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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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责任重大,绝不能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要本着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法定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避免因管辖混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存在的疑点、矛盾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进行核实,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机关必须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评定,应当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或者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把案件侦查关,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同期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和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或有关材料;确实无法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明确,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制度,从所办案件的法庭审判中检验办案质量。
四、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做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目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长审理期限的以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庭审过程中,要对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严把案件审判关。
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查证以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经常性地组织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庭审观摩、办案质量评比等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和制约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对不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公检法机关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质量关。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职权、管理、保障等作了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运行提供了新的依据,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新的法律和规定来进行厘清,以保障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权力运行。
一、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
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立的依据最初来源于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一同纳入检察机关法定工作人员的范围,而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将司法警察纳入人民警察的范围,自此,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便具有了检察人员、人民警察的双重属性。新出台的《条例》第2条也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双重性质:
1、专门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专门为保障法律监督顺利实行而设立的,其具有专门性,区别于一般的人民警察,也区别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2、武力强制性。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所以他具有与人民警察同样的武力强制性,从《条例》第二章可以看出,司法警察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并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械,用武装、暴力的方式维护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以及制止其他危害检查活动的行为。
3、辅。《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直接服务于检察官的。因为我国检察院的核心职能是行使独立的法律监督工作以及相关的诉讼活动,而检察官担任着这些核心职能,司法警察并不是行使检察权的主角, 其职责有鲜明的司法辅[1]。司法警察虽然是检察官的辅助人员,但并非完全附庸于检察官,他们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可以从《条例》第13条及第26条得到印证“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1、《条例》关于司法警察的职责规定
《条例》第17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笔者拟将其分为二类:
(1) 安全保障方面的职责。司法警察应当保障检察办案、办公过程的秩序,对相关当事人、检察官人身、财产以及检察院办公场所的安全负有保护责任,《条例》第17条中的第8、9款即属于此类。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保护相关案件证人的义务,此项职责也应当由司法警察来行使。
(2)执行事务方面的职责。指司法警察根据检察官的指示或者法律的规定执行检察事务。《条例》第17条中的第1-7款都属于此方面的职责。如保护犯罪案件现场、执行传唤、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等工作。
2、 《条例》的不足之处
(1)无上位法支撑
《条例》的出台虽然结束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关于司法警察职权的“暂时性”,但其仅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依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因缺乏职权或职权不明而遭遇的履职困境。[2]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立至今已有三十四年,其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成员之一,作为人民警察的一类,其职权仍然没有法律的支撑,这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责的履行,因此需要上位法的支持。
(2)职责范围不明确
《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范围,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基本沦为检察官的附庸,无法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于一些职责由于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者以警代保的情形,如司法警察与保安之间的安保责任如何划分,司法警察与书记员的送达文书职责如何划分,这些都会制约司法警察切实履行职责。
(3)有职权,无责任
《条例》第二章用整章的篇幅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权,但却没有规定司法警察的法律责任,对于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违法违规行为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由于司法警察具有武装强制性,如果没有纪律处分以及违法、违规处分条款,容易造成司法警察权力滥用等问题。
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的完善
(1)明确法律地位
抽象的国家权力要同一定的主体相结合,转化为职权,即由特定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范围、手段、方式来享有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3]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不例外,其职权的履行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条例》的出台虽然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履职提供了新的依据,但仍未有关于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的法律,因此,司法警察的规定缺乏上位法的支持。笔者认为应当尽快解决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的立法基础问题。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出发,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纳入法律的轨道。
(2)明确职责范围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立的目的在于以国家的武装强制力保障检察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应当将与其工作性质无关的职责内容(如与行使强制力无关的工作)剔除,以保证其更好地行使权力。而。笔者认为,《条例》中关于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职责范围应当与书记员的职责范围进一步厘清,可以规定司法警察只负责送达拘留证、拘传证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而其他文书则移出司法警察负责送达的范围,尤其是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流转的案件卷宗、材料由司法警察转一道手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会增加案件超期和卷宗丢失的风险。对于不需要协调可直接接受的卷宗、材料可由案件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后统一派车送达。如此一来,司法警察就有更加充足的警力从事与其工作性质相关的任务,以充分发挥警务保障职能。
(3)明确法律责任
所谓“有权必有责”,司法警察具有双重性,因此既不能单独适用人民警察的纪律,也不能单独适用检察官的纪律,因此,为保障司法警察权力正当行使,必须明确其纪律处分以及违法、违规处分原则,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加入司法警察的法律责任这项内容。(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基本停留在“老三样”上。一是检察官人事任免。主要是县人大全会对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对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二是县人大全会,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三是县人大常委会最多每年一次,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除此以外县级人大与基层检察院的联系,就只剩下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数次的例会了。
二、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现状的不足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仅仅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老三样”的浅层,导致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与基层检察院联系不多,对基层检察院的困难和需求了解不深,对基层检察院工作宣传支持力度不够。这样既不利于县人大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对基层检察院进行监督、促进基层检察院公正廉洁执法的作用,又不能发挥人大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基层检察院克服困难,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县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支持的建议
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在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检察院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的职能宣传等方面大有可为。
(一)、加强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官应该进行任后的跟踪监督。建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例会每年组织对1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检察官也应当要求其每年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对那些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检察官,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由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政法系统、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组进行评议。通过述职评议,促进检察官发扬成绩、认清差距、忠实履职、秉公执法,对评议结果较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两次评议较差的,应当建议检察长提请免职。
(二)加强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意见较大、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欠佳,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以及进行了国家赔偿的错捕错诉案件,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进行个案监督。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邀请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基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政法系统代表、案件当事人等组成评议组,听取检察院的个案汇报,进行认真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帮助办案人员提升办案水平。
开辟“绿色通道”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4月24日正式授牌后,省检察院迅速行动,于4月30日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座谈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必须以积极和坚决的态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内设机构的组建和工作开展。截至5月26日,全省检察机关已经完成省院、7个地州院和10个县级院的专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组建工作,并配备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强的检察人员。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成立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普通刑事案件批捕、工作,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防工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均集中由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承办,开启了生态司法“绿色通道”。
查办案件依法履职
“抓好破坏环境资源立案监督工作、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摸排查办工作和督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工作,力争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4年年会召开前,查办一批在生态领域有影响的案件”。4月30日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当前工作任务,明确提出对影响重大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采取一般案件重点审查、较大案件专人审查、重大案件专案组审查等方式,整合办案力量,形成生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今年1至5月,全省检察机关快捕快诉了一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其中批准逮捕225人,提起公诉545人。
贵阳市花溪区湖潮乡村民孟某某为在征地建设中获得巨额补偿,毁坏贵阳市环城林带18.8亩防护林,改种桃树苗,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贵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从快批捕了孟某某。
为落实省委打击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破坏资源环境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要求,省检察院还于5月13日下发了《开展重点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积极对生态职务犯罪线索进行摸排,加大查办和预防生态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已摸排掌握了一批案件线索,有的已进入司法程序。
加强调研强化监督
为落实省委关于监督支持环境保护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还注意深入分析案发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铜仁市检察院针对群众反映的水污染、空气污染等问题,及时进行走访调查,介入环保监管领域,与该市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住建局和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等部门就治理污染问题召开座谈会,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建议,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清镇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林业领域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形成《林业生态调查报告》,得到清镇市生态文明建设局的高度重视。
今年3月,贵州省检察院部署为期8个月的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4月28日又下发《关于强化立案监督严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再次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案监督工作进行部署,要求认真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线索,依法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已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4件26人。
探索新路实在服务
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全省检察机关不断探索生态检察工作新机制,着力推进生态检察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省检察院到环保厅、林业厅等生态环保执法部门进行走访,了解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和处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作机制,共同研究环保、林业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清镇市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制定《清镇市生态保护公众、行政、司法三联动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等制度,与法院共同制定《生态补偿量刑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有效恢复受损植被的被告人实行宽缓政策,实现了刑罚打击、教育和补偿等功能。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1.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健全,职能作用发挥不理想。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负有对所议案件和事项进行实体把关的任务,会议召开前,对有关科室提出的请示和报告要认真审查,提出检委会办公室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法律审核意见,在开会时供委员们参考。而目前检委会办公室没有单独设立,没有设立检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没有专职办事人员,大多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或者办公室承担,只做会议通知、记录工作,检委会办公室缺乏与各业务科室建立业务探究和沟通交流的平台,为领导参谋的“智囊团”作用不能得到发挥,无法按规定履行“程序过滤、实体把关”职责,无法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协调作用,未真正成为检委会业务决策的“外脑”。
2.议事、议案不够规范。一方面是议案、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提案部门拟制的检察业务工作规定、制度或适用法律请示意见不符合议案报告制作规范格式的要求,必须具备哪些必要的程序和内容,五花八门,形式不一;有的提请时甚至不提出议题或者主题不明确,材料不齐备,致使检察委员会讨论时,议题不统一,难以决策。另一方面议事议案提请程序也不够规范,基层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不够重视,规范化建设落后,因此,检委会会议通常是按照习惯行事,或者按照其他会议的形式进行,没有体现出检察委员会的专业特征。如有时临时决定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缺少必要的准备过程,造成讨论时委员们缺少心理准备,全凭听取汇报作决策,缺少调研过程,这势必影响案件讨论的质量。
3.委员讨论发言随意,阐述说理不到位。检委会未能充分体现集中集体智慧,听得多,议得少。实际上,基层检委会召开的随意性较大,往往是上午通知,下午就开会,甚至于随时通知召开检委会。无论是议案议事,事前都没能给委员留足充分的调查研究时间,而检委会往往需要当即决定,没有时间余地,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不了解情况或对情况了解不清楚的成员对所讨论的问题难以发表出深层次的见解,只能是人云亦云,缺乏必要的说理、论证过程。有的发言过于简单,人云亦云,仅以“同意”两字一带而过。经粗略统计,发现用“同意”或“同意某委员意见”、“同意承办人意见”进行表决的不少于1/3。
4.欠缺对检委会委员的考核评价机制。检委会委员职责不明,缺乏激励竞争机制,导致检委会委员负重感不强。基层检察院往往是以职务高低和资历深浅作为任用检委会委员的考量因素,带有一定的政治待遇色彩,责任意识淡薄、发言随声附和,表决随波逐流的现象。加之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表决方法,“集体负责”实质上成为“个人无责”,一旦出错追究下来,最多国家“买单”赔偿,做出表决的个人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就委员而言,人大任命以后,既有了法定的身份,但其在检委会工作中履行职务情况如何,发挥作用如何,或者是在讨论问题时是正确意见多还是错误观点多等等,没有监管程序,人大不要求述职,上级院也不过问,组织部门也不考核。由于缺乏严格的考核管理程序和监督机制,委员们有权无责,当然也就无压力、无危机感和紧迫感,当和尚不撞钟也就见怪不怪了。
5.对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落实情况不够及时、规范。检委会决定决议书面形式送达承办部门后,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反馈执行情况时,未及时跟踪办理情况;有时虽对决定进行了跟踪办理,但不够规范,未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使之既缺乏规范性、严肃性,又造成相关情况的资料不全,影响了办理的效果和工作质量。
6.检委会在内部管理中的决策地位不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四类事项和六类重大案件,在重大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这方面做得还比较好,但对一些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却并未提交检委会,本应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而由其他会议决定本就是对检委会权利的削弱,加之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经其他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执行贯彻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委会的职能。
二、对策
1.必须设立专门独立的检委会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检委会日常工作的重要性,努力争取机构编制和人员,尽快把检委会办事机构从其他兼职部门分离出来,确定专职人员,保证必要的硬件设施。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比如统一制订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材料格式及必备内容,明确会议组织、材料报送、会议记录、文书归档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形式要求,从而保证检委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2.坚持民主程序,提高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健全检察委员会规范的议事程序。从细节入手,抓议事议案的程序规范。在议事议案的办理过程中,要把规范程序作为提高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核心要素来抓,严把提案、审查、议事、督办“四关”,以确保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定执行力。注重程序的规范,肯定会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有利于得出正确结论。实际工作中,在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数日前,拟提请讨论事项的业务部门必须写出案件汇报提纲,说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意见,经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并附案件卷宗材料或主要证据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程序审查、对案件本身进行实体审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专职委员审核决定,并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出审查意见,报请专职委员决定是否提交讨论。凡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可由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讨论事项的议案、审查意见,主题要明确、材料要齐备,经分管检察长审阅后,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讨论。
严格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问题,要会前提供相关资料,给委员们调查研究的时间;检委会召开必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主持人在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前,不得对议题的处理或定性先做表态或提示性发言;检察长认为委员们对议题的分歧意见较大,可以决定对议题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议;出现检察长与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院决定。再之,要确保每位委员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集思广益,从根本上保障检委会充分发扬民主,制订决策科学正确。
近3年来,笔者所在基层院共开展预防告诫约谈12人,回访12人,有效防止了职务犯罪行为由“小错”变“大案”,减少了职务犯罪发生率。
(一)关口前移、临界预警,凸显预防告诫约谈内容的针对性。一是对有犯罪倾向人员约谈。对涉嫌职务犯罪未被立案或撤案、不诉和被判免刑的人员,经事前3日通知后由两名以上检察官就其履职中职务犯罪倾向性问题向其约谈。二是对发案单位问题约谈。结合办案对发案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在回访中发现整改不力的对其直接责任人约谈。三是对重要岗位人员约谈。深入重点工程、热点领域向关键岗位人员约谈,向其宣讲法律,分析犯罪成因等,告诫其远离职务犯罪。
(二)内部协作、灵活推进,注重预防告诫约谈方式的科学性。一是加强检察院内部协调。根据预防约谈工作特点和各部门优势,建立各有侧重、有机协作、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约谈合力。二是制定预防告诫约谈方案。对每一约谈对象在约谈前先制定一个最适合、最有效的约谈预案,实施预案时依新的问题和变化随机调整约谈的对象、内容与方式等。三是扩大预防告诫约谈范围。将约谈对象适当向其亲友或相关人员扩展,努力达到约谈一个、预防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多管齐下、协调各方,强调预防告诫约谈工作的实效性。一是建立预防告诫约谈档案。办案部门约谈后将约谈审批表及记录等送预防部门建档,以备约谈回访。二是围绕服务大局工作开展。结合办案针对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问题,如重大责任事故中涉嫌渎职等向相关人员约谈,以化解矛盾促进发展。三是初步形成社会化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格局。 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与纪委、审计等部门信息沟通、联手约谈工作格局,对约谈后态度消极的向其主管部门报告促其整改。
二、存在问题
(一)对预防告诫约谈工作认识不足。当前,少数人员对开展预防告诫约谈工作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刑罚的作用在惩罚不在预防,“三句好话抵不上一马鞭”,开展预防约谈作用不大,有的认为开展预防约谈只是预防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以致有的在约谈工作中只是做做秀、走走过场,工作不深入。
(二)开展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深度不够。预防告诫约谈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目前只有检察院预防部门在“谈”,没有形成“多家谈、多家督,反复谈、反复督”的社会化预防约谈工作格局。另外,基层检察院开展预防约谈工作往往各自为战、沟通不够,经验得不到推广交流,工作显得无序。
(三)深化预防告诫约谈工作基础不牢。一是目前对预防告诫约谈无法律规定,以致检察院开展该项工作依据不足。二是缺乏预防约谈相关资料和人才,现成经验少,有的基层院是摸着石头过河。三是预防约谈工作群众基础不扎实,因群众不知晓,发现约谈对象渠道不宽,以致有些有犯罪苗头人得不到告诫。
(四)治理消极应付约谈对象成效不大。因职务犯罪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无刚性约束力,有时话说了、工作做了、措施采取了,被约谈对象无整改迹象,甚至有的持抵触情绪,认为是“找茬”、“不给面子”,有的持敷衍态度,对检察人员告诫置若罔闻,治理此类被约谈对象,目前基层检察院仍然办法不多、成效不大。
三、深化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通过深化学习,教育干警懂得,预防职务犯罪与“打虎拍蝇”一样,其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而预防约谈是一项重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任务就是将“虎”、“蝇”消灭在其“成形”之始、“为害”之前。从工作范围、成本、效率等意义上讲,预防告诫约谈比“打虎拍蝇”对反腐促廉的作用更大、更有成效。
(二)加强组织保障。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该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预防职务犯罪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把它作为考核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指标。二是为预防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有督促,有序推进该项工作常态化开展。三是强化工作监督,党组、纪检部门对相关部门适时检查,经常听取专项汇报,及时发现该项工作中问题予以解决改进。
二、着力规范司(执)法行为。一是注重以问题为导向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促进司(执)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二是大力推进司(执)法公开,重视以公开促规范、促公正。三是强化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有关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量大、面广,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一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通过报纸、网站、微博等传统和新兴媒体,全方位地公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公示被评议对象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和网上信箱,邀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反映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二是充分发挥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断扩大他们在评议活动中的参与度,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法院和检察院的公众开放日,参加被评议对象的案件庭审旁听,进一步了解被评议对象所处单位的工作环境及办案情况。
(一)法律监督工作有力,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一是加强了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通过立案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的问题,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确保案件不枉不纵。____2年以来,依法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2件;纠正漏捕1____人,纠正漏诉21人。二是加强了审判活动监督。通过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审判监督。____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77件,其中提请滁州市检察院抗诉案件____件7人,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3件。三是加强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通过落实检察官信箱等制度,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建设看守所远程提讯系统,实现了刑事执行检察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四是加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打造“技侦一体”的立体式智慧型侦查办案新模式,注重发现和查办滥用公权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行为。____2年以来,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71件9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51件____4人,渎职侵权案件20件27人。
(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监督能力不断提升
一是抓理念转变,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检察职业道德等教育活动,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增强了检察干警依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学习培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围绕“岗位能力”和“创新能力”,分批次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三是抓人才培养,建设优秀检察队伍,目前县检察院在职干警7____人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____4人,有5人取得硕士学位,取得检察官资格的55人,法警____人。
(三)监督机制有创新,内部监督有制约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侦查、批捕、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等举措,有效防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的发生。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在依法向人代会报告年度检察工作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观摩庭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深化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通检察长电子信箱,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三是推行检务公开。在全省率先建成“一站式”检务公开服务大厅,完成了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改造,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和手机短信平台,把新媒体作为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实现了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从“自觉公开”到“制度公开”的成功转变。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
一方面,少数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由于监督氛围还不够浓厚,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意识不强。
(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一是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还较为被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步伐不快,监督线索来源不多、监督信息掌握不全、同步监督乏力。二是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依赖于侦查机关的移送材料,监督视野较为狭窄。三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受公检法三家的业务考核指标限制,被监督单位难免存在抵触情绪。
(三)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干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特别是一些新招录的年轻干警的监督能力和经验不足,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有所发现但提出的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二是办理的部分案件的社会效果还不够理想。刑事、行政抗诉案件偏少,对简易程序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审判活动的监督都还比较薄弱。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二是着力监督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着力监督刑罚的执行及监管,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五是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做到依法办案,保障人权。六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二)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要加大追究力度。继续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正确处理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
(一)做好思想准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从维护党的执政根基、增进党群鱼水关系的高度,做到思想认识不放松、防患力度不减退、应急准备不滞后。
(二)做好制度准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健全机要管理、机关值班、信息搜集和要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在党组领导下保证在1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三)做好物资准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积极配合行装、技术、司法警察等部门做好应急行动物资储备工作,确保在出现突发事件时车辆能开、工具能用、人员能战。
二、发挥“四项职能”,通过充分履职激发潜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一)充分发挥好参谋咨询职能,为领导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正确的决策参考。提高参谋咨询能力。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方法论和科学发展观等,提高决策参考的思想性、政治性。加强应急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学习,提高决策参考的法律性、政策性。加强检察业务学习和逻辑思维训练,提高决策参考的专业性、逻辑性。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为领导决策提供客观真实的参考信息,密切关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渠道,让领导更好地综观全貌、统揽全局。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建议,善于从宏观和微观、上情和下情的结合上分析研判突发事件的内在规律和特点,让领导在最佳稳控方案中有更多的建议选择。超前参谋为领导分忧,对领导决策最关心、最棘手的问题提前去思考,抢半拍去谋划,对领导大量日常性、程序性工作,主动办、抢先办,让领导有充分的时间去解难事、抓大事。
(二)充分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确保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快速反应并能顺利完成应急任务。切实做好多层次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及时报告突发事件详细情况和本院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等,时刻取得上级的领导与支持。做好本院各部门“统筹兼顾”的横向协调,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应急资源,确保应急干警在第一时间内派得出并迅速形成战斗力。做好与社会力量之间“相互合作”的对外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全力配合,促进突发事件尽快妥善解决。充分体现综合协调工作的全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站在全局高度、领导角度去分析思考问题,去完成协调工作任务。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用最佳的协调方式理顺多方关系。以形象立威,能吃苦在前,能办的事尽量去做,协调工作会顺利得多;以人品树威,在协调遇阻时,多作些解释,不能以怒制怒,只能委曲求全。
(三)充分发挥好督查督办职能,把领导对应急工作的要求、策略全面落实到干警行动中。对应急干警在执行任务中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督办,如督办消除安全隐患等,重要的是在督办中提供服务。对应急干警执行任务的方法策略进行督查,看是否区分矛盾性质,讲究方法策略,努力防止因处置不当酿成事端、激化矛盾。对应急干警执行任务的作风表现进行督查,重要的是在督查中给予鼓励。
(四)充分发挥好服务保障职能,为介入处置突发事件或参与抢险救灾的干警助力扬威。突发事件大都具有爆发突然、起因复杂、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等特点,而且呈现不确定性与多变性,因此开展对应急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因地、因时、因事制宜。如在突发火灾时,尽可能地提供划伤、摔伤、烧伤等紧急包扎药品等。
三、盯紧“五种情形”,通过发现苗头提前反应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一)盯紧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苗头,尽其所能地配合做好防范减灾工作。2011年特大洪灾,通城检察院办公室出色完成了党组交办的各项艰巨任务,2名人员受到上级表彰。然而痛定思痛,如果在天气预报有暴雨时,建议采取一些防灾减灾措施,受灾程度也许大大降低。
(二)盯紧可能发生的苗头,尽其所能地配合做好防范稳控工作。2012年通城先后发生3起(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引起),通城检察院在县委领导下,每次紧急派出最少有一名副检察长带领的应急分队迅速妥善处置,办公室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盯紧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苗头,尽其所能地配合做好防范督查工作。充分发挥检查督办职能,努力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如督查故障车辆限行、信息载体定期检查、酒驾必究责任等制度落实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