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学校教育实习工作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3 11:04:3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特殊学校教育实习工作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特殊学校教育实习工作

篇(1)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B 【论文编号】1009―8097 (2008) 08―0117―03

实习教学是大学本科教育最后一个极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接触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增强感性认识,培养和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实践动手能力,为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础;同时实习教学可以检验教学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积累经验。

一 教育技术学非师范专业实习教学的实践

实习教学的类型有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西北民族大学有21个院系,50个专业,每年毕业生4000多人,在实习教学中,绝大多数院系采用分散实习。通过调查分析,有2560人是以分散实习的形式进行实习,实际自己联系到实习单位的学生有512人,实习期间,按时按要求到单位的并不多,呈现一种可去不可去的状态,比较自由、散漫、认识不到实习的重要性。到实习结束的时候,实习单位在实习鉴定书上盖个公章,填个意见就算完成了实习任务;有2048名学生根本就没有找到实习单位,一直在家里、学校宿舍呆着或去找工作,游离不定,到实习结束的时间,随便找个单位在实习鉴定书上盖个公章,填个意见就算实习任务完成。

西北民族大学的教育技术学专业于2002年开始招生,本科专业,专业性质是非师范,2006年第一届毕业生34人,采取集中实习的形式,实习地点有兰州市第五中学、兰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兰州市电视台,其实习情况如表1。

2007年第二届毕业生38人,采取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形式,建立了四个实习基地:平凉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平凉市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平凉市广播电视局、平凉市崆峒区电视台。实习时间为1月,在平凉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平凉市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实习的学生有24人;在平凉市广播电视局、平凉市崆峒区电视台实习的学生有10人,有4人回生源地分散实习。实习内容为五大部分:一是教育实习,二是专业实习,三是班主任实习,四是教育(社会)调查报告,五是新闻的拍摄、编辑等。实习成果如下:实习学生共上课210节,平均每人8.4节,听课275节,平均每人15节;完成教案100份,平均每人4份;建设、更新两个学校的网页,制作课件10份,录制建设精品课程2个;制作电视新闻节目6部,电视DV专题片3部。

作者也对进今年本单位的教学经费的投入做了调研,如下表所示:

二 教育技术学非师范专业实习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上面实践的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实习经费不足

实习经费完全不足,在教学经费中所占比例较低,具体如下图:

2 实习专业指导教师没有进行优化

说起实习指导,有关部门和教学系都明白其重要性,也知道实习生最渴望的是本院教师的指导和帮助,但实际上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得到相应的指导较少,对于实习遇到的具体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解决。从西北民族大学教育技术专业实习看,2007届集中实习学生34人,四个实习点,指导教师2人,师生比1:17,指导力度明显不够。

对于实习生而言,最想得到的是在实习过程中的诊断性评价,这种评价有利于改进和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能力,但实际情况常常是总结性评价。西北民族大学教育技术学专业2006届专业实习设计指标体系的步骤、技术和方法以及指标体系权重的设定、量化技术等方面没有进行合理的量化和权衡,因此实习评价不完善。

3 专业教学计划不合理

实习时间安排不当且过短,现在的教育实习安排在大学四年级,与求职时间相冲突,此外,与其它国家相比我们的实习时间太短。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本科院校实习期为8-10周,大多数教学单位对实习时间的安排达不到规定要求,实习时间较短,想要实习的内容尚未完成。

4 实习基地,缺乏稳定性

高师院校平时与企事业单位、中小学及基础教育机构的关系普遍疏远,即便是眼下的高校教育改革,也主要立足于“自身”的发展,而不立足于社会的需要。而没有形成长久的合作关系。这样,社会上的相关单位就对高校学生的实习不够重视,甚至有些单位不欢迎实习生到单位实习,认为学生实习会打乱他们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高校学生实习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年年实习年年难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 教育技术学非师范专业实习教学改革方案

重新构建新的实习教学体系,对现有的毕业实习方式进行改革,实现实习教学和学生就业双赢,具体方案如下:

1 改革专业实习教学方法

教育技术学专业是一个特殊的专业,特别是非师范专业的教育技术学专业,是一个应用性的专业,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巩固和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有关中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充分与全面锻炼,培养教育和教学上的独立工作和与人合作的能力,使学生在中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践中向优秀教师学习,认识人民教师的光荣职责、树立和巩固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的思想。

2 优化专业实习指导队伍

教育技术学非师范专业具有其特殊性,在实习前教学单位的领导应综合考虑,认真选派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注重发挥校外实习基地人才的智力优势,发挥他们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上的作用,并建立基地内相对稳定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使学生接受严格和规范的专业能力训练。

3 明确专业实习的目的与任务

通过专业实习,使学生受到深刻的专业思想教育,增强对社会和学校教育事业的适应性;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独立分析和解决专业相关问题的能力,检验学生掌握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的情况和基本技能的实际运用水平,检验本科学生初步的科研能力,将学生所学知识系统化;全面检查教学单位的办学思想和培养规格,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教育和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通过实习,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其对社会的进一步了解,为将来走向社会打好基础。

4 实现毕业实习与就业有机结合

西北民族大学教育技术学专业2006届毕业本科生34人,其就业去向如表2:

在实习教学中,应该以学生的就业去向为导向来设计实习教学,按学生的就业去向,选择实习单位,实现毕业实习与就业有机结合。

5 构建专业实习教学模式

目前,实习采取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两种模式。分散实习的学生将实习与就业相联系,与自己的就业方向相结合,利用家庭与自己的社会关系,到拟就业单位进行实习;集中实习的学生到学院建设的实习基地去从事教育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开发学校网站,开发网络教学资源平台,网络学习资源平台和课件制作等,即在教师的指导下,讲授“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开展班主任工作;帮助学校开发网站,开发教育资源平台、学习资源平台;帮助本校教师开发网络课程、制作课件;给学校拍摄制作校史专题片等。

教育、教学实践是提高学生实践知识与能力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结合。实习教学的改革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增加见习次数和时间。在每一门应用课程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见习时间;二是使实习教学系列化、结构化。建立连续性实习制度,把实习延伸为教师工作体验――调查――见习――实习――实结一条龙的安排,贯穿于四年大学的学习过程中。

6 完善专业实习教学评价

专业实习评价是以专业实习为对象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活动,确定专业实习评价指标体系必须以专业评价理论作指导,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分析探讨专业实习设计指标体系的步骤、技术和方法以及指标体系权重的设定、量化技术等问题,以建立科学的专业实习评价指标体系,实现评价目的、提高专业实习质量。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实习前期能力评价,做好实习前的培训工作;实习过程中对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让学生查找实践过程中的得与失;实习结束时,进行总结性评价,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学习和锻炼的能力得到肯定,对以后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7 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使实习教学可持续发展

实习基地是保证实习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外部条件,学校和院系应跟踪上届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建立适合本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需求实习基地,学校应该与实习基地之间建立起一个互利互动、协同效益机制。如学校应利用自己的师资力量,教学设备和科研能力,对中小学教师、IT企业的员工、电视台的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教研指导,也可以向实习基地给予物资的帮助。使之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使实习教学可持续发展。通过实习加强我校与各中学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新时期教学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广现代化教育新技术、新手段的应用,推动我校和中等教育稳定发展。

今后的实习教学中,我们要强化实践育人意识,大力加强实习教学,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争取能够在毕业前安排学生到企业分阶段实习,使企业提前介入人才培养,提高就业率。

参考文献

篇(2)

实习信笺:

“光阴似箭”,没想到短短六周的实习生活结束了。这段时间里我初尝了身为一名教师的酸甜苦辣。坐在久别的大学校园里,翻着学生给我的留言册,我的“心”久久没有回归,仍在孝感一中的校园里徘徊着。回顾和学生们一起走过的日子,不禁想起自己的中学时代,也深感如今的学生比我们过去多了一份顽皮,一份灵活,一份大胆。学生的能力一代比一代强,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想在学生中树立起好老师的形象,还需要走一段不寻常的摸索之路。

大学的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师范院校教学中的一门重要的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程,是最后一个极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使我们在社会实践中接触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增强感性认识,培养和锻炼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实践动手能力,为我们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础;同时可以检验教学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积累经验,并为自己能顺利与社会环境接轨做准备。

篇(3)

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7-0050-02

职业教育是聋哑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聋哑学校职业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实用型聋哑人,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当前,聋哑学校职业教育仍与社会发展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如何从我国聋哑教育的实际出发,在职业教育中提高聋哑学生的社会能力,使学生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是当前我国聋哑学校职业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我国聋哑学校职业教育现状

我国聋哑学校职业教育起步较晚,并经历了艰难起步、实践探索、逐步规范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十几年的艰苦奋斗,我国聋哑学校职业教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职业教育逐步变得全面化,办学模式与专业设置也趋于多样化,职业教育与身心康复得到较好的融合。很大程度上,为聋哑学生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了有力条件。聋哑学校职业教育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1.进行聋人职业教育需要许多的经费投入,设备的购买、设施的建设这一切都需要钱。经费制肘,经费来源不稳定,教学培训设施、设备严重滞后是制约聋人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

2.师资不足,尤其是高素质的专业教师制约职业教育水平的提高。可外聘的专业人员又无法与聋哑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

3.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仍不完善,许多政策执行监督力度不足,让聋人职业教育前景不明朗。

4.聋生就业面狭窄,聋生由于言语、听力障碍,在专业选择上的余地很少,加上当前健全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不争的社会问题,而聋生毕业后却要与他们同台竞技,毕竟聋生有生理缺陷,与他们相比,在社交方面有一定的差距,这只是影响聋生就业的一方面,其主要方面是有些单位和企业在聘用聋生时带有“势利眼”,存在一定的偏见,认为聘用残疾人会影响单位或公司的形象与地位,即使有的聋生比普通生更优秀,他们也更愿意选择后者,使得聋生在求职中屡遭壁垒,极大地影响了聋生就业的信心。

这些问题的出现无疑为聋哑学校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更对聋哑学生的个人发展带来了不利因素。

二、推进聋哑学校职业教育发展的对策建议

1.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转变落后的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与时俱进的教育理念,是加强聋哑学生社会能力培养的重要保证。聋哑人群是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而教育则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桥梁。通过职业教育能促进聋哑人的社会化,增强自信心,并增加就业机会,提升社会地位。因此,聋哑学校职业教育要依据《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塔林行动纲领》要求,认识并理解聋哑学校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与意义,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加强聋哑学校职业教育的改革,突出实践教学,并创新教学内容,为聋哑学生社会化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2.优化教学形式与教学方法。在聋哑学校职业教育中,其教学形式与教学方法同样是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为了突出聋哑学生社会能力的培养,其教育教学形式与方法都应该得到科学的优化。因此,聋哑学校职业教育应该优化其教学形式,将课堂教学、现场教学、模拟教学及课外活动教学等有针对性地加以使用,并分清主次做到重点突出。除此之外,优化聋哑学校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也是至关重要的,受聋哑学生的受教育的特殊性影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要重视学生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并鼓励学生自主讨论与共同计划,教师要做好组织与咨询工作。在教学方方法上,教师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项目教学法、示范操作法、角色扮演法及案例研究法等较为常用的有效方法,以充分培养聋哑学生的社会能力。

3.加强实践教学,强化实习工作。实习是聋哑学校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培养聋哑学生社会能力所必须经历的锻炼过程。做好聋哑学生的实习工作,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聋哑学校要加强校内实习基地建设,社会要加设有关福利工厂的实习场地,构建起实习基地网络,充分发挥实习基地的作用。其次,聋哑学校要按照实习教学原则开展实践教学。学校要让学生积极主动地掌握社会的实际问题,并利用所学知识举一反三,使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强化社会适应能力与技能。教师在实践教学内容的设置及教学方法的选择上都应该以聋哑学生的自身特点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易到难、由浅入深地科学开展实践教学。学校要开设就业心理指导课,针对有些聋生好高骛远、不切实际扯轻怕重、盲目攀比等就业心理问题,积极采取多种方式与手段,及时有效地进行疏导,如让聋生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多了解社会聋人的生活状态,了解目前社会就业的形势等等,使聋生能客观正确地认识自己,给自己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位,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观,同时,结合聋生的专业与素质,也给聋生就业与创业的方向选择上给予一定的指导帮助。

4.增加办学投入。聋哑学校教育是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且聋哑学校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难度难度更大,所需教育经费更多。因此,聋哑学校需要多渠道地增加办学经费投入。首先,国家要增加主渠道的教育经费投入,将国家下拨的职业教育补助费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聋哑学校职业教育。残疾人福利基金也要拨出一部分用于发展聋哑学校职业教育。此外,聋哑学校还应积极争取多渠道的经费投入,例如社会力量支持与海外人士捐资助学、有关福利共产的资金支持等。

5.加强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为了提高聋哑学校职业教育的办学效益,聋哑学校还应该加强管理。一方面,聋哑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财务等部门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及管理关系,使其各司其职,加强合作,从而提高办学效益。另一方面,聋哑学校还要加强对学校的内部管理,具体从教学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基地建设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从而优化聋哑学校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获得最大效益。

6.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特殊教育学校在发展职业教育的同时要及时地了解社会动态,了解市场需求,结合各种教育模式,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就业渠道,促进聋生就业。如:厂校结合,委托培养人才。学校与工厂结合,并根据工厂的需求与委托,培养某专业的人才,使聋生一毕业就可以就业。展示成果,推销人才。学校可以通过展示学生作品或成果的方式,并邀请相关的企业与单位来参加,推动企业、单位与聋生的互动,为聋生创造展示自我的机会,同时也让企业、单位更好地发现聋生的优点与才能,成功地推销出人才。依靠法规,促进就业。学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强制”相应的单位、企业接纳聋生等等。

三、结语

残疾人的教育与就业问题,是当前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迫切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聋哑学校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我国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内容,其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前景与挑战。我国要加强重视聋哑学校教育工作,重视聋哑学生的个人发展与社会地位的提升,加大对聋哑学校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聋哑学校则应该加强职业教育改革,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利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开展教学,并加强对学校各项工作的管理,从而培养聋哑学生的社会能力,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篇(4)

校企合作办学是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职业教育最优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开展校企合作的主体无外乎就是学校和企业,但最终的落脚点仍然在学生身上,目的在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人才。就实际情况来看,学生的管理和教育这一环节是不到位的,严重影响了校企合作对学生培养的实际成效。因此,在校企文化融合的背景下,改变高职院校传统教育和管理模式,顺应职业教育环境的变迁和发展趋势,成为高职院校思政、教育管理工作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校企合作的意义

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关键在于学校与企业的紧密配合,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校企合作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可以为企业储备优秀的可用之才,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的素质,可以使培养的人才适应企业、行业、社会的需要,缩短员工和企业的磨合期,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和劳动成本,有力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由此可以看出,校企合作是一种双赢的模式,对学校和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校企合作的关键是建设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可以分为校外实训基地或者顶岗实习企业和校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两种。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是由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资金支持,以学校为主组织实训的校企合作模式。校外实训基地,则是由学校选派教师指导、组织学生到企业生产车间一线开展实习或工作,场地、设备、技术都由企业提供,以企业为主组织实训的校企合作模式。例如笔者所在学院与中百集团、海信科龙集团的合作,各年级成立了中百班和科龙班,校企合作班要求以“准员工”模式管理。

然而,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两种校企合作过程中,其内容和模式有较大的区别。对于校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而言,因地点在学校范围之内,进行教学和管理的教育者几乎全部由校内专业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担当,加上其管理与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和学校日常开展的教育管理工作无异,这样的校企合作毫无创新性。而校外实训基地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则有其特殊性。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将工学结合模式定位为“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并引导性地规定了内容,即要求“引导建立企业接收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同时规定了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教学时间、教学地点和考核方法。也就是说,校企合作中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地点在企业,时间为半年或更长,内容是将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一体化,主体则是学校和企业双方。这就产生了一个全新的课题――生产型实训基地学生教育管理问题。因此,我们所开展的教育管理工作,不仅要研究学生的特点、学校的教育规律,还要研究企业的特点与规律,这样才有助于深化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二、校企合作中学生教育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校企合作中学生教育和管理主体认识的模糊

从企业角度来看,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下,企业不再是外在辅助条件,而是办学模式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当前许多高职院校与企业建立的合作关系只是把企业作为教育过程的一部分载体,致使企业处于被动地位。而真正的校企合作应该是全方位的合作,即企业要参与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不仅要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而且在选拔人才、制定课程、学业考核等方面都要反映企业自身的需求,从而充分体现出企业的能动作用。

从学校角度来看,高职院校在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学生行为规范甚至组织学生活动中不仅要考虑大学生这一群体的共性,更应考虑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需求。一般来说,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应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创新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等,并能够解决生产实际操作难题。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高职院校的基本职责,但是如果没有企业的参与,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就是一句空话。而现实中,不少学校管理者和企业都往往认为,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在学校课堂或者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中进行,企业主要是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这样的想法,割裂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内在统一关系。

2、校企合作中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构建滞后及越位与缺位现象严重

高等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理念指导下建立或重构办学模式时,要根据学校自身的条件和潜力重构。而不少学校为了形成某种模式生搬硬套,不考虑自身情况,不仅思想认识、课程、管理、实习机制等方面欠缺,在学生教育管理上更是重视不够,其结果往往是学生苦、学校累、企业也抱怨不已。

当前,在校企合作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合作协议的起草、合作机制的构建、合作步骤的实施、合作活动的安排往往都是以学校为主,由学校来组织安排,企业只是被动地配合校方的工作。学校的“越位”导致企业参与高职院校的办学积极性明显不高。此外,学校与企业缺乏有效的联动,将学生投入企业后,对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心理、企业文化等没有跟进实施教育,对学生实习中出现的怕吃苦、不安心、不好学、动手能力不强的问题也没有很好的引导和解决。学校的“缺位”导致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不高。

三、构建全程式校企合作学生教育管理模式的建议

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本文认为关键要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性,构建全程式校企合作学生教育管理模式:重视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前的教育和学习,加强实习期间的教育和管理,严格实习后的考核评价,这样才能确保校企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目标落到实处。

1、工学结合及顶岗实习前的教育管理

在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中,由于高职学生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正处于自我觉醒、自我确立的阶段,思想格外活跃,观念容易改变。比如一些学生可能会对工学结合不理解,“为什么不是别人去而是我去”、“是不是学校送我们到企业从中得利”等。另外,还有一些学生在接到参加工学结合任务后踌躇满志,但又感到自己缺乏专长,缺乏核心竞争力,对即将面临的工学结合或顶岗实习感到恐慌心态,“我要怎样做才能做好”成了最大的疑问。因此,在岗前教育中,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者必须让学生明确工学结合的目的、意义和岗位要求,使学生站在更高的层面上和更广的社会背景中去看待问题,指导学生从以往的学习经验中找出问题的答案。

2、工学结合及顶岗实习中的教育管理

学生在刚进入企业的时候往往能够服从安排,遵守企业的纪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学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鲜感逐渐消退,或者由于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和困难导致的退缩情绪。因此,在这阶段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者要特别注重及时跟踪,适时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转变思想。要根据不同年级、专业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如辅导员可以与学生一起参加实习、定期到不同的实习单位走访或通过网络等方式了解学生实习情况,解决学生思想、心理问题;在活动组织上也应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学生时间情况等因素以灵活形式进行;学院派出的指导教师不仅要和企业保持联系,还要在实习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既成才又成人。企业也要选拔指导教师专门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帮助学生既练技能又学做人。校企双方形成的教育合力,将搭建起全员、全社会育人的架构,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此外,工学结合及顶岗实习中的教育管理还需注意:一方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不能一味袒护学生,那样无益于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得到相关学习、工作生活的经验。另一方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也不能只站在企业的角度,为企业说话,这样往往无法带给学生深刻的感受,甚至还会造成学生的逆反心理,使思想教育工作效果不佳。

3、工学结合及顶岗实习后的教育管理

在学生结束工学结合或者顶岗实习活动后返校的这一阶段,由于很大一部分的工作仍然是对实习期间的考核、评价、总结等,因此其仍然是校企合作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可采取总结报告、授课、座谈讨论、经验交流等方式,引导学生结合实习,搞好总结,使他们能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不断改进、提高。通过师生座谈会,老师和学生把顶岗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的经验、企业的反馈和今后的方向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使学生认识到通过顶岗实习,可积累经验,提升能力。只有这样校企合作才能产生实际效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切不能因为存在些许问题就放弃或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篇(5)

根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高职院校应实行在学制规定的时限内必须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

1 顶岗实习的意义与目的

顶岗实习是校企合作的具体体现,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深化“工学结合”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的良好途经,还是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

顶岗实习体现了“工学结合”、“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是对其他各教学环节的继续、深化、补充和检验,是学生走上社会和上岗前全面提高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其目的在于通过真实的工作环境,让学生接受真正的职业训练,一方面帮助其更好地实现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提高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促使其自觉认识社会,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的工作氛围,自觉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为就业做好心理准备,为实现毕业与就业的零距离过渡奠定良好的基础。

2 顶岗实习的总体要求

2.1 顶岗实习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学生一律不得免修。

2.2 顶岗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统一落实。学生可以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但需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

2.3 组织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既要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又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因此,所有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前,均须由实习单位(无论是学院统一安排的还是学生自行联系的)和学院双方签订《校企合作教育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顺利地进行。

2.4 顶岗实习结束后,所有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并将所有规定的顶岗实习相关材料交到校内指导教师处。如果时间有变动,由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通知。

3 学生顶岗实习纪律和安全要求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准)员工,要特别注意遵纪守法和保护自身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3.1 认真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在顶岗实习的实践中努力完成专业技能的学习任务。

3.2 在实习期间,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礼貌的员工。

3.3 服从领导、听从分配,不做损人利己、有损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3.4 经常保持与学校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的联系,每半个月至少要与学校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实习情况;密切注意学院和本二级学院公布的与毕业生有关的各种信息;联系方式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3.5 要严格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在实习期间,由于违反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因品德表现等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则视为实习成绩不及格。

3.6 实习学生应牢记“安全第一”,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对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对工作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3.7 认真做好实习工作记录,每周对实习情况进行记录和总结一次,填写学生顶岗实习周记(见附件)。

3.8 在实习期间,实习学生(除非常特殊情况者)必须服从分配,按照要求顶岗实习,完成顶岗实习任务。顶岗实习期间,不得私自更换实习单位,否则实习成绩以零分计。如果确因个人特殊情况或实习单位原因须变更实习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学生个人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见附件)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并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副)院长审批报二级学院备案。

3.9 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学生本人和同单位实习学生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报告,指导教师要及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双方负责人报告。

4 学生提交的资料

4.1 学生顶岗实习鉴定表

由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作为其实践教学环节成绩,鉴定表须加盖公章,签章的单位与备案的实习单位须一致,无公章的不能评定成绩,单位不一致的也不能评定成绩。

4.2 毕业论文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需在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主题应紧扣自身专业,紧密结合实习岗位,字数5000-10000字,做到观点明确,逻辑清晰,叙述流畅,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具体要求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论文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他人,否则该项成绩以不及格或零分计算,引用部分内容和数据须注明出处。

4.3 顶岗实结报告

学生根据顶岗实习情况结合专业知识,认真撰写不少于4000字的总结报告,具体要求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报告格式要求统一。

4.4 顶岗实习周记

每周填写一份,认真填写本周顶岗实习期间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收获与体会,如实反映与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的交流情况。

4.5 顶岗实习考勤表

4.6 毕业生质量评价调查表

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学院。

4.7 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评价调查表

毕业生应根据自身情况认真填写调查表,以便学院改进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

4.8 其他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评价调查表”和“毕业生质量评价调查表”不纳入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计算,但作为评定成绩的先决条件(即如果这两项没完成者不给予评定顶岗实习成绩)。

5 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办法

5.1 成绩的组成

项目 比例

学生顶岗实习鉴定表 20%

顶岗实习周记 20%

毕业论文 40%

顶岗实结报告 20%

学生顶岗实习鉴定表中企业鉴定成绩具有一票否决效力,即如果该成绩为不及格,则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直接以不及格处理,不再进行成绩总评。

5.2 评分标准

5.2.1 《学生顶岗实习鉴定表》的成绩评定评分标准

直接以用人单位的考核成绩作为最终成绩。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分别对应于百分制的95、80、70、60、45,以下同。

5.2.2 学生顶岗实习周记评分参考标准

优:及时认真总结、有深度,态度端正、填写完整规范符合要求、数量够,且按规定和指导教师联系沟通,无虚造;

良:认真总结、填写完整规范符合要求、态度端正,数量够,且按规定和指导教师联系沟通,无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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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职特殊教育学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1.特殊教育学校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不清

特殊职业教育面对的群体本来就是具有某种身体或心理缺陷的残疾学生,在职业教育的起跑点就略逊一筹,就业的局限性让学校仅仅把校企合作作为解决学生实习的一个途径,从而忽略了企业在学校发展过程中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响应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就师资队伍建设来看,学校重视“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养和管理,主要表现在完善“双师型”教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升教师资格证书,调动广大教师继续学习专业知识、进修和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但忽视了教师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对企业的人才需求、岗位层次和企业工作过程进行深刻的了解和深入,盲目的进展工作表面很华丽,实质上对人才培养却毫无意义。

2.企业合作动机不纯,参与力度不够

部分中小型用人单位与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合作关系纯粹是为了享受国家免税鼓励政策,残疾毕业生在岗期间,在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得不到保障,严重损坏了残疾毕业生的利益。用人单位甚至扣押残疾毕业生工资,导致残疾毕业生就业的不稳定性,对学校专业办学的发展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部分企业能充分考虑和积极响应国家鼓励政策,把接收残疾毕业生与企业发展挂钩,愿意在企业培养残疾毕业生的岗位就业能力,却不愿意走出企业,走进校园,充分结合学校的培养模式,直接参与学校课程开发、专业教学标准等环节,从而实现残疾毕业生“毕业即就业,就业即上岗,上岗即顶岗”的零距离就业。

3.政府在推进校企合作中没能完全发挥主导作用

现有的校企合作大多是短期的、不规范的、靠人脉关系维持的低层次合作。虽然校企合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关注和重视,许多的合作成果也得到了政府的认可、肯定和奖励,但校企合作依然缺乏体质、机制的保障,政府部门主导作用的发挥尚不明显。在校企合作中对企业缺乏明确的奖励机制,企业利益得不到保护。国家没有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学校体制滞后,制约了校企合作的开展,这样导致了校企合作缺乏稳定性,合作深度不够,难以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中职特殊教育学校推进校企合作的对策

要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校企合作,达到互利双赢的效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要求企业积极、主动支持特殊职业教育,并加强全程合作是不现实的,需要从学校、企业和政府三个层面进行校企合作机制创新,虽有难度,但也完全可以逐步取得突破。

1.学校必须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资源和手段,提升校企合作的管理水平

针对残疾学生的专业特点,结合企业岗位需求,学校要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建立开放性、企业化管理的集教学、生产、科研为一体的实训教学基地。试图建立企业设备与资金投资链,共同营造真实、仿真的职业环境,实训室企业化,管理企业化,让学生零距离就业。

学校加强“双师型”青年教师的培养,完善师资培训体制机制。不再是“纸上谈兵”的制度,而是通过教师不断的创新教学和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工作过程,真正成为既懂工艺、又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的高级“双师型”技能人才。

学校在课程开发和制定专业教学标准时,主动寻求企业的参与和验证,加强校企双方人的对流,安排实习带队老师带领学生共同参加上岗训练。

2.企业应摆正自己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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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是班集体的骨架,班级是个小集体,有良好的管理,事情就有头绪,集体就像一架机器健康而有序地运转。班级管理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校教育教学的质量,并对学生今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班主任是班级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起着决定的作用。作为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的特点以及班级的实际情况,健全一套自己的班级管理模式,形成班级强大的凝聚力,让每位学生都能在班集体这个温暖的大家庭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技工学校的专业种类较多,学生兴趣爱好各有不同,学生的素质也有明显不同程度的差别,加之专业实习的需要,与社会接触广泛,在班级管理上有较大的难度,所以技工学校班主任工作显得尤为艰巨。因此作为学生最直接管理者的班主任必须不断改变工作方法,在班级管理中不断创新,才能适应当前职教发展的需要。

技工学校学生现状及特征

技工院校学生作为教育事业中的特殊群体,与其他高校相比,具有其独有的特征:

一、从技工学校学生来源来看,技工学校学生通常情况下都是中、高考落榜的学生,甚至少部分学生初中都没有毕业,或者是在社会上打过几年工的社会青年。年龄参差不齐,处于心理生理趋于成熟并形成个性的时期;

二、从技工学校培养目标来看,它不同于以深造、升学为目标的高中应试教育,也不同于培养分析、开发、研究等高素质综合性人才的普通院校。它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而高素质的劳动者体现在做人、做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上,需要的是学生的工作能力、职业素养、职业实践和相应的职业资格等。

技工学校学生的现状及其特点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动力不足,学习积极性低。绝大部分学生在被中、高考无情淘汰之后,只能被迫或被动的选择门槛较低的职业院校。由于原本基础知识薄弱,传统知识的学习成了他们的硬伤,毫无学习兴趣;

2)心理健康问题突出。技校生最为突出的心理问题是自卑和焦虑。面对压力、困难和挫折,他们常常处于无能为力、孤独无助、紧张焦虑状态。面对远大理想,进入本科院校梦碎,继而出现怀疑自我,自卑心理,自我放弃。同时面对社会对高职教育的误解,致使他们变得敏感、脆弱;

3)易受外界影响,从众心理强。一方面,这一阶段是学生自我意识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最终形成阶段。另一方面,我国高职院校大多处于整个校园核心价值观的构建阶段,对学生的人文熏陶程度相对较浅,校园文化对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作用相对薄弱;

4)自我控制能力欠缺,自我放纵。初、高中甚至更长期的松散生活,让他们早就适应了无组织、无纪律的生活;

5)对学生的生产实践要求较高。由于技工学校的性质,直接向国家输送具有专业知识、技术的人才,要求在校期间,不仅需要为学生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更需要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送入企业进行实训、实习,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并检验所学,并获得更进一步的职业技能,从而能够在毕业之际,更好的走向并适应工作岗位。

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

1) 班主任是班级团队建设的指导者

经过历年高校招生的扩张之后,而今技工院校学生的整质已经大幅下滑。学生中存在的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自主性差的现象已非常普遍。要把这样的一个班级带好,最关键的就是在刚入学时就要抓好班级文化的建设。而这样的一批青年,他们的个性很强,如果采用由上而下的、命令式的管理模式,势必会引来学生的反感。因此在班级管理中,更要依靠学生自己的力量来管理班级,班主任在管理中更多地是起到一个指导者的作用。

2)班主任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护航者

作为班主任,要深入到学生中去,做学生的好朋友,和他们聊天,和他们谈心,知晓他们心里的想法,了解他们在学习、生活、情感各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心理疏导,并安排相应的学生对他们多关心、多谈心、多留心。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得到更多正确的指引,消除厌学情绪,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并能够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 班主任是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引导者

现在的学生,中学时代埋头苦读。对于自己将来想干什么,想有一个什么样的人生也许很少考虑,或家长根本就不给考虑的机会。进入技工院校后,三年的学习生涯一晃即过,在他们踏上社会参加工作之前,开展全面的职业生涯规划尤为重要,更有利于学生将来的就业。

很多学校都会在学生毕业之前进行就业指导,但是从时间上来讲已经比较晚了。一个全面的职业生涯规划,要在学生一人学就开始实施。班主任通过安排一系列的相关活动,引导学生去思索"我的兴趣是什么?","我将来想做什么?"......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让学生充分了解自我,认识自我。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系科、学校的各种活动,锻炼自身的组织能力、与人合作的能力以及随机应变的能力。

4)班主任是教学实习实训的辅助者

"2+1"是我国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常见模式,其基本思路是:在三年的高职教育过程中,前两年主要在学校中完成职业素质、基础理论、基本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为学生提供走向社会与职业岗位的基本发展能力。第三年则进入企业直接面向真实的工作岗位顶岗实习,学生在实际工作环境中进一步获得职业技能,以期在毕业时能做到就业与社会的要求无缝接轨,实现高职教育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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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是目前我国高职教育培养能适应企业对应用型人才需求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高职院校办学理念是否具有特色的关键性因素。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是一个对学生理论知识和动手操作能力要求都非常高的专业门类,学生不仅需要对专业理论知识非常的熟悉,同时也需要具有很强的动手操作能力。

一、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培养能很好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财经类人才,但是就目前通过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学校教育还是停留在书本教学,和企业的合作较少。

(二)校企合作的稳定性不强,制度不健全

财经类高职院校都会强调和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在培养人才方面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财经类专业的特殊性,每个企业能够接纳的实习实训人数有限,大多的顶岗实习都是学生自己联系,就算校企合作企业企业接受了少量实训实习学生,也是把他们作为廉价的劳动力,安排他们做一些简单重复毫无技术含量工作,对学生技术含量高的实务操作安排的很少。这样导致校企合作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同时,使校企合作都停留在喊口号上没有落实到实际操作上。

二、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校企合作改进措施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推M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坚持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像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针对上文提出的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校企合作的力度,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

在与企业的校企合作中,财经类高职院校需充分考虑企业工作岗位对人才的要求以及所需掌握的职业技能,建立互惠互利的理念,把企业的立场和学校的需求相结合,把企业作为长期的合作伙伴,有为企业服务作为办好校企合作的态度。财经类高职院校只有在充分了解和掌握了企业的需求时,才能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向学生传授企业所需人才的理论知识,为企业和社会培养符合他们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加强学校和企业的沟通,邀请企业参与学生课程设计

学校和企业应加强深入沟通,邀请企业有丰富经验的财经类岗位从业者到学校参加各种讲座,或者把学校教师和学生派到企业一线进行短期培训,把最新的财经类知识传递给学生和教师,拓宽学生和教师的专业知识面,也可以让学生教师参与到真正的财经类岗位实习实训,让学生和教师了解到现在企业所需人才的技能要求,同时也可以邀请企业的从业人员到学校参与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指导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学校和企业只有在深入了解和沟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校企合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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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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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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