方面。研究内容还涉及到财务会计、审计会计、税收会计、会计事务所等。虽然近几年会计伦理的研究很活跃,但作为探索性研究,系统的会计伦理学研究门类问题尚没达成共识。本文试从狭义(会计共同体内部)和广义(会计共同体外部)两个角度探讨会计伦理的研究门类。狭义会计伦理的研究门类是以会计学的定义和其职能为前提的。虽然会计学界对这两个问题存在长期的争论,但绝大多数会计界学者接受信息系统论和会计最主要的职能是反映职能和控制职能。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认为会计是观念的总结和过程的控制。观念的总结也就指反映职能。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会计是由若干子系统组成,按照各子系统所提供的信息的性质和用途不同,狭义会计伦理可分为:财务会计伦理、管理会计伦理和审计会计伦理。这乏部分概括了会计信息核算、会计信息分析管理和会计信息检查整个过程。

(一)狭义会计伦理

1.财务会计伦理。它是会计信息核算过程,体现了会计的反映职能。涉及到财务会计收入、支出、利润、税收、成本等各方面。主要内容有:财务会计价值观、财务会计的权利与义务、财务会计的存在形式、财务会计的角色伦理、财务会计的道德冲突与选择、财务会计责任、财务会计伦理原则与规范等方面。

2.管理会计伦理。它是会计信息分析管理过程,主要涉及到资金、物资和人的管理三个方面,体现会计的控制职能。管理会计伦理还包含会计准则的伦理研究(主要有会计准则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研究)及会计制度和法规的伦理研究(主要

有会计制度或法规制订的伦理研究、会计制度或法规执行的伦理研究、会计制度或法规遵守的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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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医学模式的演变,医疗矛盾逐步由“技术型”向“服务型”转化,许多新的医学伦理新问题应运而生,医学伦理学越来越受到各国医学教育界的关注。

1医学伦理学教学目前状况

1.1我们不能不清醒地熟悉到,和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较,我们的医学伦理教育从内容到形式,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着许多新问题和不足。目前,在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经进行了多年系统稳定的医学伦理学教学。在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各年级医学生中均开设医学伦理学课程,并进行跨学科教学。教学基本上围绕当前医学领域的重点热点伦理新问题进行,如医学实践中知情同意、人体实验、脑死亡、稀有资源分配等。哈佛大学医学院对医学伦理学采取以新问题为基础进行跨学科的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对医学伦理新问题从不同角度、不同学科进行探究和探索,并邀请不同学科的专家参加,例如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基础医学专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行为科学家等[1。

我国则多以开设医学伦理学课堂教学为主,进行其他教学模式的学校还很少,教学模式还有待完善。仅在少数医学院校的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采取了对重点热点新问题进行讨论,课题调研的形式。比如哈尔滨医科大学,其在上世纪末已经开始采取这种课题调研讨论的教学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2。但是目前国内对这些模式还缺乏系统的探究,也没有很好的推广。

1.2对医学伦理学重要性的熟悉不足。

医学伦理学在医学教育中的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才导致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课时严重偏少的目前状况。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部分医学院校在第五学期开设医学伦理学或在政治课中开设医德课,总课时约为30学时,不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同类课程学时总数的1/5。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不大可能指望学生对医德范畴、医德规范等有较为系统的了解,更谈不上为他们提供将理论付诸实践的机会了。

2002年2月,国际医学教育学会公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最低基本要求,包括医学教育的7个基本方面摘要: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医学科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沟通技能,群体健康和卫生系统,信息管理,批判性思维和探究。[3这一标准阐述了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具备的一系列基础核心能力,从中可以看到,医学伦理学和医德教育在医学生综合素质中占有重要地位。

1.3授课形式单调是我国医学伦理学教学中亟待改革的又一弊端。

目前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通行的是单纯由教师讲授的方法。限于学时,教师较少考虑,也无从考虑实际效果。这种“布道式”的教学方式,很难引起学生对医学伦理学的喜好,更不用说把握指导他们终身职业生涯的伦理准则和规范了。和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医学院该门课程的教学形式显得生动活泼。其中最常见的是各种形式的讨论和以病例为基础的教学模式。日本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则主要由相关临床教研室的教授主讲及让学生参加病区实习的形式来予以实施,注重培养学生判定医疗实践中发生伦理新问题及分析、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加拿大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大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和以新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

1.4如何让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内容更系统、更稳定、更具时代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学伦理教育的教学内容也同样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众所周知,任何一种道德理论或伦理学说,都是有其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城乡相继取得巨大成功,人们开始对医疗卫生保健行业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新的医学模式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精湛的医术,而且要求他们能自觉尊重生命价值,在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还要深谙伦理学、心理学等人文科学知识。所以原有的教学内容自然跟不上时代的需要,而即使是已经更

新的教材内容,也会因为目前新的伦理学新问题的层出不穷而同样有了时代的局限性。传统的医学伦理学考核形式,主要以考场笔试(闭卷或开卷)以及论文撰写常见。前者强调的是书本理论知识的检测,非凡是闭卷形式。开卷形式虽然有一定的开放,但总之都是以理论知识考核为主,和传统课堂授课形式相适合。这种考核方式轻易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考查到学生学习医学伦理学课程后的思想观念以及伦理决策能力上的变化,也不能真正鼓励学生学习医学伦理学的主动性。后者虽强调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有助于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相比较应该是一种进步。但是仍然还有不足之处摘要:没有贴近临床和实践,学生的任务仅仅是在完成论文,所以相关材料可以不必从实践中获得,减少了伦理学的实践机会;论文撰写相对简单,教师的指导成分相对较少,实用性不足。因为以上这些因素,所以目前的医学伦理学考核方式难以引起学生学习的喜好和迫切感,那么进行医学伦理学考核制度的改革就更加势在必行。

2医学伦理学教学的策略

2.1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中国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水平。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密不可分,一种新的医学科技的发展,必然引起相应的伦理学的方法论等多种角度,深入探究高等学校教学方法,使我们的教学在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启迪学生创造性思维以及培养学生表达思想、交流观点的能力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4。此外,对学生的成绩考核,要考虑改变以理论考试为主的形式,积极尝试多种考核方式,使考试内容注重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些具体新问题。

2.2创新教学内容。

自1982年以来,我国高等和中等医学院校和医疗部门陆续开设了医学伦理学课程,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和探究工作,先后编写了许多版本的医学伦理学教材。这些教材的出现,对于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探究起了很大的推动功能。21世纪是生命和健康科学发展的世纪,因此医学伦理学内容体系“应以义务论为主线,将价值论、公益论贯穿其中,既反映传统医德精华,又突出生命和健康主要内容,并包括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美学等相关学科进行理论和实践的论证。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能帮助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解决在学习和医疗实践中的各种伦理新问题。其具体内容应突出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统一”。[5

2.3改革教学方式。

教师讲授不应该是医学伦理课唯一的教学方式。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一些比较好的教学方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目前医德医风的目前状况,摸索出有自己特色的教学模式。在方法上,我们应改单调乏味的说教为多种形式并举。可以尝试用师生对话、小组讨论、专题讨论的形式。在医学伦理学教学过程中,“应非凡重视选择和应用正反典型事例进行伦理分析,这对于帮助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加深对医疗实践中所碰到的伦理纷争的理解,提高医学行为分析判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实,这种教学方法效果好,深受大家欢迎”。[6同时还“应重视对启发式、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考评法等方法的应用,不断提高医学伦理学教育教学质量”。

2.4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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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济学,作为西方经济学的异端学派,他们批评主流经济学派对道德的“遗忘”,强调经济学不可能摆脱道德的“纠缠”,不可能离开伦理道德原则和回避价值判断。如新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琼·罗宾逊夫人和当代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冈·缪尔达尔等,认为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经济学决不可能是一门“纯粹”的科学。

那么,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可以沟通的桥梁又是什么?或者说两者之间的交汇点在哪里?这也正是我们探讨经济伦理学的切入点。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中对这一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乔治·恩德利教授在《面向行为的经济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他(指阿马蒂亚·森,作者注)在伦理学和经济学两方面的学术成就都是杰出的。而且,他非常精细地探索了两者之间的交汇处,建立了一些桥梁,这些桥梁使得不同的观点彼此之间更有意义。”约翰·勒蒂奇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的前言中这样讲:“对于那些关心当代经济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经济学家、哲学和政治学家们来说,这本书可谓是一个思想‘宝库’。”“在全新的意义上,他阐述了一般均衡经济学能够对道德哲学分析所做出的贡献,道德哲学和福利经济学能够对主流经济学所做出的贡献。”

1.阿马蒂亚·森首先论证了经济学与伦理学这一严重分离,以及这一分离如何铸就了当代经济学的一大缺陷。阿马蒂亚·森认为,随着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隔阂的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揭示这一隔阂的本质,就显得特别重要。他认为必须澄清两点:一是正确认识和评价“工程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用问题。“工程学”的探索主要专注于逻辑的问题:在一些非常简单的行为假定中,为了最大效率地达到从别处给定的目标,一个人应当选择什么手段。正是由于“工程学”方法的广泛应用,使经济学可以对很多现实问题提供较好的理解和解释,因为经济学中确实存在大量需要关注的逻辑问题,即使在狭隘解释的非伦理人类动机观和行为观的有限形式中,这些逻辑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的解释。如一般均衡理论所研究的是市场关系中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虽然这些理论非常抽象、简单,而且对人类行为的看法也非常狭隘,但是,它们毕竟使我们对社会相互依赖性本质的理解更加容易了,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同时,他还认为,即使那些回避了伦理考虑的、极为狭隘的行为动机描述,也有助于我们对经济学中许多重要的、社会关系本质问题的理解。也就是说,他并不认为,“没有伦理考虑的方法就必定使经济学失效”。但是,他所强调的是,“经济学,正如它已经表现出的那样,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列举经济学已经取得的成就和正在进行的研究,而是要提出更高的要求”。

需要澄清的第二点是,由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不断加深的隔阂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两面性。因忽视“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而给经济学所带来的损失;经济学中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于现代伦理研究的,因此,两个学科的分离,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

2.经济行为和动机。阿马蒂亚·森指出,“理”假设在现代经济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他认为,即使标准经济学关于理的描述被认为是正确的,从而被人们普遍接受,也不一定意味着人们一定会实际地按照其行为。因为现实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人的行为动机也是多样的。他说,一种理性观会承认其他行为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目标和约束条件被充分认定,理假设自身也不足以把握某些‘必需的’的实际行为;必须把理等同于实际行为(无论理如何定义)的问题与理的内容问题加以区别,这两个问题虽有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相当大的。这两个特征在标准经济学中,实际上是作为一种补充的方式被使用的。通过一个共生的过程,这二者都被用于描述人类实际行为的特性:(1)把理等同于实际行为;(2)以一种相当狭隘的方式限定理的性质。

一般来说,在主流经济学中,定义理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个方法是把理性视为选择的内部一致性,第二个方法是把理性等同于自利最大化。这里的一致性指的是选择和目的的一致。在他看来,理必须要求一定的一致性,但是,一致性自身并不是理的充分条件。因为选择是否具有一致性,不仅取决于我们对这些选择的解释,而且还取决于这些选择的某些外部条件,如我们的偏好、目的、价值观和动机。

定义理性的第二种方法是自利最大化。理性的自利解释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好几个世纪中,它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的核心特征。自利理性观意味着对“伦理相关”动机观的断然拒绝。阿马蒂亚·森对此作了有说服力的批评。他说:“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现实的可能是一个错误;但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理性的要求则非常愚蠢。”日本市场经济在生产效率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曾经被当作是自利理论的证据,但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的成功根本不可能告诉我们,在这样的经济中,潜伏在经济行为主体背后的行为动机到底是什么。事实上,有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在其工业成功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想着重提出的是,说自利行为在大量的日常决策中不起主要作用肯定是荒诞的。事实上,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真正的问题应该在于,是否存在着动机的多元性,或者说,自利是否能成为人类行为的惟一动机。这里,他触及到了一个人们似乎都知道但尚未彻底澄清的大问题,即对亚当·斯密提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人”的重新讨论。

长期以来,亚当·斯密被不少经济学家尊崇为自利的“宗师”,但这与他实际提倡的正好相反。在讨论自利行为问题时,区分以下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第二,如果人们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他们能否取得某种特定意义上的成功,比如这样一种或者那样一种的效率。这两个问题都与亚当·斯密有关。因此,人们常常引用亚当·斯密关于自利行为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观点。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表明他相信这两个命题中的任何一个。首先,同情心和自律在亚当·斯密的善行概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他所说,“根据斯多葛学派的理论,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某一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个人,而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世界的一个公民,是自然界巨大的国民总体中的一员”,而且,“为了这个大团体的利益,人们应当随时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是最有益于他人的品质”。但在拥护亚当·斯密关于自利以及自利成效的经济学家们的著作中,亚当·斯密的“同情心”不见了。斯密看到的,也是任何一个人都能看到的,大多数人的行为确是受自利引导的,其中一些行为也的确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而且,在论述市场中,正常的交易活动为什么会发生?如何被完成及为什么会有分工等,斯密强调了互惠贸易的普遍性,但这些并不表明,对于一个美好的社会来说,对于挽救经济来说,他并没有满足于建立在某种单一的动机之上。他曾指责伊壁鸠鲁试图把美德视为精明,并斥责某些“哲学家们”试图把所有事情都简化为某种单一的美德。通过上述分析,阿马蒂亚·森认为,在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中,人们对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动机与市场复杂性的曲解,以及对他关于道德情操与行为伦理分析的忽视,恰好与在现代经济学发展中所出现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分离相吻合。“实际上,道德哲学家和先驱经济学家们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式的生活,是现代经济学家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

3.经济判断和道德哲学。阿马蒂亚·森在依据人们对福利经济学与预测经济学不同关注程度上的分析,指出经济判断与道德哲学相通的方面和不同的方面。在古典经济学中,本来并不存在福利经济学和其他经济学研究的严格界限,后来,随着对在经济学中所使用的伦理学的怀疑不断增加,福利经济学变得越来越不明朗了。现代福利经济学的标准定理是建立在一个结合体中,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追求自利的行为假设;二是一些以效用为基础的社会成就判断准则。传统福利经济学准则曾经是简单效用主义者的准则,即判断成功与否的依据是效用总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东西都不具有内在价值。由于离开了伦理分析,这些理论显得非常肤浅和狭隘。在19世纪30年代,以罗宾斯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激烈批评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认为这是“规范的”或“伦理的”考虑,是没有意义的,从此,福利经济学走上了更为狭窄的道路。随着反伦理主义的发展,福利经济学拒绝了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剩下的准则,只有帕累托最优了。

帕累托最优是经济学家们普遍认同的一种对经济运行理想境界的经济学描述,这是由19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用严密的逻辑和数学方式作出的。帕累托深受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影响,它认为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的原则,也是经济学家应该追求的理想境界。在帕累托最优中,资源和财富在每一种用途和每一个人之间实现了最优配置,社会福利实现了最大化,以致没有人愿意改变这一状态。帕累托最优有时也被称为“经济效率”。阿马蒂亚·森认为,有时这种称谓是恰当的,因为帕累托最优所涉及的仅仅是效用范畴内的效率,而不重视效用分配方面的考虑。这一术语又是不幸的,因为这里分析的焦点仍然是效用,这是早期效用主义传统留下的遗产。那么,在为福利经济学所限定的狭窄范畴内,由于帕累托最优成为判断的惟一准则,追求自利的行为成为经济选择的惟一基础。他进而揭示了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将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均衡结果与帕累托最优联系起来,深刻地描述了价格机制运行的规律,清晰地说明了建立在人们追求自利基础上的贸易、生产和消费的互惠本质,解释了市场机制中的有关的主要经济关系。所以,尽管帕累托最优有着普遍的重要性,但这一准则仅是评价社会成就的一个极有局限的方法。就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的意义,他特别提出有一点需要澄清。关于总体社会最优必须是帕累托最优的理论基础是,如果某一种变化有利于每一个人,那么对于这个社会来说它就必定是一个好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这一概念是正确的,但是要明确地把效用与利益区分开来却是不容易的。相反,如果利益被解释为效用之外的其他东西,那么,帕累托最优——用个人效用来定义——不仅不是总体社会最优的充分条件,甚至连必要条件也不是。这些分析表明,帕累托最优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神圣地位是与功利主义在传统福利经济学中的神圣地位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对权利概念的理解也是这样,这是经济理论中常常涉及到的,如自然禀赋、交换和契约都会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权利。然而,在功利主义的传统中,这些权利只是被当作获取其他东西的工具,尤其是当作获得效用的工具。也就是说,传统功利主义只是按照权利取得理想的结果的能力来判断权利,而并没有赋予权利的满足以内在的重要性,可以说,权利满足本身被忽视了。这一传统已经被带入福利经济学的后功利主义阶段,在这里,人们所关注的只是帕累托最优和效率。在经济分析中,较为典型的看法是,权利仅被当作纯粹的法律实体,只具有工具价值而没有任何内在价值。

阿马蒂亚·森认为,与福利经济学和预测经济学有密切联系的伦理思想十分丰富,远比人们在传统上已经认识的或假设的更为丰富。只是一些经济学理论把许多有意义的伦理思想排斥在经济评价和行为预测之外。他还强调说明,我们迫切需要对变量集合和变量的影响集合进行补救性扩展,以便把经济分析中意义的变量及其影响,如伦理,也考虑进去。对于伦理学来说,许多伦理问题也具有我们所称之为“工程学”方面的因素,它们中间的一些也的确涉及到经济关系。这是伦理研究应注意的。除了经济推理的直接应用之外,经济学对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这类逻辑问题的重视和研究还具有方法论方面的意义。他一再强调,通过更多地关注伦理学,福利经济学可以得到极大的丰富,预测经济学和描述经济学也可以从中受益。同时,伦理学与经济学更紧密的结合,也可以使伦理学的研究大受裨益。

4.经济伦理学的研究纬度。阿马蒂亚·森的观点给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伦理研究提供了以下启示:(1)伦理对于经济来说,它不是一种外部的力量,而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因此,经济伦理研究应该注重经济运行过程的分析,经济增长各变量及各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尤其应该注意的是道德这一变量或因素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如人的道德观念与素养在经济体制改革层面上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在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又具有哪些意义。(2)经济伦理研究注重伦理规范的探索,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于,这些规范的提炼与概括,必须基于客观经济关系中形成的伦理关系。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领域中形成的新的伦理关系。这应该说是我们目前经济伦理研究所应思考的。因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经济生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的伦理关系。而且,如果对这些新的伦理关系没有认真而又全面的把握,经济伦理规范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就难以充分保证。阿马蒂亚·森几次提到经济学理论有其局限性,但他并没有完全否定局限性的合理意义。如他讲的一些经济理论是建立在不完全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仅就这些,也可供伦理学研究参照。(3)经济伦理研究,应当合理地将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相结合。一方面要认识、理解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以及企业实践等“是什么”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有科学合理的伦理规范方向,解决“应当怎样”的问题,这两者同样重要。研究中,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应当加以区别,但不应分裂成两个独立的东西。否则,经济伦理就不可能是“内在的”或“科学的”,要么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使得事实陈述与规范陈述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的整合,显得特别重要。应该说,其中还有很多难点问题需要探讨。(4)经济与伦理之间的交汇点之一,或者说结合点之一,是“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问题。如对人的行为的假设,自利是人的行为中重要的动机,但决不是惟一动机:对社会成就判断,除了效用、利益等之外,还与善和正义这样的伦理问题分不开,与人应当怎样生活以及什么是正义的社会分不开。显然,这些是道德价值判断的问题,同样是经济伦理研究的终极关怀问题。(5)经济伦理研究应真正深入到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中。阿马蒂亚·森在本书中主要阐述的是经济学脱离伦理学从而走向贫困化的问题,同时,他也几次谈到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也给伦理学带来了不幸。这就提示我们今天的经济伦理研究,如果不能在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找到相通的语境,不能更好地把经济学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工程学”的逻辑分析方法、实证的方法运用到经济伦理研究中去,那么,两者的分离同样会导致经济伦理研究的贫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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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伦理学法律道德

伦理学的历史形态和学科属性

法伦理学是从法学与伦理学的结合点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是法学与伦理学两大学科相互渗透、融合的产物。它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存在,经历了一个由混沌到缺失再到分立的历史过程。

近代以前,法伦理学没有独立的存在形态。它与整个法学一起,被包容在哲学伦理学这一大的门类之内。由于古希腊、罗马的法律制度较为发达,尤其是古罗马法律制度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基本的社会结构,从而成为人们感知的对象和思想者反思的对象。最早、最系统地对法律作出反思的是当时最为发达的哲学伦理学。在最早的伦理学著作中,我们就可找到一些法学里所谓的最具挑战性的、永恒的主题,如法与利益、正义的问题,人治与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道德的法律强制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给后人留下了丰富而又深刻的道德思考,这些思考不只是伦理学的财富,也深刻影响了西方法哲学的发展。

中世纪尽管黑暗,但中世纪的思想家门并未停止对法律的道德思考,我们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中就能读到有关论述。而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重新发展,罗马法的复兴,对法律的道德思考巳不只是思想家的内心激动,而是通过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法学派的几个阶段的发展,从理论到实践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巨大变革。可以说,从人类最初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进行思考到近代的康德、黑格尔的法哲学,寻求法律的正义都是哲学伦理学的一个最主要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律的道德思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就没停止过。

19世纪中叶以后,现实社会对法律的确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证主义哲学的出现也给法律的思考提供了新的视角。而这些随着职业法学家的出现,开始了摒弃对法律的道德思考。由于专业的原因,他们开始从道德的视角转到法学的视角,从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外在方面转到关注法律的内在构成,为了保证对法的客观科学的分析,他们排斥了价值因素。按赫费的说法,这段时期在法和国家科学中盛行的是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而这两者对道德观持不信任态度,在有些地方甚至明确地拒绝道德观。随着哲学与法的国家科学的分离,也出现了法和国家科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从而使法和国家伦理学也消失了。(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诠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另一方面,那些曾经包容万物的哲学家们由于把法理论的任务推给了法学家,自己也如释重负,注意的兴趣转移到诠释学、现象学和科学哲学等领域,最多是因为研究的需要和兴趣稍微注意一下法的研究,如此说来,法学家们故意地在研究法律时抑制住自己的道德冲动,而哲学家们则把道德的冲动指向了除法以外的领域,法律与伦理的关联思考无可置疑地被淡化和遗忘了,这一切,在从奥斯丁开始的学者们那里,如萨维尼、凯尔森、哈特等,都明显地表现了这一点。这是一个对法律的道德思考相对匮乏的阶段。但这一阶段却为法伦理学的独立存在创造了前提条件,因为没有分立的法学学科,就不可能出现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渗透,只有它们彼此独立才能彼此交融。

近入二十世纪,西方社会进入帝国主义阶段,社会利益结构重新组合,社会立法大量出现,一种谋求客观描述法律的社会运行状况的法学产生,即法社会学,但这种要求价值中立的学科同样排斥追求应该的法律,并不能提供对法律的道德批判武器。事实上,直到二战后人类在遭受了由自己带来的巨大灾难后,尤其是在这种灾难往往又是在法律的幌子下发生的时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才又引起人们的关注。1971年罗氏将其20多年的思考整理成《正义论》一书出版,基于伦理、法律、经济、制度、社会的综合研究,他创立了一种权利伦理学体系。

《正义论》应该说就是一部法伦理学的著作,而且因其采用了现代的论证方法,如决策和博弈理论,使得关于法律正义的讨论达到了一定的历史深度,从而开辟了法伦理学的新天地。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使得对法律正义的伦理学讨论重新活跃起来。可以说,这一阶段的法伦理学研究获得了丰硕的成果,无论是法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甚至经济学家,如德沃金、富勒、波斯纳、哈贝马斯、布坎南等,都就相关主题出版和发表了大量著作和文章。可见,自二战以来,法伦理学的发展在西方巳经具备了蓬勃发展的独立姿态。

那么,作为独立的法伦理学到底是属于法学还是伦理学?法学学者一般把法伦理学归入理论法学。而伦理学学者则把法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认为应用伦理学是解决问题的学问。这些问题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新涌现的,前所未有的,或者说历史上巳存在的事物现在具有了新的性质和内涵,所以在社会的某个领域里有什么道德难题,就有这个领域的应用伦理学,医学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等等就是试图对各自领域中涌现出的紧迫的伦理道德问题寻找答案而兴盛起来的学科,法伦理学当然就是解决法律领域中的道德难题的学问。其实,无论把法伦理学归属于法哲学,还是归属于伦理学,都是合理的。因为它在本质上就是一门横跨法学和伦理学两大领域的交叉学科,并以法学和伦理学为其共同的学术渊源。

法伦理学固有的边缘交叉学科属性使其最终不会满足于单纯的学科身份,而同时具有法学和伦理学的学科属性。这是因为它有其自身独立的研究对象。我们可以把法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大概分三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法律的存在的前提的道德批判,也是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强制制度存在的道德合理性证明。法伦理学没有也不可能回避伦理准则的论证这个前提性问题。此类问题是法理学所一般不予证明的,只是作为不言而喻的前提,所以,对法律存在的前提批判是法伦理学所需要研究而

处于法学视野之外的。如人类为什么要有法律?法律作为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为什么是善的?法律是人制定的,但什么人、通过什么方式制定的法律才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司法机关为什么可以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它的道德正当性在哪里?我们应当守法吗?可见,法伦理学研究的第一个层面问题,可成为法律之上的问题,意即是在人的存在的大背景下,对法律正当性的形而上的思考。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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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伦理是一种有关护理人员与其他医疗技术人员、护理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关系处理方式的总和。护理人员在病人生病治疗期间所处的位置比较特殊,扮演的较色也比较特殊,因此其经常需要面对伦理困境,如与生殖有关的护理、安乐死等,需要护理人员作出伦理决策。护理伦理决策就是护理人员依据一定的专业伦理价值观,通过分析伦理难题所涉及的各项伦理原则、规范和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设计出各种可行的行动方案,并对各个方案的预期结果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择效果最佳的方案付诸实施。护理人员的护理伦理决策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到护理质量、护患关系等,从而直接影响到患者的治疗与康复。从专业伦理实践的角度讲,日趋复杂的主、客体内涵及关系等,使护理人员在依赖专业伦理去维护正常技术、利益关系,防止法律纠纷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众多伦理问题、困境,既无现成的案例可以模仿,又无既定的规范可以遵循。护理人员更多地要凭借自身的专业伦理素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出维护社会公益、患者权益的科学决策,才能正确解决伦理问题,化解伦理困境,从而更好地履行专业职责。因此,护理人员不但要具备护理方面的知识、技能和决策能力,还要具备较强的道德判断、道德推理以及做伦理决策的能力。

2护理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一个护理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语言修养,学会使用语言的道德美,与患者交谈时注意使用礼貌性语言,安慰性语言,治疗性语言,保护性语言。同时,病人住院本身就是精神状态差,护理人员千万不要奚落和讥讽病人,我们需要顺从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尽量做到让病人满意,要不断取得病人的信任,让病人感觉你是安全和温暖的,要不断安慰和鼓励病人,减轻病人焦虑,消除陌生感,随时观察和掌握病人的准确信息,积极主动为病人提供一流服务,使病人与护理人员能够很好的和睦相处。作为一名护理人员要想具有很强的护理伦理决策能力就必须具有心灵美,心灵美主要体现在心理护理方面。而语言则是很好的心理护理手段。护理人员必须注重语言修养的学习和培训,要善于沟通的技巧。要通过自己的语言表达使病人倾吐心中的苦闷和忧虑,引导病人明确生活目标,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使其放下了思想包袱,并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护理人员的高尚道德情操往往能很好的激发病人战胜疾病信心,促进病人大脑皮层及神经系统功能,改善病人的内脏调节机能,增强对疾病的抵抗能力,而这主要是建立在有效的心理护理上,也是护理伦理能力的具体体现之一。

3护理人员要经常自检一个优秀的护理人员

要做到技术性护理技术与护理伦理决策能力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做到动作敏捷,头脑冷静、思维清晰、紧张而有秩序,才能很好的提高操作和救治效果,才能有效的减轻病人痛苦。这也是提高护理质量的重要保障。同时,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要拿护理伦理学对自己进行自检,这种自检可以减少上级领导监督检查批评从而伤了护理人员自尊心,可进一步保证了护理程序的操作性、准确性和可行性,为提高护理人员的伦理决策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4护理人员要将护理伦理学贯穿到护理工作中

护理工作是一项不平凡的职业工作,护理人员要不断努力刻苦学习各种理论知识、勤奋工作,提高自身的业务技术,关心体贴照顾病人,对所有病人一视同仁,促进病人身心早日康复。因此,护理人员要培养自己的护理伦理决策能力,只有具有了很好的护理伦理决策能力才能很好的为病人服务,才能提高自己的护理水平,才能为更多病人认可,才能真正体现作为一名护理人员的价值,才能被社会认可。

篇(10)

一、伦理学、功利主义的内涵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问题的理论,是研究道德的产生、发展、本质、评价、作用以及道德教育、道德修养规律的学说,是通过善与恶、权利与义务、理想与使命,即人们的行为准则等一切范畴和体系来反映的,实质是为了人类更好的生存与发展而产生的,是功利性的。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理论。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其渊源可追溯到晚期希腊哲学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1]。

 

我们说伦理学即是功利主义的是讲伦理学在效用性上是功利的,是为人们的幸福的生活为最终的目标的。另一方面又因为功利主义的多重含义上来说的。伦理学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相处,为人们获得幸福提供了依据。主要通过边沁的功利主义、密尔对功利主义的完善来论证伦理学与功利主义的同一性。

 

二、边沁的伦理学

 

边沁的伦理学即功利主义。在我们的习惯性思维里,认为功利就是个人的世俗利益,它往往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其实,这是对西方现代社会功利主义思想的误解,也是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误解。要客观理解西方现代社会的功利主义生活观,得先客观理解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而要客观理解功利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就得先理解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边沁的功利主义即是伦理学。因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 、哲学经验论 、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 ,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其的思想可以在之前的伦理学里面找到模型。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 “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 ;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这实际上也是把快乐与痛苦看成是衡量人的行为的依据。正是上述快乐主义学说构成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人性论基础。同时边沁功利主义思想还继承了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到近代英国经验论传统,尤其是把霍布斯、洛克以来的感性经验论作为其哲学基础。哲学经验论主张,个人的一切知识都来自于自己的经验,经验的最终来源是人的心灵所得到的感官印象。边沁功利主义明确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并进一步指出,判断行为是否合于道德,通过检视行为的后果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人的快乐或是减少痛苦来实现。

 

三、密尔的伦理学

 

伦理学即功利主义还可以通过密尔的思想来验证。作为西方古典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约翰·密尔对功利主义做了很多重要的诠释。他强调心灵快乐重于肉体快乐,快乐的“质”重于“量”。他把幸福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而且尤其重视全体相关者的幸福。在功利主义的约束力上,他看重内在约束,并将这种约束放在人类社会情感的基础之上。对于功利与正义的关系,他则认为正义只是一些社会功利的代名词,正义即社会功利。密尔的这些诠释是富有创见性的,当然,其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西季威克、摩尔、罗尔斯等人对这些缺陷进行了批判和改进。密尔在阐述其功利主义思想时对自由、幸福的理解以及他的思想中所包涵的利他主义倾向对我们的现代社会建设都具有很重要的启发意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存在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个人的性格、情感和精神世界的了解的缺失,即缺乏对个人道德品质的深层次分析,而只限于道德的外部功用和外在制约力。边沁把人类生活的商业性方面设定为人类生活的全部,但他的理论带给人们的仅仅是如何组织和规定社会组织的事务性、商业性部分的手段。他的理论只能在一个社会在其道德精神已经达到某一程度的前提下出台政策,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而密尔的功利主义所竭力表达的是与他本人的道德立场一致的观念,这种观念的根本不是享乐主义,而是对人的真正尊重。密尔认为,对待人必须充分顾及其尊严,这种尊严是与履行道德责任一致的[2]。但是,他的功利主义又不是僵硬的教条,这是因为他认为人的这种道德品性是能够在自由的社会里实现的。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对于自由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他修正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把人的自由、尊严和个性都看成是幸福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比单纯的快乐更为重要的部分。密尔的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对后来的政治和思想运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功利主义是近代西方的主流思想,它不但影响西方人的道德思考,也影响了西方的政治制度,至今仍有哲学家应用功利主义来处理诸如堕胎、安乐死、战争及环保等道德问题,可见其生命力。

 

功利主义是一套倍受争议的思想。批评的人多,理解的人少。国内有一位喜爱批评经济学家的哲学教授,谈及环境污染问题时说,环境污染就是由主张功利主义的经济思想导致,现在开始注重绿色GDP,重视自然环境的价值,才可能改变这种趋势。殊不知,他在这里运用的正是典型功利主义逻辑,看重的正是环境对人的效用。用功利主义批评功利主义的情形屡见不鲜,一方面说明中国人早已和美国人一样陷入功利主义社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国人对功利主义思想缺乏了解和反思。应认识到伦理学与功利主义的同一性,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也可以以功利主义做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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