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05:4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由企业负责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般都有标准格式,载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内容,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制作,用人单位领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1、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超过60日保险公司视同放弃不再受理领取失业金业务。
(来源:文章屋网 )
(一)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可分为两种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终止履行,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造成失业。
2、解除劳动合同。即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一是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全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行为无效,劳动者应当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除失业人员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外,因上述其他原因造成失业的,均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应当注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内容,并告知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经办机构提出申领申请等。
(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分析:
兹证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场开发部 职员,在职时间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现已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离职证明范本2: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个人__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离职证明范本3:
XXX 同志于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职于XX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XXX公司(或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盖章
X 年 X 月 X 日
公司离职证明范本4: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人事专员职务,至20xx年06月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扩展:
【为什么要写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两项规定中可以看出:提供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离职证明的内容也具有法定约束性,不能随意乱写。
【开具离职证明要求】
1、时间确定性
离职证明1兹有____同志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一职,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现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职证明2兹证明_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________部职员,在职时间为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职证明3姓名:_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____部_______一职,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一年间工作良好无不良表现。
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____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____部经理(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_公司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离职证明4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离职证明5________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______药店)员工(______)担任(______)岗位,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职,同意该人员注销其本人的《________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证号:__________),并已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负责人签字:________(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离职证明6离职证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自20__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 部 人力资源助理 职务,至20__年07月31日因 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1年07月31日
离职证明7甲方:____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职工,于2021年 月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关系的解除通常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形式。但在实践中,一些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往往并不明确。为此,我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关键应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是否丧失来判断进行。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当事人罗某于1996年11月到本市电缆厂工作,双方曾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6年1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罗某继续向电缆厂提供劳动至2003年5月31日止。罗某诉称自2003年6月1日起,电缆厂安排其待岗,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电缆厂则称,200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罗某认为电缆厂至今没有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2004年5月,罗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电缆厂支付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期间的待岗生活费,并申请安排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决,驳回罗某的仲裁请求。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罗某对其提出自2003年6月1日起电缆厂安排其待岗的观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劳动法》第16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则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在罗某与电缆厂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罗某于2003年6月1日起没有向电缆厂提供有偿劳动,罗某该行为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而这一要件的判定,就成了驳回罗某仲裁请求的重要依据。当然,若电缆厂没有为罗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而给罗某造成损失,罗某可就损失部分向电缆厂申请仲裁要求索赔,但并不等同于双方劳动关系延续。
员工_____,担任_______公司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正规版:
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职工,于20xx年 月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离职证明范本(二)
2014年6月18日,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16日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3至2014年度绩效奖金,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度4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2014年10月1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6月10日至16日病假工资,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度3天未休年假工资;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
现原告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原告诉称,2014年6月9日,原告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日,原告公司当面向被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被告拒签。2014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电子邮件提供了联系地址。2014年6月12日,原告公司按照此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14年6月16日,被告签收。原告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是2014年6月9日,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2014年6月10日至6月16日的病假工Y。原告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4年6月10日至6月16日病假工资,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称在2014至2015财年业务计划时,做出了“保持水务业务的增长,剥离建筑业务,根据业务情况收缩或关闭景观规划业务,发展环境业务”的决定,与事实不符。原告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其描述不符,被告的工资在新合同中有所提高,而且被告的绩效工资在100%以上,均说明被告的工作表现突出,原告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2012年很多员工都与原告续签了合同,增长了工资。即使原告公司有部门计划,但在2014年6月原告也没有任何关闭景观部门的行为。2014年5月29日,原告召集了规划景观部门开会,并未告知上述决定,只是对部门考勤时间进行调整,将满勤改为五分之三,一周只上三天班,只发60%的工资。2014年6月5日,原告的律师和员工谈话,称5月份发60%的工资,并表示如果不同意,公司就要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6月9日,原告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刘某某当面表达了不管被告是否同意,公司都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2014年6月16日,被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6月17日,被告再没去过公司。因此,被告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4年6月18日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10月16日仲裁委做出裁决。现被告同意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014年6月9日,原告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证据无法证明其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故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其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因此,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该日。2014年5月30日,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可以证实被告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16日属于病假期间,故原告应该支付被告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不支付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方式:(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形下又可细分为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与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况以及后续社保和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及工作交接手续等具体事宜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一般在出现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首先会选择协商的方式和另一方进行沟通,该种情形下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因为该种情形是劳动合同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故《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形主要是由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重大的违法、违纪等情形出现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六种法定情形。这就意味着其仅且出现了以上六种情形,用人单位才能主张单方解除,本条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任意单方解除,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此种情形下的解除做了严格的限制,且其仅出现三种法定情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该条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规定了形式要件用人单位有提前三十天的法律义务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且必须要使用书面的方式。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裁员。这种情况特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法律情形。劳动合同法对此种情形做了更严格的限制,内容上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仅有的几种情形,对特殊的劳动者单独列出做出保护,程序上除了报工会外还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第四十二条还对该条款的适用做了禁止性的限制,故该条在实践中几乎很少适用,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单位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来看下第三种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及第四种单位裁员情形下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本条的五类禁止性条款下有一个第六条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法律通过该兜底性条款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有损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做了一个保留,更限制了单位单方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单位进行裁员的法律适用。(5)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形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对比上述第二种情形即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法律除了明确列举了五项情形外,第六条的其他情形做了兜底,为法律制定之时尚未发生今后有可能发生的情形做了开放性的规定,防止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而做的规定,另外对极端情况如单位的暴力、威胁等做了列明。此种情形下的解除用人单位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6)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可以比照上述第三种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对比。法律赋予劳动者更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的自由用工的权利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自主用工权随意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7)劳动合同终止。该种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下,如果单位不同意续订,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第二或第三项出现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第四或第五项出现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种情形下,法律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方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就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结合本案看,本案的原告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解除行为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最终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特定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对举证责任予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应包括如下两层含义:(1)上述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如果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事实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上述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法定举证责任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在法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之外,对其余的事实,仍然由当事人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从上文分析劳动关系解除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情形,法律做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主张自己的解除是合法的需向法院提供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诸多证据加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由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特殊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采信双方提供的证据。(1)双方认可的。如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劳动者认可,双方无异议,除非是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持异议。(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如在劳动争议案中,双方往往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等存在争议,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工资打卡记录等。(3)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佐证的。如当事人一方通过一组证据证明某项事实或主张的。法律的规定毕竟是抽象的、原则的,而社会生活又是丰富多彩的,具体的个案又千差万别,往往是发生争议后双方才想起保存证据。相似的案情如果证据不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也差异很大。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不同,《劳动合同法》一般要求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初步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需要提供证据反驳。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凭证以及考勤记录等。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诉讼实践中,因为用人单位的特殊地位,很多的会议纪要和文件都可能在事后取得,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提供了财务报表和会议纪要等内容,但是依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会议纪要等文件上没有被告劳动者的签字,劳动者对单位的说法亦不认可,故最终单位在该案件中败诉。
员工 ,身份证号码: ,自____年 月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交接完工作,于____年 月 日离职。劳动关系自离职之日起解除。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日期:
模板二:
xx-xxx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xx-xxx-x),自xx-xx年xx-x月xx-x日至xx-xxx年xx-xx月xx-xx日在我公司担任xx-xxx-xx(部门)的 xx-xxx职务,由于xx-xxx-xxx-x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模板三:
兹证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xx部门xx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期间曾被授予xx称号(荣誉)。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助理职务,至20xx年01月0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xx-xx年xx-xx月xx-xx日
模板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