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1:0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国家知识产权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国家知识产权

篇(1)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对外贸易形式的不断丰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入和细化,技术转让,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知识经济的发展使知识产权成为进入全球一体化竞争的重要通行证。多年来,以各种形式表现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经济成果,其形式不仅表现为商标、专利、唱片,版权,还表现在药品、品牌、软件、芯片等力面。体现出巨大的价值。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夏皮罗和凯文・哈西特指出,美国知识产权的总价值达5万亿美元,占美国内生产总值的42%,因此,美国政府对外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高度关注,并不断施加高压以保护自身的利益。药品。软件,电影、音乐乃至动植物新品种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关注的焦点。

发达国家利用上百年的积累和技术优势,将知识产权的价值高昂地体现在商品价格巾,占据贸易价值链条的高端,攫取超额利润,并利用国际规则控制发展中国家,达到占有资源、垄断市场的目的,发展中国家则在这样的贸易格局中处于受盘剥的地位。知识产权不仅维持和强化了发达国家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而且导致了技术后进国家不得不在战略路径上过分跟踪模仿和过度依赖,抑制了它们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使自身经济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依附性的特征。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出口初级产品,进口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制成品,在国际贸易制造和价值链条中处于低端位置;部分发展中国家实施经济改革,大力推行出口导向型经济战略,出口结构迅速向制成品转移,部分企业成长性较好,国际竞争力逐步增强,但是由于处在制造链条的下游,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不足,跟不卜市场需求节奏,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多,同样需要向发达国家交纳高昂的专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著作权和版权费等。在我国,尽管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提高到90%以上,加工贸易占对外贸易的半壁扛山,但相当比例的加工贸易产品仍然是低价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由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部分高端产品的加工和制造受到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约束,只能获取微薄的加工利润,部分企业甚至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管理缺失,无意中侵犯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引起贸易摩擦。此外,为充分利用中国市场加工制造的优势,利用低廉的人工成本,一些跨国公司、犯罪集团还通过国际产业转移有意利用和转嫁矛盾,使我国的加工制造业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目标和替罪羊。总体来看,发展中国家不仅在国际贸易数量、规模上,而且,在贸易的知识含量上、技术水平上处于弱者的地位,其企业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争端与打击的目标,短期内难以改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被动地位。而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战略高度重视,他们认识到中国庞大市场的潜力和重要性,已经从追求分享市场过渡到企图垄断市场和利润,许多跨国公司开始重视以知识产权战略在中国谋盘布局,以保护国际市场利益,保证其全球战略的顺利实施。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贸易中的策略

经过多轮谈判,世界主要贸易成员的关税壁垒措施逐渐拆除,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垄断和控制国际市场,保护和发展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在WTO框架下,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除继续利用传统的方式牟利外,还通过现行的国内国际框架,在压迫发展中成员削减关税壁垒的同时,强化知识产权堡垒,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道路。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操纵国际条约、国内立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地位,垄断并不断扩大在利.技和经济方面的利益,通过对外贸易使发展中国家处于知识经济竞争的弱势地位。不仅如此,它们还将知识产权的范围延伸到社会公共安全、环保和健康领域,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与自己一致的义务和责任,发展中国家在新世纪面临着空前的知识产权包围战。其主要表现是:

通过国际组织与会议在多双边和诸边场合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旗,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2005年6月亚太经合组织(APEC)贸易部长会议在韩国济州举行,美国、日本和韩国在APEC会上提出井通过了《APEC反假冒和盗版倡议》,要求各国经贸官员们加紧工作,尽快制定出有关指导原则供成员遵守。2005年7月,在英国苏格兰Gleneagles举行的G8首脑会议,发表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减少侵权和假冒行为的倡议,明确指出有组织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贸易猖獗,威胁着全世界的就业,创新和经济增长乃至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决定采取行动,加强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减少仿冒和盗版贸易,打击网上盗版行为,提高反仿冒和盗版执法能力。

通过向国际组织申诉,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裸的威胁

2005年10月,美国宣布抒向WTO提出要求我国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信息的请求。虽然今年中美通过双边磋商基本解决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信息的问题,不难看出,今后,发达国家有可能继续利用多边贸易框架这一手段向发展中国家施压。通过双边制度性的安排,建立保护知织产权的限制框架,并不时以国内法律进行惩罚、限制威胁,以减少援助和外来投资、剥夺国外公间在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权利、实施特Kq 301条款等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美国2005年“特殊301”报告中,将我国列为“重点观察国家’,其“外国贸易壁垒报告”(2005)称我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已成为美对外投资的重大堡垒。美贸易代表和商务部长还联名致函我国驻美大使,就知识产权问题对我国加大施压。鉴于中美、中欧之间已有高级别的保护知识产权交流机制,日本也企图建议在中日韩三国间设立副部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5年3―4月实施了“中国侵犯知识产权实际情况调查”。这是日本首次专门针对中国司法、行政部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执行情况组织的问卷调查,对象主要是2003―2004年对华投资或与中国有商务往来的日本企业。

发达国家之间联合对知识产权保护施加压力

2005年,欧盟25个成员在欧盟反欺骗办公室(OLAF)的协调下联合组织了统一的打击假冒行动。11月欧盟公布的最终结果指出,5月份进行的针对中国伪造商品的大规模检查中,总共有500吨来自中国的伪造商品遭到拦截。欧盟公布的消息称:目前在欧盟内部流通的假冒商品中有70%来自中国。美国商务部部长卡洛斯・古铁雷斯2005年11月在市鲁塞尔同欧洲官员举行的会议上表示,美国和欧洲将联手打击,国盗版,通过共享海关和公司针对中国制造商申诉方面的信息进行更紧密的合作。2006年2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的“美中贸易关系:进入一个负有更大责任和执法的新阶段”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与其他贸易伙伴在共同关心的问题如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协调,加强美国在中国和其他地区的贸易政策和谈判能力,更有效地跟踪美国重点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议题。3月下旬,访问日本的德国经济部长格罗斯与日本经济部长在东京联合宣称,德国和日本将携手加强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

篇(2)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篇(3)

关键词:国家资助;知识产权归属;完善

一、引言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理所当然归属于国家,也正是这种观念使得我们在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有意无意地进行回避和忽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这不仅极大影响了研发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使我国陷入了“科技项目成果丰硕、知识产权成果匮乏”的怪圈。可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国家确立的“有限放权”指导思想使得知识产权的前景充满希望。

二、域外相关规定的考察

(一)美国关于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作为经济和科技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其探索了长期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存在两种主要的指导思路“集权原则”和“放权原则”。“集权原则”认为,政府有权所有其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和研究人员只是履行职责,而作为公众代言人的政府专有科研成果;与此相对的“放权原则”则认为,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是受资方在研究开发时附带产生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在履行项目合同过程中会耗费巨大人力财力,因此研发单位有权拥有这些成果,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政府可以免费使用。20世纪80年代是美国知识产权转折的关键时期。在此之前美国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商业化比率持续走低,八十年代以来美国专利制度经历了三次修改。对受政府资助部门同意后,可以对这些专利权和著作权独家授权进行转让和利用。但是政府保留行政介入权以及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无偿实施该智力成果的权利。

(二)德国关于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德国坚持一种“发明人原则”,即发明人取得专利申请权,无需考虑是否为职务作品及科研成果资金来源,但是政府必须基于社会公益且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这种规定实际上从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初衷出发,为了更好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并利用于经济生产中。这充分体现了德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宗旨:全力保护个人的智力成果。对于相关智力成果,行业协会和研究人员享有有极大的权利,例如独占授权他人实施专利,同时如果被授权人无正当理由懈怠实施,那么行业协会和研究人员可以代表政府实施对契约的终止权,在实现公益的前提目的下,他们也享有其他许可授权的权利。

(三)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台湾地区的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曾经也长期受到“国有财产法”的束缚和限制。“国有财产法”规定只要由政府出资参与均由政府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否定了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的权利。与德国的“发明人原则”正好相反,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被闲置以致于最后淘汰。2000年3月,台湾颁布了《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不再拘泥于政府出资即所有的观念,归属研究单位成为了知识产权归属的常态,但在特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也可以归政府所有。研发成果归属研发单位时,资助政府机关对于该成果享有独有的、全方位的实施权利,资助机关对其成果的转让与实施行使“行政介入权”,而且还有权要求进行一定的研发成果收益的分配。

三、我国关于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的新举措与新发展①

目前我国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也逐步体现出经济效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激励创新原则。《科技进步法》和《专利法》的修改让我们看到了国家正在向“放权让利原则”的转变。国家明确指出,在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激励创新为目的,鼓励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入股分配,充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的利益。②2002 年 3 月,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定下了“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基调,国家只在特定情况下“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的完善

1.厘清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

尽管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此做了界定,但是在实践中两者的纠纷十分普遍。实践中不能把一切存在隶属关系和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都归为职务成果。这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规定初衷的。此外,单位和个人也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大局观念,考虑到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最后完善《合同法》对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的规定,明确国家相关的投资和监督的权利义务以及明确承担单位的实施效果、内部知识产权利用的约定,从源头上根本杜绝纠纷的发生。

2.明确项目完成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分配

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为项目的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赋予了署名权,但是规定过于原则性。现实生活中,项目负责人和普通参加人基于各种利益考量,署名权成了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何人署名以及署名的顺序都是纠纷的焦点。考虑到科研团队的整体协作性,对于内部权利的分配应当根据参加人在工作中贡献的大小,依照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手段,但是仍应以调解为主。总之,一定要让每个人获得与其贡献相应的回报。

四、结论

我国目前已经确立了“放权让利”的原则,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当今世界有很多在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方面颇有建树的国家值得我们去借鉴,但是一定要结合我国实际完善相关法律,充分保护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将科研创新和经济发展引入到良性互动,良性循环的框架内。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乔永忠:《国家财政资助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研究》,载《科学学研究》,2008年第6期,1181页。

②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30号。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J].法学研究,2003,(3).

篇(4)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0461(2011)02-0044-03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经济形态已由传统的以大量消耗能源、原材料和资本为特征的工业经济向以知识和信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转变,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贡献越来越大,它逐渐成为国家竞争优势的基础和关键。因此,正确认识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以及开展对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国内,杨中楷(2005)、宋河发(2007)等在Ginarte和Park(1997)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了定量分析,而从国家层面研究知识产权竞争力,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只有李华威(2005)和陈洁(2010)的初步探讨。本文在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竞争力形成机理的基础上,构建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价体系,以期为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作参考。

一、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的含义

知识产权竞争力是最近几年才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德国学者Ernst[1]认为企业专利竞争力是专利申请量和平均专利质量之乘积,专利平均质量为各个质量指标之和。IPIQ公司[2]将专利竞争力表述为美国专利的数量乘以企业专利的当前影响系数,即用当前影响系数修正或加权专利授权量。国内学者吴玉桐,梁静国(2008)[3]也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数量和知识产权质量来衡量。而黎薇等(2007)[4]、朱肖颖(2010)[5]等学者的观点有所发展,认为知识产权竞争力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既表明组织在某一时间段上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成果, 同时又表现为在更长一段时间里所能发挥的潜力, 它们共同决定了一个企业在较长时间内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地位。

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的基石,这里的知识产权显性变现为国家现有的知识产权实力,隐性表现为国家的知识产权动态能力。国家的知识产权是一种资源,它符合资源基础理论的资源属性。按照Baney(1991)[6]的资源基础理论逻辑,只有有价值、稀缺、难以模仿和不可替代的资源才能成为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知识产权的价值性体现在专利所形成的垄断和商标所形成的市场影响力,这些都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知识产权的独占权或者专有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稀缺性。同时,知识产权也是不能完全模仿的,这是法律本身所决定的,尽管专利和商标的公开传播为知识产权竞争对手学习和借鉴提供了便利,但是这种模仿也是带有成本和滞后的。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说明它也在一定时限内也是难以替代的。因此,知识产权的资源属性会使国家获得竞争优势,但静态的知识产权本身并不能直接带来价值。

Porter(1991)[7]指出,竞争优势的源泉不仅在于拥有的特异性资源,还在于对这些资源的运用和管理以及创造价值的能力。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持续竞争优势来自对知识产权这种资源的开发、积累、维护和更新的动态性过程。因而,从资源和能力整合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管理应贯穿于上述过程的各个环节,国家不仅要拥有知识产权资源,还要培育和开发对知识产权的动态能力。知识产权动态能力集中表现在开发、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实现价值增值的各项活动中,即包括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又包括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国家只有具有知识产权动态能力,才能实现持续有效的自主知识产权增长机制,提高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综上,本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不仅包括国家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的实力,还应包括开发潜在的知识产权和运营、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上,本质是国家不同的知识产权行为引起的竞争力的差异。

二、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构成要素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是一个知识产权创新系统,它是由知识产权资源要素和知识产权动态能力(开发能力、运营能力、保护能力)要素来构成的,可以用以下的模型加以描述(见图1)。知识产权的开发完成了技术成果的产权化,而静态的知识产权资源不能直接转化成竞争力,它需要知识产权的运营,实现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资产化、资本化,从而实现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使之成为持续竞争力的源泉,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 知识产权资源要素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①。知识产权资源的实力不仅表现在三者的数量,更多表现在质量上。截至2009年7月,我国国内专利申请量超过445万件,国内专利授权量超过238万件。从专利数量上看我国是专利大国,然而从专利质量上看我国并非专利强国。甚至有人指出我国的垃圾专利或者问题专利占到50%以上,缺乏竞争力[8]。专利的质量对于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学者通常认为专利数量由申请量(率)等指标来表征,而专利的质量由授权量(率)等指标反映。但是专利每年存在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和放弃的可能,所以增加有效专利数(率)等指标更能准确、全面反映专利质量。

2. 知识产权动态能力要素

国家知识产权动态能力是由知识产权开发能力、运用能力和保护能力构成。知识产权开发能力是通过学习、创新获得更多知识产权的能力。开发能力是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产生的根本,是国家内个体企业能力向国家整体能力转化最终形成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现代国际竞争是科技水平的较量,因此一国欲取得长久的国际竞争优势,须致力于提高国内产业的科技素质,而提高科技素质离不开R&D经费和人力资本的投入。国际公认的R&D经费的总量数据和结构数据是分析与评价知识产权创新规模、发展趋势的主要指标。此外,通过对人力投资而产生的人力资本是知识产权创新的关键,人力资本集中体现在国家科技人员的数量上。

有效的知识产权运营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财富。据统计,美国IBM公司总收入中的14%来自于专利许可[5]。国家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是将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资产化、资本化,满足市场需求和争夺市场份额的能力,反映了国家对其可支配的知识产权要素优化配置活动的成效。Scofield(1999)[9]认为: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在于知识产权主体利用它作为资产增值、研究开发和发展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基础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运营可以认为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各种有效形式的有机合,它表明获得知识产权不是目的,获得收益才是关键。知识产权运用能力集中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产出效益、产出结构、技术成果转化率、知识产权许可等指标上。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与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有很大关系,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和知识产权活动。Ginarte&Park(1997)[10]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指标划分为5个类别:保护的覆盖范围、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权利丧失的保护、执法措施、保护期限。但用Ginarte&Park的方法中国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后的2001年,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已达到绝大多数发达国家90年代的保护强度(只略逊于美国),已超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强度[11]。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主要原因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不仅受Ginarte&Park测度的立法强度影响,而且受执法强度影响。立法强度是指一国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备程度,特别是专利法的完备程度。而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水平主要体现在包括知识产权局在内的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对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和纠纷的裁决和审理情况以及国民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

三、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估体系构建和评估方法

国内学者李华威(2005)[12]从国家、科技、企业三个一级指标尝试构建了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国家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陈洁(2010)[13]从反映国家参与竞争的基础条件、实现竞争的力度和参与竞争的实际效果,即竞争潜力、竞争行为、竞争绩效三个方面选取7个二级指标、27个三级指标,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指标体系,但指标体系尚需优化。笔者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试图建立较为全面系统的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指标体系(见表1)。

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的评价体系后,我们还需要按照一定的理论与方法,完成对指标值的获取、处理以及对指标权重值的确定,最后计算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的指数。对于指标中的客观值,可用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而对于主观性指标可采用专家评分法,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级进行打分。由于不同的指标值具有不同的含义,还需要对这些指标值做统一无量纲化处理。对于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BP神经网络法等。以上过程完成后,就可以计算出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的综合指数。

由于知识产权竞争力具有复杂、内隐、模糊的特点,使其量化具有相当难度,因此,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的识别、评价、量化是一项长期研究工作,笔者的研究希望能为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与政策实施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

[注释]

①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等。狭义的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本文从狭义的角度设置知识产权指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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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140-02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竞争力,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并列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三大战略。各国发展科技、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的国际化趋势大大加强,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势在必行,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越发强烈,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现状

(一)现有知识产权人才数量仍远不能满足需求

20世纪90年代,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才开始起步,知识产权制度亦逐步建立起来。现在不仅是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在校学生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从专利人资格考试参试规模来看,2015年报名人数为1.6817万人,占总人数比例为57.3%,比2013年增长近28%;2014年在校研究生报名人数为3 864人,较2013年增长75%[1],这与2012年出台的关于在职研究生可以报考的规定有紧密联系。

据资料显示,截至“十二五”末,我国已形成一支规模超15万人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与2010年相比翻了两番。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数量已超过50万[2]。据统计,2013年我国科技人力资源总量达到7 105万人[3],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应按研发人员的4%予以配备。这表明我国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约284.2万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缺口巨大。

(二)知识产权学历学位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

1.教育机构少。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已有部分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相关教学机构。直至国家教育部于2004年11月下达文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整合教育资源,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部分高校以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为主要目的设立了知识产权教育研究中心,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不够关注。并且,附带从事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高校也不多[4]。高校主要是由法学院系从事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据统计,截至2013年9月,在全国三百多所具有法学院系的高校中仅有35所高校增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31个学位授予单位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5]。

2.师资队伍有待壮大,水平亟须提高。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成效较为明显,但是也要看到,目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仍相对滞后,知识产权人才数量缺口巨大,实用型人才的素质也亟待提高[6]。目前社会需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创造人才、运用人才、保护人才和管理人才等,而现有教育培训机构有能力培训的主要是法律型知识产权人才和综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明显缺乏培养上述其他知识产权人才的师资。此外,现有的师资主要从事的是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缺乏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方法[7]。

二、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战略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扩充,缓解行业人才需求急剧增加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动形成更为一体化的、全球性的知识产权规则。知识产权已不仅仅被看作是法律问题,也被视为经营管理问题而备受关注。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知识产权人才更是求贤若渴,但稀缺的知识产权人才纷纷选择发达地区创新型企业或大型企业“栖身”。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可打破这种供不应求的局面,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人才。

(二)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工作者的专业技能,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整体水平

近年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水平不断提高。随着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以及专利申请质量也大幅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目前,我国各高校所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大部分是以法学学科和专业为基础的,在这种前提下培养出来的知识产权人才,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功底,可以很好地适应社会立法、司法的需要。但因其缺乏理工科背景知识及经营管理知识,在工作中难以适应岗位的实际需求。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的框架内容

(一)探索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模式

1.加强培训基地建设。重点依托地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探索建立以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的投入机制,通过师资力量、教育资源的整合,形成突出重点、兼顾平衡、覆盖面广的培训体系,协调有序地开展培训。培训基地要秉承“依托理工、法经融合”的培训理念,结合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需求,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培训内容的,进一步创新课程设置和授课方法,培养政府、企业急需的复合型人才。

2.深入实施青少年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程。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中小学师资培训计划、地方课程体系和素质教育内容;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支持建设一批青少年发明创造示范基地[8]。

(二)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

目前,社会需求主要是掌握技术、经营和法律知识的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而教育机构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多数源自法学专业,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密切联系实际,培养一大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企事业单位以及知识产权服务业等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显得尤为迫切。在知识产权培养过程中,应采取高校、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培养的方式,加强实务技能教育[9]。

四、结语

近年来,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行业人才的培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制定后,于2015年12月24日出台《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引进、人才储备和发现机制、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等多个方面,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提出了明确导向。应按照这个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才促发展的方针,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长效机制,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全方位构建以启蒙教育、普及教育和精英教育为支撑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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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看,开放环境下发展中国家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往往面临多重困境:首 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FDI,但同时会影响FDI的溢出效应; [1]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本土企业的研发动力和创新能力,但同时也 会增加技术模仿成本。[2]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吸引FDI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全球化 背景下的中国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更多FDI的正向效应是否 足够弥补技术溢出效应的损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整体创新能力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还 是弊大于利?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中国如何提高创新能力并促进经济增长转型?这些将是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加强还是放松: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文献的论争

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争论的热点,但研究结论并不一致。在南北研究框架内,主流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对自身不利 :从静态局部均衡视角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会加强发达国家企业的市场力量,并提高 其在发展中国家的产品 价格,降低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3]从动态一般均衡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 护的加强会减缓发达国家的创新速度,发展中国家不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好处。[ 4]

同时,也有一些声音认为发展中国家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首先,南-北方国家具有 不同技术偏好和产品偏好,这种技术特征的差异导致发展中国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 家不可能研发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技术;[5]其次,如果发展中国家疏于知识产 权的管理 ,发达国家企业会尽力使其技术更加难以模仿,这不但降低发达国家的研发效率,也会减少 发达国家的创新成果;[6]最后,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但有 助于世界总体技术水平和福利的提高,南北国家可以通过国际合作达到双赢。

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依据主要来自对国家福利和技术转移两方面 的考虑。上世纪90年代初,经济学家强调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负向影响。De aror ff[3]的研究显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发达国家受益,而 自身利益 受损。Helpman[4]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并不会因加强国内的知识产权 保护而受 益。Yang和Maskus[6]的研究显示,知识产权保护降低了跨国企业技术转移 成本,有 助于发达国家的创新及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朱东平[7]的研究认为,发达国家 的FDI对发展中国家社会福利的影响效果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 的大小,以及FDI的性质等因素。杨全发[8]指出东道国提供适度有效的知 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FDI的流入量,也可以引进较为先进的技术。

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首先,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研究多基于发达国家的背景和视角 ,而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效应的相对较少。其次,已有的研究中,多立足 于北方国家从事创新,南方国家从事模仿活动的假设。而现实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创新活动 不断增加,中国的部分企业也已拥有了较强的创新能力。长远来看,与国家利益密切相 关的先进技术和核心技术,是无法模仿来的。如果仅是模仿,舍弃自主创新能力,会因匮乏 核心技术而在产业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上遭受瓶颈制约,易被“锁定”于世界分工网络 的低端位置。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逐步从模仿走向创新,并适当注重对自身创新能力的培 育,而在面对知识产权问题时,同样也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自主研发能力的影响和 作用。与已有文献不同,我们的分析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创新能力为研究归宿,并考虑知识产 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创新能力:理论模型的讨论

首先来看不考虑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的情况。假设只有北方和南方两个国家,每个国家各有 一个企业,并在南方国家市场上竞争,其中只有北方企业(N)从事研发活动,研发活动的 生产函数具有边际报酬递减的特征。研发活动的进行使得北方企业的生产成本低于南方企业 (S),但南方企业可以在相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技术溢出。

在南方国家给定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下,北方企业选择研发投入的力度,并与南方企 业在南方市场上进行古诺竞争。

北方企业的单位成本函数为:CN= -(gk)1/2k≤ 2/g(1)

由此可以看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资企业的技术溢出产生正、负两个方向的影响(见上 图):正的影响表现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追逐利润的外资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使 得外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更高技术含量、更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即k增加,qN增加 ),从而加大技术溢出的可能性;负的影响表现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内资企业对外 企先进技术的模仿难度(即饧跎伲H绻вΥ笥诟盒вΓ敲捶⒄怪泄业难窬陀该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下面来看发展中国家从事自主创新活动的情形。将发展中国家分为两个部门:[9] 第一个 部门有一从事创新活动的外资企业和一进行模仿的内资企业;第二个部门有两个内资企业, 一个内资企业L进行研发活动,并被另一个不从事创新活动的内资企业M所模仿。类似于上面 的 分析,通过逆向归纳法可以得出:对于第二个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型内资企业的 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相应增多;同时创新型内资企业的产量和利润也相应扩张。

于是,在考虑了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后,开放条件下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两难抉择 :虽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得国内从事模仿活动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技术溢出,但不利于 培养本国自主创新企业研发的积极性;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内资企业的研发动力 ,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模仿企业获得技术溢出渠道的畅通。在考虑了自主创新的前提下 ,即使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技术溢出的正效应小于负效应,但只要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足 够大,发展中国家自身仍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见图1)。

三、IPR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影响:来自中国的实证检验

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化,中国经济与世界市场的联系也不断加强,成为吸引FDI最多的国 家之一。已有研究中,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FDI投资环境因素的文献相对较少。此外,多数 文献探讨了FDI规模的影响因素,忽视了FDI质量的影响因素。本节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影 响中国FDI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回答两个问题: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是否吸引了更多更高技 术含量的FDI?从提升自身创新能力角度而言,中国是否由此获益?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投资规模和质量的影响

下面我们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区位选择的影响,并分析与传统因素相 比,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对重要性如何。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指标(IPR),采用专利申请量 表 示。影响FDI区位选择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劳动力平均工资(Wage)反映地区劳动力成本 ;国有工业企业产值比重(Market)反映市场化水平;GDP(GDP)反映市场规模经济总 量;公路里程密度(Infra)反映基础设施水平;外贸依存度(Trade)反映开放水平; 人均受教育年限(Human)反映人力资本。区位变量(Region)的处理:东部、中部和西 部地区分别采用2、1、0赋值。FDI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如(6)式,其中FDI的规模(Lnfdi )使用外商直接投资表示。FDI质量(Lnfrd)使用三资企业的R&D经费表示。

表1显示,从FDI的规模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力成本、市场化水平、基础设施、对外开 放度、区域因素等变量的估计系数都呈现出显著性,对FDI的流入规模起到了显著作用。这 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劳动力成本的下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的改善 、对外开放度的增加等都会增加FDI的流入。 影响FDI规模的一些重要变量,如劳动力成本、对外开放度等,对FDI质量而言不再显著,而 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设施水平、市场化水平和高水平的人力资本是影响FDI质量的重要因素 。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加大了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从制度保障上减少了跨国公司对技术 外溢的担忧,促进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加大了在中国的研发经费和投入力度,增加了在华 研发机构的设立,提高了FDI的技术含量。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内资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

由上可知,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吸引外资起到了促进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 流量和质量。但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和FDI的关系,需要以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为立足点和切 入点。外资引进数量的增加并不是东道国对外开放的最终目的。只有促进东道国内资企业技 术 进步的FDI,才是有效的。下面探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吸引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FDI,带来更 多技术溢出可能性的同时,能否弥补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模仿成本增加的负面影响。

开放条件下创新能力的提高由自主创新和国际技术溢出两部分组成,将传统的知识生产函数 拓展为以下计量模型:

(7)式中,i表示省份,t表示时间,Y为内资企业创新产出,使用新产品销售值表示,rd为 内资企业研发活动经费,fdi衡量外资企业规模的扩张,frd衡量外资企业质量的提高。X为 控制变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IPR)、经济发展水平(gdp)、人口(pop)、交互项等。 其中,交互项是重点考察的变量,主要包括:Ipr*fdi(Ipr*frd)、Ipr*rd、和Rd*fdi,分 别 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资规模(质量)促进东道国创新能力综合效应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 对内资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绩效的影响,内资企业自主研发对FDI溢出效应的影响等。

表2可知,内资企业的自主研发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国内企业的研发投入是中国创新能 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近些年来,中国自主研发投入总量逐年增加,同时随着我国创新主 体“错位”状况的改善,研发投入主体由政府向企业转型,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也进一步巩 固,自主研发对我国创新能力提升的作用已越发重要。

Lnfdi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产业链 条的关联、通过管理人员的流动,通过与外资企业在同一市场的竞争,外商投资不仅弥补了 发展中国家的资本缺口,而且使得内资企业有了面对和接触相对较为先进技术的机会,从而 有利于后者创新能力的提高。

就外商直接投资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促进了流向我国的FDI数量更多,质量也更高, 使 得内资企业得以与更多高技术含量的企业进行竞争和产业关联,但同时也加重了内资企业“ 无偿”学习这些技术的成本。即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给内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蛋糕,但免费 得到每个蛋糕的机会却减少了。因此,Ipr*fdi(Ipr*frd)测度的是知识产权加强对外资企 业溢出效应的综合影响:既包括了外资规模扩大(质量提高)带来溢出效应增加的正向效应 ,也考虑了使用国外技术成本的增加及溢出效应减少的负向效应。表2显示两个系数为正, 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加大了内资企业的学习成本,但更多外 资企业(更高质量的外商投资)给内资企业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学习机会,而且后者的正向效 应大于前者的负向效应。

Ipr*rd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地激励了内资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的产出作用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运行,内资企业的创新活动容易被其他企业所模仿,加上从 事创新活动的巨大投入和不可预期的风险,内资企业的创新动力和研发积极性将受到打击。 Rd*fdi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中国自主研发投入的加强,有利于内资企业对外资先进技术的 吸收和利用。

四、结论及政策启示

研究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FDI数量的影响因素,更是FDI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虽 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FDI流入的同时,对技术溢出起了负面影响,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吸 引了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FDI,也带来更多的技术溢出,这种正面效应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 其对技术溢出的抑制效应。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也有效激励了内资企业自主研发投入 的产出绩效。对研发成果的保护刺激了国内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保证了研发投入的加强,而 这又提高了内资企业对外资先进技术的吸收效果。

本文的政策启示:首先,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其对内资企业科研动 力和创新成果的影响,应以促进国内研发和创新为出发点;其次,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需要 兼顾对FDI溢出效应的吸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更多的FDI进入,使得内资企业获得 更多技术模仿的机会,但技术模仿成本也因知识产权的加强而增加,所以,政策的着眼点在 于 选择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获得FDI技术溢出的临界点;最后,研发投入等吸收能力的提高, 可以减弱知识产权加强对国际技术溢出的负效应,因此,国内企业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环 境下, 需要重视自身的人力资本建设,并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和消化吸收经费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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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novation Capability in Open Developing Coun tries:An Empi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Yue Shujing

Abstract:When analyzed the protection of IPR in developing cou ntry, seldom pape rs considered R's effect on the domestic firms, whose innovation activities ar 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for the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innovation. Consider ing the necessary of building own innovation tem, this paper analyzed trade o ff in its choice of IPR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performing en policy. An empi 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draws such clusion s: IPR is an important factor attracting more and better FDI. There are positive ffects of IPR on domestic innovations. The benefits from IPRS to a developing country are ctually more than reduction form technology spillovers by stronger 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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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的时候,我们是以主权可分为假设前提的。事实上,对主权作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划分,是基于逻辑的需要,并非现实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权力的。再者,当我们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属性时,我们还隐含了一个推论:一国的属地管辖权与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是平行的、不冲突的。这个推论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真实的情况是,当一个国家在其本土主张属地管辖时,其主权权力所及的对象同时包括了本国的和外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换言之,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必然触碰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甚至有不可调和的危险。比如,对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得报酬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调整,就会发生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激烈碰撞。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根据税收来源地原则要向东道国承担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与之同时,它还是其母国的纳税人,要向其母国就同一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两个主权者没有达成意志的妥协与安排之前,这种管辖权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跨国保护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呢?这是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谜题。就单个国家主权而言,它是在其领域范围之内的最高意志,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联合;对外,主权则是主权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区别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号。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若发生冲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权者意志的相互妥协、协调一致。鉴于此,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了最好的工具。双边的、区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在特定主权者之间将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若缺乏此类条约,在具体事项的管辖下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与冲突。

四、结论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者意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权权力效力运行的自在空间。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脱离孕育其效力的主权者而让渡给其他主权者或主权者之集体,统一加以行使呢?我们认为,此类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因为代表公意的主权意志可以转换其表达形式。基于意志表达方式的可转化性,此类权利的可让渡性也就不难证立了。事实上,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让渡护知识产权的若干先例。比如,欧盟成员国通过区域性条约的形式从组织成员手中受让了知识产权保护策的制定权。尽管欧盟获得的管辖权并非彻底的面的权力,但是它的成功运作至少表明了主权者意是可以转化表达形式而让渡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功推动并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验证了一个命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可以经主权者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向主权者集体让渡的。

篇(8)

截至2012年底,代表较高专利质量指标、体现专利技术和市场价值的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已达43.5151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2件,充分显示了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3.3件指标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专利创造的显著促进作用。

2012年,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1.9926万件,较上年增长14.0%。其中,1.8145万件来自国内,占91.1%,同比增长12.8%;1781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28.7%。去年,PCT国际专利申请超过100件的省(区、市)达到16个。其中,广东申请9211件,居第一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分列二至五位,上述五省市的PCT申请量占全国申请总量的八成。

甘绍宁表示,2012年,我国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发明专利累计授权量突破100万件。截至2012年底,我国发明专利累计授权量达到111.1万件。这表明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我国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效。当前,我国专利事业已进入推动国家核心竞争力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阶段,引导专利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正逢其时。

二是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逐步确立。企业在我国技术创新中的主要力量地位不断巩固,企业发明专利布局规模化效应日益显现。2012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企业所占比重达到54.7%,较上年提高2.8个百分点;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0件的企业达到49家,比2011年增加16.7%。我国专利制度在激发研发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经济依靠创新驱动方面不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

篇(9)

近年来,国内专利申请数量占据前列的公司大部分都与通信技术相关。有专家表示,越来越多的通信新技术已掌控在中国人自己的手里,电信企业正在向着“自主创新”的目标迈进,领先优势也进一步得到彰显。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近年来,国家已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而作为自主创新的核心,知识产权保护更得到了企业的充分认识。

据记者了解,华为研发人员比重保持在40%左右,并且每年把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0%用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以华为的3G产品为例,在核心技术的突破上,目前累计的研发投入已经超过50亿元。正是华为在研发上人力财力的巨大投入,才换来了其参与市场竞争所必须的知识产权能力。

“越来越多的通信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重视,知识产权水平已成为企业的实力象征。”吴凯说。

专利管理模式仍存缺陷

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仅有观念上的重视是不够的。

吴凯认为,国际化的大企业一般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与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等部门一起构成企业的核心管理层。“重视研发和完善管理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两个基本战略。”

也有专家表示,我国运营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有所欠缺,他们尚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也正在建立过程中。例如中国移动的大部分专利是通过其研究院来申请和管理的,研究院的项目经理在测试研发新产品的同时,还肩负着一定的“专利申请量指标”,另外还要尽量将申请的专利内容写到相应的国际标准中去。

建立产业联盟

篇(10)

知识产权已经超越传统资产成为高新企业最重要的资产。随着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提高,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越来越大,已经超出传统有形资产价值。研究表明,美国具有代表性的500家上市公司,其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以及著作权等,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从1982年38%增长到1992年62%,2002年87%。20年间从大约30%增长到将近90%,这一趋势在高新技术产业表现得更为明显。Google上市6个月,股票市值就超过了福特和通用总和,通用和福特是百年老店,一个高科技公司在短短的时间内就超过它的发展,反映出创新和知识产权对于高新企业的价值。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高新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创新是知识产权的基础和来源,实践表明,国际间围绕技术先进性的竞争正呈现出向技术权利化转移的趋势。以前企业通过研发占领技术制高点,现在还要这样做,同时更重要的是把技术的制高点权利化,形成知识产权,这样竞争优势就会更强大。所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争夺、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的关键,越来越多的技术领先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积累运营,将创新优势转变为知识产权优势。

知识产权是高新企业发展的支柱和关键。高新企业是最具有创新精神和活力的企业,也最容易受到知识产权问题的困扰。很多企业家可能遇到过知识产权的纠纷,包括国内企业之间,也包括和国外企业打官司。这要一分为二看待,纠纷给企业发展和进入国际市场带来麻烦和困扰,但是另一方面要看到,企业通过纠纷的经历和参与,取得的经验也会为未来的发展带来一些宝贵的机遇。最近看到一个报道,在深圳有一个美国律师讲到知识产权纠纷就对中国企业家说,跟你的企业打知识产权官司,是竞争对手对你的最大尊重。他讲的所谓知识产权纠纷不是一般的侵权、盗版,更重要的是集中在技术发明、专利这方面高技术领域的竞争。对手和你打知识产权官司实际上已经把你作为一个竞争对手看待了。

技术领先型的企业专利和商标方面需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保护。一个高新企业如果没有创新能力,当然就无法创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当然有时候有了创新能力也可能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欠缺,能力不足,而没有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没有把这些成果权利化也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困扰,甚至受制于人。可以说没有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这样的高新企业是名不符实的,因此知识产权是高新企业发展的关键。

走自主创新之路,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我们国家目前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我国必须要走自主创新之路,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因此中央决策走自主创新之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大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首先,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是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的微观基础。要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必须得有基础。基础主要是由一个个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构成一个有竞争力的总体。所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决定着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当前很多企业致命的弱点就是缺乏技术创新和知名品牌等软实力。

第二,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是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支撑条件。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但是经济增长过程中,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问题日益突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结构调整势在必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我国竞争能力,是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

第三,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前提。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和拥有知识产权和核心品牌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致胜的重要法宝。目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少,高端技术少,核心技术少,拥有国际知识产权的更少。而国外企业反过来,特别跨国公司来华申请专利和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多质量高,这在国内国际市场方面对我国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也加大了创新的难度。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还很薄弱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很多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是总体来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还很薄弱,和国外一些竞争能力很强的企业相比有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首先,自主创新能力比较低。很多企业普遍重生产轻研发,重引进轻消化,重模仿轻创新。如果有创新也是层次较低,高端、首创性、集成性创新较少,创新没有成为大多数企业的内在动力。2005年统计表明,仅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是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主要还是集中在发明专利上。我国80%以上高技术产品还是要依靠进口,而发明专利的申请仅占全球1.8%,授权的发明专利在全球不到1%。因此中国的企业总体创新能力还亟待提高。

第二,企业知识产权应用水平相对较低。当前我国企业在研发与市场开拓方面有一些不够衔接的地方,研发成果的应用渠道不够畅通,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比较低,产业化水平不高。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过程中做了一个调研,是针对全国2716家企业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调查,2716家企业涉及全国848万名职工,158万名技术人员。调查显示,2000年以来,授权专利实施率小于30%的企业占一半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占总销售额30%以上的企业只有1/3。这项调研还是在知识产权工作已有所展开,研发工作比较好的企业中进行的。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企业竞争力提升。

第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很多企业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存在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状况。根据统计,目前国内80%的假冒等侵权案件的受害者是国内企业。实际上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也面临国外的巨大压力,面对侵权行为相当一部分企业未能及时采取正确的维权措施,也没有必要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能力,这样的企业也是不可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上立足的。

第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对薄弱。知识产权管理尚未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调查显示有80%的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也没有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90%的企业没有对所拥有的品牌进行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特别是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其中存在一个问题,即我们的会计制度也对无形资产没有明确的要求,所以企业可能更加重视自己的有形资产,人力资本,对无形资产,在制度上就没有一个很好的保障。

提高自主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

基于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地位,针对企业目前的现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致力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作用,全面提升企业创造、提升、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为此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

首先,要完善科技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要加大重要项目向企业倾斜的力度,提升企业用于自主创新的比例,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

第二,知识产权战略纳入总体战略,强化企业总体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机结合,从总体上把握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和重点,并在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增加知识产权评价指标相关内容。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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