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4:51:5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城市低保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负责城市低保申请的评估和审批工作;
2、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3、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组织开展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受理全区有关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
6、负责全区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二)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复审资格复查和审核工作;
2、成立城市低保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城市低保资格评估;
3、负责发放城市低保款物;
4、指导社区城市低保工作;
5、会同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服务;
6、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7、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和数据。
(三)社区居委会受区、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门的委托,从事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
2、根据街道评估及公示结果,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
3、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公示;
4、城市低保证;
5、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
6、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初步意见;
7、进行季度续保登记;
8、管理、建立社区城市低保对象档案。
二、改革低保评估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为统一低保政策的执行水平,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压力,增强街居低保工作监督力度,新办理低保的评估工作由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承担。
(一)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负责低保评估及审核工作。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低保工作人员和5名社区负责低保工作的社工组成。
(二)街道评估人员要持证评估。区低保中心负责对街道评估人员进行低保业务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街道评估人员考取《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后,方有低保评估资格。街道评估人员入户调查评估时应3人以上,要佩带《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持证评估。
三、完善低保实施程序,确保应保必保
低保评估机制改革,低保审批程序也随之变化,对新申请低保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到所在社区低保站进行咨询或提出申请,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申请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准备申请材料。
(二)社区初审与
1、申请人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社区低保站,社区低保站进行初审;
2、社区低保站对初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由人签名并填写时间,报街道低保所;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应说明不予的原因。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告之其可到街道低保所直接申请。
(三)受理
对社区低保站同意上报的低保申请和社区低保站初审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不予而申请人有异议的,街道低保所应当受理。
(四)评估与公示
街道低保所受理低保申请后,安排街道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低保评估采取核对原件、入户评估和其他调查相结合:
1、核对原件。街道低保评估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保材料真实;
2、入户评估。街道低保评估人员到申请低保家庭中进行入户评估;
3、综合调查。
(1)通过核对原件、入户评估,对申请人提供情况有异议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调查。
(2)街道低保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情况,在《申请低保家庭情况入户调查评估表》上填写评估意见,并由评估人和申请人签字。
(3)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楼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低保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申请人。
(五)召开低保议事会
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评估、公示无异议后召开社区低保议事会。社区低保议事会由街道评估人员主持,其一般议程为:
1、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2、街道低保评估人员介绍评估情况、宣读评估报告;
3、社区低保议事会成员向申请人进行询问;
4、申请人回答询问;
5、申请人退场;
6、社区低保议事会全体成员进行酝酿、讨论;
7、社区低保议事会成员举手表决,2/3成员同意为通过;
8、社区低保站根据低保议事会决定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和《社区低保议事会决议反馈意见书》,盖社区居委会公章,参加低保议事会全体人员要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字;同时,社区低保站要将低保议事会决议反馈低保申请人,低保申请人对社区低保议事会决议无异议的在《社区低保议事会决议反馈意见书》上签字并存入《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
9、社区低保议事会评议通过的,社区低保站发给《低保档案》,指导申请人填写《低保档案》,报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
(六)审核
街道召开低保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低保档案》进行审核,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审核合格后,街道低保所盖《街道救济专用章》、录入微机报区低保中心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在3日内持办理低保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到区低保中心核对。
(七)审批
1、区低保中心根据街道低保所上报的《低保档案》,对照申请人的原件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审查社区、街道是否按程序办理;审查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核查《低保档案》与录入微机内容是否一致。区低保中心审核人签字并填写审核时间后报局负责人签字(盖章),盖《四方区社会救济专用章》审批。
2、区低保中心审批后,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低保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并将《低保档案》、《低保证》或《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发给街道。
3、街道低保所依据区低保中心的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发放低保金《银行存折》。并将《银行存折》、《低保证》或《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发给社区低保站,由社区低保站发给低保家庭,同时让批准享受低保的家庭签订《四方区享受低保家庭承诺书》。
四、坚持低保复核制度,确保低保动态管理
为保障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保障金额应调则调,确保低保动态管理,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实行定期复核制度。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为复核月,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即6月份和12月份)复核一次,对A类家庭每年(即12月份)复核一次。具体复核方式如下:
(一)低保复核的方法
低保季度复核采取核对原件、口头讯问和入户调查等方法进行。复核时,低保家庭应提供低保材料原件,家庭情况有变化的须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二)低保复核的形式
1、低保季度复核实行“三结合”的形式,即区、街、居三级复核相结合、区街抽审与社区自审相结合和集中复核与入户复核相结合。
2、区、街、居三级复核相结合是指:复核工作是由区低保中心、街道低保所和社区低保站三级共同进行。区低保中心负责全区低保季度复核工作的部署、指导、汇总,采取“零距离”办公形式,直接到社区与低保人员零距离接触,现场指导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即参与零距离复核;实行零距离服务;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零距离指导。
3、区、街抽审与社区自审相结合是指:低保季度复核以社区自审为主,区街负责抽审。每季度,区低保中心抽审全区15%以上的社区;街道低保所抽审本街道50%以上的社区。区、街重点抽审低保户数比较多、低保力量比较薄弱以及低保工作难度比较大的社区。
4、集中复核与入户复核相结合是指:一般情况下,低保季度复核是将享受低保的人员集中在社区,使复核人员和低保人员之间、低保人员与低保人员之间“面对面”接触,使低保复核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要入户复核,深入低保家中进一步了解情况。
(三)落实低保公示督查制度,确保低保公开透明
1、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15日为全区享受低保家庭季度公示日。公示方法为: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内同时张贴《四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季度公示榜》公示提要和从《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系统》低保软件中直接打印出的本社区低保家庭享受低保情况表。
2、公示期间,区低保中心、街道低保所要对社区低保公示情况进行督查,区低保中心督查面不低于30%,街道低保所督查面不低于50%。
五、实行低保就业联动制度,加大低保失业人员管理力度
各街道要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失业人员实行就业援助,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使低保人员自食其力、尽快脱贫,保障低保动态管理。为畅通低保管理及就业信息,规定如下:
一、界定对象,规范管理
为将城市低保义工制度落到实处,2009年初,我们结合县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实际,出台了《建立城市低保义工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条件允许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参加两次环境卫生整治、治安巡逻等公益性义务劳动。每年必须完成30个小时以上的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义工服务。参加义工的低保对象,以其所属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登记,填写《**县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登记表》,颁发《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记录簿》,用于记录低保对象参加义工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完成质量等。同时,按月对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的取消享受资格,并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共有8000余名具有服务能力的低保对象申请参加义工服务。此外,有500余名60岁以上的老低保对象主动参加义工服务。在他们带动下,有10000余名普通群众自愿加入义工服务行列。
二、明确内容,整合资源。
为确保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使城市低保对象义务劳动有序运转,不走过场,我们面向全县征集知识型、技能型和普通型共3类12项义工服务项目,供低保对象自由选择参加,结合自身特长开展义工服务活动。同时,为整合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资源,各社区居委会均建立了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通报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在开展低保义工活动前,将义务劳动的时间、地点、项目、服务对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居务公开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以便有参与义工服务活动意愿的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截止目前,全县低保对象共计参加义务劳动28520人次,完成义工服务87000小时,服务对象达154000余人次。
发达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演变,主要经历了由剩余型福利模式向制度型福利模式再向混合型福利模式的转变过程。在剩余型福利模式下,贫困被认为是由于个人道德原因所致,接受救助或福利是耻辱的象征。在这一理念下,国家所施行的社会救助标准较低,只保证穷人最基本的生存,并且对救助对象实行严格规管,因此被社会褔利学者广泛诟病。进入制度型福利模式后,政府和社会对于贫困的观点起了很大变化,致贫被认为主要是国家或社会的责任,因此在这一时期,国家对于贫困人口救助标准是比较规范、合理乃至慷慨的,不仅保障贫困人群的基本生存,还尽可能维护其个人尊严。但与此同时,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如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福利依赖现象滋生。因此,西方国家进入197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在对“福利国家”模式的反思过程中,主张引进并实施被称为“混合型”的社会福利模式,试图既避免前两种福利模式的弊病,同时保留两种福利模式的长处。混合型福利思想的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要提高福利的针对性和目标性。一方面,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要尽可能帮助其就业,而非给予高额救助;另一方面,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人群,要给予更充分的救助和照顾,更好地保障其生存权。
我国近年城市低保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分类救助模型”所倡导的核心理念和“混合型”福利模式的上述观点是相契合的,体现了我国社会救助理念的进步,它相对于过去低保工作中实施的“统合救助模型”(笔者在下文中解释)是一个重大的超越。本文我们将根据民政部立项的2006年度重点课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化程序研究”课题组调查取得的数据和资料,对我国城市低保制度改革过程中出台的分类救助办法的运行状况做比较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在肯定这一办法出台的意义及取得的进展的前提下,分析总结该办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分类救助办法的政策建议。
一、统合救助模型的缺陷与分类救助模型的形成
(一)统合救助模型的缺陷
自1993年在上海市试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市低保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十几个寒暑。在这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该制度经历了最初的探索、而后的推广、直到目前的发展完善(以分类救助办法等的形成为标志)等几个阶段。作为“最后的安全网”,城市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重要进展。到上个世纪末,全国所有城市都实施了这一制度。制度的覆盖人数在不断扩大,截至2006年底制度覆盖人数达2240.9万人。由于各级政府重视,制度的资金来源较有保障,为推动“应保尽保”与适度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城市低保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表明:无论在解决社会或整体意义上的贫困问题、还是在解决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问题上,它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城市低保制度最初采取的救助模式笔者称之为“统合救助模型”。它通过确定低保线(贫困线)、并对处于该线以下的贫困人群实施资金或物质补助使其达到低保线的生活水平的办法开展救助工作。可见当时的救助模型对贫困群体采取的是标准划一的救助办法,而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救助对象实行补差;至于救助对象内部由于存在种种差别而导致的需求的差异,统合救助模型未能顾及。尽管统合救助模型在低保制度初创阶段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对救助贫困群体的贡献功不可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模型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渐明显地暴露出来:
其一,以形式公平掩盖了实质的不公平。采用统一的救助办法(标准)、救助措施,对所有的低保对象而言确实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平和对等。但事实上,这种公平抹煞了不同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忽视了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因此,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就等同于实质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实质公平的缺位正是统合救助模型的主要特点。显而易见,这种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对垒是造成低保制度难以满足受助人群需求的症结所在。
其二,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制约了保障标准的调整。和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整体上,低保金的支出有限,保障标准只能采取低起点,而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但平均主义的低保待遇调整方式妨碍了部分特殊困难群体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使待遇提高没有在结构层次上体现出差异性,进而影响了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率。
其三,福利依赖现象长期存在。“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本是低保制度持续运行的前提条件;但是从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进来容易,出去难”成为困扰低保制度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我们在各地调查中都发现存在着一定的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宁吃低保不工作”的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低保制度对所有对象采取整齐划一、不加区别的救助办法,使制度本应具有的刺激再就业的功能大大减弱。福利依赖现象的加剧违背了低保制度建设的初衷,使社会救助的目标与本质发生了偏移。
其四,一刀切的管理办法妨碍了制度的发展完善。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既是导致统合救助模型形成的重要原因,统合救助模型的实施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管理方式。对低保对象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度的管理成本,但是却削弱了管理的有效性与合理性。由于这种管理方式不能准确反映、应对不同保障人群的真实需求,实际妨碍了制度的发展完善。
(二)分类救助模型的形成
与统合救助模型对贫困群体采取整齐划一的救助办法不同,分类救助模型基于贫困人群内部的需求差异,通过制定合理、科学的救助标准体系,对不同需求人群实施有差别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模型的新发展。
分类救助的外延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上的分类救助实际上涵盖了目前我国对受助群体所提供的所有的具体救助项目,它是从具体的项目内容上进行的划分。目前,城市社会救助体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还有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类项目。因此,这个意义上的分类救助在外延上是对社会救助内容的归类。
第二个层面上的分类救助特指现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纵深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分类施保”。这一层面上的分类救助是基于贫困人群所属的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根据所属类别,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调。相对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类施保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需求的科学认识和分类,避免了以往救助过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实上,分类救助这两个层面上的外延划分在现有的政策实施上具有一定的叠合性。在现行的分类施保政策中,部分经济发达的省市已经整合了多维救助项目。本研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类救助的第一个层面,但主要是对分类救助第二个层面的研究。
正是在统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种发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开始探索建立分类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颁发《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确将建立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为推进城镇低保制度建设的重点项目。当年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则进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以下多用“分类救助”代替)”的要求。会议结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积极着手制定、实施分类施保政策。从总体上看,各省分类救助工作的推进比较顺利,截至2006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分类救助制度——当然,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分类救助的发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间这方面工作的进展差异较大。分类救助的实施,将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各地实施分类救助的实践来看,这一模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救助对象的类别化
分类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提供类别化的社会救助。不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或个人,都会以其所属的具体类型得到相应的救助。总体而言,当前国内各地享受分类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大类(具体到每一个城市则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类是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儿,习惯上称为“三无”人员。第二类是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和16岁以上的在读学生,重残、重病人员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还做出了涵盖更广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规定了对分娩孕、产妇的特殊救助;广西、贵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规定了对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还有一些省市规定了对夫妻双方均是下岗职工的低保家庭、以及发生突发性灾难的家庭实行特殊救助。第三类是一些政策照顾对象。对这类人群照顾与否、如何照顾,各省市的差别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类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伤的返城知青;老归侨;军烈属家庭、军人和干部;省、市级劳动模范;模范遵守国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独生子女家庭。第四类是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激励政策;这类人如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实现就业,规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获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调一定比例的优惠。
2、救助标准的层次化
在将低保对象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目前国内分类救助的实施标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每种形式都体现一定的层次:第一种形式是大多数省市所采用的,将特殊对象低保金按月上调一定比例,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种形式是按一定时限(月、季、年)对特殊对象给予定额的生活补助。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陕西等几个省份。例如,四川省宜宾市规定,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者每人每月可増发100元补助,一般病残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在校大中专生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补助,在校中小学生增发50元。青海省规定,“三无对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额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增发20元保障金;60-69岁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单亲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第三种形式是保障金不变,但对有特殊困难者给予相应的配套救助。例如,广州市规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可到当地居委会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会核实逐级上报,经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后,到广州市慈善医院治疗;资助对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资助金。深圳市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低保对象,教育部门应当减免学杂费。
3、实施程序的规范化
分类救助超越以往制度缺陷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的规范化、针对性管理。由于对救助对象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分类救助解决了以往制度管理中的一刀切、简单化的问题。例如对低保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般是按照对其所划分的类别进行的:北京市规定,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甘肃省将低保对象按人员构成情况分成四类:第一类为城市“三无人员”;第二类为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长期无稳定收入的生活困难人员;第三类为在职、失业下岗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第四类为待分配期间符合低保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和其它人员。其中,第一、二类人员半年审核一次,要足额落实补差标准;第三类人员每季度审核一次;第四类人员每月审核一次。此外,目前分类救助的资格审查、准入工作在执行程序上虽和过去基本相同;但是在入户调查、取证、审查等环节要求更加细致、严谨,比对一般低保对象的要求严格。
与统合救助模型对贫困群体采取整齐划一的救助办法不同,分类救助模型基于贫困人群内部的需求差异,通过制定合理、科学的救助标准体系,对不同需求人群实施有差别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模型的新发展。
分类救助的外延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上的分类救助实际上涵盖了目前我国对受助群体所提供的所有的具体救助项目,它是从具体的项目内容上进行的划分。目前,城市社会救助体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还有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类项目。因此,这个意义上的分类救助在外延上是对社会救助内容的归类。
第二个层面上的分类救助特指现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纵深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分类施保”。这一层面上的分类救助是基于贫困人群所属的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根据所属类别,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调。相对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类施保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需求的科学认识和分类,避免了以往救助过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实上,分类救助这两个层面上的外延划分在现有的政策实施上具有一定的叠合性。在现行的分类施保政策中,部分经济发达的省市已经整合了多维救助项目。本研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类救助的第一个层面,但主要是对分类救助第二个层面的研究。
正是在统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种发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开始探索建立分类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颁发《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确将建立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为推进城镇低保制度建设的重点项目。当年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则进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以下多用“分类救助”代替)”的要求。会议结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积极着手制定、实施分类施保政策。从总体上看,各省分类救助工作的推进比较顺利,截至2006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分类救助制度——当然,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分类救助的发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间这方面工作的进展差异较大。分类救助的实施,将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各地实施分类救助的实践来看,这一模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救助对象的类别化
分类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提供类别化的社会救助。不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或个人,都会以其所属的具体类型得到相应的救助。总体而言,当前国内各地享受分类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大类(具体到每一个城市则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类是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儿,习惯上称为“三无”人员。第二类是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和16岁以上的在读学生,重残、重病人员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还做出了涵盖更广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规定了对分娩孕、产妇的特殊救助;广西、贵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规定了对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还有一些省市规定了对夫妻双方均是下岗职工的低保家庭、以及发生突发性灾难的家庭实行特殊救助。第三类是一些政策照顾对象。对这类人群照顾与否、如何照顾,各省市的差别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类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伤的返城知青;老归侨;军烈属家庭、军人和干部;省、市级劳动模范;模范遵守国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独生子女家庭。第四类是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激励政策;这类人如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实现就业,规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获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调一定比例的优惠。
2、救助标准的层次化
在将低保对象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目前国内分类救助的实施标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每种形式都体现一定的层次:第一种形式是大多数省市所采用的,将特殊对象低保金按月上调一定比例,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种形式是按一定时限(月、季、年)对特殊对象给予定额的生活补助。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陕西等几个省份。例如,四川省宜宾市规定,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者每人每月可増发100元补助,一般病残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在校大中专生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补助,在校中小学生增发50元。青海省规定,“三无对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额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增发20元保障金;60-69岁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单亲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第三种形式是保障金不变,但对有特殊困难者给予相应的配套救助。例如,广州市规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可到当地居委会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会核实逐级上报,经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后,到广州市慈善医院治疗;资助对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资助金。深圳市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低保对象,教育部门应当减免学杂费。
3、实施程序的规范化
分类救助超越以往制度缺陷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的规范化、针对性管理。由于对救助对象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分类救助解决了以往制度管理中的一刀切、简单化的问题。例如对低保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般是按照对其所划分的类别进行的:北京市规定,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甘肃省将低保对象按人员构成情况分成四类:第一类为城市“三无人员”;第二类为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长期无稳定收入的生活困难人员;第三类为在职、失业下岗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第四类为待分配期间符合低保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和其它人员。其中,第一、二类人员半年审核一次,要足额落实补差标准;第三类人员每季度审核一次;第四类人员每月审核一次。此外,目前分类救助的资格审查、准入工作在执行程序上虽和过去基本相同;但是在入户调查、取证、审查等环节要求更加细致、严谨,比对一般低保对象的要求严格。
二、分类救助模型的实施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演变也有其相应的“生命周期”,包括产生、成长、高峰、衰退和消亡等阶段。它在实践其使命时,势必要求对其自身的发展做出有效回应。城市低保制度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就是对社会现实不断做出积极回应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制度逐步向更高层级。分类救助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新时期下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实现“应保尽保”、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方面起到了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分类救助的实施较大范围地惠及了特殊救助对象,提高了制度对特殊救助对象实际需求的满足程度
享受分类救助的主要有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在读中小学生等,此外还有一些政策优抚对象。因此,救助对象的类型比较丰富,已经能够涵盖大部分低保对象。所以分类救助在某种程度上看,是在大范围内提高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从政策的执行效果来看,根据我们的调查,有一定数量的社区,其享受分类救助(按月上调保障金)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80%以上。细分地区,进行交互列联分析后,则可以发现,某些城市享受分类施保的家庭所占的比例更高。例如,在哈尔滨所调查的30个社区中,有多达26个社区,80%以上的低保家庭享受了分类救助的政策。根据各地民政部门2005年的工作报告,分类救助工作也是成果显著。以北京为例,截至2005年底,民政部门已为近6万“三无”人员、五保对象、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人等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年低保标准的10%上浮了救助标准。
表1:各地享受分类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比例
20%以下
21%-40%
41%-60%
61-80%
81%-100%
合计
家庭数
67
70
48
6
56
247
所占百分比
27%
29%
19%
2%
23%
100%
表2:各社区享受分类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比例分布
20%以下
21%-40%
41%-60%
61%-80%
81%以上
合计
沈阳
15
16
2
8
41
哈尔滨
1
3
1
26
31
兰州
1
1
5
7
西安
11
7
10
4
32
天津
8
17
6
1
32
南宁
7
10
(二)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使政府的救助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
医疗、子女教育与住房问题是当今城市居民的新“三座大山”,更是低保家庭面临的突出难题。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使重病、重残人员,有在读子女的低保家庭等受益,不少低保家庭还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家庭的燃眉之急。调查表明,83%的低保户认为获得分类救助支持后家庭的生活状况有所好转。截至2005年底,上海市共计实施医疗救助对象30.54万人次,累计支出救助金额2.83亿元,人均救助927元。接受救助金额最大的人群是患大病重病的低保对象。上海市还用去廉租住房资金14095.26万元,共有15.45万户低保家庭享受了房租减免政策,1.43万户享受了廉租房政策。深圳市在2000年全市只有几百人次低保对象报销基本医疗费用,报销金额只有几十万元。而2004年则共有12000多名低保对象、7万人次,报销基本医疗费用330万元。从2000年至2005年8月,全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金共支出1000多万元,救助低保对象达25万人次。低保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得到了较好解决,重病医治问题也得到相当程度上的缓解。
表3:享受分类救助项目的原因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计百分比
本人或家人患有重大疾病
130
23.94%
23.94%
本人或家人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
54
9.94%
33.89%
本人或家人为儿童或在读的中小学生
93
17.13%
51.01%
多子女家庭
5
0.92%
51.93%
本人属“三无”对象
44
8.10%
60.04%
本人或家人为重度残疾人
124
22.84%
82.87%
本人或家人为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归侨
2
0.37%
83.24%
其它
91
16.76%
100.00%
合计
543
100.00%
(三)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为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减少与缓解“福利依赖”现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大部分省份都出台了关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实施救助制度与再就业制度联动的相关措施。普遍的做法一是开展就业培训;二是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除此之外,一些地区还出台了一些补充措施。例如北京、上海、湖北、江苏正在实施的“救助渐退”政策,即低保对象在实际再就业、获得稳定收入后,低保管理部门并不是马上让其退出低保的保障,而是给予一定期限作为缓冲,作为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实际鼓励措施之一。此外,有些省市还另外推出一些就业奖励,例如北京市规定,有劳动能力者就业后可享受就业奖励,即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上海市则将低保对象的就业奖励从每月100元提高至180元。在再就业联动方面,从全国范围看,成效较好的是上海市。到2005年6月底,上海市有15个区县连续12个月低保退出人数大于进入人数,2005年6月底全市领取政府救助的人数较2004年12月底净减少2.53万人,其中领取低保的家庭覆盖人数净减少1.88万人,减幅达4.7%。当然,由于分类施保政策还处在探索阶段,某些具体的政策规定与再就业机制之间还存在一些衔接不善之处。这在下文中将具体分析。
(四)少数发达省市在制定分类救助政策时初步考虑了对低保边缘人群的救助
边缘人群的救助问题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这些边缘家庭或边缘人群虽然收入水平高于低保线,但依然是城镇低收入群体;而他们又可能或多或少面临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重大困难,例如医疗、子女教育困难、住房困难等。在一些情况下,这些人群的生活状况甚至还不如低保人群(因为低保人群有保障待遇)。分类救助政策提出后,其根本理念是分类救助、有针对性地解决困难人群和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部分省市将分类救助办法创新性地扩展到对边缘人群的救助上。例如,江苏省个别城市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但低于该标准1.5倍的家庭,实行对患重大疾病人员特殊生活保障的救助政策,减轻了这部分家庭的实际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部分家庭因病致贫的压力与可能性。这一做法使国家针对城镇贫困人口的救助措施更为科学合理,借得肯定和推广。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及其它原因,这一工作在全国的开展很不平衡。
(五)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分类救助的措施得力,推动了分类救助工作的开展
分类救助政策出台后、上至民政部、省民政厅(局),下至街道社保所(民政科)、社区低保员,都对这一政策的实施十分重视,在政策的具体执行和政策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们的努力为分类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目标的达成起了十分重要、基本的作用。首先是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比较细致、到位。我们在居民问卷中设计了相关问题调查低保对象得知分类救助相关信息、获得分类施保相关待遇的途径。调查显示,获知相关信息的渠道主要是居委会宣传(在895个有效样本中,有508个样本是通过此种途径,约占57%);获得相关待遇的渠道主要是政府自动上调(在577个有效样本中,有401个是通过这一渠道,约占70%)。由此足见基层分类救助工作的积极效果。其次,市、区各级政府也对分类救助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监督、指导工作比较到位。大部分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所属机构的分类救助工作督导频率为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一些省份,例如广西省、吉林省还将落实分类施保工作作为评选先进低保单位的硬指标,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分类救助工作的开展。
表4:上级单位对本机构分类救助工作的督导频率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计百分比
从来没有
4
1.30%
1.30%
每月1次
93
30.19%
31.49%
每季度一次
119
38.64%
70.13%
每半年一次
45
14.61%
84.74%
每年一次
33
10.71%
95.45%
其它
14
4.55%
100.00%
合计
308
100.00%
三、分类救助模型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类救助办法在全国各地的逐步实施是我国城市居民低保制度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和重要标志,取得的成就是令人瞩目的。然而,由于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尤其是这一办法出台的时间还十分短暂,因而,它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或与之相关的各种不足和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和充分的重视。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前分类施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划归为以下几大方面:
(一)开展分类救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的分类标准的制定比较粗疏
分类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就当前的这些分类而言,还是显得过于笼统。例如,“三无”人员中还能细分为有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生活半自理与生活不能自理几类,很显然,他们的生活成本是不相同的,因此政策照顾的力度也应有所区别。又如,70岁以上的老人也可分身体健康与身患疾病两类不同人群。重病、重残人员的消费也视疾病和伤残种类、病情不同而有差异。在学生群体中,大学生的学费与生活费开支与中、小学生就有天壤之别。我们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泰社区调查时,一位低保户向我们倾诉,一年前儿子上大学时家里欢天喜地,但儿子上学后,家里的日子就更加难过了。一家人不仅节衣缩食,还东拼西凑、四处借钱,现在还欠着几千元的债务。大学一年的学费5000多元,新一学年的学费又即将催缴了,老两口现在快愁白了头。
(二)对存在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救助的力度不足
这与整体保障标准较低有一定的相关性。根据我们的调查,享受分类救助政策的低保户每月多领取的低保金平均仅为30.96元。接受调查的低保户中,83%认为获得“分类施保”救助项目使家庭的生活状况有所好转;但其中只有17%的人认为生活状况“好多了”,其余66%的人都表示“还是不够用的”;另有17%的低保对象甚至认为接受分类救助后其生活“没有什么变化”。
我们在针对社区低保干事的问卷中将低保对象划分为七类人群,并设计了一个问题:当前的低保标准是否能满足这些低保对象的实际需求?调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5:针对不同对象的救助标准是否能够满足实际需要
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
“三无”
人员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
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残知青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
享受低保的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含16岁以上在读)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
偏高
72(24.7%)
6(2.1%)
6(4.8%)
6(4.3%)
8(3.3%)
13(5.1%)
11(4.2%)
合适
128(44%)
98(34.8%)
47(37.3%)
38(27%)
99(41.1%)
105(40.9%)
103(39%)
说不准
49(16.8%)
26(9.2%)
39(31%)
43(30.5%)
24(10%)
31(12.1%)
27(10.2%)
偏低
42(14.4%)
152(53.9%)
34(27%)
54(38.3%)
110(45.6%)
108(42%)
123(46.6%)
合计
291(100%)
282(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认为当前的低保标准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重残人、70岁以上老人、儿童及学生而言尤其偏低的选择比例比较高,比例分别为53.9%、46.6%、45.6%和42%。而这些恰恰都是分类救助政策应该重点照顾的对象。
第三,贫困边缘群体难以被现行制度覆盖。由于各地低保标准一般都规定得比较低,因而能够享受低保补助的人员比较有限。这样,尽管一些个人和家庭有特殊困难,但由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因而难以被低保制度覆盖,也就不能享受分类救助的待遇。这些个人或家庭的实际生活因之可能比普通低保户还要困难。在访谈中,不少低保干部一再反映“边缘户”的问题比较棘手。哈尔滨市南岗区荣市街道的一位社区低保员给我们举了一个案例:当地某企业有一位高位截瘫的工人,因公受伤。单位效益不好,已经不发工资了,每月只给了440元的工伤补助。哈尔滨市的低保标准是200元,这样他就办不了低保;办不了低保,就意味着他没有任何医疗救助;而这440元连他每月的医药费都难以担负,更别提温饱了。当地还有这样一户家庭,3口人,老母亲带着两个成年但未婚的儿子过日子。母亲的退休金是每月400元;哥哥有劳动能力,打短工一月也能挣几百元,但弟弟是重度智残。按人均收入核算,这一家人的人均收入超过了200元,不能享受低保,但这个家庭还是很困难的。此类个案不胜枚举。
第四,与再就业机制缺乏有效衔接。主要表现在其一,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鼓励和支持的政策力度不足。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包括对低保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对再就业低保人员的优惠政策。但根据我们的调查,二者的政策力度都明显不足。从就业培训来看,受访低保对象中75%接受过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但是只有34%认为这些就业培训有用。从对再就业低保人员的优惠政策来看,不少城市都采取了“救助渐退”的政策,但规定的时间太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政策效果多不理想。其二,配套救助措施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削弱了低保人员找工作的积极性。纳人低保的困难家庭,尽管所获得的低保金不高,但除此之外,他们还可能够获得一些配套救助。例如在北京,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40元的粮油帮困卡、廉租房的政策优惠、医疗救助和公共交通救助等,这些配套措施加大了低保的含金量。
此外,低保人员一旦有人参加工作,获得收入,就有可能退出低保。然而,他们的收入普遍不高,扣除就业成本,与低保金就相差无几了。而相应地,他们却失去了原先所拥有的配套救助,很可能“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拒绝就业、享受低保。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少社区对隐性就业的监管不力,使解决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
第五,分类救助资金的配置存在一定的平均主义现象。分类救助资金大多没有专门的渠道,一般从低保资金里统一划拨。而低保资金则一般由国家财政、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市财政拨付和区财政配套四部分构成,其中,以市、区两级财政为主。但即使同在一个市,不同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差异的,因此各区财政能力也有所不同。而目前大部分地区的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倾向,即市财政给各区的拨付比例固定,各区所要自筹的资金比例也是相同的。如此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财政困难的区在资金筹措方面难免捉襟见肘;而资金不到位,又极大地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分类救助工作的进展。
第六,立法工作的滞后妨碍了分类救助工作的推进。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对低保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需要更加仔细,对申请家庭成员个人情况的核实需要更加严格,与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更加密切。然而,调查发现、上述必要的工作尚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
其一,一些必要的工作手段、方法或程序由于缺乏权威的依据而难以采用。相关法规只确定了制度准人的条件,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家庭固定财产低于某一固定值;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核查这些条件的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审查银行账户等是核查收入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民政部门不是权威执法机构,不具备审查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只能依靠人户调查、定期公示、群众举报等原始的、经验的方式来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不可控制的人为因素。一方面,申请人若想隐瞒财产或收入状况就比较容易。调查显示,社区低保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第一位就是人户核查(填答者中61.6%选择了此项)。另一方面,就政策执行者而言,由于缺乏权威依据,一些违规行为也可能滋生,如办理“人情低保”现象。
其二,各部门、各地区(市区、街道、社区等)等
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不力。分类救助工作需要与多种政府、社会部门配合:低保家庭中有在读子女时,需要教育部门出具证明;有疾病、伤残人员时,需要医疗部门出具证明;低保对象有无劳动能力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鉴定。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因此就需要工作人员核实。但社区低保员前去调查时,有些部门却不一定配合。此外,在民政部门内部,各街道、社区间的低保审核与监督工作各自为阵,缺乏有效的合作。
完善分类救助模型的政策选择
(一)适当提高低保的补助标准,扩大分类救助的覆盖面。
分类救助采取差异性的救助方式(标准),以不同的系数替代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为受助人群提供了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救助。但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低保补助的标准仍然偏低,制约了分类救助标准的提高。部分受助人群即使全额享受了低保救助,或者辅以其他配套措施,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仍然很难得到满足。因此,我们主张,首先,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科学测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低保的补助标准。使所有贫困人员或家庭尤其是其中的特困人群维持最基本生存的需求能够得到必要的满足。其次,扩大低保制度的覆盖面也应该从制度的设计上进行回应。现行的分类救助使大部分贫困人群享受到社会安全网的托底支持,但是还有一部分人群(家庭月人均收入虽高于各地的贫困线,但由于各种原因实际生活十分困难)却徘徊在制度的,难以进入。享受分类救助的人员由于制度上的支持多少保障了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但是对那些贫困边缘户人员而言由于没有制度上的支持而他们自身也没有能力改变不利处境,他们的生活就陷入了难以自拔的泥潭。因此,我们主张,在低保标准适当提高的情况下,分类救助办法可将贫困边缘户人员纳入其中通盘考虑。关于应对何种处于贫困边缘的群体实施分类救助以及应以何种方式实现对这一群体的救助,各个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与形式。
(二)在完善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类救助标准体系
我国分类救助政策的出台和发展还仅仅只有几年的时间。因此,这一制度还很不成熟,其中作为制度基础或前提的分类办法就存在着比较粗疏的缺陷,影响和制约了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在访谈中,不少低保工作人员对此问题发表了意见。例如,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的一位社区低保员就指出:“低保实施标准整体而言是比较合适的。但从细处说,还需要考虑各年龄群体的消费水平差异。例如,老年人和中年人、青年人的消费水平是不一样的,政策制定时应该多考虑这些方面的问题。”还有低保工作人员认为分类施保办法还应该考虑家庭人口数的多少,因为共同生活的人越多,人均必需品的消费就越低。
如前所述,基层低保工作者认为当前的低保标准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重残人、70岁以上老人、儿童及学生而言尤其偏低,而这些恰恰都是分类救助政策应该重点照顾的对象。当然,对这几类特殊困难人群,其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例如低保对象中的高龄老人,就可划分为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生活半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等各种情况,每种情况的实际需求显然不同。因此,对大家公认的重点照顾对象,也有必要做更细致的分类,以确定救助的关键人群。建议政府部门根据对低保对象的更为科学、合理、细致的分类,更进一步考虑和归纳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深入细化分类救助的办法,实施多种救助方式,以更好地满足这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强化分类救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应建立规范化的具有激励作用的保障标准和支付方式,防止其对保障金的消极依赖。为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再就业,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在保障标准上,进一步扩大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与无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之间的差别;其二,民政部门不仅应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培训,同时要注意改进培训方式与培训内容,使之真正切合低保对象的就业需要。其三,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保障待遇在支付方式上尽量避免直接的现
金支付。各社区可以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将救助金转化为推动其工作的劳动津贴。
(四)通过立法手段规范分类救助的实施程序。
办妥了实习手续,通过网络我对该部门做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做好准备工作后,实习便正式开始了,由于单位在城里面,相对比较远,四十分钟的车程,再加上每天上下班人群的拥挤,给我的感觉是这种实习完全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生活,新奇,充满挑战。上班的第一天,自然是不能迟到的,这一点是至关重要,八点半正式上班,我在八点之前便到了单位,由于没有钥匙我只能在外等待其他人到来。很快,所有人员都在上班之前就到齐了,然后大家打扫卫生,当然我也是其中一员,我要说的是办公室的所有工作都是讲究艺术的,包括最小最基本的打扫卫生这样的细节性工作。八点半之前,一切就绪,正式上班开始了,由于刚到单位,还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给我安排的任务都是一些最基本的工作,做一些报表的核对工作,有时也装订一些文件等。
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便是我实习生活中比较忙碌的,也是我学到知识比较多一段时间,《兰州市农村敬老院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实施方案》是我实习期间写的第一份公文,涉及到好多文秘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让我对公文写作有了新的认识,平时老师讲到的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一件好的公文是需要不断地修改和润色,只有这样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公文写作尤为重要,只有不断修改,才能使得公文更加科学、合理、更具可行性,这期间,让我明白良好的文字功底是必须的,虽然公文写作并不是过于注重文采,但是最基本的文字功底是同样必须的,其中的遣词造句以及缜密的逻辑思维都是必须的。一个字的变化都会造成句子的意思的改变,而这些需要你的专业知识的长期的沉淀,当然学以致用也是一个重要的过程。
人们常用“勤、杂、细、繁”来形容秘书工作。而事实上,所要具备的远多于此,庞杂的知识体系,良好的心理素质,吃苦耐老、不断上进的个性品质,与时俱进的思想状态等等,这些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和总结,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总结。回顾我们所学过的专业课程,老师所讲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应用,那些课堂知识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你做好实际工作的必要前提,是判断我们工作知否做得合理的标准。所以,我认为学是一回事,做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也就是说,学得好不一定就能用得好,要将学和用一定有力的结合起来。
一、以人性化的工作理念把握低保动态管理
低保制度是党和政府关注弱势群体、改善民生的社会保障“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低保投入逐年增加,低保标准不断提高,低保对象不仅享受生活补助,还可享受教育、医疗、廉租住房等诸多优惠,成了人人争吃的“唐僧肉”,一些人滋生了“就业不如吃低保”的懒汉思想,产生了想方设法钻空子、弄虚作假吃低保的不良现象和“人情保”、“关系保”等不正之风。对此,我们一是加强宣传,把国家政策交给群众,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公告、传单、板报、街头咨询等方法,广泛宣传低保政策。街道和社区设立宣传阵地、印发宣传材料、组织宣传活动。每次复查复核,都下发专门通知,提出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007年,有1300多户超标享受低保的家庭主动申请退出低保。二是热情服务,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开展了“做困难群众的贴心人”活动,社区干部和低保工作人员本着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的原则,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千方百计帮助解决生活难题。南街福兴园社区居民妥志敏一家三口,夫妻下岗、儿子无业,已享受低保多年。2008年其妻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每月有600多元的退休金,社区干部帮助他的儿子应聘小区保安,每月800元的工资收入,全家生活困难有所缓解,妥志动申请退出低保。
二、以社会化的机制推动低保动态管理
低保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推动动态管理,矛盾很多,光靠民政一家难以奏效。我们采取了“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街道社区落实”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民政部门牵头”,就是区民政低保管理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我们成立了两个核查小组,抽调专人常年深入街道社区复查复核,制定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复核、复查、、监督等一整套规范的工作程序。各街道和核查小组严把“四关”,即收入关、户口关、赡养关、审批关;坚决做到“四不放过”,即申报内容不清不放过、手续不全不放过、不按程序申报不放过、群众有争议不放过。设计制作了“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登记表”、“低保对象就业收入情况调查表”和“申请低保家庭子女就读情况调查表”三种表格,统一调查内容,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有关部门协作”,就是建立市、区低保管理部门“上下互动”机制和区低保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左右联动”机制。两年来,我们在市低保管理中心的支持帮助下,与市社保中心和各区社保中心实现了信息共享,第一时间掌握职工退休情况,建立及时清退超标享受低保人员的长效机制。几年来,共清理此类人员2721户7614人。我们与市客运办联系,对出租车人员进行摸底,清理出租车户享受低保的300多户,纠正一些群众反映的“开着小车吃低保”的现象。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联系,认真查证,清理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政策领取低保的70多户。今年,我们在城区工商局的配合下,清退375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
“街道社区落实”,就是每次核查的具体任务最终由街道社区落实。我们把已经掌握的低保对象收入情况,交到街道社区复核落实,确保公平公正。街道社区在复查中推广了“查、访、问、看、亮”五步工作法。查,就是查清有群众举报的、从其他渠道掌握情况的人员;访,就是经常深入小区走访居民,了解社区居民生活情况;问,就是在走访中,走一家、问三家,谁家有婚丧嫁娶,最近收入有何变化,有无空挂户冒领的,有无已故没有及时停保的;看,就是走进低保对象家中,看室内是否高档装潢、有无高档消费品等;亮,就是检查情况让大家评议、核查结果张榜公示。2007年,社区干部在小区走访中得知,市塑料三厂一车间被山橡集团兼并重组后一些职工重新上岗。我们及时与山橡集团联系,落实重新上岗人员名单和收入,进行了清退。
三、以民主化的模式保证低保动态管理
低保工作政策性强,必须推行民主管理,没有群众的参与,就难以形成良性发展。我们抓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区、街、居三级民主监督机制。分别设立了区低保审批小组、街道办事处低保资格审核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低保资格评审小组,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各自职责,严把申报关、审核关、审批关,实行两榜公布。在街道设置举报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低保对象代表等作为低保义务监督员。今年,为了方便低保对象及时了解更多的低保信息,我中心筹措资金安装了LED显示屏,宣传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对取消和新批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公示,方便了群众监督。
我感叹人生的不公,命运的悲苦。在我风华正茂时,先后丈夫去世,3岁的儿子夭折。接连的遭遇,无情的打击,使我失去了生活的勇气。稀里糊涂的混光阴,也无心去改嫁,孤苦守寡至今。
在我能劳动之时,艰难的度日,挨过一个个春夏,送走了一个个秋冬。仅有一间破屋,年久失修,早已荡然无存,自然不必谈“家”,更无须讲“一贫如洗”。
在我不能动时,只好寄居在侄儿家,依赖侄儿生存。我不敢昧着良心说侄儿侄媳不给我温暖,难免有点磕磕碰碰,难免有点冷遇,这些我可以忍气吞声地接受,谁叫我无儿无女无亲人呢?
我常常抱怨老天不把我接走。它偏偏要折磨我这苦命之人活着,尤其是看到现时侄儿家不景气,更是撕心裂肺。侄媳体弱多病没有工作,侄孙读大学费用又高,侄儿还有一个80多岁的老娘健在。仅靠侄儿一点微薄的工资维持这么大的一个家庭。我虽然年高,但我还没有很糊涂,我知道侄儿负责累累。侄儿是个读书之人,也许是受着中国传统的仁义道德的熏陶,没有抛弃我。
左邻右舍及一些好心之人跟我说,党和政府有好政策,像我这样的人完全可以享受“低保”,劝我写个申请。万般无奈,我只好请人代为写个申请,叫人替我代办。
一、促进就业是低保人口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县有城市低保人口8169人,占全县城镇人口的13%;人均月补助标准78元,在泸州市处于第6位,年支出城市低保金850万元,居全市第1位。呈现出人多、面广、标准低、支出量大是我县城市低保的特点。
如此规模的城市低保保障了全县绝大多数困难居民的生活,对于全县社会稳定起到明显的保障作用,从另外一方面也反映出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实际。但从当前低保工作开展的情况看,存在部份人依赖低保金、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现象;存在低保金养懒人现象,有些人年轻力壮,领取低保金不做事;存在低保金养闲人现象,有些人成天在茶馆喝茶打牌,靠低保金过日子。这些问题的出现,从主观上看,是低保人口自身素质不高,几乎不具备劳动技能,就业困难;从客观上讲,当前的低保政策中缺少鼓励低保人口就业的内容,在劳务开发和促进就业工作中对这个群体的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够。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们在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低保人口的发展问题,以保障促进发展,以发展落实保障。要在分析低保工作时,正确认识目前低保政策存在的弊端,我们不能让低保的面越扩越大、低保人口越来越多。我们可以换一种思维来思考:如果今年全县低保的需求量为9000人,明年增加为12000人,难道能够说明我们的工作做好了吗?应该说明我们的发展工作没有做好,群众的增收问题没有解决好。
只有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加大劳务开发工作力度,促进就业,增加城市居民收入,在发展的同时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才是正确的发展思路。
二、促进城镇低保人口就业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据调查,我县城市低保人口中有劳动力1023人,有就业需求的878人,占86%,这说明大部分都有就业意愿,但为何没有就业?如果不考虑主观的因素,我认为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低保政策中关于居民收入计算的方式,客观上抑制了低保人口就业的积极性。在目前的低保政策中,低保标准为150元/人、月,也就是说人均月收入达到150元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对于收入的计算,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没有说明是净收入还是总收入,所以目前在计算居民家庭收入时都按总收入计算,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四口之家有一人外出务工,月薪600元,那该户的低保按政策应予以取消,而实际上600元,只够一人的在外面的基本生活支出,这一人外出务工反而让一家人的生活失去了最低生活保障。所以当低保人口要选择外出务工时,他就得反复权衡,患得患失。
2、县内就业岗位有限,外出务工面临的困难多,让城市低保政策成为低保人口手中的“鸡肋”,食之无肉,弃之有味。由于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企业规模小,无法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县内的规模企业,郎酒集团、烟草公司等目前都没有太多的就业岗位,新兴的一些煤矿企业,技术要求又比较高,大部份城镇居民又不愿从事采掘工作。所以县内就业的可能性比较小。
由于县外企业在招用工上的不规范,服务保障政策滞后,外出务工又面临劳动强度大、合同纠纷频繁、工资拖欠等诸多困难。多数低保人员对外出务工前景不看好。
另外低保人口的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都不高,出去后工资也不高。这些原因就让低保人口常在领低保金和就业之间徘徊。
3、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不健全,就业就等同于失去社会保障。全县目前已有的政策措施是体现了各个部门促进就业的良好愿望,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执行为外出务工的低保对象报销车费的政策就是例子,但各个部门所执行的政策没有整合,一些没有促进就业任务的部门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没有得以体现。
如民政局没有促进就业的工作任务,但承担了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如何整合这些政策资源,形成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一方面要制约具备就业条件而不就业的低保人员,另一方面又要激励积极就业的低保对象。
三、创新思维,扎实工作,促进城市低保人口就业。
1、加大劳动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城市低保人口的就业机率。
按照全县城乡劳动力统筹培训工作的统一安排,认真按劳动力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培训专业,调查结果显示:全县有就业需求的低保1023人口中,有人希望接受电动缝纫培训,人希望接受电子装配培训,人希望接受车、焊钳工培训,人希望接受计算机操作与维修培训,人希望接受物业管理培训,人希望接受餐饮服务培训,另外还有
人希望接受保安、创业规划、煤炭采掘等专业培训。要根据个人意愿,作好规划,利用好劳务培训费和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费,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组织针对性强、效果明显的培训班,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
严格管理培训经费和培训补贴,要将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挂钩、与输出比例挂钩。对于组织培训后仍然多数参培人员不能从事基本操作工作或者输出比率低于60%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对于培训效果明显,输出比例超过95%的要进行奖励。
2、加大劳务开发力度,拓宽城市低保人口的就业渠道。
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促进就业。组织专门的队伍深入到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开展用工需求调查,召开企业用工需求座谈会,充分了解各类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和用工情况。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尤其是商贸、服务型、加工型企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广泛吸纳城市低保人口就业。
加快社区建设步伐,扶持社区企业发展,探索社区企业由社区居民共同投资入股的模式,鼓励并优先让城市低保人口参股经营。对于投资有困难的家庭,可以协调信贷部门发放小额贷款予以扶持。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应采用发放小额贷款、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等方式予以扶持。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和新办贸易市场时,可安排不低于20%的摊位,按成本价租售给城市低保对象。
3、加大维权工作力度,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出得去稳得住。
实施好培训、输出、服务、维权、管理一体化工程,着力提高劳务开发的质量和效益,有效的促进城市低保人口就业。
劳务开发部门、工会、司法、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务办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建立与用工地相关职能部门、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的综合协调、联动维权服务新机制。在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建立劳务工作站,定期对输出的人员进行回访,切实维护外出低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城市低保对象出得去、稳得住,实现外出就业的良性循环,用不断有人成功的实例教育和引导低保人口自力更生、自强自立。
要通过服务与维权,避免外出务工瞎折腾情况的出现,如果是出去的低保对象一月两月就干不下去了,那他不仅挣不到钱,反而会增加家庭负担,加剧贫困程度。
4、加大科学管理城市低保的力度,解决城市低保人口就业的后顾之忧。
首先是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县低保人口的基本情况,尤其要掌握其中劳动力的情况,建立制约机制。对已享受城市低保或正在申请城市低保男48岁以下、女38岁以下有就业能力的人员,必须在本人所在社区或乡镇劳务办进行求职登记,如果两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可停发其城市低保金或不受理其城市低保申请。
其次是要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参加就业培训并积极就业的可适当放宽低保政策,让低保成为其就业和发展的有力保障,对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其原享受的城市低保待遇延续6个月,对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其原享受的城市低保待遇减半发放6个月。
第三是要建立低保人口就业档案,掌握其就业的基本信息,对于就业失败的,要放宽低保申请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做到出得去进得来,让低保对象在就业时无后顾之忧。
5、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建立促进城市低保人口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总体思路
在全区开展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提升好的经验做法,形成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
二、规范内容
(一)规范各级职责。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要求,切实履行各级低保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便于操作、符合政策的原则,对辖区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真正成为开展工作、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质量提升的有效手段。
(二)规范操作程序。要针对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低保操作程序。按照符合政策、方便群众、便于操作的原则,将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分解细化,低保对象从提出申请到批准领取低保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下岗证、失业保险证明、收入状况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经过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社会化发放5道程序,把城市低保工作置于一个公开、公正与公平的平台上,真正成为一项阳光工程,减少人为因素对救助工作的影响。要将低保操作程序提供管理,不论是扬,活动开展差的地区,在全区通报批评。检查结果将制成流程图,在各级低保机构显要位置张贴,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全社会予以公布,做到家喻户晓。要普遍成立、份发放、及时调整”的样式、位置、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由社区主任、低保专干、社区内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5-7人社区低保评审小组,全面负责本社区低保工作。街道(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低保审核工作,有重点地做好入户调查、抽查工作。要在本地区设立社区、乡镇、区县三级公示栏,做好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按照位置醒目、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统一公示的样式、位置、内容。
(三)规范档案管理。一是规范档案管理内容、样式、保存时限。自治区正在研究制定《自治区低保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细化档案管理内容,坚持做到按期整理、内容齐全、专人管理、存放整齐。要按照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保障金调整申报审批表》、《保障对象登记表》,进行认真的填写登记,做到各类报表上报及时,数据准确、规范、真实。二是实行分类建档。根据低保对象有无劳动能力、家庭特殊困难状况等建立常补对象档案、非常补对象档案等不同类型的管理档案,为分类复核、分类救助奠定基础。三是规范会议记录。要规范街道(乡镇)和社区《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本》、《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登记本》、《公示》、《公告》、《群众来访登记本》等,并对记录的内容、要素、保存时限等进行统一规范。
(四)规范资金管理。一是规范低保财务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年初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当地财力积极落实自筹资金,不得因上级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不得用上级补助抵顶本级预算指标,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做到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拖欠,不得将保障金用于非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它支出。二是健全低保财务档案。上级下拨的资金、本地区配套资金以及资金发放时的低保对象花名册、每月统计报表等要认真收集整理、分类归档,随时接受媒体、社会、群众以及司法监督。三是规范低保资金发放。要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依据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免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认真做好与金融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加大社会化发放力度。常补对象要尽量做到社会化发放,当前确实有困难的地区,要积极想办法,妥善安排好保障金的发放。非常补对象的低保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按月集中发放,无行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由街道、社区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五)规范日常管理。一是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制度。街道(乡镇)和社区要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联系,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鼓励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有收益的劳务输出。二是建立低保对象定期报到制度。低保对象每月要到社区报到两次,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社区要派人每月走访一次,低保对象外出打工或其它原因需长时间外出的,要向社区说明。三是建立签订协议制度。根据低保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完善低保对象签订协议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签订协议,协议明确享受低保的条件、时间、内容、要求。协议签订时间最长为一年,到期经个人申请,并经审查符合低保条件,可重新签订协议,纳入保障范围;不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取消低保资格。
(六)规范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辖区城市低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紧密结合起来,使之制度化。要扩大监督范围,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各地州市每年要对县市低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县市每半年、街道(乡镇)每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核查。要普遍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等,定期在报纸和广播等媒体上开辟专栏,听取社会和广大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健全责任追究,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措施(7月上旬)要认真组织对中央、自治区以及本地区城市低保政策法规等有关文件再学习,特别要重点抓好《自治区城市低保操作规程》、《自治区城市低保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实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或实施办法。
第二阶段:搞好示范(7月下旬)各地要通过全面衡量,采取先行一步、分步实施的方法,在本地区确定1个县市做为规范化建设活动示范县市。自治区将根据各地示范县市的开展情况,确定1-2个县市作为全区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示范县市。通过示范活动,带动全区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水平的提高。
第三阶段:参观交流(8月上旬)在各地开展示范活动的基础上,在全区开展“我看兄弟单位,兄弟单位看我”活动,自治区民政厅将组织全区部分地州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低保工作人员参观示范县市,通过参观学习,达到共同学习、相互提高的目的,为下一步全面实施打下基础。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8月下旬至10月底)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在前期学习文件、参观交流的基础上,按照有创新、求突破的原则,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圆满完成规范化建设活动。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11月上旬)自治区民政厅将协调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部分地州市进行检查验收。对活动开展好的地区,在全区进行通报表彰,活动开展差的地区,在全区通报批评。检查结果直接与年底以奖代补资金考核挂钩。
四、几点要求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7-0018-02
一、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及其运行
(一)城市低保制度
城市低保制度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称,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城市低保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城市社会救助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表现。
城市低保制度是社会主义本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有利之举。通过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对那些城市困难家庭提供最起码的、人道的基本生活保障。避免贫困差距拉大,缓解群体利益结构性矛盾加大,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
(二)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实施现状
我国的城市低保制度起源于上海。上海市最早开始了改革传统城市社会救济办法的尝试。从1993年6月上海初创城市低保制度到现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基本经历了探索、推广、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目前,城市低保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145.7万户、2276.8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659.9亿元,比上年增长25.8%,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2.0亿元,占总支出的76.1%。2011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287.6元/人、月,比上年增长14.5%;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40.3元(含一次性生活补贴),比上年提高27.1%。2011年城市“三无”救济19.3万人,比去年增长30.9%。
二、我国城市低保制度运行中面临的挑战
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城市低保制度无论是其制度本身,还是在实际实施中,一些潜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一)城市低保标准制定得不够科学
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虽然城市低保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执行起来也是五花八门,特别是受当地财力情况限制比较大,真正科学制定低保标准的地方不多。具体说来,一是低保标准偏低,部分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2011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287.6元/人、月,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低保标准仅占一般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没有适当考虑相对贫困。按照欧盟的模式,社会救助标准应该在社会平均收入的 50%~60%之间,由此可见,低保标准是非常低的。二是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对于物价上涨等突发问题时,应对能力不足,时效性差。
(二)低保家庭的资格认定难
低保标准制定后,如何准确核定收入,从而认定低保家庭资格,一直是一个难题。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调查方式不规范、现金交易盛行、用工制度不规范、各部门信息不能共享的情况下,准确核定低保申请人的家庭财产以及收入情况是不可能的,只能做到相对准确。
(三)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不足
第一,人员偏少,每名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大,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势必会降低工作标准,导致政策的贯彻执行不够彻底,严重影响了工作效果。第二,大部分低保工作人员没有正式工作编制,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不高。第三,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上,低保工作牵扯面广,在标准制定、资金筹集和发放等环节需要诸多部门的广泛参与,其中任何一方不配合,不投入精力,就会出现协调不畅,影响工作进度。第四,低保救助的组织结构过于单一,缺少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
(四)城市低保制度与就业促进缺乏有效衔接
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高悬的失业风险与艰难的就业形势使无业、失业人群对自身社会层次的思考逐渐陷于停顿,对于领取低保救助可能带来的耻辱感变得麻木甚至感到理所应当。同时,政策制定者往往不注重授人以渔,过于关注“输血型”保障,而轻视“造血型”保障,就业服务远远跟不上现实需求。低保制度的附带福利,一定程度上使失业、无业人群产生安于现状的依赖。
(五)城市低保信息网络化建设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从中央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的低保管理信息系统,未实现低保数据的网络化传输和低保事务的网络化管理,低保工作的网络化监督以及低保信息的网络化共享还没有实现。
三、完善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制定低保标准,建立城市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贫困线的测定和低保待遇水平的设定应该放弃现行的绝对贫困测量方法,取而代之以相对贫困测量方法,将社会救助的目标从克服收入贫困上升到消除能力贫困与促进发展相结合,从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水平。因此,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城市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应深入研究城市低保标准制定时参考的因素,从技术上加以慎重考虑,用加权的方式突出“食品类”和“居住类”的影响,也可以用专门对低收入群体采集数据的方式,做一个“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指数”[1],实事求是地反映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各地要建立健全城市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当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时,为低保家庭发放物价补贴。
(二)建立家庭收入核查制度和居民收入财产信息共享机制
严格家庭财产和收入核查是确认城市低保对象的基础。应探索建立城市家庭收入核查制度。民政部门在核查低保申请人家庭财产和收入时,面临着部门间信息无法共享的难题。只有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才有可能更为准确地核查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建议各地像上海那样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这样的机构[2],开发相应的信息平台,与银行、证劵、房地产、车辆管理、保险、户籍、就业、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交换,通过信息资源的整合,运用技术手段来认定城市低保对象,达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进退的目标。
(三)加强低保工作的能力建设
第一,政府通过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收入待遇来鼓励年轻的大学生投身于低保工作。第二,增加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数量来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展开。第三,开发适合于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教材,同时应定期组织低保业务培训,尽可能使基层新人经过培训后再上岗,这样才能确保低保工作的质量。第四,在低保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第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救助的积极性,弘扬慈善精神,不断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促进就业的功能
一是要加大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强化个人素质,提高就业能力。二是应在制度中体现就业激励机制。完善收入抵扣方式,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的不同情况,结合现行制度和低保家庭的总体收入水平,平衡两者之间的连带关系,科学设定低保收入豁免上限以及对豁免上限以上部分收入的抵扣率,从而拉开就业和不就业低保对象之间的差距。三是积极发展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与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四是考虑把附带福利的申请资格,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或有某种特殊困难家庭,弱化附带福利对低保对象退出救助的影响。
(五)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信息网络化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低保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全面建设从省到市、县、街道、社区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低保数据的网络化传输、低保事务的网络化管理、低保工作的网络化监督、低保信息的网络化共享。
近年来,我院受理和查办低保案件线索数量多,涉及人数广。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结合实地调研,发现城市低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人情保”、“关系保”、应保不保、应退不退现象突出,影响极为恶劣。低保金每月虽然只有几百元,但日积月累是个不小的数目。有人不够低保条件,凭关系吃上低保,谓之人情保;有人打招呼吃上低保,称为后门保;有民政工作人员给自己亲属违规办低保,叫亲情保;还有民政工作人员干脆给自己办了低保,权当发福利;更有人干脆直接贪污低保金。低保金的发放十分混乱,使国家专项资金大量流失,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得不到资助,群众怨声载道。
二是共同犯罪突出,犯罪主体基层化。在我院查的城镇低保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有3人系居委会主任,他们都是在工作中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使犯罪。这些人对城镇低保对象情况比较熟悉,一旦有机会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出具低保审批资料的方式,帮助他人骗取、侵吞低保款。
三是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城镇低保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不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确定应保对象,而是根据与自己关系的亲疏远近甚至个人好恶来确定,并为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低保金。有的人甚至编造虚假低保资料,把自己的家人作为低保对象,贪污低保款。
二、城市低保领域频发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犯罪主体素质偏低,法纪观念和为民意识淡薄。综观我院所查办的低保领域渎职犯罪涉案人员都是普通市民出身,且文化水平不高,高中文化的仅为1人,大多数只初中文化。此外,基层组织的法制教育相对很薄弱,一些居委会干部既不学法也不懂法,对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非常模糊。
(二) 民政部门内部管理制度混乱。许多基层民政部门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很少设立专职和经过培训的财务人员,民政款物的管理、出账、报账都是一人操作,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没有具体过问 ,为滋生贪污犯罪留下了隐患。
(三)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督乏力。低保资金运行缺乏有效监督。基层组织中的一些人员之所以能够贪污低保资金,更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和制度执行不力,低保资金发放单位不能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定期公布受助人员名单,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来说,对低保对象的条件、申请程序、享受的低保标准并不知情,基本上是处于“给多少就领多少”的状态,所以无法进行监督。
三、预防低保领域职务犯罪行为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法制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居委会干部素质。首先要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让居委会干部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强化法律意识,真正将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城市低保这项惠民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一是要严格落实省、市、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法,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完善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有据可查。二是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低保金的人员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取消低保资格、停发低保金,对伪造材料骗取低保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严格实行城市低保金“一卡通”发放,并定点定时进行发放,除特殊情况外,需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签收,防止利用假印章、假签字冒领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