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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秉公执法。
2、分类分级原则。根据《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街、社区(村)三级安监力量各有侧重、各负其责,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突出监督检重点、强化对化工以及涉危企业和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职业健康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普通企业重点部位、易发生事故区域的监督检查;强化未开展安全标准化企业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的监督检查。二是实施两级执法、三级检查。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市、街、社区(村)三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街道安监所(中队)、社区(村)安保办按照职责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日常检查与其它检查相结合原则。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为主,适时安排抽查、暗查、联合检查等。
4、分组包片的原则。按照监管职能和检查计划,市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辖区26家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街道安监所(中队)负责辖区街属企业和有关社区、村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社区、村安保办负责其辖区内所有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要求
1、落实检查责任。街道安监所(中队)、有关社区、村安保办要细化检查方案,任务落实到人,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计划执行到位,监督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依法行政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发现问题、力促整改,标本兼治、防范未然的原则,积极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控,规范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零死亡”年度目标,促进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促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和查处,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督查对象
按照“三个必须”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督查对象为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延伸至行业所属企业。
四、分组安排
市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行业负责人及业务部门(科室)成员略
五、督查内容
(一)对于交通运输企业重点检查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及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2.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情况。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障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提取);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风险辨识、分级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方案及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
4.员工教育培训和管理情况。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5.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设(修编)以及应急演练情况。
6.车辆动态监控运行情况。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功能正常,能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理驾驶员超速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应当检查的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事项。
(二)对于交通运输监管部门重点检查
8.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信息、总结。
9.责任制建设情况。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并制定单位、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三个清单”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
10.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部署“平安交通”“道路运输平安年”“独柱墩桥梁运行安全提升”等专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公路生命防护工程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整治。
11、安全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督查督办(挂账)、宣传教育(七进)、培训、例会等工作制度并正常开展,是否进行记录并存档保存。
12.安全执法检查开展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的情况或问题进行跟踪处理,闭环管理相关资料档案;加强节日假期、重要时段、恶劣天气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客运站场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应急预案、有处置措施。
13.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情况。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加快推行工作进度,对发现风险点和问题隐患进行整改或督办,建立常规巡查制度。
14.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培育一支专业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继续推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
15.其他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六、督查方法及形式
(一)督查方法
监督检查按照“企业自查、责任单位(部门)全面检查、局综合督查”的三级联动方式进行,以“双随机”抽查方式为主,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的全面覆盖。在方式上,根据需要采取局机关人员独立进行、与局属行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局属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直接进行等;在方法上,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查现场与查工作台帐相结合等。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力求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与发现经验、总结推广相结合,对安全隐患现场督办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现场情况反馈与综合发文通报相结合。
(二)督查形式
1.综合督查
1至3月,以春运、春节期间行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开展应对道路客货运量快速增加、公路通畅安全、交通建设施工复工安全生产和大雾(霾)雨雪冰冻等天气气候状况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至5月,以“五一”期间行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开展应对假日出行小高峰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前安排部署汛期行业安全应急工作。
6至9月,以汛期行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开展应对汛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局地突发性暴雨大风等天气气候状况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同时针对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至10月,以“中秋”期间行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开展应对道路旅游运输和公路通畅安全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1至12月,以冬季恶劣天气为重点,开展应对寒潮、雾霾、冰雪等天气和交通建设施工可能存在“抢工期”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局领导带队,全面督查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全年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1次。
2.专项督查
以长途班线客车、旅游包车为检点的道路客运专项整治;以打击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的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交通建设项目落实施工方案等专项整治;城市公交运营安全检查;安全经费提取和职业健康专项检查;防汛专项检查;夏季消防大检查和冬春火灾防控;自治区、市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为重点。
由局养管科组织,围绕工作重点组织针对性督查检查。全年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不少于6次,原则上每2个月1次(附件1)。
七、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科学安排进度,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和减少监督检查项目任务。
(二)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精神,以推动部门和属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抓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实效。通过依法行政审批推动属地政府和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二)主要任务
对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批前的现场核查。
二、执法人员和执法工作日
(一)审批办执法人员:共计3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2019年共有365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和国庆共放假11天,全年周六、周日双休日104天,节假日合计115天,法定工作日250天。
2019年审批办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3人= 250天×3人=750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36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48%。
对企业进行审批前的现场核查。
(四)非执法工作日:39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52%。
1.学习、培训、材料汇总、下发通知、会议等;参加党群活动;机关值班等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每人约40个工作日,共12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16%。
2.进行行政审批要件审查和完成审批工作流程。每人约50个工作日,共15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20%。
3.陪同省、市督查检查。每人20个工作日,共6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8%。
4.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及病、事假;每人平均约20个工作日,共6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8%。
三、执行执法检查有关要求
24号令出台后,从平面媒体、网络上收集的资料显示,比较集中在于这样的认识:“24号令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安监部门的管辖问题,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安监部门必须履行的监管监察职责,第一次全面又具体地提出了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免责情形”。更加形象的说法是“给安监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这无疑是正面和正确的。笔者进一步认为,以下几个角度也应该考虑到:其一是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本身的角度。24号令首先是强调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所作为,从量化的角度要求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防止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其二是从问责的角度。客观地分析,24号令属于部门规章,从外部问责的主体,即对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来说,24号令是一个参考,并不是直接依据。而总体上而言,笔者认为,24号令有利于在安监系统逐步建立一种良性循环模式,即“职责规定明确一尽力而为,量化衡量一职责尽到就会避免被问责,但不作为、乱作为一定会被问责”。
二、24号令对安监部门该履行职责的界定
24号令界定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具体有四个方面,即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监察职责、行政许可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等。
(一)对安监部门职责的认识。
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方面:24号令的界定比较笼统,即“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安全监管的职责方面:应该说,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的对象是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涉及到职责范围和职责交叉的问题。24号令第一次提出的监管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又该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应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遵循特别优先一般的原则来厘清安监部门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对象。1、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业主管部门。2、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必须遵守。比如建筑施工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文化娱乐企业等等。部门规章与其;中突的,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3、特别优先一般的原则。有一些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前必须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谁审批、谁负责”,由审批部门负责对其安全生产监管。4、对无须经过审批而进行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谁主管、谁负责”,传统意义上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其安全生产监管。5、对无须经过审批而进行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且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负责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取缔,综合众多相关的上级规定,应该遵循这样的工作模式处理:“有前置审批单位的,由前置审批单位牵头取缔;没有前置审批单位的,由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局(对违章建筑)牵头取缔”。7、职责交叉的。以履行职责到位为原则,加强政策协调、沟通,而不是推诿扯皮。在此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对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之职责的规定等,笔者认为安监部门负责直接安全监管的职责细化以下几项:1、“三同时”安全审核:2、行政许可;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对非法从业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取缔。4、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量化监督管理。5、对群众举报及有关单位移送的隐患进行处理,属于其它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
(二)对安监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认识。笔者认为,这是24号令的“重头戏”,它显然是出于正反两方面的考量,一个是“主动进攻”,要求安监人员要实实在在履行职责,从量化的角度督促安监人员履行职责,克服事实上存在的安监人员工作上畏难、因噎废食的情况:另一个是“被动防守”,也就是实事求是,在完成一定工作量后,至少有尽力而为的情况,防止被问责,因为安全生产的问题有些是历史上的安全欠账,总不能由经办人员来背。总的说来,就是一把“双刃剑”。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应当突出以下内容:1、重点明确,突出危化和非煤矿山。24号令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对安监部门工作的重点集中在危化和非煤矿山企业。所以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是危化和非煤矿山企业。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店面、储存企业、贸易企业、非煤矿山、加油站、危化品使用量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必须全覆盖。2、全面细致,宜细不宜粗。安监局到企业后,该什么看,该什么查,有些工作人员随意性大,素质良莠不齐,甚至走马观花,不能解决问题,反而给企业添麻烦。24号令第8条规定的安监局监督检查的重点,结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归纳的比较具体全面,而且明确了是安监局应当监督检查企业的内容。也就是说,安监局到企业后,不能随意开展工作,规定的动作必须完成。24号令第8条规定了19项内容已经很详尽。在这种情况下,安监部门及工作人员一定要全面细致,一定要按照19项内容对企业逐一对照监督检查,不能有缺漏,否则就是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的体现,留下后遗症。在形式上,笔者认为应当制订菜单式、表格式的《监督检查表格》,以便于检查人员逐一对照。3、跟踪督促,确保问题得到解决。24号令的规定事实上重申了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该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也予以进一步强调。也就是再次强调这样一种模式“隐患、违法要发现――发现后要处理――处理不到位要问责”。
(三)对行政许可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的认识,24号令归纳和重新强调了行政许可的要求。24号令也并未突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几个细节应该引起注意:1、必须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2、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点往往事故发生、责任追究后容易漏掉。
二、如何制订《年度安全生严。监督检查计划》
在厘清安监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贯彻落实24号令的核心内容是制订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公共管理的理论认为,计划是具体的行动和活动的安排与方案,即预先确定:如何做、何时做、由谁做。计划包括组织的使命、目标、工作流程、政策、程序、
规则、预算等。从计划的类型看,《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属于短期计划,要求具有比较具体的方法和程序。结合24号令第6条规定和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制订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有以下几个因素的考量:
(一)落实的主体,解决由谁做的问题――安监部门机构设詈的合理化建议。以区级安监局为例,归纳分类24号令界定的安监部门职责,结合机关运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区级安监部门围绕《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比较合理的机构、岗位设置应该有:1、综合部门,主要是负责日常综合管理,执法案件的审核等;2、业务科室之一,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3、业务科室之二,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以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调查处理事故;4、业务综合内勤,主要负责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执法统计、档案、跟踪管理:5、安办承办机构,主要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和隐患统一管理。上述的机构、岗位设置起到专业分工、制衡有效、便于管理的作用,与24号令界定的安监部门工作职责也比较合拍。厦门市某区安监局的实践也表明这种机构岗位设置也实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高效、明晰。
(二)量化的操作。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总体上是社会层面的问题,不能也不应该由安监人员全部来承担负面效应,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量化操作体现了实事求是,这也是24号令的重要意义之一。量化的依据是什么呢?24号令第6条规定了其依据主要是安监部门监管监察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具体而言,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二、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水上道路施工企业。
三、监督检查任务
1、综合性检查:全年组织4次;
2、局领导班子带队督查:全年组织2次;
3、邀请第三方专家检查:全年1-2次;
4、专项检查:根据时节和上级部署及本系统实际情况开展。
四、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安全监管责任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一岗双责、党政同责”、“一票否决”制度落实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7、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8、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9、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0、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1、组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2、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3、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依法行政。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主要职责,编制并实施执法计划,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二) 实事求是。依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检查的对象与次数。
(三)统筹兼顾。根据行政执法权限、人力资源、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突出重点行业,兼顾其他行业;突出重点对象,兼顾其他对象;突出重点时段,兼顾平常时期。
(一)根据各行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和企业的安全状况分级等级,合理确定各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半年内每家检查不少于1次;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持证单位(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建筑单位、消防重点单位、交通运输企业年内每家检查不少于2次; C级及以下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半年不少于1次,B级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A级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抽查覆盖率不少于40%。
(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及其基本情况合理安排对其监督检查次数。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
(三)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等与生产经营现场安全有关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1)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情况;
(2)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依法设置(或者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效履行职责;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考核、取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的落实情况;
(7)是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艺、设备;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
(10)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正常运转情况;
(11)作业票证执行情况;
(12)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情况。
(13)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14)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5) 对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情况;
(16)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17)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情况;
(18)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到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职业危害申报及告知情况;
(1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1、工作要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前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安全大检查,由街道安委会统一组织安排。其他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行业、领域的分管部门按监督执法检查的总体安排自行确定。
二、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省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指南》
监督检查对象: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督检查频次的确定:根据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将按照不同监管要求分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两类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为A、B、C三级食品监管,小作坊实施四级监管,确定不同的年度检查频次。要求A级(高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四次、B级(中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三次、C级(低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二次。
检查人员:由县局和检查对象所在地辖区食药监管所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检查内容负责。
三、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安排
(一)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安排
食品生产获证企业检查计划安排见附表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检查计划安排见附表2。
(二)临时安排检查
县局、各食药监管所可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工作安排以及行政执法的需要开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2.生产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4.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5.索证索票、原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7.成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建立并规范公开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做好检查记录
不论是否发现违法情况,均应当场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巡查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检查对象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注意对检查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必要时,可采取抽样检验、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三)汇总检查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检查对象回避,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定检查意见。必要时,可将汇总情况向检查对象通报。
(四)整理归档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和跟踪检查中形成的材料,一并归入检查对象日常监督检查档案。
(五)问题处理
1.责令整改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整改或者监督指导的,应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监督指导意见书。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监督检查对象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在整改时限届满后15日内实施跟踪检查,督促检查对象完成整改,并填写《回访记录》。
2.抽样检验
检查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食品质量的,检查人员应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定。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既往生产的产品,检查人员应充分考虑该问题对既往产品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3.情况通报
检查对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在审项目的,检查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审查单位。
4.移交查处
涉嫌违法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及时固定有关证据,在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经检查人员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移交稽查机构依法查处。
5.风险研判信息提供
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例会制度》要求,及时提供风险研判信息。
6.其他处理
现场检查结束后,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在后续监管中可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检查对象加强产品自检,或者要求检查对象将产品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2)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突击检查)频次或者增加抽样检验次数;
(3)要求检查对象定期汇报质量管理情况;
(4)约谈负责人;
(5)视情形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6)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7)建议检查对象主动召回或者责令召回相关产品。
五、检查工作纪律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尊重检查对象的权利,保护商业秘密,恪守法治、廉洁、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做到监督检查“十不准”:
(一)不准未经批准实施监督检查;
(二)不准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
(三)不准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单人实施监督检查;
(四)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检查;
(五)不准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六)不准向检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检查计划;
(七)不准未按要求着执法服装实施监督检查;
【摘要】: 各市安监局、省重点监管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10〕11号)文件要求及全年工作安排,今年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将从2010年9月开始进入省级督 各市安监局、省重点监管企业: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10〕11号)文件要求及全年工作安排,今年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将从2010年9月开始进入省级督查检查阶段。现将督查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内容 督查检查的重点:2009年专项整治中确定为一类企业的关闭落实情况和 二类企业的隐患整改情况,特别是列为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2009年未进行专项整治企业的整治情况。 (一)对政府的检查内容。 1、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排部署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 2、对三类企业实施分类整治的情况。一类企业是否彻底关闭取缔;二类企业是否停产整顿,对整改无望的予以关闭。通过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把验收关,经有关部门验收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三类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保证安全生产。对三类企业是否落实了监管责任,做到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三落实。 3、组织市、县级政府检查的情况。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组织对本行政区内一类、二类、三类化工企业继续组织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或依法给予处罚。对违法生产、违法建设项目和事故单位是否进行了严格查处。 4、2008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去年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中被列为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整改销号情况。 (二)对企业检查内容。 1、属于一类企业的,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是否有死灰复燃现象,并已办理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属于二类企业的,是否真停真整。整改达标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复产复工验收,并保持了安全生产条件。属于三类企业的,是否对09年专项整治中提出的隐患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保证安全生产。 2、是否存在违法生产的行为,如:隐患逾期未整改;事故未经查处;违法采购、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或试生产备案超期继续生产经营;拒绝执法检查等。 3、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违法违规项目的是否予以了处罚。 4、是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整。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5、深化专项整治以来排查的隐患及整改情况。是否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进行监控和整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较大及重大隐患的整改做到五落实,限期完成整改。 6、每年定期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 7、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是否实施情况。 8、重点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监管三落实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 9、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 10、企业目前有无发现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要求 省级督查检查组对各市要抽查一半以上的县,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成品油库。每个县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三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10%。通过企业抽查检查,要对各市县级政府和企业的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排队打分。检查结束后,各组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向当地政府进行反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专项整治不认真的单位提请政府督办或限期整改。 四、督查机构 督查检查组由省安监局业务处室人员和专家组成。督查具体安排和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县要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今年专项整治的意义、措施、步骤和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中,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省政府晋政发〔2008〕3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组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驻晋中央及省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 3、各市、县要组织力量对各类企业进行排查。在去年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基础上,重新确定三类企业名单。在7月31日前,各市局向省安监局上报《化工专项整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同时报电子版),要加盖市安监局公章和分管领导签字。 4、要认真组织对各类企业的检查。其中,县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70%以上,三类企业50%以上;市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70%,二类企业50%以上,三类企业30%以上。并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市级检查完成情况上报省局监管三处,并填报《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市级汇总表》(附件2)(同时报电子版)。 5、省安监局在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检查中,要按照规定的抽查比例,分别组织对政府和重点企业组织督查。对危险性较小、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市、县进行督查。对政府和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组要分别填写《省化工专项整治对政府督查检查情况表》(附件3)和《省化工专项整治对企业检查情况表》(附件4),并制作电子版。 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监管权限,由相关安监部门下达执法文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处罚。 7、督查中,各检查组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准则,不得向企业吃拿卡要,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 8、从7月底开始至12月底,各市安监局在每月25日前要向省安监局监管三处报送当月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 联系人:王珂 联系电话0351-6819779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全省化工专项整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市级检查汇总表》附件3、《省化工专项整治对政府督查检查情况表》 附件4、《省化工专项整治对企业检查情况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的落实,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体系,促进企业本质安全;通过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1.进一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打击整治安全隐患不整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及时或未开展安全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集中整治一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一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停产整顿一批拒不整改隐患的企业、关闭取缔一批不符合生产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法惩治一批非法违法相关责任人,切实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倒逼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进一步改进监督检查方式。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进监督检查方式,突出监督检点,抓住监督检查关键,继续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明查暗访等方式,有效提高检查成效,做到查一次收效一次、查一次提高一次,促进企业克服麻痹思想、等靠思想,减少隐患常查常改、常改常犯现象,激发企业主动抓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
3.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分级分类建档管理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并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将严格实行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的打击治理措施,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发挥监督检查的警示震慑作用。
4.进一步提升监督检查的工作效能。科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检查指导,充分发挥标准化企业引领带头作用;二是监督检查专家管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形成专家积极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良性循环,保证专家检查的责任和效果,全面客观准确地查找问题隐患,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5.进一步促进队伍规范化建设。以建设规范化、专业化监督检查队伍为目标,以人员、装备、保障等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
二、重点监督检查执法对象
根据我区“三定”方案的规定,我局依照职业范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8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家,其他经营单位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零售经营单位12家;金属制造企业1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一般监督检查对象
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履行综合监督职能,实施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全区其他企业的一般检查,一般检查的企业为12家(其中粉尘涉爆4家,有限空间4家,使用危化品企业4家),实施一般监督检查对象,原则上每年至少执法检查一次。
四、综合监管事项
充分发挥区安委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妥善处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工作关系,从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联系发改、科技经信局、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商务、公安、住建、文旅、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城镇燃气、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及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原则上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应急管理部门参与配合。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着力解决行业领域内存在的源头性、基础性、瓶颈性问题,适时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隐患进行会诊,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努力解决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五、完成区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积极开展全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参与区安委办组织开展的综合督查行动。比如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节日、重点时期、重要时段,对全区各乡镇街、区直有关各部门、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化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注重治标向标本兼治、主动防范转变,把我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一岗双责”文件规定
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辖区及主管范围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事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对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依法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实施行政许可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量化分级监管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与具体负责监管事项的执法人员联系,配合做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监站负责对街道内的上述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