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4:44:5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保洁管理制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
所有公共区域员工(包括领班)均有经常检查植物生长的情况之责;
(二)
发现那些丑陋的、枯燥现象存在的植物立刻报告,及早换掉不适当的植物;
(三)
监督花工进行植物清洁保养,定期按植物生长规律浇水施肥;
(四)
密切联系合同商,提供指定地点增加植物;
(五)
根据送货、订货单据仔细检查植物数量及所摆放场所是否妥当;
(六)
提供特殊事宜的鲜花需求及其它。
二、清洁机器的使用及保管
(一)
吸尘器
1.检查最后一次使用过的吸尘器是否清理干净,有无异物留存。
2.开动电机检查机器是否正常运转,有无大的燥声。
3.操作时沿着由内向外,由上至下的使用方法进行,轻加以按动,使尘粒物始终依附在吸尘器的扒头上。
4.避免直接使用吸尘器吸入大块的杂物或在浸水的区域操作。
5.注意地毯边角吸尘器扒头不能达及的地方,可直接使用机器吸管沿地毯边角进行操作。
6.操作时留意电线不能拖拉太长,以免踩踏发生意外。
7.待工作结束打开吸尘器,取下尘袋,将杂物清理干净后,由尘袋下方,向上进行安装,注意检查安装是否牢靠。
8.使用两台吸尘器相互进行吸尘清理,以达到灰尘的全面清理干净。
9.按照使用说明或将吸尘器最后整理,达到外观清洁、整齐内部无故障和方便使用的效果,妥善进行保管。
(二)吸水机
1.
检查最后一次使用过的吸水机,是否清理干净,有无异物存留。
2.
开动电机检查机器是否正常运转、有无大的燥声(吸水时应将保护电机的尘罩取出。
3.
操作时沿着由内向外;由上至下的方法进行,轻加以按动,使积水及杂物不留痕迹的吸入。
4.
避免直接使用吸水机吸入大的杂物。
5.
根据机器使用的时间及工作时吸水量的大小,准确推断及时打开机器,倾倒箱内污水。
6.
操作时要尽量吸水彻底,使之高效率的运转,避免重复操作。
7.
使用时留意电线不要拖拉太长,以免踩踏发生意外。
8.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根据要清洁环境的具体情况,合理选用吸水机配件进行操作。
9.
按照使用说明书将吸水机进行最后整理、达到外观清洁、整齐。内部无故障和方便使用的效果,妥善进行保管。
公司应不断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使全体保洁员工时刻注意自己仪容仪表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以优良的服务和工作成绩,争取业主和住户的好评。
三.
仪容仪表
(一)服装:
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上岗前在休息室(更衣室)换好工作服,下岗后换下工作服。不得在非工作进间穿工作服,工作服应勤换,衣袋内不乱装杂物。发现破损,掉扣应及进修补、穿着应整洁、干净、扣纽扣好,不乱卷袖。鞋袜应整齐、干净。不得赤脚穿鞋。
(二)戴牌:
员工上岗戴工牌,工牌一律戴在左胸。
四.
行为举止
(一)
时刻保持自已姿态端庄、精神饱满、动作利索,说话声音要清楚、讲求礼貌、不喧哗、不嬉闹,走路要稳、靠右行,不许排行走,礼让业主和住户。
(二)
在岗上不得吸烟。不得长时间休息、扎堆聊天,不与业主和住户闲谈。
(三)
在任何情况下,不同业主和住户争执,吵架、主动为业主和住户服务。
(四)
员工应在指定的工作区域范围内活动,不准串岗、串楼层,确因工作需要,应事先得到上级主管的许可。
(五)
不去不该去的地方,不动不该动的物品,不做令人怀疑的行为。
五.
礼貌礼节
(一)
坚持“业主和住户至上,服务第一”的工作宗旨,树立“业主和住户就是上帝”的意识。
(二)
对待业主和住户问询,要有问必答,回答准确,有不表楚的问题时可将业主和住户带给相关工作人员接待。
(三)
同业主和住户交谈时,眼光要注视业主和住户,集中精力听,不要左顾右盼,不要中间打断,遇有急事时,应先说“对不起”,再讲明理由。
(四)
注意问候、称呼、应答、迎送等礼用语。
(五)
对业主和住户的物品不要表示羡慕,以免误会。
六.
劳动纪律
(一)
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请事假提前申请,特殊原因要及时补请,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批准后方能休假。
(二)
工作时间不允许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
工作时间(含上班前用餐时)不得喝酒,在岗上不得吸烟。
(四)
不在工作区域内用餐,不在非休息时间和地点休息,上下班时走员工通道。
(五)
服从上级主管的检查与纠正。服从领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
在作业时,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及业主和住户的活动,不允许发生口角或打架。
(七)
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的各种设备、设施、用品等。损坏丢失机器、设备、工具、工作服按公司规定赔偿。
(八)
不许与业主和住户拉关系,索要小费。不准向业主和住户借东西。
(九)
不动业主和住户的物品,严禁偷盗行为。
(十)
在楼宇和社区内拣拾的一切物品一律上交,不许私自带走。
(十一)
业主和住户赠送的物品应先向上级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带走。
(十二)
下班后按规定离开工作现场,不得在岗上停留。
七、清洁工的礼貌用语
您好!
早晨好!
对不起,现在×××不能用,请稍等一会儿,好吗?
小心路滑,请留心!
请您这边走!
您先请!(电梯上)
对不起,我不太清楚,请与管理处联系!
谢谢,不用客气!
您走好,再见!
再见!
对不起,现在可以为您做清洁吗?
如果您有什么需要可以与管理处联系或直接给我们打电话,我们会马上给您提供服务。
没问题,我们马上帮您把这清理干净。
(
年度)
单位名称:
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十、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一、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日期
餐饮具名
消毒方法
消毒时间
操作人
方法选择
温/浓度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镇(区)建成城区的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梯道、便道及城市道路边坡。
第三条本市各镇(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分工,按照《*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承包责任制管理,并逐步实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
第六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晨前普扫,白天保洁。其中城市主、次干道、繁华窗口地区道路实行全天巡回保洁制度。
晨前普扫时间:五月至九月早上6:30时前完成;
十月至次年四月早上7:00前完成。
白天保洁时间:7:00时至18:00时;繁华窗口地区延至23:00时。
第七条城市主次干道、繁华窗口地区的道路冲洗(洒)应当做到每天至少1次,雨后及时冲洗。
第八条城市道路清扫作业逐步实行机械化。人工清扫,巡回保洁,使用美观小型的作业工具。
第九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工作服上岗;
(二)每班清扫作业必须清除果皮箱内垃圾;
(三)不得将垃圾、泥沙扫入下水道进水篦;
(四)清扫保洁作业中不得坐岗,不得擅离作业岗位;
(五)清扫保洁作业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六)严格执行上、下班交接制度。
第十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
(一)道路上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各种包装物等垃圾;
(二)城市道路上无积存污水、泥沙;
(三)下水道进水篦无泥沙淤塞;
(四)行道树圈无垃圾杂物、陈旧落叶;
(五)果皮箱清洁无污迹,箱内无积存垃圾,周围地面清洁。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实行环卫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检查考评办法。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
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退休养老基金制度
俄政府于1991年12月27日颁布退休养老基金法,建立独立于国家预算的退休养老基金。基金的来源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国家预算拨款的状况。雇主按工资总额的31.6%缴纳费用,农场主按工资总额的20.6%缴纳,工人和公司职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其他人员按工资收入的1%缴纳。并对养老金的计算方式进行改革,延长养老金收入基数的期限,规定按照最后15个工作年的前5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养老金,新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固定的,按平均收入或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发放,所有退休人员数额都相等,另一部分是浮动的,与领取者的工龄和收入水平挂钩。提高了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并实行养老金指数化,每3个月按物价上涨情况对养老金进行调整,以抑制由于通货膨胀而引起的养老金实际水平下降。
除了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之外,职工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机构购买个人退休养老保险。国家对已退休职工的义务不变。但新的年轻工人将来退休时可从国家管理的养老退休基金获得50%的养老金,另一半来自新的个人退休金账户。每个职工都有一个专门的账户,依靠平时积累的资金来保障老年时的生活。每个职工都可以自由选择退休保障方案,使国家强制的退休保险制度同自由的退休保险制度结合起来。国家对税收法进行修改,颁布新的税法,制定有关退休基金会收入来源的条例,并对税收系统进行重大调整,以加强退休基金会的收入基础,消除拖欠退休金的现象。
(二)就业保障基金制度
原苏联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社会保证内容,但却惟独没有建立失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前苏联实行普遍就业的政策,基本上不存在失业的问题,因而社会保障制度中也没有失业救济的内容,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严重的经济衰退导致大规模的失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据统计,1991年底,俄罗斯的失业人数为10万人,到了1997年失业人数已达到640万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水平,俄联邦政府于1991年颁布《关于居民就业》的法律,并于1992年颁布了有关补充规定,建立国家居民就业基金,负责管理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由雇主按工资基金的2%上缴的费用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的地区培训的预算拨款组成,基金会独立于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运转。中央就业保障基金集中了失业保险税收的10%,90%属于地方就业基金。失业补助的对象为16—59岁的男子和16—54岁的女子。要求本人的最后一年至少工作了12周并且登记在案,原雇主在解雇失业者时应给被解雇者发足3个月的工资,3个月后开始发放一年左右的失业补助金。头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为失业前两个月的平均工资的75%,第4个月为60%,最后5个月为45%。
为了控制失业人数的增加,俄政府规定,如大量解雇人员,必须在解除劳动协议前3个月向国家就业处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解雇。对年龄接近退休的人,在政府就业部门的同意后,可提前2年退休。1993年有7.6万名失业人员提前2年退休。1994年,俄联邦就业纲要规定,对被迫非全天和非全周工作或不带薪休假的97万人实行补偿津贴,以防止企业倒闭。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及私营、个体经济部门广泛吸收失业人员,对安置失业人员得力的企业给予优惠贷款等政策性扶持。从国家就业基金中拨款,资助长期失业者、妇女、残疾人。1995年3月,俄罗斯联邦就业服务总局《关于向因工作单位临时停业而被迫下岗的人员发放补助金的条例》。此外,俄政府在就业基金中设立专门的预备基金和补助基金,以鼓励临时就业和防止大规模失业。同时对雇主和居民实行自愿的失业保险制度,以解决失业补助经费不足的困难。
(三)医疗保险基金制度
前苏联实行的是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医疗费用完全由国家统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经费由国家预算全额拨付。尽管苏联的医生人数和病床拥有量均占世界首位,但公有制度下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差,业务水平低,药品和医疗器材浪费严重。1991年,俄罗斯通过《俄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1993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基金的来源是各企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36%上缴的医疗保险金,其中0.2%上缴联邦基金,3.4%上缴地区基金,被保险者本人缴纳工资额的1.8%。对于没有劳动收入的居民,国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保险费从国家预算中支出。残疾人、退休者创建的企业和组织或残疾人、退休者人数超过50%的企业和组织可免缴强制医疗保险金。1993年3月,叶利钦总统下令增加政府工作人员卫生保健基金。医疗保健部门实行经济核算,合理收费,减少免费的治疗项目,免费药品实行限量配给。到1994年,俄罗斯成立了82个地方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和900多家分支机构办理医疗保险。
(四)社会福利和救济制度
主要包括社会贫困救济和福利补助。补助的项目有食品补贴、贫困家庭补助、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福利等。社会福利和救济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及专项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俄劳动部于1992年制定了计算最低生活费的方法,根据物价变动等因素逐月公布最低生活费用,并把一个人月最低生活费作为贫困线,把月收入低于贫困线的人算作贫困人口。1997年,俄国家杜马通过了《关于俄联邦最低生活费》的法律,规定了计算最低生活费的依据。
为了帮助在经济改革中受打击最严重的人和参加过卫国战争的老战士,俄罗斯设立了特价商店。以比普通商店低1/5至2/5的价格向卫国战争老战士和赤贫者提供食品,并且对学生及来自多子女和离异或丧偶家庭的儿童也给予资助。1993年12月,叶利钦总统颁布了关于完善国家社会补助金制度的命令,从1994年1月1日起,对每个孩子按月发放统一补助金,以取代以前的社会补助金和补偿费。6岁以下儿童的补助金为最低月工资的70%,6—16岁的孩子补助金不超过最低月工资的60%。对下列孩子的补助金数额将再提高50%:单身母亲的孩子、父母拒绝交付抚养费的孩子、处于法律中所列举的无法索取抚养费的孩子、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的孩子。从1994年1月1日起,规定对下列人员发放的补助金数额为最低月工资数额的100人:因要照顾婴儿长到1岁半而休假的母亲、脱产学习的母亲以及服兵役的母亲。政府拨款100万美元,建立助残基金,帮助残疾人。
提高对伤残军人和牺牲军人家属的补助,改善军人待遇。1995年11月,俄罗斯政府公布了关于《国家和地方社会服务机构向老人和残疾人提供免费服务的项目清单》。莫斯科市还规定,所有退休者和残疾人都可免费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凡荣获保卫莫斯科奖章的公民和参加过战争的妇女,除享受一次性补贴外,支付房租、公用事业费和电话费时还享受50%的优惠;凡获保卫莫斯科奖章的人和无端受过政治迫害的人可凭医生处方免费取药。除此之外,俄罗斯还建有福利院、老人公寓等,收养孤儿、残疾人和退休者。
二、现实和制度的差异
在过渡时期,俄失业人数(从1991年至1998年)有增无减,失业救济金的领取人数到1998年已经是1991年的4,7倍,失业者对社保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在俄罗斯(至2001年),必须靠最低养老金来维持生计的有四百万人。但尽管如此,那些能勉强按时收到这笔少得可怜的养老金的人却被认为是幸运者,因为养老金拖欠以及邮政和银行系统的问题意味着数以百万计的俄罗斯人连续几个月都无法从政府领到他们应得的补助。社会保障体系的失灵是俄罗斯进行艰难的经济转轨所产生的最明显也最不幸的结果。这种现象的产生,首先从制度的制订方面来看,有两点不足: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设置问题。由于资金条件的制约和来自世界银行及国内反对意见的压力,目前社会保障的改革方案只是一种过渡中的妥协方式,传统的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与新制度并存;这导致俄罗斯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缺乏整体性和全局性,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独立和分散进行的,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造成社会保障种类之间预算形成的比例失调,而各种社会保障量化指标也没有同缴纳相应基金的数额挂钩,造成缴纳同样保费,而有些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却有着本质的区别的现象,最终不能对劳动者提供应有的社会保护。二是一些主要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制订的不完善。例如:退休养老基金制度的制定中,国家预算拨款的比例过小,而企业上缴基金的比例过大。西方国家退休金占企业拨款的3%—5%,而俄罗斯只占0.01%。西方国家企业上缴保险费一般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而俄罗斯高达31.6%,这大大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许多效益不好的企业拒交或拖欠医疗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金的款项。还有,国家对目前这一代退休职工的义务不变,新职工将来的养老金一半来自国家管理的基金,其余来自个人退休金账户,个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障方案,还可以自由选择个人存款投资于私人养老金汁划等。而实际的状况是俄罗斯的企业为其职员提供医疗、住房、娱乐设施和学校。因此,员工不但需要依靠企业保住饭碗,还需要依靠管理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获得以上服务,至于个人存款投资于私人养老金账户的人,数量极少;相关的个人退休养老金方面实际上是毫无保障的。
其次,俄罗斯社会转型时期产生各种社会保障体系失灵,这问题与过渡中的社会利益格局变动相关。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分配方案。它的稳定存在说明各方的利益之间达成了均衡。在俄罗斯改革前的再分配经济体制中,形成一种可以称之为总体性社会的社会结构。在这种总体性的社会结构中,以国家对几乎全部的重要稀缺资源的垄断为前提,形成了国家相对于社会的极强的自主性。但是,当制度发生变迁时,即用新的制度安排替代旧的制度安排时,不仅引起资源配置效率的变化,还会导致利益的再分配。从经济过渡中新的俄罗斯社会结构的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出,基本上形成了两个对立的阶层:上层,包括主要大资本家、“寡头”、代表金融工业集团利益的政治家(占人口总数的6%—7%)下层,包括经济上不是独立的贫穷和最贫穷的社会集团(占40%以上)(里马舍夫斯卡娅,1997);而位于这两个对立阶层之间的中间阶层:一些中小商人和中小企业家(占20%—30%)虽然产生了,但人数不多,经济和政治上软弱无力,没有发挥稳定和凝聚的职能。仅占6%-7%的“上层”却控制着大量的稀缺资源,在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占40%的“下层”由于贫穷或居住地的偏远、对政治体系的无知、缺乏组织,而无法在政治上共同采取行动,没有像其他国家的同类群体一样组成游说集团,对政府根本构不成影响,使俄罗斯的企业乃至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障观念,许多赢利的私人企,业和农场主没有为自己的工作人员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进入养老基金。中央和联邦主体也没有划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限。在一些北方地区,那里临时工作的劳动者,合同结束后常常患有隐性(潜伏)形式的职业疾病,而地方政府不愿为此负担财政责任。
激进改革虽然迅速改变了经济制度,但却无法立即创造出形成健康化社会结构的物质条件,在经济衰退的形势下,少数人不是靠经济实力而是靠传统权利获得了国家财产,资本与权利的迅速结合,集聚于为数不多的“上层”人物手中,这种财产的获得,腐朽性大于其应有的社会管理功能,法制作为监管的工具却变得软弱无力;用权利大量的贷款导致中央政府的经济资源流失,反过来又削弱了中央政府的管制能力。税款拖欠是预算约束变软的最重要的原因,这对于社会中领取保障基金的弱势群体,产生了不良的后果。社会保障费用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许多地方没有对养老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经常发生挪用现象,把部分基金用来发放工资、购买债券等。
第三,国家自主性的降低是俄罗斯转轨以来令人瞩目的趋势之一。国家自主性是相对于社会而言,控制社会方面的能力,国家是整个社会不同利益的协调者,在面对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和不同利益群体的时候,要具有相当的超越性,国家自主性就体现在这种超越性上。国家机构以强制性的权利掌握和支配着社会中的许多资源,是社会政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时候,要尽可能不受强势社会集团的影响。而转轨后的俄罗斯政府被组织强大的产业利益集团、新的“权贵”阶层所控制,政府为各利益集团承诺慷慨地提供援助。国家将大部分企业转给了能以企业普通股帐面价1.7倍的价格购买企业51%股份的管理者和职员。这样,外来的投资者就不能获得控股权。政府失去了税基,但却继续对公司和社会资产进行补贴。在1992年,这些补贴高达550亿美元,接着,在1993年降到200亿美元。然而随着补贴的下降,税款拖欠就更加严重。
国家税收征管不力并且对逃税漏税的熟视无睹导致了财政危机,而政府为应付财政危机不得不放弃其转移支付职能。斯蒂格利兹在巴黎(1999年)做的题为“转轨中失灵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演讲中指出,不进行社会支付(如养老金)不仅撕毁了暗含的社会契约,而且还摧毁了对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社会资本。这一点在政府明显地将大量财富转移到少数人手中的时候尤为严重。
改革以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一直是俄罗斯经济改革始终如一的主题,虽然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政府从具体的经济事务中脱离出来,并赋予企业以经营的自,但实际上政府和官员却更深入地介入到经济活动当中;虽然激进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从政府统制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但政府却不是更加超越于市场之外,而是日益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积极的行动者和利益主体。于是,在俄罗斯,一些经济学家称之为政府行为企业化、市场化的趋势出现了。所谓俄罗斯与大多数东欧地区政府行为企业化和市场化,指的是这样一种现象,即在微观的层面上,政府与经济活动、特别是与企业活动出现新的结合,政府按照企业性的目标定义自己的目标趋向,安排自己的活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政府所承担的其他功能,出现就业(失业)甚至社会保障失灵问题。
国家或政府之所以能够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处于比较超越的地位,前提是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市场中行动者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从俄罗斯和东欧的各个国家的情况来看,政府必须与资方的利益保持一定的距离。当政府将自己的角色看作是市场中的赢利者的时候,就必然将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公共事业看作是一种负担。政府用企业的那种赢利性目标来定义自己的目标,要考虑的是会不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甚至会不会增加部门的经济收益。能够增加这种收入或收益的,便积极去做,否则便没有积极性。这是导致经济转轨后俄罗斯、独联体及东欧各国非赢利性的公共事业全面衰败的最根本的原因。
主要参考文献:
朱传一、沈佩容主编,1991:《苏联东欧社会保障制度》,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
一、设立调解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空调”现象,检验着人们的道德、诚信和法院的调解能力、水平。设立调解担保制度是解决诉讼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的一种可行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
(一)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强化法律信仰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从古至今,人们一直在研究、提倡道德、诚信,可以说是亘古不变的话题,然而在我国,人民对“诚信”的遵守并不理想,调解案件执行率居高不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设立调解担保制度,虽然体现着“强制”色彩,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从长远来看,它着实起着“催化剂”的作用,达到“诚以养性”的效果,使人们从被动变为自觉,从而成为一种习惯,这也是建设、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需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单靠“软性化”的舆论宣传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惩教并重”,逐渐引导人们步履在诚信之路上。
(二)平衡当事人间利益关系的要求。诉讼是确立当事人间权利与义务的常用手段,而调解书的形成是建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体现在诉讼权利人“权利退让”的基础上。当前,人们对调解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那就是调解可以达到减免义务的效果。如果义务履行人对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有清醒的认识,他往往会选择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调解可以使他低于“本金”承担义务甚至免除义务,但对诉讼权利人而言,就造成了权利的“缩水”。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又为其减免义务提供了平台。在此情形下,执行法院一般会做执行权利人的思想疏通工作,让其退让,达成执行调解协议,执行权利人基于“诉累”,为早日实现自己的权益,也往往会再度退让,这就造成了权利的“再度缩水”。所以说,通常情况下,通过调解得利的是履行义务人而非权利人,从而产生了一种调解“病态”,违背了调解存在的现实意义。
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经常说到:“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同时他还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信仰同于道德,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自然法则,是增强人们诚信意识的“思想枷锁”,通过调解担保制度的设立,不断强化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维护自然的社会诚信秩序。
(三)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调解书的“不当”履行,损害的不仅仅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的损害了司法权威。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时,其表现的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和对利益的膜拜,其在调解书强制执行阶段再度迫使权利人让渡权利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
二、调解担保制度的运行模式
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好的实现诉讼权利人的权益。调解担保制度的设立主要基于诉讼权利人没有申请保全或保全不能满足权益实现之时。
(一)调解担保的设立条件。诉讼义务人主动提出或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时,由法院承办法官告知诉讼权利人是否要求设立调解担保,体现了充分尊重诉讼权利人“自愿”的原则。若诉讼义务人以种种理由不同意设立调解担保的,承办法官应当告知诉讼权利人案件调解后可能产生的系列执行问题,并在征得诉讼权利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审判程序,以裁判的形式解决纠纷。
若设立调解担保后,诉讼义务人在庭前或庭中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在充分征得诉讼权利人同意的基础上,及时转为审判程序,以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担保不解除。
(二)调解担保的形式。调解担保的形式多样,重点列举几种常用的担保形式:
1.保证人保证。在诉讼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对金钱或物的履行。
2.提供担保物。由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约定,在诉讼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时,将担保物拍卖、变卖、折价抵偿等方式实现诉讼权利人的权益。
3.违约金。由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约定,在诉讼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时,在强制执行中,诉讼义务人除履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外,还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能超出“本金”的一定比例,暂定35%以下。
4.惩罚性补偿金。由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约定,在诉讼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时,在强制执行中,诉讼义务人除履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外,还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能超出“本金”,以体现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惩罚性作用。
5.其他有效形式。
(三)调解担保的实现方式。诉讼义务人在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由诉讼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对调解设立的担保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执行。
提供保证人的,法院既可执行保证人,又可执行诉讼义务人,也可对二者同时执行,直至执行完毕。
近年来,我国各项改革工作稳步推进,使得政府相关部门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企业生产运营中打破了终身聘用模式,增加企业工作人员流动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一些人员的失业。为保障社会稳定,这些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需由政府承担,因此需建立与完善社保档案管理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解决失业人员生活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涵盖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四个层面,尤其社会保险极其重要,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可有效解决失业人员生活保障问题、老龄化问题、医疗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构建与完善社保档案管理制度,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当前社保档案管理现状
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社保部门在社保档案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档案管理不够重视。部分社保管理部门对社保档案管理工作意义认识不充分、不深刻,缺乏一定的管理意识,未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同时,缺乏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支撑,导致档案管理工作随意性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另外,部分地区的社保档案管理未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而是由其他人员临时负责档案管理,由于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导致档案管理工作出现较多问题。
(二)档案管理不够系统。当前我国社保档案管理部门较多,职权划分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系统性,给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阻碍。例如,社会保障中心负责管理保险资料、医疗资料、养老资料等,而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档案管理工作较为分散,严重影响办事效率,尤其需要借助社保证办理其他业务的公民,往往多次往返管理部门之间,甚至还会遭遇“踢皮球”的不良状况。
(三)档案管理不够透明。受传统管理观念影响,我国社保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保密问题,公民无法查阅相关文件,有时即便能够查询也受到较多限制,档案管理工作这种不透明性,严重影响参保人员的积极性,给社保体系的长远、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同时,当前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借助信息技术提高社保档案的共享性能充分挖掘其应用价值,然而社保管理部门认为社保信息并非属于公共资源,不注重与其他单位的信息共享。另外,部分社保档案管理人员信息专业水平不高,仅会一些简单的计算机操作,高素质人才较为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保档案共享的实现。
三、建立与完善社保管理制度的思路
针对社保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职能部门应加强认识,立足档案管理具体实际,认真分析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寻找建立与完善社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思路,不断提高社保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与质量,为促进我国社保体系进一步完善贡献应有力量。
(一)深化社保档案管理意识。社保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尤其应注重社保档案管理意识的进一步深化,使职能部门及档案管理人员提高思想认识与觉悟。首先,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宣传。社保档案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国家社保相关政策、方针,结合社保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状况,做好档案管理宣传工作,定期组织社保档案管理主要负责人召开宣传工作会议。一方面,认真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社保档案管理要求,要求各负责人对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另一方面,鼓励、动员各负责人定期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教育活动,为广大档案管理人员讲解社保档案管理的意义及重要性,提高其思想觉悟及工作责任心,依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其次,做好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科学部署。社保档案管理是一个长期工作,为确保档案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应有职责,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科学部署,既要制定明确的开展目标,又要制定完善的实施计划,确保档案管理细节工作的认真落实。最后,积极开展社保档案管理抽查工作。职能部门应定期抽查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优化方案。
(二)构建统一档案管理机构。为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办事环节,国家职能部门应注重构建统一的社保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社保档案管理职权,不断完善社保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弊端。一方面,做好社保档案管理调研工作,搜集社保档案管理相关信息,从长远角度对社保档案管理工作加以科学规划,成立专门的社保档案管理部门,避免职权分散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针对当前社保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向社会征集良好的解决方案,集思广益,认真分析征集的意见,并成立专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论证,吸取可取之处,通过试点总结成功经验,而后逐步在全社会推广,改善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不足。另外,加强社保档案管理人员责任意识的培养。职能部门做好社保档案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培养,定期选举出先进的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及精神奖励,以肯定其在社保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优秀表现,提高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同时,在部门开展学习先进的活动,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促进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推进社保体系法制建设。为充分发挥社保体系作用,为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撑,国家职能部门应加快推进社保体系法制建设,立足“以人为本”思想,切实“为人民服务”。首先,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职能部门应将社保体系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注重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出台针对性法律法规,弥补现有社保制度存在的不足,为社保档案管理工作以及其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在完善法律法规前提下,要求社保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避免社保档案管理工作出现违法违章行为。同时,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工作的查处,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促使社保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最后,做好总结与分析。推进社会保障体系法律建设中难免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国家职能部门应加强法制建设工作的总结与分析,认真分析辖区内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状况,尤其认真听取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人的汇报,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协调相关资源,为社保工作尤其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扩大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规定(见第三十七条)
《实施办法》在附则增加了“海关参照本办法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的规定。
(二)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的调整(见第二章)
1 为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提出备案申请,第六条对备案申请书的内容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了细化。
2 为便于《实施办法》与修订后的《专利法》相衔接,第七条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3 为解决目前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及时变更和注销备案造成的合法货物被延误通关的问题,第十二条将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备案也作为海关总署主动注销备案的情形之一,同时规定海关总署主动注销备案应当以“绘他人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为前提条件。
(三)调整、完善了依申请保护制度,强化了其被动保护的特征(见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取消了权利人在海关扣留货物前可以查看货物和撤回申请的规定。
此外,第十八条明确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海关扣留的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时要将司法扣押列入请求事项。
(四)关于启动依职权保护的条件(见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海关中止放行货物造成合法货物通关被延误的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海关中止放行货物应当以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有关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为前提条件。
(五)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和解后的处理(见第二十七条)
鉴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属于私权,海关查处侵权案件应当尽可能考虑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愿,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侵权纠纷,同时节约海关的执法成本。为此,《实施办法》增加了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后海关可以终止调查的规定。
(六)关于当事人放弃涉嫌侵权物品的规定(见第三十一条)
根据海关旅检、邮递监管现场的实际情况,为提高海关的执法效率,简化有关程序,加强在旅检、邮递渠道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第三十条设置了进出境旅客或者进出境邮件的收寄件人放弃涉嫌侵权物品的规定。
(七)关于在当事人无法查清时收缴侵权货物或物品的规定(见第三十二条)
当前,我国处于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中,人口在城乡之间迁移流动。乡城的流动人口中,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就业人口。而城乡的流动人口中,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就业后的回迁人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个以覆盖农村劳动者和城市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制度,如果制度不能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顺利衔接,那么农民工等群体会在工作转换的时候遇到障碍,要么丧失自己已经积累的养老金权益,要么为了保留养老金待遇而放弃改变工作的机会。因此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能够做到各个子制度之间的顺利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要充分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和融合办法,使制度之间能够可转换、可衔接。同时,也要考虑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的转移衔接问题。就短期内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可能有大幅度调整的情况而言,对于制度之间的衔接,可以尝试采取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折算的方式来处理;对于跨地区之间的制度衔接,在未实现社保基金全国统筹前,在地区利益因素影响下较难实现,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的方式。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按人群分设的,不同人群只能参加对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跨制度参保一般不被允许。但是,这种将每类人群限定在某个特定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公平。实际上,就个体来看,收人高低、缴费能力强弱并非完全按城乡、职业等划分,有的农村居民甚至比城市居民的收入还要高,未就业的人可能家庭经济状况也非常好,不应该限制这些人参加相对高进高出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在现行分设不同水平的多元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下,要解决制度衔接问题,首先应该打通不同制度之间的参保障碍,扩大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开放性,探索逐步实现不以户籍和就业状况为条件、参保人可自由选择参加任何一种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就长远来看,建立一个全国统筹的、统一规范的、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中央统筹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构想
(1)改革缴费年限
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制度会使劳动者待遇在转换过程中蒙受损失,已经积累的养老金权益得不到充分承认,增加了进行工作转换的机会成本。对于宏观经济而言,不合理的政策造成了阻碍劳动力合理配置的人为壁垒,扭曲劳动市场。对于参保者个人而言,如果他因为政策不合理而放弃工作转换,那么是对个人发展权利的放弃和追求幸福的限制。如果他承认政策规则,则意味着放弃了自身应得的公平。无论哪种选择,参保者都会面临一定的福利损耗。而导致流动人口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时便携性损失的原因在于“制度障碍”,不管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必须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否则将丧失相应权益。毫无疑问,这一制度是基于城乡养老保险分立的背景而设计的,目的在于强制参保人参加某种养老保险以获得基本的养老金水平。
因此,政策优化的可选方案是改革缴费年限规定,实行“累计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待遇+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待遇衔接政策,即参保人合计缴费满15年即可获得养老金权益,基于权益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分别计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根据这一方案,由于城保基础养老金待遇计发与缴费年限挂钩,改革后待遇计算不存在制度障碍和技术难题,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可以按实际缴费年限与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比例按权重发放,参保人权益不会发生便携性损失。这一方案并不存在制度转换问题,因而不会有投机套利行为的存在,也不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各利益主体的相关利益。并且,它是基于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而设计的,有利于政府逐步加大对新农保的投入而缩小城乡待遇差距。虽然参保人退休后享受两份养老保险权益,但为了避免参保人获得“双重补贴”,不应允许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相关部门需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管理。和旧的转移接续政策相比,这种办法体现了贡献与福利对等的原则,使得养老金制度具有更好的可携带性。劳动者既不会因为工作转移导致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领取养老金,也不会因为流动就业产生养老金权益的丧失和缩水。
(2)提高统筹层次
[中图分类号] R692.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4721(2011)06(a)-059-02
急性肾功能衰竭是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包括肾前性、肾性、肾后性)肾功能在短时间(几小时至几天)内突然下降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急性肾功能衰竭主要表现为氮质废物血肌酐和尿素氮升高,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及全身各系统并发症[1]。常伴有少尿(400 ml/L),但也可以无少尿表现。结肠透析、口服尿毒清均可降低血尿素氮、血肌酐,用于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疗效已得到肯定,本院2009年1月~2010年12月收院治疗12例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给予尿毒清颗粒保留灌肠治疗,疗效显著,现总结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全部患者均符合急性肾功能衰竭的诊断要求。疾病原因:肾病综合征并发急性肾功能衰竭2例,糖尿病肾病并发急性肾功能衰竭2例,梗阻性肾病并发急性肾功能衰竭3例,狼疮性肾炎并发急性肾功能衰竭1例,药物性急性肾功能衰竭2例,肺冠心病合并急性肾功能衰竭2例。年龄最大80岁,最小25岁;男5例,女7例。全部患者血肌酐:≥280 μmol/L、最高1 640 μmol/L;尿素氮:≥10 mmol/L。合并不同程度的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高钾血症、酸中毒为主,表现轻度贫血、少尿甚至无尿、水肿、乏力、恶心、呕吐等临床中毒症状。其中转院做血透治疗1例,其余患者经非透析治疗(因本院暂时不能做血透)。
1.2 药品来源
尿毒清颗粒剂由广州康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
1.3 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都正规治疗原发病外,均给予优质低蛋白、低盐、低磷饮食,常规治疗肾病的同时采用尿毒清颗粒(尿毒清颗粒10 g+0.9%氯化钠注射液100 ml)保留灌肠,1 d 2次、每次保留2 h左右,治疗3~7 d,复查血尿素氮、血肌酐、电解质,观察尿量及临床表现。
1.4 灌肠给药方法
灌肠用一次性导尿管代替肛管,对直肠黏膜刺激小、无损伤,药物保留时间延长,可以使药物停留在直肠、结肠,进一步减少尿素氮、肌酐及其他毒素的吸收,患者已接受,易于掌握,患者可以在家继续治疗,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平时用16~18号一次性导尿管代替肛管石蜡油充分后携止床旁。按常规灌肠法操作:取左侧卧位、经轻轻插入约10 cm松开止血钳,左手固定乳突处,推入5~10 ml药液,再缓慢边进边推,至30 cm时全部注入。推药时注意患者反应。拔出肛管、手指(纸)按压并轻柔,齐胸卧位30 min后改为平卧位,向患者讲解正确卧位的重要性,嘱最大限度保留药液,确保药物发挥最大疗效。
1.5 观察指标
治疗后复查血尿素氮、血肌酐、电解质,观察尿量及临床表现。临床指标以血尿素氮、血肌酐下降及症状改善为标准。
2 结果
2.1 肾功能指标变化
进行保留灌肠治疗3 d以上,12例患者中血尿素氮不同程度下降者9例,血肌酐下降者8例,两指标基本无变化者2例、有所上升者1例。经上述治疗转院做血透2例,死亡1例。治疗前后比较差异明显,见表1。
2.2 临床症状
12例患者行尿毒清颗粒保留灌肠治疗后,恶心、呕吐、纳差等消化道症状明显减轻,头昏、乏力等全身症状有所好转,有9例患者行保留灌肠治疗后尿量明显增加,水肿有不同程度减轻,2例患者疗效不理想转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1例患者疗效不理想也不愿意转院而死亡。
3 讨论
在我国透析及肾移植尚不普及,加之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又很不平衡,在慢性肾衰竭的早中期非透析疗法有着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可部分替代西医的透析疗法,降低治疗费用,便于基层使用[2]。尿毒清方中黄芪补脾气、消水肿,能扩张肾小球毛细血管,增加肾血流量,既能减少蛋白漏出,又能降低血压[3]。保留灌肠治疗与现代结肠透析机治疗有所不同。因本院治疗条件有限,连结肠透析机都没有,所以笔者采用保留灌肠措施治疗本院收治的1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得到一定疗效。经上述方法治疗,肠道清洁度比较好,灌入尿毒清颗粒虽然达不到降结肠,但可延长其保留时间,而肠黏膜与药物的接触时间也能相应延长,使药物容易吸收,能增加尿毒清的吸收利用,又减少了肾衰竭患者口服药物所致的消化道反应[4-5]。从本文的应用经验看,采用此种治疗方法患者容易接受,是一种简单、易行、可取的治疗方法。久服无毒副作用。本药的适应证应选ARF、CRF的早期患者为主,为防止水中毒和钾中毒,ARF以选用多尿型或少尿型的多尿期患者为宜[6]。
[参考文献]
[1]廉开胜.中药灌肠联合尿毒清颗粒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疗效观察[J].浙江中西医结合杂志,2010,19(9):17.
[2]李秀霞,李会清,杨淑霞,等.中药结肠透析治疗慢肾功能衰竭的体会[J].中医药学报,2003,31(1):23.
[3]王汉民,成晓娟,李锋.结肠透析配合尿毒清保留灌肠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疗效观察[G].第四届国际中西医结合肾脏病学术会议论文汇编,2006.
[4]谢永祥,陶志虎.尿毒清颗粒治疗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机理研究[J].中华中西医学杂志,2007,5(4):13-14.
[5]曹宪英,曹晓红,徐贤红.尿毒清颗粒配合爱希特灌肠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疗效观察[J].中国医学装备,2008,5(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