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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的大力发展,大规模的房屋建设也在急剧加速,管理上的疏漏,再加上各种人为的原因,使得各种各样的建筑事故频频出现,人员伤亡率也在缓缓上升。目前,我们急需思考如何使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更完善,不再出现安全方面的事故。
1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1.1房屋建筑目前面临的状况
我国很多地区还拥有有很多破旧的民房、学校。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或者是城市规划的原因,危房改造就受到了制约。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不能够很好的设计,导致很多漏洞的出现。同时受经济能力的限制,建筑施工中选用了价格较低的材料。施工过程中得不到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达到国家制定的标准。当房屋建好出售后,人们就根据自己的爱好,对房屋的格局进行改变,把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拆改。这样很可能会使房屋的重荷增加,安全隐患也就伴随而来。在房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多数为流动作业,建筑物的施工变化极大,毫无规律性,非常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遇上自然灾害,建筑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另外,房屋周边的环境,也有可能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例如爆炸、车辆撞击等。
1.2房屋安全管理的现状
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的法规,只针对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几乎没有涉及到房屋的安全管理。再加上我国的房屋安全管理法不完善,和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由于房屋安全鉴定的费率低,工人工资和管理费用都比较低,导致专营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中介组织越来越少,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做不到现场勘查、测绘,鉴定结果也就不尽如人意。在现有的国家法律规章制度中,对于公共建筑物的房屋没有强制性的检测鉴定,而个人房屋只有房屋的主人才能提出对房屋的检查和鉴定。如果房屋的主人没有提出房屋鉴定,就不能强制性的对房屋检查,房屋的安全性也无法保证了。
1.3房屋安全鉴定执业人员水准不高
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已经进入了房地产业中。他们是通过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就给房屋安全鉴定发出了作业证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根本就没有接受系统的教育培训,仅凭个人的实践经验。不具备专业的操作能力,房屋安全鉴定结构报告的正确性也会存在疑问。而且房地产主管部门还没有把危房的信息整合建立危房管理系统。在当前,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危险的废旧房屋持有观望的态度,并没有建立跟踪危险房屋的信息系统。无法登记,注销危房,也就无法实时掌握危险房屋的情况。
2房屋安全管理的策略
2.1要严格审核房屋建筑设计
为确保工程安全,必须对设计单位的资料进行检阅,做到现场勘察,要求设计单位做好防震、防火、汛涝等的灾害发生。对建筑物的周边环境也要做到安全管理。施工单位一定要按照所设计的文件进行施工。检查所用的建筑材料、工程的质量。要保证每个环节都要达到施工要求。每个工程的特点各不相同,监理单位针对其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规划和细节。参照原有的、经检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规范的监理。对于施工设计图的文件,要按照修订后的抗震标准,由审查机构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发现,凡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2.2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
主管部门通过该系统可以及时有效的得到房屋的安全、防汛、灾害等全方位的准确数据;可以了解房屋受灾情况,同时建立危房登记注销等。为了实现让全民了解房屋的安全意识,应该规范各部门、单位、社区的有关安全制度,要求各部门全力配合,全民也要自主监督,确保万无一失,控制灾情造成更大损失,通过以往的经验,不断总结完善。
3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措施
房屋安全鉴定的文件中,鉴定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案卷的格式也不统一,鉴定执行的标准也不相同,房屋安全鉴定质量就不能太乐观。只有规范鉴定文件,才能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质量,完善房屋安全的鉴定。(1)既要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的工作,又要在思想上得到更高的认识。房屋安全鉴定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安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部门要对鉴定报告的重要性彻底了解,充分认识,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培养大量高素养鉴定人员,提升鉴定报告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最好按地区设立分点机构,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每个分机构管理各自鉴定工作,这样会提高鉴定的质量,鉴定人员的工作量也不会加大。各个分机构要依法认真的管理,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鉴定的各项管理工作,各个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鉴定机构履行其职责。(2)要准确的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就要严格要求鉴定标准。房屋鉴定要求的专业性技术很强,各单位要掌握安全鉴定的规范制度,严格按照要求标准,能够有效的做出鉴定报告。要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执行,对于特殊情况和要求的鉴定,除了标准,还要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的标准。(3)对于鉴定报告,要统一管理,建立案卷,规范管理。为确保鉴定报告文书的法律效力,要加强对鉴定报告资料的管理,各单位要从第一项收集资料开始,直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最后整理全部资料结束,确保规范资料的管理。申请安全鉴定可以是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主人也可委托他人办理鉴定房屋的有关事宜。涉及房屋损坏所产生纠纷的,应由双方到场,共同向有关单位提起申请鉴定,提供双方的有关资料证明等有效证明。涉及司法纠纷案的,须由司法部门提供有关鉴定委托书及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4结束语
房屋建筑是人们生活、休息、娱乐的重要场所,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房屋建筑的安全工作得不到保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就是人们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证。因此,相关人员要重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开展,为人们生活和工作创造安全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妍,韩晓伟.浅谈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问题[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4,(4):16-18.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严厉打击终止妊娠药品非法经营活动。凡未批准经营开展施行终止妊娠业务的医疗保健单位、个体诊所、个体药店一律不得使用和营销终止妊娠药品,结合药品经营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医药经营公司、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和个体药店进行检查、发现擅自经营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二)配合卫生部门,抓好对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杜绝选择性别的引产和药物流产,加强对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法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同市医药总公司与海南省恩惠医药有限公司等两家药品批发企业,签订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协议书,确保该药品的正常流通。
三、行动时间
从 月 日至 月 日。
四、组织领导
经局务会议讨论,成立我局开展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专项行动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 长:略;副组长:略;成 员:略。
五、工作要求
(一)抓紧部署,精心组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是多种原因长期影响和作用的结果,但就目前情况,造成我市出生人口性别偏高的直接原因,主要是通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所造成,因此,依法打击“两非”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制定行动方案,及早部署,狠抓落实。
(二)全面清查,依法惩处。这次的专项行动主要是通过依法打击“两非”行为,配合政府人口与计生、卫生等部门,规范b超机、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切实加大力度抓好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及使用的监管。对违法经营及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触犯刑法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工商户均应缴纳工伤保险
按照规定,凡是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外埠企业来郑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郑州市的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有依照《条例》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交不交工伤保险,每年7月您查查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年7月在本单位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监督。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伤保险费率为工资的0.5%—2%
工伤保险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工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工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每个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不是一成不变,按照新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用人单位的缴费率1—3年可以浮动一次,但一类行业用人单位除外。
工伤保险基金用在哪儿
按照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1—4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业康复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
同时,用人单位瞒报、虚报职工工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除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外,其差额部分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出现工伤事故的,在用人单位补齐欠费之前,已经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发生工伤咋认定
今后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在实行市级统筹前,暂时按照这样进行分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分别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对工伤认定有争议,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发生工伤提早申请认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职工发生工伤省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为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发生工伤该咋办
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经办机构报告。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机构枪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院机构治疗。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郑州市的协议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回户籍所在地就医的,经过经办机构同意,可在户籍所在地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医院。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确认。
工伤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或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工伤医疗费用将不予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咋支付
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治疗与工伤无直接关联的其他疾病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工伤休假,工资照发
新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有关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具体优惠政策
伤残一—四级,享受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在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五级、六级,享受14—16个月伤残补助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七—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支付补助金
按规定,凡是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56个月,六级为46个月,七级为36个月,八级为26个月,九级为16个月,十级为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因公死亡如何领取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视同工伤死亡的支付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的支付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死亡的支付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前款规定的待遇。
因公外出发生事故支付抚恤金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失踪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由其所在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全额退回。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专项整治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中央和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严厉打击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使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达到以下目标:
(一)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坚决依法查处一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达到“处罚一批人,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服务,全面落实控比工作的七项制度。
三、工作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县乡服务站、全县所有的医疗单位、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元月)。
1、宣传发动,形成依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浓厚舆论氛围。各乡镇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大力宣传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要对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独女户、双女户予以大力表彰,宣传他们少生快富的事迹。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在全县营造关注和参与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良好舆论氛围;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县乡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张贴举报公告,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举报一例非法鉴定或非法引产查证属实后,给首位举报者奖励5000元。
3、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
(1)各乡镇要摸清2003年元月1日以来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妇女的生育情况。特别要对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的,以及2003年元月1日以来有人流、引产史及有孕在身的育龄妇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县、乡、村各一份,从中掌握“两非”案件线索;
(2)调查孕情,发现线索。各乡镇要对村级上报的孕妇花名册逐一核实,特别是符合政策怀孕14周以上胎儿去向不明或自报流产死亡的对象要进行跟踪调查;
(3)卫生和计生部门要对全县所有计生服务站机构和医疗单位的妇产科、B超室、个体诊所2003年元月1日以来进行三查,查门诊日志、查人流引产手术记录、查B超检查记录、摸清人流引产手术和B超检查对象名单,看人流、引产对象是否有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通过“三查”,从中发现“两非”案件线索;
(4)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看是否有违规经营的情况;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阶段(2005年2月至4月)。
1、各地要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有关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
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交给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党员干部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为政策内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薪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禁止药品零售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5年5月)。
针对专项整治活动中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全面落实孕情监测包保、生育证查验、B超监督、引产报批、定点接生、死婴核查、责任追究、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等制度。
(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2005年6月至7月)。
1、实行查处“两非”案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每月10日前将上月查处“两非”案件情况报县计生局法规股,县计生局将定期对各乡镇立案、结案和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2、2005年4月15日以前,各乡镇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自查,5月初全县将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
3、对专项整治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乡镇,要写出整改报告。专项整治结果将作为2005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计分;
4、整治活动结束后,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乡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人事、计生、卫生和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附:二OO五年各部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附件:
监察部门:
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案件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
计生部门:
1、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制定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调查清理2003年元月1日以来领取一、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
3、对乡镇计生服务站的B超机进行清理登记;会同卫生部门对2003年元月1日以来人流、引产和B超孕检情况进行清理;
4、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
5、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7、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8、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卫生部门:
1、在卫生系统宣传关于“两非”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B超医生、妇产科医生严格管理;
2、对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进行清理登记,对2003年元月1日以来人流、引产和B超孕检情况进行清理。
3、整顿医疗市场,对个体诊所非法施行人工和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个体B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清理;
4、与计生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婴儿死亡登记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
5、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派人参加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专班,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
2、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对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
3、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公安部门:
1、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有关刑事案件;
2、依法查处弃婴、溺婴的案件。
人事部门: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抓住源头、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协调联动,重点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态势,促进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和谐*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刘立楼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周培琴同志任副组长的*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纪检委、县委宣传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广电局、县民政局、县教文体局、县人劳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和县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综合治理和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活动安排和检查验收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治理工作方案的拟订、信息调度、汇总分析、评估验收、总结报告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国良同志担任。
三、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一)在各级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药品批零企业,广泛深入地宣传《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二)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严格B超技术诊疗项目、助产技术服务项目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和准入,彻底清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B超诊疗科目的设置,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设超声诊断专业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B超检查项目,否则按非法行医处理,并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封或清缴B超机和有关器械。
(三)严厉查处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四)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五)严厉查处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及个人擅自鉴定胎儿性别、施行避孕节育手术行为。
(六)严厉查处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七)严厉查处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或个人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八)严厉查处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从不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和不按规范建立购进、存贮、使用登记等行为。
(九)严厉查处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规定,擅自使用超声诊断仪和开展染色体检查行为。
(十)严厉查处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或对妊娠14周以上妇女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时,未按规定查验计划生育部门证明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共分三个阶段,时间自7月25日至10月15日。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7月25日至7月31日)。
各乡镇、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新《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宣传关于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使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目的、意义、任务、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
第二阶段:清查整改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清查整改活动。
⑴部门自查、自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分别成立专门的清查小组。首先进行本行业、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的自查自清工作。人口计生局负责县计划生育技术站及9个乡镇技术服务站的清查工作;卫生局负责全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的清查工作;药监局负责全县各级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保健品经销商店和农村药品经销点的清查工作。主要检查相关法规知晓情况、市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十项规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B超机的准入和使用情况,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认定、批准情况、持生育证接生和登记情况,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和销售情况以及非定点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是否进行人口终止妊娠手术等情况。检查要采取拉网式检查方法,自上而下地对每一个单位、每个诊所、每个药品经销点全部检查一遍。
⑵设立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社会举报和投诉,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三家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在电视上公布。三部门在受理群众举报时可本着“谁受理、谁查处”的原则,打破行业界限,进行相互检查。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可直接进行处理。
⑶整合执法检查队伍,对各职能部门的自查自清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出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实施重点打击。自查自清阶段结束后,八月底,县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批零定点中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较轻的本着“查漏补缺、完善提高”的原则做好限期整改,对问题较重的给予单位领导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理。本阶段完成后,各部门要向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本系统专项治理活动专题报告,汇报内容主要包括:所辖单位和个人有关法规学习、宣传、知晓情况;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建立执行情况;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受理社会举报、依法查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以及对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情况。
第三阶段:评估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
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职能部门专项治理活动进行考核、评估、验收,重点考核组织领导、宣传教育、“两非”案件的查处、规章制度建立、孕情监测、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统计质量等内容,考核结果记入县委、县政府对各单位的责任目标考核总成绩。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是关系到全县人口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以认识,切实增强责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打防结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危害性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宣传有奖举报的规定,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打防结合,强化依法服务、依法管理的观念,从源头上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治理。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专项治理活动中,要强化部门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把专项治理活动中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伤保险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群众监督。
第六条 工伤保险应当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财政支持、社会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
第二章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第七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退伍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以及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违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本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当组织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
第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企业应当及时安排救治。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并定期检查伤残状况。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人事、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并聘请有关医疗专业人员参加。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鉴定规则。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部、省属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或者患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工伤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企业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尚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限应当按照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工伤医疗期由指定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工伤医疗期超过12个月的,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企业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工伤医疗期满经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工伤医疗期间,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护理的,由企业负担费用。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或者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手续,并享受以下待遇直至死亡为止:
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2、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别严重的按60%发给。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5、需易地安家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且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2、因伤残安排适当工作后,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职工,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岗位,由企业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4、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照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8-60个月的金额。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发给抚恤金,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比照本条(一)(二)(三)的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第十九条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由企业凭工伤认定书、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或者工亡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有关工伤保险费用。
部、省属企业的工伤认定和待遇审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因工致残职工,经定期检查其伤残程度或者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原保险待遇应当按照重新鉴定的等级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家居外地,在领取抚恤金的当初,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按月领取的工伤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每年7月1日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补偿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部分。本规定中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集、统一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工伤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差别费率标准幅度为0.2%至1.5%,各市、县具体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以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费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以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作为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的依据。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费。
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以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在行业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费率;低于控制指标的,应当降低费率。控制指标由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至40%。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列入成本。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二十八条 存入银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储备金,各市、县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2%提取,风险储备金达到5个月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和时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的80%留各地使用,20%上解省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特大伤亡事故或者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需要;动用风险储备金,必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提取风险储备金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项目安排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本规定中的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安装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本规定中工伤待遇的其他费用由企业暂按照原渠道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在各项费用支出后,当年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以抵扣下一年缴费的形式返还企业。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
(三)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
(四)进行工伤保险统计;
(五)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六)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亲属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职工和企业对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或者无法确定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在按照本规定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
(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自20__年实施性别比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椐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了婴儿出生和死亡通报制度;医院建立了《分娩手术登记》月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站、所建立了《人工终止16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报告制度及施术前查验计生部门证明制度;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对全市配备的72台B超进行了登记,制定了B超管理、使用的制度及措施;药监部门责成药品批发企业建立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流向表》并按月报主管局和计生委;公安部门建立了《出生人口户籍登记表》及情况通报制度;民政部门建立了《新婚登记表》并通报计生部门制度。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我委进一步掌握了广大育龄人群的情况,为开展性别比的专项整治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依法进行了规范化管理。近半年来,我市把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出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各单位、各部门报上来的报表进行了检查、评比;对缺报、漏报、错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对工作做得好的、工作质量高的单位进行了表彰。
(四)、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年初,我市对6月底排查出的2例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案件进行了查处。对涉案的2名公职人员经济上分别处罚了10000元人民币,行政上已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案的7对育龄夫妇进行了经济处罚,对其中5对已领取了《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妇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出了“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的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低,先进生育文化在短时期内难于接受,少数育龄人群还存在“重男轻女”的旧思想。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打击力度的加大,使少数想利用“B超”生男孩的夫妇无机可乘。然而,他们为了达到生男孩的目的竟在女方怀孕后跑到广东等地的个体诊所进行“鉴定”,这给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对“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涉案人员的处理没有严励的法律条文,对此类已经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的处理都停留在经济处罚上,行政上的处理一般都保留了公职。这是这类案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三)、由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关爱女孩的措施不够有力,农村生女户的养老问题还十分突出。这是农村育龄夫妇想生男孩的根本原因。
三,今后的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先进的婚姻生育观念,转变广大育龄人群的世界观,使他们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做到自觉的遵守《生育法》和《条例》,实行计划生育。
(二)、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的力度,要不断地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实施这些制度的督查机制,按照部门责任制,各行其职,各负其职,严格把好“性别比专项整治”的每一个关口。
一.工作态度,思想工作。
工作态度,我非常热爱本职工作,能够严以律己,遵守工程部的各项制度,保持对工作负责的工作态度,谦逊学习,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力争把领导分配的每一项任务做的最好。指导安装工作。
二.指导安装工作。
在金立永磁安装实战的工作中,通过对设备各管路接口、整流柜和控制柜接线放线的安装,加深了我对设备工艺流程和线路供配电的理解。也培养了我看懂电器接线原理图、管路连接安装图纸的能力。同时也学习到了设备零配件认知的技巧。安装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做到了仔细认真。发现碱液过滤器安装错误及时提出并正确安装。虽然指导工作顺利的完成,但是通过工作发现了在控制柜里PLC型号配置和配件详细名称、功能作用的理解不够深刻。今后重点看些技术图纸,工作时间之余到物资保障部认知配件。不懂的问题及时向同事和领导请教。设备试验调试工作。
三、设备试验调试工作。
中图分类号: TN929.53?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5)21?0064?03
Measurement system of Holstein cows body type under
condition of Android mobile phone
JIANG Aide, WU Huiling
(Department of Automation and Control,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Zhengzhou 450011, China)
Abstract: Holstein cows body type measurement provides the scientific basis for economic value assessment of the cows. Since the cows body type measurement needs on?site operation, the cows are graded with paper and pencil of the traditional method and calculated in the field, and the mearurement report is generated manually according to the calculation results. To improve the working efficiency of the measurement staff, a body type measurement system of Holstein cow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Android phone was designed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asy operation and high popularizing rate of smart phone. The data acquirion of this system needn′t input information, the function scores of each cow′s body part are automatically obtained backstage through nine grades in the drop?down list. Each part and overall determination data of the cow are calculated automatically according to these scores.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measurement to the cows, the system can save time and effort, is easy to operate, and can generate the measurement report automatically.
Keywords: Holstein cow; body type measurement; Android mobile phone; SQLite database
0 引 言
荷斯坦奶牛是目前世界上产奶量最高、饲养数量最多的奶牛品种。我国大部分饲养的奶牛是荷斯坦奶牛,饲养奶牛是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要达到此目的,一是提高奶牛生产性能;二是提高奶牛健康水平和延长利用年限。奶牛的体型不仅与其健康水平和使用年限紧密相关,而且决定着本身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潜力,所以做好奶牛的体型线性鉴定,为正确评价奶牛经济价值提供了科学依据。
奶牛的体型测定,需要测定人员到现场对奶牛进行测定,由于牛的动物特性,所以测定起来比较麻烦。大量现场测定数据的采集方法仍然是传统的人工纸笔记录,存在不及时、不准确、辅助信息缺失、需要二次录入计算机系统等诸多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以Android智能手机为手持现场体型测定,根据采集的数据现场生成PDF报告。与传统的人工采集方法相比,本方法具有很好的移动性、便捷性,较好地解决了现场奶牛体型数据采集的难题,实现一机完成所有操作的功能,为实现奶牛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 系统的架构设计
荷斯坦奶牛体型测定根据测量部位分为结构与容量,包括6个描述性状,9个缺陷性状;尻部,包括3个描述性状和6个缺陷性状;肢蹄,包括6个描述性状和9个缺陷性状;分为前和后,包括9个描述性状和16个缺陷性状;乳用特征,描述性状1个,其他部位有3个性状参与本部位记分,缺陷性状1个。综上所述,除了乳用特征部位外,其他描述性状数据很多,所以将每一个部位的描述性状集成在一个页面上。并且每一个描述性状都有9个评分,每一个评分对应一个功能分,所以用下拉菜单作为选择采集数据的控件。根据数据的统一性,并且每一部位的缺陷性状也很多,而且在测定时有的奶牛部位没有缺陷性状,不用参与评分,所以将每一个部位的缺陷性状也单独做一个页面。由于缺陷性状要么是无缺陷,要么分一般和严重两种缺陷,这两种缺陷都对应相应的缺陷分,所以选择单选按钮作为评分的控件。这里面都有相应的评分标准,根据每个部位的评分可以计算每个部位的得分。部位得分公式为:
[部位得分=功能分×权重-缺陷性状扣分]
根据每个部位的得分计算出每一头牛的体型外貌总分,其计算公式为:
[体型外貌总分=部位评分×权重]
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系统涉及的数据较多,并且需要多次调用这些数据,故需要在手机上部署SQLite数据库,该数据库小巧、快速和稳定,在手机上布局SQLite数据库使得系统测定中的数据能够存储。奶牛测定系统数据采集完毕并计算后,需要生成鉴定报告,所以荷斯坦奶牛体型测定系统主要分为数据采集模块和报告生成模块。
1.1 数据采集模块
数据的采集由奶牛体型鉴定员来完成,奶牛体型鉴定员经过奶牛体型线性鉴定专业系统培训,充分掌握线性鉴定评分标准,并能独立熟练地进行奶牛体型线性鉴定。奶牛体型鉴定员根据规定对自己所辖区域的牛群中每一头母牛进行体型鉴定,生成该牛群的体型鉴定报告,并将数据传给中国奶业协会数据处理中心。
本系统利用智能手机的普适性作为奶牛体型鉴定员的辅助工具对奶牛进行体型测定,方便快捷,增加了鉴定的效率。Android手机环境下荷斯坦奶牛体型测定系统根据奶牛测定部位设计为主界面、结构与容量、尻部、肢蹄、前、后和乳用特征7个部分。在采集过程中,采用getter和setter方法将每一部位的评分进行记录,在每一头牛的每一个部位评分结束后计算部位得分,在一头牛的部位评分结束后,计算该头牛的体型外貌总分。该头牛测定结束后,将该牛的体型外貌总分连同各部位的每一项得分以及部位得分存储到SQLite数据库里。
1.2 报告生成模块
当一个牧场需要采集的奶牛体型数据采集完毕以后,可以将SQLite数据库里的数据通过后台运算生成PDF格式的报告。Android 手机开发时不能直接生成PDF文档,需要调用生成PDF文档的库。开源的纯JAVA实现对PDF文件进行操作的库有很多,但是iText是使用最方便的一个。
2 系统的功能实现
2.1 数据的采集过程
用户在应用过程中只要安装相应的App软件即可,方便快捷。启动App后,自动对数据库清零,只要不退出系统,可以对一个牧场的奶牛连续进行体型测定。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 程序启动,输入奶牛场名称,输入奶牛编号,开始测定,这时,生成PDF文件不起作用,如图1所示。
(2) 进入测定第一项结构与容量部分,在每一项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该项的评分等级。对于操作不熟悉的评分员可以点击每一项前面的文字,下面会有该项的评分标准。本页面属于结构与容量的正常评分,如果结构与容量部分还有缺陷,需要点击“结构缺陷”按钮,对该部分缺陷进行评定。如果该部分没有缺陷可以点击“继续测量”继续评定。另外,如果对于奶牛评分存疑可以照相留底。如图2所示。
(3) 如果点击了“结构缺陷”按钮,进入结构与容量缺陷测量页面,该页面主要采用单选按钮,每一部位分为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和无缺陷,如图3所示。
(4) 点击继续测量可以回到尻部测量页面,如图4所示。后面的肢蹄、前和后与结构与容量测定方法相同。
(5) 最后一项是乳用特征测定。因为乳用特征测定项目比较少,所以将正常的测定部分和缺陷部分放在了一起,如图5所示。点击“测量完毕”按钮,则该头奶牛测定完毕,将该奶牛的测定数据存入SQLite数据库,同时弹出提示框,如图6所示。在提示框中输入新的奶牛编号,点击继续测定,则页面回到如图2所示的页面。如果点击结束测定,则回到如图1所示的页面。
(6) 如果点击图6提示框的“结束测定”按钮,则回到初始页面。这时奶牛场输入框已经被锁定,可以输入新的奶牛编号继续测定,也可以生成PDF格式的报告。所有操作完成后,连续按两次手机上的“退出”键退出。
测定过程中,当点击图5中的“测定完毕”按钮后,一头牛的部位评分和总体得分数据才能存储到SQLite数据库。在生成测定报告时,需要调用SQLite数据库的数据生成分析结果。
2.2 测定报告的生成
iText是著名的开放源码的站点sourceforge一个项目,是用于生成PDF文档的一个JAVA类库。 iText的JAVA类对于那些要产生包含文本,表格,图形的只读文档是很有用的。该类库免费,安装方便,生成PDF文档快速。要想在手机端自动生成一份PDF格式的报告,报告中包括对该采集奶牛的数据分析以及对奶牛场的建议。生成PDF报告的难点除了技术的因素外,还有标准的制定,生成报告的整体布局图如图7所示。生成的测定报告可以传给客户,也可以在有打印机的地方打印出来。
3 结 论
基于Android智能手机的现场荷斯坦奶牛体型测定系统,通过利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已极为普及的个人通信工具作为手持的现场测定平台,实现了现场荷斯坦奶牛体型测定的工作。与传统现场荷斯坦奶牛体型测定方法相比,它不仅具有安装/维护方便、操作简单、成本低等优点,还有评定人员易上手,能够普及体型测定等好处。本系统不足之处是数据存储的本地化,需要将采集的数据导出txt格式,再在电脑上进行转化,操作起来比较麻烦。下一步要做的工作是将测定的数据上传到中国奶业协会数据处理中心服务器的数据库中,在其他的地方进行调用,更有利于掌握某一个地区奶牛养殖的情况,更能体现大数据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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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EITEL P J,DEITEL H M.Java for programmers[M].张君施,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
二、治理重点
治理的对象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店、无证B超窝点和各种“两非”行为等,活动的主体以各乡镇及公安、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为主,各相关单位紧密配合。
(一)强化宣传
1.设置有关禁止“两非”内容的固定标语,各单位要在主要路口、人员密集场所等显眼位置刷写标语2条以上,每个村(居)要在主要路口刷写2条以上。每一个医疗保健单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每一期宣传专栏必须有禁止“两非”内容。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在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室、药房(库)、妇科、产房等工作场所,统一设置有关禁止“两非”的醒目标志。
2.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在开展专项行动期间,举办一次大型宣传活动。可采取文艺演出、专题讲座、知识竞赛、踩街游行等宣传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特色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3.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开通“两非”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两非”线索。各乡镇也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对举报属实的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
4.进一步落实计生优惠政策,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给予农村纯女计生户更大的优惠,让他们政治有地位,经济得实惠,生活有保障。要通过利益导向,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出生人口性别结构问题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管理
1.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一是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各医疗单位在为产妇分娩接生时,必须核实产妇身份证,经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及电脑储存产妇信息,按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好存根联、分娩接生登记簿、出生证发放登记等有关资料。
二是终止妊娠手术实名登记。各医疗保健机构、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在落实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核实孕妇身份证,经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及电脑储存孕妇信息,有两名医护人员在场施术并签字,并保存好登记簿、电脑储存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是孕妇超声波检查实名登记。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进行超声波检查时,必须核实孕妇提供的身份证,经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及电脑储存孕妇信息后,方可实行超声波检查。在场两名医护人员、孕妇必须共同签字或盖手印确认,并保存好电脑储存信息及登记簿等有关资料。
2.严格规范B超使用管理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必须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并定岗定责。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张贴从事超声医学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公布本单位和公安、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场所开展超声检查,除经批准开展义诊活动工作外,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并严格按照超声检查的管理制度进行超声诊断。严禁进行超声流动检查或将超声诊断仪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行为。
3.严格落实防疫、接生登记信息共享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执行信息统计、报告、通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要按照《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记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认真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预防接种等登记表,按时上报主管部门;按照《预防接种管理规范》要求认真记录接种对象的接种卡、接种证等相关资料。记录项目要真实、完整,故意漏、错项,造假、谎报和瞒报,视为出具虚假证明行为,依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每月10日之前向计生部门通报上个月接生登记信息;要严格遵守信息通报工作制度,适时向计生部门通报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孕妇B超实名登记情况。开展助产技术以及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单位,要及时收集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区卫生局、区人口计划生育局。
4.严格落实手术报批制度。
一是对孕14周以上出现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胎儿患严重缺陷、或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妇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方可施行。
二是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或由医疗单位出具的有三名相关学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签署的“确需终止妊娠”医学诊断结果后,经科主任、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手术后48小时内向区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告。
三是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已婚者必须查验并收取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并由乡镇级计划生育机构的人员陪同,陪同人员需出示计生办证明,同时在手术单上签字负责),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登记身份证号码后方可实施;未婚者必须查验能证明其未婚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和未婚证明等)并收取复印后方可实施。
四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对特殊情况医学需要住院分娩、终止妊娠、B超的,必须报告院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科室主任确认签字后方可施行,并于24小时内通报区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同时报送B超检查(急诊)、住院分娩、人工终止妊娠孕妇无法提供有效证件情况登记表至区卫生局、区计生局、本单位医务科备案备查。
5.加强孕情跟踪管理。
一是各乡镇要组织计生专干、计生管理员对近三年持《生育服务证》对象生育情况全面清理登记,重点排查孕情非正常消失对象。
二是对持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对象,实行全程跟踪访视,凡“双查”发现有孕的,指定包组村干部为孕情服务跟踪责任人。凡发现持证怀孕对象孕情不明原因消失的,或发现擅自引产,要在24小时内报告区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计生局),并协助调查取证工作。
三是村计生管理员及时做好登记,每月5日之前汇总上报上一月孕情跟踪服务落实情况,乡镇计生办每月10日之前汇总上报区计生局。
四是对主体合法未领证人员怀孕14周以上的,不予终止妊娠,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生育服务证》;发现持证对象孕情非正常消失的,属二孩的取消生育服务证;对持证育妇超过预产期一个月未申报出生的和孕情检查结果与实际相差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责任
开展打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公安、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专项治理的主要部门,要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落实信息通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真正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治理的工作局面。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责,支持配合全区打击“两非”专项整治活动,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做出积极贡献。
1.计生部门
一是要扩大宣传。加大《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宣传,组织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加强对《规定》的学习,要做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与工作相关的《规定》内容和条款。要加大打击“两非”案件的对外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压力;同时,加大宣传倡导,改变生男好的观念。
二是要强化协调。人口计生部门虽然不是打击“两非”工作的主体单位,但是做为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协调联合工作,应当主动做好乡镇及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的牵头联系和工作信息的沟通工作。
三是要落实保障。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会要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给予农村纯女计生户更大的优惠,让他们政治有地位,经济得实惠,生活有保障。要通过利益导向,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出生人口性别结构问题的良好氛围。
2.卫生部门
一是要大力宣传《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均要悬挂《规定》的全文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警示牌,且要做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与工作相关的《规定》内容和条款。
二是要加强B超市场整治工作。首先要对所有购买、使用B超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是各级医院、个体诊所。其次要对所有从事B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逐个登记审核,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对所有B超从业人员实行严格资质审定和持证上岗,签订岗位责任书。严格落实实名制,对所有使用过的B超进行病历检查,实行全程监控。最后要严格技术准入,建立健全对利用超声、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定人、审批鉴定制度。
三是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个体诊所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督促各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执业资格认证》、《B超使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定点人工终止妊娠和审查登记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定点孕情管理服务制度》、《定点住院分娩制度》、《出生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制度上墙、警示牌制度》等制度,规范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建立健全打击“两非”的工作长效机制。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管,集中开展计划生育药品和器械清理整顿活动。调查清理终止妊娠药品量批发企业、零售药店,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商家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历格的机构和个人。
4.公安部门
在打击“两非”工作中,公安部门要起牵头主导作用,要牵头组织会同乡镇、卫生、计生、药监等部门开展打击“两非”联合检查执法工作,负责“两非”案件的侦破;采取有力措施,对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严厉打击。
5.检察院
要及时协助公安部门对“两非”案件当事人进行审查,主动配合人口、卫生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
6.法院
要加强执行力度,及时对“两非”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对非法行医者坚决进行严惩。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例会制度
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必须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时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通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整治“两非”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调联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各职能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特别是要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重点场所、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工作全面推进取得新突破,新进展。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兑现奖惩
1.对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开展工作、查案办案能力突出且成效明显的个人,在组织考察人选时给予优先推荐。
根据工作实绩并组织乡镇及相关部门测评,对工作认真落实到位的,设立“贡献奖”、“落实责任奖”给予奖励;每完成吊销医师执照1例或完成案件侦破做出刑事处罚1例的部门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专案组查处“两非”案件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达到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以上标准的,每查处一件,每名破案人员按三等功标准给予奖励;对查获取缔黑B超窝点的,每查处一件,对每名破案人员给予嘉奖。因非法出售药物达到吊销药店营业执照或吊销药店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每查处一件,对每名破案人员给予嘉奖。
2.在落实实名制工作中,发现故意不登记1人次的给予经办人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2人次的给予经办人员待岗一个月并扣除半年绩效工资,科室负责人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3人次的给予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效能问责”并扣除全年绩效工资;4人次及以上的给予经办人开除或解聘处理,科室负责人给予免职,分管领导给予降职,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3.民营医疗机构落实实名制工作中,发现故意不登记1人次的,定点医保、新农合业务暂停一个月整顿;发现2人次的,定点医保、新农合业务暂停三个月整顿;发现3人次的,定点医保、新农合业务暂停一年整顿;发现4人次及以上的,给予取消定点医保、新农合业务资格。整顿期间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对经办人做出处理,否则延长整顿时间直至处理到位,情节严重的,报请市卫生局给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在查处“两非”案件中:一是对涉及“两非”的医务人员,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吊销其执业证书,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对涉及“两非”案件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三是对涉及“两非”案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经查实的,给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