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型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1:0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案例型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案例型论文

篇(1)

一、案例型教学法的意义与现状

市场营销学是一门研究市场运营规律、消费者行为及企业营销管理的应用学科。因此,市场营销学的教学要适应时展的需要,使学生既能牢牢掌握理论,又能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激发创新意识。这就要求市场营销学教师,要不断探索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

传统的结构式课堂教学,着重教师传授理论体系,缺乏学生参与,学生往往死记硬背,对知识不求甚解,易造成学生高分低能,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案例型教学,由传统封闭型向现代开放型转变,学生从“听讲者”转变为“参与者”,从“理论的接受者”转变为“实践的创造者”,用实践来测试理论,把“要我学”变成“我要学”,从而在市场营销学教学中实现学生知识、能力、情感同步协调发展。案例型教学直观生动使学生如临其境,使感性认识通过分析、研究、讨论而上升为理性认识,从而加强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消化;运用案例阐述理论,让事实说话,避免了空洞的理论说教,变学生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学生在分析、讨论过程中提高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他们不再是知识的复述者,而是知识的创造者,成了每个案例的导演或指挥。

案例型教学突出了学生的主动参与和积极探索,锻炼了学生的能力,活跃了课堂气氛。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市场营销学课程教学中,虽然各个学校都在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无详细的实施办法,只在口头上要求相关教师尽量实行,至于什么是科学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如何实施?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应占多大比重?必须分析的案例数量是多少?要进行多少次课堂讨论?一次多长时间?一次讨论多少个案例和问题?哪些问题是指定回答的?哪些问题是自由回答的?分几个小组讨论?每个学生在一堂讨论课上可以作多长时间的发言?案例考核等问题均没有相应的要求。在专业教学计划或人才培养方案中,只确定了课程的总课时,至于理论教学、实验或讨论各占多少课时,并不明确。而且,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案例教学只是各位教师自己的事,其质量和效果基本上是由教师个人的热情和自身素质决定,致使案例型教学在实施中往往流于形式。

二、案例教学的设计与实施

1.案例的选择

案例的选择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好坏。选择案例并非意味着从诸多案例中选出若干案例的简单行为,案例的选择要真实、典型、贴近生活,内容必须充实、精炼。如果案例庞杂,教师和学生会被案例的数量和细节所拖累,造成事倍功半。案例的来源途径和形式也力求做到多样化,可来自经典案例集、报刊杂志以及电台录音和电视录像,还可由教师根据现实资料自行编写。案例的形式可以是:

(1)实证型案例实证型案例指的是在教学中可说明某一观点、原理、方法而列举的实例,在具体运用中可分为演绎法、归纳法。前者是先讲清基本原理,然后以实例来说明;后者是先举出实例,通过分析归纳出原理。

(2)分析型案例分析型案例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供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深入剖析的案例,可以是专题,也可以是综合。

(3)模拟型案例模拟型案例即在教学过程当中依据教学的内容,让学生分别充当不同的角色,进行模拟性实践活动的案例。

(4)操作型案例操作型案例是为了配合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而进行实际操作的案例。要求老师在教学中要联系相关企业或单位或自立项目进行营销活动实际操作。

2.问题的设计

由于案例型教学并不是以传递信息的方式来帮助学生理解学习的内容,而是让学生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建构知识、培养能力。所以在向学生展示案例的同时,也应该将所要讨论的问题提供给学生,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具有实战感,能针对性地分析案例,查阅资料,制定研讨提纲,从而提高课堂讨论的效果。设置的问题应围绕教学目的和要求展开,多选择开放性的问题,不提供被选答案。设计问题常用的方法有:

(1)全面贯通式主要是对案例的整体进行设问、引导和考察学生思考问题的全局观、系统观。比如“请谈谈你对这个策划的看法或见解”“你认为此案对你有何启发”等。

(2)藏头去尾式对案例的内容进行恰当的删节,或隐去前面的背景分析,或中间的策略,或最后的结果,引导和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通过分析来解决问题。比如“通过前面的背景分析你能得出哪些结论”“下一步你会怎么想,怎么做”等。

(3)移形换位式主要是通过换位思维、逆向思维,让学生充当营销活动中实际角色,进行高仿真式的训练,培养学生实战的经验,锻炼他们的团队合作精神。如“假设你是该项目的市场总监,你有何高见”等。

(4)抛砖引玉式主要是利用报刊杂志或业界的一些与案例相关的评论,来启发学生的思维。通过这类问题的提问,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如对于什么是营销。整合营销传播之父舒尔茨说:“营销即传播,你认为呢?”对市场进入,业界提出“得三北者成诸侯,得京沪者得天下”这一看法,“那么你认为对不对呢?”或“该公司老总说……,你怎么看?”等。

(5)自由发挥式发挥学生的优势,使其言无不尽。培养学生联想、想象能力,树立打破常规的勇气。如“就这一点,你有何独到的见解?”等。3.准备工作

(1)学生的准备案例课堂讨论前,学生必须做好课前准备。老师在案例课之前一星期把案例发给学生阅读和熟悉,推荐相关的参考文献资料,并把思考题布置给学生,引导学生去读案例。学生在阅读的过程中,应该做好批注和心得笔记,记录自己的思考所得。阅读完以后,还要做的就是预讨论。组内成员各抒己见,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拟定方案,作出决策,达成共识,为课堂讨论做好充分的准备。

(2)教师的准备教师为课堂所做的准备工作要远远超过学生,准备工作具体包括:提前确定讨论的核心主题,对案例进行反复揣摩从而确定一系列问题,预测学生的可能反应,对各种反应该如何应答以及怎样开始讨论、如何组织教学等。

4.课堂讨论

在讨论过程中,要注意通过适当的引导、点拨,激发和培养学生临场发挥能力、辩证思维能力和辩论能力。引导和点拨可借助提示、追问、反问;恰当的肯定、表扬以及创造幽默自由的讨论气氛,可激发学生的热情、兴趣和自信心,使学生在愉悦之中高效率地参与,使其既学到知识,又提高学习的能力。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对学生们的发言及其观点进行总结和概括,一方面,肯定学生们的成绩和优点,保护和鼓励他们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希望、目标要求和方法建议。

5.课后工作

(1)教师总结。在整个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对本次教学进行总结,结合课堂讨论,针对教学目的,总结从该案例可以学到的知识及对实践应用的启发。从而明确下一步需要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2)学生完成案例分析报告。通过书写案例分析报告不仅可使学生巩固专业知识,增强专业思想,还可作为教学反馈,帮助教师了解教学效果,这也是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依据。包括案例简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

(3)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市场环境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学生的每一个方案都有成功的可能,只是不可能一一验证罢了,因而在案例教学中注重的不是求唯一解。由于案例教学的答案是多元的,这就给学生成绩的评定带来一定困难。实践中,也常常由于缺少必要的规则和评判标准,使得案例教学出现许多随意性,为了使学生成绩的评定更加客观和直观,可以将一些重要因素进行定量化处理,从而得到最终评分。成绩评定主要包括学生分析的步骤是否恰当,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是否抓住问题的实质和关键等;其次,是对学生技能的考核,它主要包括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能力、交际能力、语言组织表达能力等;另外,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进行考核。

6.多媒体手段

积极采用多媒体教学,让图文并茂、视听结合的多媒体传播信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提高案例教学效果。多媒体教学具有生动、形象、直观、信息量大等特点,能充分调动学生各种感官,提高学生的注意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探索能力。多媒体案例展示的时间,在上一次课堂结束之前教师应将下一次课堂讨论的案例提前展示给学生,让学生有充分准备的时间。还可以将案例的视听资料输入课程网站或挂在校园网公共账户文件夹中,供学生随时调阅、讨论。

三、完善案例教学的几点建议

1.借助集体备课,完善案例教学的设计。在案例教学的设计过程中,组织教研室老师开展集体备课活动有两大好处:一是可以拓宽营销案例信息的来源,实现信息共享;二是不同的老师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在集体讨论中可以使思维在相互借鉴、相互碰撞中激发出灵感的火花,从而拓宽教学思路,提高教学研究水平。两方面相互渗透,同时进行,对案例教学设计的完善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2.开展营销教学观摩和学术交流,取长补短。教师之间的教学观摩和学术交流不能仅限于校内,要注意争取校外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机会,教学观摩和学术交流,应走向全区、走向全国,甚至走向世界。

篇(2)

之所以能够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管制,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可以利用某些方法进行测量和监测的。这种行为安全管理能够使工作人员的观念和习惯发生质的变化,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安全。

2.行为安全管理的益处

2.1行为安全管理是科学的管理方法

所谓的行为安全理论就是利用恰当的、有规律的科学方法,对目标行为进行相应的指导,最后逐步形成一种固定的规范。这种安全理论既可以及时的矫正工作人员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又能够将整个工作组的安全水准上升到更高的层次,让工作人员都能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因此,只要能将行为安全理论付诸于实践就可以大大减少危险行为发生的概率。

2.2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行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尤为重视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配合一些安全方面的举动来增强自身对工作负责的态度,这也能侧面反映出一个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现有的行为与管理需求相违背或者完全不符,这个时候就需要利用相应的安全管理行为来防止这些危险行为出现。煤矿事故之所以仍在不断出现,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煤矿的工作人员由于长期的重复性工作产生了懈怠,认为自己完全能够胜任这项简单的工作,所以导致他们在安全方面不够重视。但是,倘若害怕煤矿工作带来的危险,那反而也会引起一些危险的事件。因此,必须将煤矿的安全工作做到实处,让煤矿工作者都能正确看待自己的工作,无畏无惧,这样才能将危险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通过行为安全理论,指导煤矿工作者进行安全的工作,增强自身行为安全。

2.3行为安全理论即重视危险行为的预防,又关注安全行为的延续性

煤矿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某些细微动作就是行为安全理论需要研究的重点。行为安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对危险行为的监测和预防,另一方面是保证安全行为的延续性,而这两方面的行为都能够通过工作者平常的行为表现看出。一个煤矿工作者对安全行为的观念和自身的安全价值体系会随着个体的举动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此外,行为本身就具有相应的影响能力,会对整个煤矿工作大环境起到一定意义上的作用。

3.煤矿安全管理中行为安全管理的应用

3.1行为安全管理的前期准备过程

首先,需要形成一个小组,专门负责行为安全管理。整个小组成员主要包括一些基层生产班级的组长和普通的工作者。由煤矿矿长做统帅,主要负责部门包括队长、安监站站长、副煤矿矿长。整个领导小组的工作包括监督定制行为安全管理流程,对管理流程进行监督和维护,采集相关的监测数据,通过数学分析手段,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形成最终的报告汇总。

成立的管理小组需要定期的进行相应的训练,讨论商议并且评审在安全行为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2行为安全管理的安全监测过程

要减少煤矿工作者的危险行为产生的次数,就必须首先明确他们的安全行为,通过绘制日常行为安全监测表来记录工作者每天的行为。监测表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场地设施的使用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整体的工作氛围、处在的地理位置等,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可弄虚作假,要与实际相对应,这样才能制定出检测说明书。

3.3行为安全管理保障体制的建立

煤矿行业的行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统一化的管理,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管理阶段的延续性和持续发展。对于煤矿工作的每一个小的方面都要进行深入地研究,这样才能形成一套安全可靠的管理保障体制。最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监督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险行为的发生,减少违规行为的数量。随着安全管理体制的不断完整,我们必须要考虑建起相应的考察制度,用以鼓励表现优异的煤矿工作者,同时对于工作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工作者行为的良性转化。

篇(3)

新型载体档案因其载体制成材料各异化学稳定程度不同在保管过程中应针对其特点尽量按类别做到分库保存统一管理。

不同载体的保管方法有许多相同的方面防光、防尘、防水、防霉、防虫、防潮、防盗是其共同性根据其特性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库房内一般应配备强制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使其处于适宜的温湿度和空气洁净度中各种不同载体的存贮应配备专门柜架例如影片通常使用金属柜架录音和录像材料应使用木制柜架和非磁性材料制成的柜架再就是各类新型载体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以判断是否需要修复或需要进行其他保护性处理。

下面介绍几种特殊载体档案的一般保护技术供大家参考

1照相底片底片是一种化学感光材料极易引起化学变化和自毁它又属于胶质材料极易起火熔化和变质其保护条件要求较高。通常应配备空调设备控制温度并给予附加的防潮措施如放置中性吸湿剂。

2照片照片档案的保护应着重于抑制霉菌的生长可调节库内环境的pH值添加必要的防霉剂。

3缩微片保管环境需有适宜的温湿度且不含有害气体。缩微片中最常用的银盐胶片的最佳环境温度不含硫化氢、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以防缩微品发生粘连、霉变、发脆、变硬、图象失真和乳胶层脱落等变质损坏现象。另外要选择适当的保管器具和存放位置。为减少其与外界空气的接触常选用密封较好的金属容器存放并把盖子处用胶带密封。存放缩微品的柜架要求距地面15米以上以免潮湿和浸水。不常用的胶片最好立站以免挤压变形或磨损。使用中避免污染和刮伤图象表面拿胶卷时手不要触及药膜只能拿胶卷的上下边缘。缩微片连续阅读不能超过规定时间以免设备过热胶片受热易发脆变形。保存中胶卷不应卷得过紧不能加橡皮筋缠绕,不同种类的胶片应分开保管以避免产生化学反应等。

4磁带磁带的保护应注意避免灰尘的侵蚀要远离磁性物体防止磁带消磁对于长期存放不用的磁带要定期绕动防止磁带粘连与生霉。录制孔应打开以防误操作抹掉信息。

5软磁盘软磁盘需防磁、防折、防潮。不能直接用硬笔在磁盘上写标签不能触摸数据读写区磁盘保存中要立放防止挤压变形写保护口置于写保护状态。

6光盘光盘的保护应着重预防划伤预防受热、受挤压变形和老化。其信号稳定性方面比磁盘好得多但由于其数据密度比磁盘也大许多倍要求定位准确度更高尤其数据光盘一旦划伤或变形将可能导致整张盘的数据无法读出。光盘在使用中不能用手直接触摸数据面放置时数据面朝上平放以免弄脏或划伤用完后及时放回保护套或盒中保存中要放在保护套或盒中立放。光盘若被弄脏用无腐蚀性的清洁剂清洗干净还可正常使用。

由于新型载体档案的自身特点为安全的保护和利用它们,应专门建立新型载体档案的借阅利用制度并严格审批手续。磁性载体文件应一式两份归档应将其中一份作为保存件不得外借。利用率高的档案应另制做复制件利用中使用复制件妥善保存原件。录像片也应另归档一套可供借阅的备份片。

篇(4)

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供大家参考。

一、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种类

(一)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被执行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如范某经销木材时,向王某借款五万元。两年后王某找范某索要此笔钱款,范某以没钱为借口不予偿还。为此王某到法院,王某虽然胜诉,但范某在法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范某及其家属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他们却说:“我们已在王某前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财产及子女归女方所有,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四百元,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经查双方离婚后始终一起吃住共同生活,即使在法院执行时,他们仍未分居。范某直言到:“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才离婚,他告我,我把财产都给女方,债务我自己承担,欠债是我个人行为,我没钱,法院能把我怎么样?要扣工资我每月给孩子四百元抚养费,剩下不到二百元,国家有规定,生活费不能还债,啥时有钱啥时还。”不难看出这就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的典型案例。

(二)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即夫妻双方到人民法院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如李某申请执行崔某案,1994年5月30日,崔某通过李某从原德都县林业局物资经销站赊购两车皮桦木,价值人民币54,870、47元,崔某出具欠条。因到期崔某未付木材款,李某便向崔某索要,崔某于1994年10月25日给付木材款1,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在此期间因销货单位催款,李某便将该笔木材款全部付清,后来李某因多次催要未果到法院。法院于1995年3月13日判决崔某给付李某拖欠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8,824、6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1995年4月9日,崔某之妻景某要求与崔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1995年7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主要财产房屋归景某所有,外债由崔某承担,实际上崔某与景某至今仍在一起生活,该离婚案法院已提起再审。

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认定

分清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至关重要,这是处理借夫妻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关键。如果夫妻双方确系因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其财产分割不在本文所述。假离婚、债务人一方放弃债权,这是债务案件当事人经常惯用的逃避债务的方法。对法院来说首先要分清双方当事人是否是真离婚,什么情况下离婚,什么原因离婚,平素关系如何等等。判断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要从多方面调查。

(一)询问申请执行人。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利害关系,对其提供的信息,执行人员应当慎重对待,结合其它信息综合分析;

(二)询问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基层性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且他们一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依靠力量;

(三)被执行人所在单位。

(四)被执行人的邻居。

(五)被执行人的亲友等等。

总之,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调查、综合分析。

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方法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篇(5)

2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及常见误区

尽管案例教学法对于刑法教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也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将其引入中国,我们很多刑法学教师都会在课堂上应用这种教学方法,但是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和功能性被忽视甚至是被误解了,所以在实践教学中出现了比较常见的误区。

2.1把案例教学法当成了理论知识的解释说明

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的影响,大部分教师都保有这样的想法,案例就是对理论知识的解释说明,就是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将案例当做传授理论知识的一个过程,这种想法是片面的,它忽视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功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强调教师或学生要提前准备案例,在课堂上讨论分析,引导学生学会思考,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探究,从而大大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2.2抛开教材,将案例当做教材

我们在实践中总是会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前面的教师不重视案例教学法,而又有部分教师将案例的功能扩大化,抛开了教材的内容,课讲得很吸引学生,但学生不能从中学到相应的理论知识。教材是教学的基础,我们都知道讲课必须以教材为基本框架,所以案例的选择也要紧紧围绕教材来进行,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案例都适合用来进行案例教学的,比如刑法学总论的很多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等用案例教学是很难说清楚的,如果机械地将这种教学方法进行应用,起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反而会增加学生学习的难度。再有就是案例选择既要与知识点密切相关,又要与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相对应。因此,教师应避免单纯追求案例选择上的新奇,试图通过新奇的案例吸引学生的眼球而忽视教学实际本身所追求的价值,则背离了案例教学法应用的初衷和目标。

2.3将案例教学法当做唯一教学方法

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对教学方法的选择,不能简单地看做非此即彼,要懂得发现各种教学方法的相互关联性。案例教学法的优点不言而喻,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等能力,有助于学生增长实践应用能力,但它并不能代替课堂教授法。因为,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是以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为前提,没有理论,案例讨论也无法深入。但是案例教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欠缺系统性、体系性,这就要求教师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

3如何提升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成效

3.1选择适合教学的案例

案例的选择对案例教学法来说至关重要,如何选择适合教学的案例,我想遵从以下标准,我们就能选出合适的案例。

3.1.1案例选择要有针对性

在选择案例时,要结合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最好能用来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学生讨论学习案例,加深对课程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并学会分析案例的方法和过程。因此,案例的选择所涉及的知识点不能过于松散,针对性要强。

3.1.2案例选择要典型

刑法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应确保典型性,能突出反映相关的法律关系,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学生能清晰的掌握其中蕴含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原理。当然在案例选择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原理内在的关联性,而不是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否则我们的案例教学会适得其反。

3.1.3案例选择要保持新颖性

也就是说我们在选取教学案例时,要具有时代感,能反映出当代社会的法律现象,只有这样才能紧跟形势,才能吸引学生,从而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如果我们选择的案例都是过时的,学生根本不了解,分析完了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那么我们的教学也就失去了意义。

3.1.4案例选择要与学生能力相适应

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案例时,确保案情简洁,难度要适中。如果案情过于复杂,难度又高,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不能理解,则学生就无法入手,颇有老虎吃天无处下口之感。如果案情过于简单,学生一眼就能洞穿答案,则同样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3.1.5案例的选择应能启发学生思考

案例的选择要能启发学生不断深入思考,这就要求案例本身应有一定的拓展空间,既能进行有效分析,又保持一定的疑难度,为学生留下讨论学习的空间。比如,对于安乐死相关案例的分析,从而对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留下讨论问题。

3.2多途径、宽领域的案例教学模式的构建

案例教学法虽然是众多教学方法中的一种,但如何达到这种教学方法的功效,则需要我们不断的考虑与探索多种教学模式。3.2.1创新课题案例教学方式对于案例教学,除了课堂讲解案例,我们还可以采取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进行小组对抗,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感官刺激,利用模拟法庭的模式让学生学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考虑案件本身,学会换角度考虑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考虑让学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来深刻体会案件中的法律知识的关联性。只有不断地创新教学方式,才能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3.2.2不局限于自有教师,也要将眼光放在校外

我们可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请相关的法律专家来学校做法律前沿报告,提升学生专业方面的时代感,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利用课外时间来学校为学生做典型案例解析,将审判的整个过程完整展现在学生面前,点出审判过程用到的法律原理,这样学生的学习更具实效。

3.2.3不局限课堂教学,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

将学生从课堂引向课外,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的法律实践活动,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豪感,比如,在校内为其他专业的学生、为低年级的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特别是校园暴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又比如,在社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与咨询、在特定的时间进行相应法律知识普及,鼓励学生到公检法等部门调研、实习,这些都能极大的提升学生理论知识应用能力。

篇(6)

2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简介

(1)进行危害分析(HA)。然后确定这些潜在危害中可能发生的显著危害,并对每种显著危害制订预防措施;(2)确定加工中的关键控制点(CCP)。对每个显著危害确定适当的关键控制点;(3)确定关键限值。对确定的关键控制点的每一个预防措施确定关键限值;(4)建立HACCP监控程序。建立包括监控什么、如何监控、监控频率和谁来监控等内容的程序,以确保关键限值得以完全符合;(5)确定当发生关键限值偏离时,可采取的纠偏行动,以确保恢复对加工的控制,并确保没有不安全的产品销售出去;(6)建立验证程序,证明HACCP系统是否正常运转;(7)建立有效的记录保持程序。目前HACCP体系制度接受和推广较好的国家有: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丹麦等国,这些国家大部分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强制性推行HACCP体系制度。我国HACCP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而在我国的全面推广应用是在近几年展开的。当前,在全球HACCP已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其他行业,如:汽车工业、航空和化工等。在我国自2005-07-01起正式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3]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将保健食品GMP认证制度纳入强制性规定。而专家认为,与GMP认证紧密相关、被纳入推荐性认证范围的HACCP认证不久将被划入强制性范畴,在《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第三部分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其他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GMP、HACCP)证明”等。

3HACCP体系的应用指导原则

(1)拟应用HACCP的部分应在按照良好的规范(即GMP)和遵守相关法律的原则下运转;(2)如要实施有效的HACCP体系,有必要做出管理承诺;(3)HACCP应单独地应用于各具体操作;(4)在任何参考文件给出的任何例子(包括GMP指南)中所确定的CCPs不一定是对这一特定应用中所确定的CCPs或者可能具有不同的特性;(5)当对产品、工艺或任一步骤进行了改进时,应对HACCP的应用进行复查并做出必要的改变;(6)当应用HACCP时,考虑操作的特点和规模很重要;(7)应该有HACCP计划。计划的格式也许有所不同,但其应更好的适用于特定的产品、工艺过程或操作。通用的HACCP计划在制定产品和工艺的HACCP计划时提供有用的指导,但是,在制定HACCP计划所有组成部分时,考虑各种设施之内的具体情况是很必要的。

4HACCP的实施

HACCP原则的实施包括下列12个步骤。(1)组建HACCP小组:制药企业应确保在建立有效的HACCP方案时具有足够的与其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为此最好建立多学科的HACCP小组,其成员应具有所有相关的学科知识,例如:研发、生产、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微生物学、工程学、销售等。HACCP小组成员应具有关于药品及其生产工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现场的小组成员也不具备某方面的专业经验时应咨询其他专家的意见。HACCP小组成员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①能够进行危害分析;②能够确认潜在危害;③能够确认应控制的危害;④能够提出关键控制和关键限值;⑤能够建立监控和核查程序;⑥能够提出在出现偏差时的纠正措施;⑦能够审核HACCP方案。应明确规定HACCP计划的适用范围,要具体到整个过程的每个阶段,并确认出现危害的种类。(2)对产品及生产工艺的说明:应对产品及生产过程进行完整的描述和说明,包括相关质量信息。例如:组成、物理/化学性质、结构、pH值、温度、清洁方法、灭菌方法、烘干、过筛、混合、包装以及贮藏条件。此外,对销售及运输方法也应进行说明,尤其对于热不稳定的产品更应如此。(3)确定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预期用途的确定应基于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所期望的用途。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要考虑到弱势群体,如:老年患者婴幼儿及免疫缺陷病人。(4)绘制流程图:流程图由HACCP小组绘制,流程图应覆盖工艺过程的所有操作步骤及决策。当绘制某一特定的操作时,其前后步骤均应考虑到,通常用矩形图来绘制流程图。(5)现场确认流程图:流程图中列出的每一个步骤必须在生产现场进行确认。HACCP小组必须通过现场观察操作,来确认他们绘制的流程图与实际生产是否一致。必要时可对流程图进行修改,且应进行记录。(6)列出和每一生产步骤相关的潜在危害,进行危害分析,考虑各种可以控制危害的措施(原则1)。进行危害分析时,安全方面与质量方面必须有所区分。HACCP小组应当列出整个生产、检验销售直至使用过程中所有可能出现的危害。然后应进行危害分析以确认HACCP计划可将危害消除或将其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要进行完整的危害分析以确保有效的控制点,建议采取两个阶段进行危害分析。在第一阶段,HACCP小组应核查产品的原料、活性、生产设备、贮藏、销售以及预期用途等,应列出每一环节中可能引入、增加或能够控制的潜在危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在危害分析中,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健康的危害程度;②对存在危害的质和/或量的评估;③相关微生物残留或微生物繁殖;④毒素类药品、化学或物理制剂的生产及保存;⑤导致以上几方面情况出现的条件。在第二阶段,进行危害评估,即应对潜在危害的严重性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而且,HACCP小组应确定哪些潜在危害要列入HACCP计划中以及对于每个危害的监控措施。一种危害可能需要多种控制措施,一种控制措施也可以控制多种危害。至少应考虑到下列几个方面相关的潜在危害:①物料和有效成分;②物理性质及产品组成;③生产工艺;④微生物限度(如适用);⑤设施;⑥设备;⑦包装;⑧卫生;⑨人员;⑩易燃易爆危险性;混和。(7)确定关键控制点(原则2):应用逻辑方法的决策树可以更容易的确定HACCP系统中的关键控制点。决策树方法[4]的使用视生产、包装、再加工、贮藏、销售等领域的操作而定。如果为确保安全,有必要对某一步骤进行监控却没有相应的监控措施而确认在此步骤存在危害时,则应对该步骤的产品或工艺过程进行调整,或在其前后的步骤中建立相应的监控措施。(8)对每个关键控制点CCP建立关键限值(原则3):必须尽可能对每一个CCP的关键限值进行规定并经过验证。有时,有的特定步骤可能有多个关键限值。常用的参数包括对温度、时间、湿度、pH值以及外观参数的测量,关键限值的规定应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目前,HACCP方法已应用于注射剂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储及生物制剂等的安全评价等,如将配液时的pH值、灭菌温度、危险化学品的货损率、作业准确率、洁净车间的换气次数等作为关键控制点进行评价。(9)对每个关键控制点(CCP)建立监测系统(原则4):监测是按照预定的计划进行测量或观察来判定一个CCP是否在其关键限值之内,并应准确记录。监测程序必须能够及时检测出CCP的失控之处,并及时准确的获得该信息以对其进行调整,以保证对工艺过程的控制并防止超越关键限值。当监控结果显示一个CCP有失控倾向时,应在偏差发生前对生产过程进行调整。监测结果的评价须指定专人负责,该人员应有能力和权力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纠正措施。如果监测是非连续性的,那么,监测的数量和频率必须足以保证对关键控制点CCP的控制。大多数CCPs监控程序与在线生产紧密相关,因而没有时间满足长时间的分析检验,这些程序需要能够快速实施。故微生物学检验通常使用快捷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CCPs监测及实施监控措施的人员应为从事生产的人员(如:生产线上的监督员,维修人员),也可以是质量控制人员。如有可能进行连续监控,需确定可靠的监控程序及监控周期,应用统计学的原理进行数据收集或抽样体系的设计。所有有关CCPs监测的记录及文件均须由实施监测的人员和公司的核查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10)建立纠正措施(原则5):HACCP体系中,应针对每一个CCP建立特定的纠正措施,以处理偏差的发生。这些措施应当确保CCP处于受控状态之下。纠正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确定和纠正引起偏差的原因;②确定如何处理在偏离期间生产的产品;③记录实施的纠正措施。应事先建立针对每一个CCP的纠正措施并将其列入到HACCP计划中,HACCP计划至少应详细说明偏差发生时应如何纠正、由谁来负责实施纠正措施,并且纠正措施的实施应当详尽记录并保存。指派能够完全熟悉生产工艺、产品以及HACCP计划的人员负责对纠正措施的监督。可以通过咨询专家对监控信息进行评估以帮助确定如何处理偏离期间生产的产品,同时,也要包括处理这些产品所采取的措施。偏差和产品处置的程序应制订文件并列入到HACCP记录中。(11)建立校验程序(原则6):应建立校验程序。对方法、程序和试验进行校验和审核,包括随机抽样和分析,可以用来确认HACCP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校验的频率应足以确保HACCP体系的正常功能。校验的内容应包括:①HACCP体系及其记录的审查;②偏差以及产品处置的审查;③确认CCP处于受控状态之下。HACCP计划的首次校验对于确认其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十分重要,此时可以确认全部危害,而且,如果HACCP计划能够正确执行,这些危害就可以被有效的控制。对HACCP计划进行校验时需要审查的资料应包括:①专家意见及科学研究的资料;②在生产中进行观察、检测和评估的资料。例如,对无菌注射剂的湿热灭菌工艺的校验应包括:为达到适当杀死病原微生物(如:肠道病原体)对加热时间、压力和温度的科学认证和可保证全部样品在所需时间下维持所需温度的灭菌条件的确证研究。根据需要,后续的校验需要由HACCP小组或其他独立的专家来执行并记录。例如:当出现无法解释的系统故障,产品、生产工艺或包装发生显著改变,或者出现新危害时进行的校验。另外,由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定期对HACCP体系进行全面的评估是很有好处的,应包括危害分析的技术评估,HACCP计划的每一个环节、整个流程图的现场审核以及计划实施的完整记录。这种完整的校验必须独立于其他校验程序而实施,以保证通过HACCP计划而使危害得以控制。如果校验结果证明HACCP体系存在缺陷,那么HACCP计划小组应当对HACCP进行必要的调整。实施校验的人员应具有履行这一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如有可能,校验过程应包括对HACCP计划的所有环节的有效性的确证。(12)建立文件并保存记录(原则7):正确、有效的文件和记录保存对于HACCP体系的应用是必须的,文件和记录的要求应适应于操作的特性和规模。例如,要求建立文件的活动应包括:①危害分析;②CCP的确定;③HACCP计划;④关键限值确定。要求保存记录的活动应包括:①CCP监测活动;②工艺步骤;③相关危害;④关键限值;⑤校验程序和时间表;⑥偏离;⑦相关的纠正措施;⑧HACCP体系的调整。

5可能成为HACCP计划一部分的主要工业危险物质示例

(一)医药工业的生产、控制、分配相关的主要有害物质

1、爆炸与火灾

爆炸会导致建筑物的破坏,人员的伤亡和产品的损坏。应考虑爆炸的类型,包括爆然,气体爆炸和粉尘爆炸,有限的和无限的气云爆炸。因为爆炸与火灾的可能性,要求工业上采取控制措施以阻止此类危害。因此,应在每一个危险物质点使用恰当的危险控制系统。

2.工作人员的安全

3.外部环境

3.1有害废弃物

3.2溢出物

(二)一般失效示例应鉴别一般失效模式和运用适当的控制方法。

1.部件失效

此类失效的原因包括:差的设计,压力,腐蚀性介质,高温,泵、风机和搅拌器的机械失效,控制系统的失效(如:传感器),焊接和法兰的失效,以及安全系统(如:阀门)的失效。

2.常规运行状态的偏差

常规运行状态的偏差包括:关键工艺参数的监控失效(如:压力、温度),公用工程的失效,如:蒸汽、冷却介质、电气和压缩空气,工艺过程的开启、关闭的失效,副产物的形成,残留和杂质。

3.人员与组织的错误

操作人员可能会犯各种错误。常见的错误包括:操作人员错误,错误启动按键,警报器断连接,物质错混,交流错误和不正确的维护和维修。4.自然因素自然因素由自然力量引起,如:风、水、阳光和光照。

篇(7)

2引发电厂事故的原因

在电厂生产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的概率不高,但是如果发生事故,就是影响十分恶劣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这会给电厂的经济效益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会造成人员的伤亡。大体上看,日常发生的事故原因多为人为造成的,比如机械操作失误、管理不当以及操作配合不当等原因,而且这些行为都会对发电设备造成一定的损坏,通常这样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同时也在社会上有着十分不良的影响。同时造成电厂事故频繁发生还有工厂设备长期失修等原因,在日常运行的时候并没有注重平时的维护,所以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加强从业人员素质的培训,有效地处理好上述问题,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3电厂的安全管理模式

3.1加强专业员工的培训

发电厂的设备数量众多,而且操作较为复杂,因此一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操作人员能否顺利排除小故障,使其无法恶化成大事故,就需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了。我们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一方面要注重对各设备的了解,从原理与操作两方面对其进行专业的研究,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使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素质,做到不满足要求不让其上岗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受过专业培训的员工往往能迅速的找出问题所在并排查问题,这样能有效的减少事故发生的频次,因此应该注重其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让事故被扼杀在萌芽之中。

3.2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我们在日常的培训中,不仅要注重对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也需要管理专员对各种安全知识了如指掌,同时能够熟练的进行各种业务技能,并将科学的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真正的传达到电厂的每一个角落,并在日常工作中将安全培训与考核纳入个人评价系统中,从根本上让每个员工都对安全意识有着深刻的认识。

3.3加强对设备的维护频率

在实际生产中,绝大多数的事故发生均是由于设备的维护与更新落后所造成的,因此定期对发电设备进行维护也是保证发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渠道。如定期检查发电设备的绝缘性能,以及通过超声色谱等高科技手段来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潜在问题,这都能够及时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还应该设置技术专员,对各种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与检修,让其保持在最佳的工作状态。

3.4明确专员的管理职责

在日常生产中,相关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坚决执行颁布的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并不断完善其内容,使之更加适合本电厂的日常生产模式,通过设置安全检查员来约束工人日常的生产活动与操作规范,坚决完善正确的操作方式,同时还要加强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那些设备有着潜在的危险都要使之明确。在定期可以根据发现安全漏洞或者,来设置奖励与处罚制度,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为了将管理制度深入人心,发电厂在管理的机制上要细化责任的分配,让员工知晓自己的责任所在,这样才能有条不紊的落实安全管理办法,保证日常安全平稳的生产。

4电厂的安全故障防范与处理

4.1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条例

各发电厂都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编写相关的安全生产与管理的基本条例,这是规范安全生产与操作规范的基本准则与重要保障,在操作员上岗前,都要仔细的学习相关条例中的规定,坚决执行条例内容,不能仅仅流于表面形式,同时,安全条例的内容也要细致划分到每项工作上,同时匹配相关的考核与激励制度,充分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敦促每个岗位的工人都能明确安全意识与操作规范,将安全生产条例真正的贯彻到日常工作中,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庞大的电厂工作安全平稳的运行。

4.2提高安全工作的考核力度

工厂在颁布与实施安全生产条例的过程中,为了检验各项指标与要求的完成情况,要经常性的进行考核与监督,将生产条例的内容做成口头与纸面上的问题,定期的组织相关一线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虑到一些体力劳动者可能没接受过教育,可以采用口试的方式,考察其对各种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在考核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相关安全督导员进行一定的安全培训,定期更新安全指导内容,以防止一些条例因为局限性而在实际工作中失去其本身的价值,这样在员工的自身学习与督导员的监督下,又可以防止安全条例中被忽视的小问题所造成的各种事故的发生。

篇(8)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在侦查程序之前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有其内在的运作机制。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立案审查的行为内容、工作方式、手段、性质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对于侦查机关在立案审查中的行为内容及其法律属性、侦查机关审查中的权限等问题,不仅在理论界未能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而且在实践中因其运行失范偶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

对立案审查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尤其是在立案审查中能否采取法律规定的侦查程序中的一些侦查行为以及强制措施行为如勘验、检查、鉴定、拘留等,学界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立案审查“是通过调查、询问甚至拘留、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等,审查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该观点进一步说明:公安司法人员在立案阶段对于立案材料的审查,一般是通过对材料本身的审查,然后针对不够清楚、不明确或无证据的事实进行一般的调查,如补充材料、进行访问等,在如暴力犯罪等案件性质比较特殊情况下,或者如交通肇事案等因情况紧急非用侦查措施不可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采用某些侦查措施。这种操作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部分规定中的“采取紧急措施”,有助于立案任务的完成和为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符合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

该观点还认为,只要依法进行,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人身进行搜查也不违法。这是因为,在立案阶段的一般调查、审查中,发现嫌疑人身带凶器、可能隐藏危险物品、可能毁灭或转移犯罪证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并非违背立法本意,只是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立案手续,将立案后侦查中必须采用的搜查手段根据案件特殊需要提前进行。同样,立案审查阶段对现行犯、重大嫌疑人实行拘留也不属于违法行为。在立案审查中即在立案决定作出之前,是否可以采取某些侦查措施,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1]

从上可以看出,该观点所持的立案审查既包括对立案材料的静态、被动式审查,也包括对线索的动态、主动性的调查、侦查,甚至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虽然该观点主要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出发,论证了立案审查包含可以采取一些侦查行为甚至强制措施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我们是绝对程序主张者,从中又可以体味出法定立案程序可有可无或者补一个立案决定书即可的意思,因为法律未将立案程序中紧急措施的种类予以明示。侦查人员对在特殊情况下搜查、拘留的采取以及情况紧急的自行判断,使得侦查人员在此情况下侦查权启动的程序依据以及合目的性会遭受任何对侦查权行使保持警惕的人的合理怀疑。这种观点中的立案审查实际上和立案后侦查行为的内容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立案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审查行为方式、性质的遮蔽,还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呢?是否依照侦查程序启动的固有规律,立案程序本身有改造或废除的必要呢?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因此,基于立案程序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立案前不应也不能采取侦查措施”,但“并不排除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活动,而且,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这种审查活动往往需要借助于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如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但是,需要采用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有质的区别。决定立案前采取的上述方法,其性质也只能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活动。”[2]

这种观点一开始注意到了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审查手段的合法性依据问题,明确了决定立案前的审查不应也不能采取侦查措施,但随后的论述实质上是一种因制度设计缺陷与实际操作需要的矛盾所导致的欲要兼顾圆满但其论证又使人难以信服的一种文字游戏。立案审查除了对材料本身的审查,还可以采取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有质的区别但类似于侦查措施的方法,这种说法是为了迎合合法性的委曲求全呢?还是更好地为司法实践的操作辩护呢?如果方法类似而性质不同,那么立案审查中通过类似侦查措施方法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效力就不能及于侦查程序,这与刑事诉讼追求效率的目的不符,会导致侦查程序仍然重复立案阶段的工作。实践中,立案以后的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往往不再进行立案前已经进行的相应的勘验、检查等活动,而是直接将立案前通过勘验、检查等活动获得的材料,不仅作为证明完成立案任务的材料使用,而且作为证明犯罪事实清楚的材料使用,已经使其具有了诉讼证据的属性。以立案前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活动获得的材料所承载的双重功能看,立案审查活动采取的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如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又有多大程度上的质的区别呢?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公安司法机关在此时适用的一般调查方法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所规定那样,是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并且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均应在立案以后进行。[3](p.278)

这种观点谨遵立案是刑事诉讼(侦查程序)的启动基础,侦查应位于立案之后的立法意图,认为立案审查行为不仅包括对立案材料的静态、被动式审查,也包括对线索的动态、主动性的一般调查,但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活动,或者说其主张立案审查行为的内容只应限于一种类似于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任意侦查行为,而不能是一种强制侦查行为。但是,这种一般调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效力能否直接及于侦查程序,该观点并未给出答案或者说不宜给出答案。

同时,“但通常情况下”的表述并未完全否定在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在立案审查中采取某些侦查措施的可能。实际上,该观点的学者在同一著作中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即“在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立案的同时,采取某些诸如拘留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鉴定等强制措施或侦查方法。”只不过“这些诉讼活动的开展,仍然是为了完成立案的任务,即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事先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领导的批准,事后必须迅速补办立案手续。”[3](p.269)

在此,笔者追问的是:学界提出的这些观点是否仅仅由于司法现实在立案程序中审查之客观需要?实际上,在公诉案件中,立案的决定权虽由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但因其权力的具体行使依托于追诉人员,人性弱点加上我国现实司法状况,意欲通过立案程序控制侦查权的行使以及侦查措施的扩张适用几乎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侦查手段可以用作立案审查手段适用的现实以及立案程序、侦查程序由同一机关负责的制度设计,已足以表明若想区分这两个程序中适用的调查手段是多么地困难。

是否所有的刑事案件仅凭一般的调查方法就能够解决立案审查中除了管辖权这一程序性审查之外的实质审查条件呢?情况并非如此,由于部分刑事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和不确定性特点,尤其是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以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相应的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搜查扣押、调查访问(询问知情人)、围追堵截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活动,否则稍有懈怠,就可能丧失搜集重要证据材料的机会,如有些痕迹物证因时间的推移所导致的可能丧失等等。固守本来就不合理的制度规范而忽视司法实践中符合侦查程序启动规律的操作现实的理论解说,是一种似乎具有合法性但已经偏离理论指导价值的自我循环。立案程序中审查方法的法律缺失,足以导致侦查机关决定立案前行为的各行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的立案程序被虚置的事实,时时在拷问法定立案程序的设计缺陷。最为突出的就是一些机关往往通过制定有关系统内文件、司法解释的方式,变相降低侦查程序启动的标准。

二、对初查模式的考察

从我国1979年以及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文表述,是否作出立案决定是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的结果,在立案程序中均没有初查的规定。简单地考察我国检察机关载有“初查”一词的一些主要的文件可以看出,现在的初查不仅承载了一般的立案审查功能,而且在实践中已经彰显积极主动型的调查,甚至具备某些侦查措施属性的功能。

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可见,此种初查即为审查。1996年9月4日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这里的初查,似乎已经有独立于审查之端倪,即为初步调查。到了199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开始施行,这一试行规则的第6章将立案程序分为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规定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审查,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根据不同情况移送侦查部门初查或自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初查已进一步显现出脱离一般审查而成为其后的进一步查证手段的趋势,但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初查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章仍然规定了立案程序包括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但规定的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初查”部分的第127条、第128条、第129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可以看出,这是关于“初查”的最为系统的解释,不仅承继了初查为审查后的进一步查证手段的规定,而且初查可以采取许多和侦查程序中方式相一致的措施,使得其作为查处大要案的制胜法宝上升到了准《刑事诉讼法》的高度。[4]

但是,到了199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初查可以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接谈举报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可以看出,这时的初查已经完全取代了审查,也就是说,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立案程序中审查方法予以明确,使得其已经蜕变成为是对立案材料本身的审查,而且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以及客观上追诉犯罪的需要,检察机关不仅开始以初查来承载一般的立案审查功能,同时也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虽然这里的初查仅针对贪污贿赂案件,但对检察机关其他自侦案件在司法实践立案程序中的初查理解和运作也莫不如此。(注:目前,公安机关也广泛适用初查。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章的规定,立案程序分为“受案”、“立案”以及“破案、销案”三个阶段,其中将受案和审查合并在第1节“受案”中,并且没有初查的任何规定。但是,在《规定》之前,1997年4月15日公安部纪律检察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办理诈骗案件的监督坚决纠正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意见》中写道:“要把好立案初核关。公安机关接到反映诈骗的报案后,应先行初查,取得证据,经刑侦、法制部门审核确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才予以报批立案。”在《规定》以后,1998年8月5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派出所对受理和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或者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在此笔者疑虑的是:如果按照目前学界对立案程序中审查的较为通行的认识观点,(注: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方法,通常是对立案材料本身的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迅速作出立案决定;对于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的,或对立案材料尚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可以委托发案单位进行调查或者公安、检察机关与发案单位或它的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公安、检察机关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除性质特殊如暴力性犯罪、情配紧急外,立案前不能采取具有人身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检察机关此时的初查规定有何必要性?以初查来替换审查的合法性根据是什么?

1999年7月26日至28日在大连召开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座谈会上与会代表提出:“对于初查的法律性质,以及初查所采用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是非诉讼行为还是诉讼行为,应当加以明确。”[5]这一方面反映了学者已经对检察机关在立案程序中的初查适用可能侵犯人权引起了警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怀疑,由于法律对立案前的初查未作明确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将初查的方法限制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是,“由于立案阶段的调查手段与侦查手段非常接近,容易造成手段的混淆和窜位在我国侦查制度没有较大改变的前提下,此种方案将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6]

的确,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中已显现初查手段侦查化的倾向,其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初查案件需要协作的,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检察机关也经常把初查混同于侦查,在初查中行使侦查权。如在初查中传唤、关押嫌疑人,进行搜查、冻结、扣押、查询等侦查活动。由于初查活动不慎密,还导致自杀、伤残、逃跑等事件的发生。[7]

从上可以看出,虽然初查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实际办案的需要,检察机关可以仅仅根据举报线索而随机发动,但从其日趋扩张逐渐被浸染侦查因素的趋势来看,反而给检察机关违法操作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理由,因为这使检察机关可以绕过立案程序,随机性地启动侦查程序,使得立案的屏蔽功能极大减弱,不但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会成为危及公民人权的潜在根据。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状况的呢?笔者以为,初查的提出以及时下的存废之争根源于我国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制度设计不科学,应当合理地建构立案与侦查程序之间的关系。

三、侦查程序启动的合理重构

在我国,由于侦查程序启动是以立案为前置程序,不仅立案程序的任何变革都与侦查息息相关,而且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应当将立案内容纳入自己的视域。由于我国侦查行为性质的行政色彩较为浓厚,侦查权配置的不合理,侦查权力的行使缺乏足够的制约机制,侦查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侦查活动技术含量不足以及装备落后等诸多因素导致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随意搜查等侵犯人权的普遍性,使现行侦查程序之弊端在整个刑事诉讼构造中显得尤为突出。由此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这一领域。有学者建议应当重新设计“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建议在我国实行“检侦(警)一体化”,检察机关享有立案、撤案的最终决定权以及侦查指挥权;审查法官介入审前程序,对检侦(警)机关限制、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侦查方法行使审查权与决定权,以彻底改变直线型的诉讼构造。[8]

笔者认为,无论侦查程序今后如何重构,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并且作为侦查程序启动的必经的诉讼程序,都应当进行改革,以期构建一个合理的侦查程序的启动模式。改革的方案有两种:

一种是改良的方案,即在维持目前立案独立地位的立法体例基础上,立法机关应当明确规定目前立案程序中审查的手段及其性质。

在此笔者同意有学者提出的“将审查理解为静态、被动式核查,甚至完全理解为书面审查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看法,并认同该学者提出应当将立案中的“审查”与《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批捕审查、第136条的审查、第150条的庭审前审查等作同一理解,并且结合立法本意、刑诉活动特点以及特殊语境理解其内容。[9]但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在审查手段上的不明确,确实产生了认识的不同而导致适用上的困难和变异,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其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以及第1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审查的较好范例,因为这里的审查明确了一定的审查手段,可以讯问、询问甚至采取侦查措施。

同时,《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也为可以考虑借鉴的制度资源,该法典第146条第4款规定“侦查员、调查人员关于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应立即送交检察长。决定应附上审查犯罪举报的材料,而如果进行了某些固定犯罪痕迹和确定犯罪人的侦查行为(勘验出事地点、进行检验、确定司法鉴定),则还要附上相应的笔录和决定。检察长在收到决定后,应立即对提起刑事案件表示同意或者作出拒绝提起刑事案件或将材料发还进行补充审查的决定。补充审查应该在5日期限内进行。”在检察长同意或拒绝提起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或侦查之前,法律明确侦查员、调查人员可以“进行某些固定犯罪痕迹和确定犯罪人的侦查行为”。第17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刻不容缓的情况下,现场勘验可以在提起刑事案件之前进行。”因此,出于侦查程序启动应当及时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可以在维持现有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明确立案审查诉讼性质以及行为方式,具体可以参照目前检察院关于初查规定的内容。

因为,如果说立案是一个过程,那么,由于其所具有的诉讼行为性质,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就自然可以进入诉讼证据体系,但这样需要解释立案这一过程从哪里开始;如果说立案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个短暂性动作,如侦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的那一个时间点,在此之后的行为称侦查,那么在此之前的行为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因此,侦查的启动应当是基于一种事实加侦查机关在接到犯罪消息之后采取的行动,而不应是一种制度。快速反应是现代社会打击犯罪、控制社会治安形势的重要指导方针,它要求侦查(警察)机关的迅速行动有切实的法律依据,而不要在不必要的制度中浪费宝贵的侦查资源。

另外一种方案是改革的方案,即彻底否定立案程序的独立性,在保留原立法的基本内容前题下,重构立案与侦查的关系。

早在1995年,有关专家在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就在修改建议稿中提出不将立案作为一个与侦查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认为应将立案作为侦查中的一个程序予以规定,认为在法典的条文结构上设计为“侦查篇”,第1章是“立案”,第2章是“侦查行为的实施”,第3章是“侦查终结”,[10]这既是对西方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法体例设计上的借鉴,也是基于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制度存在价值甚微认识的结果,但在最后修改时并未采纳专家的这一意见。虽然如此,刑事诉讼法学界仍然就这一立法的缺陷问题进行着不懈探讨,并随着对刑事侦查制度的研究而进一步深入。

目前,对立案程序的改革方案,根据有关学者的论证,基本上有两种做法。

一是建立犯罪消息登记制度、初步调查制度和立案报告制度。犯罪消息登记制度是犯罪控制和刑事司法的基础环节,在此基础上建立初步调查制度。取消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将其纳入侦查程序作为侦查机关在进行初步调查后启动侦查程序的一个步骤。即侦查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群众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的犯罪消息,按照一定的程式在犯罪消息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侦查机关对登记的犯罪消息应当审查,对可能需要侦查的,应当进行初步调查,必要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进行初步调查后,对于存在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立案侦查,制作立案决定书并且在立案登记簿上登记。这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在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尚不确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初步调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在立案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此外,根据检警一体化的基本精神,还要求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不适当的,应当撤销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11]

二是取消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建立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记制度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具体是: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线索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就可以进行初步侦查,包括进行勘验、尸检、询问、搜查等侦查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拘传或拘留。初步侦查后,只要能够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无论是否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均应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转入正式侦查。侦查程序启动的这种设计,明确了案件登记之前的行为是侦查行为,使得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据。加强了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灵活性,因为有了初步与正式侦查的区别,使得初步侦查不再被看作是以启动诉讼为惟一目的的活动;以案件登记制代替立案程序,能更客观地对刑事案件进行统计。[12]

上述改革方案都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权衡两种方案,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关于刑事侦查程序启动的模式,取消立案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构建刑事侦查程序随机性启动模式。

从我国立案程序本身来看,其所肩负的案件过滤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保障公民不受不适当追诉的价值应当逐渐淡化。同时,在我国侦查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境下,侦查程序中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平衡应当寻求的是一种动态平衡,而非静态平衡,它并非要求在侦查程序的每一阶段、环节,都要求对自由和秩序予以同等关注,这不仅不必要也不现实,而是在有位序前后前提下的总体上平衡。就侦查程序的启动而言,由于犯罪本身的隐秘性和突发性,应当优先考虑秩序价值,否则,许多犯罪行为将难以受到及时的司法追究。为此,不应当简单地借助立法设置静态壁垒即立案程序来武断地界分侦查权的适用空间,不应当对侦查程序的启动附加不必要的程序限制,而应充分保持其启动上的主动性和随机性。在侦查程序的运行和终结阶段,则应更多地关注自由价值的实现,注意通过相应的程序机制来制约侦查机关的权力行使,也就是通过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机制,如通过建立司法授权与审查、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以动态的方式监督侦查权的适用,使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并不一律避免其被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而是指公民一旦被纳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他就应当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

当然,神化司法往往也会走向事物的反面,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更严重地侵犯人权,但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和侦查权的自我控制、监督相比,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合理选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侦查程序本身的特点建构启动程序,就当前而言,在充分借鉴英、美、德、法、意、日等国家关于侦查程序启动的模式并结合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应当逐渐淡化立案程序的过滤功能,取消其作为刑事诉讼独立阶段的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建立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制度。具体是: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控告、群众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等犯罪消息后,在犯罪消息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对犯罪消息经审查如认为可能需要侦查的进行初步侦查,包括实施勘验、尸检、询问等侦查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行拘留,并尽量遵循任意侦查原则。在进行初步侦查后,能够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不管应否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均应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转入正式侦查。对于经过初步侦查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不立案登记并备案后,移交治安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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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重型设备制造中的问题

重型设备的广泛应用给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巨大作用。然而就目前来讲,在我国的重型设备制造中仍存在许多噬待解决的问题。

2.1预算问题

对于每一个重型设备制造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前都应该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计算,其中市场调研尤为重要。目前,机械设备制造商和商众多,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各不相同,存在差距。在招标前,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工作是机械设备招标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因为对某类设备而言,随着设备的品牌、销售渠道、售后服务、采购数量的不同,购置单价也不同,还有就是作为预算人员的个人职业道德问题,不同的人对于各种诱惑很有可能做出非最合适的预算。预算问题是关系到整个项目的成败的关健文题,做好预算是为以后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

2.2生产效率问题

生产效率低下一直是我国现在重型设备制造中存在的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中原因有很多,比如机械制造的程序相当繁琐,当代机械制造业主要采用单件生产、多品种,小批量和重复大批量生产等多种方式。由于市场需求变化,设备资源也随之变化,产品中各部件制造周期不统一性和产品工艺路线的不确定性,造成管理对象动态多变,生产管理工作十分复杂,因此,需要从每一产品的交货期倒推,周密安排各部件、零件、毛坯的投入。繁琐的程序就要求流水线上的技术工人不仅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还需要耐心与细心。此外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如:能源供应不足(电力、机油等)、工作人员更换和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同样会降低生产效率。

2.3产品质量问题

机械工业的发展速度、规模,尤其是产品质量水平决定一个国家的工业发展水平,是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技术基础、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机械工业的规模和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与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但是在我国进行制造施工过程中,产品质量的监管往往是纸上谈兵,没有落实到实处。施工过程施工手法粗糙,不按规定执行,存在质量缺陷。一些不合格的零件被安放在机械的重要部位一直导致重型设备过快损耗,不到使用年限就被迫退役,从而导致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和不必要的损失,不仅如此,重型机械设备的质量不合格,很有可能造成巨大的伤亡事故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2013年青岛市的输油管道的剧烈爆炸就是一个惨痛的例子,我们应引以为戒,不能让惨剧再次发生。

三、解决问题确保安全管理的方法

结合我国重型机械设备制造的现状,针对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有相应的解决方案。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许多发达国家的技术已经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能够制造出具有很高精细度的产品。这些国家的产品一般都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软件进行设计。例如: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参数化建模软件Pro,Engineer、计算机辅助产品工程(CAE)和计算机辅助制造(CAM)等,并运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加工技术方面也广泛地采用了数控技术、自动引导小车等。因此近几年来,发达国家主要是致力于一些更尖端的制造技术的研究,欲寻求一些新的技术出路,并研究出了一些更先进的制造系统,如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智能化系统、并行工程等。所以我们更要有决心去解决这些问题。

3.1合理的设计

项目的前期设计是整个项目的关键所在。设计师在进行项目设计时就应该思考设计是否合理,关于设备的使用质量,预算是否合理。设计的最初阶段是需要根据顾客的需求来进行需求性分析,依照实际的用途来进行设计,要充分的考虑到实用性以及经济性,平衡两者的关系。设计中需要加入新技术,让设备的质量更加高。各种规格和参数的制定都要结合设备的预期性能来进行设计,保证各项参数都符合要求参数的选取,可以以现有的一些设备参数作为参考,取得比较准确的参数。设计时还需要多设计几个方案,从中挑选出最佳方案。为了保证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设计完成后要进行模拟实验,满足设备的运行需求,取得更加精确的参数。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来调整设计过程中的一些不利现象。

3.2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任何一个制造项目的完成都需要数以百计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才能做出优质的产品。对于制造程序繁琐的重型设备来说,更加需要每一位工作人员齐心协力,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尤为重要。大致的方法比如: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等。

3.3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是人才工作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其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最后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健全竞争机制。

3.4强化安全监察力度

安全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对重型设备的安全监察。(1)重型设备制造资格进行安全认证,对生产的设备产品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安全质量不合格的设备产品不得出厂,把好产品制造的安全质量关;(2)对从事重型设备安装、维修的企业实行安装、维修资格的安全质量认证,不具备从事重型设备安装,维修能力的企业,不得承担重型设备的安装,维修业务,把好重型设备安装、维修的安全质量关;(3)把好重型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关。对新安装的、大修的、改变重要性能的重型设备进行特殊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准投入运行。对在用的起重型设备进行定期(每2年)的常规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合的重型设备不准继续使用;(4)对重型设备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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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提升化工企业竞争能力管理出效益,管理出生产力。对于化工行业来说,安全管理更是防控风险、降低成本、提升效益的重要战略性举措。由于化工行业的特殊性,一旦企业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就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严重的会使企业濒临破产边缘。化工行业只有加强安全管理,才能确保企业始终在安全的环境下运行,才能保证企业始终控制好风险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升化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确保企业经济效益。

3.有利于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防范和控制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由于化工行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果不能抓好安全生产,就极有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产财产造成威胁,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化工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顺应现代生产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化工行业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1.强化安全管理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化工行业要想更好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必须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理念。化工企业决策层、领导层和管理层必须正确处理好安全管理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风险控制的关系,从思想上、作风上、行动上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化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管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提升安全管理部门的地位,配强配齐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最大限度的提升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组织基础和人力资源基础,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提升安全生产的执行力。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作用。化工行业在加强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将企业安全事故关进制度的“笼子”。要从化工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修改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流程等一系列制度体系,为广大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与各级各类院校的合作,共同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基地,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安全生产培训基地,通过对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操作、职业道建设等多方面的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管理成效。

3.加强安全管理监督化工行业要把安全管理监督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安全管理落到实处。要建立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人员以及不同岗位的生产工人,都要建立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使安全管理有人抓、有人负责、有人落实;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管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操作不到位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哪怕是很小的事故,都必须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经济、行政甚至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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