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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物资管理制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范围:应急救援装备为消防器材和设施、标识或图标、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物资包括抢险时所需的物品。药品包括因中毒或灼伤等治疗时所需的药品。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标识和图标等的日常管理。
3.2行政部负责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卫生室为具体负责单位。
4检查与维护管理
4.1管理要求
4.1.1非火灾或事故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物资。特殊情况(非事故)确需使用时,需经安全环保部门许可。药品类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并定期更换。
4.1.2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1.3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4.1.4按有关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按照治疗要求合理配备应急药品。
4.1.5由安全环保部对消防器材和设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4.2维护管理:
4.2.1日常检查
1)设备或设施、防护器材的每日应检查由所在岗位执行,工段长为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检查器材或设备特别是气体泄漏报警仪的功能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
2) 电工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备用电源是否正常充电。
3)仪表组每周要对消防通信设备的检查,应进行控制室与所设置的所有电话通话试验,电话插孔通话试验,通话应畅通,语音应清楚。
4)安全环保部每周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适当保护状态。
4.2.2报警仪年度检查试验
每年对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全面检查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
4.2.3消火栓系统定期检查
消火栓箱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和其它损坏。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1)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象。
2)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
3)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
4)消火栓、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油。
4.2.4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
每周应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2.4.1外观检查
1)检查灭火器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已经开启后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充装。充装后应作密封试验并牢固铅封
2)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灌装
3)检查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明显腐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者再进行防腐处理
4)检查灭火器可见零件是否完整;有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5)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4.2.4.2定期检查
1)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2)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3)灭火器应进行水压试验,一般5年一次。化学泡沫灭火器充装灭火剂两年后,每年一次。加压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
4)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4.2.5防护器材的定期检查
防毒面具及滤毒罐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剐伤和其它损坏。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1)防毒面具有无破碎及剐伤,看是否老化。
2)检查滤毒罐体有无锈蚀,是否失效。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0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物资管理已不能再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计划”、“配额”“定量”等几个简单概念进行诠释,它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成本控制的利器,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作的重要保证,成为企业发展与壮大的重要基础。物资的管理不仅有助于防止物质业务的错误记录和舞弊行为的发生,还能使企业加强成本控制,实施低成本战略。加强物资管理,不仅可以帮助工作人员进行物资存量的核算,使企业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还有助于降低平均资金占用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供的各种库存报表和库存分析可以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达到物资存货管理的最终目标。
一、企业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物资管理不重视,缺乏明确的物资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者一味地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重视物资的管理,从思想上忽视物资管理,缺乏明确的物资管理制度,在物资管理方面资金投入不足,计算机管理系统受到制约,多停留在原来的整套财务、采购、仓储和控制的管理模式上面,很多企业还停留在手工管理阶段,造成当前物资管理基础薄弱,是典型的流程式管理,而不是追求效益,主动进取的管理模式。
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混乱,职权划分不清
企业普遍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完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岗位职责不明确,企业只注重物质的购买环节,而忽视物资的保管、领用、报废等环节,造成物资的大量浪费。物资的采购是由采购人员直接与供应商协商,企业没有专门的对市场进行调研,单纯的凭借材料发票进行入账、报销,容易给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提供“互利”的机会。
3.企业物资管理人才缺乏
从人力资源的角度上看,物资人才缺乏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物资人员作为生产经营辅助人员,在企业的地位居于次要地位,无法吸引人才、增强企业活力,使得懂信息技术又懂物资管理,既懂经济金融又懂法律法规的人才严重缺乏;二是物资管理人员缺乏系统、专业、相关的培训,在管理上往往是凭借经验判断而不是科学管理方法;三是普遍存在人才机构老化,难以接纳现代管理理念与手段的问题,有些工作人员连电脑都不会使用,更不会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获取有用的信息。
二、解决物资管理存在问题的措施
1.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各项物资管理制度
企业应该以职能部门为龙头,建立一套科学的物资管理制度,从物资计划、采购、合同签订到验收、保管、使用、报废,整个物资流程都有制度可循,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大现场业务指导,加强信息沟通,对物资流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要加强控制,真正使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认真做好物资材料的管理。
2.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发挥物资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划清职权
企业要健全法人制度,履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建立物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严格采购制度,规范存货采购、消耗环节,建立供应方、销售方的信息档案,加强对其信誉、资质等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发挥物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牵制作用。
3.企业应该重视物资控制管理
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一定数量的基本物资为管理原则,勤进少购,以免大量资金积压在原材料上,采用现代物资管理手段,及时了解追踪物资量的变化,详细分析并尽量以能使物资的存储成本、物资不足引起的短缺成本、订货、装运和提货成本三者之和为最低时,确定企业合理的进货批量和进货时间,要尽量在各种物资成本与物资效益之间作出权衡,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目前企业在物资管理的投入相对比较少,加强物资控制管理所能带来潜在的效益尚未得到重视,企业既要重视物资内部软件管理,也要逐步加大对物资管理硬件的投入,这是进一步加强物资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措施。
4.企业引入现代化信息管理模式
企业应引入现代化信息管理模式,同供应商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并在网络上签订合同,对物资的管理形成有效的控制,同时节省了不少繁枝末节,提高了企业的运作效率。这样不仅有助于防止物资管理业务的错误记录和舞弊行为的发生,还能使企业加强成本控制,实施低成本战略。
5.注重企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永远停留在“小打小闹、小富即安”的经营理念上,要实现从粗放型的管理向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跨越。必须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选拔或任用思想品德好、能为企业尽职尽责服务、具有专业技能、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担任存货的采购、进出库、销售、财务管理的关键岗位工作;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用制度管理人、约束人、激励人,要选好人、用好人,充分调动发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例如:采购人员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轮岗制度;不断充实物资保管人员队伍,定期开展存货盘点工作,做到账实核对相符;财会人员要正确履行本岗位职责,正确进行核算,不断提高财会人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及时对存货库存量是否合理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第二条各科室现有财产物资均由各科室负责管理,不论何渠道购置均应建卡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科室自存,一份交办公室汇总归档。如工作变动,应办好移交手续。各科室应确保其不受人为的损害和丢失。
第三条对公共财产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各种财产物资按其价值及使用时间划分为以下四类:
1、固定资产类财物。机动车、微机及设备、传真机、办公桌、会议桌、文件柜等。
2、低值易耗品。计算器、电话机、椅子、凳子、热水器、取暖器等。
3、日常办公用品。各种磁盘、u盘、色带、墨粉、打印纸等计算机耗材及办公用笔、墨水、稿纸、回形针、大头针、钉书针、夹子、橡皮、尺子等。
4、劳保用品。脸盆、脸盆架、毛巾、洗涤用品等。
第四条财物购置应遵循按类审批、集中购置原则。
1、购置固定资产由科室根据需要,填写财物购置申请,经局领导研究审批后由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购置。
2、购置低值易耗品、日常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类财物,由科室提出购置计划,报机关财务室,由办公室报局领导批准后购置。
3、购置固定资产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手续办理,购置低值易耗品、日常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类财物,应遵循集中购置原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去定价定货,要货比三家,在保证物品质量前提下,尽量节约购置成本。
第五条财物发放应遵循按需发放、签名领用原则。
各科室领用财物由具体使用人签名领用。财物保管人员应对各科室领用财物全面登记了解,做到合理利用,节约支出。
第六条财物保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分类保管原则。
1、机关财物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使用。各科室负责人对全科室所有财物保管负总责,使用人为保管责任人。
2、办公室应分类建立台账,使用科室也应造册登记,并与办公室台账核对无误。
3、财物不得随意搬动,各科室之间不得随意调剂。
4、财物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卖或送人,如需作价变卖,需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财物者,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立借据,由办公室登记入账,归还时将借据销账。
5、各类财物具体保管责任人应爱护财物,妥善保管使用,对所使用的财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财物损坏或丢失的,要照价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本制度规定本公司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材料采购、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材设科是本公司工程材料设备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2、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物资管理要求
1、按照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和文件,按质量准确采购各项目部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采购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2、材料采购实行分级管理,物资种类分为:
重要物资:钢材、水泥、商品砼、设备。
主要物资:砂、石类、红砖、门窗、防水材料、电焊条、管材、电线电缆等各类地方材料。
辅助物资:其他建筑材料、燃料、周转材料等。
3、材料采购计划编制:
A、工程项目需用材料清单。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一、企业物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人力成本逐渐攀升的今天,如何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收益,是所有企业均在思考的问题。降低原材料成本最直接的途径,一是降低其采购成本,二是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避免原材料浪费、提高材料使用率,而这些都涉及到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
物资管理是企业施工生产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物资采购成本占施工总成本约60%-70%,物资是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的管理对象。近年来,我国企业的物资管理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宏观发展环境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企业的物资流通渠道和购销形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管理体制的完善,很多企业逐步地开始实施更为有效的物资管理办法,如采用施工企业物资管理软件等。但是,大多数企业在技术、资金投入等诸多方面仍然是属于比较落后和小规模的,因此不可能进行高效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这些企业在外部条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物资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1、企业领导重视不够
一些企业领导对物资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入,对物资管理工作不以为然,物资管理系统单一,没有规范物资管理各个环节,因此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2、物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基础还需完善
物资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应的管理体制应该在计划、采购、供应、管理、使用等环节上有严格的规定。近些年来,虽然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包括物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供应管理、仓储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但制度的适合性、全面性、实效性较差。同时,由于制度与制度之间联系松散、缺乏协同,造成整个管理制度不成体系,甚至相互矛盾,不能达到系统协同效果。
3、物资管理环节上的问题
(1)采购环节的问题。采购是物资管理的重要和核心内容,物资采购包括实物资源管理和客户资源管理。如果没有政策规范性指引,企业实物资源管理和客户资源管理形成的是很可能自己约定俗成的一套模式,这种模式往往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成长性。由于在物资采购环节没有系统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思想,不能形成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另外,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供应商的运营绩效对其下游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企业为了实现低成本、高质量、快速反应,就必须高度重视供应商的评价选择。但是,有些企业在采购环节上,由于对市场经济规律的特点和市场风险缺乏深化的认识,采购工作存在简单化、不规范化的倾向,许多的物资采购招标活动不够规范,尤其是有些企业往往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带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供应商准入制度,这些都人为地增大了企业的供应风险。
(2)库存管理环节上的问题。库存作为供需之间的缓冲,一方面,适量的库存可以应付规律与偶然性的需求变化,起到应急和备用的缓冲作用,另一方面,一定数量的库存又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延长了资金的周转,因此,如何采用有效的库存控制策略,在保证生产连续性和保持一定程度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存水平而不影响施工生产是库存管理的重要目标。
4、物资管理队伍素质还有待提高
从一些调查研究发现,物资管理领域的腐败现象相当严重,有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名目的“提成”、“回扣”、“好处费”等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同时,随着企业间竞争的加剧和不断国际化、扩大化,企业物资管理工作日益繁重,物资采购和供应当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物资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物资管理人员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问需于基层、问计于一线,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才能应对日益繁重的物资管理任务。
5、物资管理绩效评价尚需完善
对企业项目物资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可以判断项目的物资管理水平,从而提高物资管理能力。按照建设“五型企业”的要求,很多企业在质量效益、资源节约等方面建立了包括资金占用率、库存增长率、废旧物资回收率等考核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但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物资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6、风险预控的体制机制尚未健全
近几年来,有的企业已经开展了风险源管理活动,进行风险源辨识,建立风险库,对市场风险、运营风险、采购风险、成本风险有了较明确的认识,也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要从根本上防范和应对风险,从本质上保证物资管理工作安全,还需建立长效的预控机制。
二、内控制度的内涵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或单位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而在企业或单位内部实施的一系列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制度措施,以达到控制资产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及防止舞弊的目的,同时为实现良好的经营效果、法律法规的遵循以及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提供合理的保证。内控制度是由企业管理者、董事会和其他员工共同实施执行的。内控制度在管理中的目标包括:保护企业资产的完整安全,确保资产能够合理有效的使用;保证企业内部制定的管理政策、制度以及会计信息能够及时传达,并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做好科学预算,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支出,避免资产浪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预防产生各种错误,管理中的漏洞和缺陷一经发现和查明,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保证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为了有效保证内控制度的实施,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考核制度,明确规定各项经济业务的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理运行的前提是合理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每项经济业务运行的过程中,应当有两个或两个部门以上的工作人员参与到其中进行分工负责,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防止虚假信息的产生,保护资产的安全。企业在贯彻落实内控制度时应当重视执管理人员的选用问题,只有选用较高能力的工作人员来执行内控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内控制度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部门也应当起到监督作用,使内控制度更加完善,杜绝内控制度管理人员,避免因为管理效应弱化,管理力度递减,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等情况的出现。
我国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内控制度,使企业的运行、业务管理在一定范围内有章法可循。但是,还有一部分企业的管理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内控制度的重要性,再加上内控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导致一些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观念不合理,缺乏竞争意识;法人治理机构不够规范;外部监督力度不强,监督环境不到位等。我国企业应当在原有管理效果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内控制度的创新,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层人员、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的职责,使各个部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同时加强外部监督的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使企业的内控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有利条件。
三、内控制度在物资管理中的作用
1、梳理物资管理流程,完善管控措施
为了保障物资的安全,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完善物资的管控措施,企业应当全面梳理物资管理流程。在梳理过程中应当先从大类进行区分,再进行细化和梳理。比如,存货的梳理,应当先从原材料、周转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梳理;在梳理流程中应当注意各个环节的整合,比如,对存货的梳理可以从验收入库、仓库储存保管、领用出库、存货盘点以及存货处置等环节进行梳理。在物资梳理整合过程中,应当对照现有的企业管理制度,检查是否落实企业的相关制度措施。完善物资管理控制措施的关键步骤是物资的梳理。通过物资梳理可以发现企业物资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企业可以将这些问题加以分析,查找原因,结合实际情况,健全物资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物资管控措施,保证企业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物资的使用效能,防范企业资产风险,进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能力。
2、落实内控制度,规范物资需求
企业在物资管理工作中的预算编制不科学,物资需求计划不够规范,对物资的消耗规律掌握不够明确,对生产物资需求量的预算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的物资使用和管理没有达到精细化的要求。通过内控制度的要求使物资问题得到解决,首先是物资需求的预算问题,科学合理的预算应当由项目技术经营部门负责执行,提高物资需求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防止物资的积压和不必要的浪费。在完善物资预算制度的同时,也应当进一步完善物资消耗控制管理工作。在使用过程中由作业部门和使用单位执行物资的控制措施。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和物资消耗控制制度,明确物资使用去向,以保证物资使用和消耗在预算范围之内。严格遵守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完善物资的管理水平和管理目标体系。企业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范管理物资,明确物资管理分工,延长物资使用周期,避免出现物资积压、成本过高、物资使用效用较低等问题的出现,使物资管理和使用处于一种优化状态。
3、固定资产的维护和升级改造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房屋、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物资条件。企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能力和长期发展能力与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息息相关。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的特点进行分析归纳,进而设计出合理的使用流程,健全管理控制措施,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高效运行。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包括固定资产的取得、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和运行维护。固定资产的取得时的内控措施是:企业根据合同和货单进行严格的验收;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加强管理工作。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后要对其进行详细的登记,编制目录,建立卡片,便于统计和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升级改造,以便提高产品的生产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保证施工生产的节能环保。
4、加强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延长物资使用周期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和生产成本的不断提高,应当加强对就物资的回收利用力度。延长物资的使用周期,充分发挥旧物资的作用,利用内控制度对物资的管理进一步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和物资的使用率,降低生产成本。加强企业的信息化管理,通过对物资使用和消耗动态的掌握,对企业各项目的物资回收情况进行梳理整合,对于有利用价值的物资加以维修,变废为宝。对于已经没有利用价值的物资进行清仓工作,通过信息化管理将企业隔部门的物资纵向连接起来,加大了物资管理力度,重视旧物资的再使用和管理,核实旧物资的价值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使企业的物资管理保持良性循环状态。
在当前形势下,延长物资服务年限,发挥废旧物资作用,不失为缓解采购资金紧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有效办法。作为企业物资管理部门,就应该做好此项工作。物资经过修复过程,确定报废,其用途方向又是一个节约成本的大课题。是直接进行废物处置,还是根据报废等级选择适当的工艺处理,投入新的使用流程。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给企业效益带来的差距是巨大的。
对于常规维修材料的修复利用工作也不可忽视。其一通过对废品的回收能够反馈正确的物资消耗信息。其二是可以通过回收的物资加强修理工作,变废为宝。要保证这两个方面功能的实现,必须通过企业内控制度的执行进行控制。加强信息化管理,通过掌握物资的消耗动态,对基层单位的物资回收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资核定回收率,通过物资消耗纳入网络化管理,实现日清日结。项目部将实际消耗进行网络记帐,通过网络把物资管理单位进行纵向连接起来,实行垂直信息传输,加大了管理力度,及时撑握废旧物资回收的动态。实现从ERP的发出到消耗系统的使用,再到废旧物资回收入库,形成了一个废旧物资管理的系统环,实现了有发出,有使用就有回收,回收物资有帐、有实物。
结语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日益增多。物资管理工作是否合理科学已成为影响企业是否能够长足发展的主要因素。加强内控制度在物资管理工作中的执行力度,明确物资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陈梅.浅谈内控制度在物资管理工作中的作用[J].科技与企业,2011,04:47-48.
[2]王正方,徐英田,李瑞臻.企业物资管理监控机制研究[A].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机械工业自动化分会.2005亚洲国际过程自动化技术与装备展览会论文集[C].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机械工业自动化分会:,2005:4.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6.096
[中图分类号]R197.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2
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所体现的两个重要制度就是《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它是改革政策落实的重要方面,医院在这两个政策的实行下可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方法,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医院作为服务性很强的机构,其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人员,在市场化的要求下要不断完善服务水平,库存物资管理是其关键性的组成部分,关系着整个医疗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一个健全高效的管理体制做支撑。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医院在库存物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1 新制度下的医院库存物资管理现状
1.1 物资的引进采购方面
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以及其他材料等物资。
医院在进行必要的物资采购时,往往缺少针对性,且每次采购的定点市场也不稳定,没有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供应链。医院的库存物资涉及类型较多,需要有一个清晰明确的采购计划,并且要根据物资的差异细化储存,但很多医院在大批量的物资采购上没有做到真正控制,造成相应的管理跟不上,削弱了采购部门的职能,有的采购人员只是简单的填写票据报销单,而在具体的物资入库、出库以及采购方面并不是很规范。
1.2 物资的保管和使用环节
首先,物资供应缺少时效性,库存物资管理部门与设备管理中心是调配库存物资的主要部门,但两者过于独立,缺少必要的沟通交流,使得采购和使用很容易出现脱节现象;其次,具体的物资使用科室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对资产的管理缺少合理性,造成资金占用过大,且在调入和转出时没有相应的划转手续;第三,权责制模糊,对库存物资的管理没有把责任细分到位,各个部门之间沟通不够,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机制,造成物资使用状况不合实际,不利于管理决策的正确制订。
1.3 核算环节
多数医院是综合性的医疗事业单位,对各种卫生材料、药品等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库存物资的种类就相对繁多,对其核算时要有多层次清晰化的方法。当前形势下,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是一种趋势,但很多的医院并不具备这种能力,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引发各种不利影响。首先,不利于物资核算工作的时效性和精确性的提高。与实际使用状况脱离,使物资材料产生较大的潜在的损失,物资材料报表过于形式化,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医院的实际财务状况。其次,延长核算延误时间。核算工作涉及到物资的实际价值估算,应及时进行,否则将不利于物资管理的高效运行。
1.4 报废环节
医院是一个服务性很强的机构,日常工作量较大,对各种物资材料的使用较为频繁,物资报废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对这一环节的分析可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在医院的实际运行中,对各种物资的报废处理工作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流程,例如,有的损坏程度较轻的物资资产如低值易耗品直接废弃不用,造成资源浪费,且没有明确划分报废标准,报废后的资产没有进行良好的事后监管,导致资产流失。第二,报废后的物资保管不完善。物资报废后的处置有的属于医院的现金流入,医院很多物资设备拆除后,得不到相应管理,无人监管,随意安放甚至丢失,给医院带来严重损失,需要加强管理。
2 医院库存物资管理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采购方面
首先,要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物资采购要有专门科室负责,采购全程还要有会计部门、审计部门等实时监督,要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和价值评估,发挥监督监管的作用。其次,评估不同的物资价值后建立分层的价格信息资料库,针对同一种物资可对比多个供应商,控制采购成本,留存不同供应商调整和更新变化后的档案。第三,形成良好稳定的供应链。考核供应商的综合信用和形象后,检测采购所需物资的质量,检测合格才可予以引进,与供应商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保证货源稳定,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考察,一般周期为半年,以掌握供应商情况,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供应商现在的实力以及未来的供货能力等。另外,要留有备用的供应商以备不时之需。
2.2 保管和使用方面
第一,积极引进现代化技术,建立采购信息化平台,不断完善采购、入库以及领用等流程。医院管理者要在意识上形成重点关注,严格要求实施部门,明确库存物资的计划方案,加强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物资资产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化模式,尽可能保证物资流动的正常有序。
第二,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库存物资的清查盘点制。物资从采购到入库,要安排专门的部门或个人进行保管,对于新更换的物资,在购入时要加强验收审核,把具体责任细分到个人,在不同的物资区域设置相应的负责人,落实责任制。库存物资保管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定期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实时掌握库存物资的实际情况,库存不足时,进行事前采购。对于盘盈、盘亏、变质以及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为正常的医疗活动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第三,强化评估核算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对各种物资的数量、质量以及完整度等进行评价,综合考虑不同物资的重要性和采购渠道,合理估算其价值。
2.3 核算方面
第一,要对物资使用的各个科室进行实际分析,把握物资使用成本,减少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本核算。把最终的分析结果与使用科室的成本核算直接关联,减少物资使用不合理现象的出现。
第二,进一步完善采购结算机制,把采购和结算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采购物资时要有明确的采购计划,说明所采购各项物资的数量、特性,经上级部门或监察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统一采购管理,最后由财务部门进行结算,实时掌握库存物资的数量和实际价值,提高资金使用率。
2.4 规范物资的报废程序,加强盘点
处理报废物资时,要有详细的物资使用记录表,并制订出严密的报废方案,把各方面因素考虑在内,由上级批准后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报废处理,并安排相应的监督监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另外,要不断提高库存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定期检查盘点,全面详细地掌握库存物资的实际库存状况,为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3 结 语
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对医院的库存物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医院要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和竞争水平,抓好内部和外部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医院新制度的背景下,要进一步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库存物资作为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革完善的重点,对医院的经营理念和模式都有着重要影响,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确保自身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2、家具、用具的购进成本,包括购进价格和所支付的运杂费。家具、用具购进后,作出账务处理,在“营业费用-低值易耗品”科目入账。
3、领用家具、用具必须列表登记,领用部门或个人应负保管责任,同时必须做好日常修理工作。
4、修理家具、用具所用的开支,以“营业费用-修理费”列支。
5、家具、用具因磨损而失去使用价值时,经批准可办理报废。报废的家具出售时,其售出残值作“营业收入”处理。
6、丢失、毁损家具、用具时、由当事人或部门写明原因,向部门经理报告,转报财务部审查后呈总经理审批。属人为丢失、毁损,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或部门赔偿。赔偿的价款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7、家具、用具发生溢余或短缺,应先按估价价值转入“待处理收益”或“待处理损失”科目账户,查明原因,并分别不同情况审批后,转入“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收入”处理。
二、固定资金管理制度
1、宾馆的固定资金主要来源于流动奖金,占用固定资金直接影响流动资金的运用,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固定资金的使用。
2、宾馆及各部门必须节约使用国定资金,充分利用已置的固定资产,每月均需核算固定资金利用率,季度检查、年终清算考核各部门使用固定资金的效果;
3、全面推行部门独立核算,同时推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即按各部门拥有的固定资产实绩,摊缴占用费,摊缴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促使各部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压缩固定资金的使用;
4、未经工程部及总经理室审批,不得私自购置设施设备。未经批准进行采购,财务部不予报销费用。
三、宾馆资金筹集管理制度
1、宾馆筹集资金应该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旅游饮食服务行业财务制定规定,可一次或分期筹集。
2、宾馆资金的筹集可采用向银行贷款、向其他单位临时借款、向内部职工筹集等方式。当宾馆的经营规模扩大时,经总经理室决定,投资者增加投资额也是一种方式。
3、筹集资金的审批权限及规定:
(1)宾馆根据需要可用原有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款,借向银行贷款时应通过宾馆总经理室批准。
(2)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宾馆的实收资本,重大项目或借款余额已超过实收资本的20%以上的借款,应单独作出可行性报告报经总经理批准。
4、对各方筹集的资金,应严格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许挪作他用。
5、资金使用应严格按审批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大额开支一般要事先列入财务计划,并应附有经济效益预测资料。
四、宾馆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1、对于发给员工的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补助等,必须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列为经费支出,不得以编制定额、预算计划数字列支;
2、购入宾馆办公用品和材料,直接列为经费支出,但单位较大、数量大宗的应通过库存材料核算。
3、拨给的补助费、周转金应按实际拨补数,以批准的预算和银行支付凭证列为经费支出。
4、拨给所属部门的经费,应按批准的报销数列为经费开支。新晨
5、拨给的各项补助款和无偿慈善投资,应依据受补助和受支援单位开来的收据准列为经费支出;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外部规范与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济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目的
1.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投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
第六条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自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长期投资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1.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2.负责证券购人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
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1.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证券资金部分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3.公司的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按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依照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人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购人的短期有价证券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二条 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应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实施o
1.证券保管员和会计人员应在每月终了时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
(1)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登记入账并结出结存额;
(2)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
(3)月终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
2.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可以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3.年终时,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编制证券投资和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人账。
第十五条 应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公司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o
2.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1。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2。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
3.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财务部和总经理办公室;
4.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
5.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6.对外投资部门制订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7。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权限
1.所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均由总公司批准或由总公司转报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2.总公司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1.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2.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3.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目的;
2.投资项目的名称;
3.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4.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5.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6.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7.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8.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9.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有关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
2.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3.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4。本国驻外使馆及经参处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5。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
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o
2.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3.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4.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以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5.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2。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
3.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5.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6.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7.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8.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9.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0.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11.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12.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13.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总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
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5。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6,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7.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8.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总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3.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总公司批准o
4.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三章 对内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投资程序
1.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3.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4.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投资权限
对内投资采取限额审批制,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公司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以及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
2.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单位。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和内容以及深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财务部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1.公司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勘察设计或科研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必须以批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受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概算总投资如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的10%,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进行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由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年度计划和统计
1.各分支机构所有新建、续建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编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2.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前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下达当年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
3.凡列入公司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需再行办理审批手续,当年新增加的基建及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投资限额办理报批手续,并增补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4.编制年度计划,除认真填报有关的计划表外,还要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数字要准确,文字要精练。
5.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度投资计划,无权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6.各分支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送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
1.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一般由公司财务部协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3.对于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文件,财务部、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支机构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中报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结束后的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价、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三十七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采完成。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律顾问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及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推广和特殊情况下的种子扩繁。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贮备救灾备荒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名、特、优种质资源和野生种质资源。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保护科研成果,依法保障选育者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试验种子,并按规定缴纳试验费用。
其他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相邻省、自治区审定通过并适宜在我省生态区域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准予引种。非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划定适宜在我省生态区域种植的,由申请者报请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试验,适宜种植的,可以推广。
第十一条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生产种子,生产种子前,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种用质量标准;国家没有规定种用质量标准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符合国家种用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种用质量标准的种子,应当按合同收购。
对达不到国家种用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种用质量标准的种子,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告种子生产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并在其监督下报废、收购、转商,不得冒充种子销售。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推进种子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种子生产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
第十四条种子经营者必须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销售或者委托代销种子,委托代销种子应当与代销方签订代销协议。代销方应当在代销协议范围内从事代销活动,并不得再次委托代销种子。
代销方不得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销售种子。
第十五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出售、串换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将品种的名称、数量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并领取出售、串换证明。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除《种子法》和本条例规定之外,其他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种子。
第十七条种子广告前应当由广告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
第十八条经省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种子质量检验工作。
因种子质量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
申请检验的,按有关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第十九条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帐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可以查封涉嫌违法种子,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种子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种子生产、经营、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投诉和举报,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他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引进未实行登记或者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活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选育、引进或者停止侵害;给使用者、生产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的;
(二)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或者代销方超代销协议范围经营种子的;
(三)代销方再次委托代销种子或者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销售种子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受到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前款所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的该作物实际产量与所在县当年统计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按当年当地同类作物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条件发放或者拒绝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水资源的主管部门。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受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水政监察和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水源涵养林营造和保护进行规划并实施。
地质矿产部门负责水资源勘察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水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地矿、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条开发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根据流域或区域制订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区、各行业的需要,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全市的综合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或区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综合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需要。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开采地下水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或其他有关取水工程必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
兴建工程设施或进行生产作业,对原有取水工程、供水水源、水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或生产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在河道和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生产作业,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水资源管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及其他少量用水取水的,可以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现有取水工程由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审查合格后,补发取水许可证,确认取水权。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取水或增加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有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提交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文件中有关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应由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持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
第十九条除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外,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和上级规定,取水许可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条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批准的取水许可中规定的使用目的和条件取水。因故停止取水的,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注销取水权;因故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直接取用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门部缴纳水资源费。不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免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取水设施的实际取水量、水产养殖的养殖水面面积计征。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计量设施以及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进行取水,取水单位确需调整取水指标的,须向原核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重新下达取水计划。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收,依据省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征1‰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的监督管理,及时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纠纷,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破坏水资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的事件。
第五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时,不得破坏和污染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对已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或赔偿损失,所需费用由责任者负担。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水源地、泉域、引蓄水工程等,根据其水流量、日取水量、分布位置及其重要性确定水源保护区。城建、地矿、环保、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废液,不得燃烧一切有害物质或倾倒、堆存垃圾和废渣。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打深孔钻探、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第三十条对水资源有污染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设置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十一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严禁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第三十二条开发矿藏或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特别是影响人畜饮水的,采矿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城建、地矿、环保、林业、卫生防疫等部门和有关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直接或间接向河流、水库、渠道排放污染物和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的,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之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在水资源补给区,应当大力种树种草、涵养水源,以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在河床、滩地、堤坝、护堤地、渠道等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水库、渠道、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土石、废渣、倾倒垃圾,以及进行爆破等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方式作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打井、淘金、取土的;
(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向河道、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
(五)无取水许可证和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
(六)拒绝提供取水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弄虚作假,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调整和限制决定的;
(八)在水事纠纷解决中,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的。