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安全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3 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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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安全论文

篇(1)

随着国际政治研究的日趋成熟和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内学术界关于国际关系问题的研究逐渐发生了转变:国际关系研究的对象从以往对国家、政府间组织的研究扩展到非政府组织间的研究,以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为研究对象的研究不断增多;国际关系研究的领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学者从以往对传统政治、军事的关注逐渐扩展为对环境、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研究;学界对外交领域的研究也进一步扩展,由以往只关注政府间外交即官方外交,逐渐扩大到关注民间外交、公共外交等领域。

基于这些国际政治研究方面的变化,对“国家形象”一词的研究开始不断受到学界的关注。国家形象是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认知以及国际体系中其他行为体对它的认知的结合,被认为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和影响力。①因此,国家形象的研究对我国“软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一般而言,国外学术界对于国家形象的研究可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前,关于国家形象的研究被看成是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国家以及军队形象是西方国家研究的一个角度,但分析较为简单,主要体现为政治军事著作中的零星思想和只言片语。工业革命后,国家形象的研究开始凸显,但其目的主要为国家政治和军事的合法,其研究重点是如何通过国家形象的塑造为战争做宣传,但尚未形成体系。信息技术革命悄然兴起后,国家形象作为开始被学者广泛关注,并且随着国际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国际政治学角度研究国家形象。②在国际政治方面对国家形象的研究基本上秉承了4种研究路径③:

其一,现实主义“软实力”研究路径。西方大量政治哲学家认为,威望、声誉(reputation)即指“国家形象”,声望因素往往是产生冲突的动机之一。二战后,声望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安全领域,麦尔瑟在《声望与国际政治》一书中试图解决威慑论的核心问题――即在危机关头,坚定的声誉是否真正奏效。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声誉的关注逐渐向更广泛的领域扩展。学者们试图运用声誉这一工具,分析国际合作、国际组织、地区一体化等问题。

其二,建构主义研究路径。肯尼斯・布尔丁(K.E.Boulding)在此方面首开先河。他认为,人们是在带有意识形态倾向的价值观念下塑造国家形象,即使同一个国家,在持不同价值观念的媒体的“刻刀”下会形成截然不同的国家形象,他强调了价值体系在国家形象形成中的重要性,拓宽了国家形象问题的研究视角。

其三,国际政治心理学研究路径。西方国际关系学者,从心理学角度对国家形象形成的根源和不同国家形象对决策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探讨。罗伯特・杰维斯(RobertJervis)认为,在两国关系中,目标的一致性、相对实力(能力)和相对的文化地位是形象形成的三个结构性因素。根据三者的不同组合,两国关系中存在着敌人形象、盟友形象、依赖形象、屠夫形象和帝国形象等五种相互认知。不同的形象认知影响一国对另一国的政策取向。

其四,公共关系的研究路径。在国际公共关系框架内研究国家形象,其中涉及国际公关活动、国际媒体探讨等方面。这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迈克尔・昆兹克(MichaelKuncz-ik)1997年编著出版的《国家形象与国际公共关系》是该领域的第一本权威著作。

二、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关于国家形象的研究基本处于无意识的自发阶段,除了个别研究和著作中提到国家形象的观点外,基本查找不到相关理论研究。90年代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交流日益频繁,使中国日益成为世界舞台的中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西方大量“中国”、“中国崩溃论”等理论的引进以及为了回应西方对中国的“妖魔化”,中国学术界开始对“国家形象”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和探索。

在中国知网中,关于国家形象研究论文共920篇,实际有用论文809篇。通过统计,对国家形象的研究包括6个领域:即,从文化的角度、哲学视角、传播学的视角、国际政治视角、国内政治视角、经济角度以及从符号学、解释学等其他角度研究国家形象。

从数量对比上不难看出,国内关于国家形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传播学视角、政治视角和文化视角,其他方面的研究视角略有涉及,但并非学者研究主流。

由于本论文主要涉及传媒和国际政治领域研究,故对这两个领域中以往学者关于国家形象的研究进行综述,主要包括国际关系理论、公共外交和媒体传播策略三个角度。

(一)国际关系理论角度。在对国家形象的界定上,学术界基本具有一致意见,认为国家形象是一国综合实力的表现。具体而言,管文虎等一批学者认为,“国家形象是一个综合体,它是国家的外部公众和内部公众对国家本身、国家行为、国家的各项活动及其成果所给予的总的评价和认定。国家形象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凝聚力,是一个国家整体实力的体现。”④孙有中认为,“国家形象是一国内部公众和外部公众对该国政治(包括政府信誉、外交能力与军事准备等)、经济(包括金融实力、财政实力、产品特色与质量、国民收入等)、社会(包括社会凝聚力、安全与稳定、国民士气、民族性格等)、文化(包括科技实力、教育水平、文化遗产、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与地理(包括地理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数量等)等方面状况的认识与评价。⑤

从国家形象定位及构建角度,管文虎(1999)是国内最早比较详细论述国家形象理论的学者之一。他指出,中国的国家形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⑥刘明对当代中国国家形象定位的核心要素做出了一般性概括,探讨了如何准确定位、构建精致化的国家形象。陈生洛(2007)指出中国大学生心中韩国正面的国家形象,反映了其内心深处对自己的传统文化的热爱和留恋,以及这种优秀的文化传统在自己的国土上不断流失的无奈和伤感。

从国际关系理论角度,王红英运用“博弈理论”,提出了中国国家形象建设和外交政策的相关机制――外部的社会回报和社会惩罚。邓超从建构主义理论视角出发,提出良好的国家形象是国际传播、外交政策以及国家内部情况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⑦从现实主义“软实力”的角度,张锰(2008)提出国家形象可以从本源、表象、途径三个方面来理解,本源性是国家形象的基础,表象性是国家形象的推动力,传媒是国家形象的表现途径。⑧陈正良(2008)在分析国家形象内涵及国家形象塑造的意义、中国国家形象的现状的基础上对塑造提升中国国家形象、增强中国魅力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考。

(二)公共外交角度。从这一角度对国家形象研究的学者相对较少,多从公共外交政策制定的角度,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参考,政治化倾向较为明显。王义桅、唐小松等致力于美国公共外交对国家形象影响的研究,从提升国家形象的策略角度上,对中国国家形象的构建提出了对策和方式。赵玉霞(2007),冷战后中国对外宣传积极向公共外交转变,并初步建立起公共外交体系,中国公共外交已在多领域展开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只有不断完善公共外交对国家形象的塑造,才能树立真实全面的中国形象,营造良好国际舆论环境,服务中国崛起。⑨

(三)媒体传播策略角度。国内学者从传媒角度对国家形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形象传播现状、传媒理论和报纸研究三个方面。徐小鸽认为,“国家形象是一个国家在国际新闻流动中所形成的形象,或者说是一国在他国新闻媒介的新闻言论报道中所呈现的形象。”⑩刘继南、何辉等把国家形象界定为:“在物质本源基础之上,人们经由各种媒介,对一国家产生的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总体感知。”从传媒理论角度,程曼丽(2008)从议程设置角度提出中国的国家形象(即外部公众对中国的印象)是由西方发达国家的媒介所设置的,其中充满了“固定的成见”,中国要想突破西方国家既有的认知、评价藩篱,就必须参与到国际舆论的议程设置中去。⑾从以具体媒体对国家形象塑造角度,张玉(2007)以《朝日新闻》和《读卖新闻》为例,运用内容分析和定量研究的方法,指出日本媒体关于中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方面的形象。

综上所述,通过对国家形象相关论文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学者对国家形象的关注涉及多个角度,程度正在不断加深,研究更加深入和广泛。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形象的研究上仍然存在问题:国内外研究涉及的角度并不全面,例如对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中的国家形象塑造研究非常有限,且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为定性研究,这就造成研究方法单一,多是零散的、缺乏理论的简单归纳,无法向读者呈现一个完整、系统的国家形象图谱。

[注释]

①BouldingK.E:NationalImagesandInternationalSystems[J],JournalofConflictResolution,1959(3):P119-131.

②袁赛男:《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国家形象的研究现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11月第12卷第6期.

③杜雁芸:《国家形象的内涵及中国国家形象塑造》,《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71期.

④管文虎:《国家形象论》,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23.

⑤孙有中:《国家形象的内涵及其功能》,《国际论坛》2002年第16期.

⑥管文虎:《国家形象论》,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23.

⑦邓超:《建构主义理论视角下的国家形象塑造》,《中国传媒大学》2006年第1期.

⑧张锰:《软实力理论与提升中国国家形象》,《大视野》2008年第7期.

⑨赵玉霞:《论中国公共外交对中国国家形象的塑造》,《暨南大学》2007年第1期.

⑩徐小鸽:《国际新闻传播中的国家形象问题》,《新闻与传播研究》1996年第2版.

⑩程曼丽:《论“议程设置”在国家形象塑造中的舆论导向作用》,《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P45.

[参考文献]

[1]段鹏:《国家形象建构中的传播策略》,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篇(2)

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Feminist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研究范式,是女性主义介入国际关系研究的理论后果。国际关系中的批判理论(Critical Theory)与其他学科中的女性主义(Feminism)理论共同培育了国际关系中的女性主义。它借鉴生物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以女性主义为研究视角,以社会性别(gender)为核心分析范畴,通过将性别问题引入国际关系研究,揭示国际关系的男性特征,致力于发现隐藏在主流(mainstream)理论及其实践背后的国际关系真实图景。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带来这样一种清新的观念,即国际关系学及为国际关系提供理论素材的世界政治都是性别化的;生别是构成国际关系及国际关系学的基本要素。

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历经两个10年,呈现出阶段性特点。第一个10年主要是批判主流范式特别是现实主义学派的男性特征(masculinity);第二个lO年围绕性别和国际关系的关联与主流范式展开争论和交流。从理论的主题看,第一阶段致力于将妇女与妇女问题引入国际关系研究,第二阶段则更多地尝试从完整性别而非单一性别的角度理解国际关系,建构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的理论体系,推动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走向成熟。

一、批判:揭示主流文本背后的性别故事

在学术研究中似乎一直存在这样的传统:以普遍性压制乃至取代特殊性。就两性关系而言,男性被定义为自我(self),用以指称主体性、普遍性;女性被定义为他者(other),用以表示非主体性、特殊性。排斥妇女及女性特征是传统思想、话语和理论基本的结构性原则。这一传统延续至国际关系学就是主流理论挤压女性主义等边缘理论。面对主流理论的围堵、排挤,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要获得生的权利,为自己争得学术发展的空间,就必须抓住主流理论的致命缺陷——性别缺失予以重击。自女性主义介入国际关系学以来,女性主义学者致力于通过两条路径反映国际关系中的性别图景:一是通过“添加妇女(adding women)”,揭示男性及男性特征如何造就了性别化的国际关系;另一则是追问“妇女在哪里(Where are the women)”发现作为“国际关系中被掩藏的行为体”,的妇女。这两条路径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知识计划。从主流范式的角度看,女性主义与人们的传统认知是不和谐的,它要求质疑并颠覆主流范式的核心假定,寻求听到沉默者,发现隐而不见者,呈现出主流文本背后的真实图景。因此,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最首要的功能是批判性的,其批判的矛头直指主导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范式——现实主义,揭示主流话语的性别倾向。

长期以来,国际关系被认为是与性别无关的,性别议题从未出现在主流理论的视阈之内。从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产生、发展看,似乎只有一种性别——男性——可以界定国际关系。国际关系的过程与行为是由男人操控的,其理论是由男人设计的,由此得出的观点由男性思维及男性模式的支配,妇女和妇女问题是处于国际关系之外的。现有的理论范式不可能体现并增进妇女的利益,也无助于提升妇女的地位。通过确立男性的主导地位,以及忽略妇女的贡献及议题,国际关系理论及其实践呈现出片面性和男性气质特征。声称与性别无涉的国际关系,实则是高度性别化的,主流理论实为男流(male stream)理论。女性主义作为一个来自边缘的视角,对于分析世界是有价值的,它使我们看到了从中心视角看不到的东西。对此,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为自己确定的首要任务就是以女性主义视角解读主流范式的性别意蕴。

国际关系学的基本范畴及理论假定是由现实主义确定的,现实主义范式首当其冲成为女性主义批判的对象。女性主义认为,现实主义的前提假定、基本概念、理论进路、最终结论都是包含性别隐喻的。现实主义理论形成及推论的过程完全受男性与男性特征主导。从自然状态到国家,以至国际社会每一个环节的设计都在不断摒除女性的地位和作用,最终成就了具有女性缺席特征的国际关系理论。

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指出,在现实主义的叙事模式中,故事与其背景间的依存关系被抹杀了,故事所赖以存在的背景隐而不见。现实主义(也包括新自由主义)将国际无政府状态作为其叙事的基本前提和立论的基石,以此为逻辑起点推衍出了理性、权力、暴力、自助和战争等一系列核心概念与重要结论,并最终搭建起理论大厦。无政府假定是现实主义推衍出性别化理论体系的根本,发现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性别特征对于揭示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性别特征具有决定性意义。质疑无政府状态意味着对主流理论的本体论发起挑战,进而对其理论体系进行整体性的颠覆,改变主流叙事模式。女性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无政府状态是国家产生前自然状态在国际社会中的表现。传统政治理论中,国家作为政治生活的核心是男性的领地,女性则处于私人领域——家庭之中。而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作为国内政治的延伸是与女性无关的。在此意义上,国家造就的国际无政府状态根本上是男性造就的,其前提是女性的缺席。女性的缺席是现实主义叙事的潜在背景,在现实主义的叙事中,它被隐藏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之后。

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沿着现实主义理论生成的逻辑,逐一检视后者理论构成的每一个环节,以破解现实主义性别中立的神话,还国际关系以本原。女性主义认为,在基本概念的设计上,主流范式呈现出典型的男性气质。用以支撑现实主义的基本概念,如国家、安全、权力等都是性别化的:国家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国际关系中的安全、权力通常都被赋予国家这一主体之上;现实主义的国家观念是以男性为基础建构的,国家是理性人的化身,本质上是力量的体现;依照现实主义逻辑,理性的国家要谋求自身的生存、发展,权力就显得异常重要,而权力无非体现了一种力量对比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衡量力量的主要指标在国际政治中被界定为能直接征服他国的军事力量,即武力;国家间利益的冲突性决定了追求各自利益的国家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本国利益,而解决冲突的主要手段也是最终手段就是战争。理性、暴力、权力、自助与战争等都与传统观念中的男性特征相关联,或是用以表示男性特征的。

在对国际关系的正统理论——现实主义进行性别批判之后,女性主义并不甘于这种挑战者的地位,从学术边缘走向中心,建立对国际关系学的性别分析,推动国际关系研究视角的多元化、多维度成为女性主义的学术使命。

二、论战:与主流范式的争鸣与对话

众所周知,国际关系学的成长和发展离不开几次重大的学术争鸣和对话。正是在学派的冲突、争论、对话、融合的基础上,才有了今天国际关系学的蓬勃发展。但这几次论战是在认同现实主义范式的基本逻辑或分析框架下进行的,争论集中于学科的边缘地带或停留在哲学层面,从而遗漏了许多能够反映国际关系现实的重要信息。因此,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产生以前,“国际关系学内缺乏真正的、规范的争鸣与对话”。而女性主义一经介入国际关系领域,即开启了国际关系学真正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以主流范式批判者的身份出现的,批判是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首要的、根本的特征。在女性主义介入国际关系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它更多的是集中力量对主流理论进行批评。这导致在女性主义与主流理论之间出现了一道鸿沟,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与对话,出现了两套话语体系言说各自理论的局面。这一方面是由于女性主义在发展的初期阶段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系统的理论,未能引起主流理论的足够重视;一方面是因为操持学科话语权的主流理论拒绝将尚嫌稚嫩的女性主义作为对话的对象,排挤女性主义。无论从女性主义自身成长的角度,还是从学科发展来看,学派间互动性的相激相争都是十分必要的。女性主义将自身的价值定位在超越批判,建立真正意义的学术争鸣与对话,在女性主义与主流范式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而从主流理论的角度看,它们是兼容其他学派合理性的产物,这种兼容性使得主流范式不可能长期漠视新的学术流派和新的思想观念。因此,面对女性主义势头猛进的批判,主流理论开始反思、自省并做出回应。在主流理论与女性主义理论的争鸣与对话问题上,后者无疑具有处于弱势。在大多数社会科学中,女性主义都面临着被该学科的主流范式认可、接纳的问题。国际关系学的历史发展表明,不同时期国际关系学被不同的理论范式所主导。这意味着,一方面新学派与新方法须经主流范式的认可方能取得“合法”的学术地位,另一方面,新学派与新方法会催生新的理论范式。

主流范式与女性主义的争论目前主要集中在三方面:(1)性别与战争、和平之关系,即是否必然是“男性进攻,女性和平”,最终归结为“社会性别差异是生物意义的,还是社会建构的”之争;(2)女性主义理论的议题是否可以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主题;(3)女性主义的方法论是否能够经受科学的检验,女性主义可否构成一种理论范式。

主流范式认为,女性与男性对待战争的态度是不同的,这种不同是由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造成的,不可改变。一个女人统治的国家将会在充满暴力与争斗的国际社会中处于危险的境地,在当今国际政治中并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这成为主流学者反对女性参与国家外交事务,排斥女性从事国际政治研究的理据。女性主义则认为所谓“进攻的男性”与“和平的女性”的刻板印象是社会化的结果,与生理性别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男人制造了战争,女人缔造了和平。将战争或和平与某一性别种类简单连接起来是主流理论的惯用逻辑,它导致主流理论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简单主义的窘境。在研究议题方面,主流范式是国家本位主义的,女性主义更倾向于个人主义。个人安全是女性主义介入国际关系研究的主题,它关注战争期间的个人,特别是深受战争之害的妇女和儿童。在他们看来,国际安全问题的根本不是国家而是个人,个人在价值上优先于国家。主流范式认为,国家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状决定了国家利益是国家行为的基本准则。女性主义所提出的研究议题在主流范式那里一直都是作为高级政治和外交的附属而出现,不符合国际关系的“真正”议题,是边缘化的,距离现实世界遥远,难以为人们所理解。造成两者研究议题差异的根本是女性主义与主流理论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不同。对于女性主义而言,方法论问题比研究议题的合法性问题更为紧迫。主流范式或根本上否定存在所谓女性主义方法,或承认女性主义方法的存在,肯定将性别及性别问题引入国际关系视阈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又指责女性主义未能很好地适用于微观经济学和理性选择的方法,对国际关系而言是非科学的,进而根本上否认存在所谓女性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这是传统思维模式对女性主义的误读。女性主义研究建基于多样性的“真实世界”,催动国际关系对微观层面的关注,描绘隐藏在国际关系议程背后的真实图景,强调从实践,特别是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实践出发建构理论。在女性主义看来,国际关系并非只是与国家相关的,“个人的亦是国际政治的”。国际关系研究应沿着自下而上的路径,着眼于个人的日常生活政治。主流分析的失误就在于,它忽视了国际关系的微观层面,抹杀了国际关系与性别之间的关系,陷入了狭隘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框架。女性主义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独特性,以及它从边缘视角对国际关系核心问题的审视,使得女性主义无法契合国际关系原有的社会科学理论模式,而成为一种全新的理论范式。

时至今日,随着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学术影响益隆,主流范式与女性主义的学术地位由原来的极不对称逐步向平等对话迈进,女性主义所指出的主流范式中存在的问题开始引起后者的重视,女性主义学派的学术地位开始逐步得到主流范式的认可。

三、视野扩展:从“妇女问题”到社会性别

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理论价值在于引入性别问题,揭示国际关系在貌似性别中立面纱之下的男性特征,通过使国际关系“性别化”,以期最终改变性别化的国际关系。“对于相信妇女与国际关系间存在某种联系的人来说,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妇女,而真正的问题是社会性别。”这意味着,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使命有二:首先是在男性主导的国际关系中加入女性及女性问题,赋予男性及男性特征主导的同际关系以女性特征;二是超越单一性别(男性或女性),使性别问题从边缘到中心,成为国际关系的核心议题。

国际关系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常常是缺乏性别视角,主要反映男性观点、思维和模式的。国际关系研究在其概念中排斥大多数妇女的经验,一方面是因为妇女在传统国际关系中的缺席,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际关系理论是男性思维活动的产物,是建基于男性视角的。国际关系界定对妇女经验的排斥,导致了学术研究过于关注冲突、无政府、权力等议题,限制了国际关系研究的领域和学科边界。女性经历与男性经历的差异,女性视角与男性视角的不同,使我们有必要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引入妇女及妇女问题。为了改变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排挤、贬抑女性的历史与现实,早期的女性主义致力于将被传统理论所忽视的另一性别——女性带入国际关系,并发现潜藏在传统国际关系中的女性。妇女及其经验被传统上关注权力、竞争的公共领域,以及关注代表人类经验的男性观念隐而不见,通过追问“国际关系中妇女在哪里?”,为何我们这个学科关乎的主题与妇女的生活经验相距如此之远呢?”,女性主义对传统国际关系构成了有力的挑战。这一阶段女性主义特别关注“妇女问题”,侧重以女性个人的视角及经验理解国际关系,从与妇女相关的一系列特征出发研究世界政治和国际行为,还女性在国际关系中应有的地位。对于只反映男性特征的国际关系及其理论而言,女性主义对妇女和妇女问题的引入增加了国际关系知识的载体。也正因其对妇女问题的关注,女性主义被误解为是关于妇女的学说,似乎它只是关于人类的一半——女性的理论,而作为女性主义理论的核心范畴,社会性别则被指责为妇女的同义语,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

正如女性主义方法批判主流范式时指出的,仅从一种性别的视角,以单一性别的经验打造理论是有缺陷的。主流理论的根本问题就在于仅从男性视角来认识国际关系,如果反对、摒弃男性视角及男性特征的同时,却单纯从女性视角认识国际关系,无疑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仍然难以全面地认识国际关系,同样会陷入狭隘本体论的困局。为了避免重蹈主流理论本体论狭隘主义的覆辙,女性主义方法明确否定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所追求的就是或应该是将妇女引入国际关系学。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认识到,自身的目的不应局限于仅仅在现有理论框架内“添加(adding)”妇女问题,在由男性特征界定的诸如公共领域、军事、理性、政治认同、客观性、“经济人”等范畴中简单地“添加妇女”,而是要彻底地改变主流理论的思维结构、理论架构,改变主流文本的男性假定前提及其性别化的内涵,从根本上颠覆、改写国际关系理论,最终达到自我实现之目的。

在将女性及其视角引入国际关系之后,女性主义学者认识到性别需超越于“妇女问题”来看待,不能简单地视妇女为特例,更不能将性别直接等同于妇女,而应该质问女性特征和男性特征如何共同造就了性别化的国际关系,性别问题如何塑成了该学科的概念、思想和机制。这标志着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进人了第二个发展阶段,开始走向成熟。女性主义所谓的性别不仅包含女性,也是关于男人和男性特征的,只有全面地对待性别问题才能切中国际政治的核心。而恰恰是在有效添加妇女和妇女问题,弥补了主流研究的性别缺憾基础之上,女性主义国际关系才能超越这些局限,进而研究由妇女和男人共同参与的世界政治、经济进程。这一时期,女性主义开始正确看待、评价主流范式,对其理论贡献予以了肯定,并开始寻求与主流范式的沟通、对话。在女性主义者看来,无论单纯从男性的角度,还是仅以女性的眼光,其所见都是有限的、不全面的。这个世界是由男性和女性两种性别构成的,单纯从任何一种性别视角观察世界所得到的都是片面的认知。同时女性主义视角也不能完全涵盖其他研究视角,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并不是要从根本上全盘否定主流理论或既往的国际关系研究,而是致力于为人们提供认识世界的另一条路径,使人们看到主流理论所未见的或忽视的事实。

四、面向未来:构建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研究体系

一个学科中一种理论范式从萌生、成长到最终成熟大致要经历三个阶段:(1)确定独立的研究议题:(2)对主流理论进行批判、吸纳;(3)开辟独立的研究领域,对本学科产生重大影响。就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而言,这三个阶段表现为:(1)性别问题被引入国际关系研究的视阈;(2)对现有理论范式的性别缺失予以批判;(3)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成为国际关系学中的独立研究领域,形成完备的研究体系和独特的方法论,对整个国际关系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女性主义之于国际关系尚属新生事物。女性主义介入国际关系研究,在国际关系领域进行“圈地”不过二十余年的历史。相对于主流范式,女性主义仍处于边缘地带。

历经对主流范式的批判并与后者展开激烈的争锋,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国际关系学界的地位基本得到认可,但女性主义走向成熟与进一步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三:一是进一步消除主流范式对女性主义理论的轻视、误读,弥合与主流范式之间存在的鸿沟;二是搭建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自己的研究体系框架,确立系统的研究议题;三是弥补方法论的不足,建立适用于国际关系研究的女性主义方法论。客观地讲,女性主义理论能否在国际关系领域稳步、健康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与主流范式的关系状况,而主流范式对女性主义理论的指责多起因于后者在理论与方法论建构方面的缺陷,因此第一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后面两个问题的关注与解决的程度。

女性主义者往往抱怨,在国际关系领域主流范式对女性主义的理解相当狭隘,对女性主义富有改造、创新作用的理论洞见却视而不见。传统理论家指出,女性主义理论的问题在于,它没有为分析国际关系提供一个复杂的理论建构,它极不严谨,缺乏一个具有内聚力的、有组织的框架。国际关系学是一门探究国际关系实质和发展演变的基本规律的学问。国际关系理论作为对现实的抽象,不仅要对国际关系现象进行客观的描述,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国际关系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对于社会科学而言,为人们答疑解惑是其基本功能之一。而女性主义理论陷入了过于关注世界政治环境和世界政治研究是可以改变的这个怪圈,重描述轻解释,重批判轻建构,没有为指导全面的分析提供解释性的理论工具。

篇(3)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无权国家。所以,讲述国家的基本权利也就包含着国家的基本义务。

一、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免费论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是一个集合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最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二、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发展史

在国际法学界,一般都承认国家拥有基本权利,承担相应的基本义务。但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根据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自17世纪以来,当主权国家的观念兴起以后,整个国际法学说为自然权利理论所控制,每个国家除了为国际共同体的利益而让渡部分权利外,还保持着其拥有天赋权利的自由。随后学者们按照其意愿任意增减基本权利清单,他们认为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主权、平等权等。至于可供考虑的义务范围就更加受限了,因为学者们在论义务时通常都局限在与权力相关的方面,一国的权力对另一国的就是义务。

19世纪末,由于条约法的发展,观察家都意识到基本权利理论的随意性和有害性。一些学者试图恢复基本权利理论,同时为其构建新的基础,而不仅仅只是把它们视为是先于社会存在的天赋权利,国家的权利因而不再是道义规则,而成为法律规则。免费论文。学者们试图将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罗列到一份宣言中,欲使其成为国际社会的宪法性文件。这一运动由美国国际法律协会在1916年发起,并起草了一份宣言;1919年由国际法律协会发表的较完善的方案,这些努力意义深远。[3]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传统国际法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派生权利是指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他是运用国家主权或行使国家基本权利的结果,因而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是不同的。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的内容有主权、平等权、独立权,除此之外还有自卫权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尊重人权和保护环境等义务。根据国际实践,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它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权利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国家依据其独立权,可以独立自主的选择它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决定它的对内和对外方针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如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参加国际组织、与外国缔约或结盟等。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对本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制定的决策过程这一涉及法律制定资格和能力的平等。国家不受自己不同意的条约的约束,在国际会议中需做出决定时,不分国家大小强弱承认其相同的投票价值。但是,如果是国家自愿同意的条约和决定,内容即使是不平等,也不能视为违反了国家平等原则。

3、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免费论文。《联合国》第51条的规定不仅确认了国家自卫权,同时也为国家行使自卫权规定了条件限制,国家行使自卫权既不得对他国造成侵略和威胁,又必须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与此有关的国际义务。

4、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邻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所有主权独立的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及在其范围内的所有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拥有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地域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有权行使管辖。领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及其领空和底土,也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中称:“一个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它的权力,管辖权不能由一个国家在他的领土外行使,除非依据来自国际习惯或一项公约的允许性规则。”

(2)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在“诺特波姆案”(1955)中,国际法院指出:国籍就是一种法律纽带,这种纽带的基础是一种相互依存的社会事实,是相互权利和义务的真正联系。事实上,赋予个人国籍的国家比其他国家与该个人有更实际的联系。这构成了对其行使管辖的司法表达。

(3)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四、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享有国际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要承担一些基本的国际义务。传统国际法提到国家的义务时,主要是尊重他国的权利、遵守条约上约定的义务,即意味着对他国和国际组织的相对义务,而对整个国际社会义务的意识非常淡薄。现在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当然应遵守的普遍义务,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与一般国际法的强行规范抵触的条约无效便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国际法院也在1970年巴塞罗那电力公司判决中认为国际法上的义务有两种,除对他国负有的相对义务外,还存在所有国家对有法律利害关系的整个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普遍义务包括禁止侵略战争、禁止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已经不存在异议。这些义务涉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民主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因此也是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可推卸的根本性义务。国家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尊重别国主权和由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五、 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和承担基本义务的原因

国家之所以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是由于各国拥有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可以不受任何他国的支配和命令,对其领土内的所有的人、物、行为行使排他的管辖,并对其领土有处分的权利。它是独立和最高的统治权称为主权。基本权利就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一切主权国家在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上没有差别。因而拥有主权的各国是相互独立的、地位是平等的,有权保护本国及其国民的安全、抵御外国及其国民的侵害。

国家之所以承担相应的基本义务,是在国际社会倡导和平共处的大背景下各国尊重他国主权的体现,他是由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义务,而尊重他国主权也就是对本国主权的尊重。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服从于另一主权者,不受另一主权者的影响或受到另一主权者义务的约束而减损其本国的尊严。只有在获得明示的许可时,一主权者才可进入另一主权者的领土;或者虽然没有明示的规定,但是确信另一主体者通过默示保留一独立主权的豁免,那么该主权者会享有豁免。在他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除非有对方国家的同意或条约上的根据,否则是被禁止的,因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在他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将直接侵害对方国家的主权。

综上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各项基本义务都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参考文献:

[1]江伟钰、陈方林著:《国际法案例精解》,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64页。

[2][日本]松井芳郎等著:《国际法》,辛崇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5-18页。

篇(4)

自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国际政治学者约瑟夫·奈(Joseph.S.Nye,Jr)提出“软权力”(SoftPower,又译“软实力”)概念以来,文化软权力化问题引发了国际传播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日益引起许多国家政府的重视。当前,中国已经把提高国家文化软权力纳入到国家发展战略中。

一、文化软权力化是文化传播力的实现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说,权力是一个关系范畴,它表示的不是某种实体,而是一种关系,一种非对等、不均衡的压迫性关系。而文化,按文化学者的一般性理解,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价值系统,带有某种实体色彩,属于实体范畴。由此可见,文化与权力分属于不同的范畴,二者绝不能等同。基于权力只存在于人(国家)与人(国家)之间的关系中,那么,文化只有进入到个人(一国)与他者(他国)关系中,才可能附带有权力的属性。

实际上,约瑟夫,奈是从权力资源即“无形的力量资源”的角度来界定文化(包括观念、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主要指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它是一种软权力资源(Softpowerresource),以区别于软权力(softpower)本身。他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全球普及性和它为主宰国际行为规范而建立有利于自身的准则与制度的能力,都是它的重要的力量来源。”显然,文化本身并不等于软权力一诱导、吸引、劝服和同化他国的“吸纳力”,它并不能自动地“让他人(他国)想做你想要对方去做的事情”。对一个国家来说,要实现在国际舞台上控制他国、影响国际事件的外交目标,首要的是让他国民众和国际社会认可、追随并分享到该国的文化价值观,即被对方民众所认同,并把对方同化,进而对对象国的对外决策施加影响,使对方按照该国的目标、意愿、意图或意志采取该国所预期的行动。对美国而言,就是“把他人转化为按美国人的思维方式进行思维的人”。可见,控制权(包括对思想、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和控制)是在这种文化“认同”和“同化”中得以实现的。一国的对外控制力一旦增强了,作为一种权力资源的该国文化也就转化为真正的权力。由此可见,对一国来说,只有当自己的文化观念与价值取向在国际社会广为传布并为目标国民众所普遍接受和认同,其文化才变为真正的软权力,从而被软权力化。

文化之所以能转化为软权力,或者说,能够软权力化,首先是由文化这种软权力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不同于硬权力资源的垄断性和排他性,扩散性和共享性是文化软权力资源的基本特性。硬权力资源如军事实力或更准确地说军备只要存在,即便不使用或充其量只需炫耀,也能给目标国施加一定的压力,因为军力优势的自然显露就可以给对方造成不定向的心理压力,从而产生政治影响力即所谓的“国际威望”。而文化软权力资源是非垄断的,自然地倾向于对外扩散;而且,越是对外扩散和推广,其辐射力越强,其被认同、分享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潜在的软权力也就越强。借用培根对知识的论述,文化如同知识,“其力量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大小,更取决于是否被传播,以及被传播的深度和广度。”相反,“如果封闭或垄断一种文化,那么就不能使它构成‘软权力’的基本支柱。”不难看出,文化软权力资源的扩散性和共享性更能反映出国际关系本来就直接表现为交流、传播关系。正如美国国际关系学者艾克拉,爱里亚(AkiraIriye)从文化关系的角度解读国际关系时所言,国际关系就是“意识的共享与传递……记忆、思想、感情、生活方式、学术与艺术以及其他形式符号的交流。”正因如此,国际范围内的文化传播关系在国际关系中日益凸显出来。

不过,文化的扩散性和共享性只是为文化软权力化提供了可能,而文化要真正转化为软权力,所必需的是文化传播力的推动。所谓文化传播力,就是推动一国文化向外传播,使其由民族文化“泛化”(普遍适用或普适化)为世界文化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文化软权力化就是文化对外传播力的实现。

在信息日益全球化的时代,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媒介自然地成为文化传播力的象征。通常,对外文化传播通过两种途径来展开,一是人际传播(表现为各种跨国人际交往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一是大众传播(是指运用大众传媒对外传播文化信息)。相比而言,在文化的对外传播中,无论就传播的深度还是广度,大众传播都要优于人际传播,因为大众传媒大容量、高速度、高密度的信息传输能使各种文化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展示和共享。实践也证明,大众传播媒介是文化传播最重要的媒介和载体,是推动对外文化传播最强大的动力。

基于大众传播媒介在文化软权力化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约瑟夫·奈把大众媒介视为文化软权力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他指出,“特别是文化、教育、大众媒介等方面,软权力的性质是无法用传统的地缘政治学来解释和评估。”在此,他把大众媒介当成了像文化一样的软权力资源来看待。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国文化软权力化的过程最终归结为该国大众媒介对外文化传播的过程。

二、文化软权力化是国家对外传播的战略目标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赵启正在2006年3月的一次会议上发言中指出了中国文化的严重“人超”状况。他认为,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文化对外传播力不强。而文化只有传播,才有影响力,国家的强大才有持续的力量。确实,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尽管我国拥有悠久灿烂的传统文化,具备丰厚的文化软权力资源,但是文化的对外传播力和影响力却不大,文化的软权力化程度还很低。之所以出现这种困局,除了在客观上信息传播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在主观层面上我们尚缺乏必要的文化软权力化的战略规划,以及相应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要想尽快改变这种文化软权力化程度低的局面,不仅仅在于实现对外传播物质技术手段上的飞跃,也不限于构建政府宣传控制与媒介专业约束之间良性互动、行之有效的对外传播机制,更为根本的是要确立起一种最能符合国家利益而一以贯之的对外传播战略目标。

文化的软权力化是在国家主导和控制下实现的,它具体落实到政府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对外文化传播活动上,尤其体现在政府指导大众媒介向国际社会或目标国传播本国文化的行为中。在此,政府对大众媒介的指导根本性地集中在对外传播战略目标的确立上。

依国际关系学中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理论的理解,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权威”或威望并不取决于——起码不完全取决于——它的军事、经济实力等客观物质性因素,而是取决于国际间的社会性观念,即它同对象国或者说目标国之间所达成和构成的共有观念或所谓的“共识”(共有知识),它是由主观的文化观念(结构或模式)社会地建构起来的。具体来说,如果它同对方共享一种积极的合作性观念,那它们彼此就会把对方当朋友看待;而如果它同对方共享一种中性的竞争性观念乃至消极的敌对性(冲突性或对抗性)观念,那它们彼此就把对方当竞争对手乃至敌人看待。由此可见,在国际社会中,每一个国家的身份都归属于集体中的身份,是集体认同(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的产物。

进一步说,建构主义认为,“国家利益(包括最高意义上的安全利益)源于国家身份”依赖于自我身份认同。一国是在确立了自我身份之后,才相应地界定和选择自身利益,确定其利益的范围、程度和数量。可见,就像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也不是‘自在地’存在那里等待被发现,而是通过社会互动而建构起来的”,或者说,是从与他国共同缔结的国际社会中学习的结果。最终,国家行为又是由国家利益决定的,国家依照自身的身份和利益相应地采取与之相符的行动。总而言之,无论是国家身份、国家利益还是国家行为都是由文化观念所建构的,都是在“集体预期(或期望)”中完成的。作为国际社会中的成员,每一个国家都是从共有的文化观念中首先获知自己是谁,进而知道最需要什么,最后懂得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从上可以看出,对一个国家来说,对外文化传播的战略目标应当是:制造和供给“共有观念(文化)”,从而引导和规范相关国家确立其国家身份,定义其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安全),支配其国家行为,最终达到在文化观念上影响和控制目标国的目的。

从上述意义上说,文化软权力化的大众传播策略首要关注的是,运用大众媒介向国际社会提供“共有观念(文化)”。为此,一国的大众媒介要积极地通过对外传播力促本民族文化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认同,从而提升和转化为相关国家共享的、作为共有观念的国际文化乃至世界文化。

篇(5)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4-0135-01

1 生存原则及道德含义

(1)个人本身的生存。人的生存是属于自然本能的,无论是平日里的“谋生”,还是危及时刻的“逃生”,只要不危及他人生命,通常既不用谴责也不值得表扬。除非在某种“边缘处境”中,在某种极限危险或匮乏的情况下的“逃生”还可表扬。如:在坍塌井下坚持数天、在海上船只遇险后漂流、从沙漠或极地逃离等。他们发挥了人的潜力、精神、勇敢、决心和韧性,表现出珍惜生命的一种精神态度,这就是生命的价值。从义务来讲,假如说认为自杀有违背一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义务,而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视自杀为人的一种必要乃至完全的义务。不过,在这一问题上还存有争论。

(2)个人关系的生存。谋求自我生存就是自爱表现,是一种常会影响他人利益的自爱,发生利益冲突就会无法避免。实际我们可以识别出类似于国家“安全困境”的一种个人“生存困境”,一个人越是对自己珍惜就越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甚至生命,最后也很可能对自己利益产生损害乃至牺牲,所谓道德含义也出自于此。纯粹个人行为是不具有道德含义的,影响他人生活行为才具道德含义并对其做道德上的褒贬。在一种文明和政治秩序已存在的状况下,个人行为与个人关系反映着群体间的联系,特别反映着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2 道德“范围”的重要性

(1)国际性道德的重要性。在人类历史上,道德从氏族、部落到城邦、国家为核心的单位扩展。目前,道德实践虽没超出以国家为根本政治社会单位的伦理,但包含全人类乃至所有生命的伦理观念在强有力地产生影响。人类迄今并没有组织成真正的“大家庭”、政治共同体,而是一直生活在内外有别的政治群体中,道德要求就有内外差别了。所以,群体的领导者自然对这个群体安全及其他利益有优先和权重考虑且富有正当性,毕竟对其他群体同样利益也必须有所顾及。只有致力于保障自身生存也顾及其他政治体中人们生存甚至整个人类生存的行为原则,才可获得一种客观普遍性,构成一种道德原则。在国际关系领域中可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道义,这时的政治家或决策者“审慎”不能仅为自己考虑利害后果,也要为所属群体甚至全人类、地球上所有生命考虑这一后果。这种“审慎”也成为一种国家“道德”,甚至是世界性伦理。

(2)利益性道德的重要性。“利益”要考虑群体利益,是个人利益也是道德意义。通过种族、信仰或意识形态来比对利益权衡和竞争并导致更残酷的行为。“生存”固然包含在“利益”范围中,但“利益”概念容易理解为物质或经济利益,不如直接说“生存”或“安全”。国际政治中道德相关性主要是关系生存和安全。一个国家为保卫自己生存和安全是有理由奋起抗争的,但用对外战争来扩展自己经济利益或实现某种自持理想信念显然得不到正当性证明。人类生存原则是处理人际及国际关系的更高原则,是可超越、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对立,可沟通国际关系理论领域中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对峙甚至各种理论争论,成为某种可共享、底线共识的东西。

3 生命原则的体验阐述

有些基本道德原则不一定被人们所清楚的认知,而且“道德”之名还被人们进行评判和否认,但它还是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作为自我隐蔽行为的前提和指导,并透过各种“利益”或观念“冲突”顽强地表现自己。所以依据近代社会的思想发展,阐述出具有明确道德意义的“生命原则”。

(1)生命原则的优先性。“生命―自由―平等”,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的主要三个社会契约论者那里能够轻而易举地发现作为社会伦理原则的一个系列,而保存生命无疑是最优先和最基本的原则。人们只有先生存后才谈其他别的事物。生存是可以制伏和压倒一切的,这个原则在霍布斯那里不仅是主要而优先的,且几乎是仅有的。在其他很多道德和政治哲学家那里还是有机会向其他原则开放的,不过,生命原则总是在最优先的。

(2)生命原则的宝贵性。作为价值原则的一个阐述,假如只从人的视角来看,生命原则的含义包括:一是生命是人类最优先和最根本的价值,是一切其他人类价值的先决条件。这一点在前面谈到生存是否可作为一个原则来对待已略有说明,所以说这是生命原则最根本也最普遍的内容。二是生命本身作为目标是宝贵的,而不是作为手段而宝贵。康德在他有关“普遍立法”、“人是目的”和“意志自律”的三个绝对命令中阐述得最为有力。这种区分可以说是非常主要的,因为,也有观点认为人是世间最珍贵的,但只作为一种生产力或战斗力的珍贵。作为有明确道德含义、具有自我意识的原则,将其称为“生命原则”,以此来区别于不自觉地、作为事实上的一种动机起作用的“生存原则”。在现代生态伦理学中,有很多学者强调人的行为决策必须把包括动物、植物在内的所有生命都考虑进来。

(3)生命原则的义务性。尽管生命是作为目标,自由自在的,宝贵的,那么,所有人的生命就都同样值得珍惜,任何生命都同样宝贵,都应当作为生命来看待,任何人也都应当有尊严的看待自己,都应当给予某种关怀和珍惜,即应该以合乎人道或人性的方式对待所有人。但作为一种义务原则,我们更要强调生命原则义务命令的否定性:即它们主要是作为禁令出现的道德义务。这主要包括两层面内容。一是不要戕害生命,即要尽量避免杀戮和伤害生命,特别是不杀害无辜者。二是给生命提供最根本的供养,即让生命得到基本营养和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存有时被视为“经济利益”,但是否尽可能提供这种基本生存资料并不是简单分配公正问题,而是关系到生存根本道德问题。

4 结 论

总之,上面的陈述已富有现代色彩,特别表现在对价值原则和道德范畴两点内容的陈述。而且这个原则要落实到目前以国家为根本政治单位生活的人们之中,出于政治制度不同,实现程度自然也有所不同,而且不可能完全消弭一种内外差别。在国际政治中这种道德义务主要体现在应当尽力避免暴力和战争、在战争中尽力避免残酷和毁灭,特别是避免伤害平民和无辜者,而核武器当前仍然是威胁各国安全和全人类生存的最大危险。我们最深切的希望是世界和平,人人都能以和谐的思想来面对一切,这样,才能为维护世界和平贡献一份力量,人们才可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

篇(6)

书中还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海外利益的内容发生了三大变化:一是中国海外利益的性质和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迅速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安全、能源、文化等领域;二是中国海外利益由原来单纯的地理空间扩展到国际制度层面,中国参与国际机制的程度更深,在调整既有国际机制和创建新的国际机制过程中中国的作用越来越大;三是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互联互通为发力点,构建基于基础设施、制度规章和人员交流三位一体的全方位链接,构建沿线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一带一路”陆海兼顾、东西统筹、南北呼应、双翼齐飞,是新时期中国维护与拓展海外利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两只“翅膀”。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国力的提高,中国海外利益的发展面临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同时势必造成中国海外利益的敏感性和脆弱性也同步增长。拓展与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要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从国家战略层面加强国家能力、国家关系、海洋强国、国际形象和国际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建设。其中国际制度建设是当下的重中之重。《中国海外利益蓝皮书・2016》一书指出,国际制度是指在国际关系某一特定领域行为者在认识上趋于一致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主要以国际组织、国际机制和国际惯例的形式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国际制度能力是国家在国际社会参与、改革、构建和实施国际制度的能力。国际制度框架内的投票权、决策权、话语权、代表性及其相关的权益,既构成国际制度参与者的海外制度利益,又是实现和维护海外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国可以通过四个路径拓展海外制度利益,即参与国际制度、改革国际制度、创新国际制度和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篇(7)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4-0073-79

构建符合中国人思维特征和文化特征的国际关系理论,是中国众多国际关系学者的企盼和一直奋力向前的目标。学者们对于这一目标的具体内涵和如何达致这一目标,提出许多具有开创性的建议。但要形成某种能够获得国际认同的理论,也确非易事。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对什么是理论以及它们有什么作用仍然存在分歧。我们的学科传统和我们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所获得的答案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自行为主义出现以后,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主流研究中就被注入了实证的传统,这也反映在被我们所认同的三大理论范式中。

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想回答受到实证传统影响的国际关系理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尽管理论在肯尼思・沃尔兹那里被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纱”,但是我们可以从被我们所认同的三大国际关系理论中找到其共同拥有的“理论成分”,它们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个事实和一个适当逻辑的产物。这种对理论的理解与中国人传统上所理解的理论之间的分裂是深刻的,这种中西之间的分裂逐渐演变成国内学者之间在理论理解上的分歧。由这种不同的理论认同所带来的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

就我们所知的范围内,“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构成了解释国际事务和跨国界互动行为的三种最具有理论生命力的基本‘范式’(paradigm)”。这种结论在我国学术界具有较大范围的认同。因此,本文将肯尼思・华尔兹的新现实主义、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的新自由主义以及亚历山大・温特的建构主义作为选定的分析对象。

一、肯尼思・沃尔兹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神秘化”

肯尼思・沃尔兹在其《国际政治理论》中用整整一章的篇幅来告诉我们什么是理论,并在接下来的三章中进一步用实例告诉我们什么是、什么不是系统层次上的国际政治理论。在这种对理论的描述中我们已经看不到“哲学、历史和法律”的痕迹,

“科学”的内涵受到了极大的推崇。这种理论模式不仅超出了此前西方的国际关系理论模式,也与中国人对理论的理解大不相同,甚至是完全不同的指涉对象。对许多中国人而言,肯尼思-沃尔兹所要求的理论内涵完全是陌生的东西,不仅晦涩,而且有点故弄玄虚。

在过去中国人的理解中,理论看似不是一件非常高深的事情,但却是难以达致的目标。中国最为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把理论定义为“人们由实践概括出来的关于自然界和社会知识的有系统的结论”。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对理论的一般看法。一方面,理论是与实践紧密联系的,没有实践也就没有理论。理论经常被当作是实践的附属品,理论的存在价值在于它对实践有指导作用。否则的话,理论不可能存在,或者没有存在的意义。离开了实践的理论或许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即谬论,也就是对实践的扭曲。从这种意义上讲,理论不具有独立性,就如同列宁所说的“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另一方面,人们将理论看作是一种系统的结论。只要这种结论被大多数人所认同,就会被我们当作理论。

翻开中国大多数的社会科学教材,它们锁定的探索领域包括两个方面:(1)该研究领域所指涉对象的表现形式,我们称之为“现象”;(2)该研究领域所指涉对象的内在规律,即对象间的“内在的、必然的、有机的联系”。发现规律被看作是中国社会科学的最高目标,它与“真理”属于同一等级,甚至可以互换。而理论则由于“谬论”的存在,丧失了它的纯洁性,它在中国社会科学中甚至不是一个重要的要实现的目标。另外,由于理论牵涉到正确与错误的问题,中国的理论暗含着更重要的事情是对理论的把握和鉴别。

相对于中国人的这种理论定义和思维,肯尼思・沃尔兹对理论的描述可谓是颠覆性的。这种颠覆性表现在:首先,他指出理论的功能不是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而是“一种工具,它试图有助于对某一加以限定的行为领域加以解释。”因此对理论的评判标准不是对实践指导作用的大小,而是其所具有的解释力和预测力的强弱。与中国的理论规定性相比,肯尼思,沃尔兹的理论几乎与实践没有什么关系,不以实践为目的,也不承担其所产生的后果,它与实践几乎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既然是工具,就无所谓对错,更不会有“谬论”存在的可能性。

其次,理论高于规律。在中国,发现规律是社会科学甚至是自然科学的终极目标,因为只有它是纯而又纯,支配和决定人类命运的东西。然而,规律在肯尼思・沃尔兹那儿是有欠缺的,因为它无法解释自身,“理论并非只是规律的集合,而是对规律的解释。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规律指出恒定不变的或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而理论则解释这种联系为何存在。”H由于规律无法说明某种联系能否存在,也就无法告诉我们能否进行控制以及如何进行控制,而这些任务只有理论才能完成。理论高于规律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人们可以发现规律,而理论只能被创造。

第三、理论与真实性无关。肯尼思・沃尔兹认为,“理论尽管与需要加以解释的世界密切相关,但却独立于真实的世界。”理论只揭示部分现实,它的正确性并不由现实的正确性来决定。而我们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标准在中国人眼中几乎相当于―条普世性标准,中国人无法想象―个在现实中不正确的理论在理论上却是正确的。但肯尼思・沃尔兹对他的信念确信无疑,并引用康德和爱因斯坦的原话来增加其权威性。除此之外,他还进一步指出,理论的解释力是通过“远离现实”而非贴近现实而获得的,意思是离现实越远,我们就越能获致有效的理论。

第四,理论不是由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从实践中来即从归纳法中得来是中国人长期信奉的理论的终极来源。但沃尔兹告诉我们紧紧依靠归纳法无法创造理论。“相信通过越来越多数据的累积以及对越来越多案例的研究分析,我们就能发现真理,这一信念被结构主义人类学家列维撕特劳斯称为‘归纳法学者的幻想’。”

肯尼思・沃尔兹用一系列否定颠覆着中国人对理论的理解,他给出了他对理论的定义,他认为理论是“人的头脑里关于某一领域的组织性及其内容的各部分之间的联系的一幅思想性图画。”那么,某一领域是真实的吗?其组织性和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与现实有何区分?思想性图画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如果我们将前面他给出的否定性特征加入到这一定义之中,我们难以理解这一定义还能剩下什么。尽管肯尼思・沃尔兹列举了检验某一理论的7个程序,但就其实质来说,它更像是一套逻辑验证程序,而非理论的实质性标准。

肯尼思・沃尔兹本人在国际关系学界崇高的学术地位和《国际政治理论》一书的巨大成功,使得肯尼思・沃尔兹的这一理论定义得到了广泛传播和国际关系学界的默认。在新自由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我们没有看到对理论本身的专门表述,只是肯尼思・沃尔兹毫不客气的表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理论。基欧汉和奈强调制度主义以结构理论为其理论核心,他们只不过将这一核心加以拓展而已。”对新自由主义的这一态度也可以从亚历山大・温特那里得到证实,“新自由主义预先就对新现实主义做出了太多的让步,因而把自己降低到仅仅解释一个主要理论体系没有解释的剩余问题这样一个次要地位。”亚历山大・温特尽管也没有对理论的定义作过多论述,但是他的标准比肯尼思・沃尔兹要低很多。在他的理论分类图谱中,他把许多国际关系学派纳入到他的理论范畴之内,在他看来,“一种理论是否有价值,最终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对国际政治的具体问题做出有意义的解释。”在一定意义上,这一定义的内容也包含于肯尼思・沃尔兹的定义之中。但是,肯尼思・沃尔兹根据自己的标准,认为建构主义根本就不是理论,“很难指明建构主义到底对什么做出了解释。它只是提供了一个似乎很有希望的观察世界的新的视域而已。”

肯尼思・沃尔兹在国际关系三大理论范式中确立了自己对理论标准的制高点。他以他本身所具有的学术地位对什么是理论作了专门论述和系统思考,并以此为根据对其他理论进行评判。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学者对肯尼思・沃尔兹的新现实主义理论提出质疑,但很少看到有人对肯尼思・沃尔兹的理论定义也提出同样多的异议。

二、一个国际关系事实+一个适当的逻辑=国际关系理论

不管怎样,肯尼思・沃尔兹的理论定义还是能够理解的。至少我们可以通过他所创造的理论模式来理解。同样的,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如果被认为是国际关系中的三大理论范式之一,我们也可以根据他们的理论构建来理解其理论的基本构成是什么。撇开肯尼思・沃尔兹对自己的理论和其他理论不同的评价,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理论的核心架构由两个基本元素构成,即一个国际关系事实和一个适当的逻辑。

1、肯尼思・沃尔兹的新现实主义理论

一个事实:国际体系是无政府的。无政府意即国家之上缺乏一个唯一的中央政府。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国际关系的现实,在国际关系进入到现代以后更为明显。因为国家在国际关系契约中被相互承认拥有。是一种最高权力,不承认在它之上的支配力量。这一观点在肯尼思・沃尔兹之前就得到了广泛接受。肯尼思・沃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中对此也进行了描述:“国际政治无政府状态这一经久不衰的特性导致了千百年来国际政治生活具有显著的相似性。这是一个广为接受的观点。”

一个逻辑:肯尼思・沃尔兹新现实主义蕴含的逻辑非常简洁,甚至可以用一个三段论来概括:(1)在一个系统中,结构“限制和塑造了行为体和机构,而且尽管行为体和机构的目的和努力存在着差异,但结构却使其运作趋向产生同质的结果”;(2)无政府状态是国际体系的结构;(3)因此,国家被塑造成具有同质功能的单元,其首要目标是确保自身的生存,均势政治是一个国家确保自身生存的自然选择。

很明显,肯尼思・沃尔兹使用了一个具有演绎特性的方法得出了自己的结论,他将结构理论植入对无政府状态的理解之中。无政府状态在国际政治中行使着结构律令,它使国家必须要为自己的安全负责,自助是唯一的选择。只有在生存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国家才能去安全地追求诸如安宁、福利和权力这些目标。

2、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的新自由主义理论

一个事实:复合相互依赖,即受国际机制控制的相互依赖。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在其《权力与相互依赖》一书中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生活在―个相互依赖的时代。”这非常明白地告诉我们,相互依赖只是我们时代的一个现实。如果按照他们对相互依赖的定义,人类相互依赖的历史应该更长,尤其是在安全领域中的相互依赖。他们提出的复合相互依赖更符合当今时代的现实。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赋予对相互依赖关系产生影响的一系列控制性安排即国际机制以核心地位。所谓国际机制,“就是在国际关系的议题领域中所形成的‘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如果我们认同这一定义,国际机制至少一直伴随着现代国际关系,因为作为现代国际关系基本行为者的国家存在的首要前提,需要遵从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互认对方为国家,即国家相互承认对方在地球表面某一区域内拥有最高权力和对外享有自。肯尼思・沃尔兹所发出的“国家的消亡率之低令人惊叹”的感慨是杏与这一因素有关呢,我想对新自由主义者来说是毋庸置疑的。

一个逻辑:寻找新自由主义的逻辑看起来比较复杂。主要是因为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有许多纠缠,新自由主义几乎认同新现实主义的结构前提,尽管如此,其内在的基本逻辑还是非常的清晰。我们照样可以求助于一个三段论:(1)在一个系统中,结构对行为体和机构具有限制和塑造作用;(2)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为了管理国家间所产生的相互依赖关系和避免无政府状态的消极影响,人们创设了国际机制。国际机制作为结构层面的干预变量将减轻无政府结构的消极影响;(3)尽管国家的行为在不同的领域行为取向不同,但由于国际机制的存在,它们更倾向于合作。

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正是在无政府结构中发现肯尼思・沃尔兹对人类创制作用的忽视,并因而确立了新自由主义的基本逻辑。

3、亚历山大・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

一个事实: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是由国家造成的。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实质内容由国家之间的关系来决定的,因而,国家之间可以建构成各种各样的无政府状态,甚至包括肯尼思,沃尔兹所描述的无政府状态。国际之间的互动所形成的“共有知识”,决定着无政府状态的基本内容。它们之间可以相互建构成朋友、竞争对手甚至是敌人。由于共有知识建构相互之间的这种身份,从而影响相互之间的利益和行为。对亚历山大・温特来说,无政府状态是一个事实,但从来就不是一个具有单一规定性的事实,而是一个多样性的事实,它们在国家的互动中被建构而成。

一个逻辑:与新自由主义一样,建构主义始于新现实主义解释中的缺陷。新自由主义只是质疑新现实主义理论中的“小前提”,而建构主义不仅质疑新现实主义的“小前提”,而且质疑其“大前提”。对亚历山大・温特而言,肯尼思・沃尔兹的结构是一个物质结构,而只有社会结构才构成对国家行为的决定性影响。

“物质力量和利益的意义和效用取决于体系的社会结构。”建构主义的逻辑可归纳如下:(1)人类关系的结构是一种社会结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而不是物质力量决定的,这些共有观念建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从而决定了行为体的行为;(2)无政府状态作为国际关系结构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结构,它是由国家互动所形成的“共有观念”所决定。(3)无政府文化(共有观念)建构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对国家的行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亚历山大・温特的无政府状态是一个开放式定义,尽管他把无政府状

态锁定为无政府文化,但是他的无政府文化也是多元的。对他来说,有多少种不同的无政府文化,就有多少种无政府状态的逻辑。而不同的文化建构不同的身份和利益,产生不同的国家行为。这使得建构主义难以确定自己解释的边界。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肯尼思・沃尔兹认为建构主义只是一个新的“视域”而已。

三大理论“范式”一个非常明显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使用了演绎推理模式,在大的框架上可归纳成一个亚里士多德式的三段论。三种理论具有逻辑上的延续性,新现实主义理论为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开辟了道路,后两种理论都是在新现实主义理论的小前提或大前提中寻找出“破绽”后,确立了自己的理论地位。

三、问题:理论的认同与后果

上述的简要分析告诉我们,国际关系理论并不像肯尼思・沃尔兹所定义的那样神秘,它的基本构成只不过是一个事实加上一个适当的逻辑而已。尽管如此,它与中国人传统上所理解的理论之间的分裂是深刻的。随着受到行为主义方法影响的国际关系理论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和理解的加深,这种中西之间的分裂逐渐演变成国内学者之间在对理论理解问题上的分裂。

这种分裂首先体现在对中国有没有国际关系理论的回答上面。如果按照中国传统的理论标准,中国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国际关系理论,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三个世界的战略划分、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国际政治新秩序等。但如果按照西方的标准,中国则不存在国际关系理论,如王义桅博士和苏长和博士先后直接以“为什么没有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作为各自论文的题目,并以此作为定论。

无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的国际关系理论”或者是“建设国际关系理论的中国学派”这样一个艰巨的任务,首先要面对的或者说必须要回答的是理论标准问题,亦即理论本身的“普世性问题”。本文不对这一问题进行直接回答,接下来探讨一下认同不同的理论标准所带来的实际后果。

篇(8)

一、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困境

(一)各国利益主张的冲突

从近代国际关系的发展来看,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产物,势必要受到国际政治和国家力量的制约,脱离国际政治和国家力量来谈国际法是不现实的,尤其是涉及到国际法的实施和遵守问题,必须依靠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的配合与落实。国际关系理论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汉斯·摩根索认为:“只要世界在政治上是由国家所构成的,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

以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谈判为例,美国言辞凿凿地表示尽一切努力就排放物减少这一议题与其他160多个国家达成一致,最终又因限制排放量影响美国发展而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加拿大虽于2005年签署《京都议定书》,但鉴于对反对者分裂国家的担心和种种利益的影响,2011年正式退出。此外“77国集团加中国”、“伞形国家”及欧盟等不同利益集团的争执,都充分反映出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受到各国利益主张的牵制。《公约》第十八次缔约方会议的谈判亦受到各国利益驱使而进程缓慢。

(二)国家环境条约规定内容的超前性

国际环境法的超前性,是指国际环境法中的某些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在确立之前,国际社会为了达到保护全球环境的目的,通过科学预测,提前制定了调整未来可能出现的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文件或法律规范。当然国际环境法的超前性是由环境问题的特点所决定的,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有很大的可变性,环境问题的发展又具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囿于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于损害环境的活动所产生的最终影响和后果很难及时的发现。环境一旦招致损害,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例如植被遭破坏而引起的土地沙漠化问题,生物物种的灭绝问题,都是很难恢复或者根本不能恢复的。因此,预先制定有关的国际环境法规则以避免环境算损害的发生时十分必要的。国际社会为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而制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是国际环境法超前性的具体例证。

公约采用“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环境条约形式,在解决国际环境法的超前性立法问题上取得了良好的的实际效果,但是由于先采用“框架公约”形式,不能将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只得待以后对环境问题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后,再由缔约国以议定书和附件的形式加以规定。这就意味着在框架公约的形式下,缔约国各方承担的义务较少且不能明确,对于公约的有效实施无疑是一个关键的阻碍因素。加之公约规定的超前性,先前设立的规则与之后发生的实际问题发生不符乃至冲突的可能性也时有发生,《京都议定书》第地一承诺期规定的排放量过低,导致第二承诺期的任务艰巨,且第一承诺期期间发达国家冗余的排放量,也成为多哈气候大会上的烫手山芋,直接导致了第二承诺期的启动困难。

(三)国际社会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不同态度

在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的过程中,经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不断的协商和妥协,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逐渐形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体现了发展中国家有限发展经济的诉求,并且尊重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全球环境问题谈判的意愿,因而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赞同。我国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亦持肯定的态度,但国外学者对此观点的态度就有所不同,所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否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尚存争议。共同担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能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原因有二,其一,仅以造成全球气候恶化的历史责任作为区别责任的依据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其二,忽略发展中国家日益发展的排放量的不科学性,发达国家很容易予以反驳。

篇(9)

奈比斯特指出,“过去的亚洲,曾经被文化、语言、政治观念、和地理环境所割裂,而当代亚洲靠经济联系、高科技、特别是发达的通讯和人口流动紧紧铸为一体,使它看起来更像一个完整的地区”。当然,亚洲还仅仅是看起来更像一个完整的地区,距离一个紧密联系与合作的完整地区还有很大的差距。真正形成完整的地区,首先取决于亚洲各国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取决于地区合作与联合的发展。目前,经济不发达、政治不稳定、地区关系紧张甚至冲突,仍然是亚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或许,一个像欧洲那样的联合起来的完整的亚洲很难实现,但是,亚洲将会继续发生深刻的转变,各国的现代化进程将会加快发展,亚洲的区域合作也会进一步在探求适合自己模式的基础上得到深化。

当前,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和印度的发展。作为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迅速发展已经并且会进一步提升亚洲的地位。中国和印度都曾是历史文明古国,考虑到两国的人口规模、发展速度、市场潜力、地缘重要性和文化影响力,两国的崛起不仅会极大地改变亚洲的面貌,也会极大地改变世界的格局。

关注和研究亚洲的发展变化,不仅是当今学术界,而且也是政界、商界的热点。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研究中心2006年设立了关于亚洲发展的课题项目,面向本院国际学部的年轻研究人员。本书汇集的是部分年轻研究人员的研究论文,内容涉及亚洲的区域合作和地区关系以及部分亚洲国家的政治、社会、文化问题。虽然本书在结构上并不连贯,但书中的分析研究可以帮助读者对亚洲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形成更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亚洲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应该对亚洲研究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更大的支持,希望有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问世。

东亚有十几个国家、近30亿人口,如今又是全球经济成长最快的地区,因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也都从不同角度对东亚区域合作的走向给予了特别的“关切”。东亚区域合作的发展不仅会直接对地区各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以及安全保障产生影响,进而也会对现存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形成冲击。

在先后经历了市场驱动、金融危机后加速发展两个阶段后,东亚新地区主义正处在制度化方向发展的进程中。在这一进程中,传统的东亚国际关系的基础正在经历深刻的转变。作为该进程的结果,东亚地区的安全结构、安全议程与安全合作的模式也正在经历深刻的转变。

东亚新发展模式的产生不会仅仅因为中国经济的增长而自然形成,东亚地区国际关系的缓和将对经济合作的深化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提出的构筑和谐国际社会的主张因此而具有深远意义。

篇(10)

1.石油贸易流向的概念

贸易流向是指贸易的地区分布和结构,通常表示为某地区贸易量在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从这个意义上讲,石油贸易流向就是某地区石油贸易量占石油贸易总量的份额,因我国是以石油进口为主的国家,研究石油贸易流向主要是研究某地区石油进口量占我国石油总进口量的比重。另外,贸易流向包括两个不可分的因素:贸易的方向以及贸易的规模,在讨论石油贸易流向问题时,必须兼顾量的差别。

2.石油贸易流向的基本模式

在目前油价较高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的贸易流向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并有各自的特点。战略导向型,即国家根据自己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来选择贸易伙伴、地区及贸易量;经济导向型,即出于经济考虑,如考虑能源运输成本或本国产业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选择贸易方式;地缘导向型,即在扩大贸易伙伴时,更多考虑地理位置临近或者有着地理运输优势的国家作为潜在或现实的贸易伙伴。

(二)国际石油贸易整体环境

宏观环境是研究问题的出发点,作为石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石油贸易流向必须结合当前国际石油贸易的整体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全球经济的区域结构变化助推国际石油贸易;(2)石油金融市场对现货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3)世界石油地缘政治格局呈现多元化态势;(4)替代能源引发石油贸易格局演变。

(三)世界石油贸易流向未来趋势

当前,世界石油贸易流向在出现新的分化组合,多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整体看来,欧佩克的统治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世界石油贸易逐渐向俄罗斯、非洲等非欧佩克国家偏移,正确分析世界石油贸易流向趋势可以避免无谓竞争,有利于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的优化。主要表现在:(1)欧佩克石油贸易份额将有所降低,但总份额及发展潜力仍很大;(2)俄罗斯是未来石油贸易流向的重点地区;(3)里海地区贸易量增长潜力与障碍并存;(4)拉美国家石油贸易前景广阔;(5)非洲是各国实现石油贸易流向多元化的重点地区。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现状分析

(一)世界石油储量分布及发展趋势

1.现有储量分布

世界石油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除在陆地上有大量分布以外,近年来海底石油的探明储量增长很快,现在海底石油的探明储量已占世界石油总储量的1/4以上。世界石油资源大都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其分布规律为西半球多于东半球;在五大洲中,大洋洲最少,亚洲最多。世界原油分布极不均衡,仅中东地区就占55.58%的可采储量,美洲、非洲、东欧及前苏联、亚太地区,分别占24.78%、8.72%、7.45%、2.53%。

2.能源发展趋势及未来油气生产预测

从未来世界经济、能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角度,从能源发展的资源基础和技术发展的可能性出发,预测油气生产和其他能源的发展结构,可以比较科学地反映客观规律。石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正逐步下降,而天然气则是主要的替代能源,将成为21世纪的主力能源。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状况分析

1.贸易来源。中国近年来虽努力分散原油进口来源,大力实施石油贸易来源多元化战略,但进口来源单一的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具体到国家来讲,2007年我国主要从沙特、俄罗斯、伊朗、安哥拉和阿曼五国进口原油,自每个国家进口的原油量,均超过了1000,合计为9069万吨,占当年原油进口总量的61%。其中,沙特、安哥拉和伊朗分别以16%、15%、13%位居前三位。

2.贸易方式。当前,参与国际石油贸易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现货、期货、长期合约及获取份额油等,我国的石油贸易方式主要集中在现货,期货很少参与,长约及份额油的获取都非常少: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石油贸易中,份额油只占进口石油的不足20%,现货采购达50%,长约油仅为50%(日本高达90%);我国缺乏充足的储运设施,期货市场刚刚开设燃料油期货,原油期货仍未启动。国际油价的定价权在期货,我国虽然是国际石油市场的“战略买家”,但仍无定价权。

3.运输状况。相较而言,海运石油的成本较低,管道运输相对可靠,铁路运输虽然运量有限,但是陆地线路对于国家能源安全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我国目前的石油进口方式,主要以海运为主,采用管道运输的石油主要来自中亚,而来自俄罗斯的石油基本是通过铁路运输。

4.小结。综合以上分析,整体看来,我国非洲、南美地区的石油贸易份额逐渐增大,石油贸易流向进一步多元化,但进口来源仍较为集中,主要是中东和非洲,而与我国有着良好地缘关系的俄罗斯中亚地区的贸易份额则相对不足,甚至呈现缩减趋势。具体来讲,我国目前的石油贸易流向也存在一定风险:(1)运输风险。(2)中东作为贸易主流向有一定风险。(3)与美国可能产生较大冲突。

三、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及保障措施

(一)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策略

1.石油贸易来源多元化。从地理位置上看,我国北依俄罗斯,西临中亚,与我国接壤的东南亚地区也有很丰富的油气资源,我国获得充足的油气供应,有很强的地缘保证。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健全运输管线建设,中东海湾地区的石油输送安全性也将大大提高,我国与中东地区的石油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

2.石油贸易方式多元化。国际石油贸易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分成油、长期供货合同和现货期货贸易。为了提高我国石油贸易方式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为了保证中国对石油资源获得的稳定性,进口原油的贸易方式应以长期合同为主,应占60%以上。(2)国家间贸易多样化。(3)大力发展石油期货贸易,参与石油金融市场,规避石油进口和价格风险,争夺石油的定价权。我国可在借鉴国际石油贸易市场多层次性、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多元性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国内实货交易市场,有步骤地推进期货市场的建设,形成现货、远期、期货为重点的多层次、开放性的市场体系和交易方式的多元化。

3.构建“蜘蛛网”式战略运输线路。海运作为我国的主要石油运输方式,其运输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都不足以满足国家能源安全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地缘特征和世界石油储量分布,我国要保障石油运输线路安全,应以石油管线为主,大力构建“蛛网式”战略线路,有效解决我国对马六甲海峡的过分依赖和我国周边陆路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具体讲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获得印度洋的入海口;(2)构建俄罗斯、中南亚陆地运输体系。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保障措施

1.提高国内供给能力,适当控制国内需求和适度进口。提高国内石油供给能力是未来解决石油供需缺口最基本的一步,建议我国优先加强国内勘探,努力增加石油后备储量,保持必要的石油自给率;鼓励中国海上合资原油销往国内。在控制国内需求方面,应适当控制一次能源消费中石油比例增长的速度,大力发展可替代能源;利用税收作用,抑制石油消费。适度进口应是实现油气资源进口尽可能地满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

2.充分利用当前经济危机,提高石油贸易主动性。经济危机下,很多国家需要资金救市,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找到了有效的投资渠道。一是可以对政治友好国家进行经济援助,为石油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关系;二是可以用外汇与油气资源丰富的国家开展油气资产交换,比如我近期实现的中俄“贷款换石油”交易,为保证本国能够拥有长期稳定的油源供应奠定了基础,并正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国际石油交易的格局,使之朝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

3.和谐发展国际关系,保障石油供应稳定性。发达国家与我国的石油竞争,最终要通过石油输出国来实现。我国应该继续发挥能源外交优势,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挥中国经济崛起的优势,将石油合作纳入全方位的合作中,积极参与地区性、国际性的各种对话和交流,特别是与国际能源机构和石油输出国组织的交流,深化原油资源合作,提高对资源的获取能力。

4.健全石油政策和法规体制,推进石油产业市场化。欧美等石油生产国和消费国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监管机构统一监管、企业商业化运作等途径,形成了普遍认同的石油管理体制,实现了规范的能源产业市场化运作,也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市场化建设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取消上下游领域和南北海陆地域的限制,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石油企业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结论

我国的石油贸易流向关系到我国能源安全,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研究的过程中,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1)由于石油本身的特殊性,石油贸易流向的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石油进口来源地,也应包括石油贸易方式和运输方式,石油贸易流向的优化也必须从这几方面展开。(2)石油贸易流向的研究必须紧跟世界能源安全的新观念。(3)“石油衍生品”市场地位空前提高。(4)我国石油贸易流向多元化应是贸易来源、贸易方式及运输路径的系统多元化,相关策略制定应该充分结合地缘特征,构建以俄罗斯—里海及东南亚地区为主的贸易多元化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全球能源大

棋局[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5.

[2]蔡睿彦.中国对外贸易流向问题研究[D].福州大学2005年

硕士论文.

[3]熊韶辉.论中国实现石油安全的贸易战略和策略[D].对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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