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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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论文

篇(1)

2.职工互助保险的内容及作用

2.1职工互助保险的主要内容

职工互助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群众性互济性质的保险,是在国家法定社会保险之外,职工发生特殊困难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是对国家法定保险的一种补充,从国外开展的情况看,所涉及的项目有,火灾互济保险,交通事故互济保险,医疗互济保险,退休互济保险,汽车、机动车互济保险,终身人寿共济保险,嫁娶庆吊共济保险等等。

2.2职工互助保险的功能作用

从大方向看,职工互助保险可以有效弥补基本保险的不足,对社会基本保险具有补充的作用,它可以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互助团结精神,具有媒介和纽带的作用;同时,互助保险提倡个人收入延缓性消费,对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有促进作用,另外,互助保险对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工会职能转变具有导向作用等,这些作用是职工互助保险的社会职能,但从微环节看,职工互助保险的具体职能就是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在职工经济发生巨大困难时予以及时的帮助,使职工能够在困境中奋起,在逆境中求生,互助保险就是对职工生活的又一层保障。

3.职工互助保险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1单位不重视,保障经费不足

就我单位而言,职工参保率为100%,但保费是一次性缴纳,按人均120元的标准收取,此项资金属于一次性资金,没有其他收入方式,只有在新职工就业后再予以补充,这就造成此项资金的流动性差,并且没有长期的累积,补助一次减少一些,这样的资金累积和消耗方式终会有一天坐吃山空,入不敷出,从而失去其应有的保障作用。但有很多国企运用这种方式却能有效运作,其原因为企业的职工人数很多,并且在职工的互助补助金额上有严格的限制,才能够得以运用,但作为事业单位而言,职工人数本就极少,但职工需要补助的金额却又较高,这就使事业单位的互助保障作用难以发挥充分。虽然工会也想方设法的提高资金累积金额,但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只能向职工收更多的保费,这就使职工对互助保险不理解,并且失去了参保的积极性。

3.2职工不清楚,保障意识不强

对于单位组织的互助保障,职工只知道有这项保险,但如何能够获赔或是动用保险金等程序以及金额等普遍不清楚,对于什么时候可以动用,什么时候应该动用或是怎样才能符合保险赔付条件等知之不详,这就使职工对参与互助保险的积极性打了折扣,失去了职工参与和支持的工作,很难在实践中取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也由于职工对互助保险的内容和方式不清楚,所以对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没有形成,在遇到困难时一般都是自我应对,而不是积极的向工会申请审核,而工会的有些保障是临时性和随机性的,在职工遇到具体困难时生效,而超出了期限则无法享受互助保险的待遇。另外,索赔的程序过于繁索,每一道程序都需要个人奔波,但任何个人或是家庭在遇到困难时,对家里的困难都应接不暇,又哪来的精力要求赔付,这些都对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制约作用。

3.3参保面不宽,保障范围狭隘

职工互助保险的组成一般都是对于急难大重的事件进行保障,而职工不仅仅是在遇到急难重大的困难时会造成一次性的经济负担,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也会存在一些具体的困难,比如职工慢性病,如糖尿病等,虽然不是一次性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但日常的经济负担也不可小视,对于一般家庭来讲也是难以应付的。但职工互助保险一般都只对急难重大的事件参保,而对于日常困难并不在保障的范围之内,这也使互助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受到了限制,并且使很多职工及职工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另外,职工互助保险只对职工的事件过程提供保障,而对于事件结果缺乏保障,比如在职工因病或因意外死亡时,工会组织一般不提供索赔,只是按照死亡办理,使互助保障在死亡问题时不能发挥作用。但互助保险虽然只是给职工保障,但职工家庭对于职工而言更加重要,因此,在职工死亡后给一份保险,对于职工家庭来讲也是维护生计的一条重要途径。

4.职工互助保险减轻职工经济负担的具体措施

4.1加强经费囤积,提升工会的互助保障实力

《工会法》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逐步建立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具有补充功能的、群众互助互济性质的职工互助保障体系,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大举措之一。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作使工会维权工作更加具体化。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作的推进,不仅受到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的欢迎,而且提高了工会的威信和地位。因为在这项具体的工作中,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服务工作,使职工充分认识到“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好事,是依靠保险的力量提高保障水平和防范风险的有效途径,从而也使职工在遇到突发事件、生活处于窘困时,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职工互助保险自身就是一项互助工程,它是以保障为目的,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因此,单位在实施职工互助保险时必须有准确的定位,要优先保障职工互助保险的运作,在职工个人缴纳保险金时,单位应予以明细公示,将资金总额以及用途等让职工清楚,并且要多方筹集资金,保障互助保险金的囤积,在职工真正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发挥作用。单位应有固定的经费注入,每年或每季对资金进行累积,并且设置保险基金的底限,在保险基金降低于一定限度后必须及时补充,可以采取向职工征集,或是企业注入的方式。而职工互助资金中的一部分要参与到社会保险中,让资金有效的运作和流动,通过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提升资金的现金价值,使资金不至于在停涉中贬值,能够随着市值而保值或是增值,更好的为职工服务。

4.2强化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对互助保险的认识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制度,而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激发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具体措施。但现实中,由于我国的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国家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则可以使职工在享受了国家法定保险待遇后,还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对职工群众在遭受意外伤害、大病、医疗等救助方面的补充。因此,有必要吸收职工参与资金管理,参与互助保险建设是互助保险发展和创新的动力之源。所以,必须树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对互助保险进行强有力的宣传,调动起职工的积极性,参与到互助保险的建设中来。在宣传上,要将互助保险的内容、程序以及理赔的手续等进行讲解,最好是印制互助保险知识手册,发放到职工手中,让职工对互助保险有更全面的参与和了解。对于什么情况符合互助保障的理赔条件,各种情况所以理赔的最高和最低限额等让职工清楚,让职工真正认识到参与互助保险的重要性和意义,积极的参与进来,并提升自我的维权和保护意识,在遇到困难时与工会组织一条心、一根绳、一股劲,共度难关,减轻负担。

4.3提高服务意识,创新互助保险的内容和类别

篇(2)

巨灾风险通常指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给人们生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主要包括洪水、地震、飓风、恐怖袭击等自然及人为灾害。美国保险服务所将巨灾定义为损失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的灾害事件。巨灾的基本特征是:它是一系列能导致巨大损失的灾害事件,与一般事件相比,巨灾事件发生的概率非常低。

2.认识巨灾风险的证券化产品

风险证券化是一种创新融资工具,它使得保险风险能够在资本市场上交易,提高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用来支付大型灾害和其他损失所引起的偿付资金。最突出的风险证券化产品是巨灾债券,作为一个完全抵押合约,如果合约定义的巨灾事件发生,该债券就可以进入资本市场交易,为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近几年,巨灾债券市场显著扩大,虽然巨灾债券市场的规模相比全部非寿险再保险市场仍然较小,但与单一的财产险再保险市场相比,它仍然占据主要地位。一些保险业内专家已经观察到,例如巨灾债券、行业损失担保等非传统风险融资工具,现在正逐步占据着财产险再保险市场的主要地位。

3.巨灾保险市场的现状

(1)巨灾风险是由不同的金融部门共同承担。

巨灾保险通常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个人和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第二步,保险公司向全球范围内的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通过这种方式,巨灾风险在全球范围被分担。然而,数据表明:个人和企业并没有为全部的巨灾风险购买保险,大部分风险仍然由被保险人自己保留;类似的保险公司在进行再保险时,仅仅对其中的小部分巨灾风险进行了再保险,大部分的风险仍然暴露在外,无法得到保障。

(2)如果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不能够完全分散巨灾风险,那么这些机构必须通过持有足够的资本金,用来支付其承诺的巨灾索赔。

如果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所持的资本金数额不足以支付潜在的巨灾索赔,那么一部分巨灾风险就会自然地返还给被保险人,或者通过国家破产救助基金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又或是通过灾难援助而转嫁到全部纳税人身上。事实证明,尽管保险公司的巨灾偿付能力在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已经有了大幅改善,例如在1998年的巨灾事件(合计约1000亿美元的保险损失)的索赔中,绝大部分保险标的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但是,一方面,仍然有数以亿计美元的损失没有得到保险保障;另一方面,在巨灾事件发生之后,大量的保险公司破产,严重干扰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

4.巨灾风险领域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已成为国内外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巨灾风险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得学者们开始尝试解决以下3个问题:一是巨灾风险的保险保障是否完善,风险的分配和最优风险分担在实践中是否一致?二是市场的何种缺陷阻碍了巨灾风险的有效分配?三是是否存在公共政策或私人机构的解决方案,使得巨灾风险的分配更为有效?正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担忧,引发了许多的市场反应和公共政策建议。市场反应主要体现为金融创新,包括引入巨灾期权和巨灾债券机制。而公共政策建议方面,则包括允许保险公司建立享受税收延期的巨灾准备金制度,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关于统一再保险计划的提案。

二、阻碍巨灾风险有效分散的因素

1.保险市场自身的缺陷

巨灾风险的分配与普通的保险风险一样,首先要对风险进行分散。对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来说,损失的偿付能力主要受到风险的分散程度和自身资本金两个因素的制约。对大多数类型的常规保险合约来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素限制了风险的分散程度。尽管可以通过监控等手段,缓解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带来的问题,但是,在应对巨灾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强大的破坏力时,保险公司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2.保险人有限的偿付能力

为了合理地分配巨灾风险,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通常依靠持有大量资本金来满足巨灾风险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尽管超额的资本金可以实现保单更高的价格,但飙升的额外资金管理成本与持有更多资本金所拉升的纳税成本,严重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额度。此外,保险公司相比外部投资者往往拥有更好的市场信息和投资机会,充实的资本金账户会减少保险公司的投资,这种逆向选择的问题一方面会增加新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会限制他们持有超额资本金的意愿。巨灾事件发生后有关各方的表现,加剧了保险公司能否应对巨灾引起的巨额赔付的担忧。行业的共识是:目前保险行业的资本金额度是不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赔付的。特别是对那些仍有部分巨灾风险暴露在外的保险公司来说,巨灾事件的发生将意味着无法支付的高额赔款和众多保险公司的破产。

三、国际金融产品创新实践

1.巨灾期货合约

1992年,为了应对巨灾风险,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引入了巨灾期货合约,该合约以22家财产保险公司构成的保单池承保责任损失为基础指数,由一个国家指数和3个区域指数构成。假如巨灾事件的发生造成保单池的损失,这会导致指数上升,此时,保险公司可以交易一个期货长头寸用来对冲巨灾风险造成的价值波动。这类巨灾衍生品的主要优点在于索赔支付是基于指数,不会受市场参与者活动的影响。相反,典型的再保险合约是基于保险公司的损失,这会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巨灾期货所具有的优势也是有代价的,巨灾衍生品的收益是基于全行业范围的损失,而不是特定保险公司的损失,这表明市场中将存在基差风险。事实上,基差风险是最初批评巨灾合约期货的一个主要观点。另一个批评意见是,尽管交易所具有保证金制度和日结算制度,但是,仍然存在为了获取不对称收益而导致短头寸无限制下跌的信用风险。

2.巨灾期权合约

1994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决定用巨灾期权来代替期货合约。巨灾期权是基于被保险财产损失预期估值的一类指数合约。此外,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还为更多特定地理区域开发了专项合约,例如,专门针对灾害多发的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专属合约。期权合约在市场中可以作为看涨价差来进行交易(一个长期看涨头寸与一个更高行权价的短期看涨头寸结合),如果指数的结算价值下跌到两个期权的敲定价之间,那么购买者可以收到正收益。这样,购买巨灾看涨期权就与购买一个再保险责任产生的效果类似了。

四、成功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

1.认识巨灾债券合约

在过去数十年间,资本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仍在不断地提高保险公司管理巨灾风险的能力,但最成功的一个创新应当是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即如果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优先安排发行股权或者债务。如被广泛使用的巨灾债券,当特定巨灾发生,投资者有权同意免除债务工具的部分本金和应付利息;如果巨灾没有发生,那么投资者将获得他们的本金与利息之和,而且利息通常大于同业拆借利率。例如,1997年的巨灾债券承诺其收益率比同业拆借利率高576个基点,1998年发行的巨灾债券的利率比同业拆借利率高416个基点。

2.巨灾债券的特点

相比保险公司管理巨灾风险的其他方法,巨灾债券的优点更加明显。由于债券投资基金通常由大型信托资金持有,所以巨灾债券具有更低的信用风险。如同债务融资相对股权融资具有更加明显的税务优势那样,巨灾债券也具有相对股权资本较低的税务成本。相对于传统的次级债,巨灾债券同样可以降低基金公司的财务成本,此外,巨灾债券还可以减少由于债券发行导致的成本。总的来说,相比再保险和股权运作,发行巨灾债券具有更加显著的优势,它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管理巨灾风险的能力。不过,美国巨灾债券地使用仍然受到监管机制的约束,监管方一般要求债券只能由离岸的特定机构来发行。因此,巨灾债券的交易成本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政策建议

对保险公司支付巨灾索赔能力的关注,导致了各国政府对巨灾保险和巨灾再保险项目的讨论。事实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和夏威夷州早已建立了应对巨灾风险的保险和再保险计划,并且有关联邦巨灾再保险项目的提案也已经提交国会审议,美国政府甚至允许使用拍卖的方式,卖出巨灾再保险的高阶分保权益。

1.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分担制度

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分配机制安排是目前主流的一种尝试,由于巨灾风险难以被“横截面化”分散,因此需要进行“跨期化”分散,跨期风险分担安排涉及跨越很长一段时间资源转移,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往往能够实施比私人部门更有效的跨期风险分担安排。而且相比私人机构,政府有能力得到更低利率的资金支持(由于低信用风险,可以提升其融资能力),能比私人部门更有效率地安排跨期风险分担的制度安排。

篇(3)

二、我国目前旅游保险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1.游客出行对于保险意识淡薄我国居民每年出行的数量年年增加,但是对于旅游保险这一投保意识却十分淡薄,对于旅游保险缺乏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使得一些旅游保险产生了滞销。一是由于办理保险各项业务的复杂性和宣传并不到位,消费者对于旅游保险的认识还十分的模糊;二是一些消费者对于旅游一直存在一种缴费的心理,认为出行旅游只要注意一些,小心一些就不会出现问题,对于在外出旅行中一些存在的风险以及后果存在认识不足。

2.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重视旅游保险具有期限短、赔付率高的特点,一些保险公司对于开班旅游保险业务的兴致不高,对于在旅游保险的一些产品在开发、设计以及小伤方面都投入的很少。保险公司对于旅游风险的控制水平并不是很高,主要体现在: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只针对一些团体旅游进行销售和服务,对于一些自助的游客并不服务,主要的原因是团体参保可以进行整单承接,自助游客主要因为个体差异性大,以目前的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很难短期服务于散单顾客;由于旅游外出的风险控制很低,保险公司对于在游客旅游期间参加的所有项目进行承保,一些保险公司对于游客登山、潜水、攀岩等一些容易产生危险的项目提出免责条款,而这些却恰恰是消费者在外出旅游时最想得到保障的方面。

3.保险公司的险种开发并不能满足旅游业的发展由于保险公司的险种十分有限,对于目前不断发展的旅游市场,当前的险种很难满足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的途中往往包含了很多的风险因素,如抢劫、自然灾害、乘车安全等都随时有可能发生,目前保险公司对于这些还少有涉足。对于一些新的旅游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所进行的营销方法也比较单一,仅仅依靠旅行、票点代售以及网上投保几种渠道进行,整个营销通路还没有全部打开。

三、大力发展我国旅游保险的方法

1.对旅游保险的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国居民外出旅游已经对风险意识有所增强,这在客观上就已经为我国的旅游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应对旅游保险的产品加大宣传,让人们对产品全面的了解。与此同时社会各部门也应该积极配合,在居民旅游外出时,提醒其办理旅游保险业务,在旅行社或者网络上进行报名时应该积极宣导宣传和推荐的工作,将覆盖面要做到最大最广。

2.保险公司要对服务进行创新保险公司应该对传统的销售模式和投保方式进行变更,以往的旅游保险销售只是在旅游时进行推保,保险公司可以在平时的寿险的时候推销旅游保险或者进行打包销售,让消费者对2个险种或2个以上进行共同购买,做到借力使力。

3.对旅游业保险市场规范整顿相关部门应该对旅行社的保险业务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整个保险市场的良性的、有序的发展。加强旅游保险的工作,在游客办理业务时,要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对一些不法行为要严厉的打击,对一些收取手续费的不正当行为要坚决地禁止,对一些多次审查不合格的旅行社要坚决地予以查处。各保险公司也要对自己的网络服务加强建设,加强在旅游地点的医疗、救援业务的开展。提升理赔效率,维护市场的一个正常秩序。

4.拓宽销售渠道以方便投保除了依靠传统的旅行社和售票点代售意外,笔者认为应该借助当前网络优势进行网络投保。随着近几年网络发展的大趋势,人们在网络上进行消费已经有了相当大的一个比重,生活用品、家电甚至汽车都已经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在网络上进行保险业务的开发也是未来保险业发展的一个必然的趋势。目前我国已经有保险公司在网络上开展了在线投保的业务,消费者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自主选择,进行险种的甄别并进行上支付。对于可以进行这项业务的公司,在网络上进行宣传,并利用客户服务端进行服务,让消费者在网络上进行支付,可以减少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就可以更多的让惠于客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方便消费者,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

5.抓好续保,持续营销我们都知道开发一个客户很难,但是维护一个老的客户就相对容易很多,在我国保险业里,由于一些老客户维护不佳,经常会出现续保不利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应该退出一系列的续保优惠来争取老客户继续投保。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旅游的出险概率引导客户的弹性费率。

篇(4)

二、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和构成

(一)保险市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增长很快。截至2001年底,年保费收入达到2112.28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88.24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424.04亿元。1980~2001年,年平均增幅达30%以上,其中人身险业务的增长速度快于财产险业务的增长:1992~2001年间,财产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15%(与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比),人身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29%(与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比较)。以1997年为分界点,保险业务发生结构性变化。1997年以前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直大于人身险的比重,1996年的财产险保费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1.50%,人身险保费收入占38.50%。1997年人身保险业务首次超过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55.53%,财产险为44.47%。2001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7.42%,财产险为32.58%。人身保险业务比重今后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从市场开发程度看,2001年保险密度达到168.98元人民币,保险深度为2.2%,若按1999年世界保险业保险密度387.3美元和保险深度7.52%的平均水平计算,中国9万亿GDP的经济总量年保费收入应在6800亿元左右,而目前的年保费收入水平仅不足这一水平的1/3,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图11985~2001年保费收入变化趋势

图21996~2001年保费收入结构变化趋势

图31985~2001年保险密度变化趋势

图41985~2001年保险深度变化趋势

(二)保险业务的险种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1.财产险的传统主导险种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仍居主导地位

表11999~2001年财产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中国保险年鉴》整理。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3年来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险总保费的85%以上。其中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作为传统主导产品,所占比重基本稳定在60%左右并略呈上升趋势,2001年全年累计保费收入达421.72亿元,占财产险全年总保费的61.28%,较1999年增长1.84个百分点;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比重略呈下降趋势;家财险等分散性险种的比重有上升的势头。

2.随着投资型险种的推出,以养老保险等传统寿险产品为主的人身险业务结构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

表21999~2001年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及保监会资料整理。

1999年以前,以保障功能为主传统寿险产品占人身险年保费的90%以上。1999年以来由于包含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相继推出,一方面使保费收入实现高速增长,2001年人身险保费较2000年增长42.15%;同时,险种结构发生变化,2001年传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占全部人身险保险收入的比重从1999年的88.09%降至62.07%,而分红保险保费、投资连结险和万能保险占全部人身险保费收入比重则分别占到19.07%、7.49%和2.83%(见表2)。

(三)保险市场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发达、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基本分布特征导致中国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以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保险需求量大、保险公司集中、竞争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的发展也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2001年中国保费收入中,位居第一的广东省保费收入为19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9.26%,其余依次为上海(8.55%)、江苏(8.46%)、浙江(7.36%)和山东(7.27%)。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东部沿海5省市保费收入为861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40%以上,而居于后5位的甘肃、贵州、海南、宁夏和青海保费收入仅为63亿元,占年保费收入不到3%。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改观,保险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也将在今后一段时期继续存在。

三、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构成

保险市场的准入一般有审批制和核准制两种方式,中国对进入保险市场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主体逐渐增加。

(一)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和构成

中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主要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有关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成立。中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设立形式,实行产寿分业经营。在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

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公司15家;按业务内容分:6家为寿险公司、10家为产险公司、2家为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拆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财产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1年都一分为三,拆分为集团公司、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和1家再保险公司(参见附录1)。

——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从投资主体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全部由国家直接投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必须是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的其他组织。目前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平安保险、新华人寿为代表的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始与国外金融保险企业合作,吸收部分外国资本。以国内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为例,其主要国内股东(深圳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等)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又吸收了摩根•士丹利投资有限公司和美国高盛有限合伙集团公司的投资;新华人寿在2000年8月成功地向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等4家国外保险公司和金融集团增发了总股本24.9%的股份,在国内保险企业中率先实现了资本国际化;华泰和泰康也先后成功地实现对外融资;正在筹建中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的中资股份开始了吸收民生银行、新希望集团等民营资本的尝试。可以看出,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体,正向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资本又有民营资本的多元化资本结构方向转变。

——经营地域、业务范围。中资保险公司一经成立,可以在核定的地域范围内全面提供保险业务服务,一般没有服务对象和范围的限制。根据有关规定以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设立时,全国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增设分支机构需中国保监会审批。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公司中除新疆兵保、天安等5家产险公司为区域性以外,其余均为全国性保险公司。

——保险投资结构及投资收益。中国保险公司可用于保险投资的资金包括权益资产、保险准备金和短期负债等其他资金。为保证保险投资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中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其中“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目前已有短期拆借、购买AA+级企业债券和通过证券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和投资证券基金的比例和方式按《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以购买中央企业债券为例。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且同一期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额的10%,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而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则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占总资产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核定。投资于单一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投资基金资产的2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保险公司进行该项业务可直接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投保席位或在具有证券委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交易)。从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看,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52.4%),其次是国债(21.6%),其余依次为证券投资基金(5.5%)、金融债券(4.38%)、企业债券(2.35%)等(见图5)。而从各保险投资品种的投资收益看,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最好,2001年为16.29%,但所占投资比重不大,仅为保险资金运用额的5.5%;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2001年的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收益率和可运用资金平均收益率分别仅为4.30%和3.89%;从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情况看,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好于产险公司,股份制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普遍好于国有独资公司。以2001年为例,除华安2001年的可运用资金平均余额收益率低于中国人保外,其余股份制公司的收益状况皆好于国有独资公司(见表3、表4)。图5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

表32000、2001年主要投资品种收益率(%)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市场占有情况。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占主体地位,股份制保险公司快速成长,但内部发展并不平衡。1992年以前,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中国人保一直占有中国保险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随着新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和成长壮大,其所占市场份额开始下降。2001年,虽然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仍分别占有人身险和财产险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7.05%和73.91%,再保险市场也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经营,但以平安和太平洋为代表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发展迅速。2001年,平安寿险和太平洋寿险分别占到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28.13%和

表42000、2001年各中资保险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10.07%;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则分别上升至12.43%和9.71%,且这一比例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中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人身保险市场已从由一家垄断发展成为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

表5中国保险市场份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二)外资保险公司的增长和构成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除了要具备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资金、技术等条件,还要符合其他谨慎性条件。例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保险业监管制度等条件(目前在华设立代表处的200余家外资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都符合上述条件)。在设立形式上,外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合资和分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外资寿险公司采取合资形式,可以自由选择合作伙伴,但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采取分公司的设立形式,在中国加入WTO两年内将取消对产险公司设立形式的限制。从1992年首家外资保险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开始,外资保险公司正加速进入中国市场(见图6)。截至2001年底,中国保险市场共有外资保险公司33家,其中外资寿险公司21家,外资产险公司12家;按设立形式分,19家外资寿险公司是合资公司;12家外资产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美国友邦)是采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形式(参见附录2)。

图6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情况

——经营地域、业务范围。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对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目前外资公司主要是在已开放的广州和上海两地设立营业性的分支机构,基本业务范围为“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的部分或全部:(1)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交纳的人寿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根据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外资公司在入世两年内

可以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也将逐步从个人寿险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3年内逐步放开直至取消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地域范围限制,外资公司将逐步取得与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业务范围。事实上,中国地域开放的速度快于开放时间表的承诺,以北京、天津为例,根据时间表应在入世两年内开放,而美国友邦、光大永明分别于2002年和1999年在两地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保险投资。由于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渠道与中资保险公司一样,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总体投资收益与中资保险公司的收益水平大致相当,但各外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收益水平有所不同(见表6)。

表62000、2001年各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市场占有情况。外资保险公司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2001年全年外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2.82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1.55%。其中,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27.78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1.95%,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5.04亿元,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0.78%。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保险公司保费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在外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比重远远高于其所占总市场份额比重。以上海和广州地区为例,2001年上海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2.84亿元,占地区保费的12.7%。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20.21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4.4%;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为2.63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65%。广州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保费收入7.01亿元,占地区保费收入的8.61%。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6.63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的11.82%;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0.38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5%。

以上分析表明,外资保险公司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未来3~5年内,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第一,从政策层面上看,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是中国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吸收外资保险公司参股、组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是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在数量上的限制;第二,外资保险公司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内在动力。中国是世界上最具市场潜力的国家之一,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有明显的优势:一是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保险产品开发创新和销售技术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已进入中国的保险公司主要来自美国、日本、英国等世界经济和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经营历史悠久、保险技术高、人才丰富、资本规模大,有的单个公司的资产规模就超过了中国所有保险公司资产的总和;二是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以税收政策为例,中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保险公司仅为15%;营业税方面,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减免优惠,中资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则在1997年由5%提高到8%(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自由寻找合作方,没有行业的限制;第三,中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根据保险业开放时间表的承诺,在入世3~5年内,中国将逐步取消在外资保险公司在设立形式、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部分地域开放时间有所提前。

(三)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组成

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对包括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机构的强烈依赖。在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已相对成熟、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中介的作用十分突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人发展较快并在保险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1998年40%以上的财产险保费收入和80%以上的人身险保费收入来自保险中介和个人,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100%来自兼业,目前由保险招揽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到1992年和1993年开始恢复和设立。截至200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170家,其中保险公司127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公估公司26家。在监管和法制建设方面,2000年颁布实施了《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同时出台了《保险结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并开始对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进行审定和培训。但相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言,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中介发展不平衡。中介主体除保险人外,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数量少,规模小;人以兼业和个人为主,专业人发展较少。二是对保险中介人的准入控制不严,保险中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普遍较低,导致保险人非法垄断保险市场、恶意、公估行为行政化等现象。以人为例,有的兼业人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垄断本行业的保险业务,将所经手的保险业务变成强制保险,并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产险公司的大量应收保费滞留在人手中,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

(一)监管模式

作为金融业的3个组成部分之一,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业都实行监管。监管的基本模式通常有两种,一种以英国为代表,它着眼于市场自发力量的作用和保险人的自主决策,强调竞争性,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这种模式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免受由于保险人不履行其财务义务而引发的风险;另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它在严格控制市场主体行为以保护投保人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进行严格的监管。这种模式着眼于市场行为监管,力图保证保险价格、产品和交易行为的公正合理,强调对市场准入、保险条件和费率的预防性监督。这种模式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的方向转化,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弱、信息不充分、缺乏建立良好保险秩序的配套设施等现状,监管采用的是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对保险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

(二)监管机构的演变

监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基本要素。在许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机构,共同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例,就是以州政府为主的州和联邦两级监管机构,各州保险部的经费从保险公司上缴的营业税中按不同比例提取;德国的保险监管工作也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联邦政府对全国720家大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各州政府监管只在一州内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的预算来自联邦政府,其中的90%根据各公司的毛保费收入进行摊派。中国保险监管的机构演变主要是两个阶段,即1998年前由中国

人民银行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和1998年后由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前一阶段对保险的监管是分割的,中资保险公司由央行保险司监管,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在华代表处的监管由央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保险处负责,而对保险公司的稽核则由央行稽核局负责。随着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1个派出机构于2000年组建完毕,至此保险监管进入新的阶段。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国保监会的事业经费由财政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是由中国保监会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征收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征收比例为:(1)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2)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3)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方法),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监管的具体内容

中国目前采取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监管的具体内容也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机构的监管

实质上是对保险机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定,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市场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监管。目前中国对保险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发放保险公司许可证方面的控制比较有力,对公司设立的资本金要求、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都比较严格,但由于目前监管依靠非现场检查手段对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很难保证保险机构的诚实度,因而对于成立后的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持续监管则显得乏力。

2.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的监管

在严格的监管模式下,所有保单条件都必须经过审批。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保单设计能力有限,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较低等不成熟的现状,放宽对保单监管可能引致各家保险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恶性竞争,导致保费价格失真,从而给保险市场带来隐患,因此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监管实行事先批准制度,即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订,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和非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财产险费率和人身险费率监管的发展趋势不尽相同:第一,财产险费率监管逐步放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监管的主要险种减少。财产险的主要险种由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39种减少到现在的4种,且由保监会制定费率的仅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一种险种;二是车险的费率改革。2000年10月1日起,保监会率先在广州放开车险费率,这标志着中国对保险费率的监管进一步向市场化迈进。第二,人身险费率监管趋向合理化。目前人身险中,只有航空意外伤害险一种沿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20元/人次的保费规定,而对其他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费率都采取事前备案制,通过制定各种精算规定,对各险种费率构成的主要指标进行控制,达到将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目的。以对人寿保险的费率监管为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规定,“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同时,又规定了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的范围等,保险公司据此规定精算出的保险费率报保监会备案。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中国保险监管的另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从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发展。中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为:“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1)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2)最近3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元以上部分的23%。对于经营期间不满3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和投资连结类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原则,中国保监会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当实际偿付能力小于最低偿付能力时,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说明;当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最低偿付能力的50%或连续3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时,中国保监会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监管期间,必须公司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支付红利、分红,保监会可责令其采取办理再保险业务、业务转让、停止接受新业务、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当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最低偿付能力的30%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财务继续恶化,可能或已危及被保险人和适合公众的利益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监管机构主要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会计报表、现场检查或有针对性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各保险公司的资本额、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准备金、保险投资以及其他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合规性监管,以达到对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首先,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其次,准备金规定。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型企业,对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监管是保证偿付能力监管的又一道防线。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由各保险公司将其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由于精算水平等技术力量方面的限制,中国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由《保险法》统一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国对准备金的监管特别是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基础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没有合格的寿险精算师和未能建立起适当公允的寿险准备金计算方法。

第三,投资监管。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投资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对保险资金来源和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与投资限额的监管,在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和安全的基础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国目前保险投资监管较为欠缺,保险投资收益低下,一旦保险业务出现亏损,很难依靠保险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其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上,抗风险及抗利率变动能力低。以寿险业

为例,寿险保单的保费主要由生命表、利率和经营费率3个因素决定,其中最大的可变因素是利率,在我国目前以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的情况下,1996年8月以来连续8次下调利率,而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很难弥补利率变动带来的巨大的利差损。

五、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主体数量少,规模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主导的市场主体结构不利于有效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仅有52家商业保险公司,这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数以千计的保险公司数量相去甚远;而4591亿元(2001年)的总资产规模还不及世界排名前50位的保险公司单个资产总额。在市场主体数量和资产规模偏小情况下,4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总额占到总资产的60%以上,占有的市场分额也在60%以上,而其资金运用收益率却普遍低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这种由于非市场竞争因素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垄断竞争市场,有效竞争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80年代以前保险业长期由国家垄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位置在短期内难以动摇;二是目前保险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使许多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保险市场受到限制;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又使已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三是保险市场已有的公司主要依靠自我积累实现扩张,融资途径有限,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规模上的快速扩张。

(二)保险投资渠道过窄,投资收益较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保险业经营活动已经从单纯经营负债业务发展到同时经营资产业务阶段。依靠多渠道的投资(国外保险资金通常可投资债券、抵押贷款、股票、不动产及保险贷款等。不同国家投资重点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股票和不动产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途径,而日本则以保险贷款为主)所获收益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美国和日本2000年的综合赔付率都超过100%,美国的综合赔付率更高达110%),得以发展壮大,而且保险投资也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保险投资范围极其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上,投资收益低下,抗利率变动能力低。在目前赔付水平较低(以2001年为例,全年综合赔付率仅为50%左右),保险业务经营还有较大盈利空间的情况下,依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稳定,矛盾还不突出(事实上,1996年8月以来连续8次下调利率给寿险业带来的数百亿的巨额利差损,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已很难奏效)。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时,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不能有效增强其偿付能力,一旦面临投资收益不足以弥补保单亏损时,可能进行地下非法投资活动,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也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

造成中国保险投资渠道狭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两点:一是投资环境远未成熟客观上限制了保险投资渠道拓宽。以证券市场为例,1999年10月起,保险投资渠道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但受制于中国证券市场较低的发展水平和证券基金吸纳保险投资的有限能力,导致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不稳定,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在保险投资中的比例有限。无论从投资比例和投资收益角度,证券投资基金还只是一种尝试;二是保险公司面对投资风险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对保险投资渠道进行谨慎限制,实行严格监管。比如: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对保险投资监管较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大量投资于不动产,企业贷款,不计风险,结果形成巨额的呆账和坏账至今未能消除。

(三)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其监管的有效性

要保证任何一项监管的有效性,首先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必须是独立的,尤其经济上必须相互独立。而作为中国主要监管机构的中国保监会在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后,从1999年度起向作为监管对象的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但中国保监会(包括派出机构,下同)的开办费和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经费开支,全国保险市场的信息网络系统购置安装费以及与境外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业务往来、信息交流费用(国外保险资金通常可投资债券、抵押贷款、股票、不动产及保险贷款等。不同国家投资重点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股票和不动产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途径,而日本则以保险贷款为主)等都来源于此,这在客观上已使监管部门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在利益上挂钩,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其次,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另一保证,其重要表现就是是否具有处置权,中国保监会缺乏权威性也表现在此。以市场准入为例,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并没有实际的处置权力。加上中国保监会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对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干预过多。

此外,在中国目前实行的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下,比较偏向于对市场行为合规性的静态监管,而忽视了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缺少对保险机构的动态跟踪分析,使得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很难通过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现其监管的目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对准备金提取、保险投资、保单形式等都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或审批,这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竞争空间,同时也增大了监管难度。

市场经济研究所漆云兰

附录1

中资商业保险公司构成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中国保险》等资料整理。

附录2

外资保险公司构成一览表

篇(5)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受历史条件的限制,现有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还远未回归到以市场机制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公司企业法人自担风险的本位上。

现有保险法律制度一个重要缺陷是,忽略了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合理预期,规定强制性义务的同时,不重权利的相应保障。保险公司营销员法律地位的悬而未决和尚存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法律限制就很典型。

其次,法律制度设计单纯考虑了法律的强制性因素,对与其它学科的交叉研究和吸纳不够,如经济学在节约法律成本方面,心理学在分析市场行为方式方面,社会学在研究群体效应方面等。

法定公司的类型过于狭窄,企业运作机制也未进行强制性规范,使得保险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效果十分有限。保险法继承了公司法按所有制形式进行立法的思路,强制规定有限责任和国有独资两种组织形式,而现阶段仍具有发展土壤的合伙制、互助合作制和集团公司,未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和规范。

同时,现有法律制度对市场经营主体分权制衡和法人治理机制的规定,过于粗糙和原则,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也是一些市场主体经营粗放、内控制度虚设和经营违规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对运营资本的规定缺乏灵活性,对注册资本要求过高,不利于自然人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等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

从执法上看,实践中一些问题需要正视:

制定规则,维护秩序,是监管主要职能之一。但衡量一个监管机构是否尽职,不完全在于制定的法规多么完善健全,更在于它实施“法治”的含量和执法的效能。当前的主要问题首先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法律执行不到位。

二是法律的实现上依赖于行政方式,执法程序不规范。在市场秩序的整顿上,“运动式”执法加大了执法成本。

三是对公司自律和行业自律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中的作用,估计过高。在市场竞争秩序的治理上,法律是基础和前提,行业规范只能是补充。客观地讲,过去所投入资源建立的众多区域性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以及它们制定的各种自治章程、公约,在市场秩序的规范方面所起的作用有限,根本原因还在于市场化初期,适合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作用的条件还未成熟。

篇(6)

者直接出现在现场向观众作实地口头报道。这就仿佛电视记者将新闻现场和新闻人物一齐带到了观众面前,向观众当场阐述所发生的一切情景。这种传播方式有一种超越媒介的穿透力,能产生当面会晤,一对一的人际直接传播效应,这就大大缩短了传者与受者的距离,增加了电视新闻的真实感和亲切感。这好象是看一部某国风光纪录片听播音员画外音介绍,与听刚从美国归来的好友指着录像绘声绘色的介绍不同一样,人们总觉得后一种方式更为亲切可信。1986年10月15日,英国伊丽莎白女王访问上海,中午11点45分,客机准时降落虹桥机场,电视记者在现场叙下舷梯接受儿童的献花。记者如同面向自己的朋友,介绍这里正在发生的一切,这种当面播报的方式,使观众倍感亲切。

由于电视记者与新闻现场一起出现在电视屏幕上,记者的形象也成了电视新闻传播的一种信息。从传播学的观点看来,现场上一切信息因素都有助于提高传播效能,一位电视记者,尤其是一位名记者所作的现场报道必将大大增强电视新闻的传播效果。

二、电视现场报道强烈的现场感,能使观众产生身临其境,参与其事的临场感、介入感。

现场报道的规定环境是在新闻发生的现场。电视记者作为新闻事件的目击者甚至参与者向观众讲述,现场的特定环境,气氛甚至种种细微末节,除了电视画面已揭示的内容以外,都可由电视记者向观众作口头报道,使新闻事件的发展变化在观众的眼睛展开。在“汶川地震”和“北京奥运”期间看电视,印象最深的就是那些面对镜头手持话筒在事件现场播报的记者们。他们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一边观察一边思考,随时调动自己的知识储备,面对镜头出口成章,滔滔不绝,并不时的向身边的目击者或当事人发问。因此,他们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记者,准确地讲是:“现场报道员“或“出镜记者”。更精彩的现场报道出现在北京奥运会上。在空中、地面和场馆内外,在同比赛有关的各个角落,都活跃着现场报道员的身影,伴随着一枚枚金牌的产生后对冠军的现场采访,虽然时间短暂,但极大地满足了观众的收视期待。2008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年份,现场报道员的群体亮相,以不可阻挡之势展现了电视现场报道的魅力。

三、电视新闻的现场报道形式也向前方的记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电视新闻现场报道能使观众产生同步、现场感、亲信感、参与感的优势,要得以充分发挥,除了选准报道现场与具备必要的摄播器材外,对从事现场报道的前方记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从事现场报道的电视台记者,不同于一般的记者,他是出画面的,是现场报道节目意图的具体体现者,又是节目与受众之间感情交流的桥梁与纽带。因此,他要格外注意自己在公众面前的形象,包括言谈、神态、举止、仪表等等。

篇(7)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使老年保险发展没有坚强的后盾。按保险法规定,该项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大额存款、基金等。各大保险公司从盈利和风险的角度去考虑开发险种,老年人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便成为一块“烫手山芋”。

国内保险公司存在发展老年保险的技术障碍。目前我国的保险技术人员,特别是“精算师”奇缺,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老年保险的开发,致使老年保险险种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

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发老年险种的认识有偏差。目前保险公司对老年市场研究不够,没有认识到老年保险是开拓市场的一个绝好商机;只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片面地看待老年险种的盈亏,而忽视了该险种的社会效益及其引致的其他良好效应。

我国发展老年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现有的老年险种。结合实际,对现有投保年限在60-70岁内的险种在费率、保障范围上进行重新包装,赋予新的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的配套保障,为有效地消化掉部分老年保险市场作好充分准备。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结合我国实际设计开发新险种。随着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LTC)将成为未来主要险种之一。在这类险种上,法国和美国已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成功经验,从保险费率厘定方面下功夫。先开发一些老年护理险种,积累经验、逐渐展开。除长期护理险外,另一个切入点在于发展老年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功能。商业性的老年医疗保险可提供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充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及社会保险未保障的老年人群的补充保险。

以满足投保人需求为出发点。这就要求细分市场,开发各种个性化的专项险种。如针对特殊的“空巢家庭”的老年保险产品。“空巢家庭”包括没有养老金的老年家庭和一老养一老的老年家庭。后一种情况,在国外有一种老年人与家属保险,保证有退休金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不受影响。国内保险公司亦可针对“空巢家庭”推出一批有特色的保险服务,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相补充。

通过综合性险种分散风险。高风险和高费率分别是保险公司不愿经营老年险和老年人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以老年险作为一部分保险责任的综合性险种可以部分消除上述顾虑。虽然对于保险精算人员有一定的挑战,但在降低风险发生率、增加险种吸引力等方面会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2年末,新华人寿推出了结合现代家庭结构特点的“全家福家庭保障计划”,设计出针对三代人的保险组合。这种“三全其美”的新服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单一责任的老年保险的高风险压力,这在我国的保险界是一个突破性的发展。

加强宣传的力度。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可以增加老年人对保险的认识和了解,能激发更多老年人的保险需求,从而使老年保险的经营更加符合大多数法则、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分散从而降低发生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宣传活动可以从改变老年人的养老和理财观念入手,以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公园、老年大学以及老年活动社等作为主要场所,以知识层次高、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强的部分城市老人作为主要的宣传对象。一些保险公司还可以尝试聘请一些有代表性的老年人作为老年保险的营销员或宣传员,年龄上的接近所带来的沟通上的流畅和鲜明的说服力对于老年保险的推广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李明秋.关于发展我国老年保险的思考[J].海南金融,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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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主体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和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保险中介人。目前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种。根据我国相关保险法规的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公估人是独立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其接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三者之间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不同的地位,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主体。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性不足

从目前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来看,主要是政策法规滞后,中介机构得不到有力的引导和扶持。虽然颁布了《保险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相对滞后。有些保险中介法规规定了市场进入的条件及其考核办法,但在保险中介交易秩序的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环境的建立、保险中介市场环节及其监督活动的实施等方面,还缺乏法律依据。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失信现象的存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等。

(二)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观念淡薄

为追逐眼前利益,保险中介机构紧紧围绕的是保险公司和大客户,根本没有意识到或者也不打算面对社会公众宣传自身品牌和功能,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和接受度较低。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说,相当多的人对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作用及其经营的业务几乎不了解。作为被保险人,往往把中介机构等同于保险公司;有的虽有所了解,但不知道如何利用中介机构为自己服务。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有些对中介机构有所了解,但对于如何借助中介机构进一步搞好保险公司的经营,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还不能与专业保险机构建立良好的信任及在此基础上的稳定业务合作关系,甚至将其作为竞争对手来看待。

(三)保险人的角色定位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管理规定,保险人分为专业人、兼业人和个人人三类。保险人角色定位不明,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人在《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保险公司内部的保险营销员实际上就是个人保险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特别是寿险公司业务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保险公司没有将他们纳入公司内部编制,他们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建立在委托合同上的委托关系,不仅不能够享受与保险公司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而且连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养老问题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二是兼业人的角色定位不明。早期的保险中介人主要就是带有保险市场特有色彩的兼业人,他们对我国早期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目前,有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仍来源于兼业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兼业人出现角色错位或不到位现象。角色错位是指兼业人作为投保人的代表,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同保险人进行谈判,签订保险合同,赚取手续费;角色不到位是指因激励不够、缺乏专业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兼业人只是充当了保险产品展示橱窗的作用,销售努力不够,未能充分发挥营销渠道应有的功能(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经纪和公估从业人员人数少,经验缺乏,技术水平低,与业务发展要求相距很远。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员工持证率有相应要求,但市场上绝大多数保险中介机构的持证率偏低。2005年9月,中国保监会组织辖下各保监局就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持证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此次统计的机构有1575家,从业人员47316人,平均持证率为58.76%,其中公司39708人,平均持证率61.85%;经纪公司4686人,平均持证率39.31%;公估公司2922人,平均持证率47.98%。此外,即使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也不代表其具有较高的从业技能、经验和能力。

促进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发挥渠道应有功能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来说,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均是其顾客。保险中介机构应以各种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有关信息,特别是保险中介的职能和作用,以启发、推动或创造对保险中介服务的需求,同时树立和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争取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促进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可达成以下共识:保险中介是保险企业营销渠道的重要构成成员,既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又可以发挥渠道的协同作用,使用共同的后援支持系统,从多方位对消费者产生影响;同时,营销渠道常常被视为保险公司或金融集团的关键性战略资产,也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二)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首先,重视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其次,建立和发挥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优势。应继续坚持严格的资格认定标准。可以在基本资格考试的基础上设定分级分类的资格考试,以对从业人员进行更高专业技能的认定。在执业活动中也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同时,坚持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还应争取受教育的机会,通过学历教育、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途径,接受再教育,掌握最新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保险业动态,以使自己能够适应不断发展与变化的保险业需要。最后,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保险中介机构应合理使用和培养员工,既立足于员工个人在智力、体力、能力、生理、心理、人格等诸方面的全面发展,又将员工的个人发展目标纳入企业的组织发展目标之中,在促进个人发展的同时推动企业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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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量的选择

(一)被解释变量的选择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保险需求总量,保险需求总量(即保险金总额)是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指标,不能表示一国在一定的国民收入水平上的有支付能力的保险需求,必须以保险需求的价值量指标即保险费收入来表示。本文所研究的保险需求是指保险的有效需求,所以选择保费收入(Y)作为被解释变量。据《贵州统计年鉴》而得的保费收入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保费收入。

(二)解释变量的选择

1.地区生产总值(GDP)

地区生产总值与保险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关系,林宝清(1996)和卓志(2001)等学者均证明了地区生产总值与保险收入之间的相关性,且二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发高,其保险需求越高,保险发展的总量和速度也会随着快速增长。地区的经济总量是影响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生产总值越高,保险收入就越多,反之,保险发展就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之下徘徊。地区生产总值(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所生产出来的全部最终产品的劳务和价值。GDP作为衡量社会总收入的指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2.居民消费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引起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意味着消费支出的增加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家庭收入的增加会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加而增加保险的消费需求。因此,在分析保险需求时,居民消费水平是应该被考虑的重要因素。

3.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长会大幅带来保险业务收入的增长,例如企业为其房屋、设备等投保财产险,房地产开发商为其商品房投保建筑工程险等。而且,根据经济学原理,投资产生的乘数效应,使国民收入成数倍的增长,从而间接产生对保费的引致需求。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投资与保费收入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4.居民储蓄

一般而言,居民储蓄与保险的发展呈现负相关关系。具体原因是居民的储蓄会产生两大效应:即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居民储蓄增加的收入效应会使得人们增加对保险的需求,替代效应则是通过积累财富来代替保险的消费。而居民储蓄与保费收入之间的关系则应该取决于两者之间大小。

5.总人口

人口数量是一个地区的保险需求的重要作用,并且表现为正相关关系。人口数量的增加会使得保险需求的增加特别是忍受保险需求的增加。尽管人口的年龄结构、文化水平、等也会影响这保险的需求,并且考虑到数据的获得教难,本文仅仅就人口的绝对数量对保险的需求进行分析。为了研究的方便,模型中用Y代表保费收入(亿元),影响因素变量分别用:G代表地区生产总值(亿元),S代表居民储蓄(亿元),I代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X代表人均消费水平(元),P代表人口总数(万人)。其余影响变量放入随机扰动项e。

三、模型的建立

(一)研究方法和数据说明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对贵州省的商业保险需求进行研究。多元回归是计量经济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本文拟以1983至2012年贵州省30年的年度数据为依据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在模型整体预测效果较明显的前提下,对影响贵州省商业保险需求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由于文中的变量存在多重共线性,用逐步回归方法消除共线性问题。

2.数据的说明

在一般情况下,时间序数列取对数之后一般不会改变其时序性质故为了消除数据序列的异方差性。文中引入的变量均进行了对数处理。文中所有的数据均来自的《贵州统计年鉴》。

(二)模型的分析

根据最终得到的模型,可以得到结论:

第一,总人口数对保费收入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在方程模型中,人口总数是最主要的解释变量,解释能力非常强。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人口总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贵州省的保费需求就会增加3.775%。

第二、地区生产总值对保费收入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从模型中可看出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同样,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贵州省的GDP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其保险需求就会增加1.3056%。

第三,最终得到的模型中虽只包括了总人口数和地区生产总值这两个解释变量,说明这两个变量是影响贵州省保险需求的最主要的变量。但这并不代表固定资产投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居民储蓄对保费收入没有作用。之所以最终只保留了总人口数和地区生产总值这两个变量,是因为原方程存在多重共线性。这是由各经济变量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这一普遍现象所决定的。

第四,固定资产投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居民储蓄对保费收入也有影响。为了能验证固定资产投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居民储蓄与贵州省保费收入的关系,本文分别用固定资产投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居民储蓄三个变量与保费收入建立模型,同样运用最小二乘法,分析得到:三个模型的可决系数都在90%以上,拟合优度较好,三个解释变量都与保费收入呈现正相关关系,其中,固定资产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保费收入增加0.3264%,人均消费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保费收入增加0.5952%,居民储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保费收入增加0.6081%。可以看出,影响贵州省保险需求的因素有地区生产总值、总人口数量、以及固定资产投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居民储蓄,但是前两个变量的最用作用更为明显,也正是由于多重共线性的存在,本文的模型仅仅只保留了前两个变量。

(三)经济解释

本文利用最小二乘法回归估计方法对1983年至2012年的贵州省的保费收入进行了计量分析,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贵州省保险发展、保险需求增长与地区生产总值、人口总数等因素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二方面进行经济解释:第一,贵州省人口总数的增长是贵州省保险需求增长的主要原因。无论从理论研究的结论,还是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因素来看,人口因素都是非常重要的变量,我们做了具体分析。人口总量是人身保险的潜在需求市场,它与人身保险的需求成正比,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人口总量越大,对保险的需求总量也就越多。贵州省的人口基数不少,根据以上原理,人口变量对保费收入的促进作用很明显。第二,贵州省经济增长水平的提高对贵州省保险需求的增长至关重要。经济增长和发展是保险需求增长和结构升级的根本源泉,是保险业发展的根本前提。贵州省经济增长为贵州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源、良好的政策支持、稳定的金融环境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宏观经济增长状态良好,会为保险业的发展铺平道路。GDP的快速平衡增长,导致不管是保费收入,还是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都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根据模型,可以预测随着贵州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贵州省的保险行业和保险收入会有一个较快的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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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员的道德风险失控。目前,一些中小城市的保险员的业务素质较

低,道德素质更是良莠不齐,受利益趋动,展业中弄虚作假的大有人在。有的营销员为了多进单,多拿佣金,在推销保险时,很少为保户的利益着想,一味推荐一些高佣金的险种;有的片面夸大险种的益处,夸大个别产品的投资回报率,对保单上未载明的投资收益率做保底承诺;有的营销员为了推销自己的险种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险种,损害同行的形象;更有甚者对一些已患有疾病的保户动员其投保(据笔者所知某银行一个门卫结婚七年多没有要孩子,原因就是妻子有肾炎,今年初却入了十大疾病保险),给以后的理赔工作埋下纠纷的隐患。这也是保险业无序竞争和从业人员高流动性带来的一种必然结果。

4.保险业快速增长与保险理赔相对滞后制约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一些保险公司在开业之初,为了打造品牌,树立形象在理赔方面实现了其所承诺的方便、快捷,受到了保户的好评。随着业务量的增长和理赔案件的增多,一些机构和贷理员在观念上“重展业、轻理赔”毛病逐渐暴露出来,案件处理不及时,手续也相应繁杂起来,笔者一个同事的儿子在公共汽车上多嘴下车后眼睛被打的只有0.1视力,去保险公司理赔时才知道矫正后0.1的视力才符合理赔条件,与当时投保说的差距很大。对此,中小城市的保户因当地没有保监机构是投诉无门,既便能向其上级公司反映,因是共同利益的主体,极难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这样一是对保险公司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中小城市的保险市场上种种不规范的行为和现象,由于保监机构高高在上,鞭长莫及,不但出现无序竞争的局面无人过问,而且,保户有对保险公司不满的事情也是投诉无门,日常监管更是一个盲区和空白。虽然外资保险机构几年或更长的时间内还难以将其业务延伸到一些中小城市,尤其是县级城市中来。但是,如果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和处理,显然对保险业的长期和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如果一旦业务萎缩后,再想开展起来其难度就可想而知了。同时还有可能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对此,领导层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为了更好的解决中小城市保险市场的监管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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