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体制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0 14: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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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论文

篇(1)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2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第三,应当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虽然自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组织是监管的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的协助机构,自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监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讲,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银行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两个银行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律制度不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强银行业自律有两个突出的现实意义:(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银行业的自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自治的重要路径;(2)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自律则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自律应当是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关于加强自律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个制度上的措施:一是为银行业自律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度的范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的做法,考虑赋予银行自律组织适当的自治性监管职能,如调查会员间的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之外的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篇(2)

本文作者:白冬梅工作单位:三江学院

我国成品住房的发展沿革

在我国商品房交付存在毛坯房与成品房两种类型并存的状态。过去之所以会出现毛坯房,主要是福利分房时代的产物。当时,房屋的建造成本均由国家承担,限于财力,国家不可能给所有房屋都装修。当时,一级、二级房屋的交房标准都是水泥地面、水泥墙裙。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质量的要求也逐渐提高。虽然当时分到手的房子产权并不属于自己,但人们通常会在拿到房子之后,打掉原先的水泥墙裙、水泥地面等,重新装修。后来,有人提出干脆以毛坯房交房,以免造成浪费。在福利分房的制度取消之后,这种以“毛坯房”交易的习惯却沿袭下来,这造就了今天毛坯房占领大部分商品房市场的现状。上世纪九十年代,伴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逐渐改革,市场逐渐认识到了发展“成品房”的重要性。1994年,原建设部印发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住户对住房再装饰的要求,克服由于家庭装饰管理薄弱造成的房屋结构破坏、影响使用功能、妨碍邻近居民生活,以及大量浪费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积极推广一次性装修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2002年,为了贯彻《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又编制了《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其根本目的在于“逐步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规范装修市场,促使住宅装修生产从无序走向有序。坚持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方针,鼓励开发住宅装修新材料新部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效率,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提出“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达到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的目标”。目前,北京成品住房占新建总量的30%、上海约占50%、广州占70%多,深圳力争在2010年底前,实现成品住房销售率100%。成品住房在新建住宅总量中的比例逐渐加大,市场份额正在以每年5%~10%的速度快速增长。成品房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尤其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在一些普通的市、县、乡级等中小城镇里所占比重很小,甚至处于市场空白状态。以上现状这是多方面的原因共同决定的:其一,住宅市场上毛坯房已经成为交易主体,由于“路径依赖”的存在,取消原来的毛坯房以成品住房取代需要一段时间;其二,推广成品住宅需要相应的政策激励以及税收优惠,在目前形势下,如果没有优惠政策,消费者购买成品房的成本会大于购买毛坯房;其三,由于缺乏成品住房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督保障措施,住房的质量尤其是装修质量难以保证,消费者投诉的情况较多。从市场监督的角度来看,虽然成品住房的发起者是政府部门,但是政府部门在住宅的监督管理上并没有能走在市场的前列甚至缺位,这也是目前市场上成品住房的投诉尤其是关于装修的投诉特别多的原因。

成品住房装修的监管管理体系的缺陷

成品住房虽然提出的已经较长一段时间,但是由于激励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等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缺失,形成了成品住房“裹足不前”的状况,要形成良好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必须建立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在我国,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是: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实施政府主导、多主体分层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模式。其中,政府在市场监管中起主导的作用。良好的监督管理体系需要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体制以及配套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前面的内容正是在这样理念的基础上,分析了成品住房及其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以及相应管理制度,综合前文的内容,可以分析得出目前成品住房的监督管理体系存在以下的问题:(1)在组织结构方面。从宏观角度来看,成品住房及其装饰装修的内容应当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在各地的组织机构管理,其内部不同的机构负责管理成品住房及其装修不同环节的内容。例如,房地产开发监管负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市场监督、交易合同等,建筑市场监管负责建筑企业的资质、市场监督、安全质量管理等等。但是对于装饰装修环节而言,有的地方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以江苏省的组织结构为例,装饰装修市场的质量监督由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但是同时又存在江苏省装饰中心负责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的管理。这样的情况同样也存在于其他地方。(2)在制度建设方面。从前文的内容可以得知,现有的法律法规等虽然没有明确界定是针对半成品住房或者成品住房,但是无论从住房交易、招标投标、质量管理等方面而言,都是以毛坯房为基础的。现有关于成品住房的交易、招标投标、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截止到目前为止,只有政府部门的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和地方出台的一些关于装修质量标准,并没有专门针对成品住房交易、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目前,除重庆市于2008年出台了《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2010年江苏省颁布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外,还没有针对成品住房的一整套监督管理体系。

篇(3)

二、制订激励机制,刺激银行业自身完善风险管理

首先,银监会要严把银行类机构的市场准入关,在审核企业申办银行类机构的报告资料时,应特别注重审查是否有完善的管理金融风险的制度,否则不予审批;其次,银监会要向银行类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员派驻制,实行专人专管,落实责任制。同时,监管员在被监管机构设有固定办公室和享有调阅该机构金融信息网络数据资料等权力,同时可以抽调各被监管对象内审部门检查人员,组织其进行交叉检查,并有权要求被监管机构监控、限制或减少被他们判定的风险;第三,制订风险评估办法,实施银行业分类管理,为银行业机构风险评估,定出级别,按照不同的级别进行分类。分级是一种激励机制,激励银行业不断改善自己管理风险的能力,而且银行业要向银监会交纳管理费,其比例按银行的风险级别而定,级别高的风险小,上交的管理费就少,级别低的风险大,管理费就高。银监会与好银行保持紧密、经常性的联系,对差银行则实行抽查,抽查某些具体类别或项目的贷款投资;第四,促进银行业改进风险管理能力,银行的级别每年都评,如果管理风险的能力提高了,银行就可以提高在监管类别里的地位;第五、核查银行自我监管风险机制。

三、加强内控机制监管,完善银行风险管理

1、健全股东大会制度,切实保护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情况比较复杂,有的银行没有成立董事会,有的银行虽设立了董事会,但其董事会成员大部分是其经营班子成员。有的银行没有成立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缺乏监督。有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职责不清,银行董事会权力过大,既掌握了决策权又控制了经营权。有的银行董事会形同虚设,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人治”现象比较突出,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股东大会作为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在银行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督促下严谨、精密、完善。银行监管部门在政策法规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面都有很多的优势能够给予商业银行指导,不管是商业银行组织机构模式、领导决策失误还是内外案件或内部业务差错等,都是银行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掌握并用以完善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第一手资料。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风险。银行业务总是向前发展的,而制度一旦制订,就相对稳定,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总是落后于业务的,各种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使制度完善超前,针对发现的风险点,督促有关机构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银行是高风险性行业,就在于银行的自有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较小,而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存款,因而银行的决策不仅使自身风险加大,也意味着存款户的风险加大。银行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思想和经营目标对银行经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决策不能随心所欲。要做到决策正确。第一,决策所依据的信息必须真实、正确、及时可靠。这就要求银行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并建立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准确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对于同样的信息,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科学的决策程序是确保决策正确,减少决策失败的有效保证。

3、构建科学的考核体系,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对客户经理或职员实行按每月日平均存款余额的万分之三提取维护费用,由客户经理用于对客户的维护开支,但许多情况下花不了这么多钱,钱都落到了个人腰包。实际上,许多存款业绩是在玩数字游戏。一般是客户贷了款之后,让客户把这笔贷款存到银行做抵押,办一笔银行承兑汇票,然后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再抵押,再办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玩来玩去都是玩银行自己的钱。对银行员工的业绩考核应当改变以前的重工作数量不重工作质量、重同事关系不重业务能力的考核方式,将对员工的业务考核与其工作贡献结合起来,加强对每个员工业务和对银行贡献的考核。在公开公平考核员工业绩的基础上,更多地将收入水平与业绩挂钩;根据不同岗位为银行创造的价值定不同岗位的收入水平;提高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和部门业绩联系起来;引进递延的报酬计划,把员工的收益和银行的长期效益、资产质量等联系在一起。

四、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电子化网络建设,做好银行业信息披露工作

篇(4)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篇(5)

一、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

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由分散、多头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年5月以前)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萌芽时期。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在国务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两市地方政府进行管理,有关证券法规也是由两地政府和两地的人民银行制定并执行。

第二阶段(1992年5月一1997年底)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同年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为专门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替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将中国证监会替代了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

同时,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定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中国证监会向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第三阶段(1997年底一至今)是初步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阶段。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撤消国务院证券委,其监管职能移交中国证监会。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证券市场监管职能(主要是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也移交中国证监会。同时,对地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将以前由中国证监会授权、在行政上隶属各省市政府的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收归中国证监会领导,同时扩大了中国证监会向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由地方政府管理转变为中国证监会管理。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挂牌。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两级监管体制基本建立: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区域内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服务机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管办和特派员办事处、证监会专员办事处根据授权和职责分别监管。地方证管办还负责涉及跨省区重大案件的联合稽查的组织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二、对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评价

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无论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普遍偏好的目标模式,它甚至被认为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规律。证券市场本身具有统一性和一体性的内在要求,对于一个高效证券市场所必备的基本要素,即市场的信息有效性、市场运作的高效率与低成本、市场的统一性和规模以及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来说,只有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由此形成的统一市场法规体系方能使之得以保证。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符合了证券市场本身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和客观要求。同时,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又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同我国的经济与政治体制、经济与金融管理模式以及证券市场的成熟度相吻合。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规模扩大、市场发展全国化同管理地区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证券业的扩张和中介机构非规范化运作的普遍性也呼唤单一的行业管理;监管体制的低权威性使投资者利益难以在操纵与欺诈环生的市场环境中得以保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持久、统一和稳定的制度与政策加以保障。正是上述我国证券市场乃至国民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促使证券监管体制的变革,以消除制约市场发展的矛盾和障碍。可以说,现行的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体制的若干内在弊端和矛盾,降低了监管成本,从而提高了证券监管效率和监管的公正性。

但受制于我国转轨时期的政治与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这主要表现为:(1)对政府监管者的监督及其自身建设问题。权力的集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以及监管者被“俘虏”所带来的寻租等监管的非效率。对此,必须设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以防止监管者的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避免监管者被利益集团所“俘虏”,提高监管与服务的质量,从而确保证券监管的公正性和效率。(2)中国证监会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问题。独立而专一的主管机构设置固然能够提高决策出台与实施的力度与权威,但同样可能损害决策的科学性。特别当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间就某些重大事项存在目标冲突时尤为可能。因此,集权化的主管机关必须避免狭隘于本领域的监管视野,注重监管制度、政策的全面合理性和对国家整体利益的通盘考虑。(3)自律机构的作用问题。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并不排斥自律监管的作用,自律机构在美国模式中同样拥有相当的自,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自律管理的作用依然未得到强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且完全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

三、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取向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表现为一种逐步强化的过程,但在现实中,政府监管既存在着越位的情形,也存在着缺位的状况。因此,必须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针对上述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主要缺陷,可实施以下措施,提高监管绩效。

1.确认和保障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

监管机构的一些行为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质,如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等。目前,我国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质的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制定与实施基本上是按照普通行政程序进行的,该机构及其人员没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身份也没有特别保障,因而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行为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如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朝令夕改就是多头决策形成的结果。保障具有立法与司法性质的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对独立性,并将其监管行为司法化,是提高此类行为的威信与效能、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必由之路。因此,要加强统一立法和集中管理的程度,逐步解决部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冲突,实现证券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同时,还要逐步放松继承原计划体制所建立的高度计划管制,建立松紧相宜的监管制度,实现集中管理下的总体放松和局部强化的结合。

2.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

在证券监管活动中,由于自主裁决权的存在,使监管者有可能,不是按“三公”原则规范行事,而是出于某一利益集团的考虑,或凭主观意愿行事。因此,要确立和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以保证监管者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行动基准。规范监管行为关键在于监管程序法制化和社会化。监管者对市场的监管行为首先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因此,要控制监管者的创租行为,尽可能减少监管失灵,就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使监管程序法制化。实现监管程序社会化则要求革新证券监管中立法和实施其他抽象监管活动的程序。将目前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的程序改造为允许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开放程序。借鉴以往的经验教训,不再搞政府部门闭门造车,应自下而上、广泛征集、充分酝酿、反复比较,最后由有关部门择优。为此,听证制度应作为一种新的内容广泛进入证券监管的立法和其他抽象监管活动的程序。超级秘书网

篇(6)

这段时期是香港金融业发展最快的时期。自律性监管变化灵活、监管成本低、监管强度松适应了当时香港经济发展状况,促进了香港金融业发展。

2“积极不干预”阶段(20世纪60年代末~90年代末)

60年代初香港第一次爆发了银行危机,香港政府意识到完全依靠银行内部自我的风险控制是不能完全有效的应对波及范围广、影响强度大的风险,开始着手制定香港银行业的监管法规,60年代末《银行业条例》颁布。在此之后,香港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萌芽,银行、证券以及保险业开始出现跨领域产品。产品创新日益活跃,监管对象日益多样化,金融风险日益增加,仅依靠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监管己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香港政府开始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对金融业进行约束和管理,以求控制香港金融业的风险,实现稳定发展。在这30年间,香港先后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监管委员会等官方机构对行业进行监管,关注各行业风险状况和业务水平。但这些监管机构没有像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过多的直接监管。证监会、金融管理局只是在其认为可能会出现大的危机的情况下,对所监管的领域进行指导和帮助,并协助处理一些纠纷。

这一时期香港的经济、金融运行状况比较良好,政府对整个金融业的运行抱的是积极不干预”的态度,“积极”的涵义是政府会采取积极的态度,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权衡轻重,仔细考虑支持和反对采取干预行动的理据。

3“小政府、大市场”阶段(90年代末~至今)

篇(7)

证券监管包括证券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加强了我国的证券监督体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政府,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监管为主导的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但实践中,政府型监管体制的局限以及市场监管的失灵导致证券市场监管出现漏洞,为有效规范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构建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多元化监督体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变迁及特点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变迁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模式变迁: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

多头监管阶段。1992年以前,证券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体改委等多方参与为格局,实际操作中由于多头监管显得十分混乱。

证券委员会和证监会统一监管阶段。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中证券委为证券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

中国证监会集中监管阶段。1998年至今,国务院决定将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央行的证券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统一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至此,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大体形成。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特点

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政府对证券的监管主要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政府作为监管者可以集中行使监管职责,解决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而引致监管效率耗损问题。

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按照《证券法》的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责和权限,明显提升了证监会的地位,也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上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督体制。

实行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信托业分业管理。证券和银行、信托、保险活动应有各自的规则和业务范围,证券业不得直接从事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也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业务,比如不能直接买卖证券等。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政府主导监管体制的局限。政府行政监督权限过大,缺乏对政府监管的监督。证监会集中统一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行使的是典型的行政权力,涉及证券活动的方方面面。虽然政府监管能够从宏观上总体把握问题,弥补了由于市场失灵带来的缺陷,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但是过度监管权限的集中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政府本身监管的失灵。而从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制度来看,并没有专门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这样当政府监管失灵时并不能有效地起到监管作用。

未充分发挥自律监管机制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需要政府的监管,但仅靠政府监管不够,市场自律始终是维持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机制。自律组织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但从目前的监管现状来看,虽然我国实行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但实际上我国证券监管过度重视政府监管,忽视了自律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作用,导致其无法有效发挥。具体表现为:

证券交易所缺乏独立决策权。我国实行政府主导的集中统一管理机制,证券交易所没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交易所的规则多数由政府政策决定,而国外多数国家由证券交易所自由决定,这样证券所自律监管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证券交易所缺乏独立监督权力。证券交易所由于不能自主制定自律监管规则,没有足够的监督权力,完全依靠政府的政策导向,而且现行制度并未授予其独立监督权力的权限,从而导致实践中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效力不足。多元化证券监管体制构建思路

(一)构建多元化证券监管体制框架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有必要建立有效的证券监管体制,针对目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缺陷,构建有效的证券监管体制,通过引入社会监管力量,形成证监会、行业自律监管与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具体为: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将政府监管限定在合理边界内,同时采取措施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并建立独立的社会监管机构,引入社会监管,从而通过“三位一体”的协作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并推行社会力量的监督

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交易商、自律组织等,是证券市场上的不同利益主体,但是由于目前政府主导监管、自律组织辅助监管体制并不能有效的协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实践中一些个人和社会组织自发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授权,他们的监督力量并不能满足证券市场的监督要求。因此,若能借鉴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模式,成立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监督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并通过法律授权和国家制度、政策的保障,以及机构本身行为准则、治理结构、资金获取、监督方式等内容建立,才能最终发挥它的作用。当然,关于这种监督方式的可行性有待进一步探讨。

(三)加强多元化监管体制之间的协调

适度放松政府管制。由于政府监管本身属于行政性监督,为防止政府监管权力的过度膨胀和滥用导致政府监管失灵现象出现,应将政府监管限制在“适度”范畴内,将政府监管的权限限定在宏观决策、事后制裁、强制执行等方面。

加强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自律组织的自限不足是导致自律组织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主要因素。因此,完善自律监督体制首先要完善自律组织的治理结构,充分配置自律监管组织职权,保证其独立自主决策权的行使。本文建议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如《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地位,并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实施自律监管,交易所有权对会员及其雇员等进行检查、调查、处分,交易所可以设立解决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的调节或仲裁制度”。

建立协调均衡的证券监管体系。即通过合理界定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明确各机构具体职责,并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应当是稳定而均衡的,虽然上文针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实际提出了构建“三位一体”的证券监管体制,但是各组成部分之间并不是完全相互独立的,而是要形成稳定、协调和制衡的现代监管体系。

建立政府监管预警机制。由于政府监管主体权限集中再加上政府监管本身的缺陷,会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为有效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建立政府监管预警机制就具有必要性。明确各监督机构职能,确立稳定的立法机制。各机构职能的明确划分和确定是保证各机构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并保证充分发挥各机构的职能。目前的证券立法多数由行政机构来进行,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有时属于同一机构,这样不利于证券政策的稳定,为保证政策的科学、规范和稳定,应“将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的执行者区分,分属各自不同归属的机构独立操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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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院校虽然已逐渐重视专业实践课程的开设,也强调了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比例,但究其教学方法还是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该教学方法对高职教育存在一些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老师主动授课,学生被动听讲,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讲师一言堂,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互动性;先知识,后技能,重知识,轻技能,强调知识点的从易到难,从浅入深,但知识点相对分离,理论与实践分离;传统说教式的教学方法对职业素质、实践能力的培养尤显不足。

就业指导力度不够

职业教育即学生就业前的职业准备教育,职业教育质量如何,衡量的标准应该是培养的学生是否掌握职业岗位需要的能力。目前重招生、轻就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对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缺乏研究,对岗位实际技能的要求把握不够,对就业信息掌握不足,对毕业生缺乏有效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专业调整方法

在进行课程体系改革的过程中,应该以学生为主体,使课程调整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使课程调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系统性。

1以市场为导向,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高职网络系统管理专业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网络应用型高素质人才,信息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决定市场对网络系统管理专业人才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亦要与时俱进。长期坚持以市场需求、学生就业为导向不动摇,适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根据高职办学宗旨与特点,要注重强化岗位特定能力、重视企业行业基本能力、保证职业通用能力。

2基于职业岗位,调整课程体系

基于职业岗位建立高职网络系统管理专业课程体系,采用学分制,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学生可以根据兴趣爱好选择教师与课程,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通过市场调研,当前网络系统管理专业市场相关的工作岗位有:综合布线员、网站维护工程师、网络管理支持与维护工程师、网络管理员、网络安全工程师、网络架构工程师、网络系统集成工程师、网络设备营销员等,根据各院校自身特色、师资、实训条件等因素选取两到三个典型工作岗位设置课程体系。

3注重过程考核,调整课程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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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重要时期,为完成我国“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各项指标和任务,建设系统应当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通过体制、.制度、科技创新,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市场体系,使各项工作都取得新成绩、新突破,并走在全国建设系统的前列。为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特制定我国建筑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该规划是我国建筑业和工程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等规划作为其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统领下的具体化和补充,总体规划对各专项规划具有纲领性和指导性,专项规划更具有可操作性,两者互为依托、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共同构成我国建筑业“十一五”期间发展的全面规划.

一、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中流砒柱,而提高工程质量是我国建筑业的长期战略方针。建筑工程是大型的综合项目,其工程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与财产的安全,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但是,目前该行业存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加强工程质最监管力度刻不容缓。就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我认为还存在如卜几中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监管工作手段单一,技术含金量低

20年来,质监机构在质监手段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20年过去了,监督手段基本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锤敲阶段,即使增加了一部分现场检测,也是有限的辅助手段,主要工作方法的革命并没有完成。质监人员构成不尽合理。大多数质监机构直接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充实队伍,表面上人员的学历层次上了好几个台阶,但因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地体现.因而也未能很好地实现政府监督工程质量的初衷。

(二)建筑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政府监管服务功能有待加强

在市场准入和清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关系、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筑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市区内外统一管理、促进新型市场主体发育和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还比较薄弱;在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法和监管程度等方面,存在着“缺位”与“越位”问题;建筑市场秩序仍不够规范,工程转包、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对不同投资性质的工程没有形成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监管模式。

(三)工程质最监管体制尚不健全,与市场管理结合尚不到位

政府监管水平尚待进一步提高。监管体制分散、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容易出现行政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造成部分工程逃脱监管,极大地影响了行政效率:工程监管模式单一,没有形成针对工程的不同技术特点和投资属性及不同质量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的工程监管模式,难以提高监管效率;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比较重视,而对既有工程质量管理还处于空白,全寿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工程监管较为粗放,没有形成量化的评价体系;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法律法规没有得到严格落实。

(四)施工全过程安全份理和全方位监管尚未全部落实,班任体系还份进一步强化

1.政府监管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部分监管部门工作主动性、预见性差,对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不够,对事故的防范措施不够有力,政府监管存在盲点;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未形成安全生产的监管合力;部分监管机构权威性不高,对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缺乏强硬的手段措施,对有关方面起不到震慑作用:在监管体制方面,由于相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存在交叉,界定不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安全监管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2.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环境急需改善。在市场环境方面,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现象,都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开展。施工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总量仍然偏高,“十五”期间共发生伤亡事故194起,死亡391人,其中二级重大事故5起。

二、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创断思路

(一)研究和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应是迫在眉晚的任务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呈现出大干快上的氛围,作为代表政府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稳定和提高当时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日趋健全,工程监理制度渐趋完善,一大批高水准的施工企业己经形成,全国尤其是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更多的是依托创新的监管体系得到控制。因此。研乡i和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应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1.巡查制度是监督机构的主要运作模式。如果说取消工程质量核验,建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由对实体质量的检查转变为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抽查监督,是进入新世纪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第一次大的转变的话,逐步推行巡查制度可能是第二次转变,也是第一次转变的继续深化。

由于工程建设任务量大、责任主体多,监督机构的运作模式应当主要采用巡查方式,而且应当是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为了发现责任单位主体的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目的是确保企业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质量监督机构的随机抽查,是在各方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有合格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日的是复查。

笔者认为,多年来沿袭的以项目为单位、定点监督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做法存在不少弊端,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只注重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进行监督,而不愿意过问不办理质监手续的项目,导致自觉守法的项目被反复检查,而故意逃避监督的行为反而无人查处。因此,实施巡查制度,既强化了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也在管理中进一步体现了各责任土体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2,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管。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及时调整思路,市场可以调节的应该交给市场,可以依靠中介机构甚至社会监督制约的,就要充分利用。也就是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中所说的“四个优先”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五方责任主休,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内容。但是,随着形势发展,一方面应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同时,几方责任在层次上应有所不同,在今后质量监管中更要逐步突出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中介机构比较成熟的地区,要重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的技术辅助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也就是说,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评价,而是通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作合格结论进行抽检核查的方式来间接达到调控目的。

3.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监管方式应有所不同。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今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度,而是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全由投资方来承担风险”’后果,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如何区别对待就成为摆在质量监督部门面前的一个课题.

对于政府投资丁_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方式应该有所区分。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感觉上监督机构是以政府投资工程业主的身份去进行监督,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并且也容易和现场监督的工作角色混淆。因此,对于政府工程,层次监督性质的巡查制度应该是今后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另外,考虑增加代表政府进行验收把关的环节,作为对建设单位工作评估的内容可能也有其现实研究意义。国务院即将出台《政府投资工程条例》,如何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我们应加强调研、明确职责。

(二)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开掘监管的深度

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衡阳衡州市场“11·3"事故和常德桥南市场“12·21"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只注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而忽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极其危险的。

所谓建设全过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衡阳衡州市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而更为严重的是其开发商私下雇请有关人员擅自设计、施工,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攫自投入使用。因此,要遏制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

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三)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转移到既注近监管行为又注,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大监管的力度

目前,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告知性检查和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靠监管,更重要的是要靠套好的制度来保证,努力建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用制度引导,制度橄励,制度约束,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1.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盆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上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2.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令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科学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3是要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工程保险就是用市场的手段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措施,通过工程保险的引入可以促进丁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同时也促进建设上程市场的诚信建设。

三、强化工程安全监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健全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

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有关要求,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监督行为.从资质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监管等多个环节,从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个主体,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减少最低价中标对安全生产的负面影响等多个方面,形成覆盖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使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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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制约我国水利建设体制改革进展的主要原因有两点: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水利建设单位一直都是沿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的管理模式,水利建设管理模式、方法较为粗放,各项管理工作都没有得到科学的落实,精细化、全面化、全过程化的现代管理特征在目前的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中尚未显现出来,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成效仍然偏低,管理工作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也相对有限;政府对水利产业的各项政策严重滞后,对水利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日常监督,导致水利建设管理模式改革,体制建设等工作无章可循,缺乏科学的指导和必要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水利建设体制改革进展。

2.水利建设管理机制残缺

水利建设管理是一项复杂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对于水利建设有关的各个工作层面进行全面考虑,以顾全大局,保障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转,但目前,我国水利建设管理机制仍然较为残缺,系统性不足,制约了水利建设管理基础工作成效以及各项改革工作的进展。如:目前,全国水价计价机制的改革较为缓慢,水价的审批仍然由国家相关计价部门来进行严格的把控,水利单位负担较重;水利资源收入的性质划分制度十分模糊;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机制混乱;工程维修养护与实际的建设标准不相配套等等。

3.水利工程项目投招标行为不规范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发展迅速,而市场主体行为却缺乏规范性,严重制约着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目前,水利工程项目投招标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投招标规章制度不健全、工程项目体制不灵活、建设体系不完善,导致水利工程项目投招标活动混乱,恶性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一些地方政府对水利工程投招标活动干预力度过大,导致某些企业独揽大量工程,对质量管理、建设监督等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投招标制度,遏制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才能进一步推动水利建设管理体系改革。

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策略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模式

要真正提升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效性,首先要转变水利建设管理理念,使水利建设管理从业人员认识到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摆正改革思想,将创新和完善管理体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做;其次要积极创新水利建设管理模式,一是要将水利建设的社会效益以经济效益进行有机结合,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水利建设工作,不断提升水利建设管理模式与市场环境的适应性;二是要强化规范化管理模式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水利建设规章制度,并建立配套执行体系,确保水利建设管理工作政企分离,责权利明确,规范性不断提高,同时科学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社会监督、行政监督额法律监督。

2.健全水利建设管理体制

健全水利建设管理体制,对于提升水利建设管理改革成效,促进水利建设事业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科学合理的水利建设管理体制,能够适应新形势下水利系统的运行需要,保障我国水利系统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适应人民群众和社会生产对水利资源的需求。结合目前我国水利建设管理现状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改进措施:⑴要积极完善全国水价调控机制,设定科学而统一的水价计算方法,保证水价的制定能维护足市场供需平衡,同时遵循价值规律;⑵完善城市用水机制,强化与节水、计量用水等有关的各项建设与改造活动,确保水利资源得到高效利;⑶完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机制,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责任、目标、方法、程序等进一步完善,保障维修养护工作成效,维护水利工程建设成果。

3.规范水利项目投招标运作

规范水利项目投招标市场运作行为,健全水利工程投招标评估与管理制度,是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以及推进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重要途径。对此,首先要强化对投招标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投招标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通过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手段,维护水利建设投招标市场的透明度,逐步提升投招标主体市场行为的规范性;其次,要对任何不公正、不公平、影响市场秩序的水利建设项目投招标行为进行严肃追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对相关企业、组织、部门和责任人绝不姑息;此外,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水利建设项目投招标评估制度,也是保障水利建设投招标过程有章可循,有序开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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