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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汉语有别于英语等其他语种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标准汉语语法中,没有严格意义形态的变化。在名词上,主要体现为名词没有所有格的变化,也没有词性和数的区别。在动词上,则体现为不分人称,也没有时态变化。这种特点,使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语言学家认为汉语没有语法。经过漫长的发展,汉语语法的存在终于被世人认可,语法教学也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地位逐渐上升。但是,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汉语语法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没有得到广大语文教师和学生的认可。本文就汉语语法本身的特点,以及其对现代汉语、古代汉语教学的影响,对学生文学素养提高的作用等各个方面,综合论述汉语语法教学在高中语文教学中的不二地位。
一、为什么到了高中阶段依然重视语法教学
“语法”是语言表达的规则,是语言本身的结构规律。严格意义上系统的语法教学,是应该在初中语文中就完成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这无疑有相当的难度的。初中学生理解认知能力有限,而语法知识又是语文课程中较为晦涩难懂的环节。再者,现阶段的教育工作者,其教育目的多以帮助学生通过考试为主,语法知识的考察在中学阶段基本是空白,这就造成了,在教学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多数语文教师会忽略对语法知识的教授,认为没有意义。但是到底有没有意义呢?从学生反映的情况来看,语法教学的意义还是很重要的。就像学英语要学习语法知识一样,学汉语的语法知识也不容忽视。学生的语法水平提不上来,相应的其理解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乃至整体文学素养,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造成语文课程大家旗鼓相当,没有“建设性”语文人才的出现。这仅仅是忽视语法教学的一个弊端。
另一方面,长期的忽视语法教学,很难让学生对高中语文知识学习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以至于在必要的时机,教师教授一点语法知识,还有可能引起学生的反感,得不偿失。因此,在教师漫长的教授生涯,学生漫长的学习生涯中,应当把语法教学定义为和其它版块教学有同等地位的教学,并将其体制化,全方位提高高中语文教学效果。
二、语法教学在高中阶段的作用
(一)学习语法知识帮助学生突破文言文学习瓶颈
古代汉语当之无愧是语言文字学学习的“四大名捕”之首,其他三项分别是现代汉语、文学理论、现当代文学史。之所以有这样的“荣誉称号”,和它本身难度较大、晦涩难懂的特点是分不开的。文言文产生于几千年前,数千年的发展使其很多词语发生了各式各样的变化,如果不帮助学生了解这些变化的大致原因、发展过程,一味地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是很难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的。而词汇何其多也,紧迫的高中语文教学课程是无法花时间把所有的词汇词源发展过程都一一分析到位的,这个时候,语法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虽然历经千年,但是现代汉语的语法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与古代汉语有相通之处的。结合高中古文献学习要求“理解并能运用常用文言诗词、文言虚词、文言句式的意义或用法”,看似一句话,实则不然,词汇数量庞大,古汉语词汇变化多端,不联系语法教学,是无法实现这一教学目标的。联系现代与汉语语法知识,帮助学生把握汉语言中词性的分类,短语的类型,句子的成分,并带入文言文的学习中,只有将现代汉语语法知识分析清楚,才能分清文言实词、虚词及其意义和用法,才能辨析特殊的文言句式,进而结合语境翻译理解文章的内容。
作为法律学上的规范用语,“违法”与“不法”是两个涵义与功能存在差别、却又容易引起混淆与争议的概念。“违法”是最为人们所熟悉、最接近日常生活逻辑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要求相悖,即“对法律义务或禁止命令的违反”。[i]在行政法上,“违法”概念的功能主要体现为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行政行为“违法”意味着其内容或形式在客观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进而导致对其效力的否认。[ii]而“不法”概念则是大陆法系刑法、侵权法与国家赔偿法上犯罪构成、侵权责任构成或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的重要环节之一,“构成要件”、“不法性”与“有责性”乃是递进式的法律责任构成的三大要素。其中“不法”是指行为无正当理由侵害他人权益,即在满足“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从整体法秩序角度对行为后果的否定性评价。[iii]
然而,日常生活语境中的“不法”与“违法”概念不仅语义基本相同、甚至在许多情形中可以互换使用,[iv]这很容易使人们忽略、混淆它们在法律语境中的不同涵义与功能,或者引发相关争议。例如,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有关“违法”与“不法”的争议或者将其相混同的现象就时有发生。兹详述如下:
问题一:“违法”与“不法”的混淆--违法行政行为需要以过错为要件吗?
关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认为: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仅需满足客观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过错。[v]学者在论述该观点时,往往借鉴民事侵权法、刑法上的违法(不法)学说,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必须是造成社会危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过错”的行为,[vi]反之,如果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既非故意、也非过失,就不构成行政违法”。[vii]这种观点具有浓厚的民事侵权法上“行为违法(不法)”说的特征,即“违法性(不法性)”判断除了需满足违反法律义务、侵害权益这一条件外,尚需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viii]起步较晚的中国大陆行政法学在违法行政行为的认识上显然受到了该学说的影响。
然而,侵权法学说所称的“违法(不法)”概念实际上是指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法”概念,与行政法学者理解的“违法”行政行为概念完全是两码事。由于我国民法学者并不注意“违法”与“不法”用语上的区分,这引起了行政法学者在借鉴民法学说时对这两个概念的混淆[i]--以侵权法上的“行为不法”说来解释“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得出“违法行政行为需以过错为要件”之结论。这不仅完全混淆了“违法”与“不法”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评价机制,而且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要求相悖。实际上,无论是在域外或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判断均持一种客观标准--即无需考量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即构成违法(欠缺“客观上之正当性”)。[]
问题二: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可以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吗?
与上述将过错作为违法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观点不同,有学者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是一种客观违法,但这种违法是过错的表现,行政行为客观上表现出违法,“必然源于主观心理的过错”,违法的本质应认定为过错,违法行政行为可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这和传统的有过错就有责任的概念相一致”,因此,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归责原则其实就是过错责任原则。[i]
这种观点与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失客观化”机制颇有类似之处。在将过失作为不法性要件的“行为不法”说中,以行为的客观违法作为推定过失的条件,从而实现过失认定的客观化。但侵权法上“过失客观化”机制中的客观违法是指行为人对客观注意义务规范的违反。[ii]那么,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必然是对注意义务规范的违反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上述观点可以成立。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行政行为违法但无法认定过错的案件。[iii]可见,并非所有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可用于推定行为人之过错,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与过错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归责原则亦不能等同于过错责任原则。
问题三:“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可以解释为“不法”吗?
众所周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违法”归责原则,[iv]即采用行政行为“违法”标准(如认定事实错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依据。然而,该归责原则被认为无论是在学理上或是实践过程中都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困境--“违法”归责原则的存在使得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无需以过错为要件,只要导致侵害的公权力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某种违法状态”,即可决定责任的归属。这导致了一种畸形的客观归责机制。[v]因为以“行为违法之客观状态”作为归责依据,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律责任构成中的“客观不法 性”与“主观有责性”要素,在学理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vi]更为“致命”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那些尽管违法、但无法认定过错的公权力行为,如果以“客观上的违法状态”作为归责依据,进而作出赔偿判决,将导致个案中的不公正。
为了化解“违法”归责原则的上述“危机”,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关于“违法”的不同理解。[vii]他们认为,“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当理解为侵权法上的“不法”,并以“行为不法”说解释其涵义,以“过失”作为“不法”的必要条件,最终使得“违法”归责原则产生过失责任原则的效果。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我国学界针对问题动辄要求修改法律的取向不同,体现了法解释学的智慧与技艺。但问题在于,“不法性”毕竟是法律责任机制中针对行为的客观评价要素,以“不法”取代“违法”作为归责原则,并未在理论上使国家赔偿责任摆脱“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之二元构造含混不清的状态。况且,在当下我国学界、司法实务界并不明确区分“不法”与“违法”的情形中,该解释方案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令人存疑。
针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关于“违法”与“不法”概念的模糊认识与争议,本文尝试从法理上对这两个概念的涵义、评价机制予以厘清,阐释它们在行政法上各自发挥的作用与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澄清一些错误认识,以期发挥“正本清源”的作用。
二、“不法”与“违法”概念的规范涵义及其评价机制
汉语法学中的“不法”与“违法”源自于日本法学,而日本法学中的“不法”与“违法”乃是对德国法上rechtswidrig与gesetzwidrig的翻译,即表示“违法”的单词为gesetzwidrig,表示“不法”的单词为rechtswidrig.“不法”与“违法”在汉语日常语境中涵义的近似却容易导致对其法律涵义的混淆。对作为法律概念的“违法”与“不法”的理解,须从“法”的涵义着手,从中可以引申出其在法教义学上的不同涵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语言中,“法”被精确地区分为两种表述方式。例如拉丁语中的jus和le,法语中的droit和loit,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viii]它们分别指向不同的涵义。其一,西文中的le、loit、gesetz、legge表示直观意义上的成文法规范,具体的规定、规则。其二,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diritto表示较为抽象的观念性的法、整体的法、价值意义上的法,相当于英语中的justice或right,具有“公平”、“正义”、“正确”的涵义。[i]与之相对应,“违法”与“不法”的涵义亦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进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评价机制。
第一,对应于“法”的第一层涵义(le、loit、gesetz、legge),“违法”是指对成文法规范、具体的规定或规则的违反。[]这是一个直观的、最接近日常生活逻辑的法律概念,通常人们所说的违法就是指行为对具体的法律规则的违反。从法律评价机制角度看,“违法性”实际上是依据法规范对特定行为所作“价值中立”的客观评价,只要行为与具体的法规则或禁止命令相抵触,就可作出违法性评价。
作为一种法律评价机制,“违法”体现了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要求--将法看作是客观的评价规范,凡是违反作为客观评价标准的法规范的行为均属“违法”,而不论行为人能否理解规范或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违法性”评价因而被称为“客观违法”,[i]其意义在于:由于违法只是意味着客观上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因此“违法性”判断实际上是通过对行为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与结果的规整,从而起到确定行为界限、确立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秩序之功能。
第二,对应于“法”的第二层涵义(jus、droit、recht、diritto),“不法”是指对“观念性的法、整体的法、价值意义上的法”的违反。凯尔森在其纯粹法理论中对“不法”概念作出了准确的阐释。凯尔森认为,对“不法行为”的界定须在“整体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加以判断,“不法行为”是“根据法律秩序的意图必须加以避免”的行为,[ii]在他看来,“不法行为”是法律责任调整机制的前提条件--由于“不法行为”是从整体法秩序的角度被赋予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它实际上已经触及法秩序所能容忍的极限,那么,法律只能用制裁这种严厉的规制手段(法律责任)予以调整了。这一认识与各部门法中的法律责任理论相一致--行为的“不法性”(不被整体法秩序所容忍)是法律责任调整机制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与正当性基础。尽管在各部门法中,不法性并非所有法律责任形式的要件,但不以“不法性”作为责任的要件,并不表示在判断责任成立的过程中无需考量“不法性”因素。[iii]
“不法”评价机制主要体现在德日刑法、侵权法与国家赔偿法上的法律责任构成中。按照其主流观点,“不法”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行为“无正当事由产生了破坏法秩序的后果”。[iv]“不法性”判断是在行为满足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考察行为结果导致的权益损害是否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不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行使职权等),不具备“不法阻却事由”即构成不法。特定的行为只有在客观上具备“不法性”,才能进入“有责性”层面的判断。“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构成了法律责任评价机制的两大核心环节。[v]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将“不法性”定位于考察行为在“结果上”导致的侵害是否被整体法秩序所容忍,这种学说因而被称为“结果不法”说(erfolgsunrecht)。[vi]
对“结果不法”说构成挑战的是“行为不法”说(handlungsunrecht)。[vii]该学说认为,判断不法性不仅须考察行为的结果,而且亦须关注行为本身。如果不是故意侵害他人权利,行为不法性的成立须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但对过失的判断则采用“违法性”评价机制,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秩序中的“注意义务规范”即可推定过失,即“过失的客观化”。反之,若行为人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即使其行为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客观后果,也不能被认为构成违法。“行为不法”说将缺少合理的注意增加为“不法”概念的组成部分,“不法”意味着过失的存在。
综上可知,作为法律概念的“违法”与“不法”在规范涵义、评价机制均存在着较大差别。我们不能从日常生活语境的角度对其作出想当然的理解。两者在不同的法领域具备各自的意义脉络,从而发挥不同的功能。这也为我们认识行政法的“违法”与“不法”概念的功能提供了认知框架。
三、“违法”与“不法”在行政法上的功能
(一)“违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效力的客观评价机制
在行政法上,“违法”所发挥的行政行为效力评价功能源自于“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这一原则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在行政法上的体现,即将法律规范作为客观的评价标准,实现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与规整,从而最终发挥以法律拘束行政、统合行政法律秩序的功能。这种调整方式可以在凯尔森的法规范体系理论中得以解释。
凯尔森认为,在法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基础规范(grundnorm)之外,任何规范都具有法的适用和法的创造之双重功能。行政行为除了具有适用法律的“执行”功能外,同时也能创造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具体法秩序的渊源。因此,行政行为也属于法的规范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具有“个别规范”的属性。[viii]在“依法行政”原则之下,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调整实际上就是以“高级规范”为依据对作为“低级规范”的行政行为的规整,其焦点在于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在权限、形式与内容上违反了上位“渊源”的具体要求。一个行政行为及其所创设的具体法秩序之所以合法,因为它由构成法秩序一环的另一高级规范所创设,并在权限、形式与内容上符合其具体要求。[i]因此,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乃是依据上位法规范所作的具体的、客观的评价,只要行政行为与具体的上位法规范相抵触,即非常直观地作出违法性评价。这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效力评价机制--一旦行政行为构成“违法”,其后果在于效力上的瑕疵,即该行政行为所创设的具体法秩序不符合整体法秩序的要求,从而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
这种评价机制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法理上,法律评价机制中对行为人过错的探究之主要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归属,过错意味着“行为人具有某种在道义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或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的不可原宥性”,[]以过错作为归责依据是现代法律责任理论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但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并非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归属,而只涉及行为效力的评价。同样,违法行政行为(效力上的瑕疵)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存在。
(二)“不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损害后果的正当性评价机制
作为法律责任机制的前提条件与正当性基础,“不法性”在行政法上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之中。对此有着较为清晰阐释的当属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日本、台湾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故意或过失”与“不法侵害”为核心要素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基于不同的学说或法解释学进路,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的“不法性”判断可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出来。
其一,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结果不法”说,行政赔偿责任构成按照三阶层、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而展开,即“构成要件不法性判断有责性判断”。在个案中,如果某一行政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并符合构成要件,即进入“不法性”判断阶段--考量该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侵害结果是否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不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务等);如果不具备“不法阻却事由”,该损害权利之结果即构成“不法”,从而进入“有责性”判断阶段,考量行为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行政行为同时满足“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两个条件,则行政赔偿责任成立。
其二,依据“行为不法”说建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由于过失被认为是“不法”的必要条件,[i]行政行为的损害结果是否构成“不法”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过失的存在。即进行“不法性”判断时已经将行为人的过失考虑在内(涉及归责要素的考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律责任中“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之核心要素展开的顺序与构造,但无论采用哪种“不法”学说,对于大多数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并无差别。
其三,上述两种以民事侵权责任为范式对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解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许多学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法律性质属公法,在公法上,国家立于优越地位,其所作的侵害个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亦有得到法律授权者(如公用征收)。因此不能照搬民法理论将行使公权力侵害权利的行为视为“不法”,作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不法”概念应当解释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违法”,即考察的要点在于导致权益损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法规范。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权利损害是适用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ii]按照这种思路,将以“违法性”取代“不法性”,进而建构出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导致了他人权益损害,则考察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违反了具体的法规范(违法性判断);若构成“违法”,则进行有责性判断(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在此思路之下,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包含了“公权力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与“有责性(故意或过失)”几大要素。
然而,如果从法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角度分析,尽管“违法”与“不法”的评价机制存在差别,但“违法性”判断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仍然发挥着对行政行为导致的权利侵害“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为整体法秩序所容忍”--即“不法性”评价之功能。因为在三阶层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作为“不法性”判断依据的“不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履行职务等),其实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即时强制”措施。所谓“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现时发生之紧迫危害,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行为或财产采取的约束或处置性的强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在紧迫情势中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不受侵害、或为了阻止更大损害的发生。[iii]行政法上的“即时强制”措施在发动条件、规范目的方面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完全一致,可以看作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行政法上的表现形式。而“即时强制”显然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合法的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对于“不法阻却事由”的考量基本上就可以转换为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在“依法行政”原则之下,对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必然是依据具体的上位法规范,考察其权限、内容、形式与程序等要素是否在客观上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如此,对于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考量,就被转换成了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了。
这一结论揭示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不法性”评价与“违法性”评价的同质性:既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判断,在法律技术上可以转换为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违法性”判断,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违法性”通过对造成权利损害的行政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上位法规范作出判断,实际上发挥着“不法性”评价的功能。
由此可见,将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定位于公法,并引入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违法”取代传统侵权法上的“不法”所建构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与三阶层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之间并无本质不同,两者都显示出“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的法律责任二元核心构造。
四、结论: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本文的分析厘清了“违法”与“不法”两种不同的法律评价机制。在行政法上,它们在各自的意义脉络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同时又以一定的方式相互“渗透”、相互关联。对这两种评价机制的混淆或认识不足,乃是我国行政法学上某些错误认识的根本“症结”所在。
此后的色彩技术以及光学镜头和感光胶片等方面的技术革新和进步虽都程度不同地给电影艺术的发展带来一些影响,但基本上都没有触及电影艺术的本体构成,也就是说在声音进入电影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电影艺术的发展进步是处于一种量变的积累过程中,真正给电影带来一次新的本体性变革的是电视技术的出现和发展。
二
电视技术的出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作为一种新的新闻媒体存在的。而一旦当电视作为艺术形式出现时,正像声音因素被电影艺术习惯力量视为异己一样,电影艺术也把电视艺术看成是自己的敌对势力,在美国就爆发了持续十年之久的电影电视大战。而事实上在各国都曾程度不同地发生过类似的影视大战。默片时代的电影艺术家当时没有意识到声音的出现是不可阻挡的,它必定要进入电影并使电影艺术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前电视时代的电影艺术家们也同样没能及时地意识到电视技术作为一种新的强势媒体对于电影艺术的深刻意味。
如果一定要用一句话来概括电视技术给电影艺术带来的深刻影响的话,也许有一个说法是便捷的,那就是使电影艺术进入了电视时代。在探讨并努力准确表述电视时代的电影艺术的本体存在或者说本性的过程中,有一个广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就是关于电影艺术与电视艺术异同的探讨和争论。直至目前仍有人致力于电视艺术特殊性阐释和论证,即将电视艺术视为电影艺术之后的人类的又一种新的基本艺术形式,而努力收集归纳其有别于电影艺术的特异之处。然而笔者始终认为,电视艺术与电影艺术之间的差异,充其量只是同一类艺术形式内部不同种属之间的差异,而非人类基本艺术形式间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主要的是一些量的、暂时性的、技术性或经济性的差异,而非艺术本体上的差异。也就是说,电视艺术与电影艺术在艺术本体上是一致的,相同的。随着影视技术的发展进步,电影艺术与电视艺术之间的差异和分野正在和已经消失和弥合。“电视电影”这个影视艺术的新品类的出现与存在,清楚不过地向人们昭示了这一点。[4]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这样宣布,电视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主要的和根本的意义,并不是在电影艺术之后、之外,使人类拥有了一个新的基本的艺术形式,而是使电影艺术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电视时代。其间变化之大,以致于事实上使我们已不便再用电影艺术这样的词语来意指人类的这一迟来的基本艺术形式,而应选择并习惯于影视艺术或影像艺术之类的新词汇、新概念。不仅电视时代的整个影像艺术之内涵已非电影艺术一词所能涵盖,即使单就电影艺术本身来讲,在电视时代的一系列新生与扩展,如在制作与播放以及观赏方式等方面的变化与进步,都已使电影艺术变得越来越不那么纯粹,不那么像电影了。大约是由于原有思维习惯的作用吧,人们只注意到了电视技术生长出了电视艺术这一重要事实,而且也许是吸取了历史上曾长期无视电影的艺术属性的教训吧,人们不仅一下子便认同了电视的艺术性质,而且似乎把全部的注意力和精力都用来发现和发掘电视作为艺术的区别于电影的特殊性,并急不可待地宣布电视是继电影之后的人类“第八艺术”。结果却忽视了另一个同样重要或者说更重要的一个事实,那就是电视艺术与电影艺术在美学本体上的一致性,更忽视了电视作为一种新的技术进步所给予电影艺术的深刻影响。如果把这种深刻影响所包含的发展趋势也考虑在内的话,我们完全可以做出下面的结论:进入电视时代的电影艺术即使还可以称之为电影艺术的话,也已基本上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即以光学成像为基本技术与手段的电影艺术了。
三
人类社会确是以加速度的形式向更高的文明发展进化的。就在电视技术的发展进步正在深刻而有力地刺激并推动电影艺术向新的深度与高度发展迈进,其势方兴未艾的时候,又一种新的电子技术——电子数码信息技术又勃然兴起于世,并给予电影艺术以及整个影像艺术以更为巨大而深刻的影响。这场变革的来势之迅猛与内力之深厚,使人们真真正正地感到了绝对的应接不暇与别无选择。它既不像声音技术那样允许人们有一个怀疑、反对、认同的过程,也不像电视技术那样给你一个进行十年抵制大战的时间,而是在电视技术已经与电影技术趋于融合的基础上,一下子便出现在电影艺术的内部构成因素之中,它可以在你对其所知甚少或根本处于无知的状态,甚至根本还没有意识到它的出现与存在的情况之下,就
一下子从里到外全方位地包围并渗透于你了。
电子计算机成像(CGI)技术的发明是在60年代,进入70年代即开始应用到电影制作领域。1975年乔治·卢卡斯创建了专门为拍摄电影提供电脑技术服务的特技王国“魔光实业”(IndustrialLightandMagic,简称ILM),这已清楚地意味着又一个电影艺术的新时代即将来临。1991年,柯达公司“数字化视觉效果处理系统”简称(INEON)的诞生,宣告了数字技术支配电影技术的时代的到来。而2000年,美国最大的电脑网络公司——全美在线(AOLI-S)与美国第二大传媒集团——时代华纳公司(TimeWarner)的结盟,则最终标志着最新的电影艺术新时代——后电影时代(Post-cinemaEra)的来临。[5]
这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新时代呢?
从技术层面讲,这一次的电影新技术革命,不是某种单一的技术变革,而是以电脑数字技术为核心的包括电影、电视、电脑硬件与软件、电话、自动化工程、机器人等等新技术长期发展融合的集中体现。从电影特技制作能力的空前提高(已没有什么影像是不可制作的),到电影制作方式的根本性改变(电影已可以不是拍摄的,而是“合成”的),再到各类新兴娱乐产品、产业的产生(如电脑游戏,实真经历,互动娱乐等),再到全新的发行展示渠道的创建(如只读记忆光盘、数字光盘、卫星电视、有线电视、互联网等),这一切不仅无一不直接引发着电影艺术的本性变革,更以集体的合力最终将电影艺术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后电影时代”。
从艺术层面上讲,在后电影时代,电影艺术在艺术本体上发生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电影特技制作能力的空前提高,使电影艺术的奇观本性得到突现,超越了电影艺术的纪实本性而明显处于前景位置,直到产生所谓的“效果美学”[6]
纪实性与奇观性是电影本性的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在巴赞时代,电影艺术的纪实本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高扬,“纪实美学”也因之而成为电影艺术美学原则的主旋律。而当电子计算机成像技术、特别是电脑数字技术一经应用到电影特技制作领域,就使电影特技超越了单纯的技术意义而具有了美学内涵。从《星球大战》(1976年制作完成,电影史将这一年称为“特技效果的新生”)到《谁陷害了兔子罗杰》(1988年),从《终结者》(1991年)到《侏罗纪公园》(1993年),从《阿甘正传》(1994年)到《勇敢者的游戏》(1995年),从《玩具总动员》(1995年)到《泰坦尼克号》(1997年)……电脑特技,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真正匪夷所思的人间奇迹。[7]在20世纪最后10个年头里,电影也正是凭借这种对于传统电影技术来说几乎永远无法实现的银幕奇观的表现而重新定位了自己的大众文化坐标,并再一次战胜了画面小、影像差和音响弱的电视的。而当这种“追求技术魔力”、“致力奇观呈现”的“效果美学”成为时尚、甚至主流时,就不仅悄悄地改变了观众的观影经验和观影期待(从对电影叙事真实性的认同转移到对电影奇观和技术的欣赏),而且也悄悄地解构着电影艺术本身,将其融入到一个更为广泛的传媒体系之中去了。
(二)电影制作方式的革命性转变,使巴赞摄影影像本体论的电影理论趋于解体,并将最终改变电影本身的本体存在
虽然就全行业来讲,电影业仍然是一个“胶片”行业,但以卢卡斯“魔光实业”(ILM)为代表的数字化新技术正在排除电影拍摄放映的老式机械装置,电脑合成的数据人物和影像处理的仿真场景已经预示着电影工业成为“无胶片”行业的可能。就是说,电影已可以不是排演拍摄成的,而完全是电脑合成的。如果说传统的电影制作方式有一个最大的局限在于它的每一个艺术想象的实现都受到制作技术与条件的限制的话,而随着电脑数字技术支配电影制作,则最终完全超越了人类有限的想象力。它可以合成任何现实的、非现实的视听影像,只有你想象不出的,没有它制作不了的。这样一来,影像与物质实体之间的联系就变得非常脆弱了,影像本身不再保障视觉的真实性。再简单地讲就是,电影已不再是“记录”(Record),不再是“物质现实的复原”(克拉考尔语),而是“合成”(Graph),是“实在的非真实”(Virtualirreality)。显然,当观众已清楚地知道任何影像都可以是数字化地制造出来的时候,人们对电影真实性的确信也必将终结。
(三)新兴媒体新兴娱乐产品的建立和新的传媒体系及发行展示渠道的创建,已经形成人类全新的“视听文化”,亦使电影艺术发生根本性变革,直至消失在新的系统之中
随着电视的出现,以及其后电脑技术的应用,特别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新兴媒体及新兴娱乐产业层出不穷,并逐渐形成群雄并起、逐鹿中原的局面,电影不仅丧失了“大众艺术之王”的地位,更重要的电影与电视、电脑、多媒体和网络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电影正在汇入更大的视听媒体洪流之中,这一媒体洪流从摄影化走到电子化,现在又到了网络化新阶段。
在这些新兴的娱乐产品或方式中,有两种产品或方式对电影的影响或者说改造最为深刻。其中一个是“互动娱乐”(InteractiveEntertainments),及由之而生发出的互动电影。这种互动电影为观众(用户)提供了这样的可能:从一个音像数据库选取素材,建立多种不同的电影叙事走向,事实上就是构造观众(用户)自己的故事。另一个是“实真经历”(Vivtual-RealityExperienes,简称VR)。“实真经历”是对真实的全方位(视、听、嗅、味、触多种感官的信息来源及其综合)人为仿造,并企图最终达成与真实的完全一致。“实真经历”的用户或者说参与者,或游戏者,可以进入一个电脑合成的人为环境,在那里自如地活动,与物体、人物和事件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并直接影响到叙事的结构和发展过程。传统的“视窗展示”方式和静坐式观影方式,让位于“活动中心”(activitycenter)式的“入门探寻”;被动的观看者,让位于能动的参与者。当电影的发展已经到了这样一种水平或阶段时,即便我们仍然将其称为电影、看成电影,也不难理解和想象它同此前的、传统意义上的电影已相去甚远,太远了。从内在的叙事内容与方式及结构到外在的展示方式、场所及观众的“观看”方式直到“观众”——用户由之而获得的艺术体验及审美感受都已发生了全方位的变革。正如有些评论者所指出的那样:“互动电影”与“实真经历”与传统电影的最重要的区别之点,在于其对于经验的强化和对用户控制力的赋予。而一旦用户拥有了这种控制力,则无疑意味着对叙事可能性悬念的摒弃,同时也就意味着对观众的观影欲望的摒弃,因此,单从这一点来讲,已决定此类新电影要保持或形成观众——用户的新的引力或欲望,就必须构建自己的新的电影语法。
虽上述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革命所引发的电影艺术本体性变革尚处在开始阶段,许多新的设计和创造还处在初期和试验的水平上,还存在许多有待定型、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但其发展趋势已是如日东升。1997年第一部互动电影《黯淡》已制作并发行;“实真经历”也已进入实验试制阶段;网络电影更是早已出现,网民完全可以像电台点歌一样,上网“点看电影”。不仅如此,世界的高科技巨人们正在联手研制被称作“蓝牙计划”(blue-teeth)的可以将所有装置(电脑、电话、电视、音响、家用电器和各种数据库等等)共享的联动终端。其目的是只要动一动手指头(甚至动一动意念),你就能得到、看到和听到你想要的一切。届时,不仅人类的视听文化将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就是人类文明也无疑进入到了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四
这是一场正在悄然行进中的电影技术与电影美学革命。经历这场革命之后的电影,即使不是烟消云散,也已是面目全非。而且确已可以看到或感受到使电影走向终结的新事物、新力量。
安德列·巴赞认为,人的潜意识中有一种所谓的“木乃伊情结”。其含义是说,人们总是倾向于把经历过的生活尽可能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仿佛是给时间涂上香料、使之免于腐朽,如木乃伊一般。[1]电影诞生之后,由于其所具有的对于视听信息的方便而直观的呈现能力,便成了这种情结最理想的承载方式。于是巴赞在1946年便提出了一个所谓的“完整电影神话”的概念,认为“电影这个概念与完整无缺地再现现实是等同的;他们所想象的就是再现一个声音、色彩、立体感等一应俱全的外部世界的全景。”[1]进入后电影时代之后,我们发现,这个“完整电影神话”即将和正在成为现实。电影的完整再现与电子游戏的人机互动作为两个向度的理想追求,即将和正在最后阶段实现融合。代表这种融合的就是“实真经历”技术的出现和走向完善。“实真经历”既代表人类真实完整地记录自己生活这一探索轴线的运动极限,也代表了人机互动的仿真追求的运动终点。在“实真经历”的时代,我们将会和正在看到,我们不仅可以完整无缺地再现现实,而且我们将无法区别这再现的现实(虚拟的现实)与实有现实的不同(进入“实真经历”过程的“用户”由于不仅接受了“实真经历”技术所提供的从视听到嗅味直到触觉的全面的虚拟的仿真信息而且被隔绝了全部的现实真实信息,因此直到“实真经历”结束,将根本无法分辨这种虚拟真实与真实的现实);与此同时,我们还将发现,我们不仅生活在实有的现实中间,我们也同时甚至更多地生活在虚拟的现实中间(比如我们不仅为现实生活中亲人的健康而欢乐,也为艺术虚构中的古人的痛苦而流泪)。其实很久以来或者从来就是如此的,只是今天恍然大悟罢了。更有甚者,我们还将看到,虚拟的现实与实有的现实不仅越来越难以区别,而且处在一种密切的相互渗透与影响的互动状态之中。总之,对于现在特别是未来的人们,虚拟的现实将不仅影响他们的生活,甚至将构成他们的人生。
于是在事情的最后阶段,我们终将发现,人类从完整再现现实的艺术追求出发,最后又走回到了创造现实的生活本身。正如作为心理学家的电影美学家爱因汉姆所预言的那样,与现实不同的才是可以审视的艺术。如果与现实完全相同了,则是现实本身,而不再是艺术。因此,“实真经历”的出现,正预示着电影艺术的终结。[8]
引力与加速度的等价使爱因斯坦发现了相对论,那么,虚拟现实与实有现实的等价又将意味着什么呢?到那时,也许终结的不只是电影艺术,整个人类思维与哲学都将发生目前还无法预想的深刻变化。
短短一百年,电影却经历了如此多的变化,以至即将走向终结。回想它曾给我们带来如此巨大的、长达百年的欢乐,一时确实很难接受,而理智应当告诉我们,如果放在足够长的历史长河中考查,世间万事万物,莫不如此。这也就是存在主义所谓的“存在先于本质”。所以,天才的巴赞才只用一个问句——“电影是什么?”来命名自己的文集。
收稿日期:2002-05-15
【参考文献】
[1]安德列·巴赞.电影是什么?[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0.
[2]李幼蒸.当代西方电影美学思想[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3]周传基.电影·电视·广播中的声音[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1.
[4]王佳泉.电视不是第八艺术——再论电视艺术与电影艺术的异同[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
[5]游飞,蔡卫.电影新技术与后电影时代[J].当代电影,2000,(4).
会计准则与税法从表面现象看,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所以人们不希望它们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样就可以减少纳税调整。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越少,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纳税数额时就会省时省力,税务机关也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但事实却恰恰与人们的意愿相反,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断完善,二者之间的差异反而有发展之势。为什么如此?其理论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论界与实务工作者都要求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指导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理论研究。为此,本人谈些个人见解,供探讨。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的主要表现
因为会计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所以,它必然提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约束会计人员恪守会计原则和准则,保证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会计人员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的目标,这样就必然产生与税法的差异。原因是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会计的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计算。作为计税依据的会计记录又要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者的差异一般都表现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1在资产计价方面,会计与税法所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计量资产可以采用五种价值属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也就是说会计计量绝大多数是采用历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据准则规定在选择适用的其余任何一种价值属性。而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没有同会计保持一致,计税基本完全采用历史成本。只有极特殊的企业发生资产转移,确定该资产的收入与成本时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当企业实行避税措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的纳税调整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除了这两种特殊情况以外,基本保持历史成本对纳税标的物计价。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在计量纳税标的物价值方面存在差异。
2会计与税法的“真实性原则”明显不同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但会计的所谓“真实”,只能是会计法规自己定义的“真实”,绝不是我们日常所讲的实事求是,完全符合实物本来面目的“真实”。因为会计所面对的经济活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数据并不是可靠计量取得,而是估计、预计的结果。而且在估计、预计时还要贯彻“稳健原则”,这就是说,会计计量上的所谓“真实”只是会计准则规定下的“真实”;再者就是会计所确认的经济业务,会计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会计所确认的经济活动最关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必须取得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没有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绝不许确认入账。会计的如此做法,完全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税法也贯彻“真实性原则”,但其“真实”的含义与会计截然不同。税法规定的计税“真实性”是指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它具有五个方面内涵:其一,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金额确定。如工资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资产已实际使用;其三,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其四,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其五,必须履行税务管理手续。如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实性”原则方面二者存在的差异,导致大量纳税调整发生。
3会计“稳健原则”与税法“收支确定”的差异
会计必须贯彻“稳健原则”,所谓稳健原则(conservationPrinciple),别名又称为谨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市场的多变性导致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不确定性(unceytainty)时,会计对于本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损耗、损失都要估计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并且宁肯估高绝不估低;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计入本期收益;对资产计量时凡没有可靠价格而需要估计的,宁肯估低绝不估高。会计贯彻这种国际公允的原则,目的是资本保全。对于投资者来说,资本保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稳健可以降低利润,使所有者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防止利润分配侵蚀资本。特别对股份公司来说,一旦虚增利润导致股利过高而侵蚀资本,。就会损害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但税法计税时是不承认会计的“稳健原则”的,对于会计计提的很多“减值准备”,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与核定是不承认的。税法对于企业某些过度“稳健”行为可能视为避税,要采取反避税措施。税法要坚持“收支确定原则”,所谓“收支确定原则”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收取与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凭证或经税务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这种差异的存在,也导致大量的企业纳税调整。
4会计“重要性原则”与税收“法定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要向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须坚持“重要性原则”,应当反映重要的交易与事项,对信息使用者无关紧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税法不承认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比如前期会计差错的处理。税法在计税时则坚持“法定性原则”,即不区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减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给予减免税。这也是税法与会计的重大差异存在之处。
5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与实施有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对交易与事项强调看经济业务实质内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
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内涵上却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税法是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其实质,特别是实施反避税措施,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但二者在贯彻这项原则时,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会计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这里的“实质”要靠会计人员理解、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而税法却是依法律规定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实质。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要实施反避税时,那就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会计记录是税款征纳的最主要依据,企业交纳的绝大多数税款都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计算与缴纳的。所以,税法的制定尽量保持与会计法规一致,会计准则修订时也尽量保持与税法一致,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达到减少纳税调整。尽管如此,由于经济活动规模日益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内容越来越复杂,促使税法与会计准则不断发展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二者的差异不是减少,而是越来越多的趋势。就当前的正在施行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进行考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这是二者产生差异的最主要原因。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经营管理者的受托责任;而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实现,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会计的目标是为股东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的,它要提供经济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要向股东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在“两权分离”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管理者是受股东的委托,按照“契约责任”来经营管理企业的,他有责任或者义务定期向股东报告“契约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向股东提供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而税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着筹集国家管理资金的使命,它必须保证财政收入逐年增长,满足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财政需求。税法与会计二者的目的不一样,尽管二者互相考虑协调,但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
第二,企业会计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而税法不需要坚持这个基础。所谓“权责发生制”(AccyuaIBasi8)就是以收款的权力和付款的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础,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取与支付作为会计确认标准。即:凡应归属本会计期间的收入,不是以现金是否收到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而是看是否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凡不属于本期收入,即没有取得收取款项权力的,即使收到了现金,也不能确认为收入;凡属于本会计期的收入,即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即使本期没有收到现金,也要确认为收入记账;同理,凡归属本会计期间的费用,不是以现金是否支付为标准来确认费用,而是看企业是否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发生。也就是说,这种费用的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要确认为费用;这种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应当确认为费用,只不过以后再支付而已。这种“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是会计分期的产物,是企业会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企业会计之所以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则是为了保障所有者权益,因为企业的股东是经常变换的,不坚持这种会计基础,就会人为的损害股东权益。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则没有施行这个基础的必要,因为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但税法为了保持与会计统一,减少征纳成本,大部分计税要以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有时也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是因为税收必须坚持“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所谓“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就是指当纳税人已经收取现金,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基础没有确认为所得(即收入)。税法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础确认为所得(即收人),在税法上也可以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征收税款入库。这样做才能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以利于未来增加财政收入。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房屋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没有确认为销售收入时,也应当依税法对预售房屋收入征税。又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税法却不征收税款,待到现金流入企业时再征税。这样做,很明显是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是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的同时,又是一种文化形态,必须考虑国际交流,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税法虽然也有国际交流问题,但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其把本国的国情放在首位,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对税收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来进行税收立法。众所周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进一步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现在基本做到国际“趋同”。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改革也在进行,但其一直是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依据经济发展和国情来进行税制改革。
正因为有上述理由,税法与会计由此而产生差异,尽管人们努力减少二者差异,还是不能统一,纳税调整的内容跟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
三、企业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正因为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而企业的税款计算又是以会计记录为依据的,就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什么如此呢?常识告诉人们,在立法层次上,税法高于会计法规;再从重要性方面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远比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所以,会计法规必须服从于税收法规。会计人员可以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将会计记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税法规定计算交纳税金。
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特殊的大型企业纳税金额较大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预缴时间)年终汇算清缴。
年终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明细项目反映。
一、关于论文选题的要求
(1)必须在本专业范围内选题,不能选与本专业无关的题目。
会计学专业选题的大致范围包括(可参考所附会计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仅供参考):
①会计方向
②财务和财务管理方向
③资产评估研究方向
④审计与会计制度设计方向
⑤电算化会计研究方向
⑥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方向
(2)理论性不能太强,应选择能联系实际的主题来写(如不能写“企业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研究”;如果选题符合要求但无法或不易联系实际来写,也应重新选题;对不易获得实例或数据的选题也应重新确定题目)。
(3)选题不能太大,主题必须明确(如“论企业财务管理”就没有一个明确主题,太大太空)。
(4)只能有一个主题(如“论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市场营销策略的选择”就包含两个完全不同的主题)。
(5)题目必须清楚完整地表达论文主题(如“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可以作为论文的写作主题,但作为论文题目则不合适,合适的题目例如“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机制的研究”)。
注意:如果原所选论文题目不符合要求或无法完成,请尽快重新选题并发送至我的邮箱(xinyg@126.com)。
二、论文选题与写作步骤
第一步,查阅文献资料,找出当前与本专业相关的热点问题以及研究现状。 第二步,根据资料收集的难易程度及本人的专业爱好确定一个论文写作的初步方向(即主题,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以及大致所需的参考资料(初步确定,可根据写作进度随时修改补充)。
第三步,收集资料。
(1)应根据确定的主题有针对性地收集所需资料;
(2)资料可来源于网上、学校图书馆或资料室、公开的企业信息(如上市公司年报,统计年鉴等)、各种专业数据库,也可以自行购买与论文主题相关的专业书籍。
(3)注意收集的资料应尽可能全面,应涉及到论文主题的各个方面,这样才能使后续的论文写作有足够的参考资料;
(4)应收集最近年份的文献资料,不要收集过于老旧的资料(经典文献
资料除外);
(5)应收集与论题相关的参考文献12篇以上,含两篇或以上英文文献。 第四步,分析整理资料(将所收集资料归类,并以此作为确定论文提纲的依据)。
这一步很重要,应在分析整理所收集资料的同时,对资料进行分类,这个分类也可以作为论文写作的初步框架(即确定从哪几个方面来写),请重视!
第五步,列提纲。根据所收集资料及其分类确定论文写作提纲,相当于目录但比目录更详细,应在前一步分析整理、分类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步,修改提纲,完善论文结构。
应按基本逻辑关系修改论文结构:理论概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这一步属于理性分析的过程,应在分析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对论文提纲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七步,应用资料(将所收集资料的相关内容应用到至论文相关部分)。 第八步,修改完善论文并重新收集所欠缺资料(修改所应用资料并加入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完善论文结构)。
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尚有应补充的文献资料,则应及时重新收集。资料的重新收集工作应根据需要贯穿于论文写作的全过程。
对于实证论文写作,则应进行相关实证分析(如提出假设,建立分析模型,收集和选择数据,验证假设,得出结论等)。
第九步,定稿,准备论文答辩。
注意:不能长篇引用所收集的文献资料,应对所引用资料进行必要修改加工,并加入自己的观点,对直接引用未经删改的文献资料应注明出处。
三、正文的逻辑关系
引言之后的正文章节安排应注意各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一般的逻辑关系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正文部分必须遵循这样的写作思路。
论文各章节内部也应注意逻辑关系,逻辑关系不能混乱。
正文应包含以下内容:
⑴相关理论介绍。
⑵提出问题并分析问题。
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具体撰写论文时,应在符合一般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再根据本人论文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补充和调整。
四、关于正文写作
在正文论述中应根据论点加入相关实例、数据或案例,以增强论文的说服力,不可仅有单纯的文字论述(实例或案例应恰当融入论述当中,不要将案例作为单
独一章)。
五、关于标题规范
⑴标题含义应清晰完整,不应太省略;
⑵论文总标题应反映论文主题;
⑶各章节标题应高度概括所属章节的内容,即标题应与内容一致; ⑷标题字数一般不超过15;
1.2治疗方法治疗组30例,服用盆腔炎颗粒(本院院内制剂,主要成分为丹参、赤芍、菟丝子、山萸肉、生蒲黄、炒灵脂等),10g/次,3次/d。对照组服用妇科千金片(湖南株州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主要成分为金樱根、千斤拔、鸡血藤、党参、当归等,国药准字:Z43020027),6片/次,3次/d。两组均服药28d后复诊,经期停药。
1.3观察指标
1.3.1临床症状下腹腰部酸痛、下坠,带下与月经的量、色、质及舌脉变化。
1.3.2体征妇科检查:宫体压痛、附件增厚、条索、包块、压痛等的变化。
1.3.3检查B超检查。
1.4疗效判定标准症状消失、妇科检查:子宫大小正常,附件区无包块及压痛,B超示子宫、附件正常为痊愈;症状消失,妇科检查子宫、附件区无压痛或附件包块明显缩小,B超示附件增厚减轻或包块减小1cm以上为显效;症状明显减轻或基本消失、妇科检查附件增厚有所减轻或压痛明显减轻,B超提示附件增厚有所减轻或包块稍缩小为有效;症状体征无改变、子宫附件区包块及压痛无变化为无效。
1.5统计学处理资料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等级资料采用Ridit分析。
2结果
2.1两组综合疗效比较见表1。表1两组综合疗效比较与对照组比较,P<0.05;n=30
2.2两组各主要症状体征改善情况比较见表2。
表2两组各主要症状体征改善情况比较
症状体征治疗组/例治疗前治疗后对照组/例治疗前治疗后P子宫压痛2472311﹤0.05下腹坠痛刺痛2182010﹤0.05腰骶酸痛2082111﹤0.05带下量多1561412﹤0.05附件包块124137﹤0.05
3体会
本临床观察中所选病例均为病程较长的慢性盆腔炎患者,其最短病程为两年。治疗组采用补肾祛瘀法治疗,所选药物为经验方:盆腔炎颗粒,其主要药物为活血化瘀的丹参、赤芍、蒲黄、五灵脂等及山萸肉、菟丝子等补肾中药组成。对照组为妇科千金片,其主要功效为清热除湿,益气化瘀。两组综合疗效比较,治疗组明显优于对照组,而对于下腹坠痛、刺痛、腰骶酸痛、带下量多等临床症状的改善程度,治疗组也明显优于对照组。
慢性盆腔炎是妇科常见病、多发病,该病病程长,常常反复发作,迁延难愈,严重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美国学者曾称之为十大疑难病症之一。西医治疗多采用抗生素治疗,疗效不理想,中医药治疗慢性盆腔炎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西医妇产科教材中,慢性盆腔炎是唯一将中医药治疗列为首选治疗方法的疾病。多数医家一般将本病分为湿热下注、寒凝气滞、气滞血淤等型,给以清热解毒、活血化淤、理气止痛等药物治疗,此疗法对于病程短,体质好的患者,疗效较好,但临床上多数慢性盆腔炎患者的病程较长,或治愈后又复发,临床症状常伴有疲倦乏力、腰骶酸痛等肾虚血淤之证。
慢性盆腔炎患者多有急性盆腔炎病史,曾反复应用抗生素或清热解毒中药或中成药治疗。疾病早期过用祛邪药物,损伤正气,日久必累及于肾,损及肾中精气,导致肾的阴阳失调,称之为“久病及肾”。肾中精气的充盛,有赖于血液的滋养,若血液停积,不能正常循行,形成淤血,失去了正常血液的滋润濡养作用,化精乏源,则致肾虚。同时,血的生化有赖于肾中精气的气化,血的循行有赖于肾中元气的推动,故肾虚必血淤,病因和结果互为影响,增加了疾病的复杂性,加重瘀滞的发展,以致癥积形成。临床见下腹坠痛或刺痛,经行腹痛加重,经血色黯有块,舌质暗或有瘀斑瘀点,脉涩的血瘀证,兼见腰骶酸痛,神疲乏力,带下量多,脉沉的肾虚表现。肾虚血瘀是很多慢性疾病的深层次病理基础,针对这一病机采用补肾祛淤法,为临床治疗慢性盆腔炎这一颇为棘手的疾病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摘要:目的观察补肾祛瘀法治疗慢性盆腔炎的临床疗效。方法将60例患者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30例,采用补肾祛瘀法组成的盆腔炎颗粒治疗;对照组30例采用妇科千金片治疗。结果治疗组、对照组的总有效率分别为93.33%,80%。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5)。结论补肾祛瘀法治疗慢性盆腔炎疗效显著,可明显改善临床症状。
关键词:补肾祛瘀法;慢性盆腔炎
演示家用电器故障发生时的现象。这一步是利用学生的好奇心理激发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的感官,让学生对家电故障能用眼睛看、耳朵听,培养其观察和识别能力,并形成一定的感性认识。
2.分析推理。
利用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家用电器理论,培养其分析和推理能力。把握理论依据,让学生会总结检修规律,克服维修过程中的盲目性,找出正确的分析方法,达到维修理性认识的目的。
3.检修操作。
这是在学懂理论的基础上,让学生会动手操作,使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由理论到实践的飞跃。
4.提炼总结。
其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对学过的内容系统地掌握起来,帮助学生把所学的内容进行整合、整理,以形成完整、系统的知识体系,使知识有效地储存和输出。家电维修“四步教学法”与实际检修家用电器的过程是一致的,因此必须让学生大胆地动手实践,亲自操作,实现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四步教学法”的操作过程
(一)演示故障现象,提高学生感知记忆能力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有了兴趣,积极性会就会高涨。根据授课内容,教师首先确定故障实例,在课堂上认真地演示并指导,让学生精心听、细心看、仔细观察家用电器发生故障时的现象。教学之中,把多种家用电器(如录音机、电视机、洗衣机、电风扇等)的各种故障演示,作为课题的切入点。这样开始就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授课内容上来,加强了教学的针对性,激发了兴趣,为下步教学打下了基础。例如,我们在讲电视机“场不同步”一节内容时,把预先设置的一台有故障的电视机搬上讲台,进行了细心的演示,指导学生注意观察电视机的情况,转动机壳后面的场频旋钮也不起作用,学生一时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我语气重重地告诉学生说:“像这种故障的现象叫做电视机‘场不同步’。故障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为下一步的教学设置了悬念。
(二)分析、归纳故障产生的原因,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电子整机产品既抽象又复杂,线路与零部件像人体的神经,密密麻麻,布满全身各个器官。在维修时,不能急于求成。这一环节教学,我引导学生,既然是场的故障,就与学生一起把所学的有关场扫描电路和积分电路一起分析,把电路与“场不同步”故障联系起来,让学生大胆地思考讨论,判断出故障产生的原因和所在部位,并及时指导。在解决电视机“场不同步”这一故障时,大多数学生认为:此故障由于场扫描频率偏高或偏低引起的。此时,我就及时引导和启发:“如果场扫描频率偏低或者偏高,只能造成图像上下一个运动。为什么在转动场频旋钮时,图像能分别向两个方向运动呢?”于是认为是同步信号不好的学生马上明白了其中的奥妙,及时修订了自己的想法。我就及时地肯定了推理的正确。“场不同步”是由于积分电路发生故障后失去了对场扫描的控制而造成的不同步现象。在维修过程中,有时虽然故障的原因找到了,但具体损坏的元件不易查出,造成“老虎啃天,无处下口”的局面。因此掌握各种家电故障的检修规律和检修程序,才能有效地提高检修效率。对于上面讲的“场不同步”故障,我凭自己的维修经验告诉学生们:“像这种故障首先要转动场频电位器进行观察,判断故障是否发生在场振荡级;其次要测量积分电路动态同步电压,判断是否场同步脉冲信号电压进入了振荡级。”这样,学生对于此故障的排除可尽快查出。
(三)动手检修,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在这一环节中,我采取了课堂、课外相结合的方法。
1.根据所授内容,课堂上首先进行修理操作表演,把修理的过程用录像进行演示,讲明操作时的注意事项,并且验证本课堂实施方案的正确性。由于课堂时间的所限,不可能拘泥于一节课的时间,所以应开放实习室,有组织地分组实习。教师巡回指导,查漏补缺,随时解决学生在操作中提出的疑难问题,这样做提高了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
2.利用社会大课堂边实践边服务,让学生深入到维修服务中心,有针对性地进行实际维修,让学生充分接触实际,开阔视野,及时反馈。
(四)提炼总结,培养学生的创造力
为充分发挥和开发学生的智力,我采用了每学完一种家用电器故障之后,让学生自己总结,写出自己的体会小论文,并定时召开家电维修讲演讨论会的形式。充分利用学生的想象力,开发他们的创造力,把学到的知识进一步提炼升华,以实现预设的教学目标。
三、几点体会
1.“四步”教学法不仅适应家电维修课,同样适应其他专业的教学,但总的原则是: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时时以学生为中心,放手让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达到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已昭示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已经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不同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我们可以看到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为塑造一个重视法治的中国,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已有了它该有的名份。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论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基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handwahrehand)的原则,“认为汝将汝的信任置于何处,应于该处寻之”,它的真实含义是:任意与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①这千年来,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存在,发展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必定有它存在的理由。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动产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它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立法者运用立法技术进行法律推导的逻辑结果,其直接的理论依据是物权变动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将物权的变动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向社会公开。公信原则即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公示的信赖。公信原则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积极的信赖,确认只要有公示就有物权变动,即保护人们对“只要占有相关的证书,就有权受领某项给付”原则的信赖,在取得某项权利和某些给付的时候,取得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信赖土地登记簿或证书的内容是正确的。②在德国民法典中,认为这项信赖保护原则是构建私法法律制度的社会伦理因素,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和平共处。在不相互信赖的社会中大家将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善意取得就是信赖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关键是善意和非善意之区别,而非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评析
动产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已是国内外的通说。既使在善意取得无明文规定的国度,动产善意取得在其法律解释或实践中依然存在。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类型、社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仅仅适用于动产抑或将不动产包括在内,国内学者均有不同见解。
1、肯定说,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该被承认,他们认为仅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交易方不会误信不动产占有人为有权处分人而与之交易为理由,一概排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对于相信登记公示力而与无权处分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是违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王利明先生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并不排斥在特殊情况下,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对不动产交易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③
2、否定说:这是我国大多数学者之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领域。
(1)部分学者认为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第三人若再以不知不动产之权利状态为理由予以抗辩已不可能。”④故“不存在无所有权或无处分权人处分不动产所有权的可能性”。⑤这两种观点,排除了无所有权人处分不动产的可能性,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我国尚无完整统一的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造成实践中不动产登记管理混乱,标准不一,登记内容不全面,登记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加上国民维护自身权益意识淡薄,不主动去变更查证登记簿,所以登记权利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
(2)还有一种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登记错误,应通过公信原则或登记更正程序来解决,不适用善意取得。”在这个观点中,若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物权取得方式有两大类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并未将公信力作为物权取得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若通过公信原则处理,那么善意第三人所获物权的得来无法律依据。且公信原则是保护交易安全,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法政策,更应依据公信原则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若是通过登记更正程序处理,恢复至原有状态,那么将要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买受人会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程度产生怀疑,势必引起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和出让人、所有权人不应有的纠纷。而且善意第三人返还不动产或所有权人重新对不动产进行改善或还原,所需费用不是登记更正程序就可以解决,甚至会造成所有权人、买受人更多的财产损失。
(3)还有的学者认为,从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来看,是拒绝将善意取得制度使用于不动产领域,如《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日本民法典192条等,在这里我们要看到一个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同和他们在其他立法上的补充问题。英美法日等国家对不动产登记采用形式审查制度的居多,而我国与德国、瑞士等国一样对不动产登记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只有对不动产登记进行实质审查的登记制度,才能保证不动产权利的无瑕疵,并由此正确的公示,使得确认“与权利相关的登记中,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视如登记本上记载而存在。”⑥所以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移植首先要看到法律得以产生的经济制度的不同。在与我国一样采用不动产实质审查的德国、瑞士均有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了可以基于相信地登记公信力而取得土地上的权利,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不动产。一些国家或地区虽然并未明文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其他法律法规,间接承认了善意第三人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如台湾《土地法》第43条亦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的效力。”这一条规定就给台湾地区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三、我国目前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司法实践基础
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的物权立法中,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作为一个内容明确规定,从前述理论上的分析是行得通的,而且实践中,在《中国房地产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房屋自由贸易的开放,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逐渐完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外观权利与真实权利状态保持一致的可能性将越来越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将不动产包括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里,这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潜在需要。在当前,我国不动产的变动依法明文规定以登记方式为公示方式与登记制度不甚完善之间的矛盾,可由法官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自由裁量或登记机关自主调解,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定时期的社会状况和社会目标下,适当调整善意取得制度的使用条件与范围,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将对有中国特色行政法制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1、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长期的信用打造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比较成熟、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是有明确的信赖利益保护法律原则。将民法上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等法理,类推适用于行政法。凡是基于政府的权威性、公益性与专业性而使公民信赖政府,政府应对其公共管理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加以补偿。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动产公示方法,具有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体行政法律行为,公民基于对该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公益性与专业性的信赖而产生对该登记的公信,又基于该公信进行了不动产的变更,由此所涉及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发生不动产登记权利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而造成错误登记、涂销。所以在立法上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将会督促不动产登记机关完善登记程序,认真执行实质审查功能,提高不动产交易的稳定性。否则,便会因为其过错受到不动产实际所有人的追责,由此承担过错责任。
2、从立法上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将会带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由于不动产外观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原因之一是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下,这就会在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配备有相应的不动产管理条例对此问题进行完善。其次,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上,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何处理所有权人与有过错登记机关或有过错出让人的法律关系,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以何种方式来承担?等等。还有,已登记的不动产的情况的查询要收取高昂的费用已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而不动产登记机关是否实现公开查册制度,转变服务理念由一个高高在上的管理者变成一个具有“服务理念”的机构?这也都是我们可以进行思考的并以此为契机带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五、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我国法治的影响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上占据一席之地,会促进我国公民增强法律意识,主动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变更、涂销。在我国还有两种不动产外观权利和真实权利不一致导致不动产纠纷的。一是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如表见继承人取得遗产或继承人取得应继承份额以外的不动产并为继承登记。二是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但登记尚未涂销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在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将保护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动态的交易安全,这是以牺牲不动产原所有人一定的利益为代价的。然而正如一法律谚语所说的“凡事与其无效不如有效”(utresmagisvalentquampereat),特别是不动产价值相对动产较高,一旦损失将会对权利人造成重大影响,预见到这样严重后果,继承人或合同当事人均会主动到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去履行相关手续,从而也从源头上堵住了不动产外观与真实权利的不一致,使得中国人民传统的在纠纷发生以后被动诉讼的局面转变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①《德国民法通论》卡尔。拉伦茨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第59页
②《社会学法理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史解释>导读》邓正来
③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第215页《再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互相学习:包括教师与学生的互相学习,学生与学生的互相学习。在学生自学的过程中,把自己的问题与收获和老师交流,和同学交流,把一件双方都感觉很困难的成了可能,这种共同探讨的氛围给互相学习留下了巨大的讨论空间。教师向学生学习,是在学生面前表明自己的一种生活态度;是在学生面前展示各种学知识的技能和方法;是一种有效地和学生交流的方法。不但使学生感到教师的和蔼可亲,更让学生感到教师是与学生在知识的海洋里同舟共济。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相学习可以激活一切让学生开口说话的因素,让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去检查修正,弥补自己的不足。
课堂学习:《新课程标准》里讲,要增加课堂教学组织学生讲演、辩论、表演以及观看影视录像的活动成分。课中增加活动成分,目的在于弘扬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真正以主人身份参与到课堂生活中来。
语文课的课堂练习主要是让学生去感受、体会。设置特定的情境,引导学生入境,从中萌生真切的感受和体验。游戏娱乐、表演欣赏、行为操练、动手制作都会使学生卷入到一个真实的问题情景中去,这就有利于进行探究学习。
讨论:在语文教学中,构建语义的理解、体会,要引导学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胆地谈出自己的看法、认识,并不仅仅在于讨论是否达成共识,抑或达成率的高低,更应看中的是激活师生的思维。在讨论过程中,师生、生生共同参与讨论,人人都有得有失。在听他人发言时,自己的思维常常被打乱,需要时时思考他人的观点,评价自己的想法。
辩论:通过辩论,让学生进一步理解感悟,懂得了知识是无穷的,再博学的人也会有所不知,体会学习是无止境的道理。这样的课堂气氛很活跃,给了学生更多的自主学习空间,教师也毫不吝惜地让学生去思考、争辩,真正让学生的思维在无拘无束的讨论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给课堂教学注入生机。
结论:从“问题”的提出到“问题”的讨论,直至“结论”的形成,师生、生生都处于积极的思维状态中。结论的形成应该是学生集体智慧的结晶。
课堂练习:在课堂练习时,要增加组织学生讲演、辩论、表演以及观看影视录像的活动成分,让学生真正以主人翁身份参与到课堂生活中来。
作业练习:作业练习是学生对当天学习知识的重温,是学生掌握知识给老师反馈的一种途径,是学生掌握知识正确与错误的判断与评价。平时阅读学生作业时,总会碰撞学生智慧的闪光点。他们有时会说出我们意想不到的充满哲理的话语。所以,语文作业要给学生讲出话语的机会,为他们讲出哲理的话语提供条件。
首先是围绕问题收集资料和研究资料,虽然在课题研究或临床观察之前,已对有关资料和学术动态进行了搜集和分析,但是在撰写科研论文时仍要查阅大量有关文献,以作为对已掌握的文献的补充、有人作过统计,国内外多数科学工作者查阅文献的时间约占整个科研工作的三分之一,如果没有这些最新的参考文献,要想使
论文达到新颖和独创性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查阅搜集文献在整个科研和写作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搜集资料的目的,是为撰写论文开拓思路,提供理论依据。因此在搜集资料时,应根据论文的需要,把与科研课题有密切关系并要引用的资料做好卡片,注明文献的出处、作者、题目、杂志名称、卷、期、页数、年代等,漏一不可。否则等到文章写好后,注明参考文献时才发现缺少项目,又得重新查找,白白浪费时间。
一般搜集资料分三步法:①根据研究课题选择检索工具;②确定检索方法;③查阅原始文献。搜集论文需要的文献资料应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在方法上沿用前人的,或在前人的基础上加以改进的;②在理论认识上支持本文观点的;③前人研究的结论与自己文章所述不同,需要加以说明的;④前人对本文所研究的
问题存在争议和正在探讨的。将这些资料搜集好后,编好序号,以备撰写文章时使用。
其次是对研究材料的准备工作,它包括对材料的取舍和整理,对实验观察数据资料的分析处理,合理选用适当的图、表和照片等等。这部分工作有时在试验结果分析时已经完成。
第三是提炼观点,明确结果,提出结论。在上述准备工作完成以后,要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和实验观察所得的资料,重新核对试验设计中所包含的思想,运用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一下设计中哪些观点在理论上成立,而在试验中得到证实;哪些观点在试验中没有得到证实或未完全证实,需要修改;哪些现象和指标超出原
来设想,而且可能有新的启示,需要进行新的分析。通过对试验材料的分析,提炼出试验材料能说明的观点和能得到的结果,提出结论,使试验材料和理论认识充分结合起来。
通过以上的准备工作,使理论和实践达到充分的统一,从而提高论文的水平。
㈡构思
构思是对整个文章的布局、顺序、层次、段落、内容、观点、材料、怎样开头和结尾的思维,构思是写文章不可缺少的准备过程,构思时文章的主题中心要明确,用以表现的材料要充分、典型、新颖,结构上要严谨、环环相扣,只有潜心构思,才能思路流畅,写好提纲和文章。
㈢拟定提纲
撰写论文之前,应先拟定提纲作为全文的骨架,使其形成结构,疏通思路的作用。拟定提纲,一方面可帮助作者从全局着眼,明确层次和重点,文章才写得有条理,结构严谨。另一方面,通过提纲把作者的构思、观点用文字固定下来,做到目标明确,主次分明,随思路的进一步深化,会有新的问题、新的方法和新观点的发
现,使原来的构思得到修改和补充完善。 提纲是论文的轮廓,应尽量写得详细一些,提纲的拟写多采用标题式和提要式两种。
标题式提纲,以简明的标题形式把文章的内容概括出来,用最简明的词语标示出某部分或某段落的主要内容,这样既简明扼要,又便与记忆,是医学科研工作者常用的写作方法。例如实验研究型论文提纲通常用以下结构:
题目:……
1、课题对象:
①课题的提出;
②研究的目的。
2、材料与方法:
①实验目的、原理、条件、仪器和试剂;
②实验方法:分组情况,观察指标,记录方法;
③操作过程;
④出现问题和采取的对策。
3、结果与分析:
①结果;
②统计学处理;
③结果的可信度;
④再现性。
4、讨论(结论)。
5、参考文献
提要式提纲,是在标题式提纲的基础上较具体较明确提要式地概括出各个层次的基本内容,实际是文章的缩写。
以上两种提纲形式,可根据自己的写作习惯选用,无论选择那一种,其目的在于启发写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实际的写作过程中作者应做到既有纲可循,但又不拘泥于提纲,尽可能地拓宽思路,才能写出好的论文。
㈣、拟写草稿
拟写草稿就是根据提纲,把要写的内容依次连接起来,把实验数据和资料进行归类分析。它是对论文内容和形式的再创造过程,也是论文写作最重要的阶段。
草稿的拟写方法有多种,实验研究论文的撰写多采用顺序写作法,即按照医学文的规范体例或提纲顺序阐述自己的观点,分析实验数据。也可采用分段写作法,此种写作法多是作者对论文的中心论点已经明确,或提纲已形成,但对某一层次的内容没有把握或没有考虑成熟,而暂放一下,可先写好已经成熟的段落内容,待
内容成熟或进一步实验后再写作,这样不受顺序的先后限制,采取分段写作,最后依次组而形成初稿。完成全文后,需进行前后对照检查,使全文风格一致,层次清楚,衔接紧凑,这种写法最好每次完成一个完整的部分。
㈤、修改
修改是论文写作中不可缺少的工作。无论是初写者还是经验丰富的作者,在初稿完成后都要经过一番审读、推敲、修改才能定稿。有人认为完成初稿只是完成写作的一半工作。作者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以论文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搞科研费心事,写作费心事,修改更费心事。修改是对初稿内容的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