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实习单位意见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05 21: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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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实习单位意见

篇(1)

关键词:消毒;监测;医疗机构

Analysis of sterilization results monitor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Shantou City(2004~2005).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results of disinfection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of Shantou City in2004~2005and offer scientific basis for guiding disinfection work and control hospital infection. Methods The results of disinfection in three-level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period of2004and2005were monitored and analyzed based on the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issued by Ministry of Health. Results Out of4452samples including the disinfectants being used,ultraviolet lamp,surface of object,air,sterilized items,etc.4072were up to the standards with a qualification rate of91.46%.There1873and2579samples were moni-tored in2004and2005with the qualification rates of91.83%and91.20%,without showing significant differences(P>0.05).While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qualification rates of sterilized sample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of city,county and township levels were93.83%,93.01%and85.37%,showing significant differences(P

Key words:Disinfection;Monitor;Medical institution

消毒灭菌工作是预防病原体从病人或带菌者或医疗器械等传染给他人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提高消毒工作质量,有效地控制院内感染,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2004~2005年每年两次对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消毒效果监测,现将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和方法

1.1 监测对象 汕头市15家市级医院、25家区(县)级医院和32家镇卫生院的门诊、手术室、产房、母婴室、供应室等作为监测对象。

1.2 监测内容 使用中消毒剂、医务人员手、紫外线灯、物体表面、空气中细菌、灭菌物品、压力蒸汽灭菌器等7个项目。

1.3 方法

1.3.1 根据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附录A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及检验。结果评价依据GB15981-1995《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及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规定的卫生标准值,进行细菌总数、致病性微生物(包括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及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生物学指标的检测,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样品不合格。

1.3.2 采用EPI Info2003软件建立数据库和输入数据,应用统计软件包SPSS进行统计分析,分类资料的假设检验用χ 2 检验,显著性水平为0.05。

2 结果

2.1 2004~2005年监测样品数各为1873份和2579份,合格率分别为91.83%和91.20%。2年消毒监测合格率差异无显著性。

2.2 市、区、镇三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合格率分别为93.83%、93.01%和85.37%,三者之间差异有高度显著性。其中,市级和区级之间差异无显著性;市级和镇级之间、区级和镇级之间差异均有高度显著性(见表1)。

2.3 不同类别监测样品中合格率最高的是使用中消毒剂,为99.42%,合格率最低的是空气中细菌含量,为82.26%,见表2。

市级与区(县)级合并后对不同类别监测样品比较,使用中消毒剂、灭菌医疗用品和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合格率市、区(县)级与镇级医疗卫生单位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其余项目(医务人员手、空气中细菌含量、物体表面、紫外灯强度合格率市、区(县)级均高于镇级,镇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质量与市、区(县)级相比尚有很大差距。

表1 汕头市2004~2005年医疗卫生单位消毒监测结果(略)

表2 汕头市2004~2005年医疗卫生机构不同项目消毒监测结果(略)

3 讨论

汕头市医疗卫生单位消毒质量监测总合格率与其他报道 [1~3] 综合比较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市、区级与镇级医疗单位消毒监测的合格率差异有显著性(P

物体表面的消毒、灭菌医疗用品、压力蒸汽灭菌器和使用中消毒剂合格率各为94.3%、95.58%、98.56%和99.42%,效果尚可,这与近年来对院内感染的重视,加强消毒技术培训、加大管理力度不无关系。

鉴于一些存在问题和问题发生的原因,各级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消毒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消毒卫生标准》的要求,开展消毒效果监测,提高医护人员无菌观念、工作责任心和操作规范性,及时改进消毒工作,提高消毒效果质量,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 :公共卫生单位;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体系建设

2014 年1 月1 日,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而公共卫生单位作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重要一员,担负着预防控制疾病、维护促进全民健康的重要公共服务职能,由于公共卫生单位的特殊性,其内部控制工作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难题。本文立足公共卫生单位的社会职能及其特点,从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特点和难点出发,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就公共卫生单位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建设进行了探讨。

一、公共卫生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事业计划目标,促进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单位事业计划任务的有效落实,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效果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总称[1]。近年来,公共卫生单位普遍建立了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然而,与企业相比,公共卫生单位内部控制工作起步较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内部控制工作认识不到位,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由于公共卫生单位的特殊性,与企业相比较,我国公共卫生单位内部控制工作起步较晚,相关制度和体系建设不完善,许多人尤其是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缺乏内部控制理念和意识,怕麻烦嫌繁琐,消极应对甚至敷衍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推进面临较大的阻力,严重影响内部控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

由于许多领导认为内部控制就是财务控制,缺乏科学的内部控制管理理念,没有形成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致使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流于形式,内部控制的内容单一,对单位项目决策与执行、资金使用效率与效果、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分析、评估、监督、控制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全面、不深入,致使单位内部控制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还有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全是照本宣科,没有结合单位自身公共卫生服务的特点和工作实际来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致使内控制度只是挂在墙、锁在柜里,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相互监督和控制活动,内部控制工作缺乏独立性和约束力

目前多数公共卫生单位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没有设立独立的内部控制机构和人员,内部控制工作主要由财务部门人员或办公室人员负责,岗位分工不明确,甚至存在兼职现象,内部控制工作缺乏不同参与部门和人员的相互监督和控制,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影响内部控制的效果,使内部控制工作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同时,许多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常常受单位领导及多种因素的干预,使内部控制制度的约束力大打折扣。加之目前上级部门对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也主要是针对是否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而对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制度落实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并没有进行及时的跟踪检查,外部监督不到位。

4.单位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缺乏内部控制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提出,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单位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是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公共卫生单位的特殊性,更多关注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强调单位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缺乏风险评估的理念和意识,没有对单位经济活动和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和监督控制,未能及时发现实现公共卫生单位项目目标的风险因素,加之单位内部缺乏定期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协调,相互配合支持不到位,影响单位项目目标的高效实现,制约公共卫生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规范开展。

5.公共卫生单位内部控制人员素质不高,内部控制知识和能力缺乏

内部控制工作人员需要掌握财务、会计、法律、管理、统计以及单位主要业务工作方面的知识。而目前多数公共卫生单位由于编制不足,其从事内部控制工作的人员主要由财务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抽调或转行而来,内部控制理论水平不高,专业判断分析能力不足,对内部控制的技术和方法掌握不够,应用不熟练,难以真正担负起内部控制工作职责,加之,大家对内部控制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严重制约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建议

1.强化公共卫生单位财务内部控制意识,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良好的内部控制意识是保证内部控制工作规范开展的重要条件[2],而和谐的内部控制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的良好氛围。公共卫生单位的管理者首先必须增强内部控制意识,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建立和完善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体系。要强化内部控制相关知识及重要性的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在广大职工中强化内部控制理念,创建和谐、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保证公共卫生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工作体系,保持内部控制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公共卫生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独立的内部控制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组织领导单位相关部门共同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工作任务,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估。要明确内部控制机构不同岗位的职责,重点加强单位预算业务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管理,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不同部门和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约束,积极发挥内部控制的监督、预警、控制作用,促进公共资产安全和财政资金的高效使用,有效防范经济活动风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果和效率。

3.规范建立公共卫生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控制

健全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共卫生单位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制度保障,公共卫生单位要根据单位自身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改进内部控制工作方法,明确并强化关键控制点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效率和效果。同时,要建立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度,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内部控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反馈并提出解决措施,确保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有效落实,促进单位的发展。

4.建立公共卫生单位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财务状况及经济活动风险预警、预测工作

公共卫生单位要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单位自身的特点建立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建立单位内部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对单位经济活动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的分析和评估,及时识别和发现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存在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畅通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随时将发现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上报、交流和反馈,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理,以有效防范和规避各种可能遇到的风险,促进公共卫生单位的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单位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高效发挥。

5.加强培训学习,全面提升内部控制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内部控制是一项要求高、专业技术性强的工作,内部控制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熟悉国家财经纪律制度和法律法规,还必须具备扎实的财务、会计、法律、管理、统计理论功底,熟悉本单位主要业务技术工作,有较强文字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才能真正履行好内部控制职责,有效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内部控制人员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提高内控人员的思想觉悟,培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同时要创建和谐的工作氛围,强化对内控人员绩效考核和奖惩,保证内部控制工作的客观公正、真实有效落实。要强化对内控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养,通过进修学习和实践交流,使单位内控人员掌握全方位的内控知识和技能,提高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预测判断、沟通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以高效履行内部控制职能。

参考文献:

篇(3)

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见附表)。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见附表)。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330元。

(三)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按月计发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160元。

(四)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有明确职务的,按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没有明确职务的,按1993年的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职级重新认定问题,也不涉及其他福利补贴的发放。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研究制定。

四、审批程序

(一)计发离退休费的审批。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由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由设区市确定。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

篇(4)

二,实习要求

1.在实习指导老师和原技师的严格要求和指导下,通过钻研教材,跟班学习,初步熟悉工艺制作的全过程并能独立完成制作流程.

2.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参与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组织集体活动,当好见习管理人员.

3.实习老师必须自觉遵守实习工作条例和实习企业的规章制度.

4.实习生和带队老师一般不准请假离岗,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方可离开实习岗位,实习教师请假一天由实习队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上报学校批准,带队老师请假一律经学校领导批准.

5.对实习企业有意见或建议,一定要通过带队老师有组织的提出,并协调解决.

6.服从领导,虚心好学,友爱队友,尊敬师长.

7.为人师表,讲究礼貌,仪表端庄,举止大方.

8.刻苦钻研教材,深入了解工作流程,工作认真负责,克服困难,全面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9.不准下河,下塘洗澡,干各种违规违纪事件.

三,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1.实习时间:2007年9月15日——2008年元月20日

2.实习单位:祁东县一痕广告公司,祁东县金鑫广告公司,神画玻璃工艺公司,方圆装饰工程公司,鹏程平面设计制作公司.

四.具体工作安排

实习单位实习阶段

a),实习前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宣读实习计划,宣布实习纪律,明确实习目的要求.

b),请实习单位领导介绍公司的概况和对实习生的要求及工作安排.

c),听原技师示范课或跟班听课,请管理人员介绍工作情况,制定管理人员见习计划.

d),请实习单位的有关老师介绍有关制作经验和管理经验.

e),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分析教材,设计方案与试验.

(二),实践实习阶段

a). 实习生在独立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撰写详细方案,于制作前两天请指导老师审批签字,否则不准动手制作.

b).实习两周后召开一次实习经验交流会,每实习小组确立一人上一堂汇报课,按实习人数选取2名优秀者参加工艺制作比武.

c).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普遍进行试验,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应逐一指导,组织学生认真进行评审.

d). 同年级的实习生必须相互观摩,观摩后由课题组长召开评审会,认真听取指导老师的意见.

e).每个实习生完成四个以上设计方案,上交四个标准设计方案.

(三),管理人员实习工作

a). 实习生制定管理人员工作计划,要指导老师审批,在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管理人员见习工作,要坚持向原管理人员请求汇报.

b). 按照实习单位要求,抓好员工日常管理,关心员工,热爱员工,学会做员工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c). 实习结束前召开一次实习管理人员工作交流会.

(四),总结鉴定

篇(5)

学生与劳动者身份是否兼容

实习期间,由“实习生”这一特殊主体构成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该法律关系的主体牵涉到高校、实习单位、高校学生,内容上涉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客体包含实习生的行为、智力成果等。在缺乏相应规范支撑的情况下,对该类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和处理都还相对模糊,争议集中体现在对高校实习生之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之关系认知,理论上有“兼容说”和“不兼容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身份不兼容说”的基本观点认为高校实习生应属,!于学生而非劳动者身份,故高校实习生之权益受侵害不应简单纳入劳动法律制度的保护,而应寻求新的、多元化保护机制。该学说的主要依据是:

1.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不能将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简单引入劳动法范畴,否则会导致劳动法调整对象无限扩大。实习本质上仍然属于教育的组成部分。高校实习生所有的档案、户籍关系都在学校,其组织管理归学校,其行为自由受到限制,很难获得劳动者的身份。另外,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并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 有学者通过对相关法规的解读认为,根据 1995 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法强调的是因就业形成的劳动关系,实习只是学习的一种补充形式,根本不可能视其为就业。据此,该学者认为“这从根本上排除了( 高校实习生) 适用劳动法的可能性”.

3. 另有学者基于劳动法律体系的保障措施进行分析,认为劳动法包括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劳动合同制度、基准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保险福利制度等。如果将全日制大学生也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势必牵涉到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缴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将大学生纳入并不合时宜,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现行各劳动法律规范也都没有将学生纳入进来的考虑。④“身份不兼容说”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出发,从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保障措施等若干方面,认为高校实习生应属“学生身份”而非“劳动者”身份,大学生因其主体资格的特殊性无法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除通过传统的民法规范,例如违约、侵权的路径进行保护外,可采取的措施还有: 尽快出台规范高校实习生的单行法规; 地方教育部门应履行职责,督促实习协议的签署; 推行责任保险。⑤持该学说的学者还认为,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实习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建议等。⑥与“身份不兼容说”相对应的是“身份兼容说”,持该学说的学者们从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认为高校实习生应属于“劳动者”身份。其主要观点是: 1. 有学者从宪法确认公民劳动权的角度、平等权、大学生弱势群体地位以及利益冲突平衡等角度出发,阐述高校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的合理性。⑦该观点认为,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劳动法》保护不应存在障碍,高校实习生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其他劳动者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其在校生的身份在劳动法律的具体适用上存在特殊性。

2. 有学者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分析认为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年龄条件,即最低就业年龄为 16 周岁; 二是具备劳动能力条件。我国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包括在高等学校就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明显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满足最低就业年龄 16 周岁的要求; 从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来看,也具备了相应的劳动能力。而且,前述《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称《若干意见》) 第 12 条并未排除大学生适用劳动法律规范。“高校学生实习”不视为就业,只是表明其在法律上不视为“就业”,因为客观情况特殊,或者在立法时不便于法律调整,从而将大学生的实习行为调整为暂不由劳动法规范的状态。规则条文中“不视为”、“可以不”等表述,均预留了未来可以立法补充的空白。

3. 另有学者分析《劳动法》第 2 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认为该条表明,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把学生排除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依据《若干意见》拒绝给学生以保护,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而且《若干意见》颁行于 1995 年,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已与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现实不符,应进行适当调整。

4. 还有学者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5 年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 1 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高校实习生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服务,符合“从属性”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已经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实习生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理论上的争议必然反映到法律实践之中。尽管高校实习生权益侵害案并未多见于法院审理,但有限的法律文书,既真实反映了高校实习生的身份困境,同时,也清楚地表明司法实践对其身份认定的基本态度,并且,高校实习生身份分类识别的解决思路渐行渐近。

2007 年发生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下称益丰公司案)和 2009 年审理的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下称恒紫金公司案),均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对高校实习生身份识别的认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上述两案对高校未毕业学生的工作身份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中均经历了几乎一致的劳动者身份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最终其劳动者身份得以肯定,法院文书中体现的理由是:

1. 劳动者主体合格。实习生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2. 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实习生均按照规定或约定内容为相应公司付出劳动,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进行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 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劳动时间也是确定的,不是单纯的大学生兼职或学习劳动技能。

4. 两案中的高校学生均明确表示了就业求职的意向,并得到了相关公司的认可。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也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双方利益也不存在重大失衡,不应视为显失公平。 但是,前述两案中的仲裁文书均表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该仲裁意见虽然最终经法院审判得以纠正,但其反映的对高校实习生劳动者身份分类识别的思路值得借鉴。

前案表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 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很多情况下高校实习生并不能完全达到前述案件具备的劳动者身份确认条件,应当客观地认识“实习”的一般含义。一般认为,实习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辞海》中将实习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之一来解释。2007 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7]2号) 中也明确了实习是很重要的教学环节。

所以,本文认为,为此要明确特定的高校实习生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基本条件,高校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为此应建立完善的制度。概言之,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应考察其实习目的及具体实习行为的实质,将其身份识别为“劳动者”和“准劳动者”,并构建相应的二元法律结构。

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二元法律构造

正确判断高校实习生的身份定位,需要恰当厘清高校实习生的行为演化。不可否认,一般情况下,实习是学习的延续,高校学生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工作经历,往往难以达到熟练员工的程度,但是,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变化,实习已成为一个必须的环节,同时,当今的大学培养模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高校学生的动手能力越来越强,已初步具备合格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以实习的名义低成本地使用在校学生已被很多企业乐此不疲地采用,实习生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客观上,实习生越来越接近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需要恰当的解释方法,形成合理的法律构造,以保护高校实习生合法权益,并兼顾用工企业的利益。法律保护的二元构造可对权利的“侵害或限制之间达到衡平性的目的”.

目光在事实与法律规范间“来回穿梭”是法律适用的普遍特征。

其中的法律解释应遵循使法律适应时代精神的客观目的标准,一是需要以“法的客观目的,如平等保障、公正裁决、根据最佳地考虑现有利益的原则对规则进行‘衡量’”; 二是应推动任何法律都追求“‘符合实质的’规则”.判断高校实习生的身份特点,需要立基于实习目的、实习约定、实习保障等具体情形,并通过对实习生和用工单位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得以实现。

在符合年龄等条件的基础上,实习生能否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本质上是由其行为内容决定的,也反映了用工单位和实习生的实习目的,当实习目的、实习约定、实习保障等得到细致分析,实习生的身份归属将逐渐清晰。

前文郭懿诉益丰公司具有一定的标本效应。作为高校实习生的郭懿在实习过程中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郭懿自身具备基本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作为药学专业的即将毕业的学生,与用工单位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专业上是相适应的,也有证据表明,益丰公司是以招聘员工的名义使用实习生的,郭懿也明确表达了求职的愿望,故从双方而言,求职作为实习的目的是清晰的,这样的实习可以认为就是入职前的培训。

二是郭懿与益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横跨郭懿的实习期及毕业后,明确规定了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裁判文书中亦未见对郭懿劳动能力、劳动事项等方面的否定性评价,故可认为这种情形下,实习生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实习生都符合前案郭懿所具备的特点,故统一判断其劳动者身份存在障碍。客观地说,不应对所有实习生都一味坚持其符合现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这也是对实习生和用工单位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

“利益衡量”作为法学思考方法,以价值相对主义为基础,注重双方具体利益的比较。利益衡量论的首倡者加藤一郎教授指出,“对于具体情形,究竟应注重甲的利益,或是应注重乙的利益,进行各种各样细致的利益衡量以后,作为综合判断可能会认定甲( 或乙) 获胜。”

法的价值实际上是法所蕴涵的目的和使命,是人类、立法者认为法律能够体现、能够承载、能够实现他们的理想或者追求。在所有法的价值中凸显着多方面的意义,体现了法的基本精神、法的终极使命、法的最终目的,从根本上决定着法的作用。

最终,法律落实到对权利、义务的调整。衡量高校实习生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利益,并非仅指二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而是指其应有法所保护的权益,当然,二者的现实利益也是应当考虑的一个部分。前文指出,我们不应当简单地否认实习中很强的学习成分,很多情况下,高校实习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是学校学习的延续,将学校学习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积累实践经验、提升操作能力。这种情况下,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甚至还承担实习费用、有些还支付实习工资,故一味强调高校实习生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可能会伤及企业的利益,间接地也会减少高校学生的实习机会,最终伤害的也是高校学生的利益。

所以,就解决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路径而言,有观点提出应采取平衡性保护的方针,既体现大学生劳动的价值和劳动过程中应有的利益,又不加重企业的负担,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 既要明确高校在大学生维权中的责任和义务,转变高校对于大学生实习的认识,明确目标和定位,又要使用人单位认清人力资源的价值,切实负担起社会责任,避免在大学生权益受损时因归责不当导致无人负责的消极结果。

故而,本文提出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应采二元法律构造,正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量。对,!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进行二元法律构造设计,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对高校实习生的身份归属进行区分,划分为“劳动者”和“准劳动者”两类,并分别纳入不同的法律保护范畴。将高校实习生区分为“劳动者”和“准劳动者”,其标准主要是考察实习协议、实习目的以及具体的实习工作。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当代大学生的动手能力越来越强,很多时候,实习生对企业的贡献并不弱于正式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应倾向于对高校实习生的保护,认可其劳动者的身份。有调查表明,无论是高校推荐的实习单位还是大学生个人联系的实习单位,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极少约定实习期间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权益问题,这也为后来引起争议留下隐患。现实中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创造出具有一定价值的智力成果并不少,例如编写的软件、做出的发明创造等。只是由于大学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或者是因为大学生处于劣势无法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导致这方面的问题没有突显。

此类情形下,一旦产生与高校实习生相关的劳动权益纠纷,应认可其劳动者身份,这也符合权益保护倾向于弱者的法解释原则。将高校实习生身份归属分类为“劳动者”和“准劳动者”,系基于实习生的实际工作内容而定。对于“劳动者”显然应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而对于“准劳动者”,则需要借助劳动法的理念,通过相关政策关注并以细致的实习协议予以保护。“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权利的保障只有依赖于法律才能得到真正实现”,所以,从维护劳动力市场有序这个角度出发,

篇(6)

①原则上要求是本科或本科学历以上大学生,在校品学兼优;

②由学生本人提交实习的书面申请,经相关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与人力资源总监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③实习生在到岗实习前须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实习生个人情况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④实习生须提供一年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若无则由公司安排实习生进行健康体检,费用公司承担。

2.实习时间的规定

①为实习在一段时间内能取得一定效果,实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最短不少于一个月;

②考虑到公司作业需要,实习期间每次请假时间不得长于5天(5个工作日),累积不超过15天(15个工作日);5天以上和累积超过15天需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同意。

3.实习期间的待遇

①工作日提供免费的工作午餐;

②不享有正式员工的相关待遇,一般情况下不提供补助;如实习岗位需要,可以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为实习生申请基本生活补助,建议200-400元/月或10-20元/天。

4.实习工作的要求

①尊重金鹃公司的文化和理念,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②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根据公司情况安排实习生相应的具体工作,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指定一名正式员工以一对一的形式培训实习生,;

③由于实习生的工作一般为基础性的执行工作,适合技术性、单一项目的岗位,综合性、需要丰富工作经验和成长空间的岗位不考虑;

④金鹃公司为智力型企业,包括文本文档、电子文档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材料,因工作需要,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负责协调,提供给实习生,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5.实习工作的结束

①实习期结束后,由实习生所在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沟通,给予相应的鉴定和评估,确定该实习生是否可以留用,并进入相应的招聘程序;

②实习过程中,发现实习生明显不适合该岗位,建议劝其提前结束实习期,并告知人力资源部;

③实行生在实习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责令其立即终止实习,若产生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实习生日常管理办法(讨论)

1.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场地(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到指定的实习岗位,下课须经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2.实习生进入实习场地(单位)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实习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指导教师批准,返回岗位应向指导教师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4.实习生必须听从指导教师指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器材),不得无故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仪器),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器材)保养,若有人为损坏现象按规定赔偿,并做好实习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课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等。

7.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听从安排,服从分配,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岗位独立作业的要求。

8.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实行双重考勤:即所在系(中心)的考勤;生产实习处的考勤。生产实习处将不定时抽查。

9.实习生原则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其顺序为:先由该生填写请假条,实习指导教师批准,而后交所在系(中心)学工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生效。

10.实习生请病、事假,应经实习指导教师导同意后,报系(中心)学工办登记。请假三天以上还必须经班主任审核,所在系(中心)审批,并报生产实习处备案,否则,按旷课论处。

11.实习生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实习场地(单位)声誉;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2.在校生到校外实习时,必须提前一周向生产实习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长批准。未经允许不能擅自离校出外实习。

13.实习生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场地(单位)拒绝实习,学校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岗位,并将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劝其退学或开除,由此产生的实习考核、就业推荐等问题均由该生个人自负。

1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对实习场地(单位)有意见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生产实习处,由生产实习处负责各部门协商解决。实习生不得直接与实习场地(单位)指导教师(领导)发生冲突,若无理取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

篇(7)

作者简介:盘菊莲(1977-),女,广西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学生管理理论。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4-0062-03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高等教育强国的伟大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面对新世纪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着如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问题。为有效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教育部于2006年颁布了《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以及《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从中都提到了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是高职学生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高职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和职业素养的提高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面临着管理难度较大,尤其面临着如何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问题。那么如何完善高职生顶岗实习制度、保障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重点。

一、顶岗实习的含义及其性质认定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进入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参加的一项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是指由实习单位给顶岗实习生提供一定的实习环境,并指派单位里实际工作者指导实习生从事具体工作,以帮助实习生把在校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取得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际技能,锻炼工作能力。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是高职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后进行的综合实践性教学环节。《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2009年3月,《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再次明确强调:“高职院校要切实落实高职学生学习期间顶岗实习半年的要求。”2010年9月,《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积极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模式,将学校的教学活动与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学校和企业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从教育部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要求,可以明确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生仍属于学生的身份,其实习生身份的认定有利于明确顶岗实习的意义与目的,就是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及提高“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教学环节。

二、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而高职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高职生就业的重要竞争力,各个高职院校开始积极为高职生扩展实习渠道,但是由于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在我国处于发展阶段,对高职生的顶岗实习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缺少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导致现实中高职生的顶岗实习权益受到侵蚀。

(一)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快速发展,高职生竞争压力逐渐增大。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战略的推出,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越来越重要,据国家资料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1215所,招生313万人,占普通高校招生总数639万人的49%,在校生965万。根据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数达到1390万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1000万左右。由此可见,随着高职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上用人单位对高职生可选择的余地加大,必然导致高职生就业压力的增加,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高职生必须首先获得职场演习的参与权。

(二)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没有专门法律法规来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针对职业教育的《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对高职生顶岗实习仅是原则性、抽象性的提出一些指导,缺乏义务性或强制性的规定,对高职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甚微。而且现阶段,根据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来看,高职生顶岗实习是不具备独立劳动者身份,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其结果是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

(三)高职生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得一部分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受到权益侵害后,在与用人单位交涉过程中处于劣势,并且既是有些高职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诉之于法律,但是由于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较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高职生并未意识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从高职生的教育模式来看,高职院校仅是注重高职生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培养,而提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必要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这样导致一些学生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愿意通过有效的合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高职生这种自我保障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现状,成为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四)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职能部门管理不力。随着市场经济使企业置身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大潮中,追求企业成本最低化,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目标。但是部分企业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没有认识到给高职生提供必要的社会实践也是企业人力资源培养方式的社会基础,而仅把高职生看做廉价劳动力,不给实习生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甚至有的企业以各种理由延长实习生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以此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目的,这种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缺失社会责任意识的行为,必然导致高职生在实习期间变成权益保障的“真空”。还有部分职业中介机构利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审查不力的现状,利用高职生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的急切心理和缺乏社会阅历的现实,给这些学生许以颇具诱惑力的承诺,甚至部分职业中介机构一些虚假的招聘信息,导致一些高职生在缴纳了高额的中介费之后,又被这些黑心中介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当初的承诺,导致高职生在寻求实习机会时遭受心理和经济权益的侵害。

三、构建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为推动高职生顶岗实习活动的有效开展,确保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从法律、用人单位、高职院校及高职学生等行为主体为出发点,明确规范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构建有效保障高职生实习权益的实习制度,以此推动高职生顶岗实习制度的有序发展。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都没有确切规定在校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条款。因此,如若高职生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事故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而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又没有涉及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的快速发展,尽快出台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目前,如若出台全国统一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可由各省人大或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或出台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规定。根据各个地区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全国统一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的法律制度。

(二)加强政府监管,规定学校、学生和企业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是避免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时无人问津的根本途径。由于处于就业市场中的顶岗实习生不具备要求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主动权,而实习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也缺乏与实习生签订保障协议的主动意识。因此,高职院校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之初,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有关实习的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有关实习单位达成一致。依据所签协议,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选派专门的实习指导人员指导实习生的实习并配合学校对实习生的管理;而顶岗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该遵守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和实习单位达成的协议进行实习。同时,政府应该为相关单位参与高职生顶岗实习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管理制度及提供实习机会的奖励制度,以此为高职生顶岗实习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高职生自我保障意识。高等职业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高职生的实践性技能,而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应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高职院校可在课程设置上增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课程;同时,平时通过宣传板报、印刷实习手册、举办实习权益保障讲座及成立各级高职生权益保障维护中心等举措促进高职生掌握维护合法权益的必要知识,提升其自我防范与自我保障意识。政府可利用电视媒体、报纸、网络等方式号召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高职生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为有效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引入社会保障救济途径,建立各方风险分担机制。为避免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无法及时得到治疗的现状,可考虑给每位顶岗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可通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得到及时救助,避免因学生与实习单位、学校的责任不明而延误学生的治疗。在社会保障救济途径建立的方式上,政府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各方履行职责,例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地方政府已制定了相关条例,其中都要求相关方为顶岗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引入“实习保险”这种社会保险,其实习保险的费用可以由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三方分担。通过这种三方分担保险费用的机制,可以更加有针对性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地减轻了高校和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有利于高职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篇(8)

学生在不同身份之间的倾向性选择似乎在向我们暗示:实习生身份是不存在的,他们要么是学校学生,要么是企业的员工。从酒店对他们的态度就可以看出,酒店不认为他们还是学生:工作时间、工作标准与普通员工基本一致,至于收入差异则可以看作学校与企业的事先约定,与学生身份关系不大。学校方面其实基本也遵循这样的原则,因为学生进入企业实习后,教师们就回到自己的工作单位了,对学生的管理权几乎全部移交给了企业,学校只是关心如“就业表”等校方关心的事务。

篇(9)

但是,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由于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经常在实习岗位上发生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安全现状确实让人担忧。学生顶岗实习事故问题突出并非是事故多,而是事故发生后的有效处理难而导致的。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缺乏必要的安全风险保障。

2.实习安全问题面临的保障缺位

在校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虽然其所处的环境不是学校,而是实习单位,但其学习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将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实习的目的是增强实际运用的能力。实习单位仅提供的是实行场所,与实习生之间无身份隶属关系。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3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上看,适用劳动法的主体中不包括实习生,即实习生不属于劳动者。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身份,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他们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相关条例没有确立在校生与顶岗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职业院校、企业与顶岗实习三方很少签订协议,一旦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学校与企业就会互相推诿。

为此,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简称“三部委文件”),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发生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经过将近两年的时间,完全按照三部委文件精神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只有个别的省区,大部分省区市未按三部委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因此,实习学生的保险工作只能由学校和企业自行处置。

3.设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立法建议与立法原则

实习生的劳动保护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国家在实习生这个特殊群体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上的缺位,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出台一个关于保护实习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明确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

从节约立法资源与保护立法统一的角度出发,可考虑以现有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全国性的规定对实习生发生工伤事故赔偿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学生、学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和单位等各方的责任义务:“大中专实习生实习期间,享有一定的劳动报酬,属劳动关系的特例,参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或对《工伤保险条例》增加条款:“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参照在职职工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把他们作为“准劳动者”列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之内,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设计制定大学生实习工伤保险制度时,要遵循四个原则。

(1)利益平衡原则。在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关系中,要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能让某一方特别是实习单位承担过多的责任,否则就会影响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考虑每个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要注意灵活性与可操作性,给三方留下协商空间。

(2)倾斜保护原则。要把学生的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因为在三方关系中,学生无论相对于学校还是实习单位而言都是弱者,在学校是被管理者,在单位虽是准劳动者,但毕竟不同于正式劳动者,工作经验缺乏,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况且对自身的保护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都有限,所以要首先强调对学生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上,对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的利益勿必作过多限制性的规定,给三方留下协商空间,每个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情况都不尽相同,给三方充分的处分权。换言之,要将法律规定与三方意思自治相结合。

(4)社会化保护机制。参照社保基金的方法,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伤事故等重大风险要采取社会化的分散办法,因为让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是他们难以承受且不公平的。为此,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应具备强制性,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学校和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投保费用,由学校、政府和学生各自承担一部分,共同建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在劳动部门做出实习生工伤认定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享受工伤补偿,由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文献:

[1]尹晓敏.权利救济如何穿越实习之门——实习伤害事故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思考[J].高教探索,2009,(3).

[2]张卫国.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的法律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1,(4).

篇(10)

各临床科室是实习与实训的具体实施单位,其实习管理质量直接影响着实践教学的质量和实习效果,尤其心血管内科疾病多为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多急危重症,是课堂教学和临床带教中学习的难点和重点;同时对该系统疾病的快速、正确诊治往往也是评价内科医生临床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以心内科为试点探讨科室实习及管理方法的规范化操作,并推广到临床各科,将有助于研究、改进、规范本科毕业生科内实习管理,进一步提高后期临床实践教学和学生实习的质量。下面就将我科在实习规范化管理方面的一些措施、体会报道如下:

1 集体参与、共同管理是保证实习带教质量的关键。

1.1科主任的职责:主要是领导带教工作,对科室整体带教做出大体部署,并指导、规范其他带教老师的教学活动、监督他们的教学质量;其次是参与带教工作,每周参加一次教学查房或典型病例讨论等,着重理论联系实际及临床技能的培训、并适当讲解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等。

1.2教学秘书:由具有临床及带教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者担任,是科室内具体负责教学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在科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实习生管理、带教、组织纪律、日常实习教学工作:进行实习生的入科宣教、考勤、带教老师分配、及科室小讲课、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理论与技能考核等工作的具体安排、实施,并负责科室四大本的记录(科室讲课记录、教学查房记录、教学工作记录、实践操作指导记录)。

1.3带教老师:是实习任务的具体实施者,根据我院的情况包括实际管床的各级医师。直接指导实习生的临床实习工作,包括指导病历书写与修改、医嘱、检查单等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查房教授心血管相关疾病的诊断、检查、治疗、药物等知识,指导体格检查的手法操作、有关有创检查的操作、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等,随时解答实习生的问题等,各带教老师间还要互通病种,确保实习生实习病种的齐全。

2 重视带教、积极带教是保证实习质量的重要环节

2.1领导重视: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医教部科长、科主任及老教授对实习带教工作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这是带教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同时对带教表现突出的老师给予荣誉及物质奖励,提高带教老师的工作积极性。

2.2明确实习重要性:使每一位带教老师明确实习带教是教学医院医师的本职工作之一,带教效果评价医院的教学水平及帮助实习生顺利走向社会非常重要。实习是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知识应用到临床实践中去的必须过程,是实习生毕业后开始临床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实习生学会处理人际关系的初步阶段。因此每一位带教老师都有责任带好每一位实习医生,让他们得到最良好的指导。

2.3开展灵活多样的带教方式:

2.3.1如要求实习生模拟接诊或每天早上模拟查房,先检查并熟悉病人的情况,再与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时积极汇报病情及主动提出自己的诊疗意见等;

2.3.2一些简单穿刺术等操作及部分仪器的使用尽可能放手让实习生动手,老师在旁指导,并鼓励实习生向护士学习护理操作;

2.3.3每周小讲课:科主任、教授、主治医师、高年资的住院医师均由教学秘书安排,轮流给实习生讲小课。每周讲授一个小专题,如“常见心律失常的处理”、“心功能不全的治疗进展”等, 使实习生学到实用的知识。

2.3.4教学查房及疑难病例、死亡病案、典型病例讨论:每周安排一至两次典型病例的教学查房和讨论,要求实习生汇报病例,由主治医师作补充,最后由教授总结,不仅有利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还有利于发挥实习生的主动性,也是培养各级医师的临床思维的好机会。

2.3.5重视中医基本功的培养:在查房带教、病例讨论、科室小讲课等时注意结合临床疾病实际情况,通过提问、讲解、示范等将中基、中药、方剂、中诊、中内等知识融入临床诊疗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学生对中医药理法方药、疗效等形成感性认识,进一步稳固专业思想。

3 加强实习生组织纪律管理是保障实习质量的前提

3.1建立实习学生档案,由专人负责记录考勤、学习和实习情况,加强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

3.2完善入科宣教,实习学生轮转入科当日既进行入科宣教,帮助学生熟悉科室的情况、工作特点和流程,明确带教老师,并进行有关医院、科室规章制度、组织纪律、医德医风、注意事项等教育。

3.3建立平时考核系统,将所要求掌握的内容逐一分解考核,掌握程度分A、B、C、D四级,有三项 C级或一项 D级为不合格;并敦促学生阅读相关古籍、著作、文献,适当布置关于某些方面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完成较好者考核适当加分,并能为将来的临床、科研打下一定的基础。

4 加强医德医风及思想教育有助于实习生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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