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专业技术工作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3 11: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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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专业技术工作

篇(1)

整合乡镇(街道)卫生与计生服务机构,由于涉及部门利益调整,为增强对整合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他们注意从三个方面引导大家对整合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实施整合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群众满意

该区26个乡镇(街道)计生站共有14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医师1人、助理医师13人),其中10个乡镇(街道)计生站没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少、层次不高,且分布不均衡,乡镇(街道)计生站无法正常履行职能,开展计生业务咨询、技术指导、随访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只能提供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和简单的避孕药具发放相关服务。整合乡镇(街道)计生站和卫生院,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履行计生技术服务职责,提供技术指导、咨询、随访和有关临床医疗服务,推进依法执业、依法服务,有利于加强质量管理控制,全面提升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质量。

(二)实施整合有利于盘活人力资源,实现人尽其才

该区乡镇(街道)计生站在编人员共11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只有14人,非专业人员99人。非专业人员由于没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不具备职业资格,只能从事最基础的药具发放等工作,无法从事其他计生技术工作,也没有机会充分发挥个人其他特长和寻求其他发展潜力。整合乡镇(街道)计生站和卫生院,将计生站非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到乡镇(街道)其他事业单位,既理顺了人事管理关系,也为他们更好的发挥自身作用和展示自身才能提供了新的平台;同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留在计生站,与卫生院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起,充实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力量,从而有利于盘活现有的人力资源,做到人尽其才,为推动乡镇(街道)计生工作和其他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三)实施整合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实现物尽其用

为优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区人口计生委和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计生站进行了大量投入,专门配置了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交通工具。但由于大部分乡镇(街道)计生站缺乏专业技术人员,致使配备的专业设备无法使用,形同虚设,难以实现利用设备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的初衷。同时该区2008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建制调整后,原有二个或三个乡镇整合成一个乡镇的,实际上只有一个乡镇(街道)计生站的房屋投入使用,被整合乡镇(街道)计生站的房屋和设备也形成闲置浪费。整合乡镇(街道)计生站和卫生院,将闲置的房屋和专业设备利用起来,盘活现有闲置资产,做到物尽其用,为推动乡镇(街道)计生工作和其他工作提供更好的物质基础。

二、积极稳妥,增强整合的有效性

按现行体制,该区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隶属于区卫生局,属于“条条管理”,而乡镇(街道)计生站虽然接受区人口计生委的工作指导,但却是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也就是属于“块块管理”。怎么才能积极稳妥、科学合理地对两类单位实施整合呢?他们采取了“三个三”的工作思路:

(一)在实行“三个整合”中力求精简效能

一是整合机构。对各乡镇(街道)计生站与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机构整合,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计生站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

二是整合职能。赋予整合后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责,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服务和家庭保健等)。

三是整合人员。在机构和职能整合的基础上,明确整合后的乡镇(街道)计生站按不低于现计生站人员数量的标准(特大乡镇(街道)不少于7人,较大乡镇(街道)不少于5人,一般乡镇(街道)不少于3人),配备专职计生服务工作人员。具体配置方式是在整合后的卫生院(计生站)中,优先挑选从事医务工作的技术骨干,以确保计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是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二)在探索“三个制度”中争取齐抓共管

首先,建立完善乡镇(街道)计生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要各尽其职、互相配合、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要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主动配合,积极协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同时还规定,乡镇(街道)卫生院(计生站)分管计生工作负责人的任免,由区卫生局与区人口计生委共同研究决定,并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专职计生工作人员的调整,必须征得区人口计生委同意。

其次,建立完善了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明确乡镇(街道)卫生院(计生站)在区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计生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计生业务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此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还要担负起本辖区计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协调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计生服务工作,确保计生服务工作不断得以加强。

第三,建立完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考核体制,也就是乡镇(街道)卫生院(计生站)有关计生工作的业务专项考核,由区人口计生委和区卫生局负责,考核时需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意见。区人口计生委要加强业务指导,严格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各项计生服务职责落到实处。

(三)在加强“三个保障”中提升服务水平

探索完善农村卫生计生服务保障体制机制,其最终目的是改善和提升基层的公共卫生尤其是计生技术服务和质量和水平。为最大限度实现这一工作目标,该区从三个方面给予加强保障。

加强和保障领导力量。乡镇(街道)卫生院计生站整合后,专门为其增设一名领导职数,用于配备专职负责计生服务工作和领导。全区共增配了26名。

加强和保障专技人员。在卫生院和计生站整合之前,该区乡镇(街道)计生站非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8%,其计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可想而知。为改变这种状况,在整合中,他们对这些非专技人员妥善安置调整到所在乡镇(街道)其它事业单位。对新明确的119名计生服务专职人员,要求须是具有从业经历和资格的专技人员,从而为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夯实了基础。

加强和保障业务培训。一方面规定从事计生服务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1次以上专业技术培训;另一方面尽力提供参加培训所需的经费和时间等。

通过两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大家普通感到:乡镇卫生与计生服务工作的机构精简了、职责细化了、人员精干了、管理加强了、体制顺畅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明显提升了。仅以2012年为例,该区基层卫生院(计生站)为农村群众提供计生服务25.2万人次,共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106.8%。

三、抓住关键,增强整合的可行性

由于整合乡镇(街道)卫生与计生服务机构牵扯面广、涉及矛盾多,如果不能抓住关键,把握主要矛盾,就可能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目的,甚至影响正常工作的推进。通过两年来的探索实践,该区的启示是:

启示一:整合运行必须以方便群众、提升服务质量为目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一项改革,只有让广大群众从中得到实惠,才能得到他们的支持和拥护,也证明工作才做到了点子上。涪陵区整合乡镇卫生与计生服务机构,为什么基层群众欢迎和支持,关键是他们享受到了整合后的优质服务。

篇(2)

二、乡村卫生院的设置

根据乡村行政区划,每个乡村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设在乡村政府所在地,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乡村予以协助和支持。乡村卫生院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确保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乡村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乡村卫生院要设置预防保健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乡村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乡村医疗卫生工作。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乡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认疗护理。

(三)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精神卫生的干预防治工作。

(五)落实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政策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

(六)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七)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服务。

(八)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的指导。

(九)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

(十)协助做好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工作。

乡村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乡村卫生院职责外,要协助做好对乡村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村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乡村卫生院编制在月日前完成。按照《省乡村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机编〔2010〕2号)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乡村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人员。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实行全员聘用在月日前完成。根据卫生院编制和岗位设置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所在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乡村卫生院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卫生院正式在职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乡村卫生院院长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乡村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村卫生院在月日前根据《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上报。设岗方案由卫生局、编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月日前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③组织竞聘上岗。市卫生局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规定对乡村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乡村卫生院空岗人员的补充。乡村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根据乡村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的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因素核定。

对乡村卫生院绩效考核,按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执行。月日前由市卫生局组织对乡村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村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村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乡村卫生院考核不合格的扣除补助资金,由财政局和卫生局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乡村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乡村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由省组织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配送。乡村卫生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具体实施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月日。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依据乡村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村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通过其它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篇(3)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及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乡镇予以协助和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确保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置预防保健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认疗护理。

(三)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精神卫生的干预防治工作。

(五)落实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政策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

(六)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七)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服务。

(八)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的指导。

(九)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

(十)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乡镇卫生院职责外,要协助做好对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在4月30日前完成。按照《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人员。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实行全员聘用在8月31日前完成。根据卫生院编制和岗位设置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所在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卫生院正式在职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在7月31日前根据《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上报。设岗方案由卫生局、编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8月31日前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③组织竞聘上岗。市卫生局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乡镇卫生院空岗人员的补充。乡镇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

据近3年的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因素核定。

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按照《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执行。9月30日前由市卫生局组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考核不合格的扣除补助资金,由财政局和卫生局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由省组织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具体实施时间最迟不得晚于4月30日。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通过其它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篇(4)

全县共有医疗卫生机构348个,其中,县直医疗机构7个,中心(乡镇)卫生院7个,一般乡卫生院13个,村卫生室287个,其他(含工矿企业、学校医务室,个体诊所、营利性一级综合医院等)34个;卫生工作人员1189人,县级547人,乡级256人,村级386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648人,其中,乡级166人;全县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27人。实际开放床位561张,其中乡级201张,

二、乡村卫生现状

(一)人力资源与体制管理

1、人力资源。1992年撤区并乡后20个乡镇卫生院核编461人,截止 20__年12月31日 ,实际在岗256人,卫生院聘用人员74人。乡镇有卫生技术人员166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人员48人(临床39人,中医8人,口腔1人),助理医师资格47人(临床43人,公卫2人,中医2人),药剂人员21人,执业护士12人,检验15人,医学影像5人;按专业技术职务划分,中级职称17人,初级(师)74人,初级(士)65人,无职称41人;按学历划分,本科学历4人,大专63人,中专__人,高中以下6人;按年龄划分30岁以下79人,30—40岁81人,40—50岁33人,50岁以上12人。

全县应建村卫生室335个,实建(指已办证)287,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村卫生室为265个,已建村卫生室中的90%由村医自筹自办,其余10%为原片区卫生所,沿用六、七十年代国家投资建设的干打垒房屋办公(全部为危房)。共有村医386个,解决村医报酬320人(100元/月),尚有66人未解决报酬。持证(乡村医生证书)村医为386占100%。

2、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人、财、物上划卫生局管理工作。自1998年,县委、政府按上级指示精神,出台了《关于一步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决定》,落实乡镇卫生院统一上划县卫生局管理后,县卫生局切实履行职能,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点、统管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互补的原则合理调配卫生院人员。但到了20__年5月,乡镇卫生院人员调配工作由人事编制部门调配,人才合理流动体制不畅。 20__年10月1日 至今,卫生局根据各乡镇人力配置累计调整46人到相应单位上岗,其调动手续现仍在县人事局未行文,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卫生技术人员招录工作。近几年来,我县招录了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充实到各卫生单位,但招录工作主要由人事、编制、监察部门牵头,用人部门(卫生局)只是协作部门,对招录人数、专业基本起不到决定性性作用,导致按招考公务员的方案的考试模式所选的人员,不适应卫生工作岗位需要,不符合专业选人要求。

卫生系统工资统发工作。自20__年我县实行县财政工资统发后,所有卫生人员工资由县财政按人头拨付到县工行职工的个人账户,卫生局财务股只履行手续,按月上账,对不到岗、不在岗人员工资无权管理。

(二)设备设施

1、房屋设施。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总面积为16026㎡,其中业务用房面积13139㎡,国债项目建设10406㎡,危房面积2284㎡;20__年实施村卫生室建设项目50个点,共3000平方米,已投入使用,巩固了村卫生室的公建民办公助的管理体制。

2、基本设

置。医疗设备96台(件),疾病预防设备50台(件),保健设备48台(件),健教设备19台(件),建有设备专帐的仅有9个卫生院(其中5个中心卫生院建有专帐)。

3、20__年收支与债务。20__年总收入7731万元,其中财政补助1572万元,医疗收入3107万元,药品收入 3325万元,其他收入369万元。总支出7602万元,其中在岗人员工资支出7112万元,聘用人员工资279万元,奖金42万元,防保工作支出76万元,药品支出3155万元,医疗 3155万元,债务5884万元。

(三)服务能力建设

1、医疗救治。能开展三大常规检查的只有6个卫生院,生化检查仅有1个卫生院,x光检查的只有6个卫生院,心电图检查2个卫生院,b超检查的6个卫生院,能开展下腹部手术的仅有3个卫生院,无一个卫生院开展剖宫产手术,不能开展中医药工作诊疗活动的有5个卫生院,无一个卫生院开展临床输血工作,有3个卫生院一台(件)急救设备都没有,无一个卫生院有急救车辆。

20__年乡镇卫生院门诊人次93665人次,急诊人次834,手术人次756,住院人次6517,门诊患者人均费用21.92元,住院患者人均费227.6元;20__年卫生院门诊人次128854,急诊人次1425,手术人次217,住院人次12203,门诊患者人均费用26.79元,住院患者人均费用225.7元;20__年卫生院门诊人次426519,急诊人次302337,手术人次10819,住院人次63573,门诊患者人均费用25元,住院患者人均费用257元

2、公共卫生

疾病控制。工作人员41人,其中专职34人,由县级财政全额拨款;冷链运转明确专人管理,但冷链设备不能满足运转需要,煎茶、长堡、平原、桶井、泉口、长丰、合兴、共和、青龙等卫生院尤为明显,难以保证疫苗的规范储存;安全接种工作:20个卫生院均使用统一配备的一次注射器,但在消毒、毁形、记录上不够规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不足,只有高山、沙溪、桶井、荆角、泉口、长丰、枫香溪储备有少量物资。勉强保证了工作的的正常运转:20__年完成了6次常规冷链运转,接种人次为25872次,其中麻苗99.13%,卡介苗99.49%,百白破99.48%,脊灰99.63%,乙肝99.24%,乙肝苗首针及时接种率52.19%。20__年报告传染病中居前5位的疾病分别为肺结核(987例)、乙肝(250例)、菌痢(164例)、流行性腮腺炎(70例)、甲肝(92例)、麻疹(17例)、伤寒或副伤寒(11例)、感染性腹泻(14例)、急性出血性结膜炎(6例)、乙脑(6例);开展疫情直报工作。

3、卫生监督工作

因体制原因,各乡镇均无卫生监督员,只能协助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4、妇幼卫生

人员与技术:妇幼专干有21人(其中4人兼职),享受全额工资。从事本职工作年限1—14年不等,钱家、潮砥、平原、稳坪、煎茶、复兴、长堡卫生院妇幼专干不能掌握高危指针,尤其是潮砥镇卫生院的妇幼专干是非专业技术人员(尚未初中毕业)。母婴保健执业资格许可:20个乡镇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有37人,其中取得上岗证36人,只有8个卫生院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产科工作:20个卫生院均未设产前检查及儿童保健室,荆角、枫香溪、堰塘、楠杆、共和等卫生院没有产房,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只有7个卫生院产房有保暖设施,无产科病床的有潮砥、钱家、荆角、泉口、长丰、枫香溪、堰塘、共和8卫生院,20个乡镇共设产科病床25张。妇产科设备配备:20个乡镇卫生院只配备最简单的产科设备,大部分乡镇无骨盆测量器、低压吸引器、综合产床、妇产科检查床、新生儿蓝光箱等。部分乡镇连产包都无力配置,如稳坪、潮砥、钱家、泉口、堰塘、楠杆、青龙等卫生院,配置有部分产科设备的卫生院医务人员又不能正常操作。住院分娩:全年20个乡卫生院平产接生717例,无一例剖宫产。孕产妇系统管理:20__年,20个乡镇均开展孕产妇检查工作,全年孕产妇4893人,活产数5094,住院分娩3080,孕产妇系统管理4224。儿童保健:20__年7岁以下儿童数49516人,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数23705人,未开展儿童健康体检工作的有复兴、高山、桶井、荆角、泉口、长丰等卫生院,未建儿童疾病档案的有高山、沙溪、桶井、荆角、泉口、长丰、龙泉、枫香溪、楠杆、共和、青龙等卫生院。

5、医疗保障

(1)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上级要求,新农合参合率要达94%以上,当年资金沉淀率小于15%,累计资金沉淀率不超过25%(含风险金),要千方百计通过规范治疗,合理用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减轻患者负担,使群众花最少的钱,享受最优质的服务,20__年我县群众的参合率仅86.9%,意味着尚有13.04%的农民未享受到新农合政策待遇,资金使用率仅73.01%,离上级85%的要求尚差11.99%。

(2)社区卫生服务。就医疗保障而言,我国的实情是:干部有社保、农民有新农合,而城市非农业“干居民”的医疗保障从何而来,就是靠社区卫生服务,然而卫生部、省卫生厅、地区卫生局从20__年就要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地区卫生局要求从20__年开始启动社区卫生服务,20__年地区卫生目标责任书要求我县建“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但时到今日,我县仍未启动,约8万干居民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

三、存在的在问题及原因

(一)管理体制不畅,机制不活

1、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体制不健全。自1998年,实行上划管理后,卫生局曾一度真正履行了统一管理职能,人、财、物统管,但20__年5月后,这一上划体制就名不副实了,卫生局履行的职责仅仅是工资,安排督促检查和对乡卫生院的工作指导,乡与乡之间的人员调动须经人事、编制部门。尤其是在20__年—20__年,潮砥镇卫生院无一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卫生局拟从其他乡镇调具有资格医师充实到该院均因无力调整未能解决。

2、乡镇卫生院人力补偿机制不健全。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人力资源是关键。20__年分配一批医药人员后,仅20__年又招录30人,几年间因退休、调动、死亡等自然减员46人,严重的负增长,已导致乡镇卫生院人才紧缺,“一人多岗、一日多班、一班多岗”现象严重,与新形势下群众对服务质量的高要求严重脱节,存在较大的医疗安全隐患。全县20个乡镇卫生院编制256人,在编不在岗的38人,招聘人员总数达74人,占在职工的34%,部分乡镇卫生院招聘人员比在职职工还多。

3、人员调配

人员调配由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研究后行文,卫生局不能根据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调整。另外,部分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大量从乡卫生院抽人。招录工作主要由人事编制和监察部门负责,作为用人单位(卫生局)只是协作部门,仅有招考专业由卫生局提供,但招考考试知识又和专业不能对接,造成考试成绩好的工作能力不强的“高分低能”现象,最后实际招考专业与卫生提供的已面目全非。招考卫生人员聘用后尚须待岗两年后方能上岗(待岗期自谋职业,财政不发工资),在上岗两年期间内只发基本生活费,期满后才按正式人员套改工资,打击其积极性、荒废其专业知识。

(二)卫生投入保障不力,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1、各级财政投入不足。20__年,国民生产总值233000万元,地方财政收入13986万元,县财政支出78787万元,其中卫生事业支出1572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 %,20__年农民人均收入2191元。按地区《决定》和县里《意见》要求,卫生事业发展基金30—50万元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财政对卫生事业几乎无投入,更有甚者,有的乡镇领导还要求卫生院对乡镇其它工作进行投入,如解决合医站工作人员的办公、差旅等费用,认为合医站是在为卫生院服务。

2、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匹配经费落实不力。

1995年以来,通过农村卫生三项建设项目,卫iv项目、卫vii项目、国债项目等对卫生院建行了部分改造,卫生院建设初具成效,上述建设项目需要县财政配套经费,但配套基金因财力薄弱不能到位(包括现在有实施的“降消项目”、结核病控制项目等)。

(三)卫生人力资源匮乏,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低下。

从调查显示:在乡村两机构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乡级257人,村级368人。而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仅占服务人数的67%(含村医),尚有33%的人不具备执业资格,在乡镇工作的本科生仅有4人,大部分卫生人员为中专及以下学历。

根据92年核编,20个乡镇应为461人,现在乡镇上岗人员为208人,尚差253人,但92年全县总人口才37万左右,而20__年末总人口接近50万,92年核编数量已不能满足工作需求。而现形结果是,连92年的核算基数都未达到要求。卫生人员总量不足,更缺乏具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从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看,20个乡镇仅有17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平均每个乡镇不到1个,具有本科学历4人,平均每个乡镇不到1个,并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年龄全部在40岁以上,50岁以上的同志有5人。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人员缺乏政策保障机制,其工资实行差额管理,按照国家工改政策他们应当享受的工资标准,我县是按30%(县里执行标准)和55%(乡镇标准)发放,村级卫生人员由于标准报酬“落实差”,因而逐步“转产”,流失严重。我县的村医总数从第一轮初保验收时的700多人锐减到现在的368人,卫生人员在乡村两级留不住,卫生人力资源的流失严重影响了我县卫生工作的发展。

(四)卫生院院长管理能力不强,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卫生院发展成效不明显

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了对卫生院的管理力度,强化了对院长能力的提高。但从调查情况看,我县由于受人力补偿机制、调动调配机制、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卫生院院长均属差中选优,勉强凑合着用。

大部分卫生院院长满足于现状,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不强,只求任职期间能稳住阵脚不出问题就行,缺乏卫生院长远发展战略,不能从大局高度去认识、理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不去拓展服务内容,不去更新添置必须设备,不安排卫生人员外出学习提高服务技术和水平,有分光吃光的嫌疑,无举债兴业的开拓精神,“等、靠、要”现象严重,与周边县(市)横向相比,我县卫生院发展明显滞后,纵向相比,有停滞不前趋势。

(五)卫生院服务水平不高,服务能力不强,尤其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亟待加强

从能力调查资料显示,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连起码的三大常规、b超、x光等业务均不能开展,诊疗手段单一、陈旧、落后。

从20__年与20__年经济运行情况看,门诊人次、急诊人次、住院人次和业务收入有所提高,但手术人次有所下降,并且无一个卫生院能开展临床输血治疗技术工作,在20__年住院分娩的717例中无一例剖宫产。20个乡卫生院仅有8个卫生院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绝大部分卫生院无妇产科专业技术人员,关爱儿童、关心妇女也就显得苍白无力。

因此,在我县加强卫生院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卫生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就越显得紧迫和重要。

四、建议与对策

(一)理顺管理体制。全面落实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制度,使乡镇卫生院人、财、物的调剂调配全部由县卫生局统一管理。

篇(5)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为指导,以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为基础,以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创建活动为载体,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价廉、方便、安全、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创建目标

创建活动从20*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到2008年全省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实现基本设施齐全、人员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重点加强预防保健、急救、产科和中医科建设。

三、创建内容

(一)建设规模

乡(镇)卫生院根据乡(镇)行政区划和当地卫生服务需求设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建设和基本装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1、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0床、11-29床和30床以上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50床。建设标准按照《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功能分区合理,环境整洁、安静、绿化、美化、净化;对医疗污水、污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卫生学标准;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环境安静;业务用房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2、设备配置标准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器械装备,应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疗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科室设置

乡(镇)卫生院的科室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功能、任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

1、一般卫生院的科室设置

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设有独立的防保科;有条件的可设置五官/口腔科;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观察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手术室、产房、理疗室、中药炮制室、煎药室;

③其他科室可根据需要设置。

2、中心卫生院的科室设置

在一般卫生院科室设置的基础上,增加设置五官/口腔科、手术室、产房、理疗室。

(三)人员配备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含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医技及管理、工勤等所有在编人员)配备合理,与其承担的功能、任务、服务人口和工作需要相适应,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1、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5%;

2、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配备专职防保人员3-4名;

4、护士配备应符合临床和社区护理需要;

5、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和中医执业医师占提供临床医疗服务人员的8%—12%;

(四)体制与运行机制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择优选聘作风好、懂业务、善管理,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实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起多劳多得、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

(五)功能与任务

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完善;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1、预防保健服务:

①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传染病疫情、疾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任务,严格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认真做好传染病监测、登记、报告工作。

②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儿童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计划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接种卡、表、证齐全,填写真实完整。

③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筛查和行为干预,以及对高危人群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④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开展妇幼保健、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康复医疗等工作的健康指导。

⑤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80%,孕产妇、儿童保健手册和登记表填写完整。建立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上报及时。

2、基本医疗服务

①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②提供急救服务,做到24小时应诊,对急、危、重症病人能进行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对无条件诊治的应及时转诊,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③医护人员熟练掌握医疗器械的正确操作、徒手心肺复苏等抢救技术;

④设产科的乡(镇)卫生院能提供正常产服务;

⑤提供出诊、转诊和巡回医疗服务,出诊随叫随到;

⑥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进行社区卫生调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3、健康教育工作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开展健康指导,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农村广大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4、计划生育技术及康复服务

①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②提供康复服务。

5、其他工作

①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

②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管理、技术指导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

③负责辖区内卫生工作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填写规范、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④负责对本辖区环境卫生治理、除四害、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⑤根据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乡(镇)卫生院管理

1、乡(镇)卫生院命名规范;

2、认真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

4、管理体系健全,各项工作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

5、加强门、急诊管理,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6、医疗服务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7、门诊登记、手册,处方,住院病历、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符合要求;

8、急救器械完好、药品齐全,无假劣药品,毒、麻、精神类药品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9、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严防院内感染发生;

10、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规范;

11、加强人员培训、考核,建立卫生技术人员技术档案;

12、建立公示制度,设立公开栏,公开各种收费及常用药品价格;

1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医疗收费价格,监督审计制度健全;

14、防保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落实;

15、健全医疗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16、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如乡(镇)卫生院工作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诊疗护理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工作登记、统计、报告制度,医疗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等;

17、乡(镇)卫生院无经营性亏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七)医德医风

乡(镇)卫生院实行医德规范、职业纪律、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公开,就医秩序良好,有便民、利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征求患者意见。医务人员佩戴胸卡上岗,着装整齐、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廉洁行医,门诊、住院病人满意度达到97%以上。建立医德医风教育考评和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实施办法与步骤

(一)创建活动以市为单位开展,按照省卫生厅下达的《河北省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施规划》,分年度实施。20*年全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达到30%,2007年达到60%,2008年达到80%。

(二)20*年3月底以前,省卫生厅制定下发《河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考核评估标准》。各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制定下发的《河北省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施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规划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20*年4月1日开始,各市正式启动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活动。

(四)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的考核评估,采取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每年10月底以前,各市卫生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申报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按照《河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考核评估标准》,逐一进行考核评估。于11月10日前上报评估结果,并向省厅提出复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由省厅组织抽查复核评估。省厅复核后由各市卫生局进行命名表彰。省厅每年将在命名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中择优评定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并进行命名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活动,对于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为确保创建工作的开展,省卫生厅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创建活动。

篇(6)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指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代购分发、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四)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第五条 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七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床,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必须做到诊病登记、处方取药、收款有据、收支立帐。

第十条 实行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的,方具备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乡村医生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聘任。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的报酬从医疗服务收入中支付,其从事的社会卫生服务活动由村集体予以补偿,总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

第十三条 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医疗服务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村卫生室基本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村卫生室医生必须具备 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

(二)村卫生室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技术人员村卫生室须配备一至三人,卫生院医疗点须三人以上, 医疗服务行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篇(7)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全面推进“药品放心工程”,在全市农村逐步建立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协调统一的药品监管网络,构建起全方位、广覆盖、合法运行、规范操作、满足农村用药需求的药品供应网络,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为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1-2年的努力,实现“六大目标”,即:合法药品供应网络覆盖所有镇和行政村;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卫生室代购药品行为规范;对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所有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镇聘请药品监督协管员1-2名;每年对农村行为相对人的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建立健全所有行为相对人诚信档案。

三、主要措施

(一)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

1.健全网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以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监管中心、镇药品协管员为纽带、村药品信息员为基础的县(市)、镇、村三级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并通过实施法规、技术培训,提高药监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发挥药监协管员、信息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药品监管和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每个行政村,形成专业人员、广大群众、社会舆论共同监督的网络体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用上放心药品和医疗器械。2.规范市场。各地药监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专业队伍与网络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履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职责。药监、卫生要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的手段,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药品市场整顿的力度。要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尤其要严厉打击游医药贩兜售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交易活动;要主攻难点,深入开展“正源行动在农村”专项整治,按照*药监局《消费者购药权益保护办法》、《*市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行为相对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储存条件及其质量的检查力度;要加强抽检,对农村地区流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针对性进行抽验,防止假冒伪劣药品、器械流入农村,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立即毁型,杜绝重复使用;要鼓励举报,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广大农民在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3.强化宣传。各地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用药进乡村”活动,深入基层乡村,向农民群众宣传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用药的基本常识,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地药监部门要及时提请同级政府将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讲药品监管知识。

(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1.鼓励建立农村药品配送中心。各地药监部门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具有合法资格和条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网点配送药品,或建立农村药品配送中心,促进药品经营企业优化经营方式。*医药工业供销公司、*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江苏润东医药有限公司*九里分公司等三大药品直销中心,要进一步扩大直销范围,在方便农民购药、降低药品价格、保证药品质量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要通过设立新的农村连锁零售网点、吸引农村药店加盟连锁、与其他农村商业服务网点合作的形式,使药品连锁进县入镇。各地药监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的组织、服务及中标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2.积极鼓励在农村开设药品零售网点。要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行政村开设零售药店和乙类非处方药销售网点,大力发展药品连锁经营。允许通过GSP认证的连锁药店的总部按照配送协议,对其门店所在的乡村药店和医疗机构配送药品。为推行计划生育和防止性传播疾病的需要,农村普通商业网点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即可开展、避孕帽的经营业务。3.进一步规范农村镇卫生院药品代购行为。目前全市约有70%的村卫生室药品由所在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因此必须加强代购药品的管理工作。除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同意的农村镇卫生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药品代购;已经从事代购的,当地药监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将对代购方及为其提供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按违规经营药品予以查处。各地药监部门要按照《*市乡镇卫生院药品代购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农村镇卫生院药品代购行为,督促其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向被委托以外的其他单位销售药品、不超出委托代购方的诊疗范围和用药目录代购药品。实行药品代购的镇卫生院必须设有符合药品贮存条件和代购规模的药品仓库,必须具有相应数量的药学专业人员,订立严格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委托代购协议,保证代购药品的质量。

篇(8)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各民族传统医药理论、技术、方法开展的医疗、预防、康复、保健以及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医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医事业必须团结、依靠中医药人员,继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努力实现中医现代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把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完善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中医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中医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计划、财政、人事、教育、科技、物价、工商、劳动、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中医事业工作。

    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独立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同其他医疗机构共同承担社会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任务。

    第七条  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并按照规定和程序申请审批、登记。

    撤销、合并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县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和中药房,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

    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中医专科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药人员,开展相应的中医医疗业务。

    村卫生所(室)应当开展中医医疗业务。乡村医生应当掌握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诊疗技术,运用中草药防病治病。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方能从事中医药临床技术工作: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医、中药、针灸、骨伤、推拿、护理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医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经国家或省中医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中医临床技术工作资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中医机构的中医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控制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中医机构。

    第十二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教育和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中医药教育,逐步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层次和结构合理的中医药高、中等教育体系,设立为其配套的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改善中医药教育机构办学条件。

    加强中医药人员在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选拔和培养。

    申请开办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经省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举办涉外中医药短期培训和进修班,应当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中医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药人员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

    国家和省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经过规定的职务评聘程序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职数限制,其职数由省人事部门在全省职数内调剂解决。

    由省中医行政部门核准的中医药学徒人员,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由省人事部门和省中医行政部门确认其相应的技术职务,再晋升中级以上相应技术职务时,按破格人员对待。

    第十六条  鼓励西医以及其他相关学科人员学习、研究中医药,积极培养中西医结合专门人才;鼓励中医药人员学习、研究和运用现代医学及相关的现代技术,用以发展中医药学术。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逐步完善中医药科研体系。

    中医药科研机构的业务用房、仪器装备、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临床研究病床,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申请开办中医科研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开展涉外中医药学术交流、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应当报省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文献、档案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在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保证。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地产中药材资源。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中医药理论和先进科学技术,加快研究创制中药新产品、新剂型。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培育、发展中医药科技市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逐年增加中医事业费的财政投入,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中医事业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在财政科目中单独列支。

    发展中医专项资金应当重点用于支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的重点项目,并逐年增加。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资助中医事业发展,鼓励利用境外资金和捐助发展中医事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公立中医机构的优惠政策,减轻中医机构的社会负担。公立中医机构兴办的“以工助医,以副补主”的产业,实行税金照收、财政返还政策,返还的税金用于发展中医事业。公立中医机构的本体基本建设免交有关附加、配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确定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时,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中医事业,加强农村中医技术队伍建设。在农村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具有大专学历的中医药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中医行政部门设立中医监督员制度。中医监督员由同级中医行政部门在中医管理人员中聘任,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中医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医经费的管理。中医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和中医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二十八条  下列项目的评审或鉴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中医专家和有关专家、人员参加:

    (一)中医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评审)和成果评奖;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省中医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中医行政部门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

    广告经营者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和有效期限,并按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内容。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

    广告地的中医行政部门发现的广告有与审查的内容不符的,应当报省中医行政部门撤销其《医疗广告证明》。同时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该项广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在发展中医事业中,有下列贡献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贯彻执行中医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促进中医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中医医疗,中医药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献出或发掘、整理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或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四)名老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职权侵犯他人从事中医工作的合法权益的;

    (二)侵犯中医机构的合法权益,或擅自改变其性质的;

    (三)限制公民自愿选择中医诊疗行为的;

    (四)损害和破坏中医药文物、档案的;

    (五)泄露中医药技术秘密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

    (二)未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

    (三)未取得中医执业资格,非法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办学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行政部门责令停办,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或者虚假、变相中医医疗广告的,由中医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批准虚假中医医疗广告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挪用、克扣、截留中医经费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9)

策划方向:远程教育在我们新疆乌苏市开展以来,受到了广大党员群众的欢迎。然而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诸如:远程教育影响力尚嫌不足,党员群众的接受度不一,站点管理人员操作技术单一,等等。尤其是以往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主题不集中,内容不系统,开展不广泛,往往只着眼于解决小部分人群的小部分疑难。为了改善这一系列不足,加强远程教育学用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远程教育设备作用,扩大对党员群众的教育面,使远程教育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群众的满意工程、民心工程。去年8月,我们新疆乌苏市远程教育管理办公室充分利用农忙间隙时间,与当前具体需要相结合,在我市吉尔格勒特乡分期分批开展了远程教育“秋季培训月”活动。

活动内容:培训内容涉及“计算机基础知识”、“网络知识及网上资源查询”、“Internet基础知识”、“中文Word 2003的基本操作”和“中文Excel 2003的基本操作”等远程教育基础知识和各种专业技术、专业事务内容等。培训结合职业性质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用观看远程教育课件、多媒体授课、上机操作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策理论、法律知识、计划生育、科学施肥、高产奶牛养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盲点病虫害防治以及如何开好村民会议、如何施行民主决策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并在每阶段结束时进行测验,最后将成绩张榜公布。

操作办法:这次培训活动从2007年8月13日开始,到8月24日结束。培训活动按学员岗位性质分为九个班组:1. 副科级以上干部;2.站所长、干事;3.计生办和妇代会主任;4.综治办和各村民兵排长;5.财政所、经管站;6.各村远程教育操作员;7.卫生院、兽医站;8.农技站和农机站;9.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按九个批次轮流进行培训。培训以乡电教室为场地,集中下载远程教育课件,分别组成九套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对九个学习班进行轮番教学。对政工干部,加强事务、法规方面培训;对技术工作人员,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对村干部和远程教育管理员,加强远程教育操作技能、农业生产技术和农村工作方法培训。对技术类培训强调加强实践性,多采用多媒体教学,多上机操作。所有类别的学习班,一律要学习远程教育知识。

学用效果:本次“秋季培训月”培训人数共达200余人,极大地提高了党员干部对远程教育的认知程度,调动了他们的学用积极性。对于基层站点管理者,也极大地提高了他们对远程教育的重视程度,强化了他们的操作本领。

(新疆乌苏组)

篇(10)

信长星介绍了中国政府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并提出五点建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大力支持创业;更加关注青年就业;推进实现更加公平的就业和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广西开展201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考官培训

为进一步提高公开招聘考试考官面试的技术水平,建立起符合公开招聘考试需求的面试考官信息库,2013年,广西将针对如何提升考官在面试中运用科学、公平、合理测评技术水平,举办四期公开招聘考试考官培训班。

随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在广西全面推开,公开、竞争、择优选拔新进人员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事业单位选人视野得到有效拓宽,一大批优秀人才通过公平竞争进入事业单位,提高了队伍素质,改善了队伍结构,遏制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供稿)

2013年自治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双选会暨2013年第一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举行

本刊讯(通讯员 罗 晓) 7月2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的2013年自治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双选会暨2013年第一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在广西人才大厦举行,60家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单位为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提供近1800个工作岗位。

双选会上,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今年新增的13家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授牌。这13家新增的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每年将为区内高校及广西籍外地高校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约850个见习岗位。截至目前,全区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增至68家,分布在南宁、柳州、桂林等6个中心城市,每年为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至少3400个工作岗位,约有40%的就业见习人员可获得留用。

广西500名“三支一扶”大学生奔赴基层服务

本刊讯(通讯员 黄桂军 黄升模)7月11日,广西举行2013年“三支一扶”出征仪式。500名“三支一扶”优秀学子经过集中岗前培训,奔赴全区各地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于祖毅等有关单位领导出席出征仪式。

据悉,今年 “三支一扶”招募单位由乡镇政府事业单位扩大到工业园(产业园)区管理服务部门,招募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拓展到社会服务岗位,中央分配给广西“三支一扶”招募指标为500名,招募指标数比2012年增加43%。

今年“三支一扶”招募过程更加公平透明。 “三支一扶”招募继续实施网上公布岗位、网上报名、网上公示招募名单,并首次在招募全过程引入确认环节。据统计,“三支一扶”招募过程中笔试、面试的参考率和岗前培训报到率均超过90%,有20名硕士研究生加入“三支一扶”行列,提高了“三支一扶”队伍整体素质。

据介绍,广西提高了全体“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发放生活补贴为每月1800元,比去年增加38.4%,服务单位承诺岗位补贴也不低于每月400元。此外,广西继续依托“三支一扶”支医平台实施青年医学英才培养计划,出台政策支持更多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标准,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水平不下降。并且,对于“三支一扶”支医大学生,服务期间,根据其专业安排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享受所在单位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平等的相关福利待遇;可以免费参加执业医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辅导。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聘用为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享受在编人员相应待遇,之前服务年限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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