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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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篇(1)

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我国目前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医学会属于社会团体。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各级医学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笔者所在的常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8年。各级医学会是按照1998年10月25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医学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医学会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了健全的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医学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省级医学会,各地级市也都设有市级医学会,而且都有着十多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中华医学会自2002年开始承担政府转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以来,累计在全国建立了400个鉴定机构,医鉴工作人员达1500人,建立了拥有10万名医学专家的医鉴专家库。医学会作为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始终把客观、公正、专业、公益作为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公信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又先后承担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等多项政府转移职能,在将来将承担更多政府转移职能,医疗损害鉴定也应该确立医学会的主渠道作用。

1.2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属性

2005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规定如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2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门槛过低,加上利益的驱动,导致了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泛滥。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江苏全省共有60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许多都是由二级医院设立或是由退休法医组成。技术力量及各方面条件都非常有限,根本不具备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它的营利性导致其只会热衷于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利益的追求。目前绝大多数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因为鉴定服务属于创收项目,把司法鉴定看作一种投资获利渠道,利润就是机构成立的出发点,没有利益就失去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热情,在政府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很难将其强行纳入公益体系,鉴定机构不具有公益性,医疗损害鉴定就很难把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包含进去。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的特点是通过各种手段或策略唤起人们的消费意识,争取更多的顾客,通过提供有利于客户的服务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医疗损害鉴定的社会公益性本质决定它不能按照市场化经营。如果将消费与受益结合起来,司法鉴定就丧失了公正性。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将司法鉴定服务完全交给市场,即使社会诚信体系很完善的国家也不例外,如英国、德国基本上还是以国家设立的鉴定机构为主,更何况中国社会的诚信体系距离完善还十分遥远。

2鉴定人员的条件

医疗损害鉴定无论是由医学会组织,还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的组成是其核心问题,将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也是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焦点问题。

2.1医学会鉴定人员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基础上进行筛选,入选条件要求更高。医学会鉴定专家的产生是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基本上在5人以上,既包括临床专家,也包括法医专家。

2.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的产生是通过指定或者直接选择产生,人数基本上只有2~3名。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医学会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明显高于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要求,即医学会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任职3年以上,而司法鉴定人的最低要求是“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因此,大量从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没有从事过临床医学工作的人在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一段时间后,即可通过考核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成为司法鉴定人。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通常具有争议所涉学科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但司法鉴定人却往往不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多系法医出身,相对缺乏临床实践经验。同时,即使部分鉴定人为临床医生,但由于目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分科的细化,鉴定人也不可能通晓所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由此可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在专业素质方面较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亦符合法院委托鉴定的专业资质要求。

3鉴定收费

鉴定收费是老百姓维权的一道门槛,本身看病已经花去了大量积蓄,如果鉴定收费高昂,无疑更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也许许多人因此就放弃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些人在走投无路之下可能会采取偏激的手段进行维权,这也是医院暴力事件发生的一个原因。因此,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必须体现社会公益性。

3.1医学会鉴定收费

医学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鉴定收费充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不仅低廉,而且收费标准坚持十多年不变。就笔者所在的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根据2002年10月14日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2]368号、苏财综[2002]137号)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①鉴定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②鉴定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再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2002年至今,10多年过去了,鉴定收费仍按此规定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10]16号)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标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

3.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收费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加上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利益驱动,司法鉴定收费一直居高不下,也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鉴定机构的收费不是按例收取,而是按项计费,1例普通的医疗过错鉴定动辄就要上万元的鉴定费。而且各地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影响了当事人和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确定,进而影响了诉讼效率;由于收费问题,导致不少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甚至出现鉴定机构与法院通过回扣关系建立业务纽带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对司法鉴定收费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并规定了浮动幅度。其中医疗纠纷鉴定每例4300元、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每例1200元、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元、伤残程度评定每例700元、伤病关系鉴定每例1000元、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每例600元、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每例800元等,这些费用都可能在同一医疗损害鉴定中进行累加,而且还有浮动的幅度,由于其营利性的驱动,基本上是就高不就低,相比医学会鉴定,收费仍然过高,不具有社会公益性。

4鉴定程序

4.1医学会鉴定程序

根据2010年6月28日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医学会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医疗损害鉴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详细规定了鉴定的组织者和分级管理制度、鉴定程序的启动、中止和终止,鉴定专家库的设立、鉴定专家组的形成和主要学科的确定,鉴定专家的回避,鉴定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听证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书写规范等内容。江苏省医学会于2010年12月2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又于2011年2月1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学会于2010年11月15日出台了《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北京医学会于2013年1月14日下发了《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暂行规定》,这些细则、办法的出台,使得医疗损害鉴定相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程序上更科学、更公正。

4.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只有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这部程序通则是针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在内的一个总的鉴定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性不强,远不如医学会鉴定程序详尽和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更是没有明确的鉴定程序可依照。比如,多数司法鉴定机构不召开医患双方参加的鉴定会,医患双方无法当面向鉴定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鉴定人也无法就一些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或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现场向医患双方进行调查询问,也使鉴定人无法通过现场查体对患者损害后果有一个更加客观的评定。另外,司法鉴定人因为其临床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常常聘请有关医学专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但却拒绝提供咨询专家的资料,使得医患双方申请咨询专家回避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亦经常在实践中引起双方的争议。

篇(2)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较大危害结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一万元罚款;有多次违法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及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抗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行: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并积极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再次发生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再次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认错态度消极的,给予止执业一年的处罚。

五、律师在初次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六受到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七、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取得投诉人谅解的,给予警告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较为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停业整顿一至六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三至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执业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其

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一、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或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经教育改正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对公证机构处一至三万元的罚款,公证员一至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消极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抗调查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公证机构处三至五万元的罚款,对公证员处三至五千元罚款,并可以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至五万元的罚款,可以停业整顿一个月,对公证员处二至五千员罚款,可以给予三至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对公证机构处五至七万元罚款,可以给予二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五至八千元罚款,可以给予六至九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对公证机构处七至十万元罚款,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九至十二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证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一、根据《**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轻微,经责令立即改正的,给予警告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经责令未及时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经责令仍不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后果,并屡教不改的,吊销执业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三)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四)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六)在调解、、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在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九)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一)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情形的,批评教育,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责令未及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一)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的;

(二)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在活动中超越权限或者滥用权,侵犯被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六)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七)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三、根据《**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情形的,予以警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但经责令及时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经责令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造成重大后果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八)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一、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给予鉴定人停止执业三个月,鉴定机构停业整顿三个月;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较大损失的,给予鉴定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罚,鉴定机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给予鉴定人撤销登记,鉴定机构停业整顿十二个月: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失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二、鉴定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以及因过错导致鉴定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司法鉴定人以及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给予鉴定人停止执业三个月,鉴定机构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较大损失的,给予鉴定人停止执业十二个月,鉴定机构停业整顿六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撤销鉴定人登记,鉴定机构给予停业整顿十二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三、根据《**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与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轻微,初次非法执业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经责令停止非法执业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经两次以上处罚仍继续非法执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四、根据《**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与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及时改正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情形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较为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较为严重损失的,给予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停止执业六至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或者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并拒不改造成严重损失的,

给予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丢失、损毁鉴定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五、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及时改正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情形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较为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较为严重损失的,给予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情节特别严重,并拒不改正,造成严重损失的,予

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或年度注册面向社会开展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初次非法执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处罚;经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处罚;经两次以上处罚仍继续非法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取缔,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七、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有较大损失的,给予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款。

(一)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

(二)进行转委托鉴定的;

(三)接受与本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委托人不能及时、全面提供鉴定材料或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进行鉴定的;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鉴定而进行鉴定的;

(六)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的。

八、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较严重或有较大损失的,给予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的处罚;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停业整顿六至十二个月的处罚;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并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六)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节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随意处罚责任追究

根据《**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法律法规随意处罚的,初次违反,主动纠正并有效阻止后果发生,未发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处理;两次违反并造成一定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令作出检查,并暂扣行政执法证;违反情节恶劣,干扰行政过错调查,行政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吊销行政执法证,并调离工作岗位。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不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篇(3)

鲁价费发〔2010〕25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规定,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鲁价涉字第94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 资产评估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一:

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行为。

省外资产评估机构来我省执行相关业务,其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六条 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计费基数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十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业务约定书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向评估机构所在地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收取费用,可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鲁价涉字第94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为20%,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无帐面值资产按评估值;无形资产按评估值;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30%的负债总额计。

3、企业整体改制、企业上市、中外合资、破产清算、法律纠纷、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服

服务收费,可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风险责任、时间要求等因素,在不超过上述标准150%0%范围内收取;司法鉴定业务按照涉案金额的1-10%收取。

二、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次收费标准如下: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不超过1000元/人·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不超过800元/人·时;

(三)注册评估师:不超过500元/人·时;

篇(4)

2008年,我院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卫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循医院的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紧紧围绕医院“六·五规划”确立的发展目标开展工作。

08年医院工作的关键词是:发展与和谐。具体的工作思路是:以加快发展为主线,质量、安全与和谐为主题,重点学科建设为抓手,管理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创建全国文明单位为契机,推进突出脑系专业和老年医学特色的大型现代化综合医院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工作目标

1、保持医院各项荣誉,积极做好··单位申报相关工作。

2、巩固医院管理年活动成果,按照医院等级评审验收新标准开展迎检工作,确保各项指标全面达到综合三甲医院标准。

3、围绕医院“@·五规划”确立的发展方向全面启动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打造医院核心竞争力。

4、继续提升医院综合实力,巩固市内的@地位。

二、工作重点

1、医疗质量建设。在认真贯彻基本医疗制度,基本诊疗规范、常规和标准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全面落实“管理年活动”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2、重点学科建设。抓好学科配套设置和学科建设规划,启动@级重点学科评定试点工作。

3、专业技术建设。充分利用医院的品牌优势,重点发展各专业的中高端技术,形成独具@医院特色的、目标人群明确、差异化显著的技术服务体系。

4、提高运营效率。抓好开源节流工作,以培育新的技术服务为引擎,带动医院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严格控制医院运行成本,多渠道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5、文明单位建设。抓好文明单位细胞建设,内聚人心,外塑形象,积极申报@@文明单位。

6、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医院新一轮基础设施改造规划,按照若干新的工作规范标准完成设施配置。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1、医疗业务工作

(1)强化质量管理:管理是08年医政管理的重点。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抓好教育,要强化重点人群,重点科室的管理意识,提高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尤其是医疗核心制度的自觉性。二是完善医疗安全防范机制,落实医疗不良事件预警和防范措施。建立医疗缺陷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处理医疗缺陷当事人和科室。三是充分发挥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的作用,强化科级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落实环节质量控制的各项措施。

四是根据管理年考评标准和医院等级评审验收新标准,完善有关制度及相应考评体系。五是加强@@科建设,对@@科的@@门诊、@@门诊严格实行规范管理。(2)@@门急诊管理:在努力改善@@诊设施条件,@@服务流程,@@便民设施,@@服务能力的基础上,重点落实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与@@科、儿科和@科等专业的联络会诊工作程序,筹备增加@@急诊专业。二是加强急诊急救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疗水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三是认真落实《@@工作管理制度》,严格考评,把医师出台门诊的情况纳入工作业绩内容予以考核,迟到和缺勤者分别按照医疗缺陷进行处理。四是将各专业门诊的出台情况,诊治人次和满意率等指标纳入年度@@科室考核评比范畴和@@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3)加快技术建设。首先要抓好@科实验室建设,增加投入,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增加医疗技术服务的经济含量。二是做好@更新后的技术配套建设和@技术的深度开发工作,推动@治疗技术和@外科技术的发展。三是积极引进@技术、@技术、@技术和@技术相关的适宜项目,形成具有我院特色,差异化显著的技术服务体系。对缺乏创新和技术老化的专业要@。四是要围绕我院“@@@@@”医学模式的优势开展技术和资源整合。大内科和大外科体系要充分利用医院启动重点学科建设的机遇,做好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资源整合工作,例如:@@病防治体系的资源整合,@@治疗的资源整合,@@技术的资源整合,以及A@医学和@@管理项目的资源整合。@@科要在完成@@省重点学科终期验收评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临床@@业务技术与内、外科相关专业的技术融合,探索“@@”医学模式的结合点。五是强化对技术建设的管理力度。医院将拟定技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遴选鼓励技术建设项目清单,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技术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并出台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匹配的奖励政策。

(4)提升护理质量:一是继续实行护理质量三级管理体系,坚持执行检查、考评、反馈制度,设立质量可追溯机制,确保各项护理质量达到标准要求。二是重点监督护理核心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对@@的管理,定期对护理缺陷、护理投诉进行归因分析,从中吸取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三是重点加强对新上岗护士、低年资护士的@@考核。进一步加强护士专业化和现代仪器、急救仪器设备操作培训。制定出年度护理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和2年护士规范化培训计划,采取各种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四是进一步规范护理操作用语、告知程序和沟通技巧,培养护士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五是充分发挥临床@护理人才的优势,提升护理队伍科研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2、科研和教学工作

(1)搭建为医院临床研究者提供服务的科研技术服务平台。

(3)在国家级杂志发表学术论文>25篇,省级杂志发表学术论文>35篇。完成《科苑》的编撰工作。

(5)举办全院性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及临床科研动态研究继教学习或培训0余次(含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病历书写与规范管理培训),为医务人员从事临床和科研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及资源。

(6)继续做好0医学院、0医学院、0医学院等0所院校的教学基地工作,加强教研室建设,完成0医学院本科理论教学及管理工作。接收安排实习生>000人,进修生>0人。

(7)继续办好《@@》杂志,做好《@@》杂志章程制定、编委的换届改选、编审员的培养和改版工作。

(8)完成@医学情报所的登记注册。配合落实@@医院区域医疗服务平台相关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完成市医学相关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的年度工作以及市@@学会牵头单位的相关工作。

3、预防医学工作

(1)院内@@管理工作。继续加强@@工作,尤其是对@种、@科室的监测和监管力度。

(2)社区卫生服务。一是开展社区的@@教育工作,积极参与科普宣传、义诊服务和医疗扶贫工作。二是抓好慢性@@性疾病的院前宣传,院中指导和院后随访服务工作。三是开展@服务进社区的试点服务工作。四是进一步规范体检保健工作,加大开发@市场力度,树立形象、打造品牌。

(3)在@@指导下,继续牵头做好全省@的医教研防等各项工作。加强省内、国内及国际相关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4)继续牵头开展“@”第四期工作。

4、行政后勤工作:

2008年行政后勤工作的重点是管理创新。主要有以下任务:

(1)开展管理创新活动。各职能科室要围绕建立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就强化管理、提高执行能力、节约和整合资源以及突破医院发展瓶颈等专题开展创新工作。建立和完善“职能科室年度工作报告”和“@制度”等工作制度。

(2)认真落实和全面完成@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做好卫生支农、科技下乡、科普宣传、义诊服务和医疗扶贫等公益工作。

(3)继续落实@医院创建任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教育,完善个人保科室,科室保医院的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在重点关注医疗安全的同时,全面抓好药品、食品、消防、设备、车辆和财物等安全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督导检查,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医院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4)启动医院重点学科评定试点工作。拟定“@规划”,“@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专科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标准”。完成申报@专科“临床@医学中心”的相关工作。

(5)强化分支机构管理。要修订院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分支机构的报告制度、督导制度和审计等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和费用管理平台,规范分支机构的药品管理、卫生材料管理和医疗收费管理。继续推动高新分院纳入高新区事业编制管理的工作。

(6)积极开展技术营销工作。认真研究新农合和城市医保体制费用支付政策带来的资源分流效应。建立@组织。建立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的病人回访制度。借鉴@个案管理模式,搭建医院新型的@网络。

(7)严格控制运行成本。一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格管理编制。二是按照“定额消耗”原则,制定或优化物资消耗定额标准,力争细化到@。三是加强对收费政策的研究和督导。加强医用耗材的监控,继续落实《医用卫生材料管理办法》中提出的相关监控措施。四是全面开展大型设备的运行效益评估,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

(8)基建维修项目。08年计划的项目有:开工新建@楼;启动@综合楼的建设项目、医院@新建(或改造)项目、病员@改造项目;完成@主楼的改造工作;完成07年度被耽搁的设备招标采购计划和部分08年的采购计划。

(9)继续做好院内外宣传工作。一是利用医院@等形式,广泛宣传医院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医院管理年活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单位、@医院等创建活动以及医保、商保、新农合各项政策的宣传。二是创新性策划制作宣传片、展板,利用@Q、@视、《#之窗》、宣传画等媒体对医院内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以及重大新闻事件进行采访报道,为院内宣传沟通搭建宣传平台。三是严格按照医院@系统设计,对医院各种标识标牌进行规范,提升医院形象及文化品味。四是加强医院网站的信息更新及维护工作。

(10)认真做好各项创建工作。深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抓好职工的五.五普法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11)继续申报@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登记“@中心”机构名称,争取精神卫生服务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启动并开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司法鉴定任务的“三@”的相关工作。

5、文明单位建设和行风建设

(1)启动@单位申报工作程序,按照@单位的评审标准进行自评检查,力争年内进行预评审。修改医院《@科室(班组)评选管理办法》。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巩固“2班子”建设成果,按照市委新规范继续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周期复评和认定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医院中干的业绩考核体系,提高执行能力。

(3)分层次抓好政策学习。一是安排两次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专题学习班,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主要精神,领会和贯彻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二是要采用专题辅导、小集中学习班和自学的形式,抓好全院员工的学习教育工作。

(4)巩固行风建设成果。创新行风建设工作方法,一是修订行风建设管理规范。二是完善医德医风查房制度。三是建立职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登记制度。四是完善满意度测评的制度,多渠道征询病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五是开展提升员工人文关怀能力的系列教育活动。

(5)惩防并举、加强内审。认真落实反腐倡廉责任制,巩固“治贿”成果,加大内部监审力度,严格执行药品、设备、耗材、基建维修政府招标采购纪律,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监控机制。

(6)继续推行院务@制度,让患者和群众享有医疗知情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进一步增强医疗服务工作透明度,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7)完善@特色文化体系,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文娱活动。一是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坚持做好共建“先进职工之家”工作,使“建家”工作常建常新。二是广泛开展各种劳动竞赛,努力提高广大员工岗位成才的主任翁意识。三是大力开展极具@特色的丰富多彩的职工文化活动,增强职工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和谐医院的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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