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保险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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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保险论文

篇(1)

保险毕业论文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小时

5000元至30,000元

2小时

30000元至100,000元

3小时

100,000元至200,000元

一个工作日

200,000元至300,000元

五个工作日

300,000元以上

七个工作日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平安保险公司

服务承诺书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部门人员成立专项理赔小组:

理赔部负责人(两核总监):刘兴电话:0756-3360071

核赔执行人:刘兴,蔡丽薇,曾蔷兰电话:0756-3360803

查勘定损人:王文,陆国良,李红卫电话:0756-3360029

报案中心负责人:谢二桂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95512,0756-3360803

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传真电话:0756-3360080

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即向报案中心报案,接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后填写下表:

被保险人

车牌号

事发经过和目前车辆情况

准备入定点厂电话及联系人

接案人将此案转交专门小组理赔人员按理赔承诺作核价等理赔工作,然后通知承保小组人员作服务跟进工作.

对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汽车维修定点厂专门人员进行平安保险车辆索赔业务的培训,沟通,使他们报案查勘,减少公务用车部门的工作量,更好地为公务车单位服务.

服务响应承诺:(全面落实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各项要求)

1.提供电脑定损服务:我司理赔现场查勘人员配有手提电脑,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支持,所有理赔实行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我司将一律给予更换.

2.提供预付款服务: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人员伤害赔付可以实行分段结案进行预付赔款.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对于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但被保险方无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将先予以赔偿,由被保险单位授权我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负责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3.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异地出险车辆,我司将简化理赔手续,实行异地代查勘进行异地赔付理赔.

全国网上车险理赔服务:网上通赔是指通过承保机构网上委托授权,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所在机构完成案件全部理赔流程操作并支付赔款的操作平台.网上通赔系统上线运行,可实现平安车险客户"本地承保,异地理赔"的便利服务,该项服务手段的推出,将进一步扩大平安车险网络化服务手段上的优势,为异地出险客户提供最完善,全面的理赔服务.

被保险车辆在外省出险,可视具体情况,事故大小直接派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附:"平安保险广东省主要经营,理赔网络图",详见41-44页)

4.提供委托索赔服务:市府定点修理厂可客户索赔,我司对索赔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理赔人员协助被保险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5.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VIP客户提供免费的律师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到交警处理事故,财产标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防灾防损建议.

6.提供全天报案服务:7天/24小时全天候报案服务.

报案电话:95512专项责任人:谢二桂

全国统一保险服务热线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7.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平安保险所有理赔车均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平安保险GPS车辆调度系统是与CALLCENTER系统相结合,以提高平安保险公司处理车险理赔的效率.它集成了GPS与GIS技术的应用,同时,提供了强大的电子地图搜索引擎,可以在电子地图上对任何调度资源进行定位与事故点距离的自动测算,以及车辆的定位显示,跟踪,远程控制和查找等,可以为省属各行政公务用车提供更完善,快速的理赔服务.接到市内报案后,十五分钟内到达报案现场;省内其它市县的报案,2小时内到达报案现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

我司施救车队提供24小时事故免费急救拖车,送油送水和故障车优惠拖车服务.

8.赔案时效:我公司在客户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齐全后,按赔款金额大小作出时效承诺.(详见理赔时间表13页)

9.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1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仅须及时通知我司理赔部门,在我司理赔人员的指导下即可配合交警部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我司认可交警部门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定的事故责任及损失.

综合服务承诺

"信誉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我公司的服务宗旨,目的是与客户间建立长久持续的保险合作关系,使被保险车辆得到最优质的服务.除了以上在承保,理赔方面提出的承诺外,我公司将为珠海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提供以下特色服务:

增值服务承诺

1.我司将与各公务用车单位共同设立专项安全表彰基金.由我司配合用车单位组织策划主办一年一度的驾驶人员表彰活动,评选"平安驾驶员".

2.邀请交通部门联合定期免费举办车辆保险,行车安全,车辆保养,事故处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安全培训及各类研讨会.

3.我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公司广东斯登达技术顾问有限公司,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将共同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有关车辆,财产方面的风险管理建议及讲座.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5.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6.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7.为被保险客户免费优先在我司全资国内唯一的综合金融保险服务网站注册,以方便网上查询,网上投保,网上报案并提供各类金融,证券,保险综合服务.

8.定期进行VIP客户回访,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需求及客户对我公司承保理赔服务的满意程度.

9.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大型VIP客户活动,为客户与各行业,机关企业单位创造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10.保险车辆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内,保险责任认定不清晰的重大事故,我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最恰当的赔付.

11.医疗查勘,核损服务: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我司负责委派专职医疗人员进行医疗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我司将派专业医疗人员对与伤亡案件有关的单证进行实地核查,尽可能减少投保单位的损失.共同维护投保单位与我司的利益和社会形象;

12.企业文化,全面交流:平安以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为发展宗旨,用企业资本和核心技能,产生强大的生产力,从而为客户创造超值服务.我们了解到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视单位文化,精神文明的建设.从宏观方面看,在管理的理念,精神和价值观方面,发现我们双方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因而具备了全面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可能.

13.透明办公,投诉举报服务:平安理赔实行公开化操作,并接受客户对理赔人员的监督.平安也将就理赔有关工作定期拜访市属各投保单位,听取意见.重大案件逐案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征求客户对赔案的意见.平安对理赔人员实行监察审计制度,理赔经办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欢迎举报.

举报电话:支公司总经理室0756--3360098

14.我司特别推出"一人投保,全家保障"增值服务,对在我司投保的车辆每车附送一份《全家福》A款保障,意外事故累计保额8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000元.通过一个人投保,可使夫妻,子女同时获得保障,详细利益见下表:

备注:以上保障主被保险人无配偶和子女的,则对应项下的保额全部归属该

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20-65周岁的配偶与3-22周岁的子

女均加入本计划,每个家庭最多可有5名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从事的职业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所规定的一至

三类职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3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九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四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即仅负责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损失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八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七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篇(2)

一、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防灾减损工作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对保险企业提高自身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减少自然灾害对财产保险造成的损失,国内外不少保险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

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目标为:①根据保险业当前和未来财产保险防灾减损的需要,建立管理系统模型,提高保险业在防灾减损方面的科学决策能力;②综合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集成方法,提高灾害预测与评估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③结合不同地域自然环境的差异性和自然灾害的特点,构建财产保险自然灾害损失评估模型和自然灾害预测和预报模型;④与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合作,逐步建立重点城市灾害数据库。

研究内容为:①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将基础灾害信息和空间信息分层表现在图层上,并可以交互查询和动态更新;②利用遥感卫星提供的多时相、全天候遥感图像来获取不同时期的洪涝灾害的专题数据。在遥感图像解译系统下,通过对遥感图像进行图像增强、滤波、特征提取和分类、网格数据到矢量数据的变换、投影变换、坐标变换、几何纠正、图形并贴、比例尺统一等一系列的遥感图像预处理过程,形成矢量数据库,它转换成地理信息系统数据输出或者直接进入GIS空间和属性数据库;③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测量系统可获取灾情发生区域的大地测量的动态数据,经标准化后进入GIS系统;④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的空间分析功能,对不同时期的数据进行解析,建立监测与评估模型;⑤把遥感影像(遥感时空数据库)、图形图像(地理空间数据和GPS获取的动态观测数据)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信息经过校正和标准化后叠加在一起,并利用这些复合信息进行灾情监测与财产损失评估;⑥利用以上获取的数据建立财产保险防灾减损决策支持模型。

二、技术方案

系统通过对致灾因子和孕灾环境的分析,采用一些预测或实测的方法,结合3S(GIS、GPS、RS)技术,将预测或实测结果以灾害图层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以保险责任图层的形式体现出来,将两个图层相互叠加,采用损失评估模型,就可以对承灾体由于灾害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最后得到财产损失评估结果,根据损失评估结果进行防灾减损决策支持。

系统中包括7个数据源或数据模块:GIS图层、灾害因子、灾害图层、保险责任数据、损失评估结果、保险理赔数据和决策支持。其中CIS图层是基础,灾害图层、保险责任数据和损失评估结果需要与GIS图层相结合,以图层的形式展现。

GIS图层上包括点状信息、线状信息和面状信息三种图层,如城市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公检法机构等图层属于点状信息图层;城市道路、等高线、河流等图层属于线状信息图层;行政区划、绿地、湖泊等图层属于面状信息图层。将这些包含城市基本信息的图层按照地理坐标系进行配准,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叠加,就形成了基础地理信息图层,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基本空间属性。

灾害因子包括致灾因子和环境因素。所谓致灾因子是指导致灾害发生的触发因素。洪涝灾害的致灾因子是致涝水量,以及与致涝水量有关的致灾因素如降水量、降水历时、河流水情要素等。这里定义模型涉及的致灾因子为降水量、灾害持续时间等。环境因素又称孕灾环境,指灾害作用的环境,包括地表特征(植被、建筑物分布)、地形指数(高度、宽度、坡度、坡向)和排水能力等。

灾害图层是致灾因子作用于环境因素上产生的结果,包括洪水淹没区域、洪水淹没水深、洪水淹没时间、灾害强度和模式。模式是对灾情的划分,包括典型模式(5年一遇的降雨、10年一遇的降雨等)、暴雨模式、台风模式、暴雨台风复合模式4种。

保险责任数据包括保单数据和标的损失系数,其中保单数据来自保险公司业务库中的承保数据,而标的损失系数则是通过对保险理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结果。标的信息和标的损失系数构成了系统中的承灾因子(承灾因子就是当灾害发生时在致灾因子影响下发生明显变化而表现出灾害特征的人文或自然要素)。

保险理赔数据来自保险公司业务库中的历史理赔数据。

损失评估结果是灾害图层和保险责任数据相结合,通过一定数学方法运算得到的。对应灾害区域中各受损标的的损失情况,有两种展现形式:以保单为中心和以客户为中心。

决策支持是根据损失评估结果确定的,包括风险等级、防洪预案或施救方案、费率建议等。

通过对系统结构框架的细化,可以进一步将系统分解成为静态模型和动态模型两个部分,分别执行不同的功能,下面将对静态模型部分和动态模型部分进行阐述。

1.静态模型

静态模型反映财产保险防灾减损系统的静态结构,它是系统模型框架的基础,是实施预测和评估的前提。

财产保险防灾减损静态模型主要包括三种图层,对应一个数据库。三种图层是基础图层、责任图层和灾害图层,对应的是保险公司防灾减损中间数据库。在静态模型中,基础图层对应模型框架的第一层中的环境因素部分,它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测绘机构提供的不同比例尺的基础地理图层,它为其他两个图层提供了基准信息。基础地理图层上包括点状信息、线状信息和面状信息三种图层,如城市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公检法机构等图层属于点状信息图层;城市道路、等高线等图层属于线状信息图层;城市水系、行政区划等图层属于面状信息图层。将这些包含城市基本信息的图层按照地理坐标系进行配准,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叠加,就形成了基础地理信息图层。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基本空间属性。

责任图层对应的是模型框架中的保险责任数据,它是保险责任信息与地理信息的关联图层,它反映保险责任和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等与保险责任有关的地理信息分布情况。责任分布图层主要是点状信息图层,如财产保险标的位置,客户的分布情况等。图层上的信息点与防灾减损中间库中的业务数据相联接。

灾害图层对应的是模型框架的灾害图层,它是主要风险与地理信息的关联图层,主要反映水灾、风灾等灾害的地理分布情况。灾害图层主要是面状信息图层,如各个历史年度水灾分布情况等。这个图层主要根据预测的或实际的灾情信息进行计算,经过处理形成面状信息后,通过几何校正和处理与基础地理信息图层进行匹配和校准后,与基础地理图层进行叠加。

防灾减损中间数据库中存放了客户基本信息、业务基本信息、灾害基本信息等,中间库中的数据来源包括业务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和可以得到的灾害实时或历史信息。

2.动态模型

动态模型反映财产保险防灾减损系统的动态过程,体现了原型系统功能实现的过程。

动态模型包括灾情预测、损失预评估、预案及应急方案三个部分。灾情预测模型采用了基于DEM的灾情预测模型,综合考虑引发灾情的各种因素,采用DEM模型进行初步预测,得到可能受灾的地区、淹没深度和持续时间,然后采用神经网络模型进行修正,使得预测精度进一步提高。损失评估模型在预测灾情或者实际灾情的基础上,将对理赔数据统计分析得到的承灾体损失系数作为损失度计算的一个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灾害损失评估结果。

(1)灾情预测模型

灾情预测模型的基本方法就是根据GIS系统提供的地理图层,以及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灾情参数和其他灾情信息,预测灾害到来时的淹没区域、淹没水深和灾害强度等。灾情预测需要从外部项取得数据,这些外部项包括电子地图供应商、气象部门、水务部门和遥感数据提供部门等。在处理方法中,系统按照不同种类的灾害模式进行分类研究,这样的研究结果更有针对性,也更加准确。系统最后生成不同模式下的灾害图层,供保险公司防灾减损工作参考,同时为损失评估输入必要的参数。模型中采用了基于GIS和RS的预测方法,最终得出所需要的灾害图层。灾情预测过程如图1所示。

灾情预测的步骤是:

①从电子地图、气象数据、水务数据和遥感数据中获取基础数据,对数据进行提取,并做预处理。提取出模型方法可以处理的数据。

②依据等高线数据和遥感影像数据建立DEM模型,按照各种模式,结合遥感得到的地形特征信息,承灾体下垫面情况和植被截留情况,进行灾情预测,得到可能被淹的区域、淹没深度和持续时间,得到下一步运算所需的指标。

③将上步得到的结果和雨量信息等及从外部项得到的各指标输入已经训练成功的网络,经运算得到预测的结果。

④对预测结果进行处理并反映到地理图层中,使客户可以了解灾情预测的结果,并可以为进一步的损失评估所用。

(2)损失评估模型

财产损失评估模型有效利用收集到的信息(利用GIS技术、RS技术和GPS技术,把遥感影像、图形图像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信息经过校正和标准化后叠加在一起的复合信息),建立模型并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由于财产损失评估模型是针对保险企业建立的,所以其评估目的是根据投保标的的情况和实际发生的灾害情况对标的所发生的直接损失进行评估,生成“财产损失评估表”,即对于每一个投保标的,给出其可能损失度,并计算出可能损失额,并给出所有投保标的可能的总损失额,以指导查勘小组的查勘定损工作。图2显示的是财产损失评估的过程。

财产损失评估模型的步骤如下:

①从灾害图层中提取灾害数据,包括淹没水深、淹没时间、灾害强度和淹没区域。

②对历史理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标的损失系数表。

③把在灾害图层中提取的淹没区域与保险责任图层进行叠加,得到受损标的信息,包括险种、标的类型和标的价值。根据险种和标的类型查找标的损失系数表,得到标的的损失系数。

④淹没水深、淹没时间、灾害强度和标的损失系数共同组成财产损失评估模型的输入因子,通过评估模型方法运算得到各灾害区域中的标的的损失度。

(3)防洪涝预案和应急方案

保险系统防洪涝预案是为保障保险财产安全、避免或减少保险财产因洪涝灾害带来的损失,在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公司在防汛期间实施指挥抗洪抢险的依据。

防洪涝预案的组成结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风险分析和主要对策。在灾害发生前,保险公司按照防洪涝预案的有关要求,做好防范工作。一旦发生灾情,则立即启动应急方案,确定责任人,确定受灾区域,调度施救队伍。

三、创新点及成果

《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从保险公司的实际需求出发,建立了防灾减损原型系统。系统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紧密结合,以承保标的作为承灾体进行防灾减损研究;根据保险公司全国历史理赔数据,得到了保险标的的损失系数,为保险公司的防灾、风险评估等工作提供了帮助,为今后与地理位置相关标的的保险费率厘定提供了依据。系统充分利用3S(遥感、地理信息和全球定位)技术,与社会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建立了灾情预测模型和损失评估模型,并给出了保险公司防灾减损预案,为保险公司的防灾减损工作提供了支持。

《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的创新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以承保标的作为承灾体进行研究

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业务数据方面的优势,利用以往的业务数据,结合外部数据(如城管、水务、气象等数据),得到了与灾害有关的全面、客观的资料。以承保标的作为承灾体进行研究,有效地解决了经济统计资料不完备的问题。

(1)以承保标的作为承灾体进行研究,实现了防灾减损研究与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GIS和GPS技术,使保险公司的业务信息具备了地理属性,可以直观地反映在地理信息平台上。同时,系统将客户与保单进行挂钩,使得业务信息的管理更加清晰有效。

(2)提高服务水平是保险公司在越来越严峻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的有效途径,系统以此为出发点,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思想,保险公司利用系统的预测和评估结果,通过灾害风险图可以清晰地得到具有潜在水灾风险的标的、客户和保险人,使保险人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保险公司积累了多年的保单数据和客户数据,这些都是进行防灾减损研究的宝贵财富。通过业务信息和GIS的结合,以专题图的形式,清晰地看到保险客户和保险责任的地理分布,从而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机构设置、资源分配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4)保险公司积累了多年的理赔数据,这是对灾害损失的最客观而又全面的记录,解决了损失评估中经济统计资料不完备的难题。系统提出了损失系数的概念,并根据保险公司全国2000年之后的理赔数据,按出险原因、险类、险种和标的类型的不同,对财产保险的标的理赔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到了损失系数的具体数值。损失系数体现了不同类型的标的在不同的出险原因下的损失程度,解决了损失评估中的关键问题,为保险财产损失评估的量化做了准备。

2.利用遥感技术和相应的数学方法对孕灾环境进行全面分析

GIS具有数据采集及空间分析能力,尤其是地形表现、土地利用和土壤数据的获取、坡面流路径的确定、水文参数的提取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RS具有获取大范围信息的能力,遥感影像能够直观和完整地反映地表空间分布的各种物体和现象。通过遥感影像,可以了解城市布局、土地覆盖状况、土壤类型等情况,它可以作为GIS的一种主要的数据源。

利用GIS和RS技术,可以方便地生成模型参数(如DEM数据、降雨等值线数据等)并可视化显示,这样解决了传统方法缺乏足够的空间分析功能、不能动态显示模拟结果的难题。综合降雨模型、排水模型和产汇流模型,以RS作为模型数据源之一,结合GIS的分析方法和手段,建立一个基于GIS和RS的城市内涝灾害分析模型,模拟内涝积水的淹没深度、淹没面积分布和淹没时间,并以可视化的形式显示模拟结果。

以大比例尺地形数据作为基础数据集,使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和等高线相结合,准确真实地反映研究区域的地形特征和地物空间分布状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基于RS和GIS的城市内涝灾情预测模型,将该模型应用于财产保险防灾减损领域,为指导保险公司采取防灾减损措施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3.采用以防灾减损为中心的信息模型和集成方法

原型系统通过地理信息这个平台上对各单位的信息进行有效集成,反映了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系统建立了数据导入的方法,包括从气象部门得到的气象数据,从城管部门得到的地下管网数据和从水务部门得到的水务信息以及电子地图信息等等。系统利用了气象部门提供的雨量信息作为灾情预测的降雨量信息来源,利用城管部门得到的地下管网数据建立了排水模型,根据电子地图信息建立了DEM,利用遥感图像得到了建筑物分布、植被分布、承灾体下垫面情况等对灾情预测至关重要的因素。

4.建立了有针对性的防灾减损模型系统

通过建立防灾减损模型系统,为保险公司防灾减损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平台,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了过去防灾减损工作中盲目性和缺乏针对性的不足。

篇(3)

防灾减损工作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对保险企业提高自身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减少自然灾害对财产保险造成的损失,国内外不少保险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

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目标为:①根据保险业当前和未来财产保险防灾减损的需要,建立管理系统模型,提高保险业在防灾减损方面的科学决策能力;②综合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集成方法,提高灾害预测与评估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③结合不同地域自然环境的差异性和自然灾害的特点,构建财产保险自然灾害损失评估模型和自然灾害预测和预报模型;④与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合作,逐步建立重点城市灾害数据库。

研究内容为:①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将基础灾害信息和空间信息分层表现在图层上,并可以交互查询和动态更新;②利用遥感卫星提供的多时相、全天候遥感图像来获取不同时期的洪涝灾害的专题数据。在遥感图像解译系统下,通过对遥感图像进行图像增强、滤波、特征提取和分类、网格数据到矢量数据的变换、投影变换、坐标变换、几何纠正、图形并贴、比例尺统一等一系列的遥感图像预处理过程,形成矢量数据库,它转换成地理信息系统数据输出或者直接进入GIS空间和属性数据库;③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测量系统可获取灾情发生区域的大地测量的动态数据,经标准化后进入GIS系统;④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的空间分析功能,对不同时期的数据进行解析,建立监测与评估模型;⑤把遥感影像(遥感时空数据库)、图形图像(地理空间数据和GPS获取的动态观测数据)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信息经过校正和标准化后叠加在一起,并利用这些复合信息进行灾情监测与财产损失评估;⑥利用以上获取的数据建立财产保险防灾减损决策支持模型。

二、技术方案

系统通过对致灾因子和孕灾环境的分析,采用一些预测或实测的方法,结合3S(GIS、GPS、RS)技术,将预测或实测结果以灾害图层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以保险责任图层的形式体现出来,将两个图层相互叠加,采用损失评估模型,就可以对承灾体由于灾害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最后得到财产损失评估结果,根据损失评估结果进行防灾减损决策支持。

系统中包括7个数据源或数据模块:GIS图层、灾害因子、灾害图层、保险责任数据、损失评估结果、保险理赔数据和决策支持。其中CIS图层是基础,灾害图层、保险责任数据和损失评估结果需要与GIS图层相结合,以图层的形式展现。

GIS图层上包括点状信息、线状信息和面状信息三种图层,如城市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公检法机构等图层属于点状信息图层;城市道路、等高线、河流等图层属于线状信息图层;行政区划、绿地、湖泊等图层属于面状信息图层。将这些包含城市基本信息的图层按照地理坐标系进行配准,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叠加,就形成了基础地理信息图层,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基本空间属性。

灾害因子包括致灾因子和环境因素。所谓致灾因子是指导致灾害发生的触发因素。洪涝灾害的致灾因子是致涝水量,以及与致涝水量有关的致灾因素如降水量、降水历时、河流水情要素等。这里定义模型涉及的致灾因子为降水量、灾害持续时间等。环境因素又称孕灾环境,指灾害作用的环境,包括地表特征(植被、建筑物分布)、地形指数(高度、宽度、坡度、坡向)和排水能力等。

灾害图层是致灾因子作用于环境因素上产生的结果,包括洪水淹没区域、洪水淹没水深、洪水淹没时间、灾害强度和模式。模式是对灾情的划分,包括典型模式(5年一遇的降雨、10年一遇的降雨等)、暴雨模式、台风模式、暴雨台风复合模式4种。

保险责任数据包括保单数据和标的损失系数,其中保单数据来自保险公司业务库中的承保数据,而标的损失系数则是通过对保险理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结果。标的信息和标的损失系数构成了系统中的承灾因子(承灾因子就是当灾害发生时在致灾因子影响下发生明显变化而表现出灾害特征的人文或自然要素)。

保险理赔数据来自保险公司业务库中的历史理赔数据。

损失评估结果是灾害图层和保险责任数据相结合,通过一定数学方法运算得到的。对应灾害区域中各受损标的的损失情况,有两种展现形式:以保单为中心和以客户为中心。

决策支持是根据损失评估结果确定的,包括风险等级、防洪预案或施救方案、费率建议等。

通过对系统结构框架的细化,可以进一步将系统分解成为静态模型和动态模型两个部分,分别执行不同的功能,下面将对静态模型部分和动态模型部分进行阐述。

1.静态模型

静态模型反映财产保险防灾减损系统的静态结构,它是系统模型框架的基础,是实施预测和评估的前提。

财产保险防灾减损静态模型主要包括三种图层,对应一个数据库。三种图层是基础图层、责任图层和灾害图层,对应的是保险公司防灾减损中间数据库。在静态模型中,基础图层对应模型框架的第一层中的环境因素部分,它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测绘机构提供的不同比例尺的基础地理图层,它为其他两个图层提供了基准信息。基础地理图层上包括点状信息、线状信息和面状信息三种图层,如城市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公检法机构等图层属于点状信息图层;城市道路、等高线等图层属于线状信息图层;城市水系、行政区划等图层属于面状信息图层。将这些包含城市基本信息的图层按照地理坐标系进行配准,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叠加,就形成了基础地理信息图层。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基本空间属性。

责任图层对应的是模型框架中的保险责任数据,它是保险责任信息与地理信息的关联图层,它反映保险责任和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等与保险责任有关的地理信息分布情况。责任分布图层主要是点状信息图层,如财产保险标的位置,客户的分布情况等。图层上的信息点与防灾减损中间库中的业务数据相联接。

灾害图层对应的是模型框架的灾害图层,它是主要风险与地理信息的关联图层,主要反映水灾、风灾等灾害的地理分布情况。灾害图层主要是面状信息图层,如各个历史年度水灾分布情况等。这个图层主要根据预测的或实际的灾情信息进行计算,经过处理形成面状信息后,通过几何校正和处理与基础地理信息图层进行匹配和校准后,与基础地理图层进行叠加。

防灾减损中间数据库中存放了客户基本信息、业务基本信息、灾害基本信息等,中间库中的数据来源包括业务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和可以得到的灾害实时或历史信息。

2.动态模型

动态模型反映财产保险防灾减损系统的动态过程,体现了原型系统功能实现的过程。

动态模型包括灾情预测、损失预评估、预案及应急方案三个部分。灾情预测模型采用了基于DEM的灾情预测模型,综合考虑引发灾情的各种因素,采用DEM模型进行初步预测,得到可能受灾的地区、淹没深度和持续时间,然后采用神经网络模型进行修正,使得预测精度进一步提高。损失评估模型在预测灾情或者实际灾情的基础上,将对理赔数据统计分析得到的承灾体损失系数作为损失度计算的一个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灾害损失评估结果。

(1)灾情预测模型

灾情预测模型的基本方法就是根据GIS系统提供的地理图层,以及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灾情参数和其他灾情信息,预测灾害到来时的淹没区域、淹没水深和灾害强度等。灾情预测需要从外部项取得数据,这些外部项包括电子地图供应商、气象部门、水务部门和遥感数据提供部门等。在处理方法中,系统按照不同种类的灾害模式进行分类研究,这样的研究结果更有针对性,也更加准确。系统最后生成不同模式下的灾害图层,供保险公司防灾减损工作参考,同时为损失评估输入必要的参数。模型中采用了基于GIS和RS的预测方法,最终得出所需要的灾害图层。灾情预测过程如图1所示。

灾情预测的步骤是:

①从电子地图、气象数据、水务数据和遥感数据中获取基础数据,对数据进行提取,并做预处理。提取出模型方法可以处理的数据。

②依据等高线数据和遥感影像数据建立DEM模型,按照各种模式,结合遥感得到的地形特征信息,承灾体下垫面情况和植被截留情况,进行灾情预测,得到可能被淹的区域、淹没深度和持续时间,得到下一步运算所需的指标。

③将上步得到的结果和雨量信息等及从外部项得到的各指标输入已经训练成功的网络,经运算得到预测的结果。

④对预测结果进行处理并反映到地理图层中,使客户可以了解灾情预测的结果,并可以为进一步的损失评估所用。

(2)损失评估模型

财产损失评估模型有效利用收集到的信息(利用GIS技术、RS技术和GPS技术,把遥感影像、图形图像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信息经过校正和标准化后叠加在一起的复合信息),建立模型并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由于财产损失评估模型是针对保险企业建立的,所以其评估目的是根据投保标的的情况和实际发生的灾害情况对标的所发生的直接损失进行评估,生成“财产损失评估表”,即对于每一个投保标的,给出其可能损失度,并计算出可能损失额,并给出所有投保标的可能的总损失额,以指导查勘小组的查勘定损工作。图2显示的是财产损失评估的过程。

财产损失评估模型的步骤如下:

①从灾害图层中提取灾害数据,包括淹没水深、淹没时间、灾害强度和淹没区域。

②对历史理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标的损失系数表。

③把在灾害图层中提取的淹没区域与保险责任图层进行叠加,得到受损标的信息,包括险种、标的类型和标的价值。根据险种和标的类型查找标的损失系数表,得到标的的损失系数。

④淹没水深、淹没时间、灾害强度和标的损失系数共同组成财产损失评估模型的输入因子,通过评估模型方法运算得到各灾害区域中的标的的损失度。

(3)防洪涝预案和应急方案

保险系统防洪涝预案是为保障保险财产安全、避免或减少保险财产因洪涝灾害带来的损失,在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公司在防汛期间实施指挥抗洪抢险的依据。

防洪涝预案的组成结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风险分析和主要对策。在灾害发生前,保险公司按照防洪涝预案的有关要求,做好防范工作。一旦发生灾情,则立即启动应急方案,确定责任人,确定受灾区域,调度施救队伍。

三、创新点及成果

《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从保险公司的实际需求出发,建立了防灾减损原型系统。系统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紧密结合,以承保标的作为承灾体进行防灾减损研究;根据保险公司全国历史理赔数据,得到了保险标的的损失系数,为保险公司的防灾、风险评估等工作提供了帮助,为今后与地理位置相关标的的保险费率厘定提供了依据。系统充分利用3S(遥感、地理信息和全球定位)技术,与社会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建立了灾情预测模型和损失评估模型,并给出了保险公司防灾减损预案,为保险公司的防灾减损工作提供了支持。

《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的创新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以承保标的作为承灾体进行研究

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业务数据方面的优势,利用以往的业务数据,结合外部数据(如城管、水务、气象等数据),得到了与灾害有关的全面、客观的资料。以承保标的作为承灾体进行研究,有效地解决了经济统计资料不完备的问题。

(1)以承保标的作为承灾体进行研究,实现了防灾减损研究与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GIS和GPS技术,使保险公司的业务信息具备了地理属性,可以直观地反映在地理信息平台上。同时,系统将客户与保单进行挂钩,使得业务信息的管理更加清晰有效。

(2)提高服务水平是保险公司在越来越严峻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的有效途径,系统以此为出发点,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思想,保险公司利用系统的预测和评估结果,通过灾害风险图可以清晰地得到具有潜在水灾风险的标的、客户和保险人,使保险人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保险公司积累了多年的保单数据和客户数据,这些都是进行防灾减损研究的宝贵财富。通过业务信息和GIS的结合,以专题图的形式,清晰地看到保险客户和保险责任的地理分布,从而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机构设置、资源分配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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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公司积累了多年的理赔数据,这是对灾害损失的最客观而又全面的记录,解决了损失评估中经济统计资料不完备的难题。系统提出了损失系数的概念,并根据保险公司全国2000年之后的理赔数据,按出险原因、险类、险种和标的类型的不同,对财产保险的标的理赔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到了损失系数的具体数值。损失系数体现了不同类型的标的在不同的出险原因下的损失程度,解决了损失评估中的关键问题,为保险财产损失评估的量化做了准备。

2.利用遥感技术和相应的数学方法对孕灾环境进行全面分析

GIS具有数据采集及空间分析能力,尤其是地形表现、土地利用和土壤数据的获取、坡面流路径的确定、水文参数的提取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RS具有获取大范围信息的能力,遥感影像能够直观和完整地反映地表空间分布的各种物体和现象。通过遥感影像,可以了解城市布局、土地覆盖状况、土壤类型等情况,它可以作为GIS的一种主要的数据源。

利用GIS和RS技术,可以方便地生成模型参数(如DEM数据、降雨等值线数据等)并可视化显示,这样解决了传统方法缺乏足够的空间分析功能、不能动态显示模拟结果的难题。综合降雨模型、排水模型和产汇流模型,以RS作为模型数据源之一,结合GIS的分析方法和手段,建立一个基于GIS和RS的城市内涝灾害分析模型,模拟内涝积水的淹没深度、淹没面积分布和淹没时间,并以可视化的形式显示模拟结果。

以大比例尺地形数据作为基础数据集,使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和等高线相结合,准确真实地反映研究区域的地形特征和地物空间分布状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基于RS和GIS的城市内涝灾情预测模型,将该模型应用于财产保险防灾减损领域,为指导保险公司采取防灾减损措施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3.采用以防灾减损为中心的信息模型和集成方法

原型系统通过地理信息这个平台上对各单位的信息进行有效集成,反映了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系统建立了数据导入的方法,包括从气象部门得到的气象数据,从城管部门得到的地下管网数据和从水务部门得到的水务信息以及电子地图信息等等。系统利用了气象部门提供的雨量信息作为灾情预测的降雨量信息来源,利用城管部门得到的地下管网数据建立了排水模型,根据电子地图信息建立了DEM,利用遥感图像得到了建筑物分布、植被分布、承灾体下垫面情况等对灾情预测至关重要的因素。

4.建立了有针对性的防灾减损模型系统

通过建立防灾减损模型系统,为保险公司防灾减损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平台,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了过去防灾减损工作中盲目性和缺乏针对性的不足。

篇(4)

内容提要:在财产保险中,保险理赔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非车险理赔涵盖了除车险以外所有险种的理赔,理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信誉和经营效益。分析非车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其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非车险理赔工作质量,是做好理赔工作,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在财产保险的理赔中,非车险理赔通常是指财产险业务中除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理赔,包含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若干个险种。保险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司信誉和经营效益。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由于保险覆盖面的逐步扩大和新险种的大量增加,以及人保公司市、县两级公司内部机构的整合,三个中心(业务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财务中心)的建立,理赔人员不足尤其是非车险理赔人员匮乏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理赔人员不适应非车险理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工作中的失误和延时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还因为处理不当造成保险纠纷,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利益,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合法履行。同时,也影响到公司理赔工作的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找出非车险理赔工作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险理赔工作质量,是当前形势下各级公司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非车险理赔工作的特点

一)保源分散,涉及面广。

在人保公司的业务总量中,车险业务占较大份额,人保总公司和人保河南省公司近三年的车险保费收入均达到业务总量的60%以上,而占份额不足40%的非车险业务,其保源较为分散,不同险种保额悬殊较大,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可谓无所不及。这种保险覆盖面广、风险多样化的特点,要求保险从业人员的知识面要随之拓宽,对涉及开办险种的相关知识,不能仅简单的了解,而应是熟知和掌握。如在企财险中承保机械制造业的综合险附加机损险,要了解房屋建筑物的结构,了解和掌握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出厂的生产过程和面临的风险,了解车、磨、刨、铣、镗等工艺流程,了解配件、总装、产品包装和销售渠道,了解制造成本中各项目各环节的构成;在家财险中,要了解和掌握一般家庭和特殊家庭、贫困家庭和富裕家庭的财产构成,了解房屋、装修、家具用具、衣服被褥、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物品的价值和使用特点;在货运险中,要了解和掌握货物的种类,运输工具,启运地和目的地,标的流动过程中的形态变化,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托运人、承运人、保管人的责任等;在责任险项下的产品责任险中,要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使用特点,产品的缺陷,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的责任,追溯期的应用,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合法权益等。此外,理赔人员还应掌握风险管理知识,学会分析、研究相关的风险源、风险特点、规避和转移风险的手段等。

(二)案件集中,工作量大。

非车险理赔中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就是风险的发生和案件处理不像车险那样频繁,而是相对集中,大案和复杂案件较多。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大面积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连续发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波及相邻保险标的等,这些都会给理赔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和工作量,且由于险种的特点所致,一些案件在理赔中的查证、鉴定、理算、追偿等环节耗时长、牵涉精力大。如2002年7月19日发生在我省的特大冰雹、龙卷风灾害,涉及多个市、县的多项险种,多个被保险人,仅郑州市除车险外就有2711户企业和家庭受损,赔款总金额高达1207万元。这就要求理赔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本领、娴熟的技术,又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连续作战的能力。

(三)案情复杂,技术含量高。

非车险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即使一个较小的案件,也会因涉及多方而复杂起来。如公众责任险中,顾客在购物时因试用商品意外致伤,就与厂家、商家、销售人员、共同购物人有关联;在建筑工程险中,工程项目因暴雨受损,则同工程所有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工程师有关联。在企财险、货运险、农业险中更是如此,既有出险原因(保险责任)、案情发展、定责定损的复杂性,又涉及相关责任方认定、代位求偿、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既要求业务人员通晓保险产品的属性,细分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又要求他们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行业知识、日常生活知识。如企财险中涉及不同行业计算存货损失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各级书店的图书价差问题、药材批发和零售企业的采购价与加工成本问题、零售商业中的代销赊销问题等,都需要把保险知识与之结合起来理解和应用,才能知己知彼,心中有数,客观公正地处理赔案。

(四)社会关注,影响力大。

非车险业务的保障对象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承保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往往会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所以,理赔质量的好坏、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利益和后续购买力,影响到公司的信誉,影响到保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保险经营国际化,随着保险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保险产品的增多,这种影响将会进一步扩大。

三、提高非车险业务理赔工作质量的对策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处理各类案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保险消费大众化和保险理赔市场化(如公估行的介入)的趋势,也对练好内功、强化理赔工作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做好非车险理赔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熟知保险条款和相关知识。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保险产品质量标准,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合同内容,也是理赔人员处置理赔案件的准则。因此,作为理赔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各险种的条款和条款解释,既要合理区分已保财产和未保财产,又要掌握基本风险责任和特殊风险责任,还要把握条款解释和行业解释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此外,理赔人员要熟知与承保标的相关的行业知识和生产生活常识。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保险知识与非保险知识相结合、坚持原则与灵活运用相结合。

(二)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由于风险多样化和案件多样化,加之部分客户在保险标的受损后一味考虑自身利益,往往片面理解和误解保险条款,因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较大意见分歧以致发生保险纠纷。理赔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工作,把被保险人的认识统一到保险合同内容上来,客观公正地商洽理赔事项。(三)提升专业技能培训的水平。保险行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保险从业人员一般都经过多次的岗前和在岗培训。随着险种的增多、标的的变化、风险系数的增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索赔意识的增强,对保险理赔工作和理赔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在传统培训的基础上,以集中进行专业培训为主,选择有较高理赔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选定针对性强的教材,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不能就保险学保险,不能走“单打一”的老路子,要在学习保险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拓宽知识面。通过培训达到理论水平同实战能力相结合;保险理赔原则和权威认定同工作中的疑点、难点相结合;保险产品性能、保险保障功能同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从而使每个理赔环节都能体现“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理赔原则,使每个理赔人员都能在工作中做到不惜赔、不滥赔、不错赔。

篇(5)

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的经济行为往往是非理性的——这是心理学对经济学的重要贡献。面对风险决策,人们是会选择躲避呢,还是勇往直前?保险公司如何面对客户非理性——甘冒风险拒绝保险的行为呢?

一.人的非理性拒绝保险

让我们来做这样两个实验。一是有两个选择,A是肯定赢1000(1000,1),B是50%可能性赢2000元,50%可能性什么也得不到(2000,0.5)。你会选择哪一个呢?超过80%的人都选择A,这说明人是风险规避的。二是这样两个选择,A是你肯定损失1000元(-1000,1),B是50%可能性你损失2000元,50%可能性你什么都不损失(-2000,0.5)。结果,超过70%的人选择B,这说明他们是风险偏好的。

可是,仔细分析一下上面两个问题,你会发现他们是完全一样的。假定你现在先赢了2000元,那么肯定赢1000元,也就是从赢来的2000元钱中肯定损失1000元;50%赢2000元也就是有50%的可能性不损失钱;50%什么也拿不到就相当于50%的可能性损失2000元。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人在面临获得时,往往小心翼翼,不愿冒风险;而在面对损失时,人人都成了冒险家了。这就是卡尼曼“前景理论”的两大“定律”。

人在面临获得的时候,喜欢躲避风险,而在面临损失时,却又倾向于冒险了。这是卡尼曼[2](Kahneman)与特沃斯基(Tversky)的“前景理论”[3]的重要观点。理性使我们规避风险,非理性又让我们有风险偏好。

在人寿保险行为中人们有同样的非理。纯粹保障型产品没有储蓄型产品受欢迎。保险是一种损失性风险,这是由保险基本原理——损失补偿——决定的。用“前景理论”的实验描述人寿保险就是两种选择保险A有50%[4]可能死亡损失生命和1000元(保费)获得2000元(保险金),50%生存但损失1000元(保费),不保险B有50%可能死亡损失生命,50%生存而没有损失。如果把保险金当成对生命损失的补偿,那么A是(-1000,1),B是(-2000,0.5)。大部分人选择不保险B,这说明他们是风险偏好的。所以人们的非理性拒绝保险——风险规避——而寻求风险。

二.非理性人寿保险产品

显然,保险公司不会有上述的损失概率达到50%的产品。保险人经营的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不高。这是保险产品的经济可行性要求。理性上讲,保险的目的是风险转移与损失分担。只有纯保障性产品才是被保险人最理性的保险选择。由于人们面对损失的非理性,纯保障性保险产品往往不被市场接受。人寿保险市场主要是具有储蓄[5]功能的产品。长期死亡险和短期意外险占总保费比例不到十分之一,加上健康险也不到五分之一。

2002年全国人身保险保费2275亿,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79亿,健康险保费122亿,寿险保费2074亿[6]。占人身险保费91%以上的寿险保费中属于纯保障责任的保费不到10%。大量的还本性的两全险和养老金险,客户可以反还保费同时又得到了保险保障。其实是用客户保费的利息充当了保险保障的保费。这种利息收入对客户不敏感。这就是芝加哥大学萨勒(Thaler)教授所提出的“心理账户”的概念。

钱就是钱。同样是100元,是工资挣来的,还是彩票赢来的,或者路上拣来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是一样的。可是事实却不然。一般来说,你会把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存起来舍不得花,而如果是一笔意外之财,可能很快就花掉了。

这证明了人是有限理性的另一个方面:钱并不具备完全的替代性,虽说同样是100元,但在消费者的脑袋里,分别为不同来路的钱建立了两个不同的账户,挣来的钱和意外之财是不一样的。

比如说今天晚上你打算去听一场音乐会。票价是200元,在你马上要出发的时候,你发现你把最近买的价值200元的电话卡弄丢了。你是否还会去听这场音乐会?实验表明,大部分的回答者仍旧会去听。可是如果情况变一下,假设你昨天花了200元钱买了一张今天晚上的音乐会票子。在你马上要出发的时候,突然发现你把票子弄丢了。如果你想要听音乐会,就必须再花200元钱买张票,你是否还会去听?结果却是,大部分人回答说不去了。

可仔细想一想,上面这两个回答其实是自相矛盾的。不管丢掉的是电话卡还是音乐会票,总之是丢失了价值200元的东西,从损失的金钱上看,并没有区别,没有道理丢了电话卡后仍旧去听音乐会,而丢失了票子之后就不去听了。原因就在于,在人们的脑海中,把电话卡和音乐会票归到了不同的账户中,所以丢失了电话卡不会影响音乐会所在账户的预算和支出,大部分人仍旧选择去听音乐会。但是丢了的音乐会票和后来需要再买的票子都被归入同一个账户,所以看上去就好像要花400元听一场音乐会了。人们当然觉得这样不划算了。

同样的,保险客户对所交保费与保费的利息建立了不同的帐户,保费是自己付出的而利息是获得的“意外”之财。显然,保险客户更看重保费。

这种保险市场的选择正好映证了“前景理论”的结论。面对客户的非理性选择,保险人要有针对性的非理性产品。

三.非理性寿险营销

面对人们的非理性决策,在寿险营销中必须抓住客户心理,理性地进行非理性营销。

1让计划书看起来很美

卡尼曼在做诺贝尔演讲时,特地谈到了一位华人学者的研究成果,他就是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行为科学中心主任奚恺元教授[7]。

来看一个奚教授于1998年发表的冰淇淋实验。现在有两杯哈根达斯冰淇淋,一杯冰淇淋A有7盎司,装在5盎司的杯子里面,看上去快要溢出来了;另一杯冰淇淋B是8盎司,但是装在了10盎司的杯子里,所以看上去还没装满。你愿意为哪一份冰淇淋付更多的钱呢?

如果人们喜欢冰淇淋,那么8盎司的冰淇淋比7盎司多,如果人们喜欢杯子,那么10盎司的杯子也要比5盎司的大。可是实验结果表明,在分别判断的情况下(评点:也就是不能把这两杯冰淇淋放在一起比较,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种种决策所依据的参考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人们反而愿意为分量少的冰淇淋付更多的钱。实验表明:平均来讲,人们愿意花2.26美元买7盎司的冰淇淋,却只愿意用1.66美元买8盎司的冰淇淋。

这契合了卡尼曼等心理学家所描述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在做决策时,并不是去计算一个物品的真正价值,而是用某种比较容易评价的线索来判断。比如在冰淇淋实验中,人们其实是根据冰淇淋到底满不满来决定给不同的冰淇淋支付多少钱的。

在为客户设计保险计划时,可以附加风险很低的保障责任。客户花相对主险保费很少钱获得很高保障(保额)。这让客户看起来很美的计划书必容易让客户满意。

2突出客户获得“前景理论”的另一重要“定律”是:人们对损失和获得的敏感程度是不同的,损失的痛苦要远远大于获得的快乐。在寿险营销中通过适当的话术突出客户获得的快乐,弱化损失的痛苦。

先让我们来看一个萨勒曾提出的问题:假设你得了一种病,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低于美国年均车祸的死亡率)会突然死亡,现在有一种药吃了以后可以把死亡的可能性降到零,那么你愿意花多少钱来买这种药呢?那么现在请你再想一下,假定你身体很健康,如果说现在医药公司想找一些人测试他们新研制的一种药品,这种药服用后会使你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突然死亡,那么你要求医药公司花多少钱来补偿你呢?在实验中,很多人会说愿意出几百块钱来买药,但是即使医药公司花几万块钱,他们也不愿参加试药实验。这其实就是损失规避心理在作怪。得病后治好病是一种相对不敏感的获得,而本身健康的情况下增加死亡的概率对人们来说却是难以接受的损失,显然,人们对损失要求的补偿,要远远高于他们愿意为治病所支付的钱。

健康险中有一种住院津贴的责任,相对补偿性的医疗报销责任,住院津贴是很受欢迎的产品[8]。被保人觉得报销性责任没有给他带来额外“收获”,而津贴却有“收获”。版权所有

再来看一个卡尼曼与特沃斯基的著名实验:假定美国正在为预防一种罕见疾病的爆发做准备,预计这种疾病会使600人死亡。现在有两种方案,采用A方案,可以救200人;采用B方案,有三分之一的可能救600人,三分之二的可能一个也救不了。显然,救人是一种获得,所以人们不愿冒风险,更愿意选择A方案。

现在来看另外一种描述,有两种方案,A方案会使400人死亡,而B方案有1/3的可能性无人死亡,有2/3的可能性600人全部死亡。死亡是一种失去,因此人们更倾向于冒风险,选择方案B。

而事实上,两种情况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救活200人等于死亡400人;1/3可能救活600人等于1/3可能一个也没有死亡。可见,不同的表述方式改变的仅仅参照点——是拿死亡,还是救活作参照点,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

在表述方式上将得与失参照点平移以“获得”为中心。例如损失20元保费,获得200020元保额(保额加反还保费[9]),表述成(净)获得200000元。

3改变客户的参照系

不过,损失和获得并不是绝对的。人们在面临获得的时候规避风险,而在面临损失的时候偏爱风险,而损失和获得又是相对于参照点而言的,改变人们在评价事物时所使用的参照点,可以改变人们对风险的态度。

比如有一家公司面临两个投资决策,投资方案A肯定盈利200万,投资方案B有50%的可能性盈利300万,50%的可能盈利100万。这时候,如果公司的盈利目标定得比较低,比方说是100万,那么方案A看起来好像多赚了100万,而B则是要么刚好达到目标,要么多盈利200万。A和B看起来都是获得,这时候员工大多不愿冒风险,倾向于选择方案A;而反之,如果公司的目标定得比较高,比如说300万,那么方案A就像是少赚了100万,而B要么刚好达到目标,要么少赚200万,这时候两个方案都是损失,所以员工反而会抱着冒冒风险说不定可以达到目标的心理,选择有风险的投资方案B。可见,老板完全可以通过改变盈利目标来改变员工对待风险的态度。

在制订保险计划时,有两种方法可以改变参照系。一种是将保费损失隐含必要消费中或相对必要消费不明显。例如,航空意外险保费相对机票价格不是损失。同样,可以有列车旅客意外险、汽车旅客意外险等,只要保费不超过车票价格的5%,人们是不敏感的。另一种是提高客户对现有生活的优越感,进而产生保持这种生活持久下去的愿望,从而厌恶风险增加保险需求。

4帮助客户完美

再来看一个奚教授做的餐具的实验。比方说现在有一家家具店正在清仓大甩卖,你看到一套餐具,有8个菜碟、8个汤碗和8个点心碟,共24件,每件都是完好无损的,那么你愿意支付多少钱买这套餐具呢?如果你看到另外一套餐具有40件,其中24件和刚刚提到的完全相同,而且完好无损,另外这套餐具中还有8个杯子和8个茶托,其中2个杯子和7个茶托都已经破损了。你又愿意为这套餐具付多少钱呢?结果表明,在只知道其中一套餐具的情况下,人们愿意为第一套餐具支付33美元,却只愿意为第二套餐具支付24美元。

这里显示了人们追求完美的心理。“完整性”本身是一种美。一套餐具件数再多,破了几个就不美了。如果客户已经买保险了或是老客户,我们可以指出他保险计划存在“缺陷”,需要新的保险保障来完善。象补充医疗是对社保医疗的完善,补充养老是对社保养老的完善。人的生、老、病、死都需要保险保障。“完整性”是我们拓展保险市场的金钥匙。

5调整客户“心理帐户”

人们分别为不同来路的钱建立了两个不同的账户,挣来的钱和意外之财是不一样的。同样,也为不同的消费建立“心理帐户”。有些消费帐户预算总是会比较充裕而稳定,有些帐户波动性大而成为临时和备用帐户。如果说服客户动用临时帐户进行保险计划相对比较容易。在客户收入帐户与消费帐户之间有些关系紧密几乎是同一个帐户,有些比较随意,有一个分配过程。往往固定收入用于固定消费联系非常紧密,只有有盈余时才分配到非固定消费和投资帐户。

我们不要将保险计划固定到消费帐户。针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让投资帐户贫乏的客户把保险列入消费帐户,让投资帐户充足的客户把保险列入投资帐户。有些收入帐户的“意外”收入需要时间分配到消费和投资帐户。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客户参与保险计划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6小数法则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判断,往往会以偏概全、以小见大。概率论中贝叶斯定理的大数法则告诉我们,一个理性推断行为不仅会使用大样本的所有信息,也会利用所有的先验信息。但实际上人们往往只是重视了条件概率,而忽视了先验概率。卡尼曼与特韦尔斯基提出了他们称之为“小数法则”的许多例子,即人们通常会根据自己已知的少数例子来作推测。我们都知道,概率论中存在“大数定理”,指的是当分析样本接近于总体时,样本中某事件发生的概率将接近于总体概率。而“小数法则偏差”是指人们将小样本中某事件的概率分布看成是总体分布。人们在根据现有信息对不确定事件进行判断时似乎不关心样本的大小,也就是与“样本无关”。例如,投掷6次硬币如果出现4次正面2次背面,人们会将这个结果“推论”到投掷1000次的情况,因而高估出现正面的概率。这也说明人们往往会过于简单地将对不确定事件条件下的判断建立在少量信息的基础上。中国有句古话,“亡羊补牢”。如果发现邻居被人偷盗,会加强自己家的防盗系统,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网等。其实,从社会总体上看,入屋盗窃发生的概率与邻居家被盗没有直接关系。人们往往从身边发生的小数有时是偶然事件去推理,判断。这正是与大数法则相对的小数法则。如果保险人从大数法则出发判断损失概率是理性的,那么个人从个别事件推理出的损失风险是非理性的。

保险人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用专题节目、专栏[10]形式广泛报道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灾难事件,加深读者对各种危险的印象,触发客户非理性联想,提高公众投保意识。

7悲剧的感染力

假设这个小岛上有1000户居民,90%居民的房屋都被台风摧毁了。如果你是联合国的官员,你以为联合国应该支援多少钱呢?但假如这个岛上有18000户居民,其中有10%居民的房子被摧毁了(你不知道前面一种情况),你又认为联合国应该支援多少钱呢?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后面一种情况下的损失显然更大。可实验的结果显示,人们觉得在前面一种情况下,联合国需要支援1500万美元,但在后面一种情况下,人们觉得联合国只需要支援1000万美元。

90%的破坏性产生的悲剧色彩给人们以震撼。这正是航空意外险在没有推销的情况下购买比例超过80%的原因之一。因为航空事故的死亡率几乎是100%。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加深了人们对航空事故印象,提高了对航空危险的厌恶程度。同样的原因,保险人通过各种媒体广泛报道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灾难事件时,要选择更惨烈、悲剧色彩更浓的事件进行更深入的跟踪报道。

四.最大化人们的幸福版权所有

人们最终追求的是幸福,而不是金钱。这是经济学新的发展方向。人们在追求金钱时,往往异化了。金钱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传统经济学认为增加人们的财富是提高人们幸福水平的最有效的手段。但奚教授认为,财富仅仅是能够带来幸福的很小的因素之一,人们是否幸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很多和绝对财富无关的因素。举个例子,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的人均GDP翻了几番,但是许多研究发现,人们的幸福程度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压力反而增加了。这就产生了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我们耗费了那么多的精力和资源,增加了整个社会的财富,但是人们的幸福程度却没有什么变化。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归根究底,人们最终在追求的是生活的幸福,而不是有更多的金钱。因为,从“效用最大化”出发,对人本身最大的效用不是财富,而是幸福本身。

我们不能一味地用金钱来衡量客户的得失。安全感的满足、爱心与责任心的体现、时尚的追求等是一份保险计划给人们心理上幸福感。所以在引导客户的享受保险的诸多幸福与快乐前提是保险的交费计划要确实可行,不至于成为生活的负担。只有这样客户才能体验纯粹的幸福与满足。

通过完善的客户服务,保险人与客户建立紧密联系,使客户产生归属感。

五.结语

大多数人的行为作为个体不是非理性的,人们不会断然地去冒险、也不会不加考虑地去买保险。我们总是会遵循某种可以使我们有预见地或系统考虑问题的方式来进行决策,只不过这些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传统的理性决策模型。绝对的理性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必须占有足够信息,二是具有完备逻辑。这两个条件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是无法真正满足,何况在比较紧急时还有一个时效性问题,即运用逻辑尽可能快。所以人们非理性是绝对的。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人们需求隐性化决定了人们非理性地拒绝保险。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要针对人们的非理性进行产品设计和保险营销。

[1]创立博弈论的数学家约翰∙冯∙诺伊曼教授用个人收入的效用曲线解释了理性经济人也有风险偏好的情况。

[2]卡尼曼因为对非理性经济行为的研究,建立了“前景理论”而获得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3]概括来说,前景理论有以下三个基本原理:(a)大多数人在面临获得的时候是风险规避的;(b)大多数人在面临损失的时候是风险偏爱的;(c)人们对损失比对获得更敏感。

[4]生命表显示60岁的人在20年间的死亡率超过50%。

[5]这里不指因平准保费必然产生的储蓄。

[6]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统计资料。

[7]奚教授用心理学来研究经济学、市场学、决策学等学科的问题,是这个领域的主要学者之一。

篇(6)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篇(7)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口与劳动力基础发生了快速变革,传统的农村社会形态逐步瓦解,农村社会加快转型,表现为:传统小农社会生活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居民老龄化群体比重迅速增加,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在城市及城市周围,非正规居住的农村流动人口大量积聚。这就导致了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的减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储蓄养老保障功能不足。为此,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则成为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的根本出路。

 

 

 

 

选题的科研现状及前沿水平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和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至今处于早期试点的发展体制阶段,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借鉴江苏苏州市吴中区解决农村居民养老的一些做法,力图在我国农村解决农村居民养老方面做点探索。

参   

 

 

 

【1】唐钧《问题与障碍:中国走向全面小康的社会政策思考》宁波出版社  2003年

【2】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小编著《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分析》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年

【3】黄黎若莲《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与老年服务需求》《学习与实践》(武汉)2006.12

【4】刘子兰 《养老金计划挤出效应研究评述》《经济学动态》2006.12

【5】周德民《长株潭沛机构养老服务发展探析》《社会保障制度》2007.4

【6】宋斌文张琳《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的实践与探索》《农业经济问题》2006.11

【7】卢海元《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条件分析》《经济学家》2005.5

【8】樊天霞、徐鼎亚《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困境与出路》《上海经济研究》2005.6

【9】许雄奇、赖景生《21世纪中国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构想》《农村经济》2005.4

【10】武深树、邓真惠《构建非均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制》《当代财经》2004.1

【11】姜木枝、张朝蓉《和谐社会背景下农村计生纯女户家庭养老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2008.4

【12】郑伟《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境反思》《保险研究》2007.11

 

 

 

 

 

 

 

 

 

 

 

 

我国改革开放已三十年了,城乡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但城乡差距却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缩小,特别是城市与农村在养老问题上,城市里职工退休后有国家和企业发放的退休金和社保基金及低保金,老人可以免除生活无保障的在家里自己与儿女或到养老院安度晚年,可以说养老问题已基本解决。而农村的老人,由于多种原因这一问题已十分棘手的摆在了各级政府面前,应该下大力气给予重视和解决。基于此,进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

一、建立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农村社会形态处于快速转型期

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减弱

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与问题

(二)影响因素

三、构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一)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1、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重大创新

2、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3、区镇联动,有序推进

4、宣传有力,补贴到位

(二)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加快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保障制度框架

2、推进保障形式和补偿保障模式的创新,将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提高保障能力和效果

3、加快解决重点人群的养老保障问题,着力提高保障水平

4、推进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5、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发展政策

 

篇(8)

关键词:保险、消防、防灾防损

危险与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02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9亿元,仅两年就达到了6494.1亿元。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获取得了最大的利润。

同样作为危险管理手段,保险与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特别是如何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

一、国家应当征收消防税,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缺少经费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拨款外,都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为朝阳产业,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保险企业的各种优惠,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并不征收消防税。“洋保险”即将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可以预见:“洋保险”不但会抢占保险市场份额,还将获得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门危险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实质上是“洋保险”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经营风险获得的,这种结果对国家、对内资保险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对整天忙于防火灭火,时刻与危险战斗的消防部门来说,更是无法接受的。

我国应当调整税收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向商业保险企业征收消防税,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充消防经费。方法之一可以根据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增长迅猛的实际,将消防税作为固定资产税种之一,加以征收。办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国家实行的33%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率,进一步细化所得税率,统一中外保险企业税率,征收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包含消防税或者消防附加税。方法之三是对火灾保险险种收入征收消防税(属于营业税税种),适用单独的税率。通过上述办法,完全能够逐步解决国家消防经费的困窘。

二、商业保险企业要进行产品创新,实现保险产品保障无缝隙。

产品创新是推进、培育和繁荣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这个核心,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险种。

我国目前举办的财产保险是传统的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综合保险,把火灾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也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火灾保险险种,将火灾以外的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水渍险等危险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虽然相差无多,但在险种经营上会更灵活,投保人可针对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很多国家对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我国,公众责任险特别是场所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很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条件简陋,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近几年来发生的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宫、河南天堂歌舞厅、焦作上,北京蓝极速网吧等特大火灾事故,足以为戒。

为减少火灾的危害,国家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成立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火灾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应当开发新的场所责任险种,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险、娱乐活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同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伤亡大、赔偿难、变动频繁等特点,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建议在修改《消防法》时明文规定。

三、商业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的职能

在《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防灾防损的规定,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企业的产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而保险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入世后,“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不可低估,保险企业不具备与洋保险拚费率的实力,这必然迫使我国的保险业注重完善和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功能,才能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竞争,也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树立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观念。

但是,近几年,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不考虑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只要交钱就承保;防灾费用于消防装备和宣传方面投资逐年减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现象时常出现。保险企业要克服“重保费、轻消防”错误观念,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开展做好以下几项:

首先,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要与消防部门一起组织抢救财产,提高便利,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发挥很大作用,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计算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五、相互联动、信息共享

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门要改革目前火灾损失计算和统计方法,制定科学、准确的火灾损失计算标准,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开展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分析、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保险学》,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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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作为一名从事三年人寿理赔的核赔员,在理赔整个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有关保险受益人的问题,这与受益人条款,受益人制度有紧密联系。在理赔中通过审核决定,并计算出保险金给付额,然后赔案处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如何准确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寿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与其有关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在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会遇到很多问题,产生很多纠纷,甚至是诉讼,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使赔案迟迟不能解决,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研究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

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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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开发促销新产品,经历了“储蓄型——保障型——投资型”的演变。最初,将保险单的利率与银行存款相比,渲染保险单的储蓄回报功能。在银行利率一再下调的压力下,保险公司不得不放弃高利率的保单,重新回归保障功能。而后开始大力引进国外投资型险种,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曾一度红火了沿海各大城市。

但是仅从防范利差损目的出发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进而要求拓宽投资渠道;或者,仅从繁荣股市目的出发,鼓励保险资金入市及保险公司上市,都患了“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近视病,过多资金入市也可能引发股市过热的危险。因此,强化保险业的金融功能需要从更宏观的视角出发。笔者认为,强化保险业的金融功能还可以从货币政策体系入手。

货币政策的新发展

货币政策目标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来实现的。但从中央银行动用货币政策工具到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间要经过许多环节。中央银行为了随时掌握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必须利用一些能反映经济发展变化的金融变量,作为观察从货币政策工具到最终目标的实施过程和效果的指标。长期以来,美联储把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以公开市场业务作为调节货币供给量的主要手段。但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货币政策作用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金融创新的发展,特别是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一方面使美联储的货币供应量统计越来越困难,货币供应量渐趋失控;另一方面使货币需求的稳定性大大下降。第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融资方式的创新,使中央银行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进而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政策意图难以见效,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功能弱化。第三,经济金融全球化及金融市场深化导致的大量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使传统的货币供应量与产出之间的联系被打破。正是以上原因使得美联储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指标的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严重限制。

在我国也出现类似情况,中央银行为了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增加,连续8次下调利率,希望通过利率机制对银行储蓄分流,鼓励居民、企业贷款、消费,或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融资,获得更大的利益,发挥资本市场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功能,实现中央银行刺激投资消费的货币政策的目标。然而,操作效果不尽如人意。利率政策的杠杆效应以及由此带来的债券、股票市场上的财富效应均难以奏效。

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不通畅或发生扭曲的因素较多,其他金融机构不受中央银行的约束、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的意识和动力不强是原因之一。由于在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在金融机构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情况下,中央银行能够直接监督和调控的只有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对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则难以直接调控。这些机构的行为是否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一致,中央银行无力进行直接约束,从而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金融创新实践证明,中央银行只控制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而忽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用创造方面的作用,其结果是导致了大量的金融和信用失控现象,导致货币政策的失败。为此,中央银行必须扩大货币政策调节和作用的范围,把控制的触角逐步伸展到商业银行体系以外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调控范围扩大到全部金融资产,并注意政策的均衡性。

保险业对货币政策的作用

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和金融机构同质化趋势,模糊了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混淆了这两大类金融机构在创造存款货币功能上的本质区别。随着融资证券化程度的提高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发达、支票帐户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可转让存单、电话存款、证券化贷款等业务的逐渐完善,使得存款货币的创造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创造货币的功能。金融创新以后,在开始混业经营的国家里,货币供给由过去的中央银行提供通货和商业银行提供存款货币二类主体扩展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类主体。货币供应主体增加,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成为货币供应主体。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多层次的货币应包括有些流动性好的金融工具,如短期政府债券、储蓄债券、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互助基金股份等。由于在金融市场发达的情况下,这些金融工具可以随时转化为现实的货币,即货币化,因此,一些国家也把这些近似货币计算到货币供应量之中。

货币政策制定后广泛地通过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传导。保险业对货币政策的影响表现在:

对利率政策的反应

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所制定的调整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的政策、措施,以此引导各微观经济主体向宏观经济需要的方向从事经济活动。作为重要的经济变量,利率一直是中央银行调节干预经济的工具之一。

在利率政策发生作用的过程中,保险,特别是长期寿险业务,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当中央银行采用扩张货币政策,市场利率下调,在其他各因素不变的假设下,保险公司长期险(寿险)资金运用收益预期下降,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下降,寿险产品价格上升,通过价格效应,居民的保险需求下降,实物消费可能增加,最终推动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实现。这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家表现得尤其明显,而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可通过多渠道运用资金均衡收益,因此费率可不必依附于利率。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因为保险运行机制配套问题而发生扭曲。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为抑制通货紧缩,我国央行连续8次降息。但在名义储蓄利率大幅变动时,保险监管政策未能及时作出反应,加上寿险公司自身缺乏风险意识,假定的预定投资回报率高估,部分公司甚至渲染这种差价,造成居民对保险商品的抢购,将央行利用货币政策希望从银行“分流”的储蓄,部分重新流入了寿险公司,没能实现扩大实物消费的作用,抵消了央行货币政策效果;而由于投资渠道狭窄、能力受限,寿险公司自身面临严重的“利差损”风险。

保险业通过货币市场对货币政策传导的作用

理论上,市场利率以资金供求为基础,保险公司的同业拆借、债券买卖业务等资产业务表现的逐利性,为中央银行利率杠杆作用的发展提供了微观基础。保险公司通过从事政府债券的买卖和同业拆借活动,可以直接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方,完成央行吞吐货币的重要过程;也可以与其它金融机构交易,间接影响央行的货币政策传导。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广泛参与了整个市场利率的变动过程,即保险公司的资金供求变化带来的信贷、货币市场的资金流动,成为影响货币市场银根松紧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最终影响长期国债收益率、同业拆借利率的形成。

根据西方金融理论,货币政策通过资本市场的财富效应、托宾Q效应传导至实体经济,因此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间接入市,甚至保险公司上市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资本市场的资金量,并通过影响股票债券价格来影响企业居民的行为。

保险业还通过迂回的途径,间接地影响企业和居民的货币需求。由于保险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了保障,他们缴纳保险费而得到预期财富效应,节省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消费。

影响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中介,其信用扩张不同于银行体系。

与银行贷款不同,保险公司的贷款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资产一增一减,并未产生派生存款。但在我国,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不像企业存款一样计入货币供应量,因此,保险公司提供贷款时,保险公司存款的减少带来的商业银行负债方企业存款的增加就事实上增加了货币供应量,等同于派生存款。若此时中央银行仍只调控商业银行信贷,忽略了非银行的信用扩张,就可能造成过多的货币供应。如1995年《保险法》出台以前,我国的保险资金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1984-1989年,累计运用保险资金37亿元,其中投资贷款占97%,1991年才开始有所调整,应该说这对当时的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等,这又矫枉过正,杜绝了派生存款的同时却在另一方面延长了资金的流转,降低了货币流通速度。

虽然保单质押贷款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贷款,事实上它是在保单现金价值内预支,并未超出保单现金价值。但这意味着保单权益的支付期限缩短,体现了保单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因此,它虽并未非派生存款,但起到提高货币流通速度的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广泛地支付高比例的佣金通过人、经纪人推销产品,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费用及层层机构的收入分流就形成了不容忽视的现金漏损,也即减小了保险公司的信用扩张能力。

将保险业的宏观调控纳入货币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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