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分析论文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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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分析论文

篇(1)

一、引言

2007年5月18日傍晚,央行宣布将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将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这是今年以来央行第二次对利率进行调整。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增长偏快的趋势加剧,所以央行再次打出加息的重拳,主要是为了加大调控力度,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并希望以此能给火爆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降降温(田俊荣,许志峰,2007)。在经济学上,利率被誉为宏观经济的“指挥棒”,而股票市场是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对利率进行调整是否能对股市产生预期的效果呢?利率的调整或变动对股市的影响究竟如何呢?这些问题一直是经济学家争论的焦点。因此,国内外许多学者对股票价格和利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分析和研究,但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Bernanke(1992)认为货币当局调控经济的政策手段必然会对股市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中,利率的调整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最为显著。许均华、李启亚(2001)认为1996年5月的降息对股市产生的冲击作用最大,但随后的五次对股市产生的冲击作用相对较弱,表明降低利率对股市资金供给的作用不大。英定文(2002)对减息与金融体制改革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减息对证券市场的短期反应较为负面,中期较为盲动,长期(三个月以上)较为正面。郭金龙、李文军(2004)利用Ross的套利定价模型研究了利率变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认为股票的均衡价格与利率负相关。本文利用事件研究及误差修正模型,对1993年以来我国利率调整对股票市场的长短期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

二、数据及分析方法

(一)样本选择

从数据分析家——北京汇天奇网中获得1993年3月26日至2007年5月7日的沪市日收盘指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

(二)变量设计

1、短期效应分析变量:上证综指。

2、长期效应分析变量。(1)利率变动的指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中国属于利率管制体制,在实践中,一直以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存款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其中又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核心,其他各类资金利率一般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基础,先推算出三个月和六个月的存款利率,再确定其他档次存款利率,最后定出各个档次贷款利率,其他资金利率的定价也与存款利率挂钩,所以本文选取金融机构法定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衡量利率变动的指标),记作rate。(2)股市变动的指标:日指数(即沪市每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记作index。本文对rate、index进行取对数和一阶差分变换来衡量利率的调整幅度及相应的股票价格的变动幅度。数据分析采用计量软件包Eviews3.1完成。

(三)分析方法

1、短期影响分析。本文的短期分析以股票指数呈正态分布的假设(林少宫,陈之兰,1996)为基础,检验每次利率调整前后各n个交易日的上证综合指数的方差、均值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2、长期影响分析。(1)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对利率变动和股指变动两变量进行建模分析,首先要考虑两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首先运用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加以验证。(2)单位根检验。为防止“伪回归”现象,判断通常的线性回归是否有意义,必须先对序列的平稳性进行单位根检验。(3)误差修正模型。若两个时间序列具有同阶单整关系,且其线性组合序列平稳,则两个时间序列具有协整关系,对于具备协整关系的两个时间序列方可考虑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最简单的误差修正模型(ECM)可记为:

yt=β0+β1xt+λecmt-1+εt①

若变量yt和xt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即y=ecmx,则ecm反映了变量在短期波动中偏离它们长期均衡关系的程度,称为均衡误差。模型解释了因变量yt的短期波动如何被决定的。一方面,它受到自变量短期波动xt的影响,另一方面取决于ecm,系数λ体现了均衡误差对yt的控制,一般λ<0。

三、实证结果分析

从理论上讲,我国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不可避免地将对股市产生影响。但是在实际中,利率调整对我国股市的长、短期效应究竟如何?下面对这一问题分别进行实证分析。

我国沪深股市在1993年以前规模很小,只是作为地方性的证券市场进行试点运行,1993年以后两个证券市场才确定为全国性的证券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另外,沪深两个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取其一分析即可。因此,本文的实证分析数据取1993年以后的,股价用上证综合指数表示。

(一)利率调整对股票市场短期影响实证分析

本文分别取13次利率调整前后各n(=3,5,10,20,30,50)个交易日的上证指数进行方差检验(F统计量)和均值检验(t统计量),得到如下结论:

1、中国股市对利率调整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大部分情况下的方差、均值的F、t检验均已通过显著性检验,即利率调整后,股价指数的方差和均值发生显著的改变。一般而言,如果利率调整前后方差没有显著的变化,则股价指数的均值变化较小;反之,则股指的均值发生显著变化。

2、利率调整对股市影响的理论效应并未充分体现,或者说股市对利率的变动不敏感。例如降息有时不一定引起股指攀升,1996年5月1日、1998年3月25日和1998年12月7日这三次降息的情况便是如此。从检验的结果不难看出,当降息使股市的波动性发生显著性的变化时,股指并未上升,反而一直下跌,检验统计量t值也都为负,且从降息3日起股指均值分别在5%、5%、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下降,表明股票平均收益率减少。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如下:(1)利率只是影响股市变动的诸多因素中的一种,在实际经济运行中,还有其它很多因素制约着股市的发展。我国股市目前发展还不够成熟,股市受到主力庄家操纵、行政干预、过度投机、信息不对称等不规范的非经济因素的噪音干扰比较大,虽然经过几年的调整,这种状况有所改善,但并未完全消除。例如股民的过度投机和非理往往使股市波动背离经济规律,导致利率与股价之间的关系缺乏坚实的基础,使股市无法真正发挥宏观经济的“晴雨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利率政策的实施效果。(2)利率发挥其作用不但要依赖于宏观环境,也依赖于微观环境,微观环境中的市场主体对利率的敏感度是利率发挥作用的基础,而在我国,市场主体缺乏对利率的敏感度。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居民预期不稳定,极大地弱化了利率变动带来的投资替代效应。转轨时期各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如医疗、住房、教育等,都加大了居民对未来前景预期的不确定性。居民预期的不确定,不仅制约了居民的消费水平,同时也导致了储蓄的低利率弹性,弱化了股市的投资替代效应。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虽有明显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偏低的,而且我国居民参与股票市场的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也不是很高,这些都将使我国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变化对股市的资金流量影响不大,居民的储蓄倾向仍大于投资倾向,因而也弱化了利率变动带来的投资替代效应。(3)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不同,实际利率才能真实体现利率调整对股市影响的理论效应。虽然名义利率以较大幅度上升或下降,但由于物价指数也在不断变动,导致实际利率的变动方向可能正好与名义利率相反。例如,1997年末一年期存款利率为5.67%,物价指数为0.8%,实际利率为4.87%;而1998年末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78%,物价指数为-2.6%,实际利率为6.38%(实际利率=名义利率-物价指数),可见1998年连续降息后实际利率反而提高,那么降息后导致股指一直下跌的结果就可以理解了。(4)股市对利率调整的反应有一定的滞后性和条件性。只有当市场主体心态趋稳之后,利率调整对股市的理论效应才会明显。从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出,1996年8月23日和1998年7月1日的降息,在降息后3天,股指均值都出现了显著性的上升,而且在中长期内股市一直保持稳步上升态势,这说明股市能对降息做出正确的反映,能够及时将降息效应消化掉。1993年7月11日和2004年10月29日的升息也是如此。在升息后3天股指均值都出现了显著性的下降,随后,股市行情一直节节走低,升息后3天、5天、10天、20天、30天、50天股指均值均显著稳步下降,央行升息的利空消息使大部分资金流出股市,转入储蓄存款等其它投资渠道。(5)与以前的调息相比,最近几次的利率调整对股市的刺激效应已有很大程度的减小,即利率调整对股市的刺激效应呈递减趋势。其原因在于近年来我国股市对利率的调整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提前消化效应。例如,对于2007年5月19日的升息,市场早有心理准备。此前我国已经连续两个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高于3%,各界人士和管理部门普遍对经济过热产生了担心。作为最常用和有效的手段,出台升息政策自然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因此,股票市场也对利率调整的预期作出了相应的反馈,升息前一周股市出现两次震荡,实际上这两次震荡已经消化掉一部分升息带来的影响,所以当央行5月19日正式公布升息消息后,第一个交易日沪指未跌反而涨幅达1.04%,随后日成交量和指数一度创出历史新高,股市重现“红色星期一”。可见,股市的提前消化效应使央行的升息政策未能有效抑制市场投资的热情。利率调整对股市的刺激效应逐渐减弱。

(二)利率调整对股票市场长期影响实证分析

分析利率变动对股市的长期影响,首先考虑两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可运用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本文选择滞后长度为3,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表明:本文考察的滞后期存款利率没有引起股价指数变化的概率很小,只有0.0016,小于0.01,这说明存款利率影响了股价指数变化。而从股价指数没有引起存款利率变化的概率(概率为0.8921)来看,存款利率变化并没有受到股价指数变化的太大影响。因此,存款利率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现在和将来的股价指数变化,而存款利率的调整、制定却不受股价指数变化的影响。

为了防止伪回归的出现,采用单位根检验测试log(rate)、log(index)两序列的平稳性,其检验结果见表1。

由表1可知:在1%的显著水平下序列log(rate)和log(index)具有一阶单整性,而误差修正模型提供了处理具有同阶单整的非平稳序列的分析方法,但在建此模型前还需进行协整检验(即残差的ADF检验),协整检验的结果:残差项通过ADF检验,即残差项平稳[ADF检验值(-3.7778)<临界值(-2.5664)],从而可得:[log(index),log(rate)]是(1,1)阶协整的,故可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另外,在进行协整检验之前,可以得到长期均衡方程的表达式为:log(index)=7.750598-0.466691

log(rate)②

采用Herdry的一般到特殊的模型选择方法,选择若干个滞后期,去掉5%显著性水平下t检验不显著的变量,得到误差修正模型的表达式为:

log(index)t=-0.0000102+0.050078

log(index)t-2-0.090944log(index)t-6+0.050772

log(index)t-34+0.093638

log(index)t-45-0.090724log(rate)t-2-0.008569ecmt-1+μt③

此处,ecm为均衡误差,反映了时序变量在短期波动中偏离它们长期均衡关系的程度,滞后阶数的选择使误差μt成为白噪声。

模型建立、参数估计后,对模型进行适合性检验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发现模型的残差项满足残差的相关假定:独立、同方差、白噪声,且模型不存在误设问题,依据此模型做分析是稳健的。

由长期均衡方程可知,利率政策对股市的长期影响表现为股票价格同利率成反比。央行提高利率,股价指数将下跌;央行降低利率,股价指数将上涨。股价指数关于利率的弹性系数为-0.4667,这说明当央行将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调整1%时,股价指数将反向调整0.4667%。

从短期方程来看,股价指数的波动呈现一定的周期性,股价指数的波动和自身滞后2天、6天、34天、45天的波动情况密切相关,说明我国股市存在着一定的周期性。在短期方程中,误差修正项的t统计量的相伴概率值为0.0005,这表明误差修正项对股指的波动是存在显著影响的,肯定了误差修正项的建立是正确的。另外,由误差修正模型还可知,若出现偏离长期均衡方程的情况,则市场重新回归到长期均衡方程的状况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

总之,从长期来看,央行的利率政策对股市有着显著的影响。具体而言,央行提高利率,股指将下跌;央行降低利率,股指将上涨。

四、结论

通过利率调整对股市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中国股市对利率调整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利率调整后,股价指数的均值和方差绝大多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利率调整对股市影响的理论效应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股市对利率的变动不敏感。

利率调整对股市具有中长期效应,表明市场对利率调整的反应有一定的滞后性和条件性,并且近年来多次利率调整对股市的刺激效应呈递减趋势。

从长期来看,利率政策对股市有显著影响,利率政策与股价指数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参考文献:

1、田俊荣,许志峰.央行加大调控力度防止经济过热[EB/OL]./review/20070521/07183611665.shtml,2007-05-21.

2、BernankeB,BlinderA.TheFederal

FundsRateandtheChannelsofMonetaryTransmission[J].AmericanEconomicReview,1992(82).

3、许均华,李启亚.宏观政策对我国股市影响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1(9).

4、英定文.减息与金融体制改革对证券市场的影响[N].上海证券报,2002-02-06.

5、郭金龙,李文军.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与货币政策互动关系的实证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6).

篇(2)

我们的理论模型指出地权的不稳定性抑制了长期投资,但对其他投资的影响随外生约束的变化会有所不同。小调的负面影响较小,而合适的补偿机制降低了大调的负面作用,其他因素对投资的影响方向也随约束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农业的低比较收益对投资有着双重的重要的负面影响。

实证分析证实了地权的不稳定对长期投资显著的负面影响,而且大调的影响大,小调的影响小,也证实了补偿机制有正向作用。我们同时得到了:小调刺激了化肥的施用,也减少了农业劳动投入,而大调对两者的影响基本不显著。这种差异证实了约束条件的变化的重要影响,也暗示了农业的比较收益的重要性。另外我们还证实了非农就业机会,村组的相对应的长期投资都显著的降低了农户的长期投资,进而我们对产权核心论提出了质疑。

关键词:地权稳定性,大调整,小调整,长期投资,短期投入,劳动投入,农家肥,农业比较收益,约束条件,村组投资,补偿机制,集体所有制,产权核心论

LandTenureSecurityandFarmerInvestment:TheoryandEvidencefromChina

Abstract

Thesharpdropintheagriculturalgrowthrateprovokedahotdebateaboutwhetherthemainproblemlayinlandrightornot,andwhetherweneededtoprivatizelandornot.Investmenthasbeenoneofthefocuses.Noconvincingempiricalevidencehasbeenprovidedeithertovalidateorinvalidatethearguments.Ourpapersystematicallyexplorestheimpactthatlandinsecurityhasonagriculturalinvestments,especiallyonlong-termandland-savinginvestment.Wealsoanalyzeeffectsofotherelements.Wetrytogiveourcontributionabouttheissue.

篇(3)

1.2必须牢固树立在本职岗位上为国家培育人才建功立业的思想。培育思想政治上合格的人才,是百年大计,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如果政治教师没有稳定的思想基础,总想到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安心教书育人,甚至想到从政、从商、改行做别的事业,势必影响这项“灵魂工程”。所以,政治教师必须牢固树立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的思想,有一种把孩子们的思想品质提高了就感到无比欣慰和自豪的情怀、就是最大的成功的思想。要以塑造好学生的灵魂为已任,视民族的未来为已任,扎扎实实地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好教学育人工作。

1.3必须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教书育人是一种比较枯燥的工作,讲台、粉笔加黑板,站的累、讲的累、写的也累,年轻一点的体力好,能支撑,感觉还好一点;年纪长一点的教师就感觉比较累,如果政治教师少了,课程多了就会累上加累。这种时候,如果没有一种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支持,精神就会崩溃,就会越想越感觉不是滋味,就会不想照亮别人了。所以,政治教师只有在主观上树立一不怕苦,二不怕累的思想,才能在讲台上站的稳,站的正,站出政治教师的精神和品格,站出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

政治教师如果做好了以上几点,本身就是一种人格魅力,就会对学生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是为人师表的良好效果。这就直接教育学生,要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篇(4)

2、实证派犯罪学刑罚观的特点

前面所述的是实证派犯罪学代表人物的刑罚思想,相比较古典学派的刑罚观而言,实证派的刑罚观有其自身的特点:

1.目的刑论

在刑罚的根据上,实证派否定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论,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如龙布罗梭主张防卫社会是刑罚第一目的,而改善犯罪人则是刑罚的第二目的。李斯特则认为只有“法益保护”或“社会防卫”才是刑罚的目的。

2.个别预防论

实证学派反对古典学派一般预防的传统观点,相反认为,根据犯罪人的类型,因人施罚,特别预防才能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如龙布罗梭认为刑罚应与个别预防的需要相适应。菲利在

否定古典学派刑罚是罪犯“选择”犯罪的结果的观点时,指出:我们每个人在出生时都受到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遗传,并在生活中表现出来,这就构成人类活动的个性因素,主张针对犯罪人进行改造的个别预防论。

3.因人施罚论

人类学派的倡导者都强调犯罪中存在犯罪人的个性因素,由此对犯罪人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针对不同的罪犯实施不同的处罚,才能实现特别预防。社会学派的李斯特也提倡刑罚个别化。

4.保安处分论

实证学派认为古典学派的刑罚对于犯罪人而言,是无效的。正如边沁所谓的刑罚的每一次施加,都被证明是对犯罪遏制的无效一样,实证派们极力推崇刑罚替代措施——保安处分,认为这种刑外刑才能真正体现因人施罚,达到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目的。

5.刑罚主观主义论

实证学派从罪犯个体入手,来考察犯罪,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因此刑罚不再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是应与犯罪人的危险状态相适应。

6.否定刑罚法定原则

由于强调特别预防,因人施罚,因此实证学派们肯定了刑罚替代措施这种法外刑,虽然并未明文反对古典学派的刑罚法定主义,但是从他们的主张来看,是否定至少是修正刑罚法定原则。

参考文献:

1.严存生著:《论法与正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4.[意]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意]龙勃罗梭著:《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篇(5)

也许有人认为,跟无权无势的教师讲“廉”似乎是个笑话。甚至会有的教师开玩笑说:“我想腐败也没有腐败的资格呀。”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要知道,世间事无巨细,均可见义。班级管理也往往因利而生事,因事而显义。而这所显之义,就是作为班级管理者的班主任的师德形象。

当今,由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全社会对教育期望值的提高,教育界不仅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了人们评价社会风气的一个窗口。在这种形势下,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能否廉洁从教,不仅是学生信服与否的关键点,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廉洁从教,是指教师在整个教育教学生涯中都要始终严格自律,坚持廉洁的操守,不贪受学生及家长的钱物,不受社会上一些恶习的沾染,始终以清廉纯洁的道德品行为学生和世人做出表率。

教师要廉洁从教,除了拒绝“有偿家教”、拒绝“家长馈赠”,同时,还要坚决做到:不向学生摊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不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不赴学生、家长的宴席,不要求家长为自己说情、办事,不从事以获利为目的的第二职业以及不做任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事情。

作为班主任,是学校教学管理中与学生接触时间最长,沟通最多的人员,其一言一行会对学生看待事物的态度乃至人格的形成产生深远的影响,其道德品质的展现是学生参照社会、评判教师的最直接因素,其师德形象的表率是学生对班主任认识和信服的基础。班主任廉洁奉公,学生自然敬仰信服,必然使班主任的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如果一个班主任世俗势利,处处斤斤计较,唯利是图,其一切说教都会显得虚伪空洞、苍白无力,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反感和鄙视。但如果班主任清廉无私,以身作则,那么,今后的班级管理工作必定收到很好的效果。在实际教学中,我是深有体会的。本学年,我所接手的班是整个计算机专业重组后人人都不愿意接手的班,从授课到做班主任,大家都说同一个字“难”。但从我接手的第一日起,我不仅没有死抓学生最敏感的班会费,甚至在没有班会费之前花自己的钱让学生做好必须的班会支出。在收上班会费之后,我完全交由学生管理,由学生自己推荐一个班干部存入银行,自己讨论支出情况,遇到不能决定的支出,我也只是提供参考意见,再由学生自己讨论决定,从来没有直接参与支付。这样,学生对班会费的使用得到了共同的认识,知道了这是自己的共同费用,再也不会这也要班会费出那也要班会费支了。一学期下来,我们班的班会费不仅没有透支,还剩下了200多块,这无疑是前所未有的,几乎每个同学都不敢相信。相对于过去,因为部分班主任参与了班会费的支出,学生都认为这是老师拿了他们的钱乱用,因此,只要是和班务有一丁点联系的,全都要班会费支出。透支之后,也没有正确认识问题所在,把满腔的怨气都放在班主任身上,甚至科任老师身上,势必极大地影响班务工作的展开,造成班级难管难教。就因为我放手班会费一事,原来存怀疑的同学信服了,原来抱捞好处希望的同学信服了,连那些什么都不关自己事的同学也信服了,因此,在第一学期的班级管理中,我的班主任工作获得了全班同学的鼎力支持。在第二个学期,全班同学的学费不用三个星期全部收完,相对第一个学期来说,整整提前了13个星期。

如果说班会费处理只是独特的敏感话题,那么,教师的以下行为同样能够体现清廉无私,树立廉洁师德形象:不在上班时间聊天或长时间接打电话,不在办公室做打毛衣等个人事情,不占用学校的资源办个人的事情,不在办公室里炒股,不为谋取私利而补课,远离扑克麻将赌博,拒绝吃请、收礼、同游……

和一般教师一样,作为班主任的教师要如何树立廉洁从树师德形象呢?我认为:首先,班主任必须更认真地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高尚情操,传承和发扬奉献精神,在实际工作中不重报酬,淡泊名利,乐于奉献。我国现代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一身执教,持俭守节,他“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就是对教师奉献精神最好的诠释。他的这种高尚的人格魅力,为学子们所敬重,为学子们所效仿,成为中国现代史上垂范世人的楷模。他的这种廉洁从教的作风,所产生的道德影响力,深刻地影响了一批又一批学生的道德情感和精神世界,使学生在敬仰之中,自我激励、自我修养和自我改造。作为班主任的我们,相信以我们的廉洁师德,同样能够影响学生的道德品质,能够更好地做好德育工作。

其次,要正确认识班主任的苦与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当我们接下了一个班,就决定了我们要和这个班的同学同甘共苦,挑战命运,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如果拈轻怕重,只看眼前利益,样样斤斤计较,那么,所带的学生也会和你一样,成为重利轻义的市侩小人。

第三,要杜绝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远离私彩赌博等不良行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教师不安于现状,不甘于清贫,上课不精心组织教学,课后却大搞补习和家教,收取补课费、资料费;借跃校园,大搞特色班、兴趣班,向家长要钱要物,向学生乱摊派,乱收费,等等。这不仅违背了《教师法》、《教育法》,也损害了教师的群体形象。作为班主任,我们不仅自己不能有上述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应该防止这种现象在自己的班里出现。

第四,要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因与学生家长(家庭)的利害关系而偏爱或忽视。

二、公正

在传统的教育观念中,班主任是真理的化身,是权威,是班级的主宰者,只要是班主任说的,没有几个人敢反驳,即使班主任错得很离谱,即使学生很迷惑很生气很无奈……因为,反驳了就是对老师的不敬,反驳了就是坏学生。这种观念是迂腐教育的结果,是传统教育的失败,是一种极不公正的教育下出现的反常,亟须我们正视和改变的。

这里,我们所说的公正,是指班主任在实现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的问题。这是班主任职业道德教养水平的标志,是班主任良好师德形象的基础,是做好班主任德育工作的首要条件。

宋朝的包拯享有“包青天”的清誉,是因其公正、严明,而受到老百姓的喜爱。班主任要在学生的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具有一定的威信,在处理日常事务中也得做到公正。具体地说,班主任的公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爱学生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所谓公正,就是尊重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在学校生活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抽象的公正。教育上的公正,意味着班主任要有足够的精神力量去关心每一个儿童。”可以说,公正感是班主任道德情感的基础。在工作中,班主任能否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取决于班主任对每一个学生的关爱情感,如果没有了爱,一切的公正都无从谈起。

2.优差公平

何一个班级,难免参差不齐,班主任要公平对待不同层次的每一个学生。对优生切不可偏爱,要不断给他们在德智体美和做人方面提出更高的目标和要求,使他们养成谦虚、开拓、进取的品质。对差生绝不能鄙视,要学会使用放大镜捕捉差生的“闪光点”,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心,积极给他们创造机会。这是班主任工作中公正的直接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班级的关键。

3.奖惩公正

奖功罚过,激励先进,帮扶落后是教育的根本目的,无论任何单位都会有奖惩的时候,特别是作为班级的小单位,其奖惩的及时性更是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在这小小的奖惩之中,也最能体现班主任的公正。

凭心而论,人总会带着感情看待事物,作为班主任也一样,会因为带着感情看待学生而出现奖惩不公的现象,这就要求班主任应该注意,在工作中,更应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得以民族、性别、家庭背景、地域、相貌以及身心发展水平为由偏袒或歧视某些学生,在运用批评和表扬上、在实施奖励和惩罚上、在评写操行和鉴定上、在推举先进和模范上、在提供条件和机会上都要以公正之心,实事求是地进行合理的处理。

4.师生平等

一直以来,受“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思想的影响,老师总给人一种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感觉,殊不知,这极大地影响了师生的关系,阻碍了师生的正常交流。在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该认识到: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教师只有认识到师生关系的平等,才能放下架子,走近学生,和学生有正常的交流。如果教师高高在上,甚至盛气凌人、压制学生,学生必然拒绝与教师的合作,对教师口服心不服,使班级工作难以展开。如果教师与学生一样,勇于面对自己的过失,敢于承担责任,与学生并肩学习,共同管理,学生必定处处以班主任为榜样,时时把班主任当楷模,那班主任的管理和德育工作肯定得心应手,效果喜人。

篇(6)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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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环境面临两重性

从总体上说,“十二五”时期中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同时面临的制约条件也在增加。

第一,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时期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快速升级时期,巨大的需求潜力能够为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中国发展的不平衡性通常被认为是缺点,但这一特性可以使庞大的需求潜力分阶段释放,从而使国内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持续更长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又是一个优点。但另一方面,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制约着需求潜力的发挥。伴随着近年来经济特别是投资的高速增长,新的结构性矛盾也在积累,潜在的财政金融风险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第二,产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得到巩固,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取得进展,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条件继续改善,国际竞争力有所提高。这次危机中中国出口在总量下降的同时份额上升,对中国的产业国际竞争力是一个直接检验。另一方面,中国总体上仍然处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的中低端。“十一五”期间中国服务业的比重基本没有提高,公共服务、生活服务、生产水平等都有待提升。

第三,中国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仍会继续保持并得到质的提升。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高等教育普及率的不断提高,中国高素质劳动者群体队伍不断壮大,形成了新的以“较低成本、较高受教育程度和素质”为特征的人力资源新优势。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劳动力等各类要素成本都在上升。中国发展所依赖的低成本竞争优势虽然还可以保持一段时间,但逐步减弱的趋势已经出现。另外,人口老龄化问题将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显现,导致“人口红利”逐步减少。

第四,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较大,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生态环境状况出现局部改善,但能源资源和环境压力对发展的制约总体上没有缓解,有些方面还在加剧。与此同时,近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呈现增多趋势,提高应对和处置危机能力,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面临新的挑战。

第五,“十一五”期间,社会发展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诸多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社会建设步伐加快,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有所提高,区域差距趋于缩小。但社会发展滞后的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和基本保障水平差距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突出。

第六,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形成了既独具特色和优势、又符合市场经济通行原则的经济体制,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这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再次显示了中国独特的体制优势。“中国模式”也成为一个时期来的热门话题。但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还存在不少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发展方式存在的诸多矛盾,都与这些深层体制问题相关。

二、发展模式要适应阶段要求

从这个角度说,“十二五”期间要趋利避害,因势利导,必须着力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内需与外需之间、储蓄与消费之间的结构不平衡,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二是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管理水平不高,要素成本上升、传统竞争优势减弱的压力日益增大。三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不协调,在传统生态环境问题依然存在并有所加剧的同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又成为我国必须长期面对的重要挑战。四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协调。

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可归结于一个主要矛盾,即现行经济发展方式与新阶段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我们认为,应当把推动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作为十二五规划的主线,作为十二五期间发展战略的一项核心任务。

发展方式或“增长模式”的转变已经讲了许多年,之所以没有取得全面的、实质性的进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与发展阶段有关,也就是说,在过去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现有的发展方式还有一定的适应性,还可以维持,还有一定潜力。但进入十二五时期后,情况将会发生重要变化。

一是过去可以维持的一些因素已不具有可持续性。例如, 危机后由于美国等储蓄消费结构的改变,中国的出口市场将面临结构性改变;要素成本的快速上升,很可能使一些行业原有的基于低成本竞争的商业模式无利可图。

二是中国经济已经高速增长了30年,估计这样的增长势头还可以延续十年左右。当然,这方面的估计有较大差别。但增长的中低速度时代总是要到来的。中国现有的增长模式是“速度效益型”的,低于7%,相当大量的企业是要亏损的。

三是一些年来的投资高速增长已经积累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之所以有风险,说到底还是一个发展方式的问题。只有重视并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才可能控制已有的风险,并防止形成新的问题,才可能使中国经济在以后的发展中减弱或避免大的金融动荡的冲击。因此,“十二五”时期很可能是一种重要的转折期。如果发展方式的转变没有实质性推进,将会面临突出的发展不可持续的问题。

三、推动政策调整实施四大战略

我们认为,“十二五”期间应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从而推动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

第一,以农民工市民化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城镇数量、城镇人口规模及其占总人口的比重都有大幅度的增长1978年到20xx年,我国城镇化率由17.9%提高到45.7%,年均提高近0.93个百分点,城镇人口由1.72亿增加到6.07亿。即便如此,中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仍落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持续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使大多数农民不再是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少数继续从事农业的人群走上产业化、现代化的道路,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中国扩大内需的最具潜力的领域。

推进这项战略需要一系列的改革和政策支持。首先要促进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长,为此需要放宽准入限制,特别是服务业准入限制,鼓励竞争,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正确处理产业结构升级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加强职业培训等。同时,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要积极而稳妥地调整农民工市民化政策,比如,有些地方探讨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覆盖范围。有关政策应逐步完善。

第二,以完善社会保障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战略。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明显偏低。20xx年中国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为4.4%,社保与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为10.9%,此两项合计占比为15.3%,比人均gdp3000-6000美元阶段国家平均31.4%的水平,低了整整16.1个百分点。

假设政府支出结构从20xx年起,能逐步向同等发展阶段国家平均水平调整接近,到2015年医疗卫生、社保与就业两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逐步上升到28%(平均每年上升2个百分点左右),同时保持教育的持续投入,并不断提高均等化水平。经初步模拟测算,到2015年,我国居民消费率可以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居民消费占gdp比重有望超过40%。20xx到2015年6年中,各年平均可带动居民消费增加约1.3万亿。

以国有企业的收益和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我国有一个初步研究,如果把部分国企红利和部分增长收益以社保预算基金的方式集中起来,每年可以筹措4500亿元到7000亿元的资金。这样就可以在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为社保基金提供重要支持,由此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在新形势下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承担的特殊职能、所起的积极作用。

要改进我国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事务方面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各地政府都有充足的收入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

第三,提升中高端产业竞争力为重点的产业转型升级战略。

近年来各种要素价格快速上涨,企业低成本竞争优势的空间逐步缩小。据统计,从20xx年到20xx年我国制造业平均工资上涨了约70%,平均每年增长13.7%。在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同时,土地价格也不断攀升。可以预见,未来要素成本上升和原有市场空间缩小的压力仍将会持续。保持我国产业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稳定和增强我国产业的竞争优势,必须在保持和延续原有中低端竞争力的同时,逐步培育和形成产业的中高端竞争力。

四、国际经验表明,处在产业中高端的竞争力,才有持久的竞争优势。

有潜力出现这类产业的领域,包括体现国家战略要求,由国家直接大量投入支撑的产业,如航空航天产业,大飞机计划的实施;具有显著市场和生产规模经济优势的产业,如钢铁、有色、化工、汽车等产业;以较强的生产制造能力为基础,同时具有一定研发设计能力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电信设备制造行业;以劳动密集和产业配套优势为基础,同时具有研发设计、市场营销、品牌等优势的产业,主要是轻工、纺织服装、部分电子机械等产业;由于技术重大突破,形成新的技术平台和发展机遇的产业,如平板电视对电视行业发展带来的冲击和机遇,汽车、电子通讯、互联网等领域也酝酿着这样的机遇;从全球范围看处在技术前沿的新产业,如新能源、环保、物联网等。当然,哪些产业有长期竞争力,将取决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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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制度的基础,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但是我国《劳动法》远不健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我们结合我国劳动法司法实践,试图探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不揣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关系建立之规定的缺憾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法律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化的趋势,显然是进步的。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劳动部的有关解释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应尽快补办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部《对浙江省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应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前面问题的解释中也暗含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可,这是和《劳动法》第十六条相悖的。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和《劳动法》相比显然是下位法规,换言之。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劳动法冲突时应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固然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合,但我们可以说,《劳动法》主要包含了实体性规范,具体的适用还要依靠行政规范中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上,相关行政规范和《劳动法》冲突就很难保证第十六条的实施。进一步说,实体性的规定如果缺乏程序的保障,往往趋近于空谈。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完美的立法期望在僵硬的现实面前变成了零。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甚至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常无从保障。

通观《劳动法》的条文,我们很难找到用人单位不履行主动订立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虽然《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权利救济的途径,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便很难举证。劳动合同应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和记录,也是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佐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中占重要地位,但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便意味着第十六条成了实质上的任意性规范,是有悖于立法者的初衷和《劳动法》的法律精神的。从法理上讲,只规定第一义务而无第二义务即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残缺的。

这里,我们并未忽视《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相关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1995年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定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这两项规定的理解中,有4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劳动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主动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纠纷中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第七十九条却忽视了这一事实,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劳动法》在这一点上是有缺憾的结论。其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现实中是不平等的,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不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掌握主动,很难在仲裁和诉讼中举证用人单位拖延的故意和自己的受损范围。仲裁机关和法院在对“拖延”衡量时亦缺乏标准。再次,作为弱势群体,在当今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前提下,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往往会屈从于这种“拖延”和单位的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劳动法》实质上是私法,但从其发展的进程来看,各国的劳动法几乎无不彰显出劳动法公法化的趋势。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现实的不对等性,在这一前提下,对用人单位规定更多的义务,是符合平等的内在要义和公平的法律价值的。《劳动法》需要公权力的合理干预。《劳动法》仅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显然是不够的。最后,“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还处于“拖延状态”,劳动者何以举证自己的受损范围?即便得到了赔偿,工作因此而失去,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更大的损失,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复杂性——姑且不谈其中的不合理的规定——更是让劳动者维权路漫漫。

在1924年英国“国王诉苏塞克斯案”中休厄斯大法官做了著名评论:“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立法者的美好初衷却因为没有“被人们能够看见的”程序性规定(在这里指的是期间的规定——笔者按)而难以实现。劳动行政部门不仅要充当调解员、指导者的角色。还要在必要的时候介入,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范,以平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对比。

二、劳动合同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不足

1.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劳动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限。”劳动部的相关规章对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规定了3种情况:(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l0年以上。(2)劳动者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l0年以内。(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相比之下,国外劳动法将有期限劳动合同范围局限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劳动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性。考察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的做法,发现国外劳动法对劳动者获得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予以法律的“关心和重视”。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严格限制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鼓励不定期劳动合同(相当于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台湾《劳动基准法》如出一辙,其第九条规定: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1)劳工继续工作,雇主不立即反对者。(2)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日者。以此扩大不定期合同的范围,稳定劳动关系。

这些国家和地区,在通过竞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同时,非常重视稳定劳动关系。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劳动立法使劳动者团体获得和用人单位相抗衡的力量,以促进劳动法律关系的和谐与平衡,值得我们借鉴。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暴露出其弊端。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中,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劳动力作为生产力的要素在市场上自由地流动,限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说是进步的。但是,透过立法者的善意构想,我们从更理性的视角看到了矫枉过正的历史再现。立法者煞费苦心,却不知不觉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忽视了劳动关系稳定性对经济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有悖于劳动法的价值追求。按照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分限制,显然是因噎废食的做法,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反而事实上加大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最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我国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在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尤为明显。《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而且这里的责任也并不能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司法救济毕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尽管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但是在就业机会不多,劳动力绝对过剩的情况下,如果认可居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而仅承担补偿责任,对劳动者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

实际履行在性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学理均将其在救济制度中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论述。我国《合同法》赋予实际履行制度一席之地,《劳动法》对此从未予以规定,但从劳动合同制度的性质考虑,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中,适用实际履行原则意义重大。

3.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合同法理论上讲,劳动者实际可以通过行使单方解除权,使合同效力灭失。我国学者多认为这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目的和归宿的,但是这样的规定恰恰忤逆民法原理。

“约定必须信守”是罗马法的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诚实守信至今依然是一切私法不可违背的公理。合同一旦发生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地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作为那条古老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单方解除权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否则便是违约。劳动法不附加条件地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背了民法的原理,也会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劳动者“跳槽”往往以单位的利益损害为代价。

综观各国劳动法立法,大多严格限制单方解除权。另外,单方解除权不适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国外的立法体例值得我们借鉴。

三、关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合同制度中的两个问题,我们提出下列建议:

1.《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具体适用自然依照《劳动法》、行政法规、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劳动法》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依据,具有明显的行政法性质。但是立法者为保证其独立的法律价值,排斥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干预。由于这种排斥被过分强调,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只能在权益受侵害后提出仲裁或诉讼,救济固然是维权的强有力手段,但也因其事后性、补偿性,难以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在救济之前增设一道“预防”的屏障—百过行政强制力及《劳动法》对于当事人相关责任规定的完善,就会减少违约、侵权的发生。这便意味着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其中有过错的一方不仅要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某些情况下,要首先承担行政处罚。劳动合同的违约无论侵害了当事人现实的权利与否,都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可期待的权益,而且后果往往是劳动者更大的顾虑。所以,行政力的更多介入,以保障当事人可期待的权益是必要的。

我国《劳动法》中,行政部门的强制约束却仅体现在“责令改正”上。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渊源,并不等同于合同法原理,劳动合同也不同于民法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其中一点在于劳动合同并不以双方约定或当事人的合意为惟一要义,而是需要介入必要的公权力的干预。对此,我国《劳动法》中的合同制度没有很干脆地体现出来。

针对上述第一个问题完全可以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相应责任的追究。有的学者还提出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登记和申报制度,也是比较有见地的。

2.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强调实际履行制度是必要的,并应当在劳动合同制度中限制双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以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不同于合同法中的合同制度,但《劳动法》未做明确规定的除可依照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可依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可见它与民法上原理存在着密切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应符合《合同法》的部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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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政府干预会失灵呢?或者说,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是什么?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市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

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柏林大学教授阿道夫·瓦格纳早在19世纪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它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公共活动递增的瓦格纳定律”。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如企业通过合法特别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寻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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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审计,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审计服务的需要是出于政府的推动,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服务的存在是两权分离的必然产物。对此,经典总结是由Wallance(1980&1987)作出的。他认为有三种假设可以解释:

1.监督假设(Monitoringhypothesis)。根据Jensen和Meckling(1976)对公司组织问题的阐述,审计可以增加信息的可靠性,并且可以作为一种控制工具。Chow(1982)对1920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大公司、高负债公司和贷款合约中包括更多会计计量指标的公司更有可能聘用外部独立审计师,从而证明监督假设的成立。因此,可以说审计服务作为一种监督工具,确保了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公允。

2.信号假设(Signallinghypothesis)。信号假设认为“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向市场参与者传达了公司管理层对未来现金流量评估的信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和管理者对公司有着不同的评价。管理者有动力披露一些信息,表明自己的公司不同于别的公司。当公司选择高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时,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评价就会更高。另外,信号假设还表明公司管理者通过聘用高质量的审计来解除自己的受托责任,并向市场传递自己经营管理的能力,以提高其在经理人市场上的价值。

3.保险假设(Insurancehypothesis)。保险假设,也称“深口袋”理论,是指管理者聘用注册会计师的目的是为了转移部分财务披露的责任(Wallance,1980)。这种假设主要来自:(1)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接受者对审计作用理解上的偏差;(2)产品责任概念的扩展。“保险假设”在美国的一些研究中已经得到了证实,注册会计师的涉诉与公司失败相关,事务所无论大小,因诉讼支付的赔偿比例常常是相同的。

(二)政府规范产生对高质量独立审计的真正需求

目前严重扭曲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不完善的经理人市场、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和资源配置上的缺陷等使得中国上市公司缺乏对高质量的独立审计的需求。但与此相反的是,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却获得了长足进展,究竟是什么因素促进了独立审计的发展呢?我们认为中国目前对独立审计的需求主要来自政策的推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的规范中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如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股票发行时,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2.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政策和上市规则中都把审计意见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如2001年的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视为财务状况异常,需实行特别处理(ST)。

3.证监会加强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师变更的披露要求。如在1997年度上市公司年度披露中,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年报中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事项作出说明;在1998年度的年报披露中,不仅要求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事项作出说明,而且要求这些公司在年报首页就非标准审计进行风险提示。另外,在1996年,证监会就对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作出规定,如要求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在相关报刊上予以披露,并说明变更原因。

4.推进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如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证监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要求这类公司加强监事会的建设,尤其提出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证监会及其他部门报告情况。

二、政府规范对审计服务供给的影响

中国政府规范对审计服务供给的影响是双重的,在提升审计质量的同时又造成了审计市场的分割和分散。

(一)政府规范推动了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供应

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是适应国家对外开放需要而恢复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又促进了其快速发展。在短短的20年内,无论是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规模,还是执业质量都有很大的提高。尤其是执业质量的提高,政府规范的作用功不可没。政府采取的旨在提高审计执业质量的措施包括:

1.合并两会,统一市场资源配置。1996年6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正式合并。这次合并的结果是到1996年末,全国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达5.6万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达10万之多,同时,合并使得在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执业资格考试、对外交往等方面得以统一运作。

2.脱钩改制,明晰产权,强化风险意识。到200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均已完成脱钩改制。从监管部门的结论看,脱钩改制产生了极大的社会效应,主要表现在: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有明显提高、事务所自律和激励机制日渐形成、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势头日趋强劲、事务所队伍结构趋向年轻化、专业化和知识化。

3.实施从业人员许可证制度,保证质量。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实行证券、期货业务特别许可证制度不仅可以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而且已经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因为如果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将会被暂停证券和期货从业资格,甚至会被永久取消证券和期货从业资格;如果受到这样的处罚,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而言,几乎意味着其执业生涯的不体面结束。而且已有的处罚也对具有证券和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了很大的震撼作用,促使他们谨小慎微、客观公正地执业。可见,这种制度可有效地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4.监管之剑时时高悬。证券市场上不时惊爆审计失败的消息。面对众多的事务所审计失败,政府监管部门一再强调要严厉处罚。这些年来中注协和证监会先后查处了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1年9月底,已有25家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事务所遭受28次行政处罚。对无此资格事务所的处罚案例则更多。同时,监管层也认识到频频出现的审计失败与中国的制度背景不无关系。

5.应付竞争,推动合并。随着中国加入WTO,为了应对来自国外事务所的竞争,提高审计质量,中注协和证监会采取提高“门槛”的办法,促进了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重组。

(二)政府规范导致审计市场的分割和分散

1.审计市场的分割。审计市场的分割,有的是政策因素造成的,有的是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造成的。到目前为止,这些市场分割大致包括如下三类:由于挂靠制度形成的市场分割;占山为王、划地为界导致的市场分割;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市场分割。

2.审计市场的分散。中国审计市场的分散程度如何,以上市公司审计为例,这种分散性可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参与上市公司审计的事务所数量多。如表1所示,从1997—2000年间,每年参与上市公司审计的事务所数量呈上升趋势。一是十大事务所的市场占有率低,如表2所示,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1993,“十大”的年度审计市场占有率曾经达到61%,但随后开始下降,到1998年达到了30%。直到2000年度,“十大”的市场占有率也仅有33%。

三、上市公司审计意见特征:政府规范影响审计服务供求的证据

没有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分割、分散的审计市场与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和政府部门不懈的提高审计独立性的努力,互相作用,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审计现象。审计意见是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考察审计意见可以进一步了解中国上市公司审计特殊的制度背景。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成本

非标准审计意见是审计服务供求双方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相互谈判的产物。对于可避免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管理者接受审计人员的建议予以调整时,需考虑这些调整对管理者报酬、政府管制、贷款合约和政治成本等的影响。如果拒绝调整而接受时,也需要考虑包括资本市场反映和对管理者报酬的影响。

在中国,这些成本包括哪些内容?对管理者而言,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建议对会计报表予以调整,可能会使公司失去配股资格,也可能使公司领导不能完成计划而导致薪酬或职位上的损失;如果公司管理层接受了非标准的审计意见而不予以调整,非标准审计意见也可能会影响股票的市场价格;同时,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PT、ST规则又对审计意见做出了规定,因接受审计意见可能导致公司被特别处理或停牌。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如果坚持自己的立场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就存在被公司解聘的风险;如果向客户妥协签发不正确的审计意见,一旦被发现,将面临着失去客户,失去执业资格,乃至面临终身市场禁入的风险。

(二)高比例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自中国发展证券市场,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已审计财务报告以来,中国上市公司一直维持了很高比例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率。在1993—2000年度间,共有717家上市公司被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占历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总数的14.46%;其中1993—2000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分别为3.83%、4.46%、12.08%、9.81%、12.61%、16.6%、19.61%和16.36%。连续8年维持如此高比例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率是非常罕见的,也是与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密切相关的。首先,高比例的非标准审计与上市公司本身有直接的关系。公司上市时的直通车、改制与剥离、捆绑制度、国有大股东一股独大和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猖獗的关联交易、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和上市后逐年下滑的业绩等。这些因素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类型起着重要的影响。其次是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本身的原因。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风险意识逐步提高,比如说1997—1999年由于脱钩改制受过处罚的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明显高于未受过处罚的事务所。第三是政策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包括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制定,配股政策和增发政策的制定等。

(三)收购审计意见现象

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因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问题相关而长期备受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原因非常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收买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统计,从1993—2000年间共发生了305次会计师变更事项,其中有69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是发生在收到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第二年,占总数的23%。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在变更会计师方面存在较强的“收买审计意见”倾向。

(四)审计意见与公司财务状况的相关性

国外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可以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来预测公司未来的审计意见,可见他们两者之间是存在某种相关性的(NicholasDopuch,RobertW.Holthausen&RichardW.Leftwich,1987)。在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意见与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中,我们同样发现了这样的关系。表3列示了97、98和99三年间所有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的若干财务指标和全部上市公司部分指标的对比。

可以看出:(1)与所有上市公司的指标相比,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指标都远远低于平均水平,说明审计意见难看公司的收益水平总体上不如平均水平;(2)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与公司的财务状况之间有很强的一致性,即审计意见越不好,公司的财务状况越差。这种关系在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和资产负债率等指标间表现出完全一致性。

(五)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分布

由于审计市场的分割及不同的挂靠体制等原因,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该存在系统性的差别。

1.不同地区事务所之间的比较。从审计意见的地区分布看,审计意见的分布也存在差异。我们根据各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差异,将各地区划分为发达地区、半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1995—1999年间不同地区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例是:发达地区占17.89%,半发达地区占12.98%,不发达地区占10.75%。

可以看出,发达地区的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例明显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我们认为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1)经济发达地区事务所的业务素质高于不发达地区。在同等条件下,这些地区的事务所更有可能发现公司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等要求的情况而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2)经济发达地区事务所的风险意识高于不发达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最先受到市场经济的洗礼,对会计师事务所所面临的风险有较为清醒的认识。(3)经济发达地区事务所之间的竞争相对激烈。充分的竞争可以促进事务所的运作更为规范,从而使得这些地区的事务所独立性得以提高。

2.内资所与外资所的比较。一般我们认为国际“五大”的审计质量要高于国内事务所。如果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能代表事务所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高下的话,可以预测国际“五大”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要高于国内所。但从表4的结果看,国际“五大”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却低于国内事务所。对此结果可能的解释是两类事务所在客户选择上的差异。国际“五大”的客户通常规模较大且多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其运作相对要规范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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