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3 11:02:1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金融借款合同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金融借款合同

篇(1)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用途

种类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结息,欠息按_____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年月日金 额年月日金额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物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限一致。如登记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登记机关的规定。在抵押担保期间,抵押物登记期限届满的,由抵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5.经借、贷双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三十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其抵押行为的真实、合法及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同时,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完毕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借款展期应同时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期限与展期期限一致。

7.对贷款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等,并保证按时缴纳保险费。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0.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的赔偿金。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具体用途及用款计划,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应积极筹措还贷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须经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归还。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经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8.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实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3.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5.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保全信贷资产,追收贷款。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组成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 章

(或授权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

贷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签 章

(或授权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1) (2)  (3)

抵押人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2)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1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后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获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甲方如果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为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百万分之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

四、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五、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约定,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七、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十、上列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一、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它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由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2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用途

种类利率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结息,欠息按_____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

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年月日金 额年月日金额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

如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物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限一致。

如登记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登记机关的规定。在抵押担保期间,抵押物登记期限届满的,由抵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5.经借、贷双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三十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其抵押行为的真实、合法及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同时,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完毕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借款展期应同时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期限与展期期限一致。

7.对贷款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

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等,并保证按时缴纳保险费。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0.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的赔偿金。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3_______________ (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银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篇(3)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1-1)根据______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添_____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__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第二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明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的转让价款。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 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 个日历月,即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 个日历月,即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 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人分_____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三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人的帐户。甲方(人)开户行_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

(3-6)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4-1)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4-2)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检验和索赔工作。如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行,乙方应承担对租赁物件的赔偿责任。

(4-3)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分,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经济担保

(5-1)甲方同意___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论发生任何情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 合同的监督

(6-1)甲方委托_______为本合同的甲方人。乙方同意甲方人代甲方监督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人就其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提供方便。

(6-2)甲方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7-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拓展阅读:

什么是金融借款合同

一、借款人的答辩理由值得关注。

金融机构(这里主要指银行)将资金出借后,由于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起诉,请求借款人或担保人还本付息,借款人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提出答辩意见以对抗银行的起诉。对此,引起了很多人的疑问: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有什么理由可答辩的?银行的借款手续做得够牢靠了,还有什么理由可抗辩的呢?

笔者这里大略介绍其中一些借款人在法庭上提出的答辩意见:

1.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借款人没有约束力,理由是:借款合同文本内容太多太长,借款人在贷款时无法浏览全部,在不知道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字盖章,有关条款未能顾及浏览,也看不懂某些合同条款的意思;

2.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并没有看到过合同文本,更没有拿到过,只是在合同的最后一页,在信贷员的指点下签字盖章,借款人根本不知道合同的内容。合同中写着要借款人支付罚息和复息、律师费等,借款人没有看到过,一概不知,因此,借款人只能承担借款本金和约定的正常利息,对罚息、复息和律师费等,不予承担;

3.企业有多笔银行贷款,其中一笔贷款到期后,银行答应再贷款,当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就没有履行再贷款的承诺,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其他贷款无法偿还;银行有违约行为等等。从上述借款人在法庭上的答辩意见上看,主要是针对与银行签约的过程以及借款合同文本是否平等地表达了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还提到了借款人偿还借款后,银行是否继续贷款的问题。

笔者初略分析,作为借款人提出这些答辩意见,大致有以下情形发生:

第一、借款人已经无法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银行按法律程序起诉后,借款人承认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对增加较高比例的罚息和复息,还有律师费等,寻找法律依据和理由提出抗辩;

第二、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过程中,很多借款人为了达到借款的目的,求助于银行贷款,顾不上阅读合同文本的全部或者根本没有阅读就签字盖章,实现借款目的后,只知道借款的利率和还款期限,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方面的内容确实知之不多或者不知道。法庭上,笔者多次发现,在长达上万字的多页金融借款合同文本中,并没有加盖合同骑缝章,确实成为借款人答辩的理由之一;

第三、在企业经营状况以及经济环境好的情况下,借款人按约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继续贷款为正常的借贷现象,但是在企业经营状况较差,信誉下降的情况下,继续贷款就会遭到银行的拒绝,一般是在借款人偿还了贷款后,银行拒绝继续贷款,借款人在法庭上提出银行未履行继续贷款的承诺,虽没有书面凭证,但仍然消不了对借贷双方合同地位的差异存有抗辩的理由。还有很多借款人的答辩理由,在此不一一罗列。笔者认为,作为借款人能够寻找理由与银行进行抗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针对银行制订的借款合同条款。

二、对金融借款合同某些条款的评析。

作者现在收集部分金融借款合同条款,作以下粗浅的评析。

1、合同在最后以总结性的条款表述提请对方注意,并没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金融借款合同基本上是格式合同,即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与相对应的借款人、担保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属强制性规定,应当严格遵守,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无效。

笔者这里举例其中的二条金融借款合同文本条款。

例一: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的磋商;借款人、保证人确认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例二:借款人特此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已就此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

评析: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作为制定格式合同的银行,将对众多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等相对人签订合同前,事先已经由法务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了预先充分的设置准备,其条款含义应当非常明确,合同的内容一般是统一而且不改变的。因而,对合同条款的提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通常的方法是把该条款加黑字体,以引起合同相对人的注意;以单独提示的方式,也就是指明某一条款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存在,使当事人能够明白无误地注意到该条款的内容等等。上述的例一和例二条款并非是针对单一条款的提示,而是笼统性的的提示,且在条款中所谓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的磋商;借款人、保证人确认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已就此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的词句,具有用文字装饰有关事实之嫌,这些合同条款所描述的事实,是在事前预先设置的,其真实性经不起日常生活经验的判断。

此外,银行对合同条款,在相对方对该类条款提出疑问时,有义务进行解释和说明。笔者认为,这个解释的方式,不管是文字或口头,应当是单独进行的解释过程,而不是在事前由合同制定人预先设置的统一解释。

2、合同条款过多,内容过长。

一份借款合同的文字大约近一万字,有的甚至会更长,除借款合同外,在办理贷款中,还要签订授信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等,如果要读完这些合同文本,得花很长时间。

评析:很多合同条款应直接写明的内容,却没有直接写明,而是要在其他几个条款中查找对比才能确定意思。这里摘录其中的一份简单的借款合同文本:第一条:甲方(借款人),见本合同第九条;乙方(贷款人),见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条: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见本合同第十条。本来可以用一个合同条款说明的问题,由于再加一个或更多的对比条款,合同的文字显得更长。笔者并不是否认在合同中对比相应条款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对合同的主体等内容,可以开门见山直接表述的,就没有必要复杂化,这不但不能提高效力,而且还可能对合同文本的意义造成误读、误解而引起争议。由于有些金融借款合同文本条款要在其他条款中查找对比,在开庭中,作为原告(银行)的人在法庭上一时也找不到该条款,因而也讲不清其中的含义,笔者作为法官也会如此,要在翻阅对比合同条文中花要去很长时间。

3、合同约定银行可以直接对借款人、保证人扣款,具有侵权之嫌。

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或保证人未按期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评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相互抵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的条件:(1)应当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4)一方债务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在通知到达对方时才发生效力。

在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银行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取,就会涉及到以下的法律问题:

(1)借款人可能在银行有多种类型的债权,有存款,包括长期和短期存款、理财产品等等。而欠银行的贷款尚未到期,被推定到期,即未按月支付利息,即可以视为贷款全部到期,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直接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款予以抵消,不符合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条件;

(2)即使符合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法律规定也要通知借款人,而在诉讼中,银行都没有提供已经通知借款人的证据,而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扣款,这不符法律规定的抵销程序要求;(3)在商业银行的实际营业过程中,各分支机构通常是经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合同主体资格,而其他分支机构与借款人没有借款合同关系,只有存款关系,直接对借款人扣款,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财产权。

(4)如果借款人负债多,而且与其他债权人也签订了债务相互抵消的协议,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特别是扣除了本金和利息以外,还扣除其他相关费用,这个扣款的效力值得探讨。

4、在合同条款中所表述的监管部门并不明确,银行以监管部门干预为由,停止发放贷款,解除合同,其意思容易发生误解、争议。

例: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提出控制贷款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

评析:作为制定格式合同条款的银行,在上述条款中所称的监管部门范围过大,可以理解成金融监管部门(即央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也可以理解为商业银行自身设置的监管部门,如:行长、贷款检查、审批监管部门等等;还可以理解为其他监管部门。如果以不明确的监管部门干预为由,银行可以单方解除借款合同、停止发放贷款,而且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更显得银行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而设置。如果该条款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解释其中的意思表示。

5、办理抵押登记费用的约定,应符合规范性要求。

例:本合同项下抵押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担保人承担。

评析: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人利息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费用。这个约定并不符合有关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等规定,房屋或土地的抵押权设定登记,均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费用,应当由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在不动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中,抵押权人是不动产抵押权利人,理应由抵押权人负担相关费用。

6、一方并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而是以连带共同债务人的名义向贷款人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连带共同债务人慨念模糊。

例:本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借款人与贵行产生的下列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具体权利义务按照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这个承诺主要是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由银行预先设置好格式文本,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及有关人员作出的书面承诺。

评析:上述承诺的是连带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人,则应当共同偿还,不需要外加连带共同还款。如果是连带债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主要是保证的连带债务、合伙的连带债务、的连带债务、监护人的连带债务、共同侵权的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区别于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轻于共同债务人,而银行在起诉时,就根据承诺书的承诺,不是要求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请求承担直接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笔者认为,银行在设置标准合同文本时,对诸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等等的对象,应在正式的合同文本签字为宜,由借款人的亲属另加一份单独的承诺书来作出承诺,容易与主合同的内容发生歧义。连带共同债务人这个名词,既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人,也可以理解为共同债务人,在诉讼中应当怎么确定处理,值得探讨。

7、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签订了银行可以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条款,不利于合同的实际履行。

例:贷款人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协议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

评析:上述借款合同条款中,银行事先与借款人等合同当事人约定可以把债权债务一部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里就牵涉到如下的问题:

(1)从效力上分析,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可以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另一方视为同意,而且确实在合同中签字同意,这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但这个约定要到合同签订后去履行,特别是合同义务转让,会产生转让给谁,转让的内容和条件等,需要与对方再次协议后确定,在实际履行中容易引起争议;

(2)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的权利属于金融特许权,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应由有关部门批准,笔者对此没有进行研究,认为这个转让的效力值得探讨;

(3)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向银行借款后,如果转让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取得贷款人(银行)的同意,但作为银行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约定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协议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反之,如果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是否也以此合同条款来对比呢?尽管笔者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遇到过这个问题,但认为对这一条款是否有必要签订是值得一提的。

三、金融借款合同在签约与履行过程中的认真与任性。

笔者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注意到以下的一些问题:

1、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银行是认真的。有很多的贷款手续要由银行内部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与借款人先签订授信合同等等。在名称多且篇幅长的金融借款、担保等合同文本中,根据已经设置的合同内容,逐一审查签约。而对有些借款人而言,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就不是那么认真了,往往是为了实现借款的目的,在合同文本中随便签字画押,表现得有点任性,只要有款可借,对合同文本很少顾及。

2、在履行金融借款合同时,作为贷款方的银行就会显得有点任性。当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付息时,银行会依据其预先设置的有利条款和地位采取措施。常见的方法是:

(1)对未到期的借款,没有通知借款人即提前收回全部本息;

(2)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扣款并加收罚息、复息;

(3)走诉讼程序,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缺少相互之间的沟通,以在法律程序上可以交代为先,期待起诉的司法效果。

笔者在审理金融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一家银行出庭的是委托授予一般权律师,在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人是该银行职员,而这个特别授权人却不出庭,这好像已经成为该银行的惯例。也就是只有一个一般权的律师出庭,不能在法庭上行使调解等权利,并且还声称,反正银行借款的事实很清楚,一位律师出庭就足够了,法院会判银行胜诉的等等。另有一家银行,作为诉讼人在法庭上没有调解权,而是要在开庭结束后,经行长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调解。

对借款人而言,有部分借款人在没有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就显得认真了,他们为自己不能还款寻找多种理由,在诉讼中予以抗辩,而且也确实能找到其中的抗辩理由;另有一部分借款人,在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对债权人(银行)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在诉讼中,采取不答辩、不出庭的方法,有的甚至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等为由,故意拖延时间,他们认为反正还不了借款,打不赢官司,随他去吧;还有的借款人已经是走人关门,下落不明了。

四、注重合同的实际效用,营造自觉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的氛围的一些粗浅的想法:

1、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始终,提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在合同关系中,双方要确立相互尊重的平等互利关系,依法维护各自的权益;在合同当事人与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关系中,不能利用合同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对金融机构,更应在遵循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促使借款人在签约、履行以及变更合同过程中自觉履行义务。政府、司法机关在行政、司法活动中,要共同做好诚信守法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诚信守法的目的,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使金融借款合同在良好的法制氛围中得到切实履行。

2、提供金融借款合同格式条款应简明易懂,便于理解合同文本的真实意思,达到实际履行的目的。

金融借款合同基本上由银行负责提供格式条款,有的甚至由银行的信贷员代为借款人填写空格栏的内容,诸如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数额、利率等等。在合同空格栏要求借款人负责填写的内容,是让他们充分理解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由银行负责对有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防止发生合同文义上的争议。作为借款人更需要了解借款利率以及借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相关信息,尤其是关键性的重点内容,应当尽量在填写过程中让借款人懂得其中的意思。

合同文本的内容既要合法合规,又要体现合情合理,意思表示明确,使用法律用语和文字应当准确易懂,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主旨,不能使用容易发生歧义的词语而引发争议,不能人为地把合同条款内容复杂化,添加没有实际意义的条款或词语及法律用语,使合同内容过多过长,以影响对合同真实意思和目的性的理解。

3.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金融犯罪活动。

篇(4)

    该案相关情况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类型:金融借款合同。

    二、借款本金:100000元。

    三、利息约定:月利率10‰。

    四、借款期限:2013年4月25日至2014年4月24日。

    五、担保和保证情况:保证担保(某告某小华在25万范围内作最高额保证担保;某彩霞出具保证承诺函同意对某积虎在2012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6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在25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逾期约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七、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2014年8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

    八、借款后偿还利息数额:无。

    九、2014年5月,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莘塍支行更名为浙江瑞安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

篇(5)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 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 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篇(6)

近年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通过诉讼手段催收贷款,涉及金融借款案件逐年增多。尽管金融机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借款的案件胜诉率很高,但实际执行到位率却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有客观经济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但某些金融机构片面追求业绩,在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中不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也是其中重要且不容忽视的原因。

一、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些金融机构在贷款时不按规定操作,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就盲目放贷;有些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有些银行个别人员甚至发放“关系贷”、“人情贷”、“金钱贷”等等。这些违规放贷和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日后贷款难以收回,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1、贷款前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审查不严

难以执行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很多都没有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过认真的考察。而诚信度由一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诚信度的高低有无,与贷款能否按时偿还息息相关,所以对借款人的诚信度考察必不可少的。而被诉的大多数此类案件,金融机构很多都无法提供涉诉借款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这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而且会直接导致审理难、执行难。甚至于有的案件在后,才发现有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早已下落不明,有的早已身患疾病,自身日常生活都无法保障,对贷款更无能力偿还。

2、贷款过程中贷款手续办理不规范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部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所使用的身份证是过期身份证,更有甚者,部分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签字竟然不是其本人,而当时办理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此又很模糊,叫不准,只好进入司法鉴定程序。上述情况的出现,说明在部分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行业规范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筑牢每道防线。

3、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相一致

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有些用款人还是案外人,且信用程度很低。例如滕州法院受理的几起五户联保借款案件,就是借款人之间相互担保,共同借款造成的。加之五户联保对象多是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此类贷款放出后,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担保人三者构成了一个很微妙的相互作用的关系,有些贷款人或担保人便想借此逃避还款义务,有的贷款人和担保人窃想事不关已,便高高挂起。而一旦面对贷款清偿时,对贷款的追偿就会出现互相推诿、互相指责的局面,既使有偿还能力的人,也是能推就推,能拖久拖,很少主动偿还贷款的。

4、实际贷款用途随意变更

很多金融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借款用途栏填写的内容截然不同,有些用作了房地产开发,有些用于了土特产经营,有些用于了日常生活消费,或者用于了其他的生产经营用途。如此情况,往往在贷款发放前和贷款使用过程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已是心知肚明,而贷款却照常发放和挪作他用。借款人对双方约定的借款用途存在预期违约,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又存在实际违约,所借非所用也就必然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5、对担保人审查不实,担保人缺乏担保能力

有些银行对担保人的资格、实力审查不严,使一些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成为担保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流于形式,起不到代偿的作用;有些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抵押物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不按规定到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当为同一抵押物引争时,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履行登记的当事人只得在抵押权人全部受偿后,才能按比例与其他债权人享受同等的权利;有的银行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时,对抵押物不实行监管,造成抵押物流失,抵押权无法实现。

6、“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的存在

有些借款人利用银行间的竞争,从多个金融机构开户,以规避监督,有的故意用租赁、承包及自行开办的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他们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采用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有关信贷人员。有的用自己的甲或乙公司借款互为担保;有的用同一标的物与多家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等。致使日后贷款无法收回。

7、贷款后对贷款的用途及偿还能力监督不利

借款用途审查在金融系统贷款发放中是一个重要环节,在借款合同中也必然有明确的约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借款用途违约的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具体关系到此笔贷款能否发放,放款数额多少的问题。但是目前金融机构对于所发放贷款用途的贷后考察及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贷后监督,无具体的可行性规定。贷款不按合同约定使用,随心所欲、无节制的滥用,势必大大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8、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

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也是造成债权清收困难的因素之一。许多金融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在债务人有偿债能力或部分偿债能力时不,而是采取各种方式长期催要无着后才诉至法院的。特别是因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或有关人员从中渔利而导致的纠纷,往往要等到负责人更换后才,这些案件因事过境迁,有关企业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即使法院判决也难以执行。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

由于上述问题,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的缺失,造成了金融合同的纠纷,这些纠纷已不是单纯通过法律的途径就能够解决的,很多隐患和风险在贷前即已存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大,事后用法律手段弥补,效果有限且不能治本。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监管、严格按章办事、完善制度才是根本。

1、强化内部建设,加强监管能力

目前,就商业银行自身讲,要从加强自身建设、规避风险的发生入手,这是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的重要途径。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完善内部考评机制。金融机构不能仅仅按照业务量来对职工进行考核,兑现奖惩,更要讲信贷的安全性作为重要的考核目标,避免基层业务人员片面追求业绩而造成盲目放贷、贷出不管的现象。第三要加强管理和检查力度,提高依法开展业务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因规避规章制度而留下风险和隐患。同时,要将近年来的一些典型案例编撰成册,作为普法教材。通过这些生动鲜活的案例,增进各经营者对各项业务活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的了解,从而在日常决策和操作中加以警觉。

篇(7)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篇(8)

    第二,可以为无偿。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借贷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则借款合同为无偿合同。并且,公民之间的借贷因具有互,一般是无偿的。所以,借款合同根据其是否有偿,可以分为有偿借贷和无偿借贷。

篇(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借款合同所下的定义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其中的借款人指向别人借用款项的人,可以是具有还款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贷款人指出借款项的人,可以是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2.借款合同的特点

(1)以货币为标的物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多数借款合同是人民币借款合同,但随着经济开放政策的日益深入和对外贸易往来的不断发展,外币借款合同应用也越来越多。

(2)以利息为有偿回报

除公民之间借款相互约定无利息之外,大多数借款合同都属于有偿合同,借款人要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利率的计算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之间确定。

(3)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借款合同的履行表面上转移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事实上,借款人只取得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并没有最终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最终因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返还,贷款人仍然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4)多以书面形式存在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说,除公民之间相互借款可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之外,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借款合同的种类

(1)民间借款合同

公民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是民间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依据双方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借贷和利息,也可以根据约定选择无息、低息或高息。民间借款合同的订立原则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二是不得违背国家的金融法律,例如不能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从事非法的金融经营业务。

(2)信贷合同

信贷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将货币出借给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按照贷款资金的来源,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三种类型;按照货币的种类,又可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两种类型。

(二)借款合同的写作

借款合同的订立过程分为洽谈协商和拟定文书两大阶段,这里只介绍第二阶段:拟定合同文书。

1.首部

包括标题和当事人、保证人情况。当事人就是贷款方和借款方,保证人则视具体情况是否需要担保来决定是否列入合同。

2.引言

写明借款目的和订立合同共同信守的原则。

3.借款种类

写明所借款项是人民币还是外币,如是外币,还要写明何种外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4.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数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

5.借款数额

写明约定的借款数量。

6.借款利率

利率是计算利息的依据,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利率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优惠利率、加息和贴息贷款利率等。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管理的体制。民间借款利率无硬性限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贷款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7.借款期限

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效期限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8.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是一次还是分次还清,是采用电汇信汇还是其他方式还款等。

9.保证条款

这是借款合同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对借款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

10.违约责任

包括借款方的违约责任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1.解决纠纷的方式

协商解决以及协商不成指定仲裁机构解决。

12.其他条款

如还有约定的事项以上各条无法表述,可以最后增加其他条款。

13.尾部

包括贷款方和借款方的名称、公章、代表人签字、地址、电话,借款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以及保证方的名称、公章、代表人签字、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 范  本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建设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借款方申请,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预计分年用款为: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第二条 借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内,根据批准的年度

计划和建设进度编制年、季度用款计划,送贷款方审查凭以供应资金。贷款方保证在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内,按基本建设贷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供应资金。如因贷款方责任,资金供应不及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条 借款方在贷款方开立账户,根据工程情况将贷款按月(季)分次转到存款户支用,全部贷款由贷款方监督使用。借款方如不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和收回贷款。

第四条 贷款期限:自

年  月起,至

年  :请记住我站域名月止,共为

年  个月。其中建设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还款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分年还款计划如下: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第五条 贷款利息,按年息

%计收;借款方不能按上述约定归还的,从次年开始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还款加息  ;挪用的贷款,从挪用期间加收罚息    。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并计算复利。如因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根据政策相应调整。

第六条 还本付息的资金,经各方商定,同意用贷款项目的下列资金偿还:

1.企业自有资金;

2.基本建设收入;

3.交纳所得税以前的新增利润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金;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5.实行投资包干分成部分。

(附:贷款项目预计经济效益表)

借款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 方式提供担保。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 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3个月后,借款方仍不归还的,贷款方可以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方或担保方收回贷款。

第八条 如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产品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协商签订变更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如果超过3个月以上不使用贷款,合同即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 份,借款方主管部门、保证方、 、 、 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财税部门意见

地(市)行审查意见

省分行审查意见

签约日期:

篇(10)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本协议(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个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二】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_______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其中备付利息:(大写:_______)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拓展】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

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上一篇: 道德讲堂活动总结 下一篇: 数学课培训思想汇报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