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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工资合同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二、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为 万元,比上年增(减) 万元,同比增(减) %,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 元,比上年增(减) 元,同比增(减) %.
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办法: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3、乙方职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甲方应按上述办法支付乙方工资。
4、按上述办法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是另外增发的,不含支付给乙方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甲方每月至少给乙方职工发放一次工资,并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不得以产品 、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须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协商确定本年度企业内部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八、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
九、对本协议未予明确的其它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对方应于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集体协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集体合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由协商双方具体商定): .
十三、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及说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 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
十四、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文章屋网 )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最后不得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8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令被告祥和公司支付原告许先生双倍工资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许先生到被告祥和公司去上班做销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但直至2012年8月31日,许先生主动辞职离开公司时,原、被告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即,许先生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祥和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祥和公司向被告许某支付2012年5月至8月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祥和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支付许某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赔偿的双倍工资8000元。
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被告祥和公司招聘原告许某到公司工作,应与员工原告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不能举证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原告许先生拒签,故应支付原告许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员,我在和企业签定合同的时候,企业在劳动合同上注明了一月的工资是400元,但是工作人员告诉我实际上工资水平远远高于400元。果然,第一个月我的各种收入加起来就达到2000多元,是合同上工资水平的5倍多。为什么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把工资水平定得这么低,对我会造成什么损失吗?
答: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压低工资水平,我想可能有这么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企业出于“计税工资”水平的考虑。“计税工资”,指纳税人以各种形式(含实物)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等。也就是说,当企业给职工所发工资超出规定时,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计入纳税基数。目前很多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企业很可能在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留一手”;
第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赔付的依据都是以月工资水平为基础的。所以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故意压低工资水平,一旦发生意外赔付发生,就有了少赔付的依据。
第三,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根据情况以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面对这些情况,劳动者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向所在单位索要工资条并很好得保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所以,劳动者只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并具有适当的自我保护意识,相信一定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之后,该公司又与阿婷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但没想到,去年8月,该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为“征地拆迁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公司表示“因为在公司搬迁过程中,员工出现不良行为”,所以不给职工经济补偿。而职工认为公司的经营地根本没有拆迁,公司是为不给赔偿找借口,因为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也没证据显示职工存在任何的违规行为。
对此,律师表示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的情况,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即职工签订的去年3月,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告知:未签合同不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却免除支付双倍工资责任的情形分以下三种类型,分别表述如下:
1、新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此情形下也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2、老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合同签最低工资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一般口头承诺的工资都会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正常经营时也会履行口头承诺,但当企业经营发生问题或困难时,便会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员工的权利容易受到损害,即员工的实发工资如果和你们约定的工资不符时,员工的权利很难受到保障。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来源:文章屋网 )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无论是是试用期还是正式期,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试用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辞职时一次性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支付工资报酬。
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如果用工满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收集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
(来源:文章屋网 )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办法: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3、乙方职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甲方应按上述办法支付乙方工资。
4、按上述办法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是另外增发的,不含支付给乙方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甲方每月至少给乙方职工发放一次工资,并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须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协商确定本年度企业内部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企业销售人员劳动合同范本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 庭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依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换工作岗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选一)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_小时,每周工作_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范文参考网TOP100范文排行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_小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
第六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及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元。
第九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综合工资制:(1)基本工资为_元;(2)提成工资:按照月销售量考核,具体为_。
第九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第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应按国家和海口市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四条 乙方应做到:
(一)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
(二)服从甲方安排,忠于职守,珍惜甲方声誉,维护甲方利益,保守甲方秘密,全心全意为甲方服务;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岗位工作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范文参考网,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三) 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仍在甲方工作,甲方未提出异议,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产生损害后果和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人民币_元。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范文参考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其它
第二十七条 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______;
(二)______。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认真地进行了阅读,其内容均已熟知,并积极自愿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案件审理时,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李某赔偿招用培训李某产生的费用以及给公司业务运行不畅造成的损失。本案经过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某工资,但李某需赔偿公司损失10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李某造假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应否支付李某工资;公司要求李某赔偿的范围及是否支持。
【案件评析】
我们可以先分析一下,这是一个典型的无效合同,而且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为何劳动者还会如此强势的要求单位支付高额工资,从而引讼呢?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部劳动法律都没有规定责任的具体构成、认定标准,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
在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按此规定,即使是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单位也应当付给劳动者报酬。
因此,对于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现行法律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的很明确,而对用人单位的权利则规定的很模糊。因此,即使是劳动者的过错,单位也往往很被动。这才是李某敢于欺骗单位在先事情败露后却有敢于索赔在后的根本原因。
应当说,这是法律的漏洞。当然,在法律具体规定出台之前,我们也可以根据法理、相关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给与尽可能的明确。
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自始无效,不产生合同双方期望的法律效力。这是基本的法理。因此,劳动合同整体无效,就意味着双方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整体失去效力,不能再按照原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本案中,原合同所约定的8000元月薪就是无效的。这是我们可以确信的第一个结论。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劳动者原因造成合同无效,但劳动者毕竟已付出劳动,而且因为劳动特有的人身属性,单位不可能返还劳动,当然应当给与财产性补偿,即支付报酬。但如前文所说,报酬又不能按原合同约定支付,那应按什么标准呢?那就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本案中,由于李某根本不具备软件编程岗位的能力,其劳动岗位的约定也是无效的,那怎么参照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公司同等学历所在岗位或对学历要求不高的事务性岗位工资确定。因此,对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单位应当支付报酬,但应当支付与其劳动相当的报酬,而不是原约定报酬。这是我们的第二个结论。
有过错即应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无效,过错方应当给予无过错方以赔偿。这既是基本法理,也是两部劳动基本法律所明确的责任原则。但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无效合同所造成的精神损失。”,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笔者认为,因劳动者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也应当比照劳动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来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和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根据前述规定,我认为,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造成单位损害的,劳动者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下:
1、招录费用:可依招聘直接支出费用为依据确定,如招聘为多人的,则总费用除以人数,即使该劳动者的招录费用;
2、培训费用:培训所支出的费用,培训为多人的,则总费用除以人数,即使该劳动者的培训费用;
3、生产经营损失:按照生产中实际造成的直接损失计算,比如,本案,公司为李某支付的工资,买的社保,是按照月薪8000原为基数的,单位多支付了工资和社保,也属于经营损失,应予赔偿。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造成单位损失的,劳动者的赔偿范围包括,招录费用、培训费用、生产经营中的直接损失,具体标准按票据所能证明的数额计算。这是我们的第二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