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0:3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亲属关系公证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亲属关系公证书

篇(1)

关系人: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

根据______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向知情人______核实),兹证明申请人______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______(关系称谓);______(申请人)的父亲是______,母亲是______;______(申请人)与______(申请人配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 ______省______市结婚,____________是______的______(申请人的儿子或女儿),______(申请人的儿子或女 儿)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申请人)的岳父是______,岳母是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公证处

篇(2)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单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门出具;

篇(3)

1.我国大陆公共图书馆的亲子阅读活动

从现在来看,我国大陆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它们的公共图书馆不断开展各式各样的亲子阅读活动,主要是开展亲子讲座和讲故事为主,对社会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例如,2011年上海市在每年读书月这些日子举办了大型的“亲子阅读论坛”;2012年月沈阳市举办了“家庭亲子阅读推广月”活动。通过推荐的优秀读物、举办亲子读书会、家长分享体会及网络共享现场互动,创造了家长和孩子们一起学习、一起阅读的平台。

2.我国港澳台地区公共图书馆的亲子阅读活动

我国港澳台地区公共图书馆在很早就开始提倡亲子阅读的理念,开展了绘本欣赏、妈妈讲故事、亲子兴趣读书会、玩具展览馆等很丰富的活动。活动的特色有:1、儿童绘本书非常流行,公共图书馆很注重绘本的收藏,又本土创作的绘本、外文绘本等。2、成功塑造了活动品牌。香港的“亲子故事坊”、“宝宝故事时间”及台北市的“林老师讲故事”等都是在各个总分馆同时开展并产生深远影响的。

二、公共图书馆亲子阅读活动的主要形式

1.讲故事活动

学龄前儿童因为认识的字少,他们从通过声音、图像和肢体语言等感观方式来接触知识,所以培养阅读兴趣的最佳方式和途径就是生动活泼的讲故事。事实证明,讲故事活动能够激发想象、促进孩子思维、语言更好的发展、形成良好的品德、习惯和创造力,从阅读中学到知识并获得乐趣,增进亲子之间的感情。

2.绘本欣赏

绘本是公认的比较适合儿童阅读的读物。绘本阅读对儿童思维、语言、情感智力的发展及审美产生着很重要的影响。公共图书馆普遍很注重绘本图书的收藏,很多图书馆还专门设立了绘本专题馆并起了生动的名称,比如重庆图书馆称为“童话森林绘本馆”等。

3.亲子读书交流会

亲子读书交流会是读者和家长申请成为读书交流会的会员,一般以15个家庭是一组。活动方式是定期聚会这种比较轻松的形式来进行阅读。读书交流会组织者会列出书单让亲子共同阅读,再让每对亲子对书中内容进行交流讨论,有的时候还会进行亲子交流讲故事、手工制作、电影欣赏等有趣味的活动。亲子读书会的主题是很丰富的,包括绘画、漫画、数学、天文、英语和地理等。

4.亲子手工活动

公共图书馆会举办各种亲子手工制作活动,主要包括折纸、叠纸、串珠、手工书画创作、、、陶艺、魔术等。这种活动能够开发儿童的创造力及锻炼孩子的动手能力,增加孩子对手工艺制作的兴趣,增进亲子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内地公共图书馆亲子阅读活动存在的缺陷

1.缺少亲子阅读的服务理念

现在,很多公共图书馆对开展亲子阅读的认识仍然不足,有轻服务或者重成年、轻少儿这样错误的观念,特别是在少儿服务中没有重视父母在幼儿阅读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不能引导家长参与到亲子阅读中。所以亲子阅读活动的空间及馆藏资源无法不能得到保障,也很少开展亲子阅读活动。

2.亲子阅读活动的开展不平均衡

首先是地区间的不平衡,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公共图书馆的亲子阅读很早就已深入人心,在总分馆体制的优势的帮助下,亲子阅读服务开展得很有特色,有效覆盖了各个基层图书馆。但是大陆地区公共图书馆的亲子阅读服务由于起步的很晚,除了广州、上海、深圳、南京、北京等小部分城市开展的还不错外,其它地区公共图书馆很少在其网站上看到亲子阅读活动报道。其次是不同层次公共图书馆之间存在的不平衡。在大陆地区,市级公共图书馆及少儿馆是开展亲子阅读服务是最主要的,而省级公共图书馆及区级或者镇街基层图书馆则发挥很小的作用。

3.志愿者及志愿机构的参与不足

由于公共图书馆人力是有限的,讲故事、做手工艺、亲子读书交流等大部分依靠志愿者,特别是有专业特长的志愿者。我国台湾地区很早就培养了很多的专业志愿者,带动了讲故事和亲子读书交流会等亲子阅读活动的开展。但是大陆地区相对较晚,只有深圳市近年才开展“趣味故事”培训。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志愿者和志愿机构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亲子阅读活动的开展。

四、公共图书馆开展亲子阅读活动的措施

1.创造舒适的亲子阅览环境

首先要保障亲子阅览区有充足的活动面积,具有足够的活动空间,亲子阅读活动才能够以顺利展开。其次,亲子服务要合理规划和布置装饰设计。应该设置亲子借读区、亲子交流空间、卡通区、玩具图书区、故事小屋等功能分区。在房间的装饰设计和室内设施等方面,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光线要充足,地面应当铺木地板或者是防滑地板。墙体和天花板可以装饰成童话故事城堡或绿色森林风格。阅读的桌椅也要选择形态不一的造型,书架应该过高,应该错落有致,以满足年龄不同的孩子的高度。书架之间应当保持充足的距离,可以在类目书架间设置造型别致的小桌椅,为小朋友自行选择阅读提供方便。同时,还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在柱子、拐角、桌角等容易磕碰的地方做好软质的保护装饰,要对玩具、图书、桌椅等设施进行定期消毒,为家长和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舒心、轻松的亲子阅读环境。

2.充实馆藏资源

在为低幼儿童采购时要采购相应的玩具、故事书、趣味漫画等,特别要把绘本的收藏作为重点,因为绘本是亲子阅读活动比较重要的素材,有能力的图书馆可以去港台采购绘本,并加强有声故事绘本、网络资源的建设。购进一部分适合孩子同时孩子又感兴趣的图书,增加部分适合家长看的书。同时要完善网站空间的内容,让读者能够方便了解图书馆亲子阅读活动的最新信息。

3.要重视亲子阅读活动的规划

公共图书馆在阅读活动的整体规划方面要加强,多运用讲故事、手工制作、亲子互动、亲子交流会和亲子讲座等各种形式,持续的展开内容充实的亲子阅读活动,做好阅读交流指导工作,以吸引更多家长、孩子的关注和参与,更好充分利用图书馆的各种有利资源和服务。

4.要创造特色活动吸引更多家庭加入公共图书馆

少儿服务区在节假日、寒暑假、周末都是人满为患,但是在平时学生上课的时候人特别稀少。所以,图书馆要调整思路,创造能够吸引孩子的环境,在工作日期间多增加一些特色活动来吸引学龄前儿童及家长到公共图书馆,在亲子服务区提供一些幼儿教育、饮食、健康、养生等老人关注的读物。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开展家庭读书交流会、我家爱读书等评选等活动,促进更多的家长参与到亲子阅读活动中来。

5.发挥公共图书馆总分馆的作用

篇(4)

若证明本人与本人档案没有记载的亲属关系 可以由有关亲属的单位分别开出证明,证明他们各自的亲属,直至能够说明本人与该证明的亲属间的关系。例如证明姑表兄弟,可以由父亲和姑姑的单位分别证明他们的兄妹(姐们)关系及各自的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

若毕业时成绩单由学校直接交给录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本人手中没有成绩单 可由档案管理部门将存入档案的成绩单复印出两份,在其中的一份上。

申办结婚公证而不能提供结婚证的 一般应由当事人双方到原登记机关申领《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到公证机关申办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公证。如某种原因不能领取《夫妻关系证明书》 ,应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根据档案记载,开出有关结婚的证明,提交给公证机关。在1950年婚姻法实施前结婚,不能提供有关结婚证明文件的,除提交单位证明信外,需由夫妇双方共同写成文字材料加以说明。

要证明本人与本人档案记有记载的亲属的关系 可以由有关亲属的单位分别开出证明,证明他们各自的亲属,直至能够说明本人与该证明的亲属间的关系。例如证明姑表兄弟,可以由父亲和姑姑的单位分别证明他们的兄妹(或姐妹)关系及各自的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

被公证证明的文件上的名字与户籍、身份证或档案记载的名字属同音不同字的 如果两个名字一个是正确的,另一个是错误的,应当到原有关机构或部门更改正确的名字,但由于有的已时隔多年,更改确有不便,可提供能够证明两个不同的名字确系一人的文件。可由公证处另外出具两个名字关系的公证书。

毕业时成绩单由学校直接交给录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本人手中没有成绩单的 可由档案管理部门将存入档案的成绩单复印出两份,在其中的一份上说明与存档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交给公证处存卷。另一份交公证处做公证。

毕业证书(学位书证等)已经带到国外或丢失的 应将该证书带回国内,交公证机关审核后方能为其办理学历公证书。毕业证书丢失的,可到原发证书学校补发毕业证书或出具学历证明,公证处证明补发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书中确认技术职称(职务)的起任时间 工作经历证明需要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交科干局核发的职称(或职务)证书,其起任时间以该证书标明的为准,其职称的专业以该证书标明的为准。

申办在职证明公证 可由现任职单位开具规范的证明信,其内容可以仅证明现在该单位的任职;也可以证明从何时起至今在该单位所从事主要工作的内容及自何时起任现职务。

公证收费

公证收费严格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司法局[1999]第0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涉外民事公证收费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 证明出生、无罪、婚姻状况、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亲属关系、独生子女、曾用名、驾驶证、国籍等。中英文正本每件104元,中英文副本每件10元。

注:

1.上述公证的证书原件需翻译英文的(指结婚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职称证书、厨师证等)。每件24元。

2.大学成绩单、判决书、调解书、授权书(委托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内容较为复杂的文件需公证处送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翻译费按翻译公司收费标准收取。

3. 根据美国、奥地利、韩国等国的要求,申请人办理的上述公证书后面还需附该公证书译文与原公证书内容相符的公证,因此凡办理发往以上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公证件数及费用相应增加(104元×2)。

二、 申请人办理上述各项公证只需中文本的。正本每件80元,副本每件10元。

三、 公证处办理上述各项公证的期限一般为七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加急办理的,视具体期限加收翻译费。

证明信参考样本

申请人到公证机关办出生、未婚、未受刑事制裁、工作经历等公证时,须向公证机关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申办学历等证书时,除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供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信。

现提供以下证明信参考样本:

出生证明书:

×××(性别)于××××年×月×日在××省××市(或县)出生。×××的生父是×××,×××的生母是×××。

经历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单位(应写明全称)任××(职称或职务),××××年×月至××××年×月在××单位任××(或从事何种工作)。

学历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于××××年×月入××大学××系学习××专业,学制×年,于××××年×月×日毕业。

域外亲属关系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区)是居住在××国××市×××(性别,出生年月日)的××(相互关系)。

亲属关系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出生年月日),父亲是×××(出生年月日),母亲是×××(出生年月日),哥哥是×××(出生年月日),弟弟是×××(出生年月日),姐姐是×××(出生年月日),妹妹是×××(出生年月日)。

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书写人:

××年×月×日

注:(1)证明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如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掌握的真实情况负责书写,并写明出处,有书写人签名,加盖专用章。凡由当事人本人书写的证明信一律无效。

(2)证明信为二页以上的,需加盖骑缝章。

篇(5)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篇(6)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篇(7)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066-02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书。在我国,公证文书的规范化一直受到充分的重视,《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可见公证书格式历来是作为公证证明方式的具体承载而在我国公证制度的构建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体体现便是书写格式的规范化。目前,我国公证活动中使用的公证书格式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二者的区别不同主要在公证证词部分,定式公证书格式固定化,使用时主要对涉及的当事人名称、时间、地点等进行填充,其他证词内容基本不做变化;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则针对公证事项的不同法律特性规定了其公证证词应包含的各项必备要素与选择要素,具体内容则需公证员根据办证的实际情况充分撰写,能够比较充分地满足对复杂公证事项的证明需求。

司法部1981年制定的24式、1992年制定的56式、2011年制定的35式公证书格式都属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中加“注”是普遍方式,本文所谈的公证文书加注,是特指35式公证书格式的加“注”。

一、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的发展过程

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早见于上世纪90年代,司法部《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司发(1990)015号)中载明:“由于亲属关系公证书既可用于探亲,又可用于继承在台遗产,为防止遗漏法定继承人,对凡用于赴台探亲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证词中增加使用目的的内容”,即后来《涉台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在定式公证词后附加上的“本证书用于赴台探亲、本证书用于赴台继承”等等内容的“注”。

2003年,司法部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中载明:申办此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上述申办用途的材料。在公证书证词中,应当明确限定公证书只用于该项公证申办事由,用于其他事由无效。即在定式格式证词后另起一行加注“本公证书仅限用于XX,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司法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定式公证书格式中载明: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XXX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可见,“注”从原来特别规定的定式单项证词中才能加特定的“注”,已发展到在新35式定式格式公证书中根据需要可在任何一种定式证词中使用,加注从特定格式使用到这次新定式中越来越广泛的使用,说明了灵活使用加“注”的重要性,原有定式格式的简单、零散在发展时代的实践中越来越凸现出公证书在使用中的不足和实用上的缺陷,而加“注”正可以弥补其不足和缺陷。

二、定式公证书格式灵活使用加“注”的重要意义

所谓公证文书格式中的“注”,是对格式中相关内容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对格式内容的必要补充,是需要贯彻执行的内容。正确领会“注”的内容,是对正确适用格式,解决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具有指导意义(见司法部律师公主工作指导司编《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

在公证工作个人实践中,感觉灵活使用加“注”,对拓宽定式公证书格式的使用、方便当事人以及保护公证员自己等具有重大的意义。例如有一哈尔滨人在福建XX工作,东北老家一处不动产要转让,本人无法回去,欲委托家里人代办,而到公证处申办委托公证。在此份委托书公证中,公证处对委托书中涉及的“婚姻事实、不动产产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产权共有关系”等的审查有二种方式:一是形式审查,公证员通过审核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产权证影印件来证实“婚姻事实、不动产产权人等”,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出证;二是实质审查,即按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做审查,对其婚姻关系和不动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此类审查,要么是公证员外调,远赴千里到实地耗时耗力的核实,要么是由公证处发函后,漫长的等待同行复函,二种途径的核查都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办证费用和等待的时间。考虑到办理此类公证要求的“快捷、方便”、使用的“及时性”等因素,为此,公证处就建议按照第34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方式,对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内容做形式审查,按签名类予以公证。征得当事人同意,公证处当天就可办结该项公证发给当事人使用。这个例子说明,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中的加注,能解决许多实际问题:一是解决了因公证调查难度大,导致出证时间长;二是相当减轻了公证员承担的风险责任;三是避免了因调查取证导致的公证成本提高,从而达到公证机构、当事人、证书使用单位三方共赢的局面。

三、如何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

篇(8)

1、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够对遗产处置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之后再到房管局进行继承过户手续。

2、现在部分的房管部门还可以不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书,只需所有的继承人带齐资料,直接到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3、一般需要提供死亡证明、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资料。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处分其遗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遗嘱,或者是遗赠抚养协议。

4、如果所有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需要通过法院进行诉讼来确定房产如何处置。再根据法院的判决,到相关的部门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篇(9)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投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篇(10)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

    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法》在第11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满足回避原则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了确保公证员处理公证事务时能够客观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证员回避的原则。《公证法》在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如果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自己或前述近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回避。

    二、出证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公证本身就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能够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必定是经过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公证活动成果。

    我国对公证的办证程序非常重视,不仅在《公证法》中专章规定了“公证程序”,而且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努力使办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时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对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如现场监督、遗嘱、保全证据和出具执行证书等还有特别规定,在办理这些特殊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面仅从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入手论述出具公证书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

    公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不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申请主体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二是当事人与该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因此享有独立的公证请求权。

    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项,这是法定的公证受理条件之一。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定位是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发生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既可以自己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法律、法规对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要求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这几类事项是: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由于这几类公证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才能确认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这几类公证事项,若申请人没有亲自申请,公证机构不会启动公证程序。

    有效的公证申请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的,符合公证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阐释,这里不再赘述。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若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同意给予办证,说明公证机构受理了此项申请,此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公证的活动,因此受理是公证机构公证行为开始的标志,是公证程序的必经环节。

    (二)审查环节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审查环节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公证机构公证职能的集中体现。

    我国对公证事项审查的内容非常宽泛,主要有以下几项:(1)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2)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没有审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证书有错误,直至最终被撤销。

    (三)出证环节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就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公证程序规则》详细列举了各项公证的出证条件,第36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满足:(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7条规定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8条还特别指出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书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这些都为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判断公证书有效性的指标。

    出证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规则,首先由承办公证员在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后,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再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完成后将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人。办证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公证书实体内容真实、合法公证书的内容记载了公证证明的对象,体现着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书的实体内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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