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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网格监管”原则,县环境保护局承担辖区内执法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承担辖区内由省和市环保部门监管企业的配合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和检点。(见附件1)
执法管理及现场检查对象按照监管类型分为一般污染源企业、自然生态类、新改扩建设类、危险废物类、核与辐射类等5大类,各类对象检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核与辐射除外)。将检查对象按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将一般污染源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及监管规定见附件2。
一般污染源现场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收费、谁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环保局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自然生态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职责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2.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3.对国家、省级审批的改扩建生态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
新改扩建项目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审批未“三同时”验收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建设期和试生产期,取消的除外)。监管责任分工及批次要求如下:
1.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对市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3.对县本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辖区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2.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产生量及毒害程度,实施切合实际的检查频次。
核与辐射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及核工业企业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使用Ⅳ、V类放射源,伴生放射性生产单位每年现
场检查不少于1次;
2.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3.协助市环保局开展现场检查。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点及要求
①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②应参照省环保厅汇编的《__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进行,每次检查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③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__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监察监测联动,联合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应及时将超标排污信息向执法机构反馈。
④对重点减排项目,在现场检查时,在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基层上,着重检查企业总量排放情况。
⑤现场监察要有明确的监察结论,应依法依规提出拟处理意见和要求。
2.自然生态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工矿企业、人类活动情况。
②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检查是否依法环评并获得批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并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减排要求。
③应按照环保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和《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自然生态类现场检查记录》。
3.新改扩建设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环评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②项目建设情况。环评批复及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③项目试生产情况。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④项目验收情况。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危险废物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查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②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是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
③查转移。查看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核与辐射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是否按照环保法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是否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工作。是否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送贮、异地使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和射线装置台账并账物相符。②是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上作人员名册和培训、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制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
③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区管理情况。放射性物料、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和控制情况。个人辐射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
④环保部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每次检查必须编制检查文件,并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1.依法依程序检查。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环境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并示证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执法文书。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要参照《关于印发<__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用,对已建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环保部门,必须运用系统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逐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监管“一执法对象一档”数据信息库。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还要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监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①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
②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顶格处罚、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和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等措施,依法从严处理。
③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末批先建、边建边批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
④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依法采取停水断电、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⑤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⑥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4.跟踪落实整改。对所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做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均要纳入本级后督查案件实施管理,建立“谁检查、谁跟踪落实到位”的责任机制,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有关要求跟踪督办,直至整改落实到位。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时将处罚情况填报到环保部12369网站《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和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将查处的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体联动。将执法计划列入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局将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结合县域实际认真施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划分环境监管网络,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执法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保障。着重解决执法检查人员、装备、车辆、经费不足等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与交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案情分析会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各级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监督。
(一)实行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县政府分工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监察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公用事业局、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定期召集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环保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当前环境执法的工作重点;确定各部门环保联合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行动;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及时依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通报联合执法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二)实行联络员例会制度。全县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环保联合执法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合执法联络员。县环保局负责定期召开联络员例会,调度了解各单位对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安排事项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听取各单位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行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为确保环境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县环保局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和移送工作。凡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需县政府下达关停决定的案件,向县发改局、经信局移送;凡涉及未依法经环保部门审批而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向县工商局移送;凡涉及应当停止供电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企业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向县供电公司移送;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管理人员行政责任的,向县监察局移送;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向县检察院、公安局移送;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向县安监局移送。案件移送时,由县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转交给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办理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随时与该单位联络员联系,了解转办案件的办理情况,督促转办案件办理进度,确保落实到位。
二、细化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全县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形成环保联合执法的强大合力。
1、县环保局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相关规定,严把环境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未批先建、不执行“三同时”等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县发改局、经信局要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要求,统一部署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同时,对新、扩、改建项目需要审批、核准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审批、核准;按规定程序经备案的项目,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3、县公安局、监察局负责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调查、处理工作。
4、县水利局要把好地下水采水关,对未经批准、无环保设施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企业,要吊销其地下水采水许可证,查封自备井。
5、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查违法建设占地行为,在办理用地审批时,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不得批准用地有关手续。
6、县安监局在办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按要求查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环保验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手续。
7、县公用事业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度要定期调度和通报,督促其尽快形成治污能力。要加强对建成后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达产达标和稳定运行。同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制止违法排污行为。
8、县工商局在办理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企业注册登记时,要按要求查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对无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的企业要给予关闭、取缔。
9、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办理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企业生产许可证时,要按要求查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环保验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办理其生产许可证发放手续。
10、县供电公司要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供用电管理,在项目单位申请建设用电时,要核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对无环评及审批文件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采取不予供电、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
三、有关要求
一、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整改要求
1.强化环保部门监管监控。*县环保局要派出专人进驻*山金矿,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环保设施及监控仪器是否正常运行,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环保工作人员要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县环保局要将检查情况每月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环保局要确定专人负责*公司环保监管工作,每月对*公司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省环保局和*市政府。省环保局将每季度对*公司环保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省环境监理所要将对*公司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
2.完成对*公司氰化物在线监测仪的联网。省环境监理所和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工作协调小组要在本周内派员赴*公司,指导氰化物在线监测仪调试和监测数据的比对工作。*市环保局要于6月26日前完成*公司氰化物在线监测仪调试和监测数据的比对、验收,实现与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联网。省环境监理所每天要对*公司传输的在线监测数据查询3次以上,并做好记录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省环境监理所领导每天要对记录进行检查,局领导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3.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县环保局要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核定*公司应缴纳的排污费,实行按排污总量收费,并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
4.建设汀江水质自动监测站。*市环保局、*县环保局要提请当地政府在汀江*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上游建设一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用于监控汀江水体水质,确保*县城区饮用水的安全。监测因子为水温、电导率、溶解氧、浊度、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铜等,于今年年底前建成。
二、对环境监测部门的整改要求
1.充实*县环境监测站人员力量。鉴于*县环境监测站目前只有6名监测人员,且无高级技术人员的情况,*县环保局要尽快向县政府汇报,争取人员编制,引进高级技术职称的监测人员,充实监测队伍力量。
2.加大*公司污染源和汀江水环境监测频次。*县环境监测站要增加对*公司污染源和汀江水环境监测频次,对*公司3个废水排放口和汀江水环境的监测要由现在的每半月一次,增至每周一次。*市环境监测站要每月监测一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每季度对*公司3个排放口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做好所要求的监测因子的监测工作,发现异常监测数据应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监测工作质量由各级环境监测站分管业务的站长负责。
3.提高监测人员素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于今年*月*日前,组织对*市环境监测站、*县环境监测站、*公司负责环境监测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国家监测规范、要求和在线监测仪器操作方法等,提高监测人员的工作素质和业务水平。*市环境监测站要派2人,*县环境监测站和*公司要各派6人参加培训。
4.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环保部门的监测、监理和管理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接受企业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吃请,不得在*大酒店吃住。
三、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整改要求
1.落实环保责任制。*公司要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公司法人代表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大环保投入,落实环保责任,增加环保人员,提高工作素质,确保各项环保制度落到实处。
2.实施稳定达标的治理措施。对矿区废水中的铜超标问题应采取处理措施,将矿区现有污水处理中的人工加药改为自动加药,针对暴雨时三清亭、二庙沟、新屋下三处大坝废水溢流的问题,要求三处均增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溢流的废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引入现有安装在线监测仪的排污口排放。*公司要于6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省、市、县环保局,整改工作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3.加大环保投入,加快生态恢复进度。*公司应要快实施生态恢复规划,加大环保投入,完善排洪系统,恢复矿区植被,在北口新屋下大坝外建设一座重力浆砌大坝,确保汀江水环境安全。
4.增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公司要完善在线监测设施,增加pH、铜等污染因子在线监测内容。要主动联系供货厂商尽快安装,现有氰化物在线监测设施应于6月26日前与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联网,实时传输监测数据;其他污染因子在线监测设施应于*月底前安装到位。在线监测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不得擅自拆除。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57-02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环境问题犹如身体中的病灶越来越严重。为了解决发展经济带来的环境问题,2015年1月1日实施了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希望其挥舞着最严罚单达到重典治疴的目的。新《环保法》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的处罚,环保优先和损害担责制度的设立,黑名单制度的确立等等,这些新变化、新创新、新发展,都表达着国家对治理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新《环保法》的亮点
(一)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变
新《环保法》中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公民的主体责任,由一元的治理模式向多元的治理模式转变。新《环保法》更加注重环保教育,把事中、事后的治理模式向事前转变,这正是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如新《环保法》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和新闻媒体的宣传保护环境和教育的义务。国家鼓励和引导民众对垃圾分类投放,优先使用节能设备和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新《环保法》更加注重鼓励和帮助污染企业的减排工作,不仅仅是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和取缔。如新《环保法》中规定了对减排企业和污染企业转移的财政或税收政策上的帮扶。新《环保法》更加注重多主体监管作用,新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权力,从而形成多位一体的监管模式。
(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确立
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纳入《环保法》的基本原则,这在国外的立法中还并不多见。欧盟国家强调的是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美国则通过一些禁止性规定体现环保优先原则,如《荒野法》中规定,在指定荒野中,禁止几乎所有的机动车行驶和开发活动。我国在新《环保法》中明确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者间的关系,即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经济发展之前应衡量对当地环境的破坏程度。经济发展不能做出严重损害当地生态和环境的事情。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如美国著名的小鱼吃大坝一案中,为保护当地几乎没有经济价值的蜗牛镖,而终止修建已投资近亿元的大坝。
(三)加大惩罚力度
新《环保法》中规定按日计罚和黑名单制度提升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懂法和守法,防止出现违法者因违法成本小于收益而故意违法破坏环境的现象发生。如不久前,北京环保部门运用新环保法的按日计罚规定,对麦当劳的供应商北京辛普劳有限公司开具了25年来,北京环保领域罚款金额最高的行政处罚391.8万元罚款。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督促公民和企业的学法和守法。
二、新《环保法》面临的难题
(一)执法难题
首先,基层环保部门力量不足,环保队伍人才短缺。而中央和省级执法力量强大,高级研究人才较多,呈现出倒金字塔型不合理结构。在实践中,某些县执法人员只有不到两人,而在乡镇中都没有执法队员。其次,虽然我国已经成立385个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相比国外这个数量也是鲜见的。但是这些环境审判机构缺乏专业的相关人才,就连最高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厅的法官也是由民厅转岗的。最后,环保部门面临执法难题。在新《环保法》中赋予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强制执行力,但其仍然面临执法难,执法权不能得到保证的困境。如执法人员试图进入可能存在违法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但企业就是不让其进入大门。在拖延时间的过程中可能已毁灭关键证据。
(二)诉讼的难题
根据民诉法第55条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保的公益诉讼,这就导致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过小,不能有效保护环境权益。实践中,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有700多家,但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仅有三家组织提起过公益诉讼。美国的公益诉讼范围包括检察官、政府监护人和公民等,英国也同样赋予了公民公益诉讼权利。限制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是为防止出现滥诉现象,但我国国情是诉讼数量及规模达不到保护环境权益的程度。
(三)新环保法的自身不足
没有确立新《环保法》的环境基本法地位,导致其权威性不够,在与《农业法》、《水法》等相关专项法律适用时,农业、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会以适用专项法律为依据架空新《环保法》。那么新《环保法》关于规定生态红线制度、保护生态安全等制度只能对相关专项法律起到补充和指导作用。新《环保法》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公民的环境权,这使公民在行使环境权时没有法律依据,在环境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没有将严格的处罚权完全下放给环保部门,对于政府庇护违法企业的行为,新《环保法》并没有有效措施和手段保障执法权的实施。
三、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执法权利,提高执法能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提高执法队伍的能力,强化执法队伍的执法权利才能保证新《环保法》的良好贯彻和实施。面对基层执法队伍人才短缺,我国政府因该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基层执法经费供给。基层执法队伍人才和经费的不足,是长期政府对环保部门不重视的结果。在环保优先原则确立之际,政府部门应该转变工作认识和态度,为环保部门做好输血工作。同时可以建立罚款按比例返还环保执法部门,作为环保执法部门的活动经费和队伍建设资金。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因为单独依靠政府财政拨款而受政府行政干预。我国可以吸取和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如美国的环境警察制度。在我国市级以上的环保局设立拥有强制执行权利的执行处,或者建立联合行动机制,使公安、城管和环保部门可以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权利,加大执法效果。同时完善和配套相关法规和制度,使执法效果再上一个台阶。
(二)加快环保税立法改革
加快环保税立法可以释放更多的治理手段和清洁技术的红利,促使环保政策与经济政策和发展政策深度融合。从最早2008年初,财政部(下转第59页)(上接第57页)与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共同开始环保税的研究制定工作,至2010年7月环保税初稿的出炉,2014年列入国务院工作计划,到2015年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的内容。确立环保认定、税务征收的征管模式将现在排污费等费用改为全国统一税收,可以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排污费协议收费现象的发生。环保税作为一种调节机制,可以倒逼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换代。在征收环保税时,应该严于现行污染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并形成相应绿色税收体系,同步推进资源环境保护。
(三)推进环境综合监管体制变革
首先,应该确定新《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地位。以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为基础,加快和推动其他相关单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强化环保部门的主体地位和权威,及时消除因为法条冲突导致的部门沟通不畅和执行乏力。其次,推动环保部大部制改革。自2013年3月推动的大部制改革,现在唯独环保部门缺位。环保部门大部制改革有利于减少职能交叉,提高环保机制运行效率;有利于落实环保责任的问责制,建设责任型政府。环保部大部制改革是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最后,加强政府各部门执法合作。制定和出台相应政府各部门稳定、长久的联动协作机制,强化政府部门环境执法协作工作。
参考文献:
[1] Plater Z J B.Environment law and policy:nature,law,and society[M].3rd.Valencia:Aspen Publishers,2004
[2] 常纪文.新环保法遭遇实施难题[N].经济参考报,2015.4.8(6)
文/邓博 洪焰 胡俊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出现了大量的待开发棕地,而棕地开发往往存在环境风险,部分棕地需要进行环境修复,因此政府应强化棕地开发利用环境管理,通过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土地开发流程,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减少棕地开发后不良环境对人体与生态的危害。棕地开发应从企业搬迁时启动,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对棕地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发现存在严重污染的地块应及时进行修复,以达到居住与商住的用地条件。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发挥各自的技术特点,全程对棕地开发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结合我国实际,棕地定义:为市区内工业用地或者存在污染风险的商业用地(如加油站)搬迁后遗留下来的土地。本文以武汉市老工业基地的转型发展为依托,结合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管理及环境管理多个方面,对我国的棕地开发再利用管理体系建立的一般程序进行研究与探索。棕地再利用开发环境管理体系
建立与执行棕地开发再利用管理体系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其目的是清除城市中污染因素,使棕地具有造血功能,恢复土地的经济价值,体现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的原则,对政府管理水平、专业知识等因素具有较高要求。若管理体系不健全、技术水平落后、把关不严,将严重影响百姓身心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政府、企业、人民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棕地再利用开发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企业搬迁前管理、企业搬迁过程管理、场地环境调查管理、场地污染修复管理以及棕地再利用开发管理。企业搬迁前管理是指在工厂停产前,环保主管部门建立搬迁企业档案,收集详细的企业生产历史资料,并根据所收集的资料为下一步搬迁过程做好监管准备;企业搬迁过程管理主要针对企业停产后遗留的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监管,以避免污染物转移造成的二次污染及危险废弃物引起的环境安全事故;场地环境调查管理主要任务是审核环境调查单位的资质及调查单位的调查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并结合场地环境调查的各个阶段展开现场取样、检测数据管理;场地污染修复管理则根据场地调查结果,确定是否要修复,审核环境修复单位资质或能力,组织修复方案的可行性评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环境监督性检测,控制棕地在修复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终监督验收单位对修复工程的验收工作;棕地再利用开发管理指在棕地开发项目实施前,配合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污染场地环境修复工作回顾,并提供环评所需的相关环境修复工作验收结果。
棕地再利用开发工作的一般程序
基本情况调查阶段
该阶段停产后即可进行,包括搜集生产企业的生产历史、生产工艺、生产产品及主要使用的化学原料等生产资料信息,并利用数码设备对企业搬迁过程进行记录,形成图像、图片资料,建立巡查档案。
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阶段
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固体废物处置相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搬迁企业完成场地拆除前原址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并将处置结果报送环保局备案。按环保部门要求,企业对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及集中堆放,并协调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企业进行处置。环保局进行现场监督指导,避免了土地二次污染及消除了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隐患。
场地环境调查阶段
一般在企业拆迁完毕后,调查单位开始场地环境调查。此阶段环保部门对调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选择具有环评资质与国家认可的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并要求调查单位编制调查方案,在调查取样工作前期,组织专家对调查方案进行评审。在调查取样时,环保局监测部门对取样、测试、数据分析进行监督。要求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背景资料对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包括水文地质调查、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等,分为初步调查、详细调查。
初步调查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设置具有代表性的取样点位,进行取样,监测涉嫌污染物质,发现场地被污染,立即启动详细调查工作,场地未受污染,则可以直接进入土地开发阶段。
详细调查时监督调查单位结合企业生产背景、初步调查数据,进行场地取样点位加密设置,对污染物质重点监测,确定污染强度、污染范围,分析对人体及环境的危害程度,根据污染物质的危害级别制定修复目标。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详查方案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详查报告编制阶段
完成样品分析以及相关地块详查报告的编制。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详查报告进行论证后报市环保局备案。污染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场地污染风险评估。
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方案阶段
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污染范围、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验收标准及用地规划等确定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并编制修复工程可研性报告,进行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备案,将处理意见进行通报。
实施污染土地修复阶段
施工中要严格按照修复方案的时间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污染场地使用权所有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修复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环境监理,监理单位应选择具有第三方检测资质、环评资质机构和具有项目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一般环境工程监理分为工程监理和环境技术监理两部门,由环境技术监理主导工作。监理机构在治理和修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环境、工程监理报告,环保部门全程监管。
武汉市老工业基地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管理
武汉是我国传统的老工业基地之一,作为工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历史上有大型工业企业上百家,为共和国的工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城市的发展与变迁,工业区面临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挑战,因此工业区内众多不符合产业结构要求的企业需要转产、搬迁等,遗留的土地将作为开发用地。
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武汉市某大型制药企业占地297亩,厂房占地面积130000平方米。其生产历史悠久,于1949年秋进驻武汉。1956至今产品有肾上腺素、副肾素、安络血、胃复康、二巯基丙醇、甲硝唑、氯霉素、安乃近等,产品涵盖原料药、原料及中间体、医药制剂、生物制药、食品添加剂等多类别、多品种。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相关文件要求,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在该企业搬迁前期介入,并根据搬迁实际情况与出现的问题,下达针对性较强的工作联系函,要求企业提供生产历史资料、产品清单、生产原材料清单、建筑图纸及地下供水供电管网资料,并严格监管企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废水、废气的处置情况;在拆迁过程中也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预防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直至拆迁结束。目前,企业搬迁完毕,项目已经进入场地环境调查详查报告编制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开始时,环保局政策法规科对调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调查方案;在实施调查方案时,环保局监测站派专业人员监督取样过程,并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数据准确,防止调查单位数据造假;至调查结束,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及风险评估结论进行评审。如场地环境存在污染,则启动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程序,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组织专家对修复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将实施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环评主管科室审核、备案。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实施时,环保局监测站应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场地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施工场地的水气声的监测、污染场地内的防尘措施等内容,如发现存在污染转移,由环境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污染场地修复完毕,业主委托具有第三方检测资质单位进行验收,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验收方案及结果进行验收;污染场地通过验收方可进入土地市场流转,在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应明确环评单位对场地原用途、修复过程、结果进行回顾。
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管理经验与启示
通过此案例,我们不仅可以清楚棕色地块的开发再利用程序,还可以根据开发流程,清晰地了解地方环保部门关于棕色地块开发再利用的职能与工作流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以下几点值得推广的经验:第一,在整个管理过程中,环保部门设置了场地环境调查单位准入标准,规范了场地环境调查市场,并且对取样、检测全程监管,通过抽样检查保证了调查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第二,地方环保部门聘请专家,建设专家库,实施专家评审制度,为各项方案的实施提供了保障,为政府的下一步工作计划提供了技术支撑;第三,地方环保部门在企业搬迁前进入企业,收集资料,并对固废的处置情况进行了监管,有效避免了因企业拆迁造成的污染;第四,企业拆迁与环境调查协同进行,互不干扰,确保了调查工作的进度,也保证了调查结果的准确。
以上几点对于传统的环保管理工作是一种创新,同时也是理解与结合国家相应的文件要求,由地方环保部门归纳而成,在现实工作中是极其可行的,是值得推广的工作经验。由于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全国范围内无统一管理标准,因此在本项目中一些管理构架有待优化,一些技术问题值得研究,如拆迁前进场调查取样与拆迁后进场调查取样的优劣比较、场地的取样点位布设、样点的取样频度如何确定等问题。
结论与展望
武汉市老工业区地方环保部门积极探索新型环境管理模式,为武汉的棕色地块开发再利用提供技术服务、提速老工业区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规范了棕地开发流程与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修复市场。
我国政府针对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连续出台相关文件,为老工业区棕色地块的开发再利用的环境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表明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但在法制建设方面,国家应该出台适合房地产开发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是根据各个省份土壤类型按区域编制房地产开发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棕色地块的开发再利用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与政策保障。
主要
参考文献
2、拟定办事处当前环保工作规划,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3、负责办事处环保目标责任书各项指标落实。
4、负责办事处辖区内环保类材料的汇编、填写与上报。
5、负责办事处辖区内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巡查,检查辖区内各类污染治理。
6、协助做好国家、省、市级巡察、督查交办件及各类投诉信件的办理,全力做好环保部强化督查、巡察的迎检工作。对交办的各类问题,对照整改清单,按照时间节点,高标准整改到位。对投诉到区环保热线12369的各类信件,第一时间到场查明原因,及时处置并回复到位。
7、时刻关注空气质量微型监测站点数据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做出处理。
8、强化环境网格化监管,夯实网格化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一长三员”工作职责。
9、持续“散乱污”企业治理,牢牢盯紧辖区“散乱污”企业,确保整治到位的“散乱污”企业不发生死灰复燃现象,确保辖区无新增的“散乱污”企业。
10、扎实做好“双替代”工作,完成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双替代”检查验收。与区经济发展局做好沟通对接,科学谋划好我办下步“双替代”工作。
11、散煤治理及洁净型煤推广,确保辖区居民户劣质煤使用情况不断减少。
12、持续加强扬尘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对辖区各类施工工地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等制度要求,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
13、严格管控垃圾、秸秆焚烧和烟花爆竹燃放,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着火点及烟花爆竹燃放等情况。
14、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水利部门做好流域内水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工作,形成治污合力,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个人职责
1、在办事处党工委的领导下,负责环保站全面工作,对上级业务部门和部门人员负责。
2、定期组织部门人员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环保站人员的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3、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并结合部门实际,积极开展各类工作。
引言
环境监察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保部门直接对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执法的主要途径,环境监察的实施是对环境监督管理时支持与深入。环境监察不断的受到国家重视,在环境保护工作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近些年,经济的迅速增长一定程度上间接的造成了环境的变化,环境监察范围不断拓展宽泛,工作任务也逐渐繁重。再加上如今环保法律不尽完善,监察力度、手段、体制等等多方面问题,致使环境监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1 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现状及问题分析
1.1 环境监察相关法律不尽完善
环境监察执法需要做到有法可依,这是环境监察执法的前提和重要基础。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等等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并且已经形成较为全面的体系。但在实际地区以及执法过程中,法律条款细节方面仍然较为模糊,缺乏具体实施细节,难以执行和操作,虽然已经立法但是在基层执法上仍然呈现出脱节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对环境监察基层工作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1.2 环境监察执法情况不容乐观
近些年对于环境方面的报道以及人们生活中的感受,都体现了当前环境在不断恶化,粗放式的经济增长,以及很多企业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问题,环境与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小企业污染反弹严重,污染排放超标,这些问题都导致当前环境问题逐渐加重,并且直接影响人们生活和工作。这种情况下给环境监察执法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环境监察执法形势不容乐观。
1.3 环境监察队伍综合素质偏低
环境监察队伍人员的组成本身就是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对工作认识不够,存在思想观念落后的情况,基层人员更容易出现以情代法的情况。此外,由于环境监察人力、物力不足,难以进行行之有效的监察工作,环境监察工作很难做到完整、准确、直观,这使得监察结果不如人意。
1.4 企业污染问题严重
部分企业常常因为自身经济利益而放弃或减少自身节能减排方面的投入,经常出现偷排、直排、谎报排污量等情况,减少缴费,这给对排污申报的核实制造了很大难题,并且排污费用的收取上也存在较大问题,污染源治理越来越困难,还容易出现污染纠纷等等问题。部分企业不良行为对环境监察工作带来很大阻碍。
1.5 部门之间缺乏合作
环保部门之间合作主要包括内部合作和其他部门协同合作两部分。
首先就环境管理体制而言,环境检测与环境监察分属技术支持保证系统和监督执法系统,两系统之间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常常出现相互间工作过于独立而脱节现象,两系统工作时常常只考虑本身工作内容而不考虑相互关系及整体效能,造成配合不够,效率低下等等情况。此外,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同合作主要是包括:公安、发改、规划、工商、法院、土地、城管等多个部门。部门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作战,难以发挥其他部门资源利用情况,各个部门也没有能够发挥为环保审批把关的重要作用,致使各个部门本身能够协调完成的高效工作,形成拖延、滞后、反复的情况,得不偿失。
1.6 人民群众对环境要求提高,但参与不足
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对环境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在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问题认识上也在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在群众、上访、百度热议等多方面已成为热点问题。但是在环境监察工作上,公众参与度普遍偏低,对环境监察工作实质性的帮助有限,公众参与是环境监督治理的重要依据之一,依然有待提高。
2 加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能力措施探讨
2.1 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制度
新《环保法》已经实施,在修订其他环境法律、法规时,应注重环保立法过程中的综合决策、调查、论证和协调工作,在进行立法草案时要进行详细的调研,尽可能全方位地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提高条文的可操作性。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其执行过程简单可操作,使环境执法更具刚性;强化环境法律责任,明确环境监察处罚的种类和数量。
2.2 发挥企业在环境监察中的协助作用
环境监察工作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应在环保意识上强调和加强,履行企业在环境监察中的协助义务。企业对于环境监察工作的支持与协助,对企业环保问题的解决、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环境保护以及治理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环境监察部门与企业加强沟通联系,有助于提高部门服务程度和深度,并且建立企业与环境监察部门之间的信任与友谊,为提升环境质量共同努力,营造和谐氛围,逐步完善企业环境问题处理办法与环境监察细节。
2.3 将环境监察工作细化
环境监察工作细化才能更好的针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对策以及决策。工作中要细查企业实际生产、排污情况、污染防治设备情况、环保审批验收情况等等。环境监察工作中现场调查取证、询问笔录、证据搜集、跟踪追查工作等等都要做到细致完整,不留死角。环境监察工作时间要从单一的工作时间转换为全天候多时段的工作模式,并将抽查、巡查、突击监察、暗访、专项检查等等与基层检察执法有机结合,在允许的条件下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增强执法力度与效率。
2.4 多部门协同合作,做到检测、监察联动
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系统的统一协调关系,做到分工明确、相对独立,又要做到相互协作与支持。两部门间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在信息、数据、工作细节方面尽量做到共享、分享、传递以及反馈,在具体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配合,涉及具体工作计划方面要积极协商讨论,因为环境监察部门执法需要以检测部门的数据、信息等为依据,环境检测部门监测内容及方向也与监察部门工作方向息息相关,两部门要加强联动。此外,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工作中做到协调配合,加强与各个部门间联动,例如对拒不执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的个人或单位,要积极c法院进行沟通取得支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在实际环境监察工作中,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联动,在涉及具体情况时如关联其他部门,则积极进行协调配合,制定联合整治方案,切实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
2.5 加强环保宣传力度与公众参与度
环境保护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环保部门要多方面、多形式、多渠道、多元化的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公众、企业对环保的认识,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氛围,让人们了解和支持环境监察工作。
目前环境监察公众参与方面仍然有所欠缺,应鼓励成立民间环保组织,建立公众民主环保协管队伍,公众参与环境监察能够更好的弥补环境监察部门的不足,是对环境监察部门工作的补充,也是对公众自身环境进行监督的平台。环保部门要对积极参与环保事业的个人及团体就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扩大环保监察队伍和范围,有效的结合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提高基层监察执法能力。
参考文献
出席今天会议的有: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副主任。参加会议的有:人大、政协的环保工委主任,法检两院的分管领导,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分县直单位负责人,各乡镇乡镇长、社区管委会主任,涉及环保治理的企业、单位,获得环保工作的优秀单位、企业和个人以及环保局中层以上干部职工,共计200余人。今天的会议很集中,主要有两项议程。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
请政府副县长作全县环保工作报告,并对环保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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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
为获得环保工作的优秀单位、优秀企业颁奖,颁奖分两批进行。
下面为乡、政府办、公安局、监察局、环保局、城建局、国土局、运管所等11个环保工作优秀单位进行颁奖。
首先请段乡、政府办的代表上台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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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安局、监察局、环保局、城建局、国土局、运管所的代表上台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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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有限公司的代表上台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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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代表上台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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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环保工作的优秀个人请在会后现场领取荣誉证书。
同志们,今天会议的议程到此就全部结束了。在今天的会议上,副县长对的环保工作做了认真回顾,可以说是组织有力、措施得当、成效明显,对的环保工作做了总体安排,并就如何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提出了具体意见;会议还对环保工作的优秀单位和优秀企业进行了表彰。希望大家能以这些先进为榜样,并按照县长的安排部署,全力以赴地做好今年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为确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是迅速传达会议精神。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环保工作的重要性。会后,要及时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尽快把精神传达到基层,调动起全社会的积极性,决不能只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上,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这次会议的精神上,把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工作面,在全县上下形成“抓环境保护就是抓经济、促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县政府与各乡镇、各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内容,都是从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分解出来,并结合县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而制定的,既有长期的工作计划,又有今年的目标任务。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各自今年环保工作的具体任务,明确完成这些任务的时限和要求,统筹安排,合理计划,及早动手,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今年县政府将对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奖惩兑现,以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环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由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全方位的城区河道治理系统,加快净化城区水域环境,加快治理水质污染,提高古城文明程度及对外良好形象,提高城区人居环境质量。
二、组织领导。
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等同志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容局,*任主任。实行城区河道整治工程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认真落实各项治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综合治理规划和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项目检查、情况通报;加强源头控制,逐步解决工业废污水非达标排放、餐饮业污水、畜禽业污水直排入江河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对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偷排污染物等不法行为;在重要生态屏障区域、水系源头区域,禁止新建有污染项目;督促建设主体工程配套建立环境保护设施;凡属国家明令淘汰或未履行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停;积极扶持发展污染小、能耗物耗小、效益高的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企业;建设部门负责排定及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督促沿河在建已建生活小区配套建设规范型化粪池等设施。城司负责修复部分水毁护岸工程,配套建设绿化、亮化设施。(市容局参与绿化、亮化配套设施设计及施工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编制养殖业发展及其污染治理规划,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落实常年禁渔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工作。市容部门负责水面漂浮物常年打捞及沿岸垃圾清除,净化水面环境;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重点加大河道清淤力度,进一步提高河道防洪能力;徽城镇加强对沿河居民、单位的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劝导沿河居民不得在河道两旁种植农作物,不得向城区河道乱倒乱仍垃圾;及时清除河道两旁农作物及居民乱倒的生活垃圾;联合市容部门教育、处罚沿河乱倒垃圾行为。
四、工作进度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0%;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及验收率100%;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00%;
(五)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完成率100%;
(六)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100%;
(七)国家补助经费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100%;
(八)地方财政资金配套100%。
二、建设任务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1.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年度计划
针对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每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2.落实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年度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确保每年计划项目完成率100%。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全面完成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
严格按照环保部下发的《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名单》,组织完成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确保监测率达到100%。根据《全国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监测项目。
2.按时编制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根据每年各季度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及时完成监督性监测季报、年报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3.加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制定并落实国控企业污染源年度质量保证与控制计划。
(一)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88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监督考核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环监局发〔〕72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对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及数据有效性审核。
1.完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与验收
根据环保部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制定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五年内安装、验收率达100%。
2.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每年各季度对全市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1次有效性审核,有效性审核完成率确保100%;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按要求上报《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3.保证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计算污染减排、总量核查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时优先使用,使用率力争100%。
(四)加强能力经费保障制度
1.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国家用于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环境监测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家专项经费后,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拨付任务。
2.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完成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落实。
3.继续加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投入
对照环保部下发的《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从人员数量、监测仪器设备配置、监测业务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层层落实,推进我市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预计在年实现国家二级站西部地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站要求。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